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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范围范文1
关键字:事业单位 财务会计规范 税收征纳 存在的区别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139-02
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度已经基本实现。然而经济环境在不断变化,一些经济问题也随之而来,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税务管理工作方面,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工作是一个重点和难点。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的巨大差异对税收征纳工作的进行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完善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工作。
一、完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的必要性
会计工作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环节,要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宏观调控相适宜,要满足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要求。当今社会,事业单位的形式和经济管理模式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经营管理的内容越来越重要,这些都要求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只有把财务会计工作规范落实到不同类别的企业中去,才能使企业单位掌握准确的信息,保证事业单位的长效发展。事业单位在进行财务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财务规范行事,披露有效客观的财务信息,杜绝虚假信息内容,这样事业单位才能不断发展,各项财务会计工作也能有效展开。
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的关系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的联系
(一)相互依存
税收征纳的依据是财务会计提供的,没有财务会计的提供,税收征纳无法进行。只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工作才能给税收征纳提供有效的依据。财务会计对税务业务进行核算时,也要遵循相应的税收规范。所以,税收征纳与财务会计规范相互依存。
(二)调整范围交叉性
税收规范调节征纳关系中相关的法律关系。作为税收征纳中主体的纳税人在会计规范法律关系中也具有主体地位。会计在进行相关会计事务中,要执行会计规范的要求,也要考虑税收规范。因此,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规范调整范围具有交叉性。
(三)一致的整体目标
税收征纳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是国家采取一定措施,通过税收的形式征得,然后补给国家财政,以促进国家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的稳步发展。会计规范通过对会计核算等相关流程的规范,公开公正地展现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把准确有效的信息提供给投资者、企业管理人员、政府相关部门等,为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提供依据,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促进科技发展水平的提高,最终实现社会的稳步发展。所以,他们有着一致的整体目标。
三、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存在着区别
(一)资产处理的方法与核算基础的不同
根据税法的规定,事业单位的所有资产在进行计价、摊销和计提折旧时,都应该符合税法所规定的标准。然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在对不同资产进行实际处理时没有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在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理时。
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存在差别。税法认为,房屋、运输工具、机器、建筑物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等如果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则属于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即使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也是固定资产。根据事业单位的会计准则,房屋、专用设备、一般设备、陈列品、图书、文物、建筑物,如果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使用过程不会使原来的物质形态发生改变,并且单位价值符合一定的标准的资产是固定资产。在价值标准方面一般设备500元,专用设备800元。对于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单位价值如果达不到规定标准,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用的规定不同。根据税法的要求,非营利组织如果按照财务会计规范在提取修购基金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所得税,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不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则规定,在计提修购资金时,可以根据“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比例计算,并在“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栏中列支,认为固定资产是不计提折旧。关于维修费用,税法认为,如果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超过标准的,要将维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原有价值中,不直接在税前扣除。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则要求,可以将固定资产的维修费计入“事业支出”“成本费用”等账户中去。
在处理固定资产的购置支出时也存在着差异。根据税法的要求,固定资产在进行购置支出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所得税,认为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而根据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在“事业支出”等账户中直接列出购置固定资产的支持。
在处理无形资产时,税法认为,如果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受益期内,可以运用直线摊销、平均摊销。与此不同的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则认为,一次性摊销购入或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将其直接计入“事业支出”等。如果单位采用内部成本核算,则应在受益期内进行摊销的基础上分期计入“经营支出”。
(二)成本费用扣除规定的不同
税法规定,事业单位在费用扣除时,按照一定的百分比进行。对于直接列支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时不能直接扣除。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在计算中对于医疗基金也不能直接扣除,这是企业与事业单位都在运用的标准。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职工福利费用等的扣除与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其计提标准要低于税法,直接以事业支出的形式处理。
(三)收支确认遵循的原则的不同
根据税法的规定,事业单位要根据权责发生机制来处理发生的应税业务和非应税业务。而根据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要根据收付实现制来进行。这将导致有的工作在开展和确认时出现差异。在实践中,事业单位大多情况下通过使用非经营性收支业务的确认方式去进行经营性收支业务,为的是使会计工作简化,但在进行会计记账和操作时会使用收付实现制。
(四)法律关系不同
税法关系是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受税法规定的约束。税法关系中的两大主体包括接替国家负责税收征纳管理的各级税务部门和合法的纳税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虽然权利的双方应该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两大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这是税法关系的一个典型特点。财务会计的法律关系是在进行社会工作和事务管理中形成的经济关系。财务会计存在着平等主体和不平等主体两种主体。平等主体是指会计事务办理者,即一些相关的个体、集团。平等主体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是正常交易的经济关系。不平等主体指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他们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会计关系中以平等主体关系为主。与税收征纳相比,财务会计工作更具公证性。
(五)立法前提不同
税收征纳是以法律为依据,通过国家的政治权利来保障实施,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国家的政治权利是它立法的前提。与税收征纳不同,财务会计规范的立法前提是业利,并以此保障不同会计主体的权益。它是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来实现,是国家的整体管理,因此,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没有一方对另一方的管理,它把业主的权利作为前提。
(六)具体目的不同
税收征纳时,需要财务会计准确地把需要归入纳税款范围的收入和所得以及具体的需要交纳的税金算出来。财务会计在测算时,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科学地选择出会计处理内容,并得出唯一的计算结果,实现相对单一的目标。与税收征纳相比,财务会计规范提供更多真实有效的信息内容,帮助外部利益者规避风险,做出科学的决策,从而满足他们自身的利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加快了企业的现代化发展进程,投资的主体呈现出多样化,财务会计规范的目标也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而不仅仅限于规范会计的行为。
四、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及对策
实践表明,当前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和税收征纳依然存在着差别,因此,事业单位在进行有关税务工作时,对所得税的计算等方面容易出现问题,阻碍了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纳和管理工作。很多事业单位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会面临应得税收入和非应得税收入的问题。对这两种不同的费用划分时,需要对不同的收入费用对应的费用合理划分,以便于应缴纳税款的所得税更加准确。这种计算方法,增加了财务工作者的工作量,因此,事业单位在实际核算过程中,不按税法规定进行会计规范工作,从而不能获得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操作计算的税收所得额。
针对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中遇到问题,为了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顺利发展,必须重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首先,完善财务工作规范,制定与税法相一致的财务会计规范。从而使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相协调。其次,加强事业单位的税务会计体系建设。税务会计隶属于财务会计,他在财务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完成工作,通过对税务体系的建设可以保证税收征纳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率。
结语
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虽然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他们之间的较大差异已经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纳工作的进行,不利于我国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财务会计工作的漏洞偷税漏税,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收入。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分析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收征纳之间的关系,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使财务会计规范与税法相一致,最终保证我国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1] 蔡吉星,刘鹏.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J].中外企业家,2016(5)80-8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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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韩拴英,穆艳芳.浅析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范对税收征纳的影响[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3)111
税收征收范围范文2
小汽车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包括:
1、小轿车:是指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物品且座位布置在两轴之间的四轮汽车。小轿车的征收范围包括微型轿车(气缸容量,即排气量,下同<1000毫升);普通轿车(1000毫升≤气缸容量<2200毫升);高级轿车(气缸容量≥2200毫升)及赛车。
2、越野车:是指四轮驱动、具有高通过性的车辆。越野车的征收范围包括轻型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高级越野车(气缸容量≥2400毫升)及赛车。
税收征收范围范文3
关键词:新的经济背景;消费税;征收范围;选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0-0142-02
一、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分析
(一)现行消费税具体征税范围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法在2006年4月税法调整后一直延用至今,确定征收消费税的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 实木地板等 14 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这是继1994年开征消费税以来,先后经过多次修改,由最初的 11 个税目增加到目前的 14 个税目。
调整后的消费税应税商品主要包括五大类:一是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白酒、鞭炮、焰火等,对其课税达到“寓禁于征”的目的;二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级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对其课税,既不会影响人民正常生活,又可以起到引导适度消费的作用;三是高能耗、高档次的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对其课税可以起到节约能源的作用;四是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成品油、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对其课税,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五是对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高档护肤护发品等。
(二)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主要呈现的特点
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选择性
消费税是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一些特定产品征收消费税。所以,消费税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列举品目征收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与增值税的部分征税范围是交叉的。也就是说,对消费税列举的税目的征税范围,既要征消费税,同时又要征增值税。但所有征收增值税的产品,不一定就全部征收消费税。因此,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很强的选择性。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具有较强的税收调节性
消费税选择将一些奢侈品、高档次消费品列入、非生活必需品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调节作用。这样,既有利于给社会成员消费做出一种正确的消费导向,又有利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合理调节。例如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就可以有效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
3.消费税征税范围具有环保性、节能性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对能源、实木地板、一次性木筷征收消费税,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资源。我国的经济不能离开环境而孤立地发展,这样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国家通过对自然资源中的一部分征税,从而加大对环境的保护、资源的保护。
4.消费税征税范围选择也增加财政收入
消费税选择一些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高档护肤护发品等。这些产品有较低成本,较高利润的特点,对这些产品征收消费税不会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相反会有利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三)最新消费税征收范围调整的经济依据
1.引导社会生产
消费税通过影响消费,进而引导社会生产。按照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选择14种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并根据不同产品的消费结构,规定差别税率,调节供求矛盾,从而促使产业结构比重、产业组织类型和产业技术等级的调整,并最终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使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整体效益相对保持一致。
2.控制社会总需求
对某些消费品课税,相应地增加了消费者购买单位商品的货币支出。在消费者可支配的货币收入量不变的前提下,一定程度上使得消费者消费心理发生改变,少消费或不消费,部分货币转化为潜在的购买力。最终会使现实的居民需求购买力总量减少,从而缓解供求在总量上的矛盾。
3.有效调节收入分配
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体现在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课征。“向富人征税”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根据消费税规定,购买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越多,纳税就越多,这充分体现了平衡收入分配的要求。
4.有效保护环境和资源
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问题日渐突出。2006年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相应增加环保消费品和资源消耗大的消费品,对有害环境或资源消耗较大的物品开征消费税(例如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增加了消费者消费成本,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和对资源的消耗。
5.增加税收收入
消费税调整所产生的影响主要取决于“税负归属”,即消费税调整后的税负由生产者承担还是由消费者承担,而这又主要取决于应税商品的需求弹性与供给弹性。消费者的需求弹性越大承担的消费税就越少,生产者的供给弹性越大其承担的税负就越少。消费者的需求弹性由收入作用和替代作用决定影响因素,包括:收入状况收入越高,对价格越不敏感;兴趣偏好、商品的偏好越强,受商品价格影响越小;工作性质如豪华轿车是企业的形象等;替代品应税商品的替代性越强,对价格越敏感。供给弹性引起的企业的行业税率而增加的税收收入的变化,远大于取消护肤护发品的征税及调低小排量小汽车、摩托车及汽车轮胎的税率而减少的税收收入的变化。因此,税收收入是增加的。
二、现行消费税征税范围主要存在的问题
虽然2006年4月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制度性调整,但仍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现行的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还存在如下一些主要问题。
税收征收范围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税收票证,是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各项农业税收收入过程中所使用的法定收款凭证和退款凭证。
第三条凡负责农业税收票证设计、印制、领发、填开、缴销、保管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依法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农业税收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配备或确定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农业税收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农业税收票证管理职责
(一)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制定、解释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和制定全国统一使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检查、指导全国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二)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2.设计、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票证式样外的其他农业税收票证式样;
3.掌握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用量,编制农业税收票证印制计划;
4.负责组织印制和发放各种农业税收票证;
5.检查、指导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三)地、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
2.编报农业税收票证使用计划;
3.负责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领发、缴销工作;
4.组织开展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经验交流和检查、评比工作。
(四)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1.认真学习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业务,正确执行各项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制度规定;
2.负责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农业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3.办理农业税收票证领用、结报缴销手续;
4.指导和监督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正确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票证;
5.办理本单位农业税收票证盘点和核算工作。
第七条农业税收票证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收取税款、附加、滞纳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完税凭证分为农业税完税证、牧业税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完税证、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契税完税证五种。
(二)农业税收退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将应退税款退还给纳税人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三)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四)农业税收罚款收据。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依法收取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纳的税收罚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
(五)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是只限于征收机关在自收流动性零星农业特产税时使用的完税凭证。对固定纳税户不得使用此凭证。各地是否使用该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农业特产税定额完税证,最高票面限额为贰拾元,票面具体定额由各省自定。
(六)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证明外运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已经完税或已接受税收管理的专用证明。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七)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纳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票证。
第八条票证设计和印制
(一)本办法第七条(一)至(六)款列举的农业税收票证的格式、规格、联次及各联颜色、用途、项目内容和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其他农业税收票证的式样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制定。
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收票证格式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发。
少数民族地区,农业税收票证文字除统一使用汉字外,还应当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
(二)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印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必须按统一式样印制。
(三)农业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票证字号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农业税收简称(农税)及号码组成。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定,同一年份分次印刷的同一种票证,应连续编号。
用于计算机打印的农业税收票证,其票证字号应单独编制,由印制年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简称、农业税收简称(农税)、“电”字及号码组成。
(四)凡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的农业税收票证,都必须按规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授权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版式制作。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收票证监制章版式,另行制发。
第九条票证领发。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按照下列要求发放、领取农业税收票证:
(一)定期编报农业税收票证领用计划。下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区农业税收票证使用情况,按期(半年或一年)向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编报下期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用数量计划。省及省以下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上报的领用数量安排发放。
(二)专人专车领取或发送。农业税收票证应使用农业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送,不得邮寄、托运,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
(三)履行领发登记手续。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农业税收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领、发人员必须当面共同清点票证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应填制“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参考格式见附件)并签字(盖章)。“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一式两联,领、发双方各执一联,作为登记票证账簿的原始凭证。
农业税收征收人员,代征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向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征收人员领取票证时,还必须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一册)(格式见附件)。领发的票证清点核对无误后,登记“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并相互签字(盖章)。
第十条农业税收票证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及代征代缴、代扣代缴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要求使用和填写农业税收票证:
(一)专票专用。各种农业税收票证均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使用。
(二)一票一户,一次一票。对纳税人每次纳税都必须填开完税证,不得对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完税证,不得对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开一张完税证。
(三)顺序填开。一个填票人员领取多本同一种票证时,要从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票证同时使用。
(四)全份填开。多联式票证必须全份一次填写或打印,不得分次分联填写或打印。
(五)填写齐全,字迹工整。票证各栏目的内容要如实填写,不得漏填、简写、省略和编造。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挖补。
(六)农业税收票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填开,不得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填开。
(七)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征收机关盖章处所盖章为“××农业税收征收专用章”。
(八)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开票不收税,不准用“白条”或其他收据收税。
(九)不准相互借用农业税收票证。
第十一条票证保管
(一)县级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设置具有安全保障的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库房;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包括其他直接征收农业税收的站、所、办税厅等,下同)和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要设置票证专用保险箱柜;农业税收征收人员要配备农业税收票证专用包袋。
(二)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和防丢失。
(三)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
(四)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按期归档、保管。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直接征收税款的,负责本级所缴销票证的归档、保管。
(五)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归档保管期限为五至十年。
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具体保管期限,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确定。
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工作变动,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清楚。
第十二条票证结报缴销
(一)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对已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存根联、报查联和填写错误作废的全份票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持“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缴销。对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双方核对无误后,要在“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销号,并相互签字(盖章)。
(二)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缴销上来的农业税收票证,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和期限,向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缴销;并同时报送“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报告所缴销农业税收票证种类、数量。“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一式两份(参考格式附后),经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对签收后,一份留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一份退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
(三)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工作调动及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单位终止税款征收关系时要及时向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证缴销手续,并缴回全部未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对缴销的农业税收票证进行认真审核,发现有跳号、缺号、涂改等情况,应查明原因,报告领导,予以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票证盘点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建立票证盘库清点制度。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要根据票证盘库清点制度规定定期对本单位库存的票证进行盘点,并与账簿及“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核对,保证账、表、实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向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农业税收票证的作废和停用处理
(一)农业税收征收人员填写错误的票证,应注明“作废”字样,全份(联)保存,全份缴销,不得自行销毁。
(二)凡领到因印刷错误等原因而造成的多页、少页、短份、重号、缺号、错号、残破、字迹不清的农业税收票证,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将原本票证做废票登记,并按规定时间逐级上缴至原票证印发机关统一处理。
(三)印发机关规定停用的票证,应由县以上征收机关集中清理,核对字轨、号码、数量无误后,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或按规定上缴上级征收机关。
第十五条票证损失、长短处理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票证损失时,受损单位要及时组织清查。对损毁的票证,报经有权核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核实批准后,予以核销;农业税收票证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时,应及时查明被盗、被抢、丢失的票证的字轨、号码和数量,立即声明作废。报请有权核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被盗、被抢、丢失的农业税收票证应采取措施,设法追回。
(二)因领发错误造成农业税收票证发生长出、短少的,对多出部分,领发双方应补办领发手续;对短少的部分,应由领证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少发票证数量及号码,报发证单位核实确认后,按实际领取数量登记票证账簿或以红字冲正。
农业税收票证损失核销权限和核销办法,由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票证销毁处理
销毁的票证包括: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和报查联(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填用作废的全份票证、印制不合格票证、停用票证、损失残票、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以及其他按规定应销毁的票证。
(一)票证损失残票和损失后又追回的票证,经批准核销后,应直接销毁,不作废票缴销。
(二)对县级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已保管到期的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作废票证;印制机关规定停止使用并需要销毁的未填用的农业税收票证,由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组织销毁。对需要销毁的票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造出销毁清册,再经指定专人复点无误,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必须指派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销毁后,销毁人、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销毁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原票证发放机关备查。
第十七条票证核算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农业税收票证分类出纳账”(见附件),依据农业税收票证领用单或农业税收票款结报手册、农业税收票证缴销报告表和票证损失核销批件等原始凭证,对各种农业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损毁的数量、号码进行及时登记和核算,定期结账,据以核对票证结存数,并按期编制“农业税收票证用存报告表”,报送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票证核算的各种原始凭证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票证审核
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根据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对结报缴销票证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
(一)日常审核。对农业税收征收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由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和农业税收会计进行审核。
(二)专门审核。除日常审核外,县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
第十九条票证检查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必须根据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定期对农业税收票证的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损失处理和核算等项工作进行认真的检查。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季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县级和地(市)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半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年要组织一次票证抽查,每三年要组织一次全面的票证清查。
第二十条农业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对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票证管理混乱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应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
(二)因人为原因丢失票证或造成票证残损的,应查明责任,对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作出赔偿损失、扣发奖金、给予行政处分等处分。
税收征收范围范文5
一、TQM理念与行政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简称为TQM)是二战后在西方企业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模式,是继“质量检验管理”和“统计质量管理”理论后出现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其ISO8402标准中对TQM的定义是: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
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在用企业精神改造政府的呼声推动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开始将企业中推行的TQM理念运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应运而生。
这种模式可以表述为:将产品生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观念、工作原则、运筹模式应用于政府行政机构之中,以达到行政机构工作的全面优质、高效;各级政府及其全体公务员通力配合,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最优地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系统管理活动。
通过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实地调研,结合全面质量管理的质量控制理念,本文认为应对税收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要素、质量职能、过程、不合格控制等诸多质量环节予以严密监控,以确保在税收行政管理领域实现最优服务。
二、税收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分析
依据TQM理论,可以将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问题分为以下三方面:
1、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指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主要包括功能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时间性、文明性。
2、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质量。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都必须经历一个过程,而过程的每一阶段又可看做是过程的子过程。如税务行政处罚就要经过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的过程。所以过程质量问题存在于任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要保证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就必须对税收征收管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工作质量。除直接参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工作外,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还需要一些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间接相关的工作的支持,如资源配备、人员培训等,由于这些工作之间的整体性,一项工作的失误可能破坏其他工作,从而影响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最终质量。所以,对每一项工作,无论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都必须认真对待,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基于TQM的税收管理质量模式框架设计
一般而言,税收行政管理质量模式的框架应包括如下几部分:
1、质量目标。质量目标是根据质量方针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间内在质量方面所要达到的预期成果。质量目标必须是可以测量的,要清楚明确,要有时间要求。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目标一般可以用一定期间内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变更、撤销数(率)、服务承诺兑现率、纳税人满意率等指标来表示,这些指标反映税收征收管理满足依法治税或优质服务要求的程度。
2、组织结构。组织结构是税务机关为行使其职能而建立的内部组织机构及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税务机关普遍有一套现存的较为完善的开展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结构。但为提高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应按现代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对现行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
(1)成立健全有力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确实无条件成立质量管理部门的单位,可将上述综合性质量管理工作分解到有关的综合性管理部门。
(2)合理分解质量职能。质量职能除上述综合性职能外,还包括策划、控制、改进等职能,对这些职能应进行合理的分解,明确各部门及部门工作人员的质量职责。其中,策划应由最高管理者负责,以质量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编制质量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和实施计划。控制一般由质量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即发现不合格、查找和分析原因并制订改进措施,该项职能应落实到各个部门。
(3)理顺各项质量活动的相互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和工作环节之间的接口,确保质量活动的恰当衔接。
3、程序。程序是为进行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只有对直接或间接影响质量的主要活动程序做出规定,才能使各项质量活动能按正确的方法组织实施,并得到适当的控制和验证。典型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目的和范围:即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及活动所覆盖的领域;
②职责:为达到上述目的,由谁来实施此项程序;
③实施步骤:按逻辑顺序把实施流程和细节排列出来;
④文件:即实施此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⑤记录:实施此程序所应制作的质量记录。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应对以下质量活动规定程序:内部沟通、质量体系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控制、管理评审、资源管理、过程实现的策划、纳税人要求识别、税收征收管理要求的评审、与纳税人沟通、采购控制、税收征收管理运作控制、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内部质量审核、不合格控制、数据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过程。过程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和活动。质量体系是通过过程来实施的。为了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质量体系,税务机关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有哪些过程。过程和程序是密切相关的。质量活动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进行的,而过程又是通过这些质量活动加上投入的资源来实现的,因此,程序是确保过程得以实现的前提。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涉及到纳税人要求识别、评审、标识、质量记录控制等多项质量活动,这些活动都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开展的。税务机关现有的税收征收管理过程可以分为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减免税管理、发票管理、证明单管理、其他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处罚、税务稽查等10大类,其中每一大类还可以细分若干个小类。
四、税收管理TQM模式要素确定
(一)内部审核。根据此要素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得到有效地实施和保持。为此,应制定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实施审核、确保审核独立性、记录结果并向管理层报告的职责和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二)过程的测量和监控。此要素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满足顾客要求所必需的实现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税务机关可采取不定期现场抽查的方法对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管理层负责对整个单位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另外,税收执法检查,也不失为一种监控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好方法。
(三)不合格控制。此要素要求识别和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以防止非预期的使用和交付。识别不合格的途径主要有: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办理的税收征收管理业务进行自查时发现不合格;不定期现场抽查发现不合格;税收执法检查发现不合格;内部审核发现不合格。对以上各种途径识别的不合格应在程序文件中规定纠正以及对纠正结果进行验证的职责和要求。
税收征收范围范文6
《税收征管法》在第5条中明确规定,“国务院税务部门主管全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并在第三章中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对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付给其手续费。
3、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款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4、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