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范围如何划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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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范围如何划分

税收征管范围如何划分范文1

一、县级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现状

以遵化地税局为例:目前下设1个征收分局、1个地税稽查局和7个基层征收分局。征收部门负责税款征收工作,行使所有与税款征收方面有关的职责,负责与税款征收有关的收入数字的统计、分析、归集;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税源管理、纳税辅导、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等项工作;稽查局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原则,主要负责重点税源稽查、举报案件稽查、全市范围内的大要案件稽查、重点税源大户稽查。在实际税收业务操作上,征收、管理、稽查是不可分离的整体。但由于事权分配、人员设置、程序管理等诸多因素影响,征管查也存在一些互相制肘、信息不畅、内耗严重、资源浪费等实际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征、管、查三部门间文书传递的非必要环节过多,手续繁杂,纳税人负担增加,内部工作效率低。现行工作中,按照征收部门的要求,管理部门进行纳税辅导、催报催缴的纳税户,需要办税服务厅将有关信息打印清册,传递给基层税收管理员,基层税务所根据清册去落实完成;待批文书的受理、审核,发票管理中首次领购及衔头发票印制资格审批审核等的文书传递,要经过纳税人(提出申请)——征收部门办税服务厅(受理)——管理部门税务所(审核或实地调查)——县区级机关(审批或上报)——纳税人的传递程序。该程序至少要在税务系统内部经过多次传递后才能将审批的文书传送到纳税人手中。在这些传递环节中有些是非实质性的工作,这不仅造成了税务内部文书传递时间长,效率低,工作量大,也给纳税人带来不便。

(二)现行《征管操作规程》中有许多工作职责尚不明确,以致发现管理“真空”。如纳税人申报的纳税资料(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在征收部门受理并进行申报稽核后,交付管理部门,传递时限、内容和衔接等方面极易出现漏洞。又如,对企业的撤销、解散、破产、改制改组过程中发生的税收清算税务管理方面责任状态都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税收征管措施的制定、实施职责及权限尚不规范。如对某些个体饮食业户的税额管理,管理部门普遍执行发票加浮动核定营业额,并据以计算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而纳税人在缴税时直接与征收大厅人员打交道,纳税户之间的税赋不公问题直接反映到征收部门,但这又不是征收部门的职责所在。可以说,征收人员变相承担了管理人员的责任,有时影响了窗口的服务形象。

(四)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不尽合理,协调尚不默契,未能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纳税检查存在重复或漏查现象。根据《规程》规定,稽查局负责以前年度纳税情况的稽查,管理局负责本年度纳税的日常检查。但两部门选案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信息沟通,极有可能造成管理部门当年检查的纳税户,次年成为稽查局检查的对象,形成对同一年度重复检查的现象。从另一方面讲稽查部门、管理部门都不可能对所有纳税人均进行检查,又可能形成漏查纳税户,造成有的纳税人多年受不到检查的局面。此外,管理和稽查两部门都可能存在“亲此薄彼”的现象,有可能对重点户重复进行检查,或者存在个别纳税户跨区管理部门直接得到稽查部门的《税务检查结论》从而造成管理漏洞,或者管理部门从局部出发帮纳税户搪塞稽查部门,或者存在管理检查与稽查检查同一户得出的结论却不一致、各自为政等各类现象的发生,造成“人情税”、“关系税”,致使税款流失。

(五)征收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税收会统信息的传递尚不规范。目前,征收部门每月向管理部门传递一次会统信息报表。由于时间间隔长,不仅不利于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收入动态,进行组织收入的决策,也不利于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传递高质量有价值的信息,以至影响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科学决策。

二、县级地方税收征、管、查实现和谐互动的几点建议

(一)坚持原则,合理划分征、管、查职权。现行的征管改革提出应该贯彻“法定、效率、便民”的原则,切实从提高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入手,在征收、管理、稽查三部门之间合理划分事权,以营造一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职责明确、协作顺畅的征管模式。法定原则,就是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划分事权。这一点,从《税收征管法》到《操作规程》中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效率原则,就是在事权划分上要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非必要程序,简化非必要环节,在各环节之间需要传递的信息能够通过计算机查询解决的,授权相关部门在计算机上查询,切实减少各部门之间文书信息的手工传递。推进税收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是实现效率原则的必经之路。便民原则,就是在事权划分上一定要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要少打征、管、查各部门之间的小算盘,多打地税征管的大算盘,从一切维护纳税人利益出发,把征管的落脚点放在服务纳税上,把稽查的重点放在如何打击偷逃税上。

(二)明确职权,正确行使部门权力。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现在征收、管理和稽查的范围和责任问题也相应发生了变化。现在的管理可以叫税源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的基础,是第一道关口。税源管理应包括:对所有应纳税业户的登记管理、税源的日常检查、管理、税源调查、统计分析、计划预测,属地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的税源监控,建立健全规范的税源调查、统计分析、计划预测体系,全面掌握所辖范围内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同时,要对临时经营户、征收部门移交的不主动申报业户的强制管理。管理部门还要建立对纳税人的信用评估机制,研究管理的侧重点。税源管理的执法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中有关对纳税人管理方面的条款。征收管理是税收管理的中心环节。税款征收体系和征收管理,应以纳税人的依法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最大限度的集中征收,实现税收征收信息和数据的集中采集、集中处理和信息共享,特别是城市及相对集中的城镇。其主要职责是:接受纳税申报、审核、处理、发票、税票、及各种征收资料的的管理,税款征收、解缴、入库、统计分析。征收是中心,但必须要有严密的税收管理和严格的税收稽查来保证。执法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中有关征收的条款。税收稽查是对税收管理的把关。税收稽查不同于税收管理中对纳税人的日常检查,这种税收稽查应该是执法性稽查,他的针对性就是各类偷、逃、抗、骗税行为,其直接目标和要求是强化依法进行税收稽查的刚性和力度,以增大对部分纳税人企图实施偷税、逃税等非法行为的威慑力,最大限度地提高税收征收率和依法治税的质量、水平。税收稽查的案件来源一是群众举报;二是管理、征收部门移交;三是上级批办;四是有关部门转交。税收稽查要做到轻易不到户检查,要查就必须查出问题、有效率。要把稽查建成税务部门的“税警”大队,应当大幅度减少对纳税人名目繁多、没有目的的税务乱检查,各种名目繁多的专项检查也应尽量减少,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效率,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征。稽查的执法依据是《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税务检查及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等条款。

(三)分工合作,建立征收管理协调机制。规范征收、管理两部门在税收征管措施制定、实施中的职责和权限,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形成协调互动的局面。特别是在一些特定的税收执法文书方面,减少征收、管理之间的传递环节,能由一个部门办理的绝不拖至多个部门,能在一个工作日办理的不能拖延时间。将“一窗式”、“首问负责制”落实到征管实际中,既能减少税务系统内部非必要环节文书传递,又可缩短时间,提高办事效率,以极大方便纳税人。

税收征管范围如何划分范文2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影响

一、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概述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和流通模式,以其高效率和低成本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中新的增长点,并带来了一场史无前例的革命。根据香港联交所的公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总注册用户达4278万名,2009年上半年总营业收入为17.149亿元,净利润为5.14亿元。根据淘宝网的报告,截至2009年6月30日,淘宝网共有注册会员1.45亿,占全体中国网民数的43%,2009年上半年实现交易额809亿元,对比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8711亿元,淘宝网交易额占1.4%。

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对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及税收征管手段是根据传统商务的特点,在长期的征管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其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凭证管理、账簿、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方面。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交易范围国际化、交易主体隐匿化、交易对象无形化、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轻易地避免纳税义务,使企业的税负明显轻于传统商务企业的税负,导致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来势迅猛、发展极快,以致于相应的税收立法、税收政策都来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的影响与挑战。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挑战

1、税务登记制度滞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税务机关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区内纳税户的总数及其行业分布情况,以便根据税源分布,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堵塞征管漏洞、避免税款流失。但是,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已经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电子商务通过因特网进行交易,其经营范围往往是没有限制的,也可以事先不通过工商部门的批准。电子商务可以轻易地使企业把经营活动转移到税务机关不能控制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使国内的经营场所成为其货物的存放地,有关的工商、税务登记也因此变得失去意义。

2、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是以属地、属人原则来确定管理权。在传统商务中,我们主要依据常设机构来判断收入来源地和居住地。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如果一个企业在所得来源国(非居住国)有常设机构,并且经营所得来自该常设机构,则可以判定这笔所得来源于该国境内,该国政府就可以对其行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同时,电子商务是一个虚拟的环境,看不到传统商务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企业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从一个高税率国家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所有这些,都增加了对常设机构判定上的难度。

3、中介作用的减弱

电子商务使得交易人、批发商、零售商逐步消失,整个商品的选择、订购、支付、交付都在网上完成,从而省去了很多中间环节,交易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税务机关由从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课税点课税,变为直接向消费者课税,从而对税收的代扣代缴方式产生影响,必然会增加税收征管的复杂性和征管成本。传统意义上的代扣代缴方式如何适用、代扣代缴的义务如何设定、代扣代缴如何操作等均面临着新问题。例如,增值税是针对生产、批发、零售、进口等所有流转环节征收的税种,在传统商务中,每一环节均有相应的交易人、批发商、零售商代为扣缴税款(实为代消费者缴纳税款),从而有效保证了税款的及时征收。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的代扣代缴制度无法继续发挥作用,并且流通环节的简化也将使增值税税款大大减少。

4、课征对象性质模糊不清

现行的税收征管是以传统商务为基础,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等规定了不同的税种和税率。电子商务将原来以有形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使得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难以区分。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字化处理而直接通过因特网传送。传送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数据流与传送电子邮件、聊天信息等内容的数据流没有区别。同时,数字化信息还具有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等特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办法,对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应如何判断提供销售收入、劳务收入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怎样确定其适用的税种和税率,不同的界定标准,其税务处理措施也就不尽相同。

5、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加大

现行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的,可通过对纸质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的审核,达到征管和稽查的目的。电子商务使得商品的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电子数据可被轻易不留痕迹地加以修改。传统账簿管理中所要求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得不到保证,税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从而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难度。随着信息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还可以使用加密、数字证书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加大,无法追踪交易。

目前,电子商务越来越多地使用网上银行与电子货币进行支付。例如,招商银行为企业客户开发的网上银行U-BANK可以提供集团公司全国“网上结算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网上自助贷款、网上委托贷款、网上全国收付、个性化财务授权管理、网上安全账户管理、全流程透视与交易追踪服务、智能化操作向导、度身定制银行信息主动通知、商务信息海量传递、网上票据、网上信用证、网上外汇汇款业务、网上国际信用证业务、网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等服务。电子现金、电子支票、网上银行会逐步取代传统的现金、支票、实体银行,使税务机关难以把握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另外,由于电子商务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大量的贸易洽谈、定货和签约活动都在网上完成,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的出现使得现行以纸凭证为基础设计的印花税贴花方式失去了载体。

所有这些变化,使得税务机关失去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凭证基础,不仅难以依法足额征税,而且税务机关取证、保存证据更加困难,甚至无法追踪稽查,难以对偷逃税者实施有效打击。

6、国家税收管辖权产生冲突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消费者而言,他们会尽量通过因特网从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购买商品,而回避从高税率国家购买商品。企业出于避税或其他考虑,可以业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轻易地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到低税区或避税港。

淘宝、易趣都先后开设了网上跨境购物平台,使得税收征管问题更趋复杂。香港街是淘宝网上的一个服务项目,目的是为国内会员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购物平台,让会员足不出户亦可买到香港价廉物美的商品。卖家只需登入淘宝网主页,再选择香港街,便可即时购物,程序跟淘宝网上购物没分别。香港街支持支付宝安全付款,买家亦可直接打款给香港卖家。快递公司由香港运送货品至国内主要城市只需二至三天、偏远地区一般三至四天、平邮一般十天。在香港街购物,所有定价及交易都是用人民币计算的。和内地的实体商店或专柜相比,同类电子产品在“香港街”的售价普遍要便宜20%左右。

另外,电子商务中的买家难以取得合法的发票凭证。网上商店也很少提供发票,许多网店都清楚注明不提供发票,甚至有的明确说明,如需要发票则需买方再支付一定的金额,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买家都会选择放弃索取发票。然而对消费者而言,他们对此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只要得到了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其它都无关紧要。

三、结论

税收征管范围如何划分范文3

关键词: 税收制度  税收征管  协调

综观世界各国税收实践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实现税制优化的最大问题就是忽视了税制的实施条件即税收征管,税制的超前性和征管落后性的矛盾使既定的税制目标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因此,有必要把税收征管纳入税制优化的研究范围,将优化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税制设计时充分考虑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

一、我国税收征管对税收制度的制约机制及其表现

税制与征管的内在联系使税务管理工作必须把征管因素作为衡量税制优化的标准之一。然而,过去我国税务工作中对税收管理的关注不够,人们过分关注做什么而忽视了怎样做,税收制度的表面情况与其实际运行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偏差。下面以几个主要税种为例,描述这种偏差的具体表现:

(一)增值税制与税收征管的差距

增值税制的征收环节、专用发票以及申报办法管理漏洞较多。例如,增值税征收环节的异常申报现象居高不下,存在大量的零税负低申报现象。这里面虽然有企业购销不均衡等方面的原因,但是更多的则是企业利用征管漏洞有意偷税造成的。税务机关对此种现象缺乏有效的监管,也缺乏严厉的处罚,这也是导致企业异常申报现象居高不下的原因。

(二)企业所得税制与税收征管的差距

企业所得税制的运行,从税收征管来看,存在对汇总纳税成员的管理不配套、对改组改制企业的征管落后以及非税务部门与税务部门多头管理等问题。例如,目前我国对改组改制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对滞后,造成税款流失,管理混乱,无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在纳税主体的确定上情况不明,操作困难。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不是以法人资格确定纳税人的,税法规定要同时符合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在合并、兼并、分立或股权重组等改制后,内部管理要做相应调整,税务部门不可能参与每一户企业的改制过程,使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变得复杂且操作困难。

2.企业改制后新旧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事宜衔接困难。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按年计算征收的税种,而企业改制是在年度中间进行并完成的,分立、合并企业改制前后的工资、利息、捐赠等项目的基数、标准及调整如何衔接,应纳税款、已纳税款、应补应退税款如何衔接,企业在改制前进行的资产清查中核销的资产损失部分如何过渡到改制后的企业中去,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欠税的承担和清理等等问题难以解决。

3.企业改制后投资主体呈多元化,以资本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企业集团的形成,直接冲击着税制改革时,按隶属关系、投资主体划分所得税收入归属的规定,为各级税务部门在税源管理上带来了新的难题,也对企业所得税的日收管理产生消极影响。

(三)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与征管水平的差距

由于个人所得税社会经济目标的多元性和自身特点,目前国际上公认个人所得税比其他税种对征管的要求更严格,标准更高。如果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所产生的消极效应较之其他税种更大。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目前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税制设计与征管能力不相协调,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严重。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得不到较好的落实。近年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45%左右,成为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就是这一块公认扣缴比较好的税源,地税机关征收的税款一般也仅局限在易于控制的账面上的工资和薪金,而账外发放的奖金、福利补贴、实物、代币购物券等,由于支付单位大多采取巧立名目、多头发放和小金库支付的办法,并且一些支出是以非货币化的实物形式如福利住房、公车私用等形式发放,地税机关根本无法监控。又如,由于劳务报酬所得通常是由个人独立提供劳务,且所得形式一般是以现金支付的,接受劳务方为减少支出,往往同提供劳务方结成“统一战线”,不扣或少扣税款,使得目前对劳务所得征税基本是“空白地带”。

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的偏差影响后果表现为:一是税收收入流失,税收制度的弹性减小;二是税法与现实的偏差损害了税制的公平。

二、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对策

税制改革中对税收管理问题的解决方式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改变征纳税环境,改革管理方式和完善管理制度。

(一) 改变征纳税环境

首先,改变政府形象。任何国家的税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反映一个国家的本质。如果这个国家腐败盛行,税收管理也就不会成为一块没有腐败的圣地。改善政府形象有两条途径:一种是采取纳税人教育运动,以便使纳税人相信税收是支付给社会的公共费用。另外一种方法是彻底改变政府形象,使纳税人相信政府征税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增加人民负担。

其次,尽可能增加使用像所得税这样能用较令人信服的方式将支出和税收联系起来的工具,以逐渐改变人们对税收的态度。

最后,遵循税制公平原则。税制公平与否也是影响纳税人态度的一个要素。但是,希望通过这一种方式来解决问题短时间内比较困难。

(二)改革管理方式

首先,培养优秀的税务管理干部。税收管理是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如果税务管理部门中存在大量低报酬、缺乏训练、没有动力的公务员,难以避免造成管理漏洞,甚至腐败。创造一个优秀的税务管理干部群体可以通过改革现行税收体制,利用制度约束来提高税务干部的管理水准;还可以通过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如计算机来提高税务干部的管理水平。

其次,精简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效率。一般来讲,发展中国家的税务机关通常具有机构臃肿、缺乏培训、地位低、工资低和设备陈旧短缺等特征。改变这些状况最有效的措施有:修改法律,建立信息对称制度并使信息得到充分利用;机构扁平化,减少管理层次和信息损失;为税务人员设定考核目标,建立绩效制度等。

最后,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不同的内外部监督制度。如我国现行的三分离模式,即稽查、管理、征收三分离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内部监督制度。国外还有一个经验,就是尽量减少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因为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谈判的空间越大,纳税人行贿、税务人员索贿以及双方合谋的空间就越大。这就要求税收制度必须明确、广为人知并且标准客观,具有可操作性。

(三)完善管理制度

减少税收管理对税收制度的限制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设计税制之前,摸清税收管理现况。如果税收管理不进行显著的改革,或者在进行税制改革时不同时进行税收征管改革,税制改革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任何政策均不可能在其实施前存在,实施方式是决定政策效果的真正因素。

首先,建立自我强化的税收制度。目前我国推行以增值税制为主的税收制度,虽然增值税制被称为具有自我检查性质的优良税种,但实际上在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我国目前推行的信息化管理,包括增值税发票交叉稽核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都是在管理上进行的补救和改进。而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和清理优惠政策,以及促进适时转型则是制度本身强化的需要。

其次,构建适应税制结构的税收管理制度。很多人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税收管理的基础条件差,没有实行所得税的空间。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自我申报缴纳,并采取分项所得税制,偷税面很广。设计税制时如果将现实征管条件如现金交易制度等因素考虑进去,并出台相应的约束法规,相信这个税种的征管会顺利得多。

再次,建立严格的税收惩罚制度。偷骗税行为是纳税人与税务管理当局之间的一种博弈,偷骗税者被抓住的可能性越小,他被处以重罚的可能性也越小。因此,建立一套与各税种匹配的、明确并可强制实施的制裁措施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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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税源管理 纳税评估 信息化建设

一、新企业所得税变革亮点

1、纳税人认定、纳税义务和纳税地点。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资本来源作为区分标准的作法,统一了适用对象。按照国际惯例,采用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明确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同时改变以独立核算为标准确立纳税地点的方法,确立了以法人为标准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制度。

2、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财政减收承受力度、国际税收竞争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改变了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设档次过多、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的现象。

3、收入确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增加了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并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实施条例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应计入应税所得额中的收入形式及确认标准和确认时间,比原有税法更清晰明了。

4、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而且调整了扣除基数,尽量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接轨,避免调整计算的复杂性。比如工资薪金支出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改为内外企业统一据实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税基数从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扣除标准统一为12%。

5、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较原有所得税法做出了重大调整。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了5年过渡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能平稳过渡。二是基本废除原有“区域优惠”体系,构建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体现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细节上将原来对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改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和减计收入政策。

6、反避税。为打击日益严重的避税现象,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制定了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等各种避税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业务往来;增列了无形资产和劳务方面的成本分摊协议条款、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间的预约定价安排,要求关联企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义务。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

1、税收管辖权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适用范围,按法人标准确定纳税人,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并规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但在税收征管上仍适用过去“一税两管”体系,即按企业开业登记时间划分国税、地税征管范围,2002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由地税征管,之后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由国税负责征管。而在实践中发现,原来由地税部门征管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投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通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吸收新成员组建为公司制企业,这类企业是仍由地税征收,还是由国税征收?总机构在2002年之前成立由地税征管,分支机构在2002年以后成立由国税征管,汇总纳税时管辖权归国税还是地税?这些在新税法中都未明确,这就可能导致国、地税征收机关争相介入管理,也可能相互推委,无法做到有效控制,给管理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2、税源管理。

(1)企业纳税地点变更导致的税源管理问题。原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实行就地纳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进行纳税。随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纳税地点的变更,对于各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说,其纳税户户籍管理和税源管理将随之发生变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由于没有所得税征收权不便监管,法人所在地对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又不了解。在此情形下,各地税务机关如何防止漏征漏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掌控分支机构的涉税信息、如何交换和共享已经拥有的征管信息,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现实问题。

(2)“老企业”和“新企业”的身份认定与过渡期优惠政策的享受问题。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老企业5年过渡期优惠政策,新企业则不能享受。原则上说,新老企业的认定以工商登记时间在2007年3月16日之后还是之前为界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改制重组的增多,企业新办、合并与分立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复杂,难以有明确的标准。

3、税基管理问题。

(1)纳税人身份认定变革带来的税基管理问题。原所得税法按资本来源划分纳税人和纳税义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此判定标准,取而代之的是法人地位、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地双重标准确定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若为居民纳税人则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作为税基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如何清楚界定什么是“实际管理机构和控制地”,什么是“仅在我国设立的机构、场所”,成为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关键性问题。

(2)收入确认、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的变革引发的税基管理问题。基于纳税人经济理性的考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会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采取各种手段来缩小税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比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日期均为“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合同约定方式改变税基。税前扣除中的工资薪金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就可能采取虚增雇佣人数,虚假提高工资水平等方式增加税前扣除基数。再比如,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当年扣除上限时,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基数,各项扣除的审批手续是沿用原有审批规定还是一切推倒重来呢?如沿用现行规定,哪些有效哪些无效呢?如推倒重来,基层征收机关的工作量又将如何?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又将如何?另外,因国税、地税部门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带来的税务差异是否会干扰企业的经济活动呢?

4、反避税引发的税收监管问题。过去外商在优惠政策多、实际税负低的情况下,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较弱,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大部分外资企业不仅税率有所提高,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将逐渐减少,这就使得外商会采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等方式在各环节规避所得税,这无疑需要我们增强税收监管。但目前税收监管本身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方法、手段落后,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基层税务机关在监管方面,一般以企业所填数据为准,对企业申报的境外情况基本上是依据企业申报什么,就予以承认并予以抵免,易导致反避税行为的发生。

(2)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所得税信息化程度不高。与地税、工商、统计、房管等部门信息沟通不够,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没有建立。

(3)“一税两管”各自为政,同一类型企业税负差异较大。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两个税务部门为了强化所得税管理,各自制定了一些具体监管办法,对同一类型的企业,由于不同税务机关运用的管理方式不同、监管力度不同、规范管理的程度不同,势必会出现税负“避重就轻”的问题。

(4)税收监管缺乏专业人才,管理队伍有待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要想全面提高征管效能,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素质和先进征管理念与方法的管理人员。而现实中所得税征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税法的要求差异较大。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

1、合理界定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优化机构设置,明晰职责分工。从理论上说,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应由国税部门统一征收、上缴国库,再按分享比例返还给地方。这样“一税一管”,执法主体明确、执法力度一致。但我国当前国税、地税机关的征管力量、征管水平短期内达不到“一税一管”的要求。因此,本文有如下建议。

(1)建议5年内延用“一税两管”,采取随流转税税种确定的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即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国家税务机关征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地方税务机关征管。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一律在总机构税收管辖机关纳税。一方面,两个税务机关既可以有效利用自身的征管资源进行管理,降低征管成本,又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这样划分征管范围,各级地方政府必然会加大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这对国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2)中长期应对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职能整合,重新设置机构,并明晰职责分工。考虑我国现行的不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现有国税部门负责稽查、现有地税部门主管征收和管理,对国税、地税两局的资源进行整合,取消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在国税局设置税务稽查机构,原地税局负责稽查的人员调到该机构,国税只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并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在地税局设置税收征管机构,原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等的人员调至地税,负责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地税局将企业所得税统一缴入地方金库,再由地方金库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实现共享。

2、加强税源管理、核实税基、完善汇算清缴制度。

(1)进行户籍信息源头管控。通过进驻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建立从工商登记到国税、地税税务登记的“无缝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漏征漏管户。

(2)进行户籍信息全面监管。认真做好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业户、非正常户、停业户、扣缴义务人的监督管理,堵塞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管理上的漏洞。

(3)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把税源管理纳入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从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税源调查等方面明确税管员岗位职责,并制定统一标准的业务流程,促使税管员规范管理税源。

(4)建立经济分析制度。加强与工商、统计、物价等部门的联系,从各方面采集经济信息,运用对比分析、指数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摸准经济税源的变化规律,核实税基。

(5)加强日常管理,完善汇算清缴制度。即按月或按季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做调账;对于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要求企业设立相应的辅助账簿,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常账务处理的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在该辅助账簿中逐笔登记,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累计数填在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中。这样既方便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减轻年终汇算清缴的压力,又可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3、建立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互动机制。鉴于目前所得税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税务稽查部门得到企业纳税真实信息少、难于发现问题等情况,建议先按照“降低频率,加大深度,提高质量,注重效益”的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所得税、流转税联评互动,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指导性、系统性、时效性、针对性的行业评估指标体系或评估模型。再从纳税评估中选定税收稽查的对象,避免税收稽查的盲目性;同时根据税务稽查反馈的结果,及时调整纳税评估的内容,保证企业纳税评估有效实施。这种互动机制有利于及时发现征管中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加快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一是做好综合征管软件更新工作,满足企业按照新税法预缴申报和按照老税法进行年度申报的需求。二是要加快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实现企业所得税多元化申报。三是要优先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再逐步建立各企业、各行业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纳税评估工作深入推进打下扎实基础。四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拓宽信息获取渠道。要建立健全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渠道,特别是与国土、科技、贸发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做好项目登记、信息采集、税款征收、纳税评估和项目清算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5、强化所得税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确保所得税政策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对内加强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坚持专门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提高税务人员所得税征税、办税综合素质和技能,建成一支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所得税管理队伍。对外利用网络、上门服务、免费咨询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对新税法的宣传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纳税申报的办理等,提高纳税遵从度。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Z].

[2]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

[3] 杨斌、徐家尊: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探讨[J].税务与经济,2008(2).

税收征管范围如何划分范文5

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税收工作的总体思路,制定了“十五”期间征管改革的奋斗目标:“通过进一步完善新的征管模式,初步建立以信息化和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这里指的税收征管体系是在信息化支持下的征收、管理、稽查的专业化分工管理体制,即征、管、查分权的管事制。它的运作原理是通过成立三个专业机构,进行权力制约,三者之间既明确分工又有机联系,形成税收管理的一个有机整体。本文就此作一粗浅探讨。

一、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税收征管体系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的内容和形式取决于经济发展的要求,它必须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信息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受其影响,企业经营活动也日趋复杂。特别是当前企业的e化经济迅猛发展,生产经营活动大量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这些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迫切要求税收工作提高征管水平,适应形势的发展。而由于税收征管现状与经济形势发展的不对称性,致使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纳税人信息,造成征管质量低下,重复劳动过多,征管成本加大。而专业化的征管查格局,则以大型数据库和广域网为依托,实现数据的高度集中处理和共享,更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征管质量,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征管质量,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

(二)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是依法治税的需要。

据有关资料表明,1999年我国的税务行政“官司”中,税务机关胜诉率只有15%,败诉率却高达32%,53%则是通过做工作后撤诉的,而败诉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执法程序不当造成的。这一数字充分说明原征管模式在执法程序的内部监督管理上存在着漏洞,再加上部分税务干部执法素质不高、专业化不强等因素,导致税收执法权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出现执法随意、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等现象,而实行专业化分类管理后,一方面可以在内部执法程序上对税收执法权力进行分解制约,加强权力监督,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税务执法队伍的专业化执法技能,从而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三)建立专业化的征管格局是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

我国已经加人WTO,透明度原则是WTO的重要原则之一。税收是国际国内贸易政策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WTO成员国(方)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也必须符合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税收行政的透明度首先取决于税收程序的透明度,它的关键在于对纳税人的税款核定、审计及对税收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罚的程序、依据和标准都应当规范化和确定化,尽量减少和避免税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而专业化的征管格局则正是通过对权力的分解制约和明确岗责划分,来对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从而减少或避免随意执法行为发生的。

(四)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为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提供了技术条件。

专业化征管的前提是岗责划分,形式是专业化分工,需求是部门协作。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则恰好为信息资源的传递和共享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条件,所以只有将岗责划分与现代化科技有效结合起来,贯彻科技加管理的方针,才能充分发挥专业化征管体系的效能。

二、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的目的和要求

(一)目的。

建立理想的税收征管模式的目的在于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实现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使各项税收政策通过征管模式落实到位。所以建立专业化征管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实行权力分解和制约,推进依法治税,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降低税收成本。

(二)要求。

1.明确岗责划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业化分工后,必面对征管查三个机构在内部分工和外部协作上明确各个机构及各个岗位的职责,并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增强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减少和避免因推诿扯皮而造成的工作脱节和不连贯,进而影响征管质量和水平。

2.实现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共享。专业化分工后,征管查各成体系,只有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和网络技术,实现信息数据的集中处理和共享,才能真正建立起专业化的征管格局。

3.收缩机构,精简人员。我国拥有近百万税务大军,素质参差不齐,税收成本较大和不适当性已勿庸讳言。要适应在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征管体系,就应提高人员素质,实行集中征收,收缩机构,精简人员,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4.优化纳税服务,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按照集中征收的要求,大力推行包括电子申报在内的多种申报方式,实现税、银、库联网,减少纳税环节,简化纳税程序,方便税款的申报缴纳入库,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5.提高税源监控能力。专业化征管体系建成后,由于机构收缩,县局是一线征管单位,科室进大厅,撤销了全职能征管机构,甚至县以下的税务所也要撤掉,这样势必要影响到对税源的监控力度。所以在专业化征管格局下,如何提高税源监控力度、减少漏征漏管是摆在改革面前的一个首要问题。

6.提高稽查质量。通过加大稽查力度,提高稽查质量,打击震慑偷税行为,发现、反馈、堵塞征管中的漏洞,使征、管、查协作并进,促进专业化征管格局的形成和发展。

三、建立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基层改革目标不明确。

税务人员对改革的步骤、要求及结果不能准确把握,靠摸着石头过河的工作方法,只能加大工作量,影响改革进程和质量。如现行的征管软件TMSIS,由于在当初设计时不支持多元化申报功能,但为了适应改革进程,尽快推行多元化申报方式,就不得不对TMSIS进行增强补订程序,重新构造功能,这对于市地级以上的国税管理部门而言,只是进行修改程序的编写,而对于县区级以下的税务部门而言,则要面对的是几千户纳税人、多个数据库的整理修改,增加的工作量及因此而增加的税收成本是可想而知的。而即将推行的CTAIS软件本身就具备这种功能,所以能否在CTAIS运行以后再进行多元化申报改革是当前不少基层税务干部存在的疑虑。产生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缺少对改革的前瞻性和预测性,缺少对改革内容的了解和准备。所以建议我们在推行CTAIS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真正了解什么是CTAIS,具体功能和要求是什么,充分做好CTAIS推行前的准备工作,以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岗位不明,责任不清,工作程序脱节。

成立征、管、查三个专业机构,它的运行保证就是要建立一整套内部各岗位和各专业局之间的岗责体系。我省虽然在改革的初期也制订了过渡期的业务协调方案,但由于对具体工作没有达到最细化,岗位责任划分不清,分工不合理,缺乏考核等监督制约机制,造成内部手续传递混乱,业务繁琐复杂,甚至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严重影响改革的进度和效果。

1.发票发售问题。现在基层税务所发售的普通发票必须先与征收局签订代售发票协议,在形式上虽然取消了税务所直接发售发票的权利,但实际上仍然履行发票发售的功能;另外还存在管理局因管理需要,对某纳税人采取停票措施,但由于手续传递或责任不强等问题,该纳税人利用“时间差”仍能从征收局领出发票,造成工作脱节。

2.代开发票问题。目前运行的代开发票的程序是:县局审批,基层税务所缴税和办税服务厅开发票三个环节,手续更加繁琐复杂,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3.金税工程岗位设置问题。金税工程在县局设9个岗位,综合科负责登记岗、发票发售岗、税控设备管理岗;政策法规科负责一般纳税人认定岗和数据采集岗;计划征收科负责认证和报税岗;管理局负责日常稽核岗和税源管理岗。运行的主要程序是计划征收科将认证和报税信息传到政策法规科,进行一般纳税人稽核系统软件的数据采集,然后上传至市局。但政策法规科对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易把握,这样数据采集岗设在政策法规科就形同虚设,极易出现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现象。而将数据采集岗划到计划征收科后,认证、报税、数据采集在同一单位,便于业务协调,增强责任心,更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认证、报税与申报之间存在的问题。一是时间及地点问题。目前运行的模式是企业于例征期前先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进项发票认证,然后于例征期再到办税服务厅进行销项发票报税,最后回所在税务所进行申报纳税。这种运行方式不但给纳税人增加了负担,大大提高了纳税成本,而且容易产生纳税人利用认证、报税、申报的时间地点不一致、税务机关报税信息不共享的这一弱点,进行虚假申报,产生偷税现象。所以在远程网络申报还未开通的情况下,对于住址在城区或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可以在例征期前进行认证,而对于边远农村、业务量较小的企业则可将认证、报税、申报三个环节进行合并,统一在例征期由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二是区间问题。由于抄报税的区间是以自然月为准的,而现在企业的会计核算区间则绝大部分不是以自然月为准的,造成了报税数据采集的时间范围与申报数据的时间范围不一致,加大了征前审核和征后稽核的工作量,特别是将来CTMIS运行后,如何能保证报税与申报数据的一致性,是我们目前应尽快解决的问题。所以建议应由政府进行协调,在全省范围内对会计区间进行修改,统一以自然月为准。

5.办税服务厅管理及权限问题。按省局要求,取消征收局后,县(市)局各业务科室前台人员进入原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办公,这一改革措施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问题:(1)办税服务厅的管理方式问题。办税服务厅应由谁负责管理以及如何管理,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如果是县(市)局业务局长直接进入大厅办公,会出现因业务分工不同,权力受限而无法拍板决策的问题;如果指定一名大厅主任或进驻大厅的业务科室负责人轮流管理,更容易出现扯皮现象;(2)办税服务厅的权限没有明确。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县(市)局各科室不具备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但实行新模式后,大厅要面对的直接的税务行政执法及处罚问题,如加收滞纳金等一般性税务违章行为,办税服务厅是否有权作出处理决定,它究竟享受哪一级的权限,建议上级税务机关及时予以明确。

(三)税源监控力度不够。

对税源的监控仅仅停留在表面和静态管理,征管的“死点”和“盲点”仍然较多,漏征漏管户依然存在,这已成为专业化管理的源头障碍。虽然新《征管法》作了在税源管理上与工商和银行两部门进行联控的规定,但由于个体、私营业户的大量存在和逐渐增加,经营方式更加灵活,他们可以储蓄存款或个人名义开设银行帐户来满足其经营业务的需要,规避监控,在未进行税收清算或有欠税的情况下而一走了之,造成税款流失。所以在税源的控管上已不能停留在静态管理的思路上,要采取动静结合的方法,全面实施监控。在静态管理上,要继续落实税源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职责,增强责任心;同时在占有大量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数据资料的前提下,全面引入纳税评估制度,对纳税人实施预测性监控,对个体户按照《最低税额标准办法》进行双定征收,对小规模纳税人落实《小规模纳税人评估制度》,对一般纳税人参照涉外企业管理的评税制度进行预测,全面对税源的动态进行预测和分析。在动态管理上,通过政府协调,打破部门信息各自占有、各自为政、互不沟通的局面,建立税务机关同工商、银行、民政等职能部门的信息交流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在纳税人进入或退出任何一个渠道时都能得到监控,从而达到动态管理的效果。

(四)多元化申报问题。

多元化申报是指为纳税人提供的自主采用的方便、快捷、准确、低成本的申报方式,它的目的在于降低税收成本,实现集中征收。但我们的改革应着力于适应中国现代经济的“二元”结构,不能让现代化的征管模式超越现实的征管条件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和县城城区采取集中征收、管理、稽查是合理和必须的,但在经济落后的农村,特别是山区、老区,就必须因时、因势、因地制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灵活、多元化的措施进行税收征管,稳步、循序渐进地推进专业化征管改革,切不可操之过急,超越经济发展水平,摘模式化和一刀切。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在我国由于旧的税收宣传观念的存在,以及受经济发展水平及纳税人素质的影响,社会大众的纳税意识普遍不高,对税法的遵从程度较差。以辉县为例,全县山区面积占2/3,1700余户农村个体纳税人散布在全县20多个乡镇农村,知识结构、文化水平较低,纳税意识不强,即使目前实行的“一元化”的税务所大厅申报,也是在催报催缴的情况下完成的。电话申报和银行网点申报方便、快捷,但其前提是纳税人已在银行存够当月的应纳税款,就目前农村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承受能力而言,很难实现。第一是不容易接受。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差,在心理上和行动上不愿意接受,另外,农村纳税人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电话申报方式来说,因数字较多,不易记忆,操作确有困难。第二,即使纳税人乐于接受,就目前农村的经济状况而言,在税务所进行申报纳税时,又可以同时办理领购发票、税法咨询等涉税事宜,他们何乐而不为呢?在推行多元化申报过程中、由上级要求进度,下级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就可能出现政策变形,片面提高多元化申报比例。据了解已经出现税务所通过验证时机,大量注销那些规模小管理难度大的业户,将之转为临商户进行管理,在数字上片面地达到了多元化申报的比例要求,但实际上却造成了大量的税源、税款的流失,这与我们推行改革的初衷完全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我们在农村进行多元化申报改革中,应切合实际,加强宣传,循序渐进地稳步推行。

(五)加强稽查管理。

稽查管理上,目前存在着由于岗责不清,分工不明,对信息资料不能实现有效的共享,造成选案准确率低,查案不透,制约机制不力,处罚不重的现象。应进一步完善计算机选案指标,提高准确率,严罚,并分析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堵塞征管漏洞,促进税收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

(六)关于税收成本问题。

我们作为改革的试点省份之一,改革给我们带来了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激发了改革的活力。但我们还应冷静地思考,改革是否也给我们带来了负面影响,即改革的成本问题。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消除负面影响,降低税收成本一,也是摆在改革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此通过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税收征管范围如何划分范文6

一、园区企业生存状态如何

工业园于2002年经区政府批准成立,园区位于区镇东南方向三公里处,面积3平方公里,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具有典型的工矿区特征。现有红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内的36户企业,绝大多数企业为浙江客商,主要经营金属回收加工、塑料加工、造纸、制药、化工等行业。据统计,2011年园区实现GDP4.6亿元,较上年增长21%,占区GDP的26.4%;园区实现税收1171万元(含增值税,下同),较上年增长32%,占全区财政收入的24.3%,因此,说工业园是经济发动机毫不为过。

(一)据调查,企业规模呈现两极分化。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有6户,2011年实现GDP3.2亿元,实现税收862万元,占园区的70%。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有30户,2011年实现GDP为1.4亿元,税收收入为309万元。

(二)污染严重且耗能高。园区企业借助螺滩水电站的电力能源优势,大力发展金属回收加工、塑料加工、造纸、制药化工等行业,这些企业都是污染严重及耗能大户行业,而这些正是国家限制发展的。据调查,园区企业的耗能比是国家标准的3.7倍,园区企业只有药业一户通过省级环保检测,2005年,附近村庄就发生过因水体污染引发家畜死亡的事件。

(三)中小企业受市场影响波动较大、金属加工利润薄,效益普遍低下。园区中小企业经营的塑料加工、制药行业属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要求低。2011年,园区有31家企业实现赢利,利润327万元,利润率仅为7%,低于省测定的平均利润率3个百分点。

(四)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多。由于工业园是地方政府的“金娃娃”,因此,地方政府出台很多保护性优惠政策。例如,税收减免返还、未经政府批准执法部门不得入户检查、土地低价出让等等。

二、园区企业纳税透视

2011年,工业园税收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大关(增值税1105万元,地方税收入66万元),2012年上半年累计实现税收1532万元,这说明园区企业对区财政的稳定增长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在调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

(一)纳税大户的纳税意识远远高出规模小且税额少的纳税人。在税收例行检查中我们发现,园区规模大、纳税多的纳税人财务制度比较健全,少报或漏报税额相对少,主要涉及印花税等小税种,这主要得益于他们在原浙江发展时积累的纳税观念。而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不但财务制度混乱,而且偷税现象比较普遍。

(二)企业纳税极不均衡。大企业不一定是纳税大户。据调查,园区投资额在千万元的企业有四家,占企业数量的10%,但实际缴纳税款不足一成。在2011年的纳税中,金属回收加工企业纳税人占90%,说明高投入、高耗能的金属加工行业对税收增长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个别企业纳税贡献率更是达到了60%以上。如园区某铜加工企业,2012年1-8月累计实现地方税收145万元,占园区税收的70.8%。

(三)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普遍未开征。由于工业园区的特殊性,一般设在城郊,而且距离城镇较远的地方。按照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条例规定,只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企业才是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人。这样,园区既不属于建制镇范围,也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工矿区,因此不能开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成为税收的盲区。

(四)企业所得税总量偏小,印花税普遍未按规定申报。大多数工业园区成立时间较晚,按照总局[2002]8号关于划分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文件精神,绝大多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部门征收,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所得税一直成为工业园区税收征管的软肋。2011年,工业园合计征收企业所得税21.3万元,占税收总量的2%。从检查结果来看,园区自行申报印花税的企业仅有一户。

(五)土建及固定资产安装未申报纳税。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平整土地、厂房建设、固定资产安装时必须进入在建工程,待项目竣工取得地税发票后转入固定资产。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自购原材料,请当地村民建设厂房,采用白条入帐或不进行项目结算等方式逃避国家税收。

另外,税务机关对企业监管手段不够完善,政府干预税务机关正常工作也是导致税收征管力度偏软的重要原因。

三、加强对工业园区的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税收是国家的经济命脉,没有税收,一切无从谈起。国家最近一系列针对工业园的政策,就是要加强对土地、环境、能耗和税收监管。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税务机关应该继续加大征管力度,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从本地实际来看,我们认为,加强对工业园区税收的征管,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有针对地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力度。长期以来,许多人有一种招商引资的外地客商不须缴纳地方税的思想,还有一些人认为外来企业都可以享受所得税减二免三的政策,有的还以此作为招商引资的条件,这其中包括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事实上,现在税收减免权都集中在中央、省政府,设区市以下政府不具备减免税审批权。税收宣传一要强化对纳税人的宣传,努力提高外来客商的纳税意识,提高税法的遵从度;二要强化对地方党政领导的宣传,一些领导一味强调招商引资环境,忽视依法治税,时常干预正常的税收工作,削弱了税法的刚性和严肃性,只有地方党政领导的依法纳税意识增强了,才能更好地支持税收工作。

(二)将年纳税额在一定数额以上的纳税人、重点税源行业纳税人作为被税务机关锁定的“重点纳税人”,实行特殊管理和监控,做到“抓住重点、锁住龙头”。对于纳税额的界定可采用两种方法:第一,以省、市局公布和要求的纳税额作为监控标准;二,按照园区企业数量的10%为依据,换句话说,将当地园区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重点纳税人进行监管。

(三)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纳税信息共享。国税、地税要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工业园区企业纳税信息库,实现各税种联网查询。地税部门还要加强与工商、银行、土管、房产、海关的协调联动,构建固定的信息传递渠道,通过信息共享建立起协查护税的网络。

(四)抓住大案、典型案件,重拳出击,保证税法的刚性和严肃性,震慑偷逃税分子。县级工业园,情况复杂,企业的纳税意识参差不齐,有的借口招商引资政策拒不纳税,有的隐蔽收入做假帐大肆偷逃国家税收,侵蚀国家税基。因此,必须依靠税务稽查的力量重拳出击,依法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税法的刚性和严肃性,为其他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五)尽快确立各县级工业园区的工矿区地位,为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征收提供法律依据。当前,由于县级工业园的地理特殊性,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基本上都未开征。实际情况是,一些工业园已经具备工矿区条件,只是因为未纳入规定范围,才导致目前这种尴尬局面,因此,尽快确立确立各县级工业园区的工矿区地位势在必行。

(六)开展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利用“一户式”储存信息资料和行为税负及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分析。全面开展案头评估分析。对严重偏离指标参数的企业,长年微利、零税负申报的纳税异常企业进行重点纳税评估和检查。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应按照《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开展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评估,通过对同一户企业历年纵向对比从和同一行业企业税负横向分析,掌握重点管理企业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