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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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经济纠纷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1

关键词:借贷纠纷;借贷风险;借贷主体;借贷协议;借贷担保

本文为2014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10354002)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月26日

一、引言

温州是我国民间借贷最活跃的地区,也曾是我国民间借贷违约率非常低的区域,然而近年来,其民间借贷纠纷却呈持续快速增长的趋势。2009年,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数为4,051件,2010年、2011年与2012年分别增长了86.2%、59.8%与61.4%,经过3年的快速增长,2012年的纠纷数达19,446件,竟是2009年的4.8倍。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的大量爆发?这一问题值得探讨。

一个事件的产生必定有内因与外因。目前,国内学者对民间借贷纠纷产生原因的探讨,主要聚焦于外部成因。陈成建(2009)认为道德、法律和经济风险集聚是引起民间借贷纠纷爆发的原因;黄书名(2012)认为主要原因是借贷利率与政策利率脱节、国家金融监管缺位和银行中介功能弱化;曹(2014)则从特征因素、经济因素、金融监管机制因素、资本特性因素、民众法律意识因素五个方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进行成因分析。我们认为,尽管法律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经济环境变化等客观外在原因非常重要,但引起民间借贷纠纷爆发的内在成因也是不可忽视的,甚至更为重要。

本文试图以我们对温州民间借贷纠纷的调查,尤其是对温州瑞安市的实地调查与案例分析为基础,充分探讨温州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内在原因。之所以选择瑞安作为调研重点,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经济上具有典型性,瑞安市是温州模式的重要发祥地,其人口占温州市的15%,年产值占比为16%;第二,民间借贷及其纠纷发生上具有代表性,因为其民间借贷纠纷对温州全市的占比较高,相对于温州全市的情况,2009年的瑞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为28%,涉案标的额占比更是高达34%;第三,与温州全市的情况基本相同,近年来瑞安民间借贷纠纷也呈持续快速增长之势,2012年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达3,927件,是2009年的3.5倍。本文结构如下:第二部分分析瑞安民间借贷纠纷的现状及变化特征,第三部分结合案例探讨温州民间借贷纠纷的内在成因,第四部分是结论。

二、瑞安民间借贷纠纷现状及变化特征

借贷主体、借贷利息、借款数额、借贷期限等是研究民间借贷行为的核心要素。我们以这几个核心要素的信息掌握为重点,从以下三个层面开展调查:第一,到瑞安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若干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实地调查,获取核心要素的样本数据;第二,拜访瑞安市人民法院,搜集瑞安市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总体数据,以及200余例纠纷案例的样本数据和其他信息;第三,实地抽样调查瑞安当地的众多普通借贷者,了解借贷动机及其对借贷纠纷成因的主观认识等。在下文分析中,总量分析的对象是总体数据,而各类特征分析的对象是样本数据。

(一)总体状况及其变化特征。近年来,瑞安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案标的额也呈持续上升之势。2008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仅812件,涉案标的额为1.77亿元;而自2009年起,纠纷案件数量及标的额呈快速增长趋势,2012年到达最高峰,纠纷案件为3,927件、标的额高达34.69亿元,分别为2008年的4.8倍和19.6倍。2013年纠纷数量开始减少,2014年出现明显下降,纠纷数仅为2012年的1/3。从纠纷案件的总体变化来看,大致呈现出以下特征:

1、借贷纠纷案一度成为民商事案的主体。近年来,瑞安民间借贷纠纷案占所有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不断大幅上升,一度成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自2010年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民商事案件总量的占比超过1/3(2014年除外),2012年和2013年的占比更是高达40%,2014年的纠纷数量有所减少,所占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也随之下降。

2、借贷纠纷案平均标的额呈明显上升之势。瑞安民间借贷纠纷的平均涉案标的额总体上呈现不断上升之势。2008年,纠纷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21.8万元/件;到2014年,达到了111.4万元/件,为2008年的5.11倍。

3、纠纷当事人分布渐趋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大致包括家庭及个人(下文简称个人)、中小企业和民间金融机构。早些年,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熟人圈里,借贷纠纷当事人自然也主要是个人与个人。然而,随着民间借贷逐步从熟人圈走向民营企业主、典当担保及小额贷款公司等陌生人圈里,借贷纠纷当事人的分布也逐步走向多元化。调查发现,尽管个人之间的纠纷依然占多数,但个人与企业、个人与民间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与民间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数量呈快速增加之势,其中尤以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纠纷数量增长最快,从2008年的18件增加到2014年的298件,年均增长60%。此外,发生借贷纠纷企业的行业分布很广,既涉及加工与贸易行业、服务业,也包括制鞋、模具、机械等制造业。其中,出现借贷纠纷频度最高的是房地产、投资咨询和融资管理等行业企业。

(二)调查样本及其纠纷特征分析。为梳理瑞安民间借贷纠纷的变化特征,我们以从人民法院获取的调查样本为主要对象进行分析。这些样本为来自瑞安人民法院的近4年的200余件纠纷案例,我们从中选取其信息能够满足研究需要的166件纠纷案例。按年度划分案例,2011~2014年的数量分别为47、44件、40件和35件。

在下文的特征分析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纠纷案由、单笔借款金额、纠纷贷款流向等基本特征,以及借贷的合法性、纠纷的群体性、纠纷的调解难度等深度特征。鉴于保护个人隐私的需要,下文中凡涉及借贷者个人信息的均予以回避。

1、纠纷案由。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借款方还款违约导致的纠纷,约占40%。纠纷往往缘于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方未归还本息,贷方多次催讨无果,故向法院。调查案例中,一种情况是借款方仅支付前两个月的利息,之后故意违约不还本息;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但因经营不佳失去还款能力。

第二类是因双方对借贷约定不规范或者认识不一致引起的纠纷,约占50%。纠纷往往源于借贷双方在合同(欠条,甚至口头约定)中未明确约定借贷利息、还款期限和借贷担保等,双方认定的借贷事实不同。如借贷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但事后借方推说利率过高,只愿支付2%;又如借贷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方由此拖欠本金利息,从而引发民间借贷纠纷。

第三类是因非法吸存、集资诈骗产生的借贷纠纷。数量占比虽小,但牵连广,往往会出现数个原告同一公司或个人,导致纠纷的调解难度大大增加。

2、单笔借款金额。单笔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小者仅有3至4万元,大者可达500万元以上。从分析样本来看,瑞安民间借贷纠纷的单笔借款金额近年来总体呈不断上升之势,从2011到2014年,纠纷从单笔50万元以下为主逐步转向以单笔50万元以上为主,100万元以上的大额借款纠纷日益增多。进一步分析还发现,300万元以上的借贷纠纷案例以集资诈骗为主,且每个案件的单笔借款金额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3、纠纷贷款流向。从纠纷的资金流向来看,近年来从以生活消费为主转变为以经营融资为主的特征变化非常明显。总体上,贷款资金流入生活消费的借贷,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是最小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借贷者关系亲近,信息较为对称,借款双方对借贷事实的争议较小。相反,贷款资金用于经营融资及临时周转就容易发生纠纷,近4年该类纠纷占总纠纷数的68%,其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生产经营或投机失败、周转资金链断裂。

4、非法借贷涉及面广。近年来,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等非法借贷行为不断发生,非法借贷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加,借贷纠纷的涉及面也越来越广。如,2011年包某某对外宣称二手车抵押业务利润可观,以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或以共同经营为由向陈某某等14名民众集资款项共达1,418万元,用于高利放贷和经营二手车抵押借款生意,后因放出的高利贷无法及时收回,二手车抵押借款生意亏损,资金链断裂,导致1,300多万元借款无法归还而产生纠纷。

5、借贷纠纷日趋复杂化。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纠纷当事人的人数有增加趋势。自2011年起,纠纷当事人不再是原告与被告两个单一主体,而是逐渐向多个纠纷主体转变。经常出现一名原告多名被告,或多名原告一名被告等现象。此外,因多重借贷的发生,甚至出现了错综复杂的纠纷关系,同一个当事人可能既是原告又是被告。

6、纠纷调解难度日益加大。近年来,瑞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难度日益加大,案件审理或者调解时间也逐渐拉长。究其原因,我们发现:一是当事人的出庭率低,80%的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拒不出庭,部分被告甚至下落不明致使传票无法送达;二是部分被告对借据上签字的真实性或借据的形成时间不予认可,需提起第三方鉴定,颇为费时;三是部分担保人被告否认自身的担保义务或担保期限等。

三、温州民间借贷纠纷内在成因分析

一般认为,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相比,民间借贷最为显著的差异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借贷主体关系可能较近、协议方式简便、利率较高、担保形式灵活等。这些特点是民间借贷普遍存在并迅速发展的原因,但也为借贷纠纷的发生埋下了不小的隐患。下文我们将利用166个法院案例样本,结合实地调查获取的信息,进一步探讨温州民间借贷纠纷的内在成因。

(一)纠纷案例的内部特征分析。对获取的166个法院案例样本,我们从借贷主体间的亲疏关系、借贷协议的规范程度与借贷担保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考察。分析2011至2014年的案例发现,借贷主体关系较为亲近的数量仅占纠纷案例总数的13.3%,且比例波动小;借贷协议很不规范,仅仅为“口头协议”的纠纷占纠纷总数的4.8%,比例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借贷协议中有担保形式的纠纷仅占纠纷总数的36.1%,这一比例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二)借贷主体的亲疏关系。瑞安民间借贷行为主要发生在关系比较亲近的人之间,比例大约在80%以上,但关系亲近的借贷主体占纠纷发生的比例仅为13.3%。如果按照上述80%的比例推算,2011~2014年关系疏远的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的概率,为关系比较亲近的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概率的26倍。由此可见,借贷主体的亲疏程度直接影响借贷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2

【关键词】民间金融;农村金融;规范

一、民间金融概述

关于什么是民间金融,理论界有多种说法。国外学者多将其界定为“非正规金融(informalfinance)”,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姜旭朝认为,民间金融,就是为了民间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经济成分的资金活动。按照这个定义,在西方国家金融系统中居主体地位的是民间金融,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合。李丹红在《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与重点改革政策》一文中认为民间金融的概念是相对于国有的概念而言的,而民间金融就是相对于国有金融而言的一种金融形式,但是最终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定义没有一个确切的解释和说明。郑震龙在《我国民间金融利率的决定与绩效》中认为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官方正式金融而言自发形成的民间信用,这个界定将一种有形的组织形式说成是一种信用,可见也是不准确的。张惠中在《民间金融新论》中认为民间金融是指那些较为分散、缺乏组织性和连续性、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特别是在中小企业)之间、企业与居民户之间的各种投资和资金借贷活动,它是相对于正规金融(受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保护、规范和政府严密监管的合法的金融交易关系的总和,其中包括经政府审批设立并接受监管的不受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等民营金融机构从事的合法金融活动)的一个概念。吉利斯认为,民间金融是指未纳入国家金融管理体系的非正规金融组织。该定义对民间金融的界定以是否纳入了国家的金融管理体系为标准,明确了民间金融的非监管性。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问题。许多金融组织获得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审批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但并未纳入国家金融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之下,将其归入民间金融显然不合理。央行认为,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随着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农户借款构成的多元化,民间金融成为农户借款的主要来源,民间金融的广泛存在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使民间金融呈现出一些新变化。

1、民间借贷的利率失控。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管制,由双方交易人自由协商,虽然符合市场机制的导向,但是由于其逐渐由无息、低息向高息发展,利率水平大致在10%及以上,已经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甚至是银行利率的一倍到几倍。尽管国家明令禁止高息借贷,但由于民间金融市场的半地下化,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潜在性。

2、农村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民间金融组织中的民间借贷多建立在一种乡土熟人社会上,人们之间的借款借贷方式或者口头约定或者简单的履行,债权人出于情面不好意思索取必要的证明收据或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息而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致使债权人不能按期收回资金或根本无法收回资金,引发债权债务纠纷。

3、农村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增加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民间金融长期游离于国家的金融监管之外,使存款者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且民间金融大部分都是在乡村邻里、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的,资金规模往往较小,信用度极其有限,其演发的高利贷行为增加了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它使大量的农户手上闲散资金流通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行,冲击了国家的货币政策。

三、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的农村民间金融既没有完善的法律保护,也没有到位的法律监管。这种法律监管呈现弱势状态,是一种半虚置的监管,法律未能对农村民间金融起到应有的规范作用。所以对于建立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现列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相关保险制度和贷款抵押担保机制,避免经济纠纷的产生。保险公司可以开办贷款担保业务,使担保形式正式和规范化,化解农村民间金融的服务风险;在担保机制上,放宽对农户担保品的限制,扩充贷款担保物的范围,比如解决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将农户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等作为附条件的担保物,防范农村信贷的道德风险,保障和稳定农村市场的安全。

第二,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到国家金融监管中来,明确认可合理的应予以肯定的民间金融形式。转变正式金融一统农村金融的设想,引导民间金融资金从“地下”转入“地上”,有条件允许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发挥民间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补充作用;确定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措施,避免大量的金融资金体外循环;并对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财务制度、经营业务范围、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分别制定出标准明确的法规和监管制度。

最后,还应当提高农民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针对我国农民文化素质水平低、金融知识缺乏的现状,应正确引导其认识民间金融,减少现实交易中的危害。

参考文献:

[1]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8.

[2]李丹红.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现状与重点改革政策[J],金融研究,2000(5).

[3]郑震龙.我国民间金融利率的决定与绩效[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1(5).

[4]张惠忠.民间金融新论[J],嘉兴学院学报,2003(4).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3

[关键词]农村金融;民间金融;存在问题

一、缺少法律约束与行为活动不规范

近几年来,国家非常重视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在中央各项惠农政策的推动作用下,素有中国的“粮仓”之称的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民收入水平得到大幅增长,农民手中的可以支配收入也得到快速的增长。但是,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金融市场普遍不发达,可以供农民投资的渠道不多,而且农村正规金融提供较低的存款利息,对农户的闲余资金也不具有足够的吸引力。黑龙江省巴彦县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的农村民间资本为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源泉。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缺乏法律约束,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民间金融一直处于“半地下”状态,农村民间金融的行为活动很不规范,包括其组织形式、营运方式和状态、手段等许多方面,都不具有规范性。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民间金融的制度安排是依靠农村社会关系网络,具有区域性,信息不具有共享性,不免会产生信息不对称问题,就会发生拥有信息多的一方损害拥有信息少的一方的可能事件,出现骗钱的可能性。据有关材料记载,由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内部人员文化素质不高,缺乏科学管理方法,黑龙江省巴彦县的部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组织的持续运行,雇有专门的追债队伍进行要债,以确保资金的回收。但是这些所谓的专门要债者都是农村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社会青年人,往往会实行暴力追债的手段。这些不规范的行为,给当地农村造成不好的社会风气,影响了当地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农村综合实力的提高。

黑龙江省巴彦县受土地、自然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大部分农户由于其经营规模小而分散,信贷需求的资金额度也比较小。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不得不面对这些分散的小额的简单重复琐屑的贷款,由于额度小,再加上农户信贷需求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同时也不受相关法律约束,也为了节约各种运算成本,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没有正式的审批手续,决策链条短,非常简便易行。虽然能够通过灵活性经营满足了农户借贷要求,但是这种比较简单而草率的做法潜伏着危险,不具有科学的信贷市场开展信贷业务活动的规范性。

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民间信用产生于当地农村人与人、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等之间,农民对自己私人财富拥有完全的财产支配权利,但是目前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管理者对农民个人财产权利是否保护以及保护程度的大小不确定,因为没有针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可以依据。

二、供求关系失衡与农村民间资金外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化,黑龙江省巴彦县多数农村企业不再从单一的银行间接融资,为了增加销售量或者收购量,获得更高收益,不但从银行借款也从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融资。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把分散的、小规模的农村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农村经济主体提供资金,促进了货币的投资功能。这必然造成农村民间市场资金需求的增加,但农村民间资金却供给不足,供求关系失衡。

由于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投资渠道少,使那些手中持有巨大盈余资金的个体户或者农村企业,除了正常运行农村企业所需的资金,剩余资金的很大部分都存银行。因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一般都是高风险运转形式,从事的业务大多数都是商业银行不愿涉足的农村地区事业,这造成很大一部分农村民间金融资金的主要来源――富有的农村闲余资金持有者,为了规避风险,寻找更有利、更安全的金融投资渠道。

三、缺乏监管措施与潜伏巨大风险

由于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一般对存款人提供比正规金融较高的利率作为风险补偿,导致农村民间金融运行过程中潜伏着巨大的风险。黑龙江省巴彦县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发放的贷款主要是信用贷款,一般不具有提供抵押或者担保人或者担保物的程序,但是如果借贷方为了欺诈骗钱,就会出现不偿还或者出现赖账等行为,这样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就有可能不能继续运行,甚至破产倒闭。一般来说,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所涉及的经营地域范围和规模小,对借款者比较熟悉,这种方式迸行的信用放款具有比较高的可靠性;但是黑龙江省巴彦县个别规模比较大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因为其所经营涉及的区域比较大,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的信用放款可靠性就差,面临无法收回贷款的风险就高。

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民间金融贷款利率一般都是比较高的。据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地区民间借贷随机调研,农户借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年利率是同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1.5倍以上。

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并没有像农村正规金融一样的监督体系,没有约束机制,缺乏监管措施,经济活动的自由性很大。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从本质上来讲也是以盈利为主的,组织者可能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会出现为了一笔大的利润而不顾冒险的行为。这个时候加上没有一个法律机制来监督和约束,其可能会从事风险极大但收益极大的一系列活动,导致以后致命的损失,甚至存款人的存款全部消失,造成一些可怕的社会后果。无论是因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不规范行为,还是因为农村民间借贷的利率太高导致的金融风险或者是因为没有完善的法律约束制度造成的法律风险,还有其他方面的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都促成了黑龙江省巴彦县农村民间金融潜伏着巨大风险。

四、市场信用较差与借贷方式复杂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4

关键词:金融纠纷 特点 原因 处理方案

金融行业直接关系到全球政治、经济格局,对世界经济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金融危机后,全球金融行业受到了严重的冲击,逐渐加大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在金融行业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影响到消费者的投资积极性,还关系到金融行业的控制与管理水平。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由于国家金融体制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金融行业中的各种纠纷问题越来越多,制约了金融业的发展。

一、金融纠纷问题的主要特点

1、金融纠纷问题不断增加,涉及金额日益庞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加上人们投资习惯的改变,金融领域飞速的发展壮大,金融活动日益增加,金融纠纷问题逐年上升,金融纠纷问题形式多种多样,涉及的金融越来越庞大。

2、金融纠纷问题以传统的借款纠纷为主,新型问题越来越多

在目前的金融纠纷问题中,主要还是发生在借款领域这一块,借款合同的纠纷是其主要的表现形式;而且在民间借贷中的纠纷问题相当的多,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新型的金融纠纷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信用卡透支、房屋汽车按揭、储蓄合同等新型金融纠纷问题,随着金融行业不断拓展,金融业务越来越广,但是涉及的金融纠纷问题隐患也日益增加。

3、金融纠纷问题越来越复杂,处理比较困难

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科学技术逐渐应用到金融业务中,而且随着金融业务中涉及的元素越来越新。在金融业务中,出现的纠纷问题越来越复杂,涉及的对象非常的多,元素更加丰富,但是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处理起来没有依据,比较的困难。

二、金融纠纷问题频发的原因

1、社会诚信缺失

在金融业务中,双方存在思想误区,诚信观念淡薄,对于自觉履行金融合同或者规范的的意识不够,社会诚信氛围不够,没有完善的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做出不合法行为与操作。

2、金融管理体制存在漏洞

在金融行业的发展与建设过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相当多的漏洞,如信贷机制的不完善、金融机构的约束力不够、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等漏洞,直接导致在金融活动中,为了经济利益,业务双方钻金融体制的漏洞,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引发金融纠纷问题。

3、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金融行业中,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没有法律法规约束和相关的惩戒,直接助长了金融业务双方的不规范操作行为,让金融业务双方肆无忌惮,从而引发金融纠纷问题。

三、金融纠纷问题的处理方案

1、完善金融机构的金融管理体制,健全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金融机构要强化依法经营与管理的意识观念,加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国家金融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与管理,保证金融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规范金融市场的竞争行为,降低金融风险,尽量减少金融纠纷。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机构内部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的金融管理体制,保证金融业务的合法合规,避免金融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经济纠纷隐患。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型金融法律人才,规范金融业务操作。金融业务涉及的法律非常专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通过各种方法提高金融法律人才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加大对金融业务的审查力度。健全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金融业务活动。

2、建立科学合理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运用非诉讼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在遇到金融纠纷问题后,消费者无法掌握合适的处理方案,通常会采取投诉的方式反映到银监会或国家政府部门等一些行政机构,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行政机关缺乏法律依据,以及金融专业技能不够,处理水平不高,不能给予消费者正确的处理方案,而且加大了银监会、国家政府部门等行政机关的调节压力,因此在现有的金融行业发展链条中,探索积极有效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运用非诉讼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们调解制度逐步的法制化和完善,建立科学合理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要吸收和借鉴人们调解的优点,整合其他的调节机制。

科学合理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能够更加契合当前金融纠纷问题的特点,并且在处理时具有及时性和高效快速性,能够有效的缓解金融纠纷问题双方的矛盾,保护双方利益;而且符合相待金融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在遇到一些轻微金融纠纷问题或非重大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更倾向于协调、磋商来解决,迫不得已才向金融部门、行政机关寻求解决,能够更好的满足金融消费者的迫切需求。

3、国家政府等行政机关要适当介入,充分运用审判职能

越来越多的金融纠纷问题已经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政府的审判部门必须要服从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积极应对国际经济发展形势,适当的介入金融纠纷问题的处理中,充分的运用审批职能,维护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首先要加强对金融纠纷问题中的民生司法保障。金融纠纷问题处理不妥当很有可能引发、上访等社会问题,影响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秩序,因此政府相关的审批部门要公平公正、及时有效的处理好相关金融纠纷问题;加大司法调解力度,促使金融活动双方合同的履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其次要加强研究创新,积极的应对当前金融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金融纠纷问题中科学含量越来越高,涉及的新元素也日益增加,增大了金融审判机关的审判压力和难度,必须通过研究创新,谨慎的处理金融纠纷问题。最后需要增强联动效应,强化金融纠纷化解与风险防范。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金融审判部门还要加强与金融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协调解决金融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一同促进金融市场规范、有序发展;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善后工作,把金融纠纷问题的社会影响降到最低,维护社会稳定。

4、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建立科学的诚信管理体系

金融纠纷问题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社会诚信氛围不够好,金融活动双方的诚信意识不高。因此要加强社会诚信教育,强化社会诚信的监督机制,加大惩戒力度。通过诚信曝光、市场诚信准入制度、金融机构信贷制裁等方法规范金融消费者的诚信问题;对于诚信较好的金融机构要做好表彰和需安全,让他们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和价值,建立科学的诚信管理体系,严格要求金融活动中的诚信操作,避免出现骗贷、关联担保、资产的重复抵押等一系列的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5

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的、灵活的融资形式。它作为一种自发的融资方式,其产生与发展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是借贷主体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外在供给不足情况下的无奈选择。为了了解民间借贷的相关情况,搞好民间借贷监测,进一步制订信贷政策,提高信用社支持地方经济,服务“三农”力度,根据《关于开展对民间借贷情况调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们人行市支行和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联合组成调查专班,对辖内民间借贷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近几年来,我市政府围绕“一主三化”方略,加快了地方经济建设步伐,农村经济形势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个体、民营等不同经济形式蓬勃兴起,民营及私营企业主市场意识不断提高,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的那种传统而单一的生活模式已彻底改变,大多数农民已不仅仅依靠土地为生,而是在从事第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而民营、私营企业的发展需求,均向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基层的国有商业银行不断地收缩网点,缩小规模,紧缩信贷资金投放,作为地方性金融组织的农村信用社担当起了支持地方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重任,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资金实力不足,撤并信用站以及贷款利率调整等原因,导致金融服务功能弱化,加之金融机构严格的信贷政策及低效的信贷程序,导致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严重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民间借贷。灵活、多样、快捷的民间融资因此得到了很大发展,个人找个人、企业找个人借贷非常普遍。主要原因:一是存款利率的大幅下降,存款人收益大幅下降;二是个体户、民营企业处在发展初期,资金需求量比较大,向银行贷款手续比较繁杂、严密,特别是大额资金借贷必须要有合规、足值的抵(质)押,加之办理抵押登记费用较高,加大了筹资成本,而且不好贷,即便是农村信用社的品牌业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款灵活方便,但额小,不能满足需求,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资金额度可大可小,运用时间长,倍受青眯。三是贷款利率上调。2004年,国家上调了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信用社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2.3倍以内,一年期贷款最高可达到12.834%。据调查,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6-12%左右,大部分低于贷款利率。民间借贷的借贷主体多元化,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成为主要借款者。放贷者由传统经商人员为主,发展为三大类:一是以获利为目的的“食利”人员;二是借款人的亲朋好友。沿袭至今的小农经济为民间借贷的滋生和发展提供了天然土壤。民间借贷是最早出现的信用形态之一,伴随着小农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我国农村作为典型的“乡土社会”,建立在家族血缘乡邻基础之上的民间借贷可谓源远流长。三是资金宽松的私营业主,求贷者由原来的农户为主,发展到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为主。放贷者的资金是收入增加后的富余资金。用途主要是生产经营性的流动资金需要。期限较长,弥补了银行、信用社贷款以短期为主的缺陷。当前民间借贷的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以往三个月、六个月短期约定已不多见。

二、民间借贷的信用状况和风险问题

民间借贷对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弥补农村资金供求缺口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金融秩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小陈老师工作室出品

1、民间借贷为个人和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以提高农民收入为目的,以技术进步为依托,以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为特征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传统的、简单的种植业结构调整相比,农业生产链条拉长,对资金的依赖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随着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促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处于一种持续的升级态势,农村经济对资金需求也呈现出持续迅速扩张态势。民间借贷发展也因此成为新时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除了户数增加,规模扩大,销售攀升外,生产经营的档次也在提高。由家庭式管理,向专业管理转变;技术上由凭经验向专家指导转变;技术装备上,由手工操作向先进的设备转变。产品档次不断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逐步增强,且凭借其低廉的成本优势,竞争力显著增强。

2、法律意识淡薄,借贷资金风险大。由于民间借贷通常是建立在亲朋好友之间,通常手续比较简便,不规范,主要是以口头形式、借条等方式,抵(质)押、担保的比较少,与银行贷款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形成鲜明对照,银行贷款到期后有完善的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而民间借贷放贷方法律意识淡薄,借款到期后,借款方不积极偿还,放贷方碍于情面,又不能采取措施清收,时间一长,容易发生纠纷。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加之口头形式,借贷双方又无见证人,拿不出事实证据,比较容易造成风险,一旦形成风险,资金收回比较困难。

3、借款期限长,放贷者风险防范困难。银行借款主要是以短期流动资金借款为主(半年以内或一年以内),放款后定期进行贷款的贷后检查,适时掌握和了解借款户生产经营情况,发现不良苗头及时进行资产保全,而民间借贷放贷者放贷以后,自持是亲戚朋友,比较了解,缺乏适时有效的监控手段,加之放贷期限较长,一般是一年及一年以上,有的长达四、五年,流动性较差,借款者经营中出现什么问题,放贷者很难监控,等发现问题时为时已晚。

4、纠纷案件多,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疏于规范对社会稳定蕴含着潜在的威胁。众所周知,民间借贷随意性大,规范性差,不少属于君子协定,即便订有书面协议,往往也是要素不全,合法有效性差,资金出问题后,诉至法院或请人讨债,目前社会上普遍形成的暴力讨债与此不无关系,借贷时亲密无间,违约时反目成仇,雇凶伤人等事件时有发生,自然会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刑事诉讼案件。

三、民间借贷资金供求对金融部门信贷投放影响分析小陈老师工作室出品

民间借贷的发展对地方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制约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投放。以我市信用社为例,2003年2月评定信用户43879户,累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897万元;2004年2月评定信用户49098户,累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749万元;2005年2月评定信用户预计可达到50000多户,累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624万元。从这三年业务情况来看,信用户在不断增加,但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却在逐年下降,其中:2004年2月比同期下降16%;2005年2月比同期下降17%。经过调查,农民普遍认为存款利率低还要扣利息税,而贷款利率却比较高,以一年期为例,存款利率执行2.25%,扣20%利息税,而贷款一般最高已执行12%,相差10%左右。农民宁愿找亲戚、朋友、乡邻借钱,利率一般控制在大于存款利息为准。借款随意性较大,不受银行贷款控制,农民比较乐意接受。

四、对民间借贷的建议

1、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合理的资金需求,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简化贷款手续,及时给予信贷支持。同时,鼓励中小企业以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减少民间借贷资金。

2、加强信用社贷款利率调控。信用社要充分发挥利率市场化的灵活调剂作用,提高融资成功率,充分体现自身优势,应根据“市场行情”调节自己的放贷策略,从而更充分地使用利率浮动政策。

3、制定适应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范。国家要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制订适应其规范发展的管理办法,明确其借贷最高额、利率,并按规定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向税务部门纳税,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可由人民银行作为其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民间借贷,依据管理办法条款进行管理,对违反管理办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小陈老师工作室出品

民间借款经济纠纷范文6

【关键词】民间借贷;特征;对策

对于民间借贷含义的界定,学者们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万江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发生于彼此熟悉的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万江红,2006)。宋磊认为,狭义的民间借贷是以私人之间的借贷为主,同时还包括个人向集体企业和其他资金互助组织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是各种民间金融的总称,泛指不通过官方正式金融机构的一切民间金融活动(宋磊,2005)。

民间借贷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通过充分优化配置民间的闲散资金,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民营企业的资金短缺困难,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大量融资需求的缺口,形成了对官方金融的良好补充和延伸,有效的缓解了民间资金供需之间的矛盾,对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开展。

一、农村民间借贷行为特征

(一)民间借贷具有显著的自发性、互、社会性。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邻里、朋友、同事等彼此较熟悉的人之间,以关系借贷、信用借贷为主,因而具有较强的社会性[1]。

(二)民间借贷主要用于微型民营企业、私营业主解决生产性经营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农户的借贷目的主要在于加大对农业和非农产业的资金投入,如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等,少数也以消费和投资为目的。近年来,农村民间借贷呈现向商业、工业等领域延伸的趋势,借贷用途和形式逐步多样化,服务对象多样化,涉及到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型民营企业等多类主体。

(三)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成本低,借贷双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后,短时间内即可完成借贷程序。借贷期限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够较好地满足不同居民和企业的融资需求。

(四)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不计或者是少计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4倍的部分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五)民间借贷行为逐步趋于理性化。随着借贷方式的公开化、透明化,借贷手续日益完备,借贷双方大部分采取书面协议的方式,少数采取口头协议、担保方式。在借贷额和期限上,呈现小额、中短期趋势,可见居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有所提高[2]。

二、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

民间借贷虽然能够有效的缓解个人和微型企业的资金困难,但其不规范化操作和盲目发展也存在一系列的弊端。缺乏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和法律监管,容易出现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对金融秩序的稳定构成一定的威胁,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正规金融体系。借贷双方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和债务纠纷,甚至引发刑事案件,部分不法中介机构为了追逐高额利润而放高利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比如,拖欠借款,口头协议导致证据缺失,不能对借贷行为形成约束效力等。民间借贷资金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循环,银行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的控制,导致吸收存款减少,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这些都对农村金融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三、促进农村民间借贷行为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

农村民间借贷活动的发展壮大,从侧面反映出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微型企业的融资困境,政府应以此为切入点,强化宏观调控职能,从多个角度出发,标本兼治,力争改善农村金融环境状况。

(一)加大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居民和微型企业的风险警示教育,提高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同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宣传部门可以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标语等大众容易接受的渠道在民间进行宣传,让广大居民对民间借贷行为有更深入的了解,有正确的定位和认识。引导居民和企业在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下理性借贷,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二)完善立法,尽快出台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提高民间借贷活动参与者的法律意识。相较于城市法律环境而言,农村金融的法制环境还不够完善,制约了农村金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显得十分必要,应该明确规定借贷程序、方式、利率、大额借款的用途、还款方式、违约处理、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法律形式上严格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经济诈骗、地下钱庄等行为,禁止居民和企业将所得的借款用于走私等非法行为,严格遵循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政策,推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合法化运行,引导农村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三)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加快金融服务创新步伐,使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步入健康、有序的运行行列。农村金融机构应提高服务水平,增加信贷种类,拓展服务范围,可增加小额信用贷款,不断满足民间大众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作用,推进体制改革,规范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简化手续,真正方便农户和企业贷款,真正发挥合作金融组织的作用[3]。

(四)增加农村资金供给以满足需求是根本,通过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典当行、民意信用担保机构等地方性金融机构[4],增加融资渠道,解决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微型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政府应加强宏观调控,着眼于三农问题,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同时,通过采取国家补贴一定利息的方式,要求农村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投放量,拓宽资金来源,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

(五)建立健全监管系统,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相关动态信息,包括借贷利率、用途、额度、期限、还贷等各个方面,实施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加强监督和管理。此外,政府应努力打造农村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微型民营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对居民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其在诚信、守法的原则下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坚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遵纪守法为荣,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推动民间借贷活动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秦浩然.对民间借贷的思考[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0(1).

[2]阮亚男,周小平.当前农村民间借贷新特征及相关建议[J].金融与经济.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