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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调查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为深层次的研究我国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现况,以成都市温江区为例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多阶段抽样的方法,对温江区各个年龄段拥有农村户籍的群众进行了抽样并结合定性、定量的统计分析,将单因素分析与多因素复合分析相结合,横向分析与纵向分析相结合,对收集的信息进行了全面、深层次的分析,反映我国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的现状,并结合分析结果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出相应的建议。
1.调查报告
本调查于2009年2月21日对成都市温江区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现状进行了实地问卷调查。
此次调查通过多阶段抽样的方法,对温江区各个年龄段拥有农村户籍的群众进行了抽样,抽取样本总数为100户。由于采用的是现场登记、现场答疑的回收方法,不仅回收率达到了100 %,确保了调查的质量,还获取了其他相关信息的第一手资料。
(1)为了更好的研究各年龄段的经济情况,我们对年龄段与家庭人均月收人两个变量进行列联表分析,50岁以上的人群人均月收人主要集中在500元以下,占到调查人数的70 %,收人水平低下,在这个年龄段的人群中,人们基本上没有工作,平时的日常费用支出主要来自于政府发放的养老金或者是子女的赡养费用。在22一35与35一50的两个年龄段里,人们的人均月收人水平比较稳定,集中在500到3000元之间,虽然收人差距比较大,但是目前基本的生活水平还是可以通过自己收人得到保障。
(2 )在问题“您对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的信息回馈中,对“年龄段”、“经济状况”与“了解程度”三个变量进行了因果分析与交互表分析,只有10%左右的被调查者对目前实施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比较了解,然而,大多数被调查者都反映对对该项制度并不是很了解,了程度仅为一般或者根本就不清楚。对该项制度比较了解的被调查者主要集中在35岁以上的年龄段中,在35岁以下的被调查者中,仅有一人比较了解,大多数人们都不是很清楚。这一方面反映了年轻人对养老保险的关注程度不够,但同时也折射出目前温江区对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还不够,人们的了解程度偏低,只有35岁以上必须购买社保的群体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才有所了解,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更为有效的宣传方式,且对还未参与社保的人群应特别关注。
(3)在问题“您是否担心退休后的养老生活”的信息反馈中有71 %的被调查者担心自己以后的养老生活,这主要集中在低收人者,其中,在“担心养老生活”的被调查者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以下的收人水平中,有34.3%的位于500元一1500元的收人水平中。1500元以上收人水平的人们基本上不担心自己以后的养老生活,因为这部分高收人者主要在22 - 40这个年龄段中,他们有更多的时间与财力采取购买其他商业保险等措施来保障自己以后的晚年生活。
(4)在问题“以您现在各项养老保险金的总和,退休后您觉得生活水平会是怎样”的信息反馈中,大约一半的被调查者反映目前的养老金金额无法保障自己基本的生活需要。50岁以上的人群中有69%的被调查者反映目前的养老金使自己的保障程度处于中等偏下的状态,有少数人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而其他年龄段的被调查者大多数觉得处于中等水平。可以看出目前的养老金金额对于患有较多疾病的老年人还是有点紧张,保障不够,这为我们以后的改革起到了导向性作用,可以设置合理的机制,不同年龄段的社保金额区别对待,体现相对公平。
(5)在问题“您觉得退休后每月需要多少养老金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信息反馈中,有41%的被调查者认为按照目前的消费水平,每月400一600的养老金才可以基本保障其生活需要,26%的被调查者认为600 - 800元比较合适,29%的被调查者认为800元以上比较合适。如果以比例0.04,0.41 ,0.26,0. 29作为权重对各样本距均值400 , 500 ,700 ,800进行加权平均,由期望的计算公式,可以得到社会群体对社会养老保险金额的月期望值为635元。
通过进一步的分析,发现对社会养老金最低需求的程度与被调查者的年龄段有着密切的关系,在50岁以上的被调查者中,有75%的被调查者对养老金的要求为月400一600元,而更为年轻的调查者则认为月400 - 600的养老金将不能保障目前消费水平下的生活需求,在35 - 50岁的人群中,有65%的人觉得月600元以上才能维持自己的晚年生活需求,而在22一35的人群中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月800元以上养老金才能保障自己退休后的养老生活,这与各年龄段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有着关联性,根据托宾的绝对收人假定的消费理论,人口的老龄化现象与生活必需品范围的扩大都将影响人们长期的消费倾向,而按照目前的费水平,低年龄段比高年龄段的人们在对保障金额的要求数量上有差异是正常的,如何更好地解决这种生命周期跨期赡养的问题是以后如何改革的重点之一。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模式的构建
基干目前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施行实地问卷调查所反应的具体问题,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对比借鉴,为我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完善明确的方向。
(1)实行个人帐户管理。该帐户包含三个户头:普通户头、保健户头、特殊户头。普通户头可以用于个人的养老、教育、购房等方面;保健户头用于个人的医疗保健;特殊户头用于养老和紧急开支。
(2)实现全国联网办理业务,由于中国特有的农民工现象,通过全国联网办理,简化办理手续。
(4)鼓励私人缴费,在私人缴费上实现缴费多样性、灵活性。
社会调查论文范文2
关键词: 社会调查实践教学 研究性学习机制 机制构建
在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大学本科教育中“教”与“学”问题引起学者和公众的批判和反思。例如,大学办学理念混乱、定位不准;大学管理政治化、企业化、商业化;大学人才培养“工具化”,等等。这些批判和反思揭示的核心问题是中国大学教育质量下降的问题。如何提高大学教育质量?根据大学的基本理念和教育目标,构建研究性学习机制既是一种有价值的理念选择,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实践选择。
一、社会调查实践教学。
社会调查实践教学指贯穿于社会学专业教育中,以社会学研究方法课程为理论基础和方法论指导,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学生直接参与和实施的所有社会调查过程。它不仅是社会学本科专业实践教学的基本形式,而且是培养学生主动学习能力和研究能力的主要途径。
在社会学教育的本科阶段,主要包括社会学研究方法等相关课程中的社会调查实践、论文写作等研究中的社会调查实践和专业实习的社会调查实践。本文的相关资料主要来源于西北政法大学社会学专业学生的专业社会调查实践。
二、研究性学习机制。
研究性学习机制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问题为导向,从学科领域或现实生活中选择并确定研究主题,以科学研究的方式进行的学习活动。①研究性学习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也是大学本科教育和发展的基本方向。
“近代大学之母”柏林大学的创办者威廉·冯·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提倡建立研究型大学。他认为,大学应该是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及学术自由,科研是大学的重要职能。大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完人”(whole man)。“完人”从学术研究中获得理智和道德。因此,大学应该是一个探求科学与真理和培养个性与完善道德的场所。②德雷克·博克(Derek Bok)在考察美国大学本科教育的过程中,提出大学目标不能局限于智力发展领域,大学的责任是让学生在成长的关键时期,形成一些极为重要的素质。③更值得关注的是,他明确提出了大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框架,提出了八项本科教育基本目标“表达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道德推理能力、公民意识、适应多元文化的素养、全球化素养、广泛的兴趣、为就业做准备”。
在中国大学教育实践中,研究性学习的活动模式大致有基础学科实验基地模式、“以项目为中心”的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和学科专业课程模式三种。具体形式有:实行小班化研讨的教学组织形式;导师制与导生制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从优秀到卓越的人才培养目标;课堂教学与课外创新活动并存。④西北政法大学在社会学本科专业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发现“社会调查实践教学”在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研究习惯,提高学生素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带动了研究性学习机制的构建。
三、社会调查实践教学在“研究性学习机制”构建中的作用。
研究性学习机制是一种恢复大学科研职能和培养“完人”(wholeman)的教学与学习功能系统。社会调查实践教学通过引导学生参与项目或课题,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研究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不仅在实现形式上与研究性学习机制相同,而且在对学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上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社会调查实践教学能够带动研究性学习机制的构建,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社会调查实践教学,增强了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及分析问题的能力和科学研究意识。这一点主要体现为学生课堂讨论和调查报告与论文写作过程中利用所学社会学理论分析现实社会现象的主动性和能力明显提高。参加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后,学生开始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种讨论和辩论。在讨论和辩论过程中,他们常常能够结合大量的社会事实论证自己的观点。在一次关于教育政策的讨论中,由于曾经参加关于农村留守儿童和乡村小学的调查,他们从教学设施、师资配备等教学资源和家长与学生的主观态度等方面列举了大量实证资料说明城乡教育资源分配不平衡现象,并结合人力资本理论论证了这种不平衡可能造成的影响与后果。
在论文写作与调查选题方面,学生已经不满足于学院的题目指南,而是倾向于自主选题,所选题目涵盖的范围明显扩大。他们既主动关注传统文化,又关注城乡社会经济现象;既关注白领群体,又关注弱势群体。例如,关注皮影和秦腔的保护与继承,也关注城乡老年人养老问题;关注城市白领女性的家庭地位,也关注农村早婚女性群体和农民工、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关注神木免费医疗保险的独特性与普适性,也关注农村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与成效。同时,他们还将目光投向那些新出现的社会经济现象和社会群体。例如,“娱乐至死”现象和网络作家群体。在论文写作方法上,他们越来越多地从以文献研究为主的理论分析转向以社会调查为主的实证研究,资料的处理和统计分析能力越来越强,结合材料分析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
科学研究意识得到强化在表现为遵循和贯彻实证主义方法进行调查研究,紧密结合社会事实理解和分析问题的同时,还注重对调查设计和调查过程进行反思。2011年兴平调查组一位组员对资料收集过程进行了如下的总结和评价:“总体来说,我个人认为我们此次调查是比较成功的。……但对于先前的问卷及发放过程,我认为其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一是问卷的问题内容价值不大,关于这个问题我没有具体的解决措施,我认为此类课题就不适合用定量研究的方法;二是我对问卷的发放过程有些看法,因为这些问卷有些不是我们组员发放的,而是由我们其中一个组员的父母和老师完成的,在此我对他们表示感谢,但他们在对调查对象的选择和问卷的解释上可能是出现偏差的。”此外,他们对自己在研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客观的评估和分析。例如他们总结:“在实践调查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拒访的现象。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我觉得要想降低拒访率,就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博取调查对象的信任;二是要注意称呼和表达适合和选择适当的场合;三是问他一些他可能关心的问题,让他觉得你站在他那边。”“访谈是了解调查对象想法最直接的途径,也是我们常用的方法,在这其中,一个人的亲和力和与人交往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计划是永远赶不上变化的,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使我们不得不更改一些计划,而这时总会有分歧产生,在调查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感受,想法自然不同,想要在统一意见很不容易,已经有了感受,再次访谈的时候所问问题角度也会不同,这对后来的材料整理很是不利。”如果没有参与社会调查实践,这些总结和体验就很难如此真切。
2.社会调查实践教学,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能力。现代社会是一个有机团结的社会,强调团队成员的协作精神和能力。团队协作水平已经成为衡量团队工作效率能力的重要指标。不仅是个人能力,作为团队的一员与其他成员协调合作的能力也成为企事业用人单位考察和录用人才的重要考量指标。社会调查实践以小组为单位进行,需要每个小组成员都根据需要扮演好相应的角色,在自己的职位上各尽其能、互补互助、通力协作。通过社会调查实践活动,学生不仅认识到团队协作的重要性,领会团队协作的精神,而且具备较强的团队协作能力。他们认识到“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生活中更需要的是一个团队的精诚合作。在团队合作的情况下才能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奏响优美的旋律,舞出优美的舞蹈”。通过共同的工作和生活,他们学会了如何与同学相处,学会了尊重、宽容和信任,以及欣赏和沟通。用学生自己的话说,他们通过实践“收获了最纯最真的友情,学会了拥有爱和给予爱”。
3.社会调查实践教学,提高了学生关注社会的主动性,促使学生树立了社会责任感。如上所述,调查报告和论文的选题显示,学生关注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越来越高。此外,学生真切地认识到了社会调查实践的重要性,并以积极的态度以实际行动争取和参与各种社会调查实践。他们认为“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践,收获的是比听更直观的经验,比看更深刻的体会,比想更透彻的感悟”。2010年神木调查小组一位同学写道:“通过这次神木之行,我深刻感受到,作为一名社会学专业的学生,一定要积极投身社会实践中去,走向田野方能发现问题,并寻求解决之道。理论是工具,实践是手段。走出课堂,田野里有更广大的一片天地等着我们去发现、去探索。”2011年“西安市早餐工程销售人员的社会支持系统”调查小组一位同学写道:“知识的学习不仅仅停留在书本和试卷上,只有通过多次的实践才会更深地理解知识的内涵,才会更恰当地和更灵活地运用知识。我们作为社会学专业的学生,在社会学业知识的学习中,更应该注重实践。只有这样我们的调查,才会经得起事实的考验,才会得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社会问题。不至于‘纸上谈兵’。”有了这些认知之后,学生们不再放过任何参与社会调查实践的机会,不仅积极参与学校团委、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的各种调查活动,还积极报名参加市级和省级及市场调查公司的调查活动。“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关注社会,用实际的行动来实践自己的价值。”这句为早期参加社会调查的学生作为自己实践的感受写出的总结性话语变成了社会学专业学生的实践准则,为越来越多的学生认可和践行。
具备了这些能力和精神,既有助于学生进一步的学习和研究,又有助于学生日后走上工作岗位之后更好地适应工作要求和工作环境。根据目前社会学专业毕业生的走向,参加社会调查实践活动次数越多,参与程度越高的学生,其考研和找工作的成功率越高。根据反馈发现,通常这些学生无论是进入新的学习环境还是工作环境都能很快适应,与新的同学、同事和谐相处,并以较高的效率出色地完成学习和工作任务。
可见,社会调查实践教学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既符合研究性学习机制的理念,又符合研究性学习机制的实践要求,在研究性学习机制的构建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王升,周志平.研究性学习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168-174.
②[德]彼得·贝格拉著.威廉·冯·洪堡传[M].袁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76.
③[美]德雷克·博克.回归大学之道:对美国大学本科教育的反思与展望[M].侯定凯等译.上海:华东师范人学出版社,2008:39.
④张利荣.大学研究性学习理念及其实现策略研究[D],博士论文库,2012:114-118.
参考文献:
[1]王升、周志平.研究性学习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
[2][德]彼得·贝格拉著.威廉·冯·洪堡传[M].袁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3][美]德雷克·博克.回归大学之道:对美国大学本科教育的反思与展望[M].侯定凯等.上海:华东师范人学出版社,2008.
[4]张利荣.大学研究性学习理念及其实现策略研究[D].博士论文库,2012.
社会调查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社会调查是政治课中研究性学习的一种方式,通过鼓励学生深入调查,引进课堂教学,实现教学目标。
社会调查旨在构建一种有助于学生投入社会生活、亲历实践的学习过程,它是一种对知识的主动探求、重视实际问题解决的积极的研究性学习的方式。根据近几年的教学实践的探索,认为运用社会调查的方式,把访问材料引进课堂来激活课堂教学,使政治教学焕发勃勃生机。
一、依据教材内容和地方特色,确定课题
学期开始制定教学计划时,教师在熟悉本学期初中政治课教材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有意识、有目的地选择一些能引起学生普遍关注,同时学生又乐于去探究的社会问题和热点,确定若干个教学专题,依此作为切入口,把教材的每一个章节的具体知识点设计到课题中,便于学生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借题发挥”。
二、鼓励学生深入社会调查,尽显个性魅力
教师在调查前期。应指导学生如何展开调查。如帮助学生确定好课题:把学生分成若干个调查小组;依据调查内容,确定调查对象和调查方法;最后总结调查结果。随后,一切活动过程应让学生自己去实施,提供给学生发挥主体作用的时机。由于初中生天生好表现自己,因此,他们会很积极地选出自己的课题小组负责人,并且还会根据每个人的优势和能力,进行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事实证明,教师对每个小组初步调查成果优劣的暗示,会激发学生的竞争意识,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及时调整调查计划,自觉地与指导教师、调查对象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合作。这样,不仅使课题调查能顺利地进行,而且,也让学生尽显个性魅力,使各自的调查具有明显的个性特点。
社会调查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检察监督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下文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明确了社会调查工作开展的主体、对象及内容。这项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促进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更加合理。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涵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对社会调查制度有统一的定义。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入手,诠释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容。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定义
1.新《刑事诉讼法》所阐释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内容。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可以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调查的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性质的规定,因此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主要还是根据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来认定。
2.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认定。检察机关对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4条、第16条第4款,以及新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是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资料。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第13条规定是作为量刑时综合考量因素。公安机关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1条规定是作为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综合予以考虑的因素。由此可知,我国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所取得材料是认定为参考资料,而不是作为定罪的依据,只是便于公检法机关进行正确判断的辅助材料。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目的性认识。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调查的目的在于更全面的了解犯罪未成年人的情况,以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最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措施,促使犯罪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得出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把相关材料作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刑事诉讼阶段做出适当处置时予以参考的一项制度。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综合情况最直接的材料,报告内容应包括犯罪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比如性格特征、成长背景、教育背景、生活背景等内容,同时应摘录社会调查内容,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评价、解释犯罪的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缺陷,并就如何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提出意见或建议。社会调查报告为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提供参考依据,并为社区矫正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递升,犯罪预防工作形势严峻。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行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挽救犯罪未成年人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尚不完善,还存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有效的监督是确保社会调查制度健康发展完善的重要保障。
(一)社会调查制度宏观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从立法层面来说,我国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是纲领性的,原则性的,不成体系,缺乏可操作性。从配套机构和调查人员层面来说,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检法三机关,但是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自身人员数量及工作强度的限制,导致在实践中,委托其它组织机构进行调查的现象很普遍。目前主要是委托司法局、共青团、妇联、学校、社区村委、关工委等机构,而这些组织和相关调查人员虽然对未成年人工作有一定了解,但是由于本身机构性质以及调查人员的自身素质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对调查过程的公正性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是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良性发展的关键。
(二)社会调查在具体实施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1.社会调查的启动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进行社会调查的权力。但是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启动社会调查采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这就存在一个启动社会调查自由裁量权问题,必然衍生出一系列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如何明确社会调查启动的标准;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社会调查的公平性;如何解决进行社会调查和没有进行社会调查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区别对待问题,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防止借社会调查之行为来实行减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之实,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制度设计的完善,但是由于目前司法实践的局限性,尚无法一蹴而就解决以上问题,这就需要有相应机关对社会调查的行使进行监督,以便确保社会调查之行为的公正与公平。
2.异地委托社会调查问题。据统计2011年我国每年流动人口总量接近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特别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相对突出,对于这类跨地域社会调查,由于启动成本高、难度大,容易造成此类案件社会调查率不高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并结合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对应同级异地委托社会调查机制是十分必要也是相对可行的。所谓对应同级异地委托社会调查机制是指公检法机关对需要进行异地委托调查案件,可以委托当地对应同级的公检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对应同级公检法机关把调查所取得的材料移送给委托机关的一项制度。建立这项制度,可以极大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更利于保障流动人口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更好的进行帮扶和挽救,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的公平性。
3.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存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进行社会调查的机构会根据调查情况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因此,社会调查的调查程序、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询问人群、以及调查报告格式等就成为确保社会调查报告质量的关键。目前,对于这些具体内容尚无相关细则出台,实践操作过程缺乏客观标准,主观色彩较浓,这就需要相应机关进行监督,确保社会调查行为能够在正确的轨道上行进。
(三)社会调查报告性质认定上存在的分歧
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现行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的资料是认定为参考资料。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可以推测出,社会调查报告主要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背景调查,其没有承担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罪的证据职能。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认定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从而便于公检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阶段,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和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人目的,做出是否提请批捕、移送起诉、是否附条件不起诉、是否量刑时给予减刑处罚的决定,促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调查报告给予公检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证据强化的作用,应该属于广义上的证据。
三、检察机关监督社会调查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新《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新《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3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这些法律、司法解释赋予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制度尚不完善的阶段进行监督是非常重要的,是保证社会调查制度能够良性运转,发挥社会调查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前提。
(二)建立以检察监督为中心的社会调查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既有社会调查的启动权,也有对社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职责。为避免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一尴尬现象,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制度实行中应该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为主要任务,对公安机关、法院的社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只有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应该进行社会调查而没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是存在确有必要对公安机关或法院的社会调查工作进行补充调查的情况下,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1.公安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对于社会调查行为由公安机关启动的,可以分为提前介入监督和社会调查资料审核两种模式。对于重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侦查监督的同时,应该一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进行监督是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通过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以及社会调查过程中制作的笔录、问卷调查等相关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判断社会调查人员资格、调查程序、调查方式等是否合法、所反应被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否真实。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没有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也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是作撤案或行政处罚处理的案件,应当将社会调查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备案,以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
2.法院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法院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主要是:一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对这类自诉案件进行社会调查。二是补充社会调查。对于公诉类案件法院认为所移送的社会调查材料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由于自诉类案件检察机关没有参与,因此应该建立法院和检察院社会调查通报制度。法院进行社会调查主要是作为其量刑的参考,主要是考虑是否存在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审查法院社会调查程序是否合法的前提下,主要是审查社会调查所反应的内容是否与其量刑轻重相佐证,是否有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帮扶帮教条件、教育、感化、挽救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分析。
3.检察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由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犯罪嫌疑都是成年人,不存这类案件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因此检察机关启动社会调查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后,发现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补充社会调查。另一种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没有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认为有必要进行社会调查。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和法院进行或者补充社会调查,公安机关或者法院没有进行社会调查和补充社会调查,或者所进行或补充的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论文范文5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调查;系统性
一、社区矫正
刑罚作为国家强制力典型的呈现方式,其诞生之初便被公众贴以冷漠、残酷之标签。这也是早期人类社会对于刑罚的常态性解读。随着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现代型刑罚越来越崇尚对受罚个体主体性的的尊重,更加注重刑罚的人道性。这也昭示着现代刑罚制度主流趋势将更偏向社会化与人性化。刑罚的功能从维护社会稳定逐步转向犯罪主体的社会化改造。社区矫正作为一项比较典型的刑罚种类。其内涵即将符合社区矫正实施条件的罪犯放置在特定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规定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态及行为,改善其主观恶性,帮助犯罪分子顺利回流社会。近年来,为解决此种困境,实践中普遍细化、强化社会调查,并将社会调查活动作为实施社区矫正的前置性程序。
矫正前的社会调查是指法院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由专门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背景、人格特征、社会评价等相关情况进行专门性调查,系统评估其人身危险性。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旨在全面分析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预估其主观恶性,使适用社区矫正的评判能够建立在和罪犯有关的、体现其再犯以及回归社会可能性的所有因素上,降低社区矫正的适用风险。社会调查制度是社区矫正机制有效运作的前置性因素,研究此类调查主体构成、调查的内容范围以及调查所遵循的科学原则,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二、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主体构成
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细分之下有三种类型:量刑前调查、假释前调查和暂予监外执行前调查。其中以量刑前调查最为重要。量刑前调查的调查主体目前主要是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这可从我国近年来一些地方已经开展的量刑前调查实践中得以印证,基本上都是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承担调查任务。矫正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量刑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后,通常借助该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来开展具体的调查工作。假释前调查的调查主体与量刑前调查大体类似,即假释犯的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前调查主体目前尚不明晰,鉴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本质归属社区服刑人员,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离开监狱后仍须有必要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管理调查。
三、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内容范围
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内容范围依不同类别的调查而各有不同,概括而言,调查内容包括:1、被告人或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籍贯、户籍所在地、常住地、职业、案由、逮捕时间、受教育情况、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2、被告人或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关系、家庭成员中有无不良嗜好或违法犯罪记录等。以反映罪犯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3、被告人或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成长情况包括家庭的教育、交友情况、有无不良嗜好等等。4、被告人或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犯罪情况包括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后果、主观恶性、罪后的表现等。5、其他情况。主要即指矫正的社区环境。社区环境对社区矫正工作非常重要,因为这项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社区的参与性,所以社区环境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因此进行审前社会调查也必须包括对社区环境的调查。
四、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原则
社会调查论文范文6
一、当前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中有待改进之处
1.课程设置中基础理论课程不足。从近年来,高校经济、管理类研究生的教学安排看,研究生在校所学课程中,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经典名著导读课程所占比重偏弱,专业课程安排较多。在实践中,这种教学设置理念容易造成研究生对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了解不足,学术修养受到限制。这一缺陷导致硕士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的写作中,对研究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能力较弱,因而,在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或对策时难有说服力。此外,近几年,硕士研究生跨专业调剂招生有所增加,对这类学生如果在课程设置中突出专业课程,淡化基础理论课程的安排,那么这些跨专业的研究生在专业理论方面的学识就难以同本专业的研究生相比。如果研究生课程设置缺乏合理性,研究生在专业理论层面的“短板”难以得到弥补,那么对研究生能力的提高,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实现都违背了研究生教育的初衷。
2.研究生课程内容更新慢。在研究生的课堂教学中,一些课程在本科教学中已有安排,而在研究生教学中再次安排主要是专业教学所需。因此,教学内容应该比本科教学内容有所深化。但目前这方面的研究生专业课程教材偏少,与本科课程内容拉不开档次,不少课程是本科阶段的简单重复,对研究生缺乏吸引力,不利于研究生专业知识的提高。
3.研究生课堂教学方法有待提高。与本科教育相比,研究生阶段的课堂教学最大特点在于培养学生综合思考与学习能力,反映在课堂教育上,一是要培养学生思考能力和运用理论的能力,使研究生能够对专业领域的理论比在本科阶段能上更高的台阶。二是通过教师对问题分析的『方法、步骤逐步提高研究生研究问题的能力。如果在研究生教学阶段仍然是采取“填鸭式”教学方法,那么就难以体现研究生教学与本科生教学的区别,叉无法活跃他们的思维,无法调动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导师责任制实施中师生联动有待加强。导师责任制的实施是为了更好的发挥导师的作用,使导师能更好地指导研究生的科研与写作,挖掘研究生的潜力,以更好地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目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导师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大多停留在课堂教学方面,导师对所带研究生的平时指导不足,例如带学生共同参与社会调查,共同参加重要的学术会议等方面比较欠缺。学校对导师制究竟应该如何运作,导师制经费的使用以及如何制定评价指标等方面仍然处于探索之中。
二、对当前硕士研究生培养机制的几点改革建议
以上几方面的问题说明,在研究生教学与管理中,若将提高研究生科研能力的落脚点定位于培养研究型人才就必须对现行的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机制进行调整,因此,需要在以下方面给予改革:
1.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中,要加大专业重要原著导读和理论述评课程的教学比例。研究生教育的特殊性在于,以研究生已有的学识和能力为基础,以培养科研人才为目标,以具体的科研活动为训练方式,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因而,在教学中,注重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尤其是与本专业相关的名著导读和理论前沿的课程设置是必要的。通过专业理论课程的教学,让学生对本专业的研究领域形成重大影响的理论以及理论的基本分析方法能较好掌握,提高学生的理论思维能力。我们知道,现行制度与建立这一制度所依照的理论存在内在联系。因而,只有掌握专业基本理论才可能对现实社会中与本专业相关的问题,从理论的角度进行学术分析,才可能提升研究生的专业学术思维能力。
2.注重和提升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方法,突出研究性。研究生的课堂教学除了在课程设置中围绕专业的特点加大专业理论和专业研究型课程的设置外,要想取得好的教学效果,从课堂教学的角度看,教师授课的方法所起的作用很重要。在授课中,教师应在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上突出
“研究”的特点。在教学中,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教学方式,使研究生不仅在课堂教学中掌握书中的理论,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课后必须自我阅读和理解这类课程的内容,促使其思考理论,运用理论。在教学内容中,教师应突出研究的特点,如在课程的每个专题中,对研究的问题,从方法上引导研究生如何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研究问题,以使研究生教学显示出不同于本科生教学的特点。我们认为,在研究生课堂教学中,教师的作用就是引导研究生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结合所学知识围绕自己所提出的热点问题展开讨论,活跃他们的思维,使其从中学习分析问题的方法、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
3.导师责任制应以学术研究为纽带.围绕共同进行学术研究而建立。在硕士研究生阶段设置导师制有助于落实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有助干提高研究生从事科研的能力和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质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导师对所带的硕士研究生应安排他们参加课题研究,通过与导师共同进行学术研究,有助于研究生了解导师的学术观点和治学风格,有助于培养研究生查询资料的能力,进行学术研究和写作的能力。从培养硕士研究生了解社会,关注本专业的热点问题,增强理论与实际联系的角度看,导师带领研究生共同参与课题调查也是提高研究生研究能力所必需的。如果高校在导师制的管理中,突出上述两点,对硕士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将是大有益处的,并且对毕业论文选题、毕业论文设计,提高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都大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