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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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范文1

当前,我国正处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利益格局、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社会管理面临诸多新问题。基层社会管理如何加强?如何走出新的路子?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体系建设,如何创新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而达到维护社会平安、促进社会和谐,带着这些问题,近期,我们对萍乡市安源区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认真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就做好今后的社会管理服务工作做了有益的探索。

主要工作情况

强化组织领导,宣传教育更加深入人心。安源区委政法委高度重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制发了文件,明确了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工作格局,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宣传法制及政法综治社会管理工作。中央、省、市主流媒体刊载宣传文章、图片、音像资料200余篇;组织了50场政法综治“走基层、创平安”文艺团队在乡村社区巡回演出,观众达万人;发送短信20万条;走百村,入千户,深入村民家中关心帮扶。通过开展宣传教育等系列活动,公民法制意识、道德水平和文明素质进一步提升,广大群众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知晓度不断提高,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得到有效激发,形成了“人人参与、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

强化关怀服务,特殊群体得到有效管理。打造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模式,建立“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制度。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根据属地管理、地理布局、现状管理等原则,注重整合机关干部、基层党员、村(社区)两委班子等工作力量和资源,因地制宜配置每个格内服务团队。建立特殊人群常态化管控机制,扎实开展打击专项行动,积极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社区矫正等重点人群的管理、帮教和服务。深化“留守学生”关爱行动,加强未成年青少年管理和教育,“阳光学校”正积极筹建中,促进了青少年健康成长。

强化综合治理,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天网”工程建设,实现了重要路口、主要街道、重点部位的监控全覆盖;开展为期四个月的“安源暴雨”行动,进一步加强派出所巡防队伍建设,配齐人员,城区见警率大幅提高;广泛开展农村群防群治活动,农村治安防范能力进一步增强。强化治安突出问题整治,加大了对重点地区和治安乱点的整治力度,积极开展打击街面两抢、入室盗劫、打击非法传销、打击黄赌毒等专项整治行动,全区治安形势不断好转,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三季度人民群众公众安全感测评安源区在全省排33位,创历史最好成绩。

强化关键突破,重点难点工作有序推进。全面实施社会平安风险评估,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维权、协调沟通和权益保障等机制,构建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整合调解工作力量,延伸调解网络,全区各类矛盾纠纷得到了及时有效化解,总量及进京、到省到市上访量与去年同期相比大幅下降,实现了形势>!

存在问题

群众的利益诉求格局日趋多元。利益结构的深刻调整造成社会矛盾纠纷多样化,大量利益诉求以矛盾纠纷形式凸显出来,涉及领域不断扩大,矛盾主体多元化,主要为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社会保障、涉法涉诉等方面,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日益复杂,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处置的难度加大。特别是随着网络的兴起,群众越来越注重利用网络来表达利益诉求,但是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制度规范,网络信息真假难辨,网络恶炒、恶意中伤、散布虚假消息等现象逐步增多,严重影响着网络舆情的正确导向。

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日趋滞后。一是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部门和乡镇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重经济建设、轻社会管理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缺乏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对传统社会管理资源和手段利用不足,硬管理有余,软管理不足,缺少柔性化的道德教化、沟通协调,公民主动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不强。三是基层政法保障力度不够。基层警力有限,基层政法综治工作人员兼职现象突出且变动频繁,难以保证专职专用,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

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社会化程度亟待提高。公共服务供给不仅总量有限,而且在城乡之间、群体之间的差距依然极大。一方面,群众对基础教育、就业培训及信息服务、公共卫生服务、社会保障相关服务等的需求还无法得到充分满足。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居民居住相对分散,导致农村居民获得公共服务的成本随之提高。另外,由农民工引发的“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问题也开始凸现出来,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建议对策

以保障改善民生为根本,夯实社会管理基础。改善民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

基础。一是建立健全民生保障机制。努力健全社会安全网,推进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机制建设,切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断提高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二是建立健全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努力创造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确保各利益主体在分配上机会平等。三是建立健全收入平衡机制。加大政府公共服务投入,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改革公共服务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注重向社区、向农村倾斜,建立符合区情、统筹城乡、持续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有效缩小城乡差距。

以加强社区建设为重点,构建社会管理平台。一是大力加强社区建设。将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把能下放的职权下放到街道和社区,使其有权管事、有人做事、有钱办事。二是大力推进农村村级组织建设。依法加强对民主直选村委会干部选举的监督和领导,设定严格的干部候选人标准,严防一些地方宗族势力、黑恶势力插手选举,确保党对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有效维护农村社会长治久安。三是加大村(居)、社区资金和政策保障力度。着力解决村(居)、社区一级组织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经费、场所的保障问题,有效提高村(居)干部工资待遇,进一步完善村(居)干部的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其后顾之忧。

以矛盾纠纷化解为突破,解决社会管理突出问题。紧紧围绕排查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管理各类矛盾,有力促进社会和谐平安。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机制。二是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多元化调处机制。四是探索建立突出矛盾纠纷长效化解机制。

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关键,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加快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有效完善基础性、关键性社会管理制度,做到有用的硬办法要用好、软办法要有效、老办法不能丢、新办法要跟上。一是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服务。二是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三是创新虚拟社会综合管理机制。同时,建立网上、网下一体化联动管控机制,提高发现处置、侦查打击、防范控制的能力,严防形成由网上向网下传导的社会破坏力量。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范文2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老百姓在不断得到实惠的同时,农村、农业、农民“三农”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各类土地纠纷,山林纠纷突发,呈现寸土必争,寸木必争的趋势,对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广大乡镇干部,部门干部和村干部,身处农村工作第一线,对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的现状倍感头痛,由于多方原因在调处这类矛盾时发生了一些失误,甚至对后来处理同一矛盾时带来困难和阻力。在此,本人身为一名基层司法行政干警,就增强人民调解员素质,有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民调解工作历史悠久,具有方便、快捷、高效,廉价等特点。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化解了许多疑难纠纷,在维护社会稳定,创建一方平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作出了巨大贡献,充分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建立覆盖农村基层社会的民调工作网络体系,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帮教和重点防控协调工作,防止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人民调解员要充分认识调解文书所起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委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有给付义务的协议,明确规定具有合同性质,对协议的效力从法律上进行了认定,对人民调解工作在《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指导。人民调解员在实际工作就要做到知法懂法,规范调解文书,加强案卷管理,以便于矛盾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调解协议。鹤峰县五里乡和燕子乡加强人民调解员素质教育,今年已分别就有关调解文书制作等业务方面的知识进行了两期培训,从而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进入了正规化、法制化轨道,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人民调解员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农村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实际,掌握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尤其是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要在农村充当义务法治宣传员,大力宣传宪法、宣传农业生产、农村税收、农民负担、村民自治、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随时做好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疏导民事纠纷,消除不安定因素。认真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尽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农民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给群众一个明白的答复。鹤峰县五里乡人民政府在两期培训班中,将培训对象扩大到全体民调委员、行政干部和乡直单位负责人,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出现的久调不结,和被人民法院撤销,或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提出异议的情况,在培训班上进行个案处理,由司法干警和乡有关领导进行具体地业务辅导,共同研究调解方案,制定调解措施,确保调解成功。司法干警还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重点讲述了涉及土地,山林纠纷的调处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及时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和法律素养,是做好农村矛盾纠纷调解的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提高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刻不容缓的。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范文3

[关键词] 社会保障 法律 制度

一、当前我国社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一项长期的过程,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不健全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也不规范;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由于上述原因,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程度差。

2.具体目标还是不明确

(1)保障层次目标不明确

保障和保险还没有有个明确的界定这是我国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没有能够特到明确的界定,公民有什么权利,应该享受什么保障,哪些应该由政府来承担,哪些有个人来承担,这些都没有一个好的规定,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这样就导致应该被保障部分的权利没有被保障,不该由社会保障的却花费了大量财力物力来保障。

(2)缺少不同阶段的目标设定

由于社会的发展,必定会出现不同的阶层,但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很好地分清这些阶层需要什么样的社会保障,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没有个一个长期的规划。这样很容易出现问题出来了,才想起来出台相应的政策,出现了“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面,这样没有一个长期规划和总体部署。临时性政策比较强,这样总会出现改动性比较强,导致执行成本越来越高,政策效果却往往不尽如人意,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3.实施机构比较薄弱

每项制度的实施都需要一个比较好的实施机构,这是一项好制度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一个好的实施机构往往都有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这些保障了制度得以很好的实施。对于一些失业人员和退休、离休人员的管理比较混乱,对于一些非法的占有社会保证金的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

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对策

1.加大社会保障立法力度

法律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正常实施的重要条件。为社会保障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统一治理,统一征缴,强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机制,明确各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到位、保值增值和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让社会保障制度有个法律保障。

2.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

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必然包涵着健全、完善的司法机制,健全的司法机制可以化解日常的纠纷,为社会保障的正常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保障。在社会保障中主要在下面几个方面做足文章,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庭,专门从事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建立我国专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院,在审判中充分体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特殊性,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伤害时获得有力的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针对社会保障领域里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使社会保障有一个比较好的社会环境;严厉追究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和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以及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贪污、挪用、侵占保险基金的行为人,让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充分运用司法机制在保证社会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具有的强制性和震慑作用。

3.完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法

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因素的影响,农村在我国各方面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个最重要的脆弱环节,由于农村人口仍占我国人口比重比较大,再就是农村好多没有社会保障这一块,很多领域处于空白状态,仅仅依靠家庭保险这一个方面,导致农村社会保障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那么目前农村存在的这些问题很难得到解决。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村城镇化不断加快以及很多农村人来到城市打工,他们对于社会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多又使身处异乡的农村工人的保险问题成为一个新课题,原来的问题没有解决,又出现了新问题,新旧叠加导致问题更加复杂。我国地域广阔,农村分布更是比较分散,每个地区都有不同的特点,我们可与有选择地、逐步地、低起点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由点到线,再由线到面逐步推进,逐步建立起农村自社会组织,在银行中开设储蓄保险账户及商业保险,开办保障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与农村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基本项目,并给予其较高的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优惠以提高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需要很长的路要走,不能操之过急,目前仍应以自愿、自助为主,但各级政府一定要积极鼓励和加强引导,切不可损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郭殿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发展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03年05期

[2]俞元鹉:德国会计环境与会计模式[J].德国研究;2000年03期

[3]刘 诚: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面临的共同问题及趋势[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01期

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现状范文4

【关键词】 村级会计制;村级审计;关系

一、我国村级会计制与村级审计的制度现状:以浙江省为例

(一)我国村级会计制的制度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浙江省部分县(市)结合实际,改革以往村账村管的模式,在村账方面开始了一些创新尝试。至2002年,村级会计委托制在浙江省得到全面实施。该模式对治理村账混乱问题效果显著,此后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目前已成为我国农村基层财务管理的有效模式。2010年2月,国家“四部委”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需强化并完善村级会计委托制度。这进一步肯定了村级会计制是一项值得推广的制度模式,而它也存在一些现实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1.村级会计制的现实做法。村级会计制以抓村级财务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在各级镇(乡)政府内设立村级会计中心,负责镇(乡)辖区各行政村的会计记账工作。浙江省范围目前已经达到100%的村财务自愿纳入中心,实行电算化管理。纳入中心的村财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村级平时收到的款项必须全额缴入中心结算专户代为管理;支出实行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限额审批,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作证、审批人审批,三项手续齐全后方可在中心报销。中心据此填写凭证,登记账簿,并产生各行政村财务报表。实施会计制后,各村不再设村会计,由报账员负责与会计中心、银行等部门联络。中心的经费全部由政府财政支出。

2.村级会计的制度效果及满意度调查。笔者通过对浙江省的杭州、湖州、宁波、绍兴、嘉兴、台州和丽水等地区的15个市县区,29个乡镇,53个行政村(或社区)进行问卷调查(详细调查结果将另文发表)及部分走访,受访对象包括镇中心工作人员、村干部、村民及农经部门管理人员等。受访者对村级会计制的总体满意度为68.3%,即有近七成的受访者对村级会计表示“比较满意”及以上,有半数的人员表示“很满意”或“完全满意”。这充分说明,村级会计制已经得到农村基层社会的普遍认可。对于“村级会计制的好处”一项,受访者普遍认为:村级会计制规范了村级会计核算,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实现村级财务透明与公开;减少了收入不及时入账、坐收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减少甚至避免村干部贪污挪用等问题;有利于减少群众的比率;有利于提升村级的理财能力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们的选择性访谈中①,绝大多数农村资深经管人员则对会计制可能引发村民自治方面的矛盾较为担忧,也明确表示会计制虽然在规范村财务核算方面效果明显,但对引导或调动村干部理财方面的积极性作用有限。另外,调查中发现,村民对制可能导致的监督不到位、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流于形式、农村审计工作因此流于形式等问题比较担心,而中心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则对中心的经费来源更为担忧。尽管如此,但89.8%的受访者相信,村级会计制会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中体现它的生命力。

(二)我国村级审计的制度现状分析

1.村级审计的现实做法。我国目前普遍开展的村级审计形式是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②。2005年7月,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颁发《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自此,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村级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实际是政府部门对村干部履行受托公共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全国各地还有其他的一些叫法(叫法不同,做法大同小异),如称之为财务届末审计、“三年一轮审”等。浙江省自2002年以来推行的全省“万户审计”项目,是较有成效的以村级财务审计为主导的村级审计项目。另外,各级地方政府强调的群众必审也是较为典型的村级专项审计项目。

村级审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视各项目的目标而定,参与的部门有所不同。主要由镇政府和农村经管部门负责,也有的地方由县(市)审计机关发起,联动其他相关部门等进行联审。审计的重点包括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财经法纪执行情况、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土地发、承包、集体资产处置、财务公开等。几年下来,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已经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以下是笔者在互联网上摘录的两则村级审计的新闻,有助于理解村级审计所涉及的部门、具体目标及工作重点等方面的现实情况。如某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确保2010年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实施,市委组织部牵头,联合市审计局、市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对市属的各乡镇以抽查的方式对村级财务工作进行了双重审计。③某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村级财务审计模式,成立“村级财务审计中心”。中心经费单独列入财政预算,聘用专业人员,配备必要办公设备,使审计工作常态化,专门负责对全区所有行政村的各项审计任务,确保行政村每届至少审计一次,重点村每年全面审计一次,干部离任、年终分配、建设投资以及重大经济活动都要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④可以看出,现行的村级审计目标实际上都是对村级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这类审计更注重监督,建设性、管理、咨询的职能往往不是很受强调。

2.村级审计的制度效果及满意度调查。关于村级审计的作用,我们的调查分别从“就财务合规性进行监督”、“就村管理与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就如何加强村民理财和创收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等三个方面请受访者针对认知和现状两项打分⑤,以选择“很同意”和“完全同意”的百分比看,现状和认知的差距分别是14.6%、16%、 19.6%,说明受访者认为村级审计实际发挥的作用和它应该发挥的作用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总体而言,依然有近七成的受访者对当前我国村级审计工作表示比较满意甚至完全满意。

二、村级会计制与村级审计的关系困境分析

(一)两种制度间形成了联合治理效应还是造成了重复监督?

会计制与村级审计均为镇政府层面管理村经济组织的制度安排,制度设计的机理决定了两种制度间具备相辅相成、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协同治理效应。具体而言,会计制规范了村级财务制度与财务核算,为村级审计营造了良好的审计环境;而村级审计则可以由此从简单的票据复核等工作中脱离出来,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财务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甚至进一步对会计制的绩效作出评价,从而形成制度间的良性互动,产生协同治理效应。但现实的情况是,当前村级审计将目标定位为监督村级财务的合规性,使之还仅仅停留在财务的真实性审计这一水平上,加之临时抽调的农村审计员专业水平有限,也只能从财务核算的角度复核会计账务问题,确保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这与会计中心的设立目标并无区别,于是不可避免地造成很大程度的重复监督,导致村级审计流于形式。

一些理论研究者(王振,2004;刘知林,2007)曾表明会计制、村民监督委员会等制度安排是制度变迁中交易费用降低的结果,但其论证都只是在单一制度分析的角度,未考虑机会成本、重置成本等因素,对交易费用的考察所基于的主体(政府?村?)也未作明确说明。显然,会计制不需要村里出一分钱,自然是降低了村的交易成本。但如何考察政府因介入村级会计后所造成的交易成本变动情况,这是一个多维的经济学问题。比如,因为会计制的实施,由此节省村级审计的人力物力,从而促进村级审计发挥更大的价值增值功能(如充分发挥审计的保证和咨询功能),期间所产生的制度间的联动效应而影响的交易成本变动是否更应得到充分考虑?如此,会计制与村级审计的制度关系及其相互影响即成了考量其制度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深入分析可能还会发现一些新的问题:如会计(村账镇管)的制度设计能走多远?村级审计应重在监督还是咨询?

(二)两种制度在工作人员上应是共享性配置还是独立分离?

各地方普遍推行的“三年一轮审”、财务届末审计等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其组织审计力量的方法大同小异。通常在镇政府和农经部门双重领导下,成立“村级审计领导小组”,具体执行则由各乡镇农经人员和会计中心的会计人员组成若干审计小组,力量不足的情况下,从各村抽调农村审计员(往往是中心成立前的各村会计人员)。所以,村级审计的主要力量其实是会计中心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虽说经费由政府财政全额支持,但中心及村级审计人力不足的情况是很普遍的现象,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中心人员与村级审计人员共享性配置的格局。村级审计项目小组中,组长是中心主任,中心工作人员是审计成员。会计中心自己来审计由自己所的会计账簿资料,不符合审计独立性要求。而让从各村抽调的会计人员去审计镇中心的财务,更是缺乏权威性。在独立性和权威性双重缺失的审计制度下,审计工作很容易流于形式。这样的审计组织方式也使会计制陷入一个僵局:即谁来对会计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价?笔者认为,在对村级财会制绩效评价中,单纯的财务指标(如财务成本降低率、村民降低率等)是不够的,还应该从村民满意度、会计流程、中心工作人员学习与成长等方面构建综合评价指标。从目前的村级审计机制看,其人力及专业水平角度都不可能对会计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价,也无从对完善会计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由此可见,会计制与当前所运行的村级部门审计机制不仅不存在制度上的推动作用,相反,还存在一定的制约性。

(三)两种制度的职能怎样在监督性和建设性上各有侧重?

会计制名为村级财务核算,实际则具有鲜明的监督性。中心为政府机构,保证了监督的权威性,其运行方式也确保了监督的日常性和持续性。通过监督,会计制有效地解决了会计核算的规范化问题,杜绝村干部乱开支、坐收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等财务违法行为。而对于促进村干部积极理财,为村级内部控制与财务管理等内容提供专业的改进建议,中心却很难深入地进行。笔者在赴各地中心的调查中发现,一个中心几十个行政村的财务核算,工作量非常大,中心人员的工作任务繁重,普遍表示无暇再顾及会计核算以外的工作。应该说,从制度设计的初衷、制度运行及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看,会计制以监督性为主、建设性为辅的目标定位是切合实际的。

村级审计由政府职能部门主管,实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审计,所以兼具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职能和目标。现代组织的内部审计职能是保证和咨询,并且其职能强调应从监督和保证向咨询与建设性转变(IIA,2003)。经管部门和镇政府开展的村级内部审计,也应从传统的监督型向咨询建设性转变。由于审计人员具备专业方面的优势,加之通过会计后的会计核算资料相对规范,审计重点完全可以从传统的重在账簿审核等的财务合规性审计向为各村提供内部控制、先进的管理方法与技术等转移。这样一来,村级会计制与村级审计在监督性和建设性职能上既各有侧重,又互为补充,达到有效的制度衔接和制度平衡。

三、理顺村级会计制与村级审计关系的对策

(一)引入社会中介村级财务

会计制(村账镇管)虽然已经得到广泛推广并证明是现阶段行之有效的村级会计管理体制,但因其在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上还不够完善,它仍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王振,2004)。而对村民自治制度的威胁,决定了它在政治上不可能走得太远(李守铎,2005)。笔者认为,适时引入社会中介村级财务是一种可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和财务管理人才高度集中,并且有内部控制、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有助于村级财务管理及控制的健全和完善,有助于注入先进的专业思想,从而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降低治理风险。同时,村民自愿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则合理获取报偿,这样的委托关系合法有序,真正体现村民自治。

由会计师事务所村财务工作,不仅可以避免社会各界对会计制与村民自治存在矛盾的质疑,亦可避免“村财乡管”模式中乡(镇)政府越俎代庖的行为,避免“村财乡用”以及权力寻租导致腐败的问题。而对于现有的会计中心,我们可以找到更好的改制办法,令其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二)改制现有的会计中心,形成独立的村级审计服务中心

村财务记账改由社会中介后,原镇会计中心可改制重新挂牌成为独立的“村级审计服务中心”。原有的人员,会计电算化系统等硬件和软件设施可作正常转换,并得到更好的利用。原会计人员既熟悉村级财务业务,又具有审计专业基础,现有的硬件继续得到使用。应该说,改制的交易成本几乎为零。同时,原有的中心在财务监督职能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审计的管理咨询职能。村级审计服务中心可分为两大部类,一是财务审计部,主要履行改制前经管部门内部审计的传统业务;一是管理咨询部,为各乡镇提供非盈利或有偿低价管理咨询服务。这样,既可以达到村级会计的合法、专业、经济与合理性,又实现村级审计的权威性、专业性、实效性。

(三)现阶段理顺村级会计制与村级审计关系的具体对策

本文上述提出的引入社会中介村级财务以及将现有的会计中心改制为“村级审计服务中心”的设想,能有效地化解会计制与村级审计之间重复监督、独立性和权威性缺失等问题,有效提高制度间的协同治理效应。但一项政策制度的改良需要成熟的时机。笔者认为,上述设想更适用于当农村社区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政府财力难以全面支持会计制以及村级审计机制的情况下渐进施行。现阶段则应从以下方面理顺村级会计制与村级审计的关系,以确保两项制度有效地发挥协同作用,实现最佳协同效应。

1.明确会计制和村级审计的职能定位,避免职能混淆而导致制度效率降低。会计制以监督性为主,以建设性为辅;村级审计则应以管理咨询为主,监督为辅。进一步,应在工作观念的转变及专业技术的提升等方面对村级工作人员和村级审计人员进行后续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2.会计中心人员与村级审计人员应有严格的分离,不搞会计制与村级审计一套人马、两套班子的情况,以避免村级审计流于形式。同时,对村级会计制的绩效评价应予以制度化、常态化。村级会计制的评价主体可考虑利用村级审计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傅黎瑛.企业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趋同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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