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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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1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1.1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于互联网等一系列的现代科技技术,实现资金融通的一种新兴金融服务。它具有“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身份,将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渗透到了传统金融业务。理论上任何涉及到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

1.2互联网金融具体可以分为六大模式:(1)第三方支付。指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非银行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与银行进行合作,成为用户和银行支付业务的中介,目前该模式已经不局限于互联网,更是覆盖了线上线下的各种生活场景。典型代表:支付宝、财付通。(2)P2P网贷。也叫做点对点信贷。第三方互联网公司负责搭建交易平台,借贷双方通过平台寻找到合适的交易伙伴。网站平台通过合理的机制设置来尽量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目前有纯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结合模式两种。两种模式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不结合线下审核,后者需要平台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进行审核。(3)大数据金融。指海量的数据通过系统的分析,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的信息,通过数据的分析可以掌握交易和客户习惯、特点等信息,并进行科学的预测,使得金融机构的营销更加有效率。(4)众筹。指项目发起人依靠互联网传播的特点向网友筹集项目资金,向公众展示创意项目的同时,还可以获得所需要的资金。众筹的项目种类繁多,包括新产品研发项目、艺术展览等。(5)信息化金融机构。指运用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服务产品进行改造或重构,从而实现经营、管理全面化的金融机构。(6)互联网金融门户。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以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通常采用金融产品垂直比价的方式,将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

1.3互联网金融的特点。(1)金融服务基于大数据。大数据是信息时代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金融行业是大数据的生产者,同时也是高度依赖大数据的行业,互联网金融更是将大数据作为自己的核心资产,与传统金融业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互联网行业中“用户行为分析”是指通过数据统计分析用户的习惯甚至身份特征,从而进行网络营销活动,这一切也是基于大数据基础之上的。(2)服务小众化。传统银行的金融服务主要是针对有一定规模的客户,就是经典的“二八定律”:百分之二十的客户创造百分之八十的利润,处于“长尾”的客户是不创造利润或者创造很少的利润。而互联网金融则更多地在争取小微用户,由于小微用户有需求多样化个性化的特点,因此与传统金融往往格格不入,互联网金融在服务小微用户时有着天然的优势。(3)金融服务高效、便捷化。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通过网络系统完成,用户不用到银行进行排队办理业务,只需要简单的操作就可以省去大量的时间和物质成本。以支付宝钱包为例,用户购物可以不需要事先开通网上银行,只要通过淘宝账户就可以完成购物到付款等一系列的活动。(4)成本低。资金供求双方可以在网上自行进行交易,不需要传统中介,免去了很多交易成本。金融机构也可以避免实体营业店的投入和运营成本。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概念。

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和“金融”双重身份,因此它在面临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还要面临互联网自身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2.1技术风险。互联网技术本身存在着缺陷,防火墙以及反黑客技术并不完善,因此很容易被病毒或者不法分子攻击造成损失。此外,计算机操作系统本身存在漏洞,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的入侵,使得用户信息被盗取。病毒的快速扩散和传染性使得风险范围更加难以控制。除此以外交易平台的缺陷也会对交易的双方带来不确定的风险,例如当打折促销日来临,由于数据量的集中处理,容易出现交易平台不稳定,服务器宕机等现象。

2.2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指由于单个或少数金融机构破产或损失使整个金融体系崩溃的风险。系统风险往往是由经济波动等突发事件导致的一连串效应,并且持续产生恶性循环的后果。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出现不仅仅对自身造成危险,同时也将风险传递给传统金融行业。

2.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足够资金应付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风险形成的原因更加复杂和广泛,它具有不确定性、冲击破坏力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交易更加频繁,价格波动性强,流动性风险更高。2.4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市场中最为典型的风险之一。它主要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契约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中的信用风险与传统金融一样,会出现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例如P2P借贷,电子商务平台帮助双方确立借贷关系之前应当有一套合理的模式防止信用风险,例如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查应当必不可少。互联网金融不断涌出各种创新产品,新的产品也隐藏着新的风险,例如相关的协议条款不完善,会导致用户的损失。2.5金融监管滞后。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出的运作方式和标准尚无专业的法律规范,因此网民在享用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同时,要面临着法律空白的风险,出现业务纠纷时没有法律条文作为依据。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概述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1.1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特定机构(如中央银行)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某种限制或规定。监管的对象包括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金融监管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行业的风险,避免由于金融机构倒闭等风险波及整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在传统的金融监管基础之上又具备了互联网的特点。由于互联网金融多与网络技术相关,因此交易的"虚拟化"使得交易对象和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信息的更加不对称性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突出的一个难点。

1.2面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其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1)严抓技术安全。互联网安全技术是金融行业在互联网上健康发展的基础,金融机构应当加大金融系统安全性的投入。监管当局也应当建立配套的监管制度,将信息安全科学化、规范化。除此以外,从事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也应当加强自身系统的健壮性,包括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等,从互联网技术环节尽量避免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

(2)加强信息透明度。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得交易双方的身份难以确定,并且由于交易过程的网络化使得其缺少严格的线下监督。监管当局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将实体的交易场所搬到互联网上,从事互联网服务的企业也应当积极配合监管当局收集交易对象的信息、交易内容的信息,使得信息更加的透明更加地准确,增加信息的真实性。

(3)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金融监管法制化、规范化的前提保障。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法律法规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操作细节。除此以外,应当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4)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市场有全球一体化的特点,因此应当对各国金融服务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并且加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性,使得跨国金融交易更加安全可靠。

2.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分析。

2.1在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中,由于第三方支付发展时间较长,发展相对成熟,针对另外五种金融模式的相关法律定位并不明确。

2.2国外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早,监管体系相对成熟,借鉴学习国外金融监管经验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有很大的益处。

(1)优胜劣汰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有效法则。监管当局应当及时清除不合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而作为消费者应当理性地选择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业务的交易,保证交易双方处在透明公正的交易环境中。

(2)大数据的检测与分析。监管当局应当及时掌握最大限度的真实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做出有效的分析,明确监管的计量标准、风险识别的标准。

(3)确定监管主体,加强流程监管。明确各个模式的法律定位以及监管主体,监管职责明确清晰。

(4)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当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信息、财政信息等公开化,消费者可以根据真实的信息进行交易。该框架有助于提高交易双方的信任度,使得交易更加频繁,也为监管当局制定监管制度提供了有效的依据。

(5)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在维护良好的互联网环境的同时,应当对任何非法的行为“零容忍”,必须及时整治各类的金融违法行为,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6)加强消费者金融行业知识以及法律保护意识。培养消费者互联网行业专业知识,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此基础之上同时引导消费者具有清晰的法律意识,提升风险的预判性。监管当局也应当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加大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打击力度。

三、总结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发展 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多种现代信息技术,完成的一种资金融通支付以及中介这些业务新兴的金融形式。互联网在我国快速发展对于传统金融行业进行了有效的补充,能够有效强化资金资源分配,与此同时对于金融监管方面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下面将进一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及重要性

互联网金融发展一共经历了下面三个阶段:

在2005年之前,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重点表现在互联网给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对于银行网上办理业务的实现提供帮助,还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在2005年开始,逐渐开始出现网络借贷,并且第三方支付机构慢慢兴起,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开始由之前的技术领域拓展到金融业务领域当中,这个时期典型时间就是2011年的发放了第三方支付的牌照。

在就是2012年到现在,2013年被称作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极快的一年,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在不断加快发展的速度,众筹融资平台逐渐发展,首家专业的网络保险企业获得审批合格,有些银行和商券也将互联网当作基础,对于业务形式实施重新组合以及改进,快速构建线上创新型的平台,互联网金融发展逐渐迈向新的历史时期。

互联网金融(IT FIN)是指依托于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创新与变革,对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也对于金融监管力一式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做到既能允分覆盖、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是承待研究的重要课题,因此十分有必要对于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的监管。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及措施

(一)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是我国进行金融监管,确保其安全的基础依据。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督法律规定,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长期稳定发展的核心保障。必须要提升我国当前拥有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修订的速度,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补充。要参考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成功经验,及时出台例如网络理财条款等一系保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合法地位,具体确定互联网金融关系到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合理掌控风险。

(二)建立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要坚持职能监管的原则,确定主体,根据互联网金融关系到多个部门,范围和跨度较大的特点。构建由监督管理部门当作核心的有关法律,商务和信息,还有相关金融部门辅助的监督管理体系。确定监督管理的范围,理清对应的责任。深入强化金融监管每个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构建包含一行三会,工商和司法以及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其中的会议机制,在规定时间内探讨互联网金融分输站情况。强化检测,及时语境,有效预防虚拟平台交易风险朝着实体经济扩散。

协调银证保监管协作,达到对于互联网金融整体上的监督管理。针对银行保险证券这些金融部门,利用互联网或者是相关企业协作而使用的每一项金融服务及产品。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遵循分层监管的整个原则的前提下,经过补充改进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监管,有效填补众筹这些新型业务监督管理的空白。加强每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达到信息共享以及联动监管的目标,构建不仅含有专业分工,同时又协调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体系。

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功能,金融监管部门应该提升和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行业的交流,编制标准的行业规定和自律公约。经过维护市场竞争程序以及会员合法权益,达到互联网金融行业自我掌控和管理的目标。

(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我国在提倡强化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时,必须要提升社会公共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宣传,引导消费人员树立健康的投资思想,提高风险教育和防范意识以及自我保护的能力。进一步改M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机制模型,对于交易时责任承担以及风险配置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部门的信息泄漏,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健康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还应该建立标准的互联网金融消费人员统投诉处理方式,同时依照互联网金融消费和经营工作者的特点,构建由网络当作平台的在线矛盾解决机制,这样能够确保及时的处理有关投诉。

(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必须要拓展信用体系信息收集的范畴,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当作前提,把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的信用信息,其中包含支付和交易以及评价记录这些,添加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收集范畴当中。

进一步扩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在含义,在构建基础法律模型以及行业规定的前提下,建立一个囊括等级注册系统以及信息泄漏和信用系统等跨领域的综合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深入发展,减少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虚拟性,造成的风险。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优点,强化社会征信系统的共构建,同时推动满足条件的网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企业的信用数据库和目前拥有的征信体系进行整合,构建健全并补充小规模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三、结束语

通过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的进一步分析和阐述,使我们了解到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持续加快,对于其监督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我国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互联网金融方面进行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希望通过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的阐述,能够给互联网金融发展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3

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是2012年谢平首次在正式文献中提出的。他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提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社交网络、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根本的影响。这种既不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相同,又不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相同的第三种融资模式,就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并不仅是金融业和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接受后,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阶段,其在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资金的融通等方面渐渐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当前我国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是由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互联网创新及电商化创新。非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P2P模式的网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风险大等特点。

(一)国内主要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发展现状

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兴起的,2013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729.8亿元。目前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支付职能,起中介的作用。以后可能会有储存、理财等功能,如余额宝。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分为五类:一是互联网巨头类,如支付宝、财付通,背后依托的网站分别为阿里巴巴、腾讯。二是独立第三方支付运营商,如拉卡拉、汇付天下、快钱等。三是银联和银行类,如银联商务、北京银联等。四是地方国资类,如首信易付、数字王府井、通联支付等。五是电信营运商类,三大运营商均已成立了电子支付企业,为中国电信天翼电子商务公司,中移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联通沃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P2P网贷模式。宜信是我国首家以P2P网络平台形式从事小额信贷的公司,2006年4月在北京成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国以P2P 模式运营的网络平台已有2000多家,融资规模超过百亿。由P2P的概念在我国衍生出了很多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交易模式,如手机贷。此类平台作为中介,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多为“1对多”的交易模式,即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二是债权转让,为“多对多”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三是服务平台,此类平台具有大集团的背景,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布局的。四是综合交易,如阿里小贷。这种模式凭借其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及产品结构的优势,线下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平台客户进行服务。

众筹融资模式。众筹融资是指创意人向外界筹措资金或帮助,然后将创意的开发过程和结果提供给投资人,投资人通过创意的盈利来获得相应的报酬。2011年,我国的众筹融资模式开始出现,目前国内有一定规模的众筹网站已经不下十家,如点名时间、追梦网、淘梦网、海色网、好梦网、点火网、众意网、人人投等。其中点名时间,于2011年7月上线,是上线最早的众筹平台,也是国内最大发展最成熟的众筹网络平台。

除以上几种模式外,互联网金融还包括电子货币模式、互联网银行模式等。互联网金融正在我国不断地发展和扩展。

(二)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专门做出规定,之前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制定的。对于互联网金融,缺乏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次,监管体系不健全。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其作为金融市场上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无法对它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最后,风险大。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还有待完善,违约成本较低,容易发生恶意骗贷、卷款潜逃等风险。例如,淘金贷、优易网等P2P网贷平台都发生过骗贷事件。二是互联网安全风险。我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互联网金融安全不容小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将不能正常运作,危及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三、未来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更好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应尽快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业务范围、机构形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一是修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修订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二是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范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市场准入标准、退出标准、交易行为准则和市场操作规范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订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

(二)健全监管体系

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一是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二是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三是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由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网络非现场监管是一种必要手段,实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三) 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一,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使个人资信状况日渐透明化,从而提高客户资信审核的准确性,解决参与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第二,针对客户群体开展互联网金融安全教育活动,以此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意识。第三,加强风险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如建立资金监管和反洗钱制度,防范互联网金融平台发生资金挪用和洗钱等风险事件。同时严厉查处互联网金融信息的不实宣传,严密防范互联网金融从事非法集资和违规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第四,构建更安全更人性化的计算机网络体系。增强互联网金融操作的安全与规范,以此降低互联网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4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技术等现代化新兴技术作用下完成资金融通的一种金融服务模式。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主要包括了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P2P网贷、网络销售基金等,是对传统金融服务的补充,也给传统金融带来不小的冲击。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初期必定会存在诸多不足,甚至是弊端,作为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也绝无例外。先前起步的第三方支付由于监管环境的不断完善,风险从以往的高发态势开始趋向平稳。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互联网融资平台野蛮生长,乱象平生,风险频发。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金融风险,也给互联网金融本身带来了负面声誉影响。有关法律法规等监管环境的缺失更是凸显了问题的严峻性。互联网融资活动的乱象已成为目前互联网金融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风险问题,急需加强对其监管的法律制定。

二、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及立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概述

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包含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因此互联网金融安全也兼具了互联网安全和传统金融安全的所有特征,即不仅包含互联网上的信息安全,还包括了货币资金融通的安全和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也就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不但面临着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等,还面临着由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安全风险和技术选择风险等。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积极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随着一些网贷平台跑路、众筹违规集资等事件的发生,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逐渐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信息安全问题突出。手机支付的各类客户端和各类别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存在多处漏洞,对用户资金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与管理较混乱,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和流转未进行规范,对所收集信息的安全保护不到位,易使用户信息被泄漏、盗用,甚至滥用,造成信息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

2.欺诈问题频发。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上,消费者通过网络与经营者进行信用交易,在交易之前,消费者一般通过经营者的金融服务信息进行交易判断,而在此情况下,信息的真实性往往难以辨别,即使某些信息存在虚假,消费者也无法做到去伪存真。仅凭经营者的信息,消费者无法对产品的质地或材质、操作适应性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出全面客观的判断。

3.资金安全问题严重。有的互联网金融P2P平台发放超短期但又超高收益的借款标的;还有一些互联网投资基金类理财工具,以门槛低、收益高、赎回自由等极佳的用户体验优势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然而一旦发起此类投资理财工具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运营出现问题,投资收益甚至投资本金都将直接受到影响。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业务不规范,在担保方面可能存在自己为自己担保、风险准备金不足等不健全加大了资金的违约风险,极容易出现坏账导致无力偿还投资者的本息而倒闭。[1]

(二)现行互联网金融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不足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和丰富,给互联网的法律监管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目前,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法律或法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资格制度不完善。对互联网金融要实施监管,首先应当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当前,我国法律缺乏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的明确规定,导致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边界模糊,业务范围混乱。

2.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制度不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既作为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其他一系列经济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础。然而,通过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市场准入制度亟待完善。目前的准入制度下,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事的业务范围、类型没有任何规范和限制性的要求,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良莠不齐,而投资者或消费者也常常因鱼目混珠遭受利益损失,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的正常建立造成了严重阻碍。

3.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机构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因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高科技化、无边界性等因素显得力有不及。如目前我国P2P 网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仍没有相应的监管办法和制度,部分自我要求较高的P2P 网贷平台和众筹融资平台只能以行业自律规范进行自我约束,因此在同类行业中,平台素质参差不齐,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存在较大风险隐忧。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监管的法律制度保障

高风险性的金融与涉众性的互联网结合,必然使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更具涉众性风险,风险面更广,传染性更强。从风险防范角度看,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实施监管不仅必要,而且意义重大。对金融活动实施审慎监管,是大多数国家为防范金融风险所普遍采取的做法。纵观国内外,比较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借鉴其经验以及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具有积极作用,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网络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借鉴意义极大。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

1.全面重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互联网金融安全法律保障制度建设重要的目的之一则体现在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一是发达国家尤为注重对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尤其是在互联网融入个人生活后,个人隐私的保护更是上升到新的高度;二是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确保信息对称;三是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渠道,完善法律救助手段,建立救济机制。首先,要制定和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保护。在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上不断丰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不断延伸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和内涵。其次,要遵循适度保护、倾斜保护的权益保护原则。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企业经营者是主体地位,在一定出程度上会削弱消费者的地位,因此,遵循倾斜保护原则是极为关键的。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能在最短时间内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最后,要明确和拓展消费者权利。互联网金融大环境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涵盖了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等。相对而言,就要求企业经营者要最好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包括了安全保障、披露、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业务。[2]

2.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首先要开展有效的互联网金融基础法的立法工作。相关机构和政府部门要积极吸取国外金融监管的经验,结合本国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法规。比如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发展特点,制定出《电子货币服务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网络用户信息保护的问题,制定出《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其次,要不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专业立法的工作。基于监管,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工作与业务创新工作相比是明显落后的,也存在如P2P网贷、监管主体、监管原则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及时解决。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和传统金融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部分法律法规是可以借用,但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科学实施,仍然需要有专业的、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如必须出台有关信用体系、个人信息保护、支付用户识别、电子签名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在合法的安全范围内展开的,以此来不断引导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做好对已有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互联网是一个相对自由的环境,其金融环境与传统的金融相比更新换代的节奏更快,因此,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修订是至关重要的,包括了对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提升。[3]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34-04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金融在近年得到了迅猛发展,特别是从2012 年下半年以来,形式多样、功能全面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现“井喷”式发展,2013年更是呈现出一种超预期的发展势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快,将来一定会成为促进我国金融自由化、利率市场化的一股强大力量。并且,总理在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在现有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健立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这足以表明我国格外关注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型金融模式。当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期间必然有许多问题相继而来,例如对传统金融的影响,以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等等。本文在整理和分析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进行了综述,希望能为我国下一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创新提供借鉴。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尚不清晰,而且也没有取得广泛认同,对此,各专家学者众说纷纭。自从谢平和邹传伟(2012)初次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许多学者就从去中介化、普惠性等多个角度对其进行界定。互联网金融根本上是一种新的金融业态或者说金融运行方式,而非传统金融技术的升级(赵南岳,2013)。互联网金融把计算机技术和资金融通业务联系起来,形成了一种不依靠中介机构的新的金融业态(刘力臻,2015);它的业务效率不断提高,节省了人们的时间,逐渐向金融的民主性靠拢,并逐步形成普惠金融,它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让社会经济中的所有人都有机会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参与到金融活动中并享受金融服务(李耀东、李军,2014)。也有学者把互联网技术、思维和精神相结合,通过分析其对金融业的影响来界说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邓舒仁(2014)觉得互联网金融是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金融行业运用娴熟的互联网技术和“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思维为依附,让互联网产业主动融合金融实体产业,开发许许多多金融创新,从而产生新的金融产品、模式和机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主要凭借计算机、移动通讯等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合作,实现融资、支付、财富管理等功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牛强、胡艺,2015;苏颖、芮正云,2015)。综合这一方面各学者的观点,可以概括地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具有互联网精神,以互联网为平台、云数据整合为基础,从互联网的思考方式对整个商业生态重新审视,从而形成的新型的拥有相应金融功能链的金融业态(吴晓求,2015)。还有学者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的互联网化并在两者的对比中来界说,认为它是以互联网为平台,在金融组织体系、市场体系、服务体系以及监管体系等方面与将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金融业务中是有所不同的(杨东,2014)。总结各学者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互联网金融可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精神以及思维)为基础,通过将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结合来实现资金供给的具有去中介性、普惠性的新型金融运作模式。

文献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业态分类,大家也莫衷一是,同样没有达成一致的标准。许艺琼(2014)将其分为第三方支付、P2P 网络贷款、阿里小贷、众筹融资、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货币六种类型。谢平、邹传伟、⒑6(2014)则认为不包括阿里小贷和互联网金融门户而包括金融互联网化和基于大数据的征信。王曙光、张春霞( 2014) 从业务功能角度将其分为支付平台型、融资平台型、理财平台型和服务平台型。周雷(2015)从发展阶段的角度提出互联网金融的四种主要业态:第一,基础业态,即将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到传统金融业务中;第二,整合业态,就是电商与金融的结合模式;第三,创新业态,主要以P2P和众筹为代表;第四,支持业态,即互联网为传统金融提供的信息平台。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国内专家学者对此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表现在支付方式创新(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渠道创新(利用互联网来销售传统金融产品)、机构创新(互联网公司通过一些方式探索新的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投融资方式创新(去中介化、降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四个方面(郭文超,2015)。互联网金融利用计算机交易,其虚拟性可以使资金流向从“一对一”转变为“多对多”,实现自主化的业务匹配,而且其动态互动的沟通方式更加注重客户体验,最终实现双向沟通(董微微,2015);这种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24小时跨市场、跨地区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满足了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宗良,2015);同时互联网金融拓展了市场交易边界,可以节省人的劳动时间(何龙,2015)。通过总结文献,互联网金融最首要的创新当属融资方式的创新即去中介化,也就是互联网金融脱媒(李瑞雪,2015)。综上所述,各专家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研究是从不同方面、运用不同的语言进行分析,但其实异曲同工。

三、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各种问题的出现,其风险不能忽视,它不仅面临着跟传统金融同样的风险,还面临着传统金融不存在的特殊风险。整合文献发现,主要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宏观上,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现状来分析其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失灵导致的金融泡沫风险、利率即将下降的风险、市场结构重组的风险以及相关法律空缺和监管滞后的风险(刘力臻,2014)。张丽娟(2014)同意以上说法,并且补充到:由于互联网金融不能进行银行间同业拆借,所以无法应对大规模资金提取的风险。葛亮(2016)则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为两大类:基于网络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和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特质带来的经济风险。微观上,因为互联网金融拥有多种多样的业态,而且风险特点的差别比较大,所以有些作者是从互联网金融某个单独业态来研究其风险特点的。P2P 网贷平台操作不规范,具有政策和市场双重风险,而且缺乏法律约束,存在法律真空,致使其有卷款跑路行为,具有法律风险;近年来P2P网贷公司数量疯长,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具有连锁风险。互联网基金理财销售行为不规范,商家看在民众不懂金融片面强调基金产品的高收益而对于风险揭示一带而过。互联网金融中网络支付的诈骗风险将大大增加(赵晓英,2015)。总体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存在以下风险:法律风险,国家缺少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体制,存在真空状态;经营风险,新型经营模式可能经验不足而无法适应社会经济的大环境而被淘汰;信息技术安全风险,由于计算机具有虚拟性,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泄露、病毒入侵、数据毁损等本身存在的相应问题;职业操守风险,立法和监管不当导致职员的道德风险(钟伊慧,2015);集体非理性风险,当互联网金融动荡时,其所具有的“长尾效应”很容易引发集体非理(石松、孙谦,2015)。

其次,监管路径的选择也很重要。第一,监管主体的界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监管中的主体地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互联网金融中的相关业务具体负责、相互协调,辅助央行加强整体监管;成立网络金融监管的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加强互联网金融民间自律组织的设立,有效控制行业有序发展(王施诗、陈梦乔,2015)。第二,监管边界的确定。完善法律,画出红线,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打补丁”,明确其法律定位和业务边界(贺靖贻,2014)。

六、总结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近些年成为社会各行各业关注的焦点,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纷纷对其进行研究,但在它快速发展的道路上存在的各种风险层次不齐,各种良莠不齐的参与者也开始涌现,如果只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忽略监管创新的发展,那么传统金融的监管就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现行发展的局面。但是如果加强金融监管,可能会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扼制创新的积极性,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以逐步放松管制、鼓励金融创新为前提,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成功发展经验,建立在我国时代背景下符合我国经济环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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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an Evolving Regulatory Regime for an Evolving Industry[J].Wshington and Lee Law Review,2012,(69):485-533.

[2]Giancarlo Giudici,Riccardo Nava, Cristina Rossi Lamastra&Chiara Verecondo, Crowdfunding:The New Frontier for

Financing Entrepreneurship?[J].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2012,(10):1-13.

[3]Lars Hornuf &Armin Schwienbacher,Should securities regulation promote crowdinvesting[J].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2015,(6):1-44.

[4]Sebastian C.Moenninghoff and Axel Wieandt,The Future of Peer-to Peer Finance[J].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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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邓舒仁.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文献研究[J].金融纵横,2014,(11):41-48。

[6]董薇薇.基于异质性特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构建[J].金融与经济,2015,(2):79-82。

[7]何龙.互联网金融盈利模式及其监管探讨[J].华北金融,2015,(4):57-61。

[8]王曙光,张春霞.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中国模式及其创新[J].L白学刊,2014,(1):80-87。

[9]吴晓求.互联网金融:成长的逻辑[J].财贸经济,2015,(2):5-15。

[10]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11]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12]杨东.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探析[J].中国金融,2014,(8):45-46。

The Innovation, Influence and Regulation of China’s Internet Finance

――The Reflection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WEI Hua WANG Xueqing

(School of Finance, Qil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Jinan Shandong 250100)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点范文6

一、互联网给金融带来的影响

第一,互联网催生出新的金融产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带来的最大改变就是电子商务的兴起,而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则催生了第三方支付方式,这是由网上交易中钱货时空分离的现实所决定的,对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利无害。但是问题在于购物的过程中消费者必将钱款汇给第三方和第三方将钱款汇给销售者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这个时间差决定了第三方账户中有大量的资金可供其开展金融活动,从而派生出各种新金融产品。例如2013年天弘基金曾尝试借助支付宝平台开展货币市场基金证券销售业务;余额宝和天弘基金的增利宝等都属于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金融产品。

第二,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产生。互联网上既然可以开展商品交易活动,那么开展金融交易也是理所当然的。因此,近年来在借鉴发达国家网络金融交易模式的基础上,国内先后出现了P2P网贷、众筹等金融交易模式。其中P2P网贷指的就是个人和机构通过互联网相互借贷的金融交易现象,众筹则是以特定的项目作为支撑,通过群众筹资完成项目的一种方式。和传统的金融交易模式相比,P2P网贷和众筹的最大特点就是个人之间以及个人和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

第三,互联网改变了金融活动的载体。

二、从互联网透视金融体制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当前的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发展约束性较高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出现之前,我国金融体系中供给者是城乡居民自己,实体企业则是金融需求者。这是我国为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撑作用而创新设计的一种外植型金融体系,该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以银行为中介,通过低廉的利率来吸收金融资金供给者(城乡居民)的存款资金,同时将所获得的资金以相对昂贵的利率反哺到实体企业,从而实现了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互联网时代下,虚拟经济概念的提出使得这种外植型金融体系成为实体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

(二)仅靠银行信用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金融信用大致有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和市场信用三个阶段,当前我国正处于第二个阶段,即银行信用阶段。所谓的银行信用指的就是以银行信用为担保,通过存贷款机制来延伸创造出派生货币的功能。在传统金融时期,银行作为金融系统的最后屏障,对于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但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道路,P2P、众筹等金融模式的出现,银行信用已经明显难以适应金融发展的需求,这种情况下市场信用已大势所趋。例如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就是典型的突破银行信用,展示市场信用的代表,和金融市场需求相吻合,其受众多投资者的追捧也是理所当然的。

(三)金融监管体制不利于互联网与金融系统的衔接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系统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基于传统实体金融构建的,这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愈加复杂的今天毫无疑问是相对滞后的,对于互联网和金融系统的衔接弊大于利。例如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对于各类金融结构的业务范围、投资银行的发放贷款、商业银行的股票、债权等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此一来欲要借助互联网来开展金融活动就困难重重,相反那些中小型金融机构反而可以凭借自身规模较小的优势抓住法律政策的漏洞来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例如P2P就是典型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所开展的金融业务。

三、推动金融改革的有效措施

(一)以公司债券为基础

金融根植于实体经济,这一点毋庸置疑的,哪怕在互联网时代的今天,实体经济仍旧是金融的根本。因此,从实体企业的公司债券收入来推动金融改革是可行的。具体原因如下:首先是我国当前关于公司债券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已经相当丰富,如此可以保证金融改革风险始终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其次是和其他金融产品相比,公司债券具有一系列的独特功能,例如对于投资者来说,公司债券其实就是存款的替代品等;然后是公司债券对于利率市场化改革、存款保险制度、资本账户中的金融交易有着直接的影响。

(二)以金融监管为保障

对现有金融系统进行改革,实现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融合,离不开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改革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总是会出现各种意外,这种情况下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机制则可以保证金融改革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坚持以下原则的基础上构建新时代的金融监管体制:人民利益原则,即做到以人为本,保障存款人、投资人、投保人的利益;信息披露原则,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投资提供重要参照;市场化原则,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即时的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变动。

(三)以互联网为载体

进入21世纪以来,科学经济的发展使得金融已经离不开科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更是昭示着以互联网为载体开展金融活动已大势所趋。因此,在互联网时代下金融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正确处理好互联网和金融系统的关系。对此笔者认为将各项金融业务置于互联网上是可取的,例如通过开创互联网金融门户来拓展金融业务的服务渠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来吸引更多的新兴投资者;通过云计算、智能化技术来创新金融产品,对金融风险进行评估等。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很多人对传统金融产生了怀疑,认为传统金融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时代对金融的新要求。对此笔者是持否定意见的,从本质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只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进行了适当的改革,并不能将其看作是独立于传统金融模式之外的一种全新金融模式,其只是部分企业对互联网和金融有机融合的一种尝试。笔者相信,随着金融改革的进行,未来互联网将会成为金融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务也将实现虚拟和实体双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