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收风险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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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风险分析

建筑业税收风险分析范文1

一、建筑企业行业特点

建筑企业固有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财务核算特点决定了其涉税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之各地税务机关对其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不尽一致,导致潜在的税收风险增加。

建筑企业具有以下生产经营特点:工程施工周期较长,经常跨越数月甚至数年;工程涉及水电暖通、木工、泥瓦工等多个工种;工程分包、转包现象比较普遍;部分企业跨越企业注册登记市(县)承揽工程;工程设计收入与施工收入经常捆绑在一起,建筑劳务可能涉及构件或材料等增值税应税劳务;企业会计核算沿袭收付实现制;接受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挂靠现象比较普遍。

在财务核算方面,作为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建筑企业自动化程度不高并且偏重人工体力劳动,生产率偏低,利润率不高;许多员工来自流动性大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文化素质不高,税法意识不强;部分原材料过于零碎,难以取得符合规定票据;按工程项目开展成本核算难度较大;工程跨月甚至跨年施工而且工程款项往往分期结算,财务核算复杂;部分企业集团采取总、分机构经营模式,涉及异地经营和汇总纳税等事项。

二、建筑企业税收风险分析

税收风险是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税收征管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相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的税收收入的不确定性、征管执法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和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面临处罚的不确定性。因此,税收风险实际上可以分成征管机关的税收风险和纳税人的税收风险两种类型,后者又称纳税遵从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者少交了税。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只关注纳税遵从不足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税收违法行为,即狭义上的纳税遵从风险,这也是建筑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范畴和本文讨论的重点。

纳税遵从风险是由于企业在税收政策遵从、纳税金额核算、税收筹划三类涉税行为的处理上没有有效遵循税法规定而形成的。其中,税收政策遵从将要回答现行税法条件下企业应该缴纳什么税、何时缴税的问题;纳税金额核算就是基于现行税收政策准确计算企业应该缴纳多少税的问题;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循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达到降低税收成本即尽量少交税的筹划行为。因此,纳税遵从风险可分为税收政策遵从风险、纳税金额核算风险和税收筹划风险三种类型。这三类纳税遵从风险在建筑企业内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其一,税收政策遵从风险。虽然税务机关正在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并初步构建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服务体系,但仍未完全形成有效的税法公开披露机制。由于现行税制的不断优化、完善,税收政策的频繁变化,加之建筑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导致税收政策遵从风险增大,具体包括:

(1)违反税务登记行为导致的遵从风险。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在非注册登记地承揽工程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否则,不仅会因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验证事项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其企业所得税也会要求在工程劳务发生地随同营业税等一同缴纳,并且容易被认定为账务核算不健全的临时经营纳税人,按工程收入金额3%甚至更高税率附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建筑装修企业因市场推广需要向客户赠送商品或材料可能涉及的视同销售业务,或因承揽工程向客户销售铝合金门窗等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等产成品或为客户代售合同以外的其他施工材料可能涉及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往往会忽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

(2)混淆税种、税目或错用税率导致的遵从风险。将增值税应税劳务错列营业税应税劳务。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提供的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金属结构件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建筑防水材料、水泥预制构件及其他构件等产成品化的构件及材料,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除非在工程合同上清晰记载建筑劳务和材料销售)。建筑企业不能很好把握或容易忽略产成品化的构件及材料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往往将其并入建筑劳务申报缴纳营业税。

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目未能正确核算。部分工程尤其是装修、装饰工程可能包含设计劳务,虽然建筑劳务和设计劳务都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但分属建筑业、服务业税目,分别适用3%和5%的税率。如果不能在账务上分别核算,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和申报纳税,通常税务机关会要求套用其中较高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套用错误税目或税率。由于建筑企业中木工、泥瓦工、水电暖通工等基础工种往往聘用流动性大的临时用工人员,财务人员若对相关税法掌握不准,容易将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扣除2000元后计税,导致少扣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员工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政策问题,税法明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许多财务人员仍对政策理解有误,导致少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税率使用有误。前述营业税建筑劳务和设计劳务未能准确区分,同样会影响到印花税的准确计算,因为设计业务适用 0.5‰的税率,建筑劳务将按0.3‰的税率计征。另外,建筑企业大宗材料采购合同或视同合同使用的采购凭证是否贴足印花税票,以及部分税务机关对于视同合同使用的采购凭证按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也是财务人员容易忽视的问题。

(3)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不准导致的遵从风险。由于建筑企业普遍采取分期收款模式预收或结算工程款,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在营业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上规定并不一致。对于施工期间按照工程进度或合同规定分期结算的工程款项,财务人员仍习惯按收付实现制申报纳税,尤其是在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上存在困惑。

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建筑企业预收款项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做出了比以前更明确、更清晰的规定。自2009年元月1日开始,建筑企业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项应作为当月营业税计税收入申报纳税。对于工程施工期间按工程进度或合同规定分期结算的工程款项,不论工程结算款项是否按时收到,均应按合同记载日期或实际结算日期在当月计算缴纳营业税。

(4)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导致的遵从风险。由于建筑企业财务人员习惯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工程收入、成本和费用,导致应该计入当期应税收入的工程款项长期挂在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科目中,未能及时确认。而与本期应税收入无关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应该在后期确认的施工成本和期间费用提前在当期扣除,从而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税法规定了扣除限额标准的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影响了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方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否则,也会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上述三类行为均会影响建筑企业正确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导致隐瞒利润或虚报亏损的遵从风险,因此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5)其它遵从风险。未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现行税法明确规定了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按月申报的营业税、增值税为次月15日以前,个人所得税在次月7日以前,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应在季末的15天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次年的5月31日以前。未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将诱发相应的纳税遵从风险。

未按规定办理涉税事项审批或备案。税法要求纳税人将银行账号、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和财产损失扣除等事项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对于减免税申请、审批亦有相应的规定。纳税人若违反相应规定,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或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未能将营业收入全额纳入财务核算并申报纳税。个别建筑企业采取非常隐蔽的手段,如不签订装修合同,用内部收据收取客户现金结算工程收入,并且不将其纳入财务核算。同时,将上述未纳入核算的工程耗用材料、费用等部分或全部在账外流转,不仅增加了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其收入、成本、费用的难度,而且达到了少计收入甚至不列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的目的,从而导致了少缴税款的遵从风险。

其二,纳税金额核算风险。建筑企业纳税金额核算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工作疏忽,纳税金额计算错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风险。如在填写申报表时因为逻辑审核错误或没有正确引用财务报表数据、其他计税数据导致计算错误。二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掌握不够或理解出现偏差,造成纳税金额核算不准确,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风险。纳税金额核算风险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税收政策不遵从导致的结果,基本可以从前述税收政策遵从风险的各种形态中找到具体表现形式。

其三,税收筹划风险。税收筹划需要对现行税法精确理解,并且通常在税收法规的边缘上操作,即使是考虑非常周到,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大的筹划风险。税收筹划风险是指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准,导致税收筹划活动失败而可能付出的代价。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在日常涉税事务的核算、处理上,因为筹划不周,导致没能依法纳税的风险。从核算、处理的表面或形式上看符合税法规定, 但实质上有违税法。如刻意将在同一建筑工程合同上记载的材料费(非资产材料和前述构件性产成品材料等)和劳务费分开核算,试图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在特殊涉税事项税收筹划过程中,因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形成的筹划风险。如对捐赠行为的税收筹划,本意希望捐赠支出能够在税前全额扣除,但因为受捐对象不符合税法要求而导致纳税调整。

归根结底,税收筹划风险依然属于税收政策遵从风险的特例,只不过这种行为是因为纳税人希望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刻意操作的,而且是因为考虑不周或操作失败才导致的税收风险。

三、建筑企业税收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分析及风险规避措施

税收风险可能导致纳税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存在纳税遵从风险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以后,纳税人信用等级将会下降,从而导致名誉损失,并会因降级增加纳税人未来的税收遵从成本。建筑企业主要纳税遵从风险可能导致的经济处罚或损失情况如表1、表2所示。

全面地认识和分析税收风险,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对于降低建筑企业纳税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树立防范意识,严格依法纳税。建筑企业要教育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税收风险防范意识,并将其落实到每名员工、每个岗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去。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分析并评估各项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依靠依法纳税、照章经营去规避、排除或化解税收风险。

同时,要选择与纳税信用等级高、模范遵守税法的客户开展交易,尽可能地规避税收风险。尤其要注意大宗材料供应商的选择及大额材料、劳务发票的真伪识别,争取杜绝因取得不符合规定票据等低级错误导致的税收风险。

第二,规范业务操作,提升员工素质。规避税收风险一靠制度,二靠人员。规范业务操作是降低税收风险的重要基础。建筑企业要制定严格的、涵盖处理、核算、申报、缴款等涉税业务的操作规范,督促、检查涉税有关岗位责任落实情况、质量控制遵循情况、考评奖惩兑现情况。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教育、岗位培训,提升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工作质量,降低潜在税收风险。

第三,加强沟通联系,融洽税企关系。税收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于税收政策法规掌握不够、理解不准等原因造成的,因此企业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动态,融洽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便及时获得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如对于没有把握的税收政策或涉税业务处理方面的困惑应提前咨询,谨慎操作,避免酿成税收风险。发现税收风险时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尽快、稳妥地处理,降低税收风险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处罚,如在目前没有发票真伪鉴定手段的情况下,可以定期携带大额材料或劳务发票前往纳税服务大厅请求税务机关协助辨别。

第四,依托专业服务,提升纳税遵从。随着税制的优化和税法的完善,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复杂程度也日趋增加,企业现有财务人员的业务积累和知识水平已远远满足不了类似并购、重组、非货币交易等复杂涉税业务处理的需要。因此,建筑企业应借助外部高水平的税务专业服务机构或人员的帮助,有效规避税收风险,既避免纳税遵从不足导致少交税而蒙受经济处罚带来的损失,也要及时纠正纳税遵从过度导致多交税给企业带来的不必要的纳税遵从成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最大限度地提升纳税遵从的准确性、及时性、合法性和经济性。

参考文献:

建筑业税收风险分析范文2

摘 要 今天的投资就是明天的发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按照发展战略,滚动编制长期规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税收环境、涉税政策是项目可研、运营管理的决策依据,涉税管理贯穿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学习研究工程项目中涉税政策,防范经营风险,用好用足政策,服务投资控制,是工程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笔者结合参与项目建设经验,围绕工程项目中涉税内容进行归纳和分析,仅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 工程项目 涉税政策 应对措施

一、增值税管控

1、不动产进项税管理

2009年,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固定资产进项税允许抵扣,同时明确,一般纳税人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其进项税不准予抵扣。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之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鉴上,实际操作中,为防范涉税风险,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界定动产和不动产。国家已颁布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新标准,采用GB/T 14885-2010代替 GB/T 14885-1994,作为建筑物、构筑物确认的参考依据。二是需要对建筑物、构筑物的独立性和设备的附属性进行甄别。按照与主体设备配套、不独立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材料可以抵扣;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直接参与生产、安装使用后与建筑物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可以抵扣的原则,准确核算进项税转出;三是外接可移动设备。有些设备虽然通过端口与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连接,但可以独立为一项资产,能够移动,不符合不动产的定义,进项税额应予抵扣。

企业运用ERP/PS模块开展工程项目管理,项目WBS(工作细分结构)元素为工程项目中设备和材料准确划分创造了条件。投资管控部门应参考工程详细设计,合理划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在其项下提报材料、设备需求,以便财务人员准确核算进项税转出。

2、“营改增”进项税管理

2012年以来,全国陆续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本轮“营改增”覆盖交通运输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运用好这一结构性减税措施,可降低投资成本。一是优先选择已实施“营改增”地区的服务商,为企业提供勘探、设计、软件等服务,变营业税价内税为增值税价外税,降低工程建设中二、三类费用。二是优化工程承包合同,将施工作业中,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划分出来,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

二、营业税管控

1、化解多计缴营业税风险

材料、设备计税依据分析。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企业工程采取EPC(设计+采购+施工)管理模式的,鉴于EPC总承包单位既是设备供应商,又是工程承包商,按照上述之规定,EPC采购中设备部分将作为工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无形中增加工程成本。对此,可将物资采购合同从两方(建设方、EPC总承包单位)变更为三方(增加供应商),从源头规避多缴纳营业税、增加投资成本风险。

如上所述,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不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现实中,企业会出现材料采购、现场预制设备的情况,如该部分材料用途划分不清,易并入工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针对这点,首先,要对材料和设备准确界定。原则上参照《建设工程设备材料划分标准》(国标GB/T 50531-2009),并结合地方税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其次,材料需求源头要界定清楚。投资控制部门应严格按照工程概算,准确划分预制设备所用材料和一般材料,并体现于WBS的不同网络之中。确切地讲,要将预制设备所用材料需求提报反映在设备购置费的网络之中;将一般材料需求提报反映在主要材料或建筑、安装工程的网络之中,以便财务人员分别统计、计提税金;最后,财务人员要对照网络成本归集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标分析,防止超需求计划发货、预制材料和一般材料相串等,防范投资超概或少计税收风险。

2、化解重复计缴营业税风险

工程分包、转包风险分析。一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换言之,安装、装修、装饰和其他工程的总分包之间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二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规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分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转包不同于分包,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商将工程转包的,总承包方必须缴纳全额营业税,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地方税务部门划分转包、分包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总承包方承揽主体工程应超过总工程的50%,否则,认定为转包行为,不可以差额抵扣营业税。

综上,笔者认为,工程分包原则上,建筑工程可以分包,而安装、装修、装饰及其他工程原则上不予分包,确系资质等因素需要分包的,可由建设方直接与分包商直接签定工程承揽合同。具体操作中,一是要严格审查总承包方的资质,严禁工程转包;二是准确划分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按照主体工程的性质,将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等工程划入建筑工程;而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工程以及被安装设备的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划入建筑工程。三是满足工程分包条件,实行差额计征营业税,即总承包方应承揽主体工程,占总工程的50%以上;总承包方将分包合同到地方税务部门登记备案、申报纳税;总承包方应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分包商开具的建筑业发票和完税证明。

三、所得税管控

1、项目转资后折旧费处理方式

工程项目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企业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办理工程项目预转资,暂估资产计提折旧,将来工程决算后,正式转资与预转资有出入的,折旧费不再追溯调整,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再作调整,但该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用后的12个月内进行。

有关工程项目预转资中会税差异,企业层面倾向于:工程项目一年内能完成工程决算的,按合同金额暂估转资产;否则,按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办理转资,每月动态调整。笔者认为,应根据工程项目预计成本办理转资,一年后,比对工程项目账面价值与暂估价值不同形成的折旧差异,做递延税款处理,并做好动态台账,以便后续转回处理。

2、“三项设备”政策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三项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由于“三项设备”优惠目录范围过窄、审批手续复杂、内部责任主体不清晰、工程流程不顺,等等,企业落实效果不尽理想。为最大限度落实该优惠政策,笔者认为,要积极推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扩大专用设备目录;要完善落实“三项设备”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主体、理顺工作关系,建立跟踪机制,实行激励引导。一是安全、环保、机动等采购需求部门是责任主体,在设备选型、技术谈判时,优先选择优惠目录产品;二是采购部门关注收集采购合同、产品性能参数、合格证明等资料;三是生产、技术部门要全面评价设备投入运行效果;四是财务部门收集资料、整理归档,聘请中介开展税务鉴证,并落实于所得税清算中。企业要根据落实政策情况予以一定奖励,建立责任主体为主导、联动部门分享的分配机制。

3、政府补助的业务处理。

为招商引资,推动项目建设,地方政府会在新征土地等方面给予企业发展建设支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地方政府财政返还属政府补助,如费用性返还,当期直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而资本性返还,于收到款项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后续依据资产的使用年限,分别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税法不同于准则,要求资本性返还于收到款项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后续分期确认收入时做转回处理。实际工作中,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不论费用性、资本性返还,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续根据返还使用情况、受益年限,再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四、其他税种管控

1、房产税政策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笔者认为,新建房屋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安装使用后与房屋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应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实中,由于政府规划、拆迁不及时等客观因素,导致企业虽然受让取得了土地但却无法使用。笔者认为,企业在签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应明确土地交付时间为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拆除完毕、具备使用条件时为基准日,对土地不具备使用条件的,请国土部门出具的无法使用该宗土地的有效证明,报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减免该期间的土地使用税。

3、采购设备关税处理

根据《关于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涉及的相关执行问题》(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进口设备及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关税。企业应编制政策应用方案和计划安排,列出了政策依据、注意事项、工作步骤、时间节点等,取得国家发改委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送达地方海关备案、提请减免关税。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