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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1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颠覆了我国乃至全世界的金融业传统业务的格局,同时也带了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的风险因素。论文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征及其在制度、法律、技术和操作上的风险因素等方面探讨了国际上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同时也将这些成功经验进行分析,引发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讨。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管理;风险;国际经验
互联网金融是融合了信息技术、移动支付和云数据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和传统金融系统的新时代产物。她的出现推动了世界金融业的新一轮飞速发展,加快了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周转速度和刺激了世界经济总量的增长,同时也为顾客群体的日常生活中免去了许多麻烦。但由于“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她的风险在制度、法律、技术和操作上要比传统风险复杂得多,并更难防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制度和法律上的风险因素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近年来发展过于迅速,国家层面还没有对此市场和体制过于细化地规范,并出台全面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约束。这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侵入法律灰色地带,侵害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一旦发生矛盾,必定会引起社会舆论导向,给互联网金融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进而阻碍了这个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技术层面上的风险因素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发展是互联网金融成功的先决条件,互联网金融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非常大。但系统设计的主观性、框架的不合理性和一些特发事件都会给她带来技术安全风险和经济上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技术风险有:黑客入侵系统,数据丢失,恶意病毒木马和编程BUG等。
(三)人为操作上的风险因素该类风险因素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因素,主要来源于管理系统缺陷、操作方法陈旧、内部员工欺诈和客户群体相关知识普及不够等。它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涉及业务广和可掌控能力弱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上,人为的一点点差错都有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成熟经验
相对于中国而言,国际上有部分国家凭借着信息技术起步较早,互联网金融市场也相对我国较为成熟。同时,西方先进企业管理制度非常注重风险管理,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有着许多成熟经验可供借鉴。
(一)P2P线上借贷市场监管1.英国。线上P2P借贷最早诞生于英国,英国对此监管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管理借贷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和公平贸易管理局(OFT)把控中介平台的市场准入,两部门共同负责对P2P线上借贷市场的管理;二是将P2P线上借贷定义为一种消费型借贷,再根据《消费者信用贷款法》对其进行监管。2.美国。美国同中国一样,并没有具体针对P2P线上借贷的法律法规,而是通过参考与之相关的条款来进行管制的。除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双重管制外,美国P2P线上借贷还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消费者保护局(CFPB)通过反诈骗、强制信息披露等手段来进行监督。
(二)第三方中介支付机构监管1.欧盟。第三方中介支付机构要想在欧盟成员国设立业务机构,必须申请到电子货币公司或者银行业经营执照。二者择一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除了拥有一百万欧元的初始资本外还必须拥有自有资金;二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必须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业务;三是必须有科学的、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慎重的、高效的行政管理习惯和统一的、标准的会计核结算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2.美国。在美国,第三方中介机构被归类于货币服务机构,并且对这类机构颁发营业执照时就明确规定好了其投资范围、初始准备金和自有流动资金。这类平台把所积累的资金存放在联邦保险公司监管,属于负债业务。除此之外,在正式运营前,第三方中介机构还需要在金融犯罪执行网上完成注册,接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管制。
(三)众筹市场的监管1.欧盟。意大利、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承认众筹市场的合法地位,并对其实施政府监管。对于众筹市场的规定是,资本数量在500万以下(德国是10万以下)、期限在一年内的产品不用公开募资说明书。其中英国还明确要求,必须得到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授权后,众筹的股权和借贷模式才能进行运营活动。2.美国。2012年,美国正式对众筹做出相关规定:第一,符合条件的众筹平台不再需要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第二,同意一个项目有多个投资人,但对每个投资人的出资设置一个上限;第三,众筹平台上最多只能筹集100万资金。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新的探讨
(一)健全监管体制首先,努力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思想和成熟经验,创建一个互联网金融国际治理组织,让地区和国家的局限不再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理与控制的障碍,来缩小与西方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差距;其次,联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三会一行”,组建一个以中央银行和银、证、保监会为主,工商总局、商务部和工信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的全面监控的网络;再次,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分级预警机制,用现代数字化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从而提升国内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接着,为了避免内部员工的人为操作失误和蓄意盗取他人隐私信息等现象产生,必须构建一个高效的内部控制及审查体系,由内置外得做到公平及安全;最后,组建一个征信整理部门或者一个高效率的征信团队,确保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首先,在宏观角度下,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蓝图,并且着重解决这些难题:1.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具体有哪些?经营范围有多大?和发展底线是什么?2.国内尚缺乏一套官方的行业引导规范和国家标准。3.监督体系不完善,缺乏行业自律协会。最后,目前国内市场由于缺少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形成消费者不敢放心投资,企业也不能百分百融资的局面。为此,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以线上P2P借贷市场为例,一是明确P2P借贷公司的准入标准,中西结合,外为内用,建立一套稽查与准入方法;二是参照央行所颁布的《备付金颁发》和《支付办法》中有关条例,确保沉淀资金的安全管理;三是尽早对线上P2P借贷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等关键性问题形成文书规定。
(三)发展监管信息技术首先,优化互联网金融用户及公司双边信息的认证体系。可以借鉴当前银行系统使用的网络信息识别与认证程序,建立一个更安全更可靠的线上体系;接着,不断更新技术设备和升级病毒库、防火墙等安保软件,提高自身的安全防御性能,来抵御外来黑客入侵和保护客户和资金和私人信息的安全;其次,主动去创新和优化安全控件和监控方式、引入指纹识别和签名技术等高科技防伪技术,来确保互联网金融中各方信息的可靠性和中介平台的稳定性;再次,监管部门还需要构建检测系统,引导线上线下积极合作,构建一个高效率的反欺诈联动体系;最后,要有意识的侧重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两方面的建设,在核心技术环节要安装具有自主性、灵活性和可控性的信息安全软硬件设备。
(四)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和建立消费者维权机构第一,在舆论导向层面,采取有奖问答、有偿征文、宣传报道等交互方式把互联网金融知识在消费者群体中传播,使得消费者养成辨别能力、理财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减少金融诈骗的事件发生;第二,在市场层面,相关部门要力争维持市场信息对称化和公开化,杜绝虚假信息,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信息透明,让消费者群体更容易、更便捷、更正确得了解产品的信息。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应该以可视化的图表代替枯燥的文字,以清晰明朗、通俗简约的风格来描述投向市场的产品的回报和风险;第三,在政府层面,应当建立一个给消费者群体提供专门维权服务的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既能有效地帮消费者解决矛盾纠纷问题,使得消费者行驶正当的权益,同时又能在消费者群体中起到一个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官方机构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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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2
(一)网络信息技术的引入和网络金融业务自身特性
导致网络金融风险类型具有多样性。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包括来自网络技术安全和技术选择的技术风险以及网络金融业务自身存在的业务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和风险控制主要依托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来实现,技术本身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成为制约网络金融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一旦存在风险隐患,容易受到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或者病毒破坏,互联网金融中的安全风险是一种系统性风险,其影响普及范围最广。同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网络技术标准尚未建立,在网络技术的选择上存在风险,如果投入运营当中的技术本身存在选择失误,将对整个网络金融系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互联网金融的业务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支付与清算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这些风险在传统金融业务中也存在,但由于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等特点,使得互联网金融在延续融合传统金融风险的同时,放大了网络金融业务风险。依托互联网平台和移动终端技术开展的网络金融业务,涉及到的参与主体存在差异,且通过接入网络,任何人都有进入网络金融系统的可能性,存在着潜在的网络安全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外部效应的放大提高了网络金融风险识别与预警难度
不确定性程度高。金融系统自身具有公共品的外部性,而网络信息技术的引入使得网络金融的外部性比传统金融更为严重,这种外部性一方面能通过网络结构的放大降低网络金融的边际成本,使网络金融具有边际收益递增的效果,另一方面网络平台使各个主体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一旦发生风险,风险也将通过网络平台而无限放大。网络的外部性使得网络金融风险的识别与预警难度加大,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程度高,业务链条较为复杂,虚拟化程度高,使得网络金融的风险具有隐蔽性和扩散性。网络本身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对网络关键节点的依赖性较强,一旦关键网络节点发生风险,容易引发网络金融系统的崩溃。如以P2P网贷平台为核心的网络金融业务链条上,网络平台公司是整个业务链条的中心,一旦网络平台公司出现经营困难、信用危机等问题,将波及到整个借贷链条,投资人利益无法保障。网络金融风险的成因较为复杂,金融风险在何时、何地发生,风险程度和影响范围难以进行事前估计,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三)网络的虚拟化与快捷化使网络金融风险程度提高
波及范围更广,复杂性提高。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使网络金融的交易能够突破空间限制,成为一种全球性的金融活动,网络金融活动的运营依赖于远程通讯实现,网络金融活动的参与者不需要通过面对面的接触,这为识别参与者的真实身份与信用情况、分辨客户的善意等问题难以进行准备评估,使网络金融机构承担更大的信用风险。网络的快捷性对投资者而言,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资金满意的网络金融机构,并且随时可以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转移;对网络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机构能够通过持续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吸引更多的客户,强化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使得金融机构为了维持稳定的客户群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且客户的流动性增大将导致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情况的大幅度变化,这为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状况评估带来困难,容易发生流动性风险。同时网络的实时结算要求金融机构保证足够的资金储备以应对客户的兑付,否则容易导致挤提风险,其扩散程度更广,危害更大。网络的虚拟化、快捷化和信息化等特性,使得网络金融风险具有特殊性,多种风险交织在一起,提高了其复杂程度和监管难度。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的构建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金融监管要把握适度原则
我国网络金融处于初期快速发展阶段,对网络金融的监管要在兼顾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的同时兼顾网络金融的创新发展。由于网络金融发展初期的监管相对滞后,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公司、传统金融机构及其他主体对于加入到网络金融行业具有较强的积极性,且网络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不断涌现,这对于激发参与主体的创新活力,通过市场机制营造竞争氛围,促进整个网络金融业态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对网络金融的监管不能过于过度,否则容易扼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限制了参与主体的准入,不利于网络金融创新,限制网络金融行业的发展。这一时期的监管,要同时兼顾风险防范与创新发展,要把握好监管的“度”,监管的艺术在于既不限制市场的创造力,又能敏锐地嗅到新的市场风险而防患于未然。
(二)网络化和虚拟化特征使得监管内容具有复杂性
由于网络金融的虚拟易,网络金融机构主要通过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使得整个交易无凭证可查,监管当局难以收集到相关资料做进一步的JRYJJ稽核审查。同时网络金融交易的电子记录可以随意进行修改,难以对交易真实性进行有效确认以保障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这些因素导致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网络金融业务无法核查,监管数据无法真实、准确反映金融机构的实际运行情况。网络金融系统的安全性成为网络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由于网络化对于金融创新的影响较大,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花样繁多,主流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P2P贷款平台和网络信贷机构,网络金融模式的多样性也导致了监管内容具有复杂性。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协同性
网络化促进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网络金融产品创新上也更加注重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融合,这就要求网络金融监管向着全面性的综合化监管转变。但由于当前我国仍采用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综合化的统一监管难以在短期内实现,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应在监管主体多元性的前提下,更加注重监管主体之间的协同性。此外,由于网络金融涉及到参与主体众多、金融领域和产品范围较为广泛,且是虚拟化的运营方式,难以由单一外部监管主体实现对某一网络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因此,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应调动网络金融运营机构的积极性,将其纳入到监管主体的范畴,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管的重要内容,充分依赖金融企业和市场的自我管理与规范,构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监管体系。监管部门要承担起网络金融发展合作者、促进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息沟通、提供积极的服务,才能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其管理的职能。
(四)注重风险识别、防控与事后处理的全程监管
由于网络金融风险的多样性、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网络金融风险一旦发生,通过网络的扩散效应,风险的波及范围和影响程度将难以预测,将会对整个经济社会体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网络金融监管不同于传统的监管,重在事后处罚,处罚本身不是监管的目的,对于网络金融监管来说,事前的风险识别、防控和监测更为重要。当然,监管部门不但要提高识别和发现金融风险的能力,还应当提高金融风险处置能力和风险发生后的救济能力,使网络金融监管目的、监管手段、监管效果相互一致,最终实现维护金融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金融创新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有机统一。
(五)互联网金融监管创新向自由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不断普及,金融产品的延伸、金融服务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种新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建立,使网络金融业务将不断向着综合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发展,且跨国化的网络金融交易规模也将不断扩大,这将导致网络金融监管呈现自由化和国际合作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传统金融监管中的分业经营模式和防止金融垄断的监管政策将会被网络化背景下的开放、融合、自由的综合化监管模式所替代。另一方面,随着网络化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深化,互联网将极大地缩短空间距离,使得跨国的网络金融交易成为可能,且交易量将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种背景下,跨国的全球范围网络金融监管的合作与联动成为必要,监管政策的制定上要兼顾不同国家和地区政策的一致性与协调性,构建跨区域的网络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六)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和政策体系
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依赖于良好的制度环境,要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网络金融法律和措施并确保其能够有效实施。其一,建立严格市场准入机制,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且具有强外部性,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均有严格控制,由于网络金融的业务手段、运行方式的扩展,使得网络金融的市场准入问题应更加严格,否则,容易引发网络金融风险。其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对网络金融业态的发展和监管造成困难。构建引导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为金融体系创新以及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其三,积极完善关于网络金融的法律法规,为了使网络金融迅速顺利发展,必须加快关于网络金融的法律制度建设,有利于使当地的虚拟金融服务市场得到一个被法律有效保护的发展空间。其四,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机制,促使网络金融正常运作。相关经验表明,仅仅依靠法律和法规难以有效地对网络金融进行监管。因为网络金融是虚拟的金融活动,这使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如现场稽核的方式不再适用,增加了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监管的难度。因此,制定相应的行业性激励机制是维护金融秩序的好方法。
三、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优化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1
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在金融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伴随着诸多不容小觑的安全隐患。因此,互联网金融的顺利发展必须依托监管工作的合作,充分重视和加强其监管工作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优化升级。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和监管的重要性分析
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呈现多样化,但总体而言就是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的应用手段,对传统业务处理方法进行替代。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发展主要是针对这一技术的应用,使得工作效率产生较大提升。并且互联网金融化的形式在发展模式上进行了诸多改革,其中应用范围较广的有互联网贷款以及互联网股权筹资,还有互联网支付以及金融产品的销售等方面[1]。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分析
在当今网络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在便捷性这一特点上发挥着明显优势,但便捷性又可以理解为是给网络安全设置了一个较低的门槛。在网络安全风险的不断升级下,只有充分完成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由于将高风险性的资金融通和开放性的互联网环境进行结合,涉众性的风险会因此增多,互联网的风险传染性也会更大。这就需要对网络金融的监管层面进行加强,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发展[2]。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和优化策略探究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分析
从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来看,诸多问题正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不能得到明确界定,使得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以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存在,就会存在着相应风险;并且互联网金融在法律方面的规范存在漏洞,其制度的约束力较弱,在行业自律方面也存在着相对缺失的情况。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潜伏性相对较大,在技术层面的操作隐患也是如此。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信息审核以及风险管理都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操作支持,这就与正规的金融机构相比存在更大的技术性风险。如果信息安全隐患较大,一旦受到了黑客的攻击,就会造成互联网系统瘫痪,窃取资金的风险也随之加大[3]。
另外,互联网金融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也会面临着洗钱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是通过虚拟平台进行操作的,在虚拟环境中交易可以不留下痕迹,这样就对金融机构的客户辨识工作造成某种程度上的阻碍,因此一些非法网络交易问题较为突出。再加上目前监管方面力度薄弱,一些监管的法规建设没有及时跟进,如果这些漏洞隐患没有得到及时填补,互联网金融将会在接下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合理的秩序,后果堪忧。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优化策略探究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策略实施需要从多方面考虑。首先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体系建设进行完善,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对象以及范围等方面进行明确。然后再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加以系统梳理,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业务上加强监管力度。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作用,在信息的披露以及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等方面进行深化,从而实施统一性监管。
再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完善十分关键,这就需要在创新和监管中间寻找平衡点,即既能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行鼓励,允许其试错性;又要在对其监管的力度上进行加强,发现违规违法的行为要能进行制止并按照规定加以处理,使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监管同时得到重视[4]。
另外,监管部门间的联系应得到有效加强。相互协调能力是部门合作效率的基本保障,也是对虚拟平台交易风险进行多方位最大化防治的先决条件。并且政府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需要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以及预警机制的建立层面进行加强,还应充分发挥国际监管的协调作用。
同时,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加强,需构建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机制,对其网络交易权益进行有效保证。维权的渠道应以多样化形式呈现,让消费者的自身权益得到高效维护,使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投诉以及纠纷的处理效率得到不断提升。只有令这些方面得到充分有效的落实,才能真正保证互联网金融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三、结语
总而言之,面对当今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所伴随着的诸多不稳定因素,有关部门应从多方面加强重视,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高效监管策略。此次主要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几点优化策略,希望能对实际工作的开展起到一定启示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11).
[2]周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J].南方金融.2013(11).
[3]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2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从产生的第一天起,就因为起具有的共享性、便利性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很多问题。给人民的经济财产带来了一定的损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迫切需要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制定红线。本文力图通过各个方面的论证来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一些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对市场进行监管,是基于理性市场的一些悖论,对市场放任的基础是市场是理性的,但是理性是有前提条件的,包括:市场参与者是理性的,每一个人的自利行为能够使每个人做出最为理性的决策,从而每一个市场主体都这么做,从而实现了市场平衡,在平衡的条件下,价格能够充分反应市场信息;市场价格所含信息完整且准确,市场主体能够依据价格做出理性判断;市场中存在完整的退出机制,能够实现效率低下的企业的破产清算;市场主体企业会充分考虑用户的风险厌恶,消费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那么让我们来看一下,在互联网金融中,这些条件是否具备。
(一)互联网金融中,个体行为非理性。P2P是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体现,但是细究就会发现,在参与者中是投资者对个人的信用贷款,但是个人信用贷款由于没有准确的评估机制,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但是个人投资者由于只看到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会忽略掉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从而造成非理性投资。
(二)市场中个人理性和市场理性的错位。在市场经济行为中,有时候实现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是相互冲突的,例如现在很多第三方平台推出的货币型基金,其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可以随时赎回。但是投资者所投资的标底是货币型基金,在货币市场中头寸是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的,如果需要快速赎回,则可能需要付出一定的折扣。假如货币市场出现一定的波动,个人出于风险的考虑,则会选择快速赎回,但是在市场中看来,货币基金就会出现挤兑,则流动性就会出现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存在一定的悖论。
(三)我国市场对于风险定价机制的缺失。计划经济时代的确定性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依然存在一定的影响,我国市场中投资者对于投资有着刚性承兑的需求,导致我国市场中很多的投资产品有隐形存款担保,在一定的意义上讲,我国的风险定价机制是缺失的。
(四)互联网金融退出机制存在问题。在今天的市场中,互联网金融参与的人数之众多,规模之大已经完全超出了预期。一旦出现问题,其清算退出将会带来重大问题。一段时间之内甚至会对金融基础设施带来影响,从而对市场产生系统性风险。
(五)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素质。金融市场的高危险性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从当前来看,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市场主体,很多没有风险意识,平台资金与用户资金没有实现有效隔离,完全依靠经营者道德进行约束存在很大危险,另外一方面资金去向的信用评级,投资者风险呈现能力的评级都存在缺失。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特殊性研究
1.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业务的显著特征就是依赖的信息技术,但是信息技术在带给投资者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众多危险。病毒、黑客、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的危险,钓鱼、信息窃取等等都是存在巨大危险的因素。具体而言包含了:自然原因导致的危险、信息系统危险、管理缺陷导致的危险,或者员工导致的危险。
2.长尾风险。长尾危险是指互联网金融让更多人参与进来的同时也带入了巨大的不确定因素。传统金融行业对参与人员的风险承受能力的评级、对信用的评级都相对严格。但是互联网金融大大突破了这一限制,互联网金融具有的参与人数众多,投资小而分散的局面,会大大加大市场中不确定的因素,搭便车现场的存在,会使得金融市场纪律缺失。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
(一)审慎监管
审慎监管的主要目标是针对外部性。互联网金融的外部性是指信用风险的外部性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审慎监管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风险识别的基础上,引入一系列的防线防控手段进行管理。
1.监管信用风险的外部性
监管信用风险的外部性是为了监控当前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承担了信用中介平台的作用。在当前,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直接介入资金链条,为贷款人提供担保。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贷款人的信用风险,这一类互联网金融公司一旦破产,不但会影响借款人,贷款人的收益,也会对整个行业带来不良影响。为了监管这一风险,我们可以采用的措施为计提资金的方式。计提的资金有两种方式:资产损失准备金和资本,具w的标准可以依据平台公司规模来进行计提。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在风险保障中提到资金池的作用,其本质和计提资金没有区别,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也需要注意计提的规模需要和业务规模相一致。
2.监管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
监管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针对的是影响流动性和期限转换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中,通常都伴随着期限转化和流动性。如果一旦发生危机,首先会对债权人以及交易对手带来冲击,更有可能的影响是,货币基金如果以集中的方式要求承兑,则会在短期时间之内对银行流动性带来冲击,同时,信息会进行传染,则金融市场中更多的主体会面临流动性危机。而金融市场中,在面对短时间的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一般会采用售卖资产的方式来进行,则可能会导致资产价格下降,在会计核算中,会对实体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
监管这一类风险,可以采用量大指标:流动性覆盖比率以及净稳定融资比率,流动性覆盖比率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资产方面留有充足的流动资产储备,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评,保证流动资产储备能够满足企业一个月内的净现金流出。
(二)行为监管
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除了利用经济指标进行监管之外,也需要对股东、管理者进行行为监管。在持续交易运营的阶段,严格控制股东、管理者和机构之间的交易行为。
参考文献:
[1]李有星.互联网金融法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2014(4).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已经处于动态发展的前列。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受众庞大,媒介丰富,同时市场尤其广阔。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人们普遍将其定义为一种基于社交平台、移动支付技术以及网络搜索、云数据技术的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这一修饰前缀代表了这种金融形式的不同以往,在传统的商业银行或资本市场模式的金融交易中根本不能预料互联网金融的未碜呦颉5比唬互联网金融的一大趋势必然是将传统金融模式的时空限制因素加以破解,通过便捷人们的生活来获取更多的收益。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主要特点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支付渠道更加便捷
多个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广泛开通使用,使广大用户可以直接在操作中跳过银行中转,通过客户端口直接进行转账汇款等业务,避免了异地、跨行业务的繁琐限制。这实际上成为一种资源整合,用一种新的形态逐渐补齐传统商业银行不与时代相适应的非便捷短板。
(二)营销模式不断创新
互联网电子销售平台的创建使得线上销售,特别是零售行业进一步扩大了规模。通过线上线下的结合,带动了物流、快递配送等行业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个体自营的网络商户可以不受空间限制,主营业务不会像实体商店一样受主题风格上的局限,经营更有主动性,从而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大规模发展。
(三)投融资理财方式多样
借助于便利的支付方式和多样的营销模式,在投融资理财方面,产生了基于“众筹”等新概念的低成本、风险分散的新形式金融平台。从长效利益来看,对于民众自发联结筹款救急、支持创新创业活动等大有裨益。另外,一些掌上理财客户端的使用也给传统推销式的理财产品推广带来不小的压力,使得客户能够主动选择理财方式,实现自主理财,而不是被动接受。通过数量规模的优势,这样的投融资理财渠道有着非常可观的收益。
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监管问题和风险
针对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巨大需求和良好前景,它的逐渐完善是一定不能放缓的一种进程。但是必须承认,今天的中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非常之多,并且尚没有形成有力的、成规制、成体系的管理模式。
这里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列举:
(一)信息技术存在风险
众所周知互联网的发明和控制来自美国,中国基本上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方才接触互联网技术,并于本世纪的上个十年中逐渐向民众普及。最近五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期。对于快速发展带来的问题,首要的仍旧是技术问题。互联网金融在交易中的安全风险不是不可以控制,但是控制的途径错综复杂。支付平台能否对用户隐私进行保护,用户财产安全能否在互联网环境中被有效维护,都是非常关键的问题。目前互联网金融的接受度暴涨并不代表问题不存在,大部分用户在用一种观望的态度进行尝试使用,一方面对便捷性进行了肯定,另一方面一定在内心抱有些许的顾虑。放弃顾虑的用户将携带极大的受损风险,比如受到互联网诈骗的侵袭。如果能从技术手段上降低互联网诈骗等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风险,堵上关键漏洞,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水平将走到世界前列无益。
(二)法律制度仍不健全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有关金融监管的内容几乎全部指向实体的金融经济和贸易。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接近于空白,仅有的一些规范措施只是相关部门的救急约束性条款,还没有成为真真正正具有效力的共同约束性法律。退一步说,就连单纯的互联网法律法规都还没有建立起来,更不用谈互联网框架和背景下的金融法律了。这其中的监管难度和立法要求的复杂性可想而知。对于一些互联网集资诈骗等严重危害社会经济安全的迫切问题,只用传统的“线下”手段难以遏制,但“线上”手段或许还要更长的一段时间才能在漏洞充分显示之后进行有效管理。
(三)监管体系缺失
这是由监管难度大造成的。在市场准入和运营管理等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具体组成单位,如自营商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机构无法应对如此庞大的个体式准入,形成一种互联网金融业者只提供线上平台,而线下监管仍然属于传统金融监管部门业务的畸形对接关系。显然,互联网金融业者今后也应该承担在准入和运营管理上的主体责任,但这需要覆盖极大的范围,短期内还很难实现。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的构想
通过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现实弊病和国际通行的经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做出以下构想:
建立统一严格的市场标准和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借助于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甚至是个别技术的突破性进展,将所有参与互联网金融的个体纳入市场准入标准审查体系中,建立一个统一、联动的评价指标,从入口处把关。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不间断动态性,过程监管虽然是一个重要部分,但对于市场准入这个“第一关”应当给予更多关注,因为这将是最基本、最根本的监管途径之一。不符合标准的参与个体不得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同时不具备征信资质的个体将无法在系统内大范围生存,这能够从一开始就净化市场环境,为后续的运营管理提供可能。
净化市场环境,规范运营过程管理。实现这一构想将要从自发约束和行政监管两方面入手,前者基于行业氛围的构建与行业自律,后者则基于传统行政管理手段在互联网金融新环境下的创新应用。行业良好氛围的构建与行业自律的实现需要通过几个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个体规范运营来形成示范,与此同时也要放开眼界吸收国外先进的相关经验。行政监管在这一过程中将面临大的挑战,但基本趋势是从主要监管金融主体变为监管金融交易过程。对主体的监管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和行业规范将能够有所体现,将主要精力转移到管理互联网金融过程是为了杜绝更多的违背公平公正,甚至违法交易行为的出现。
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这是最有效的金融市场监管手段和底线措施。通过法律来进行严惩,将能得到举一反三的监管成效。通过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问题的立法,将能够整合并完善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乃至“刑法”等法律,并规定出互联网金融交易主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新的法律体系和约束力量。
互联网金融监管范文6
1.20世纪90年代起步阶段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务的结合,表现为网络银行、网络保险和网络证券的兴起。1992年创立的证券经纪商E-Trade开创了完全基于网络的交易模式,大幅降低了交易佣金;1995年成立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以下简称SFNB),是全球第一家无营业网点的银行,主要为客户提供储蓄业务、大额可转让存单、信用卡、理财、抵押贷款等业务,曾是美国第六大银行;1995年成立的InsWeb保险网站(以下简称IN-SWEB),曾是全球最大的“网络保险超市”。但由于产品开发和客户粘性等问题,SFNB和INSWEB盈利能力下降,先后被收购。
2.21世纪第一个十年的快速发展阶段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脱离于传统金融业务的新兴金融服务兴起,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融资等。随着智能终端的普及,以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为基础的新型支付体系快速发展。虽然这些新兴业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众的消费习惯和模式,但无论从规模上还是影响上都未能对传统的金融业务构成实质性威胁,其作用更多体现在丰富了金融业务竞争结构和促进了传统金融业务创新发展。此外,为更好利用支付账户中的沉淀资金以及在途资金,持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如Paypa)l开始与持有证券牌照的投资公司合作,开创了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的新模式。
3.2009年以来虚拟货币兴起这个时期的特点是虚拟货币兴起,特别是本轮国际金融危机后,在改革现有国际货币体系过程中,以比特币(Bitcoin)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业务迅速发展,发行和供应数量稳步增长,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值得注意的是,在数字货币的基础上建立的货币汇兑新平台进一步拓展了各方对数字货币的需求。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与实践
美国没有专门针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监管法律和框架,但这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享有监管豁免。与传统金融产品相比,互联网金融不仅面临客户信息泄露风险、洗钱风险、欺诈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IT风险和声誉风险,而且部分风险还可能由于互联网的原因而被放大。因此,除适用于相关的联邦法律和监管政策外,美国还针对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修订了相关法律和政策。
1.P2P网络借贷平台实行多头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与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负责保护投资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负责保护借款人。P2P网络借贷平台以“证券经纪商”身份在SEC注册,注册文件和补充材料包括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潜在的风险因素、管理团队构成和薪酬体系以及财务状况。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给SEC,持续不断地说明书补充说明出售的收益权凭证和贷款的具体细节以及风险揭示。
2.股权式众筹2012年美国《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允许中小企业通过众筹发行股权筹资资金,赋予股权众筹合法地位,并要求SEC制定相关监管细则。众筹平台须向SEC注册成为证券经纪交易商或融资平台,平台核心成员、董事和持有20%以上股份的股东信息、公司业务和募集资金使用均需要披露。完成一轮融资的众筹平台必须向SEC提交年度报告。对于众筹项目发起人,众筹交易前12个月,融资总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未上市企业只能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且后者的净资产需在100万美元及以上。发起人至少在首次销售的21天之前,向SEC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风险揭示,如果筹资额超过50万美元的话,需要披露额外的财务信息,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众筹项目投资人,单一投资总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且投资人年收入或净资产少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投资额不得超过5%;投资人年收入或净资产大于10万美元的,12个月内投资额不得超过10%,也不得高于10万美元。
3.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对于比特币,美联储主席耶伦表示,美联储无权监管比特币,因为这是在银行系统之外产生的支付创新,与美联储监管的银行体系没有任何交集。美国国税局明确宣布,比特币是需征税的财产,比特币投资者须缴纳资本利得税;用比特币支付薪酬的雇主须进行申报,比特币收入要缴纳联邦所得税和薪资税。对于比特币交易平台,美国财政部要求相关交易平台以及管理公司向其办理缴费登记,并履行记录和报告义务,对洗钱风险进行监管。
4.互联网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0年《货币市场基金增补法案》,MMF必须获得SEC的券商执照,必须遵守有关银行保密以及反洗钱等方面法律管制,必须履行相应的登记、交易报告等程序。在州监管层面,必须获得州监管当局的专项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户交易资金,要求其保持交易资金的高度流动和安全。SEC要求MMF及时披露基金组合,将MMF的最大加权平均到期期限从90天缩短到60天。5.第三方支付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FDIC和财政部负责监管。美国财政部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向其办理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FDIC保障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且每个用户账户的上限为10万美元。
三、借鉴与启示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几乎都是直接照搬美国。SFNB类的网络银行以“直销银行”的方式重新走入公众视野。2013年9月,阿里巴巴和民生银行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在直销银行等方面进行重点合作;2014年以来,北京银行、兴业银行等相继推出直销银行。第三方支付经过多年积累,成功填补了银行支付体系空白,已进入双寡头垄断时期。余额宝、财付通等网络货币市场基金几乎照搬了Paypal联通支付账户资金与货币市场基金的模式,且由于收益较高,余额宝甚至在短期内募集资金超过2500亿人民币。小额网贷、P2P贷款、众筹等业务短期内快速发展,但由于业务模式高度同质,市场整合和优胜劣汰在所难免。
1.区分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金融属性,针对性地建立完善监管制度对于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普通投资者能够参与的高风险业务应按照现有融资管理方式,加强信息披露管理,适当设置安全红线,并按照机构资质分类管理;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等涉及较长资金链的业务,应注意加强资金托管、簿记等方面的监管;对网络银行,应加强对客户认证、电子货币发行与流通、票据管理、反洗钱和征信等方面的监管。
2.做好顶层设计,开展跨部门金融监管合作互联网金融横跨不同金融部门,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容易突破部门监管范围。因此,应制定横跨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案,并做好部门间分工与合作。同时也应加快相关细分行业的标准制定,使得行业发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应强调金融监管的“互联网思维”,加快对新技术、新理念的吸收学习,减少监管套利的空间,包括打破部门垄断及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等金融体系改革,使商业银行降低对利差的依赖,推动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社会公众的投资选择,避免互联网金融对存款造成较大虹吸作用,影响金融稳定。
3.加大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关键在于风险控制,其中以信用风险为核心。目前,我国征信体系还不够完整,应借助互联网大数据的优势,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并促进符合标准的P2P贷款、众筹融资平台、网络小贷公司的信用数据库与现有征信体系整合,完善并丰富现有小微企业与个人征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