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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文化多样性;传统文化与民间传承
国内的非遗保护实践在相当短暂的时期内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本文通过比照非遗保护的国际建议和国际公约中的相关理念、思想和原则,以及文化多样性保护公约,传统知识和民间传承等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要求,针对我国非遗保护的实践特征与现实问题,从维持文化多样性与就地保护、完善保护制度与保存方式、尊重社区文化权利与可持续使用等方面,探讨以社区为基础实现更加广泛的非遗保护路径的可能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是由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列》中首次提出的,而真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定义的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糕品等)和文化空间。”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传统文化的宝贵记忆,是人类的精神家园,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因此它值得我们珍惜、呵护。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几千年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证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促进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联系,是民族交流和相互了解的重要渠道。
三、如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并发扬下去呢?
(一)建立健全法稍法规,加强执法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这一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法律的保护范围内,不断完善当前法律法规,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立法者可以根据我国非物质文化遣产和知识产权属性的基本结构特征.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规范。明确划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主体、客体及内容,并将它们法律化和规范化,这样才方便对它的管理和开发。对即将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要严格要求申请程序,并将之规范化、法定化,明确拥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非物凄文化遗产,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进行保护。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权,包括法定许可制度、一般许可制度、特殊许可制度二类,并且对使用者应当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微出明确规定,例如;免费使用,不经许可但可通过付费使用,经许可且需付费使用。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且的保护期限。对于故意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更严重者要动用刑法制裁。只制定法律法规而不实行是远远不够的,执法者要行动起来,运用法律武器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各级行政部门应当各尽其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展开保护行动,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行政部门的保护圈内得到很好静传承和发扬。重要的是,执法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不断增强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
权利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有至关重要的影响。首先,权利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现有基础上,设计出更加长远的保护和发展方案,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的生产化、经营化和商业化,最大限度的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合法权益。其次,权利人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为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同时要学会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管理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的、科学的管理。最后,权利入要及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进行登记,属于商业机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加强技术防范。
(三)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行动
尽管现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进行归属人管理,但是广大人民群众也同样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和保护者。广大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产生极大的影响力,没有入民群众的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得到最好的保护。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让全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行动中,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各种人民世代相承的,是群众生活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植于民族土壤中,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因此,它不能脱离生产生活而独立存在,它存在于特定的民族群体生活中,所以,应当以群众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
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如何培育适合传统文化和民间传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生境条件,保护好非遗存在、存活和传承的文化生态环境,如何在真实的生活世界中,积极保护和活态传承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乡土社会和乡村文化的复兴,需要各地广泛开展积极的保护实践来深入探索。在全球化经济浪潮中,如何保持和促进地域文化的繁荣,需要将遗产保护作为发展战略,或者至少是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协同推进。
参考文献:
[1]郭玉军.国际法与比较法视野下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2]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研究[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范文2
雒树刚坦陈,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举证和维权难度大。特别是进入互联网时代,复制粘贴式的转载更为容易,导致原创者著作权得不到必要保护。而如今,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展轰轰烈烈,抄袭、侵权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也更猖狂,给基础薄弱的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极其严峻的考验。
雒树刚说,经过多年努力,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文化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力度不够,文化系统知识产权意识整体上仍然薄弱,地方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普遍对知识产权工作缺乏主动规划和通盘考虑。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文化系统现有的文化资源知识产权家底不清、权属不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不足,民间文艺资源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现有多少“管文化”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多少“管文化”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初步建立起了覆盖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市场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与文化工作关系密切的文化法律有《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著作权法》3部;行政法规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等10多部。文化部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有32个。
与此同时,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上位法,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涵盖公共文化服务、传统文化保护、文化产业等多个领域。据统计,与文化工作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有154部,地方政府规章有138部,地方规范性文件达13000余件。全国地方文化立法数量超过10部的有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等14个省市。截至目前,中国法律法规总数约38000多件,其中文化法律法规有1042件,占全部法律法规总量的2.7%,其中文化法律仅占全部法律的1.7%。
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范文3
[论文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 保护机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而言的。根据相关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第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第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第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第五,传统体育和游艺;第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特征
第一,非物质性或无形性。这里的物质性首先是指人们的理念、情感、技能、才智、知识以及生活状态,它本身具有无实体性或无形性,但是它可以通过人或物表达、体现和展示出来,成为人们能够感受、认识和共享的客观现象。其次是指表现形式或者类型,包括特定的语言、传统表演、技艺、仪式、习俗、岁时节令等,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器具、实物和文化空间。第二,特定民族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民族在一定地域长期的共同生产、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体现该民族成员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具有本民族特色的文化。第三,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称作“非物质”是因为其没有将其文化内涵用物质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其也无法用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究其存在与传承的特点而言,主要是依靠传承的个人、群体以及民族的技艺。口传心授,约定俗成。其存在和流传与孕育它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密切相关,并没有明显的时代性,也不必依赖先进的传播手段。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行保护状况
(一)现行有关法律规范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不完善
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还不健全,没有建立起与之配套的法律保护体系。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仅在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而地方性法规中,最早的是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由此看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被散乱分布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且以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保护为主,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底,这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局面。如我国的《花木兰》被美国迪斯尼公司改编成动画片《花木兰》,其故事情节与人物刻画严重歪曲了我国民间传统文学,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国内法依据,而无法保障和主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利益。再如,“端午节”作为一种无形文化标志,起源于我国,以纪念爱国诗人屈原为主。而韩国申报的“江陵端午祭”2005年11月24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确定为“人类传说及无形遗产代表作”。因此,“端午节”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就由我国和韩国共享。以上实例理应引起我国行政立法机关的重视,加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步伐以适应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二)行政执法力度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得到有效保护
长期以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采取行政保护模式,但由于我国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有关部门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深入和广泛的了解,以致很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例如,云南大理为修公路而拆迁唐代古城墙,正在扩建的公路,使古代关隘龙首关变得面目全非,仅剩的几段城墙也危在旦夕,而面对村民的质问,相关文化部门和交通部门并未给出一个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在村民们看来,这样的施工方案将使龙首关遗址遭到严重破坏乃至消失,使大量的旅游事业失去一个极具历史、文化和旅游开发的亮点。同时,我国的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相对滞后,比如陕西户县的农民画、陕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壮族的“三月三”、云南傣族的泼水节等,在数量上明显占有世界总量的很大份额,但仍没有申报成功。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法律保护的完善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性质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它体现的利益既有公共利益、公共关系,又有私人利益、个人权利。为此,对于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究竟如何定位其法律地位,学术界存在一定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公约》没有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只强调了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主导作用,并没有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私权属性,故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属于私有财产,而属于政府介入的公权力;此外,有学者基于我国有关非物质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具有浓厚的公权色彩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归结为个人的私有财产认识,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备私权特征;有学者认为,大多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口授和行为传承的特点,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属于私权性质,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看,属于民法部门。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一部具有私权性质的法律,应定位为私法。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由民族集体创作并世代相传,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环境及不同历史经历的民族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现形式也精彩纷呈。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具有财产价值属性,涉及到产权的确认、利益的归属、权利人的利益保护等问题。从私权保护的角度以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人的积极性,尤其是传统的口头文学、表演艺术、美术及传统的手工艺、医药等知识和实践活动等,私权保护更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程序方面,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定民族性,即集体性的特点,以民歌为例,民歌作品包括原生作品和派生作品,当前民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很难确定其作者,也就不存在公开发表权,有关法律也只是作了必须署名作品的来源民族、群体或区域的原则性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派生作品的著作权,且派生作品的作者相对来说容易确认,但却导致流传群体的合法权益容易被忽视,这就有必要引入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民间流传群体相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里的民事公益诉讼并不是与现行民事诉讼并列的诉讼制度,而是包含在民事诉讼的一种形式,该制度可借鉴完善后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具体规定。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的完善
1.加强行政立法,规范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承担着大量的作为义务,如果不积极作为,将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严重流失和破坏。因此,政府行为既要合理,更要合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引入听证制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护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的失职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当其行为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时应将其交与司法机关进行制裁。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保护
在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下,政府应积极发挥其主导作用,并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各级有行政执法权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在保持、尊重、抢救、弘扬、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注重对它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对于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切实保护。
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城市现代化;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
随着我国工业现代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进程,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根据城市工业布局调整规划,众多工业遗产面临保护或开发利用的选择,一些有价值的工业遗产正在遭到破坏和损毁,其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如何与城市发展相互协调等问题,成为政府工作中既紧迫又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一、切莫错过我国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最佳时期
我国工业化时间虽短,却经历了复杂的发展演进过程。近代早期工业有外资工业、民族工业和洋务工业等。新
2.由于起步晚,相关研究与保护比较滞后,在国家和地方层面上,尚处于“家底不清,现状不明”状况,急需实施前期调研,分级摸清家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编制相关规划。摸清家底可分几步走,分几个层次进行,采取从地方到中央,即从基层、从局部着手的做法,以县为最基层单位,层层建立工业文化遗产档案库。采取收集信息、实地调查、记录基础信息、分析确定各个不同历史时期工业遗产的具体名录、进行分级分类统计等步骤,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为编制工业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开展评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3.在国家层面,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战略和宏观部署;在地方层面,在城市改造、扩建过程中,无法可依,缺乏整体保护方案和措施。
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应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工业文化遗产的拆改毁加以限制,防止重要遗产在尚没有认定前被拆迁或损毁。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工业文化遗产一经认定,应当作为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公布,通过强有力的手段使其切 实得到保护。对于暂时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一般性工业文化遗产,在严格保护好外观及主要特征的前提下,审慎适度地对其用途进行适应性改变。在面临结构性改造的工业区,要充分考虑改造对工业文化遗产带来的潜在威胁,将保护与利用列入整体改造规划,与区域改造有机结合。对于规模较小、无法再开发利用、必须拆除或搬迁的工业文化遗产,以建博物馆的形式,收集保留有关文物,集中保护并展出,也可使公众以及子孙后代更好地了解我国工业发展的历史。
4.工业文化遗产分属不同行业和不同层次的部门管理,由于体制所限,难以归入文化或文物部门统一管理,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保护标准各行其是,不利于遗产的长期、有效保护。
建议工业文化遗产一经认定,应移交相应级别的文物部门,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统一保护和管理。尤其对于具有较高历史文化和科技价值,但商业开发利用价值比较低的工业文化遗产,应尽快移交文物部门,由政府给予保护资金补贴。
5.史学专家在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中缺席,导致一些工业文化遗产在复原、展示上不能正确反映历史风貌和完整的生产过程,甚至存在严重的错误。因此,特别需要在工业文化遗产调查、复原、保护、改造和开发利用过程中,请专家参与,听取专家意见。要像重视古代文化遗产那样重视近现代工业文化遗产,深入开展对工业文化遗产的价值评估、保护措施、理论方法、利用手段等多方面研究,逐步形成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成果和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建立科学、系统的界定确认机制和专家咨询体系,指导工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
6.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科学的评估体系、专业的评估队伍与人才,哪些该留哪些可拆,没有依据,有些工业文化遗产虽被部分地保留下来,但在改造过程中,整体环境已遭破坏,大大降低了遗产的价值。
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鄱阳湖 生态经济区 文化遗产保护 公众参与 领域及方式
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社会发展的见证,是不同民族生活的历史记录。我国是文化遗产大国,文化遗产种类多、数量大,保护工作异常艰巨。虽说近来文化遗产保护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但该领域的条件设施和保护现状,相对于艰巨的保护工作着实令人堪忧。目前文化遗产受自然或人为破坏的程度非常严重,鄱阳湖地区的状况也不容乐观,这完全偏离了其打造国家级生态经济区的目标。文化遗产是本地区、本民族乃至全人类的无价资源,其脆弱性与不可再生性决定了保护工作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一、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源起
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滥觞于美国[1]。1853年,Ann Pamela Cunningham为保护乔治・华盛顿的故居――沃农山住宅,发起成立了妇女联合会。此举在全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促进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思想的发展。普通民众认识到自己也可以是文化遗产的保护者。如今,沃农山住宅已成为弗吉尼亚州著名的旅游景点。1877 年英国成立了古建筑保护协会,该协会得到了社会的普遍支持,并最终促使国家开始将古建筑保护纳入立法的范围。
二战后,在其他各国,由于大规模的重建,使得城市中原有的历史环境迅速消失,人们才逐渐意识到历史文化的重要性。由此,关于历史文化保护的民间呼声,开始出现并不断高涨。公众开始自发组织成各种民间团体,参与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动当中。这股力量引起了当局的重视,并逐渐得到承认,成为各国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坚。
二、国外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经验
发达国家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起步较早,其经验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发挥了巨大作用。国外公众主要依托一些公共组织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这些组织包括教会、学校及民间社团。
在开启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之先河的美国,公共组织的贡献首先在于促进了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立法工作,比如说《国家公园体系法》是在约翰・缪尔及其所属协会的共同推动下通过的,《历史遗址与古迹法》则得益于历史建筑调查组织以及平民保护组织的不懈努力。此外,他们还履行了其它组织无力实施的一些重要职能:教育国民增强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接受重要遗产文化和遗产地的馈赠,对遗产文化和遗产地进行科学而严格的管理和保护,确保遗产保护计划的实施。
日本人则认为文化才是全体国民共同的财富,对它们的保护和管理应该由全体国民共同参与。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社团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由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负责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为文化遗产管理事业指明前进的方向;另一类由文化遗产的所有者和爱好者组成,主要负责文化遗产的修葺、展示、保护和传承。
在法国,除教会和学校外,还有大大小小近两万个社团,它们组成了一支庞大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力量,其作用获得政府的肯定,也促成政府加大了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为防止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中可能对文化遗产造成破坏,法国文化与交流部向各省派驻了建筑师驻省代表处,监督各省的城市规划,同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为了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培养保护人才,法国还成立了专门的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
总之,“民间组织参与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必然趋势,民间组织由于自身的非营利性使其能够在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更加注重遗产的非经济价值,从遗产的根本属性入手,更中立、更客观地参与到遗产的保护工作中。”[2]
三、国内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分析
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在国外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同发达国家相比,国内由于起步较晚,在各个方面都显得有些迟滞。
1. 存在民间社团,但影响范围有限
国内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社团等公共组织,在数量、结构等方面同国外相比均存在较大差距,以至于限制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造成组织结构松散、影响范围不广的原因主要在于:(1)相应政策缺位。对于历史文化遗迹的修缮保护,中央和地方政府尚未出台相应的免税等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只对几十家慈善基金会实行捐款税收全免政策,而其他组织则仅仅享受3%的抵税优惠,这无疑挫伤了社会各界为文化遗产保护捐款的积极性。(2)监督权力缺失。历史文化遗产长期以来多由政府全权管理,尚未赋予民间社团等公共组织以监督遗产保护的权力,这就使公共组织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3)自身运作欠佳。由于资金和人才的双重匮乏,民间社团无力扩大项目规模和提升运作能力,从而降低了内部成员及社会人士对组织的认同度,这也影响了它的生存和发展。
2. 得到法律认可,但参与程度不够
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公共组织虽然其法律地位得到了确认,但我国的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的表述过于笼统,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很大的随意性。反观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律,关于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要明确得多。在我国,很多时候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主要集中在向社会征求总体规划意见阶段,而在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维护时期,公众基本上处于被悬置状态。
3. 拥有参与热情,但保护意识不强
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虽有较高热情,但囿于组织机构的缺陷和法定权力的缺失,公众的热情往往难以持久。公众通常更关注切身利益,只愿意享受文化遗产带来的好处,而不愿承担保护的义务。公众的保护意识不强还表现在,对非居住地的历史文化遗产则普遍缺少应有的关爱。这不仅给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带来了危害,也直接影响到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行性建议
在构建和谐世界与和谐社会的当下,文化遗产已经成为民族生存和人类发展的宝贵资源。鄱阳湖地区拥有国土面积5.12万平方公里,几乎占江西省总面积的30%。该地区是古代文明的发祥地,古色文化、红色文化、绿色文化遍布各地,文化遗产极为丰富。鄱阳湖文化遗产保护,不能偏离其打造国家级生态经济区的目标,更离不开地区民众的广泛参与及区域社会的通力合作。
1. 健全组织机构,扩大影响范围
民间社团是公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织形式,同国外和国内其它发达地区相比,鄱阳湖地区相关组织因为自身机构等方面的缺陷,其影响辐射面不大。为此,应深挖原因,采取措施以纠偏补缺:(1)出台相应政策。鉴于目前在文化遗产保护上免税政策的缺位,各级地方政府应依据中央有关精神,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各种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以充分调动区域社会为修缮历史文化遗迹而捐资出力的积极性。(2)给予实际支持。民间社团等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之所以机构不够健全,除政策性原因外,资金和人才的匮乏也不容小视。这不仅制约了该类组织的文化遗产保护能力的提升及保护规模的扩大,还限制了其社会影响的扩展,更成为其生存和发展的瓶颈。政府部门在提供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应在财力和人力方面给予实际支持。
2. 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参与程度
为提高鄱阳湖地区民众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效性,不但要确认各地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等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更有必要吸取国外法律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明确之优点,以弥补相关法规表述过于笼统之不足,赋予这些民间组织以实实在在的监督保护权。此外,国外文化遗产保护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即他们认识到“完全靠自上而下的调整结构是不够的,要将公众利益、公民参与置于文化遗产管理的关键地位”[3]。因而,应在鄱阳湖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管理、维护等各个领域,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文化遗产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3. 加强教育宣传,增强保护意识
保护我国文化遗产,“其本质就是继承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尊心和凝聚力”[4]。各级政府应本着对国家和民族负责的态度,站在历史和未来的高度,除了做好健全民间社团、完善法律法规等工作,还需加强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以提高民众对历史文化资源之价值与特性的认识,克服短视主义、实利主义和地方主义的局限,增强人们保护人类一切文化遗产的意识。
参考文献:
[1][2]张顺杰. 国外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及对中国的启示[J]. 法制与社会, 2009, (32): 233-234.
[3]章剑华. 当代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时代性[J]. 艺术百家, 2006, (7):1-3.
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范文6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每年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的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营造人人保护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创造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2、稳步推进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办好文物普查培训班,抓好普查工作简报、月报工作。在全省的三普实地文物调查阶段省级验收工作中,我市三普工作截止月日,我市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2724处,其中新发现1966处,目前居全省9个地(州、市)第一位。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尽力排除隐患,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4、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组织市文物收藏协会和市文物收藏协会开展互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1、做好湄潭大学旧址保护规划的论证、报批工作。争取实施杨粲墓、四渡赤水战役旧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继续抓好海龙屯飞虎关、正安市坪申佑祠、石笋峰寺、道真万天宫、桐梓周西成祠、务川龙潭古建筑群和罗峰书院等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扫尾工作。
3、县山盆李梓铁索桥、市太极楼的修缮工程即将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5、认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灾和损坏的情况调查,做好抢救维修方案,积极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博物馆工作
各博物馆、纪念馆要把广大公众的文化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准确把握社会文化生活的新特点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在内容设计、形式设计上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尽力办出陈列展览精品,使博物馆、纪念馆成为文化教育和传播中心,成为公众流连忘返的文化园地。
认真贯彻、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精神,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制定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安全措施,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已经免费开放的工作,逐步实现文物系统归口管理的博物馆纪念馆的全面免费开放。纪念馆、市博物馆、娄山关战斗遗址陈列室、习水四渡赤水纪念馆、黎庶昌故居陈列室、市博物馆获得中央免费开放经费,已经面向公众免费开放。
五、抓好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
由于文物工作的业务特殊性,抓好业务学习与培训工作十分重要。我市拟聘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在市博物馆举行专题讲座,对全市基层文物进行短期专业培训,以便为下一步培训专业人员打好基础。
六、下半年文化遗产工作思路
1、继续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清理完成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3、继续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阶段性工作。
4、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