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手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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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手段

社会治理手段范文1

论文摘要:体育社会问题的出现和存在,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严重制约着我国体育的发展。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需用一系列手段对体育社会问题予以解决和控制。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手段主要包括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纪律手段、社会奥论手段。

一、体育社会问题及危害

体育—这一人类社会活动,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体育的实际社会效能不仅表现在增强人们体质,同时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国家安定团结、丰富文化生活、培养人们良好的个性心理、促进经济发展、发展国际交往和促进人们之间的友谊过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现在出现了一些体育社会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干扰人们生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同时妨碍体育的正常健康发展,既不利于正确地完成体育的目标,也不能充分发挥体育的各种效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方法予以治理。

所谓体育社会问题是指: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关系、作用和事实,出现病态或失调,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并影响体育运动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需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的社会现象。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有时表现为一种客观行为,如“吹黑哨”、“打假球”、“滥用违禁药物”等等;有时表现为一种客观现象,如“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发展失衡”问题,“我国竞技队伍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以及“‘体育政治化”问题等等。

综合起来说,我国体育社会问题的影响和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体育的影响:妨碍体育的公平竞争,站污了体育的形象,_对运动员、教练员及人民群众身心产生危害,导致体育畸形发展。第二、对社会的危害:干扰人们的生活,严重时能扰乱社会正常运行秩序,甚至引起和激化社会矛盾。

二.体育社会问题的治理

1、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必要性。

正因为体育社会问题同时具有两方面的危害和影响,所以要对体育社会问题进行治理。另外,治理好体育社会问题,对消除体育中不公平竞争现象,维护体育原有的纯洁的精神,促进体育的健康发展,让体育更好地为建设我国的“两个文明”服务,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的意义。同时,我国的某些体育社会问题几近“疯狂”,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如前段闹得沸沸扬扬的“黑哨”事件,但是我就是不明白为什么有些人要“捂着盖子”,不敢揭开。当我们为中国足球“冲出亚洲,走向世界”而欢呼时,又有谁知道正是中国的这种“国粹”—“假球”、“黑哨”,耽误了我国足球运动多少时间。

2、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手段。

①行政手段。因为目前我国政府是利用行政力量来对体育实施宏观调控,那么治理体育社会问题就少不了要通过使用行政手段。采用行政手段治理体育社会问题,是通过制定体育的方针、政策、调拨体育经费、任免体育官员、审批体育社会团体、开展重大体育活动,以及通过对各种体育理论的选择和评价,组织研究体育的发展战略,编制体育的规划和计划来实现。

②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中起着主导性和规定性的作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各体育社团的群众团体法等。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稳定性和不可违背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在体育竞赛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检查”,“在体育竞赛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是对解决“滥用违禁药物”问题的直接写照。在运用法律手段对体育社会问题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应注意两点:其一,具体针对某些问题的法律条文,随着这类具体问题的解决而自动失效,对于这些条文要予以扬弃。其二,对可预见性的新的体育社会问题,应通过立法的手段提前予以控制,以避免这类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和恶化。

③纪律手段。纪律是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为自己的成员规定的行为准则,与法律不同的是,因各组织的性质、目标不同,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纪律,所以纪律有多样性的特点。纪律是法律的辅助手段,也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违背性。纪律手段在治理行为性体育社会问题中起着重要作用。

④社会舆论手段。社会舆论可以督促某些现象性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对一些行为性体育社会问题具有控制作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社会行为的导向。社会舆论往往暗示出特定社会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以体育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作为一个社会层面,它的基本价值规范是“更快、更高、更强”,基本行为准则是“公平竞争”。这正是社会舆论一直关注和监督足球运动中的“假球”问题和“黑哨”问题的原因。其二是社会行为的约束。社会舆论是一种公意,反映大多数人的意见,对少数人的与众不同的言行,特别是越轨行为具有压力。如“吹黑哨”、“打假球”等是少数人的行为,这些人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往往会改变或放弃自己原来的行为。

⑤其他手段。包括道德、习俗、信仰等手段,它们主要是通过对人的思想、观念、认识等产生作用,然后再对治理体育社会问题产生影响。如“运动场暴力”问题,不仅影响正常的体育比赛,还对运动员和观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通过对运动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后,可以适当地缓解或解决这一问题。这些手段虽然不像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来得强烈和直接,但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3、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基本要求。

①应具有客观性。只有对实际问题进行正确、客观的认识,才能发现问题的症结,进而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然而,我们的认识往往受到许多主观因素的影响,不能作到公正和客观,这要求我们对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作具体的分析,有效的治理必须建立在正确、客观的认识上。

②应具有针对性,或称选择性。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治理方式或治理手段,都要针对具体的问题。或者说治理具体的问题时,采取的方式、手段应有选择性,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否则适得其反。

③应具有灵活性。在治理某一问题时,往往有多种方式或手段可供选择,在选择具体的方式和手段时,要依据问题的发展和变化,灵活地变换选择,才能有利于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和控制。

④应具有适时性。体育社会问题都是发展变化着的,因此在治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适时性。比如,相关的法律条文一定要适用于现时期的问题,而不应只是对过期问题的鞭答;社会舆论一定是关注现时期的问题,而不应仅是对未来假想问题的谴责。

4、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两个基点。

治理体育社会问题的基点应该放在对现行体育体制和体育法制的改革和完善上。包括体育社会问题在内的任何社会问题的产生,几乎都与相应的社会制度和体制的失调有关,并且在导致社会问题的各种原因中,体制和法制的失调往往是根源性的。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变迁的广泛性和迅速性,使得某些体制和法制上的东西存在缺陷或混乱。如我国的足球管理体制,“中国足协”既是民间足球协会又充当足球运动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甲级”联赛的组织者,又是管理者、经营者,还是执法者。这种体制,与我国球迷痛恨的“黑哨”、“假球”等问题的出现,有着莫大的关系。《体育法》只对体育比赛中的裁判权利义务作了一些规定,但没有对裁判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甚至在中国足坛“黑哨”现象曝光后,却一时找不到适当的法律条款来惩处。

根据以上事实,笔者认为为了有效的治理体育社会问题,应该合理地改革我国的某些体育体制,进一步完善体育法制。具体的说:在体育体制的改革方面,应确实分清行政、管理和经营的性质、权限和责任,不能因体制自身的混乱,而成为体育社会问题产生的“温床”;在体育法制方面,《体育法》中应该具有详细的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处理的条文,不能因自身的漏洞,而让某些体育社会问题的产生有空可钻。

三、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体育社会问题

1、应该充分地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存在两个方面的影响和危害,不能文过饰非,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治理。同时应客观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与其它社会问题相比,其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冲击力要相对较小,在治理体育社会问题过程中,不要将之盲目扩大化。

2、要认识到体育社会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治理这些问题需要一个过程,从理论研究到实际矛盾的解决,往往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有些体育社会问题的产生背景相当复杂,需要体育部门和其它部门进行综合治理。

社会治理手段范文2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基层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和重点都在基层,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关乎社会稳定大局,意义十分重大。

一、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应有之义

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过调节其特有的结构调节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决。另一方面法治通过国家强制性保障社会治理活动的法律权威性;最后法治通过确定边界和底线使社会治理活动有可预期性。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和基础就是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社会矛盾和冲突多发于基层,集中体现于基层治理中,伴随着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加速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已成为现实问题。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于现代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程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整体优化。换一个角度来讲,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体现和反映国家治理能力的“风向标”。

就我国当前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建设实际情况来看,基层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关键性和基础性的,同过去以“管控思维”为主体的社会治理方式相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并在最大范围内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过制度建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绝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真正实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等目标。

二、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从理论而言,社会治理是一项公共职能,为了实现这一公共职能,社会治理的主体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计划、行政处罚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会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讲本质上就是公权力的行使,是行政行为的实施。在现代法治国家,只要是权力的实施行使,就必须受到法治约束,只要是权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须符合法治精神。社会治理采取的行政行为本质就是法律行为,这是社会治理的法律属性。这一点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普遍运用。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社会治理主体的法治化。就社会治理的国家公权力而言,管理职能之间的空缺、重叠和冲突都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机制和法治方式协调、沟通和解决;就社会治理的社会公权力而言,公共职能与国家职能的界限、分工、冲突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确、指导和协调。二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确保社会治理行为的法治化。社会治理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体现了行政行为一般性原理,体现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而且现实中,在社会治理中,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会直接面对尖锐的利益冲突、强烈的价值碰撞和巨大的社会诉求,其运用得当与否将最直接影响国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运用法治思维确保社会治理责任的法治化。有权力就有责任,责任是权力的本质属性,而且这种责任应当且必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治思维与权力思维的差异之处就在于是否承认权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维认为法律的权威高于权力,公权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制度障碍

虽然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有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但从现实情况看,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着严重制度障碍:其一,现在制度已经相对落后。我国原有相关法规是适应传统社会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会管控思维严重,与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相去甚远,出发点和制度建构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其二,立法相对滞后。进入新时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以后,实施由“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导”转变以来,许多地方在实践中已经做了许多有益尝试,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意识的成果,但是相应的立法工作却显得滞后,特别基层自治组织、基层治理机制合法性问题,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问题的许多方面仍未纳入法治保障轨道。其三,法规效力层级不足。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有关基层社会治理的法规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许多地方通过地方政府立法对现实矛盾加以调节,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不高,甚至因为没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相关上位法规的问题。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不复存在,何以谈其效果和作用?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当前基层社会治理主体,特别是一些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党员干部的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依法治理的传统和氛围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观上大量存在许多领导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让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场合发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控的传统思维。

(三)行政手段的路径依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社会结构和利益需求呈现多元趋势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难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种手段协调,其中法律手段应该成为主导,如前所述,行政手段应在法律框架设立的范围内发挥效用。过去中国,在人-单位-国家这样的架构下,通过上行下达执行行政命令实现社会治理确实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面对社会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层的现实情况,过分依赖行政效率只会导致基层社会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极易导致权力寻租,导致腐败。这样的路径依赖极易发生打着“发展压倒一切”等片面观点的旗号,时不时发生突破法律边界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权利,认为改善了群众生活,尽管违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种种,突破法律边界和底线,不惜一切代价和手段处理矛盾纠纷,最后结果往往是进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视行为,于长远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的思考

(一)最关键的是领导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自觉学习,增强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过法治思维进行思考,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理念内化于心;通过比较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人治思维、人治方式在治国理政方面的优劣,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必要性,改变过去那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人治”思维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领导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始终牢记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通过干部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领导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使领导干部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重视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两方面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充分运用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使领导干部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习惯。同时对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视,应在组织、人事管理等重点领域坚持给人治亮“红灯”,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所有领导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上强调法治指标

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的:“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因此要将法治指标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各级组织部门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提拔重用那些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领导干部,通过激励机制,促使更多领导干部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四)要积极营造法治环境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努力营造稳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围,使领导干部习惯法治思维,习惯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使其养成良好的法治思维习惯,形成优秀的法治思维品格,养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法治氛围。

崇尚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根据法律思考,把法律当成思考、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法治方式指领导干部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过制定、执行法律,运用法律方法治国理政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权利制约权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约束和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总之,我们需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坚持法治导向,提升法治能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社会治理手段范文3

我们已经进入网络时代。这个时代最根本的标志就是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中心,都能成为网络上的节点。网络化生活已经成为常态,网络化交往不再是虚拟化,而是真真切切的现实存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网络已经深刻影响到一个国家的治理结构、方式、手段以及绩效,成为各国政府、政党都非常关注的执政手段,其制度创新的意义正在超过其技术创新意义。

面对网络带来的挑战,国内外政府都在积极应对,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流程再造、技术手段创新,充分利用网络带来的新机遇来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我们必须认识到传统的政府治理与通过网络治理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别。政府要垄断信息,网络则使每个人都有了麦克风;政府管理是属地性的,网络则是跨地域的;政府管理要统一化,网络需求则是多样性;政府管理要辨明个人身份,网络参与则是匿名的;政府内部信息传递是有层级的,网络上信息传播是水平的,等等。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是网络时代到来的直接推动者之一,理应成为网络时代的受益者,即自觉地利用网络来改革自己,提高治理能力,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要实现这个目标,应该将网络纳入治理的全过程之中,努力实现技术创新与理念、制度、机制、组织创新的有效互动。

首先,政府要对网络上的言论保持接受、包容、开放、合作的心态。网络不仅是技术进步,更是思想观念表达的平台。网络上的言论表达既是社会认识的反映,更是各类观点,尤其是激烈观点的放大,这与网络本身的特点密不可分。但不能因此就忌惮、害怕,乃至压制。在信息时代里,这不仅是“因噎废食”的举动,更是主动脱离社会现实的愚蠢行为。诸多案例告诉我们,哪些地方党委政府对于网络越包容,那里的社会怨气转变为激烈对抗的可能性就越低;哪些官员利用网络的行为越主动,他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时候就越自如。

其次,政府要在网络的发展过程中始终保持推动、支持的姿态。网络的发展不仅取决于技术的创新,也需要得到政府的支持。而政府的支持除了体现在产业政策、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外,更体现为对于网络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广泛使用上。利用网络,可以推动本地产品市场的扩大,提供多种形式的就业,培养本地社会组织的发展,为本地公众参与公共生活提供渠道等。在这些方面,政府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领域。

社会治理手段范文4

一、乡镇农村垃圾的综合治理路线

乡镇农村垃圾治理方法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处理方法及维持治理意义上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政策、措施和程序,可分为软、硬两类方法。软方法主要指经济手段、科技手段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治理除包含垃圾处理外,还包括垃圾管理及政府与社会互动等层面对垃圾处理的作用,软方法虽然不能引起量变,但对后续回收、生物转换、热转换和填埋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应列入垃圾治理方法之一;硬方法主要指垃圾分流分类、物质回收利用、生物转换、热转换和填埋处置。传统上,垃圾处理方法主要指生物转换、热转换和填埋处置三类,没有包括分流分类与物质回收利用,前者在以消纳垃圾为首要目的时代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后者因物质回收利用权属经贸部门而未被垃圾处理管理部门纳入垃圾处理范畴。由此可见,目前应综合评估的垃圾治理方法有经济手段、科技手段、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垃圾分流分类、物质回收利用、生物转换、热转换、填埋处置八种。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下,乡镇农村垃圾治理的主要准则依先后顺序为无害化、资源化、节约资金、节约土地、居民满意和减量化6项。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要求无害化和资源化,尤以无害化处理最为重要;提高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解决垃圾处理资金短缺需要节约资金;资源节约与保护及经济与城乡可持续发展要求节约土地;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居民满意;循环型社会系统建设要求资源化和减量化。在此先后顺序条件下,利用层次分析法,可以得到经济手段、科技手段、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垃圾分流分类、物质回收利用、生物转换、热转换、填埋处置八种治理方法的权重,并由此得出以下结论:

1、物质回收利用、生物转换、热转换和填埋处置四种硬方法的权重相当,不存在谁先谁后或谁好谁差的选择问题,只要能落地,其中任何一种或几种都可选用。

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分流分类应优先于物质回收利用、生物转换、热转换和填埋处置。考虑到全面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需要举国机制及配套政策,非一座城市更非一个乡镇可以独立推动,当地政府仅能选择性地落实此制度,因此,当地政府的重点是因地制宜地推动垃圾分流分类,为提高物质回收利用、生物转换、热转换和填埋处置的效率效益创造有利条件。

3、经济手段和科技手段是最为优先选用的治理方法,当地政府应高度重视,出台垃圾收费、奖励与惩罚等经济措施,出台政策鼓励垃圾治理科技创新与进步。

综上所述,乡镇农村垃圾治理应大力善用经济手段和科技手段,优先推进垃圾分流分类,因地制宜地推进物质回收利用、生物转换、热转换和填埋处置。

二、乡镇农村垃圾的综合治理流程

垃圾治理过程包含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有流动就有方向,有必要理顺流程。尽管从处理效果来看,一些治理方法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选择问题,但从物流角度来看,还是存在排序问题的。根据上述综合治理方案,可给出乡镇农村垃圾的综合治理流程(见图1),该治理流程包含三方面信息:一是明确垃圾治理的各个环节及其衔接关系,二是明确各环节的主要内容,三是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作业主体,没有给出资金等方面的信息。

垃圾治理流程涉及政府、企事业单位、村民和社会组织。政府是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同时也可参与物质回收利用、生物转换、热转换和填埋处置等垃圾处理作业。企事业单位、村民和社会组织是垃圾治理的主要作业主体,应专业化、社会化和产业化。

乡镇农村垃圾治理涵盖源头减量与排放控制、垃圾收集与转运、物质回收利用与生物转换、能量回收与填埋处置五个环节,可能的物流共十八种方式(见表1)。

乡镇农村垃圾治理应建立专门的收运队伍,定时定点收运,大件垃圾及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也可采用电话预约收运方式。垃圾收运由生产者或生产者委托的收运单位、垃圾处理企业指定的收运单位和政府授权委托的收运单位三类承担。生产者或生产者委托的收运单位主要承担农资垃圾包装物和失效农资产品的收运;垃圾处理企业指定的收运单位主要承担无毒无害的一般废弃物的收运(有些地区由事业单位承担);政府授权委托的收运单位主要承担农药瓶等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及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的收运(有些地区由事业单位承担)。

区(县级市)应合理规划乡镇农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物质回收利用与生物转换设施宜以自然村或行政村为服务区域,宜以中、小规模为主。热转换(能量回收)与填埋设施宜以一个或几个镇为服务区域,宜以大、中规模为主。乡(镇)政府应保证适当处理能力的物质回收利用与生物转换设施正常营运,区(县级市)政府应保证适当处理能力的热转换与填埋设施正常营运。填埋作为一种应急措施,应具备一定的填埋库容。

三、落实乡镇农村垃圾综合治理方案的重点工作

(一)建章立制,促进乡镇垃圾治理法治化

建立健全乡镇农村垃圾管理机构,编制乡镇农村垃圾治理规划和管理办法、乡镇保洁与垃圾处理经费管理办法、垃圾计量管理办法、设施建设与营运需求执行办法、垃圾处理服务购买与分配办法、设施建设与营运监管办法、垃圾处理考核办法等,完善乡镇垃圾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理顺区(县级市)、乡(镇)、村委会和居民联动机制,建立垃圾处理服务购买与分配机制,建立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建立垃圾处理考核机制,建立垃圾处理设施监管机制,建立经济激励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乡镇垃圾治理法治化,推动乡镇垃圾治理稳步发展。

(二)因地制宜,推动乡镇农村垃圾治理方案具体化

一是建立农资垃圾收运队伍。供销社下属农资公司专营农资,有能力承担农资垃圾的收运,这是农村地区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有利条件。农村地区应理顺城市管理(环卫)部门与经贸部门(供销社)之间的关系,充分利用供销社的优势,引导供销社代表农资生产者回收利用农资垃圾,鼓励供销社代表村民回收利用农产品垃圾。

二是因地制宜选择生物转换方法。可供选择的生物转换方法有饲料化、特种酶制取工业乙醇、蚯蚓(蟑螂)堆肥、堆肥和厌氧发酵制沼。餐厨垃圾饲料化处理的技术较成熟,机械化程度高,占地较小,资源化利用程度高,具有技术优势与经济优势,但生态风险难以预测。特种酶制取工业乙醇目前仍停留在实验室研究阶段,有待对原料成分、操作参数等进行系统研究,商业化用于餐厨垃圾处理还有待时日。蚯蚓堆肥投资少,简单易行,但土地利用效率低,一般只适用于餐厨垃圾分散处理,1亩地每年只能处理100t有机垃圾,生产2-4t蚯蚓和37t高级蚯蚓粪,蟑螂堆肥也具有类似特点。好氧堆肥技术简单、成熟,广泛用于园林绿化垃圾、秸秆等农林垃圾的处理,但占地大、周期长、臭气难以控制、产品销路不畅,宜控制在中小规模,缺氧堆肥(沤肥)也具有类似特点。厌氧发酵制沼占地小,资源化与减量化效果好,臭气易控制,具有推广前途。各地可根据有机垃圾的产量、性质、土地及资金等情况,选择适宜的生物转换方法,对于人口较多的自然村、行政村或更大服务区域,可采用厌氧发酵制沼,对于人口稀少或偏远乡村,可采用沤肥或蚯蚓堆肥等适合于小规模处理的方法。

三是建立与治理流程相适应的资金流,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控制资金投入,确保资金链环环相扣。

(三)创新突破,建设乡镇农村垃圾治理试点

建设乡镇农村垃圾治理试点工程,探索垃圾处理各环节及其组合方式的优化,引入市场机制,引进社会资金及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开发与开放乡镇农村垃圾处理服务市场,创新垃圾处理服务模式,积累产业化经验。由试点晋级示范,再到推广,发挥榜样的带动作用,形成一户带一村、一村带一乡(镇)、一乡(镇)带一片的良好局面。

四、乡镇农村垃圾治理案例

(一)长沙市乡镇垃圾治理模式

长沙市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推广“户分类、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的垃圾清运处理模式,在偏远山区、经济实力差的乡村,实行分类收集、就地填埋模式。要求农村做到“三有”:户有垃圾存放桶、村有垃圾收集池、乡(镇)有垃圾中转站;做到“三无”: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乱堆乱放。为了强化乡镇干部及村干部治理农村环境卫生的责任意识,长沙市决定每半年组织评出“十佳乡镇十佳村”和“十差乡镇十差村”,评比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同时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绩效考核。不讲卫生的乡镇,在评选中将被“一票否决”。

社会治理手段范文5

【关键词】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 法治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是对于社会服务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领导、决策与规制。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社会治理包括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两重基本形式。全球治理委员会对社会治理进行了较为权威的定义:“治理是各种机构或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多方面的总和,调解不同利益主体并相互合作实现目标的持续过程。既包括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达成的非正式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了我国对治理主体从依靠党委政府到协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多元化的要求,对治理对象从不同方面到不同层次利益的广泛化的要求,以及对治理手段多样化的要求,这是社会治理理念在中国的本土化和具体化。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目标,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对此可以进行如下的解读: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应该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的,不可以逾越法律的范围。所谓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也就是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社会治理必须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来。法律应该保障社会治理创新,这样才能保证创新社会治理的权威性、合法性以及持续性。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自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进入了高速转型时期,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情况。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大众对公共事务有着越来越高的关注度与参与度,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的社会化的结果。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过去高度集中和高度组织化的“政府统管一切”的社会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已经势在必行。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我们可以从法治和社会组织两个方面入手破解。社会治理的创新,是在法治的前提下的创新,即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必须以社会组织作为突破点,在法律体系内,依法组建成立社会组织并鼓励其参加各类社会治理活动,以协调社会、市场与政府三者间的关系。

(一)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重要参与主体

由于我国现代化建设起步时间较晚,人口众多,所以政府仍然是目前最主要和最有力的社会治理主体。但是这也导致了我国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造成了政府部门机构臃肿,服务质量不高,社会治理效率低下等负面影响。反观社会组织,虽然不同的社会组织的作用和目标都各不相同,但是其建立和运作的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弥补市场的失灵和政府的不足,许多公共事务如果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处理,往往能以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发展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本身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并且强调了社会组织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运作制度的要求表明发展社会组织本身就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要条件,要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必须将社会组织也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

无论是政府的社会治理还是社会的社会治理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的。建设有限政府不仅仅是出于发展社会组织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也是法治本身的要求;社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发挥其社会治理的作用,既需要法律给予制度上的保障,也不得逾越出法治的围墙。

三、发展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意义

现代治理理论要求,实施有效的管理所需要的资源是分散在各中社会主体之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应该是互相协作的关系,多方社会力量应该通过多种管理手段进行合作,共同履行社会治理的义务,唯有这样才能最大的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社会治理依然过分倚重政府的力量,并且存在政府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理念有误的问题。有一些政府部门或行政官员对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的认识存在偏差,依然存在着 “社会管理”和“大政府”的社会管理观念。社会管理强调的是以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管理行为,其运作的核心是政府权力,行政手段的运用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而社会治理则区别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管理理念是服务与公正,它要求社会不同主体与力量之间协商合作,一方面要激活私营部门与公民社会的活力与自主性,一方面又要保证其对公众负责。

政府是传统管理体制中唯一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主体,而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社会和公民,缺少了民众的参与和认同,社会组织就难以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离不开公民意识的培养。在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还政于民的过程中,能否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强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领域的合作管理,能否实现真正的善治,关键在于公民是否自愿合作并对社会治理模式产生自觉认同。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是公民精神,所以当民众意识到自己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共利益与自己密切相关,自己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来。公民意识是发展社会组织的必要条件,而社会组织则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条件。发展社会组织可以为公民精神的培养提供土壤,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是实现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更加重视社会自治[J].人民论坛,2011,(6).

社会治理手段范文6

论文关键词:思想政治理论课 高职生 诚信 教育 有效途径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优良传统,也是当代高职生做人、做事、学习、交往的根本原则,是每一个高职生都应该具备的最基本的素质。但是近几年来高职生诚信道德的滑坡令人担忧,出现了很多诚信缺失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许多的负面影响,加强高职生的诚信教育已经刻不容缓。

一、高职生诚信缺失现象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一)高职生诚信缺失现象的表现

1.从学习方面来看。高职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能真正的依照诚信这个基本准则去对待学习,如上课迟到早退,抄袭作业,剽窃论文,考试时候面对学院的处罚规定作弊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并且作弊手段也在与时俱进,时有创新,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令监考教师哭笑不得。

2.从就业、择业方面看。高职生在就业、择业时,为了能有更好的选择,会不惜弄虚作假。如,篡改求职材料中的成绩单,虚构在校的学生干部、获奖情况、参加的社团等等。下面列出的一些现象时有发生,如一招聘单位在某学校招聘,回去一分析,200多份里面就出现了十几个学生会主席,几十个班长,其他班干部就更不用说了。在签订了就业合同之后,部分高职生不能够做到诚信,经常出现毁约、违约现象。

3.从社会交往方面来看。一些高职生在与同学、朋友的交往中会出现如借钱不还的现象,甚至部分高职生申请了助学贷款,在毕业几年后仍然不予还款,带来很不好的社会影响,还有部分高职生在自尊心与虚荣心的驱使下,撒谎时脸不红心不跳,习以为常,自以为高明。

(二)高职生诚信缺失现象的原因

1.社会环境。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由于市场经济带来的拜金主义与享乐主义等副作用使部分高职生难以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判断是非的能力产生了偏差,在做人做事时丢掉了本应有的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等基本准则,尤其社会上也存在着一些不诚信的风气,如官员的腐败现象、社会的不正之风、市场中的假冒伪劣、欺诈坑骗、体育比赛中的“黑哨”等等,也给高职生带来了精神污染。

2.学校环境。学校教育对一个人的精神境界的影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影响高职生生长、学习的过程中的很多事情。如学校乱收费、在升学时托关系、走后门等现象比比皆是,影响十分恶劣;一些教师学术腐败、误人子弟,课堂上应付了事,课下办班收补习费;在学校里有关系的学生备受关注,没关系的学生备受冷落。这些现象,都给高职生传递了一些不诚信的信息,对高职生的思想产生不良的影响。

3.虚拟网络环境。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交往媒体,和高职生的生活、学习息息相关,而网络的虚拟性又给高职生开辟了一块可以“不诚信”的土壤,高职生可以在这里使用非实名账户,并可以发表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甚至可以恶搞。从某种程度上讲,网络的出现也是助长高职生失信行为的一个很重要因素。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加强高职生诚信教育的有效途径

加强高职生诚信道德教育,提升高职生的诚信素质,这需要从教育、社会管理、法制等多个方面共同去努力。在

这里笔者仅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这个角度去分析加强高职生诚信教育效果,提高高职生诚信意识的有效途径。

思想政治理论课是高职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担负着高职生诚信教育的重大责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能否取得实效,关系着高职生诚信教育能否落到实处,但事实上,教学效果一直以来不甚理想。

课堂教学是联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高职生的主要桥梁,课堂教学效果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素质、思想政治理论课授课内容和教学手段的选择以及和高职生的及时沟通、心理辅导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素质修养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也是高职生心目中的榜样,而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要做好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榜样,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就要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学识水平和理论素质,要提高理论素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素养,摆正自己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做到为人师表、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做真学问、为诚实人,知荣知辱,不要理论一套实际一套,更不要学生前面一套学生后面一套,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要通过自身素质的提升用自然散发出的正气和人格魅力促进和引导高职生对的诚信的再认识。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的选择

1.教学内容的选择。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教学内容尤其是案例的合理选取。不仅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包括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讲授,更要注重案例的选择。“诚信”的话题自古已有,可谓数不胜数,高职生从小到大,多少老师讲过,听得早已麻木没有感觉了,要注重发掘发生在高职生身边的,能听到、看到、感受到的案例,这样才会更有说服力和可信度。例如,从2002年开始央视就举办了《感动中国》栏目,每年会评选出10位感动中国的人物,他们的事迹感动之余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思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该随时从教学案例库中选取和添加诚信人物的案例,以保持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兴趣和信任度。

此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案例的处理方面还有一点极需要注意,通常说讲解案例,实际上很多教师只是做到了“讲”,并没有做到真正的“解”,也就是分析。要知道分析才是讲解案例最重要的部分,如果只是讲案例,那也许故事听完就完了,许多高职生并不能自觉地去思索,只有教师引导高职生把案例背后的深层次的东西—诚信的本质,意义等挖掘出来,让高职生有所思、有所感、有所悟、有所知,才能真正引导高职生对诚信的正确理解和思考。

2.教学手段的选择。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尝试新的教学方式,远离单一、静止的教学模式。当前的高职生思想活跃,接受新事物较多,原有的单一静止的教学手段已经满足不了高职生日益增长的求知需求,必须尝试用新的教学手段。(1)多媒体教学手段的选择。多媒体教学手段信息量大,图片、视频的大量使用可以使教学内容更直观,让高职生印象更深刻,感触更深,影响高职生“三观”的树立和是非观、道德意识的养成。(2)探讨式教学手段的选择。在针对“诚信“问题的时候,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尽量多的给予高职生自己思考的空间,让高职生通过观察、思考来参与到讨论中去,最后得出结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给予点评。这样高职生对诚信的认识既有自己的思考,又有同学的想法,同时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给予最后的正确的引导,对高职生诚信意识的养成有很大的作用。

(三)加强对高职生的课后心理辅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不让负面因素影响高职生的诚信观的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