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的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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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原则

社会治理的原则范文1

论文摘要:在改革开放的30年里,为我国的建设贡献了巨大力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生事物“农民工”,他们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到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治理与善治的理论要求我们应该从政府、企业、社区内的非营利组织以及家庭和农民工个人层面来共同分担农民工养老保障的责任和风险,从而解除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后顾之忧。

一、中国老龄化背景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改革开放30年以来,随着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亿万农民走出田间、走出乡村,进人工厂、进人城市,用辛勤的劳动和汗水,创造着自己的新生活,创造着中国的现在和未来。农民工这一充满生命力的新生事物,是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结构变革的巨大力量,是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据公安部门统计,1978年底我国流动人口总量不超过1500万,1992年则达到8000万。那么目前我国农民工总量是多少呢?以2004年为例,根据当时国家统计局、农业部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个部门的数据和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 2亿人左右;如果加上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人。

农民工这么一支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庞大的队伍,由于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城市政府和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很复杂,解决起来难度也很大。但是这个问题又是回避不了的,早解决早主动,成本和代价也小。因为我国目前已经进人了老龄化社会,中国的养老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说:“我国现在虽然还处于劳动力黄金时期,但60岁以上人口超过14% ,65岁以上人口超过10%,按照国际社会标准,我们显然已经跨进了老龄化社会的门槛。”(联合国认为,如果一个国家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以上,那么这个国家就已经属于人口老龄化国家。)人口老龄化对社会保障覆盖面提出了挑战。我国上世纪80年代逐渐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本应遵循广覆盖原则,可是,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做到应保尽保,覆盖面非常有限。“2004年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1. 64亿人,占总人口数的12.57 % , 2005年为1. 74亿人,占总人口数的13.38%。虽然覆盖面有所上升,但是远远低于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20%最低线。”事实上,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上排斥了8亿农村人口,基本排斥了将近2亿的农民工群体,广大农民及农民工仍然依靠自我保障。虽说他们现在是处在劳动力的黄金期,但是当这黄金一代的劳动力老去的时候,他们拿什么来给自己养老呢?在家经营土地务农的农民还可以说拿土地来养老,但是那些已经跟土地疏远了关系,进城打工,靠工资作为主要收人的农民工,他们靠什么来养老呢?

农民工养老问题之所以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是因为现在还看不出有什么直接的负面作用。目前我国1. 5亿农民工只有极少部分人有养老保险,预计到2020年,还将有2亿农民会进人城镇,如果没有制度安排,他们的养老问题不及早解决,随着农业人口大举向城市进发,那么这批为中国的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工,大部分将在老年时期成为社会最贫穷的弱势群体,给社会形成非常严峻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可以说,越晚解决,就越难解决,在农民工年龄结构还比较年轻、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应该及早考虑。

全球治理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对治理做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和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由此可以看到治理是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概念,泛指国家、公共组织、私人机构及社会个人等各种活动主体之间的关系。

针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覆盖面小、政府和企业责任太集中、社会动员不充分、资金来源单一、征缴困难等问题及面临的老龄化、经济体制转轨、经济全球化等挑战,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林闽钢老师认为:改革应从着眼于政府负责向广泛动员社会资源的思路出发,以责任的多元化分担为取向,应彻底改变“政府保障”、“企业保障”的状况,充分调动社会及个人的积极性,充分调动社会资本,使得社会保障的提供主题不仅仅限于政府、企业,而是要将其他社会力量包括各种非赢利组织、志愿部门、社区、家庭、个人纳人其中,实现各种力量的合作,共同承担社会保障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保障的“社会公济性”。因此,必须完善社会三大部门的平衡发展。三大部门包括:1.政府组织,此为第一部门,又被称作公共权力领域、政治领域;2.市场或赢利组织,这是第二部门,也叫私人领域、经济领域;3一社会公益组织或非赢利性组织是第三部门,也称社会组织、公共组织。

二、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障多元化负担的构想

建立多元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就是要明确政府对养老的主导责任,在政府部门外,大力发展作为市场领域的第二部门和作为狭义社会群体的第三部门,如NGO,NPO等社会组织,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机制和能力。并且发挥个人、家庭在养老保障方面的积极性。

(一)政府层面:摆脱“城市倾向”、“地方利益”,放弃退休前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的做法

很多地方政府在制定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时候存在“城市倾向”、“地方利益”思想,有这些思想的存在就导致地方政府制定养老保险的目的不纯,政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农民工在特殊时期的基本生活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政府还希望从中获得一定数量的基金,借以缓解或解决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不足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城市社会保障资金还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巨大的隐形债务。

从各地政策可以看出,除了北京、天津以外,其他地方都存在退休前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的做法。且不论各地退休前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额上的差别,退休前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的做法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退休前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的做法,究其原因,是地方利益使然。农民工的统筹部分是纳人到地方城镇职工的统筹体系,在退休前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部分以后,农民工的统筹部分将归于城镇职工的统筹基金,农民工从此再无统筹部分的收益权。即使在原统筹地重新就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部分都要重新累计。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有的地方采取了农民工退休前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的做法,这种做法不论其主观动机如何,客观上就是截留农民工相应的统筹基金,也可以说是剥夺了本应属于农民工的财产。总结起来说,各地截留农民工社会统筹部分的做法有四种:1.退休前一次性支付农民工个人账户部分以后,相应的社会统筹部分农民工就不再享有收益权,将积累的统筹基金纳人到城镇职工社会统筹系统。2.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转出地只允许转移个人账户部分,不允许转移社会统筹部分,将这部分的社会统筹基金纳人到城镇职工社会统筹系统。3.当农民工退休时,如果其缴费年限还没有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那么只能一次性发放个人账户部分,其统筹部分的缴费纳人到城镇职工社会统筹系统。为了建立长期的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的个人账户也应该禁止退休前一次性发放,当农民工失去工作或者工作转移时,个人账户能够随之转移的就转移,不能转移的可以封存,并作为将来接续或转移的依据,封存到农民工退休时都没有转移的,才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办法。总之个人账户只能在退休后发放,用于养老的目的。对于统筹部分,当农民工失去工作后再就业时,其统筹部分前后的缴费年限应该累计计算,采取和城镇职工相同的做法,只要农民工的统筹部分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年限,退休后就可以按月享受统筹部分的养老金。

(二)企业层面:与农民工签仃用工合同,提高投保的积极性

企业是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主体。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将增加企业的人工成本,所以企业一般不会主动给工人提供各种社会保障项目。在农民工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不具有谈判地位,企业更是不会主动给予他们社会保障的。因此,要保护农民工人的权益,就必须通过社会强制手段,要求每个企业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

同时现代企业应该具有现代企业的前瞻性,目光要长远,应该树立正确的成本观念和竞争观念。企业想要在市场经济的风口浪尖永远傲立潮头,必须要认识到企业的低成本应建立在高科技和科学管理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员工的超低工资水平之上。一味的压低工人工资,将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企业员工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增加企业的技术投人,增加企业产品的规格、品牌等;有利于提高国内消费水平,增加企业国内外市场的开拓能力;还可以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因此,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应该主动跟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积极为他们投保。

(三)农民工个人层面:积极参加培训、增加收入、提高投保意识

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定,农民工大多只能从事“次级劳动力市场”的职业,农民工的收入明显低于城市居民的收人,而且经常面临失业的风险,他们的收人具有暂时性、相对收人不高的特点。因此,农民工想要提高自己的工资水平,必须要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从而提高自己的从业水平。农民工应该具有奋发进取的精神,不能随波逐流,甘愿待在社会的最低层。现在很多政府和组织为农民工提供了就业培训的机会,农民工应该寻找机会、发现机会,增加自己的技能,从而提高自己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增加自己的收人水平。

另外,农民工进人城市打工生活,应该提早为自己将来的养老问题提前做好准备。前文已经提到大多数农民工还是希望将来留在城市生活的,那么趁着年轻就需要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农民工应该提高自己的投保意识,要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障是自己的一项权利。而且一旦投保就要长期坚持下去,不要随便退保,要认识到企业缴纳的统筹部分的资金也是个人报酬的一部分。要相信这部分资金与自己是有关系的,自己能够享有其中的一部分。

(四)家庭层面:不能忽视家庭养老的重要性,应与社会保障相互配合

家庭保障中的养老功能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功能。几千年来,家庭始终在养老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家庭养老不仅能够基本上满足老年人衣食住日常生活照顾等生理方面的需要,对于满往及情感体验方面的需要更是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经济与社会发展使家庭在保障弱者群体的功能方面处于弱化的总趋势中,然而,对弱者群体的纷繁复杂的照料、关心、保护、保障的大量工作,决不是政府机制所能统统包揽过来的。发挥家庭在弱者群体保障方面的功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应是政府特别关注的一个重要工作领域。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目标并不是要取代传统的家庭保障,而是要通过社会化的社会保障措施,来满足工业化的发展需要和家庭中部分保障功能弱化的问题。

要想发挥家庭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作用,必须提高我国农民工的流动形式,即鼓励农民工的家庭式流动。由于现在的制度并不允许农民工在城市定居,现在的农民工流动总体上还是以单个劳动力流动为主,以家庭形式流动的并不多,这就大大降低了家庭对农民工的保障作用。家庭式流动是人口流动从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表现,与我国社会经济结构变迁的大背景和总的趋势是合拍的。进城1到2年的农村人口回农村的欲望最强烈,进城时间越长,有回农村想法的农村人口越少。因此,对这些具有在城市定居愿望的农民工来说,允许其家庭成员一起进人城市生活,必能降低流动性,更好的发挥家庭的保障作用,这也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此,在强调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强调家庭保障的重要作用,允许和鼓励有意愿、有条件的农民工家庭进人城市。

(五)社区内的非营利组织活动在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中的作用

由于政府和企业的能力有限,无法满足社会保障的需求,政府只得要求社会力量加盟,包括要求家庭成员互助、社区成员互助。政府现在已经开始意识到,在社会保障领域中政府有些事情是做不好也做不了的,而放手给社会来做却事半功倍。当前,传统的政府办社会保障在改革中萎缩,新兴的社会办社区服务大大发展。据调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从单位溢出转移给街道的社会功能就有30多项,其中最重要的两项就是“住房商品化”和“重建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目前老年社会化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远远满足不了老年人的需求。再者,机构养老投资大、周期长、容量小。据初步计算机构养老每增加一个床位需投资5到10万元,让1万名老人人托,就需投资5千万元至1亿元,其经费是社会和政府所无法承担的。

目前,社区服务蓬勃发展,社区意识已渐人人心,利用社区服务网络以及相关资源解决养老问题,成为众所关注的突破口。社区福利居家养老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它是指以社区服务机构为依托,以“居家养老,社区服务”为内容,利用社区服务网络资源与现代化的沟通手段,将社区服务深人到老年人家庭,为居家老人提供各种类型的助老、为老福利服务,是社区服务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现代化养老模式。我国应该进一步推荐社会养老保障社会化,建立起一个以家庭服务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保障机构为补充,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社会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与志愿者想结合的社会保障发展格局。

非营利组织与社区之间有着自然的联系,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的形成和发展。非营利组织与社区特性上的共通性使得非营利组织的形成与社区的形成是同步的,而在社区形成之后的发展过程中,非营利组织又进一步融合居民,整合社区意识来整合社区。首先,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可以资源互补,彼此合作,政府拥有金钱和权力,而非营利组织可以提供服务,因此,非营利组织可以成为政府与社区居民之间进行沟通与交流的桥梁。其次,非营利组织有利于整合社区参与意识,整合社会资源,推进社区形成和发展,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流动。最后,非营利组织能够从民众的需求出发,为其提供服务,倡导与维护社会正面价值观,满足民众的最高精神追求。社会保障要在社区层次上展开落实,就需要了解社区的特性,了解社区资源整合的有效机制,非营利组织在社区福利保障的提供上以及社区活力的激发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功能。

具体来说主要有一下几点:首先,要发挥社区中工会的维权作用。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广大职工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工会来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单个工人与资方打交道的弱势地位,增强谈判能力。在20世纪90年代初,在深圳等地,农民工就试图组织工会;2002年,浙江温州,也曾经成立过农民工工会。2003年8月中华全国总工会明确表示,“一大批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所有离开家乡进城务工的农民均可以加人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成为工会会员。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工会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维护农民工的各种权益,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运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其次,要大力发展社区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农民工的就业、居住、生活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帮助农民工找到在城市中的归属感。再者就是发挥社区中非营利组织的筹资和培训能力,为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障筹集社会闲置资金,提供有针对性的、贴切的就业培训,更好地为农民工服务。

社会治理的原则范文2

管理是指政治统治者的地位保护盒阶级压迫功能逐渐淡化,代之以将行政权力主要运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利等方面的政治意志执行过程。政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管理则是这一意志的执行。对于什么是治理,许多机构和学者都作出了自己的界定。比较典型的是全球治理协会和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全球治理协会的定义是:治理是个人与机构、官方和私人治理其共同事物的总和,多种多样互相冲突的利益集团可以借此走到一起,找到合法的办法。它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可以是对立的或各异的利益彼此时应,也可以是人们同意或接受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安排。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是:治理是运用政治权威管理和控制国家资源,以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体而言,治理是有许多不具备明确的等级关系的个人和组织进行合作以解决冲突的工作方式,它灵活的反映着多样活的规章制度甚至个人态度,以上定义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治理理论的主要特征,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自我调节的协作方式。即国家、组织、个人之间通过谈判实现自动协调目的的方式。

2 多样化的行动者。国家责任范围逐渐缩小而公民享受更多的责任,包括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以及广大公众都可以参与治理。

3 互动过程。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依靠互相依赖的权利和资源关系实现互相促进和支持,形成协作性的合伙伙伴关系。

4 国家的主导角色。国家在制度设计和战略制定方面具有根本性作用,这是其他机构不能代替的,国家的作用充分体现在其宏观调控和组织协作上。

二、善治的内容

! 善治是指一种良好的治理。这是治理理念和相关机制建立并运用到实践中所导致的良好的绩效。它应该是社会治理发展的目标。善治只要是指治理能够收获到良好的技校,这种绩效表现在治理的政治效果、管理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方面。整治效果主要是通过治理达到了公民与公共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公民的责任精神得到提升,公民对公共事务有着广泛的参与,社区团结性达到非常高的水平。管理效果是通过多元角度的参与和互动,社区和组织的治理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形成了共同治理的机制,提供了最大效率的公共服务。经济效果主要是指通过治理直线了社区和组织资源最大化的利用,并确定了良好的经济收益,给社区居民带来了更好地福利。而社会效果则包括文化观念、环境保护、社区安全、邻里照顾等方面都产生良好的小郭,社区成为安全、幸福和文明的居住地。就一个国家而言,职责意味着国家实现有效的制度构建、公民创造力得到激活、政治文明程度高,意味着国家不仅在经济上去的稳定而快捷的增长,而且在综合效益上公民生活质量得到了不断提升,社会和自然都实现了和谐共进的目标。

三、公共治理的内容

社会治理的原则范文3

[关键词] 善治理念;公共组织;文件工作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3-0073-03

有关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的研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通常是以文书学、档案学及秘书学为专业背景,其研究假设则主要以传统行政模式及理念为基础。所谓的传统行政模式,即以政府为中心和唯一权力来源,由政府自上而下实施行政统治的模式。自21世纪初以来,强调以公民为中心,由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合作治理的善治理念,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日已成为现代政府治理模式改革创新的实践方向。因此,如何基于善治的理念重新认识公共组织文件工作,剖析新的治理理念与模式对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的影响,是目前有关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研究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的功能

公共组织的正常运作通常需要三个功能系统协同发挥作用:一是决策系统;二是执行系统;三是信息系统。文件工作是围绕文件撰制、流转和办理、保存、查考利用全过程开展的有关工作。因此,从理论上来讲,在上述三个系统中,文件工作属于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可以发挥对决策与执行提供支持的信息服务功能。

在传统行政模式下,政府是唯一的中心和权力来源,政府与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遵循着明确且严格的上下级等级关系,决策权是高度集中的,即决策权属于上级,下级负责执行。因此,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的功能定位是为政府服务,并且在上下政府之间,重点服务上级,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重点服务政府。基于这一定位,公共组织文件的具体功能主要是保证自上而下的政令统一与畅通,即通过文件工作将上级的命令或要求的信息传递给下级,为下级的执行活动提供依据,并将下级的执行信息以及请示的信息传递给上级,为上级的监督检查或审查批示提供依据,从而使上级的命令和要求得到执行和落实。此外,在传统行政模式下,文件工作还承担着保证政府权威、实现信息垄断的功能,即通过文件工作将指定行政级别以下者排除在文件信息的接收者之外,无论该文件是在流转或办理的过程中还是出于待查考利用的状态。

在善治模式下,公民取代政府获得了中心地位,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的功能定位由服务政府变成了服务社会公众。从传统行政模式到善治,公共组织文件工作在功能方面的变革应突出表现为,在保证公共组织自上而下的政令统一和畅通之外,还增加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即通过文件工作使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这也意味着,文件信息的接收者不再仅限于拥有相应权限的部门或个人,而是原则上包含全体社会公众;这里的信息不仅包括公共组织颁布的政策法规,公众办理具体业务事项的操作流程,也包括公共组织内部管理的信息;二是,为社会公众传递民声,即通过文件工作使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成为公共组织制定政策法规的重要信息来源。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保证自上而下的政令统一和畅通,在善治模式下,仍是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的重要功能之一,因为它是保障公共组织正常运作的。

二、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的对象

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的对象,即公务文件,是指以各种形式存在的公共组织活动记录材料。从传统行政到善治,公共组织文件工作对象的这一基本定义并没有改变,治道变革带来的是其外延的深刻变化。

相对于传统行政模式而言,善治模式下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公务文件与公共组织的法定公共职能密切相关。这一方面表现在,实现法定公共职能是公务文件产生的基础;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法定公共职能是界定具体的公务文件与公共组织之间,及文件与文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依据。这是因为在善治模式下,公共组织的所有活动都是围绕其公共职能的实现而展开的,基于善治理念的公共组织,其文件工作的对象,是在公共组织为实现其法定公共职能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材料。

二是,大量的由社会公众作为撰制者的文件,被纳入公共组织文件工作对象的范畴。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善治理念下,公共组织法定职能的性质是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则源于善治理念对公共组织法定职能实现过程中采取合作治理模式的强调。因此,在公务文件中,由社会公众提供的文件也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社会公众在接受公共服务——即到相关公共组织部门办理具体业务事项——的过程中向政府提供的文件;另一类则是社会公众在合作治理模式下,参与公共组织决策与执行过程中向政府提供的文件。

而在传统行政模式下,作为整体的政府拥有无限权力,不同级别政府的权力界限以上级政府或领导的禁令为限。因此,其文件工作所围绕的活动,不是以政府职能为核心,而是以政府自身为核心。从理论上来看,虽然传统行政模式下的公务文件,也包括由社会公众提供的文件,但这部分文件的数量相对较少,且主要来自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需要公众配合并提供相关信息的过程中。另外,从实践情况来看,传统行政模式下,由社会公众,尤其是普通公众,提供的文件在公共组织文件工作中通常不受重视,而由政府撰制的文件,尤其是体现政府权威、由专门法规规范的那一部分文件——即公文,则是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的重点关注对象。

三、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的原则

传统行政模式下的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的原则一般为“准确、迅速、保密”。在这里,“准确”主要针对的是文件撰制过程,意指文件的内容应准确表达文件发出者的真实意图;“准确”原则,显然是实现文件工作保证政令统一功能的基础。“迅速”主要是针对的是文件的流转与办理过程,意指文件的流转与办理耗费的时间应尽可能的短;由此可见,“迅速”原则与文件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的功能也有密切关系;“保密”则主要是针对文件信息的受众而言,意指要尽可能地将文件的受众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文件及文件的内容不能让指定范围外的人知晓。“保密”原则,显然与文件工作保证政府权威、实现信息垄断的功能相关。

毫无疑问,从传统行政到善治,公共组织文件工作在原则方面的变革首先体现在由“保密”转变为“公开”上,即由“以保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转变为“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此处的例外,明确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

表面上看,从传统行政到善治,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的原则似乎只要在“准确、迅速、保密”的基础上,将“保密”改为“公开”即可。因为前面曾提到过,在善治模式下,保证政令统一和通畅仍是公共组织文件工作需要发挥的重要功能之一,而“准确”和“迅速”则是该功能发挥的必然要求。但如果我们深入思考的话,问题则并不那么简单。

“准确”是确保公共组织文件工作有效性的基础,但传统行政模式下的“准确”,是自上而下的单向度思维模式下的原则要求,这里的“准确”,是单从文件发出者的角度出发的。善治理念以服务公众、谋求公共利益为核心价值追求,强调以“合作治理”的方式来实现该追求,不同层级政府间的主要区别不在于行政等级高低的差异,而在于所服务的公众群体、及所负责的社会公共事务在规模大小上的差异,“合作”不仅包括政府之间的合作,还包括政府与个人、政府与各类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

因此,基于善治理念的公共组织文件工作,其在文件撰制过程中,除了要从文件发出者的角度强调“准确”以外,还要从文件接收者的角度来强调“准确”,即文件的接收者能够“准确”理解文件发出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尤其是要从作为接收者的社会普通公众角度来进行判断。因为以“公开”为原则,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就意味着所有的文件,除了其所包含的属于例外情况的那部分信息以外,社会公众都有权查看。相对公共组织内部工作人员而言,社会普通公众,显然在信息和知识理解方面处于一定程度的劣势地位,因此,几乎所有的文件都要从以社会公众为受众来考虑如何实现“准确”原则。由此可见,善治理念下的“准确”原则不仅是政令统一和畅通的基础,也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基础。另外,“准确”原则还要涉及到社会公众作为文件撰制者的情形。前面曾经提到过,由社会公众提供的文件包括两大类,一类是社会公众在到相关公共组织办理具体业务事项时向政府提供的文件;另一类则是社会公众在合作治理模式下,参与公共组织决策与执行过程中向政府提供的文件。

“迅速”即“效率”是公共组织文件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之一。传统行政模式下的“迅速”,亦属于在自上而下的单向度背景下所做的价值判断,在这里的“迅速”,是针对公共组织文件工作保证政令统一和畅通而言的。善治理念下的“迅速”是双向的,既指公共组织文件工作中自上而下的政令下达与反馈过程,即政府在行动力方面的“迅速”,也是指公共组织文件工作中政府对社会公众的建议或请求的反应过程,即政府在回应性方面的“迅速”。

由此可见,善治理念下公共组织的文件工作原则,可以概括为“准确、迅速、公开”,虽然其中的“准确”和“迅速”在文字表述上与传统行政的两个原则相同,但在具体的内涵上,善治理念下的“准确”和“迅速”原则,相比传统行政而言,拥有更加丰富、更加凸显公共组织之“公共性”的意蕴。

四、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的过程和内容

公共组织文件工作,是围绕文件撰制、流转与办理、存储、查考利用等文件生命周期所开展的工作,这是公共组织文件工作区别于其他工作的核心。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的过程和内容,即完成上述环节的具体工作过程和内容。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的过程和内容与其功能和原则密切相关,因为具体的工作过程和内容是实现功能、体现原则的保证。

传统行政模式下,一方面,基于“服务政府”,“保证自上而下政令统一”的功能定位,公共组织文件工作一般主要被视为单向的政令输出过程,社会公众作为文件撰制者的文件工作过程往往被忽略。另一方面,基于遵从“准确、迅速和保密”三项基本原则的需要,公共组织文件工作通常都会设置相应的工作内容:首先,为在文件撰制过程中保证“准确”,公共组织一般会在文件工作中设置对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和帮助的环节;其次,为使文件在流转和办理过程中实现“迅速”,公共组织一般会周期性地推行通过提高内部工作效率的方式来缩短流转和办理过程的改革工作;最后,为遵从文件工作的“保密”原则,公共组织一般会在各个环节设置相应的保密工作内容。

善治理念下,基于“服务社会公众”、在“保障公众知情权”、“为社会公众传递民声”的同时,保证“政府的政令统一”的功能定位,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的过程一般被认为是双向的,即包含政府自上而下的政令输出和公共服务信息的输出过程,亦包括社会公众通过书面方式实现政治意见输入和接受公共服务的信息输入过程;另一方面,善治理念下的公共组织文件工作遵从的是“准确、迅速、公开”三项基本原则,基于此,相对传统行政模式而言,善治理念下的公共组织文件工作的具体内容有如下特点:一是,为遵从“准确”原则,文件编制工作的培训和帮助对象,不仅包含公共组织内部的工作人员,还包括社会公众,因为社会公众亦是公共组织文件的重要撰制力量;二是,保证“迅速”原则的方法,不仅包括提高公共组织的内部工作效率,还包括通过限定政府职能、下放权力,减少审批环节来实现;三是,依据文件工作的“公开”原则,在文件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设置相应的工作内容。

社会治理的原则范文4

关键词:多中心治理;承认政治;治理结构

引言

肇始20世纪70、80年代、持续了近四分之一世纪的西方社会的“治理革命”,与全球化、现代性重建、公民社会复兴一样,都是当今人类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事件。可以说,治理革命是近代民主革命以后,人类所经历的又一次影响最广泛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从自反性现代化视角观察,致力于摆脱作为社会治理模式的代议制民主的困境,建构与后民族国家相适应的治理模式和运作框架,再造民主政治生活,成为“治理革命”的使命。

尽管这场革命的理论命名各不相同,从“重塑政府”、“治道变革”、“民主行政”到“治理与善治”,其实践模式也多有差异,或是强调“地方治理”、“分散化治理”,或是追求“效能政府再造”、“新公共管理”,但是,构成这场治理革命的“隐蔽的本质”的,却是国家治理结构的多中心安排,就此而言,多中心治理已经成为治理革命的“元叙事”。

很显然,多中心治理在其作为社会变革事件的同时,也作为一个跨学科的知识性事件而备受关注。那么,如何看待自反性现代化阶段最重要话语之一的多中心治理?多中心治理何以能够成为理性官僚制之后社会治理的必由之路?面对这些问题,政治学理论大致形成了三种解释框架:(1)激进变迁的解释框架立足于现代性重建,通过解构“中心-边缘”的治理逻辑,阐释了“治理革命”出场的历史合理性;(2)以公共选择理论为代表的“制度-功能”解释框架,具有鲜明的立宪经济学色彩,试图在民主、官僚制和公共物品三个变量之间建立起一套新的民主行政分析框架;(3)规范诠释框架推崇传统自由主义政治体制,以新托克维尔主义为资源,重申社团在民主巩固进程中的价值。这些竞争性的解释框架固然转移了政治学研究议题,但如何理解和解释多中心治理才算合法性充分呢?

从方法论角度审视,多中心治理的基本语境是现代性政治的重建,多中心治理的难题隐藏在其运作之中。由此来看,多中心治理的精神与实践,表达了在现代性政治重建中,不同治理主体之间按照公共性规范建构的一种公共服务/责任再生产的制度机制,公共治理中的“多中心性”实质是公共事务的民主合作管理,是民主治理的一项策略。因而,“治理革命”的主题在于多中心治理的不同主体间如何建构合作关系,形成不同于“中心-边缘”的治理结构。最简约地说,公共治理的多中心性何以可能,抑或多中心治理的正当性何以建构,成为最需要理解和合理解释的问题。所以,受制于传统学科的局限,前述几种解释框架,都与多中心治理所具有的现代性政治重构这一根本要旨有差距,并没有真正观察到多中心治理赖以成立的正当性所在,这样的解释框架也就不能为多中心治理运作提供理论担负。

在后民族国家或现代性重建时代,国家治理多中心化表达的是治理结构从“中心-边缘”到“多元正义的非中心”的转变,而且具有矫正现代性缺失的“世界复魅”的色彩。多中心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结构的自反性认同,也隐喻了“多元正义”的价值预设。此外,伴随批判诠释和建构主义方法对功能主义的诘难,尤其是民族国家向治理共同体的调整转向,在承认政治框架下展开政治现代性重建的研究,获取了价值和知识的双重合法性。

有鉴于此,本文将置于跨学科的“承认政治”框架,阐释与分析多中心治理运作及其“正当性”问题,尝试为多中心治理寻找应有的理论担负。

追溯承认政治:相互尊重的法权

实现国家治理结构多中心化的再造,是“治理革命”的旨趣所在。但是,支援治理结构多中心再造的理论资源,既无法从传统的行为主义政治科学那里获取,也不宜在所谓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范式中找寻。因为治理结构多中心化再造所涉及的政治问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体制转换或行为规范的调整,甚至也不能简单等同于机械地重新配置治理权,而是一个政治正当性获取的问题,是一个不同治理主体间相互尊重的法权关系如何建构的问题。所以,支援治理结构多中心再造的理论资源,有必要追溯到以解决政治正当性为主旨的承认政治之中。

20世纪晚期以来,随着传统自由主义在应对民族主义、全球化、新殖民主义等问题方面出现的理论危机,“承认政治”悄然兴起。依照社群主义健将查尔斯·泰勒的说法,对于承认政治的需要或要求,“已经成为当今政治的一个热门话题”。但值得说明的是,承认政治并非是后现代才有的政治哲学议题。在政治理论史上,“相互承认(mutualrecognition)的政治”实际上可以追溯到黑格尔。按照科耶夫、泰勒、霍耐特等人的解释,承认政治即“主奴关系辩证法”问题,是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形成、在《法哲学原理》中完成的一个具有现代性意义的经典命题。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阐述了“主奴关系辩证法”的思想,认为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真正的承认关系,主人是被一个他不承认的存在所承认,而只有相互承认才是满足欲望的途径。如果说,在《精神现象学》中,欲望辩证法转换成了具有超越价值的相互承认理论,那么,到《法哲学原理》中相互承认的政治原则被进一步转化为“相互承认的法权关系”。

从一般的定义来看,德文dasRecht,法文Droit,英文Right,都可以译为“权利”或者“法”,但在德国思想的语境中翻译成“法权”似乎更加贴合其本意,因为“法权”指通过法律而赋予社会成员的一种权利资格,具有法律和正义双重含义。实际上,黑格尔的相互承认的法权思想,表达了法权孕育于市民社会这样一个保守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并体现为相互支持的两个知识论断。其一,个人追求自由的活动得到了市民社会的法权上的承认,在此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国家最终只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的繁荣发展;其二,对市民社会采取的是一种肯定、认同的理论态度。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并不是一个所谓异化的社会,恰恰相反,它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定在,是人在追求相互承认的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一个历史阶段。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通过平等的法权概念,终于把相互承认的原则表述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应该是多层法权关系的统一。

尽管西方现代公共哲学一再拒斥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但并没有妨碍围绕“现代性的黑格尔”形成一个政治建构主义的承认政治框架。“相互承认的法权”这一思想既不失为整个现代性方案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为“治理革命”运动中的治理结构多中心化再造提供了某种解析路径,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阐述:第一,承认政治实际上担负了政教分离后政治正当性释义的功能,但现代性“祛魅”的进程,有意无意遮蔽了承认政治,随之而来的就是主体性在政治本体论中的应有地位的丧失。尽管后来政治科学在实证主义框架下不断壮大,但无法为涉及政治正当性的实践问题提供理论或思想资源。第二,国家治理结构多中心化的再造,离不开治理权的分散化配置。但作为其理论前提的,恰恰是对多层法权关系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体认,如果根本就不承认多层法权的存在,便谈不上治理权的分散化配置。因为治理权的重新规划和赋权过程,并不是多中心治理运作的充分必要条件,多中心治理能否提升治理效能,也取决于是否能在“相互承认的法权”框架下展开运作。第三,相互承认的法权原则,被黑格尔表述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体现为多层法权关系的统一。尽管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强调了两者的合理分立,但分立不是对立,如何处理,是一个民族“政治成熟”的标记。否则试图摆脱“中心-边缘”治理结构的“治理革命”获得的将不是治理结构多中心化的再造,而是无序和混乱。在相互承认的法权框架下,获得各自治理权的平等主体,是一个包容他者的治理共同体,是一个治理权分散但不对抗、具有“政治成熟”智慧的市民社会或政治国家。

承认政治的价值在于,相互承认的法权的规则不仅是现代性政治初始建构的依据,也是其重构的正当性所在。以“治理革命”为标志的现代性政治的重建,不是线性地“进步”到后现代,而是回到相互承认的法权规则再造现代性政治。以“相互承认的法权”为核心的承认政治理论,成为建构多中心治理结构最有价值的理论资源,它不仅为多中心治理的正当性立法,而且能够负载多中心治理自身复杂的认同难题。

治理结构多中心化:承认政治的展开

“治理革命”作为现代性政治自反性再造,涉及结构自反性和自身自反性两个领域。斯科特

·拉什认为,自反性现代性理论有两个指涉。首先是结构性自反性(structuralreflexivity),在这种自反性中,从社会结构中解放出来的能动作用反作用于这种结构的“规则”和“资源”,反作用于能动作用的社会存在条件。其次是自我自反性(self-reflexivity),在这种自反性中,能动作用反作用于其自身;在自我自反性中,先前动因的非自律之监控为自我监控所取代。因此,“治理革命”是以“中心-边缘”的治理结构为对象,并试图在民族国家与治理共同体的平衡中,构建治理结构的多中心模式。这一转变需要以相互承认的法权为原则。

从民主政治要义来审视,现代民族国家遵循着人民的政治构建规则。然而,民族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却走向了“中心-边缘”治理结构的“绝对”营造。按照理性选择政治理论的解释,民族国家“绝对”治理结构的形成,具有挤压治理权相对独立性的制度设计倾向,其关切的重点是建成一个无分歧的政治共同体,而不是体现平等承认的治理共同体。民族国家“绝对”治理结构在消除无政府混乱的同时,却不可避免地跌入了利维坦的深渊。对于民族国家“中心-边缘”的治理结构,有两个主要问题值得分析。

第一,民族国家与民主治理的背离。借助“中心-边缘”的治理结构,民族国家有效完成了政治共同体的整合与独立,但也塑造了含混的民族国家性格,尤其是模糊了民主治理的边界。一方面,因标榜人民的神圣,而模糊治理权的相对独立性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又将民主治理降格为民族国家的工具,无视民主治理所应具有的价值追求和平等关系。对此,迈克尔·欧克肖特曾描述说:“国家构成的法治权威被解释为权力宰制与行政技术管理;法治权威的程序性或形式性被解释为实质的、''''可欲求性''''的管理或作为;国家的''''规范治理''''(nomocracy)转变成''''目的管理''''(teleocracy),公民的自我选择与决定很容易被此种国家的''''构成逻辑''''所排斥,公民身份被解释为国家欲达成某种集体目标的''''角色''''或''''功能性''''地位。”在这里,欧克肖特实际上是说民族国家被技术化,而治理权的运作和角色背离了民主行政的原则。对这种长期居于现代性政治核心地位的政治现象,著名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解释了其产生的根源,他认为这种背离情况有两个机制化来源:一是各种雅各宾主义的观念,这些思想具体表现为根据“中心-边缘”的秩序规则完成具体国家治理结构的构筑;二是影响各种关于大型组织构造和导向的“科学管理理性”。这两个机制化的混合,最终导致了对民族国家各个领域以正义和效率为名而中央集权化的彻底认可。

第二,公共领域中相互承认政治关系的扭曲和断裂。“中心-边缘”治理结构将人民转换成民族国家的“绝对”,治理权被“绝对”用来惩戒和规训政治共同体的边缘,对公共生活实施操纵,迫使公共领域“重新封建化”。其结果则是支撑“中心-边缘”治理结构的官僚体制排挤公共生活中的平等商议,扭曲了公民对人民和治理权的恰当认同,并最终导致相互承认关系的断裂。因为“扭曲的承认不仅表现为缺乏应有的尊重,它还能造成可怕的创伤,使受害者背负着致命的自我仇恨。”借用齐格蒙特·鲍曼关于“现代性与大屠杀”的理论命意,完全可以说民族国家借助“中心-边缘”结构而形成的“绝对”实施了对个体和边缘的“大屠杀”。

对这样的民族国家,哈贝马斯给予了深刻的反讽:“??法治国家以及作为其核心组织原则的公共性都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⑤言下之意,这样的公共性只不过是一种“高贵的谎言”,它掩盖了构筑“绝对”的事实和肢解了“相互承认关系的完整性结构”的政治规范。

在当代政治思想潮流中,批判“中心-边缘”治理结构成为一种趋势。例如:罗尔斯的“重叠的共识”、阿伦特的“公共性的复权”、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都在不同哲学基础上触及了“中心-边缘”治理结构否定公共生活中民主治理的问题。那么,“中心-边缘”治理结构基础上的“绝对”转向“多中心”的治理共同体,其具体路径是什么呢?上述数位背景各异的思想家,都或直接、或间接倾向于维护承认政治这个现代性社会本该守持的原则。就此而言,对国家治理结构所实施价值颠覆的,恐怕正是承认政治这一黑格尔政治思想的遗产,只不过在形式上更具现代色彩罢了。就一定意义而言,承认政治对治理结构多中心化的再造途径,表现在三个相互支援的“问题意识”中。

第一,“民主法治国家的承认斗争”--规则的确立。伴随全球化而来的民族国家形态的改变以及现代政治日益进入多元正义的具体处境,“平等承认的政治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需要回到相互承认的政治原则重建公共领域,以再造民族国家和治理共同体平衡的后民族国家的治理结构,这是哈贝马斯试图从规范和事实双重视域解析现代国家合法性的理论一般。在一段纲领性文字中,哈贝马斯说道:“现代法律所保障的虽然是获得国家认可的主体间的承认关系,但是由此产生的权利确保却是永远处于个体状态的法律主体的完整性,说到底就是要维护个体的法律人格,亦即,使个体的完整性--在法律上并比在道德中要弱--取决于相互承认关系的完整性结构。”无论是对民主法治国家的合法性危机、公共领域、还是商谈民主的批判性分析,“相互承认关系的完整性结构”都是最根本的方法论原则,当今民主法治国家遇到诸多治理危机的根源,都可以还原到这一原则中加以反省。

第二,合法反对的商议政治--场域的转换。民族国家的应该和治权平衡建构,代议制所提供的政治秩序也不能排斥对更具效能的治理秩序的探索,而民主治理也不应该成为绝对的祭坛。在现代性政治重建的规划中,转向民主国家与民主治理平衡的后民族国家诉求,恰恰要抵制统治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以求建构一个“相互承认关系的完整性结构”,一个能够自由地、批判性地讨论公共事务的治理结构。这一宏大的政治重建蓝图,即是哈贝马斯商议政治理论的要旨所在。后民族国家带来的不再是绝对下承认关系扭曲的“中心-边缘”的治理结构,而是一个公共性获得再生产的多中心的治理结构。在后民族国家的商议政治中,人民不再仅仅是限制和抵抗君主初始的含义,而且也被赋予了建构公共性治理结构的角色。后民族国家及机制化的商谈政治,推动了治理结构多中心化。最简约地说,商议政治就是推崇合法反对这一处理公共事务的原则。合法反对和“中心-边缘”结构下的命令服从机制不同,这是一种独白式的话语,一种排斥他者的场域。而合法反对遵循的是相互尊重对方的法权身份,彼此之间均从正面直截了当表达意思以谋求正当利益,而不是仅仅否定性地攻击对方。如果说现代性政治重建的一个明显趋势是“由更加灵活的、中心分散的权威系统取代官僚等级制”,并且“民主化进程再次与制度的自反性联系到了一起,且明显表现为自治原则”,那么,作为更加灵活的、中心分散的权威系统或自治运作的场域,则是合法反对的商议。

第三,相互认同的身份--角色的塑造。作为自反性现代性之重要构成的“治理革命”,不仅体现为“结构性自反性”,而且也涉及作为“革命深入进行”的“自我自反性”,即如何解决多中心结构中身份认同之难题。换言之,如果不能有效解决“自我自反性”所表达的身份认同难题,“治理革命”的自反性认同就是不完整的。伴随治理权分散化而来的多样化的治理者,使得具有多元正义色彩的“差异政治”成为必需面对的现实。原先建立在“中心-边缘”统治秩序框架中的强制、服从和命令,势必与多中心结构中平等治理主体之间形成身份紧张。治理模式转换中身份认同的冲突,隐含着主体间性关系的再造,形成了一个反排斥、反蔑视和反差异的“自我自反性”的政治认同吁求。然而,如果非国家的治理者的身份被一种占统治地位或多数人的认同所忽视、掩盖和同化,那么,“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只是得到扭曲的承认,能够对人造成伤害,成为一种压迫形式,它能够把人囚禁在虚假的、被扭曲和被贬损的存在方式之中。”依照学术界的勘定,“认同(identity)的意思是说认同是由承认构成的。”因此,多元治理主体之间身份的认同,意示不仅要在观念上将承认政治体现为政治契约,而且必须能够转化为主体间的道德承诺,而道德承诺趋于脆弱,往往是承认断裂的开始。所以,霍耐特把爱、法律和团结作为道德承诺的从初级到高级的发展形式。此外,身份的认同是在与优势群体的持续对话和斗争中形成的,就像查尔斯·泰勒所言,“在社会层面上,认同的形成只能通过公开的对话,而不是预先制定的社会条款。”

所以公开对话成为身份认同的终极证成。国家治理结构向多中心的迁移,也将作为长期以来处于“中心-边缘”结构中边缘地带的“陌生的异类”置于公共治理的中心位置。传统的中心角色不仅要适应非中心化的角色转换,并且还要包容曾经被边缘化的其他角色,彼此承认相互拥有治理者的身份。可以说多元治理主体时代,治理者身份的认同和包容,构成理解“治理革命”的一个正当性视角。

在本节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心-边缘”治理结构的自负,扭曲了承认政治的规则;而多中心治理结构的生成,不仅是消解民族国家“绝对”弊端的途径,也是相互承认政治的再生产。相互承认关系不仅是民主共和国立国合法性的辩护原则,而且也是制宪共和国有效治理的运作规则。所以,解构“中心-边缘”治理结构与其说是多中心化的战略,不如说是相互承认政治的回归。

承认政治:民主治理的伦理/知识效应

“中心-边缘”治理结构中,只可能存在欺骗性的“承诺”,只可能采用理性官僚制强化“绝对”的秩序,推崇的只能是手段/目的颠倒的虚假的政治伦理。所以,这样的政治伦理就是一种有预谋的伦理。而回归承认政治原则的多中心治理,再造的不仅是国家的治理结构,获得的也不只是身份的相互认同,它还将剔除神性和奴性,矫治工具理性的张狂,将无预谋的伦理确立为公共领域的基本准则。多中心治理开启了新一轮的为承认而斗争的漫漫征程。尽管多中心治理还可以建构其他的分析概念框架,但脱离多中心治理的“政治伦理”前提的研究,其结果要么是自身的问题意识被置换,要么是相应研究议题的碎片化。如果说,工具理性的独白话语代表了民族国家绝对治理的幻象,那么承认政治的协商、对话的“他在性”这些无预谋的伦理话语则为多中心治理提供了价值和知识的双重支持。

在后现代社会生态下,社会的风险性、社会集体行动的困境及正义价值的普遍性,构成了公共治理的基本处境。民主治理需要更多的自治实践以满足复杂丰富的公共服务的需求。较之以往,多中心治理不是一种由大规模、强制性的结构所控制,而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沟通与互惠建构起来的合作秩序。对于利益多元化、治理主体分散化、社群共同体复杂化的当今治理来讲,体认相互承认的原则,是最根本的价值规范。以“相互承认的法权”为原则的承认政治理论,具有“视界融合”的特点,能够为理性、公正、宽容、自由、民主、共和等提供一个共同的价值境域,并作为多中心治理立宪秩序背后的根本“规范”,为民主治理确立了游戏规则。

一般而言,民主治理是一个围绕公共问题而形成的“治理共同体”,在从民族国家向治理共同体生成中,脱离民族国家统治秩序的治理主体组合进一个问题共同体,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多个治理主体间的政治认同,即确立相互承认的“法权状态”。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种历史类型,民主治理的“法权状态”是以平等权利为依据的参与治理公共事务的观念,充分彰显了爱、友谊和互惠、信任等社群价值,因此,这一“法权状态”具有“世界复魅”的性质。当然,“世界复魅”并不是在号召把世界重新神秘化,理性启蒙运动的“祛魅”和后现代政治的“复魅”,都不过是追求解放的手法。“世界复魅”的趋势,就是治理场域向“相互承认关系的完整性结构”迁移,成为社会治理多中心性成长的伦理化制度预设;就是直面“差异”而建构“他在性自我”,使得相互承认的身份政治建构成为公共精神培育的场所;就是恢复被单一中心治理结构压制的公共领域的对话机制,倡导社会消解不合乎协商原则的强硬的不妥协习惯,去熟悉基于同意的治理原则。

社会治理的原则范文5

众所周知,以因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发展速度不断的提升,河流在每一个城市中的作用就很快的凸显出来,在城市建设以及经济建设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又因为,我们的人类有意识的活动的越来越多,很多破坏环境的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河流的清洁,使得河流变得肮脏不堪,使得城市中的水质不断的呈现出退化的状态。特别是河流水质的污染主要体现在城市河流里面。因为人们越来越对环境有着很高的要求,不断的改善河流就成了题中之义。再看,我们的城市河流的环境营造实质上是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社会和谐型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为城市的河流进行改造可以很好的提升城市形象。更加爱有利于整个小康社会的进程以及我国现代化发展以及各方面的发展。立足于我国的实践,我们不难发现,对于我国具有河流的城市而言,城市河流水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城市生态环境质量。我们应该很好的确认河道治理与生态发展的联系,更加要注重这其中的关联性。如果我们只注重经济的发展和不断的物质追求进而忽视我们的环境,尤其是河道环境。这样的发展状态也是一种不正常的发展状态。所以我们必须注重城市发展建设中河道综合治理的状况,这样我们才可以不断的提升我们自己的生态环境,从而提升人民的生活品质,所以要注重城市河道治理以及生态的良好关系,才可以更好的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众所周知,城市河流水环境具体包括河水环境、河岸带环境和河岸带周边环境三部分,具有城市生态廊道、遗产廊道、绿色休闲通道和城市标志景观界面的功能。但是在我国因为城市化的进程不断的加快,很多河流被污染严重。河流规划面积难以保证城市垃圾管理不善,沿河堆积下水道建设滞后,污水直排河流水质恶化,这些如果不能及时处理都会造成严重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城市河流治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这样才能在今后的城市河流综合规划治理与生态建设有效的开展,要按照科学的方式、方法以及原则进行。

2我国城市河流综合治理与生态建设应遵循的以人为本原则

可以说,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当下我们国家城市中河流综合治理与生态建设应遵循的首要原则。这样我们可以很好的规避水灾或者水污染造成的一系列影响。所以,我们要最尽最大的努力使得河流的治理以及周边生物以及环境的协调发展。要让河道周边的景物以及人类的生存环境相融合,这样才是可持续发展的要义。另外,我们知道,我们在城市之中的不断更新换代中可以感受的到城市向着集群化的发展方向在不断的发展之中,从而可以改善人们的生活状况。城市河流水环境是城市居民最宝贵的自然资源、物质财富,城市河流水环境的改善能推动市民物质收入和精神需求两方面的提升。所以,我们应该注重河流的治理以及生态建设的内在联系,一定要改善河流治理的综合环境要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进行治理和规划,要采用科学的,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巧妙的将景观生态学原理、恢复生态学原理、生态工程学原理,采用近自然治理方法很好的结合起来,使得河流在治理中不断的回复生态升级。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保障河流周边生物的多样性,在河流治理的过程中要不断的体现出保护的心态。再次,为了提升人们的生存空间可以进行合理的空间规划,有效的设置文化、健身、娱乐和观景场所使人与水进行亲切的交流,建设出水清、岸绿、突出河流自然属性的城市河流。这样可以使得我们真正的做到了生态环境的建设,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从而子啊人类智力河道的过程中,很好的保障了生态文明的发展,为我们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3标本兼治,控制河流污染,恢复河流自净能力的原则

在河道的治理中,笔者认为只是治标不治本是不行的,我们不能本着先将河水进行肆意的污染,再去全身心的治理的传统道路,这样是不科学的。我们在首次河流治理的时候就要坚持标本兼治的方式方法,要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很好的控制河流的自净能力,这样才有利于河道的治理与生态的完美结合,达到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最终目标。要想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还要做到很好的清理河水,整理绿色河岸的目的,从而达到从根源上治理问题的目的。可以说,在河流污染的处理中,我们应该坚信,我们要始终保持全流域有效治理,不嗯能够分流与治理,厚此薄彼。我们要充分的实现全流域共同治理,下游治理,上游我行我素,那么所有的治理功夫都会变为空谈,最终达不到效果,所以我们在研究河流治理的过程中,还要注重方式与方法的结合,这样才能达到河流生态治理的良好效果。最终才可以使得城市的发展向着更高更远的方向迈进,我们才能在美好的环境下创造更加多的经济效益。

4采取生态工程治理的手段建设多自然型河流和健康河流的原则

社会治理的原则范文6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可见,协商民主的处理方式已越来越受到国家社会的关注。虽然在我国,协商民主的方式起步较晚,到目前的应用的案例也不是很多,但它确以成为一股不可抵挡的潮流。那么协商民主的方式是否能够运用到动物疫情公共危机的处理当中了?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考察协商民主在动物疫情公共危机中的实现形式、治理机制等问题对此进行回应。

一、协商民主理论

当代西方多元主义文化和普遍冲突的现实促进了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教授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中首次提出“协商民主”一词。但是,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才真正赋予了协商民主的动力。协商民主理论的雏形是由美国哲学家罗尔斯提出的。在其名著《正义论》中,罗尔斯提出,为了就社会资源分配的正义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要设立“无知之幕”,屏蔽参与者的个人偏见,保留其理性慎思的能力,通过“反思的平衡”来推出一致认同的正义原则[1]。也就是说,在消除了个人偏见的基础上,人类经过理性慎思能够形成对正义原则的共识。哈贝马斯认为,在实际的决策过程中,个人偏见的形成与社会结构有直接关系,真实的社会中并不存在纯粹理性慎思的条件,但是通过设置一些“商谈”的限制性条件和程序,可以促进拥有个人偏见的社会主体增进相互的认识或了解,最大限度的达成共识[2]。当这种民主模式传入中国的时候,就立马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协商民主逐渐摆脱了理论上的争议,向着科学化、技术化的方向发展,在政治实验中证明或证伪协商民主解决社会冲突的作用成为最新的发展趋势。澳大利亚的John Dryzek教授通过政治实验指出,在公共治理领域,协商民主是解决社会冲突的有效方式。斯坦福大学的James Fishkin教授通过政治实验发现,协商民主在促进对话和增进共识,以及对社会冲突的控制和解决存在着积极的作用。国内也进行过一些著名的协商民主政治实验,比如浙江温岭的协商民主实验、广东外嫁女协商民主实验等[3]。但是其有效性还有待观察。有学者觉得,国内协商民主政治实验效果存疑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协商民主的技术、方法和程序还有待完善[4]。

二、协商民主在动物疫情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实现形式

协商民主以“对话为中心”的特征似乎与疫情公共危机治理“应急性”的要求相背。协商民主的内核是相关利益主体“平等理性的商讨”,在协商的基础上做出决策,采取行动。动物疫情公共危机的核心是采取紧急决策和行动,防止疫情危机的社会危害进一步扩大。前者要求充分协商,对时间和结果没有紧迫的要求,后者要求采取紧急措施或行动,对时间和结果都有相当紧迫的要求。这是否就意味着疫情公共危机治理中没有协商协商民主存在的余地呢?我们认为,这种抽象的判断并不能否认疫情公共危机治理协商民主无法共存,实际上协商民主完全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于疫情公共危机治理中,并且能够起到加强疫情公共危机治理能力的作用。

根据动物疫情公共危机发生发展的规律,协商民主在疫情危机治理中表现为事前协商、事中协商和事后协商等基本形式。公共危机演化机理的研究,目前已形成阶段型、扩散型、因果型、情景型等几种典型类型。其中阶段型研究最具典型,国外学者提出的三阶段理论,即危机前、危机中、危机后三阶段模型最具代表性,也获得了广泛地认同。根据公共危机演化的三阶段模型,疫情危机治理也相应地区分为危机前治理、危机中治理和危机后治理,每个阶段的治理目标有显著差异。危机前治理以预防和控制为主,危机中治理以应急处置为主,而危机后治理以善后恢复为主。疫情危机发生前,危机一般处于酝酿阶段,形成危机的要素在逐渐聚集,但由于没有出现明显的危害征兆,政府采取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往往难以获得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增加疫情危机前治理的阻力;疫情危机发生后,危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己经显现,民众容易形成恐慌心理、羊群心理等非理性心态,对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信任,甚至实施与政府处置措施对立的行为,影响政府应对疫情危机的能力,甚至可能造成次生或衍生危害;疫情危机结束后,在疫情危机中受到损害的人(包括心理、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害),可能会产生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心理,积累对政府或社会的不满情绪,以弱者姿态挑战政府的善后处理还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赞同,甚至会由此产生次生或衍生突发事件。很明显,危机前、危机中和危机后的利益相关主体及心理状态是非常不同的,疫情危机治理面临的场景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只有危机前、危机中和危机后分别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协商民主形式才能有效提高疫情危机治理能力。

三、动物疫情公共危机协商民主治理机制的建构

协商民主在疫情危机治理中有显著作用,在疫情危机治理的不同阶段,协商民主有不同的实现形式。然而,要保证不同形式的协商民主能够在疫情危机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建立一套体系完整、符合理性商谈要求的协商民主机制,构建协商民主阶段、程序、主持人、参与人和方法等具体制度,为疫情危机中的协商民主治理保驾护航。

首先,要明确疫情危机协商民主治理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阶段的主要任务。协商民主治理是一种以“对话”为中心,以“理性商谈”为方法,以“共识”为目标的治理模式。然而,在对话的过程中,对立各方容易被无关话语或行动激发对立情绪,导致非理性的言语或行动,进一步激发社会冲突或矛盾。因此,必须明确的是,疫情危机协商民主治理并非是一种非常简单的治理方式,而是必须综合运用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和法学等学科知识的专业化、科学化和技术化的具有综合性的治理方式。为此,我们首先必须将疫情危机中协商民主治理区分为不同的阶段,明确不同阶段的主要任务。根据协商民主治理的基本原理,协商民主治理应当区分为准备、商谈和结论等三个基本阶段[5]。在准备阶段,要根据疫情危机治理的不同阶段及相应的特征和要求,明确疫情危机协商民主治理的商谈主题、程序、主持人、参与人和方法;在商谈阶段,要做好协商民主治理的商谈保障工作,保证主持人的中立性,根据疫情危机治理的实际情形决定参与人的参与方式,保证商谈程序的正义性;在结论阶段,要保证中立主持人有足够的能力阐述对立各方的事实与理由,要采取适当的方法促进对立各方共识的达成等。区分疫情危机协商民主治理的不同阶段,是疫情危机协商民主治理机制建构的前提。

其次,要建立具有正义性的疫情危机协商民主治理程序制度。在疫情危机协商民主治理机制中,最重要的是需要建立具有正义性的协商民主治理程序制度。一般而言,协商民主治理程序制度应当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6]。“自然正义”原则是一项古老的程序正义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要求协商主持人保持与协商参与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就无法获得协商参与人的充分信任;二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要求保障协商参与人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不得采取不正当的方式干预协商参与人表达意见。除此之外,协商民主治理还应满足“实质正义”原则的要求。“实质正义”原则比较复杂且充满争议,但是还是存在基本共识的,一是合法性要求。协商民主治理商谈的主题、商谈过程和商谈结论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二是自愿性要求。协商民主治理的核心在于“理性商谈”,决定是否商谈也是理性的表现之一。因此,在协商民主治理程序建构过程中,不能采用司法程序的方式,必须保障协商参与人的自愿性,包括参与自愿和对协商结论认同的自愿等;三是保障性要求。协商民主治理过程中,多数人一致同意的意见容易对少数不同意见者形成压力,很可能多数意见以牺牲少数意见者的合法利益为代价。为了避免这种侵犯协商参与人权利情形的出现,协商民主治理程序必须建立协商结论排除制度,将损害少数人利益来满足多数人利益的协商结论排除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外。

第三,要建立具有中立性的疫情危机协商民主治理主持人制度。在疫情危机协商民主治理机制中,具有中立性的主持人制度是关键环节。在中国传统的协商方式中,主持人一般由行政领导兼任,这实际上并不是一种非常良好的制度设计。如果要解决的问题本身就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矛盾,那么由行政领导担任主持人无疑违反了“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的程序正义原则,使协商民主治理的公正性受到质疑,民众也会担心受到行政领导的批评或处罚而不敢理性参与商谈。因此,在建立中立性的疫情危机协商民主主持人制度,先要建立主持人选拔制度,根据疫情危机的类型与特征,选拔与所争议问题无关的人作为主持人;疫情危机协商民主治理中对主持人的要求非常高,不仅要有高超的协商技巧和丰富的协商经验,擅于处理协商过程中的突发状况,擅长概括归纳和引导协商参与人理性表达,而且要有良好的责任心和社会公信力。因此,要建立协商主持人的发现、培训和选择制度,建立协商主持人专家库,对协商主持人进行协商技巧和责任方面的专项培训,采用政府推荐、协商参与人共同选择协商主持人的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