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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行教案范文1
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实现公交的定制化,充分满足人们的出行需要,是智能公交系统发展的目标。 然而近年来中国智能公交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过于追求先进性、忽略实用性、运营效果不理想、动态调度尚待充分开发等问题。而“西安市定制公交APP”基于中国公交系统现状,通过对公交调度系统和调度特点深入分析,在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和大数据的支持下,结合动态交通状态信息,将智能化算法引入到公交运营调度中,建立了基于动态数据,兼顾乘客满意度和企业效益的动态调度优化模型。
[关键词]运营模式、可行性、定制公交优势
中图分类号:U491.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3-0323-01
一、西安定制公交运营模式
西安定制公交根据乘客出行需求来设计定制公交运行线路和站点的公交服务模式,为具有相同出行需求的人群量身定做一种公共交通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舒适、经济、环保的优势。定制公交信息作为一种对现代城市公交管理系统的全新尝试,其在技术上并无太大、太繁琐、太难实现的问题,根据整个管理系统的操作流程:乘客提出交通需求―在线填写信息、出行需求等表格―公交集团设计最优线路―在定制公交平台上招募乘客、预定座位、在线支付―开行商务班车。
定制公交可以提供近似门到门的公共交通服务,节省乘客的出行时间,提高道路资源使用效率。同时车辆保证每位乘客均有座位,配置高速无线网络,提供舒适的乘车。
定制公交具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对于乘客而言,其出行成本远低于使用出租汽车和私人小汽车的出行成本;对于政府,除购置车辆外不需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西安市已经形成了明显的白领、商务人士聚集圈,对定制公交服务有一定需求。西安高新区、曲江新区等上班族收入水平较高,可以接受较高票价的定制公交服务。而如今西安市的地铁虽然便捷,但是线路网还不够完善,大部分上班族不能一站直达,经常需要一次甚至多次换乘,极大地消耗精力。
定制公交系统主要包括乘客单元、线路和车站、车辆选购、运营管理、市场监管等诸多方面。定制公交乘客招募主要通过建立定制平台来实现线路走向。站点位置安排要以人为本,尽可能安排在方便乘客出行的起讫点。
二、西安定制公交的优势
2.1 乘客掌握主动权,制定线路
不同于常规公交和通勤班车,定制公交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主动权完全交到了乘客手上。乘客根据自己通勤需求,“定制”符合自己的“公交车”。
2.2 乘车环境舒适,设备齐全
定制公交具有 “一人一座”的优点,不仅可以保证乘车环境舒适,乘客在上下班途中还可以“补觉”,大大降低了疲劳程度,而不像普通公交等座、排座、占座、挤座甚至一路无座。车内装有移动影视设备,供乘客休闲娱乐;车载WI-FI让乘客随地上网办公;脚踏板增加了乘坐舒适度。
2.3 线路灵活,节约时间
定制公交能够灵活的调整运行路线,避让高峰拥堵路段,提供近似门到门的公共交通服务。节省乘客的出行时间,提高道路资源的使用效率。其次,定制公交运行过程中停靠站较少,甚至不需要停靠,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使用公交专用道,确保定制公交的运行速度。再者,定制公交的线路和班次是根据乘客的需求而定的,可以根据客流的变化及时调整,确保定制公交服务与实际出行紧密结合。
2.4 票价易于接受
根据西安市政府通知,2016年1月1日起,西安市区出租汽车(不包含纯电动出租汽车、甲醇出租汽车、单燃料出租汽车)排气量1.8L(含1.8L)以下车型由现行起步价3公里10元降低至3公里9元;排气量1.8L以上车型起步价2公里9元。目前北京定制公交票价20km以内约为8.4元,西安市根据社会可接受的票价和成本核算制定的票价将低于北京定制公交票价,可见西安市定制公交费用大大低于使用出租车通勤的费用。
2.5 G色出行
目前,全国范围大气污染严重,其中大量汽车尾 气排放超标是造成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定制公交将许多有自驾车出行可能的市民聚集在了一辆车上,据相关部门测算,一部定制公交的开行可以替代 20-30部私家车的使用,能有效缓解拥堵、尾气、停车等问题,不仅为节能环保做出贡献,还有效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三、可实施性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机动化水平显著增加。一方面城市中心区域和居住地通勤需求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是城市交通中私家车出行比重大幅攀升。两种叠加效应下城市交通已经不堪重负,同时恶劣的交通环境又使机动车尾气排放性能大幅降低,城市环境也越来越差。
因此,应该选择选择以最有活力、综合效益最好的公共交通为主,私家车和其他方式为辅的互补通结构。与此同时,作为新型公共交通运输方式的定制公交则发挥出无比卓越的优点,以已开通此项服务的北京、天津、济南、青岛为例,其全方位的管理模式,通过向广大乘客群体争求路线起止点,科学设计路线,合理安排道路,精心调度车辆以及乘客对其体验上的满意度调查,进而满足乘客对公交快捷、方便、舒适等方面的需求。
由于西安城市规模不像北京等一线城市那么大,而且社区分散,规模也较小,乘坐定制公交的乘客也相对分散,故而二线城市的定制公交在运行线路和站点的选择上,并不能像一线城市那样 “一站直达”,可以采用 “多对多模式”,用最优的路线将分散的乘客串联并送达各自的目的地。
政府、企业等相关各方,给予定制公交更大的支持,让市民享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交通服务,西安公交的发展规划中,定制公交是未来的一个重要方向,定制公交的服务对象更广。因此西安定制公交系统的建设从各种因素来说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参考文献
山行教案范文2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山行教案范文3
行政判决书
(2000)鲁行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周山,男,1950年4月8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采油工艺研究院职工,住胜中社区科技二村。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许峰,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运输总公司物资供应站职工,住址同上。
委托人:张宝珍(系第一上诉人之妻),女,1951年4月8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采油工艺研究院职工,住址同上。
委托人:郭清海,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杜金芳,男,支队政委。
委托人:刘宝,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该支队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人:范金玉,男,1951年8月7日出生,汉族,该支队法制科副科长。
上诉人许周山、许峰因诉交管行政事实一案,不服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东中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9月2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许周山、许峰及其委托人张宝珍、郭清海,被上诉人的委托人刘宝、范金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第1、2号证据因二证人出庭作证时推翻了原来的作证内容,且经庭审质证,应采信二位证人在庭审中及法庭对其调查的作证内容。原告提交的第1、2号证据为无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执勤干警当时有抓拉原告行为的存在。第3号证据是第三人的陈述,第4号证据是间接证据,此二份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有抓拉原告行为的存在。第6、10号证据都不能证明原告马夹的右腋下开裂是被告方撕拉而形成。第11号证据与本案无关。因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执勤人员在1999年10月11日上午的执法过程中,对原告有抓拉右肩的行为;被告提交的第6、7号证据是第三人在事发当天所作的陈述,是原审第三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受到威逼、胁迫,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的陈述,应认定为有效证据。由此认定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许周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周山负担。
上诉人许周山、许峰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对证人高淑华、李俊君证言的使用以点带面,以偏概全。首先,上诉人的律师在收集高淑华、李俊君证人证言时的程序是合法的,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律师在收集这两名证人证言时在实体上或在程序上存在什么违法之处。其次,高淑华、李俊君两证人在法庭上所做的证词与他们在庭审前向原告方出具的证人证言相比较,所做的修改只有一、两个字,将过去的“看清了”交警撕拉受害人改为“没看清”,其他情节未作修改。一审法院判决仅仅因为这一点变化就全盘否定了二位证人的证言,将其统统确定为无效证据,这岂不太片面、太机械了吗?再次,高淑华、李俊君对证言的修改是经不起推敲的。2.一审判决对摩托车加速实验结果的使用明显地袒护被告一方。实验记录载明:三次实验中,只有少数几次出现过摩托车前轮离地现象,但一审判决却以这种偶尔出现的现象给了被告方的证据以有力的支持,全然不考虑一般情况下和大多数实验中摩托车前轮不会离地的现实。3.一审判决书对被告方提供的证据6“对许峰的讯问笔录”过于轻信,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11“公安公文及法院公文格式样本”简单否定。首先,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在性质与使用对象上明显不同,被上诉人故意将“讯问笔录”改为“询问笔录”,其目的就是对本案第三人许峰以精神上的威胁、恐吓,就是把许峰作为犯罪嫌疑人来对待。其次,被告方对许峰的询问采用了精神和肉体双重折磨的方式。4.被告方利用职权向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以及受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施加影响,要求许周山撤诉。综上,请求确认交警在执行职务行为中存在违法事实。
被上诉人答辩称:1.上诉人许周山的人在向证人高淑华、李俊君收取证据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只告知证人是去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所以证人为上诉人作了证,这一作法使证人证言失去了证据作用,不具可采性。而且律师还动手修改了证人高淑华的证言材料,并让高淑华抄了一遍后将原稿销毁。2.庭审中证人高淑华、李俊君改变证言是原告人使用欺骗手段取证的必然结果。被上诉人在此案进入诉讼过程后自始至终没有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证人收集证据,也没有传唤、通知任何证人出具证言、出庭作证,更没有亲自或委托其他部门单位“押解”证人到庭。《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但没有规定被告不能向证人了解情况,也没有规定被告不能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相反原告的律师极力反对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证人也愤然指责原告律师不该以欺骗手段收集证据。3.摩托车加速实验结果是客观事实的反映。经双方几次实验,在不加任何外力的情况下突然加速摩托车前轮飘离地面是客观事实的反映。4.上诉人横加指责被上诉人在使用讯问笔录上存有违法行为。这是上诉人对法律掌握不准的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5.上诉人指责被上诉人在对许峰讯问过程中采用了精神、肉体双重折磨是歪曲事实。当时,许周山到医院后是交警协助医生进行医治并为其挂号、找医生,直到其单位代表和亲属到医院后才离开。将许峰带到交警大队作完笔录后,又带其到中心医院包扎伤口,考虑到许峰父亲受伤需人看护,也没对许峰进行任何行政处罚,就让其亲属于当天下午将其领走。6.被上诉人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后,支队领导是以老乡的身份心平气和地同原告进行了交谈,劝其撤诉,主要是为减少对被上诉人的负面影响,也减少原告的经济费用。原告不同意撤诉,被上诉人也就未再强求。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人高淑华2000年3月8日的证言;2.证人李俊君2000年3月10日的证言;3.第三人许峰3月26日的陈述;4.证人刘滨2000年3月12日的证言;5.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门诊伤情检验证明;6.物证照片一组及马夹一件;7.第三人许峰的驾驶证正、副证及复印件;8.出院诊断证明书及部分药费收据;9.采油工艺研究院防砂器材厂2000年4月18日的证明;10.证人徐广东2000年5月18日的证言;11.公安公文格式样本;12.胜利油田中心医院部分病历记录、长期医嘱单、住院记录等;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新的证据:13.李俊君证言;14.郑安江证言、曲永太证言;15.许周岩证言之一、之二;16.仲如冰证言。
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1.东营市公安局、东营交通局关于《加强市区西城交通管理整顿客运市场的通告》,证明济南路、泰山路禁止机动二、三轮车通行;2-5号是证人证言,分别是4个执勤交警的陈述材料。6.1999年10月11日对许峰的讯问笔录;7.1999年10月11日许峰的陈述材料;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8份证据证明交警在执行公务期间并没有抓拉上诉人的行为,而是因为许峰明知自己违章驾驶又不愿接受交警的检查,加速急转弯摔到造成此次事故,事故责任应自负。
庭审中被上诉人提出1号证据用以证明上诉人许峰在济南路上行驶违章,第2-5号证据证明许峰不听检查造成伤害,第6、7号证据证明许峰违章驾驶,而被上诉方的行为不违法,第8号证据是法律规定。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呈交的2-7号证据提出下列异议:认为2-5号证据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第6、7号证据是在本案上诉人许峰正在办理工作调动期间,部分内容是按被上诉人的意思所作的,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提出11号证据证明当时被上诉人用的笔录头把询问改为讯问是对许峰的威胁,是把许峰当成犯罪嫌疑人对待。
被上诉人答辩称:许峰被带到交警支队后,交警不仅未对许峰施加任何压力,而且还帮助许峰打电话找人、买饭,并带许峰到医院包扎伤口;用“讯问笔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的。至于2-5号证人证言是为说清当时的事实而出具的陈述材料,其效力由法庭决定。
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1、2、13号证据认定为无效证据。第3、6、10、14、15、16号证据可以作为证明事实经过的证据使用,本院予以认定。第4号间接证据不予认定。第5、8、9、12号证据是上诉人要求赔偿的证据,第7、11号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认定其效力。
对被上诉人提交的8份证据均认定为有效证据。
综上,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1999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许峰驾驶一辆无牌照旧雄风摩托车,带其父许周山去胜利石油管理局照相,当沿济南路由东向西行至商业大厦时,遇执勤交警检查,因许峰自己知道是违章行驶,且未带驾照,所以绕到泰山路、胜泰路、胜旺路再到济南路,按济南路东西走向的道路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至胜利石油管理局机关附近,执勤交警巡逻车由东向西巡逻至此,当再次发现许峰的摩托车时,巡逻车便停靠在路边的隔离带边,招手示意许峰停车接受检查。此时许峰缓速行驶,准备停车,但在接近管理局机关大门时突然加速拐向管理局机关大门里面,因转弯太急,倒在大门里约四、五米处,将坐在车后的许周山摔下。许周山被摩托车砸伤右腿,许峰右腿膝盖也被划伤。后在交警的协助下将许周山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骨折,交警留下人员陪许周山进行检查、治疗,将许峰带到交警支队作进一步调查。
到达交警支队后,许峰提出要见自己同学的父亲周刚,交警同意并帮其拨通电话,周刚赶到后向许峰了解情况并进行安慰。许峰开始接受调查并形成笔录,之后交警带许峰去医院包扎了伤口。考虑到许周山受伤需人照顾,未对许峰进行任何处理。下午17时左右,让其家人将许峰领回。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1999年10月11日对许峰的“讯问笔录”、“许峰的陈述”材料,是案发当天的原始记录,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客观情况。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是在受到威逼、胁迫,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所作的陈述。两个现场目击证人也出庭作证,只看到执勤交警有左手在上,右手在下的手势,并未证实交警有抓拉许周山的行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抓拉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上诉人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违法行政事实行为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二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马新光
审判员 丛燕燕
山行教案范文4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 职业教育 集群 职教城
一、概念的界定
新型城镇化,是指以城镇为依托,实现农村人口由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的职业转换,居住地由农村区域向城镇区域迁移的空间聚集过程。新型城镇化之“新”,主要体现在改变过去城市化进程中片面追求城市规模扩大及空间扩张,努力实现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协调发展,注重人口的城市融入及城镇文化、公共服务内涵的丰富。新型城镇化建设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是人的城镇化,即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人口具备较高的劳动素质和专业技能,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有序转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集群是特定区域内有众多相似单位、机构等通过构建密切合作机制在时间和空间上集聚形成强劲合理和可持续发展、有竞争优势的现象。职业教育集群化就是在特定环境中将职业院校结合起来的集群发展。集群化的职教模式可以解决原有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小、资源难整合、发展无空间等与产业发展不适应及日益凸显的技能人才短缺问题。从国家和各级政府层面先后出台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意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大力加强对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全国各地职业教育开始逐渐向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一批有代表性的职教城或职教园区先后建立起来,如重庆永川职教城、长沙职教城等。
二、鞍山市职教城发展沿革与现状
鞍山市职教城自2007年开始筹建论证,2009年3月动工建设,当年9月实现首批院校入驻,现已初具规模,通过发挥职业教育的集群化效应,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扩大职业教育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能力和水平,形成办学特色,满足并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并逐步将职教城建成全国技能人才培养的基地和摇篮,打造“立足鞍山、服务辽宁、辐射全国”的鞍山职业教育品牌,全面增强鞍山的城市核心竞争力。
鞍山市职教城规划占地300万平方米,实际建设用地12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分为教育教学区、实习实训区、文体活动区、行政办公区、中央景观区、生活休闲区、科技研发区和对外合作区功能区。包括教学楼10栋、实训楼9栋、艺术楼1栋、宿舍楼8栋、科技图书馆1栋、可容纳5000人以上同时就餐的食堂3栋、体育训练中心1栋,还有卫生所、超市、浴池、招待所等配套齐全的附属设施。职教城内还建有鞍山市奥体中心,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乒羽馆、速滑馆、全民健身馆等“一场五馆”,建筑面积19.45万平方米。截止2013年末,有12所院校入驻职教城,共开设钢铁冶金、加工制造、交通物流、文化旅游、老年服务与管理等167个本科、专科及中职专业,教职工2200余人,在校生30000余人。预计全部建成后将有28所院校入住,设置342个专业,每年招生约为2.5万人,最终在校生总规模达到10万。
三、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鞍山市职业教育集群化发展的路径选择
在调研考察时指出,城镇化不是土地城镇化,而是人口城镇化,不要拔苗助长,而要水到渠成,不要急于求成,而要积极稳妥。新时期的城镇化不能以简单思维、传统思维对之,必须以人为核心。新型城镇化的核心价值就是“以人为本”的、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城市化。因此,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只有发挥职业教育的集群化作用,盘活和带动系统其他要素的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城市和社会发展。
(一)发挥职业教育集群化优势,进行职业培训与职业教育。
从数据统计上我们可以看出,职教城未来的在校生将达到10万人,职业培训与职业教育的规模将不断扩大,另外,城镇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大量培训需求,也将由职教城消化,如失地农民转业培训与职业教育等。通过发挥职业教育集群化的优势,可以改善就业状况,促进劳动力的合理配置。目前,职教城社会培训年均4万余人次,包括企业在职人员、城乡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干部、农村科技带头人、农村妇女致富带头人、大学毕业生等各类群体,培训项目涵盖就业培训、在职培训、转岗培训、创业培训等各个方面,真正实现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鞍山职教城承接并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了新疆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内地中职生、基层党政干部等共计1300余人的培养培训任务,成为辽宁省对口援疆的重要基地。
(二)加快自身建设,传播、应用和“孵化”新技术,提升职教城的核心竞争力,助力区域经济发展。
鞍山市职教城坚持“职教围绕产业而发展、产业依托职教而壮大、职教与产业互动共赢”的办学理念,遵循“优化资源、合理布局”原则,依托“共建、共享、共用”的管理模式,实现人、财、物等各种资源全面整合。职教城的各单位应该抓住这一契机,积极加快自身建设,传播、应用和“孵化”新技术,提升职教城的核心竞争力,助力区域经济发展,使职教城不仅成为人才培养的中心,而且成为技术革新的基地。
(三)改善软硬件条件,加强内涵建设,打造职教品牌,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拉动城市发展。
鞍山市职教城从2009年开始,对所有就读直属学校的全日制中职学生实行“三免、两补、一转”优惠政策,在全国率先推行免费职业教育。从2009年至今,已有万余名学生享受了优惠政策,增强了职教城的吸引力和影响力,更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使鞍山市职教城成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职教城正在开展的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将打造数字化服务、智能化管理的现代职教园区,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改善软硬件条件,强化内涵建设,打造职教品牌,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将有效地拉动城市发展,建立健全产业发展、人口聚集、市场扩大的良性互动机制。
参考文献:
[1]罗刚毅,康伟.职业教育“鞍山模式”的创新及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12).
山行教案范文5
近几年,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从某一基层法院2007年以来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就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来:2007年审理此类案件67件,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12.6%;2008年审理此类案件93件,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17.2%。2009年上半年审理此类案件57件,占整个刑事犯罪案件21%。从2007年到2009年上半年,此类案件上升了8.4个百分点。
造成交通肇事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刑法第133条作为打击和遏制此类犯罪的重要武器,长期以来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刑法第133条已不能较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且有些地方还不够完善、具体,使之操作难度很大,使刑法第133条在打击交通肇事犯罪中打了折扣。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刑法第133条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一个农业县作为统计单位来看,每年新增各种机动车辆平均达到35-40%左右,车辆增多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成正比的。如果刑法在对交通肇事犯罪的处理上不作相应的调整,怎么能有效遏制交通肇事犯罪呢?其二,交通肇事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相比较,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刑法第233第一款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133条第一款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交通肇事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两个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都是按过失认定。同是过失犯罪,同是致人死亡的后果,而在量刑上却出现较大差异。其三,在对交通肇事犯罪逃逸的情节认定上存在问题。对交通肇事逃逸者的行为应该分二步认识,第一步发生事故时应该是一种过失。第二步发生事故后,无论肇事者处于什么原因而逃离事故现场,不对被害人积极实施救治,这种行为事实上是对被害人的死亡采取的是一种放任态度,带有间接故意的性质,其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也很大,同时对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会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可以认为:肇事者逃逸,不顾受害人的死活,是一种极坏的道德行为。一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难于调解,正是由于这种原因。其四,对于交通肇事犯罪在刑事处罚上过于宽泛。从大部分基层法院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量刑来看,凡是民事已得到赔偿的,96%左右都给判了缓刑,而只有4%左右的民事没有赔偿或赔偿不到位而被判了实刑。缓刑适用过多,刑法对肇事者起不到较强的威慑作用。因此,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险不避,禁而不止所造成的。如醉酒驾驶、赌气驾驶、故障驾驶、超速超载驾驶等等。违章驾驶越多,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越高,这是众所周知的。另外,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自首,且民事进行赔偿的,在量刑上也基本都被判处缓刑。因此,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的多,约占整个交通肇事案件的40%左右,对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处罚畸轻,是逃逸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确实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的机动车辆(摩托车、电动车除外)大都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大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理赔,自己经济负担很少。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特权现象的依然存在,有钱、有权的人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几个钱对这些人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如果把经济赔偿与否作为对交通肇事犯罪分子从宽处理条件,只要赔偿后就可以判处缓刑。试想刑法第133条能够对那些有钱、有权的交通肇事者起到多大的震慑作用呢?其五,刑法第133条第三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过于笼统,且缺乏专业技术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界定“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也就是说当肇事者撞伤人后,伤到什么程度得到及时救助而不至于死亡,什么程度下即使得到救助也不能使被害人挽回生命,还有被害人的年龄大小、身体状况与受伤死亡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因果关系等等,这些在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医学专业上都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标准。因此,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几乎是个空白,此条规定如同虚设。
鉴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刑法第133条需要适时地加以修订和完善,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交通肇事犯罪应普遍提高一个量刑档次。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没有特殊情节的,只要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得到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的,在量刑时,可以考虑给予判处缓刑。二是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的,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条件的,还应该按自首认定,否则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对于投案自首的,可以考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对于逃逸后投案自首,又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再作为一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可在三年以下幅度内予以量刑,但必须对逃逸犯罪分子处以实刑,基准刑不能少于二年。对于没有投案自首情节,又没有赔偿被害人或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分子,应考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三是刑法第133条第三款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问题,希望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机关应该作出更为清晰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专业上的具体操作标准。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鉴定机构也应该明确规定,初次鉴定由哪一专业机构进行,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由哪一专业机构进行等等,从而使刑法第133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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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的收集、管理、编辑(课前准备)
1.网上相关内容的搜索、下载、整理
互联网上充足的信息可以开阔教师的思路,丰富的资源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和利用。教师在备课时可以打开互联网的“百度”网页搜索“中国古代山水画”,然后点击任何一个内容站点即可显示具体内容,其中有文字的、图片的、图文并茂的。对于有用的文字资料,教师可将其复制、粘贴到E盘新建的“古代山水画”文件夹“古代山水画文字资料”文件夹中新建的word文档保存,用文章题目命名该文件。对于图片资源打开后,可直接击鼠标右键,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单击“图片另存为”,将其保存在“E盘”新建“古代山水画”文件夹“古代山水画图片”文件夹中保存。
2.视频、课件的下载、保管
在“百度”网页搜索引擎地址栏内输入“山水画教学视频”,或输入你需用画家的教学视频,按一下“回车键”即可弹出播放视频。在该页面内找出“下载”,单击“下载”,就可将其用“迅雷”或认可的下载软件下载。在弹出的保存位置和命名文件名对话框中输入“山水画教学视频”,单击“浏览”,在下拉菜单中选出要保存的地方。选“E盘”新建“古代山水画”文件夹“山水画教学视频”文件夹,点击“保存”按钮将其保存。在“百度”网页搜索引擎地址栏内输入“中国古代山水画教学课件”,按一下“回车键”即可弹出所需内容页面网站。用鼠标左键单击任何一个网站即可弹出播放页面。选出最满意的一件课件作品,将其用下载“山水画教学视频”一样的步骤保存到“E盘”新建“古代山水画”文件夹中,并命名文件夹为“古代山水画教学课件下载”。
3.自然山川的拍摄、筛选、整理
将各班美术爱好者或有一定美术基础的以及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学生安排为小组长,根据班级人数及地址情况分为若干组。提前一两周每组负责拍摄一些本乡镇美丽风景,教师也拍摄些有代表性的本地山川风光、旅游景点等。教师将这些课程资源一一复制到计算机里,并按班级小组的文件夹筛选和保管。
4.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制作
依据教材内容和所写教学设计制作教学课件。具体过程是:单击“开始”按钮,出现菜单页面,选择“Microsoft PowerPoint”命令,即可启动“PowerPoint”。在弹出的页面菜单栏内点击“文件”菜单,在下拉菜单中点击“打开”命令,在弹出的对话框页面“查找范围”地址栏点击小黑三角形,在下拉文件夹中找出“E盘”“古代山水画”文件夹中的“中国古代山水画教学课件”文件夹。点击此文件夹及弹出下载好的课件页面。单击菜单栏内“视图”按钮,在下拉菜单内单击“幻灯片播放”命令,试播一遍,仔细推敲,心中有这样的思路:该删的删除,能修改的修改,能用的就用,能添加的添加,最大限度地与教材、教案结合起来,与学生实际结合起来。我是这样做的:看几遍下载的课件,熟悉其内容,熟悉其操作技巧,在保存它优美的背景音乐的前提下加减、编辑。在需要插入新的幻灯片的幻灯片页面,点击菜单栏“插入”按钮,在下拉菜单内点击“新幻灯片”命令,就可出现新的幻灯片模版,再在“幻灯片版式栏”内选择需要的版式,单击添加标题和副标题的地方进行编辑:点击菜单栏“插入”按钮,将鼠标移在“图片”命令上,在下拉子菜单内点击“来自文件”命令,在弹出的对话框页面“查找范围”地址栏点击小黑三角形,在下拉文件夹中找出“E盘”“古代山水画”文件夹中的“中国古代山水画图片”文件夹。点击此文件夹,在弹出的所有图片中选择需用的图片,单击该图片,再点击对话框页面“插入”按钮,即可将该图片放入幻灯片内,此时该图片就变成文本框的形式了,可以将它拖大或拖小,剪裁图片,给图片添加边框,还可以在上面添加文字,设计动画效果、先后次序等,最终使图片与整个幻灯片融合起来,达到满意的效果。对于要插入的文字资料,先单击“添加标题和副标题”的地方进行编辑:单击桌面左下角“开始”菜单,在弹出的级联菜单中单击“我的电脑”“E盘”新建“古代山水画”文件夹“古代山水画文字”文件夹,将光标移至要选择的文字前,按住鼠标左键拖动选择,需要的文字背景会变黑。然后点击菜单栏“编辑”按钮,将鼠标移在“复制”命令上并点击,然后最小化该页面,将光标移至幻灯片要插入的地方点击菜单栏“编辑”按钮,将鼠标移在“粘贴”命令上并点击,即可将文字移到幻灯片上。该文本区的大小和位置是可以改变的,文字也是能编辑的。同样可以在上面添加文字,设计动画效果、先后播放次序等。要设计视频幻灯片,则点击菜单栏“插入”按钮,在下拉菜单内点击“新幻灯片”命令,就可出现新的幻灯片模版,再在“幻灯片版式栏”内选择需要的版式,单击“添加标题和副标题”的地方进行编辑:点击菜单栏“插入”按钮,将鼠标移在“影片和声音”命令上,在下拉子菜单内点击“文件中的影片”命令,在弹出的对话框页面“查找范围”地址栏点击小黑三角形,在下拉文件夹中找出“E盘”“古代山水画”文件夹中的“山水画教学视频”文件夹,单击文件夹,再点击对话框页面“插入”按钮,即可将该视频放入幻灯片内,再设计播放形式和效果,直到满意为止。最后定稿,将该课件复制到移动“U盘”中备用。
二、教学实践实施过程
教学中,我从欣赏课件中本地风景图片的幻灯片入手,引入正课。看到一幅幅大家亲手拍摄的熟悉图片经过加工展现在屏幕上,学生注意力集中,情绪高涨,发言积极。我抓住机会适时地进行设问:“我们如何用画笔将这些景色描绘在一幅画中呢?即将不同地点、时间,纵横几十里、几百里的景物描绘在一幅图中呢?”从而很自然地导入正课,进而我又让学生有重点地欣赏、分析了两幅古代山水画作品:《游春图》《溪山行旅图》,进而全面、细致地分析、总结出古代山水画的艺术特色、所体现的人文思想、社会价值等,力求使学生轻松地接受教学内容,掌握艺术欣赏能力和审美能力,懂得如何领会和感受艺术的美。然后我又引导学生们自己欣赏一幅古代山水画作:元代倪瓒的《六君子图》,从而达到巩固知识的目的。
三、课后反思
学生对中国古代山水画知识陌生,并且内容多、时间跨度大。利用多媒体课件教学,图文并茂,能紧紧抓住学生注意力,激发学习热情,既欣赏又教学,轻松地解决了教学难点,达到了教学目的。另一方面,展示现实生活图片,学生有一种熟悉感,这也给了学生一种暗示:山水画所描绘的内容是来源于现实生活,是现实生活的艺术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