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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范文1
关键词高校 学生管理 法制化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
1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的涵义与关系
法制化,即指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关系和主要活动经由法律制度规范、调整和保护,在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下发展的过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指国家通过教育立法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实行干预和调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管理职以法律为主要依据,教育管理者解决教育问题诉诸于法律。
法治化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就是要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简言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制定完整教育法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就是要在运用这些法律来治理事务,法制化是法治化的基础、前提条件,法治化是法制化的具体实践。
2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的原因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并且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是社会民主、法制发展的必然。
第一,教育法律思想由来已久。教育法律思想早在古希腊时就有,柏拉图最早在其名著《理想国》中阐述教育法律思想。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50年代,世界各国进入教育立法的时期;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我国教育向来强调人治不重视法治,但教育法治思想和法治实践却一直存在。如韩非就曾提出“以法治教”的主张,并从中央到地方设吏师,保证国民的法治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悠久的教育法律思想给教育的法制化与治治化提供了沃土。
第二,教育法制与法治意识日益增强。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随着政治、经济改革的推行,教育亦不能像以往一样仅靠行政命令或人治来发展。这样,教育的法制化和法治化就成为政府和全社会关心的重要课题。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至今,我国教育法制化和法治化经历了起始、发展、深化等阶段,法律理论研究日益丰富,法制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法律实践也逐步得以实施,人民的法治意识日益增强。
第三,学生管理实践中案例频发。在全社会快速推进法治化进程的大趋势下,人们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大学生也不例外,而且更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故此近些年大学生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状告高校的案例时有发生。如: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管理不当,,侵犯其受教育权案;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滥用行政管理权,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博士学位案;2000年余丹丹诉襄樊学院勒令其退学处分无充分理由和法律根据要求案;2000年张某诉华西医科大学不授予其博士学位案;2001年王某诉武汉理工大学不授予其学士学位案;2003年董斐诉郑州大学请同学替考“勒令退学”案等。这些案例为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敲响警钟,同时也给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第四,较为完善的教育法体系。随着教育法律研究的不断推进,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教育法体系。它由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规体系和教育规章体系构成。教育法律是指《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我国教育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规则由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及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等构成;教育规章包含行政规章与地方性规章。较为完善的教育法体系为实施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一,法规、规章与法律存在冲突。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国家法律抵触的这种法律规范相互打架的现象,就是学术界通常所说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面临的又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在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过程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但由于在校生结婚给学生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有些高校校规限制大学生结婚;又如《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与《高等教育法》冲突等。
第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1999年6月,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了高等教育大发展的新思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得到空前发展,过去高度强调意志统一、集中统一管理和学生的服从的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应大众化阶段的高校学生管理形势。但这种传统习惯根深蒂固,导致管理者法律意识淡漠,较少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管理学生。具体表现在:片面强调严格管理,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从而忽视了学生权利的保护;将法制与严格管理对立起来,认为遵循法治原则,就是放松管理,就会放任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这些认识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
第三,未理清高校与学生间的关系。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和学生的关系由原来单一的行政管理关系逐步向复杂化方向转变,而管理者却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些学者提出要重新审视高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基于二者关系的复杂性,目前尚未形成能够全面准确描述二者关系的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观点有特别权利关系理论、教育契约关系论、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存等,但这些观点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维护学生自,强调学生权益,主张司法程序介入高校学生管理,倡导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
第四,管理程序不够规范。现实高校学生管理中,有很多程序不清,不够规范的地方。比如,学校在对学生做出行政处分时,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如何调查取证等都没有比较详细、严格的规定,这样都可能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犯。学生寻求救济的途径还很不顺畅,各种救济手段未得到有效的运用,学生遇到问题时诉之无处、无门,造成大学生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的维护。
4 改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的措施
第一,加强立法工作。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教育法体系,但在有些方面尚存在空白;另外,教育法规、规章与法律存在冲突。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是目前侵犯学生权利,引起法律纠纷最主要的原因。从法律的位阶上看,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位阶是最低的,其效力也是最低,只要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均属无效。实践中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的案件均有,但最多的还是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冲突最多,这有待于加强立法工作。对学生的管理中, 必须依法制定全方位的规章制度,并对现有的规章和条例进行清理和修订,过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改革成果应继承,同时要充分考虑整个社会法治的进步。
第二,提高法律意识。近年来,教育法律纠纷频频见于报端。纠纷的实质是教育者法律意识的淡漠和学生日益崛起的主体权利义务之间的冲突,是关于学生权利的法律规定与学生管理制度中不当因素的冲突,冲突的焦点是学生或学生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或侵害。减少、避免、解决教育法律冲突的必由之路是:教育者和学生都要学习、理解、掌握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和实质,按教育法科学地管理和教育学生;依教育法科学的学习。做到教者、学者均知法、守法、护法。
第三,树立服务意识。教育者应该充分认识到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化,找准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适时调整角色地位,保护学生权利,树立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热忱为学生服务。大学生智商高,知识面广,观念更新周期短,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教育者要从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的观点出发,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管理、教育大学生,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法律地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规范高校管理行为。2005年颁布实施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新的《规定》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工作职责、范围,管理者的权限、义务,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体系,规范了高校的管理行为,依法行事。
第五,完善学生救济机制。一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禁止侵犯学生权利行为的发生;二是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使学生权利得到救济,三是进一步明确司法审查介入高校的教育管理活动的权限、程序,在维护高校的自主办学权和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司法审查对大学管理的介入不仅是完全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可以规范管理权利,更新管理观念,促进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和法治化。
学生是学校的主体,学生管理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学校的稳定与发展。但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推进,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由原来单一的行政管理关系逐步向复杂化方向转变。为适应这种变化,高校必须更新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式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才能促进高校的长期稳定与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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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范文2
关键词:法治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225-02
党的十报告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格局的基础上,增加了“法治保障”这一新内容。“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中国社会管理创新将由典型试验、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方向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价值
法治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软实力,是公民实现公权和私权的第一保障,是最基本的执政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以法治予以保障。
1.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条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既处于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社会结构由单一党政系统发展到公权力、企业和公民社会系统并存。面临这些新挑战,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我们不断破解社会公正、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制度、保障性困扰、机制性束缚,实现“三个转变”:管理目标由“为民做主”向“人民民主”根本转变;管理主体由“政府大包大揽”向多元社会主体协同治理根本转变;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向依法治理、综合施策根本转变。转变的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推动力,就是法治建设。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更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分配社会利益、规范社会行为、构建社会新秩序。因此,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的手段规范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保证其正确的方向和持久的生命力。
2.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当前我们面临的很多社会问题和矛盾,绝大部分是由于受现有体制机制、传统习惯、部门利益甚至是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法律法规没有得以实施而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采取积极措施,创新制度机制,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形成法治秩序基本建立、公民权利有效保障、公权机关依法办事、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这是社会管理创新题中应有之义。
3.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追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利益诉求越来越具体,对完善法律体系的期待越来越高。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找准突破口,在法治原则和现有法律框架内大胆探索,打破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运用新的理念、知识、技术,创新方法手段,不断总结经验,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并通过法定途径上升为法律法规,以社会管理创新“点”的突破,推动法律体系“面”的逐步完善,实现“良法”之下的“善治”。
二、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存在的障碍
中国有关社会管理法治建设还比较滞后,有些领域甚至存在法律空白。法律上的缺失,正在成为阻碍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的重要因素。
1.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观念有待加强。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法治是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最强动力,唯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效果和长期的效益。但是,当前我们社会管理理念还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至上”理念淡薄。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律权威,尊重公民权利、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能够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自觉做守法护法的模范。 二是“民主管理”理念不强。社会管理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社会管理创新为了人民群众,也要依靠人民群众,政府的决策和举措都要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使社会效果更贴近其出发点和归宿点。三是“公平正义”理念难以确立。要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规定的行为模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平。
2.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中国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不高。流动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帮教、虚拟社会管控“、两新组织”管理等方面社会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一些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烙印的法律法规,不能反映当前公民的利益诉求,这些都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所急需解决的法制建设问题。要针对这些问题,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推动。
3.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资源需要整合。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决策法治化的载体、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的建设、社会矛盾纠纷防范调处法治化的平台等都存在单打独斗、互不衔接的问题。以依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整合行政资源,整合社会资源,整合政法资源,壮大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加快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公民共同治理的大格局,促进政府管理功能与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机融合,不断增强各类管理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能力。强化共管共治,推动群防群治,积极引导社会自治,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动员组织群众依法理性参与社会管理,努力形成社会管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以法治保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新时期的社会管理只有发挥法治建设独特优势,在法治底线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和创新,才能更好地步入法治轨道。
1.发挥法治导向功能,全面推进社会管理新型理念的创新。充分发挥法治的导向作用,在法治的大平台、大背景下谋划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才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当前,全体公民必须确立“崇尚法治、法律至上”、“依法管理、综合施政”、“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公平优先、权利优先”等社会管理理念,大力改进和转变部门职能,着力推动部门工作向社会领域延伸,在转变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在创新社会管理中促进职能转变,加快从行政主导的管理模式向法治主导的管理模式转变,从根本上改变重部门责任、轻社会责任,重业务管理、轻社会管理,重行政审批、轻引导监管的现象。
2.发挥法治调控功能,有序推进社会管理源头机制的创新。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而是矛盾纠纷可控、得到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的社会。因此,从源头预防、排除、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显得至关重要。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诉求表达机制。完善政务公开、民主决策制度,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加强和改进制度,用群众工作统揽工作,让群众话有处说、冤有处诉、问题有处反映,同时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有序理性表达诉求;针对社会管理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分析排查,建立矛盾纠纷滚动排查、矛盾纠纷情报信息预警等机制。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按照“见微知著、抢得先机、争取主动、防止激化”的要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二是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构建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深化、拓展大调解机制,着力构筑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加强行业调解、社会组织调解工作,善于运用教育、对话、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积极抓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司法全程全员全面调解、涉法涉诉化解、预防处置等配套机制建设,推进大调解不断取得新成效。三是进一步推进大调解法治化建设。大调解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要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和社会公信力,必须走法治化道路。要切实在法律的框架内调解纠纷,原则问题不和稀泥,做到依法调解。要推进大调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受理、分流、督办及处置等工作制度,完善各级调解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程序,健全矛盾纠纷受理登记、首问负责、联动联调、定期回访、调处督办、责任查究、培训管理、考核奖惩、统计报告等各类运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细化调解流程,对调解的范围、程序、时限、方式、质量等作出严格要求,使调处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从程序到实体都受到严格规范和约束,确保大调解权威公信、健康发展。
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范文3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基础;法治水平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和方法,对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进行完善,从而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更好地实现社会管理目标的活动。社会管理创新是从管理主体到管理内容以及方式的巨大变革。出发点和归宿点在于通过社会管理创新来形成新型的社会管理、公共治理格局。因此,只能在法治底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管理的理论、机制和方法创新,通过运用新理论、新机制、新方法来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和质量。因此完善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基础就非常必要,这是由法律自身的特性、转型时期社会管理的特点以及社会发展的现实目标要求所决定的。
一、从法律自身的特性来讲
法律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合法性,社会管理创新中,只要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进行管理,就是一种合法管理,可以得到宪法、法律和法规的保障和支持,也会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和拥护。
法律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权威性,我国的治国方略是法治,法治具有国家的权威性,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和宪法相抵触;法治的这种权威性还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有了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法治的权威性就有了保障,也更为可行。因此,只要依法创新管理,这种管理就有权威性、保障性。
法律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操作性,法治的操作性十分便于规范管理和创新管理。法律是法治的基础,法律的内容不仅详尽,而且还利于操作,操作性比较强。社会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包含了人、社会和自然等多个领域,内容复杂。而且这还是一种非常具体的管理,需要与操作性较强的行为规范相适应,法律规范就是这样一种较为理想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可预见性,社会管理主体可以认识到自己创新行为的预期后果,即依法创新管理的,管理主体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创新管理的,管理主体也会知道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这种预见性增强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安全性,使社会在安全稳定的运行中实现管理方式、管理方法的转变。
把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严格依法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合法性来源,是增强社会管理权威性和公信力、可遇见性的根本保证,是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的必由之路,同时也可以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增强公民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二、从转型时期社会管理的特点看
我国社会管理面临的现实就是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生产关系的剧烈变迁和社会结构的深刻转型,社会失序的风险因素空前凸显。经济加快发展的同时,未能有效实现非均衡到均衡的发展,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性矛盾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转型期社会的社会矛盾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及群体性等特点,与此相适应,我国有关社会管理有针对性的创新,尤其是法制建设还显得比较滞后。
第一,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观念不强。由于我国长期缺乏法治基础,人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还时有发生。依法行政的理念还不深入,用行政思维方式执法的单一行政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转型时期多样化化解社会矛盾的需求,广大公民的法治观念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第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现状看,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同时,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个人与社会组织的依存关系大大减弱,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存在着明显不协调,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又滞后于社会建设,由此带来了很多社会矛盾问题。社会管理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法律规范还很不完备,严重制约了社会管理制度框架的建立和完善,突出表现在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不能有效应对新的社会问题;社会管理法律规范不完备,存在诸多漏洞;有的法律规范内在逻辑性不强,自相矛盾;部门法之间缺乏衔接协调,系统性不强;社会管理法律对于侵害行为的威慑作用非常有效,承担社会管理功能较弱。
第三,社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亟需依法解决。社会需要创新管理机制,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也是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目标,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创建者和维护者,只有依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设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社会管理创新才有保障。相应地,与法律永远相伴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生产力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但社会事业建设与经济发展还存在诸多不协调问题,特别是社会管理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一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并融入全球化市场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生产力分配方式等呈多样化发展趋势,社会管理面临着历史性挑战;二是大量与公民相关的社会公共事务要由社会组织来承担,但由于社会组织不健全、社会功能不完善,许多公民的公益性需求并不能得到全面满足;三是大批社会团体发展发育还不很健全,法制还不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尚未真正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大量民间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管理上也存在缺失和问题;四是社会发展与政府社会服务滞后于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进程,社会事业发展较慢,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五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出现负效应,导致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保障覆盖率较低,就业形势严峻等问题;六是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非公有制部门为代表的新生社会组织迅速成长,但政府社会管理方式尚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七是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滞后,社会资本的开发利用不足,社会的自我组织能力不强。
三、从社会发展的现实目标看
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设相结合,始终将社会管理置于法治化轨道之下,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为支撑,依法管理。
第一,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下、新进程中,必须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观念。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这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重要环节。先进的社会管理理念是社会管理的前导,是确保社会管理有效性和持续性的思想基础。在创新社会管理的社会实践中,结合我国法治国家的政治目标,实现观念的转型和创新。
第二,完善具体的立法。最有效的社会管理就是法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是实现法律的创新,而不是通过政府管制或干预能实现的。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中进行社会管理,保护所有者实现公平正义,这种法治环境正是社会管理所追求的创新和完善,其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要建立井然有序的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完善社会管理法律规范,以法律构建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社会管理为法治所要求的基本价值、规范提供最根本的依据和最恒久的支持。把修改完善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要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抓紧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继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社会管理和创新工作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健全社会组织的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法治化管理既是社会组织活动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及有序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制建设,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社会民间组织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关系、内部制度、人员保障、权利义务以及与政府企业的关系等。让社会组织在法制健全、政策支持、公众认同的环境里发展并且发挥独特的作用优势,以增强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第三,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与水平。社会管理是在法治条件下的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的创新也是在法治条件下的创新,与法治密不可分。法治是一种人的活动,这就要求社会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他们的法律素质决定了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成效。法律素质高的,这种创新的成功机率就大,否则就小。从这种意义上讲,随着社会和法治的发展、社会管理创新的推进,社会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应松年.社会管理创新引论[J].法学论坛,2010(6).
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范文4
[关键词]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和谐校园
[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 A
一、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侵权现象举偶
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时,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高校学生管理中对学生的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可接受教育的智力的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物质帮助,进入各种学校 或其他教育设施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1]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宪法》第四十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近一段时间以来,发生在我国高校的学生诉学校案例,如武某诉广州暨南大学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穆某诉福建大学案。上述案例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或是学生不服学校做出的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而,或是因学校未授予其学位而,但共同点是学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都有不同形式作为违法或不作为违法行为,学生的合法权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侵犯。
2. 侵犯学生的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指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2]学生名誉权是学生依法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学生名誉关系到其在学校的地位、人格尊严以及老师和同学对他的信赖程度,法律保护学生的名誉权。但是,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将学生考试成绩公布于众,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与学生的检讨公开张贴,则构成了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宜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3. 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所谓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3]学生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只要不违法,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也不能以学校的名义对学生处以财产处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学生有使用学校公有财产的权利。学校有为学生提供其完成学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资源的义务。目前,有的学校盲目扩招,导致学校图书馆、教室、宿舍、体育场所等必要的教育资源不足,使学生上缴了高额学费却得不到相应的教育,也可以认为是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
4. 侵犯学生的公正评价权
所谓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证明、学业、学位证书的权利。刘燕文就北京大学不授予其博士学位两次提讼就是学生为获得学校公正评价权的案件。[4]
5. 侵犯学生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所谓权利救济就是指国家(或行政主体)必须提供一种途径(或管道),使得所有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者均可获得权利保障,使用国家所提供的权利救济途径,以实现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当前学校侵犯学生行使权利救济的权利,主要包括侵犯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和受到侵害后的国家赔偿及补偿的请求权。
二、侵权的主要原因分析
1.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学校管理者所制定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是学校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具体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而产生的。但是在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通常只有学校的主管部门参加规章制度的起草,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规章制订过程中的所有参加人员几乎没有专门的法律工作者或教育法的专家参加,虽然他们对有关的法规有所了解,但并没有深入的研究,所制定的规定难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学生管理规范概念不清、用词不规范
学校管理法规的一些条款含义模糊,在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时难于掌握,极易产生争议。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第五款“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第六款“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何种情况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严重后果”并没有清楚的界定,对学生的处理难免失当。
3.高校学生管理体制不完善
近年来,学生管理工作在总结传承、内容拓展、方法更新、机制转换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但面对高等教育大众化以及学分制的推行、学生生活的社会化、学生素质教育特别是学生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的不断推进等情况,高校学生管理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模式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双方法律关系的不对等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学校一方面在强调自身管理职能的同时,常常忽视尊重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对学生则片面要求其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而漠视了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在这种体制下,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被简单化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4. 学校管理工作者法治观念比较淡薄
学校管理者法治观念淡薄的表现主要在:一是人治高于法治,权力大于权利。近年来,一些教育者对“依法治校”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有些人将“依法治校”简单化,认为只要制定法律、法规就是依法治校了,就是用法律来治理学校,就是要加强领导和行政部门的权威,严厉制裁学生。与法律虚无主义相比,法律工具主义肯定了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但仅仅将法律理解为一种工具性手段,这仍然是对法治的误解,是对法治的功能、价值目标、社会定位的严重误读。
高校对学生侵权行为,己经渗透于高校学生管理的多个环节,究其原因,既有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有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己经迫在眉睫。
三、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路径探寻
所谓学生管理法治化,即在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应当努力创造和保持那些维护基于学生个人尊严的条件,及其完善人格的形成所必须的各种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学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在其实施程序性法律原则上应有以下八项特征:(1)所有的校纪校规都应公布于众,且不应溯及既往;(2)校规应保持相对稳定;(3)具体校规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稳定、清晰和普遍的原则;(4)必须确保学校实施法律法规的独立;(5)自然公正等原则必须得到遵守;(6)校内申诉应当易行;(7)学校实施的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上位法的授权;(8)校内规章间不相互矛盾。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途径主要以下一些:
1. 提高学生管理者的素质,树立学生为本的理念
必须大力加强学生管理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对学生的管理水平,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以人为本,使学生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高校的学生管理人员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就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正确认识法律、制度的作用,在具体的工作中就能最大限度的把法律、制度适用于具体人、具体事,提高和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排除外界的各种干扰,把全部的管理工作纳入法治程序;就能够真正以学生为本,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利,激发学生自主、自立、自强的信念,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选择空间。
2. 加强高校的法治教育,创建良好的法治氛围
高校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需要课堂上的教诲,还有赖于高校自身依法治校的实践和氛围对学生的潜移默化。如果学校与学生之间能够清楚地界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能认真履行;如果学校把自己视为与学生平等的民事主体,注意尊重、维护学生的权利;如果学校身体力行维护法制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追求公平正义,那么,体现出的是以学生为中心的人文精神,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乃至成长发展,所起到的将是说教难以达到的深层次的熏陶作用。
3. 完善法律及规章制度,建立合法的管理程序
高校管理程序一方面可以限制高校管理行为的随意性,减少学校管理权侵犯个体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另一方面,又保留一定的选择自由,以保证学校管理权的活力,它是开放的结论和紧缩的过程的统一。具体来就,我们可以采取和实施下列几项基本的措施:一是聘请法律顾问,建立顾问制度。二是逐步拓宽民主渠道。三是建立合理的救济渠道。合理的救济渠道应包括四种方式:申诉、行政复议(包括听证)、民事或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1)申诉
申诉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主管部门陈述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按照接受申诉的主管部门不同可将其分为学校内部的主管部门、学校的主管部门。对向学校内部主管部门申诉的救济行为应当由高等学校内部相对独立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其组成人员应包括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并且严格执行“自然公正”的原则,既自己不担任自己的法官的原则,同时申诉要遵循一定的时间和程序规定。一般要求申诉人首先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然后等待受理审查,最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听取对申诉的处理结果。
(2)行政复议
对于我国高等院校与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深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但我国没有直接引用这一概念的名称,而被称为“内部行政关系”[5],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高等院校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6]当管理相对人与高校因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时,管理相对人可以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提讼
高校学生对学校管理过程中对其做出的决定或纪律处分不服,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具体来说,对于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可提起民事诉讼;对于高校对学生做出处分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等事宜(包括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学位授予、证书发放等等)可提起行政诉讼。相应程序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执行。
(4)国家赔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高等院校如果与管理相对人(即学生)之间因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不颁发毕业证不授予学位等严重影响受教育权、财产权的行政诉讼而败诉,管理相对人完全可以向所在高校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
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过程中要处理好的三个关系
(一)依法治校与和谐校园建设的关系
和谐校园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的和谐程度是整个社会和谐程度的晴雨表和风向标,对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我们认为,和谐校园建设是当前我国高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主题。它的基石和依靠不是别的,恰恰是法律!只有有了法律并严格执行法律,我们的校园才能实现稳定和谐,才能保证教育的井然、实现生活的有序,师生舒心的局面。依法治校能够促进和保护校园的稳定与和谐;而校园的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更好地发扬民主,使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二)法治化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与思想政治工作两者的相互关系在于:高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是一项单向性工作,而是一个通过内驱力将社会要求和期望的思想品德转化为教育对象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的有机整合系统。它由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两课”建设等子系统组成,并形成全方位的育人过程。而大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则作为规范化的管理子系统发挥着独特作用。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能促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展,健全的制度能帮助学生树立法治信仰,从而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一块重要内容。依法管理学生能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形成“法律至上”的氛围。
(三)法治与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关系
作为为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场所,高校最重要的职能是在于为国家和社会保存、传播文化科学知识,培养高级人才。高校除了进行日常的教学外,还必须拥有一定的管理权力来管理学校事务,维护日常教学秩序,落实国家教育政策、方针,行使教育管理职能。学校自主管理权涉及范围较广,大体上包括依法制定内部规章权、学生日常行为指导规范权、招生权、颁发证书权、施教权、奖惩权、财产管理使用权、教师聘任权等。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合法设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权力的行使应以尊重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为前提的,应当依法行使。这是因为,首先,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授权,其次,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学校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治日渐昌明和走向权利的时代,必然要求高校的管理行为符合法治主义精神。
[参考文献]
[1] 杨海坤.宪法学基本论[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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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利民.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6.
[4] 刘燕文诉北大案”的法律思考[N].法制日报.2000.01.16.
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范文5
【关键词】农村法治建设对策思考
从当前农村的现状看,经过20多年大规模的普法教育和民主法治创建,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农村各项事务逐步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初步形成了一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政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制度及工作机制。但是,我国农村人口多,地域广,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还偏低、农村依法治理的能力还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必须引起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
当前,我们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提出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以法律手段来规范、引导和保障农业和农村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促农。
(一)制定完善农村法律法规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前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先后制定了20多部调整农村各类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50多部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地方规章,使农业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农业、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法治建设尚未完全适应急剧变革带来的复杂局面,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关涉农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一,根据新农村法治建设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法律法规。通过农业立法,在内容和结构上对国家保护、支持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做出全面而具体的制度安排。要完善我国农业投资法律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投资方面的责任权限;要针对我国农业法中未对农业补贴做出任何规定的现状,完善我国农业补贴方面的法律规定,防止政策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为了强化法律监督明确责任,要增加农业法的“可诉性”。其二,完善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法律。新农村的公共建设涉及到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水利设施、公共治安、道路交通、污染防治、文化生活等方方面面。当前农村公共产品非常匮乏,无法满足广大农村社会公众的实际需要,国家除了经济上加大投入,还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逐步改变村镇发展缺乏规划,农民住宅布局散乱、建设无序,村容村貌和群众居住环境脏乱差等现象。其三,通过法律促进农村的医疗、教育体制改革。解决农村“看病难、上学贵、社会保障差”的问题,使广大农民群众享受基本的医疗保障,享受免费的义务教育。此外,要选择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法。同时,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种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新农村建设发展要求的内容进行修订。
(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落脚点。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要进一步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回应群众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实施法治惠民工程。一是依法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经济权益是农民安身立命和发展生产的基础。依法保护农民的经济权益,是贯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始终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为保护农民经济权益,我国先后制定了《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加大了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农民经济权益保护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依法保护农民经济权益,坚持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各种侵害农民经济权益的行为,尤其是对滥征乱占耕地等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行为,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健全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法规。二是切实保障农民的民利。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只有让农民享受到实行法治给自己带来的实惠,参与法治实践才会成为他们的自觉追求。为此要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实施还权于民,让民主和法治精神在农村扎下根。“以民为本,还权于民”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载体,是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力保证,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体现。通过实施“还权于民”,切实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增强农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育农民的权利本位意识,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解决农村存在的其他方面问题,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和谐发展。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基础,而完善和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则是促进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要把“四民主、两公开”作为村民自治的核心,切实融入到还权于民工程里。镇村干部要以村民的呼声作为农村工作的第一信号,把农民群众满意作为农村工作的第一目标,发挥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先锋模范作用,变“官管民”为“民监官”,真正把村干部的评议权、监督权交给农民群众,促使民主监督制度更趋完善、真实。要以村务大事民决制度为突破口,解决农村热点、难点和涉农重大问题。要坚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同时需要理顺村民自治与乡镇领导的关系,防止村民自治中的行政化倾向。三是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走进城市,有的城市农民工占到城镇人口的1/3,农民工诉求不断在增加,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他们真正可以选择的权利救济渠道往往非常狭窄,以致经常发生农民工以各种极端方式、依靠私力救济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现象。针对公力救济不够、法制不够健全的状况,应该改进公力救济的途径、机制和效率,畅通农民工利益矛盾的诉求渠道,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法,以强化对这个群体的非凡保护。劳动、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建立约束治理机制,帮助外出务工农民处理劳务纠纷。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创新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有效方法和手段,健全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农民工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弘扬法治精神”的新概念,这一重要命题的提出和践行,意味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进入了新的阶段,确立和实施十年之久的依法治国方略,正在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的内核,从法制体系的构建升华到法治文化的培育,为新时期法治建设工作提出了新的价值目标,指明了新的奋斗方向。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村民的素质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基础。做好新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确新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针对建设新农村的迫切需要和广大农民的现实需求,确定一个时期的普法重点内容。要针对发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开展发展市场经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不断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治理意识。其次,要扩大普法宣传面。对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以及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的地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第三,创新普法宣传手段。要针对农村群众急需的问题,采取贴近农村现实、适应农民需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种场所、媒体和平台,采取戏曲、文艺、猜迷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使文字化的法律转化为法律意识,使广大公民知法守法,树立法治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障合法的权益,在广大农村大力倡导干部群众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维护权益靠法”的社会风尚。
同时,要根据农村发展和农民的需要,组织和指导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公证员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村委会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农村基层组织依法处理好本区域经济和社会事务,帮助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帮助农民群众同各种坑农害农和践踏损害农民民利行为作斗争。
为真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法律的阳光洒遍农村每一个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各级政府还必须把法律援助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抓好落实,做到应援尽援,使之受到法律保护。
(四)提高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执法环节对目前农村地区法治环境的形成有较大影响,目前普法与执法实践脱节的问题在一些农村乡镇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只有从执法这个环节入手,才能尽快提高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进而树立起农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虽然经过了长期普法,屡次培训,但仍有一些乡村干部法治观念不强,有的对法治的理解常常偏于自上而下的“治”,更多地将“法”作为治理老百姓的手段,未能很好地维护农民应有的物质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农民心中的权威地位。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乡镇、村干部的法律培训,并以此作为选拔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政务,提高透明度,从依法办事做起,建立起农民对乡镇干部的信赖,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要采取有力的手段教育和警醒少数乡村干部,畅通监督渠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开始来逐步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督,加大对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范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一些执法中的偏差,以改善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威信、取信于民。
(五)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是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保障。
要围绕村务管理、计划生育、集资提留、廉政建设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和专项治理。对农村别是乡村干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要加大打击查处力度,对政府工作人员中出现的害农、坑农事件,要厉行法治,决不姑息。
社会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范文6
一、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经验
以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坚实基础。法治政府建设无法脱离经济社会发展而孤立进行,它是建设新江苏、再上新台阶的系统性工程之一。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证明,经济与社会的率先发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基础,而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则为江苏经济增L、社会进步不断提供法治引领、制度规范和保障作用。数据显示,江苏GDP突破7万亿,在全国占比达1/10,与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形成的良性互动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化能力提升与文化建设为精神动力。据观察,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设必须与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提升以及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方能取得成效。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在于提高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其中,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律素养、法治能力至为重要,这就需要注重法治文化建设,使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共同推进。
把法治惠民和人民满意作为价值追求。在法治建设进程中,江苏始终坚持把法治惠民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实施法治惠民实事工程,推进法治实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省各地通过实施法治实事工程,推动解决了一大批涉及环境保护、教育经费、医疗卫生、劳动争议、公正规范执法、社会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征地拆迁等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努力维护群众利益,从而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同。据统计,全省公众安全感达到95%,群众法治建设满意率达到92%以上。
把制度完善与机制优化作为重要保障。江苏法治政府建设将制度构建和体制机制保障放在前提、基础位置。依照中央部署,遵循建设规律,结合省情实际,不断总结全省各地在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政社互动的“太仓模式”、公职律师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海安样本”等在全国范围内均有很大影响力和示范效应。
用法治创建与实效考评做有力杠杆。法治创建和实效考评是推动江苏全省各地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工作载体,也是检验、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尺。在江苏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开发创建了考评方面的量化指标体系并付诸应用,大大提升了省内各级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意识和能力。
二、江苏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法治思维与办事能力尚需提升。据观察,部分领导干部在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与法治的关系上,在作出决策、处置重大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方面,法治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足,法治能力欠缺。因此“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与法治能力的提升,乃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
公众参与和社会沟通尚待深化。据调研,江苏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程度不高,有时流于形式。相关部门在组织、引导普通社会公众介入日常性的参与活动方面的工作成效不显著,对公众意见尊重吸纳程度较差,公众参与的动力减弱,导致公众对政府作出的部分决策存在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产生抵触情绪。
制度建设与政策实施仍待强化。一是江苏部分涉及经济发展、民生建设的建章立制工作轻重缓急把握有时不到位,部分重点领域的政府立法未能及时有效组织开展。二是部分制度建设存在应付上级要求、追求政绩色彩,在实际中难以有效实施或发挥应有作用。三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评估清理不及时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多元互动与良法善治有待提高。在社会治理领域,多元主体互动参与,良法善治的社会治理局面尚未普遍形成。调研显示,现有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重管理轻服务,重控制轻商谈,重秩序轻权利,重结果、轻程序,重经济效率、轻社会公平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监督问责与考核量化仍需加强。主要表现一是问责制度虽已普遍建立,但难以严格实施。二是立体化监督体系虽然形成,但及时监督乏力。三是政府内部监督不到位与规避外部监督时有存在。四是考评机制已经运行,但评价体系及具体标准的科学化程度尚需继续提升。五是考评结果运用尚不够规范,考核指引效应尚不明显。
三、推进江苏法治政府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深化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建设。建议:一是应加强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培训,重点培养领导干部的规则思维、权利思维与程序思维。二是可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要求谙熟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工作实践中,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中逐步形成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逐步强化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
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和实施效果。建议一是在建章立制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建议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程度合理编制政府立法规划,制度建设兼顾前瞻性与可行性。二是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避免政府立法中部门利益的干扰。三是开展制度实施的成本收益分析等活动,注重制度实效的发挥。四是开展立法后评估等活动,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制度内容,提升制度建设质量。五是推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常态化。
规范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建议:一是应拓宽参与渠道,丰富参与形式,提升参与效果。如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方面的信息可充分公开,为公众有效参与提供前提条件。二是需积极引导和规范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确保各类公众参与都能在制度渠道内妥当地进行。三是防止公众参与的表面化、形式化,完善对公众参与意见的处理反馈机制,强化对未采纳公众意见说明理由方面的程序建设。四是将说理贯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加强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载体建设。
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议:一是应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研判,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二是需积极培育基层群众自我管理的意愿与能力,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三是灵活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和方式履行社会治理职能,提升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强化监督问责和考核制度落实。建议:一是抓住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少数”,加强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基层依法行政的监督,更加重视舆论监督,对群众和新闻媒体投诉反映的问题,应认真及时地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公布。二是完善并严格落实相关的问责制度。注重对地方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考核和对领导干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绩效的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