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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评审
中图分类号:F27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目前,随着企业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多元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经济纠纷条件急剧上升,严重困扰着企业的发展和流动资金的周转,如何避免施工合同经济纠纷的企业,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一、加强施工企业的法制教育与培训。
建立规范有序的现代企业制度,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经营者的法制教育,提高施工企业的法律素质。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律素质是减少回避不必要经济纠纷的关键所在,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内涵扩展的重要内容。若不提高经营管理者的法律素质,就会造成经济纠纷条件的发生。因此,要把企业经营者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作为考核和选拔经营者的条件之一。要针对施工企业经营者的现状,使施工企业的经营者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具备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
大量的事实证明,施工企业合同经济纠纷的发生都是因为合同本身或合同履约过程中存在着重大问题。有的合同没有归口管理,企业内部没有合同管理机构,有的忽视对方的资信调查,没有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有的合同条款不齐全,在签订合同时缺乏法律论证。有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合同印章、签字方面缺乏管理,造成企业出现管理漏洞,发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合同双方的关系以及企业的内部管理部门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为此,企业必须建立完善以下几方面制度。
(1)加强企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制度,达到避免或减少企业决策失误的目的。企业可聘请法律顾问直接参加企业有关的生产经营的决策会议。
(2)加强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签订合同的有效性和合同的履约率。制定公司经理和三总师合同会签负责制,合同履约报告制,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和对内承包办法,企业对外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制度。
(3)加强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堵塞资金管理方面的漏洞,防止企业资金体外循环。
(4)加强企业内子公司、分公司注册登记和项目经理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5)加强纠纷管理制度,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将企业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三、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是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管理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施工企业在相对合理和小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生产的保障系统。其作用是着眼于事前防止经济纠纷的发生,国家发改委、人事部、司法部共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等规定,推动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促进建筑施工依法治企的一项重要措施,它明确了建筑施工法律顾问制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即为施工企业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也扩充和发展了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方法和内涵。
四是签约前的评审和签约后的评审。
由于大多数经济纠纷条件与合同有关,因此加强合同评审极为重要。合同评审的内容主要有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工期指标、质量指标、物资供应、设备配备、款索欠纠纷调解方式等内容。合同评审主要有签约前评审和签约后的评审。签约前的评审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调查工作。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建设方进行社会信誉和建设资金来源调查。对建设项目进行可靠性调查,包括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城市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情况、设计图纸及地质勘探报告、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报建批准文件号以及相关会议的记录。
(2)评审合同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我国政府或地方政府颁发的法律规定以及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等。
(3)评审合同文本是否符合我国和项目所在地规定、条款是否缺项。
(4)评审合同条款与原标准文件条款以及投标条件有无相挬之处,如有应及时沟通纠正。
签约后的评审,主要涉及合同管理、工程施工过程管理、工程施工中索欠款等内容。大型工程项目工期较长,不能因人员调动而间断评审工作。在施工过程中还可对合同进行修订,也需要进行评审,该评审要与前面工作联系起来,保证前后必须联系一致,资料归档及时完整。做好合同的评审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工程信誉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合同评审工作细致,不仅会避免企业经济上的损失,而且还会树立企业在外界的良好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相反会造成失误,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直接影响企业的形象。
因此,施工企业只要提高自身法律观念,并聘请法律顾问参与经营管理,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认真细致地做好合同评审工作,就可以减少施工企业经济纠纷发生的概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到预防施工合同经济纠纷的发生,使企业能够沿着正确的法律轨道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新平.工程合同在项目施工中的应用;山西建筑.2002.10
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范文2
在这一年的工作当中,法律中心在诉讼案件、非诉业务、合同审查、纠纷防范以及制度建设和业务研究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截至200*年12月1日共办理各类案件138件,其中诉讼案件62件,非诉案件76件;共审查起草各类法律文书185件;共清回欠款140余万元;根据集团实际需要依法出具各类法律建议书和法律意见书52份;根据集团内部“立法”要求代为起草规章制度8份;完成三项集团科研课题,发表业务研究类文章二十余篇;受理集团内外法律咨询数百起。
一、案件总数138,基本与去年持平(去年136),诉讼案件62件(去年58件),略有上升,其中新闻官司17件,经济纠纷增幅较大达到19件,占诉讼案件总数的31%,其中劳动争议案件23起,同比有所增加。非诉案件76起,与去年持平。
案件特点:
1.案件总数及案件分布情况与去年大体一样,以新闻诉讼和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为主,总体情况与去年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这也标志着法律工作进入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
2.经济纠纷数量增加,表明集团多样化经营的深入发展急需市场准则的介入,但是今年19件经济纠纷案件多为经济欠款引发,类型单一且多为历史性纠纷,因为周期长的原因我方胜诉后往往执行困难,而我方被诉则情况相反。
3.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反弹,这说明劳动人事制度仍然存在深层问题需要解决,仅仅通过个案的处理不能全面解决问题。23起案件中1起是物业管理公司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1起为新闻大厦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其他均为老报业发行公司产生的纠纷,这说明老报业发行公司前期的用工存在较大问题。上述案件除新闻大厦的案件正在处理外,其余的均作了妥善处理。
4.非诉案件成为法律中心工作的半壁江山,非诉业务成倍增长,非诉纠纷和公司改制、注册等业务增多,个案的复杂程度明显上升,很多已经超过诉讼案件。法律咨询成为日常性工作的重要部分,受理集团内外各类法律咨询数百起。表明法律中心的职能已经由简单的处理纠纷转变为纠纷防范和全面服务。
二、合同审查
截止200*年12月1日,共起草、审查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书185份,比去年同期(150件)增长23.33%,涉及标的额246,286.00(仅限于有标的额的和较易统计的法律文书);涉及分社(记者站)、子报刊、物业管理公司、发行公司、信息产业公司、新闻大厦、办公室、物品采购部、基建处、计财处、审计处等我方送审主体。
特点:
1.在起草、审查法律文书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相关的招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纠纷的和解谈判活动,体现了全面参与的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报社(集团)的权益。
2.继去年公布第一批合同示本后,今年又公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十余份合同示本,对集团各部门、单位规范签订有关合同提供了依据,同时也提高了签约效率。
3.为强化监审力度,我们制定了《收查已审查合同一览表》,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着重对重要部门、重要事项的重要合同进行了跟踪收查。该项工作的开展,保证了《若干规定》的全面实施,开始逐步体现合同审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清债工作
今年清债办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欠款的移交数量低、债权质量差,费用特别紧张。但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回款额达到了140万元,基本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减少了报社的损失,对报社相关部门的规范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法律建议和内部立法
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骨科;护理沟通;问题;对策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医学的期望也在不断提升。同时伴随我国医疗制度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不断深入,人们在看病就医时对医疗服务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医护患之间因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到位等原因导致的纠纷不断增长。骨科患者具有较为明显的专科特征,在与骨科患者的护理沟通中,针对患者的伤情、经济纠纷、伦理等问题,临床护士应该如何积极应对,在做好基础护理前提下,研究与患者沟通的方法、技巧与注意问题显得异常重要,在确保护患关系和谐的条件下,注重护理人文关怀,提高护理质量。
1 临床资料
我们收集了2011年8月~10月骨科所有人院患者116例,其中男性84例,女性32例,年龄6~78岁;因车祸、工伤、他人所致损伤81例,占总数的69.83%,自我损伤20例,占总数的17.24%,其他疾病15例,占总数的12.93%。
2 在与骨科患者护理沟通中存在的问题
2.1 骨科患者以外伤多见,多为突发 本组病例中,因车祸、工伤、他人所致损伤81例,占总数的69.83%,近七成。患者受伤多在不经意的情况下发生,突然降临的意外,不仅让患者措手不及,因伤病带来的痛苦、生活的不便、家庭生活的紊乱等使患者一时难以接受,心理无法承受,因此而紧张、焦虑、矛盾、甚至愤怒,不敢面对现实,祈求得到最好、最快的治疗,尤其在入院早期,患者上述种种心理困扰,给护理沟通带来许多困难和不便。
2.2 骨科患者多存在一定的经济纠纷 骨科住院患者以外伤骨折居多,导致损伤的原因多为车祸、工伤或他人所致,患者的医疗费用大多由事故肇事责任方、工地负责人或刑事责任人承担,研究发现由于诸多原因,负责承担医药费的责任方常常不能按时支付费用,患者也因经济困难不能自付,常会因经济中断而影响治疗的进行,患者与责任方存在的经济纠纷,不仅影响到患者的治疗与护理,也使护患沟通困难重重。
2.3 骨科患者多存在一定的伦理风险 骨科患者受伤住院后,患者与责任方之间存在因相关政策、法规、法律等涉及的责任承担、经济赔偿、后续治疗康复费用等许多伦理问题,比如,外伤后是否存在后遗症,伤情的程度等,尤其是一些伤情并不严重,在住院一段时间后就可以出院的患者,常常因为责任方理赔不到位、医药费解决不妥等问题而拒不出院,同时,责任方也会寻求医院方面促使患者尽早出院,患者与责任方双方的矛盾会在护士与患者及责任方之间沟通时体现,骨科护士在沟通中必须做到慎独、慎言。
3 骨科护士在护理沟通中的对策
3.1做好心理护理 在实施心理护理时,如护士自己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及技能方面的准备,会在患者表达情况和情感时不自在,甚至焦虑、不知所措[1]。做好心理护理,临床护士首先应该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不仅要掌握从事专业的临床基本知识理论,还能够积极主动与患者交流沟通,掌握与人交流的基本技巧和艺术,要善于表达并善于移情,学会与患者分享自己的感受与经历,用自己的言行影响患者。骨科患者尤其是各种外伤患者,早期的心理护理尤为重要,通过积极的心理护理,使患者走出突发事故的阴影,让患者尽快适应角色,积极配合治疗护理。
3.2注重人文关怀 所谓"人文关怀"是指关心人之为人的精神问题,注重自我与他人的精神发展[2]。骨科患者尤其是存在经济纠纷的患者,由于责任方和患者之间因某些法规、法律原因,不能及时或按时进行经济赔偿或支付患者必须的住院经费,严重者因患者家庭不能承担会影响到患者的治疗。因此,护理工作中要强化人文关怀,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帮助他们出谋划策,寻求社会帮助,在护理工作中做好每一件护理操作,把真诚关怀、无私奉献的理念渗透到每一个细节,让患者切实感受到医院的温暖,提高恢复健康的自信心。
3.3善用沟通技巧,规避伦理风险 骨科外伤患者中,患者与责任方常常会因经济赔偿纠纷、是否出院、有无引发并发症、伤情程度等问题而引发争论或新的纠纷。为此,患者及家属或责任方陪护人员常会寻求医生护士这方面的帮助,在与患者护理沟通中,护士要理解对方的沟通目的,做出科学合理的解释,绝对不可带有个人的偏见和倾向性,要讲清相关的处理途径。比如是否出现并发症、伤残程度等,要通过相关机构进行科学性鉴定,不要夸大患者伤情,也不能一律不予解释或回答,使患者感到护士能力不够、学识浅薄,影响将来的沟通,学会应用必要的沟通技巧。比如积极暗示,善意的"谎言",委婉的拒绝等,沟通中既要慎独,更要慎言,绝不可把自己卷入患者和责任方的矛盾双方中,避免不必要的护患纠纷,在做好护理工作的同时,规避各种伦理风险。
随着医学模式的转变和整体护理在临床的应用,护理工作的职责和内涵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医疗行业的服务水平己成为衡量医疗整体水平和保持医疗市场竞争力不可缺少的因素。面对挑战,护理工作必须全程融人人性化护理的理念,注重对患者的心理护理,积极规避各种伦理风险。在骨科患者的护理中尤其要注意研究与患者的沟通技巧、方法,提高护士的人文知识和伦理知识,不断提高护理服务水平,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人格及个人隐私,让患者感受到高品质的护理,推动护理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范文4
一、影响当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矛盾纠纷
从调查中看,我县社会普遍和谐稳定,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持速发展,但仍然还存在着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有些矛盾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还在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山场纠纷增多。从调查的五个乡镇看,土地山场纠纷普遍呈上升趋势。洋港司法所去年调处土地山场纠纷15起。今年元至11月份已调处18起,增长20%。有三个乡镇土地山场纠纷占全年调处纠纷的30%以上,其中,三溪司法所今年调处较大纠纷32起,涉及土地、山场、湖泊等权属纠纷达15起,占49.4%,而且,这些矛盾纠纷大多带有群体性,处理不及时,极易引起。洋港镇小港村小失罗组与小泉组因一叫关口,面积约80余亩的山地发生权属纠纷,双方经常闹得剑拔弩张,今年五月又因此引发矛盾,双方各召集百余人,一场械斗眼看就要发生。司法所得知消息后,迅速赶赴现场,要求双方都冷静对待,随后又通过查找证据找双方当事人座谈,反复做干部群众思想工作,最终使一场群体性的矛盾纠纷得以平息。
2、劳务纠纷增长。五个乡镇中,劳务纠纷在全年调处的纠纷中都占有很大比重。白沙司法所元至11月份调处纠纷51起,其中劳务纠纷就达21起,占41.2%。这些纠纷大都发生在农民与个体老板之间,他们用工前往往都没有制订明确的劳务合同,发生纠纷后,调处难度较大。今年三月份,白沙镇某采石场。57岁的工人汪某在工作中自己踩翻石头摔死,汪某家属要求采石场赔偿16万元,计算标准是死者有子女5人未成家,每人按3万元计算共15万元,另安葬费1万元。采石场老板王某认为赔偿太高,后经司法所介入调解。首先通过做死者家属工作认定汪某死亡不属单方主要责任事故,其次死者5个小孩中只有1个是18周岁以下。据此计算由采石场一次性赔偿死者抚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6.6万元,双方当场签订协议,一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3、家庭纠纷突出。五个乡镇中家庭纠纷特别是婚姻纠纷明显增加,洋港司法所去年共调处家庭婚姻纠纷10起,今年元至11月份已调处13起,增长30%。洋港镇某村甲某因长期外出打工,妻子与同村乙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甲某回家后感到受了及大侮辱,一面与妻子吵闹,要求离婚,一面将乙某打成轻微伤。乙某妻子因此也与乙某要求离婚,矛盾在两个家庭中迅速升级,后经司法所调解,才使两个家庭重归如好。
4、民间经济交往中的纠纷明显增加。今年元至11月份全县司法所共调处经济纠纷189起,较去年同期,增加了7%。今年5月5日,枫林镇杨柳村周家组村民周某经人介绍将一头母猪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江西省瑞昌市大德山林场村民陈某,陈某买回家一个多月后,以该母猪一直配不上种为由,于6月21日将母猪送还周某要求退钱,周某不同意,陈某纠集同村十几人将周某的摩托车抬走。周某向有关部门反映得不到处理后,也准备组织亲戚朋友到对方家中把摩托车抢回来,一场即将发生。司法所得知讯息后,立即与村调委会联系,主动上门做周某工作,阐明利害,并表示如果调解不成,通过诉讼程序也能帮助他把问题解决,一连几天调查取证,掌握充足的第一手材料后,到江西陈某家中进行调解,并邀请陈某所在村的领导参与,终于使双方达成协议,一场跨省纠纷被成功化解。
5、基层政府、部门与群众之间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并且影响较大。五个被调查乡镇都出现过村民与当地政府或政府部门发生过矛盾纠纷。黄双口镇海口村因金星湖80余亩湖叉围湖养殖权属问题与镇政府发生矛盾,该村村民扬言不解决将集体到市县上访,司法所接受镇政府指派参与调解后,一方面积极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一方面认真查找相关证据在掌握了大量证据以后,拿出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使所有海口村的干部群众心悦诚服。
二、产生这些矛盾纠纷的原因。
产生这些矛盾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主要是五个方面的原因。
1、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村民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遇到问题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三溪镇柏树村余某三人合伙承包了该村蔡家安组一处荒山,双方签订了十年的承包经营合同,余某准备投资建苎麻基地时,以蔡家安组组长蔡某为首的一帮村民却要求收回承包地,余某不服,也纠集了十多人,双方相互对峙,一场械斗一触即发。这一事件很明显,合同一经订立,应受法律保护,蔡家安组村民因不懂法而要求收回已经承包给余某的土地,而余某也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以暴治暴,后经及时赶到的三溪镇政府、司法所干部介入调解才得以平息。
2、党惠农政策的落实,使部分村民在认识上产生偏差。如党的各项惠农政策落实以后,很多农民过去不愿种田,将土地任意处置,而现在种田不但不收税费,而且有适当补贴,种田收益大了,又要求收回土地。因此,导致了土地山场纠纷明显增多。三溪镇八斗村三组,党的惠农政策落实以前,外来承包户刘某,以比较低廉的承包费,承包了该组100亩湖田,承包后刘某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加以改造,到去年党的惠农政策落实以后,刘某获得了较大利益。这时有个别群众眼红了,提出要收回湖田,否则将毁坏他的庄稼,让他也无法耕种,由此产生纠纷。这类纠纷的调处,只能从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入手,使广大村民从根本上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从而自觉地遵守。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交往更加频繁,用工形式更加多样,这不可避免地使经济纠纷,劳务纠纷增多。洋港镇某学校,将学校围墙发包给个体包工头高某,在施工中,高某又请泥匠工吴某帮忙,吴某在施工中,不幸从围墙上摔下来,摔死了。吴某家属找包工头高某要求赔偿,可高某认为自己是在为学校建围墙,是为学校打工,拒绝赔偿,而校方认为,吴某不是学校请来的,也不负责任,后来经司法所再三调解这一矛盾才得以平息。
4、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广大农村社会经济正发生深刻变化,农民的思想观念,生产生活方式也在发生显剧变化,这个变化他体现在机遇与矛盾的并存中。如:“打工经济”已成为我县经济主导产业之一。农民打工既给家庭带来可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给部分家庭埋下了不稳定的种子。前面提到的洋港镇某村,甲某与妻子的纠纷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5、行政部门及执法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也是造成矛盾纠纷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前面提到的枫林镇杨柳村周某,摩托车被抢走后,他曾向有关部门反映过,但相关部门只是以此案不属自己的管辖范围予以推托,而不是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帮助其想办法或找相关部门帮助解决。致使周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也组织亲戚朋友准备到对方家中把摩托车抢回来,如果不是司法所得到消息,及时与村委会干部一起赶到现场,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化解这些矛盾纠纷的措施与建议
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社会经济转型期,各种体制、观念和利益的相互激荡碰撞,导致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增多,而且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许多看似简单的民间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化解,就很可能诱发,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要预防和减少各种矛盾的发生,及时化解群众纠纷,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工作。
1、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要借“五·五”普法启动之机迅速在全县掀起新一轮法制宣传教育。要将普法的重点向农村延伸,着力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使广大村民在日常经济或劳务活动中,知法、守法、用法。养成事先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良好习惯,为减少和预防矛盾纠纷做准备。在发生矛盾纠纷后要教育广大村民。不冲动、不盲从,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富池镇对此有比较深刻的体会。富池镇经济活跃,过去各种纠纷,特别是经济纠纷,劳务纠纷频繁,直接影响了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近年来,镇委、镇政府对此有了较高认识,他们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加大了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村组干部、个体老板学习各类法律、法规,使村组干部个体老板及广大村民在日常经济交往和劳务活动中能够主动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各类矛盾纠纷明显减少。在富池镇经济交往、劳务活动中请司法所参与对合同进行审查已成为一种时尚。
2、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不断完善镇村组三级民调组织网络,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要加强调委会的阵地建设做到有班子、有牌子、有章子、有房子、有制度、有经费,增强村民对调委会的信任感,确保调委会工作高效正常开展。同时要加强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使矛盾纠纷能够在调委会得到公平、公正,依法解决。枫林镇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他们首先从镇调委会抓起,镇委书记、镇长侯建军亲自任调委会主任,随后对全镇16个村级调委会,108个民调小组进行了调整充实,制订了调委会职责,落实了调委会主任待遇。定期邀请县司法局、镇司法所干部对全镇三级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目前,该镇基本做到了一般纠纷不出村组,大的纠纷不出镇就能得到有效化解。
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企业 法律顾问 角色 价值
一、企业法律顾问概述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其具有以下特征:
1、内部性。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属于企业的内部雇员。
2、法律性。即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相区别。
3、特定性。企业法律顾问只能办理本企业法律事务,而不能像社会律师一样可同时处理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法律事务。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价值和优势
企业法律顾问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企业内部员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经营模式已不再是传统的计划经济,而正在向全面市场经济放开,外部市场环境异常复杂,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日益突出,尤其是面对外部单位法律意识的增强,经济纠纷正出现上升趋势, 如果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单纯依赖外聘律师等人员,企业将面临一笔不小的经济开支,此时,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就显得尤为明显:
1、经济性。企业法律顾问是一个企业的内部员工,为企业及时处理相关的法律纠纷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本分,企业只须支付员工正常的薪酬。
2、全面性。企业法律顾问除了能够帮过企业处理部分纠纷业务外,还能在日常工作中从事法律事务管理、参与经营决策等,能够真正把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融入企业的管理活动中,较好地起到事前防控、事中控制、事后处理等作用,而外聘律师只是在企业出现经济纠纷等事项时才出面维护企业权益,只能起到事后处理的作用。
3、客观性。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涉及企业的各个领域,因此企业法律顾问作为企业内部职工,即懂得法律知识,又熟悉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全部情况,符合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
三、油田企业法律顾问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目前,油田企业法律顾问分布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状况,一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的人员较少;二是主要法律骨干人员基本都在油田管理层,确实为油田的法制建设、经营管理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油田下属二级单位相对来说专职法律人员不够强大,或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虽有专业知识但缺乏业务实践,不能很好地跟各公司业务很好地结合。其次,油田各二级专业化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建设还面临以下问题:
1、部分单位存在认识误区,企业法律顾问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具体表现在:一是部分单位没有认识到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作用应是发挥其事先防控、防范风险的作用,二是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就是打官司、审合同、解决合同签订方面的各种难题等,把企业法律顾问定位在“解决麻烦事”的人员。此种误区产生主要是单位未充分意识到企业法律顾问的预防作用能为单位带来多大的潜在收益。
2、企业法律顾问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当前,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法律专业服务水平比律师逊色已成为制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的瓶颈。究其原因,一是准入门槛低,部分人员还有免考科目权限,使得考试的通过难度进一步降低;二是许多企业法律顾问不是科班出身,理论功底不厚,且存在继续教育不够,后续业务培训较少,与同行交流机会少等情况。
四、有效提升企业法律顾问作用的措施
1、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对于国家,应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管理,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准入门槛;对于企业,应注重培养法律工作人员,加大企业法律顾问后续培训力度,为其提供更多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机会。
2、提升自身素质,发挥专业优势。作为企业法律顾问,应当时刻明确自己是企业中的一份子,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忠于企业,其次还应当多学习,勤于思考和总结,扎实掌握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提高自身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成为企业内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控制专家。
参考文献
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范文6
关键词:公司人格行为 经济纠纷 权利滥用
在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公司中人格滥用的事件逐渐增多。这种行为不仅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显示出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责任制中的缺陷。在经济审判中,存在很多滥用人格行为及相关积极纠纷,且无法得到较好的处理。这种情况会助长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得不到改善,所以要妥善处理这方面的经济纠纷,现总结如下。
一、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特点
1.公司的操纵者为主体。
在滥用公司人格的事件中,主要是公司股东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谋利,进而操作公司,所以公司的操纵者就是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主题。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的董事或是职员,与公司利益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操纵和控制公司的过程中,都有滥用公司人格的可能性。
2.滥用人格者的公司操纵比较突出。
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者,要控制和操纵公司,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这个过程在客观上会到突出体现。滥用人格行为者,要想通过公司进行一些不法交易,就要拥有公司的实际操作。如果这些特定主体,无法控制公司,就无法将公司当做工具,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者,要将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挡箭牌,从而逃脱法律责任。在实际分析中,公司的操纵和控制方法有很多中,要进行认真分辨,找出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表现为恶意。
从主观上分析,滥用公司人格是恶意的表现。滥用人格者将公司当作行驶不法手段的工具,从而逃避法律追究个人责任。这里的规避法律是指特定的法律主体因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而无法进行某种行为时,便利用其控制的另一独立公司去完成。外界的人看来,这是公司的行为,是主观的一种体现,而进行内部分析中,这是滥用人格者谋取私利的方式,属于特定人的特定行为,只是让公司背了“黑锅”,通过合法的形式遮掩。
4.违背诚信原则和善良风俗。
从法律的具体条例上分析,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主要特征是,违背法律规定和与诚信原则相左的。在公司的经济交往中,公司的管理者,应限制风险责任,并通过合理的手段和方式,规范法人制度行为标准。通过这种方式,对股东的行为进行约束,合理利用法人制度行为的法律标准,体现经济自由。如果出现公司人格的滥用问题,不能过度的限制经济自由,避免危及到法人制度,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约束的过程中,要认真区分滥用行为和合理利用行为。善良风俗在这里主要讲述的是,我国能够通俗表达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这些内容主要是按照法官自己的法律意识,进行定义的。工作人员在很多情况下,需要使用诚信和善良两个概念定义这些行为,其主要原因是公司人格行为有着多种变化,并有较多的种类,很难在滥用行为中找到明文规定,而其主要体现就是违反诚信原则和善良风俗的。
二、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及相关经济纠纷的处理
1.使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在法律条例规范中,要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较好的处理经济纠纷等。这种方法也被形象的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滥用独立人格行为者,在操纵和控制公司中,并不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这些做法经常为了逃避法律或是脱离契约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无视公司的法律形式的独立人格,然后直接找出背后的操纵者,主要是股东或是其他人。在公司人格被滥用的情况下,会损害债权人的个人利益,所以针对此件事件的处理,要直接追究责任主体。
2.维护公司制度和法人制度。
在经济纠纷的处理中,要注重维护和完善法人制度,保障公司制度的完整性。针对公司人格的否认,并不是全盘否认公司的基本本质。在公司制度的维护中,要能够分辨出明确实忘的公司人格,然后在维护公司法人地位的基础上,对滥用公司人格者,给予严格的惩戒,从而保证法人制度能够健康发展。司法人员要从特有的角度,维护公司的权益、制度,并对公司及法人制度进行完善。
3.挽救滥用行为的损害程度。
司法人员使用公司人格否认事件,要分析损害行为、损害事实之间的联系,然后掌握这种因果关系,从过程中制定合理的挽救措施。滥用公司人格,主要表现为损害公司的利益,这种情况下,造成一切客观的后果,都需要具有的人员承担,而不是由公司承担。这种因果关系也会体现为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系,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司法人员在选用合适的挽救行为时,应考虑公司是否收到影响,最大程度的挽回公司损失的利益。
4.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经济审判中,司法人员要了解公司否认原则的意义,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使用,保护债权人的基本利益。在公司人格被滥用的情况下,使用否认公司人格,是为了找出公司被滥用的主要情况,了解滥用者想要达到的目的,然后从形式上,将上市公司的行为当做滥用者的行为,追究滥用者的责任,实施最有利的制裁。这种手段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无视名存实亡的公司人格,才能将人格滥用者及时找出,防止其逃避法律制裁,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