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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原则范文1
一、关于民政社会救助档案的概念及特点
1.社会救助工作及其管理体制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社会救助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本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专项救助(含医疗、教育、司法、住房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含受灾人员应急生活救助、灾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倒塌民房恢复重建救助)、临时救助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救助。社会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民政部,财政、教育、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的申请、调查和审核等工作;居(村)委会受委托,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的申请、调查和审核工作,以及救助金发放和救助对象日常管理等工作。
2.民政社会救助档案的概念
广义上讲,民政社会救助档案指民政部门主管的各类救助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既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也包括救助专业档案。本文从狭义上讲,民政社会救助档案专指救助专业档案。它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委会(社区)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贫困孤残人员供养救助、特殊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灾后灾民生活救助及灾区倒塌民房恢复重建救助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救助站(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在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整理归档的各种文件材料。
3.民政社会救助档案的特点
种类多。按救助工作的性质,可分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临时救助档案等;按救助对象的特点,可分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灾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倒塌民房恢复重建救助、临时生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
来源广。民政社会救助档案来源于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及救助站。
基础性、工具性强。民政社会救助档案是其形成单位开展各项救助工作的原始记录,这些记录包含了救助对象大量的基础信息,是各项救助工作延续的基础和工具。
文件材料在形成上有共性。除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外,其他救助档案材料都包括申请审批材料、日常管理材料。
二、民政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的管理体制和原则
1.管理体制
救助档案属于民政部门的专业档案,民政社会救助档案工作由民政部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局的监督、指导。省级民政厅(局)和档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档案工作的指导,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共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救助站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救助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的管理;居(村)委会(社区)应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救助档案工作。
2.管理原则
依法管理。救助档案属于专业档案,其管理无法可依,必须加强调研,由国家档案局和民政部共同制定各类救助档案的管理规定,规范救助档案的管理。
分类管理。农村五保供养档案、城乡医疗救助档案、临时生活救助档案、灾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倒塌民房恢复重建救助在文件材料的形成上有共同的特点,都是待遇审批和待遇批准后救助金的一次性发放,形成的材料比较简单,这几类档案可以出台一个管理规定;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不实行审批制,其档案材料是救助站对求助对象进行甄别和实施救助过程的真实记录,所以这类档案应当单独搞一个管理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比较复杂,它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分级管理、基层为主、形成单位为主。根据救助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委会(社区)、救助站的救助工作职责范围不同,形成与其职能相关的救助档案也有区别。省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救助档案管理的政策性文件和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县级民政都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委会(社区)、救助站负责各自救助工作职能活动中形成的救助档案实体的管理。
三、民政救助档案的保管、利用与移交
1.保管。救助档案分散形成于县、乡(镇)街道、居(村)三级机构和救助站,虽然各单位的条件不同,但应积极创造条件,使救助档案的保管达到防火、防水、防潮、防霉、防虫、防光、防尘、防盗的要求。
根据救助管理机关和救助对象以及社会利用的实际需求,救助档案应当短期保管。具体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其他救助类档案中的审批类材料保管期限最低3年(低保审批材料的保管期限为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5年。
社会治理原则范文2
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市政市容委的职责;2.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的煤、电、油等能源日常运行管理,煤炭、电力、电源点的行业管理,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职责;3.北京市商务委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有关监督管理职责;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城市建成区市管道路两侧绿化带的环境卫生管理职责;5.北京市水务局的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不含水域)的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二)新增的职责
1.对北京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指挥调度、专项整治、检查评价的职责;2.北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责,以及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综合协调和督查考核职责;2.加强城市管理财政预算运维资金和市政设施建设的统筹管理职责;3.加强对供热、燃气、环卫、路灯等企事业单位城市运行任务保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职责;4.加强对各区城市管理主体责任考核职责;5.加强对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管理职责。
社会治理原则范文3
1 “污染者负担”的法律界定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接受和确认,在我国环境立法中呈渐进深化过程: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是“谁污染,谁治理”原则,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则修改为“污染者治理”原则,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展为“污染者付费”原则(亦称“污染者负担”原则)。相应地,理论界也就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污染者治理”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不同提法。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将治理责任限制在污染者只对其已经产生的现有污染负责,并且只对污染治理负责。这完全是一种消极的事后补救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贯穿于环境管理的全过程,从而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的应有价值和功能。“污染者治理”原则扩大了责任范围,将其扩展为污染者不仅对已产生的现有污染的治理负责,而且要对可能产生的污染的治理负责,对污染的长期影响负责。这两个原则都着重强调污染的个体责任和个体利益,反映的是点源控制的思想,且极易给人以污染者只负有治理环境污染的义务而不负有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之虞。并且,上述两原则尽管强调了治理的责任,但对于客观存在的不能治理或不愿治理等问题,因为污染者能做的只能是“治理”,于是就没有切实可行的有效替代形式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所以国家和社会就极易成为污染治理责任的被转嫁者。
“污染者负担”原则不同。其强调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防治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国家和社会,明确了污染者不仅有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而且具有防治区域污染的责任,有参与区域污染控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这一原则并未将环境责任主体限于排放者,还包括了污染物的产生者;治理污染的责任范围不局限于主体自身,还扩展至区域的环境保护。这体现了污染者个体责任的扩大和保护公益权的法律要求,更符合环境保护的公益性质和环境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
“污染者负担”原则与“污染者付费”具有许多共同点,但“污染者负担”不等于“污染者付费”。“污染者付费”的提法本身给人一种错觉,好象污染者只负有金钱义务,污染者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形式只能是经济性补偿(“付费”)。事实上,“付费”只是污染者履行治理环境污染义务的重要方面,象环境影响评价、限期治理、“三同时”等制度并不是光靠“付费”就能解决的,其他诸如安装和管理污染处理设施、营造绿地等都需要污染者以非金钱方式进行。即使在受害者救济方面,污染者的责任也不只是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或减轻污染、恢复原状、消除污染等形式。“污染者负担”原则涵盖了承担污染治理费用(“付费”)在内的诸多法定义务,更符合这一原则的宗旨和本意。因此,在环境立法中应确定的原则是“污染者负担”原则而非“污染者付费”原则。
2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外化形式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在环境法领域中一般表述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范围涉及污染防治责任、损害补偿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三种。
2.1 污染防治责任
污染防治包含两层意义:第一是“治”,即要求污染者必须对自己所产生的环境污染积极主动负责治理。污染者是治理污染的责任主体。“污染者负担”原则不同于“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和“污染者治理”原则之处在于污染者可以不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比如,实行污染治理责任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分离的作法,由污染者负担必需的处理费用和提供相关的资料等,交由专业化的污染治理公司负责治理环境污染,这既可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也为政府强化行政强制措施(如推行代履行治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实践条件,从而有利于更好发挥末端治理应有的效用和潜能。第二是“防”。“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治理”的重点是治理已有的污染源及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体现的是“末端控制”的思想,其所涉及的预防为主问题也只是停留在末端治理思想和战略指导下的预防上。以“污染者负担”原则为指导的“防”,着重体现全过程控制和清洁生产的原则,将末端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发展为源头控制战略下的预防为主。
2.2 损害补偿责任
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尽管具有相当程度的价值正当性或社会有用性,或其本身常常是各种创造社会财富、增进公众福利的活动在进行过程中的附带行为(即环境法学说中的“污染风险的不可避免性或不非难性”),但排污的结果却是使公众共享的环境资源遭受污染和破坏,并长期影响污染所在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区域乃至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损害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1〕。因此, 污染者所必须承担的损害补偿责任就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污染者应向作为公共环境资源代表者和管理者的国家缴纳一定税费作为对环境资源利用和所致损害的补偿,即对公益权的补偿。这在我国环境立法中主要表现为排污费制度。其二,污染者应承担向长年受污染地区的受害者提供损害救济和补偿的责任,即对受害者私益的补救。私益补救可以通过基金形式由政府出面加以协调处理,即环境受害的行政补救。关于环境受害的行政补救,各国大多数通过对所有排放污染物者收取污染费或排污税的办法筹集补偿基金,尔后用此基金向遭受污染物侵害的人提供补偿〔1〕。污染损害通常补偿数额巨大且污染者具有多元化特点, 若由个别或现有的污染者承担历年来的污染损害,既不现实也不合理,至少应由所有的污染侵害者负担相应费用。当然,关于长年污染地区的补偿问题,如果完全由污染者负担,实难一一承受和自行承担,因而需要国家出资。关于国家出资额问题,我国台湾学者的看法值得重视和参考:“如果以国家补偿的方法来进行全面、悉数的损害填补不妥当,毕竟,这仍然是花人民的钱。理想的方法是:国家以人民的税收出资一部分,另外由现行的污染者与可得知的旧污染者负责一部分,如此共同来赔偿”〔2〕。因为一方面,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间接放任环境污染的形成,国家自应负有责任;另一方面,全体人民事实上也享受着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也有义务偿还污染的债务,全体人民是间接污染者,因为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刺激了污染的产生和扩大。
2.3 损害赔偿责任
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除了给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环境资源造成损失,使所在地成为长年污染地区外,还常发生一些偶然性、突发性事件,如有毒化学品泄漏、污水管道破裂等,势必造成当地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这就引发了对私益的侵权及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污染者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我国民法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各环境法规范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污染者往往不是单数加害者,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者必须对损害负连带责任。另外,如果存在共同致害行为的情节,应按照对损害发生的作用程度分割责任。
3 “污染者负担”原则的确认与若干环境法基本制度的修正
“污染者负担”原则一旦在立法上被确认,依据“谁污染,谁治理”和“污染者治理”原则创立起来的现有环境法基本制度,如“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制度就需要予以相应调整。
3.1 “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要求污染者的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依据“污染者负担”原则,“三同时”制度可以突破污染者自建污染治理设施自行治理污染的局限,如污染者将产生的污染物交由专业性的污染治理公司治理,就没有必要要求污染者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治理设施。
3.2 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的征收主体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源治理及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用排污费建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确立“污染者负担”原则后,如果污染者有能力且自愿自行治理的,排污费仍适用以前的规定;如果污染者要求交由他人集中处理的,排污收费制度就应作相应修正:或征收主体仍是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但排污费的使用应给集中处理单位保留一定的份额,即使仍实行专款专用,对具体补助对象也应向集中治理的倾斜;或污染者按比例分别向国家有关部门或集中处理单位缴纳排污费。
3.3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决定在有关机关作出后,对于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的,现行的“关停禁转改”等行政强制措施极具极端性和破坏性,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相冲突。在“污染者负担”原则指导下,实行限期治理代履行的行政间接强制,交由专门污染治理公司从事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污染治理,则能较好的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并同时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在对限期治理制度的执行措施和实施手段进行完善补充时,可考虑增加并强化治理代履行措施,对其实施程序和适用范围相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样,污染者为减轻其负担的代履行费用,就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而利于政府推行源头控制与末端强制相结合的污染源管理新机制。
【参考文献】
社会治理原则范文4
关键词: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和谐师生关系;交往原则
DOI:10.15938/ki.iper.2017.01.014
中图分类号: 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7)01-0071-03
师生关系是建立在教学活动基础上的一种特殊性的社会交往关系,是教育本质与教育规律的具体体现。师生关系和谐与否,深刻地影响我国的教育质量与师生的全面健康发展。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课程,是培育师生正确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与行为方式的主阵地与主渠道,最为贴近现实、社会和生活,应该更加注重师生关系的和谐性及其作用发挥。坚持师生一般往原则与自身特殊往原则相结合,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师生在理论指引下形成和谐关系,才能实现师生双方动态协调平衡式健康发展。
一、平等性原则: 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师生的主体式交往
社会交往是人的社会存在方式,是社会主体间以不同的媒介进行相互认知、沟通与影响的活动。马克思认为:“真正的交往体现为人对交往关系的自由占有,人从交往的形式主体转为真正主体,交往真正成为人的自觉自由行为。”[1]人作为社会交往的根本要素,从本质上来说,反映其平等性与主体性特质。所以,交往双方在其地位、权利、义务等方面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就会偏离或丧失社会交往的本质意蕴,无法构建与维系和谐社会交往关系。师生交往坚持交往的平等性原则,就是要承认师生是在认知能力、任务分工、资源占有等方面存在差异性的平等的交往主体,就其交往而论,无论是个体或群体,双方都具有主体性、独立性与创造性。所以,尊重师生的平等性,是师生主体式交往的前提基础,也为构建其和谐关系创设必要条件。
平等性与主体往是现代教育的理论召唤与现实需求,是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师生交往的基础和首要原则。教师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组织者,既要向学生传递理论知识,又要向学生传递其相关的研究成果,培养学生科学正确的思维模式与研究方法。大学生是身心发育成熟,特质比较明显的特殊群体,他们对于课堂内容的系统性、授课方式的多样性、现实问题的复杂性等都表现出极强的敏感性与高度的自觉性,能够积极主动与教师共建和谐课堂。
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师生交往的理念和活动深受平等思想与主体观念的影响和感染,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教育情感和现实人文关怀,彰显了师生的交往诉求及交往愿景,体现其平等性与主体性。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坚持平等性原则进行师生间的交往,既修正了交往方式的片面性与不等性,又转变了“以教为中心”或“以学为中心” 的固有模式,使师生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并在此前提下相互尊重其地位与人格,进行有针对性地倾诉交流,达到自由与平等、民主与和谐并存的主体式交往目的,以此建构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和谐师生关系。
二、人本性原则: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师生的互惠式发展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 在其现实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当人类个体依赖于社会关系而存在时,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具有内在要求的社会交往。詹曾明认为:“交往对于人类具有本体论的地位,是人类最基本的精神需要。”[3]人们通过一定方式的社会交往满足在物质与精神层面的自我需要,为共同实现发展目标,获取了人本性动力。一定程度上的社会交往,虽然也有其功利性与互惠性,但就其本质而言,却深刻反映着个体与社会的发展。师生交往从其质的角度分析,其不同于“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等价值观念影响下的社会交往。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师生交往,它是以“以人为本”为原则,以教师与学生的教书育人和勤奋好学为基础,以信息知识的共享与创新为媒介,坚持互动交往方式,达到动态协调发展。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和谐师生交往,并不是把交往当成手段,而是将其看作是目的,是在教学过程中的一种责任与奉献,表现为师生之间的互惠式发展。
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培育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的重要阵地,这种“培养人才”的工作,通过一定的交往方式与途径,内在地生成了人本性原则。在培养人的过程中,内蕴三层含义:一是人为目的,并非手段。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最终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接班人,而不是把人作为手段和工具,去传播和创新理论。二是师生共存,缺一不可。教师与学生共同维系一个具有生机与活力的课堂,凝聚了教学中的良好氛围,构成了现存的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三是师生互动式发展。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对学生具有领航的职责与义务,学生配合教师的课堂教学与科研工作,传承教师的价值追求、道德情操与意志品质。因此,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师生交往是师生密切配合、互教互学,和谐共生的实践活动。
具体而言,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组织者,教师在师生交往过程中向学生传递知识,启迪思想,授予方法,以理论的思想魅力感染学生,引导其全面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汲取一定的营养,如自我价值的认同,信息知识的拓展等。作为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者,学生在其师生交往过程中,能够正确认知和吸收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升自身文化素养与道德品质,并积极增进与教师的动态信息交往,客观上助推教学与科研的开展。因此,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师生交往坚持人本性原则,具有一定的应然性与必然性,它是师生两者的心灵对接,意见交换与思想碰撞,是交往模式由传统的单向、僵化向互动、互惠的全方位转变。
三、教育性原则: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师生思想引导与情感交流相统一
师生交往在交往目的、热荨⒎绞接牍程等方面具有鲜明独特性,具体表现为交往活动的自觉性、指向性、有序性与教育性。其中,教育性是师生交往的显著特征,是其区别一般性社会交往的根本所在,更是实现其和谐所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德国哲学家卡尔・雅斯贝尔斯曾言:“教育是人与人精神相契合,文化得以传递的活动。而人与人的交往是双方(我与你)的对话和敞亮,这种我与你的关系是人类历史文化的核心……所谓教育,不过是人对人的主体间灵肉交流活动。”[4]由此可见,师生交往,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为师生思想与情感的真诚交流与沟通,以及推动其循序渐进,不断升华的过程。因此,师生交往不仅包括以文化知识为媒介的思想引导,还包括以心理情感为媒介的精神交流,唯有二者深度融合与相互支撑,才能构建富有鲜活教育性的和谐师生关系。
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师生交往是融合师生思想与引导情感交流,实现师生关系的教育性与和谐性的典型代表。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注重以正确的思想理论与实践经验对师生精神境界的引导与改造,强调师生在教学过程中侧重理想信念、价值观念与道德情操等方面的相互交流与影响。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师生在教育交往层面具有明显的引导性和教育性是以课堂教学和文化知识为基础,通过对相关思想理论和先进文化的梳理与归纳、论辩与共识、吸收与践行,在一定的显性教学情境中培育师生完满的精神世界;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在社会交往层面具有明显的情感性与隐蔽性,是以文体活动和生活体验为基础,通过师生人格品质和行为习惯的碰撞与交融,模仿与自修,重塑与完善,在一定的隐性活动形式中实现情感共鸣与心灵沟通。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师生交往坚持教育性原则,是在师生平等性主体交往与人本性互惠交往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其教育责任性,把提升和完善师生的政治素养、道德情操与意志品质等摆在首要位置,将思想引导与情感交流共同应用于师生交往活动之中,全面且有效地丰富师生的精神生活,满足其精神需求,推动师生在和谐交往中实现精神升华与协同发展。
四、开放性原则: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教学与实际应用相结合
人类文化创新与教育体制改革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促使师生交往的内容与形式不断增强开放性。师生交往的开放性是对封闭式理论认知、僵化式理论应用的否定与革新,是对“灌输式”“填鸭式”等教学方法的改进完善,是对现代化科学技术与现实社会问题的吸收与回应,是对师生精神需要与实际生活应用的关怀与迎合。传统教育活动“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简化成一种知识授受关系,教育向人展示的只是一个‘科学的世界’,而忘却了作为根本的‘生活世界’。”[5]师生交往遵循开放性原则,能够赋予教育活动生活意蕴与时代特色,增强课堂教学与应用教学的现实性、灵活性、动态性,为构建和谐师生关系创造良好条件。
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师生的思想素质与行为实践,是师生全面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然而,将其理论知识简单直接地应用于师生社会生活与情感交往可行性差,效果欠佳。同时,复杂多元的文化环境与瞬息万变的社会环境深刻地考验师生的认知与辨别能力、分析与判断能力与抵御与应对能力,这就要求教师在交往过程中必须坚持开放性原则,不断更新教学观念与教学方式,将教学活动寓于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适时提出思想论题,阐明理论观点,建构分析框架,引导学生增强分析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并以自身成熟的逻辑思维、正确的价值观念与高尚的道德情操对学生思想行为形成示范效应与榜样作用,以推动师生在理论认知与实际应用两个层面交往过程中实现和谐。但是,师生之间知识储备、资源占有、逻辑思维等方面存在的多种差异性,又使其交往活动存在思想交锋与矛盾冲突,高度重视与正确运用合作辩论式、探究发现式、启发讲授式等开放性教学方式,才能实现彼此、取长补短与和谐共赢。“从哲学的角度看,教育任务的完成,必须依赖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交往中的矛盾所引发的斗争与同一,从而使教育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实现交往的人际关系和谐与教育高效率。”[6]
总之,和谐师生关系对教育深化改革与师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立足教学实践活动,始终坚持以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指导,推动师生平等往、人本往、教育往与开放往,才能使师生深刻感受到理论的巨大魅力与人文关怀,自觉有序地建构其和谐关系,实现其全面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77.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7.
[3] 詹曾明.交往教学:教学改革的新思路[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15.
社会治理原则范文5
一、政府成功治理公共危机中的原则性
哲学上所讲的原则是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中抽象出来的,是人们关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理性认识。它是经过了对于多种现象的总结、概括,即经过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因此,它一般地可以程度不同地接近反映事物的本质,反映客观事物的内部的固有联系,反映客观事物间的普遍联系。因此,掌握原则对于改造客观事物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虽然公共危机本身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突变性、扩散性等特点,但随着政府对公共危机管理实践的发展,亦总结了一套治理公共危机的行为规范,使得公共危机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即政府成功治理公共危机中的原则性。将公共危机治理予以制度化确定,坚持原则性,以不变应万变,既有助于克服面对危机的恐慌心理,又有助于实现危机治理的合理性、制度性、有效性。
(一)政策元目标须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原则性。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支持不支持、拥护不拥护是判断我党和政府工作及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公共性、科学性的一个重要价值标准。因此,政府成功治理公共危机,首要坚持的政策原则性,即确立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政策元目标。人民利益的首要问题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问题,“人民生命,高于一切”。政府成功治理公共危机,选择以人民根本利益为本的政策元目标,会由于利益的高度整合性和一致性而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为优化公共危机政策制定、强化政策执行埋下伏笔。近年来,政府在南方汶川地震、玉树地震的危机治理中,坚持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原则不动摇,强调“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促使政府各有关部门紧急行动起来,全力抢救伤员,切实保障了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使得灾害危机造成的损失减少到了最低程度。所以,政府成功治理公共危机,必须坚持政策元目标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原则性,才能增强人们对政府的信任、降低人们对危机的恐惧,从而有效聚合治理公共危机的物质、人力、智力、技术等资源,实现对公共危机的成功治理。
(二)政府组织运用的原则性。公共危机治理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单纯的个人或涣散的团体的力量不足以应对危机。健全与完善政府危机治理的组织管理体系,是适应危机管理组织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理性要求。我国政府尚未设置专门的危机管理的常设机构。但一些发达国家已建立了强有力的反危机指挥协调的组织系统,如美国政府于1979年成立了联邦紧急事态管理局,直接向总统负责,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已有了一整套“综合应急管理系统”,以应对各种类型和规模的天灾人祸“,9•11”事件爆发后,该组织系统迅速启动,全力开展救难工作,使恐怖袭击的伤害降到了最低限度。2006年国务院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组织体系”中规定:“国务院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因此,在没有专门的危机管理的常设机构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在治理各类公共危机时,势必面临组织运用的有效性问题,高效的公共危机治理需要遵循组织运用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治理公共危机的针对性原则,即根据公共危机所属类型调动相关组织部门进行专项治理,而非紊乱地和盘托出,以影响整个组织体系的正常工作,如汶川地震灾害危机治理,中央政府需要以地震局为科学指导,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为危机治理主体部门进行营救灾民工作,又如2003年“SARS”危机,中央政府则需以卫生部为主体进行针对性的危机治理工作等;二是治理公共危机的领导性原则,即危机爆发后需要一个组织领导核心来指挥政府组织进行危机治理,在我国即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它们在公共危机治理中起着领导核心和中枢神经的作用。
(三)政府人员调动的原则性。政府人员,尤其是公务员,是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者,也是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建设和谐社会的组织者。政府治理公共危机,实际上也就是政府人员通过自身的组织、财力、物力、技术等有效整合,应对公共危机的结果。美国有常设性的危机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即联邦安全管理委员会,我国的惯例是遇到危机就临时成立一个危机管理委员会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选派得力干部,风风火火地紧抓一阵子,待危机过后就撤消解散,政府人员各自回归原单位。以后再遇到大的危机事件,就如法再次炮制一遍。即便如此,政府人员作为治理公共危机的核心主体,其治理公共危机过程中的调动亦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性,一是政府人员调动的主管性原则,政府机关内部划分为多个职能部门,如卫生部门单管卫生工作,其工作人员具备卫生工作技能和知识,司法部门管司法工作,其工作人员亦必须懂得法律知识和司法操作程序等,所以,当面对不同种类的公共危机时,政府人员的调动应坚持主管性原则,如“SARS”危机应调动主管的卫生部门政府人员“、汶川震灾”危机应主要调动地震总局、民政部门政府人员等;二是政府人员调动的科学性原则,科学的人事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安排适当的人在适当的时候、适当的地点,做适当的事情”,公共危机治理的过程中,对于政府人员的调动也必须坚持“科学用人”的原则,“人精于事,则用,不能,则止”,“人事合一”,才能更好地治理公共危机。
(四)行动方案制定的原则性。公共危机治理需要良好的行动方案来推动,政府选择适当的公共危机治理方案,有助于增强公共危机的处理效果,降低公共危机的危害程度,甚至可以促进公共危机由“危机”向“机遇”的转变。公共危机的爆发具有突发性、紧迫性、难控性,主要依靠非程序化的政策制定,在信息有限、资源匮乏、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对政策制定提出了及时、正确、高效的要求。制定可操作性的公共危机治理行动方案,提高政府公共危机治理能力,需要坚持行动方案制定的原则性,一是行动方案制定的信息处理原则,收集公共危机的相关信息,并作筛选、分析、整理,以提供决策所需的信息资源;二是行动方案制定的专家咨询原则,公共危机治理需要专家提供可参考的决策意见,领导决策只有尊重“脑库”的智囊作用,才能做出有效决策;三是行动方案制定的科学可行原则,公共危机治理需要的是一套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而非理论报告或“假大空”的发言,句句是对的,但句句也是没用的,行动方案制定必须科学、具体、明确、可行。
二、政府成功治理公共危机中的灵活性
如果说原则是对矛盾运动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那么原则性,就是对这种认识的坚持,而灵活性就是对这种认识的修正、补充和改变。公共危机治理是一个系统过程,它包括事前治理、事中治理、事后治理三个阶段,分别具有危机治理前的预防预警性、危机治理中的事态控制性、危机治理后的转危为机性特点。因此,公共危机治理必须在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发挥灵活性,依据公共危机变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更新信息、做好追加决策,有效整合组织、人员、技术等资源,实现对公共危机的成功治理。
(一)政策子目标的灵活性。在具体治理公共危机过程中,元政策统领着许多子政策,依据政策目标管理理论,相对于政府治理公共危机中的政策元目标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原则性,则政策子目标必须以协调人民内部利益为灵活性,因为在公共危机治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问题。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在某些特殊场合,法律(原则性)应该让位于行政执行权(灵活性)。因为世间经常会发生许多偶然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严格、呆板地执行法律反而会增加损害,例如在房屋失火且火势凶猛的情况下,如不把相邻的一家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的无辜的房屋拆掉以阻止火势蔓延,就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事实上,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往往须在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原则下,灵活地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牺牲必要的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以维护人民根本的、长远的利益。如1998年抗洪抢险中,政府对当地居民的一些物资进行了紧急征用(事后政府会给予有限救济,如相当补偿、适当补偿等),甚至在必要时决定炸掉荆州库区分洪,牺牲几个县区,以保住武汉等城市。
(二)政府组织协调的灵活性。政府是一个庞大的组织系统,它不是各个部门的简单之和,而是各职能部门有机整合的科层制结构功能体。政府成功治理公共危机是有机协调与应用组织部门的系统过程,部门之间在应急管理中的分工协作关系不明确,部门分割、职责交叉、管理脱节不利于资源整合和快速反应能力的提高,从而怠于危机治理。因此,政府治理公共危机,既要坚持组织运用的原则性,又要学会组织协调的灵活性。在公共危机治理中,政府组织协调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主管部门与非主管部门的协调性,在应急反应状态下,负责落实国务院及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的各部门、各地区应积极行动,收集和分析各方面的重大信息并提出具体行动方案等,以方便公共危机治理行动;二是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互动性,在公共危机治理中,既需要上级组织的领导作用,也需要下级组织的执行作用,同时还必须实现下级组织将危机治理中的动态信息传递给上级组织,而上级组织也必须灵敏性地反馈给下级组织新的决策,以实现互动合作治理。
(三)政府人员行动的灵活性。公共危机复杂多变,其治理也必然要求政府人员要具有极强的对公共危机发展状态的预测能力及对突发事件的妥善处理能力。政府治理公共危机,在政府人员调动到位的情况下,政府人员的行动还必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应对公共危机的复杂多变性。成功治理公共危机,政府人员行动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政府人员行动的合作性,治理公共危机既需要政府人员内部的有效合作,也需要政府人员与NGO组织、第三部门、志愿者以及人民群众之间的合作与互动,以实现对公共危机的合作共治;二是政府人员行动的创新性,目前一些政府人员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缺乏灵活的应对能力,不敢越权处理事务,往往错过解决危机问题的最佳时机,政府人员行动的创新性,主要包括创新精神和创造力,创新精神主要表现为敢于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而创造力则表现为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力的核心内容是创造性思维,事实上,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只要对公共危机治理有利,可以灵活越权办理公务,创造性地解决问题;三是政府人员行动的迅速性,政府人员治理公共危机应实现由“等着办”、“要我办”、“没办好”到“抢着办”、“我要办”、“办得好”的工作态势转变,才能更迅速地化解公共危机,实现公共危机有效治理。
(四)行动方案调整的灵活性。一般而言,理想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应包含问题界定、目标确立、方案设计、效果预测和方案抉择等五个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的环节。但是,对于治理公共危机的决策方案却是不同的。公共“危机不再看作是有着清晰起点和终点的事件,危机是一个过程,危机应该放在更长的时间范围内来被认识和管理”。公共危机一般都具有突发性、紧急性、高度不确定性、影响的社会扩散性、决策的非程序化等特征。而且,公共危机事件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人类的有限理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往往产生不确定性,表现为状态的不确定性、影响的不确定性和危机回应的不确定性。所以,原初制定的公共危机治理的行动方案,随着公共危机的变化发展,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作出相应的调整,即追加决策或决策修正。正如曾告诫党和人民政府所说“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如果有了错误,定要改正,这就叫向人民负责。”公共危机治理中行动方案调整的灵活性,更好地适应了公共危机变化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正了原初决策方案的不足或错误部分,从而能够更有效地得到执行,实现对公共危机的成功治理。
三、政府成功治理公共危机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不失灵活性
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关系问题,就是指人们从什么样的主观立场上去实现公共危机治理,是“只讲原则”,还是“只论灵活”,抑或是“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统一”。只有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关系问题,才能从主观上解放人们治理公共危机的思想,行动上有效地采取公共危机治理行动,实现对公共危机的成功治理。
(一)公共危机治理中只讲原则的不足性。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坚持必要的原则,选择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政策元目标,坚持政府组织运用的针对性和领导性,使政府人员的调动具有主管性、科学性,在制定行动方案方面有效处理公共危机信息,认真听取专家建言,制定科学可行的公共危机治理行动方案,从而使政府有效整合组织、人力、物力、财力、信息、技术以及专家智力等资源,形成公共危机治理的有机系统。这对于公共危机治理当然是有巨大作用的。但是,仅靠坚持这些公共危机治理的原则,并不能精准和有效的治理公共危机。公共危机最大的风险就在于,它总是处于变动中,坚持公共危机治理的“规律性”的经验原则,并不能“把脉”好公共危机变动性的“病症”,即公共危机治理的原则性并不能“包治百病”,在公共危机治理中,只讲原则、僵化原则,容易犯教条主义、本本主义错误,原则性亦有其不足之处,它需要灵活性的补充。
社会治理原则范文6
关键词:石漠化;贵州;生态治理
中图分类号:X1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01802
1引言
为了有效遏制贵州省喀斯特石漠化扩张,由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针对喀斯特石漠化采取了一系列防治措施对该地区开展了综合治理,相继启动了多个喀斯特石漠化治理试点项目,并取得了初步成效。鉴于贵州省石漠化治理模式对恢复其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对该地区的石漠化与生态治理做深入研究。
2贵州喀斯特石漠化概念
“石漠化”这一概念最早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为了将“石漠化”与“沙漠化”这两种荒漠化类型区分开,国内学者在我国西南地区喀斯特生态环境极度恶化的背景下从地质学角度提出了这一概念。喀斯特石漠化是石质荒漠化的简称。关于石漠化的概念,国内学者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以王德炉为代表的学派认为石漠化是由于水土流失而发生的大面积基岩劣地和石质坡地的土地退化现象。以袁道先为代表的学派则认为诱发石漠化的主导因素是人类过度的社会经济活动,加剧了喀斯特区域脆弱生态环境的恶化,导致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土地生产力衰退、岩石。随着人们对喀斯特石漠化基质以及形成特征认识的深入,对“石漠化”的认识不再局限于地质学的角度。王世杰从地址、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三个角度出发,对石漠化做出了综合性的定义,即它是在脆弱的生态环境下,以不合理的人类活动为驱动力,以土地生产力衰退为本质的一种生态灾害。
贵州喀斯特石漠化就是在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据卫星遥感解译结果显示,贵州地区的轻度科斯特石漠化面积占全省的20.39%;中度以上占7.49%(应该补充来源及细化数据)。这表示贵州的喀斯特石漠化程度已经非常严重,达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贵州喀斯特石漠化不仅影响到滇黔桂等西南喀斯特地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生态安全。
3贵州喀斯特石漠化治理基本原则
贵州喀斯特石漠化治理一直受到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广泛关注。经过几年的研究,对贵州喀斯特石漠化的研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面。概括来讲,贵州喀斯特石漠化治理追求经济、社会和生态三大效益的统一。根据贵州喀斯特石漠化治理经验,提炼出以下几点原则。
3.1自然原则
这是喀斯特石漠化生态治理最基本的原则。比如,在重新构建整个系统的过程中,应遵循生物多样性等基本的自然客观规律;在构建退化生态系统物种的过程中,应遵循生态和生物互补的原则。
3.2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喀斯特石漠化治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整个治理过程中,一定要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循序渐进地进行。
3.3可操作性原则
喀斯特石漠化治理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治理措施的可操作性。只有保证治理措施的可操作性,才能真正作用于整个治理过程。具体来讲,要做到以下2点:①技术的可操作性。采用易于治理地区民众接受和运用的技术,真正发挥技术的支撑作用;②相关工程规划设计的可操作性。在制定相关工程规划方案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3.4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并重原则
贵州的喀斯特石漠化与经济落后是互为因果的关系。因此,在治理^程中不能单纯抓经济建设,也不能单纯抓生态治理,而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
3.5分区域治理原则
贵州地区喀斯特石漠化面积广,地貌环境复杂。在石漠化治理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还要结合当地石漠化程度。一般而言,轻度石漠化地区宜发展生态农业及庭院经济;中度石漠化地区宜发展草地畜牧业;重度石漠化地区宜封山育林,建设自然保护区。
4贵州喀斯特石漠化的有效治理措施
4.1退耕还林还草的生态补偿
贵州早期制定的生态补偿制度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对不同区域的农户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一些政府和农户为了获取更多的补贴,不考虑具体的自然环境条件,盲目种植树木,导致树木成活率低。这不仅实现不了生态效益,反而给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负荷”。为了提高农民退耕还林、造林护林的动力,贵州制定了一项保护生态环境的激励机制――退耕还林还草的生态补偿。该项机制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收益谁补偿”的原则,结合不同区域特点,把生态补偿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基本实现了长效补偿的目标。
4.2发展生态农业
草、树与畜(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草的根系在浅土层,可以在短时间内扩大植被覆盖面。树的根系在深土层,宜在天然脆弱地区种植,加上草的覆盖度可有效减少地表径流。在树和草的间隙饲养畜(禽)可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并培肥地力。织金县大寨采用的“退耕还草、种草养鹅”的模式就是典型的生态农业模式。该项目坡地退耕种牧草,牧草用来饲养白鹅,每公顷载禽量750只,收入可达2000元。
4.3恢复植被
根据经济、生态双优耦合的原则,选择一些既适应当地环境,又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植物物种,大力发展生态经济。比如,种植果树、药材等,进行产业化经营。这是恢复植被的关键。目前,贵州已经实施这一措施多年,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贵州号称“石旮旯”的毕节推出的“五子登科”综合治理模式成功破解了毕节发展亟需解决的治石难题。
4.4清洁能源应用与维护
为了减少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负荷”,贵州大力推进清洁能源的应用与维护。最典型的就是农村地区的沼气池项目。贵州政府组织专业的技术人员到农村,对广大农民进行沼气池日常应用与维护的指导、培训,以充分发挥沼气池的功效。另外,对于早期沼气农户,政府还给予了相应的补助,提高农户自我改造、应用与维护沼气池的积极性。
4.5生态移民
贵州一些少数民族居住的喀斯特深山区,生态环境退化尤为突出,生存条件恶劣,甚至缺乏基本的生存条件。贵州“九五”计划针对这些地区制定了“异地安置”计划。以扶贫试点紫云县为例,通过国家社会扶持以及移民自筹等方式在自然条件好的地区建立了21个移民新村,成功完成了257户移民的安置计划。
2017年4月绿色科技第8期
韦朝鸿,等:近年贵州省喀斯特石漠化有效生态治理对策
自然与生态
5结语
贵州省在国家的扶持下,从根本上扭转了喀斯特石漠化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极大地改善了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但是,贵州喀斯特石漠化生态灾害还没有完全治理成功,依然存在着一些喀斯特石漠化现象。21世纪后,贵州提出了“生态治省”的战略,这足以证明贵州省“建生态家园,走富裕之路”的决心。但石漠化治理并不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需要全社会共同提高生态意识,继续加大贵州石漠化治理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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