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心理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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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心理论文

消费心理论文范文1

从人们的便捷心理出发,如果我们的包装设计能够给人们在使用产品时,带来更好高的宣传度与便捷性,则可以得到人们的广泛喜爱。例如,模拟金属色的纸制饮料包装设计,一方面可以大大的促进人们环保意识的发展,同时,给人们携带以及多种形态的包装设计给人们往往带来眼前一亮的感觉。

现代消费心理——猎奇心理

与现代消费心理——便捷心理,相比,现代人类消费心理之中,猎奇心理更显突出。笔者通过对于相关学科研究成果的学习认为,现代人们消费之中的猎奇心理出现与我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具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著名的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在其“需要层次理论”之中,曾经针对人类的需要层次进行划分——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需要、归属相爱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由此可见,人们的需要是划分层次的。当

人们逐渐满足于基本的衣、食、住、行时,逐渐开始对于新鲜的事物保持着较高的热情。例如,目前出现的对于物品包装设计的过分追求豪华、奢侈之风,逐渐成型。许多消费者为了显示自己的“经济实力”,而采购一些与其经济消费水平相适的新奇商品。

从现代消费心理来看,这种新的需要是在物质水平、精神水平达到一定高度消费形式。是一种满足于精神需要的购买动机行为。由此可见,在拟订不同商品包装设计定位时,应对消费者的需要和动机类型作调查研究。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包装设计。

其次,从人类身心发展的规律来看,人们往往对于新奇事物保持较高的期望值。同时,人们对于新奇事物的追求,与其实际需要之间具有着较大的联系。动机是由需要转化而来的,但是人的需要不一定全都能转化为推动人去行动的动机。需要往往以愿望的形式被人体验到。例如,很多人都希望自己皮肤健康美丽,这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没有出现抗皱美容霜之类的化妆品,这种愿望并不能推动人们购买化妆品的行动,而仅仅以愿望的形式存在人的心中。

消费心理论文范文2

一、个人信用缺失是影响目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关键因素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推广,人们逐渐接受这种新的消费形式,人们的“积蓄——购物——积蓄”的传统消费观念已经在向“贷款——购物——积蓄还债”的观念转变,这一点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居民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因此,虽然个人消费观念仍然影响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但已经不再是主要的制约因素。

从目前个人消费信贷的开办情况来看,由于它风险小、收益高,各家银行竞相积极拓展此项业务。但随着业务的展开,贷款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根据各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个人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比一般应控制在5‰以内,但据有关数据显示,目前个人消费贷款的还款率一般为70%~80%,而且还有继续下降的趋势。应该说,贷款风险的加大是阻碍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主要原因。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个人消费贷款风险加大除个人信用观念淡薄外,关键原因还是由于我国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应该说,这种观点有其正确的一面,但并不完全准确。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市场交易离不开信用基础。从个人信用来看,它包括道德信用和资产信用两部分。道德信用指诚实守信的品质,它的好坏往往通过市场交易中的信用记录来反映。资产信用指个人拥有的包括储蓄、债券、股票、不动产等资产所具有的信用等级,它的高低由个人所拥有的资产的多少来决定,资产越多,信用等级越好。上述观点是把道德信用当成了个人信用的主体,而忽略了个人资产信用的存在,因此这种观点不完全准确。笔者认为,我国缺乏以个人信用记录为主体的道德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以个人资产为主体的资产信用评价体系,这两种信用的缺失直接影响着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二、信息不对称是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产生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产生是由于信用缺失,而信用问题的产生源于信息不对称。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中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在具体工作中,按不对称信息发生的时间,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逆向选择问题,而事后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的奠基人之一、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对信贷市场模型的分析,信贷市场中的借款人有高风险和低风险之分,但这一信息只有借款人自己知道,而银行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当利率升高时,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意借款,而高风险的借款人愿意支付较高的利息,因此仍积极借款,从而出现低风险的借款人逐渐退出市场,而高风险的借款人充斥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当双方签订合同后,银行对借款人的行为无法监督,如果借款人不能严格履行合同,就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

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永远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现象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时,知道自己是否具有偿还的能力,但必然会更多地提供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尽量少提或者干脆不提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不确定性因素。银行为防范风险只好提高利率或采取抵押担保形式,这样就增加了客户的交易费用,使许多信用良好但不能提供抵押担保的个人不能或不愿向银行借款,从而产生事前的逆向选择的现象。同时,由于银行面对着千家万户,不可能对所有借款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不遵守信用的借款人就可能不按时归还借款和利息,就会产生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在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信用缺失现象和信息不对称是密切联系的。信息不对称是产生信用缺失现象的主要原因,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必然导致信用缺失现象,而信用缺失的程度直接与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密切相关。信用可以看做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非正式的合约安排,其重要作用在于减少交易费用,降低社会平均交易成本,使市场交易更加公平合理和有利可图,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而信用缺失则会增加交易费用,使得原本可以发生的交易不能维持下去。因此,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信用缺失现象将不能避免。

三、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措施和对策

按照西方微观信息经济学理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建立起激励机制和信号传递机制。简单地说,在出现逆向选择现象时,委托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完全知道人的私人信息,需要通过信号传递机制来解决,即需要设计一种机制让拥有私人信息的人将信息传递给没有信息的委托人,或者后者诱使前者披露其私人信息,从而达到一种最好的契约安排。在发生道德风险问题时,委托人在签订合同后不能充分掌握人的信息,这时委托人就需要设计出一个最优的激励机制,诱使人选择委托人所希望的行动。总之,应该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通过建立和完善信号传递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解决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建立信号传递机制方面,要利用个人消费信用记录信息,通过自身的良好信用来取得贷款,以解决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要有效地利用个人资产信用信息,通过完善抵押担保手续,以个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担保,以防止事后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笔者认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加强社会信用观念建设和信用法制建设。一是政府要加强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公民信用意识,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让人们真正认识到个人信用是“第二身份证”,是“经济通行证”,将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应当有效地加以维护,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文化。二是要加强社会信用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与规范信用信息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手段规范个人的信用行为。三是金融部门要加强与司法部门、经济管理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社会信用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不履行还债义务行为的法律约束。

第二,要坚持个人消费信贷审批条件。银行要坚持贷款条件,完善贷款手续和合同,简化贷款程序,工作中坚持“先抵押担保,后信用放款”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个人消费贷款可分为抵押、担保、信用三种。抵押担保贷款一般需要客户以自有财产作抵押或担保,即以个人资产信用作保证。信用贷款可以仅凭个人信用记录,即以个人道德信用作保证。为了防止出现事前的逆向选择问题,保证贷款的安全性,一般只在信用体系健全的城市才采取信用放款形式。但是,为了防止事后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银行必须了解客户的信用记录,只向信用好的客户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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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心理;现代企业

电子商务具有Internet的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已被各行业广泛运用。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报告,以Internet为基础的贸易以每年翻番的速度增长,到2003年已达工业化国家贸易总额的2%。由于网上“钱”景无限,众多现代企业都把发展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作为一种潜力巨大的新型商务模式加以开发。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是企业制定经营策略特别是制定营销策略的起点和基础。面对电子商务这种特殊的消费形式,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表现得更加复杂和微妙,直接影响电子商务的经营效果和发展空间。深入研究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对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具有重要意义。

1.电子商务中消费心理的变化趋势和特征

营销发生变革的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者。随着市场由卖方垄断向买方垄断转化,消费者主导的时代已经来临,面对更为丰富的商品选择,消费者心理与以往相比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这些特点和趋势在电子商务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1.1追求文化品位的消费心理

消费动机的形成受制于一定的文化和社会传统,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选择不同的生活方式与产品。美国著名未来学家约翰·纳斯比特夫妇在《2000年大趋势》一书中认为,人们将来用的是瑞典的伊基(IKEA)家具,吃的是美国的麦当劳、汉堡包和日本的寿司,喝的是意大利卡普契诺咖啡,穿的是美国的贝纳通,听的是英国和美国的摇滚乐,开的是韩国的现代牌汽车。尽管这些描写或许一时还不能为所有的人理解和接受,但无疑在互联网时代,文化的全球性和地方性并存,文化的多样性带来消费品位的强烈融合,人们的消费观念受到强烈的冲击,尤其青年人对以文化为导向的产品有着强烈的购买动机,而电子商务恰恰能满足这一需求。

1.2追求个性化的消费心理

消费品市场发展到今天,多数产品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极为丰富,消费者能够以个人心理愿望为基础挑选和购买商品或服务。现代消费者往往富于想象力、渴望变化、喜欢创新、有强烈的好奇心,对个性化消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所选择的已不再单是商品的实用价值,更要与众不同,充分体现个体的自身价值,这已成为他们消费的首要标准。可见,个性化消费已成为现代消费的主流。

1.3追求自主、独立的消费心理

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分化和专业化的趋势下,消费者购买的风险感随选择的增多而上升,而且对传统的单项的“填鸭式”“病毒式”营销感到厌倦和不信任。在对大件耐用消费品的购买上表现得尤其突出,消费者往往主动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获取与商品有关的信息并进行分析比较。他们从中可以获取心理上的平衡以减轻风险感,增强对产品的信任和心理满意度。

1.4追求表现自我的消费心理

网上购物是出自个人消费意向的积极的行动,统称会花费较多的时间到网上的虚拟商店浏览、比较和选择。独特的购物环境和与传统交易过程截然不同的购买方式会引起消费者的好奇、超脱和个人情感变化。这样,消费者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向商家提出挑战,以自我为中心,根据自己的想法行事,在消费中充分表现自我。

1.5追求方便、快捷的消费心理

对于惜时如金的现代人来说,在购物中即时、便利、随手显得更为重要。传统的商品选择过程短则几分钟,长则几小时,再加上往返路途的时间,消耗了消费者大量的时间、精力,而网上购物弥补了这个缺陷。2001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调查数据表明,基于节省时间进行网络购物的人数占网上消费总人数的49.29%。

1.6追求躲避干扰的消费心理

现代消费者更加注重精神的愉悦、个性的实现、情感的满足等高层次的需要满足,希望在购物中能随便看、随便选,保持心理状态的轻松、自由,最大程度的得到自尊心理的满足。但店铺式购物中商家提供的销售服务却常常对消费者构成干扰和妨碍,有时过于热情的服务甚至吓跑了消费者。

2.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因素分析

虽然网上购物具有形式方便、信息快捷、节省时间等诸多优势,但是目前消费者对网上消费仍然有一定程度的担忧,使之对这种新的购物方式敬而远之,严重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些心理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传统购物观念受到束缚

长期以来消费者形成的“眼看、手摸、耳听”的传统购物习惯在网上受到束缚;网上消费不能满足消费者的某些特定心理,网上购物很难满足消费者的个人社交动机。

2.2价格预期心理得不到满足

据统计,消费者对网上商品的预期心理比商场的价格便宜20%~30%,而目前网上商品仅比商场便宜4%~10%,加上配送费用,消费者所享受到的价格优惠是有限的。另外,由于电信行业的长期垄断,我国的电信费和网络使用费较高,高额的交易使消费者对网上购物可望而不可及。2.3个人隐私权受到威胁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家不仅要抢夺已有的客户,还要挖掘潜在的客户,而现有技术不能保障网上购物的安全性、保密性。隐私权不能得到保障,使许多消费者不愿参与网上购物。

2.4对网上支付机制缺乏信任感

现阶段,电子商务缺乏网上有效的支付手段和信用体系,在支付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和信用卡密码可能会被窃取盗用,有时还会遇到虚假订单,没有订货却被要求支付货款或返还货款,使消费者望而生畏。

2.5对虚拟的购物环境缺乏安全感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所有的企业在网上均表现为网址和虚拟环境,网络商店很容易建立,也容易作假,使消费者心存疑虑。另外,互联网是一个开放和自由的系统,目前仍缺乏适当的法律和其它规范手段,如果发生网上纠纷,消费者的权益不能获得足够的保障。

2.6对低效配送缺乏保障感

我国现在还缺乏一个高效成熟的社会配送体系,商品配送周期长、费用高、准确率低。我国仓库周转率仅为发达国家的30%,而差错率几乎是发达国家的3倍。低效的物流配送体系离顾客的实际要求相距甚远,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3.电子商务中现代企业的应对策略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特殊心理给企业的经营理念带来了新的挑战,商家必须摆脱以往传统的经营思维局限,在营销策略、方式、手段上有所突破,建立一套适合电子商务的运作机制。

3.1产品定制化

现代消费者对商品普遍求新、求美、求奇,渴望个性化消费。现代企业开展网络营销时,要充分发挥Internet的优势,根据消费者的不同特征划分不同的目标市场,满足消费者的个性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海尔在我国率先推出的B2B2C全球定制模式,可以按照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消费特点,进行个性化的产品生产,目前可以提供9000多个基本型号和20000多个功能模块供消费者选择。用海尔首席执行官张瑞敏的话说就是“如果你要一个三角型的冰箱,我们也可以满足您的需求”。在短短一个月时间里,海尔就拿到100多万台定制冰箱的订单,说明产品定制化的时代已经到来。

3.2价格柔性化

只有实现价格优惠、价格公开,才能促使网络客户进行网上购物的尝试并做出购买决定。随着市场垄断性的弱化,价格垄断已被打破,这就要求企业选择定价策略时必须加强灵活性,建立柔性价格体系。一是自动调价体系,即根据季节、市场需求变化和同类商品价格等因素进行价格的灵活调整;二是智慧型议价系统,即允许消费者在网上直接与商家协商价格。

3.3营销互动化

电子商务区别于传统营销的最显著特点就是网络的互动性,满足消费者自主、独立的购物心理。网络上的互动式营销,至少要做到两点:一是对消费者信息需求的即时反馈。如果在几分钟内得不到答复,商家可能就会失去这个客户。二是在顾客阅读了在线信息后,企业必须及时提供反馈信息的方式,以便与之建立联系。而且允许顾客选择其感兴趣的信息,并且可以修改上面的内容。

3.4配送社会化

对于企业来说,进行网络营销就要保证商品在最短的时间内由最近的分销网点送到消费者手中,这必须要靠现代化的物流配送体系来完成。像海尔已建成以订单信息流为中心,全球供应链资源网络、全球用户资源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网络为支撑的现代物流体系。海尔现在完成客户化定制订单只需10天时间,而一般企业至少需要36天。海尔在国内已建成42个配送中心,每天可将50000多台定制产品配送到1550个海尔专卖店和9000多个营销点。在中心城市实现8小时配送到位,辐射区域内24小时,全国4天以内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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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信息权的理论基础及内涵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经济学分析

消费者信息权之所以特别重要,并需要由法律着力予以保护,是因为它有着深刻的经济原因。用信息经济学理论可以更好地对信息权加以分析。信息经济学一词源于1959年马尔萨克的《信息经济学评论》。美国经济学家G·斯蒂格勒、阿罗等人将信息经济学描述为研究信息是如何作用和影响经济行为和企业管理的一门科学。其中,完全信息、不完全信息及非对称信息是构成信息经济学基础理论的重要概念。完全信息是指市场参加者所能获得的某种经济环境状态的全部信息。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这只能是一种假设。不完全信息是指市场参加者在经济生活中所获得的部分信息。在有些经济领域中,市场参加者的一方甚至无法获得另一方行动的信息,更不用说完全信息。观测、监督信息的成本高昂时,就会产生“非对称信息”。非对称信息是指相互对应的市场参加者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相关市场信息。信息拥有量的差别导致信息优势者和信息劣势者的产生。非对称信息的产生使具有信息优势的市场参加者很自然地取得了比那些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更为有利的地位。当市场活动中非对称信息情况发生时,就产生了两种结果,即:一是信息优势者的败德行为的产生。信息优势者(如生产者、销售者)不愿意承担来自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备性,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置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信息。二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被迫面临“不利选择”,处于对己不利的位置上,不得不承担双方交易的全部风险。比如在商品市场、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是不利选择的根本原因,而基于产品质量不确定基础上的市场信息差别是不利选择的直接诱导因素。当市场商品以不同质量进行交换时,买卖双方都将以同样方式按产品质量将产品进行分类,但只有卖主了解其所销售的每个单位产品的具体质,而买方确定每个最多只能了解这类产品质量的大概。由于没有其它方式使买方确定每个单位产品的具体质量,低质量产品往往伴随着优质产品一起销售。在这样的市场中进行选择,对消费者是不利的。一方面使消费者难以实现科学决策和利益目标,同时也破坏了市场均衡发展,导致了市场经济运行的低效率。

经济利益是影响立法的最关键因素之一,同时,经济交换几乎完全是由法律来强制调节和保障。把非对称信息放在法律层面来理解时,就会发现出有两个层次的非对称状态:第一缘于不完全信息、信息的成本和社会专业化的客观存在而产生的,它是信息的客观存在方式。其中属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主要包括:经营者、销售者、新闻媒介、专家、信息机构等。为了保护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市场参加者,法律规定,信息优势者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了经营者负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第二缘于信息优势者的败德行为或疏忽大意。由于一些信息优势者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故意或疏忽大意向信息劣势者提供虚假、遗漏、过时或引人误解的信息,由此便造成了更深一层次的不公平合理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使信息劣势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并严重干扰了信息传递渠道,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大为降低,甚至失效。所以法律应高举正义公平之剑,禁止信息优势者的败德行为。

(二)消费者信息权的内涵

消费者信息权一项有别于人身权、财产权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权利的中心内容是利益。信息权不同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人身权,它是工业化、信息化时代逐渐认识并加以保护的法定权利。它既不是财产权,也不是人身权,而是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

信息权含有人格权的基本属性,但是人格权是以非财产性为指点的,而信息权都因信息具有财产性而兼有财产权的某些属性。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以财产收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信息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同时信息在其开发、使用、提供上都花费一定的代价,耗费一定的成本。这样,信息一旦被有目的地积累并有效地加以利用,就会产生极大的经济效益,直接体现为以一定价值在市场上交易的商品。

信息权具有自己的特点。其一,权利客体的特殊性。信息权的客体是信息,是一种无体物。信息有物质载体,但它并非指这些物质载体本身,而是指从这些物质载体中体现出的内涵。其二,内容的双重性。信息权在内容上既含人格权的属性,又有财产权的属性,包括两方面的权利。其三,范围的多样性。如何实现信息权,其要求的内容多种多样,规定不一。其四,信息权是一项法定的民事权利,要由法律来加以确认。这是信息权的重要特点。信息权尽管是客观存在的,但如果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也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所实际享有的权利,即使在受到侵害以后,也不能借助信息侵权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民法上的信息权的保护主体主要限于存在合理信赖关系,并处于明显劣势的一方当事人。

合同法上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或者他们之间处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这时,双方当事人已经由一种普通社会交往关系进入一种特殊的社会交往关系,他们之间存在合理的信赖,彼此应负注意义务,应及时、准确地提供自己所拥有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实质性的事项,即信息。如违反上义务,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因信息提供义务的违反而导致的合同不成立、无效或撤消后的缔约过失责任。但是由于信息提供方式的多样性和传播的广泛性,信息提供者和信息的接受、使用者之间很少发生直接的合同关系,如仅仅以这种依赖关系为前提,使因信息提供不当而造成损失的信息接受者、使用者取得法律上的救济,则会使法律显得过于严肃。此外,合同责任的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而无赔礼道歉,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也无精神损害的赔偿。从保护的范围和方式上看,侵权法可冲破合同关系的禁锢,更周全地保护信息社会中广泛的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民事责任应主要界定为侵权责任。

二、我国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不当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或不完全充分,从而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享用,或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后所应承担的责任。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具体规定信息提供不当的民事责任。为此,有人认为我国法律并未确定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既赋予了消费者享有信息权,那么这种权利遭受侵害时,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是顺理成章的,具体来说,经营者应承担的信息侵权民事责任可表现为:①因经营者提供不当信息,使消费者取得商品或服务不具备消费者所需要的必要的性能,消费者有权解除买卖关系或服务协议,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②因经营者提供不当信息,使消费者无法按用途使用所取得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适应信息;如果经营者逾期未提供,消费者同样有权解除买卖关系或服务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③因经营者提供不当信息,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消费信息侵权的特点。第一,它是经营者违反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导致这种责任的行为表现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提供的信息不充分或不真实,并不涉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缺陷。第三,这种责任的承担不要求一定发生人身财产的实际损害,只要影响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正当享用,就应承担责任。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侵犯消费者的获得信息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多种多样的。该法共列举了11条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侵犯消费者获取信息权的就有4类:假冒名牌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不当奖售行为;诋毁商誉的行为,使消费者很难获得真实的信息,使之难辩真伪或对诋毁信以为真。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使消费者遭受损失的,侵权者对于商品应负修理、更换、退货,对于服务负责退还服务费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三)广告法

《广告法》从广告的明晰性、真切性和可识别性的要求出发,对违反该要求的信息行为予以规制,并对几类特殊的商品广告如药品、烟草、食品、酒类、化妆品、专利等广告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该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为:凡虚假广告,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的设计、制作、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间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说明、警告义务。如违反了说明、警告义务引起消费者人身、财产上的损害便可构成了信息侵权、信息提供者便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中的信息侵权不是体现在产品上的有形瑕疵,而是表现对产品不充分、不及时、含糊其辞甚至虚假的信息传递。受害者可以以指出缺陷为由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突破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范围,直接以信息侵权为由向生产者、销售者甚至在产品使用中负责主管或指导的中间人提起侵权之诉。而且请求权的行使不以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为前提。由此可知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及赔偿范围远远超出了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赔偿范围。此外现行法上的物主要是有体物,因信息缺陷产生的损害是无法纳入产品责任法的。但实际上,由于信息缺陷所造成的损害,其严重性并不亚于有体物造成的损害。

三、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一)须有虚假、遗漏、过时、误导信息的发生、而且主要是信息提供义务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造成。

1、虚假信息。是指信息提供义务人公开提供的不存在的、捏造出来的信息。其特点为:①信息提供义务人公开提供该信息;②该公开的信息中有不真实成份。

2、遗漏信息。是信息提供义务人应公开而未予公开的信息。其特点为:①信息提供人有义务公开该遗漏的信息;②该信息会对决策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但却未予公开;③信息用户不知有此信息。

3、过时信息。是信息提供义务人没有及时公开法定应予公开的信息。有两层含义:其一是信息未在法定时间内公开;其二是信息提供义务人应在原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时,及时更改补充新的信息,以使信息用户获取当前真实有效的信息。

4、误导信息。是信息提供义务人提供的信息的公开表述半真半假或有语句的模糊歧义等,在后果上造成信息用户对该信息有多种理解或产生了与事实完全不同的理解。其特征为:①信息提供人公开了应予公开的事实;②该信息的表述语句半真半假或在理解上有模糊歧义;③该信息用户误认为它就是事实的全部。

(二)信息提供行为的违法性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损害了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从本质上讲是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无此条件,不能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违法;作为和不作为的违法;具体违法和广义违法。提供真实、全面、及时不引人误导的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它主要有在于法律所界定的主体范围内,即信息提供义务者与基于合理信赖并处于明显信息劣势的信息接受者和使用者之间。消费者与经营者、销售者之间则正是基于合理信赖而被纳入该主体范围之内。

(三)须有损害事实

在信息侵权中,受害者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

1、信息权受到侵害。信息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的,是有别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独立民事权利。信息权的享有者如信赖了不当的信息,影响对真实、全面、及时、不引人误解的信息享用,直接造成的损失就是对信息权的侵害而不需一定要发生人身或财产的损害。信息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一是为获取不当信息而付出的信息购买费和与该信息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二是直接因依赖该不当信息而延误的机会。但是对这种直接损失的赔偿,必须限定在合理预见范围之内。

2、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损害专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信息侵权造成的损害事实类似产品责任,具有受害人多、损害面广的特点。

信息权的损失是信息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至于受害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的存在,只是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不必是信息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事实上,在加害人的行为侵害受害人信息权的情况下,加害人的行为可能并没有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

(四)有因果关系

1、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受害者在依赖了不当信息后使其意志部分不自由,所做的行为与结果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信息的接受、使用者实施的行为是其自主决断的结果,并非基于第三人的强制,但其所做出的决定受到了第三因素的干扰和制约,即不当信息。在信息侵权中,信息接受、使用者正是因为依赖了虚假、遗漏、过时、误导的不当信息干扰了其做出做出科学决策的自由意志。应当满足三项前提:第一,信息的接受、使用者在作出决策前并不知该信息是虚假、遗漏、过时或误导的。第二,该不当信息成为信息接受、使用者体出决策的根据,即不当信息对做出决策起到了重要的、实质性的作用。第三,信息接受、使用者做出的决策产生于不当信息之后。

2、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建立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之基础上的,其中含有价值判断,即要使被告承担信息侵权之民事责任,不仅要证明原告事实上依赖了被告,而且这种信赖是合理的。

那么,“合理的信赖”判定标准主要有哪些呢?

第一,法律上推定的合理的信赖关系的存在。信息不对称的而产生的信息拥有量的差距,导致了信息优势者与劣势者的同时并存。法律为了保护弱者,维护意思自主和交易安全,推定他们之间有合理的信赖关系的存在。现代社会商品及服务种类繁多,构造复杂,其质量、价格等优劣与否,是否具有危害性是一般消费者无法全面、客观性地加以判断的。他们只难信息优势者所提供的信息而加以判断、选择并据此做出决策,有法律推定消费者与经营者、销售者等主体之间存在信赖关系,消费者时并不需要证明他与经营者、销售者之间有交易中的依赖关系存在,并且为了确保这种依赖关系,法律要求经营者、销售者等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可靠、详尽。

第二,依赖的内容应是合理的。①原告所依赖是被告对事实的陈述,而不是一般性见解或意向,这时,原告的依赖一般是合理的。②原告所依赖的事实必须是实质性,即其重要足以能够影响原告的决策。

在我国,由于人们信息意识的滞后性和立法、司法环节的缺陷,还没能给消费者信息权的民事责任予明确的界定和足够的关注。鉴于信息客观属性和目前立法的不完备性,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制出信息侵权的条文,同时在消保法中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单独规制。这样,既可弥补法规不周严、不全面、不系统的局限,又可以更加本质地、深刻地根据这一侵权现象,具体、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

参考文献:

1、《不正当竞争案例精选》工商出版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编著1996年7月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汪永清1993年11月

3、《产品质量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张光祥2000年9月

消费心理论文范文5

关键词:商品包装设计消费心理

商品包装是指用于盛装、包裹、捆扎货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商品包装可以分为内包装、中包装与外包装三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包装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它不仅具有保护商品,减少损耗,便于计量、购买、携带、运输与储存的作用,还具有装饰美化商品,刺激购买欲望,促销的作用。

商品包装已成为商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设计符合消费者心理需要则可以激发其购买欲望,因此,研究其与消费心理之间的联系已成为一种必然。

一、消费者购买行为

1.消费需要及动机

商品包装是商品的“无声推销员”,它最直接的目的是激发消费者进行购买。因此制定商品包装计划时首先考虑的就应该是这个目的。其次,即使消费者不准备购买此种商品,也应使他们通过对包装的第一印象,产生对该产品以及生产厂家的良好的印象。

消费者决定购买行为是在某种动机推动下进行的。人的行为一般都是由一定的主观原因即动机支配进行,而动机又与需要密切相关,动机是在一定条件下需要的体现,是由人的需要转化而来。换言之,人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才采取某种行为的,消费者到商店购买某种商品是因为他们需要这种商品。

动机是由需要转化而来的,但是人的需要不一定全都能转化为推动人产生行为的动机。推动人产生动机的需要往往是没有得到满足的需要,换言之,其往往因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缺失感,继而以愿望的形式被人们感知到。例如,很多人都希望自己健康,但是如果没有养生保健类产品的出现,这种愿望就无法推动人们去购买养生保健品的行为,而仅仅以愿望的形式存在于心中。只有当现实中具备了实现愿望的条件,并且通过广告宣传,使消费者了解到有满足自己愿望的产品后,消费者才会产生相应的购买行为。只有这时,需要才真正转化为动机,成为人购买行为的动力。

不同的存在不同的需要,人的需要也有层次差别,很多心理学家对此做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

他将人的需要划分为五个层次:

(1)生理需要。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是人类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种族繁衍而产生的低级需要,如衣、食、住、行、性等;

(2)安全需要。包括有秩序、稳定性、安全感等内容,如人身安全、职业安全等;

(3)归属与爱的需要(或社交需要)。追求与他人交往,给他人爱,也希望被别人爱的需要,如友谊、归属感等;

(4)尊重的需要。对荣誉的需要,如地位、权威等;

(5)自我实现的需要。希望自己潜在能力得以实现,并获得自我满足的需要,如成就感等。

其中自我实现需要包括对自己成长、发展的需要,发挥自己才能的需要等等。在现实社会中,在满足了基本的生活、生存需要后,消费者购买商品,一方面是为了使用,另一方面还要借此显示自己的地位、教养、鉴赏力、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等等。因此在进行不同商品的包装设计定位时,应对消费者的需要和动机类型作调查研究,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设计。

2.购买行为特征

购买行为是消费者为满足某种需要而发生的购买商品的一切活动,是消费者心理的外在表现,心理因素则是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制约因素和动力。

消费者在购买行为中主要体现出以下特征:

(1)消费者购买行为中具有满足多种需要的特点。例如,购买烟、酒、菜、奶粉、服装、鞋帽等物,基本上是为了满足充饥、营养、保温等生理需要,但也不排除其中有满足心理需要的成分,如对不同包装、不同价位产品的取舍。而对书籍等产品的购买则是为了满足其心理需要或精神需要。

(2)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时是由一种动机支配的,有时是由多种复杂动机综合支配的,这些动机综合在一起构成购买行为体系。满足精神、社会需要的动机常常与满足生理、物质需要的动机相伴产生。例如,经济收入较低的消费群体往往更加看重商品的实用价值,对商品的要求是价廉物美。而经济收入丰厚的消费行为往往讲究商品包装品质。这部分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就相当复杂了,是生理、物质需要与精神、社会需要交织在一起,其中精神、社会需要占了主导地位。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的需要不断变化,在确立包装设计的目标和定位时,就应多从满足目标顾客的社会生活和精神需要作为着眼点。

(3)消费者的需要是由低级的生理需要得到基本满足后向高级的精神、社会需要发展的。但是高级的精神、社会需要不会自发产生,而是在社会现实环境和市场发展规律的影响后才能形成。消费者高级需要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包装设计的指导和影响,即消费者购买动机受商品包装引导。例如,矿泉水的包装设计,如果只宣传解渴的作用而忽视其安全性、水中所含人体需要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以及卫生健康的介绍,效果估计不会很好。因为现代消费者对饮用水的需要不仅为了解渴,而且还需补充人体内所需的物质元素。所以设计时应主要体现其原料来源,以及保证饮用安全健康等。这样,消费者才会被打动,才会按照包装的指导进行购买,从而满足人们生理和精神上的需要和追求。

我们要清楚的是,只有了解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特征及规律,才能使包装引导、指导消费的作用得到体现。

二、商品包装的心理功能

1.刺激功能。商品包装是商品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消费者在选购商品过程中首先看到的那一部分。因此,商品的包装与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有着密切的关系。造型独特、新颖、精美的包装,可以引起消费者的浓厚兴趣,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情趣和欲望。

2.宣传功能。包装上的色彩和介绍生产厂家、使用说明等有关资料,恰恰构成了商品广告的一种形式,起到了宣传产品形象的作用,便于消费者比较、选择与购买。

3.享受功能。设计精美、富有时代感与艺术魅力的包装,不仅烘托出商品的价值,而且美化了商品,提高了商品的外观价值,给消费者以美感与享受。一些审美观念较强的消费者往往为精美的包装所吸引而购买商品。

三、商品包装设计中的心理策略

1.能引起人们的注意是增强包装效果的首位因素

“注意”是心理认识活动过程的一种特征,是人对所认知事物的指向和集中。人们无论在知觉、记忆或思维时都会表现出注意的特征。心理学研究分析,一件包装设计要想使消费者注意并能理解、领会并形成巩固的记忆,是和作用于人的眼、耳等感觉器官的包装中的文字、色彩、图形以及声音等条件的独特性分不开的。

在人们的视觉认知过程中,不是被动接受客观事物的刺激作用,而是在客观事物和人的主观心理因素相互作用下进行的。商品包装的文、图、色及造型形态,对消费者来说都是一种视觉元素,而这些元素必须具备一定的个性特征才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2.情感与联想

设计师对包装做到醒目并不太困难,但要做到与众不同,又能体现出商品文化内涵则是设计过程中最为关键的。

在商品包装设计的诸多元素中,色彩的视觉冲击力最强。商品包装所使用的色彩,会使消费者产生联想,诱发各种情感,使购买心理发生变化。但要注意的是,使用色彩来激发人的情感时也应遵循一定的规律。心理学研究认为,在设计食品包装时,要少用蓝色、绿色、紫色等,而尽量多的使用橙色、桔红色等使人联想到丰收、成熟的色彩,从而引起顾客的食欲促使购买的行动。消费者购买滋补类产品时,大多会对大面积暖色调包装的商品感到满意,而对洗洁用品则对冷色调包装比较感兴趣。

商品的包装还要考虑与商品的市场定位、等级、价值、成本相匹配。消费者普遍认为包装的好坏反映了产品的质量与形象,但也要注意避免过度包装,以免消费者产生华而不实、上当受骗的感觉。这就是商品包装作用于消费者心理的效果。

3.成功的商品包装还应当使消费者“过目不忘”

心理学认为记忆是人对过去经历过的事物的重现,记忆是心理认识过程的重要环节,基本过程包括识记、保持、回忆和再认。其中,识记和保持是前提,回忆和再认是结果,只有识记、保持牢固,回忆和再认才能实现。

因此,商品包装设计要想让消费者牢记,就必须体现商品鲜明的个性特性,拥有简洁明了的文字、图像,同时还要反映商品文化特色和现代消费时尚。

综上所述,人的心理活动是极其微妙的,也是难以琢磨的,人们往往凭自己的印象购买商品。对消费者的心理测试表明,美丽与丑陋,高雅与粗俗,关注与排斥,这些心理上的情感,不仅男女老幼各不相同,也因国家、地区和个人的偏爱而有很大的差异。所以,一个看似简单的商品包装渗透了消费心理学的理论基础。

不断地分析目标顾客的心理需要,在此基础上建立不同消费者购买行为模式,才能准确地摸索到商品包装与消费者心理的关系,从而提高包装设计的效果,激起消费者产生购买商品的欲望。

参考文献:

[1]李丁.消费心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消费心理论文范文6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电子商务专业

摘要: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观念随之改变。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为企业营销带来了新的契机,也向传统的企业营销方式提出了新挑战。本文以大学生消费心理与行为理论为基础,通过对电子商务中的大学生消费的特征和心理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探讨现代企业面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大学生网络消费心理的特征,应该制定怎样的营销策略以应对他们的这种心理特征,以突破传统的经营思维模式的局限。

电子商务是基于国际互联网环境中的 B/S 架构开发出来的一种应用方式。在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中,买卖双方可以互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务活动,可以全程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在线电子支付等商贸环节。电子商务将国际互联网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引入到商贸领域,对商业运作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同时也被各行业广泛运用。相对于传统商业模式,电子商务优势明显,因此众多现代企业都基于 B2C 模式开发电子商务平台提高企业的运行效率。而企业在制定产品最终价格时,除了考虑成本、利润等客观因素外,还有一个因素不可忽略,即定价策略中的心理因素。

在电子商务这种彼此互不见面的特殊消费环境中,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充满不确定性,其表现更为复杂和微妙,商家对于消费者心理状态的把握更加困难,而这种心理变化会直接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经营效果和发展空间。因此,研究电子商务中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对企业良好地应用电子商务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特征

改革开放使得产品种类和形式日趋多样化,消费者可挑选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因此市场也由最初产品匮乏的卖方市场向消费者掌握主动的买方市场转化。在消费者主导市场的时代,消费者的消费心理与卖方市场相比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在电子商务模式中这些特点和趋势表现得更为突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 追求便捷。现代社会将人们的生活节奏变快,对于快节奏生活的现代人来说,需要一种方便、快捷的购物模式,而传统的购物模式通常需要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到达购物场所、挑选购买产品,整个过程繁琐、复杂、耗时长,再加上往返路途上的时间,通常会消耗掉消费者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上购物恰好可以弥补这个缺陷,其方便、快捷、高效、24 小时不间断服务等特征符合现代人的消费心理。

追求物美价廉。在买方市场中,消费者对于产品的选择余地变大,因而价格就成为消费者较为敏感的因素之一。互联网上的网店相对于传统商店而言,可以让消费者通过网页轻松地浏览商品、比较不同卖家的商品,更为重要的是,电子商务模式提供了企业直接面对消费者的平台,这样省去了中间商环节的网上直销模式可以节省成本,最终降低产品价格,因而,电子商务模式可以满足消费者选择价廉物美产品的心理需要。

追求个性化。买方市场中消费品无论在数量上还是种类上都极为丰富,现代消费者特别是年轻消费者往往想象力丰富、喜欢展示自我个性,通常希望企业生产的产品能够独一无二,这种心理对个性化消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费者已经不再是单一的只看商品的实用价值,而更重要的是看商品是否与众不同,是否能充分体现个体的特性,这也已成为消费者消费的一项重要指标。

追求独立思考。在消费品种类及数量急速增长的现代社会,随着消费者选择范围的扩大,消费者独立思考的意识也在加强。面对传统模式下商家的各种宣传消费者会产生强烈的不信任感,消费者通常会主动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获取产品信息并进行分析比较。消费者会从自身分析比较的过程中获取心理上的平衡,从而降低购买产品特别是贵重产品的风险感,增强购物过程中的心理满意度。

追求表现自我。电子商务购物环境中往往消费者会占据主导地位,通常消费者会花费较多的时间到虚拟网店中浏览、对比并选择产品。在买卖双方彼此看不到对方的购物环境中,消费者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完全按照自己的方式、想法行事,这种思想会使得消费者在电子商务购物模式中表现自我的心理体现的愈加明显。

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因素分析

虽然电子商务的网购模式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等诸多优势,但是目前仍有大量消费者基于对互联网环境的不信任,进而对网上消费产生怀疑,对电子商务模式敬而远之,这会严重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的这些心理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传统购物方式已深入人心。消费者在传统购物模式中已经习惯 眼看、手摸、耳听 的方式,这种方式与网上购物环境中通过图片、文字、视频、影音等方法了解产品是截然不同的。网购平台不能满足消费者手摸、眼看的特定心理,而习惯了传统购物模式特性的消费者往往会因此对电子商务产生怀疑和顾虑。

价格达不到消费者预期。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通常期望能够得到质量相同但价格比传统商场中低很多的产品,据统计显示,目前的网上商品仅比商场中便宜 4%- 10%,再加上网购环节中的物流、配送费用,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实际享受到的价格优惠是十分有限的。价格上达不到消费者预期会使部分消费者宁可多花时间和精力采用传统购物模式,也不愿选择电子商务模式。

配送体系效率较低。电子商务模式中有形产品的运输无法通过互联网直接实现,必须借助物流配送体系才能完成,因此,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我国商品的配送存在周期长、费用高、效率低等问题。数据显示我国仓库周转率仅为发达国家的三分之一,而差错率却近乎于发达国家的三倍。低效的物流配送体系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感知,进而导致部分消费者不愿接触电子商务。

小结

电子商务为消费者带来了方便、高效、快捷的购物方式,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表现出的消费心理给企业传统的经营理念带来了新的挑战,商家必须适应消费者新的心理特征和变化,了解消费者的心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建立适合企业自身需要的电子商务运作机制,只有如此,企业才能在电子商务运作模式下获益。

参考文献:

[1]樊春阳,葛新旗。基于消费心理学的企业营销策略浅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5,(27)

[2]江霞,谌洪茂。电子商务环境下客户消费行为分析与营销策略优化[J].中国商贸,20XX,(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