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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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范文1

金融监管是一门系统,是化、系统化的监管。网络型的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至少应包括金融监管当局的依法监管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自律机制、行业协会(公会)的自制机制、政府部门的协调参与机制和监督的补充机制。网络型的金融监管体系既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制,又是能独立发挥作用的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核心是银行业监管。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银行业是支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保证,是传导货币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基础途径,搞好对银行业的监管,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定有特殊的意义。本文主要以对银行业的监管为例谈一下金融监管机制的构建。

一、强化以中央银行依法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机制

强化中央银行监管作为金融监管机制的主体,就是要提高监管绩效。中央银行的监管应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避免随意性和盲目性。

1. 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公共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适应经济金融国际化的新形势,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在内的原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需进一步修订、完善;涉外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应抓紧制定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外资银行法》,全面规范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的业务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2. 组织实施监管创新。继续完善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坚持非现场监测和现场监管相结合,建立规范性的金融监管报告制度。一是强化现场检查的计划性、协调性和连续性,实现监管的常规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二是充分利用化技术,改善非现场监测的和手段,建立一套辖区金融监管数据信息系统,实现金融监管数据和金融统计数据的对接和转换,保证金融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运用机数据处理技术,对金融非现场监管数据进行深层次的多维,找出风险隐患,各类风险监管信息,提高非现场风险分析和预测的可靠性,为现场检查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撑。三是完善监管档案,充分发挥监管信息库的作用。建立健全每个被监管机构的综合档案,实现连续性的跟踪监管。监管档案的建立,特别是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记载,对金融机构是一种震慑,同时作为对金融机构统一系统、连续监管的重要依据,为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奠定基础。

3.建立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金融信息报告及披露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识别、预警和评估方法体系,包括指标体系和评估体系。通过逐级建立经济金融数据库,全面系统地收集各地区的经济金融数据,选择一些综合性强、敏感性高、具有评估力度的金融预警指标,整理、生成规范的分析指标体系,实现对金融风险的动态分析和综合评估,包括对特定金融资产的风险预测、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预测以及区域性金融风险预测,及早向金融机构发出风险预警信号,确定动态观察指标,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预备方案,及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二、完善以金融机构内控为基础的内部自律机制

1. 建立完善内部风险预警控制机制。一是职责分离机制。金融业务活动的核准、记录和经办应做到相互独立,如不能完全分离,也应通过其他控制程序弥补。二是严格授权和审批制约机制。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必须经过书面的批准认可,并实施严格的授权;对越权行为予以严厉的处罚,对越权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健全贷款风险防范体系。通过控制外界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因素和完善内部信贷管理体制来渗透信贷资金运作的全过程管理,形成一个由贷款考察、发放、使用监测和收回的环环相连、相互作用的防范体系。 四是切实加强人本管理,防范道德风险。

2.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应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并直接对法人或最高决策管理组织负责,而不受被监管的人员和部门的牵制。内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情况,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况作为工作重点。要畅通信息反馈和报告渠道,保证审计结果及时、完整地为最高决策层掌握。

三、建立以政府积极支持为基础的参与协调机制

一是进一步明确政策主导的方向和力度。对政策性银行应帮助构造讲究效益的政策环境和约束机制;对国有商业银行应支持卸掉包袱,增强发展能力;对中小机构应支持扩充活动空间,增强资本实力。二是在金融发展上应坚持约法在先,稳健审慎的原则。三是维护和提供安全的环境和信用环境,全力支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防止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促进新型银企关系的建立,营造良好的区域经济金融环境。

四、健全完善以金融行业相互制约为基础的金融行业自制机制

就基层来说,就是建立银行业同业公会,完善各项制度,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协调沟通银行业之间的行业关系和业务活动,同业之间自我保护,相互约束,避免和制止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建立金融同业自制机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通过加强信息的横向交流来有效监控微观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促进行业管理的规范化。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范文2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强化金融管理的艰巨任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成因与强化金融管理的对策。

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寻租行为的大量存在产生了金融监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关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的相对力度比较.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问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

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看.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至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

从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系统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战略规划,这些规划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量的重要保障。从证券业来讲,监管当局对券商的监督和约束,是规范券商行为,防止券商违规失信的外部约束机制。

2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3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3.1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3.2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4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4.1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行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人民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力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当好“裁判员”:完善人民银行机构建制。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4.2强化管理,确保银行监管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协调

(1)包括审慎银行监管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实现金融稳定目标举足轻重。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而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2)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基础。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重要基础。

(3)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一说到银行监管,一般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它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观层面(其目标是控制系统风险,避免银行体系崩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成本)。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不稳定与个别银行机构偶尔倒闭的现象可能是一致的,因为个别银行机构的倒闭在妨碍金融体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时就影响了金融稳定。

(4)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应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在负责银行监管的央行中,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部门往往是隔离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央行最高层负责,高层官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在央行内部能悄然得到解决。机构分设后,协调这两种职能之间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银行监管机制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在此情况下,协调机制的运行成本和效率就决定着分设体制能否有效地协调央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冲突,也决定着分设体制是否能优于集中制。

4.3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重点加强拆借市场和国债市场的管理。人民银行一方面应强化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应尽快批准组建地区性短期融资中心,进而建立全国性短期融资中心.逐步推行拆借有担保制度.增强人民在短期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为间接调控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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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监管体制的缺陷

金融衍生品结算的监管体制主要包括监管对象、监管机构、监管依据和监管活动。监管对象主要是金融衍生品结算活动,包括对结算机构的监管和对结算行为的监管。监管机构包括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司法监管。实施这些监管的机构主要有证监会、交易所、行业协会、工商、审计、银行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这些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从不同的角度对金融衍生品结算活动进行监督。监管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组织的行业规范,监管必须依法进行“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监管机构无权随意管制,否则可能抑制自主的商业活动。监管活动即上述静态的监管因素在动态中发生作用的过程,例如,结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主向监管机构申报材料,监管机构的主动检查,监管机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以及结算机构的申诉等。上述因素的互相作用形成逻辑上比较完整的、静动态结合的监管体制。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发展,目前我国的期货市场监管模式基本形成了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各期货交易所构成的三级监管体系,并确立了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这个体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监管的法律授权仍显不足

主要是《期货交易法》迟迟未能推出,而原有的《证券法》在衍生品交易和结算方面的规定几乎缺失,从而导致政府层面对金融衍生品结算的监管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持,形成一定的监管法律风险。

(二)监管缺位

由于法律和制度建设的滞后,某些金融衍生品领域的交易结算没有被纳入监管范围,这方面主要存在两大漏洞:一是涉外期货交易和结算,比如所谓“期货工作室”引导的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二是金融领域内部不同细分行业之间,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在涉及多个行业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结算存在监管真空。

(三)监管越位

中国证监会对下揽权过度,对行业内部管理过于微观。一方面表现为期货行业协会缺乏证监会的有效授权,行业自律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另一方面表现为证监会对交易所经营领导层的任免。如《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这样就把交易所变成了证监会的行政附属机构,造成交易所和证监会的风险监管职责不清晰,弱化了交易所的职能。

(四)宏观管理手段以中国证监会行政手段为主,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手段不足。

(五)三级管理体系之间的职能划分不明确,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密切。

(六)作为市场监管第一线的交易所的内部风险管理能力和自律能力有待增强。

二、借鉴成熟市场经验,以监管理论为指导,完善现行监管体制

(一)成熟市场的经验

考察成熟市场各国做法可知,一方面,衍生品和基础证券合二为一的监管体制,由于适应了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的推崇,英、德、韩等国家监管体制的日趋集中正说明了这种转变;另一方面,“政府――行业协会――交易所或结算所”三级监管机构之间分工明确,行业协会的作用日益突出,交易所或结算所与会员之间的自律管理得以有效实施。而这些方面正是我国目前监管体制中的欠缺之处。

(二)监管理论的指导

各国学者对政府监管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亚当・斯密主张政府只需要当好“守夜人”,到以庇古为代表的福利经济学公共利益论主张政府有必要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修正负外部性和分配不公,进而增进社会福利;阿罗的不可能定理、以布坎南和塔洛克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斯蒂格勒等人(芝加哥学派)的利益集团论以及夏特夫的监管俘获论等,又对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和能力提出了质疑。

20世纪80年代后,以斯蒂格利茨为首的经济学家以信息不对称理论推导出政府管制经济的必要性。

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无法同时消除的现实下,适度监管的主张又应运而生,认为只有适度监管才应当是政府驾驭和引导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理论的适用性必须结合一国经济和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这个因素来考虑,而不能简单地移植成熟市场的经验做法。从我国情况看,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发展历史很短,属于典型的新兴市场,目前,无论是各级监管者还是市场从业及服务人员和机构,不仅监管经验缺乏,而且法律意识淡漠,随意性较强,投机意识较浓。在此情况下,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进一步完善国内现有的监管体制。

1.继续坚持和完善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建议在《期货交易法》的制定过程中,仍要坚持这一原则,继续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增强法律授权的力度。

2.通过制订国务院层面的行政法规,妥善处理好金融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的监管衔接问题,减少监管缺位现象。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属性变化多端,可能涉及多个行业,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衍生品的结算是否也由多个行业监管呢?衍生品结算过程是风险防范的关键环节,一旦控制不力,系统性风险将难以避免,这是每个行业的监管层都不愿意面对的,因此其对结算环节必定不会视而不见,那么如何处理好各个监管层对衍生品结算机构和业务的多头监管就非常重要,对此必须要由国务院出面,通过制定细致的行政法规对各行业的职责加以界定和规范。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范文4

发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和开始于2008年的次贷危机,其共同点都表现为资产泡沫化,实体经济领域的经济衰退,并从局部地域开始逐渐向全球范围内蔓延,进而引发全球范围内的经济衰退。在危机面前,相关专家学者也积极开展相关研究并进行深入探讨,强调对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研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漏洞展开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优化建议。历经两次金融风险的冲击与考验,相关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其中以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10 年 7 月签署的《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最为著名[1],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诸多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确定下来,也有助于切实推进对金融危机的反思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以便更好地应对未来市场经济风险挑战,营造平稳有序的市场运营秩序。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从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爆发后,美国开始实行凯恩斯主义经济思想,强调了政府的干预监管作用,主要以金融监管安全为研究主导。60年代后,转向重点研究金融体系自身的内在脆弱性,发展到90年代后,安全与效率平衡发展的金融监管成为研究的新趋势。

(二)国内研究现状

在国内,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历史的演进、次贷危机及其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影响,以及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是研究最多的。例如:2008年刘晓红探讨了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历史的演变,从“危机改革”中实现了自由放任、创新、加强监管,到最终的顺势放松监管演变。其中更多的是注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研究,认为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实情与特点,选择性的借鉴美国金融监管的模式、功能、组织形式以及方法,才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走向安全稳健的必然之路。

三、美国金融监管的框架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变革趋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在19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金融市场一直沿用的是自由银行制度,在南北战争无法得到有效融资的背景下成立了通货监管局,并正式通过了《国民货币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正式建立了金融监管制度,通过对国民银行的统一监管,结束了多年来货币和银行券流通无序的状态,针对不时爆发的金融危机,国会正式通过并颁布了《联邦储备法》,这也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正式成立。

(一)分业监管阶段的历史回顾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金融机构采用的混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商业银行可以同时兼营信贷、证券和保险相关业务,虽然当时联邦和州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也相对严格,但是对于证券行业的监管缺失也使得在利益驱动下大量资金流向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证券市场,导致两者之间的牵连较深[2]。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股价暴跌,也导致在整个金融界发生连锁反应,导致很多商业银行难堪重负,使得美国进入前所未有的经济“大萧条”时期,该危机也被很多专家学者归结为银行业过度投资于证券业所致。在接下来的金融体制改革中,也极力推进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相分离,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立法形式确定了两者的分业经营原则,并在日后的发展中对相关法律政策加以不断完善,对稳定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混业监管阶段的历史回顾

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金融环境也更加复杂化与多元化,从而使得金融分业监管模式受到重大挑战。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美国对金融体制的管控也有所放松,允许建立更加自主的金融经营空间[3],技术变革也使得金融产品日益丰富,对此,如果依然采用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很难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随着市场对混业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美国也于1999 年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也标志着美国金融正式进入混业监管时代。金融体制混业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迎合了金融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需要,对于提升市场经营效率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然而,随着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1年美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人们也逐渐意识到金融过渡自由化的缺陷,美国政府也因此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立法和监管。在次贷危机前,美国政府又通过《现代化服务法案》对当时的金融监管模式做了进一步调整,实现由以往的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

结合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看,经济发展依然是金融体制完善的主要动力,各种金融危机则是金融监管体系完善与发展的催化剂,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在紧与松之间不断协调发展,并最终形成目前双轨、多头、分业的监管模式,即由联邦和州分别设立监管机构,在证券、金融、保险等行业进行分业监管,兼顾了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混合的监管模式,在兼顾分业、混业监管模式有缺点的基础上得以进一步完善发展。

由此可见,美国金融体制多会依照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逐步进行自身的发展变革与完善,以适应美国经济的正常健康持续发展。

四、次贷危机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冲击分析

20世纪以来,美国政府也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监管体系的控制力度,对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加以不断完善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运作效率,有效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受各方经济群体和利益集团的游说影响,该金融监管体系的系统漏洞和固有缺陷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导致对系统监控的效率低下和监管失灵[4],也使得政府工作在经济危机面前面临前所未有的经济压力。次贷危机的发生,使得美国政府一直引以为豪的双层多头监管体系变得不堪一击,使得现行监管体系的问题也愈显突出,集中表现为:

(一)对系统性风险防范不足

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即指由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所造成的影响,其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而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以货币、债券、股票等传统金融产品为基础,以杠杆性的信用交易为特征的金融产品,其作用有规避风险,价格发现,它是对冲资产风险的好方法。但是,任何事情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有人规避了风险,就一定是有人去承担了这些风险,衍生产品的高杠杆性就是将巨大的风险转移给了愿意承担的人手中,这类交易者称为投机者。

在原先的美国金融环境中,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的同质化进一步加剧了系统风险,特别是金融衍生品的系统风险在杠杆作用下被进一步放大,导致原有的监管模式出现很多无法防范的系统风险。在多头监管模式中,对于突发系统事件和大型风险,美联储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对于既定风险事件缺乏有效监控,系统信息的滞后也导致无法及时做出针对性的应变措施,难以对金融市场设计出必要的稳定协调机制,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应对能力。在美国金融产品监管中,产品的相似度为历史最高,相关金融机构在产品、经营、软件及服务方面的工作开展也日渐趋同,大规模的同质化现象也会进一步导致系统性风险恶化,加剧金融危机风险的可能性与破坏性。从深层次的技术分析角度看,金融产品的同质化源自于同一市场监管,源自于相似的市场预期与相近的思维模式,方向大致相似的作用力也会进一步放大市场风险,成倍的放大金融泡沫,诱发金融危机。

(二)监管真空导致监管漏洞

在金融市场日益发展的背景下,金融创新、混业经营、高风险的金融体系都对监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导致原有监管模式下的重叠与疏漏也被进一步放大。自《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于1999年颁布施行以来,美国金融市场的混业经营得到了长足发展,与此对应的是在监管方式上依然采用分业监管,监管的体制并未能得到积极完善,各金融领域的专职监管与混业监管业务相互交叉,监管职能上的重叠与错位也极易导致出现监管真空[5],对相关领域的监管不力,以资产证券化为例,在双线多头监管体系的作用下,对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的监控相互分离,也导致对证券化的市场经营风险无法合理有效的加以控制。与此同时,监管体系设置的重叠,也会进一步增加监管运营成本,以向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报告为例,同时向联邦和地方政府机构提供监管报告,不仅会拉长监管的相应时间,影响报告的质量,也会在无形中增添被监管者的负担。监管设置的重叠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对监管规则的完备也导致对市场的反应较慢,次贷危机之所以蔓延至世界各地,也与美国当局未能当机立断的采取应急措施有关。

(三)监管效率较低及监管失控

20世纪90年代以后,虽然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从法律规章和法案的角度加以不断完善,但是对于投资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对冲基金的约束能力依然非常有限。以对冲基金为例,虽然在法法规的层面由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但是往往证券交易委员会只能获得对冲基金自愿登记的相关报表,对于以私人形式设立的对冲基金却无法加以有效监控。受制度制约,对于向对冲基金托管方商业银行要求提供数据的范围和能力也非常有限,甚至很少涉及其核心业务,对于对冲基金风险的过渡自信也导致相关监管机构不自觉的降低监管力度,缺乏有效的监管也进一步加大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最终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爆发与发生。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工作也亟待加强国际的有效合作,这也是原有监管体系比较欠缺的地方,很容易导致区域金融危机风险蔓延至世界范围内。

五、两次危机后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比较

无论是20世纪30年代所爆发的大萧条,还是开始于2008年的次贷危机,都无疑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严重影响,同时对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巨大挑战。为了更好地适应金融经济的发展,必须不断的改进完善并形成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从1864年《国民银行法》的颁布开始,美国便进入了金融监管体制的萌芽期,随后进入了自由银行的年代,通过多项金融法案的颁布来为金融监管制度发展提供基础保证[6]。发展到1914年,美国成立了联邦储备体系,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形成。而面对不断爆发的经济危机,美国也在不断地调整变革金融监管制度。

(一)大萧条背景下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早期的金融监管,银行是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这种自由竞争的银行制度促使了银行“单一州原则”的形成。1864年,美国政府认识到对货币、银行实行监管的必要性,通过了《国民银行法》,并建立货币监理署来实现对银行的进一步监管。20世纪初,美国金融危机频繁爆发,让美国认识到建立独立统一管理货币机构的重要性,奥尔德里奇方案的提出成立了全国储备协会、中央银行实行美国金融监管。随后,美国政府意识到必须对银行进行有效监管,才能减少金融危机的发生,于是在1913年出台了《联邦储备法》,正式成为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但是大萧条给美国金融行业带来的巨大影响,逼迫美国政府再次考虑对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建,重点加强金融监管的安全性。于是在1933年,罗斯福政府批准了《银行法》,也就是“格拉斯-斯蒂尔法案”,严格划分了银行业务的不同性质,真正地实现了分业经营与监管制度框架。同时,美国政府分别成立了联邦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加强了对美国金融体系的监管。1934年美国政府再次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并建立了全国证券交易的监管体系,加强了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干预与监管。随后,美国相继出台各种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这时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逐步地从自由竞争双层监管,走向了伞形的分业经营监管模式。

在《联邦储备法》的指导下,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都是将安全性作为基础性原则,而在大萧条后,美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就是进一步强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安全性。因此,在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美国建立的规范原则放弃了对竞争的鼓吹,而是强调安全,更为全面的由美国政府直接对金融实行监管。当然大萧条后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范围、方式等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力求保证金融发展的安全稳定性。

1.改革的目标――稳定与安全

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经济危机,虽然美国已经建立了联邦储备体系,但是仍然有超过上千家的银行陆续倒闭,致使美国的金融监管面临巨大问题。政府缺乏宏观经济控制力度、没能及时有效的遏制金融欺诈、证券市场保证金比例低,投机风气浓厚等都是诱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于是,人们更多的开始从不同角度分析银行监管问题,开始努力建立安全稳定的银行体系,以降低银行崩溃对经济发展的冲击影响。其中最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就是提高了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干预控制,同时加强了对银行的监管,以维持整个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健发展。

2.改革的核心――“广泛的监管”

罗斯福政府实施的通过利用行政手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监管银行的行为,也被称为“广泛的监管”,有效地维护了银行业的秩序。同时美国采取了合规性的监管,加强了对银行业违规的处罚,形成手段强硬的静态金融监管模式。当然为了尽快摆脱经济危机,美国通过立法赋予了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并将银行与保险两种金融行业进行分离,成立了FDIC,即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将美国联邦储备的监管职能扩大至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控制以及制定证券买卖的保险金等。在证券金融行业的监管上,美国建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进行全面的证券市场监管。这也标志着大萧条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终完成。

(二)次贷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自2008年开始爆发次贷危机后,震动了美国政府,为了尽快缓和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美国实行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其中最具影响的是布什政府颁发的《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以及奥巴马上台后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再次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责任,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利于金融的稳定发展。

1.核心方向――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

在《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法案中,从短期、中期及长期发展分别提出了不同的金融监管改革目标,试图有效的修补现行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建立全新的金融监管架构。

短期目标。《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的短期目标,重在强调金融市场的稳定,加强对商业行为的监管,实现向中长期金融监管体制的过渡。而具体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内容包括强化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的职能,增加了OCC、FDIC、OTS等监管机制,实现了对金融系统风险的监测;成立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MOC),加强对抵押贷款业务的进一步监管,下图为美国现行次级抵押贷款监管体系,能够更好地提高监管效率,防止权力的集中,利于不同特点的金融机构选择适合的监管机构。

中期目标 。这一蓝图的中期金融监管目标在于消除监管体系中的重叠、漏洞现象,避免金融监管套利,大大的提升金融监管的工作效率。首先废除了经济大萧条后颁发的联邦储蓄协会,同时将货币监察署分离出财政部,与储贷会监管署合并,形成全新的国家银行监管局。其次,成立全国性的保险监管机构,统一制定保险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发展策略以及产品的合规性监督。再次,为了减少监管套利问题,开始了联邦对州注册银行的监管。最后,将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实行合并,对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进行统一监管。与此同时,美国完成全国统一支付清算体系的构建,由美国联邦储蓄负责监管。

长期目标。而《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中的金融监管长期目标是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行业的监管重组,实行市场稳定监管、审慎金融监管、商业行为监管等三大机构对美国金融的监管。具体的长期的理想框架如下图所示:

2.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机构改革”

《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改变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并对美国金融发展产生重大影响。首先,改法案进一步废除了美国储蓄机构管理局的存在,增加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实现了重叠管理任务的消除以及监管制度的简化目的。而整个美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重新

整合如图3所示[19]:

3.本次危机后美国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其他内容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依照新的监管机构框架,加强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控,提高了金融机构监管的标准。同时还引入了“沃尔克法则”,规范了大型金融机构的自营交易。

最后,美国金融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对消费者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制。通过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来确保抵押贷款、信用卡以及其他金融产品信息的准确性,避免消费者受到欺骗。同时在SEC中设置了投资者顾问委员会与保护办公室等机构,对信用评级机构等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三)两次危机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比较

通过对大萧条和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出两次危机后监管体改革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1.两次危机后监管体制改革的相同之处

两次危机的爆发都给美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也对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一定的挑战。而为了尽快解决金融危机带来的问题,都会对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进行探讨,并根据此前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与缺陷进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以确保经济的安全稳定发展。同时都提高了对主要金融行业的监管,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银行、保险、证券,大萧条经济危机下,美国采取政府干预的手段,加强了对银行、保险、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以完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而次贷危机发生后,同样的从银行、保险、证券等主要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制度改革,以尽快摆脱经济危机。

2.两次危机后监管体制改革的不同之处

两次危机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不同之处表现在,大萧条经济危机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机制为了及早改善金融市场,更多地从金融行业进行思考、探讨,并结合政府等宏观手段对银行、保险、证券市场进行严格监管,扫除联邦储备监管体系下的漏洞及缺点,确保金融的稳健发展。而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更加细致,根据不同的法案,进行不同时期监管制度的改革,包括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的金融监管目标,力求逐步达到理想化的金融监管目的。同时新增了许多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勤俭储蓄机构管理局、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投资者顾问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办公室等机构,进一步加强对美国金融的控制监管。

在新增金融监管机构的同时,美国也对一些过时的,不符合当下经济发展的监管制度进行废除与合并改进,包括联邦储蓄协会、美国储蓄机构管理局的彻底废除,以及货币监察署与储贷会监管署、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合并等。大大的实现了美国金融监管机制的优化发展,达到了监管简化的目的。

六、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在对次贷危机风险深刻反思的基础上,美国政府也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展开深入反思,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力争不断建立和完善防范系统风险的监控体系,保证美国金融的稳健发展。而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实行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大大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脚步。尤其是次贷危机的爆发,再次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敲响警钟,必须要建立与金融也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监管制度,才能保证我国经济的安全快速发展。因此,结合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如下几点发展建议:

(一)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所谓宏观审慎,即监管当局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健和防范系统风险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对各经济实体利益的维护,在次贷危机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方案的改革中,也积极将宏观审慎的监管原则纳入其中,逐渐成为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重要发展方向。结合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实践看,相关创新工作集中表现在:在金融改革方案中增加了数个“超级监管者”,相应的权力也应有所调整,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政府宏观监管力度的加大,并注重对国家整体金融安全风险的考虑,将这一指标结合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以及失业率等指标加以综合考虑。在金融改革方案中,也极力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的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协力配合作用,将金融监管工作积极拓展至宏观经济大环境,积极规避因单一机构工作缺失而诱发的不良连锁反应。

(二)加强监管协调机制

监管机构的功能重叠,不仅会导致出现系统监管漏洞,也会降低监管效率,甚至损害被监管对象的切身利益,这也使得加强监管机构的工作协调变得迫在眉睫。透过次贷危机,不难看到美国现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其中比较突出的便是监管机构之间的工作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因此,对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重点加强监督与管理之间的协调,充分发挥好美联储、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及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等相关机构的功能,建立多层次协调管理机制,便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为了便于管理机构对争议的合理协调和处理,也要充分保障拥有权利的财政部长对监管协调机构的有效掌控。

(三)区别对待各种金融产品

在传统的金融理论中,一直都认为其承担了金融市场的大部分,因而在理论追求上也表现出较大的进攻性。虽然次贷危机产生的根源不在对冲基金,但是对冲基金对于金融危机的传导影响力却不容忽视,在以往的金融监管体系对于对冲基金的管控较弱,也导致在金融危机面前对冲基金常常被排除在金融监管框架之外,导致对这类市场活动的评估数据相对欠缺,不利于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在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框架改革中,加强对对冲基金的管控力度已经势在必行,具体措施表现为:其一,强化对冲基金登记管理和披露制度,其二,终结商业银行“对冲基金化”,双管齐下,势必会对规范对冲基金管控起到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四)避免“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

中国的大型金融机构众多,尤其是国有银行等容易产生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问题,这些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其风险均由国家承担,严重影响了银行本身的市场经济参与。只有投入市场,参与投资购买,实行对外贷款等行为由银行自身承担风险,才能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创新。由于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在规模上有一定的差距,一定要多多鼓励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公司进一步扩展业务,兼并收购其他经营不善的金融公司。同时还要对某些金融巨无霸进行限制拆分,以降低对整体经济的影响,有效的规避“大而不倒”衍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实现资本市场中对银行系统风险的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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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危机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1.1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原因评析

2007年引爆于美国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危机持续升级,影响逐渐加剧,最终演变成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表面上看,此次危机爆发于金融体系最完善、金融创新最前沿以及金融理论和人才最丰富发达国家——美国,而且起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这一金融创新领域。危机似乎不同于八、九十年代爆发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主要集中在货币和银行的危机。然而,IMF前首席经济学家罗格夫等人根据有关金融危机的标准研究,通过将此次危机的资产价格、增长和政府债务等指标同二战以来发生的重大金融危机进行一系列对比,研究结果表明此次危机和以往的危机并无本质差别。

但是在客观忽略资产价格泡沫极度膨胀的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宏观经济理论,以及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理论的指导下,形成的忽略金融监管的宏观政策框架,必然催生资产价格泡沫,积聚系统性风险,在金融体系内埋下重大隐患。泡沫一旦破灭,积聚的风险迅速释放,最终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

1.2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危机爆发后,国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深刻反思。为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变革在所难免。综合G20、FSB、BIS和IMF报告文件来看,金融监管改革目的是保证金融稳定,防止类似的危机的冲击,预防系统性风险。

改革主要集中在六大块:

(1)增加资本和提高资本质量,同时改善流动性和缓冲机制,缓解资本监管顺周期性。

(2)改革薪酬制度,维护金融稳定。

(3)增强会计准则实效性。

(4)改善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

(5)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妥善处置。

(6)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合作,强化遵循统一监管标准。其他方面还包括对冲基金、信用评级公司和证券化等方面的监管和改革。部分改革已在逐渐付诸行动并进行了效果评估,有些改革尚处在讨论和研究阶段,监管改革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当然,以往的微观审慎监管对于保证单一机构安全,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存款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微观监管的固有弱点表明了其不仅强化了顺周期性并且未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保证单个金融机构安全的同时却有可能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因而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提出已久,地位也随着此次危机的爆发显着上升。“宏观审慎监管”目前尚无明确定义。据已有的来看,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相对“微观审慎监管”而言,金融监管当局从金融体系而非单一机构的角度实施监管,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念,维护金融稳定,密切关注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宏观审慎监管同微观审慎监管在监管目标、最终目标、风险性质的对待、机构间风险暴露相关性的重要性和审慎控制的实现方式上都有着本质区别。

当前,金融监管改革依然处在成型阶段。为维护金融稳定,总的改革趋势将向立足于微观审慎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方向发展。其主要的新特征将体现在逆周期性监管政策工具的选用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

2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与改良1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在不断变革。总得来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4年至1992年的统一监管体制时期,人民银行履行统一监管职能。

第二阶段为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的过渡时期。1992年10月证监会的成立标志分业监管的开始,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标志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明确分工,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为1998年后的分业监管体制时期。

其中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最终形成,即分业多头监管的格局形成。为加强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安全有效的监管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引入。2004年三会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席会机制。然而监管联席会已长时间没召开,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目前主要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定期召开金融旬会来加强监管政策协调。

2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

尽管我国目前分业监管有利于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传染效应,但如同大部分分业监管模式一样,我国当前的监管体系存在不足。钱小安认为我国监管体系不足体现在监管重复与监管空缺并存、监管资源配置低效、监管协调机制较弱等方面。根据引发此次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方面的缺失,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存在三大方面的不足。

首先,缺乏稳健的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范,必然需要对金融体系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检测和评估,发现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来源,发出风险警示。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分析平台,一方面整合各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另一方面同时整合分析宏观部门和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而目前,我国并没有搭建这样一个平台。

其次,系统性风险防范不足,存在监管盲区。此次金融危机表明,由于缺乏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集团)有效监管,致使这些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最终加剧金融危机程度。

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不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先进监管理念的同时,还需要有效的完备的金融监管政策工具。而无论是在时间维度上的逆周期监管政策,还是在行业维度上的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监控政策,我国都存在不足。3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构建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分析提出了我国在金融监管上存在的不足,因此在我国未来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中,我们要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总得来看,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有赖于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搭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完善以及组织合理安排下的政策协调机制健全。

首先,搭建宏观审慎分析平台,建立预警机制。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构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这一环节的构建大体可分为四步。首先确定平台,即明确微观和宏观数据整合分析的职能的具体承担部门,可以是“一行三会”当中一个也可以新建一个部门。其二,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平台构建后,相关职能部门就得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特别加强微观和宏观数据的有效整合,全面掌控系统性风险变化趋势。其三,系统性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即从金融体系宏观层面又从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微观层面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检测与评估,加大各行业微观层面风险评估对金融体系宏观层面风险评估的支持力度。

第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建立危机处理机制。从时间维度上说,我国应完善包括逆周期贷款损失拨备和逆周期的信贷政策等在内的各种逆周期监管政策机制。同时,要加强对杠杆倍数的检测,从微观和宏观角度有效控制金融体系的风险过度承担。完善相机抉择机制,有效避免危机扩大和扩散。从行业维度上说,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立法,完善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工具,有效监管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完善危机处理机制,设计多层次的应急处理监管政策工具。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最后,合理架构组织,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协调机制。组织结构铺排,各部门政策协调是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能否成功搭建的最关键因素。首先,系统性风险信息的获得、预警机制的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设定需要各部门明确职责并加强沟通协作。其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组织架构设定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效果有极大的影响。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组织安排,首先是确定宏观审慎分析平台,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总的召集人;其次是三会要加强对各自监管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意识;其三,要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同宏观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实施部门要加强同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发改委等部门协调,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并有效执行,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维护宏观金融稳定。

3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的联系

在金融监管中,有一项监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银行监管。这是由于:首先,银行业在金融体系占主体地位。其次,在各类金融机构中,银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发金融危机的部门。因此,作为我国货币政策执行机构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必然在宏观的金融监管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新的金融机制改革中,基于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必然要改革在此前大行其道的硬约束监管机制。但在当前的新的金融运作形势下,对于资金的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导致雁行的信贷减少,进而导致整个社会总投资的下降,这自然不是金融监管希望的结果。

但是在新的宏观审慎的监管机制下,政府实行货币调控政策则可以利用这样较为完整系统的机制来进行整体的调控,不仅可以提高货币政策在有效引导国民经济向更好的发展方向上进步,还可以在这一较为拔高的视角上有效的规避一些金融风险,更加有效的将我国经济引导至又好又快发展的康庄大道!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