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与监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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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与监管

金融风险与监管范文1

[关键词]风险与监管互联网金融对策研究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及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定义

我们将以互联网为服务平台所进行的所有金融活动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比如进行线上的支付、筹集资金、理财等金融服务都是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是所有金融活动的基础,无论是其开展、进行还是最终的完成都是由互联网进行的,这不仅打破了传统金融对地域以及时间上的局限,还有效解决了信息不符的情况,让资源得到了更为有效的配置。

(二)互联网金融特点

互联网金融有三个特点,即资源开放化、营销网络化、模式多样化。首先,互联网技术在社会资源中具有开发性的共享特点,可以无限制的给所有互联网用户供应网络资源和信息。用户可以很方便快捷的对网络资源信息进行访问,征收互联网金融在具备共享性以及开放性的双重特点,才使得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人群也越来越多。其次,互联网金融产品是通过网络来进行营销的,因此具有营销网络化的特点,以互联网开放性为前提下,客户可以十分便捷、深入的知道产品的特点。正是这种网络化的营销渠道,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又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和效率,被社会大众接受和认可。随着新一代微博、QQ、微信等软件的广泛运用,成倍增长了营销信息的宣传力度和速度,也逐步成为了互联网金融最主要的营销渠道。最后,互联网金融具有模式多样化的特点。随着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化的逐步加深,使金融模式也呈现出多种多样。比如同电商平台合作进行网络货币基金销售以及众筹模式等,正是金融模式的多样化给金融行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使其充满了朝气和创新,但同时在监管上也更多样复杂。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互联网金融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是多样且复杂的,不仅金融风险的出现会对其有所影响,互联网风险也对其具有影响,也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是同时承受双重风险的。因此,互联网金融就具有操作、信用、声誉、市场、技术、信息和流动性等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生成机理

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内外在两种风险,所以其风险产生的因素也分为内在和外在两种生成机理。与传统的金融相同,互联网金融也有着其脆弱性,其自身所存在的内在脆弱性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内在因素。对风险进行控制的意识薄弱且缺乏能力,信息的不充分,技术安全遭受挑战,进行混业经营等都是导致互联网金融表现出脆弱性的标志,脆弱性同规模的大小是呈正比的。而引起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外在因素通常都是经济和政策两种环境的变化所引发的。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传导机制

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当满足相应条件时,其风险就会通过某些载体或途径传递到实体经济中。满足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传导的条件主要有传导的载体和对象以及临界值。而进行传导的方式主要有接触性传导和非接触性销传导两种。接触性传导通常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如果发生,就会影响全局,因其是传统金融、实体经济同互联网金融相互进行接触不断传导而发生的。而非接触性传导主要是由社会心理预期的不断变化而产生的传导。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传导是具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单独的内部系统风险,其传导会扩散波及到实体经济以及金融体系。而传统的金融体系与互联网金融又具有密切的联系,无法将其分割开来,与此同时,也会影响到实体经济领域,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所进行的融资活动。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管方法

互联网金融服务呈现了跨行业、地区以及全天24小时等候的服务特点,打破了传统的对时间、区域、行业的限制,其业务也具有更广泛且复杂的参与主体。正是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这些特点给相应的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除了在坚持进行机构监管和审慎监管之外还应当增强功能、协调、技术这三类监管。

(一)功能监管

依据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金融功能对其本质实施监管的监管方式我们称为功能监管。对相同类型的业务,都按照统一的规范对其进行监管。功能监管比之机构监管来说,更适用于在金融的创新上,且效率更高,稳定性更强。

(二)协调监管

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即由保监会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管,银行和信托业务则由银监会负者,而证监会只需对证券业务进行监管即可。但如果要与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所带来的新挑战相适应,在分业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就必须根据互联网运行的特点,对监管进行分工合作、增强协调,有效实施全面完善的监管模式。具体实施上将信息主管、金融监管、财税、司法、地方金融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起来,形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协助系统和防范系统。

(三)技术监管

随着新技术不断应用于互联网金融中,更多监管对象和数据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强。以原有的监管以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式已经无法达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要,因此就需要设立各种用于监管的专业化系统,实施监管计划。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关于征信体系方面的政策建议

以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关于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当以完善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主,对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主体权益进行保护为出发点,以信息安全监管为核心,增强其失信的惩戒手段,从而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

(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政策建议

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实施防范及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将互联网金融风险所具有的分布规律相结合,从不同的角度对其采取专门的措施,在法律实施上,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打击、惩治,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安全性。

金融风险与监管范文2

本文探讨第三方物流企业介入金融质押业务的风险与防范。首先综述了学术界关于银行融资和物流企业监管理论;其次,概述了物流企业与银行共同完成质押融资的业务;再次,分析了第三方物流开展质押融资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第四,针对存在的风险探索可行的适用于物流企业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TPL;质押融资;风险;防范

一 、基于第三方物流(TPL)的质押融资业务综述

1、引言

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 万家、数量占企业总数的99%, 产值的60%、税收占43%, 中小企业在整个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很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却成为不争的事实,中小企业不仅很难直接从资本市场上融资, 而且更加难以向银行融资。物流与金融的业务整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2、理论研究及发展

我国质押融资理论研究最初是沿着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和保兑仓的业务总结开始的。1987年3月,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的陈淮就提出了关于构建物资银行的设想。2003 年9 月,西安交大管理学院的学者于洋、冯耕中,2004 年任文超以及2005 年华中科技大学的王治等,都对物资银行的含义重新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比较规范的概念。基于各个层面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 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业务模式的分析;②信息系统;③风险管理。

学术界的理论研究总体上来说着重于两方面:银行融资和物流企业监管。而研究物流企业与银行共同完成质押融资的相对较少些。为此,本文重在研究基于TPL的质押融资(如下图重叠处)风险与防范。

二、基于TPL的质押融资业务概况

质押融资业务在物流行业出现种种风险,下面就质押融资业务及其风险与预防进行系统介绍,为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定支持。

1、基本介绍

质押的基本含意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的保证,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财产或第三人同意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质押财产变卖,并优先受偿。

2、质押监管业务的界定

(1)有别于抵押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申请贷款,质押物一般为房产等不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并申请贷款,质押物多为动产,原材料、半成品或产成品。

(2)有别于期货交易。如前面所说,仓单质押业务来源于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的交易,但质押的仓单是非标准仓单,可以质押却不能直接流通。

3、质押监管业务的流程

(1)动产质押业务流程。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签订《仓储合同》签订《买方信贷四方协议》银行向卖方支付承兑汇票,卖方发货买方向银行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买方与银行签订《承兑协议》货物到达后,双方共同验收,办理入库存入保证金,提取质押物保证金交足质押解除买方违约,卖方负责回购,偿还债务进入下一个循环操作。

(2)买方信贷(保兑仓)业务流程。货主提出信用申请三方签订《动产质押合同》货主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保管协议》三方共同验收入库物流企业与货主制作《动产质押清单》银行按清单价值以及质押率确定确定贷款额度出质人向银行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银行开出承兑货主续存保证金,提取质押物货主交足保证金质押解除,进入下一操作环节。

(3)仓单质押业务流程。货物到达中储仓库物流企业验收后开出仓单货主以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三方签订《仓单质押三方合作协议》仓单背书交银行,银行放贷结存保证金,提取质押物货主违约,银行对质押物进行回购或拍卖交足保证金后银行归还仓单,进入下一循环操作。

三、第三方物流质押融资业务风险

物流企业在物流银行业务中主要负责质押物在运输和仓储中的监管作用,一般情况下物流企业都要根据银行的指令进行质押物的物流运作,其面临的风险主要在于:

1、相关记录没有交接产生的风险

交给银行、出质人的合同、质物清单、解除质物通知书回执等相关记录没有签字确认,银行签字后合同没有及时收回,业务运作无章可循,一旦涉及法律,物流方没有证据;交给监管员的质物清单、解除质物通知书没有签字确认,没有书面通知监管人员控货数量,给另有图谋的监管员与出质人可乘之机――质押量以下仍然发货,产生物流方没有通知监管人的书面记录的风险。

2、参与对出质人货权确认产生的风险

物流企业在确认货权过程中,承担着审查质物合法占有的责任,如果辨别货权证明失误,就会产生风险。

3、质物出库、换货没有按照银行指令产生的风险

在生产企业监管,露天存放的质物,没有独立封闭的监管区,有时生产企业为了保证不停产,没有经过银行许可,用成品置换原料,造成银行确认的质物发生置换,物流方不仅承担置换货物产生的损失,而且在银行界中产生不良影响――物流方不具备控货能力。

四、TPL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的防范

物流企业应特别注意业务的内控和管理,通过加强内控,控制业务风险,做到风险最低化,收益最大化。

1、做好交给银行、出质人和监管人员所有资料的交接记录,明确各方的责任,防范相关记录没有交接产生的风险。

2、合同签订后,向银行索要验收标准,根据银行通知的验收标准通知监管人员盘点实物的计量方法,期初盘点记录与质物清单一同保存在本单位质押监管部。预防没有确定计量方法、验收标准和期初盘点记录产生的风险。

3、 当质物外观质量、数量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银行;换货时要求出质人提供品质证明;与相关部门保持联系,确保特殊时期能够控货;相关质物要求出质人投保。预防质物保管过程中产生的风险。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国内物流企业在开展质押融资业务过程中风险及损失入手,比较分析国内外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对开展质押融资存在的风险及预防进行了综合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在提高服务附加值、拓展企业利润来源的动力下,在中小企业融资难、银行迫切开展金融创新业务的环境下,目前国内已有少数大型第三方物流企业以及几家银行认识到物流金融业务这一商机并开始探索、开展物流金融业务。

2、物流企业在开展质押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风险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低级的(如假冒质押物、不严格遵守业务流程、风险意识淡薄、警惕性不高等)。这些风险的防范都有待于物流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物流企业应致力于物流从业人员的培训以及待遇的提高。

3、质押融资业务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急需国家相关法律的配套及完善,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特别是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与统一。

【参考文献】

[1]涂川,冯耕中,高杰.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融资.预测,2004.5.

[2]曾文琦.关于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现状及其市场资源配置要点的探讨[J].金融经济,2006.6.

[3]唐少艺.物流金融实务研究[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5(2)19.

[4]熊小芬.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及风险管理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7.

[5]张凯,董千里.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操作方案与风险控制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08.

[6]曾文琦. 商业银行仓单质押贷款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6.

[7]郭成.增值服务物流企业的新奶酪. 中国储运,2003.6.

[8]JP Coulter and GEO numah,“The Role of Warehouse Receipt Systems in Enhanced Commodity Marketing. and Rural Livelihoods in Africa”(Food Policy 27 (4):319-338,August 2002)

[9]Coulter and Onumah,2002,The Role of Warehouse Receipt Systems in Enhanced Commodity Marketing and Rural Livelihoods in Africa,Food Policy,27:319-37.

金融风险与监管范文3

关键词: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金融全球化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21日

我国正处于金融自由化不断加深的背景下,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合作、业务关联以及国内外金融体系的相互渗透,使得系统性风险积聚和发生的可能性逐渐增大。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明确系统性风险的来源,是防范和监管系统性风险的前提。本文将在明确系统性风险含义的基础上,分析不同金融部门的系统性风险来源,并提出监管系统性风险的建议。

一、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定义

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系统性风险成为大家普遍关注的焦点,它关系到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但是尽管如此,学术界对于系统性风险并没有给出统一的定义。从目前的典型定义来看,对于系统性风险的定义:一是强调其传染性;二是强调其整体性。强调系统性风险传染性的观点主要认为某一金融部门出现问题,会给整个金融系统带来“多米诺骨牌效应”,从而引发整个系统的风险。这种观点典型的定义有Dijkman(2000)指出的“系统性风险的核心是单个金融机构传染到整个金融系统或实体经济的机制”。Kaufman和Scott(2003)给出的“系统性风险是由绝大多数或全部组成部门的相关性所引起的整个系统崩溃的概率”。而强调系统性风险整体性的观点主要认为系统性风险是指整个系统发生崩溃或破产的可能。持有整体性观点的学者通常把风险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对于可能引发整体崩溃的风险即为系统性风险;反之,只影响某个金融资产价格,而不会影响金融系统整体的风险即为非系统性风险。

虽然学术界对于系统性风险的认识和理解有不同的观点和侧重点,但从目前对系统性风险的普遍认识看,系统性风险是由内在因素引起的,由金融系统内部的相关性对金融系统或实体经济产生溢出效应,从而引起的整个金融系统发生风险或破产的可能性。

二、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由于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性和整体性特征,对系统性的来源应加以观y和防范。作为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证券、信托是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对其进行针对性研究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根据各部门的特点,本文将系统性风险来源归结为以下因素:

(一)经济周期和政策风险。实体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是维系金融系统稳定的基础,因此经济周期性变化是金融系统产生波动的重要因素之一。而我国的经济又受政策干预影响程度较大,无论是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还是行业政策都会对实体经济,或是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引起金融市场的大幅波动。因此,经济周期性变化和政策风险是系统性风险产生的重要来源之一。

(二)利率和货币风险。利率是影响银行、外汇、证券、债券、房地产等部门的关键因素,利率的变化不仅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资成本和盈利水平,还直接影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利率和货币供应量作为金融系统中重要的经济变量,若其波动幅度较大,将会引发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三)金融科技创新。近年来,金融科技创新发展迅速,对金融风险产生放大效应。一是金融科技创新带来信息不对称。如不透明的影子银行业务,增加了市场参与者获取信息的难度,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风险发生概率将大幅提高,增加了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二是金融科技创新带来了的高杠杆性。借助于金融创新手段进行的高杠杆操作,增加金融系统内部的脆弱性,进而增加了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资产负债率和杠杆。金融机构一般通过资产负债表来管理资产负债率和杠杆率,资产负债表可以及时反映资产价格的变化。一般来说,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管理具有顺周期性,资产负债和杠杆具有正相关性。金融机构为保持杠杆率不变,当资产价格上升时,会增加负债,反之则减少负债。若金融机构使杠杆顺周期变化,那么资产价格的波动会更加剧烈。资产负债率和杠杆率的正反馈机制,进一步加大了系统性风险的程度。

(五)流动性。流动性风险是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国际资本的流动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际资本的流动速度不断加快,给一国的金融稳定带来冲击;二是证券市场的流动性。证券市场对流动性非常敏感,当经济衰退时,资本和市场的流动性会同时下降,流动性的减少会对外部经济产生溢出效应,从而加大系统性风险。

(六)信贷。信贷作为“金融加速器”会对经济周期波动、资本流动性、资产价格、利润等产生放大效应。在经济繁荣的时候,对经济上升的预期使得市场对信贷的需求加大,从而在投资中产生高杠杆性。但是一旦经济开始下滑,较高的信贷水平将成为摧毁经济的罪魁祸首,信贷可以“加速”经济繁荣,同时也可以“加速”经济衰退,亦可提高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金融系统性风险监管政策建议

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作为我国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但是由于系统性风险来源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也更加复杂。本文根据系统性风险的含义和来源,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强化系统内控监管。系统性风险主要是由内部风险积聚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经济危机的发生正是高信贷和杠杆操作不断累积的结果。因此,防范系统性风险,首先应该加强对系统内部的控制,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和管理程序,防止道德风险发生,加大惩罚力度。在部门内部普及风险知识、增加风险管理人员专业性、细化风险管理分工、建立风险问责制度、形成高效工作规章,从内部强化系统性风险监管。

(二)建立适应性监管机制。所谓适应性监管机制是指,政府在发挥监管和调控职能时,要充分考虑到调控的频率和调控的强度,在维护金融市场健康l展的同时要建立政府与市场的双向适应机制。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具有明显的“政策市”特征。为了减少市场对政策信号的过分依赖,避免信息传导机制对市场情绪的影响,我国应该优化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发挥金融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形成金融监管的适度、适应的监管职能,减少政策干预对市场波动的影响。

(三)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指各国监管当局之间、各国监管当局与国际监管组织之间的信息交流、磋商及其他的合作活动。从目前的世界格局来看,鉴于不同历史、不同人文特性、不同经济体制而形成的各国金融监管框架,在国际化金融迅速发展的今天已经无法完全孤立存在。在“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之下,金融市场的活动主体不仅可以接收到国内的信息,还可以接收到更多的国际信息,国际化思维和“互联网+”的思维给投资者的行为方式带来更大的冲击,因此作为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在探索适于我国基本国情的监管体制的同时,也应注重加强在国际领域方面的监管合作。首先,应该积极应对金融全球化问题。在资本国际化流动的时代,有关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金融活动,防止因资本的流动速度过快而引起的金融危机;其次,设置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扩散和传播应对机制。国际金融风险可以通过利率、汇率、国际收支差额以及国际游资等形式,对国内金融运行造成威胁,进而造成国内投资者的恐慌,投资者的恐慌情绪和消极情绪将放大国际金融风险,从而对国内金融市场产生更为不利的后果。所以,应该扩大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范围,积极促进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救助体系的建立,并积极发挥区域监管组织在国际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金融体制和监管体制的改革,健全金融安全保障措施。尽快消除金融抑制,让市场发挥调节作用是金融市场走向成熟的关键,也是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

主要参考文献:

[1]Dijkman,M.A Framework for Assessing Systemic Risk[R].The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No.5282,2010.

[2]Kaufman,G.,Scott,K.What is Systemic Risk and Do Bank Regulators Retard or Contribute to it[J].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entral Banking,2009.5.4.

金融风险与监管范文4

(一)互联网金融内涵阐释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领域与互联网领域的结合,是两者结合的新兴领域,英文翻译为InternetofFinance,简称IOF,这种互联网金融定义的角度是基于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的统一环境。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的垒砌或是金融领域在互联网领域内的简单融合,而是一种基于思维的角度,是互联网思维的金融,技术虽然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有效支撑,但是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运营与发展都是超越互联网本身的。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网金融可以视为是一种交叉网络、关联网络,核心是主体“参与人”而不是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可以视为一种全新的互联网参与形式,而不是对传统金融领域计算机技术的简单升级。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特征可从三个方面予以解释:首先,从移动支付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在最近几年发展的如此迅速也主要得益于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的普及、使得参与主体可以广泛纳入。例如基金的申请购入,支付清算手段的电子化与移动化等。其次,互联网金融信息处理的网络化,凭借着大数据时代云计算技术的支撑,互联网金融可以使得信息处理更加精确,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的防控。最后,“互联网平台”媒介可以使得各种金融资源聚集,供需双方可以更加便利、便捷的进行交易,这也提高了充分交易的可能性。

(三)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猛,不仅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体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规模的壮大。同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也发展了许多不同模式,如:第三方支付、P2P等等。以下是对几种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对比分析:(见表1)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近两年,除了以上列出的六种主要的发展模式外,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得到创新和丰富,互联网金融交易成本呈现下降趋势,互联网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在降低,互联网金融交易成功率不断提高。比如:传统银行也开始介入互联网借贷领域,传统的线下申请、审核、放贷等程序也开始转向线上办理,通过银行+电子商务平台”,人们可以直接通过“网上申请、在线审批、发放贷款”,传统银行这种模式的转变也正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改革提供了动力。第三方支付工具也由之前的“单打独斗”角色转向与基金合作,以提升自身的稳定性,争取客户对其的信任,进而提高自己在市场的占有率。而发展十分迅速的P2P也由之前简单的中介定位转向与担保公司等其他公司进行合作,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债权转让等方式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评估

对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论证,“欲速则不达”这句话可以很形象的运用于此。任何事物都要遵循这一规律,都是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如此之快,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稳定性,而不稳定性有可能会造成潜在的风险。

(一)技术性风险

在对技术性风险进行分析时,其参照对象主要是具有相对独立安全的传统商业银行进行对比,传统的商业银行有着较为健全、安全的通信网络,这种传统的商业银行相对来说是封闭的,或者开放性不强。而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较强,是一种开放式的通信系统,这种系统兼具网络性、交叉性以及互通性。因而,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病毒现象,整个系统都有可能瘫痪。在传统金融领域业务中,技术风险带来的损失是局部范围的,是可控的。而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技术风险可能会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风险,进而在整个系统内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这种损失规模有可能无法控制。

(二)信用风险

信用是对交易双方的评估,传统的信用系统相对较为完善,通过线下“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可以有效的对客户信用进行有效的了解。而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下,对信用的评估很少能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因而对交易双方的信用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这就存在一定的信用潜在不稳定性。同时,有的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也会存在损害用户信用的可能性。因而,这种潜在的影响因素会危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从而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法律法规风险

目前,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有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之快,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种现象也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存在法律风险。从机构和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在这种法律环境下,人们也有可能会进行投机取巧的行为,又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和投资者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不能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产生负面效应。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后台监管也存在法律漏洞,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空白。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效率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的基础之上发展的,凭借着对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迅速,而对其管理的缺陷则折射出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缺失,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节奏。通过以上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分析,互联网金融所发展出的不同模式应予以区别管理对待。虽然传统商业银行已经向网络化进行转变,但其在运营模式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应将其与其他发展模式进行区别。同时,互联网金融对效率的追求可以依靠其内在的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进而提升效率,节约成本。

(二)完善信用审查指标,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化

完善的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本保障,因而,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不断完善信用体系。就完善信用体系来看,需要注意信用体系考核指标建设、信用体系结构搭建、信用体系评估等。信用体系考核指标应当较为完善,完善的信用考核指标可以更好的对客户进行评估,将提前规避风险。体系搭建需要注意多方位、注重完整性。信用体系也要对自身进行评估,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对其进行评估分析。

(三)完善监督和防范体系,推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

金融风险与监管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众筹模式 金融风险 监管路径

何为“众筹”?众筹翻译自国外一词“crowd funding”,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具有门槛低、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本文就围绕“众筹”这个关键,来讨论一下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所存在的一些风险以及如何监管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

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的深度融合。“互联网+”是创新2.0下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是知识社会创新2.0推动下的互联网发展催生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态。而“众筹模式”就是在互联网金融的大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事物新方向,其主要是指企业和个人通过特定的互联网为媒介,以筹集资金为目的融投资方式。在现在中国金融领域管制比较严格但又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式下,众筹模式有可能会成为解决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创业融投资困难的重要方式。但是相对于银行、股票、债券等传统的融投方式,互联网出现的时间比较短,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发展的确面临着更多新的风险,这就需要我们政府制定出更加完善的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进一步保护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创业的权益,从而使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常模式良好的发展开来。

二、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面临的金融风险

众筹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新事物,新事物必然面临着诸多新型的风险。在此,我们将这些不同于传统风险的新型风险分为以下几类:技术与操作风险、法律风险、非法集资以及筹资人出资人风险意识缺失等相关问题。

首先,是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面临的技术与操作风险。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中存在最突出的是技术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就决定其必然离不开计算机网络系统,因此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问题就是最直接的互联网金融问题。在传统的金融模式下,安全风险影响的范围比较小,但是在互联网时代,一旦一处出现安全问题,必然引发整个网络的瘫痪。比如,类似的金融木马盗窃天天都在发生,给互联网金融造成极大危害。由此,对互联网技术的要求需要更高更精准。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下的操作风险也不容小觑,其主要是指对计算机系统操作产生的风险。比如,计算机自身系统的操作缺陷引起的金融账户安全问题、计算机管理系统问题引起的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泄露以及操作者自身操作失误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等一系列问题。

其次,是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本身处在发展的起步阶段,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监管不够完善,没有一个稳定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另一方面,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对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有些过时可,使得很多金融模式没有合适的法律规制甚至无法可依。因此,国家制定合适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最后,是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非法集资与筹资人出资人风险意识缺失。我国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最严重的问题就是非法集资,而非法集资不仅与筹资人自身的素质有关,更与出资人自身风险意识息息相关。中国现在的互联网金融众筹行业依然处于初始阶段,整个行业风险大小可控性不强,而进入行业的投资人多而杂,对于众筹的可能项目存在如非法集资等风险了解不多。

三、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风险监管路径

针对上述互联网金融视域下众筹模式的风险分析,寻找并建立众筹模式的风险监管路径刻不容缓。

首先,加强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依附的互联网网络的技术与操作安全系数。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大计算机安全保障力度,制定严格的技术操作规定,尽量减少计算机等硬件系统对互联网金融造成的不利。另外,国家的互联网技术部门应与时俱进,时时创新,研究出更高标准的互联网安全系统,把黑客、木马等非法金融盗窃杜绝在安全的墙壁之外。

其次,加强法律监管以及相关政策对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的支持。法律监管是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管途径,而且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的发展必须依赖于有效的健全的法律保障。2016是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元年,相信会有更多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出台,国家必须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时俱进,出台类似于“互联网金融法”、“互联网金融众筹法”等相关法律,使得互联网金融众筹模式的发展欣欣向荣、蒸蒸日上。

最后,加强筹资人出资人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国家相关部门以及行业自律协会都应该承担起对筹资人出资人教育责任,进一步提高筹资人出资人的自身素质,尤其加强对投资人的风险意识教育,引导其更合理有效的投资众筹项目。另外,国家相关部门应以明确方式向投资人介绍众筹项目的风险等问题,必须做到对投资人如实告知相关事项。

参考文献:

金融风险与监管范文6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分析;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监督;会计管理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分析

    衍生金融工具如同一把双刃剑,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又不断地诱发新的风险。从不同角度,可以对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分类。按风险影响的对象,可以分为宏观风险和微观风险;按风险源自的市场,可分为外在风险和内在风险;按风险覆盖范围,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按市场主体对风险的控制力,可分为主观风险和客观风险等。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发表的权威性论述,衍生金融工具涉及的风险有以下几类。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市场价格变动或交易者都不能及时以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衍生金融工具而带来的风险,包括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通过预测价格变动到某一价位的概率,可以比较不同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最普遍的风险,它存在于各种衍生金融工具之中。其原因在于:每一种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都以这种基础金融产品价格变化的预测为基础,当实际价格的变化方向或波动幅度与交易商的预测出现差异时,会随之带来市场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因交易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给另一方带来的风险。在场内交易中,由于交易所对于交易行为有严格的履约、对冲、保证制度约束,因而一般不存在信用风险。在场外交易市场中,由于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较大。信用风险分为对手风险和发行者风险两种。

    (三)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因人为因素或交易、清算系统故障而造成失误和蒙受亏损的风险,这些失误本质上均属于管理问题。这种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失误、人为错误等原因而带来的损失,包括经营管理上的漏洞,使交易人员在交易决策出现故意的错误或非故意的失误,给企业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指因合约在法律上的缺陷或无法履行导致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的形成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衍生金融工具合约文件不充分,交易对手没有法律授权或超越权限,或合约不符合某些法律规定,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宣布衍生金融工具合约无效;二是交易对方因破产等原因不具有清偿能力,对破产方未清偿合约不能依法进行对冲平仓,从而加大风险导致损失。

    二、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一般特征

    信息不对称是衍生金融工具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但各种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既有共性,也有个性。从一般意义上讲,衍生金融工具风险都具有虚拟性、契约性、杠杆性、突发性等特征。

    (一)虚拟性

    衍生金融工具是虚拟资本,具有虚拟性。其虚拟性表现在:一方面它通过资本集中和资本集聚的方式实现资本的规模化和社会化,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又有与实体经济相对独立的运动规律和运行规则。衍生金融工具的双重虚拟性使之较基础金融工具而言更不受真实资本运行的市场约束,从而更加远离实体经济运行。这就导致部分货币资本停留在这种能够生息的有价证券上以获取风险利润,使交易往往表现为纯粹的资金博弈。

    (二)契约性

    衍生金融工具还具有契约性。衍生金融工具的契约性是指衍生金融工具是交易双方签订的一种信用合约。由于交易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有可能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使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利益受损。金融衍生交易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资源的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从而加剧金融市场的风险程度,促进经济的泡沫化。

    (三)杠杆性

    衍生金融市场的规模大大超过原生市场,甚至远远脱离原生市场,其风险在原生金融工具上有了急剧地放大。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要求的初始净投资额很少,因而参与者只需少量保证金,就能进行巨额交易,犹如“四两拨千斤”。也就是说,保值者可以用较少的资金为庞大的金融资产找到避险港湾,投机者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巨额收益。同时,这种“以小搏大”的杠杆式交易机制也加剧了交易风险。

    (四)突发性

    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交易。其风险的突发性正是源于此。与传统金融交易不同,衍生金融交易在发生之初只是对未来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约定,合约的订立和资产的实际交割是分离的,市场交易正是基于对签约到实际履约这一期间的市场行情做出判断。但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市场价格波动的随机性、金融市场高度敏感性特点,再高明的投资者也难确保其判断的正确性。在这一期间,任何突发性的经济、社会、政治、心理等因素都可能引发市场行情的改变,因而风险事件的发生时间与影响程度都是不确定的。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的突发性还源于传统会计核算模式跟不上现代金融交易的发展,使市场的透明度较差,监管者无法对交易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三、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下的会计监督与管理

    财政部2006年公布的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有效衔接,也充分考虑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国情,为国内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目前企业涉及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完整的指引。衍生金融工具在会计上出现的表外业务表内化的重大改变,有利于及时、充分反映企业的衍生金融工具业务所隐含的风险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也有利于企业加强其对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会计监督与会计管理。

    (一)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下的会计监督

    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高风险性,业务表外化、杠杆性能等特征,这给它的会计监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为适应衍生金融工具广泛运用的现实状况,本文认为,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下的会计监督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来考虑。

    1、事前的会计监督。事前的会计监督是指在衍生金融工具未实施交易之前进行监督。它主要包括:是否确立了风险管理的原则,如分散风险原则、限制风险原则等;是否及时收集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相关的历史、现在的资料,是否根据这些资料进行了科学决策;是否建立起完善的预警指标体系,如现金流量状况、交易量的上限、当日头寸的数量上限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救急计划;是否建立了全新的报告体系,从而将表外业务纳入监督体系。例如:是否按准则的规定将表外业务表内化或是提供特殊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报表及揭示。

    2、事中的会计监督。事中的会计监督是指在衍生金融工具实施交易之时,对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检查。如果说事前的会计监督工作是基础性的准备工作的话,那么,事中的会计监督则是核心,这个核心部分的工作包括:检查交易中是否贯彻所设立的原则,如:是否按分散风险原则进行多元化组合(品种、期限等)投资或交易,是否按限制风险原则将风险限制在一定的限度,是否按内部控制原则实行部门分工(交易部门和清算部门分离)和部门间的相互核对和监督;检查交易中的有关指标是否达到预警指标体系的要求,如现金流量总额限制量、交易量的限额(包括对外往来交易和对内交易额)、敞口头寸限额等。若现实交易量将接近这些指标,应予以警示或停止交易;检查每笔交易是否都经授权以及是否经不同级次授权,检查每笔交易是否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是否共同决策,检查每项合约的法律效力等。

    3、事后的会计监督。事后的会计监督是指在衍生金融工具实施交易以后,从会计角度对交易事项进行及时的记录与管理。它包括:是否及时地反映在会计报告中,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单项报表及其他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重大事项的会计揭示和说明。建立对上报的会计报表或报告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活动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制度。在审计过程中,主要检查每笔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交易活动有无重大舞弊行为等,并将审计结果及时传送到决策层。

    (二)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下的会计管理

    1、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和会计计量。要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及其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尤其是向投资者及其他报告使用者充分及时地提供企业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存在的风险及对企业的影响等信息,必须将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内,如何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潜在的损失或收益进行确认并予以量化是衍生金融工具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在会计确认方面,与传统会计相比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有其特殊性。衍生金融工具虽然也为企业所控制,但合约所体现的交易并未实际发生款项的收付,合约双方只是享受某种权力或承担某种义务,因此要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会计确认,需要绕开过去交易事项的约束,立足于未来的经济利益和损失。衍生金融工具大多数是待执行合约,它体现的是“或有索取权”,衍生金融工具不仅仅以交易发生的时间为确认标准,除了和约缔结时需要确认以外,还将存在着再确认和终止确认,因此在确认标准和确认时间上也要慎重其事。在会计计量方面,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可以反映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金融工具影响的市场估计,公允价值的变化反映经济环境的变化,在相同市场、或具有相同负债的信贷标准等条件,拥有资产或负债的特定企业,其公允价值是相同的。此外,公允价值在不同企业、不同年份中保持一致性,在任何计量日是可比的,因此公允价值代表一种不存偏见的计量。

    2、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列报与信息披露。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信息应通过表内列报和附注中披露两种方式,以向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相关信息。上述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的内容都需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出来。包括缴纳的保证金、支出的期权费等签约时实际发生的各项开支;合同金额,衍生金融工具报告日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及终止确认或部分终止确认在会计报表中的反映。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错综复杂,而且更复杂的工具还在不断创新之中,因此,光靠表内用抽象的货币量化的信息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对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情况的了解。因此,还必须通过报表附注或补充资料进行表外披露。新会计准则对金融工具的披露做了详细的规定,披露的内容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类别和性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政策、套期保值及有效性评价、未来风险预测(包括市场风险、信息风险、流动风险、结算风险等)及管理当局的风险控制政策等。例如企业应当将衍生工具区分为交易类和套期工具类对它们的性质、合同金额或名义金额;到期日、失效日或合同执行日以及期末公允价值进行披露;企业应当将其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政策进行披露;企业应当就现金流量套期进行发生的期间,以及预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时间、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有关的信息的披露;企业应当就公允价值套期披露本期发生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利得或损失。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信息应该将表内列报和附注中披露结合起来进行分析说明。

    参考文献:

    1、周雅琴.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与IAS的趋同和差距[J].财会通讯,2006(3).

    2、包香明.会计新规护航金融衍生品发展[J].财务与会计导刊,2006(2).

    3、陶涛.衍生金融工具对会计发展的影响[J].财会通讯,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