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的处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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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处理范文1

【关键词】环境污水处理;化学除磷药剂;工艺

随着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大量含磷生活环境污水、工业废水排入江河湖泊中,增加了水体营养物质的负荷,从而引起水体中藻类与水生植物异常繁殖,即水体的富营养化。研究表明。多数水体富营养化的限制因素是磷。因此控制水体中磷的浓度尤为重要。明确了城市环境污水处理中除磷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而在普遍采用的生物除磷技术不能满足出水磷的排放标准时可考虑采用化学除磷技术。

一、环境污水处理中化学除磷工艺的概述

化学除磷的反应机理是在环境污水处理工艺中投加金属盐类等,除磷药剂形成不可溶性的磷酸盐或多聚磷酸盐沉淀产物,然后再通过沉淀分离或过滤分离等方法从环境污水中去除磷酸盐。药剂投加后,首先,金属离子与磷酸盐快速结合会形成低溶解度、极细小晶状体的磷酸盐化合物;然后,在流速梯度或混合扩散过程作用下互相接触生成大颗粒絮凝体;最后,絮凝体通过沉淀分离或过滤分离等方法将水体分开,得到净化的废水和化学污泥,从而实现化学除磷的目的。因此,化学除磷过程包括沉析、凝聚、絮凝以及固液分离四个步骤,其本质就是磷酸盐从液相转移到固相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沉析和凝聚反应发生的非常快,被认为是同时发生的,凝聚时形成的主粒子,在絮凝过程中相互结合形成更大的粒子――絮体,以利于沉淀或者固液分离,由上述分析 可知,化学除磷效率与沉析和絮凝过程直接相关,沉析、凝聚与磷酸盐化合物种类与化学除磷药剂的种类及pH等因素有关,絮凝过程与除磷工艺形式有关,因此,要提高化学除磷效率必须从化学除磷药剂的种类、反应环境的pH及除磷工艺等因素考虑。

二、环境污水处理中化学药剂除磷工艺的分析

目前用于环境污水化学辅助除磷的药剂主要可分为铝盐、铁盐、钙盐、改性硅藻土及复合絮凝剂等。以下就常用的几种进行研究分析,旨在提高对环境污水的处理。

1、铝盐化学除磷药剂。铝盐化学除磷药剂主要有硫酸铝、氯化铝和聚合氯化铝等。三价铝盐药剂除磷的反应包括两个反应过程:(1)三价铝离子与环境污水中的磷酸根发生沉淀反应,生成沉淀化合物AlPO4;(2)三价铝离子发生水解反应,生成具有较高的正电荷和较大的比表面积的单核羟基络合物和多核羟基络合物,然后,多核羟基络合物之间发生范德华力、吸附架桥和网捕等作用获得较好的沉淀效果,从而实现化学除磷。Al3+水解反应和金属磷酸盐的溶解性均受到pH的影响,同时金属离子也会与OH-发生反应,从而与PO43-形成竞争反应不利于除磷,由此可见,铝盐化学除磷过程中控制合适的pH是非常重要的。铝盐除磷理想的pH=5.8~6.9。值得注意的是经用铝盐除磷药剂处理后出水中的铝含量大幅度增加,可能会造成排放水体中铝盐超标,引起微生物铝中毒,因此需要控制投加量。

2、铁盐除磷药剂。铁盐除磷药剂主要有硫酸亚铁、聚合氯化硫酸铁、氯化铁及聚合氯化铁等。铁盐与铝盐除磷反应机理类似,之外还会发生强烈水解并同时发生各种聚合反应吸附水中的磷。Fe2+除磷效率与pH相关,但有关Fe2+除磷最佳pH存在争议:有人认为pH=8时,Fe2+除磷效果最好 ,但王文超等认为pH=7.5~8.5时不易生成沉淀,从而降低了除磷效率。Fe2+除磷需要较高pH 值,而环境污水厂处理中pH值往往低于7.5,另外,在水中Fe3(PO4)2-没有FePO4稳定,这些都限制了二价铁盐在废水除磷中的应用,实际过程中可利用好氧池曝气的特点将Fe2+氧化成Fe3+来提高化学除磷效率。铁盐与磷酸盐反应形成沉淀物相对于铝盐更加稳定,而具有沉降速度快的优点,因此实际应用比较多,但是具有出水浊度与色度高、对出水pH影响大、运输和贮存麻烦、对设备腐蚀大等缺点,同时铁也是刺激藻类生长和引发湖泊水华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些缺点限制其使用范围。由于需要较高的pH,同时钙盐除磷药剂还会引起池壁或渠、管壁上结垢及曝气管堵塞等,因此钙盐除磷药剂在城市环境污水处理厂中应用的比较少。磷酸氨镁法是近几年国际上非常流行的废水除磷方法,但我国还未出现相关的报道。

3、复合新型除磷药剂。复合新型除磷药剂主要有聚氯化铝铁(PAFC)、聚氯化铝(PAC)、聚氯化铁(PFC)、聚合硫酸铁(PFS)、聚亚铁、聚氯硫酸铁(PFCS)、聚合硫酸氯化铝铁(PAFCS)、聚合硫酸铝铁(PFAS)以及改性硅藻土等。这些新型除磷药剂基本上都有良好的电荷中和与吸附架桥功能,凝聚性能良好,絮凝体生成迅速,密集度高且质量大,沉降性能优越,沉降的污泥脱水性能好,无二次污染,适用水体pH值范围广,具有较强的去除效果,而且药剂生产工艺简单,原料易得,生产成本低。其中PAFC在环境污水厂中应用的比较多,原因在于PAFC结合了铝盐和铁盐的双重优点,化学反应速度快、形成絮体大且重、沉降快和过滤性好等优点。因此,PAFC既能克服铝盐絮体生成慢、絮体轻、沉降慢的不足,同时又能克服铁盐除磷的出水浑浊、色度高的缺点。改性硅藻土是最近新使用的化学除磷药剂,其组成包括硅藻土、PAC和石灰等,其中的PAC和石灰可与PO43+反应生成A1PO4和Ca5(PO4)3OH等沉淀物,同时硅藻土具有吸附、混凝、过滤、共沉等作用,能充分接触并除去水中的PO43-。因此除磷效果较稳定,出水TP变化较小。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复合新型除磷药剂,如聚氯化铝铁结合传统铁盐铝盐除磷药剂的优点,适用范围和条件较广,除磷效果好,而且对环境污水处理系统中微生物影响较小,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结束语

一般生产环境污水仅仅采用单纯的生物除磷,特别目前普遍采用的单级生物脱氮与除磷相结合的工艺,难以满足目前国家环境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因此,有必要考虑采取化学除磷或化学辅助除磷。今后化学除磷的研究方向应是将化学法和生物法结合起来。降低化学药剂的投加量和减少污泥量,从而促进环境污水工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媛. A2/O工艺化学除磷优化实验及应用[J].环境. 2010.

[2]苏敬志.城市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

[3]范华芳. 农林类高校应用化学专业学生现代工程意识的培养[J].教育教学论坛. 2014.

经济纠纷的处理范文2

【摘要】 目的 比较化橘红不同粒径粉末的粉体学特性和体外溶出特点,探索超微粉碎技术在中药化橘红中的应用。方法 采用激光粒度分析仪测定粉末粒径;采用生物显微镜观察不同粒径粉末的显微特征;采用固定漏斗法测定休止角;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化橘红不同粒径粉末中柚皮苷的体外溶出度。结果 化橘红超微粉碎前后粉末的粉体学特征、有效成分的溶出量差异较大,超微粉中柚皮苷的相对累积溶出率高于普通粉碎所得粉末。结论 化橘红微粉化可使植物药细胞破壁,促进有效成分的溶出。

【关键词】 化橘红;柚皮苷;超微粉碎;溶出度

Abstract:Objective To compare the powder characteristics and dissolution rate of Exocarpium Citri Grandis in different diameters, and explore the application of ultramicro pulverization technology to E. Citri Grandis.Methods The particle size was detected by laser particle analyzer, and microscopic characteristics were surveyed by the biological microscope. The angle of repose was measured by fixed funnel, and the content of naringin was determined by HPLC.Results Significant differences were observed after micronization in powder characteristics, dissolution rates and concentrations of naringin, which were higher than those in the common powder.Conclution Ultramicro pulverization is helpful for the cell disruption and dissolution of the active components from E. Citri Grandis.

Key words:Exocarpium Citri Grandis; naringin; micronization; dissolution rate

超微粉碎技术是近20年发展起来的一项高新技术,尤其应用于中药研究,显现出特有的优势。植物药有效成分需通过细胞壁才能发挥作用,而超微粉碎可使细胞壁破裂,有效成分直接溶出,从而达到减小用药剂量,提高生物利用度的目的[1,2]。

化橘红系由芸香科植物化州柚Citrus grandis ‘Tomentosa’或柚Citrus grandis(L.) Osbeck未成熟或近成熟的果实外果皮干燥而成,功能散寒、燥湿、利气、消痰,主治风寒咳嗽、喉痒痰多、实积伤酒、呕恶痞闷等证,又名“化州橘红”、“化州陈皮”、“柚皮橘红”等。化橘红是广东特产药材,以广东化州地区产者为上品,辛香味特别醇厚[3]。笔者采用超微粉碎机对化橘红进行超微粉碎,并与普通粉碎方法所得化橘红粉末进行了粉体学性质和有效成分溶出的比较研究,为化橘红超微粉碎产业化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1 材料

1.1 仪器

FW型高速万能粉碎机 (武汉理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BMF6超微粉碎机(济南倍力粉技术工程有限公司);Nikon Eclipse E600生物显微镜;Nikon Coolpix 4500数码相机;JL9200激光粒度分析仪(济南微纳颗粒技术有限公司);SK1200H超声波提取器(上海科导);RC6溶出度测定仪器(天津市国铭医药设备有限公司);Agilent 1100高效液相色谱仪(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美国惠普HP 8453紫外检测器);BP110S电子天平(德国)。

1.2 试药

化橘红(购自广东广弘药材有限公司,经南方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中药鉴定教研室张宏伟教授鉴定为芸香科植物化州柚Citrus grandis ‘Tomentosa’近成熟果实的外果皮);柚皮苷对照品(购自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批号:111702200607);甲醇为色谱纯,其余试剂均为分析纯。

2 方法与结果

2.1 不同粒径化橘红粉末的制备

取化橘红药材1 kg,40 ℃干燥,经高速万能粉碎机粉碎,分别过80目、200目、300目(网孔直径45 μm)筛,得80~200目、200~300目之间的粉末。取一部分粉末,再经超微粉碎,分别过300目、400目(网孔直径30 μm)筛,得300~400目及400目以下的粉末。

2.2 粉末粒径的测定和显微特征观察

取适量药粉样品置于激光粒度分析仪容器内,采用无水乙醇作为分散剂,并将样品进行超声分散,然后测定其粒径。结果显示,超微粉碎后粉末的D10、D50、D90均显著减小(见表1)。

将4种粉末分别混悬于水中,超声分散,取此混悬液滴于载玻片上,于生物显微镜下观察粉末显微特征。结果显示,80~200目和200~300目的粉末颗粒较大,粒径不均匀,并可见原药材的显微特征;300~400目及400目以下粉末粒度明显变小,且大小较为均匀,几无完整的细胞存在(见图1)。

2.3 休止角(θ)的测定

固定漏斗法:将漏斗固定于水平放置的绘图纸上方,漏斗下口距绘图纸高度为H,小心地将微粉倒入漏斗中,直到漏斗下形成的圆锥体的尖端触到漏斗下口为止,圆锥体的直径为2R,休止角(θ)由公式tgθ=H/R求出。

4种化橘红粉末的休止角的测定结果表明化橘红粉末流动性并无太大改变(见表2)。 表1 粉末粒径分析结果表2 休止角(θ)测定结果

2.4 化橘红不同粒径粉末中柚皮苷相对累积溶出率的比较研究

2.4.1 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5] Thermo Hypersil Gold C18柱(4.6 mm×250 mm,5 μm);以甲醇醋酸水(体积比35∶4∶61)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83 nm。

2.4.2 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精密称取柚皮苷对照品0.02000 g,置100 mL量瓶中,加甲醇至刻度,摇匀,得对照品储备液。精密吸取储备液3 mL,置10 mL量瓶中,加甲醇至刻度,摇匀,即得对照品溶液(每1 mL含柚皮苷60 μg)。

2.4.3 标准曲线的制备 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贮备液0.3、0.6、1.2、2.4、4.8 mL置10 mL量瓶中,加甲醇稀释至刻度,摇匀。各精密吸取10 μL注入液相色谱仪中,测得峰面积,以对照品质量浓度(X)为横坐标,峰面积(Y)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得回归方程Y=1188754X+23.754,r=0.999 9,柚皮苷在0.006~0.096 mg·mL-1范围内线性关系良好。

2.4.4 溶出试验[4] 准确称取不同粒径粉末各3.0 g,进行体外溶出实验(溶出介质:人工胃液,体积为1 000 mL)分别在10、15、20、30、45、60、90、120 min时取样5 mL,取出后补充相应的溶出介质5 mL,溶出条件:转速100 r·min-1,温度为37 ℃。

2.4.5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精密量取“2.4.4”项下样品溶液2 mL于5 mL量瓶中,加甲醇至刻度,摇匀,用微孔滤膜(0.45 μm)滤过,即得。

2.4.6 柚皮苷相对累积溶出率测定结果 以所测得柚皮苷溶出的最大值对应的浓度做为100%,其他粉末溶出浓度与之相对比,比较不同粒径化橘红粉末中柚皮苷的相对累积溶出率,以相对累积释放百分率为纵坐标,时间为横坐标作图(见图2),由图可知,不同粒径化橘红粉末柚皮苷在不同时间的相对累积溶出率有明显差异,且粒径越小的粉末柚皮苷越容易溶出。

3 讨论

3.1 激光粒度仪测定结果表明,超微粉的D10、D50、D90均显著小于普通粉碎所得粉末,其直径小于细胞的直径,故可认为细胞基本上破壁完全。显微测定的结果也可以看出:普通粉颗粒大小不均,植物细胞较完整;而超微粉颗粒较均匀,几无完整细胞存在,说明超微粉碎可使植物药的破壁率大大提高。

3.2 化橘红不同粒径粉末的流动性并无太大改变,这与已有的其他药材超微粉研究的报道结果不同,如在当归[2]、女贞子[6]的研究中均为超微粉流动性变差,笔者也进行过肉桂和川芎的超微粉研究,发现对于含挥发油类的药材,超微粉碎后其流动性均没有太大的改变,这可能与药材本身含有的挥发油诱发的药材黏性有关。

3.3 溶出实验初始阶段(0~20 min),粒径小的粉末柚皮苷的溶出反而缓慢,可能与粉末粉碎后短暂的团聚有关,提示在超微粉的储放过程中应注意团聚现象;0.5 h后,超微粉碎粉末有效成分溶出逐渐增加,最终柚皮苷的溶出量大于普通粉碎所得粉末,说明超微粉碎促进了化橘红有效成分的溶出。

参考文献

[1] 邵林,邵新. 超微粒粉碎技术对部分中药疗效的作用[J].时珍国医国药,2007,18(7):45-47.

[2] 孙强,何应.当归超微粉的药剂学研究[J]. 中国药房,2007,18(15):1141-1143.

[3] 莫小路,蔡岳文,曾庆钱.中药化橘红的研究进展[J].食品与药品,2007,9(6):39-41.

[4] 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附录X C.

经济纠纷的处理范文3

关键词: 环境质量综合分析; 因素;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工作出现了新的特点和要求,环境监测人员应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全力提升环境监测的整体水平,以适应当前环境科学决策和综合管理的需要。

一、影响环境质量综合分析的主要因素分析

1、信息资料。影响污染源变化的因素包括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人口变化、能源政策变化和能耗变化、环保政策与措施的实施及环保投资变化等。环境受体变化的因素包括大气环流变化、区域生态变化、局部气象特征和气象要素变化、水文水情变化、自然灾害影响、城市发展、农业生产模式变化等。当环境质量发生明显变化时,需从诸多因素中分析导致环境质量变化的原因。在当前环境监测工作中,往往缺乏及时了解这些相关信息的有效途径,而且自身也存在着监测资料不足的问题。信息资料量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对环境污染规律的总结与分析,降低了环境质量综合分析的说服力。

2、监测技术。近年来,通过开展标准化建设、国家实验室认可等活动,环境监测技术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由于现代监测技术、监测仪器等快速发展与更新,环境监测部门的技术装备发展相对滞后,无法提供完善的环境质量监测信息,不能及时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比如地表水的监测工作中,除了分析污染物的浓度外,还要求核定污染物的总量,由于缺乏适宜的河流流量监测仪,就达不到相应的监测目的。此外,所开展的监测项目范围过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监测信息的收集,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报告就不能全面所映区域环境的质量状况。

3、管理体系

①管理体系文件。实验室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订成文件,并达到确保实验室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质量所需的程度。监测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合理、完善,是否得到有效运行,是否不断持续改进等,直接关系到环境监测的工作质量。

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质量保证是环境监测部门的重要技术基础和管理工作,质量保证措施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目前环境监测工作中还存在着重 “样品分析测试”,轻 “布点、采样”、“质控分析”等情况,监测全过程缺乏全面有效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

③监测工作计划 ( 方案)。监测工作计划 ( 方案) 是如何开展监测任务的具体体现。在计划 ( 方案) 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易出现调查不周密、针对性不强、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如: 地表水监测中,忽视对水体使用功能的了解,拟定的监测项目与水质评价标准缺乏一致性; 污染源监测中,不重视对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周期、工况负荷等情况的调查; 监测过程中,不注意观察记录可能影响到环境监测质量的因素; 监测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不严格地执行有关监测技术规范; 监测经费不足、后勤保障不力,随意减化、更改工作程序等等。这些因素都严重影响了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完整性、精密性和可比性,降低了监测工作的成效。

4、综合分析能力

①思维定式。工作中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障碍,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深度不够,分析方法缺乏新意。综合分报告格式陈旧、内容呆板;平均状态叙述多,特异情况分析少; 单个指标 ( 指数) 计算精、总体状况说不明; 例行信息比重大、专题监测成果缺; 单个指标评述多、加重恶化的警告少……环境质量综合分析的思维定式已严重束缚了技术人员的手脚。

②语言表述。由于监测调查不够全面、分析不够透彻、论述依据不够充分、文字表达力不强等,造成综合分析报告表述不够充分恰当,结论模糊、片面,内容不够准确可靠。

二、提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水平的相应措施分析

1、加大监测资金投入,加快现代化建设。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基础和技术支持。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迫切需要提高环境监测仪器的技术水平和环境监测的现代化水平。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大对环境监测的资金投入,加快环境监测现代化建设进程,有计划地配置、更新监测仪器设备,以适应环境监测自动化、网络化、即时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同时还应积极拓展环境监测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使监测工作符合社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要求。

2、完善监测管理体系,强化质量控制管理。环境监测部门应不断持续改进实验室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严格按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进行质量活动和技术能力实施。通过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平时的监督等活动发现改进点,及时采取改进措施。通过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强化监测全过程序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使监测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3、增强监测工作计划( 方案) 的针对性。根据监测任务要求和客户需求,对照本部门的能力资源状况,制定适当的、能满足要求的监测工作计划 ( 方案) 。制定计划 ( 方案) 时要注意全面收集区域环境质量的背景资料,合理地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等,同时拟定完善的质量控制计划,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可行的应对措施。在监测工作计划 ( 方案) 的实施过程中,监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重视各类信息的收集与运用。 ( 1) 及时了解本地区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对策、措施和实施进度; ( 2) 加强与国土资源、水资源、气象、林业、牧业、农业等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时获取与环境质量变化相关因素的信息; ( 3) 及时掌握本地区的经济、政策的变化情况等。

5、培养创新思维能力

①加强人员培训与技术交流。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具有涉及学科面广的特征,要求技术人员思维敏锐、精通环境监测工作、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及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等。环境监测部门应积极开展监测新技术和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技术的学习交流活动,适时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种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技术培训班。

②培养创新思维能力。要提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的创新能力,就必须高度重视人员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环境质量综合分析人员应打破思维定式、克服思维障碍,全面培养超越性思维,不断创新综合分析技术与方法,杜绝程式化、定式化的综合分析模式,特别要在分析成果的及时性和表征的多样性方面下功夫,善于综合各方面的信息,运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对环境监测资料进行深度加工和提炼,增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三、结语

从当前环境监测的现状来看,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是环境监测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之一,已成为制约环境监测发展的重要因素,提高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技术水平迫在眉睫。环境质量综合分析是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监测成果走向社会、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它的主要任务是说清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变化原因和发展趋势,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CL01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S]. 2006.

经济纠纷的处理范文4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2月16日

一、经济法纠纷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调节经济法律纠纷是经济法纠纷,这些纠纷是政府职能部门运行国家赋予的权力来调节的。经济法纠纷主要包括经济权利、义务之间的争议,这些纠纷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就会扰乱经济秩序,因此需要经济法来解决各类经济纠纷,保证经济秩序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要辨析一下经济纠纷与经济法纠纷。所谓经济纠纷,是指利益主体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矛盾导致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纠纷。其范围涉及平等主体间的纠纷、被管理人的法人、组织及机关单位间的纠纷。而经济法纠纷指的是发生在经济调节过程中的经济权利和义务间的争议。在辨析经济法纠纷与经济纠纷的区别时,一定要明确经济法纠纷不是由商品交换或是民事纠纷引起的,是纠纷双方经济实力、社会地位不对等的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它与民事纠纷有着本质区别,当然也与一般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纠纷不同。此外,如果经济法纠纷尚未构成犯罪,是不能以刑事案件来解决的。

二、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必要性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经济总体运行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调控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作为国家经济调节的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市场资源配置以及再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在避免贫富两极分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对资源的管理都是很认真的,因为它具有稀缺性、有限性等特征,有些资源还是非再生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核心理念就是不能以牺牲后代的利益满足本代人无节制的欲望。国家经济调节的主要目的就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与再分配的公平性,经济调节在让一部分人得益的同时,一定不能损害其他人群的利益,如若有另一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势必会导致利益主体间的各类纷争。此外,国家经济调节权也不能被滥用,这势必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众所周知,利益纷争是导致经济法纠纷的根源。经济法纠纷一旦出现,一定要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否则将直接影响经济法的遵守和实施,也会使“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无法实现资源配置,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优化经济法纠纷解决机制相当必然。

一般来说,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四种:协商、仲裁、行政和司法,而司法方法纠纷在前三种方法无法解决的情况下采取的比较公正而有效的方法。但也必须明确,经济法纠纷的主体如果是国家经济调节的机关或是组织,就不适用仲裁方法来解决经济法纠纷,这是由于仲裁机构本来就是社会组织,它无权对行使国家经济调节权的机关或组织行使仲裁权,因此这类经济法纠纷解决不适用仲裁。

三、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以干预、管理和调控来实现对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调节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它的调整对象是经济主体间的各类经济法纠纷。这些纠纷包括合法经济组织进行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法纠纷、国家在整顿经济秩序中产生的经济法纠纷和国家宏观调控中引发的各类经济法纠纷。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纠纷解决机制,首先要对调节的对象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还要分析当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大环境,兼顾优化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来寻求能够有效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民事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提及民事诉讼,实质就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普通民事诉讼和特别民事诉讼。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济法纠纷主体的地位、能力等方面是不平等的,为了公正起见,就需要对现有的普通民事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的制度进行优化革新。一般来说,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手段,当然也可以对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与此同时,还需要简化诉讼程序来纠正当事人双方在地位、能力上的不平等。欧美一些国家甚至还从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的角度上采用降低诉讼成本、推行集团诉讼制度、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电子送达、改进公示制度等措施来保证司法解决的公正和效率。

(二)行政诉讼解决经济法纠纷。行政诉讼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它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普通行政诉讼和特别行政诉讼。国家调节经济的权力是由国家或是法律法规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来行使经济调节权,因此国家经济调节的主体间、被调节主体间以及调节主体和被调节主体间的纠纷需要行政诉讼来解决,当然也有一些受影响的第一方与国家经济调节主体间也会有经济法纠纷,这类纠纷也可适用行政诉讼来解决。

总的来说,普通行政诉讼制度可以扩大案件受理面,有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集团行政诉讼制度,在行政诉讼的种类、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撤诉与调节等诸多方面要做大量的优化工作,这样才能有效地适应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的需要。

主要参考文献:

[1]孙育玮.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借鉴与融合――以纽约和上海为例的相关法文化法社会学思考[J].学习与探索,2009.1.

经济纠纷的处理范文5

引言

经济纠纷是企业在参与市场运营的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现象。如何在经济纠纷中更好地保护好自身的经济利益,就需要提供必要的、合法的相关财务数据。在这一诉求的推动下,法务会计开始成为会计领域的一个重要的分支,被广泛地应用在各种经济纠纷之中。但是,从当前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现状来看,我国的法务会计还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因此,本文从法务会计的应用现状出发,探究其经济纠纷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法务会计应用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及应用现状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二)法务会计的应用现状

当前,我国在经济领域已经取得了非常大的进步,作为企业日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务会计的角色正在发挥出更大的价值。但是其在具体的应用中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首先,法务会计具体细则执行的不到位。在企业日常的法务会计工作中,尤其是对于一些生产及市场规模相对比较小的企业来讲,法务会计准则是其平时会计工作的一个主要的引导原则与方向。但是,从具体的实施来看,部分小企业并没有将法务会计准则中的相关细则进行完全的落实与执行,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打折扣的现象。在这个过程当中,由于相关流程的不到位,为企业今后的财务工作的顺利实现与发展埋下了隐患。这种在观念上的制约和不足,已经极大地影响和制约了企业法务会计职能的稳健发挥。

其次,法务会计理念理解不到位。当前的法务会计工作标准正在与国际相关要求进行了对接与匹配。这种对接对企业的法务会计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些新的计算与统计公式的应用在客观上加大了企业在法务会计工作中的难度。部分企业在一些关键的步骤方面出现了一定的折扣现象,这些都从侧面反映出了企业自身对法务会计理念理解的不到位。法务会计中的一个主要工作方向,抑或是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从制度层面进行不断地设计优化与发展。举例来讲,当前在企业日常的管理中,出现的诸多制度层面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其中就包括法务会计从业人员的自律,会计行业的监管,会计领域的自查与自我纠正。

最后,企业法务会计工作者的专业水平面临新的挑战。当前,在很多方面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执行法务会计条款的标准上都对企业的法务会计工作人员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这种高标准要求与企业法务会计工作人员现有的水平与素质之间的差距是当前影响企业法务会计实施的主要不利因素。同样,在会计改革的层面,相关的人才更是推动改革向前推进与发展的重要助燃剂。缺乏人才,尤其是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的企业是很难从根本意义上推动企业的发展向一个更高的水平。由于我国在法务会计人才的培训机制及企业单位的人才选拔及培训机制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会计改革和实施遭遇了重要的人才危机。每年,有大量的法务会计专业人才踏入社会,并且走进企业,但是在一线实施中面临着诸多的挑战。

总之,由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法务会计在实施过程当中,还面临着比较大的挑战。如何从制度体系及员工培训等角度来进一步促进法务会计更好地实施是今后企业管理与发展层面面临的主要问题。

二、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才缺乏

由于法务会计在基础理论方面,既具有会计学的相关特点,也具有法学及审计学的相关特点。正是这种在基础理论层面的不足,导致法务会计人才在具体的培养过程当中,包括培养模式的选择,教学方法的设计及教学评价的实施等方面处于一个相对比较被动的发展局面。在加上当前,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围绕企业或者个人的相关财务的纠纷不断增多。很多企业或个人需要法务会计来为其财务纠纷的解决寻求出路。因此,造成了法务会计人才的缺乏。具体来讲,这种法务会计人才的缺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务会计人才在数量上的不足。另一个是,当前培养的法务会计人才的整体水平和质量与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

(二)法务会计案例缺乏

从国内发展的情况来看,围绕法务会计相关的案例还是比较少的。从法务会计自身的学科特点来看,法务会计是植根于会计学科发展需要而不断地从实践中进行的理论总结的结果。但是,由于我国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时间比较短,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包括法务会计在内的诸多实践的案例还不是很多。我国在整体的学科构建层面,与西方会计学科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当前,法务会计在案例研究及发展层面还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同时,由于在日常的法务会计具体实施的一线中,一些新的管理问题与现象得不到及时的理论支持,这些都影响了法务会计案例的丰富与扩充。同时,法务会计的理论工作者,在很长一段时间的理论研究中,将研究的重心放在了对欧美相关国家的理论的综述研究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也就导致了法务会计的具体实践案例还相对比较少。

(三)法务会计在企业的应用较少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涉及法务会计的业务领域还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这在客观上影响了法务会计应用水平的提升。一直以来,法务会计在发挥自身应有的职能的进程中,就是基于一些传统的固有观念而影响其正常职能与作用的发挥。例如,在一些发展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法务会计为企业的发展服务,这一点无可厚非。但是,当企业在日常的运营中,出现了一些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时,会计行使自身职能的独立性就会由于企业的管理制度的约束和制约而难以发挥。同时基于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一些企业缺乏对法务会计存在意义与价值的认识,这些都是法务会计在企业中应用比较少的主要原因。由于在应用数量上的不足,导致法务会计在企业一线应用的过程当中缺乏必要的保障,也就在客观上影响了企业在面临经济纠纷的时候,借助法务会计来更好地维护自身发展利益的效果。

(四)社会对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存在误区

法务会计从发展的时间上来看还比较短。因此,社会上关于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例如,关于法务会计独立性的误区。一些企业在机构设置中会安排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来处理企业在发展过程当中,所面临的经济纠纷。企业会出于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利用在管理权层面的优势来对法务会计职责的行使进行施压,使其在相关的会计统计数据和结果上朝向有利于自身经济利益的方向来发展。这种行为是当前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应用中存在的一个比较大的误区。因为,按照法务会计相关准则的要求,法务会计所提供相关数据与材料务必要客观真实。如果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提供的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仅仅会导致企业在经济纠纷中处于一个很大的被动地位,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担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三、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对策

(一)注重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为了更好地提升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水平,要注重培养法务会计人才。要从当前经济纠纷中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基本诉求出发,来确定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因为,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不但取决于社会对于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环境,并且还取决于其所属主体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这些也是其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与发展环境中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基本条件。没有一个相对完善的发展与法务会计人才的评价机制,法务会计人才在其所发挥的市场价值也是大打折扣的。所以,在今后的法务会计人才的不断培养与发展的过程中,只有从源头制度上,确保其培养目标的可行性与科学性,才会在具体的操作中拥有更大的把控。具体来讲,高校在法务会计专业教师的招聘和选择过程中,除了考察其必要的教育和学历背景之外,还应该强调其在具体的法务会计市场中的实践经验,通过这种教师可以更好地提高法务会计教学的实用性。同时,在进行法务会计的教学过程当中,要安排一定的学时,让学生在市场的一线进行实习和实践,从而提升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和水平。经过这种系统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确立和实施来更好地助力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丰富法务会计案例

当前,由于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应用中的案例还比较少,这就导致在具体的应用阶段,由于缺乏必要的参考案例而导致法务会计参与和应用在经济纠纷中的水平很难得到一个质的提升和飞越。因此,在今后的法务会计的应用中,不断地丰富法务会计的应用案例,是其在今后的应用发展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关于法务会计案例的丰富途径,笔者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实现。一方面,在理论层面,可以尝试在高等院校及科研学术机构中,建立定期的学术交流机制,通过定期的学术探讨当前在经济纠纷领域出现的法务会计案例。同时,在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上,建立国际学术互动组织,更好地将法务会计领域的相关案例问题实现国际层面的接轨。另一方面,在实践层面,法务会计工作者要积极进行法务会计理论的实践,通过在市场一线的实践,不断的获得一手的法务会计的应用案例,从而更好的为法务会计案例的丰富提供更多的素材。

(三)加大法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力度

从上文可以看出,当前法务会计在具体的市场中的应用案例还比较少。这种现状一方面,不利于法务会计自身理论体系的丰富与完善。另一方面,企业由于缺乏对法务会计的实际应用,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法务会计的认知与信任程度。因此,在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的应用与发展中,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强法务会计在企业中的应用力度。一方面,从组织建设上,将法务会计职责的履行作为一个常态化的组织机构来进行实施。这就包括法务会计人才的招聘与培养。另一方面,在企业的文化建设及战略的制定与调整中,都要积极发挥法务会计自身的价值与作用。只有在这种应用力度与水平不断提升的条件下,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与提升才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四)加大对法务会计的宣传

当前,法务会计在具体的应用领域还存在着认知程度不高的问题。其中包括企业及个人的认知度。在新媒体不断发展的今天,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利用各种各样的信息传播媒介,通过科学、易懂的表达方式,来将法务会计具体内涵与与要求更大范围的进行讲解。例如,在一些地方通过开展法务会计进企业的方式,让更多的企业及社会群体,更好地认知法务会计,对其基本的职业内涵及相关的职责进行宣传,进而提高大众对法务会计的认知度。在加大对法务会计宣传的过程当中,要避免过于理论化的宣传方式,在宣传的内容及宣传媒介的选择等方面都要进行精心的选择,从而达到一个比较好的宣传效果。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从具体的规章制度层面,对相关企业的法务会计的宣传效果进行落实。通过这种宣传,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及个人在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应用中存在的误区。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的引导企业利用法务来更好的保护自己在经济纠纷中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应用价值的提升。

经济纠纷的处理范文6

[关键词]经济法责任 基本特点 实现机制

在我国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经济法责任的理论研究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非常关注的热点和难点,而且在这一问题上还存在着很多争议。所以进行经济法责任的理论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经济法责任理论是经济法基本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进行经济法责任理论研究,也有助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这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及其基本特点

在我国,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学术界的专家学者从各个不同角度对经济法责任含义的理解不尽相同,致使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在学术界至今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通过对已有文献的研究,本文理解的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主体因其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或不当行使经济法中的权利而造成的不利后果,责任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有其独有的本质属性,是其他法律责任所不能替代的。因此,我们只有充分的了解经济法责任的特点,才能科学合理地设计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通过对已有成果的研究和笔者自身的思考,本文对经济法责任的特点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社会性。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经济法本身就是社会利益的产物,是国家用来调节和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的法律;二是,制定经济法责任制度时,社会的公共利益是其首要考虑的因素。因此,经济法责任不仅具有经济性,而且还具有社会性。

(2)双重性。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是保护公民个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其法律责任的特点是倾向于对受害者的补偿,也就是法律责任中的补偿性特征,而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家的利益,其法律责任则以惩罚性为主,也就是法律的惩罚性特征。由于经济法的本质主要用于是国家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使得经济法责任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特征,这也是经济法责任跟其他法律责任的不同之处。

(3)综合性。众所周知,当今的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再加上国家的宏观调控。因此,为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规范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干预行为和营造公平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经济法弥补了我国现有民法、行政法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某些经济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法律部门的规定,使得其违法行为在民法、行政法等单一部门法律范围内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需要运用经济法综合性的角度才能解决复杂的经济纠纷问题。这就是经济法责任综合性的表现。

二、我国现行的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及其局限性

守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是构成我国法律实施机制的四个基本要素。目前,我国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基本是借用我国民法、行政法中的实施机制,其自身还没有独立的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实际中屡禁不止的经济违法现象告诉我们,我国现行的这种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存在着很大缺陷。一方面,忽视了经济法本身独有的社会性特征。这使得经济法责任与其它法律责任不同,它是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的;另一方面,忽视了经济法责任形式与我国现有民法、行政法的法律责任形式的差异性。例如经济法责任在保护权利方面就是有别于民法、行政法的。这些都是我们在完善我国现有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的问题。因此,我们只有充分理解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本质,才能构建适合经济法责任特色的实现机制。

三、完善我国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的探讨

我国对宏观经济主体进行调节的主要依据就是经济法,其功能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及构建全体社会经济成员普遍和谐发展的经济秩序。完善我国现行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是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要,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

通常,我们所说的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主要是指它的司法实现途径,也就是经济诉讼问题。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关于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则没有明确的表现,致使对经济法责任的实施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混同的现象。比如将经济纠纷案件错误判定为民事纠纷案件,或把民事纠纷案件错误的判定为经济纠纷案件,这也是我国现有经济诉讼理论不健全的具体表现。而且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经济纠纷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固定、单一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现有的很多经济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现行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完善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性的去考虑问题,必须摆脱我国目前单一部门法律领域的那种固定、单一的法律责任实现机制,而应该根据经济法自身的独特本质属性选择使用或合并使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某些好的实现机制,并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综合性的角度来看待经济纠纷中的有关问题,只有建立这种复合型的责任机制才有可能彻底的、有效的解决经济纠纷中的复杂问题,也能给予经济纠纷中的受损害者充分合理的裁决和救济。

此外,诉讼机制是实现经济法责任的重要手段。因此,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经济法诉讼机制是当前完善我国现行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就是说,要完善我国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首先就必须先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诉讼制度。在制定我姑经济诉讼制度时,我们首先必须对我国当前政治、法律 和文化的特点有正确的了解,这是我们进行经济诉讼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其次,我们要充分理解经济法的特殊性。由于经济法调整对象是整个市场经济范围内所有的市场主体,使得其调整方法必须是综合性和多样性的,因此,在现实的经济社会中,我们不可能设计一套标准统一、能适用于经济活动中所有经济纠纷的经济法诉讼制度,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我们应该根据经济纠纷异常复杂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经济违法行为灵活的采用不同的诉讼处理策略。例如:如果是经济主体违反经济法的违法行为,按刑事诉讼处理;而如果只是一般普通公众之间的民事纠纷,则按民事诉讼处理。但是,在我们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已有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三大诉讼机制并不能解决好所有的经济纠纷问题。一旦遇到现有三大诉讼不能解决或者不能很好解决的经济法纠纷问题时,如果我们继续固执的套用已有的三大诉讼制度去解决复杂的经济纠纷问题,就会发现现有的诉讼机制有些力不从心了。因此,我们就必须在已有的诉讼机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问题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设置一些特别的规定,创新原来那种单一固定的诉讼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满足我国经济社会的需要。经济法自身的独立性决定了经济法诉讼机制也应独立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但这并不能阻碍它借用传统三种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好的方法,因此,经济法诉讼制度应该多元和开放的。

如前所述,我们已经认识到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时,经济法责任也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它具有独立性特征。因此,在研究经济法责任问题时,我们必须正视和正确理解经济法责任自身这种独有的本质属性,而不能将它与别的法律责任等同看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构建出科学、合理和有效的经济法责任实现机制,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金彤方.经济法责任理论探析[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颜运秋.经济法责任基本问题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0,(10).

[3]唐光丽.浅论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特征[J],知识经济,2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