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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哲学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诺丁斯;德育;身体哲学
在我国,诺丁斯德育理论颇受重视。但是,研究者关注的重点却是诺丁斯“关心教育”的基本内容以及它的价值。关心教育受到重视的基本原因是突出了人在教育中的地位与价值。反思当前在社会政治、科学、经济、文化发展背景下重视人的教育的意义,这些研究与教育实践,是非常富有价值的。但是,我们认为诺丁斯以关心教育为主旨的德育理论与实践,尚需深入研讨,即反思诺丁斯形成德育理/2的理/2假设与认识前提,也就是要深入考察诺丁斯德育理/2是如何处置身体的问题。身体是“关心教育”能够实施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没有人的身体的存在,也就无法维持人的生存。因而,关于身体与德育之间关系的思考,是学习与分析诺丁斯德育理论务必要关注的课题。本文就此探讨诺丁斯德育理论中的身体哲学,这一课题的研究将具有重要的学理和实践价值。
一、身体哲学与诺丁斯德育的同一性
诺丁斯的身体哲学与德育具有同一性。她运用身体哲学的基本理念构造了德育理论,提出了不同于传统德育的理论立场。我们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论析。
首先,诺丁斯认为关怀身体足道德教育的基础与起因。她说:“关怀理论家所认可的仅有的普遍性是那些描述人类处境的普遍性:出生、死亡、身体和情感的需要之共通性,以及期待被人关怀。这最后一点——无论它表现为一种对爱、身体的关怀、尊重或仅仅是认可的需求——是关怀伦理的基本起点。”?众所周知,诺丁斯德育理论的核心是学会“关怀”。激发她把关怀作为德育核心,源于她对生产的认识。她说:“生产标志着一种爱的开始,这种爱引导我们抚养和教导孩子的历程。我们在痛苦中诞生新的生命,新生命赋予我们这些作为父母和教师的人以新的力量。这过程使我们学会接受、保护和成长。身体的诞生是对女性身体创造性的解读。诺丁斯从身体诞生开始,谈到了身体对爱的成长过程的影响。她认为,身体对爱的产生和影响是全程性的、互动的,对出生者和生产者都是一个培育爱的良机。但身体有诞生也有消亡的过程,身体的消亡即死亡。诺丁斯关于在世“经验”的观点表明她并不把死亡作为自我的最高的肯定。她在批判约翰·塞尔博尔和弗洛伊德关于道德和伦理生活是源于对死亡的恐惧的观点时,曾经提到:“讨论死亡对增强自我理解很有必要,不过我们与孩子们讨论死亡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为了保全他们的生命,而不是为了无休无止地提醒他们每个人都难免一死。”“这种教育应该植根于对生命的维系和保护。应该探索如何珍惜有生之年,利用宝贵时间去探索,去奋斗,去享受生活,去热爱人和这个世界。”我们知道,真正的死亡是个体失去了最根本的生命基础,它是脱离人类文明的一种方式,并且是人类必然要面对的一个不确定性,最为无个性了。如果说,在海德格尔看来,“此在”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可能性而非现实性的存在,“死亡”是作为“此在”最终极的可能性的话,那么,诺丁斯在“死亡”成为“确实性”之前,就更加关注了“死亡”的道德教育意义。诺丁斯曾经教育孩子们,因为每个人最终都要死亡,所以我们应该更加尊重自己,尊重他人。
其次,身体是诺丁斯德育理论系统内部的链接点。诺丁斯的关怀道德教育思想中,有两个重要概念,一个是“自然”关怀,一个是伦理关怀。所谓“自然”关怀是指在许多共同的人类情境中,我们会自发地对别人的困境做出回应。也就是说,这一关怀的动机是自动生成的,不需要别人的召唤。所谓伦理关怀是指需要别人的召唤,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那些基于义务而采取的行动。而诺丁斯将这个概念表述为:出自于我们对自己理想的忠诚而采取的行动。诺丁斯并曾指出,“自然”关怀和伦理关怀之间是有冲突的,也就是“想”和“应该”的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如“我应该但我不想去做”;“为什么我要做出回应呢”;“这家伙活该受苦,我为什么要帮助他呢”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该如何解决呢?
诺丁斯认为:“在这些情境下,我们不必诉诸原则;更为有效的是,我们回到我们的关怀和被关怀的记忆、我们自己作为关怀者的图景或理想。”这里所谓的“关怀和被关怀的记忆”,就是源于婴儿期身体感受到的关怀。正如她所指出的:“渡过婴儿期的任何人都至少有一种曾经被人关怀的印象。这一印象或许还不足以用来真正解释被人关怀意味着什么,当然,它也不足以用来培养一名关怀的成人,但它是我们相互间责任的根源。”呤‘因而,在诺丁斯看来,德育的有效性是依赖于人的自觉、自发的行为。
而人的自觉、自发行为的实现,是基于人对自身经历的回顾与省思。人的自身经历、生活经验,的的确确是在经历着、发生着,它们与人的身体密切相关。脱离了身体,就不能获得生活与生存的经验,因而,对身体的理解,在诺丁斯看来,是实现人的关怀的出发点。
由此,诺丁斯便将身体作为道德教育的出发点,同时又把身体的延伸性作为德育开放性的基础。就强调身体的延伸性这一点来看,诺丁斯与梅洛一庞蒂非常相似。梅洛一庞蒂曾说过:“只有当我实现身体的功能,我是走向世界的身体,我才能理解有生命的身体的功能。”走向世界的身体,是人与世界交往关系的确立,也是人的主体性实现的必然选择。
因此,走向世界的身体,使身体的功能获得了延伸,这正是人确立主体性,建立与世界交往关系的重要条件。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身体不仅是生理意义的身体,即用体重、身高、血压、心跳等生理学指标可以测量出来的客观存在,而且是维系着人与世界关系的中介,是人的感性实践所必不可少的。因而,从身体的角度来理解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意义,就在于试图超越经验和理性来理解人是主体。诺丁斯曾说:“关怀作为一种道德取向是不限于一个领域或一个性别的”,“理论就像孩子一样,会成长发展,走入公共世界。”这种说法表明诺丁斯的德育是一种走向世界的德育,它同身体的延伸性是同质的。关于这一点,诺丁斯在《学会关心——教育的另一种模式》中论述得非常明确。她说,关心身边最亲近的人,关心与自己有各种关系的人,关心与自己没有关系的人,关心动物、植物和自然环境,关心人类制造出来的物品,以及关心知识和学问等等都是从关心自我开始的。关心自我就从关心自我得以在“此世”存在的身体开始。由此可见,诺丁斯德育的开放性与身体的延伸性是同一的。
诺丁斯还将身体的意向性与意识的意向性进行融合,以达到两者在德育中的统一。意识的意向性不仅是指一种趋向,而且还指意识的超越性。意识要超越自身所指向的被关心的对象(物或人)这一他者的世界,我和他者,也如同我和自我一样,是紧密联系着的。身体把自身的经历赋予外界,这就是身体的意向性。身体的意向性和情感的意向性,涵义比较接近,身体运动与身体行为是和情感经验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身体的意向性指的是一种全面的意向性,包括意向活动的主体、意向活动、意向活动的客体等等。因而,自我身体体验并不是客观的静态的无意义物,而是本身就能够生成意义的动态结构。这种身体体验是有别于笛卡尔的自我意识的。
它不是概念的、抽象的纯粹活动,而是通过关心他者的身体把关心意识传达给他者,他者通过意识感受身体的意向性而在意识中作出回应。所以,诺丁斯特别强调身体,认为道德是植根于身体的,目标是否弃主体是纯思的形态。
二、诺丁斯德育中身体哲学的启示与反思
诺丁斯说:“身体是母子之间最初的纽带。母子曾是不可分离的统一体,在出生时,母子成为彼此可见的独立的实体。”哺1这句话表明了,对母子身体之间关系的体验是个体最原初的关系性经历,它不是促逼的,而是自然的成长经历。最原初的、非促逼的、自然成长的经历是最值得信赖的。诺丁斯还进一步指出,学会关心的教育就是从关心自我身体开始,把对身体的信赖作为德育的起点,而这正是对德育身体指涉性的认同。德育的身体指涉性对传统模式下的德育认知具有重大的启示意义。对德育身体指涉性的认同,有别于传统德育中把德育过程视为开始于道德灌输,完成于机械的道德行为和纯思状态的观点,也有别于传统德育中把师生关系认知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单向性认知关系的观点,同样也有别于面向实践的三大德育方法。以下,我们分别加以论析。
把德育过程视为开始于道德灌输,完成于机械的道德行为和纯思状态的观点,抹杀了个体的道德需要,因为它不重视身体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身体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它能够通过对身体的信任来探知个体真实的存在,以达成个体道德发展的目的。个体真实的存在是内在的,而不是道德灌输和机械的道德行为所能获得的。正如现代存在主义的创始人克尔凯郭尔所指出的,真实的存在应该是个人的内心体验,象痛苦、欲望、恐惧等等,它不能被逻辑体系所包含。逻辑体系所不能包含的东西,身体却能体会得到,这是因为身体乃探知内心体验的途径,谁也不能否认身体对个人内心体验的影响。因而,对身体的尊重也就是对内心体验的尊重,对身体信任的德育也就是认同学生多元的起源于身体的需求,由此,可以从源于个体身体复杂而特殊的需要来进行德育。
传统的德育是把师生关系看作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单向性认知关系,认为教师肩负着改造学生的使命与职责,学生是被动的受改造的客体。尽管它也强调学生在被改造中要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是,学生始终被看做是未成熟的、未适应社会文化的存在物。有鉴于此,诺丁斯认为传统的学校德育从根本上否决了德育效果实现的前提,其前提就在于对学生的发现。发现学生,也就是要重视学生的直接介入与参与,要重视德育是在为学生建构一个值得交往的空间。交往行为的发生以及德育效果的呈现,都是在学生的活动中得到体现的,它不是封闭的、静态的,而是一个逐步呈现、逐步展现学生主体意志与力量的过程,因而,学生的参与就显得十分重要与关键。学生的参与,不仅是学生的思想和观念活动,不仅是“我思故我在”那样纯粹思维的活动,而是学生全身心的投入,尤其是身体,它是学生获得经验、感受世界的重要媒介。正是在这种观念的导引下,诺丁斯通过对身体哲学的研究,否定了先验性的德育理论,而着眼于师生的共同交往及融人世界的体验活动在德育中的价值。诺丁斯说,身体与体验,不是常识所理解的人的肉体存在,而是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的意义。身体存在于时间绵延之中,它通过回忆、经历、情感、态度等表现出来;它也同样存在于空间。身体在时间性与空间性方面与他者保持同质性。在道德领域,身体“经验”在道德实践的时空中自我展开和超越。“身体并不满足于肉体所给予的空间体积范围,它通过想象、欲望、情感和意志,将自己延伸到物质性空间之外,试图占有一切象征性的空间。”身体通过超越自我,指向他者世界,以此探求一种不同于自我的绝对他者,来形成自我身体与他者身体的同质。这种同质建构就形成了身体之间“互文”的艺术性关系,由此达成了主体间象征性空间的占据。这种关系体现在师生之间,就是师生“互文”的艺术性关系。因此,教师与学生之间就不再仅是教师对学生的认知,学生处于被物化的状态,而是师生的身体通过超越自我,指向他者世界,共同构成师生身体之间“互文”的艺术关系。这一点,对于我们厘清师生之间的关系具有重大的意义。
诺丁斯的身体哲学并不是抽象的,相反,它更关注人类的感性和肉体层次的活生生的体验,事实上,在德育中,这是对“体验主义”德育的召唤。“体验主义”德育在此是指通过身体体验赋予关怀德育以生活的意义。诺丁斯的观点既是创新德育的一种方法,又是理解德育思想的一种方式,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德育实效,寻求德育与人的日常生活相结合也提供了启示和思考。在道德哲学中,面向实践的三个主要的德育方法是:功利主义的方法、亚里土多德式的方法以及康德式的方法。功利主义方法的基本原则是做那些使净效用最大化,或者使它们所影响到的每个人的满意度最大化的行为,但是,这种方法却没能将效用在相关各方之间的分配加以考虑。亚里士多德式方法的基本原则是做那些将会促进一个人作为人类的恰当发展的行为,但这种原则对行为所施加的限制却太强。康德式方法的基本原则是做那些人们在一个想象的无知之幕背后将会一致认为应该做的行为,但这个原则却无法被应用到所有的问题上¨?。而诺丁斯的关怀德育理论,是以身体哲学为指导,让德育方式回归到个体日常生活世界,使得德育与人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联。例如,由教育学生对自己身体的尊重使得他们树立反对报复攻击者或有过失者的意识。通过这种德育方式,学生的社会道德意识的形成则来源于他们生活中身体层面的记忆。传统的三种德育方式,不论是使净效益最大化,还是促进一个人作为人类的恰当发展的行为,或是“无知之幕”,都是试图在正义体系中找到最佳的起点,而以身体为起点的德育,寻找的却是具有生活意义的人类的感性和肉体层面的体验。诺丁斯的身体德育脱离了以正义为体系起点的思维方式,对我们今后的德育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
我们认为,诺丁斯的身体德育是以身体所体现的开放性的内心体验来型塑道德的一种尝试,是对传统德育反思的结果。当然,对身体的信任,并不表示对心灵的排斥。诺丁斯就曾说过,“读者须记住,我不把心智、身体和精神割裂开来;它们全都属于人类生物体。”以上我们所探讨的是身体指涉性德育对于传统德育改革几个方面的启示,它们体现了诺丁斯德育理论对传统德育研究路径的超越。诺丁斯说:“这里的研究始于身体——最初相遇的实体。”这里的研究“包括对德育的研究。诺丁斯以身体作为德育研究的路径主要表现以下三方面:
首先,将身体研究作为出发点,探寻他者的真需要,去除伪需要,以他者的需要为中心探寻德育模式;其次,把“身体”这一概念放在德育语境中重新加以阐释,达成“身体”与“道德”的“共振”;最后,在德育理论中,她创制了一系列能够充分表现身体层次的“经验”的“话语”和“概念”,如“关怀”、“情感移置”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话语”和“概念”都具有“外在性”。这种“外在性”,其实就是对开放性的隐喻,即隐喻这种身体德育研究的多种可能性。
当然,要全面而深入地理解诺丁斯的身体德育理论,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思考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在德育工作中,用对身体的信任来取代对理性的信任,我们会不会重蹈形而上学本体论的覆辙?反之,身体会不会仅仅成为道德教育的一个手段?如果答复肯定的话,则道德就会走向无能,最终会导致自身成了终极目标,排除了所有的过程。诚然,也会排除在没有美德的情况下拥有必然性这样一种可能性。
第二,在德育理论中,身体哲学是一个假言命令,还是一个绝对命令?如果是一个假言命令,那么它的条件性在哪里?如果是一个绝对命令,那么,它是自明的吗?
第三,人至少具有三重属性:自然性、社会性和个性。自然性也就是指人的动物性本质,起源于动物界,永远关联与自然性的本质特性。社会性是指人是社会的一员,是人类的一分子,因此,具有人类的普遍性、共同性本质。个性指的是人的个性本质,即人的特异性存在。它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气质性格等。人的三重属性都以身体为活动场域。关于这一点,伊格尔顿就曾说过,”当前对身体的偏见部分是作为一种针对某种理性主义、客观主义的观点做出的反应形成的。这具有反讽意义,因为人的身体乃是给予我们一个客观世界之物。它是客观性的扎根之处。固然,存在着一大群文化世界,全都要求得到某种客观的身份,但是它们只有在由‘物种身体''''[species—body]本身形成的母体中才可能是客观的。不可能存在一个人们定期用大剂量硫酸为彼此的成就干杯的文化世界,一个没有任何社会关系的世界,一个没有涉及确实如此的某种东西之概念的世界。“我们认为,与之相应,人的身体也具有自然性、社会性和文化性三个本体论维度。人的身体存在是主词,自然性、社会性和文化性这些属性是主词的谓词。换言之,身体就是一种本能的联合,具有自然性,它优先于人的存在。正如诺丁斯所言,”人并非’被抛到这个世上‘,我们是被生到其中的“。“生到其中”,说的就是身体的优先性,因此,我们需要深入思考的是:在德育领域中,诺丁斯身体哲学能否从这三重身体属性的充分开启来达成人的三重属性的充分开展,使得我们回归到维系德育秩序的最后因素,即对基于身体的习惯、虔诚、情感和爱的信任呢?
身体哲学在德育中的延展,既是德育研究中的一次路径转向,也是德育被“日常生活”融化的表现。胡塞尔的先验自我本体论会导致萨特所认为的本身就是统一的“主体一我”与“对象一我”之间的虚假区分。在这种虚假区分的意义上,“主体一我”是“最内在的”自我;而“对象一我”是生理一心理的自我,是经验的自我。“主体-我”与“对象一我”,两者是分离的,但诺丁斯并没有将人的存在在道德上区分为两个独立的存在对象。诺丁斯从人的生存真实性和自觉性的整体角度来理解存在。在诺丁斯看来,身体比意识更具多元化。她接受了现象学中的“回到事情本身”这一思想,但没有停滞于有关事物的实在性的争论而是接受了身体世界的丰富性。
诺丁斯指出,在消费社会中,人们应该更加重视“身体”。因为身体把道德视为带有感性认识的因素,而不是一直被认为的纯思状态。诺丁斯的主张从身体视域对理性主义道德教育传统进行了颠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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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哲学论文范文2
[关键词]旅游哲学;逻辑走向;理论体系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3)09-0094-08
1 引言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已开始重视旅游哲学和休闲哲学的研究,在2008年召开的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休闲哲学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上,著名学者成思危先生强调休闲与旅游研究应该在哲学、理论体系构建和应用三个不同层面上展开。同年,在中国休闲与社会进步学术年会上,多位学者的论文涉及休闲哲学和旅游哲学的内容,发表了诸多真知灼见。著名理论家、长期关注旅游与休闲研究的于光远先生强调指出:“任何一门学问离开哲学的考察,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见眼前,不见长远;只见表面,不见本质……我认为,目前的旅游理论研究中缺少人文文化精神,缺少哲学的思考……我希望能从哲学的角度思考旅游问题。”同时,于光远强调对于旅游的概念、旅游的本质、旅游的精神价值、旅游的价值观等旅游哲学问题的研究。他还着重指出:“哲学对于休闲研究来讲是灵魂,是核心。”众所周知,旅游是休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或主要方式,那么,哲学显然也应该是旅游研究的灵魂和核心。哲学既是认识旅游的起点,也是认识旅游的归宿。离开哲学思考,旅游研究便有可能囿于浅薄和功利,就有可能沦人低俗或庸俗,旅游科学也无疑失去了作为一门“人学”的真正意义。
笔者撰写并由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旅游哲学引论》,作为国内第一本旅游哲学专著,张斌先生肯定了它的价值和意义,并指出了研究上的一些不足。《旅游哲学引论》出版后,笔者也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研究能力、学术积累和环境条件等有限,该书存在诸多不足和缺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旅游哲学引论》的出版只是旅游哲学研究的一个小的起步,主要目的在于抛砖引玉。事实上,自《旅游哲学引论》出版以来,旅游哲学研究领域进一步引起一些学者的关注,国内发表的有关对旅游进行哲学思考或以哲学视角探究旅游的文章日益增多。近年来,笔者仍一直在坚持旅游哲学这项研究工作,现已完成《哲学视野中的旅游研究》书稿。该书稿在《旅游哲学引论》一书的基础上有了较大改进和提高,弥补了《旅游哲学引论》存在的一些不足与缺憾。目前,笔者在旅游哲学的研究探索中,时常感到一些困惑与迷茫。值此之际,笔者拜读到张斌先生《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旅游哲学——兼评(旅游哲学引论)》的文章-z-,对某些问题感到茅塞顿开并深受启发,该文对促进旅游哲学研究和探索颇有意义。
笔者认为,《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旅游哲学——兼评(旅游哲学引论)》一文颇有新意和见地,其中有些观点非常中肯且具有启示和建设意义,作为《旅游哲学引论》的作者,笔者对文章中的大部分观点表示认可和赞赏,但对某些观点觉得有进一步商榷和探讨的必要,基于学术争鸣和学科建设的需要,故此撰文以求教于张斌等方家。
2 对文章中值得肯定并具有启示意义观点的思考
张斌先生认为:“以旅游概念为逻辑起点,要坚持对其进行前提追问、反思和清理,才能在此上逐步建立起以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为主体的哲学体系。这种建立在哲学逻辑之上的研究体系,才是我们真正需要的旅游哲学体系。”笔者对此观点非常赞同,也意识到《旅游哲学引论》“没有很好地坚持和贯彻自己提出的逻辑思路”。这的确是笔者今后在旅游哲学研究上应进一步努力的地方。
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将“论旅游的真善美”放在旅游本体论中论述有些不当,提出的“作者在此用价值论代替了本体论的理解,用‘旅游的真善美’代替旅游存在问题的研究”出现了偏差。笔者对此观点基本认可。笔者在写作《旅游哲学引论》时主要是从对本体论追求的角度考虑的,因为本体论是理性思考的产物,但更是一种终极关怀。哲学的终极关怀具有崇高的理性,它致力于追求终极之真、终极之善和终极之美。旅游哲学的重要任务之一是从本体论的观点出发,努力揭示旅游现象的本质,力图阐明旅游的真、善、美,寻求旅游的“安身立命之本”,为旅游者及旅游利益相关者创造真善美相统一的理想与现实指明方向,体现对旅游的终极性关怀。而哲学对真善美的寻求,从根本上说,是寻求真善美之所以为真善美的根据、标准和尺度,也就是对“本体”的追求。换言之,求真、求善、求美也是哲学本体论应有的承诺与追求。基于这种考虑,笔者将“论旅游的真善美”放在旅游本体论中进行论述,但从旅游哲学体系的构建和知识逻辑上考虑,将其放在张斌先生所认为的“旅游价值论”中论述可能更为合理,因为西方哲学广义的价值论包括对伦理学(善)和美学(美)的研究。
张斌先生对旅游价值论基于“需要”的价值取向进行深入思考后提出:“旅游对发生需要的主体才有价值。我们要追问的是,什么时候主体才会出现旅游这种必然的需要?旅游价值对主体需要是偶然性的还是必然性的?如果产生了旅游需要,那么这种需要在主体内又是以什么方式构成?不同的旅游价值主体和客体,旅游价值关系是如何形成的?旅游价值客体如何满足不同旅游主体的需要?按照社会中人们的正常生活逻辑,旅游价值必然是建立在人的生存需要和价值满足基础之上的。”笔者认为,这些都是旅游哲学研究应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为旅游哲学的深入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与研究课题。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理论体系,《旅游哲学引论》从旅游本质论、旅游价值论、旅游伦理论、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旅游本体论、旅游方法论和旅游实践论八个模块展开论述,有些不够严谨,有些内容安排欠妥当。张斌先生就旅游哲学体系的构建提出了一些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和部分采纳。
此外,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关于旅游伦理等研究内容尚未能上升到应有的理论高度、有的地方论述欠严谨等一些观点,笔者大都表示赞同,这里不一一敬复。
3 对文章中一些观点的商榷与进一步认识
3.1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逻辑思路问题
张斌先生认为:“作者没有很好地坚持和贯彻自己提出的逻辑思路,导致了《旅哲》的旅游哲学构建和逻辑走向出现了偏差。例如,在对旅游概念进行评述时,并未对概念本身进行‘追本溯源、寻根究底,做一番反省性或前瞻性的思考’,在列举了六种旅游概念后便直接做出了判断:‘除其一、其四中谢彦君教授的两种定义外,其他大多没有抓住旅游的目的和本质’。”笔者认为,张斌先生不应该孤立地从第二章“旅游概念的哲学辨析”来看这个问题,《旅游哲学引论》在第三章“旅游的表象、内涵与本质”就对旅游的概念进行了“追本溯源、寻根究底,做一番反省性或前瞻性的思考”,深入论证了第二章笔者提出的旅游概念。这样安排,主要是考虑到著作写作的需要(如章节平衡等问题)。旅游概念不能凭空提出,因此,首先有必要对现有的旅游概念研究的“地基”进行清理。德国大哲学家康德(Kant)把哲学视为一种“清理地基”的工作,认为哲学家的事业就是对“自明性的东西”进行分析。哲学总是不断批判性地澄清现有的一些常识,对人们熟知的概念进行反思分析,这是哲学研究的起点,这同样是旅游哲学研究的起点。旅游哲学认为,澄清现有的有关旅游的常识与概念,进而认识旅游的本质,是旅游哲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基于旅游本质认识的旅游概念不能凭空产生或妄加臆断。因此,在论述旅游概念与本质时,首先列举和综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旅游概念后,再做出分析判断是很有必要的(何况林林总总、纷繁芜杂的旅游概念犹如一团乱麻,更有梳理、缕析的必要)。这与旅游哲学“以旅游概念为逻辑起点,坚持对其进行前提追问、反思和清理,在此上逐步建立起以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为主体的哲学体系”的逻辑思路并不矛盾,而且是比较顺理成章的。
张斌先生质疑《旅游哲学引论》论述旅游概念“建立在休闲的概念框架之上”的逻辑或思路的合理性。笔者认为,这个逻辑思路并没有错,也是本人一直所坚持的。这是因为,在理论原则上讲,旅游与休闲本质同一,休闲属性是辨识旅游的试金石。休闲是指在非劳动及非工作时间(或不被“直接生产劳动所吸收”的自由时间)内以各种“玩”的方式求得身心的调节与放松,达到生命保健、体能恢复、身心愉悦等目的的一种业余生活。旅游的本质是以消遣、审美等为主要目的的异地身心自由的体验,它实质上是人们的一种异地休闲活动。澳大利亚旅游学者维尔(Veal)曾经明确指出:“休闲和旅游两种现象的重叠之处在于:旅游可以被看作是发生在离家较远地方的一种休闲形式。”国内外类似的旅游定义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旅游人类学对旅游的基本定义更是纳入“休闲”的范畴。经过多年的讨论,我国绝大多数学者或越来越多的学者都持这种观点并基本达成共识。如徐菊凤认为,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进行的一种休闲体验活动。谢彦君认为,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获得的一次休闲体验。彭兆荣在《旅游人类学》一书中详细论述了旅游与休闲的密不可分的关系。笔者认为,休闲是旅游的主要目的与归宿。旅游发生的必要条件是闲暇、闲钱(可自由支配收入)、闲趣,须臾离不开“闲”字,休闲是旅游研究的逻辑前提,旅游是休闲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旅游与休闲都是人与日常生活、工作背反的另类生活方式。休闲属性是旅游的基本属性之一,如果完全脱离休闲的概念框架,旅游研究就容易误入“概念泛化”或“本质异化”的歧途。当然,严格地讲,旅游与休闲也有着区别,只能在理论原则上和范畴意义上把旅游视为一种休闲活动,而落实到具体的旅游活动时,对休闲概念的使用和认识应该有意义边界的限定。笔者曾经在《哲学视野中的旅游与休闲》一文中深入分析说明了这个问题,并在《对“旅游”概念的进一步探讨》一文中提到:旅游用最简略、最通俗但不很严谨的语言表述,旅游在本质、原则上可以被视为“休闲型旅行”或“异地休闲性活动”,这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表述。但在定义旅游或表述旅游概念时,为严谨起见,似乎不宜采用“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进行的一种休闲体验活动”或“旅游是人们利用余暇在异地获得的一次休闲体验”这样的定义。因为这种表述虽然不算错,但由于过于简略而显得欠严谨,同时也不够明了,缺乏“目的”、“内容”和“本质”等必要内涵的清晰表述,且有些解释不够到位的感觉,也容易让人“钻牛角尖”。笔者倾向于这样定义旅游的概念:“旅游是人们以消遣、审美、求知等为主要目的,利用余暇到日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之外的地方的旅行、游览和逗留的各种身心自由的体验。”总之,基于旅游与休闲本质的同一性(身心自由体验),旅游哲学研究应正确认识旅游与休闲的联系,并将旅游概念这一涉及哲学问题的研究建立在休闲的概念框架之上。至于张斌先生追问“按照书中的逻辑,旅游既是一种休闲,那么将旅游的理论放在休闲学中论述就可以了,还有必要单独建立一门旅游学吗?如果对旅游概念向前进行逻辑清理,我们会看到:休闲本身是否成为一门学科?”笔者以为,这一认识有些偏颇。众所周知,国外许多发达国家的绝大部分学者都是将旅游置于休闲的框架进行研究的,不少高等院校将旅游人才培养放在休闲专业。因此,将旅游置于休闲框架进行研究是有一定道理和依据的。笔者一向认为,旅游虽然是一种休闲,但不等同于一般休闲活动(休闲是“必需品”,而旅游是“奢侈品”),旅游以异地性等特征明显区别于其他休闲活动,具有研究对象与矛盾运动的特殊性。按照哲学的观点,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而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乃是在矛盾普遍性原理的指导下揭示特定研究对象的特殊的矛盾运动规律。主席在《矛盾论》一文中曾经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由此可以看出,矛盾的特殊性构成了学科之间区分的依据。旅游研究的对象与休闲研究的对象有很大的不同,具有矛盾的特殊性。旅游现象中的具体矛盾主要表现为:旅游者日常生活环境禁锢和生命自由追求之间的矛盾,客源地与目的地之间空间距离的矛盾,旅游供给与需求矛盾,旅游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矛盾,旅游开发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对立统一构成旅游科学和旅游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以旅游与休闲的联系质疑旅游和休闲各自的学科地位是不合理的。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逻辑思路,结合张斌先生的认识,笔者认为,应以哲学理论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旅游概念为逻辑起点,以旅游本质为核心,以旅游的现实问题为主要研究内容,将旅游学与哲学、伦理学、美学等学科有机结合,从本体论、价值论、认识论、实践论等哲学领域的角度,系统研究旅游的概念与本质、旅游的功能与效应、旅游伦理、旅游异化、旅游者的精神世界与旅游境界、旅游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及社会文明进步、旅游发展观、旅游研究方法论、旅游学科体系的构建等有关旅游学研究中基本的、切关宏旨的、但目前尚未很好解决的问题(见图1)。笔者以为,对这些问题或内容的研究理应是我们真正需要的旅游哲学。
3.2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某些概念与观点问题
关于张斌先生对《旅游哲学引论》中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元概念——“旅游”定义中的“异地”、“愉悦体验”的质疑,笔者新近发表的《对“旅游”概念的进一步探讨》一文重点说明和深入分析了这些问题,本文就不在此展开赘述了。这里仅仅作两点简要说明:一是关于“异地”的理解。《旅游哲学引论》中所讲的“异地”主要应是指“日常生活和工作环境之外的地方”。张斌先生在文中反诘的特例“飞机或者火车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到了异地之后,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与朋友一起上咖啡馆喝咖啡聊天或者到当地的电影院看一场电影、听一场音乐会”,这些活动按《旅游哲学引论》中对于旅游的定义到底是属于休闲活动还是属于旅游活动?笔者认为,这显然是休闲活动而不属于旅游活动!因这些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的这些短暂行为并没有完全远离“工作环境之外的地方”和完全脱离工作职责的束缚(不具真正的“身心自由的体验”),这个所谓的“异地”仍是这些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的“工作与生活环境”,而不是旅游概念上的真正“异地”。何况这些短暂行为与《旅游哲学引论》中旅游定义中的“以消遣、审美、求知为主要目的”的前提根本不符。这些交通行业的乘务人员来这个“异地”的主要目的是履行工作职责而不是来短暂地“喝咖啡聊天、看一场电影、听一场音乐会”。因此,《旅游哲学引论》中对于旅游的定义并没有矛盾和错误,是基本抓住了旅游的本质的。二是关于“愉悦体验”的理解。笔者曾经同谢彦君教授进行过交流并达成基本共识,“愉悦”一词并不等于“快乐”,它更接近的意思是“”。而“”未必都是以快乐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能以“痛感”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探险旅游始于“痛感”而终于“”,悲剧审美来自“痛感”的克服)。“愉悦”主要是指旅游者因某种身心匮乏而得到的“补偿感”,“愉悦体验”是旅游的主要价值追求所在。只要认真钻研一下有关美学理论方面的书籍,对于“愉悦”这个疑问就会涣然冰释。总之,对旅游的“愉悦”这一本质特性不能狭隘地片面地理解,更不应以偏概全、以矛盾的特殊性(如黑色旅游、中国特色的红色旅游)否定普遍性(愉悦体验),对此还是应该本着唯物辩证法的原则,正确处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味地钻牛角尖。再说,旅游概念根据接近本质的程度有着元旅游、准旅游、泛旅游的层次区别,黑色旅游、红色旅游(所谓的红色旅游在我国大多是单位组织、公款消费,目的主要是思想政治教育,与旅游发生必要条件“闲暇”、“闲钱”、“闲趣”等不大搭边,且“身心自由体验”比较有限)只能视为准旅游进行理解。笔者近年发表的有关文章中,将旅游的本质视为“异地身心自由体验”,已很少使用“愉悦体验”一词,主要不是因为“愉悦体验”的观点有什么错误而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曲解、误解,并有利于更准确地表达旅游的本质。
张斌先生不认同“体验是旅游的本质”的结论,认为“在这种泛用普适的逻辑结构中,旅游认识论被彻底遮蔽,如何认识旅游的本真性已经遥不可及”。“体验是旅游的本质”这句话是《旅游哲学引论》第三章第四节标题,它是对应书中前面第二节“经济是旅游的表象”、第三节标题“文化是旅游的内涵”而言的,主要是为了追求文字上的对仗与工整,这里的“体验”有特定内涵,不能简单化地仅从这两个字面上理解。笔者在《旅游哲学引论》第三章第二节花了大量篇幅论述旅游的本质是“异地身心愉悦体验”。这种“体验”(笔者新的认识是“异地身心自由体验”)是旅游活动所特有的,是旅游学科和旅游哲学构建的“原点”和“共核”,是旅游哲学研究应贯穿的红线。除此以外,很难找到其他别的东西。笔者研究认为,旅游学科的构建和研究应该以“体验”作为基本视角,具体来讲是紧紧围绕“体验”这个共核或基于“体验”这个视角进行研究,进而向相关学科领域拓展、融合。如旅游地理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环境与资源或旅游体验场景,旅游经济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经济规律与旅游消费规律,旅游心理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心理与行为,旅游美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审美活动,旅游伦理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道德伦理规范,旅游哲学侧重于研究旅游体验的本质,如此等等。凡是与“旅游体验”无关的或游离太远的学科领域,就不宜作为旅游学的分支学科。这样,可以避免旅游科学研究迷失方向或信马由缰、四处游离的现象,从而形成具有旅游本质特征与深厚人文内涵的分支学科和中心凝聚、有机整合的学科繁荣局面。这也是对旅游学科构建的哲学分析和旅游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中将旅游的功能放在“旅游价值论”中论述不妥,认为作者混淆了旅游功能与旅游价值的区别,“忽视了旅游功能的价值关系前提,必然造成旅游功能的误读”,认为“旅游对发生需要的主体才有价值”,用“需要”界定价值更为合理,用大量篇幅并举例进行了思辨。笔者认为此观点很值得商榷。目前,学术界对价值的理解是多元化的。如国内外学者对价值所下的定义有数十种之多。有的学者用“需要”界定价值,有的学者用“属性”界定价值,有的学者用“关系”界定价值,有的学者以“合目的性”界定价值,有的学者以“有用性”界定价值,也有的学者用“意义”(或从“价值与意义相类比”的角度)界定价值、理解价值。早些年在哲学研究上,较多的学者用“需要”界定价值,即在满足主体需要的意义上理解价值;也有较多的学者用“关系”界定价值,认为价值属于关系性范畴,“价值是表示客体(一切客观事物)与主体(人)的需要关系,是表示客体属性对主体需要的肯定与否定关系”。那么,主体需要是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呢?从当今哲学观点看,显然不是!如生态哲学认为,把主体需要作为判定价值的标准或单纯用“需要”界定价值是人类中心主义或私利主义的观点,大自然具有内在价值(自然界的内在价值是指自然万物所固有的、不依赖人的评价而客观存在着的非工具价值。它是生态哲学的核心概念和基本范畴,是自然获得道德关怀资格的基础,是自然获得权利的前提),它离开人的需要也有自己的重要价值(如孕育、繁荣生命的内在价值),不只是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思考价值关系不一定非拿人的需要作为参照系,人虽然是价值的评价者、发现者、衡量者,但却不是价值的赋予者。更重要的是,实际上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需要有正当与不正当、健康与不健康、合理与不合理、有益与有害之分。例如吸毒、、挥霍、掠夺性开发资源,都是从主体需要出发的,这些需要都是有害的需要。以主体需要作价值标准,必然产生混乱,甚至会做出荒谬的评价。所以主体需要不是科学的价值标准,更不能作为根本的价值标准。什么标准是科学的价值标准呢?现代哲学研究倾向于用“功能”或“效应”界定价值,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主体与客体双向建构、相互制约、相互对待的效应关系,或者说是客体属性与功能满足主体需要的效应。价值的本质是客体主体化,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主要是对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从根本上说是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这种观点,既肯定了主体在价值形成中的主导作用,又克服了忽视客体作用的缺陷。旅游功能不同一般自然物的功能,它不可能脱离人而存在,它必然涉及主体与客体的复杂的效应关系,在价值的评判上更应该以社会效应为标准,而不仅是以人的需要为标准。因此,刘长凤等学者研究认为,以效应的视角来界定旅游价值更为科学。旅游价值是旅游客体对旅游主体的效应或者说是旅游客体对旅游主体的功用和影响。旅游价值取向上必须全面满足旅游与人、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和谐发展,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基于旅游客体对旅游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和对社会主体发展完善的效应,《旅游哲学引论》从旅游的综合功能和旅游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两个层面论述了旅游的价值。撇开旅游功能与效应而单纯从人的需要角度谈旅游价值没有多大意义,甚至会误入歧途。何况发挥旅游的应有的功能与效应是当前旅游发展切关宏旨的大问题,更应值得旅游哲学研究的关注和思考。经过认真思索,本人目前还是较倾向于将旅游功能与效应放在旅游价值论中论述,不过有必要对于这一部分进行逻辑分析与缘由说明。至于张斌先生认为《旅游哲学引论》中“‘旅游批判论’和‘旅游矛盾论’列举的负面效应,仍然是旅游功能,只不过是负面功能,将这两论列在‘旅游价值论’之外,而且并列成章似乎不符合哲学逻辑”。笔者以为,张斌先生可能对“功能”、“价值”的概念理解有些偏差或不够全面,而且没有很好理解作者的著述意图。《辞海》、《百度百科》等都明确解释“功能”的词义是“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或效能”;“价值”是具体事物具有的一般规定、本质和性能,其词义一般多指“积极作用”。因此,“旅游批判论”和“旅游矛盾论”中列举的旅游异化现象与负面效应最好不宜放在“旅游价值论”中论述,否则有些不符合哲学逻辑,也不大符合基本常识。哲学的本职工作就是反思与批判,矛盾论是辩证唯物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旅游特别需要用“反思与批判”和“对立统一”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将其独立成章(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主要是基于这种考虑。
张斌先生对《旅游哲学引论》关于旅游价值观中对于旅游价值判断的论述提出质疑,认为把旅游价值判定为“旅游是生命对外部世界的渴求,是精神的放飞,是对现实生活羁绊或人生枷锁的挣脱,旅游是对世俗生活的超越,是灵魂的洗礼”,“旅游是充盈精神世界的重要途径,是灵魂的升华”等内容有点失之简单,并对旅游层次中的“神游”的价值判断提出商榷,认为“又有多少人能达到作者所设想的‘对旅游本质与真谛的认识最为透彻’的境界”,这一内容是在“旅游与人的精神世界”的标题下进行论述的,笔者认为,这不是“判定”(张斌先生所言)旅游的价值,而是指旅游的理想追求。哲学研究应是理想化的追求,如海德格尔提出“诗意栖居”观点并为此坚贞不渝的研究。事实上,人类社会的生态与人文环境现已千疮百孔,人的心态已严重失衡,哪能“诗意栖居”?但哲学是一个追求本真、纯粹、理想、崇高与诗意的学科,最有责任为人们提供精神指归。何况,《旅游哲学引论》并没有否定低层次旅游(如“俗游”)存在的价值或意义,只是说明旅游层次与价值有高下之分,应注意引导而已。这与张斌先生认为的“旅游者的需要不同,对旅游价值的评价也会不同”的观点不存在矛盾。
3.3 关于旅游哲学研究的理论体系构建问题
旅游哲学理论体系按照什么模块来建构,关乎整个旅游哲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在《旅游哲学引论》中,笔者是按照旅游本质论、旅游价值论、旅游伦理论、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旅游本体论、旅游方法论和旅游实践论八个模块来构建旅游哲学体系的。张斌先生在作必要的肯定的前提下认为:“作为学术研究来讲,开拓与创新固然可贵,但不意味着可以抛弃传统而不顾。旅游哲学作为应用性的创新哲学,在建立自己的理论哲学框架时,其依托思路还是要参照哲学原有的成熟框架。《旅哲》的八个部分很容易使读者理解为旅游哲学体系含有八个相等的层级内容。对应哲学的基本框架,笔者认为《旅哲》框架划分方式及内容还是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其内在逻辑。”张斌先生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从现代西方哲学的角度来讲,哲学基本框架大体分为三个部分:本体论(或存在论、形而上学等)、认识论或知识论等和价值论”,并认为应按照此传统来构建旅游哲学的研究框架。笔者按旅游本质论、旅游价值论、旅游伦理论、旅游批判论、旅游矛盾论、旅游本体论、旅游方法论和旅游实践论八个模块主要是考虑著作编写的需要(如追求体系的完整、章节内容的全面与平衡。现在看来,其中有些地方显得不够严谨,如将旅游本质论与旅游本体论并列,且对某些内容的写作安排产生了一定束缚作用),但不意味着笔者就认为旅游哲学研究的理论体系应该按照这八个方面来构建,这只是该著作的一种写作风格而已。对于旅游哲学的学科体系如何构建的确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问题是仅仅按照西方哲学传统的“三论”(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是否过于机械和简单?这“三论”的内容也不能截然分开,是一种“你中有我”和“我中有你”的相对关系。何况认识论的外延太广,有些旅游研究内容的归属很难准确界定。像哲学中的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论、实践论又如何在旅游哲学研究体系中体现,也需要进一步研究。构建旅游哲学研究体系,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明确旅游哲学的“应用哲学”性质,将哲学、西方其他哲学和中国哲学等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着重解决旅游中的实际问题,在研究上有所发展和创新,这都需要进一步探索。
4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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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权利的主体是否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从民法学的理论来看,精神权利属人身权的范围,即它是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内容,但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一种权利。自然人是著作权主体,享有精神权利,此乃各国立法之通例,毫无疑问。但法人或非法人团体能否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各国法律中则有不同的规定。面对两种不同的立法例,我们认为,应从社会的现实需要出发,即从人类文化的积累和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之角度,来讨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应否成为作者精神权利的主体这一问题。
诚然,法人、非法人团体不同于自然人,无自然人的精神可言。尽管它们纯属一种没有生命的组织体,但却在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无论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还是意识形态领域里,它们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民法学理论中,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伙)都是其极重要的内容。就现实生活中作品的创作而言,法人、非法人组织所起的作用亦非单个自然人所能及。如组织勘察设计、制作音像制品、创作大型歌舞等,通常都是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体的领导下才完成的。在这些作品中凝聚着每个自然人的心血,但由于是集体的创作,且是按照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意志来进行的,因此,从整体意义上看,是不能将这类作品支解为每个自然人的作品,也就是说,作为一部完整的作品,它的著作权主体只能是联结、组织每个自然人的那个团体或组织。该团体不仅应享有该作品的问世而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享有诸如署名、保护作品完整和发表的精神权利。一部反映特定团体的意志,在该团体组织下由众多自然人全力完成的大型作品,其整体的著作权只能归该团体或组织,任何自然人都不可能享有此类作品整体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再就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与行使来看,上述反映特定团体意志的作品,如果其整体受到侵犯,由于其按照团体意志参与创作的自然人众多,以及其中部分参与创作的自然人的意志与该团体的意志有可能不一致等原因,因而各自然人难以完成保护及行使该整体作品精神权利的重任,因此,此重任只能由也必须由作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组织者来承担。可见,否认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精神权利是不合实际的。
那么,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得作者精神权的呢?我们知道,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自己的意志,此为各国法律所确认。在我国,尽管非法人组织还没有被确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作为一个有期限的组织体,理论上均认为存在一个体现该组织体整体成员的意志。如果缺乏这样的意志,非法人组织也就无法存在了。因此,当不同的自然人被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召集在一起从事创作时,只能按照该组织体的意志进行,而不是各自为政。在进行创作的过程中,虽然每个自然人可就各自承担的部分进行构思和再创作,但这种构思和创作要受组织体意志的制约,这样,在最终完成的整体作品中体现的自然是组织体的意志。组织体虽然不能象自然人那样撰稿、表演,但由于每个自然人与组织体之间存在着委托、雇佣或行政隶属关系,因此,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自然人的行为就被视为组织体的行为。众多自然人按照组织体的意志为完成整体作品所为的法律行为,其后果当然由组织体来承担了。
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否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是作者精神权利主体的学者其主要理由是:有关国家的立法中规定,版权中的精神权利仅能由自然人享有;另是从“作者精神权利的来源及版权制度保护它的目的”中推断出。
诚然,世界上的确有一些国家的版权法没有确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但这仅代表一种倾向,是它们根据本国的国情和习惯观念作出的。与此相对立,有相当多国家的立法则主张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如日本版权法等即是。相比较而言,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是作者精神权利主体的立法比较普遍。
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来源,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在版权法中保护精神权利,是法国大革命时代从天赋人权理论出发而提出的”。而“这里讲的‘人权’仅仅是指自然人之权”。由此,他们得出作者精神权利只能是自然人才享有的结论。我们认为,这样推论有些牵强,因为作者精神权利在人们观念中形成,虽然得力于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及“天赋人权”理论,但不能因此就表明作者仅为自然人,一旦作者精神权利从法律上被确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和需要,这个“作者”就不可能仅限于自然人了。另外,后世法律确立作者精神权利也不全是因为或基于“天赋人权”理论,否则,在否认“天赋人权”理论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可能承认作者精神权利了。况且,即便作者精神权利的确立与“天赋人权”理论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天赋人权”理论创立时,还没有法人等法律概念,因而当时的立法无法对此作出反映。所以,我们不能因“天赋人权”与作者精神权利有关,就否认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权利。
为论证作者精神权利仅限于自然人,上述学者提出:“法人意志会随着法人代表更换,随着法人破产、合并(或因其它情况的解体)而消失。在法人意志变更或消失后,那些真正执笔创作的自然人可能还活着,而且并未改变观念。”我们认为这一理由也不充分。因为法人意志的变更与法人消失仅仅是法人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变化而已,这如同自然人的意志有时会因某种原因发生变化及自然人死亡一样,我们既然不能因自然人意志变更和死亡的事实而否认自然人对自己曾经完成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又怎么能断然否认法人对其曾经制作过的作品享有精神权利呢?
为进一步说明其观点,上述学者提出:“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这里的作者是指公民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书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34页、35页。)显然,这一意见也是偏颇的, 它否认了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对该职务作品的整件应该享有的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精神权利。事实上,我们主张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仅是就整件作品而言,至于每个自然人,则可就各自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4、15、16、17条。),所以,承认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对整件作品享有精神权利与保护自然人的权利与利益并不矛盾。这种“双重承认”不仅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真正实现著作权制度所具有的鼓励创作和繁荣文化的作用,而且还表现出对精神产品的一种社会责任,相反,否认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为精神权利主体的地位对社会没有任何好处。
二、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关系
探讨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关系,关键应弄清作者精神权利的性质。从作者精神权利的内容来看,其最基本的权利是署名权。署名权说明作者在完成某一作品以后对作品所产生的具有身份性质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及具体物质表现形式就是作者有权决定如何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即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署本名、假名或者不署名,同时作者有权禁止别人在其作品上署名。至于发表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实际上都是基于确认作者身份权才得以存在,即只有署名的作者才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和是否作改动。可见,所谓作者的精神权利,实为民法人身权的一个部分。本质上属身份权的范围。
为说明作者精神权利的特殊性,郑成思先生还系统地将作者精神权利与人身权作了一比较,指出它们间有重大区别。
郑先生认为,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的区别首先在于权利产生的依据不同。民法人身权要以权利主体的出生为依据,而作者精神权利则以主体所创作的作品为依据。这一见解把法律上的权利能力与主体具体享有的权利混为一谈了。郑先生所说的人身权,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注: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作者精神权利则为一种具体享有的权利,即通过作者自身的行为所获得的一种权利。
人身权除了作权利能力理解外也可将其视为一种具体权利,但作为一种具体的权利,它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人的出生是主体享有生命、健康等人格权的法律事实,而身份权却不完全以人的出生为依据,如因婚姻、亲子关系等发生的权利等则是主体在结婚、生育子女或为了收养等法律行为后才能拥有,这些与作者精神权利必须在作品完成这一法律事实产生后才为作者所实际拥有一样。可见,上述学者把作为权利能力的人身权误为一种具体享有的权利而同作者的精神权利进行比较是不妥的, 不足以说明作者精神权利与民法人身权有本质的差异。
既然具体权利的获得需要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因此上述学者举列的第二种区别也就难以成立了。我们知道,人身权利并非“只与民法主体-‘人’相联系”,在一定的情况下,它也会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委托等相联系。但这里所称的“联系”决不能按以郑成思先生为代表的学者所理解的那样,是权利的附于关系,即所谓“与主体、客体同时联系着的精神权利,在作者死亡后仍可附于作品上”。正确的理解应该是:对作者死后精神权利进行保护决不因为是作者精神权利附着于作品上,而是基于社会公正和善良风俗。这不仅体现在对死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上,也体现在死者一般人格权如名誉荣誉等权利的保护上。这种保护应是国家的主动干预,而且应该是永久保护。否则,倘公民死亡后,别人对其人格大肆侮辱、侵犯,却因公民死亡而得不到法律救济,势必不利于文化的积累和社会的文明进步。而国家的主动保护,正体现出国家对精神文明、社会秩序所予以的重视和担负的责任。因此,对死者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并非如上述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相反,如同保护作者精神权利一样,“可能永远有实际意义”(注: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三、作者精神权利能否转让与继承
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以人身为其内容、与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由于它是为维持主体生存与能力所必需的,故人身权又称作是专属权,即它是附属权利主体不能移转的权利(注:参见郑玉波《民法概论》,台湾开明书店印行,1979年版第21页。)。既然人身权具有这样的属性,则作为人身权内容之一的作者精神权利也就同样有了这样的性质,即不能与著作权主体分离,或不可转移。日本版权法第59条规定:“著作人精神权利属著作人所有,不得转让。”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 款只规定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发生继承,不承认其中的精神权利继承问题。
但是,我们说著作权的精神权利不能移转,并不否认为了一定的目的,经著作权人授权委托,由他人代其行使精神权利。如经著作权人同意,由第三人为其作必要的文字改动或编排等工作。但很显然,这并非就是人们所认为的是一种权利的移转,因为第三人行使精神权利是基于授权委托,正是由于这样的法律关系,所以在公众看来,这种权利的行使仍然被视作著作权人的行为,而不能理解是作者精神权利发生转移。当然,如果第三人对原作者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工作,则又产生另外一个著作权,即由改编、翻译、整理、注释人享有著作权,该著作权有自己的精神权利,只要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该精神权利就是独立合法的,与原作品精神权利无关。
作者精神权利不能与著作主体分离,因此,作者死亡后,其权利能力消灭,无任何权利可言,其精神权利也就归于消灭,其生前的财产利益按照继承程序发生移转。如前所述。作者死亡后,其生前的精神权利仍应受到保护,不过,这种保护是国家的主动行为。死亡作者的继承人、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及与之有关的任何人都可依照法律程序对侵犯死者精神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当然,通常行使这一权利的人是死者的继承人,因为他们与不法侵害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者精神权利的侵犯会直接导致作品经济利益的损失,这样,继承人在出现侵害行为以后,不仅可以提起追究侵害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诉讼,也可提起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注:日本版权法第116条法第1款规定,对作者死后精神权利的侵犯,作者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和兄弟姐妹都可提起赔偿。)。如果因侵害作者精神权利导致继承人精神不安,也可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尽管如此,上述这些保护仍不是作者精神权利发生转移的结果,而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维护善良社会风俗的结果。
体育哲学论文范文4
关键词: 大学体育观 十年研究 主要特性
1.引言
大学体育观是体育发展、提高、进步的向导、动力和支柱,是大学体育教学方法创新的理论依据,它们贯穿于大学体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并影响着体育目的、任务的确立和实现。长期以来,大学体育是全面提高大学生健康素质的主要途径,而提高学生健康素质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和人才的需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加快教育结构调整,在全社会形成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上明确提出,学校教育应坚持“健康第一”,自此,关于学校指导思想及观念的研究便成为热点研究,大学体育的研究也不例外。至今,该方面的研究也历经十年,其取得的成果值得回顾与反思。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新大学体育观十年研究主要特征。
调查对象:通过中国学术期刊网,通过关键词“体育观”,关于大学体育观研究方面的文献共计186篇。
2.2研究方法
2.2.1文献资料法:通过电子文献检索,重点查阅了1999―2009年大学体育观研究的文献,对其进行收集和整理;通过对井冈山大学图书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和“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查阅关于本研究相关的论文,为本研究的展开提供了理论启发与研究基础。
2.2.2数理统计法:运用EXCEL统计每篇文献的发表年份、作者来源、主要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等4个变量进行归类并分析。
2.2.3逻辑分析法:对研究所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与总结,并结合以往的研究结果运用演绎推理与归纳的方法进行分析。
3.研究结果与分析
3.1十年研究的主要特征分析
3.1.1研究结果趋向量的扩增与质的深入。从表1可看出,近十年来对体育观的研究:研究人员上,数量迅速增加,特别是一线教师参与研究的趋势明显,并逐渐出现相对固定的研究团队;时间上,2005年以后的研究论文占到被检索文章的75.27%。根据基金项目的由来和基金项目的内容,检索出18个省部级以上的研究,由18个省部级以上研究大学体育观所生成的53篇研究论文,占据检索文章的28.49%,标志着对大学体育观研究团队的形成和开始注重对大学体育观研究的系统与深入。总体上看,我国大学体育观十年研究数量急剧扩增,研究质量逐渐提高的特征明显,但运用文献资料法的静态研究占据检索文献的主导地位;而运用问卷资料法和专家访谈法等动态研究少之又少;由于研究方法的单一,使研究内容的表层化且不深入;现阶段的研究多,但研究人员的局限现,使研究范围不够全面。
3.1.2研究方法单一,欠系统与完善。新大学体育观研究的传统方法仍占据十年研究的主导地位,从表1可看出:就主要研究方法的文献资料研究占被检索文献的52.7%,说明现在研究的内容很多都是借用别人研究的数据,而缺少实际研究的具体情况。但伴随着研究数量的增加,研究人员也加强了对相关文献的逻辑分析,对现今的研究具体数据有所提高,但还是有限。而专家访谈法,只占检索文献的2.7%,说明研究的内容没有赶上实际具体情况,很多也许已经过时很久了。相对研究大学体育观,应该了解学生的具体想法是最好的数据,但问卷调查只占据检索文献的8.1%,说明研究人员没有很好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哲学思辨法占据检索文献的30.1%,说明大部分的文献都是在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进行逻辑分析。文献资料研究、调查研究、哲学思辨研究历来就是我国教育研究传统的经验型方法,这一传统优势得到了保持。但文献资料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资料的系统性、完整性难以保障,缺乏有关新现象、新问题的第一手资料;哲学思辨研究则大部分存在方法上的经验主义倾向,缺少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深层的理论透视。以上足以证明,十年来,大学体育观研究方法的欠缺,有待进一步深入与完善。
3.1.3大学体育观研究者的局限性。从表2、3、4分析结果可看出,对大学体育观的研究人员都是出自学校这个环境,虽然环境对大学生的了解比社会环境更接近大学生研究的主题,但缺少社会环境的影响,把社会因素给忽略掉了,造成了研究的不够全面。从研究人员里面,助教占据检索文件的13.5%,但由于研究方法的单一性,多数都是文献资料收集法,对大学生本身的观点缺少进一步的认识。由于检索文献里的专家访谈只占据检索文献的2.7%,说明学士写的观点可能又不太深刻,缺乏专业人士的意见。其次研究最多的还是讲师和硕士,分别占据检索文献的53.2%和62.3%。从研究者的性别分析,男性研究者的文献占检索文献的70.7%,而女性研究者的文献占检索文献的29.3%,充分说明大学体育观研究的人员,男性研究人员占更多的主导地位。而体育观是大学生男生和女生共同的观点,说明对大学体育观方面研究者的思维观点,大多数都是男性的观点,女性的观点则很少。以上说明大学体育观的研究,又局限于男性研究者。
3.2对大学体育观十年研究进行反思
大学体育观是一种复杂的观点,因为某种观点的形成都是因人而异的,随着每个人的见解,随着经历的事和所处的环境不同,每个人的观点不同。主体还是大学生,但大学体育观的研究恰恰忽略了对实施主体的关注,表现出研究的方面都只做到了表面,造成研究方法的简约和混乱。从检索的文献可以得出,部分文献采用文献资料法,而文献资料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资料的系统性、完整性难以保障,缺乏有关新现象、新问题的第一手资料。研究人员大多数都是讲师,而作为最具有自己见解的大学生,他们的研究却少之又少。虽然研究的人员逐渐增加,但缺少主体自己的见解,最有表达主体的观点。如何改进、完善乃至建构合适这种新的研究对象观的研究方法体系显得尤其重要。
4.结论与建议
4.1大学体育观是一种复杂的观点,因为某种观点的形成都是因人而异的,随着每个人的见解、经历的事和所处的环境不同,每个人的观点不同。
4.2大学体育观十年研究的整体状况不佳,文献研究主要方法呈单一性,文献资料法占据主导地位,让实际数据难以更好地、最有效地表现出来。
4.3研究内容表层化,应该更好地体现出大学生对大学体育的观点。
4.4研究人员的局限性使研究的范围降低,对大学这个大的环境有所限制,应该倡导更多的大学生进入该领域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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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米方明.大学体育在全面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J].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1):94-96.
体育哲学论文范文5
一、哈工大体育学研究教育创建和发展
哈工大体育学硕士研究生专业是2005年申报,2006年获国家学位办批准,2008年开始正式招生。研究培养方向包括冰雪、田径、篮球、游泳教学训练理论与方法和高校体育教学与体质健康理论与方法。学科硕士生培养年限为2年。
经过多年建设,不断完善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制订出了既符合哈工大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又满足体育专业要求的教育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依据硕士研究培养方案内容,包括公共学位课3门,学科基础课4门,学科专业课2门,选修课程6门,专题课2门,补修课2门,总学分30学分,学位论文要求在第二年完成。
建立了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师资队伍,一流的教育,一流的人才,取决于一流的师资队伍,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团结协作的研究生导师队伍,直接关系到高素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对于推动研究生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通过多渠道引进人才,促进导师队伍多元化,建立严格的导师遴选、聘用制度,把导师的使用和培养相结合,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聘请校内与体育学相关专业知名教授开设专题课,加大与省内外体育院系知名教授导师间的相互联系交流,建立联合导师组制。学科现已发展有硕士生导师6名,专任教师12名,教授职称4名,副教授8名,具有博士学位2名。
哈工大体育学硕士研究生招生,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每年计划招生6~8名。招生主要对象是体育院系本科生,普通高校本科跨专业学生及在职体育教师等,从2008年至今招生26名,已毕业20名并获得教育学硕士学位。
二、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与探索
1.建立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
哈工大体育学硕士教育改革的特点体现在严格,遵循哈工大的校训,对研究生培养教育过程的严格要求是学校办学宗旨。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价,完善研究生管理监督机制是改革的重要体现。教学质量评价和监督从两个层面上实现,一方面是研究生院的教学质量评价检查制度和要求,另一方面体育部教学督导组的教学检查评价。按学校教学质量检查要求,每学期开学前,每位任课教师要在网上提交教学日历,研究生院根据教师提供的教学进度,安排校级教学督导专家检查听课计划,检查课采用不定期的抽查,每学期对每位教师听课1~2次,每学期教学质量检查评价结果及教师提交教学日历情况进行公布。体育部每学期由部教学督导组对所有任课教师也进行严格的教学检查,检查结果与体育部教师年度考核及岗位绩效工资挂钩。通过研究生院和体育部二级教学质量监督,促进了硕士研究生教学质量的提高。
2.加强论文过程管理,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研究生学位论文综合地反映了研究生教育的水平和质量,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学术水平的主要方面,也是衡量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主要指标。要保证质量,必须从源头做起,抓好学位论文过程管理监控,同时严格评审、严格答辩。在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答辩等环节上建立一整套的管理制度。加强论文的过程管理,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首先,毕业论文答辩要通过校外专家的外审,才能报送本专业论文答辩委员会上,得到通过后,报送学科分委员会进行评审要获得三分之二通过,最后报学校学术委员审批。论文开题和论文答辩聘请国内体育学院知名专家和校内外体育专业教授担任评委,并采用预开题和预答辩,再进行正式的答辩过程。另一方面,哈工大制定了论文不端行为检测管理条例,并严格规定论文正文部分文字重复率超过5%,不允许参加论文答辩。对论文的高标准严要求,避免减少了学生完成论文过程中不端行为发生,使学生树立了学术研究的良好正气。提高了论文过程管理水平和毕业论文的质量。
3.加强教育培养过程实践环节,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1)教学训练实践,哈工大体育学硕士生培养目标是定位于体育师资,而教学实践能力是教师专业能力的核心和本质,教师要提升其专业水平,就要使自身的教学实践能力得到持续地发展。因此,重视对体育学硕士研究生的教学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加强教师职业专业特长的训练,从而使他们能够了解教师的角色,规范并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硕士生在第二学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为本科学生上5~7周的教学实践课,要根据教学进度认真备课,写出教案,并依据教案上课,教师负责对教学实践全过程进行指导。实践课结束前,由体育部组织教授专家组进行考核评价,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培养档案。
(2)积极参加社区体育指导员培训实习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深入社会进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如,体校,体育俱乐部辅导,社区群体活动指导,社会体育调查等。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为4~6周,一般安排在第三至第四学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后要写出3000字实践报告并要经导师审查签字后交研究生院备案并记有学分。
(3)竞赛实践完成1~2项校内外竞赛工作,要参加竞赛的赛前的组织编排、竞赛期间的临场裁判、赛后总结工作,竞赛工作的指导教师负责对硕士研究生参加竞赛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4)科研实践要求硕士研究生每学期参加学术报告、前沿讲座不少于2次,毕业前在校内外或体育部论文报告会不少于1次,每学期应提交学术报告手册,经导师审核签字。
三、教育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哈工大体育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教育,经过几年的改革实践,不断发展提高,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在如下几个方面:
1.师资力量问题影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
由于哈工大体育部几十年主要承担本科生体育课教学和训练任务,近年承担硕士生培养教育的教师,是自身培养的,有能力和资格能参与研究生教学和指导的仅是一小部分教师,而且这部分教师多年来是担任本科生教学,研究生理论课程讲授较为生疏,所以担任研究课程对任课教师都感到压力很大,导致大部分教师都没有积极性参与研究生教学工作。同样,硕士生导师也存在相同问题,导师既要负责学生平时培养教育,更要保证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通过,在目前不断加强论文质量管理,提高论文检查考评形势下,没有多少教师愿意承担硕导的工作。因此,要扩大和提高研究生教育的师资队伍,必须要有与教师评职考核密切相关政策激励,同时每年要有专用名额引进优秀体育硕士或博士毕业生及国内高校知名教授。要制定师资队伍建设培养近期及长远计划,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教育师资队伍的数量和质量。
2.招生困难问题
由于哈工大近年来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分数居高不下,而体育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分数线基本是其他专业分数相同,在每年高位分数线下报考体育学研究生的学生倍感望而却步,从而导致近年报考人数在逐年减少,招生已经显现出危机状况。学科发展专业的兴旺发达,必须要有保质保量的学生,因此,体育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要有招生政策的支持,要从专业的发展和实际出发,体育学研究生的招生要与其他专业区别对待,在不影响学校招生计划方案的前提,根据考生情况适当地降低分数,保证每年招生计划完成,再不断提高招生质量。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综合性大学其他专业学生资源的优势,积极鼓励非体育专业学生跨学科报考体育专业研究生,实现培养跨学科的复合型高级体育人才的发展方向,比如,学经济学的学生,可以对体育产业的成本核算和投资风险有很好的控制;学管理学的学生,更能用管理学的方法和理论来完善体育管理体系;学机械类的学生,可以利用他们的专长提高我国体育健身器材类设计的科技水平等。
3.课程设置问题
目前,体育学研究生课程的设置基本是参考体育院系的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较为单一陈旧,重复本科生的课程太多,过度地突出课程体系的专业化和专门化,综合性体现不够,局限在一个学科领域,任课教师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认识不够深入,培养出来的研究生知识面不够宽广,缺乏必要的应用知识与应用能力,无法适应社会应用型体育人才培养需要。因此,在教育改革的新形势下,一方面,不断加强重视教学改革,积极认真地完成新一轮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提高任课教师专业理论水平,鼓励支持教师不断拓宽教学内容,并开设新的选修课和专题课。另一方面,加强与校内其他学科合作,研究生的跨学科研究,开设跨学科跨学院的研究生课程,给研究生更广泛更灵活的学习和研究空间,聘请其他学科的教授担任教师开设课程,如,人文学院的哲学和社会学法学,管理学院的管理专业,生命科学院等,设置体育心理学、运动医学、保健康复等与医学有关的体育专业和课程。使体育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科学合理,不断适应满足社会发展对体育学硕士研究生人才的需要。
体育哲学论文范文6
关键词:学校体育;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点;中国
中图分类号:G807.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9)08-0067-04
Current state of the development of sports humanistic sociology doctorial student cultivation stations in China
HOU De-hong
(Dep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Guangdo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Zhuhai 519090,China)
Abstract: The author studied the current state of the development of 9 sports humanistic sociology doctorial student cultivation stations in China by analyzing their current research areas, teacher teams and cultivation plans, and revealed the following findings: the doctorial student cultivation stations are unevenly distributed in terms of geographical location, and their research areas are unbalancedly distributed as well; the strength of their teacher teams is high, but it is unable to meet the nee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s today; they have fairly high standards for student recruitment, and value research abilities. Accordingly, the author put forward the following suggestions for enhancing their cultivation quality: concern the western area; focus on research contents; expand the advisor team; optimize cultivation plans; strengthen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universities.
Key words: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sports humanistic sociology;doctorial student cultivation station;China
育人文社会学是体育学的二级学科之一,是研究体育与人、体育与社会互相关系基本规律的学科群。体育人文社会学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在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设置的研究生专业,10多年来,该专业为我国体育界培养了众多人才,并在建立和完善我国体育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已有体育人文社会学硕士授权点60多个,博士授权点9个。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博士教育是我国体育学博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为我国体育理论研究培养学术骨干和带头人的重要渠道。但有研究表明,目前体育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仍处于初级阶段[1]。因此从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点的分布状况、研究方向和研究特色等进行分析,可以了解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生培养的主要特征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对策。
1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点的分布
1)博士授权点的地域分布。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9个博士授权点的分布为: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曲阜师范大学(山东)、华东师范大学(上海)、上海体育学院(上海)、浙江大学(浙江)、华南师范大学(广东)、湖南师范大学(湖南)。主要分布在华东、华北、华南和华中,分别占56、22、11、11。刘燕[2]等研究认为:“体育学博士点招生学校分布极不平衡,主要分布在华北、华东和华中地区,分别占26%、37%、21%,西南和西北地区为0。”显然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点与我国整个体育学博士点的分布状况是一致的,这说明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发展与其他学科有着密切关系。体育人文社会学需要浓厚学术氛围和深厚研究基础,同时与地区的发展也息息相关。西南、西北没有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点,表明这两个地区体育理论研究上和体育人才的培养与其他地区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与体育事业的均衡发展不协调,这种严重的区域分布不均现象也不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2)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授权点的学校类型分布。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博士点分布主要集中在师范类院校,约占67,其次是专业体育院校约占22,综合院校约占11。可见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博士点以师范类院校为主。
3)博士授权点的研究方向分布及研究特色。
(1)研究方向的学科分布。综合9个博士点的研究方向包括:体育教育、体育管理、体育社会学、奥林匹克研究、跨文化比较、体育管理与评价、体育社会学与伦理学、学校体育理论与实践、体育基本理论、少数民族体质与健康、体育经济学研究、体育休闲心理学研究、竞赛心理学研究、体育发展战略、体育管理与系统工程、体育行为、体育与中国传统文化、体育哲学、体育历史与文化、体育休闲娱乐、体育心理学、体育新闻传播、体育组织媒体公关与体育赛事媒体服务等。
从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学科来看,这些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体育经济学、学校体育学、体育社会学、体育管理学、体育心理学、体育传播学。各学科及地区分布状况:体育经济学的研究主要是在华东和华北地区;学校体育学的研究主要在华北、华南、华中地区;体育社会学的研究主要在华东、华北、华南地区;体育管理学主要分布在华东地区、华北和华中地区;体育心理学主要集中在华东地区、华北地区也有所研究;体育传播学主要是在华北和华东两地。而且各学科地区分布不平衡,其中学校体育学、体育社会学和体育管理学的地域分布比体育经济学和体育传播学均衡。体育经济学和体育传播学的研究,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这说明经济和科技发展对这两个领域的研究具有重大影响。从各个地区的研究学科来看:华北地区和华东地区的研究领域比较宽、均衡,华南和华中地区的研究相对较窄。
(2)特色研究领域的分布现状。从各个博士点研究领域的特色来看,不同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人文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都形成了独特的研究领域。如北京体育大学的奥林匹克研究,湖南师范大学的体育伦理学研究,曲阜师范大学的体育行为、体育与中国传统文化,华南师范大学的体育哲学、体育人类学等。以曲阜师范大学的体育与中国传统文化为例,曲阜是孔子的故乡,它以其悠久的历史文明和灿烂的东方古文化而享誉世界,为体育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提供了良好的人文环境。9个博士点中,除浙江大学和北京师范大学外的7个点都有自己独特的研究领域,说明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点的研究十分注重创新和自身独特的研究风格。
(3)不同类型学校的研究方向。通过对不同类型学校研究方向的分析,可以明显地看到专业体育院校、师范类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在研究方向分布上的区别:专业体育院校的研究领域比师范类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研究领域宽广很多,而且研究内容更加丰富,更加细化,也很注重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和从其他角度来研究学科的某一方面。如北京体育大学的体育经营管理、高等体育教育管理、体育产业运作与管理、体育管理体制等;上海体育学院的体育运动与社会发展、体育运动与社会、体育文化传播、社会结构与体育发展等。而师范类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研究则比较注重各个学科的研究:如华南师范大学,研究领域的设置为体育哲学、体育社会学、学校体育学、体育休闲娱乐等,可见专业体育院校的体育理论研究更加注重研究的综合性,而师范类院校和综合性院校的体育理论研究更加注重研究的专一性。
2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点的师资队伍
导师队伍是博士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博士的培养过程中导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导师的学术造诣、科研成果、知识结构、学术精神等都对博士生的学习、生活、思想产生着重大的影响。王蔚虹[3]的调查显示:大部分被调查的博士生还肯定了导师在专业知识、学术兴趣、科研能力、治学态度以及道德修养方面对自己的巨大影响,有超过80%的博士生表示导师对自己专业知识、科研能力、治学态度、道德修养的影响较大,其中认为导师对自己治学态度影响较大的比例更高达90.7%。导师队伍的实力不仅是衡量博士点教育水平和科研水平的重要因素,也是关乎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点师资队伍的现状:专业体育院校的导师数量明显多于综合院校的导师数量;导师队伍中不乏知名学者,他们德才兼备、见多识广、学术造诣深、科研成果多,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教学指导经验。如华南师范大学大学的博士生导师杨文轩教授,近年来在国家级核心刊物40多篇,出版多部著作,如《体育原理》、《体育概论》、《当代大学体育》等;曾承担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的国家级课题,广东省级课题,主持教育部“十五”规划课题、省部级课题多项。北京体育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任海,是我国奥林匹克教育的第一人,任国家体育总局体科所首席专家、北京体育大学奥林匹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理事、体育社会科学分会副主任委员;曾主编《奥林匹克运动百科全书》、全国体育院校统编教材《奥林匹克运动》、全国体育院校统编教材《奥林匹克运动》修订版、《中学生奥林匹克知识读本》、《五环旗下的科技奥秘》。如此强大的导师队伍使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生的培养有了坚实的后盾,也为我国体育理论研究的科学性提供了保障。另外,为了扩大导师队伍,加强对博士生的指导,一些学校通过聘请外校专家或是其他学院的知名学者共同指导、联合培养。这种培养方式不仅缓解了导师的指导压力,还加强了跨学科的研究深度,能更好地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3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生的培养
从招生要求、计划招生人数、课程设置、师生比等方面来分析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生的培养。首先,从导师人数和招生人数也即师生比来看,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导师数量相对于所带的博士生数量来说是不足的。以下面两所学校为例:上海体育学院近3年(2006~2008年)的计划招生人数和导师人数的比例都是1.21(上海体育学院每年的招生计划为10~14人,取平均值);华南师范大学近3年的计划招生人数和导师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2、53、43。师生比是一项衡量教育资源相对量的重要指标,对于博士生教育而言,师生比问题除了反映出博士培养的效率,更关系到导师对博士生培养精力投人的可能,对博士培养质量的影响不容小觑[3]。从以上的师生比来看,每个导师每届不止带一位学生,这样,导师的精力分配和指导就会比只带一位学生少得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我们通过查阅各个博士授权点的招生简章和课程设置发现:第一,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生的招生考试要求通过外语考试,但较高外语水平的考试将许多学生挡在了门外;要求发表过一定数量的文章,重视学生已具备的学科基础和科研能力等;博士生的培养时间为3年,课程学习时间基本上是1年,论文撰写和求职时间为2年。第二,我国的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生的课程设置基本上按照“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的学分制形式。在此基础上,通过开设专题讲座的形式让学生了解体育学科前言探索,拓展学生思维。或是通过设立“教研室”、“科研小组”来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参加学术活动,让他们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4]。
通过对一些导师的访谈发现:在读博士生的创新能力、跨学科研究能力和人文基础知识相对薄弱,文字功底较浅,写作能力有待提高。访谈在读博士生发现:他们认为导师的学术水平和知识结构对自己的影响很大,导师的指导对他们的学习和学位论文的完成至关重要;科研经费不足是影响他们学习和研究的重要因素;参与课题研究的实践不多;学校对学位论文的把关非常严格,有较完善的论文评审制度[5]。
4结论与建议
1)关注西部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的建设。经济发达的东中部是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点的集中区域和研究重地。西部体育发展的落后,体育人才培养的滞后,尤其是体育人文社会学科研水平不高,是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在“发展西部、建设西部”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应加大西部体育人文社会学学科建设的力度,同时鼓励更多的体育人文社会学高级专门人才去西部,这样才能发展西部的体育理论研究,提高西部高校体育人文社会学的研究水平。
2)注重研究领域的广度和深度,加强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的建设。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在地域上和不同类型院校中的分布不平衡,专业体育院校的研究领域比师范类院校和综合院校的研究领域更为宽广,而且各个学校都十分注重自身特色研究领域的发展。但是整体看来我国的体育人文社会学的研究领域还不够宽,比如残疾人体育、社区体育服务等研究比较少。另外在某些新兴学科或是交叉学科的研究上也不够,如体育美学、体育伦理学、体育哲学等。因此我们应加大这些领域的研究力度,重视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发展。
3)扩大导师队伍,加强科研指导。“所谓大学者,非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导师队伍的强大,师资力量的雄厚是影响博士生教育的关键因素之一。但从调查的师生比显示,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导师数量满足不了学科发展和培养博士生的需求。基于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生教育的现状和学科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扩大导师队伍,建议对博导的遴选要求略微宽松,培养中青年骨干力量,以满足师资力量不足这一现实需求。这样就可以实现多个导师指导同一学生,更有利于学生知识的丰富和科研能力的增强。
4)把好生源关口,优化培养方案。我国体育人文社会学的博士点招生,在生源的把关上比较严格,重视外语水平、学科基础和科研能力。由于需要较高的外语水平许多具有极强科研能力的优秀人才,因为外语水平稍差而被拒之门外,建议对这些学生在录取考试时,外语水平要求可适当放宽。目前体育人文社会学博士生的学习年限相对来说较短,课程设置比较单一,内容比较陈旧。因此在培养过程中学习年限的弹性应增大,学习时间的长度应增加;并优化课程结构,加重有关研究方法、研讨性课程的比例;同时还要加强博士生的实践能力课程,培养他们实践能力,理论联系实践,在实践中检验理论、丰富理论。
5)加强各校之间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我国体育人文博士点数量不多,博士生队伍也不算庞大,加之当今通信技术和网络的发达,各个博士点之间应加强交流,实现校际间的导师和学生的互相交流,学生和学生的频繁交流,共享学习资源,共同了解学术前沿动态和学科发展,形成互动的学术圈。以“他山之石”来丰富各自的知识、开阔大家的视野,拓展彼此的思维,共同发展、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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