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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范文1
目前,产业融合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潮流,其趋势越来越明显,已对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存在旅游需求呈现新的特征而旅游发展遭遇新的瓶颈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便应运而生。文旅一体化,可以理解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相互交叉、相互渗透,逐i形成一体化的产品形式或产业形态,提升核心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
一、石林县旅游产业发展现状
石林旅游经济对地方财政贡献率达35%以上,成为了石林县最重要的支柱产业。2012年石林县旅游综合收入28亿元,共接待海内外游客360万人次,同比增长7%;2013年石林旅游综合收入29.1亿元,全县接待游客440.2万人次;2014年石林旅游综合收入29.8亿元,接待游客392.78万人次。景区景点建设方面,服务区和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规划不断完善,景区景点开发有序推进,品牌创建富有成效。招商引资方面,成效明显:2011-2014年旅游服务区内累计完成引进内资47.6亿元,外资1813万美元。产业旅游方面,初步形成以锦苑花卉为龙头的花卉产业园,以万家欢为龙头的休闲观光农业园,以圣火杏林国际养生度假村为代表的休闲观光养生度假园。
尽管石林县旅游产业发展迅速,取得了良好成绩,但也在一些问题。例如,旅游产品开发不充分,旅游带富作用不明显,市场开拓力度不足,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景区与县城联动发展不足,旅游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不够,旅游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等。
二、石林县文旅一体化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石林县文化资源及旅游资源介绍
石林是中国阿诗玛的故乡。以阿诗玛为代表的彝族文化内涵丰富,影响深远,最有影响的是: “一诗”――叙事长诗《阿诗玛》;“一影”――中国第一部彩色音乐电影《阿诗玛》;“一歌”――云南旅游代表歌曲《远方的客人请您留下来》;“一舞”――彝族撒尼大三弦舞;“一节”――一年一度的彝族火把节被誉为“东方狂欢节”;“一绣”――阿诗玛刺绣品曾荣获“中国国际技术产品展览会金奖”。以“阿诗玛”为代表的彝族撒尼文化,被誉为“歌舞之乡”、“摔跤之乡”、“中国民间艺术之乡”、“现代民间绘画之乡”,彝族撒尼口传叙事长诗《阿诗玛》、《彝族大三弦舞》、《彝族撒尼挑花》、《彝族摔跤》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国石林国际火把狂欢节被誉为东方狂欢节。
石林县是全国著名风景区、云南省的旅游大县,目前初步形成了“二林、二洞、三湖、一瀑”自然景观区,即大小石林、乃古石林、芝云洞、奇风洞、长湖、月湖、仙女湖、大叠水。围绕石林观光度假区,建设了九石阿民族文化旅游经济带、石林大道城市旅游经济带、巴江生态休闲经济带,打造了乃古石林自然遗产示范地和生态农业休闲区、大叠水户外体验区、长湖康体度假区、圭山生态和红色文化旅游区。此外,石林还推进了建设以石林景区为中心、串联各景区(点)、村寨的喀斯特自然风光和阿诗玛民族文化风情自驾游旅游环线。
(二)石林县发展文旅一体化的意义
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过程中,通过协同与整合,实现对文化旅游资源各种载体的开发与相关衍生商品的生产销售,由此形成了产业互动,尤其是对娱乐、餐饮、住宿、购物等能够产生大量收入的增值项目的开发规划,能实现盈利模式的创新。所以,文旅一体化能够催生新的产业形态,拓展产业链,推动两大产业的转型升级。
在石林县努力推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加快文旅一体化发展是顺应旅游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是石林县与昆明市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的必由之路。
(三)石林县文旅一体化发展的现状
民俗文化旅游方面,彝族支系撒尼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自己独特的语言、文字、服饰、节日、歌舞、、住房、特色饮食和独特的生产生活方式,目前有国家级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1项:彝族撒尼口传叙事长诗《阿诗玛》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名:56岁的石林彝族风俗礼仪传承人毕华玉、65岁的《阿诗玛》传唱艺人王玉芳;成功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还有石林彝族刺绣、大三弦2项;建成了糯黑彝族文化博物馆,石林民间美术博物馆,美邑石文化展览馆,石林喀斯特地质博物馆,建成糯黑阿诗玛文化传习点,长湖维则阿诗玛民族文化传习馆,月湖阿诗玛文化传习馆,石林非物质遗产展示馆;少数民族非物质遗产传承人培养、扶持、资助机制进一步建立,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可见,石林县文旅资源一体化得到了初步开发。
总体来看,石林县文化旅游档次较低。“自然石林”与“文化石林”融合还有待找到较好的突破口,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的联动有待加强。旅游休闲业发展单薄,文化内涵有待挖掘,文化产业项目有待落实推进,民族民间文化工艺品发展缓慢,主要以家庭式零散经营为主,缺乏集中的展示、销售空间。旅游产品的文化创意能力不强,旅游文化服务滞后,难以满足不同旅游消费层次的需求。
三、石林县文旅一体化发展的思路和实施对策
(一)文旅一体化发展的思路
要打造石林特色文化景观、实现旅游转型升级,石林县就要更加重视、更加突出文化这个旅游灵魂,在提升景区文化底蕴上做文章,在地域性、差异化上做文章。
第一,充分开发利用石林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完善产品体系。首先,开发白石岭古人类、旧石器等一些文化遗址,进一步丰富阿诗玛文化内涵,提升阿诗玛文化品牌。其次,挖掘和打造一批既有石林地方特色、文化内涵和科技含量,又便于携带、实用性强和有纪念意义的文化旅游工艺品(纪念品),着力打造彝族传统银器、撒尼刺绣、彝族服饰、石林彩玉等品牌;再次,选择一批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保护的前提下开发建设文化遗产旅游特色村;最后,培育发展一批有影响力的文化娱乐团体和企业,充分挖掘独具特色的彝族撒尼文化,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大型文化娱乐品牌,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打造高品质旅游演艺产品。
第二,加大与国内外旅行社、主流媒体、知名网站等的合作力度,大力宣传中国石林喀斯特地质博物馆,让更多的人认识中国喀斯特地貌风光,增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意识。充分利用新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多渠道开展推介和营销,彰显石林全域文化旅游形象。
第三,引导发展体验性、参与性、娱乐性为主的文化旅游特色项目,着力提升“火把节”、“七夕情歌节”等文化旅游品牌影响力;积极引进和承办大型国际国内体育赛事,打造体育品牌,做大做强“彝族摔跤”、“斗牛”等民族传统体育品牌,加速石林文化旅游发展。
第四,加快推进石林文化旅游品牌化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文化旅游企业,努力形成一批具有石林特色、彰显文化内涵的品牌文化旅游企业、品牌文化旅游线路、品牌文化旅游商品、品牌文化旅游节庆等。
第五,大力推进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在旅游住宿业、餐饮业、旅行社、景区(点)、特色街区等领域的应用,规范旅游产业链各环节发展,推动旅游产业提升与服务质量优化,通过标准化的实施促进旅游国际化发展。
(二)文旅一体化发展思路的实施对策
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首先,打造旅游平台,通过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举办“节庆展会”活动,为文化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制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提供发展政策、土地流转政策和税收等优惠政策,来扶持文化旅游产业的融合发展,例如优先保障文化旅游建设用地供给,落实文化旅游企业使用水、电、气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将文化旅游投资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等。
最后,政府要为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出台相应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包括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而改革政府规制机构、规制政策,加强激励性和社会性规制的深入改革,并发展高新技术同时要强化其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当中的重要作用。
2、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
石林县政府应设立和筹集不同性质的资金并培养企业对资金有效利用的能力,来并加大自身对资金统筹和运营的能力,通过加大支持力度来文化旅游产业或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发展。具体方式有:成立产业融合基金会,并设立包括会展基金、动漫旅游发展基金、影视旅游发展基金、旅游演艺发展基金和旅游电子商务发展基金在内的多种专项基金。
此外,投入足适当资金健全完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加快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载工具的提升改造,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旅游综合运输体系。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推动文旅一体化发展关键在于人才,具有融合战略观、跨行业驾驭能力、多业务水平人才以及复合型专业人才是有效推动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根本动力。为此,石林县必须转变现有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旅游和文化创意兼备的复合型人才。
首先,加强旅游培训体系建设,建立教育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其次,采取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的方式,加快旅游专业人才的培养,开办石林特色文化、旅游大专班,面培养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再次,依托各级人才引进计划,采取人才租赁、聘用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大急需紧缺的文化旅游专业人才和高端人才引进力度。
最后,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土文化能人和民间艺术团体的扶持力度,支持其在县城、旅游服务区和景区面向游客开展民族文化传播、创作、演艺及文化艺术商品生产销售;培养和命名一批民族歌师、舞师、乐师及民族工艺品能工巧匠等。
四、结语
总之,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的载体。从某种程度上说,没有旅游的文化就没有活力,没有文化的旅游就没有魅力。所以,用文化提升旅游品质,用旅游带动文化产业发展,文旅一体化能更好地实现两大产业的资源重组、优势互补、共赢发展。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范文2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旅游业;融合
传统旅游资源可开发的空间是有限的,新型旅游资源的开发十分迫切,具有高附加值且融合性高的文化创意产业将会成为旅游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与旅游业相融合,将会挖掘旅游的深层次内涵,并会使文化创意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
一、概念界定
文化创意产业园是指为通过创意活动获取价值的相关企业或个人提供集聚和孵化的服务的特定区域,并且是涵盖生产、休闲、交易和居住等功能的多功能园区。园区形成了包括生产、发行和消费等环节的产业链。
旅游业是主要从事招徕、接待游客,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行业,它需要具备一定的旅游资源和设施。交通客运业、酒店业和旅游业共同构成了旅游业务。
二、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与旅游业融合式发展的瓶颈与障碍
创意产业自身发展很快,但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不足,自身的产业链尚不能够有效整合和延伸,因此还未能充分实现他的价值。虽然我们有很多创意产业园区,但他在与旅游业融合式发展的道路中依然暴露了许多缺点与不足之处,这也正是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与旅游业融合式发展的瓶颈与障碍所在。
1.艺术与商业的冲突日益明显
文化创意产业园大都是由艺术家聚集而形成的具有浓厚艺术气息的园区,艺术是高度自由和随性的。然而旅游业是劳动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在与创意产业园融合过程中,商业文化和艺术理想的冲突、标准化和个性化的冲突会不断凸显。这些冲突会导致艺术家流失等不良后果,这会是制约文化创意产业园与旅游业融合的一大障碍。
2.缺乏产业链形态和品牌效应
旅游业是十分重视产业链完整性的产业,只有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三者都具备才能称之为旅游业。但有些创意产业园区仅仅是某一种商品的集散地,缺乏产业链形态的经营,这样的现状导致园区的旅游产业链断裂,因而无法真正的与旅游业融合。
3.人才匮乏
现在高端创意人才匮乏,能将创意作品产业化的经营人才和旅游管理人才也屈指可数。没有他们的加入将会使融合式发展的道路缺乏专业性、创造性,并且融合进程得不到有效地管理和规划。
4.园区规划不合理,可进入性低
目前大部分园区的规划都处于混乱状态,艺术区与商业区不能被区分规划,游客也很难从地图上来定位某一个展馆的具置。有许多园区的地理位置也较为偏僻,人们会因为路程太远而放弃去此地旅游,不利于文化创意园区旅游的发展。
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与旅游业融合式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1.提升文化创意旅游区的文化内涵和品牌档次,形成品牌效应
品牌战略意识要渗透到文化创意产业园在与旅游业的融合当中。旅游品牌的竞争实际上就是知识的竞争,文化创意产业园是创意的集散地,创意是其最鲜明的旅游品牌。因此充分保护原创性资源尤为重要,形成强大的品牌效应有助于推动园区旅游业的发展。
2.加大宣传力度,展示整体形象,推行整体营销
文化创意产业园在没有宣传推广之前更多的是被艺术家这样的小众群体所关注,整体宣传营销将会提升文化创意产业园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吸引大量游客介入。采取整和营销策略会更加符合市场需求,这是提升园区社会影响力和增加经济效益的重要契机,也是为与旅游业融合所做的必要铺垫。
3.建立完整的产业链
创意是文化创意产业园的核心业态形式,其产业链也要围绕创意展开。内容产业链与协同产业链是文化产业集聚园最主要的产业链形态,集聚园可以结合自身特点来进行选择和调整。
4.培养兼具文化创意与旅游的复合型人才
文化创意产业园与旅游业融合发展需要复合型人才,这些人才既要熟悉旅游业的各个业务板块,又要对文化创意具有极高的敏感度。高校和培训机构可以通过合理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来培养此类人才,此外,政府和企业也应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中国文化创意旅游注入新鲜血液。
总之,二者融合是机遇与风险并存的过程。融合不当不仅会让创意园区本身的艺术性“变质”,也会让大众对旅游业的前景失去信心。恰到好处的融合会创造出新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有效地确保文化创意旅游走上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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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002-740820507-0083-03
中国社科院的《20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指出,随着中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加快,中国失去土地的农民人数已经超过四千万,并且以每年300万人的速度递增。专家称,到2030年,失地农民将达到亿人。据《中国新型城市化报告202》统计,20年中国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了53%,这意味着中国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中国城市化进入关键发展阶段。从以上可以看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大批量的农民将离开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开始市民身份的转化,一些城中村的农民将面临拆迁进行房屋改造的命运。但拆迁征地无法使上述人断然完成质变,久而久之,他们就成了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夹心阶层”,一个特殊的群体――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产生是一个国家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逾越的必经阶段,农民失地后感情和利益的多方受挫,使他们处于强烈不安中,这势必对农村的稳定造成威胁。因为农村和城中村的农民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律意识不强,所以对这些矛盾的解决往往不会选择法律途径,有的怨声载道,有的忍气吞声,有的则选择极端方式维权,增加了维权的社会成本,因此很有必要对我国的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进行探究,进而有针对地性进行普法教育,增强和培养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守法,用法律维权,这是农村现代化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失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成因探析
失地农民是农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意识培育在于农民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蕴含了其对法律的了解、理解、评价、信仰和需求等要素。笔者将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概括为:失地农民对现行法律的认知和信任,对现行法律现象中法律主体权力和义务的评价,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集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于一体。
为了更加清楚地了解我国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本文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商丘市周边的农村进行了抽样调研,并区分不同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共发放问卷300份,实际收回206份,其中有效问卷050份。统计结果如下:
通过表、表2的统计数据可知,失地农民是在被动的接受法律知识,他们对土地被征用政策缺乏全面了解,有833%的农民不同意政府的赔偿方案,564%的人选择忍气吞声,762%的人最终可能会因对法律的不信任选择妥协进行私了,2548%的人会采取暴力手段,一小部分情绪过激者会选择轻生。虽然样本有限,但足以看出失地农民法律认知度低,法律维权意识淡薄,普遍存在轻视法律的现象,法律认同出现危机,之所以如此,原因如下:
中国传统文化轻法思想的负面影响。“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文化“一以贯之”的传统美德,“无讼”“厌讼”一直被人们所推崇,“礼治”“德治”道德化的痕迹已经在人们心里打下深深烙印,尚公、重礼、贵和的社会观念渗透到方方面面,并在很长的时期内不会淡化。长期以来人们的思想一直被其制约和束缚,在“人治”思想中无限放大了权力的功能,法律成了权力的附属品。虽然在农村传播法律文化做了大量工作,但收效甚微,“法治”思想在农民的思想范畴里明显被边缘化,人们在感情上不愿意接受现代社会所倡导的“法治”,法律更多地流于形式,程序正义则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当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遇到征地拆迁纠纷时,因缺乏法律维权意识往往更多地倾向于以忍让、协商、调解等手段解决纠纷,诉讼途径被忽视。传统文化的轻法理念对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培育产生了直接的负面影响。
2法律文化在农村传播存在制度性障碍。首先,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模式是阻碍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瓶颈。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模式使农村的经济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民已经习惯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简单质朴生活方式,他们满足于现状,缺少利益驱动,法律需求欲有限。“贫穷和愚昧是实现民主和法治的障碍,因为民主和法治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和标志。”[2]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模式的影响,城乡法律文化在发展水平和结构特点上凸显出巨大反差。而经济水平的制约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民突然失去土地,感情明显受创使他们更是无暇顾及了解与学习法律。权利、自由、平等的现代法治与失地农民的现实生活距离遥远,法律传播受阻。农村法律文化现状与城市法律文化发展的严重脱节,使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与拓展受到限制与约束。
[JP2]其次,农村的普法教育严重滞后。农村经济的滞后导致了教育的落后,尽管我国已经开展了全民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农民的法律需求也明显增长,但总体看来,普法工作的力度还存在不足,普法人员严重短缺,没有专业的普法队伍,普法内容过于形式化,对失地农民的法律维权教育涉及较少,再加上普法对象文化水平较低,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十分有限,这诸多问题的存在,使农民的法律维权意识还处在较低水平。且在法制教育上中国传统思想往往重实体轻程序,偏重于对责任和义务的宣传,忽视了法律正义程序的宣讲,大多数失地农民根本没有途径去获知什么是实体法,什么是程序法,更谈不上如何使用程序法维权。失地农民征地问题涉及更多的恰是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用到的正是程序法中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而失地农民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知识几近空白。农村的现实情况是农村的普法教育还不完善,还存在制度性的缺失,法制教育相对于总的教育资源还很薄弱,农民很大程度上是随意性地了解法律,接受正式法制教育的机会较少,接受程序法的宣传教育更是少之又少,法制宣传不到位。落后的法律教育宣传与农民的法律知识需求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矛盾,影响了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可持续发展。[JP]
再次,漫长法律诉讼过程及高额的诉讼费用加大了农民选择走法律程序的风险。尽管我国司法在程序和实体上都严谨严肃,在制度上主观上也是为了方便人民群众,但“诉讼成本较高、司法资源短缺压抑了农民依法用法的欲望”。[3]诉讼时间长,增加了失地农民的精神负担,诉讼费用高让失去土地生活已拮据不堪的农民更是雪上加霜,万一诉讼失败还有承担双方的诉讼费用的风险。久而久之,失地农民不愿再选择法律维权。
3涉及失地农民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农村法制建设基础薄弱,法律体系不健全,涉及失地农民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阻碍了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拓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农民的现状之间存有较大距离,农村立法不完善,现有的法律不能适应失地农民当前的需要。虽然我国多次颁布惠农政策,但涉及农业和农村的法律法规还较为薄弱,现有法律法规中涉及失地农民的更是严重不足,并且存在责任模糊现象,使失地农民无法适从。
二、提高失地农民法律意识的可行举措
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为突破传统轻法观念奠定物质基础。中国人经过五千多年来的文化洗礼,形成了充满亲情的伦理型社会,渗透于社会各个角落的道德规范使敦厚的失地农民缺失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轻法、畏法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失地农民的集体认同是义务意识应该凌驾于权利意识之上,义务本位思想阻碍了人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最终导致失地农民对法律介入有一种潜在的消极意识。突破传统文化的禁锢,改变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现状,必须积极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4]从马克思的观点可以看出,影响人们思想的深层原因是经济基础的制约,要想改变这一状态必须改变当下失地农民的经济状态。权利、自由、平等的现代法治思想是在较高生产力水平上建立起来的,培养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加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提高失地农民的经济地位,如此,才能为培养失地法律意识形成理性维权的思维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2加大普法教育力度,优化法律服务体系。失地农民是农民中的特殊群体,既具有农民的一般属性,同时又有农民失地的特殊性。针对失地农民身份的二重性,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服务体系。
首先,就农民的一般属性而言,农村教育发展可为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提供丰富文化基础,是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必要途径。“农村是社会的基础,改造社会必须从改造农村着手,而改造广大农村,必须从发展农村教育入手。”[5]中国有9亿多农民,农村教育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具有全局性作用。但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的最大问题依然是总量问题,也就是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不足,与城市形成很大反差。”[5],所以为了培育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需要从改善农村教育办学条件优化教育资源方面抓起,为农民吸收新知识及贯彻民主和法治扫除制度性障碍。只有农民的文化水平再上新台阶,农民文化素质才能得到全面提高,才能生发对法律文化的需求,引起农民在法律层面的觉醒,农民的法律意识才能达至新的水平。但是抓好农村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非一日之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其次,就失地农民的特殊性而言,失地农民是一个特殊群体,是社会上极不安定的因素,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潜在威胁,提升失地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当下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为此,应优化以下法律服务: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工作,创新普法宣传形式。普法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要真正让法律知识进入失地农民头脑,使他们从传统的“人治”思想桎梏中彻底解放出来。创新普法教育形式,就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村官的优势,要根据不同地区失地农民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农民实际的普法计划,特别是通过大学生村官自身的领悟把例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晦涩难懂的法律知识从抽象转换成农民能够理解的简单易懂的法律知识。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就与失地农民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暂行条例、司法解释等进行搜集整理,组织法律知识宣传小组或团队,用通俗易通的语言形象地描述出来,并结合当地新出现的一些实际案例,整理归纳,编写出专门的教材,有步骤、有秩序、有针对性地对失地农民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其理性思维。第二,有针对性地定期开展有关失地农民的法律讲堂和咨询服务。要结合实际案例定期做专门的法律讲堂,用农民生活中的实际案例,以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特别要针对当事人在征地拆迁行为中如何判断利益损失,如何维权的问题进行重点讲解。如对合法征地拆迁所致损失运用行政补偿进行维权;而对违法征地拆迁所致损失则需要选择程序法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有效维权,以最大可能挽回损失。要对当事人维权方式加以引导,避免极端维权,要选择理性维权走法律途径。同时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服务站,以方便及时地解决失地农民在维权过程中就有关法律事务问题的问询,化被动接受到主动学习。第三,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法律援助和政府政策支持力度,以促进司法资源均等化发展。针对诉讼费用较高,诉讼时间较长这一问题,应加大对失地农民法律援助的力度。要最大限度地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减免法律服务费用,只有诉讼成本越来越低,失地农民才会更主动选择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同时,政府良好的政策支持有利于增强失地农民的诉讼意识,政府可以设立专门部门对农村现有的法律资源进行整合,对当地失地农民法律援助的需求进行统计,并制定出经费预算,给予适度财政拨款,以确保法律援助的顺利进行。
3加快完善有关失地农民的法律法规。促进农村法律文化发展,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要根据失地农民的现实需要制定出更加完备的科学的法律和制度,排除权责不分,规定模糊的语言,使失地农民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核心,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公正是法律信任的重要保证,坚决杜绝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的随意性,避免滋生腐败行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加失地农民对法律的信任感。“执法必严”是关键,确保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平、公正。“违法必究”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和集体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树立法律权威。要通过完善和健全农村法律体系制定出适合失地农民的一系列具有可操性的法律法规,让失地农民看到希望,使他们的诉求理性的有步骤、有程序地表达出来。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范文4
【摘要】高中生是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新生力量,高中生法律意识的强弱,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能否长远持续地发展。当前的高中生虽然对于法律基本知识了解比较少,但拥有着一种朴素的守法意识,通常也有着更强烈的欲望,去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因此,拓宽高中生了解和认识法律知识的渠道,能够帮助高中生更好地树立起法治观念。
【关键词】高中生 法律意识 法治建设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战略目标,十六大又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依法治国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根基,也是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需要。在中学时代,培养高中生的法律意识,不仅有利于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适应时展需求,也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从社会和国家的层面上来看,培养高中生的法律意识,有利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性,维持法治社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一、高中生法治意识的调查结果
为了充分了解当前中国高中生法治意识的强弱,笔者分别从高中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了解程度、对待法律的态度以及处理一些日常矛盾的方法等多个方面去了解高中生对于法律的看法,经过统计,得出如下调查结果:
1、一般高中生,都具有朴素的守法意识。由于高中生接触法律知识的途径比较单一,一般只能通过电视、电脑或者报纸等途径了解到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缺乏对于法律系统全面的了解。此外,学校对于法律方面的宣传比较少,使一些学生虽然知道法律的抽象概念,但并不了解具体的法律细节。尤其是在文理分科的学校,对于理科生来说,他们的法律意识普遍要比文科生薄弱和匮乏。
然而,虽然一些高中生对于法律的具体内容了解不够,但是高中生普遍都有一种简单、朴素的守法意识,90%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发现自身行为触犯法律时都会选择立即停止这种行为,选择遵守法律。
2、不同年级、不同学科的学生法律认知差别较大。不同年级、不同学科的高中学生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是不一样的:文科的同学会比理科的同学更了解法律常识,而高年级的同学会比低年级的同学了解程度更深。比如,高三的文科生已经上过一门叫做《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选修课,所以,这些学生对于法律的认知是比较系统而全面的,生活中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是比较强的。
3、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尚未在高中生群体中完全建立。通过调查结果可以发现:虽然,在高中生中普遍都认为法律是生活中一门非常重要的知识,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同学都认识到了法律的基础性、根基性的作用,即法律至上主义。在调查中,有70%左右的学生认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问题,会选择利用法律去解决实际问题,他们大部分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和公平的,当然也有极少数的学生会选择不作为或者会通过其他的手段去解决所面临的问题。
4、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高中生对于实体法的兴趣显然多于程序法。造成这样的原因,一方面在于程序法本身就不如实体法那么生动、有趣,可以吸引更多的高中生去学习;另一方面在日常大众媒体的法律宣传中,对实体法的宣传也多于程序法,使高中生在接受法律知识灌输的时候,被动地接受了更多的实体法,而较少地接触到程序法的内容。
二、增强高中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1.发挥高中思想政治课的法律教育功能。思想政治课承担着对高中生进行法律教育的重要任务,在培养高中生法律意识、传授法律知识的教学过程中,思想政治老师发挥了积极的导向作用。在当前思想政治的通用教材中,《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是一本能够直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增强学生法律观念的教材,但在日常的实际教学中,有很多政治老师因为这是一门选修课程而不重视对这门课的讲授。因此,在以后的政治教学中,政治老师不仅要重视《法律常识》这门课的教授,也更要在其他的政治教材的讲解中,比如说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等教材的讲解中,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去树立相关领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引导学生使用法律手段去解决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经济问题、政治问题和文化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秩序。
2、拓宽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的渠道。在现代高中生的日常生活中,网络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工具。在互联网信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也是帮助他们应对良莠不齐网络信息的重要方式。帮助学生拓宽认识法律的途径,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积极参与:学校可以推动高中法律教师专业的发展、重视依规治校、依法治校,切实落实各项学校的规章制度,使高中生在学校生活中能够切实体会到法治和规范的重要性;各种大众媒体则要正确引导高中生去关注社会上热点的法治事件,加强对于法律方面新闻的报道,让更多的高中生能够在日常的生活中有更多的机会去了解到更多的法律知识,感受到日常生活中切实存在的法治建设的氛围;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高中生的家长要与时俱进,自己主动树立起法治观念,才能更好地去教育孩子认识法律、了解法律。
对于高中生的法律教育,应该更多地考虑到处在青春期的高中生自身的特点,法律教育不应该是一味的说教和被动的灌输,而应该是同孩子平等的沟通和交流,共同学习法律知识,共同树立和增强法律观念。
三、结语
高中生作为当前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的重要储备力量,他们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而培养和树立高中生的法律观念并不是一个单一的一蹴而就的过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方面的通力合作,以期为高中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当然,在所有的外部因素都具备的条件下,如何树立起自己的法律观念,则需要高中生自己去更好地学习和了解法律,自觉地知法、守法、懂法、用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杨燕渝.关于法律意识对中学生的保护作用的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3(2).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范文5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意识 培养途径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指人们对于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情感、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律、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它包括法律认知、法律情感与意志、法律价值观三大部分。法律认知是人们关于社会法律现象科学认识活动的结果,它是人们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律发生、发展的历史及其规律,以及一个国家和地区现行法律的内容和特点等方面的知识的总和。法律情感是指社会主体对法现象的主观心理态度或心理反应,是社会主体主张权利,为权利和法律而斗争的内在心理动力,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法律意志是社会主体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主观心理基础,表现为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畏、不畏诱惑和胁迫的坚强的守法精神和护法品格。[1]法律价值观,包括法律评价、法律理想和对法律价值(如公平、正义、自由等)的理解与接受,它是可能对立法、政策适用和司法判决等行为产生影响的超法律因素。它们是一些观念或普遍原则,体现对事物之价值可追求的理想性等进行的判断。
据此,我们可以将大学生法律意识表述为: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中国当代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他们的法律意识如何对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有很大影响。所以,很有必要对这一群体的法律意识给以关注。
一、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具备社会主义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又有自己的特征,同时还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就其主体而言,大学生的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有别于其他社会群体或社会公众;就其内容而言,由于大学生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人生观和世界观,致使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还不够全面,因此,他们的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2001年,有关机构对全国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随机抽样1万余人的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几乎所有大学生都赞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目标,认为应该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等等。然而,同时却有42.67%的人同意“只有私了解决不了的问题才应求助于法律”,15.41%的人“遇到法律纠纷”选择“托人私了”,80.96%的人认为“在亲情和法律面前,有时确实不好办”,42.97%的人认为“能够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有本事的人”,有52.54%的人“买到假冒商品”后只能“自认倒霉”。这些数据表明,中国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觉醒和增强,但大多仅仅停留在感性认识水平上,而且“知”与“行”存在较大反差;在不同大学生当中法律意识水平参差不齐。[2]从大学生的行为表现来看,也是如此。一方面,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例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例也不鲜见,如盗窃、抢劫甚至、、杀人等犯罪行为,以及打架斗殴、毁坏公物、剽窃他人学术成果、随意撕毁就业合同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而相当一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致使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和损害。其中不少女大学生对自身安全关注不够,有些大学生在就业、勤工助学过程中被骗,有的大学生上网交友陷入不法之徒布下的陷阱……
分析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不难发现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当代大学生有着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制意识。随着知识的积累,视野的扩大,大学生开始学会对现实行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关注国家的法制建设,更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又往往富于幻想,急于求成,缺乏对国情的全面了解,缺乏冷静、理性的分析,常常又表现出情绪化的倾向。第二,法制心理状态呈现出多样化倾向。有些学生对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比较欣赏,主张在法制建设上全盘照搬西方的那一套。也有些学生受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轻视法律的作用。第三,更加注重实现自我价值,但他们往往不能正确认识自我,喜欢以批评的眼光对待周围的人和事,为表现个性,甚至把学校规章制度视为束缚其思想和行动的多余之举,对法纪教育存在逆反心理,有的甚至作出违规的情况。第四,相当一部分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然而现实生活中,其行为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守法的自觉性较差,形成“学而不用”,“知而不信”现象。学生对法律的信任度不乐观,对待是非基本上是清楚的,但态度不够坚决。
上述情况表明由于受社会负面文化和学生自身道德以及心理成熟程度的影响,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面对这种情况,对大学生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势在必行。转贴于
二、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调查表明,28.49%的大学生表示愿意接受“法制教育”,其中有11.34%的人把自己最愿意接受的教育内容选定为“法制教育”;38.04%的大学生已明确意识到自己法律意识方面的不足,认为自己必须“积极学习法律知识”。[3]这表明,大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比较高,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和有利条件
针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及特点,我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
1、精选内容,扩充课时,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完善法律基础课堂教学。
首先,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列宁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从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其次,通过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继承法、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与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反宪法、法律以及破坏我国法制的行为斗争的思想意识。再次,在扩充课时的基础上,改进教学方法,增加“案例法”、“体验法”、“讨论法”提高教学效果。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拓展第二课堂。
走出课堂,旁听审判,让案例事实说话,会比老师在课堂上的泛泛讲解更有震撼力。庭审过程中,严谨的法庭调查,激烈的案情辩论,法庭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适用,会让学生充分体会到法的神圣与威严。此外,参观监狱、指导学生自己成立各种法律协会、法律社团,进行普法宣传。同时,还可以广泛关注“今日说法”之类的法制节目,阅读参考法律书籍。这些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加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正确的人生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的公德意识。
道德与法律的同质性和功能上的互补性以及两者界限的模糊性是道德与法律进行一体化运作可行性的基础。虽然道德与法律有很大差异,但在规范这终极意义上两者先天是兼容的。而且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礼”,这种伦理法律化低成本高效运作的历史为我国法制现代化提供了道德与法律一体化运作的历史实证的先河。寻找道德与法律的契合点,通过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这将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
4、齐抓共管,着力构建高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网络。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而是涉及整个社会的各个层面,需要全体社会共同关注,需要各个环节紧密配合。首先必须依法治校,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家长要注重对自己孩子的了解,配合学校教育;司法机关也应该有重点地与大学定期联系,加强校内的司法宣传教育;政府职能部门则应力所能及地为大学排忧解难,要切实采取可行的措施,优化社会大环境以及校园环境。通过这些方法和措施,形成一个好的法治环境,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受到现代法制的熏陶,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高级建设者,其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认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和影响着社会的民主法制化进程。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预防和抑制大学生违法犯罪,同时提高其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促进大学生自身素质的完善,更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民主化、制度化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2-13:73.
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范文6
【关键词】农民 法律意识 成人教育
一、前言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精神因素,它与农村社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对于提高全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如何有效地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摆在广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题。
二、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约58%的农民对法律表示陌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27%的农民认为只有在走投无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通过求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15%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总体来说,我国农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知识欠缺:农民法律意识欠缺是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水平低下的首要原因。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所以农民们才会对法律有很多的不解与迷惑,客观导致了他们不信法、不用法,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恶性循环。农民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的有限性,即使有所了解也仅仅只是停留在肤浅的层面上,甚至了解到的信息根本上就是错误的信息。
(二)法制观念淡漠:在农村的广大地区,农民“惧法厌讼”现象严重。在农村地区,法律并没有发挥其作用。他们不了解法律也不愿了解法律。在学术界往往把这种情况称为法律情感低迷。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三)权利意识不强:许多农民不知道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他们对国家的法律认识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并没有认识到权利保护的一面。对义务意识愈加浓厚,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内心更加难以接受。
(四)缺乏民主监督意识:调查中发现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淡薄,民主选举的参与度低。很多农民对此非常淡漠,对村务公开内容的了解不够,村务公开是为了更好的让全体村民对村委会的各项工作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可以对村委会的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也便于村民参与村务管理,达到真正的村民自治。然而,广大的农民群众根本就没有把这当回事。
三、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模式
研究表明,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即文化程度越高,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高;反之,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低。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新生代农民在法律行为方面就会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他们能够敢于和善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因此,要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就需要从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入手。成人教育是指有别于普通全日制教学的教育形式,该形式以成人为教育主体,通过这个教育过程,成人学习者直接面对社会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方式的革命性变化,直接参与社会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等社会活动。
目前我国的成人教育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函授教学:是指运用通讯方式进行授课的一种远程教学方式,主要通过信函或其它媒介进行沟通学习的过程,学员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学函授教材为主,由函授学校给予辅导与考核,并在一定时间进行短期集中学习和就地委托辅导。
2、广电教学:是指相对于封闭教育而言的一种开放性教学形式,基本特征为: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取消和突破对学习者的限制和障碍。在学习方式、学习进度、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可由学生根据需要决定,在教学上采用多媒体教材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3、网络教学: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一种学习活动,它主要采用自主学习和协商学习的方式进行。相对传统学习活动而言,网络学习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共享丰富的网络化学习资源。二是以个体的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为主要形式。三是突破了传统学习的时空限制。
4、移动教学:是指在终身学习的思想指导下,利用现代通讯终端,如手机、PDA等设备进行远程教学的一种学习形式。该形式所使用的移动教学设备必须能够有效地呈现学习内容,并且可以提供教师与学习者之g的双向交流。
四、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成效
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在其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工作的实效性,而不是流于形式。据调查,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均希望在其工作生活当中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教育,他们对于学习法律知识有着一定的热情,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农民在外出务工以及春节返乡期间,运用不同的成人教育途径,长久深入地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
宣传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应当同农民的生活实际相结合,选择一些当代农民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宣讲。同时,应当随时掌握农民关注点的变化,以便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宣讲的形式要多样化,要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宣传,诸如知识竞赛、法制讲座、文艺演出、播放电影等等,让农民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参考文献:
[1]张华兵.新形势下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探索[J].社会科学
(文摘版),2016,2(6):138-139.
[2]李奎刚,王展艳.新形势下新生代农民工思想政治教育探
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