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范文1

下面笔者就初中物理教学中有关力的基本认识中几个概念的情境教学给予分析.

概念1:力的产生和消失是瞬时的(时间)

情境设计:取材为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常用物品——橡皮和乒乓球.

步骤1:将乒乓球放在桌上,用手指轻弹,乒乓球滚动一段距离后停下.

步骤2:将橡皮放在桌上,用手指推动一段时间后停下.

思考:1.手指在弹开乒乓球的一瞬间,对球有力的作用,乒乓球继续运动一段距离是因为惯性的原因,而最后停止运动是由于摩擦力的作用.

2.相对于乒乓球而言,橡皮的运动是一个力持续作用的过程,是手指一直推动的原因,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手随时拿掉,由于摩擦力的关系,橡皮也会停止运动,并且,随着橡皮的停住,摩擦力也会即时消失.

3.步骤2虽然持续时间较长,但也是无数个瞬间的叠加,两个看似不同的过程,都体现了力的产生和消失是瞬时的这样一个概念.

概念2:要产生力物体可以不接触(空间)

对于这一点的理解,可以接着概念1进行.在概念1的两个步骤中,手指和橡皮、乒乓球接触而产生了力的作用,那么是否产生力一定需要物体和物体之间的接触呢?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由于概念1的影响,很多学生都会不假思索地认为接触才会产生力.当教师引出一个生活中常见的情境时,学生就会恍然大悟:秋天的一个黄昏,牛顿正坐在果园里深思着,突然间一个熟透的苹果从树上掉了下来,砸在了牛顿的头上,这件很平常的小事触动了牛顿的思绪,最后形成了“万有引力定律”.牛顿由这个小现象的启发创立了一大定律,而同学们能不能由此现象思考老师提出的问题呢?通过教师创设的情境启示,苹果悬在树上,并没有和地面接触,但是也受到地球引力的作用,掉了下来.

通过这样的教学过程,学生不仅学到了知识,而且还领悟到,生活中的一些普遍的事情,蕴涵着丰富的知识和道理,平时要多观察,勤思考,有时还可以换个角度思考问题,这都会对学习有帮助.

概念3:力不能脱离施力物体而存在

教师:人用拳头击打墙壁时,为什么自己也会觉得疼呢?

学生1:是被墙壁“撞”的.

教师:当一个人用力提起一桶水时,为什么会不由自主地被水桶拉得弯下了腰呢?

学生2:因为水桶有重力.

教师:很好.但是水桶的重力是地球对它的吸引,人为什么会被往下拉呢?

学生3:因为人要去提它.

教师:对.因为人对水桶有向上提的作用,所以桶的重力对人就有了向下拉的作用.拳头击打墙壁的时候,墙壁也在“击打”人,因为力的作用是相互的.

学生思考……

为了更直观一些,教师放一段士兵用步枪射击的录像:步枪架在肩膀上,子弹射出的瞬间,枪支很明显对肩膀有向后的推动,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后坐力”.通过这段录像,教师可以解释:枪支将子弹射出的瞬间,即对子弹施加了向前的推力,而子弹对枪支有相反的作用力,所以产生了“后坐”现象.如何说明相互作用力的大小相同呢?接着,让学生甲、乙、丙三人做个实验,学生甲和乙手中各拿一个弹簧秤,将两个弹簧秤勾在一起:第一步,学生甲不动,学生乙用力拉手中的秤;第二步,学生乙不动,学生甲用力拉手中的秤;第三步,学生甲、乙同时拉秤,并不断变化拉的“力气”.在三个步骤中,学生丙一直站在中间观察两个弹簧秤的读数.丙发现,不管是什么情况,两个弹簧秤的读数始终是一样的.

概念4:力的作用效果是可以使物体发生形变或使物体的运动状态发生改变(空间和运动)

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范文2

国外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语言经济(language economics)”名目之下。马尔沙克(Jacob Marschak)是最早从经济学角度诠释语言的学者,他在1965年揭示了语言的经济学性质,认为语言作为人类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具有与其他资源一样的经济特性,即价值(value)、效用(utility)、费用(cost)和收益(benefit)。此后贝克尔(Gary S.Becker)创立了人力资本理论,奇斯维克、米勒、达斯曼(Chiswick BR,Miller PW,Dustmann C)等借助人力资本理论和教育经济理论对语言价值(认为语言技能是一种人力资本)进行了研究,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语言经济学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语言经济学研究出现了一些代表性人物,如:格林(Francois Grin)、鲁宾斯坦(Ariel Rubinstein)、奇斯维克(Barry R.Chiswick)、迈克洛斯基(D.N.McCloskey)、米勒(Paul W.Miller)等,他们的著作如“Econmics and Language:Five Essays”“The Economics of Language:International Analyses”等都是重要的研究成果。目前,国外的语言经济学研究逐步形成了三种研究范式:一是人力资本理论下的语言经济学研究;二是经济学的修辞研究;三是对语言本身的经济学分析。(张卫国,2008)

国内的研究晚于国外(主要集中于近十年,尤其是最近五年),但近几年发展迅速,逐步形成了首都师范大学、山东大学、南京大学和广州大学等几个研究语言产业(包括语言服务、语言经济)的研究中心,出现了李宇明、屈哨兵、徐大明、贺宏志、陈鹏、黄少安、张卫国、郭龙生等一批专家学者,产生了一些研究成果。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语言产业”“语言服务”以及“语言经济”等名目之下,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发展语言产业必要性的论证。李宇明(2010、2012)、屈哨兵(2012)、黄少安、张卫国(2012)、徐大明(2012)等分别论证了语言产业(包括语言服务产业、语言经济)的价值,呼吁加强语言产业研究、促进语言产业发展。2.语言产业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研究框架的论述。屈哨兵(2012)研究了语言服务产业的内涵、外延和特点;张卫国(2008)讨论了语言经济学研究的基本框架;徐大明(2010)讨论了语言经济学的一些基本概念;贺宏志和陈鹏等(2012)则勾勒了一个语言产业研究的基本框架。3.语言产业的调查。在官方层面,教育部语信司牵头成立的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近十来年对国家通用语言、少数民族语言和海外华语等进行了持续监测,国家语委根据检测结果了多期“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国家语委还组织地方高校等科研部门开展了“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的建设工作。而在民间,中国翻译协会会定期“中国语言服务业发展报告”;一些私营公司也开展了一些调查工作,比较重要的如:北京亚博中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做的《2013~2018年中国语言服务行业现状调研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报告》等。

整体上看,语言产业近些年来受到了不少关注,发展迅速;但相关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探讨还处于对其研究价值进行论证和对基本概念进行界定与廓清的阶段),语言资源的调查虽已引起重视并付诸实施,但由于该项工程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后续的工作还十分繁重。

(本文是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广西语言产业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13BYY00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Ariet Rubinstein.Econmics and Language:Five Essays[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

[2]Barry R.Chiswick&Panl W.Miller.The Economics of Language:

International Analyses[M].Taylor & Francis e-Library,2007.

[3]Francois Grin.Language Planning and Economics[J].Current

Issues in Language Planning,2003,(4).

[4]陈鹏,贺宏志.中国语言产业亟待加速[N].人民日报,2013-04-25.

[5]郭晓勇.中国语言服务行业发展状况、问题及对策――在2010

中国国际语言服务行业大会上的主旨发言[J].中国翻译,2010,(6).

[6]贺宏志,陈鹏.语言产业导论[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2.

[7]黄少安,苏剑,张卫国.语言产业的涵义与我国语言产业发展战

略[J].经济纵横,2012,(5).

[8]李宇明.认识语言的经济学属性[J].语言文字应用,2012,(3).

[9]李宇明.语言也是“硬实力”[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

科学版),2010,(5).

[10]屈哨兵.语言服务的概念系统[J].语言文字应用,2012,(1).

[11]屈哨兵.语言服务研究论纲[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版),

2007,(6).

[12]徐大明.有关语言经济的七个问题[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

学社会科学版),2010,(5).

[13]张卫国.语言的经济学分析:一个初步框架[D].济南:山东大

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范文3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 效益 资源配置 法律现实运动 法学泛经济化 法律的经济价值 定量分析 事前分析

本世纪70年代以来,一门新兴的边缘性、交叉性学科“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新的法学流派,开始跻身于传统法学流派之林,并因其视角之新颖,方法之独特和实际的运用价值,越来越引人注目,影响不断扩大,在法学界尤其在西方法理学界地位日益提高。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已发展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成为许多高等院校的重要课程,并且拥有自己的专门的学术刊物和有关的学术研究机构。本文试图从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发展轨迹和当前研究状况方面对其作一个简单介绍,并予简略评析。

一、法律经济学的基本概念:

所谓法律经济学,即用经济学的概念与方法去研究法律问题的一门学科。在西方尤其在美国,一般将其称为“法学与经济学”。例如,该理论研究领域中最具权威性、代表性的刊物就冠名为“法学与经济学杂志”(thejournaloflawandeconomics)。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称其为“法律的经济分析”;此外,该学科还有一些类似的称呼,如“法律的经济学研究”、“经济分析法学”等。wWw.133229.COm概括而言之,它是一门由法学和经济学相互滲透相互融合而成的新兴学科。

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法律的成长、结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即要求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并促使其最大化,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它几乎涉及到所有的部门法领域,既包括民法、经济法,又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等。其研究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象与现实的全新的方法论结构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工具,它可用来服务于整个法律制度,也包括经济法制的变革和完善。[1]

二、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轨迹和研究现状: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始就有。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到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马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2]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3]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更是广泛地论及了法律与经济的辩证关系。因此,有人称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

而经济学与法学的真正结合肇始于本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由于当时严重的经济危机所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剧烈冲击使法律在此时显得苍白、无力与无能,促使人们寻求新的法律模式。这就必然要求改变传统的法学研究内容,改变纯粹的逻辑推理式的法律演绎和归纳法,于是在美国兴起了法律现实运动。人们开始将法律与包括经济在内的相关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便能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在此背景下,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酝酿课程设置的改革,经济学开始成为法学院的正式课程,芝大也由此获得“法律经济学发祥地”的美誉。1958年,芝大法学院经济学教授阿隆?迪莱克特(arondirector)创办了法律经济学方面的最具权威性、代表性并对该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巨大促进作用的学术刊物-《法学和经济学杂志》,该杂志对推动法律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直到本世纪六十年代初之前,法律经济学仅局限于分析反托拉斯法等少数政府管制经济的成文法规,被人称为“旧的”法学与经济学。[4]到六十年代初,芝大法学院高级研究员科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莱布雷斯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若干思考》这两篇论文的发表才改变了这一局面,被认为是开辟了“新的”法学与经济学的广阔领域。到了七十年代,是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并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其主要标志是芝大法学院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a?posner)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发表。该书后来多次再版,成为法律经济学史上的经典性著作。在该书中,波对法律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并且几乎对所有的部门法领域进行了经济分析。至此,法律经济学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终于以其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独特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而臻于成熟,并为人们所接受。

法律经济学在其短短的几十年里就象是“澳大利亚的兔子”,在“知识生态学”中找到了一块真空地带,并以惊人的速度填补了它,其发展与成就越来越受到人们的瞩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研究日益繁荣与深入,法律经济学的影响日益增强,其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已由最初的“一枝独秀”到进入“春色满园”,越来越多的法学院与商学院开设了“法学与经济学”课程,有关论著接连问世,学术刊物日益增多,除原先的《法学与经济学杂志》外,又创办了《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法学与经济学评述》、《法律、经济学和组织杂志》、《法和经济学国际评论》等刊物。法律经济学也不仅仅囿于学术研究的“闺房”,而开始向司法渗透并对司法活动产生影响。如在威廉诉英格理斯一案中,法官为了支持自己的判决,“在判决中将平均可变成本和边际成本曲线以及有关它们同确定掠夺性定价的做法之间的关系的讨论也包括进去了”。[5]⑤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诉卡罗尔拖轮公司一案中,法官汉德(learnedhand)提出了著名的汉德公式:b<pl,即只有在潜在的致害者预防未来事故的成本小于预期事故的可能性乘预期事故损失时,他才负过失侵权责任。[6]

法律经济学最早诞生于美国,但其迅速在各国传播,日益成为一种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流派。在我国,近几年来,法学与经济学相结合的研究也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虽相对于美国等国家,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处于萌芽阶段,但正如专家指出:“我国目前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归根到底是通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使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最优化,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经济效益。我们的立法与执法应当适应这种改革,把效益作为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标准。为此,加强对西方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吸收其合理成分,用效益论来补充和改造我们的法律理论,是完全必要的。”[7] 根据

,既有人为之喝彩,也有人不以为然。本文试图从价值观与方法论上对其作简略评析:

无疑,发展经济与弘扬法治是人类的共同目标。法与经济作为社会的两大主题,已构成时代的基调。如果用单纯的法学或经济学的原理去评价某种经济现象或社会现象,无论如何都是只窥一斑。法律经济学以其新颖的视角,独特的研究方法将两大目标关联在一起,成为本世纪法学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重大创新。正如西方学者指出:“在以往五十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把追求最大限度的需要作为重点。”[8]但另一方面,过分的法学泛经济化,抬高经济分析方法而贬低、排斥其它传统的研究方法对法学的健康发展无疑是有害的。经济学理论在法律中的具体应用首先应体现在价值层次,亦即在公正、正义等基本价值名目中,为“效益”跻出一席之地,形成正义与效益双重标准的法律价值观;其次在立法、执法等层次上,应贯彻效益优先思想,突出法律的经济价值,并以此作为评判法律优劣、成败的一个客观标准。

在方法论上,法律经济学别具一格,它运用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的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趋于准确。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事前分析,而法律仅仅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法律经济学将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可以对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进行事前分析,预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误。这种方法大大开拓了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视野,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涵,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重大变革。但认为经济因素能解释人类行为的所有方面,以经济学概念将正义、权利、义务、过失等传统法学概念取而代之,将法学泛经济化无疑也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实事求是地说,经济学方法只是研究法学的一种方法,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其作用。要知道,任何一种法学流派,都有其缺陷和适用界限。但必须有一点明确,那就是运用经济学原理与方法分析法律问题不仅重要而且必要。深入研究这一理论并将其运用于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对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的法学与法的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203页。

[2]《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

[3]《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

[4]richardaposner:theeconomicapproachtolaw,第21页[5]克拉克森和米勒:《产业组织:政府、证据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77页。

[6]张乃根:《经济学分析法学》,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第20-22页。

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范文4

 

《微观经济学》是国家教育部规定的高等院校经济类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也是高等院校非经济类专业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能力”人才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该课程既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课程,同时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它侧重于有关基本概念、基本定律、基本理论的教学,使学生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一般原理和规范行为等方面的内容有详尽了解,并能运用一些数学方法和模型,分析解决现实经济问题,为其它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扎实的基础。但在微观经济理论中数学知识运用频繁,许多经济理论的得出,都是用高等数学的知识证明和推导,对数学知识掌握一般且缺乏应用能力的学生来说,感到很抽象、深奥、难懂,使很多学生普遍感到经济学难学。因此,在讲解微观经济理论中如何恰当运用数学分析方法,增强其具体应用价值,促进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使微观经济学的变抽象为具体,变复杂为简单,变晦涩为通俗,变苦学为乐学,对增进学生学习兴趣,改革微观经济学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正确认识微观经济学课程中的数学分析

 

数学分析方法是现代经济学的主要特征之一,也是经济学科学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在经济学分析中应用数学分析有助于清晰地表达思想,使论证富有逻辑性,避免曲解、混乱。但并非所有的经济问题都能用数学分析解释和解决,数学方法只是一种工具,在现实经济领域中,有不少现象很难用数学模型来解释和说明。因此,我们应对微观经济学中的数学分析持正确态度,经济学数学化与拒绝数学分析都是错误的。在微观经济学教学中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数学方法在各章讲授中的使用量和难易程度。对于能较好地说明经济理论且实际应用价值较强的数学知识部分可重点强化,详细讲解推导过程及举实例讨论应用;对一般性理论可考虑简要说明,适当删减,以降低学生的学习难度,提高学习兴趣。

 

二、微观经济学课程中数学应用方法的一般思路

 

1、以应用知识为导向,坚持基础性、前沿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微观经济学教学中应以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科学的分析方法与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为主,增强学生毕业后的工作适应能力。因此经济学知识在最大程度上应以职业应用知识为导向。在微观经济学讲授过程中的基础性是指要把基本理论的内容、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核心概念之间的关系讲述清楚,从总体上构建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前沿性,就是在坚持基础性的同时,及时将微观经济学的前沿理论、国内外经济前沿问题引入课堂,这样既开拓学生的视野,丰富和激活课程的经典内容,又加深了学生对基础理论的理解。实践应用性是指并不需要学生精通数学,而以应用为导向,并采用问题场景的方式展开叙述。每一章的数学分析过程都与某个具体问题如何运用及其对决策制定等出发,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通过演示和互动轻松掌握各种数学分析方法。如利用微观经济学基本原理中的供需原理以及弹性理论说明我国燃油税开征对燃油价格、社会福利的影响。通过数学分析方法证明燃油税开征确实短期内会抬高油价,抑制需求,有利于节能减排和构建节约型社会,促进新能源的开发。创新性,主要体现在教学方式的改革和创新,以培养创新型的学生。如案例讨论教学法及开展课外辅助教学等,鼓励学生参加课题研究、公开等。

 

2、全面推行多媒体教学,提高演示效果。使用多媒体和其他课辅软件教学,借助动画和数据图表能直观地向学生阐述有关经济变量的关系,当堂演示计算和推导过程,增强课堂教学效果,有助于学生对基本理论的理解。

 

三、构筑微观经济学数学应用方法教学改革的教学体系

 

1、课程设置的改革。根据经济类专业与非经济类专业的不同,分层次设置经济学课程,应有普及与提高之分。非经济类专业主修初级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用比较通俗、直观的方法,讲述基本概念,介绍基本理论;而经济类专业主修中级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不仅深度、难度有很大变化,而且引入较严谨的数学分析方法;侧重工商管理类的专业可继续选修高级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课程,前提是学生必须具备较好的高等数学基础。

 

2、教材建设的更新。现有的微观经济学教材对于许多学生而言,无论从理解阅读上抑或习题练习上都存在一定难度。应根据学生可接受及实际需要的程度,进行教材的改革与更新,使其更适合中国理论与实践的要求,也有利于西方经济学在我国的流行、普及与深化。

 

3、教师综合素质的提高。若真正能把微观经济学课程内容透彻地传授给学生,还特别需要教师具备良好的数学基础、外语基础及世界历史知识等,为此任课教师需进一步学习或进修。

 

4、加强计量经济学的教学。微观经济学研究个体经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科学决策;宏观经济学研究市场经济作为一个整体的运行规律;计量经济学研究经济运行中经济变量之间的数量关系。这3门核心课程构成现代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因此,对于经济类专业,应适当开设计量经济学课程,可使学生在学习中更好地掌握数学工具的运用。

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范文5

关键词: 自然价值 GDP主义 低碳经济

“自然价值”是为了应对生态危机而提出的新经济学念。20世纪中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短缺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全球性问题。在思考这个问题时,学术界提出“自然价值”的概念,并试图以它为基础建构一种新的经济学。

一、现代经济学否认自然价值

虽然东西方现代经济学的出发点不一样.但都认为自然资源是没有经济价值的。这是现代生态问题和社会问题产生的一个理论根源。西方社会认为,自然资源是无限的,人类对它的使用非常方便.唾手可得.几乎不用费什么力气,因而是没有经济价值的.它的使用不计入成本、无须付费。东方社会则依据自然资源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认为它作为未经劳动作用的天然存在物,是没有经济价值的,它的使用同样可以不计入成本、无须付费。因此,东西方社会的经济活动.都认为自然资源没有经济价值,人们对它的使用时大自然的恩赐.自然资源作为大自然的“赠品”,对它的使用从来都是不用付费的。

依据这种理论,社会物质生产采用一种简便的生产方式。它的模式是:“资源—产品—废物”。这是一种线性非循环的生产方式.以排放大量废物为特征。据有关资料显示,投入生产过程的资源只有约10%转变为产品,其余90%都作为废物排放掉了。因为它的前提示“自然资源没有价值,对它的消耗可以不计入成本,无须付费”。在否认自然价值的前提下,采用最简便、排放大量废物的生产工艺,这是现代生态危机的直接根源。

在人类经济活动中,由于认为自然资源没有经济价值,把它作为大自然的赠品,你可以开发利用,我也可以开发利用,实际上是你可以掠夺,我也可以掠夺.都无须付出代价,结果鼓励了资源的掠夺、浪费和滥用,从而导致资源枯竭和破坏,资源短缺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严重因素。哈丁把这种现象称为“公有的悲剧。他形象地把地球比作公有草地,大家竞相在这里放牧,为了增加自己畜产品的收入,都拼命增加牛羊的头数,但是所有的人都不对恢复草地进行投资,由于长期的过度放牧,最后完全毁了这块草地。这是公有草地的悲剧。

这足否认自然价值的悲剧。

二、关于“自然价值”问题的思考

为了避免这一悲剧,学术界开始了关于自然界经济价值问题的思考,认为需要肯定自然价值.为自然资源消耗制定价格,实行付费使用自然资源的经济政策。

英国皇家学会会员、经济学家阿伦•康特尔认为,自然资源有经济价值,“必须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给资源制定价格,以便限制消费和给予保护”。

美国学者安德森发表《改善环境的经济动力》(1977)一书认为,需要为资源制定价格,在经济系统中的市场功能正常运行时,每种资源应用的价格等于生产该种资源所消耗的资源的价值。

贾里尼在《关于财富和福利的对话》(1980)一书中,主张把海里的鱼的总量作为经济价值来计算。他认为,自然价值是“天赋遗产”,因为财富和福利是由自然的天赋遗产与人类努力的结合组成的。

美国学者克鲁蒂拉《自然环境经济学》(1975)一书中,把资源价值分为商品性资源价值和舒适性资源价值。

美国学者罗伯特•雷佩托发表《自然资源同样是生产性资产》(1989)一文,认为自然资源是经济资产,即生产性资产,它的价值不在于投资成本,而在于其所能产生的潜在收入。

美国学者罗尔斯顿在《生态伦理学是否存在?》(1975)一文中,提出生命和自然界是有价值的,包括它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人们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对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此后他发表一系列论文和著作,论证了自然价值是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

中国学术界也大体同时展开有关自然界经济价值问题的讨论。笔者在《生态学中的价值概念》(1987)一文中,主张把“价值”和“功利”概念引入生态学的研究和实践,确认生命和自然界有经济价值,对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的消耗进行经济计算,并出版了《自然价值论》一书(2003)。

三、“自然价值”至今没有被现代主流经济学认可

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范文6

【关键词】供需原理 基本概念 法学重构 供给需求 交叉学科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对经济学概念进行法学重构的意义

对经济学概念进行法学重构是经济学的法律分析诞生的基础。经济学家推开“科斯之门”走进了法学之后,却随手关上了门。法学家如何走进经济学?法学能否分析经济学?经济学家用科斯定理告诉法学家们,效率是一种公平,法学家们是否能提出逆向“类科斯定理”从而告诉经济学家,公平是一种效率?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皆离不开对经济学基本概念的法学理解。美国著名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大法官以整个法学为研究对象撰写了鸿篇巨制《法律的经济分析》,实现了经济学对法学的深度交流。然则何时可见以整个经济学为研究对象的《经济学的法律分析》呢?

对经济学概念进行法学重构是法学视野拓宽的必经之路。法学界已对部分原本专属于经济学的概念进行了重构,比如公司、股票、银行、垄断、倾销以及补贴等。这种对经济学专属概念的重构无疑为法律的调整范围和法学的研究领域的拓展奠定了基础,使得包括商法、经济法在内的诸多法律部门的理论体系得以完善、研究广度和研究深度得以发展。但以垄断为例,垄断是现代微观经济学中市场问题中不完全竞争范畴里的一种极端形式,①法学界重构了垄断的概念却至今未能以法学视角审视不完全竞争、市场以及微观经济学。对经济学的概念进行法学重构并非无意义之事。笔者认为,对经济学概念的法学重构是将经济现象纳入到法律调整和法学研究的第一步,法学视野的拓宽非经此路不可。诸如失业、通货膨胀以及通货紧缩等问题至今仍不被法学界认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对其法学重构也被法学家们认为是旁门左道。令人不禁感叹相较于开放的经济学帝国,德沃金的法律帝国是否真的已经是封闭的“老大帝国”。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固然离不开对原有理论的持续深入研究,也同样离不开新研究领域的开辟。对经济学中尚未成为法学研究对象的领域进行法学重构具有相当的潜力,而对经济学基本概念的重构将加快这一进程的速度。

经济学中的供需基本原理

需求与供给的分析方法是经济学家独有的思维模式,也是微观经济学的重要基石。可以说,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对法学有多大意义,供给和需求的概念对经济学就有多么重要。为了能够清楚地阐释供需原理中基本概念,有必要先简单梳理一下供需原理在经济学体系中的逻辑位置。

由于任何资源相对于人类欲望的无穷性都是稀缺的,所以社会和个人无时无刻不面临着选择,经济学所研究的是如何进行选择的问题,所以经济学是:“选择的科学”。又因为所谓“选择”所要决定的是三个基本经济问题,包括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这三个问题统称为资源配置问题,所以经济学又是研究如何分配稀缺资源的科学。正如美国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在《经济学》中写道的:“经济学研究我们社会中的个人、企业、政府和其他组织如何进行选择,以及这些选择如何决定社会资源的使用方式”。在资源配置的方式选择问题也即经济制度选择上,主要有政府主导进行资源配置的指令经济或称为计划经济、以市场规律自发调节的市场经济以及市场自发调节与政府适当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三种模式。其中混合经济模式由于兼具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优势,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为世界主要经济体所采用。②

现代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起到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主要是依靠“看不见的手”在进行调节。而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价格。市场的运行离不开价格机制,但价格的决定因素从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的“劳动决定价值”即“单一要素说”到《人口论》的作者马尔萨斯所秉持的“资本与劳动共同创造价值”即“两要素说”,而后又经历了无数经济学家的执着探索,在“边际革命”后由梅纳德・凯恩斯的老师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将价格的决定因素概括为供给与边际效用即需求。

总而言之,在任何一种经济制度中,都不得不在各种竞争性的用途之间分配稀缺资源。市场经济利用供给和需求的力量来实现这个目标。供给与需求共同决定了许多不同物品与劳务的价格,而价格又是引导资源配置的信号。③

法学视角下的需求与供给

需求。法学视角下的需求是行使请求权的意思表示,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之地位,④包括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经济学理论中,所谓需求是在某一时期内在某一种价格时消费者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某种商品量。⑤在这一概念中,“商品”应做广义理解,既包括狭义商品即有体物,又包括服务。虽然每个人需求的种类与数目各不相同,但是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角度来看,需求应当具有四个特征即:需求的主体必然是特定的,需求必有确定而具体的内容,需求必向特定主体提出,需求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满足。这与合同法中的要约极为类似。作为合同订立之必需部分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需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向相对人发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⑥在合同法中,虽然在合同订立的过程可能出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反要约或者新要约等反复缔约过程,但在合同成立之时的要约内容必然是确定的,而要约之内容即为要约方行使请求权的依据。

总之,因为需求的内容等于合同订立时要约人的要约内容,又因为合同订立时要约人的要约内容也即债务标的乃合同履行时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内容,所以需求等于行使请求权。换而言之,需求即一方当事人请求合同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意思表示。

供给。法学视角下的供给是履行特定义务。与需求对应,经济学中的供给是某一时期内在某一种价格时生产者愿意并且能够生产的某种商品量。与需求不同,在经济学上需求只是主观愿望,而供给则是供给愿望和供给能力统一的结果,相较于供给愿望而言,供给能力更为重要,供给的范畴小于需求的范畴。而以法学为视角对供求原理的研究有必要将供给限定在供给能力与供给愿望同时具备的前提下。其意义在于需求仅仅是一种主观上的意思表示,而供给是意思表示与履行行为的主客观统一,这将体现在供给在法律概念上与需求的差异。

尽管需求与供给在客观性上有本质不同,但对其研究却不能分离。正如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一样,供给方也不能脱离需求方而存在。如前所述,需求即行使请求权,请求合同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需求方实为请求权人。供给可以被理解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供给方实为义务人。在微观经济学中,市场经济中活跃着无数笔交易。以最基本的买卖行为为例,消费者去商场购买电脑则消费者是需求方,销售者是供给方。在经过买卖双方讨价还价后买卖合同得以订立时。买卖合同订立时消费者是请求权人,销售者是义务人,消费者得依据买卖合同请求销售者转移电脑所有权而销售者负有交付电脑之义务,买卖合同因消费者支付价款而销售者转移财产权而履行完毕,消费者对电脑的需求因销售者的供给而满足。在上述过程中,电脑的销售者作为供给方实际提供的是义务,即转移电脑的财产权。由上述实例可知,供给即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意思表示与行为。

法学视角下的价格变化

价格。法学视角下的价格是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现代经济学认为价格即物品的货币价值,价格代表了消费者与厂商愿意交换各自商品的条件,⑦换而言之,价格是一种比率,是买卖双方就商品的买卖而确定的交换比率。在前文提及买卖电脑的案例中,假设电脑的标价是5000元。由于电脑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消费者与销售者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消费者负有支付对价的义务,销售者负有转移电脑财产权的义务。消费者为了满足购买电脑的需求,也即为了履行支付对价义务,也即为了得到购买电脑所需的5000元而可能通过付出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的方式,且无论具体方式如何,根据劳动价值理论他都必然付出了价值5000元的劳动。这价值5000元的劳动就是消费者作为买卖合同中义务人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难度。同理可知,销售者为了满足出卖电脑赚取利润的需求,也即为了履行转移电脑财产权的义务也同样付出了价值5000元的劳动。首先是销售者的进货成本如果是4000元,为了进货则预先付出了价值4000元的劳动,而后为了赚取1000元利润则又付出了进修销售学习班、购买相关书籍以及最重要的时间成本。所以,以价格为媒介,买卖双方为了履行各自特定义务或者说支配了对方一定数量的劳动而付出了相应的成本。付出的成本越高,说明义务越难履行。

均衡价格即合同成立的货币表现形式。经济学中的均衡价格指的是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时的价格,也就是使供给与需求平衡的价格。⑧如前所述,电脑是货架上陈列之商品,在大陆法系中视为要约⑨,而买卖双方对商品的评价可能并不相同所以消费者可能讲价从而产生新要约。但无论合同订立过程如何曲折,假设消费者同意在5000元的价位购买这台电脑,则5000元即是供给与需求的均衡价格。同时,5000元即是买卖合同成立的货币表现形式。

供需原理。在以法学的视角重新界定需求、供给以及价格这三个经济学基本概念之后,我们可以进一步审视供需原理。供需原理分为三个部分,需求定理、供给定理以及市场均衡。

需求定理。经济学中所谓的需求定理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物品的价格上升,对该物品的需求量将减少;一种商品的价格下降,对该商品的需求量将上升。⑩而法学视角下的需求定理可以概括为:如果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上升,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意愿将下降;如果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下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意愿将上升。

由于买卖行为乃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商业活动,以前文买卖电脑为例仍不失代表性。在前文买卖电脑的案例中,如果电脑的价格从5000元提升至10000元,则可以视为销售商作为买卖合同中负有交付财产义务的义务人其履行义务的难度提升。也就是说销售者在卖出更高价的商品之前付出了更多的劳动,正是包括但不限于这更多的劳动使得销售者履行给付义务时变得更加困难。而根据合同正义原则,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应具有等值性,且这种等值性是主观上的等值,即当事人主观上愿以此给付换取对待给付,即为公平合理,至于客观上是否等值,在所不问。所以当销售方履行义务的难度提升时,消费者作为双务合同的请求权人同时也是货币给付义务人也要付出更高难度的给付,也就是在购买行为发生前付出更多的劳动换取货币价值。又因为消费者作为的请求权与给付义务是等值的,给付义务的难度提升意味着请求权更难行使,从而导致行使请求权的意愿下降。

供给定理。经济学中所谓的供给定理是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物品价格上升,该物品的供应量下降;一种物品的价格下降,该物品供给量也减少。则法学视角下的供给定理可以概括为: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义务的履行难度上升,该义务的履行可能性降低;一种义务的履行难度下降,该义务的履行可能性上升。这样的结论在现实生活的场域里几乎是不证自明的。

市场均衡。经济学中所谓的市场均衡是指供给和需求的力量会相互作用,产生均衡的价格和均衡的数量,即市场均衡。市场均衡发生在需求量与供给量相等的价格水平上,在这一均衡点上,价格既没有上升,也没有下降的趋势,这一点的价格被称为均衡价格,也即市场出清价格。这意味着所有供给和需求的订单都已完成,账面上已经出清,需求者和供给者都得到了满足。法学视角下市场均衡指的是权利群的完全行使与义务群的充分履行。由于市场均衡是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的均衡状态,而市场需求是个人需求的总和、市场供给是个人供给的总和,在探讨市场均衡之前有必要引入两个概念,权利群和义务群。所谓权利群,指的是不同民事主体在标的相同或相关的合同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享有的请求权之总和。所谓义务群,指的是不同民事主体在标的相同或相关的合同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得履行的义务之总和。权利群和义务群的范围随研究对象的范围不同而发生变化,但在其构成中的主体皆具有不特定性,合同标的皆相同或相关的。

在引入权利群和义务群概念之后,法学视角下的市场均衡很容易理解。如前所述,由于需求即行使请求权的意思表示,且市场需求乃个人需求之和,所以法学视角下的需求量或称需求总量等于权利群。同理,供给量为或称供给总量等于义务群。市场均衡发生在需求量与供给量相等的价格水平上,也就是说市场均衡发生在权利群与义务群相等的义务履行难度上。在一次具体的交易中,均衡表现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所确定的彼此权利义务规定的接受从而订立合同。在不特定主体对相同或相关合同标的的多次交易中,均衡表现为在义务人相同履行难度的情况下无数合同得以订立。而均衡的实现,即前述合同内容的完全实现,也即权利群的完全行使与义务群的充分履行。

综上,法学视角下的需求是行使请求权,供给是履行特定义务,价格是义务人履行特定义务的难度,市场均衡则是权利群的完全行使与义务群的充分履行。对经济学概念的法学重构无疑将为法律调整范围和法学研究领域的拓展奠定基础,使得更多的法律部门之理论体系得以完善、研究广度和研究深度得以发展。

(作者分别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注释】

①②⑦⑧[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微观经济学》,萧琛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第145页,第7页,第23页,第47页,第46~47页。

③⑩[美]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3页,第73页,第79页。

④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73页。

⑤梁小民:《经济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3页。

⑥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43页。

⑨陈自强:《民法讲义・I・契约之成立与生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