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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现状范文1
如果简单理解,网络信贷平台类似于一个电子商务平台,只不过这个平台流转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贷款。通过这个平台,放贷人与借贷人可以自由交易。银行无法为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贷款服务的这个巨大缺口催生了网贷平台。
嗅觉敏锐的资本纷纷涌入。2011年,IDG资本和摩根士丹利亚洲投资基金( MSPEA)对宜信注资数千万美元;2012年2月22日,曾因运营资金不足而停业7个月的哈哈贷又融资数百万元后东山再起;2012年10月,红杉中国投资拍拍贷。
据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说,目前个人网络信贷的规模可能达到近千亿,而这笔钱却游离在监管之外。
2011年9月,贝尔创投涉嫌诈骗300万元,成为国内首家被公安机关调查的P2P贷款平台。2011年10月,天使计划网络贷款平台负责人卷款570万元消失,受害人达65人。
2012年6月8日,淘金贷负责人卷款逾100万元跑路,受害超100人;12月17日,安泰卓越网130万元放贷人资金不翼而飞。
最新的案例则是,2012年12月21日,优易网负责人卷款逾2000万元跑路,受害人达64人。
在需求巨大与监管缺位的畸形市场中,P2P网贷行业危机四伏。
借贷模式革新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者可自行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借贷正作为一种革新的金融模式迅速壮大。
“这是目前微型金融在网络时代的新趋势。借贷人通过网络筹措资金,贷款申请条件不会如一般银行要求的那么苛刻,材料准备也不会太过繁复,非常快捷。与传统银行相比,P2P金融服务优势明显。”有多年微小企业金融服务经验的专家游春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网络借贷最早产生于英国。2005年3月,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开始运营, P2P社区贷款服务。此后,美国Prosper个人信贷网站、使用Facebook应用平台和其他社区网络及在线社区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聚合的Lending Club,以及“批量出借人+小额借贷”模式的Kiva纷纷发展起来。
一如往常,在Zopa这样的新模式出现后不久,它即被复制到了中国。2006年8月,国内首家P2P小额信用贷款服务机构宜信正式在京揭牌,拉开了中国P2P网贷平台的帷幕。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短短六年间,国内已有2000余家P2P网络借贷公司。
网贷平台给出的数据也说明了这个新兴行业的潜力。
拍拍贷官方微博在2011年5月就已宣布注册用户接近一百万;人人贷2012年1月到6月半年报显示,交易量已达1. 3亿元,同比增加了10倍以上,月增长率超过20%;第三方统计的红岭创投数据显示,仅仅在2012年11、12两个月成交就2. 8亿左右。
P2P网贷平台的迅猛扩张源于开拓者对潜力市场的乐观判断。
圈内津津乐道着网贷之家知名网友“叶隐闻书”摆出两个数字“50万”与“1亿”:50万是保守估计的目前国内P2P网贷用户,1亿指具备投资能力的中国网民。
这也是众多还处在亏损中的网贷“先驱”顶着一不小心就成“先烈”的压力还要一往直前的诱惑所在。
2007年在沪成立的拍拍贷,是国内较为典型的P2P在线信贷平台,主要采用竞标方式来实现在线借贷过程。利率由借款人和竞标人的供需市场决定。拍拍贷收入主要来自占贷款本金2%至4%的成交服务费。拍拍贷品牌总监朱长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拍拍贷成立六年来还未实现盈利。“国内整个网贷行业还处于探索中。”
风险防控难题
P2P网贷这个新生行业甫一出现就面临着外界许多质疑。
首当其冲的是投资人资金安全问题。资金是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还是网贷平台自己的银行账户?如何保证资金不被公司挪为他用?遭遇逾期与坏账怎么办?网站倒闭借贷合同如何持续履行?
这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完善的解决。
Zopa的模式或可供参考。在该模式下, Zopa首先将借款人分四个信用等级,出借者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时限进行选择,Zopa在整个交易中代替银行成为中间人,承担包括双方交易中所有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为规避风险,Zopa还强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
以拍拍贷为例,打开网站上的借贷信息,借款人列举的借款原因、借款金额、预期年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每月还款数等悉数罗列,而出借人参与竞标,利率低者中标。一笔贷款通常是多个出借人共同集合而成,每笔出借的资金从50元到上千元不等,以分散风险。
拍拍贷品牌总监朱长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公司在出借金额度风控上有硬性规定:单人最大借出金额为“3000元加上自己借出信用总得分的200倍”,单笔出借额不能超过借款总额的60%。如果资金筹措期内,投标资金总额达到借款人的需求,则他此次的借款宣告成功,网站会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款人必须按月向放款人还本付息。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筹到所需资金,该项借款计划则流标。
“拍拍贷一直遵守着不超过银行借贷利率4倍的红线,目前平均利率在17%左右。借款额度不同于别的P2P网站动辄上百万元的规模,我们当前是50万元封顶,平均下来每单只有8800元,而且满标后一到两天就能完成审核。”朱长城告诉本刊记者。
监管探索
但事实上,资金安全的难题仍未得到完善解决。
优易网卷款2000余万跑路留下的震荡余波犹在。虽有一部分优易网客户将资金充值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国付宝和环迅支付)上,然而优易网通过在这两平台开设的账户提现,最终又转回银行账户。可见,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未在网贷模式中充当安全监管的角色。
2012年12月20日,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指导下举行的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业年度峰会上,国内首家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正式宣告成立。
上海市信息服务行业协会办公室主任李娟告诉本刊记者,本届峰会热闹程度超出预期,“只能容纳200人的会场来了300多人,人多得连门口都站满了”,除了投资者之外,最多的就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快钱、财付通、汇付天下等知名机构都悉数到场。
“我们邀请这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到网贷资金监管中来,在征信系统建设上进行更多的合作,为我们提供更多更稳妥的建议及服务,尽可能地降低网贷风险。”李娟透露。
在游春看来,控制风险,很关键的一点是如何把投资人资金与公司资金区隔开来,并做好清算体系,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能发挥更多的防火墙功能。借贷方监管也很重要,线上只是个撮合的平台,未来P2P发展的方向应是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即线下发展信贷需求、产品等,确认资质后,线上吸引投资者进行融资。
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现状范文2
关键词:上海;征信;国际金融中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3-0015-04
经过十多年的试点探索,上海已初步构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组织架构,确立了制度规范,建立了覆盖企业、个人的全国联网信贷征信体系和地方联合征信平台,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及行业发展初具规模。然而,面对市场经济不断深化发展的新要求,以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长三角经济金融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上海征信业亟需进一步加快制度创新,努力寻求发展方向和途径的新突破,实现上海征信业的跨跃式发展。
一、上海征信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其在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
(一)上海征信业的发展现状
1、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国联网运行。
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和试点地区,2004年起,上海承担了人民银行全国联网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相关的系统建设和运行试点工作。2006年,人民银行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成功建成并正式运行,两大基础数据库连接了所有中资金融机构、部分外资银行和绝大部分农村信用社,信息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几乎所有金融机构的基层营业网点,在全国范围内为每一个有经济活动能力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统一的信用档案。同时,人民银行积极扩大银行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充分发挥征信系统的失信惩戒功能,推动社会信用意识的提高。
截至2007年底,企业征信系统共收录上海市借款人1l万户,贷款余额1.7万亿元,1000多个查询终端日均查询6000笔,占全国总量的十分之一。个人征信系统共收录8000万人、信用卡2000万户,个人贷款余额3700亿元,3000个查询终端日均查询6万笔,占全国总量的四分之一。
2、地方征信系统发展居于全国领先水平。
为推动地方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1999年,人民银行批准个人征信在上海试点,成立了上海市资信有限公司,上海从而在全国率先启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2年上海市资信公司又开通了企业征信系统。2004年,上海市政府成立了市征信管理办公室,组建了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建立了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围绕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产品使用、失信惩戒守信受益等环节,上海市先后以政府规章的方式制定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和《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
其中,作为上海地方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上海资信公司为各类信用交易中的信用调查、信用征信、信用支付工具等提供了较好的信息环境,推动着上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对探索征信体系建设、改善上海金融生态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意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截至2006年底,上海资信公司的地方个人征信系统共入库770万人,同比增长25%,基本覆盖了上海市有信贷消费能力的常住人口,个人信用报告日均查询7000余笔,全年共计提供信用报告183万份。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也纳入了上海地方企业征信系统,形成了工商、税务、质监、公用事业等约20个政府部门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的长效机制,并不断探索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典当等其他信用信息纳入地方征信系统。
3、征信中介机构和行业发展初具规模。
在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和地方个人联合征信试点的推动下,上海的信用服务行业得到较快发展,征信中介机构和行业发展初具规模。业务范围从最初的资信评级扩展至商业征信、信用保理、商账管理、信用管理咨询、信用管理培训等,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信用服务业态,所有制形式包括国有、民营、中外合作、外资参股、外资控股等多种形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上海市征信办备案的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已达45家,行业从业人员约1200人,年营业收入达到2.7亿元。上海的征信中介一方面面临着外资的并购渗透,另一方面上海尚未出现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的本土征信机构。
(二)上海征信业在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
1、防范金融体系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在我国当前逐步开放的金融环境下,随着金融机构的逐步集聚、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资本的不断涌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正面临着更高隐蔽性、系统性和突发性的风险,因此要建立良好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
发展征信业是构建现代金融体系、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推动金融改革和创新、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一是征信系统的发展可以有效地防范银行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比率。二是征信系统的发展有助于在集团企业、关联企业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维护金融安全,并对上海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三是征信系统的发展有助于监管当局提高监管效率,准确评估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运作。
2、推动金融机构消费信贷等业务的快速发展,加速全国性运营机构的集聚。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运行的制度保证之一,特别是个人征信系统的发展有效地推动了金融机构消费信贷等业务的快速增长,它能够迅速提供关于潜在交易对象准确可靠的标准化信息,从而为更准确、更具竞争性地给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进行定价提供基础。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征信系统监测已有的资产组合,开发和销售新产品,通过更准确的定价和产品定位,提高盈利能力。在此基础上,金融的集聚效应和规模效应也在不断扩大,各类金融机构全国性运营中心逐步向上海集聚,目前一个相对完备的金融市场体系框架已在上海初步形成,金融机构全国性的信用卡中心、数据中心、清算中心、备份中心等纷纷落户上海。
3、有效地改善金融生态,提高社会信用意识。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随着全民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的逐步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得到不断提高,改善了金融生态环境,从而为金融中心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信用基础。
随着征信系统内在的“失信惩戒机制”作用的发挥,不断促使企业和个人提高信用意识,重视其在相关领域的诚信记录,从而改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包括主动偿还拖欠的贷款、按时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等。
二、探索建立发展上海征信业的总体模式
(一)加快发展上海征信业的政策依据和现实条
件
上海征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既要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又要适应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需求,以期达到跨跃式发展的目标。
1、2006年上海人均GDP达7000美元,已迈入信用经济的时代。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上海与国际经济的依存度在不断提升,信用交易方式和信用工具的运用将得到极大发展,征信体系建设在上海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四个中心”建设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这是加快发展上海征信业的经济基础。
2、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的“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和切入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快发展上海征信业的政策基础。
3、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即将落户上海,有助于将上海建成全国的金融信息征集、加工、使用和辐射中心,进一步完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要的基础性设施,这是加快发展上海征信业的有利条件。
4、总结上海信用体系建设“先行先试”经验和教训,以人民银行为征信系统建设的牵头单位,将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与上海诚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密切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合作与分工,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是加快发展上海征信业的先决条件。
(二)加快发展上海征信业的总体目标
上海征信体系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以深化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为主要工作目标,通过对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依法公开和共享、使用,实现对失信行为的披露、传播、预警等功能,建立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社会惩戒机制。把上海建设成为信用制度较为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共享机制比较健全、信用产品广泛使用、金融生态环境优良的地区,充分发挥征信在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
(三)探索“一个中心、二个平台”的上海模式
在总体目标指导下,上海征信体系建设应以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为主要内容,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信贷征信系统,整合各方面的信用信息资源,形成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它主要包括“一个中心、二个平台”,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和服务全国的金融征信平台和商业征信平台。
1、一个中心。
信贷征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而不仅仅是一种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范畴,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征信数据的主要来源是银行,使用者也主要是银行,来自商业银行的征信数据采集和面向商业银行的征信数据服务,构成征信体系的最主要内容。
上海征信应该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落户上海的功能优势,构建以信贷征信为核心,涵盖其他各方面信用信息的统一征信中心。此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功能,而且有利于上海建立集约、高效的征信体系,更有利于上海借助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汇集全国征信信息的功能作用,更好地利用全国性的信用信息资源,加快上海金融中心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二个平台。
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建立面向金融机构的金融征信服务平台的同时,逐步将散布于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非金融信息通过接口程序逐步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而建立面向社会的商业征信服务平台,并依法向社会适当开放。
3、基本框架图示如下:
4、实施的重点。
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存储和加工,以信贷服务为重点,依托人民银行总行建立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整合各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并提供信用信息共享和服务的应用系统,形成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为金融机构识别和防范信用风险、扩大信用交易提供查询服务。它具有以下特征:
立足上海。要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重点,积极推动长三角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与区域服务一体化,逐步辐射长江流域和华东、华南经济发达地区。
立足金融业。由于企业和个人征信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因此要着眼于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基础性作用,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金融征信服务平台。要扩大数据的容量,充实集团企业、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以及企业应收账款、商业承兑汇票等方面的信用信息,促进消费信贷和信用担保发展。大力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产品使用,组织征信机构开发相关信用产品,增强对金融业的服务意识。
逐步整合、适当开放。增强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力度,提高社会对央行征信系统的向心力,逐步整合工商、财税、社保、环保、质监、海关、公安、司法、教育、人事等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建立商业征信服务平台,并依法适当开放,促进上海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征信等征信行业的快速发展,培育若干家独立、客观、公正的征信机构。
三、关于加快上海征信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1、推动长三角征信一体化的发展,充分发挥信贷征信的核心作用。
加快发展“长三角”地区的征信服务一体化,在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和提高地方诚信水平的同时,有助于进一步打造区域核心竞争力、加快区域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夯实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经济基础。
建议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落户上海为契机,结合“长三角”的区域特点和征信市场发展需要,联合三地政府制定《“长三角”征信行业管理指导意见》,加强对“长三角”地区征信市场的统一管理,积极促进征信业务发展。依托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优先在“长三角”开展包括非银行信息采集、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在内的非信贷征信业务的先行先试,开展信用担保机构评级、商业汇票评级等业务的试点,充分发挥信贷征信在长三角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同时,不断扩大信用报告在“长三角”的应用范围,提高对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服务水平。
2、协调整合中央与地方征信体系的发展。
随着2006年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全国联网运行,企业征信系统的新老升级,对中央和地方征信体系发展存在的不同认识已经影响到了上海征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了上海征信工作的顺利开展,打造上海征信工作和谐发展的有利局面,并进一步推动上海成为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核心,建议尽快就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的部署,积极协调整合中央和地方征信体系的发展。
3、试点金融业的信息采集和共享,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按照国务院的指导意见规定及有关部署,率先在上海及“长三角”地区开展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的试点,促进“长三角”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
围绕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目标,依托人民银行全国联网运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积极探索开展金融业信息共享试点,研究建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及外汇管理等在内的金融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和共享机制,促进区域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在上海乃至长三角地区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强化金融监管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同时,依法向三地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和高效的征信服务。
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现状范文3
关键词:消费者金融保护法;消费者保护;金融产品或服务
中图分类号:F83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2-0055-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2.15
2010年7月,美国参议院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The 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以下简称《法案》)。《法案》针对次贷危机以来暴露出来的金融立法及监管上的弊端,要求设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 FSOC)以及在美联储之下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CFPB),并规定了包括调整金融监管权力、限制商业银行自营交易、加强消费者金融保护以及强化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等在内的一系列新措施。《法案》共十六篇,其中第十篇为《2010年消费者金融保护法》①(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ct of 2010,CFPA),共八章100款,集中围绕金融产品消费者保护做了全面的规定。本文在介绍CFPA的实施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在消费者金融保护方面新举措的基础上,阐述CFPA对我国的影响及启示。
一、CFPA的实施背景
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一直重视对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的立法保护。一方面,美国出台《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家庭平等贷款消费者保护法》等专门法案集中规定消费者金融保护条款。另一方面,在大量的金融立法中规定了包括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披露以及禁止交易歧视等反映消费者保护原则的条款。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1971年通过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就于1996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作重大修改,强化了保护个人隐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此外,涉及保护消费者内容的金融立法还包括:《诚实借贷法》、《未经申请信用卡法》、《公平信用结账法》、《住宅抵押披露法》、《消费者租赁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以及《选择性抵押借款对等法》等。在新法出台前,根据联邦监管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拥有涉及消费者金融保护职能的机构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FRB)、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全国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货币监理署(OCC)、节俭监督办公室(OTS)以及住房和城市发展部(DHUD)等。
200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美国既有消费者金融保护制度的不足,集中体现在:金融机构的规模和控制力不断增加,金融创新(尤其是金融衍生品方面)使得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专业性、技术性愈加突出,消费者金融在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弱势地位也更加明显。加上有效监管不足,消费者处境十分不利。此次危机,进一步加深了各界对金融领域的公平、安全和效率之间辩证关系的认识和理解,使之深刻意识到保护消费者对于金融安全的重大意义。在此背景下,《2010年消费者金融保护法》应运而出,由此也形成了美国保护消费者金融立法与监管体系的新格局。
二、《2010年消费者金融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CFPA除了定义性规定外,从A到H共有8个分篇,分别是:(1)消费者金融保护局;(2)保护局的一般权力;(3)保护局的特有权力;(4)州法律的保留;(5)执行权;(6)职责转移、人员及过渡性条款;(7)管理改进;(8)修正性条款等。CFPA主要内容以消费者保护为主旨,围绕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职权运作展开。
CFPA全面列举以往联邦层面的消费者金融法律,并统括性授权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实施其中消费者保护条款,以管理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行为。在介绍CFPA主要内容之前,首先明确“消费者”和“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两个基本概念。根据立法,“消费者”仅指个人或者服务于个人的人、受托人或代表,金融企业的机构客户不属于消费者范畴。“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则包括提供贷款、接受存款、接受基金、提供房地产中介或评估、提供电子资金支付工具、提供支票兑换、提供金融数据处理服务、个人金融顾问服务、消费者金融信息服务以及归集与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有关债务等。如果保护局认为某种金融产品或服务采用欺诈方式达成或者意图逃避联邦消费者金融法律,或依法允许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对消费者有重大影响的服务,则其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可以制定规则将其补充界定为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同时,立法明确将保险服务和电子渠道服务(包括电子信息传送、中间或临时储存等服务)排除出金融产品或服务范围之外。
(一)保护局的权力、目的和职能
CFPA规定,保护局的权力包括一般权力、特定权力和执行权。一般权力是指保护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进行规则制定、对金融机构分类监管的一般性权力。特定权力则指针对一些特定事项或特定问题,如金融机构不公正、易引起误解或欺诈性的行为、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披露信息、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对消费者投诉和咨询的处理等,保护局所拥有的权力。而执行权是保护局为履行职责所拥有的包括调查、听证、签发终止命令(终止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等在内的针对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行为的执行性权力。三种权力从三个维度立体性阐释了保护局的职能。
根据CFPA关于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保护局须着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向消费者提供及时、易懂的信息,以便其决策;二是保护消费者,避免不公正、易误解、欺诈以及歧视行为侵害其利益;三是定期识别和清理过时、不必要、过于繁重的规则;四是确保统一执行消费者金融法律以促进公平竞争;五是使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透明、高效运作,便利于市场进入和创新。
为实现上述目标,CFPA主要赋予保护局以下具体职能:一是执行金融教育计划;二是归集、调查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三是归集、研究、监督和出版与发挥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职能有关的信息,识别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四是监督有关金融机构遵守消费者金融法律的情况,采取执行措施,处理违法行为;五是出台规章、命令和指令以贯彻执行联邦消费者金融法律。保护局及其职能机构的权力运作均围绕这些职能展开。
(二)在保护局之下设立职能机构
CFPA要求在保护局内设立若干职能部门、特殊事务办公室和消费者顾问委员会,以实施保护局职能。职能部门包括研究部门、信息及技术支持部门、投诉处理部门。研究部门负责对市场、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方式、知情权以及消费者行为等进行研究分析,信息及技术支持部门负责向消费者提供信息、指导和技术支持,而投诉处理部门通过设立专用电话、网站和数据库以征集、检查和处理有关的消费者投诉。
保护局内部还设有4个特殊事务办公室,即:(1)公平放贷和平等机会办公室,负责落实旨在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公正、合理之授信服务的法律等;(2)金融教育办公室,负责开发和执行有效措施,以教育消费者并提升消费者做出更好金融决策的能力;(3)服务家庭成员事务办公室,负责制定并执行服务于成员及其家庭的措施;(4)老年人金融保护办公室,负责为62岁以上(含)的老年人就金融决定提供相关知识,以保护其免受不公正、易误解或者欺诈侵害。视其紧迫程度,CFPA要求老年人金融保护办公室须在有关权力转移至保护局后180天内设立,而其余办公室可放宽于一年内设立。
此外,CFPA还要求在保护局内设立消费者顾问委员会,以便在保护局履行消费者金融法律相关职责时,由该委员会提供有关建议,并由其提供有关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行业的信息,包括区域走势、关注重点以及其他信息。该委员会的成员由保护局局长在消费者保护、金融服务、社区发展、公正借贷以及民权等方面的专家中选聘,并有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代表。CFPA对该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差旅费等给予充分保障。
(三)保护局的一般权力与限制
1.规则制定权。根据CFPA,除特殊情况可与其他部门联合出台规则外,针对联邦消费者金融法律出台细则的权力专属保护局。保护局为贯彻联邦消费者金融法律而制定规章、命令和指令(统称“规则”)时,须考虑该项规则可能给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带来的利益和产生的成本,包括对消费者消费能力的影响,并须特别顾及对农村地区消费者的影响。此外,为避免因过分强调金融公平而妨害到金融安全,CFPA明确规定,如果FSOC的成员机构①认为保护局制定的规则可能对美国银行系统的安全或金融系统稳定带来威胁,其可申请FSOC取消相应规则或条款。
2.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CFPA将提供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金融机构划分为三大类,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规则,分别是:非存款金融机构;超大型银行、储蓄机构或信用合作社;非超大型银行、储蓄机构或信用合作社。其中,前者以业务类型为依据,对于向消费者提供非存款类业务的金融机构,专门制定监管规则;后两者则以总资产是否超过100亿美元为区分标准,主体限于已向FDIC投保的相关机构。
3.对保护局一般权力的限制。在上述分业务、规模对保护局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力作出规定的同时,CFPA明确禁止、限制或界定了保护局监管特定主体或行为的权力。原则上,保护局无权针对以下主体或行为制定规则、实施监管、执行和其他权力:(1)商人、零售商和其他非金融产品服务的销售者;(2)房地产经纪行为;(3)手工房屋(manufactured home)和模型房屋(modular home)(均属简易式房屋类型)零售商;(4)会计和税务人员;(5)律师依据执业所在州法律进行的活动;(6)州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7)员工利益、补偿计划(由财政部、劳动部或国税局安排,不被视为提供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等安排;(8)州证券监管委员会监管对象;(9)联邦储备委员会监管对象;(10)期货商品交易委员会监管对象;(11)农场信用管理委员会管理对象;(12)慈善捐款活动;(13)保险;(14)汽车交易商。但这些主体或行为也都受到严格限制,并且在一些情况下保护局仍然保留一定程度的监管权。
(四)保护局的特定权力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制定规则是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的一般性权力,但围绕消费者保护,针对不公正、易误解和欺骗、向消费者披露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消费者知情权以及对消费者投诉和咨询的处理等特定事项的监管权,专属于保护局。该类权力简要介绍如下:
1.禁止不公正、易误解和欺诈。根据CFPA,保护局有权通过制定规则将金融机构不公正、易误解或欺诈性地提供消费者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或相关交易界定为不合法,并且可以利用执行权,及时制止金融机构实施或参与上述行为。其中,不公正是指该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消费者受到不能合理避免的实质害,并且该侵害超过了对消费者或竞争的补偿利益。
2.向消费者披露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CFPA要求保护局制定规则,以确保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特征得以全面、准确及有效地向消费者披露,使其理解该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收益和风险。同时,保护局将在所制定的规则中附带一个标准格式,以备金融机构选择用于进行信息披露。为确保消费者真正理解金融产品,CFPA规定,用于信息披露的标准格式须经过消费者测试得以证实。据此,保护局可根据情况允许金融机构执行一项限定时间和范围的测试程序,在该程序进行期间,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视为得以履行。
3.消费者知情权。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CFPA授权保护局制定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就其所掌握的与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有关的信息,包括与交易以及与成本、费用、所使用数据有关的资料,向消费者提供获取上的便利。前述向消费者披露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信息的义务,着重于披露的信息本身,而此处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则着重于对该类信息基础资料的提供。依据CFPA,应当同时以便于消费者使用的电子形式提供该类信息获取便利。此外,对于商业秘密、为侦查非法行为(如洗钱)目的所收集信息、其他保密信息以及金融机构不能通过一般商业渠道获得的信息,不属消费者知情权覆盖范围。
4.对消费者投诉和咨询的处理。为及时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咨询,CFPA要求保护局与相关监管机构协商规定程序,以便在消费者向保护局投诉或咨询情形,及时予以回复,回复内容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已经收到的金融机构采取的措施以及拟采用的后续行动。上述要求细化了保护局回应消费者投诉和咨询的流程及内容,强化了金融机构义务,加大了消费者保护力度。
5.设立私立教育贷款调查员。美国私立教育事业中的借款涉及主体众多,借款人权益保障问题较为突出,因此CFPA授权财政部长商同保护局局长指定一名私立教育贷款调查员(下称“调查员”),以便向相关借款人提供及时的协助。
(五)保护局的执行权
任何实质性的消费者保护职权的行使都必须落实到执行层面,CFPA为此详细规定了保护局的执行权,包括调查权、听证与裁决权、民事诉讼权以及在其他相关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方面的执行性权力。此外,考虑到金融机构的雇员可能因配合保护局履行职责而被其雇主报复,CFPA特别规定了有关雇员保护条款。
三、CFPA在消费者金融保护方面的创新
CFPA是对美国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保护制度所进行的一场里程碑式的变革。主要创新表现在:一是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专司消费者金融保护职能,通过统一职能机构,实现了该项工作的机构保障。二是全面梳理现有与消费者金融保护有关的立法,将涉及保护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者的职权全面转移至保护局,大大提高消费者保护工作效率。三是通过规定一般权力、特定权力和执行权,搭建了系统的保护局的权力结构,使得消费者能够获得多维度、有保障的、全面的金融保护。四是在消费者保护语境下首次界定了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范围,将尽可能多的消费者纳入CFPA保护范围。五是根据消费的产品或服务类型或消费者自身情况,对消费者进行一定程度区别性保护及专门保护,例如公平放贷和平等机会办公室、服务家庭成员事务办公室以及老年人金融保护办公室等均对特定领域或类型消费者的保护工作。六是除保护局这一专设行政机构外,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消费者保护工作,例如CFPA要求保护局设立消费者顾问委员会,聘请在消费者保护、金融服务、社区发展、公正借贷和民权等方面的专家,作为顾问委员会成员,提供专业信息及建议。七是广泛规定了金融机构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例如为配合保护局履行职责,金融机构可能需要提交报告(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接受调查、提交信息、信息披露、制作、提供及保留记录、派人出席听证、应诉等。八是围绕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投诉等问题,加大了程序保障的力度,并且要求设立消费者保护基金、消费者金融民事损害基金(受害者补偿基金),使消费者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四、CFPA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针对美国商业银行的并购活动已经出现,并且从长期看其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也将涉足零售业务领域。因此,在美国业务涉及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工作势必逐步进入视野,涉及消费者保护的有关案件也将出现。作为对策,我国商业银行将来可以考虑在美国机构内部确定专门负责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部门,并整合与此相关的职能,根据CFPA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开展工作。同时,应预先加强研究CFPA相关规定,储备并提高对与美国消费者保护有关纠纷案件的法律审查能力。
CFPA规定的一些重要制度对完善国内立法及改善国内商业银行客户投诉管理也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我国银行业务领域消费者纠纷处理机制明显落后,大量的消费纠纷中的消费者试图通过媒体、政治、等途径维权[1]。制定专门立法,将消费者保护职权赋予监管机构,以专门行政部门高效率解决消费者纠纷是趋势所在。考虑到美国金融立法的影响力,有学者提到,“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署模式可能将成为全球主流模式”[2]。此外,在目前银行业客户投诉中,有相当部分是因为客户缺乏基本金融常识或对相关金融产品了解不够,片面认为是银行一方原因造成其服务受限或权益受损[3]。针对这一问题,CFPA对我国的启示有:
一方面,该问题可部分归因于政府、社会层面对消费者金融教育的缺失或不足,与CFPA对该项工作的高度重视有很大落差;另一方面,我国消费者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信息的解读能力整体较弱,而不同金融机构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五花八门,且监管层有关披露要求也不够明确,这与CFPA规定的制定标准披露格式、进行消费者测试的先进做法也有差距。因此,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组织应加大对消费者金融教育的工作力度,同时在向消费者信息披露方面做更多的规范化工作,在不明显增加金融机构成本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深其对相关产品和服务的理解。如此一来,国内商业银行的投诉纠纷管理重心有望从偏重事后被动管理转向预防与治理并重,加强内控管理的同时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大幅度减少投诉纠纷。
参考文献:
[1]邢会强.处理金融消费纠纷的新思路[J].现代法学,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