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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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治理体系

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范文1

【关键词】国家治理 社会治安防控 刑法保障 社会秩序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ki.rmltxsqy.2016.23.011

国家治理体系下的社会治安防控

国家治理与社会治安问题的关系。国家治理是指党和国家对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领域进行有效治理,使社会达到和谐安宁的状态。国家治理体系是指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其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作用的对象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方面所组成的有机系统①。因此,国家治理面对的是更为具象的社会体系,包括社会治安在内的一切问题都要以时代特点为关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家各项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社会治安作为社会各项事务中直接关系安全稳定的问题,是国家治理得以顺利展开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治安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实现社会稳定和安全。有学者认为,社会治安问题是治安的分支概念,应与治安状况、治安工作构成三位一体的完整概念。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下,社会治安的核心要素为秩序与安全,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终极目标。预防和控制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安因素是新形势下国家治理的必然趋势。

社会治安防控及其体系建构。为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相一致,社会治安防控及其体系构建成为我国治安工作的重点。构建符合法治化战略要求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当前国家治理在治安领域的应然之举。违法犯罪行为是直接破坏社会秩序的人为因素,是社会失序的催化剂和加速器。因此,从国家治理体系的效益性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决定性因素来看,体系构建应当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考虑,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需要有的放矢。基于社会治安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和系统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当立足于违法犯罪行为,以体系性的视角形成符合社会治安规律和特点的系统,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基石。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功能向度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征表。首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有系统性,这是由治理对象所决定的。治安防控体系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因而也就囊括了各种治理防控方式,这些多元化的要素共同构成了体系的整体,进而形成了一个有机防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构需要国家积极主导,无论是体系主体还是体系的施加对象,防控措施应相互配合,以组织化和有序化的状态高效地对治安问题进行防控,进而实现社会治安领域的有效治理。

其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有包容度与开放性,其内部的建构要素是开放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目标是为了应对社会转型,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因此,其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性。同时,由于社会的时代性,治安问题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要能够容纳不断变化的行为类型,并能对新型违法行为予以调整,同时也要依据不同的社会情形发展不同的防控措施②。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核心功能:社会秩序之规范与控制。一切规范的作用都在于通过个体行为的引导使整个社会秩序趋于稳定。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诸多属性及功能向度中,规范与控制功能是根本性和全局性的。规范功能是指通过规范,特别是刑法规范,在社会中培育良好的规范意识。因而,规范性特质强调本源性和基础性需求,强调从根本上寻求社会秩序稳定的有效途径。在诸多规范中,法律规范无疑是规制违法犯罪行为最为合理和有效的选择,它明确了公民行为的一般界限,维持着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与规范功能一致的是社会控制功能,这也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本质所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构需要遵从两方面:一要优化社会的管理,二要对个体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因而,社会控制功能要综合社会权威的各方面力量,在相关规范引导下,对社会群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指导,从而实现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维护。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刑法保障的功能性耦合

刑法保障的应然功能:兼顾个体法益与社会价值秩序的体系性保护。刑法是对人们行为进行指引的规范,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利益。刑法对秩序的维护实现了法规范的自在意义,并在社会生活权益与法规范的自在性中实现内在的勾连,这保证了法秩序和生活秩序之间的体系平衡,应当成为后现代社会下刑法保障所兼具的应然功能。③

无论是个体法益保护还是社会伦理价值的维护,对于犯罪行为违法性本质的探讨都旨在为刑法规范的合理性及其控制社会的正当性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在不同观点交锋的过程中,刑法不断完善着其保障法的体系和结构,从自然法对于个体权利的崇尚到社会法对于社会整体的关注,刑法保障的功能指向一种体系性的秩序,即以多数人共同安全生活为必要,兼顾个体法益和社会伦理价值。因此,刑法需要对破坏和阻碍社会体系秩序的行为予以规制,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规范,实现刑法保障的应然功能。

功能性耦合:社会秩序体系的维护。现代国家治理下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应对复杂社会治安问题的一种方式,基于社会治安问题的多样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构的侧重点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制。建构的功能向度及属性指向是要形成安全有序的社会体系结构,以规范和管理的双重视角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刑法规范作为社会诸多规范的一种,在法律层面不断发挥着对公民个体法益和社会伦理价值的保护作用,最终指向的价值诉求也必然是对社会秩序体系的维护。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刑法保障在制度归宿上都致力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控制,在控制社会的功能上存在着耦合性。在实现功能的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于国家治理框架,在宏观层面直接对破坏社会秩序的各种治安因素予以规制,刑法保障则基于规范的强制性,对阻碍和削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规制。然而,无论是个体还是社会整体,从社会体系论的角度考量,维护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体系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刑法保障的最终目标。

结语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为对社会机体病因的一种有效治疗措施,其体系建构需要符合规则性,并以社会本身或社会秩序体系作为起点和目的。刑法作为社会普遍遵循的法律规范,在治理社会的层面同样要以社会秩序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为依归。因此,现代社会始终处于两个维度的控制过程中,即外在的宏观层面的社会控制和社会机体内在的规范控制,而作为外在社会控制的治安防控体系与作为内在规范控制的刑法保障都致力于共同促进社会机体的不断自我进化。

注释

莫纪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法学杂志》,2014年第4 期。

李晓明、张跃进主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45页。

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范文2

关键词: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社会治理;社会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7-0034-02

随着社会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组织迅速发展,在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为加快地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组织体制创新,2014年,本课题组以海淀区为例开展了城市社会组织与体制调查研究。

一、北京市海淀区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社会组织现状是社会组织体制创新的基石。多年来,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建设和服务管理创新中越来越重要的主体力量,不仅在数量上呈现显著增长趋势,而且在结构优化、体制改革、购买服务、社会创新等方面表现出诸多特征,呈现出新一轮的发展。

以海淀区为例:该区面积430.8平方公里,下辖22个街道、7个镇、570个居委会、84个行政村。2014年常住人口约357万人,地区生产总值4 161亿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五万元,区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约三百一十亿元。

多年来,海淀区加大社会民生领域投入力度,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发展意见,积极培育扶持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该区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从2001年前仅百家社会组织,到2014年已超过三千。该区社会组织总量居全市前列。

据调查,截至2014年底在海淀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879家,其中社会团体204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75家,备案社区社会组织约二千三百家。在国家民政部或者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在海淀区进行税务登记的社会组织400余家。门类涉及教育、科研、文化、体育、社会服务、工商业服务等各个领域,基本形成门类齐全、层次不同、覆盖广泛的社会组织体系。与海淀区作为全国著名科教文化区相适应,该区社会组织多数从事教育行业,约占六成;社会服务类、科研类社会组织也发展较快。

但总体而言,海淀区社会组织仍处于历史发展的初级阶段。从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看,社会组织规模总体较小,规范程度及社会服务能力较为有限,社会组织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与困境。主要体现在:一是社会组织专职人员数量总体较少,人员构成差异性大。以海淀为例,梳理179份有效调查问卷发现,约35%的社会组织无专职工作人员,另1/3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五人以内,同时,有8%社会组织专业工作人员超过二十人,这部分社会组织主要是民非。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强,近一半从业人员目前工作年限在2年以内。二是社会组织大多由政府发起成立,自下而上的社会组织不足1/3。调查显示,74%的社会组织由政府发起或在政府支持下成立,而且约有26%的社会组织由退休领导干部担任负责人。这在一定程度上标明海淀区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比较紧密,或具有官方背景。三是社会组织收入支出规模总体偏小,资金来源比较局限,财务管理规范性不足。调查数据显示,约六成社会组织年度收入支出规模集中在二十万元以内,其中年度收入支出在十万元以内的组织最多,占48%。仅个别组织收入支出规模特别大,在一千万以上。从资金来源方面,政府支持、会员费、业务活动收入是其最重要的三项资金来源。四是整体规范性还不足,据调查,在年度财务管理方面,约41%社会组织选择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但也有近16%社会组织没有正式年度财务审计。在项目财务管理方面,有近50%社会组织没有正式、独立的项目审计,而是由内部自我掌握,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及时、运转不透明的现象。

二、海淀区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现实挑战

海淀区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从社会组织体制现状看,相对于政府和企业的力量来说,社会组织仍然较弱,还没有真正形成多元管理和服务的格局。究其原因,涉及方方面面,但现行的挂靠和双重管理体制仍然是主要瓶颈,较难适应社会组织发展的需求。

主要体现在:一是双重管理体制给社会组织的合法登记设立了障碍。社会组织想要合法注册登记,不仅要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许可,还必须得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同意,使社会组织获得合法身份遭遇到严重障碍。二是管办不分的现象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公共管理者与出资者、公共行政权与所有权两种身份、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混杂,政府承担着许多社会组织出资者、服务购买者、资金提供者、监管者等多重角色,职能不清,导致主管部门权力过大,放权不足的现象;同时,也导致主管部门疏于监管,过于宽松的监管,导致社会组织频频遭遇公信力危机。三是监管主体的职责存在交叉、重叠之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权责不匹配,“双重监管”异化为“双重不管”,此外对某些新兴社会组织监管的法规缺位、法规不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条例不能满足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创新需要,需要新的法制规范与系统化的政策体系支持。四是主体缺位,社会组织主体意识与能力不强。社会组织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等基本资源方面,对政府特别是业务主管单位的依赖程度都比较高,自治性弱,据调查,海淀区有55%的社会组织认为自身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五是各方联动不足,缺乏有效协调和合作机制。据调查,海淀区有近30%的社会组织对政府相关培育发展工作不太了解,社会各主体之间理念、资源互动不足,共担社会责任、互联互通的平台和路径没有建成。以社会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协同为例。很多企业想履行社会责任,愿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志愿者或公益项目,但找不到对口社会组织、对口服务对象;另外社会组织需要优良的资金、项目以及志愿者,但不知有哪些企业可以提供等,没有形成及时、有效的供需对接,造成资源浪费。

此外,随着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组织形态的拓展,以及虚拟社会组织进一步突破了组织边界、时间及空间的限制,社会组织监管难题还将进一步凸显。

三、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思路探析

近几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发展。为加快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更好地引导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海淀区社会组织发展现状与现行社会组织体制存在的问题,建议如下。

第一,树立治理理念,促进社会组织体制创新。要坚持放权的政策基调,坚持依法治理的理念与基本路径。加强顶层设计,推进社会组织体制的系统化,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理模式。进一步营造法制健全、政策完善、待遇公平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借鉴国内外经验,鼓励社会组织依法自治、自主发展。更多引导公众参与和互动,更加重视各方合作、协商,更加强调法治的理念,更加重视公开、透明的治理方式,更加重视体制机制上的创新,更多注重源头化解。

第二,深化管办分开,重构政社关系,构建政社分开、合作共治的协同关系。一方面,政府作为“裁判员”,要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政府部门要主动转移职能,有意识地保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积极搭建社会组织培育的扶持平台、孵化平台、沟通平台、人才培养平台、税务服务平台等,为社会组织发挥职能服务。另一方面,社会组织作为“运动员”,要主动提高自身能力和自主性,减小对政府的依赖性,逐步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新型合作关系。

第三,加快社会组织监管创新。把法治化作为社会组织监管的基本方式;在转变我国双重管理体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依法监管。面对蓬勃发展的社会组织,我们既不能只看社会组织的消极效应而过分制约其发展,也不能忽视其消极效应而忽视其监管。一是要加快立法步伐,逐步构建健全完善的社会组织法律监管体系,为这些新型社会组织的有序发展提供法律准绳,力戒以往临时性、政策性的集中清理整顿。二是要加强人员配备与监管资源配置,建立联合执法与预警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机制,实现动态管理,发现问题,随时处置,防止不良后果扩散。三是要落实责任追究的实际举措,对于那些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及时查处,形成震慑力。四是要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并进一步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创新工作机制,规范社会组织治理。进一步创新党建机制和畅通社会组织沟通渠道;进一步深化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工为骨干”的三社互动机制;进一步引入第三方机制,把评估、审计、结果应用相结合;进一步健全评比、研讨、展示机制,聚焦海淀社会组织改革、发展问题;进一步推动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自治自律机制;进一步强化退出机制等。

第五,夯实工作基础,提高社会组织工作能力。社会组织并非天然擅长与社会打交道,并非天然具有社会工作能力,必须夯实工作基础,强化社会工作能力建设。政策方面,进一步明确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意见,引导社会组织向多元化、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资金方面,鼓励和组织社会组织申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并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场地方面,积极通过多方合作提供场地,引入以社管社,以社会化方式运营。人才方面,加强与高校合作,共建基地,建立专家智库,提供创业平台,开展社会组织从业培训。信息化方面,提升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社会组织与志愿者服务网,以智慧社区建设为契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等。

第六,改进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一方面积极搭建沟通和服务平台,加快形成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推进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的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向多元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发展,使社会组织真正依法自立、自律和自治。另一方面要构建良好的动力机制,有效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积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居民需求,符合现代社会组织发展规律、尊重多样化、个性化,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治理社会事务的能力,使其在治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从而有效释放社会发展的能量。

参考文献:

[1]王成磊,杨雅琴.浅析新型社会组织的现状及发展困境[J].社团管理研究,2011(6).

[2]廖鸿,李培晓.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将怎样“炼”成[J].中国社会组织,2013(1).

[3]徐晓全.从“管理”到“治理” 治国方略重大转型[N].学习时报,2013-11-18.

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范文3

当今世界,文化软实力在综合国力中的作用权重愈益凸显,在世界多元复杂价值意识体系中,中国也必须关注自我的文化主体问题。中国的发展与其国际竞争力高度相关。正如许多学者所共识的,在全球化时代,要有效维护国家实力,在依靠经济和军事力量的基础上,还必须有政治和文化的力量。中国文化有自己历史积累的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有自己选择的价值观及其理论体系。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重要根基。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还和中国道路选择以及中国梦实现息息相关。优秀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部分,更是决定中国道路、中国价值观的重要文化根基。“中国梦”是当今中国人的愿景追求,也是传统文化的理想和梦。中国梦实现与民族凝聚相关,民族凝聚不仅表现在对地域和生活共同体的认同与依赖上,更表现为传统文化的认同和归属感中。在现代社会“碎片化”和多元价值观影响下,如何构建文化归属和文化心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以仁义礼智信及其群体和谐为理念取向,以家国情怀、仁爱责任、人格取向为核心特点的价值系统,是中国文化特有的传统底色,也成为中国人“身份认定”的文化基因。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华民族五千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走出来的,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和培育,对于引导中国大众尤其是青少年认识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和国情,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十分必要。

弘扬和培育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守望中华民族精神家园,逻辑上并不意味着传统文化的复古与不变。时代在变革,传统文化中的价值内容也要接受时代的选择,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还要在此基础上进行时代创新。优秀传统文化的弘扬和培育,要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代精神和革命传统、与学习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相结合,重在做好创造性转化和发展。

弘扬和培育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要注重对其内容和形式的一体化传承。传统文化有载体,所以注重留传承载传统文化的形式十分必要,事实上许多传统文化及其形式已深深融入中华民族的生活之中,如中国特色的传统节日、文艺形式、日常礼俗、饮食服饰,等等。目前许多人很重视传统文化形式的普及,如青少年学生的读经诵经热,古礼仿习热,等等,对传统文化的传承起了积极推动作用。但传统文化的培育不能仅此为足,我们不要求青少年都成为古典文化行家,但也不能止于“不求甚解但求熟背”的读经思路。

弘扬传统文化离不开对青少年的教育,但须是家庭、学校、社会的一体化教育。家庭作为孩子成长中的“第一学校”,家风的熏染教养至关重要。当然,离开了整个社会对传统文化的弘扬,青少年传统文化的培育就会陷入“5+2=0”的悖论之中。

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范文4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出版业;价值理念;目标

中图分类号:G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6)10-0027-02

一、引 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国家治理”一词,也由此推动了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的深入研究。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一文中,权威界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概念:“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

出版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否健康稳健的发展,能否代表中国核心价值体系将决定着整个中国文化产业能否做大做强,能否实现大发展大繁荣,能否发挥上层建筑的作用促进国家经济振兴。完善出版业治理体系,提升出版业治理水平,这是出版业市场化过程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进一步厘清出版业发展的价值理念和建构目标对出版业发展至关重要。而对行业价值理念和建构目标的模糊认知势必会削弱文化产业现代化的发展,阻滞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的进程。因此,洞查与明晰出版业发展的价值理念和建构目标势在必行,这也是加强和创新出版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出版业发展的价值理念

1.出版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是出版业现代化发展的宏观环境,其为出版业发展提供了背景支持,也对出版业发展提出了期许与要求,这就是需要出版业创新发展模式、提升治理能力,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发展。

出版业市场化推进改变了传统出版的结构,推动了文化产业的现代化进程,在出版业发展的过程中摸索和总结出了许多有益的形式,如推动出版机构转企改制、组建出版集团、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出版业产业链内部的出版、印刷、发行企业重组频繁,出版业跨地区、跨媒体、跨所有制、跨行业发展成燎原之势[1]。这些都是出版业治理过程中可借鉴的实践成果和有益的模式。这些创新性的出版治理模式和方法,调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组合了不同部门的资源,使出版业的发展规模和发展质量都迈入了一个新阶段。为了完善出版业行业治理,推进文化产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就要不断地拓展出版业治理的实践空间、制度空间和体制空间。

2.出版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是促进出版业市场化进程和文化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客观需要

传统出版业的社会结构、体制会随着出版业的市场化发展和文化产业实现现代化转型而发生重大变化。因而,为适应现代出版业发展,就迫切需要构建一种稳定协调、规范有效的管理模式。要实现出版业治理模式的创新,推动出版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就要一切以出版行业的发展实际为出发点,一方面要以文化产业市场化的客观情况为依托,另一方面也要关注社会发展中传统文化的渗透与影响,更为重要的是还要顺应广大出版从业者和出版受众的期盼和实际需求。

以出版单位为主体建立起来的制度体制是现代出版业治理模式的主要特征,而市场化是出版业治理模式的基本精神,任何出版业现代化治理的模式都必须遵循充分尊重和发挥出版单位市场化进程趋势的原则。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提升出版业治理体系的完善程度与治理能力,关键在于以国家现代化发展的现实背景为依托,顺势适应,构建具备现代治理特色、符合现代治理要求的体制机制,推进出版业稳固和谐发展。

3.出版业治理的现代化发展是有效解决出版业问题,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体系的重点工程

加强出版业的治理是既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也是现实发展的需要,特别是随着出版产业市场化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出版行业出现了复杂的情况和全新的局面。造成出版业现代化发展不顺畅的主要原因是出版业的发展路径与现实的困境产生脱节,而创新出版行业治理体制机制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出路,以此来解决广大群众日益增加的对出版文化管理的诉求而实际出版行业治理层次不高的现实困境。当前适逢出版业市场化进程的关键时期,对出版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依靠体制运行模式的创新、治理方式的现代化发展、传统思路的突破来加以解决,以一种更加广泛、更加开阔的顺应现代化发展的理论思维去指导实践发展。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出版业发展必须要以出版业治理的现行体制和固有制度为基本,认知并协调好出版业治理与文化产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体系构建三者关系,完善出版业治理结构,健全出版业治理组织,实现出版业现代化进程与文化产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体系构建三者协调发展、相互促进。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出版业发展的建构目标

1.基本目标:规范发展

制度是以一定价值目标、规范利益分配而对利益主体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的文件[2]。规范出版业行业发展靠制度,决定出版业长期稳定、持续提升的绩效也要靠制度。处于全媒体时代、全球化发展之中的中国出版业要实现大发展大繁荣,必须依形势建立新的制度,实现出版业规范治理,这也是出版业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目标。规范、高效的出版业现代化企业制度与国家特性相符合,并与一国的市场体系、制度构建及社会文化背景相协调,能极大促进文化与经济发展。

出版业规范式治理是实现出版业治理的有序化,构建一个规范性的运行结构,这样就既体现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理念,又符合出版业的行业实际。出版业的规范化发展对出版业治理现代化发展至关重要。规范式的出版业治理体制要通过完善行业制度与法律,树立国家引导、规范出版产业发展的权威力,保障出版单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全面实现,维护与满足最广大出版受众的阅读需求,实现规范、开放、高效的出版业发展局面。

2.价值目标:开放发展

市场化发展的深入,推动了出版业经营模式的根本转变,由主要面向国内的事业单位经营模式转型为面向国际、国内的开放型经营模式。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阈下,出版业要积极促进全国出版市场的统一,打破出版业所有制壁垒,推动不同类型所有制出版单位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共促出版业大发展。此外,还要积极促进出版业与其他行业间的合作,实现出版集团的“五跨”式发展――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界[3]。将出版业“引进来”与“走出去”的举措相结合实施,推动出版业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国际出版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2012年,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快我国新闻出版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把国际化确立为我国出版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4]。

出版业开放式治理就是构建一个开放化的治理运行结构,使得治理既促进国内出版业发展,又顺应国际出版业的开放大势。只有强调治理过程的开放有序才能实现出版业国际化发展趋势,促进文化产业的国际交流与融合。在出版业开放式治理过程中,要不断完善开放治理的体制,提高开放治理能力,规范开放治理的秩序,扩大开放治理的外延,提高出版受众对开放治理的参与度,中国出版业才能沿着市场化、国际化、集团化的改革方向奋勇前行,与国际业界共同发展。

3.动力目标:创新发展

与一般的企业一样,出版企业也有对创新的诉求,且更为迫切。这一方面是由出版的本质决定的,出版的本质即是对文化的一种选择、优化和创新;另一方面出版企业是创意型企业,促进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即是以创新谋求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当前新媒体时代如火如荼的发展,新的阅读载体、阅读体验相伴而生,这些对出版格局和生态的影响重大而深远,也对出版业创新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和更高要求。有学者认为:创新问题是当代出版业的强烈诉求,创新匮乏是当代出版业的不争事实[5]。出版业治理现代化要求一方面积极地顺应出版业的创新,另一方面为更好地促进出版业创新而谋求发展路径,因此,创新发展即是出版业治理现代化发展的动力目标。

出版业创新式治理就是不断推动出版业创新,既要尊重出版行业发展固有的规律,肯定出版业已有发展方式的积极作用,又要依时势创新出版业治理,助力出版业突破资源禀赋和创新能力的限制,实现出版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出版业的国际化发展。在出版业创新式治理中,着力对出版体制、出版思维、出版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创新,同时还要注重发挥出版版权的保驾护航作用,全力提高出版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

4.效益目标:“双赢”发展

出版的文化产业性质决定了其要以提高国家整体文化实力、提高公民文化素养为发展目标,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社会效益是出版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出版单位发展的立身之本。在社会效益满足的前提下,出版业发展还要追求经济效益。出版业市场化发展是必然趋势,经济效益能否最终实现也是检验出版产品是否顺应市场趋势、迎合读者需求的有效标杆。而经济高收益、高效率回馈也为进一步做大做强出版业、创作更加丰厚的精神食粮提供了物质基础。因此,“双赢”发展即是出版业治理现代化发展的效益目标。

出版业“双赢”式治理就是在出版业现代化治理中,要始终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共同实现的目标,提高治理能力促进两种效益共同实现,并能推动两者相互促进,互惠共赢。而任何片面追求一方而忽略另一方的出版行为,都是不利于出版业长期健康发展的。

参考文献:

[1] 陈金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版政策基本特征与趋势分析[J].出版广角,2016(6):60-61.

[2] David Easton.A Framework for Polictical Analysis[M].NJ:Prentice -Hall,1965.

[3] 柳斌杰.鼓励出版传媒企业跨媒体跨所有制跨国界发展[N/OL].[2012-05-17].http://.cn/o/2012-05-17/182824433594.shtml

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范文5

【关键词】风险社会 公共危机 危机管理

人类发展迎来风险社会时期

作为历史的产物,风险是人类畏惧自然和强烈生存意识的真实表达。早在远古时代,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凶猛的野兽、肆虐的山洪频繁威胁着人类,“自然界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和不可制服的力量与人们对立,人类就像牲畜一样慑服于自然界”。①进入农业社会后,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由于生产工具落后和对自然资源的无序利用,人类仍然难以抵挡由不合理的实践活动所带来的生态风险。伴随着以蒸汽机的发明、推广、应用为标志的工业革命兴起,人类征服自然的实践活动愈演愈烈:一方面,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显著增强,物质财富日益丰富;另一方面,生态恶化和环境污染成为主要的风险源。

20世纪后期以来,人类社会进入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显著增强的后工业时代,德国学者贝克将这个时代称为“风险社会”②。与传统工业社会的风险相比,风险社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风险的人化。即人造风险,它是指由于人的知识匮乏和经验欠缺所造成的风险。二是风险的制度化。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社会制度一方面有助于规范社会的运行、防范社会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引发新的风险。三是风险的普遍性。在全球化背景下,某一国家或地区发生的风险很容易波及到世界其他地方。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风险和全球风险混合叠加的高风险时期。一方面,我国正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同时经历着经济转型、社会转型、政治转型和发展转型,其中孕育着机遇与繁荣,但同时也造成风险加剧和社会矛盾的激变。另一方面,全球化进程提升了全球物质与信息的流动速度,使我国不可避免地卷入全球风险社会之中,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各类灾害事故,如甲型H1N1流感、国际金融危机等充分表明我国已经步入高风险社会时期。如何有效地化解社会风险、保障公共安全是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任务。

传统政府危机管理的成就与困境

自从2003年“非典”爆发后,我国开始构建以“一案三制”为核心的公共危机管理体系。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体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首先,应急预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其次,应急管理的法制化程度有所提高;最后,形成了“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并构建了“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对消减危机影响、提高应急管理绩效发挥了重要作用。③

但是,政府传统的危机管理理论预设是危机的“非常态”,即将危机视作对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构成严重威胁的偶发事件。因而政府危机管理主要侧重于危机爆发后的应对和恢复,而忽视对危机的预防和预测,这主要体现在应急预案不完善和危机预警缺位上。据统计,目前颁布实施的各类应急预案数量高达百万份,但在危机管理实践中,应急预案却缺乏实效性。此外,针对危机性质的“非常态”,政府尚未构建切实有效的危机信息监测系统,导致一部分可以监测预防的危机频频爆发。

在应急管理体制上,尽管政府设立了应急管理委员会作为应对危机的指挥机构,但当危机爆发时,应急管理委员会无法在短期内将分散在其他部门中的应急决策、协调职能集中起来,也难以将多个部门的应急资源适度整合。这种基于传统官僚制的政府危机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危机“已经存在”的假设之上的,它以可以观察到的危机为管理对象,依靠制度化的应急手段来消减危机影响。但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风险源不断增多,风险的扩散性和变异性日益增强,仅仅对风险的实践性后果―危机进行局部改良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风险社会视域下的政府危机管理要求在厘清风险与危机差异的基础上,重塑政府危机管理意识、创新危机管理制度,实现对危机的结构性批判。

风险社会中政府危机管理的创新

当前,风险事件的复杂性、普遍性、利益关联性要求政府自觉认识到风险社会是不可回避的历史境遇,只有变革政府传统的危机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地回应风险社会的挑战。

首先,要加强风险意识的重塑,形成一种反思性的风险社会文化。风险社会强调“自反性”,风险时代的治理方式依靠具有象征意义的理念和信念。因此,政府危机管理创新的首要问题是在现代风险社会中重塑人的风险意识。一是在学术语境中甄别“风险”与“危机”的概念差异;二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危机意识的解构和社会风险文化的形成。

“风险”与“危机”分属两个不同的话语体系,“风险”是经济学话语,“危机”是管理学话语。由于“危机”的管理是一种强实践性的活动,因而强调“决策”;而对“风险”的分析强调“自反性”,因而反对决策。“更为重要的是,任何危机是由风险转化而来的,危机是风险的实践性后果,二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④

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要在厘清“风险”与“危机”差异的基础上,深刻意识到现代社会风险在本质上是一种人化风险。因此,政府在识别和研判人化风险的同时,要了解现代风险社会本质及其运行规律,尤其是风险向危机演进的机理,通过完善风险预控机制和采取危机缓和措施,消减危机的影响。同时,政府还应引导公民风险意识的形成,并倡导一种反思性的风险社会文化。通过对广大民众的风险教育和普及应急知识,增强全社会预防风险和应对危机的能力,从而使人们能理性认识风险社会的客观存在,并能在危机到来时保持健康心态,从容应对所面临的困境。

其次,应建立“社会风险―公共危机”的“连续统”,创新危机管理制度。目前针对社会风险和公共危机的研究是分离的,前者属于社会学领域,主要研究如何进行社会风险识别、预警与消减,后者属于公共管理领域,主要讨论如何进行应急处理。因此有必要放弃单一的学科视野与孤立的理论范式,建立“社会风险―公共危机”的“连续统”,并借助该框架,创新危机管理制度。

图1⑤

基于“社会风险―公共危机”连续统的建立和运用,传统危机管理制度应从两方面创新。一是将风险预控纳入危机管理,完善危机管理流程。在定期对危险源进行排查的基础上,对社会系统的脆弱性进行评价,通过风险管理与评估,对危机诱因进行监测、诊断、预控,并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风险的形式和烈度。如图1所示。二是建立常设性风险管理机构。既可以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识别、分析、处理及监控,也可依托常设性应急管理部门,由其实施全过程的危机管理,包括事前预控、事中处置、事后恢复等,全面履行值守应急、信息处理和综合协调职责。

最后,构建政府、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危机治理网络。传统的危机管理以政府为单一的主体,主要采取“运动式”、“突击式”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固然能体现政府的权威性,具有较强的感召力,但不利于高效处置转型时期危害性加剧的各类突发事件,客观上难以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面对这一困境,应当整合社会资源,构建由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组成的多元主体。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公民广泛参与的文化和意识,现阶段政府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持,构建公共危机治理网络。同时,政府要突破传统的“管理”思维而树立“治理”的理念,以相互合作的机制重构组织关系,并用一种整体和全盘的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危机治理中的功能与效用,进而形成一个优势互补、功能匹配的有机整体。

风险社会已成为当前我国不可避免的历史境遇。我国政府传统危机管理以应急处置为中心,偏重于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处理,这必然难以适应高风险社会的危机管理的要求。因此,强化风险意识、创新“社会风险―公共危机”综合分析框架下的危机管理制度、构建政府―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危机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社会科学学院讲师、武汉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本文系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网络的生成机制与干预模式研究―基于社会风险和公共危机的综合性分析”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0YJC630312)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6页。

②[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周红云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2页。

③高小平:“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成就和发展”,《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11期,第75~76页。

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范文6

一、市民社会两大要素分析

1.法律作为市民社会的一大要素是其制度上的保障

从世界各个国家历史的发展变迁来看,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影响上层建筑的结构,社会和政府会分离开来。[1]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发展到当前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自由,政府对其施加的作用越来越不明显,这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非常积极的。市民社会标志着社会发展具有较高的自由度和和谐度,是社会良好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各大利益集团重新洗牌,我国社会发展进入了崭新的局面。当前我国社会的利益格局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各种思想观念互相交流冲击。目前我国主流的社会观念是自由和平等,同时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也伴随着各种不和谐的现象,比如道德败坏和人心浮躁等。这些都是我国社会发展到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冲突爆发后必然出现的现象。因此,法律在当前的社会管理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对社会的规范性和适用性越来越明显。法律能够解决许多社会利益的冲突,并且其结果能够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同。当前我国社会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并借鉴了国外许多优秀的法律治理经验,法治社会正在不断发展进步当中。[2]

2.伦理作为市民社会的另一大要素是其道德基础

道德伦理在社会治理中所起到的作用显而易见。在社会发展的初期,法律体系还没有健全的时候,主要依靠社会伦理来治理国家。社会伦理产生于文明,随着文明的发展而发展。[3]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政治的进步,伦理呈现出相反的发展趋势。尤其在当今市民社会中,伦理对公民的约束力显得越来越弱,这是社会和政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为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的道德伦理是逐渐丧失的,任何国家的历史发展过程都体现出这一点。很多社会学家都对这一现象进行了研究,并且得出相同的结论,即现代社会不断抛弃传统社会的各种美德,经济的发展使人们在利益的追逐中欲望越来越强,道德被抛诸脑后,为了利益人们可以不择手段。当前在市场经济的潮流中,人们为了追逐经济利益普遍会放弃某些道德准则。所以市民社会发展到今天,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维持社会的和谐。当然,虽然法律能够起到抑制欲望膨胀和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但是这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不能够根本上解决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弊病。[4]因此,无论任何一个国家,要解决这一问题都需要从市民社会的伦理道德着手,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重拾传统社会的种种美德,并辅之以有效的法律手段,才能约束人们不当的利益追逐行为,保持社会的和谐。以我国为例,政府要推进先进文化的建设,积极宣传我国的传统美德,提高人们的道德自省,保持我国人民良好的道德水平,实现人民行为的约束主要靠道德自觉,而不是法律的制裁,这样才是良性的社会发展态势。

二、现代社会伦理的精神

首先,良好的社会伦理体现出个体的意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发展到当前阶段已经进入到了市民社会的阶段。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表现在市民社会的行为主体更多的是个人,而非以往的群体性行为。市民社会的个体遵循其伦理准则,追求个人的幸福生活,实现个人在社会中的价值。而这一特征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的。市场经济要求能够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和自由,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自由个体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立的人格,脱离其原有的群体性特征,拥有个人财产并且能够自由的支配。因此,社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个人主体性的发挥和个人价值的实现,反过来又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意志的发挥不仅有着其经济上的意义,更加具有社会性意义,是人类发展史中的重要变革。[5]个体主体性发挥的重要作用是公民能够真正实现对个体的认知,从而进一步探索人类精神的真正内涵。当然,需要说明的是,个体价值的实现虽然有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会带来一些问题。自古以来比较稳定的社会系统是个体能够在一定的框架内实现和睦相处,个体具有一定的自由,但是不能影响其他个体。因此可以看出,个体主体性的发挥还是要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如果个体意志太过伸张,会侵犯其他个体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市场经济需要自由发展,但是要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发展;市民社会的个人精神需要体现,但是要在一定范围内体现。这一范围需要依靠社会伦理来界定,同时需要法律来监督。

其次,社会伦理体现出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典型特征是公民有其权利,能够使用这些权利进行社会活动。权利表明公民处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是社会伦理的侧面反映。[6]公民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当中体现出个体的自由和平等,是社会价值理念的本质反映。市民社会的伦理道德要求公民能够行使充分的权利,能够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和个体性特征,在其过程中获得自身长足的发展。需要说明的是,权力和权利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存在。市民社会的发展要求公民个体拥有真正的权利,国家机器正常的运转需要政府拥有足够的权力,因此从利益关系来看,二者集政治利益和社会利益于一体。随着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社会机构和政府机构逐步分化,形成了两类利益群体。市民社会代表着私人领域的特殊利益,而政府代表着公共领域的普遍利益。二者在经过长时间的矛盾与融合当中逐渐达成了某种均衡,即公民一方面努力追求自身的权利,并且尽可能实现权力的制约。从市民社会的变迁过程来看,其发展的态势中一直呈现出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变化。与此同时,公民拥有一定的权利也决定了其必须拥有相应的义务。无论市民社会发展到哪一阶段,都没有绝对的权利和绝对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互为补充的。[7]公民在自由的行使其权利的同时,也要对自身的行为负责,确保这一行为不侵犯他人的权益。现代市民社会的伦理不仅高度重视权利的尊严,同时也体现出义务的必要性。假设市民社会缺少了义务的规范,政府将不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作用,社会完全依靠公民只行使权利而不遵守义务的方式来运转,这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是不可想象的。

再次,社会伦理体现出契约精神。市场经济越发展,越需要市场主体能够相互之间遵守一定的契约,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转。市场主体在道德伦理的框架内根据自愿的原则来达成某种合约关系,通过公平的利益交换来实现经济行为或者社会行为。社会伦理体现出来的契约精神本质上要求这一契约行为能够对双方有利,既能获得足够的利益,又能够帮助对方实现某种目的。传统社会中大多数行为都是通过订立契约来完成某一活动,而在现代市民社会中,公民的道德伦理观念相比以往要薄弱很多,而契约是以双方的诚信为基础的,所以要对另一方有足够的信任才能够顺利地实现社会或经济活动。反过来看,假设利益双方对彼此拥有足够的信任,那么订立契约是否是一种多余的行为呢?因为契约本身是以诚信为基础的。其实,在社会经济行为中,契约是将诚信具体化和现实化,如果双方能够保证诚信,契约的作用便看不出来;如果双方有一方或者两方都不能保证诚信,契约便能够发挥其作用,能够让违约方承担一定的道德后果和利益后果。

另外,社会伦理体现出民主精神。任何一个社会以及任何一种社会阶段,其主体都是由普通的平民构成的。有了这一前提,对于社会伦理的民主精神才能有深刻的认识。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社会伦理作用与广大人民的表现并不是想象中那么完美和高尚的。社会生活会将一切道德观念去掉其表层的光辉,通过世俗的方式体现出来。因此,社会伦理的根本目标并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塑造理想的道德群众,而是让人们能够在日常生活中既自由又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和价值取向。[8]当然,这并不是说市民社会降低了人们的道德标准,而是强调某种社会精英式的理想社会是不存在的,也不可能实现。拥有超高道德伦理的人是极少数的,将他们的标准应用到广大的普通民众身上是不科学也是不可能的。市民社会的生活仍然需要返回到其世俗化的层面,这才是民主的真正内涵。因此,社会发展到当前阶段,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科学的认知伦理道德在市民社会中的应用程度,要转变伦理范式,更加贴近普通民众的生活实际,真正实现社会伦理的民主化。

三、法律和伦理的动态平衡

1.现代社会的理念是尊重人的个体性,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

人格是构成人这一类社会群体的基本属性之一,现代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必须以人的独立性为前提。市民社会无论是在法律的范畴内还是在伦理道德的范畴内都充分尊重人的尊严和独立,人们之间都是平等的关系,即使有的人较其他人拥有更高的地位和更多的财富。国家机器虽然确定了国家范围内的政治属性,但是不能干涉人的精神世界,否则就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伦理价值。在现代社会中,为了实现人的尊严和独立,必须把伦理和法律相结合,促进二者协调发展,建设现代型的法治社会。政府需要保障独立的伦理价值,没有这一保障,社会经济就难以发展,社会秩序会出现紊乱。市民社会的伦理价值在于它更加追求人在社会中的现实价值和发展空间,是社会发展的长远驱动力,如果人失去了其独立性特征,伦理不复存在,社会也会因此而止步不前。一个良好的社会形态应该既有经济的发展,又有伦理道德的发展,人在社会中经济自由,又精神自由,这才是社会的良性存在。任何一个社会缺少了伦理道德这一重要元素是不能健康发展的,即使有着法律的约束,人类也无法正常有序地生活。市民社会中的人的价值目标包括两大层次。一类层次是比较浅显的,包括财富的增长和生活的现代化等。另一类是更深的层次,包括人的精神和民主化。有了这一层次的追求,社会的发展才具有根本的动力,人的社会行为才有了根本的依托。这两个层次不能本末倒置,不能为了财富和经济发展而牺牲更深层次的价值追求,否则会造成社会伦理道德沦丧,人们的精神支柱会坍塌,民主意识丧失,这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来说是非常可怕的。

2.法律和伦理本质上是互不兼容的,一方的发展必然带来另一方的限制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完全超越了伦理而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伦理对社会成员的作用微乎其微。这一社会形态的出现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在市场经济中,等价交换是其原则,伦理手段可能造成交易双方处于不等价交换的地位,因此要用硬性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这一经济秩序。所以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私法来保障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但是法律的过分使用也容易出现问题。法律虽然在保护私人利益方面具有良好的效果,但是同时也对社会伦理产生了强烈的排斥性,反而会造成社会群体出现情感上的间隙,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实施中不允许伦理的因素出现是正常的,但是如果法律对伦理产生了明显的排斥作用,这是不健康的社会形态,因为市民社会没有伦理的话,经济活动单纯依靠法律的制约是不能有效进行的,社会行为没有伦理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人类社会的整体秩序会被打乱,不会再发展。实际上,伦理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它的作用在法律不能起作用的时候就会显现。当然,使用伦理管理社会并不是要让法律不发挥其作用,其实二者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平衡来实现互不干扰,共同作用的。

3.法律逐步完善,对公民个人财产和利益的保护作用越来越广泛,力度也更大

公民的个体性也在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得到重视和尊重,个人拥有更多的权利来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法律保护个人的利益财产不受到侵犯,遵循市场经济的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保证任何个体都能够拥有同样的独立性,即每个公民在人格和尊严上都是平等的。法律的这一终极诉求和伦理价值观念是相似的。任何人不论其财产多少,都有权利追求幸福的生活,乞丐和富翁在身份上是平等的,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伦理观念中他们都是人这一独特的社会群体中的一员,不能因为财产的多少而厚此薄彼。由此可以看出,在现代市民社会中,法律和伦理虽然性质不同,作用不同,但是其终极目的都是一样的。虽然法律作用于个体的物质经济方面而伦理作用于个体的精神层面,二者也可以在动态的发展中达成平衡,共同发挥其各自的作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