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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征管建议范文1
一、经批准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情况
地处川西北青藏高原东部,全境4313.42平方公里,属高山河谷地带,半农半牧,耕地3,236.45公顷,林地244,092.94公顷,牧草地141,282.31公顷。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认定,经调查了解,我县暂不存在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二、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设施用地免税政策
目前,我县涉及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单位和企业主要有:民爆和金盾两家爆破公司、供销社烟花爆竹经销部和农业局农药销售部。其中:爆破公司的炸药仓库都修建在远离城镇的偏僻乡村,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农业局农药存放仓库、供销社烟花爆竹存放仓库按照[89]国税地字第140号规定,给予了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于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设施用地的认定,我县的情况是:民爆、烟花爆竹、防毒等行业安全区范围由质监、公安部门认定,防火、防爆设施用地范围由消防部门认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以上述部门的认定为准,对具备相关部门的审批材料的企业,给予了税收减免。
从我县情况来看,建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加大税务机关与质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特殊行业管理的信息共享,提高土地使用税征管质量。
三、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免税政策
我局根据(国税函〔2004〕839号)文精神,对因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免征房产税由纳税人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纳税人在大修前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备查,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近年来,我局辖区内涉及房屋大修停用的情况较少,在“5.12”汶川大地震期间发生过此类情形。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我局按以下条件界定大修:1、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因损坏影响住用安全,需要拆换加固的;2、整幢楼房因损坏影响正常使用,需要重做防水或保温层的;3、外檐面层脱落、保温层损坏达到整幢楼外檐面积30%以上,影响安全与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4、房屋楼面面层、门窗及楼梯因破损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修缮的;5、因上述原因造成停用的时间必须是连续不间断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的界定过程中,不包括装修、改建和扩建。
部分纳税人建议将改建和扩建纳入大修范围,主要原因是:改建和扩建一般都是为了扩大产能或提高生产效率,与企业的生产运营有直接关系,同时在改扩建期间也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支持企业发展,体现税政策调节产业结构、引导资源配置的职能。
四、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税政策
我县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共16所,地址分布情况是有8所学校、幼儿园地处应征收房土两税的县城、建制镇,8所地处不征收房土两税的乡、村。均为国家教育类学历教育学校,公益性非营利学校,不涉及营利性学校,统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主管部门为教育局,均为5.12地震灾害后湖南省对口援建和灾后重建。
多年来,我局一直按照(财税〔2004〕39号)第二条之规定执行,对政府拨付事业经费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平均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3万元,房产税228万元。对学校用于出租等经营性房产严格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准确掌握和区分学校的自用房产与经营性房产,建议在征管过程中建立户籍登记,即各类学校房产、土地登记薄,适时更新房产用途,以便准确掌握房、土两税征管数据。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政策
通过到农业、林业、牧业等相关部门调查了解,我县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情况如下:
我县目前有一个葡萄种植基地,地处不征收房土两税的上孟乡,这个基地是由当地老百姓将自己的土地用于种植葡萄并和塔斯酒庄签订购销协议。
我县林业生产用地主要是县林业局及川西林业局用于苗圃的种植,面积176亩,苗圃种植区域全部分布在不征房土两税的高山、峡谷中。
我县目前成立的养殖企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养殖户)共有39户,具体分布在不征房土两税的乡、村,畜牧局主要负责畜牧业基地、项目的审查(审定)、论证、申报、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畜牧、兽医、兽药、饲料行业的外事外经联络、协调工作。
建议涉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面积能在相关部门审查(审定)的时候能同时加以注明,以便税务机关在征收这部分的土地使用税时有计税依据。同时也要建立好与这些部门的信息共享,已达到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
六、公园自用土地的免税政策
我县没有公园,因此未涉及房土两税的税收减免。
土地使用税征管建议范文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税源管理,摸清税源底数,提高“房土两税”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摸清全市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清理各种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不实等问题;通过比对分析,进一步核实应缴数和实缴数差异,追缴相关税款;获取数据,为今后实现纳税人“房土两税”信息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奠定基础。
二、工作组织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市局成立“房土两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房土两税”税源普查工作。唐新存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税政法规科、征管科技科、数据管理科、征收分局、风险评估分局、税源管理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税政法规科。
(二)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因2014年“房土两税”税源普查工作的任务重、要求高,且属于管理型税收征管业务,结合我局岗职体系的设置情况,本次税源普查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予以统筹安排。
税政法规科负责制定方案和业务指导;数据管理科负责提供数据支撑;征管科技科负责综合治税信息、第三方数据的获取和提供系统支撑;风险评估分局负责任务的统筹、下达以及为核查阶段提供风险分析保障;局办公室负责与新闻媒体的税法宣传协调。
征收分局负责源普查工作的咨询、宣传、培训、集约化通知、录入(税源数据的修改录入)工作。
纸质表格以及附报资料的管理、审核和催报工作原则上由税源管理分局的基础管理部门负责;后期的实地核实以及税款清缴工作原则上由税源管理分局的风险应对部门负责。
各分局可根据本分局各部门的人力资源配置等情况,科学统筹各部门、各岗位在此次两税普查工作中的任务,但事先应拟定具体方案并经市局批准。
税源管理分局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开展税源普查的培训工作,并负责培训场所、通知、资料发放等工作,培训工作由征收分局负责。
(三)各分局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细化部门和岗位职责,并在4月30日前将领导小组名单和工作方案报税政法规科。
三、工作内容
(一)普查对象
本次普查工作的范围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不包括军队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不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的非工业用房产和土地。
具体到纳税人,范围为2014年3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在大集中系统中为正常户的所有企业纳税人、从事工业生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名单由市局统一下发;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属于本次普查范围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由纳税人自行填报或税务机关实地核实时补报。
(二)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具体内容包括:
1、房屋、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信息,包括名称、证件号码、注册类型、国标行业等;
2、房屋信息,包括房屋坐落、房产原值、免税原值、应税原值、年租金收入、年应纳税额、出租人证件号码等。
3、土地信息,包括土地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单位税额标准、年应纳税额等。
(三)普查表样
本次普查纳税人需填写两张表格《房产税税源登记表》、《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在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在线填写、上传和打印。纳税人必须在线申报保存上传后才可打印,不可直接在网站上打印空白表格,且表格数据只可保存一次。
(四)普查方式
普查范围内的纳税人均应全面对照税源普查要求,认真核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在核对无误的基础上于5月纳税申报期内通过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在线填写、上传”《房产税税源登记表》和《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
下列纳税人需要报送纸质资料:自有房产、土地纳税人、无租使用房产纳税人、租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纳税人;其余纳税人只需在线填写并上传,不需报送纸质资料。
需要报送纸质资料的纳税人应在上传表格后7日内将《房产税税源登记表》、《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打印并加盖公章连同附报资料报送至对应的地税管理分局基础管理股,管理分局应建立资料受理台账。
附报资料:房产证、土地证、租赁协议、记载房产原值帐簿、房屋租赁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属于本次普查范围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领取纸质表格后进行填报。
四、时间部署
“房土两税”普查工作分四个阶段:准备阶段、自查阶段、核查阶段、总结统计阶段。时间从2014年4月1日开始到2014年8月31日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4年4月)
本阶段主要工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对纳税人公告,印制宣传材料,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培训、辅导、集约化通知等工作。
1、宣传发动
征收分局和税源普查办公室牵头宣传发动,各税源管理分局应积极协助、配合征收分局做好辅导、咨询工作。
(1)征收分局应将《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告》通过税务网站、电子显示屏和12366短信等方式将“房土两税”普查信息进行、集约化通知。税政法规科负责“房土两税”税源普查知识宣传册的汇编。
(2)办公室负责与报刊、电视台、政府网站的宣传协调工作,能举办一期专栏或举办一期新闻会。
(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知识列入“税法宣传月”范围。
2、普查培训
各税源管理分局应根据市局此次税源普查培训需要的调查情况科学确定本辖区范围内的培训场次和地点,并负责通知纳税人参加培训,同时应主动与征收分局联系培训事宜;税源普查的培训工作由征收分局的宣传股负责。
3、表格发放
税源普查表格的发放以征收分局采取集约化通知纳税人从省局网站自行下载主要形式;纳税人也可以从各办税服务厅或培训现场领取纸质表格(草表)和宣传手册。
纳税人从省局网站自行下载的税源普查表一律作为自查填写的草表使用;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表格应是经“在线申报保存上传”后打印的表格。
(二)自查阶段(2014年4月下旬-5月)
征收分局应采取集约化方式“建议”纳税人在5月份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房土两税”税源普查表的“在线填写、上传”工作。
普查范围内的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在省地税网站上在线填写、上传《房产税税源登记表》、《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表》;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应在上传表格后7日内将上传表格打印出来并加盖公章连同附列相关资料报送至管理分局基础管理股,基础管理股做好资料受理并建立台帐,同时应分别按照5月15日前不低于80%、5月25日前不低于90%和5月31日前全面完成的要求强化纳税人“在线填写和上传”工作(省局具体查询进度和申报明细信息系统正在开发中)。
对不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的纳税人,由基础管理股负责打印纳税人上传至省局网站的税源普查表。
纳税人将纸质资料报送至各办税服务厅的,受理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办理受理手续,受理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传递到相应的主管税源管理分局。
(三)核查阶段(2014年6月-7月)
本着“全面比对,重点核查”的工作原则,对辖区内的“房土两税”纳税人进行核查。
1、获取第三方数据
征管科技科应于6月1日前主动联系测绘、国土、财政(移交地税以前的契税征收数据)、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及时获取综合治税信息、第三方数据,为核查阶段提供外部信息保障和系统支撑。
2、风险分析
风险评估分局应将纳税人通过省局网站报送的税源普查信息、征管科技科提供的综合治税信息、第三方数据、各年度建安成本模型与省局大集中系统中登记的“房土两税”税源信息、2011年度房土两税入库信息等数据信息开展风险分析,为实地核实或开展专项评估提供税源风险信息库支撑;风险评估局应将当前(截止到2014年4月底的)省局大集中系统中的税源登记信息下载备份,供数据分析使用。
3、案头比对(谁比对谁负责)
比对对象:对不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和未列入实地核查名单的纳税人由基础管理股负责比对。
比对内容:应将纳税人报送的普查资料结合风险评估分局推送的“房土两税”疑点信息进行案头比对,重点开展三个层次比对:一是对纳税人自查填报的各信息项目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比对;二是将纳税人自查填报的信息与201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入库信息进行比对;三是将测绘、国土、财政(契税征收信息)、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提供的信息,与纳税人自查填报的信息进行比对。
通过比对,重点查找以下问题:一是应登记未登记,应变更未变更,登记数据不实的情况;二是应缴未缴税和未足额缴税等问题。对事实清楚、问题简单的企业,应督促企业及时改正,补缴各项税款。对涉税情况复杂或税企双方存有争议的情况,应及时转入评估(检查)工作流程。
4、开展实地核查(谁核实谁负责)
实地核查对象。风险评估分局和税源普查办公室在各税源管理分局全面比对的基础上,对以下重点房产和土地共同确定实地核查名单,下发给税源管理分局的风险应对部门采取评估或检查的方式开展实地核查。
(1)房产税: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和园区、繁华商业区等区域内的企业;房产数量多、原值高的大型制造业企业、大型仓储业企业、利用地下建筑进行经营的企业、大型商场、市场和写字楼等重点企业;工程尚未决算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近期改扩建增加房产原值的房产、无租使用的房产、无产权证的房产、未入账的房产等重点房产。
(2)城镇土地使用税: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各类开发区和园区;占地面积较大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计税依据不清楚的企业;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但实际占用面积明显超出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的企业。
实地核实时应注意事项和重点核实内容:
一是先案头比对后实地核实。税源管理分局的风险应对部门对列入实地核实名单的纳税人必须先案头比对查找问题,具体比对内容同上述“案头比对”要求,经过案头比对后再实地核实。
二是根据文件,自用地下建筑及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是否按规定纳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三是根据文件,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四是根据文件,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是否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是根据文件,土地原值是否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六是房地产企业拥有的开发(包括在开发和未开发)用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是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八是通过对同时期、同结构房产建造成本相互比对,核对企业上报房产原值是否明显偏低;
九是纳税人提供的租赁价格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格。
各税源管理分局应科学统筹实地核查阶段的工作任务,确保在6月底前完成应实地核查任务的50%,7月底前全面完成实地核查任务。
5、资料传递
由基础管理股负责比对的纳税人,若前述需要重点比对的三个层次的信息均无差异,需在打印出来的税源普查表中加盖“经审核比对无误,审核人:”字样的印章,其资料应在比对后按周传递至征收分局。
由税源管理分局风险应对部门实地核实的纳税人,若比对信息、实地核实信息与纳税人第一次所报信息均无差异,在税源普查表中加盖“经实地比对、核实无误,审核人:”字样的印章,其资料应在比对后按周传递至征收分局;实地核实阶段,若发现有误,由核实人员根据纳税人税源实际情况填写《房产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并加盖纳税人印章带回,其资料也应按周传递至征收分局。
6、税源数据维护
征收分局宣传咨询股在接到税源管理分局传递的税源普查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维护工作,确保房产和土地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唯一性;本次普查工作完成以后,征收分局应9月10日前将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整理后统一传递至档案中心进行扫描,材料扫描要求具体见征科处相关文件。档案中心应做好资料归档工作,确保“房土两税”基础资料的完整性。
7、税源数据校验
数据管理科应及时开展税源数据的校验工作,确保大集中系统中税源登记信息与纳税人报送的税源信息数据相一致。对差异数据,应及时分析并予以推送到征收分局核对、修正。
8、追缴税款及处罚要求
(1)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
(2)核查阶段:对核查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进行追缴,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进行追缴和处罚。
(四)总结统计阶段(2014年8月)
各单位应于2014年8月11日前将普查工作总结和《房产税税源普查情况统计表》和《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税政法规科,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以下四方面,一是普查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包括比对情况,重点核查情况、问题归类总结;二是辖区税源总体状况;三是普查工作成效,主要包括问题纠正情况、未纠正的原因、普查工作对税征收管理的影响分析、长效机制的建立等内容;四是普查工作中的征管、政策等相关问题及工作建议。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房土两税”普查工作是省局明确的2014年“三个一流”重点工作,应充分认识到专业化管理格局下税源基础信息的重要性,要在充分调研本辖区税源状况的基础上,认真筹划好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好两税普查工作。
(二)积极争取、主动配合。两税普查工作涉及纳税人多,工作量大,数据要求高,各单位对外要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要争取纳税人最大的支持和配合;对内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要统筹好各阶段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普查工作有序稳定的推进。
(三)务实创新、注重长效。在普查工作开展过程中,税政法规科要有意识的与税收政策的调研评析、管理措施的创新创优、税种模型的建设维护等工作相结合;各税源管理部门通过普查发现税种管理的薄弱点,组织收入的增长点、工作机制的创新点。
土地使用税征管建议范文3
一、世界各国房地产课税的现状
世界各国房地产税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为“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有的称为“房地产税”(如德国、美国等),中国香港则直接称为“房地产税”。在很多国家,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尤其是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开征房地产税是为了筹措地方财政收入,即属于财政型的房地产税。长期以来,发达国家的财产税一直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虽然上世纪90年代以后,有些发达国家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发生了变化,但财产税仍然是一个重要的税种。二十世纪90年代,发达国家财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比例平均为35%,而财产税主要是对不动产所征收的房地产税,在美国房地产税占据了财产税份额的75%。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房产税依然是各国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世界各国房地产税的涉税项目不尽相同,在税制的设计方面有着鲜明的特点:
(一)从税基的选择环节看,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净房地产税)和对特定财产征税(土地税、房屋税)两种情况
如丹麦对土地评估值课征土地税,对建筑评估值课征劳务税,对超过免征额的财富课征净财富税;俄罗斯则只对财产总价值课征房地产税。
(二)从计税依据的确定环节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财产估定价值或核定租金为计税依据
如美国、丹麦、埃及等;也有国家以资本净值或重置费用为计税依据,韩国对建筑物开征的房地产税以重置费用为依据;少数国家还以房地产面积为计税依据,如波兰。
(三)从税率的设计环节看,比例税率运用比较广泛,也有些国家采用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
如捷克规定不动产税按不动产面积每年计征0.1克朗-10克朗/平方米,土地税按土地面积每年计征0.1克朗-1克朗/平方米;法国的净财富税按每年1月1日净财富值实行0.5%-1.5%超额累进税率;韩国对土地和建筑物所征的税是以财产价值为基础按累进税率0.3%-10%征收的,另附加20%的国防附加税。
(四)从起征点和减免税的环节看,有些国家或地区对房地产税规定了起征点
如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对价值低于14万元的房产不征税;占有土地少于5000平方米或少于2000平方米时,在日本免征土地占用税;而且各国还有一些共同的免税项目,如公共用地(包括道路、公园等)、公共福利用建筑物(如图书馆、博物馆、以及非营利性的医院、养老院、孤儿院等);各国对农业用地也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
(五)从征管环节看,大多数国家建立了严密的评估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估价管理工作,已成为各国的一种发展趋势
由于对房地产征税一般都以其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在国外已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财产评估体系。如美国房地产评估师协会(SREA)成立于1935年,是北美最大的独立性专业房地产评估师组织。
二、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现状和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现状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基本框架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形成的,具体资料列表如下:
(二)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缺陷
1.收入规模小。我国的房地产税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现行房地产税在整个地方政府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2000年、2002年和2004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两项合计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17%、2.11%和1.84%。究其原因,一是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拥有财产基本上只限于生活资料,劳动者的住房主要由单位提供,基本退出了商品行列。这与西方私有制基础上个人不仅拥有生活资料,也拥有生产资料,拥有自己私人住宅的状况相比,税基自然要窄得多。二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以流转税为主体,现行房地产税征税范围针对的是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房地产,对城镇居民个人的生活用房和农村的房产基本不征房产税,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小。
2.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法不一致。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门针对内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士仍然沿用上世纪50年代的城市房地产税。两套税制在征收范围、税率、计税依据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内外资税负不公平。
3.立法层次低,法规不健全。首先,我国房地产税立法层次低,大多数税种仅停留在国务院的暂行条例水平,致使房地产税征管漏洞过大,限制了其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其次,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税权非常有限。我国的房产税是中央统一规定的固定税率,地方政府无权变动,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是国家统一规定税额幅度,各省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进行有限的调整,同时地方政府的税收减免权亦非常有限。
4.缺乏健全的财产登记、估价、定价管理制度和方法。房地产税的征收建立在对财产准确核定的基础上。我国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私有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影响了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同时,没有完善的房地产估价制度,也为逃税提供了空间。
三、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改革趋势
(一)合并统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设立《房地产税法》
首先,要充分体现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统一内外资企业房地产税制,同时防止部分企业利用虚假出资手段、变换企业经济性质、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其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房地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第三,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因此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统一后的房地产税将基本消除内外资的“有别”问题,有利于简化税制、提高税收效率。
(二)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
1.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纵观各国的房产税制度,城镇居民自有房屋都属于房产税的课税对象,对城镇居民自有房屋免税是我国房地产税制的一大特色。但是,随着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私人拥有房产的不断增加,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者倾斜,我国已经具备了对私人拥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因而对城镇居民业主自用住房课征比例房地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可在按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收入等设置起征点的条件下,对城镇居民业主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城镇土地和房屋的全部所有人,提高房地产税占地方税收入的比例,发挥房地产税的调节作用。
2.对农村房地产征税,逐步统一城乡税制。从2006年起,我国取消了农业税的征收,而统筹城乡税制,增加财政收入是改善财政收支矛盾的重要途径。因此,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活动的土地及房屋。
四、构建和完善我国房地产税的税制要素
(一)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科学确定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
建议我国房地产税种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经营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接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应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划分依据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遵照国际惯例并结合现实国情,建议我国农村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以规定的标准单位,考虑土地面积、土地位置和级差地租等因素来分类确定。城市房地产税以财产的改良资本价值为计税依据。
(二)灵活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
在土地和房屋采取合并征收房地产税之后,是如何确定其从价计征的税率问题。税率在一定幅度范围内可以由市、县级人大确定,各地的税率可以不同,在形式上可以采取累进税率、比例税率或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方式,以反映公平纳税和量能纳税。
(三)合理确定税收优惠
首先,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可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其次,取消部分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税收优惠。随着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现有的事业单位将逐步实现企业化或行政机构化,前者应按照企业身份征收房地产税,如营利性医院,后者提供的服务性质类似于纯公共产品,其税收地位应该与行政机构相似。对后者是否需要征收房地产税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对政府拥有的公务用财产或办公用财产是否需要征收房地产税的问题。我国只对政府用于出租的财产课征房地产税。第三,适当确定林地免税和农村土地的税收优惠。
(四)适度分权,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分税制国家的地方税立法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税收统一由中央立法,地方只有遵循的义务;二是税种由中央设定,地方政府有权决定开征、停征和决定税率;三是地方政府经中央授权自行决定税种。我国目前属于第一种。但我国是一个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加之财产税税基具有非流动性和对地方的强依附性,为地方政府便于管理和操作,我国财产税的立法可先向第二种情况过渡。即由中央负责制定财产税的基本税法,授权省级人大制定实施细则,付诸实施,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和纳税人的情况,自行决定开征、停征税种,选择本地区税目、税率和合理制定起征点或免征额以及税前扣除项目等地区性的减免优惠政策措施,增强房地产税制对地方经济的适宜性。
(五)建立以计算机系统为依托的房地产税征收体系
土地使用税征管建议范文4
一、当前税收治理中存在的题目
(一)有效税源没有完全转化为税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税收流失。具体表现在土地使用税漏征漏管题目比较突出,已征用但未开发使用的闲置用地、经营不正常企业用地、个体工商户用地等前期大多未纳进监控,正常企业也存在不申报或少申报土地使用税现象,胶州市地税局在*年进行的土地使用税清查中,共清查进库以前年度土地使用税5000多万元;此外个体工商户未办税务登记或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达到起征点户数的比例较高,个体假停业户、假非正常户、假注销户还不能得到有效监控。
(二)中小企业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所得税治理质量比较低。固然推行了企业所得税分类治理,但诸多措施在实际工作中并未有效落实,中小企业经济税源运行质量难以保障,特别是所得税治理质量普遍不高。从*年前3个季度的申报来看,地税征管企业所得税的1101户企业中,零申报户507户,占总户数的46%,其中核定征收126户,查帐征收381户。
(三)分支机构治理不规范,与总机构所在地治理信息不对称。连锁经营店总、分支机构治理不规范,跨区域汇总纳税的总、分支结构所在地分局治理信息不对称,对于总机构是否能够完全将分支机构纳进核算,核算是否正确难以确定,轻易形成治理缝隙。
(四)税源治理信息失真,造成大集中系统的垃圾数据。主要表现是税务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如经营地址与办证地址不一致、经营范围与实际不符、法人代表与实际经营户主不一致等;此外一些应注销未作注销处理户,实际工作中早已人往楼空,或更换了业主后新业主重新办证,但对原经营户主的登记没有及时注销。凡此种种,主要原因是日常治理没有跟上,基础数据没有及时更新清理。
(五)巡查巡管不到位,税收治理员职责没有完全履行。每次税源清查,都能清理出一部分税源,清理出的税源中,大部分是日常未能有效监管的税源,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日常巡查巡管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或者是在巡查巡管过程中往往只看现象、不抓本质,使本应纳进监管的税源没有及时纳进监管,导致了税款的流失。
(六)治理和稽查没有真正形成互动的局面,以查促管的成效甚微。固然建立了查管互动机制,但在落实上并不理想,特别是征管所能提供的案源数目太少,大部分征管单位即便发现了有价值的案源,也仅是协调纳税人补税了事,根本不按规定移交稽查处理。
(七)治理和发票脱节,“以票控税”推行难度较大。一方面是同国税的信息传递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票开具信息把握不全面;另一方面是治理职员参与发票治理程度不够,游离于发票治理之外,基本不把握纳税人的发票开具情况,未能及时将纳税人开票金额与核定税额相比对,把握纳税人真实经营信息。
(八)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税收治理的执法刚性有待强化。主要表现在税收执法上避重就轻,对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定性处理;对税收违法行为达到移送稽查处理的不移送,进行变通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工作上,通过纳税评估该进行深进检查的,仅仅是走纳税评估程序,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了事,没有按规定履行检查程序,该处罚的没有进行处罚。
二、题目的原因分析
综合以上八个方面,集中反映了在税收治理工作中治理衔接不畅、治理内容不明、治理手段滞后、治理落实不够等具体题目。存在以上题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既有税收治理员日常事务性工作量大、临时性工作多、自身素质不高的原因,也有税收治理员熟悉不到位、工作能动性欠缺的原因。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点:
一是政策、制度落实不够。近年来,特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倡导科学化、精细化治理理念以后,从上到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治理的制度和办法,但是税收治理员并没有按照这些制度和办法的要求来完善自身的治理理念,并没有将这些先进的理念和治理手段落实到具体治理工作中。
二是个别税收治理员工作能动性不够。个别税收治理员无法应对社会及地税新形势的发展,思想熟悉上存在一定误区,盲从、求稳、迷茫、攀比等不良心态,导致税收治理员对自身工作角色定位不准,工作动力不足,缺乏应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凡事习惯于照搬照套,信仰“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敢、不愿也不善于突破固有的思维模式开创工作新局面。
三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固然制定了税收治理员的考核办法,但是考核大多停留在表面指标上,难以深进到税源治理层面上,考核的效果不理想,没有完全起到促进工作的作用;考核机制和评价机制还未能完全切合基层实际,在某些环节和方法上还有待完善,考核成果的运用还不够宽泛。
四是发现题目、解决题目的能力不够。个别的税收治理员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发现题目不研究,也不上报,听之任之;对待纳税人的疑问,不闻不问,或是一推了之。
五是工作中督导不到位,监视乏力。治理部分在贯彻政策或布置工作后,往往只重结果不重过程,期间对基层的落实情况缺乏必要的督导,没有了上级的监视,基层的执行力就大打折扣,直接影响到抓落实的效果。
三、解决题目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能力建设。首先,要加强教育引导,增强干部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定“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其次,要完善培训机制,把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由单纯追求进步全员学历层次向提升全员岗位技能转变,重点围绕大集中系统、税收业务、财务会计、法律法规、服务技能等方面开展更新知识培训。其三是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广大基层税务干部在税收实践中加强对征管难点、薄弱环节和突出题目的研究和分析,积极探索适合税收征管的有效措施和手段,不断提升征管队伍的操纵能力和实践能力。
(二)建立税源治理的长效督导机制。要层层建立税源治理督导组织,定期不定期地下基层进行督导,督导重点包括:上级部署重点工作、税收政策贯彻落实等情况,以及各单位、征管责任区的税收治理情况。督导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将搜集题目、回纳分析、措施建议等及时通报反馈,并监视落实,确保税源治理无盲点,征管质量不断进步,税收收进稳步增长。
(三)强化内外考核监视。要从内外两方面进一步加大考核监视的力度。对内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治理员的工作标准,量化工作要求,把各项工作目标和收进任务分解明确到每一个人,结合督导、审计、稽查等反馈情况,分月、季、年进行综合考评,切实强化过程监视、严格考核、严格追究,预防和制止不作为、人情税和执法随意现象的发生,确保各项工作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对外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手段,全方位地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倾心接受纳税人的广泛监视。
土地使用税征管建议范文5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校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
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矗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土地使用税征管建议范文6
一、世界各国的财产税制比较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