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征管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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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征管法

最新税收征管法范文1

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目前经营砂石料的业主能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为零。在这次全县开展砂石料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求砂石料经营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报,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近20户仅有3户进行了自查补报了增值税1.05万元,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税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扰了税收秩序。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4、对那些确无建账能力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砂石料经营业户采取工人工资监控、燃料动力监控,产销量实地监控,堵好产销两个口。按照税源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堵塞税收漏洞。实行查账与查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5、加强纳税宣传辅导和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将有关税收法规送到纳税人手中,及时通报与纳税人有关的最新税收政策,使纳税人明白税收政策,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让纳税人缴“明白税”、“放心税”,提高纳税人对税收的重视程度,督促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诚信纳税;二是主动对砂石料业户进行纳税辅导,及时受理和解决纳税人提交的涉税事宜,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做到文明高效、优质服务,让纳税人满意,进而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找准砂石料行业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切入点,牢牢把握砂石料行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思路,时刻关注砂石料行业的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征管策略,就能够全面管理好砂石料开采加工行业,让这些纳税人为我县的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特别是2005年“8.14”我县境内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灾害,全县大部分省级公路、乡镇公路被洪水冲毁,几十座桥梁被冲断,农户房屋倒塌。灾后重建、房地产开发热、村村通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对砂石料需求量增大。2005年10月14日县水利电力局和国土资源局联合对全县5大流域中的7个河段砂石料开采权实行了公开拍卖。使砂石料经营市场化。促进我县砂石料行业有了较快的发展。然而,面对全县已发展近20家砂石料经营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却出现了相对滞后的局面。

一、砂石料经营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调查掌握的情况看,砂石料经营的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证照不齐无证经营现象严重。结止目前,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已达20户,仅5户在公开拍卖中取得了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有2户未能按期取得营执照和砂石料开采许可证;其他十几户采砂业户只办理了临时采砂许可证。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少砂石料经营业主主为逃避监督和管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根本不办理税务登记证,造成税收管理真空和税收的流失。

2、生产经营上规模不建账,税收征管难监控。在近20户的砂石料经营业户中投入生产设备3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业户有16户;投入生产设备主要有挖掘机,铲车、破碎机、分筛机、采砂船、运输车辆。有的经营业户已能将砂石料加工、分筛成4个以上类别的精制砂进行销售,生产经营上了规模。经营业户认为生产工艺简单,产品单一,不需建帐进行会计核算。致使税务检查无据可查。即使有少数建帐户,也不如实提供其帐务,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严重存在,税务人员根本无法进行管理监控。

3、砂石料销售不用发票,购货单位不索取发票使偷税成为可能。由于城乡居民建房、房地产开发商和预制构件厂用砂大户,购进砂石料时不需要发票,缺少索取发票的意识,使砂石料经营业户不需领购发票和开据发票,收入照样能够实现。税务人员无法获得砂石料经营业户真实生产、销售的信息,使偷税成为可能。

4、生产经营环境复杂,税款核定难。由于砂石料开采均为个体私营业主经营,没有财务核算资料。同时砂石料开采均在河道流域中,当税务人员到了砂石料现场调查却找不到经营者。现在砂石料行业经营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砂石料经营者不需把砂直接送到用砂单位和个人那里;用砂单位和个人也不需直接和砂石料经营者接洽,而是由跑运输的农用车主与两者联系通过买和卖赚取运费。砂石料经营者为了把砂石料销出去,自已或组织亲属购置运输车辆运砂,税收管理员无法确切了解每个砂石料经营业户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给税款核定征收带来很大困难。

5、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申报管理难。由于经营砂石料的群体,80%以上是农村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对税收的理解就是认为掏他们口袋里的钱,很难自觉纳税。目前经营砂石料的业主能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为零。在这次全县开展砂石料税收专项检查中,要求砂石料经营业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补报,全县砂石料经营业户近20户仅有3户进行了自查补报了增值税1.05万元,开展了此次专项检查,但仍有不少纳税人在税收上做文章,能躲就躲,能逃就逃,明拖暗抗,干扰了税收秩序。

二、加强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

1、加大《税收征管法》的执法力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四条之规定,要求纳税人按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申报纳税,违者依法给予及时处罚。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加大对偷税的处罚,是体现税法刚性的有力保证。对纳税人多次出现相同的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通过“严罚”来威慑偷税行为,提高纳税尊从度的目的,不断规范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收法规,诚信申报纳税。

2、县国家税务局应制定《房县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范征收标准和征收行为,指导全县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成立专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加强源头控管。通过对全县砂石料的专项检查,要建立完善管户档案,实行分类管理。

3、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必须要求砂石料纳税人建立简易账,特别是我县免烧砖行业、预制板加工行业,应强制推行建帐工作,实行查帐征收;这样就能从多个环节、多渠道督促砂石料经营业户销售开据发票,用砂石料单位能够取得发票,实现查账征收,以票控税的目的。

4、对那些确无建账能力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砂石料经营业户采取工人工资监控、燃料动力监控,产销量实地监控,堵好产销两个口。按照税源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堵塞税收漏洞。实行查账与查定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最新税收征管法范文2

对于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各国观点不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免征多项税种。而主税派则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在是否开征新税种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荷兰和加拿大的税收专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税”的概念,即对全球数字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进行征税,但这种方法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因为它无区别的对所有数字产品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就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审计署原副审计长章曾表示,“任何新出现的东西,都需要一个发展阶段,是不可逾越的。网上做生意,也是发展经济的工具,要依靠市场的力量让其自我淘汰发展,而行政力量不要过早地介入。如果上网开店创业刚开始就收税,很可能就发展不起来,死了,谁都没有好处。”

对此,国内著名购物网站副总裁邵晓锋曾表示表示,税收是维护商业环境的必要的管理手段,但是网上贸易是新兴产业,目前更应该扶持而不是制约。“收税时机还偏早,而且即使要收税,数额也应当尽量减小”。他介绍说,在美国,各大州对个人网上交易都给出了20年的优惠期,提供免税或者数额极小的税收政策,但我国的法律关于网上贸易的税收还几乎是空白。

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其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前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利考虑,我国将不会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状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发展,避免不适当的税收政策影响其发展。

一、目前电子商务征税面临的主要问题

1. 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税收管辖权分二种,即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电子商务出现后,一方面网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等原因,使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从而其管辖权也难以界定。另一方面,利用网络交易的双方可以采用匿名的电子货币进行结算,不向税务机构申报,使针对网上交易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步履维艰。

2. 由于电子商务存在很大的隐匿性和虚拟性,税收部门和企业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这使税务部门难以掌握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征税和监督工作遇到很大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电子商务交易的无纸化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传统商务模式下,税收以企业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为依据。而在网络经济中,交易的虚拟化,商品或服务的无形化,导致交易过程的数据以电子化的形式呈现,税务部门不再能获得传统的纸质凭证或报表,缺少确定纳税金额的直接凭据。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这种电子数据极易被修改或删除,而且可以不留痕迹,这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的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第二,网络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加密技术也使税务部门难以获得企业信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加密技术对网络经济下企业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策略和商业机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同时,纳税人也利用加密技术对企业财务方面的信息进行保护,隐藏部分信息,税务部门获取准确资料受到制约。第三,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电子化,出现了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电子银行等新型交易支付手段,这些新的交易手段使网络交易无论从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交易模式。同时,电子化的支付手段使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直接贸易变的方便,从而降低了商业中介机构的作用,而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账支付,这使得以往税务部门通过商业中介环节对纳税人的监督力度减弱。如税务部门常通过银行询证来获得纳税人的相关信息,借以监督纳税人申报情况是否属实,而电子化的支付方式减弱了这种监督机制的作用。

3. 电子商务交易下应纳税种难以确定。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根据企业所得收入性质不同,可以分为提供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转让所得和商品销售所得,根据获取所得的不同形式,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在传统贸易模式下,提供劳务。特许权使用和商品销售形式有明确的界定,从而比较容易确定相应的税种。税目。税率以及计税依据。但是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产品高度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模糊了人们固有的商品概念,使得有行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的界限难以确定。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一项收入难以确定究竟是哪一种形式的所得,应该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4. 国际避税变得容易,国际避税问题更加突出。首先,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匿性,流动性使得国际避税的空间变宽。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交易活动不象传统交易需要固定的,有形的营业场所或机构,只需要一个网址和网页即可对全世界的需求者进行交易。而在互联网上,由于IP的流动性,可以实现“一址多机” ,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跨国集团的各个分公司间联系更加密切,相互的合作和数据交换更加容易,削弱了以往中介机构的作用,使全球性跨国集团高度一体化,集团为了逃避税收或降低成本,集团内部各关联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网络在不同税负地区有目的的进行调整收入定价和分摊成本费用,实现转移定价,从而转移利润,以实现尽可能大的税收利益。这大大加强了反避税工作的难度。

二、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难题的探讨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虽然发展迅速,但总体来说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对其发展应持规范、引导和保护、鼓励的态度,将来对现行税收制度和征管制度的改革和调整也以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基本前提。

1.掌控好税源,确定纳税主体,避免漏管漏征。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是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的,而网上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并不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这就使税务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如果能通过某种方法掌握网上商家的资料,掌握税源,做好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避免漏管漏征户。在淘宝网站,商家都是需通过实名认证才能开设网店,但尚未要求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如果税务机关能从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入手,要求开网店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进行工商登记的话,那么税务部门只要通过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合作,就能掌握对辖区内所有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或个人情况并对它们进行税务登记。

2.确定计税依据,核定应纳税额。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和交易状况,计税依据相对难以掌握。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对纳税人难以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可是应以何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有一定难度的。以淘宝网购物为例,虽然商品交易全过程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和银行支付中介查看到,但要准确掌握实际计税销售额亦非易事。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网上购物大多是通过支付宝进行交易的,所有销售详情在网站均有记录。(注:支付宝是支付宝公司提供的一种网上在线支付工具,即由买方先把货款汇到支付宝账户,收到货后经确认,货款才能转入卖方账户)但也有部分交易是不通过支付宝的,直接银行汇款交易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同城见面交易也相当普遍。上述二种交易方式的销售额都没法显示在网上交易记录里,所以能够比较准确核算的销售额只能是通过支付宝完成交易的那部分了。

3.根据商品交易方式和性质,确定征税对象。电子商务交易虽然是“无形的”,但对于依托专业网站平台开设网店的交易行为来说,确定征税对象应该不是难题。比如在淘宝网站,对商品交易有着明确的分类,买家就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分类里寻找自己所需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目前在不少购物网站上,销售有形商品占大部分,销售无形商品占了小部分。在商品分类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服装鞋帽、电器食品等有形商品外,还有房屋租赁、网店装修、婚庆服务、电子订票等无形商品。根据这样的分类,我们可以比较方便地确定哪些是增值税课税对象,哪些是营业税征税对象了。当然也有可能会存在一些难以确定征税对象的情况,比如各种书籍、音像制品等通过网上交易完成下载,形成数字化产品。判定其属于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视其为有形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还是将其视为无形产品、著作权转让征收营业税,不好确定。对于这一类的课税对象,应设置一个简单统一的税种进行合理征税税。

4.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经济国际化、一体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如果不积极做好国际协调工作,也会导致相关国家的抵制,使双重征税或避税范围扩大。因此,在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和利益的前提下,方能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

虽然目前对电子商务征税还困难重重,但成熟的理论加上实践,相信将来必能寻找到一种更合理更完善的方案和措施来适应时代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王 悦:电子商务带来的课税问题及相关对策.[M]郑州: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01月

最新税收征管法范文3

为了学习借鉴发达地区税收管理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市局在税收管理工作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__年6月2日至12日,市局精心组织了以XXX局长带队的一行七人的考察组,到浙江省宁波国税局进行了为期十天的考察。考察当地在对一般纳税人、个体税收管理情况,与当地XX分局负责人座谈,学习对方的经验和做法。考察回来后,考察组还组织了专题讨论。现将考察调研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考察调研的主要情况和经验做法

宁波国税局下设征收局、直属管理局、宁波市XX国家税务局、宁波市XX国家税务局、宁波市XX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八个直属机构。负责对宁波市所在范围内部、省、市的税收征收管理。在考察过程中,由宁波市局安排,我们考察了XX分局,并与XX局负责人员进行了座谈,学习对方的经验和做法。

(一)税源监控做到“五化”

一是监控对象的层次化。XX局确定20__年度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市局级重点税源,由计财科监控;各分局则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局级重点税源。以二级分层监控实现监控成效的最大化。二是监控类别的行业化。根据该市块状行业经济较发达的特点,将全市企业分成打火机、电器、榨菜、灯具等行业类别税源进行重点监控,并建立行业涉税数据模型,开展专门的税收分析。三是监控手段的多样化。在完善纸质纳税申报表分析、税源经济信息预测等传统监控手段的基础上,广泛运用税控装置、深化重点税源管理软件的应用,全方位提高税源监控的效率和分析水平。四是监控方法的规范化。通过对税源监控方法的规范化建设,做到直接监控与间接监控间的有机结合,既体现直接监控与管户机制下的监控灵活性,更保证间接监控与管事机制下的监控规范化。五是监控体系的社会化。完善与工商部门的户管定期核对制度,减少漏征漏管户的产生;加强与金融、海关等部门的配合,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加强与审计、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真正发挥稽查的重拳效应。

(二)强化协税、护税网络

XX局今年3月起对辖区内菜市场税收征管实行国、地税合署办公,在取得经验后,目前已在全区所有50余个各类市场内全面推广,并取得了国税、地税、纳税人三方“多赢”的局面。该局的具体做法是:“三个共用”,即市场的征管人员共用,市场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共用,征管数据和信息资源共用:“三个统一”,即纳税人户管资料统一,征收方式统一,计税依据统一;地税部门利用国税准确了解开票销售额的税源掌控手段,委托国税办税服务厅代征个体户和临时经营户开票销售时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

取得的主要成效有:一是征管基础得到加强。双方互通信息,对个体户的经营情况掌握更加全面准确,纳税定额、开票销售额等计税依据更趋合理和一致,处理偷、抗税事件措施更有力,税收收入稳步增长。二是征税成本明显降低。双方办公用房、办公设备支出总量减少超过50,助征员减少20名。三是办税更加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暂歇业等事项只需在一处即可办妥,且税收咨询口径统一。

(三)从四个方面着手加强专用发票管理

一是把好新办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暂认定关。改变以往由户籍管理分别认定的办法,实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强化各环节相互制约,并设置专职岗位负责实地审核,重点做到“三见面”,即与法人代表见面,与企业会计见面,与经营场所见面。二是严格控制专用发票领购数量和限额。利用专用发票换版后征管系统需重新准购之机,对所有税控企业的用票限额和数量予以了再次核定,其中2200户次企业领购信息得到了调整。三是及时对未报税、欠税户实行核查。对未报税企业,每月5日后,先由报税岗将企业信息告知管理科,再由管理科的户籍管理员通知企业,必要时下户察看企业情况;对未申报企业和欠税企业,申报期结束次日,由户籍管理员立即组织实地核查。四是建立异常现象即时应对措施。在核查时发现有企业走逃,除阻止其再次开票,清查发票领用数量、开具情况、发票流向外,及时报稽查局予以协查,并在稽核系统中录入失控发票信息。

(四)采取计算机定向进项筛选法选案XX局推出计算机定向进项筛选法,拓展税务案件选案工作。其做法为先确定某一特定敏感地区为案源产生地,其次通过计算机将所有本地企业从该敏感地区收受的进项发票采集出来,作为目标源,然后通过分析、比对,筛选出同类可疑发票列入案源库。

此方法应用后,不仅丰富了案源,办案方向更加明确,避免重复取证,选案的准确率和稽查办案效率得到了提高;而且通过同地区同类发票的比对,往往能找出内在必然联系,有利于突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目前,该局已从来自衢州的发票中,发现7户企业收受虚开发票51份,除1名涉票犯罪嫌

疑人移交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处理外,共追缴增值税89840.87元,滞纳金15466.62元。

(五)纳税评估实现“四个结合”

XX局今年以来对服装、皮草等11个行业开展了纳税评估,共评估企业328户,查有问题242户,查补税1258.9万元,滞纳金43.9万元,移交稽查21户,并做到了“四个结合”:

一是纳税评估与税源调查相结合。在每一行业评估前对典型企业开展调查,掌握原料耗用、计酬方法等信息,并对上年与今年的同期销售收入与税负、企业间平均税负变化进行对比,分析重点企业和总体税收增减变化。二是纳税评估实行计算机选案与人工选户相结合。评估软件选案以行业评估为主线,同时依靠税务管理员对当地的特色行业、异常企业进行人工选户,上下联动,效果明显。三是纳税评估与促进征管质量相结合。以联席会的形式加强纳税评估科与其他科室、基层分局的联系,互通问题,互提建议,提高评估选案的准确性和评估评析的合理性。四是纳税评估与发挥稽查效能相结合。正确认识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实施体系的基础环节,通过评估分析,发现疑点,使稽查选案环节避免随意与盲目,使税务稽查实施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六)加强个体户暂歇业管理

一是对个体户的暂歇业申请实行个体税务管理员负责到户核实,调查片组长和分管科长到户抽查,以确保个体暂歇业审批的规范和公平。二是加大对个体业户的暂歇业情况检查力度,在检查方式上,规定对同一个体户至少一个月检查两次,以减少管理工作上的不到位。三是对发现假暂歇业户,除追补其应纳税款外,并根据《征管法》按偷税论处,处以偷税数额两倍以上的罚款。四是在办税大厅个体涉税窗口,公开《个体纳税人暂歇业须知》,及时向办理暂歇业的个体户宣传依法纳税观念,增强个体业户的诚信纳税意识。

(七)优化纳税服务呈五个特点

由于宁波市国税局也单独设立征收局和直属管理局,他们的管理模式与我们有许多的共通之处,我们在考察中也对他们机构分设后,不同机构间如何衔接、协调,如何做好为纳税人提供优化服务的做法进行了认真的询问。他们在优化服务方面呈现出五个特点:

一是具有连贯性。与辖区重点税源户挂钩,建立月走访制度,采取跟踪服务的方式,掌握纳税人的各种需求,并及时为其排忧解难。二是突出经济性。详尽分析税收政策变动给地方经济带来的各方面影响,积极开展税源调查,为当地政府在决策上做好税收参谋。三是带有监督性。对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税收定额等涉税事项予以全面公示,同时畅通反馈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四是赋有引导性。利用接触面广、了解政策多的优势,在为纳税人提供最新税收政策和市场信息的基础上,由税务管理员每年为辖区企业进行一次税收筹划,并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五是体现效能性。深入拓展全程服务,健全AB岗制度、无缺位制度、否定报备制度等三项制度,让纳税人以最小的成本、最快的速度、最好的心情办理涉税事务。

二、结合XX市局实际,将考察所感受到的经验做法应用于实际工作的想法

宁波市国税局设立的8个直属机构,与XX市局城市综合改革后的模式差不多,不同之处在于他们的征收局与直属管理局是平级单位,统一接受宁波市局的领导。这就给了我们很好的参考价值和学习的模式。结合XX市局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树立精品意识,以“质量管理”为核心,树立“人性化管理”思路,对管理机制、职能职责进行调整,具体做法:

一是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将信息网络延伸到镇(街道),将协税力量组织到街道、乡镇、村庄,将管理基础深入到管户,形成新时期税收征管新格局;完善与工商部门的户管定期核对制度,减少漏征漏管户的产生;加强与金融、海关等部门的配合,提高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加强与审计、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真正发挥协税护税的社会效应。

二是结合税源抓管理监控,通过对税源监控方法的规范化建设,做到直接监控与间接监控间的有机结合,既体现直接监控与管户机制下的监控灵活性,更保证间接监控与管事机制下的监控规范化的“崭新的专管员制度”,从人力资源配置上体现“重心下移,重心确保”的思路,建立起以街道镇级管理为实体、以基础管理为重点的多层次的税收工作管理体制,以构建优质、高效、贴近式的纳税服务体系;

最新税收征管法范文4

     关键词:资本弱化,避税操作,固定比率法,正常交易法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modern capital structure theory's development, how are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studying perform the nimble application in the practice to it, causes the enterprise value maximization. the capital attenuates is this kind of kind of application, its goal lies in the enterprise through the capital structure arrangement, changes its tax obligation, plays role which avoids taxes. at present, from developed country foreign-funded enterprise, in this avoids taxes in the technique use to achieve the very mature stage, in addition our country current taxation frame not yet carries on the recognition, the standard and the control to the capital attenuation, has created our country massive tax benefit outflow. moreover, in our country had realized gradually to the question pressing situation, how carries on the supervision and the control is also a very big technical difficult problem.

    key word: the capital attenuates, avoids taxes the operation, fixed ratio law, normal exchange law

一。资本弱化及其避税的操作

资本弱化(thin-capitalization),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其它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负债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融资。资本弱化的特点是企业注册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合理,注册资本太少,即资本结构弱化,满足不了企业生产经营对资本金的基本要求;借入资金过多,财务杠杆较高。根据经合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公司特别是跨国关联公司进行跨国融资,通过高负债、低股本,使资本弱化,从而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

隐含的股权资本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如果债权人能够把给公司的借款转化成股份或使借款利润取决于公司赚取的利润,这就很难判定这次融资行为是股权融资还是借款融资。这种形式我们一般可称之为混合融资(hybrid financing),它可能是隐含的股权资本化行为出现的标志,说明跨国公司的借款实际上是满足其长远期的资金需求。如果公司将借款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公司的股东,那么公司就会出现一个不成比例的借款和股权间的比率。上述这些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隐含的股权,是公司资本弱化的一种形式。

在国内,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特点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转移利润。主要是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如一家合资房地产企业将几乎等同于外方出资额的款项无偿借给外方使用,实际是一种变相的抽资行为。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分散在世界各地,母公司可以利用关联公司内部贷款的方式减轻整个公司集团的税负。宝洁中国曾发生一起很轰动的疑似“资本弱化避税”的案例。2003年,广州市国税局对宝洁公司所涉及的境内巨额免息融资税款进行了调查,调增应补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宝洁中国曾向当地银行借入一笔巨额贷款,在免息贷给旗下几家子公司使用。这样,利息的扣除全部体现在母公司,有利用资本弱化转移利润之嫌。由于涉及“成本或费用转移避税法”的范畴,税务部门对于宝洁运用资本弱化手段进行了反避税调整。然而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开资料上并没有明确的“非法”一说。可见,我国税制的不完善给深谙避税技巧的外资企业留下了运作空间。

除上述外,外资企业还可充分利用中方融资能力有限,从境外关联企业借入高息贷款。由于外资企业往往不愿采取权益资本形式与中方合资,而是以流动资金不足为借口,充分利用其境外的关联企业贷款给企业,并且这种贷款利息要大大高于正常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如此,外资企业境外关联企业可从中方合资企业获取高额的贷款利息,合资企业经营中的风险大部分转嫁到合资双方中的中方身上,外商坐享其成,只赚不亏,并且中方的合资企业可进行应纳税所得税额扣除,减少应纳所得税。例如,成立于1993年底的某服装公司注册资本150万美元,生产服装90%以上销售给境外的关联企业,1994- 1998年关联交易额3 .5亿元,截至1999年底,企业累计亏损2400万元。该公司投资额较小而亏损严重,国税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审计调查对象,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分析,其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投资总额应为600万美元,而该公司实际投资额仅150万美元,不足部分通过境外关联公司融资取得,其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为1:3,远远超过1:  1的行业比例。经核实,该公司1996年至1999年度融资利率在7. 15%至23. 05%之间,远远超出同期独立企业融资利率4.93%至6.16%的幅度,存在以资本弱化方式向境外转移利润避税的嫌疑。经过测算,会计税前利息列支额=[450*(7.15%+23.05%)/2]*4年=271.8万美元,按现行税法,税前利息可列支额=[450*(4.935%+6.16%)/2]*4年=99.81万美元,调增应税所得额=171.99万美元。假设我国设定该行业的安全港比例为1:1,则调增应税所得额=[150*(7.15%+23.05%)/2]*4年+[300*(7.15%+23.05%)/2-300*(4.935%+6.16%)/2]*4年=90.6+114.66=205.26万美元。按现行税法,4年约共有[205.26-117.99]*30%=9.981万美元约70万人民币的税款流失。

二。国内外有关资本弱化避税研究取得的成果

1.非居民股东采取资本弱化措施的目的

andrew m.c. smith (1995) 认为在居民公司将要破产的情况下,由于居民公司与非居民股东之间存在的特殊的关联关系,破产清算之前,非居民股东的债权更有可能得到居民公司的事先优先清偿,从而不计入破产债权,减少跨国集团的损失。

王逸(2000)认为居民公司遭遇经营风险时,股权资本及其股息,要与企业风险共存,而债务资本则“旱涝保收”,无论企业是否遭遇经营风险,债务本息均由居民公司保证清偿,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因此,居民公司一般只愿意投入较少的股权资本,而利用与非居民股东(母子公司关系或子子公司关系)的关联关系,从后者那里获得较多的债务资本。即使公司经营不善,股权资本负担的亏损相对于全部资本毕竟是小部分。

abadan jasmon and dr. jnnaid m. shaikh(2003)认为即使不能优先偿还债务,非居民股东也可以同其他一般债权人一样,参加破产财产的受偿,从而使股东分享一般债权人对破产财产的权利。另外,投资采用股权的形式时,居民公司管理层如决定不在税后分派股息的话,非居民股东当年就不能获得投资回报(前提是非居民股东不绝对控股)。因为,管理层可能希望保留最多的公司利润用于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如再投资以公司的业绩来展现自己的成就;其他股东也可能以公司良好的报表来提高公司股票价值。但是如果股权换成公司债务,情况就不一样了,因为债务不得不还,而且管理层也不愿意公司背负很多的到期未偿还债务。

当然,资本弱化对于非居民股东来说并非一本万利,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杨宇光、姜能之(1998)认为资本弱化本身就是要求放弃资金的股权职能去谋求债权职能,这样非居民股东就必须忍受控制权旁落的痛苦。另外,居民公司运营状况好、投资回报高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不如作为股东的收益丰厚。

2.对资本弱化的约束

robert a. green(1993 )认为跨国公司将收入在不同税收辖区内转移的方式之一就是战略性的利用债务融资。由于利息支出通常可以作为成本扣除 因此 如果一国母公司向他国子公司提供贷款,应税收入就可以以利息的形式从子公司转移到母公司。虽然“独立核算定价原则”可以被用来调整公司之间独立核算贷款利息的确定,但期望适用该原则以解决跨国企业之间利用融资工具逃避纳税义务时,该原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适用独立核算标准来抵制利用融资工具避税,税务机关必须以非关联企业之间不会依此借款条件相互之间提供信贷为由,将企业间债权关系重新定性为股权关系(或否定可就该债务的利息支出予以扣除)。遇到第三方贷款时,困难更大。税务机关必须以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不是跨国公司关联企业,贷款人不会在相似的贷款条件基础上向独立企业提供贷款为由,对第三方贷款进行重新定性。

刘晓红、马骏(2002)指出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凡不按独立核算企业原则、故意提高利率、多列利息、转移利润的,税务机关给予合理调整,对债务超过规定标准比率而支付的利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以消除资本弱化带来的避税结果。

3.与资本弱化相关的法律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77年的《关于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oecd范本)和1980年《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是国际税收领域的两个主要法律文本,是各国谈签国际税收协定时的主要基础,在范本中提倡采用两种方法对付资本弱化:(1)正常交易方法。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有关法规对利息征税。(2)固定比率方法(设置安全港)。如果公司资本结构比率超过特定的债务权益率,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并对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征税。上述两种方法对企业借款超过规定标准所支付的利息,均不得作为税前扣除项目。oecd在1992年对范本重新解释了针对资本弱化适用的“转移定价”规则与反歧视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声明反歧视规则并不阻止借方国家,根据其国内法对于符合转移定价规则条款的借款适用本国的资本弱化规定。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行资本弱化规则适用的局限性。2003年,oecd公布了其最新税收协定范本条文和“注释”,新范本在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等多处注释中,对解决资本弱化问题的方法提出许多有价值的意见,以求从不同角度综合解决。

许多发达国家都采取了特殊的反避税规定,美国早在1976年就制定了资本弱化税制(irc第385条),1989年增加163条j条款后更加完善,其后,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引入和制订了这一税制,日本于1992年税制改革时,正式引入了资本弱化税制。但各国有关这方面的立法原则、立法方式、立法内容有较大的差异。资本弱化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二是资本金的实质减少,因而防止资本弱化,主要在于资本金的管理制度。目前在实践中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美国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英国等少数发达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

三。我国应对资本弱化避税面临的障碍及措施

尽管国内外的专家对资本弱化的研究给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用的信息,我们仍有很多关键问题没有解决。首先,国内各方对融资借贷的判定,如借贷时间长短、融资方式、价值评价 等,还存在很多分歧。对该避税手段的识别、税收征管调整方式、对不同行业如何区别对待等重大方面还没有有效的研究成果。因此,税法未能对“资本弱化”定性,相关反避税条款也无法出台。其次,由于资本弱化避税的隐蔽性及对其合法性难以认定,。实践中对税收人员的素质和征管手段提出了较高要求,尤其是对跨国企业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的掌握难度极大。但目前税务系统内外各部门间、国际间信息协调与沟通较弱,能从事国际性税收征管的人员不足,征管技术手段也还未能跟进。再次,其他立法(经济法)仅对公司注册资本有静态控制,缺乏对资本流向监管及不正当利益输送行为的动态规制。最后,当前我国反避税法律条文自身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关于正常利率水平确定的问题,征管法细则则第54条第2款提到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概念,正常利率的标准是什么?没有明确的条文,是否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每天公布的利率水平加上一个幅度区间,还是以四大国际金融中心每天公布的利率水平加幅度区间为准?

其中,最迫切的是确定如何识别资本弱化和订立反避税条款。而其难度在于,首先,若涉及安全港(债务股本的固定比率)的设定,则要确定所有企业在任何时期都可适用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固定比率。美国一向被人们认为是对资入弱化有所发展的国家,而其竟一直没有规定出一个正式的比率。一些已经规定最高比率的国家,其税务当局也都承认这只是在找到更好的办法以前一种不得已而用的措施。同时,安全港的设定很难确保不限制企业采用最佳资本结构,因此有可能妨碍其实现价值最大化。其次,在运用正常交易法时,税务机关必须以非关联企业之间不会依此借款条件相互之间提供信贷为由,将企业间债权关系重新定性为股权关系,或认定该债务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列支。若遇到第三方贷款,税务机关必须以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不是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的话,贷款人不会在相似的贷款条件基础上向独立企业提供贷款为由,对第三方贷款进行重新定性。这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是比较差的。再次,若资本弱化税制过严,会限制资本的跨国自由流动,不符合国际经济大趋势,对宏观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会超过增加税收的好处。

要解决上述问题,主要从两方面入手:(1)加大相关研究的投入,推动立法。相关研究的缺乏,首先是由于精通英语、税法、国际金融和财务管理的复合型人才缺乏,同时这类人才又需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因此,治本的方法是加大对高级税务人才培养的力度,加大科研投入。同时,研究与借鉴外国较成熟的资本弱化税制,结合本国实际订立反避税条款;(2)加强国际间信息资源共享。以大量培养高素质的国际税收管理人才,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为基础,积极开展国际税收管理的跨国协调与合作。特别是避免对跨国所得双重征税,建立情报交换机制,共同打击国际逃避税,对金融服务收入以及衍生工具征税原则的经验共享等方面的合作。

四。结束语

当前,以资本弱化的形式进行避税已成为外资企业避税的新动向,并被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所利用。这种避税方法与“高进低出”等常用的避税手段相比,形式更加隐蔽,危害性更大,不仅造成税款流失,而且影响我国引进外资的实际效果。因此,对这一新的避税方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如何既积极引进外资,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又防范企业在融资时利用资本弱化避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将是我国税务机关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应对资本弱化方面经验不足,尚没有系统的反资本弱化税收法规。这不仅会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还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经济的正常运行。为此。我国有必要加强对跨国公司资本弱化实践的研究,积极推进国际税收信息共享,分析国外己经采用的相关法规,借鉴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应对资本弱化的反避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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