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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1
巴塞尔协议作为现代银行业监管的“圣经”,它从诞生之初的巴塞尔协议I到现在的巴塞尔协议III,整个巴塞尔协议的发展与成熟见证了金融监管的发展与改革。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尤其是商业银行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无论是银行自身的行为,还是作为银行业监管者的政府部分的行为都受到了巴塞尔协议的影响。本文以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着笔,从银行自身角度以内部视角来探讨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经营行为的影响。从而探寻银行业监管的可靠路径,降低金融危机从银行业爆发的可能性。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银行监管;金融危机
一、引言
伴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速度的提升,各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越发的紧密,由此使得世界上各个金融市场的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也越来越大。随着而来的是金融危机的不断爆发。伴随着这些紧密的世界金融联系,金融危机的破坏力不在局限于单个金融市场或者小范围的地域,危机已经开始突破地域的限制,并在世界范围内传播起来,其影响程度已经远远高于过去。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不断发生的金融危机让经济学家们认识到的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与脆弱性。国际货币基金通过对世界范围金融市场的监控与研究,得到的数据让人们瞠目结舌,在1980~1996年间,仅仅16年的时间里,仅仅只是在发达国家范围内,就有超过有17%的金融市场蒙受过金融危机带来的损失,其中52%的国家遭受过严重的金融危机。而在发展中国家内的金融市场,有23%曾经遭受过金融危机,并造成严重的损失,并且在其中的59%的国家内爆发的金融危机的等级属于严重金融危机。
追溯到1997年,当金融危机首次席卷整个亚洲。从此以后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便时常出现。在亚洲金融危机结束后不久,又在俄罗斯、拉美国家的金融市场内刮起了一整剧烈的金融风暴,最后这场开始于局部金融市场的金融危机向着全世界的金融市场蔓延,最终结果是诱发了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动荡,其破坏性甚至动摇了世界实体经济的发展。此后2008的由美国次贷危机诱发的全球经济萧条,以及欧洲的债务危机,又一次的影响了世界宏观经济的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银行作为整个金融市场的核心机构,多数金融危机的发源点都是银行,由此对银行业的金融监管也显得尤其的重要。金融危机在世界范围内愈演越劣,引发人们对金融风险的忧虑,如何能提前规避掉金融风险对世界宏观经济影响,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受到国际上越来越多专家学者以及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重视。
二、巴塞尔协议的诞生与发展
为了应对波及范围越来越广、影响程度越来越深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际大型金融组织开始思考,如何构建出一个完整的世界金融监管体系,用以稳定整个宏观世界金融市场,减缓甚至消除金融危机爆发的。
面对两个国际性大银行,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以及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轰然倒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开始反思银行监管在金融监管中的重要性,成为巴塞尔协议诞生的一个契机。这两家举世闻名的国际性大银行,在金融危机面前变得如此的不堪一击,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在感叹以及惊愕之余,开始认识到了对这些银行,尤其这些拥有巨大的国际市场、广泛的国际业务以及复杂的金融联系的国际性大银行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1974年,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提出建立巴塞尔委员会以便对全球银行业的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以及十国的银行监管部门,这十个国家分别是日本,美国,比利时,荷兰,加拿大,瑞典,瑞士,法国,德国,英国以及意大利。并且国际清算银行(BIS)、欧盟执行委员会、IMF、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为巴塞尔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以及各项协议的制定提供指导。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针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国内的跨国银行,第一次实施巴塞尔协议。虽然,巴塞尔协议的中的所有规定都不具备法律层面的约束能力,但十国集团的金融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协议的规定时间内参照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经过多年的检验,巴塞尔协议的优点受到全世界的认可,尤其是其科学合理的特性以及良好的可操作性。巴塞尔协议开始受到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的推崇与信奉,巴塞尔协议开始成为了世界范围内银行业监管的“圣经”,这些非十国集团的成员的国家也开始自觉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中的相关要求与规定,尤其是许多的在国际金融市场内有着极高参与度的国家。
从诞生之初至今,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历史已超过了十年,在实施的过程中,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成熟以及世界经济发展,巴塞尔委员会也曾对整个巴塞尔协议进行了多次的修改与完善。比如,在1996年,巴塞尔协议将市场风险的管理加入到了资本充足性管理的条例之中。又如,在2001年,委员会重新制定并公布了新巴塞尔协议,以公布将取代在1998年公布的协议。在这十多年来中,对巴塞尔协议的不断修订与更正,并付诸于实践,在整个金融监管的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尤其是银行业的经营行为伴随着巴塞尔协议的修正与完善而不断的变化。
三、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经营行为的影响
首先是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在巴塞尔协议中,对银行的资本金有着详细的规定。伴随着巴塞尔协议在世界范围内的推行,世界各国的银行业有了一套统一的资本金比比率标准。由于在实施巴塞尔协议之前,各国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不同,风险系数也不尽相同,从而使得各种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资本金的要求也就不同了。在协议开始实施以后,各个国家的银行为了能贯彻巴塞尔协议的精神,满足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要求,实现协议中的监管目标,势必会以协议内容为导向,并依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而不同银行所受到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具有高资本金比率的银行与资本金比率较低的银行之间,他们所做出的调整很难达到一致性。例如瑞士,在过去未实施协议时,瑞士银行业具有较高的资本充足率的特点。在瑞士的大银行平均值为13.8%,远远超出十国集团资本充足率平均值的2.5%。所以,在协议实施至今,瑞士银行业所面临的资本充足率压力相对来说较小。而相比之下,自1988年协议开始在各国广泛实施以来,在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发展中国家里,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比率有了明显的变化。在1988年时,资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为仅为9.3%,而到了1996年后,资本金比率的平均值上升到了11.2%,其余大国中的银行业也对协议做出了明显的反映,资本金比率有了显著的提高。在我国,银行业主要是以政府信用为担保依据,所以商业银行一般有着较低的资本充足率。而在近几年,为了实现本土银行的国际化战略,应对外来银行的竞争压力,我国传统商业银行业不得不向巴塞尔协议靠拢,提升自身的资本充足率。
其次,对银行的风险行为有着显著的影响。简单的来说,银行的风险衡量的计算式是用风险加权资产除以银行的总资产。银行资产中风险加权资产所占有的比率越高,则银行的风险也就越大;相反,银行资产中,风险加权资产所占的比率较小,则整个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就越小。而银行为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会进行资本套利活动,即在同一类的风险加权资产中,将小风险的资产向大风险资产中转移,导致使得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更大。
四、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启示
从短期效应来看,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的确经营带来了诸多严厉的限制,对整个银行业的利润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的目光来看,虽然在短期对银行业的业务有了严苛的要求,尤其是将银行行为限制在必须要满足巴塞尔协议对资本质量要求前提之下。这些限制也为银行业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机遇,如果银行能在限制中实现新的突破并在长期内保持稳健的发展,必定能实现新的利润增长。因此在现阶段下,我国银行业要想实现与世界金融市场接轨,并创造新的金融奇迹就必须有所作为。
首先一点,我国银行业应该重新调整产品结构,将新的利润点放在表外业务之上。并在保持传统业务质量不变的前提之下,有效发展表外业务,有效的优化产品的定价,创新产品种类与设计,才能真正地提高长期的盈利能力增加银行的内源资本。所谓的内源资本是指银行的盈余以及留存盈余,主要来源于派息后的留存。在优序融资理论的核心思想中,银行业的内部融资的优先度应该显著的高于外部融资。在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充自己的留存利益而不对自身股价造成显著影响的前提下,其第一选择只有内源资本。具体而言,首先银行应将视角放在表外业务之上,并有效的降低这些业务成本,并减少其对银行的自有资本耗费。从目前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都有一个通病,即自身的业务结构非常的单一,产品的种类贫乏,产生更新速度缓慢。目前银行的核心业务是传统的信贷业务,以存款与贷款利息差为主要的利润点。而信贷业务本身就是一个需要很高的监管成本的业务。而通过重构银行业务的结构,并且优化银行资产状况,将业务的发展重心,从过去传统存款,贷款业务转移到表外业务之上,尤其是应该的大力地发展那些节省,甚至完全不需要利用商业银行自身资本金的表外业务,是实现内源性资本扩张,重构银行资本与产品结构的重要路径。
其次,我国的银行业应该优化产品的定价策略,从而改善盈利水平。银行业中尤其是在中国商业银行的中,贷款业务的占整个盈利的比重非常大,但是这些业务定价的方式却非常死板。改革的趋势应该是以风险量为定价的依据,再进一步的将银行的自有资本、流动性以及整个项目运营所需要的总的成本纳入定价的决定因素中来。然后进一步做到以客户为导向定价,将客户精细化管理并分类,进而以类定价,完成传统的粗放式管理模式向现代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过度。
因此,我们可以说,巴塞尔协议并没有抑制银行业的发展,而是为银行业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并将风险控制在了最小的范围。
参考文献:
[1]黄宪,王露璐.反思金融危机中的巴塞尔协议――基于金融理论界长期批判的跟踪[J].国际金融研究.2009(09)
[2]黄儒靖.从《巴塞尔协议Ⅲ》看国际银行业监管强化的新趋向――对银行监管博弈的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10(12)
[3]张炜.《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D].西南财经大学,2013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2
一、挪威银行监管概况
挪威金融监管局是挪威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和证券交易进行一体化的监管。作为欧洲第一个采用一体化监管模式的监管机构,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监管模式现已成为组织金融市场监管的标准模式。
挪威金融监管局可以说是欧洲国家一体化金融监管的先驱。早在1983年,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就已归并到银行检查署。1986年,挪威银行检查署与挪威保监会合并以后,挪威金融监管局一直负责监管挪威的金融服务和证券市场。近期,一些新的监管任务,如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招投说明书以及保险中介的监管,也归并到挪威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随着金融服务业的扩展,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监管任务在稳步增加,同时监管能力也逐步增强。目前这一机构已成为一家权威、高效的监管机构,执行广泛的监管任务。
挪威金融监管局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机构,根据挪威议会、政府和财政部的决定依法运作。挪威金融监管局监管对象广泛,包括银行、财务公司、按揭贷款公司、提供电子货币服务的机构、证券公司、养老基金、保险中介、投资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交易所及其它经批准的市场、清算所及证券托管所、房地产机构、外部会计师、审计师,此外还监管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及证券市场合规情况。
挪威金融监管局的任务是确保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安全、有效地运行,保障社会和金融消费者的福祉,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处于一个适宜的监管环境之中。通过对企业和市场的监管,挪威金融监管局努力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和市场的良好运行,增进市场信心,预防金融业危机的发生,并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和事件。
挪威金融监管局监管范围广泛,这就需要其有前瞻性地单独或合并使用一系列监管方式,包括:
——监管和监测。这是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核心任务,它包括监督被监管对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引,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来实施业务监管等,通过国际合作来监测宏观经济形势和影响金融部门的重大变化情况等。
——监管规则设定。监管规则设定旨在为经济活动和金融市场提供一个适宜的监管环境,使监管对象之间既具有竞争性,又能保持盈利。它既包括制定监管制度,也包括起草法律法规、参与立法委员会的立法活动等。此外,挪威金融监管局还参与到国际标准的制定。
——行政许可。包括依法对监管范围内的业务开办进行许可、审批。同时,对许可申请人提供建议,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信息和交流。挪威金融监管局十分重视与监管对象、工会组织、政府部门以及媒体的良好沟通,信息和交流目的是使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服务更加公开和透明,使享受服务的人了解相关法律以及挪威金融监管局作为一个监管机构所扮演的角色。
挪威金融监管局由五名正式成员和两名候补成员组成的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的正式成员和候补成员都由财政部任命,任期四年。日常管理工作由局长负责,局长由财政部任命。挪威金融监管局由三个监管部、一个行政部和各级辅助单位组成。各部根据功能和技术的不同下设处和科。跨部门的团队合作也日益普遍,以应对不同监管领域日益紧密的联系。
二、挪威银行监管中的几个特色
挪威在欧洲大陆国家中比较早的建立起了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在这样的金融体制下,银行业所面临的经营环境远比分业经营模式下更为复杂,这也对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挪威金融监管局作为欧洲最早出现的一体化金融监管机构,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把银行业监管作为混业监管的重中之重。经过20年的监管实践,金融监管局已经总结出一套既符合本国银行业的发展特点、又充分利用自身监管资源的监管模式,其中的一些颇有特色的制度安排对于提高银行业监管的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挪威特殊的金融经济体制下,金融监管局的监管范围实际上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领域,而成为了一个广泛涉及财政金融事务的监管机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监管局将外部审计和外部会计也纳入了其监管的范畴,这就为金融监管局进行监管创新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金融监管局负责审计机构和审计师的登记、认证以及管理,以确保审计机构和审计师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并按照法律、法规及公认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监管局还联合挪威执业会计师协会对审计机构和审计师的行为,及审计报告的质量进行检查。其中,执业会计师协会主要负责对其会员进行检查。金融监管局除了审阅执业会计师协会每年递交的监管报告以外,还负责对其他审计机构和审计师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其主要的监管对象是那些涉及金融领域,特别是涉及银行业的审计机构和审计师。对于不能达到监管要求的审计机构或审计师,监管局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与之相似,机构或个人开展外部会计业务同样需要通过金融监管局的认证,并接受其监督。金融监管局同样要通过其监管行为来确保会计行业在公认准则下健康有序地发展。
金融监管局要求商业银行及其他信贷机构必须将待实施的信贷规则事先上报金融监管局,而金融监管局将判断该信贷规则是否符合各种相关制度的要求,并决定该规则能否实施。这种制度安排实现了信贷风险监管关口的前移,使监管者可以提前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制度安排,并控制信贷规则的准入,统一规范信贷市场秩序,同时,避免了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贷规则进行事后的消极、被动修改的情况,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近年来,由于金融监管局成功地实施了信贷规则准入制度,挪威的信贷市场取得了稳健的成长,信贷规模明显增长,而信贷损失则呈稳步下降趋势,银行利润也实现了平稳的增长。
作为与监管对象之间信息交换机制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局一直保持着在现场检查后与被检查银行董事会见面的惯例。这实际上是建立了将监管信息向银行管理层进行“正反馈”的渠道,并为外部银行监管和银行内部控制的有机协调创造了条件。现代银行监管理论强调银行内部控制的作用。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就提出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部控制原则。从中不难看出,在现代银行监管理念中,实现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密切配合是提高监管效率的必要途径。基于这种考虑,金融监管局强调在现场检查后与银行董事会及时见面,将发现的问题及相应的处理结果予以通报。这保证了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层可以更好地了解基层的真实情况,并迅速制定整改措施,在第一时间解决银行内部由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委托——”冲突问题,保证类似问题在该银行范围内不再发生,从而有效规避银行风险。
金融监管局规定商业银行在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必须先将信息呈送金融监管局,
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这就是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它是针对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负外部性而制定的一种预警机制。金融监管局认为在商业银行披露重要信息以前应首先与金融监管局进行沟通,使金融监管局有充分的反应时间针对可能产生的某些重大消极影响来制定处理方案。这样可以避免金融市场上的债权人和投资者在短时间内对一些银行个体性或暂时性的问题产生过度反应,引发银行体系的系统性危机。多年来,金融监管局通过信息披露前置制度,及时、准确的掌握了银行业运行中的各种风险状况,为进行科学决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和指导下,挪威银行业在混业经营的复杂环境下,依然成功克服了自身的脆弱性,抑制了金融市场的过度波动,实现了银行业的平稳发展。
金融监管局建立了一套风险责任追究制度,该制度主要适用于银行的高管层,主要目标是督促管理层采取措施对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规避。在执行中,该制度以列席商业银行董事会、约见银行董事会成员为主要执行手段。当银行管理人员在执行、交易、交割等重要经营过程中,因为管理或决策失误而给银行造成损失,或当金融监管局发现高管人员没有尽到规避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的职责时,金融监管局有权约见银行董事会成员,要求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风险责任进行追究、处罚,严重的可以要求高管人员引咎辞职。金融监管局建立的针对银行高管层的问责机制,在问责中重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并通过引咎辞职等制度来强化问责机制的作用。通过这一机制,金融监管局可以督促董事会和高管层在强化银行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三、对我国银行业的几点启示
(一)建立银行信贷规则统一审查制度
挪威金融监管局针对信贷规则准入所进行的监管,在维护信贷市场良性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是保证了各商业银行所制定的信贷规则都能够符合监管部门的监管思想,从而统一信贷市场规则,避免各信贷机构各自为政,造成信贷市场无序竞争。二是避免了由于商业银行对潜在的信用风险认识不清而造成信贷规则具有盲目性。三是避免了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贷规则进行事后的消极、被动修改,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
与之相比,我国信贷市场上各银行机构在制定信贷规则时拥有比较多的自,各银行各自为政,信贷规则五花八门,信贷市场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运行规则,难以有效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同时,商业银行在设计信贷规则过程中难以克服盲目性,监管部门也难以有效遏制商业银行在设计信贷规则时打政策球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可能助长商业银行的机会主义倾向,造成信贷市场上的无序竞争。我们可以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采取的信贷规则准入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制定信贷规则以前,先将草案报送银监会,银监会按照《信贷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的指导精神,对信贷规则进行审查和核准,保持信贷政策的统一。如当前在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就可以统一要求银行制定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行业以及过剩行业的信贷政策,贯彻国家实施的节能减排等经济发展战略。
(二)建立中介机构业务禁入制度
挪威金融监管局将银行业监管和审计、会计活动监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获得监管活动中的范围经济。这样的监管体制不但保证这些社会中介机构在对银行财务信息进行审核时更好地保持客观、独立和公正,而且也使监管局可以更方便地获得银行的各种信息,并可以提高这些信息的真实性,降低信息的收集成本,从而实现监管内部成本的“外部化”。这一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在我国目前尚不具有金融财政一体化监管平台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尝试建立“中介机构业务禁入制度”来对一体化监管框架进行局部的模拟。即: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时必须得到银监会的认可,如果一家中介机构与银行合谋弄虚作假,造成信息失真,银行监管部门可以禁止该中介机构今后再次进入与银行业务审计有关的业务领域。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来解决中介机构存在的潜在的“委托——”问题,拓展银行监管边界,使银监会可以把中介机构监管与银行监管有机的结合起来,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三)建立银行信息披露事前报告制度
新巴塞尔协议将市场纪律作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之一,而市场纪律的核心问题就在于信息披露。新协议认为市场是一股强大的推动银行合理、有效配置资源并全面控制经营风险的外在力量,因此,强调通过信息披露来确保市场约束。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作为高负债经营的特殊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对于某些信息的公布确实可能带来巨大的负外部性。特别是那些涉及经营亏损、恶性突发事件或个体性危机的信息,一旦公开就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甚至可能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平稳运行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国监管当局不得不予以高度重视。挪威的部分银行已经从2006年开始执行新巴塞尔协议,但金融监管局却仍然坚持信息披露前置制度。从他们的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对于银行业的信息披露进行特殊的控制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的经验,我国应该引入银行信息披露的事前报告制度,对银行业信息披露进行适当的控制。首先,要从制度上要求商业银行在披露重要信息前,应事先呈报银监会审阅。其次,要求商业银行在收到其他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如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呈报银监会。最后,应该给予银监会一定的权限,由其决定信息披露的适当时机和方式,力争在信息披露以前将问题化解,即使不能化解,也要为解决善后留出处置余地。当然,这并不是摒弃市场纪律和信息披露的原则,而是希望通过一定的弹性监管来找到更理想的方式化解各种危机。
(四)建立监管信息的传导机制
挪威金融监管局与被监管银行之间长期保持着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保证了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相协调。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比较晚,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当前监管者对被监管者的信息反馈还不充分。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链条较长,当基层银监部门发现了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出现某些问题后,缺乏一个有效的途径将这些信息反馈给国有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管理层,造成银行董事会与管理层、管理层与分支机构之间多重的信息不对称,委托——冲突不能得到有效改善。由此引发的直接后果就是银行监管很多时候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哪里的银行分支机构出现问题,就对哪里进行局部的处理,而不能真正对银行整体的经营思路和内控机制产生影响,因而无法彻底解决问题。我们应该借鉴挪威金融监管局的成功经验,在银监会和商业银行董事会之间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使银监部门现场检查等监管信息及时传导到银行的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对银行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经济资本管理等机制进行修补和完善。借助外部监管和内部治理的合力,来促进银行机构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3
关键词: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9-0055-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0.09.12
2008年末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上公认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监管机构在强化微观审慎监管要求的同时,忽略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建设。危机后,如何防范、应对和处置系统性风险成为各国加强金融监管面临的主要研究课题,也是宏观审慎监管所强调的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宏观审慎监管,从金融体系整体而非单一机构角度实施的监管,并力图通过对风险相关性的分析、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而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是指以制度和措施防控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即如何识别和度量银行业系统性风险,如何防止风险在不同市场和机构之间传递,如何实现各类宏观审慎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再从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来看,其旨在防范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负有金融稳定之责,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属法理之中,但“三会”作为微观监管部门,也要提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一个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目前“一行三会”的架构之间的宏观审慎监管是否能做到互通信息。从银行业监管角度来看,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是否会偏废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的监管目标,以及加强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是否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发生职责重叠,如果加强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着实必要,那么它是对付金融危机的应时之需,还是长期之策,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又是什么,以及它监管的重点有哪些?本文将围绕以上问题展开研究。
二、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与特征分析
由于我国金融业在综合经营不深、对国际金融市场参与不深的情况下,银行业损失较小。虽然避过了金融危机,但并非说明我国的银行业监管能力超强。受国际金融危机启发,当前,我国银行业监管实行宏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有其必要性,但同时在监管实践中也面临着重重障碍。
(一)传统系统风险理论与现实金融危机比较
传统的系统风险认识理论认为系统风险的爆发主要由银行而非其他金融机构引发的,银行作为存贷方的中介,其资产结构具有存短贷长的特征。因此,它的倒闭能够引发系统风险,而其他金融机构因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相分离,不具有银行这样的地位和作用,它的倒闭不会引发系统风险。但此次金融危机实况表明,正是投资银行等券商的先行倒闭继而殃及银行,在金融危机爆发伊始,与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系统遭受的损失的确较小,但伴随着危机的发展和影响的深入,以花旗为代表的国际大型银行也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因此,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也会引发系统风险。
(二)宏观经济平稳与银行业有效监管比较
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利于促进金融稳定与金融业的发展。为此,金融业的机体健康和安全稳健取决于其所置身的宏观经济环境。如果宏观经济环境不良,宏观经济政策缺失,那么金融审慎经营与审慎规制和监管免不了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的“绑架”而无法有效贯彻,最终贻害金融和实体经济自身。反之,银行业的稳健对金融稳定和宏观经济平衡起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一直是银行主导型市场,银行业资产占全部金融资产在90%以上,因此,我国金融风险主要来自银行系统。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银行体系的安全性,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作为稳健经济环境的关键组成部分,有效的银行监管与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一起构成了金融稳定的关键因素。从2008年末至2010年一季度末,为确保中央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政策目标的完成,央行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人民币各项贷款2009年新增9.59万亿元,2010年一季度新增2.6万亿元。巨额信贷背后,贷款集中度问题突出,不仅客户结构,而且期限也高度雷同。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针对个体的微观审慎监管已经不能完成对风险的全覆盖,宏观审慎监管提上日程,即更需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系统性风险。
(三)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比较分析
宏观审慎的诞生填补了宏观经济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和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鸿沟。加强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有助于降低银行业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管模式,其区别于微观审慎监管主要显现在不同的监管目标以及由此而采取的不同监管措施上。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在于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防止经济增长受影响;在监管内容上,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侧重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影响力的监管上,同时关注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因素;从具体监管对象上看,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更关注银行和以银行为主的金融集团的行为,以及金融市场整体趋势及其与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而基于金融创新使得风险转移的形式多样化和金融一体化背景下使商业银行面临着无法规避的系统风险,仅仅通过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还不够,尚需要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
(四)宏微观审慎监管与现有体制比较
坚持宏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有助于实现两者相互促进,增强彼此的监管效果。如对于银行的信用风险敞口监管,微观审慎监管措施会关注该银行信贷资产的集中度和相关放贷政策,而宏观审慎监管措施则会关注银行业整体的信贷规模及其与有关资产价格的关系,并据以判断银行体系是否正在积累信用风险。而现有体制之困在于:一是多头监管风险。在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之下,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被严格限定在特定的领域之内,金融监管采取机构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单家监管机构容易犯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其一,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当形式上不同业务种类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经济功能上有相互替代的可能时,机构监管模式就很容易受到金融机构的规避与操纵,无法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其二,可能使得不同监管部门对同一宏观经济政策态度不同,进而影响金融监管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结果,不利于协调机制发挥实效[1]。其三,基于多头监管产生的三家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监管当局、中央银行和其他宏观审慎部门之间的协调与信息共享,仍然限于表面化和形式主义,缺乏实际效果。“三会”曾在央行和财政部缺席情况下召开过两次监管联席会议,并以备忘录的形式表示对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应实行“主监管”制度。但这一制度实际未获央行认可,实际也未真正实行[2]。“三会”之间的联席会议在召开两次后也未能持续。二是政策体制风险。我国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当前主要表现在快速膨胀的资产泡沫,包括高昂的房地产价格,其根源是政策风险。政府作为金融与非金融资产的主要持有者和金融市场的监管者,金融机构仍然是政府所有或受政府控制,监管部门可以直截了当地干预这些机构的内部事务,包括向其派遣管理人员。此外,一些超大规模的金融集团、数量众多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也游离于审慎监管之外,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三、加强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的思路与对策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赋予了银行业监管部门新的职能,对银行业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一问题上宏观审慎监管更多应体现为监管理念,而从政策实施操作上,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应包括几方面:建立与宏观经济部门的合作关系;调整银行业监管机构内部职责;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完善系统性风险分析工具方法和培育宏观视野的监管人才。
(一)建立与宏观经济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强调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理念认为,仅凭微观层面的努力难以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监管当局有必要从经济活动、金融市场以及金融机构行为之间相互关联的角度,加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金融监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这是当前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从前述可知,金融危机扩散的原因之一是监管机构之间、监管部门与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不对称。因为分割式的监管体制和缺乏宏观协调外部关系容易导致重复监管、“监管真空”和政策相左。然而防范系统性风险,应对处理危机往往又超出了监管部门的能力范围。就单个的金融监管当局,主要的任务是维护具体的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其本质属于微观审慎的范畴。这些机构虽也涉及一部分宏观审慎职能,例如逆周期资本金监管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同类组的某些监管政策等,但终究不会有整体图景。
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持续监管也仅是金融安全网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最后贷款人、公共财政部门在处理应对危机中的功能是不可替代的。着眼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必须从完善金融安全网的角度,建立与上述宏观经济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及加强监管部门沟通合作和明确问责制度,对防范系统性风险十分重要。具体而言,一方面银行业监管部门应与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调机制,统一各部门的判断和认识,降低部门判断的差异,避免可能导致实行的不同政策在目标上的冲突,如增进监管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与配合[3]。在同一金融市场环境条件下,货币政策、监管规则的基础是银行的稳健经营与银行业的稳定,决策的着力点在于“市场约束”下的资产价格。因此,需要共同加强对资产价格、金融风险的研判,增进信息沟通和共享,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最终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另一方面,不同监管部门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基础上的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系机制及联席会议机制应继续贯彻和有效执行,并应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力求发挥合力,使监管更加及时有效。
此外,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具有适当的权力和工具以制约宏观经济政策制定者的行为,以保证协调能够发挥防范系统风险的实效,建议赋与银行业监管部门参与宏观经济政策决策的适当权限。
(二)调整银行业监管机构内部职责分工与结构
金融危机表明,无论是“双线多头”监管,还是“单一主体”监管,都不能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阻止金融危机的传播,“最优的监管制度”并不存在。在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体制下,明确银行监管体系内部的审慎监管与业务监管职责分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层面应集中专注于宏观审慎监管,省级派出机构则应加强业务合规监管,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内部协同,分局及监管办事处专注于微观审慎监管,应通过调整职责分工以控制银行体系的整体风险水平,使之与监管资本最低要求相适应。同时,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银行监管论坛等机构,完善监管政策目标的传导机制,改善银行监管的微观基础。
(三)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并不意味着原有的微观监管框架,而是在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仍然需要继续推行的前提下,宏观审慎性监管的推进应考虑到整个银行业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顺周期性,其重要表现是经济繁荣时期,银行增加贷款,促进经济进一步繁荣;经济衰退时期,银行收缩信贷,导致经济陷入更严重的衰退。因此,建立宏观审慎机制的目的就是要解决目前市场中的顺经济周期的机制,采取适当的逆周期政策、建立适当的逆周期机制,这也将成为未来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应消除这种顺周期性以及引入逆周期性的资本缓冲制度框架。资本缓冲制度的设计理念在于通过要求金融机构在经济条件良好时增加资本,在经济条件恶化时减少资本,从而以一种逆周期的方式执行资本充足规则。笔者以为,消除顺周期性和巩固银行资本的建议正是沿着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的正确方向前进。但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必须避免因强化监管规则而损害经济的稳定性。正因为如此,确保监管规则的灵活性非常重要,如应参照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条件,灵活把握执行资本充足规则的程序和时机。
同时,监管体制安排的宏观审慎取向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充。对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严格监管自然不能松动,但监管者还应投入更多资源用于对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关系以及机构与整个金融环境关系的研究上,包括研究银行的主营业务线是如何连接到更广泛的信贷媒介过程中、金融系统风险是在哪些领域逐渐聚集而高度集中的等问题。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力争找到用有限的资源“反制”银行业系统风险积聚的办法,而在确定阶段性监管目标的时候必须现实一些[4]。根据竞争性市场原则,宏观审慎监管不应追求零失败目标,应允许无效的金融机构在竞争中退出市场。事实上,在一个动态变化的市场中,不可能期望通过监管完全消除所有的不稳定。
(四)选择宏观审慎监管策略、工具及重点
银行业是一个高负债、高杠杆、高风险的行业,对整个经济而言,银行及其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公共性质,有较强的外部性。因此,强化宏观审慎监管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方略,而不是当前危机期间的短期选择。宏观审慎监管应包括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和宏观审慎监测,“工具”主要指监管者采取的行动,是一部分或全部微观审慎监管工具之和,如银监会新要求商业银行以备不时之需的及时调整商业发展计划、资本补充计划、利润分配和薪酬计划。实际上,宏观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就是丰富和完善金融监管工具。“监测”主要侧重于市场分析,包括数据搜集和分析、预警系统及压力测试等,采用先进的系统性风险方法,这种分析要覆盖居民、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的信贷及杠杆化情况。考虑到系统性风险中经常出现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及时掌握体系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相互的头寸比例,特别是大型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之间的头寸监管将成为一种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运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完善银行业风险预警机制,改进银行业风险监测和压力测试。
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点应在于防范金融跨市场、跨领域发展可能潜藏的系统性风险。即关注那些能够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集团内部不受监管的实体和不经营业务的控股公司;关注金融体系的结构,包括金融市场本身的结构、融资结构、投资者结构、金融工具结构、市场参与各方的资产负债结构等的脆弱性;关注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有效防范跨市场风险的传递和蔓延,尤其是对于创新金融产品,如理财产品等,要按照“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要求强化管理,以及要把与地方政府有关的业务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内。要进一步加强对大型银行的并表监管,提高商业银行的并表管理能力。通过这些措施,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对接和有机配合,确保银行业稳健发展。
(五)培育具有宏观视野的监管人才
在现有的监管制度中引入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将会带来一些挑战。实施全面系统性风险监管要求监管者更专业,具备丰富的金融市场与机构专业知识,具备对市场和机构足够的认知、精确的分析、处理大量信息的能力,并能对市场上不关联的信息进行收集与处理。为此,银行业监管者要树立宏观监管意识,不断提高宏观政策水平,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
综上所述,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制是大势所趋。我国需要顺应这种调整趋势,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应对和防范体系。当然,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除了需要在上述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准备,现阶段我国的宏观审慎监管还涉及宏观经济金融运行、政策和文化因素。我国既不能过度监管,也要避免监管不足;既不能盲目推进、徒增成本,也要避免放松和迟缓改革。银行业监管机构以某种形式参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是不可或缺的,也必将在宏观审慎监管中扮演重要角色。但这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挑战。
参考文献:
[1]包勇恩,韩龙.论金融监管中的宏观审慎原则[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1):14.
[2]夏洪涛.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权限的思考[J].武汉金融,2009(10):40.
[3]成家军.宏观审慎监管:概念、特点与政策框架[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9(7):12.
[4]努特・韦林克.金融监管安排:危机中的教训[J].中国金融,2009(5):19.
The research on implementing macro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our banking
HUANGHan-xing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fujian office,Fuzhou 350004,China)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4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 金融监管
反思始于2008年的那场金融危机,各国监管当局普遍意识到,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会破坏金融业赖以发展的基础,影响到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成为各国和各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反思和改革的重要内容。在众多的改革举措中,虽然美国的力度最大,但是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构建已有百年历史,其较为完善的法规和保护措施值得借鉴。
一、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介绍
英国民众的金融知识和金融素质相对较高,英国政府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形成了强制性和自律性相结合的保护体系,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在层次多元化和集中统一性方面,最具代表性:一是将消费者保护明确列为监管目标,成为金融机构监管的基本职责;二是规范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消费者保护的义务及内部解决机制;三是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在解决消费者纠纷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沟通及自我沟通。这三方面在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的发展历程中都得到了重要体现。
(一)依法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和机构
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具代表性的国家,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以组织规则见长。英国于2000年颁布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认同消费者保障与维持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地位的整体利益息息相关,法例给予消费者全面的保障。该法例明确规定金融服务管理署(以下简称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同时设立单一申诉专员和赔偿计划架构,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进一步保障。该法例还要求FSA负责推行消费者教育,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以及确保消费者获得适当保障。
(二)出台详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操作细则
2001年6月,FSA启动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要求英国最大的35家金融集团每年报告实施项目情况,同时FSA要求各金融机构在推销自己的金融产品时都要保证高度透明,使每个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都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风险。2005年5月,FSA《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详细列举说明消费者可对金融机构的服务或产品投诉的情形。2006年l0月,FSA出台了新的金融机构《业务原则》,确定了衡量金融机构是否符合监管标准的原则依据,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5条。FSA把消费者权益放在了十分重要的地位,目的是让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公平、清晰、无误导的信息,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三)成立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
为实现保护消费者的监管目标,FSA按照《金融服务及市场法令》,整合原有的金融业巡视员组织,成立统一的金融巡视员服务公司(FOS),对金融机构进行管辖以及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投诉纠纷。FOS基于中立立场来解决争端纠纷,进行调解,做出裁定,其争议处理程序科学、透明、缜密、务实。投诉人在向其投诉之前,首先得向金融机构投诉.适用金融机构内部争议处理程序。只有对金融机构的处理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投诉处理,才可向FOS投诉。若消费者对FOS的最终裁定持有异议,还可诉诸法律,进入诉讼程序。FOS的设立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替代性的争议解决途径。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英国的行业自律机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英国主要银行及房屋贷款协会公会都同意遵守的《银行业守则》,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它包含了银行业须做出承诺的主要事项,确保提供的一切产品与服务符合该守则。银行业守则标准委员会负责为采纳该守则的银行和房屋贷款协会公会进行登记,向采纳机构提供守则解释等方面的指导,并负责监察它们遵守守则情况。在金融机构违规时,委员会通常先将违规指控转交给有关金融机构,并要求它们作出解释。为确保守则的贯彻执行,委员会有权采取警告、谴责等方式,警戒没有遵守该守则的机构。英国金融行业自律机制着眼于降低监管者和金融机构的成本,为金融机构赢得了更多消费者的认可与信任。
(五)重视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教育
在消费者教育方面,一是FSA为消者提供信息和指导意见,提供“一站式”公众咨询服务、消费者刊物和编制金融产品比较表等。二是扩大和深化校园金融教育。英国的义务教学大纲中含有深入的金融教育内容。三是强化政府主导推动。在财政部设立金融教育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协调教育部、产业部等相关部门参与金融教育。四是进行金融消费者调查,找出消费者最为关注的事宜,以及最为渴求的金融知识和信用知识,以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知识教育。
二、金融危机后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改革
尽管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作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金融危机仍然暴露出一些缺陷。为此,英国通过了《2009年银行法案》(Banking Act 2009),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对现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进行改革。
(一)通过《2009年银行法案》并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
英国对现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进行了微调,主要表现在:一对FSCS进行更充分的事前融资。白皮书提出以后应考虑金融行业对FSCS更充分的事前融资,以避免本次危机中金融机构犯错却要纳税人买单的情况,维护“谁出错谁买单”的过错方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进一步加强消费者利益保护。白皮书提出,在提供服务时,金融机构应该为消费者提供易于理解的高透明度金融产品,必须要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所需的金融服务;在产生纠纷时,要更快捷地解决消费者投诉,简化争端解决程序,对于给大量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消费者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在权益补偿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存款者的利益,应该对存款保护安排做进一步的改进。三要通过加强市场纪律、加强监管、金融机构提前制定应对倒闭风险预案、改善证券化产品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架构等措施,防控大型金融机构的全新风险。四是规定英国政府有权在存款机构出现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风险时对其进行国有化,以防止系统风险的扩散对更多的金融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
(二)提出金融产品“合适并且合理”原则
一是加强对贷款人的保护。2009年11月1日起,FSA加强了对银行以及房屋互助协会与客户日常接触的监管,从直接信贷、支付、存款账户到交易和利率的变更。二是加强事后投诉处理的信息披露以及消费者赔偿。FSA要求金融机构公布如何处理消费者投诉,在半年内收到500起及以上的金融机构,需要再进行两年一次的披露。还提出加快银行破产后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SCS)对客户的赔付期限,简化赔偿程序,确保客户在七天内得到赔偿。三把是否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四是加强事后追偿和惩罚。此外,2010年3月11日,FSA、OFT(公平交易署)、FOS(金融申诉专员署)联合了《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明确了金融机构、FSA、OFT和FOS在公平处理消费者投诉方面的责任,强调建立各方合作机制,首次提出应对新兴风险和大规模投诉的程序和措施,重塑消费者信心。
(三)更加重视金融教育
通过深化校园教育、加大财政支持、鼓励社会参与等方式继续大力推进金融知识普及。一是继续加大财政支持。英国财政部2007年金融教育预算就达1150万英镑,危机后更是逐年递增,FSA每年用于金融教育的支出约为2000万英镑,占其年度预算的7%左右。二是扩大教育覆盖范围。危机后日益重视弱势群体的金融教育,加强政府推动和财政支持,扩大金融教育惠及面。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虽然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但有许多问题仍然需要正视,比如:相关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制不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够;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路径-适当的投诉与受理机制欠缺等。目前各国和各地区监管当局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采取的一系列改革举措表明,金融消费者保护被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强有力的保护措施能有效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强化金融体系。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则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
(一)加强金融立法,明确监管目标,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列入监管目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该金融监管目标应适时地进行调整。为使金融监管机构能严格地履行该项职责,我国金融立法机构应明确地将该项职责作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目前,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已将“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写入了银行业监管的目标中,但还没有使用更直接更明确的表述。相对而言,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就十分明确规定了英国金融服务监管署的监管目标是“为消费者提供适当保护,促进公众对金融制度的了解,维护公众对金融制度信心,减少各类金融犯罪”。
(二)增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还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在这方面,英国的金融立法值得我国很好地学习。英国的金融监管以“自律”著称,已实施的法律法规有着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很好地实现立法意图。在处理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争议方面,英国金融监管机构有着一套“事前控制―― 事中解决――事后弥补”的操作性极强的法律法规。我国需要制定具有良好操作性的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调整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关系;同时,立法机构应对现有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增强其可操作性。
(三)加强金融业自律组织建设
英国银行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着完善的自律机制,而我国银行业协会虽然成立多年,但由于制度、机制、监管方面的诸多原因,目前还没有在同业合作与协调的层面上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挥实质作用。因此,这就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强制性要求金融业的自律组织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一系列的自律守则并严格执行。自律组织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事项上应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四)建立起完善的金融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培训体系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5
关键词: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挑战;应对
一、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实践提出的挑战
金融创新行为的动机简单地看是由于盈利动机的驱使,但是从深层次看却是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滞后,以至于阻碍了银行机构向更高的阶段进一步发展。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机构传统的经营方式不再有利可图,他们过去向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越来越难以出售,而传统的金融工具也已不能大量的吸收资金,因而为了继续存在下去,他们不得不寻求创新;另一方面,各银行机构面临的严格管理使得规避管理法规的过程变得有利可图,某一个机构避开管制后提供的服务往往给它带来丰厚的利润和市场占有,因而严格的监管本身就成为刺激银行业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所以金融创新更多地应该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博弈来理解。银行为了逃避监管,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之间是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动态博弈的过程,即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但是至今的实践表明,银行监管活动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监管是一个被动的过程,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的实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1.金融创新使银行监管目标的权衡更加困难。银行监管的目标有两个,一个是安全目标,一个是效率目标。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看,银行体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但是在一定的阶段,银行体系的效率目标却是更加突出。比如70年代末,过度严格的银行监管造成的银行机构效率下降和发展困难使得这一时期的监管更偏重于效率目标。金融创新的最深层的原因就是规避管制,追求发展和效率。但是实证研究已经表明,在银行监管的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存在着替代效应,金融创新在提高了银行体系的效率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风险。在面临着全球竞争的压力和本国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之间,银行监管如何在这两个目标之间进行协调?
2.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更加复杂化。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新的变化。一是金融产品和组织创新模糊了分业经营中各专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他们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业务趋同,银行也逐渐发展成为超大型的综合性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业会通过创新绕过各种监管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行业渗透。二是市场的创新使得一国的银行机构在现在条件下不可能置身于金融全球化之外。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使得一国的银行通过各种创新活动向国际市场渗透,广泛参与国际金融活动。这样对国内银行在境外的金融活动的监管就变得遥不可即。同时,一国的金融体系也会暴露在国际金融风险之下,这给银行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三是新的业务形式和金融产品的出现,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如网上银行的兴起。四是银行机构和其他各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这样局部的金融风险很容易转化成全局性的金融风险,造成所谓的传染效应,从而更容易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3.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主体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分业监管还是混合监管的选择问题。毫无疑问,面对着银行业务日益综合化的趋势,原来界限分明的分业监管已经表现出了极大的局限性。
4.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传统的银行监管一直以来是以外部监管作为最主要的监管方式,强调严格的立法和监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行为也作出了很多的外部规定。这种监管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和标准化的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是以行政命令对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标准化的监管方式则沿袭了行政命令式监管的原理,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级别,并对每种类型确定固定的资本要求。这种监管方式明显不适应金融创新下的新要求。它们存在着信息和经验不对称的问题,而且没有考虑银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的动态过程,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容易造成一刀切的问题。
5.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理念的挑战。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的动态回避过程与相对固定的银行监管框架之间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之间的博弈总是表现为监管方的被动。危机导向的、事后的、传统的银行监管总是被动追踪金融创新,会使监管效率大大下降,并且造成监管成本的增加。
二、银行监管应对金融创新的一般实践
1.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较之传统银行业务,银行的创新业务在收益更大的同时,风险也更大,且更容易扩散,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并重监管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2.从注重外部监管向注重内部和外部监管并重。针对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博弈的被动地位,监管理念应该不仅仅从外部力量的介入的角度来考虑有效监管的问题,而且外部监管随着创新和变革的发展,其缺点不断暴露,比如市场敏感度低,不能全面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我们应该考虑如何从银行内部与监管机构激励相容的角度来使银行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目前最为流行的一个根据激励相容理论建立的监管的方法就是预先承诺方法。银行在预测期初向金融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量水平,为该期内可能发生的损失作准备,而监管当局则根据银行承诺的水平设计惩罚和奖励措施,并不再对银行进行例行的资本充足检查,但是这种方法的实施对监管水平的要求较高。另外,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了日益重视,认为只有保证信息的完备透明,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对银行起到正确的激励。
3.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统一监管体制是指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的一种制度。与此相适应,金融监管也应该打破分业监管的模式向统一监管转变,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的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但是在具体的监管主体的改革上,是采用一元化的超级监管机构还是在保持监管主体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强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二者有利有弊,具体的选择需要对实际情况作出更细致的选择以后才能加以确定。
4.从一国监管向跨境监管转变。本国银行向海外市场的扩展也是一种金融创新——市场创新。随着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越来越多,其业务收益来自海外的比重日益提高;而另一方面,电子银行的发展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很难判断其交易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完成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拓展也使得部分金融机构偏离于监管视野之外。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将一家银行的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业务进行并表监督。另外,加强不同国家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分享和交流,监管的分工和协调,以有效杜绝国际银行监管的真空。
三、对我国银行监管实践的启示
1.我国的监管目标的选择。竞争的激烈和创新的加强,无疑会提高效率,但是同时也加大了风险。面对着竞争的压力和我国银行业经营效率低,坏帐率高的现实情况下,监管当局如何在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进行权衡,找出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是关系到银行监管效率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需要重新认识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性,改变对金融创新不论青红皂白一律封杀的做法,对有益于发展并且风险比较容易监管,不会增加太多监管成本的创新,不妨进行鼓励,以提高我国银行的竞争力。也就是说,我们要适当地考虑到效率目标。
2.我国监管重心的转变。我国一直以来对银行的监管注重的是合规性的监管,重在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和行为的监管,其中突出的问题是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并且这些静态的监管措施明显地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为了扭转这些不利局面,我国现阶段银行的监管重心应该改变,利用我国现阶段对监管水平要求不是很高的有利时机,把监管重心放在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上,尽快制定和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等经营管理业绩的综合考核和评价体系。在体系完善和外部监管的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和加强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追踪世界最新的实践成果,提升我国银行监管的水平。
3.对我国监管主体的要求。金融监管客体的巨大变化表明我国分业监管的做法应该适应客体的综合化、国际化的变化。适应于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混合监管似乎成了一个趋势,适应于银行业务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应该加强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同国外机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报互设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杜绝对银行跨境活动的监管真空。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混业经营的规模和全球化的发展程度均比较低,没有对统一监管提出很迫切的要求,尽管银行监管机构缺乏与其他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但是作为一种发展趋势,我们应该在现阶段做好分业监管的同时,不断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这个基础上加强合作,为未来的统一监管打好基础。
4.改善监管环境。加快与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外部市场竞争和约束的作用,所以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力。
参考文献:
1.何德旭,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管理世界,2003,(9).
对银行业金融监管的认识范文6
证券公司必须谨慎运用财务杠杆,使杠杆比率保持在适当的水平上,以降低和控制经营风险;证券公司对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结构和标的需要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以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另外,公司要清晰界定业务边界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将产品创新风险纳入公司的整体风险管理体系。其次,监管机构对结构化金融产品的风险管理将坚持以公允价值计价的原则。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主席工作小组对各大银行调查发现,根据美国公认的一般会计准则和国际金融报告标准关于结构化金融产品账面价值处理的规定,公允价值核算只能按照当前市值计价,不能按照购入成本计价。此外,次贷危机爆发前许多知名的全球性商业银行均认为自己拥有完美的风险管理模型,但当流动性枯竭、市场信心崩溃这一极端情形出现时,风险管理模型纷纷失效,这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重新审视风险管理与风险控制框架。鉴于各种风险管理模型都是有假设前提的,对风险管理模型应有清醒冷静地认识,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而不能盲目迷信和过分滥用风险管理模型。
二、短时期内国际银行业的经营发展将趋向于去复杂化、去杠杆化和多样化
五大投资银行破产或被收购的反面教材,使国际大银行意识到激进的金融产品和单一结构的金融模式在面对风险时选择余地过小、所受冲击巨大的缺陷,危机后,金融创新的监管更加严密,市场对更简单、透明和规范化的资产证券产品的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并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一方面,次贷危机发生后,高杠杆率所伴随的高风险使其成为国际银行业不得不忍痛抛弃的经营方式,并开始将重心转向传统的零售、企贷及存贷款业务。以欧美为首的国际大银行正在进行业务结构性的改革:减少曾经迅猛发展的表外业务的规模,大规模地减持、压缩信贷投放;出售部分资产、裁员以及业务收缩手段已成为很多大银行剥离非核心资产业务的方式。这些措施以及对银行资本监管的要求提高,共同促成了国际大银行资产规模的减少。另一方面,银行业的经营方式也趋向于多样化。1933年,美国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旨在建立监管屏障,并利用分类管理的方式对银行进行监管。这种“分类管理”的方式一直延续到2008年。与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倒闭的五大投资银行相比,瑞士银行、汇丰银行等综合型银行则表现出很强的抵御危机的能力。相对于美国各大投资银行而言,欧洲的银行在危机后受到的影响要小,这与欧洲的银行大多为综合型、全能型银行这一实际情况不无关系。
三、证券业务合理化及资产逆周期经营
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监管机构将主要重点放在风险转移和分散上,房贷产品的证券化被无限制地滥用,CDO(担保债券凭证)的多次方产品在市场大行其道,出发点是分散某一银行的风险,但它作为广泛性金融产品反而将风险放大和扩散了。危机发生后,证券化的方式在资本市场中仍然活跃,但在监管作用下其相关信息的披露更加透明化,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审查变得更加谨慎,整体行业公司的业务结构与风险控制也更趋向于合理化。危机前,几乎所有的银行都采取顺周期的发展模式,即在国际经济发展周期内将信贷范围及规模不断扩大,降低信贷准入门槛,降低贷款利率并积极占领市场。这种发展方式忽视了经济周期变化时银行应对风险的能力,一旦危机发生,银行极难保持经营的稳定性。伴随着危机的进一步扩散,银行以保持现金持有率、减少房贷的方式保护自身利益。最终会导致整体金融市场信心的丧失。危机后,国际大银行逐步放弃高额的短期利益,更倾向于经营具有稳定利益的长期金融业务。
四、金融产品创新将适度推进
金融产品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动力,它使资本市场的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形成金融业新的核心竞争力。但是,没有节制的金融创新会带来相当大的金融风险。以美国为例,长期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是“后置”的,即先出现金融产品,然后才出现相应的监管方式。这种金融监管机制相对于产品创新过快的监管滞后性成为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的根源之一。鉴于此,金融创新将被各国政府进行有效地监管、规范和节制。金融创新的主体将由专业的投资银行向全能型、综合型的商业银行转变。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面也将更加审慎,信用体系更加健全。
五、启示
(一)向综合化经营方式的转变
银行的综合化经营是一种国际发展趋势。我国也应该顺应国际形势,使银行的经营特点由分业向综合化方向发展,提高综合化服务水平,不仅满足人们的金融服务需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消费者权益。综合性、全能型银行得以充分发展,可以保证银行收入来源的多样化,这样也可以规避各种市场风险。
(二)提高银行业资本质量
我国银行业应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要求,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加强逆周期资本监管,以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同时,提高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减少资产证券化存在一定风险的业务,增强银行抵御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的能力。
(三)构建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