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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范文1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待遇。”《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业人员在获得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身自我保护和紧急避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也有相关规定。总的来说,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较好地得到了法律保障。
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比较低。我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和业主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以牺牲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甚至生命为代价,剥夺、限制、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是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现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权利保护的广度和力度不够。二是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和维护权利的意识较差。许多从业人员不知道自己应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行使、维护自身的权益。三是一些业主利用有关法律规定不健全,故意规避法律,剥夺、侵犯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有的老板与从业人员签订非法的“生死合同”,利用貌似合法实为非法的形式剥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四是侵权责任追究的规定不明确,难以依法监管。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不相容,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相容。因此,要真正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必须通过相应立法加以确认。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
(一)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的求偿权。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是否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是长期争论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而由此引发的纠纷和社会问题极多。《合同法》虽有关于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没有关于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享受工伤社会保险事项,没有关于从业人员可以依法获得民事赔偿的规定。由于对事故受害者的抚恤、善后等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善,很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给从业人员投保,现行的抚恤标准较低,不足以补偿受害者伤亡的经济损失,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不是生产经营单位拿不出钱来,就是开支没有合法依据。许多民营企业老板一走了之,或是“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把“包袱”甩给政府,最终受害的是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此外,法律还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的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是一种非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相或者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
第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获得工伤赔付的权利。受害者除了依法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彻底否定了所谓“生死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生死合同”的实质是私营企业老板利用法律不够健全和从业人员的无知和无奈,逃避因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是严重侵犯从业人员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二)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的和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着各种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带有危险、危害的因素,譬如接触粉尘、顶板、突水、火险、瓦斯、高空坠落、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易燃易爆等场所、工种、岗位、工序、设备、原材料、产品,都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可能。如果从业人员事先知情,就可以加强自我保护,遵守规章制度,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身伤亡。《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也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状况尤其是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最了解、最熟悉。只有依靠他们并且赋予其必要的安全生产监督权,才能做到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问题熟视无睹,不听取从业人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使本来可以发现、及时处理的事故隐患不断扩大,导致事故和人员伤亡;有的竟对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的从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针对这些问题,《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出现企业负责人或者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现象,由此导致事故,造成人员大量伤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法律赋予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不仅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为了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自觉照章指挥,保证安全。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由于生产经营场所的自然和人为的危险因素的存在不可避免,经常会在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的或者人为的危险情况。譬如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的从业人员,一旦发现将要发生透水、瓦斯爆炸、煤和瓦斯突出、冒顶、片帮、坠落、倒塌、危险物品泄露、燃烧、爆炸等紧急情况并且无法避免时,首先要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四个问题: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该项权利不能滥用。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所谓“紧急情况”除外。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譬如飞机驾驶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规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设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的必要性
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从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引发责任事故的最多,其主要原因有四个:一是从业人员的法定安全生产义务不明确,无法可依。二是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差,责任心不强,违章违规操作。三是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追究的依据不足。四是有关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较轻,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因此,有必要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四个作用: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二是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违章违规摔作。三是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为事故处理及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义务
《安全生产法》设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义务,主要有四项:
(一)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从业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业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权实施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必须服从。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正确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避免或者减轻作业和事故中的人身伤害。但由于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认为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必要,往往不按规定佩带和使用或者不能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引发事故。比如煤矿矿工下井作业时必须佩戴矿灯用于照明,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人必须佩戴安全带以防坠落等等。有的从业人员虽然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但由于不会或者没有正确使用而发生人身伤害的案例也很多。因此,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范文2
21.伤亡事故调查结束后,如何进行责任分析?为什么要进行责任分析?
答:伤亡事故调查结束后进行责任分析时,要依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而原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进行责任分析的目的是分清事故发生过程中所有责任者应负的责任,进行责任分析才能正确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22.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什么?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23.在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方面,〈安全生产法〉有哪些具体规定?见〈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24.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遵守哪些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3)应当设置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对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5)必须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规定;
6)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作业标准,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8)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
9)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10)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护畅通的出口。
11)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12)应当教育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为他们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佩带;
13)两个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交叉经营,作业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管理监督,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14)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15)发生生产重大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16)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及其法律责任是什么?见〈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八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①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未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与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6.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权利:(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做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从业人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不得因此受得对自己不利的处分。
(6)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义务:(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过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载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责任
①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②〈刑法〉第134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7.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方面应遵守哪些规定?还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见〈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九条
28.注册安全主任(工程师)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注册安全主任(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注册安全主任(工程师)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3)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4)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5)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6)参与编制安全规则、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安全主任(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8)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9)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10)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范文3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包含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意义是: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二、建筑业界实施《安全生产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逐步有所好转,各类伤亡事故呈下降趋势,对安全生产起到了极大的保障作用。但《安全生产法》在实施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普法教育存在死角
自《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政府及企业采取了各种形式进行普法教育,取得了一些进展,国民的安全素质也有一定的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国民的安全素质还有相当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目前全社会安全生产的法制意识不强,以人为本、依法治安的概念尚未普遍形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普法教育入手,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提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形成“人人重视、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
(二)安全意识淡薄
由于企业领导长期对建筑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抓安全生产的形式主义十分严重,为了利益最大化而漠视对生产工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不配备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肆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工人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工作状态,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另外,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不够,员工相应的安全意识淡薄很容易引起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三)安全管理基础薄弱
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是由于部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理不清安全与速度、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所造成的。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比较薄弱,解决建筑安全生产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相对滞后.安全科技成果的广泛应用缺少市场化的政策导向和经济激励措施。施工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应用与安全防护措施的研究不同步等;二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安全防护技术、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还相当落后.标准化、定型化和工业化的程度很低;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素质普遍偏低,安全人员文化素质偏低对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等一知半解,无法对施工队进行有效管理。
(四)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落实其安全责任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管理的问题;安全规章制度职责不清,管理目标不明确,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
(五)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还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效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制还未形成,与国际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安全监督方式和管理手段无法适应日益增大的建设规模,难以深入地开展建筑安全监督工作。
(六)工会权力落不到实处,职工安全权益得不到保证
工会有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合法权益的权力。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工会组织失去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工会对劳动合同安全内容缺少监管;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撤离避险权等防范事故的权利难以实现;企业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的工伤待遇没有保障;工会履行“群众监督”的职责得不到贯彻等。因此,必须加大工会对劳动者的保护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进行检查指导,切实履行工会职责,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结合安全生产法对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一)规范建筑市场,提供公平、合理、平等的竞争环境
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建设法定程序和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者,建设单位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进行落实,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用制度来规范、约束建设行为。凡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问题整改不力,或是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二)创新安全管理方法
夯实企业基础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建筑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出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企业要建立施工现场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并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将安全工作的违章情况、评估评价与招投标挂钩;对于“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按相应规定扣减商务标书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酌情给予暂停投标或降低资质等级处分。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将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
项目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责任到人、定期考核。不仅要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且要创新管理方式。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自查月报和安全诚信月通报以及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联动三项制度。通过报表,建设主管部门能够及时掌握在建工程的数量、进度、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安全诚信行为的月通报制度的实施,各建筑企业增强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压力感,减少了各类违规、违法操作行为,确保了建筑施工安全。
(三)提高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企业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对搞好安全工作至关重要,要加强宣传,不断增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促使施工单位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特别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将安全管理单纯靠政府强制的被动行为转变为企业自愿参与的主动行为,从根本上实现安全管理模式,从“事后查处”向“事前预防”转变,从“外部要企业安全”向“企业自己要安全,企业会安全”转变。建议各级主管部门进一步重视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机构、人员、职能、经费”问题。
(四)确保安全设施的投入,保障施工安全
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设施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使安全投入这一重要前提得到有力保障。随着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要求的不断提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也应适当提高取费标准,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定额费用,使定额费用与安全投入相匹配。加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管理力度,把好入场关。特别是对塔吊等进行垂直运输作业的起重机械必须作为特种设备采取备案、准入制度,强化市场管理和现场管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对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实行登记、验收、检测制度,使起重机械的管理逐步规范化。
(五)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员工的安全教育在施工企业中应该是必修课,而且应该具有系统性和长期性,其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生产知识,有效地防止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使“三不伤害原则”(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落到实处。安全教育培训要形成制度,适时适地,内容丰富,方式多样,讲求实效。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而有针对性。
四、结束语
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是项复杂工程,关乎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只是预防事故、提高生产安全所走出的第一步,如何保证在工作实际中较好的贯彻落实将任重道远。因此需要政府、企业以及每个国民做出自己相应的努力,为创建安全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雷斌. 如何加强城市安全生产监管[J]. 中华建设. 2012(05)
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范文4
公司员工安全责任书范文一
为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保护每个员工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杜绝各类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每个员工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力的同时,必须严格履行各自对安全生产应尽的义务。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现将相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甲方(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 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2、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预防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 贯彻安全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相应检查、对违反规定情况进行处理。
二、甲方(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对乙方进行安全环保技术教育,为乙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2、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告知乙方所从事的职业中可能遇到的职业危害及危险。
3、应按相关规定对乙方的实际表现进行奖罚。
三、乙方(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拥有的权利
1、享有参加社会和单位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参与各种安全生产活动的权利。享有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权利。
2、女工及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种,享有特殊保护或按规定定期体检的权利。
3、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领用必要劳动防护用品、防冻、防暑降温用品的权利。
4、有权了解所从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5、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及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有权对危险状况的了解、知情权,对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7、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及工伤赔偿请求权。
四、乙方(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履行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业主、监理、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服从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
2、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整改或向有关人员(部门)报告;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要求作业,自觉维护安全防护设施。对由自身原因发生的事故,负完全责任。按时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3、自觉接受各类安全技术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按要求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爱护各类安全环保设施。
5、严禁酒后作业和未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6、严格劳动纪律,不得私自串岗;工作时不得嬉戏打闹或干与工作无关的其它事情;禁止在施工区域和其他危险水域游泳。
7、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安全活动,参与抢险与救援等应急任务。
五、凡未经安全教育和考试合格者,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者,一律不准安排上岗作业。此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指用人单位、员工个人)各执一份。
六、本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书的附件,与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字后视为各方已经对此全面理解。
七、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 (职工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员工安全责任书范文二
为了切实保障每位员工的人身安全,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牢记在心中,落实到行动上,特订立如下安全责任书:
1、新进员工必须经过公司三级(入司教育、部门教育、班组教育)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并按时参加公司或部门的各类安全学习培训和安全应急演练,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2、上、下班途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3、遵守劳动纪律,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熟知本岗位不安全因素特点。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规程及各种安全制度,记录清晰、真实、整洁,并保持工作场地清洁,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4、保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通信设备整洁,生产施工器具摆放有序;未经批准,不得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得动用其它通信设备和机械设备(包括车辆);爱护各类防护设施和标语等,不得私自拆除挪作他用;非本人操作的各种设施、设备、仪器、电脑等,非经允许不得使用;不得擅自拉接照明用电等电线。
5、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协同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发现异常应妥善处理,及时上报,并认真做好记录。
6、公司对特殊岗位员工提供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每个员工必须正确佩(穿)戴和使用,妥善保管;进入特殊岗位前先检查一下自己或他人有无违章或冒险作业。
7、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各种违章指挥。日常工作与安全管理工作发生矛盾时,要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遇有严重人身危险而无措施保证的情况下,员工有权拒绝作业。
8、员工可以自觉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并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
9、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10、不得在工作场所内吸烟,不得烧电炉或明火取暖,严格遵守单位防火等安全制度。
11、不得乱倒剩饭剩菜,不得随地大小便,不准吵闹斗殴,努力搞好个人的卫生及室内、外场所的环境卫生,防止病虫害。
12、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健康体检活动。
13、遵守国家明文规定的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包括职工摩托车)。无驾驶证的人员严禁驾驶任何车辆、有驾驶证的人员严禁驾驶三无车辆和与准驾不相符的车辆,严禁酒后驾车、开带病车;不开超速车、英雄车,不强行超车。
14、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15、严格遵守治安管理条例和其它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16、发现安全事故,应在1小时内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积极参加事故抢险,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反映情况。
以上规定,望认真执行,切实做到。若有违反者,年终不得评先;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情况严重者,将处以罚款乃至除名。
此责任书一式三份,员工、部门、公司安委办各执一份。
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范文5
【关键词】健全;制度;完善;控制
随着我国安全工作的不断推广和深入,安全意识的日益提高,人们也逐步意识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尤其是我们建筑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可大大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控制、减少伤亡事故,有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特别是《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后,使建筑业立足于安全、高效、并如何科学、规范、系统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是必须研究的课题。
1.结合《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进行了初步地分析和探讨,提出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1.1 《安全生产法》中提出了国家监督,部门负责,企业自律,职工维权,中介服务。这既是对安全生产责任的高度概括,也是赋予安全生产责任制新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形成制度加以规范,同时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有义务承担安全责任,有义务落实各级安全责任,有权利对下级安全责任的好坏进行考核和奖惩。因此,从某意义上说,抓安全,不抓安全责任等于白抓。面对新形势和新的要求,必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笔者认为在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上应紧紧抓住安全责任的规范、安全责任的明确、责任的履行、责任的检查、安全责任的奖惩来开展工作。
1.2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安全投入、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因此说安全责任的规范和科学是安全工作科学管理和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为此要求安全责任的规范与科学必须同安全工作的原则、任务、措施、目标相结合。
1.3 一是重构安全生产责任理论体系;二是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有关规章制度;三是构筑安全生产责任的监督保障制度;四是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体制和机制;五是确立安全生产的投资保障机制;六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1.4 依托科技,提高水平;适应转变,强化管理;完善制度,严格执行; 应急预案,加强防范;推进创新,狠抓落实;抓住重点,兼保全局;监督检查,注重质量;严肃整改,不留隐患;强化教育,增强意识;合理考核,奖惩严明。
1.5 要求有一流的安全监察队伍;具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和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精神;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具有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奋进意识、群体意识;建立学习、例会、登记、谈心、讲评五项制度,最后另加一个创新思维,开拓进取、勤奋奉献。 以上规范安全责任的制度、任务、要求,从纵向上解决了各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从横向上协调了相关部门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义务,形成了安全网络的闭环。
1.6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三章明确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明确各级安全责任,必须科学界定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分层次定标,建立纵向安全负责机制;分系统立标,建立横向负责机制,消除管理上的“断档”和“空档”。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界限清晰,责任明确,并坚持领导负责、分工负责、逐级负责和岗位负责,把各自规范的责任制内容分别落实到所有责任人的肩上。达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做到了有标可依、有责可定、有量可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环环相扣,避免事故发生。
1.7 在安全责任的履行中,安全职能部门首先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各级责任人来说,主要职责是抓四个方面:
(1)一抓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是《安全生产法》具体体现,已纳入安全管理范畴。安全教育培训是防事故的治本措施之一,作为安全生产的各级责任人一定要把安全教育培训摆在突出的位置。通过教育培训,要使各级、各岗位人员明确自己的安全责任,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使所有岗位明确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严防因违章而发生事故。
(2)二抓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安全工作的依据是各项规章制度,抓制度建设就是为遵守法律提供保障。
(3)三抓现场管理。防事故主要防在现场。安全施工现场管理既有静态管理又有动态管理,既有物的管理又有对人的管理,既有对环境的管理,又有对防事故设施的管理,安全工作的现场管理,是一种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4)四抓队伍建设。各级责任人要抓好安全队伍的建设,发挥其骨干、中坚作用。尤其要发挥安全职能部门和所有安全人员的计划、实施、检查、控制作用。这样有利于克服安全责任履行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利于各项责任措施在各岗位得到真正落实。
1.8 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9 对于各级责任人来说,主要是检查他们抓宣传教育、抓制度建设、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情况,检查他们在安全工作中对人、财、物的投入是否合理,检查他们实行“三同时”及“四不放过”的情况,检查他们抓安全队伍建设及关心安全干部工
作、生活、活动情况,检查从上自下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1.10 离开了奖惩措施,安全责任落实就是一句空话。要落实措施,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挂勾。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形成奖惩分明的安全目标和考核体系,做到奖惩兑现。在兑现上实行重奖重罚原则,随奖随罚的原则。
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范文6
【关键词】建筑施工;新工人入场;安全意识;安全技术教育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建筑安全形成于施工项目,是建筑施工形象的窗口。因此,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疏忽不得,它伴随在建筑工程施工的全部过程之中。安全作为企业的卫士,以安全文明和优质工程作为市场竞争的法宝,安全技术则是建筑施工的重中之重。因此提高新工人入场的安全技术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业具有的风险比其他行业高,经常会发生故障,一些习惯上不按照规章制度建筑的活动即使禁止也依然在使用,相同的事故经常会出现。态势在壮大,措施在前进,制度也在发生变革,但是建筑行业安全管制方式依然是建筑单位承担责任,建筑行业管制、政府调控、群众监管的安全工作理念,然而,这种管制制度的很多内容都已经不符合现在的发展趋势,所以,要改革安全管制思想,建立单位体系,完善安全管制制度以便能够符合现代化态势、新的手段、新的制度、新的建筑者,做到安全生产,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建筑业中质量和安全是密不可分的,安全是质量的主要内容,安全就是质量,质量就是安全。特别是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满足建筑物的结构安全要求是项目竣工验收单饿首要条件,安全同时需要质量来保证。无论是质量控制还是安全管理它们共同要解决的问题都是意识问题。要想提高建筑的质量,搞好安全生产,首先的任务就是要提高职工和管理者的安全意识与质量意识。房屋建筑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必须全员参与,并且全员都要树立牢固的安全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工程项目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房屋施工的质量,不合格质量缺陷累积或增大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质变导致安全隐患,甚至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因此,必须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技术教育。
三、如何提高新工人入场后的安全意识
1. 对新工人进行入场的安全技术教育
安全技术教育应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和制度,同时结合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讲解。针对工程特点、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及周围的作业环境,从作业行为上采取具体有效的安全措施和作业方法。一般入场安全技术教育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及特点、施工安全管理控制程序、控制目标、影响因素识别、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对施工中的特殊工作和工种如: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吊篮、大型脚手架及各种操作平台等的安装与拆除,深基坑支护、土方开挖、超重超长钢构件、大型设备吊装等重大危险作业,以及预料到的重大职业安全健康因素都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教育。在不同的施工阶段,进行作业前的安全分析和识别教育,对安全工作的重点、难点要进行预测和识别教育,使新工人入场后的安全技术操作做到有的放矢、安全作业。
2. 对新工人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意识教育
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2002年11月1日就开始实行,以及行业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已于2004年2月1日开始施行,所以新工人入场必须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1)新工人入场前要知道和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例如:从业人员要知道和了解在安全方面的权力: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另外从业人员还要知道和了解的三种义务: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
(2)新工人入场前还要知道和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的六大纪律:进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2m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吊钩及拔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3)新工人入场前更应该知道和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例如: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业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掉闸装置。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塔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等,以及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坎等危险地区应设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等。这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在新工人入场前必须知道和掌握。
四、提高新工人入场施工安全操作技术
新工人入场前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操作技术,施工安全操作也就是不盲目操作,具体做法如下:
(1)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复工换岗人员未经安全岗位教育,不盲目操作。
(2)特殊工种人员、机械操作工未经专门安全培训,无有效安全上岗操作证,不盲目操作。
(3)施工环境和作业对象情况不清,施工前无安全措施或作业安全交底不清,不盲目操作。
(4)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岗位无安全措施,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交底,不盲目操作。
(5)安全帽和作业所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不落实,不盲目操作。
(6)脚手架、吊篮、塔吊、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起重机械、电焊机、钢筋机械、木工平刨、圆盘锯、搅拌机、打桩机等设施设备和现浇混凝土模板支撑塔设安装后,未经验收合格,不盲目操作。
(7) 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不排除,威胁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时,不盲目操作。
(8) 凡上级或管理干部违章指挥,有冒险作业情况时,不盲目操作。
(9) 在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作业、易燃易爆作业、爆破性作业、有中毒活窒息危险的作业和科研试验等其危险作业的,均应由上级指派,并经安全交底;未经指派批准、未经安全交底和无安全防护措施,不盲目操作。
(10)隐患未排除,有自己伤害自己,自己伤害他人,自己被他人伤害的不安全因素存在时,不盲目操作。
以上这些安全操作技术知识,必须在新工人入场前应得到教育,让每一位新工人入场前熟练掌握这些知识,方能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
五、 对新工人入场安全技术教育进行考核
进行安全教育与训练,能增强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知识,有效的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因此新工人在入场前必须进行安全理论教育,在他们熟练地掌握了入场前安全技术内容和施工安全技术操作内容后,要对他们的入场安全技术教育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从而保证建筑施工安全。
六、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工人入场只有进行了施工安全理论教育,熟悉和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和施工安全操作技术素质,掌握安全操作技术知识,才能够保证建筑施工安全进行。
参考文献:
[1]沈睿.论房建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的难点和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1(02).
[2]黎凯旋.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J].科技资讯,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