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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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范文1

一是知识信息爆炸。二是万物实现互联,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等概念和技术支持下,所有的人和物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联系起来。三是社交时空压缩,在互联网世界的时空是高度压缩的。四是工作效能加速,由于时空压缩导致人们都活在当下,什么事都恨不得当下就处理好,特别是全球互动的推进,东半球和西半球接力,基于互联网上的工作效能大大加速。五是破除信息壁垒,互联网上几乎没有壁垒。在互联网世界,人们可以轻松地进行跨界交流和身份转换。

在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热议中,由于各自利益、立场、出发点、知识结构和经验背景不一样,导致众说纷纭,但有一点可以取得共识,那便是金融消费者权利不容忽视。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固然离不开互联网技术,但也需要创新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但我更看重的是金融消费者。从根本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既要创造性地满足用户需求,又不能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既要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又要切实保障安全和防范风险。

金融消费者权力话语转向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金融消费者”的话语第一次在全球流行起来。美欧各国检讨危机爆发的原因,人们发现由于缺乏必要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导致一些创新金融产品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最终引发了金融危机,许多国家最终加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并使其生效成为法律,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要求设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并赋予其监督、检查和执行等一系列权力,专门对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的金融机构等服务实体进行监管,以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监管保护。这个法案对中国和全球都有重要影响。

近年来我国“一行三会”也分别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正在进行立法调研,也出台了一些探索性的部门规章。金融危机后主要是政府和专家发现了金融消费者,这一次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爆发是金融消费者发现了自己,2013年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利意识迅速觉醒,并且试图应用互联网的思维和技术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过去各种文献多是用“保护金融消费者”、“保障金融消费者权利”这类字眼,主要是政府和监管者自上而下地希望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障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基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金融消费者已经在探索从被保护到自我实现的过程,因此出现了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话语转向。

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诉求从政府视角转向民间视角,从被保护状态转到自我实现的过程,这是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呈现的一种全新情况。我期待将来在政府与民间良性的双向互动中找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实现和保护的机制。

传统金融体系的逻辑往往是以金融服务机构为出发点,以金融机构的收益作为落脚点。现在很多人在研究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特点。我认为根本的是以金融消费者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建了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的运行逻辑。当前,以金融消费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构建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闭环逻辑。在这里真正实现过去只是说说的客户是上帝,用户至上。

互联网时代的权利转移

首先是知情权的崛起。因为有了互联网,培育了人们的知情权、信息消费权意识。对于公共事务,我们要求实现信息公开、透明,这便是知情权觉醒的表现。

第二是交易权的转移。中国已进入过剩经济时代,普通消费者有很大的选择权。在实体空间,选择权受制于物理空间的交易成本。在互联网上,点击搜索就可以比较,点击选定,交易就完成了。交易选择权已经完全转移到消费者手中。

第三是话语权的转移。互联网2.0时代的到来,特别是随着社交媒体兴起之后,“我”可以自由地表达了,并与其他读者实现即时通讯。话语权的转移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实现完全的、根本的、放权式的转移。

第四是表决权的转移。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现在很多调查工作通过手机就可以进行表决。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实现

只有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等各项权益得到更加充分行使、尊重和保障,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才会更加生机勃勃,金融服务机构才能赢得客户,赢得未来。

互联网金融的自生秩序正在生成,并不完全依赖国家立法规范、政府监管和法院强制。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利有了商业模式和社会化的公益模式来实现。

通过互联网可以最大限度地方便消费者进行联络,了解有关信息,在自身努力下可以进行一系列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消费者权利面临新问题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除了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在互联网背景下产生了新的权利问题。

一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这在斯诺登事件后已被加速提上议事日程。

二是信息安全权,互联网上一旦数字密码泄露,还危及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这就产生了信息安全权问题。

三是数据产权问题,互联网金融交易产生的数据究竟归谁所有?实际上也成为一个需要讨论和明确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监管任务

讲到金融消费者权利,往往相对应的是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义务;同时,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金融消费者在金融经营者合法权利面前要尊重。所以,在设计金融产品和交易结构时要考虑如何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如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平衡。

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要始终抓住金融消费者这个中心,既要发现和挖掘金融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开发出更多产品来满足这些需求,也要在金融服务和营销过程中保障和实现金融消费者权利,注意加强安全保障和进行风险防范。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要注意尊重和维护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火爆,对一些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力,某些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伪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和潜在的风险隐患,很多人在呼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规范和监管介入。将来互联网金融立法规范的根本任务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应该以这个为中心,适度向弱势的金融消费者倾斜,来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

在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情况下,将来监管应当统合监管,而不仅仅是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进行监管。立法必须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管的传统思维,防止行政权力在中间的滥用,而是要以权利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的基本宗旨。

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范文2

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和意义

在保险市场现有条件下,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商品的消费行为不仅会引起当期的现金流动,还直接影响了未来的收入或支出,并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一种对不确定的风险的补偿,以此实现维护个人生活稳定,进而保证社会安定的目的,所以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剂。如果保险交易行为不当,相应风险可能会通过保险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而传递到整个经济和社会中,因此更具风险性。问题的根源在于,在保险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保险消费者进行保护无疑成为现阶段最优的选择。首先,保险机构垄断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可以锁定消费者,获得信息租金。保险机构跟消费者谈判、为之量体裁衣设计产品时,占据信息和专业知识优势。很多保险消费者事后才发现自己的购买的保险产品根本不能解决自身的风险,甚至保险的投资结果与预期落差很大。但如果某个消费者想离开,转移到其他保险机构,可能被其他保险机构视为具有逆选择特征的“次品”。因此,保险消费者转换成本很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机构拥有对消费者的谈判优势,可以获取信息租金。保险产品承保风险的个性化、风险信用的累积化进一步加重了这个问题。其次,保险体系具有负外部性。保险体系的负外部效应是指保险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风险传递破坏社会经济安全的基础。这种负外部性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外部力量的介入来限制保险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负外部性普遍存在于经济领域中,就保险领域而言,其特殊性在于外在成本的不可预期性和损失破坏的严重性上,保险具有补偿损失,分散风险的基本职能,广义上也具有融通资金和防灾防损的作用,所以他关系到个人、企业和社会的稳定,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消费者在面对风险的系统动荡时往往无力,保险消费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在所难免,风险与日俱增,影响日渐深远。最后,保险机构具有逐利本性。作为保险消费者消费对象的保险商品和金融服务,大多体现为未来无形风险的承诺,其使用价值本质上体现为流动的信息形态,保险消费过程更多地表现为消费者对信息的甄别和传递,因此具有无形性的特征。随着保险企业竞争加剧和保险市场的发展,新的保险商品不断增加,保险机构可能开发和推销根本不适合保险消费者风险转移的产品甚至是风险过高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特别是创新型寿险产品为代表的新保险产品的出现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消费客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从而导致保险消费中存在着大量欺诈和非理。大量的专业术语,晦涩难懂的表述使得消费者很难对保险商品或服务作出充分有效的判断,消费者可能购买自己不理解和不需要或者不适合的产品。传统理论认为在充分竞争环境下,消费者是理性的,自己可以判断风险,保险机构在市场充分竞争的压力下不可能欺诈消费者。但是在现实中,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成本、风险和收益的了解根本没有办法和保险机构相比,处于知识劣势,也不可能支付这方面的成本。后果是保险机构掌握保险产品内涵信息和定价的主导权,有意识地利用消费者信息劣势开展业务,可称之为“欺诈倾向”,不构成法律定义上的“欺诈”。这在保险产品销售中尤为典型。再加上保险推销手段的专业化,劝诱销售方式成为保险交易的主要途径,使得保险消费领域相对于普通消费领域,信息不对称情况更为严重,保险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所以,保险机构有部分利润不是公平市场竞争得到的,是消费者不应该付的成本,是一种消费者剩余。保险监管有必要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免受不公平的、欺诈的交易损害。这就使得对保险消费者倾斜保护的必要性和及时性更加突出。

解决保险消费者保护问题的监管途径

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建立多层次的保险消费者保护体系必然是当务之急,但无论是保险机构自身投诉受理机制还是司法途径甚至媒体舆论监督介入保险消费者保护,在现实生活中都遇到各种问题,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现状综合来看保险监管机构应该在解决保险消费者保护问题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从监管角度看,本文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平衡保险机构发展与投保人利益保护的监管目标20世纪60年代以来,保护投保人利益成为保险监管的目标之一。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对保险消费者保护问题进一步深入到体制设计和改造之中。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Taylor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Twin–peaks)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目标,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标,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范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他进而提出,应根据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两个监管机构,分别作为审慎监管者和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者,行使专业化监管职能。这对于消费者保护在金融领域中的地位提供了更广泛的理论基础。我国保险法规定明确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但是由于我国的保险业长期一直被冠以幼稚产业,具有脆弱性与危机意识的主导性。再加上市场化与中国入世国际化的双重压力下,国内保险业长期积聚的风险日益暴露,转型经济国家甚至欧美发达国家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更引发社会主流价值观对保险体系脆弱性的深刻担忧。在这样的背景下,监管当局的监管政策取向也就带有浓厚的二元冲突特点:一方面是监管力度空前加强,以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为目标,大力约束保险机构的创新行为,形成一定意义上的保险宏观审慎监管,另一方面则是监管者成为保险机构整体利益的代言人,参与到保险机构与政府、企业等其他利益主体的博弈之中,为保险机构争取最大利益。因此,就当前而言保险业整体而言是需要加以保护并促进发展的产业,“经营者”也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这决定了监管当局不可能过多地将监管资源分配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给原本负重前行的保险业增加更多义务。但是我国近年来消费者与保险机构的纠纷逐渐增多,且影响恶劣。从银行、证券、保险三方面来看,保险行业的问题由来已久,严重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导致消费者资产受损。所以随着消费者意识逐渐上升,保险监管资源配置必定向保险消费者方向倾斜。(二)建立相对独立的保险消费者保护机构在当前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已经意识到保险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的背景下,2011年7月,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获准设立。新设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职能,包括拟订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研究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协调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重大问题;接受保险消费者投诉和咨询,调查处理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事项;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及服务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消费者风险提示;指导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对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有关信息的披露等工作。虽然在保监会内部专设保险消费者保护局,但是仍然面对另外一个难题,我国主要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其监管标准以监管对象为出发点,而非以金融产品的特殊性质和特殊风险为出发点,区域性、条块性特征突出。面对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趋势,新型投资型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界限日益模糊,以机构作为监管区分的做法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要求。因此,面对制度与市场的脱节,我们不免对保险监管的效率和效力提出质疑。针对混业的现实,2004年6月28日,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公布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监管重合与真空的机构职能进行了细致的调配与合作,是监管一体化的一大进步。然而,混业的不断深入发展,对金融监管的职权划分再次提出挑战,并非一个简单的政府文件所能解决,在权利真空与重叠下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障仍然是个大问题。分业监管的本意在于集中有限的资源深化专项整治,提高资源利用率,这一目标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成就有目共睹。然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显然是个悖论。一方面“空白监管”体制下制度与法律的缺失直接影响着金融市场治理的缺位,另一方面“多头监管”体制下,其职能交叉中的重合领域,市场也是束手无策。(三)合理界定保险消费者保护监管的边界保险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保险监管机构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可以促进保险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会加大监管成本,降低市场效率,并阻碍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适度监管成为一个理论热点问题,本文从定性角度认为消费者保险的监管适度判断标准:第一,宏观上要有利于整体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宏观审慎监管一起有效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第二,中观上要有利于保险机构的健康发展,提高保险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服务意识。第三,微观上,要改善保险消费者的福利。改善保险消费者福利,应当成为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所谓改善保险消费者福利实质上就是提高保险消费者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满意程度,使得他们获得更多消费者剩余。使消费者获得更多剩余,从表面上看似乎与提高保险机构的盈利是相悖的,但实际上二者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因为如果保险消费者的福利得到改善,消费者更加信赖和支持保险机构,那么长期而言保险机构的赢利状况和竞争力都会得到提高。

作者:关伟 王琳

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范文3

到了年末都是要做总结的时候,想想即将过去的2003年,活跃在资本市场的专业人士又会有什么感悟呢?申银万国研究所一位著名的宏观分析师在接近年末的一份报告中,用诗一样的语言做了如下描述:

“冬天到了,春天还会远吗?诗人的浪漫主义情怀曾经激励多少人直面人生。但对投资者来说,更需要的是理智和清醒。对管理层来说,更需要的是智慧和艺术。如果用这句话去做问卷调查,恐怕大部分人都会说:是的,冬天已经到了,但春天还很遥远。”

早在年初,众多财经媒体就纷纷看好金融行业和资本市场的改革,称2003年为“金融年”,看好的重大理由是金融监管制度出现重大调整,银监会从央行分离,证监会和保监会新官上任,新一轮金融改革大戏开幕。与此同时,各方关注的国有资产管理也由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权行使职能。人员到位,挂牌开张,市场人士开始翘首以盼资本市场春天的到来。

让我们先看看金融体制的框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加上以货币政策制订和调控为主的央行,构建出中国未来金融监管体制的雏形。从过去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转轨为现在的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改革框架已基本完成,有待考验的,是监管者的能力和水平。

不夸张地讲,我们面临的金融形势丝毫不容乐观:今年前三季度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同比增长22%,这种快速增长立刻引起了中央银行的高度重视,提出要适度放慢贷款速度,防止经济可能出现的过热。海外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是另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一旦升值,中国出口将受到沉重打击,就业压力将会更趋严重。统计数据表明,已经有数百亿计的美元热钱流进国内等待人民币升值进行套利。

而最新的数据显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依然较差,到今年上半年不良贷款余额高达2万亿元,不良贷款率达22%。这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是中国金融业的主体,占据了65%的居民存款和56%的金融机构贷款。大力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但是中国的银行改革乃至资本市场改革又谈何容易呢?

列举一些今年以来的政策及其影响:

央行规范房地产贷款的121号文件出炉,房地产界对此反应激烈,过去几年来重要的经济增长亮点渐失光芒。某些部委和城市曾公开表示房地产没有泡沫。

突然调高存款准备金率,收缩信贷政策效果明显,但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一些中小金融机构产生流动性困难,国债市场出现前所未遇的暴跌,短期资金利率飙升,新国债面临发行困难。如此震荡想必也是管理层没有料到。

困扰市场三年之久的国有股减持问题也有了表态。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近日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国有股减持和国有股流通是两个概念,不是一个概念。但无论是减持还是流通,基本出发点都应该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给予保护。同时表示暂时没有找到各方接受的减持方案。是日,积弱已久的股市跌破四年来的低点,创下1307的新低。某大型券商破产的传言再次逸出。

2002年上半年的国债行情和“6.24”的股市行情,是当年金融投资领域仅有的两次热点。面对2003年,整个国内金融领域的投资品种的收益率都处在下降通道之中,几乎不见了任何热点,甚至历年风险较小的品种都出现了暴跌情况(例如国债)。而缺乏协调与稳定预期的金融政策也同时困扰着投资者和经营者。

与国内金融业惨淡经营形成鲜明对照的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国内经济继续高速增长,钢铁、化工、汽车、煤炭等传统行业利润大幅增长,几乎所有的行业都搭上了中国高速增长这趟列车;另一个是香港H股翻番的大行情,吸引了世界各地投资者的关注;纽约与欧洲资本市场也一改前两年的颓势,与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复苏遥相呼应。

经过一年的磨合和尝试,我们已经认识到绝不能对金融改革的难度掉以轻心。经济过热的苗头隐隐呈现,通货膨胀的压力也在显现,是否加息又成问题摆在了央行决策者的案头,但是加息又会促使境外的热钱加剧进入国内准备套利,仅这一例就充分反映中国金融改革的两难境地。

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范文4

一、建立内控机制的基本原则

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关键之一,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是关系到内部控制能否真正发挥控制作用的关键。一般来说,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来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有效性原则。要使内部机制充分发挥控制作用,在各部门和各岗位得到贯彻实施,其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必须具有有效性,即各种内控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要真正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此外,执行内控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不得拥有超越或违反制度的权力。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为了使各种风险控制在许可的范围之内,建立内部控制必须以审慎经营为出发点,要充分考虑到业务过程中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容易发生的问题,设立适当的操作程序和控制步骤来避免和减少风险,并且设定在风险发生时要采取哪些措施来进行补救。审慎性原则是建立内部控制的最重要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控机制必须全面、完整,覆盖到各个业务环节和业务部门,不能留有任何死角和空白点。如果在业务过程中,有一个环节失控,即使其他各个环节控制再好,也有可能导致风险的发生。因此,只有坚持全面性原则,才能使内部控制完全发挥作用。

独立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业务过程的各个环节,它控制的是整个经营过程,因此,与其密不可分。从整个业务过程来看,各个环节都是整个业务的一部分,它们之间在操作上有连续性;从控制上来看,各个环节的操作又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是相互核查、相互控制的关系。因此,在建立业务过程内部控制时,要保持各个环节的相对独立性,即坚持独立性原则。同时,内部控制作为一个独立的体系,必须独立于其所控制的业务操作系统,直接的操作人员和直接的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管理人员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控制的人员提供一条向最高管理层直接汇报的渠道。

及时性原则。是指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改善要跟上业务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开设新的业务机构和开办新的业务种类,必须树立“内控先行”的思想,首先建章立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即使在金融创新的领域,也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或监管当局没有要求而不采取必要的控制制度,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业务变化的新特点,适时进行修订,保证不落后于形势。

二、巴塞尔核心监管原则的内控规定

巴塞尔委员会近若干年的几乎所有文件,都贯穿了加强银行内部控制的精神。

1998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在吸取各成员国经验和其早期出版物所确定的原则的基础上,针对银行失败的教训,颁发了一份旨在适用于银行一切表内外业务的《内部控制系统评估框架(征求意见稿)》。它“描述了一个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和各基本要素,提出了若干原则供监管当局用于评价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其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内部控制活动应成为银行日常经营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高级管理层必须建立适当的控制结构以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对各个业务面的控制活动予以规定。包括对不同部门适当的业务控制,对实物控制,定期检查遵守风险限额的情况,审批和授权制度。复核和对账制度。高级管理层在任何阶段都必须确保银行的所有领域遵守了事先制定的政策和规程。同时高级管理层应确保职责适当分离,职员不被委任相互冲突的职责。对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各个方面,应加以识别,设法改善,并密切监视。

二、内部控制的实施操作状况应该始终得到有效地监督。高级管理层应不间断地监视银行内部控制的整体效果。对关键风险进行监控应是银行日常经营的一部分,包括按要求进行单独评估。应由经适当训练、有能力的职员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有效、全面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监督的一部分,应直接向董事会或它的审计委员会以及高层管理人员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一经查出,应及时向适当的管理层报告,并应立即得到解决。重大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

三、金融监管当局应适时对内部控制系统作出客观地评价。金融监管机构应要求所有银行,无论规模大小,都拥有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此系统应与其表内表外业务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相一致,并反映银行环境和状况的变化。如果监管机构认定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不充分(如未能符合本文件所包括的所有原则),即应对该银行采取措施,以保证内部控制系统及时得到改善。

三、德国典型全能银行制下的内控制度

在战后欧洲的金融发展中,德国堪称稳健发展的典范,而德国的金融监管更是独领。其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分工明确。互相协作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德国的银行业虽然实行全能银行制,银行除了经营传统的业务外,还兼营保险、证券、投资等其他非银行业务。然而,银行的兼营业务与银行业务是分开进行单独核算的,所以政府对其监管也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如对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日常监管,由联邦保险监管局和联邦证券监管委员会来实行,而联邦金融监管局,则负责对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证券除外)实施监管。它们均隶属于财政部。此外,德意志联邦银行〔中央银行)、州中央银行协助联邦金融监管局实行业管。联邦金融监管局、联邦保险监管局、联邦证券监管委员会和中央银行既明确分工,又互相配合,构成了德国完备和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二、健全完善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长期以来,德国非常重视银行内控机制的建立,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各银行均都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有关制度,主要是建立内都市计机构、风险管理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

1、内部审计机构。各银行一般均没有内部审计部,通过内部稽核。及时发现问题。银行所有权人可以监督经理人,以此实施有效的监管,防范经营风险。百事通

2、风险管理机构。银行建立了一套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银行董事会、市场风险管理部、各业务部门、审计部门都分别对风险负有明确的职责。董事长负责整个银行的风险管理,确定风险及其上限。银行每天通过数学计算的方法确定风险的大小,如超过了规定的风险上限,董事会将马上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市场风险管理都是银行专门负责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衡量市场风险的指标,对各业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随时提供风险信息。同时,建立一些数学模型来预测和计算风险。通过进行量的分析到质的定性,提出降低风险的措施,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各业务部门要预测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上限,定时进行检查,发现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并向风险管理部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则通过每天计算风险情况。对当时风险所处的状态报告有关部门和董事会。

3、证券监察部。德国1995年实施《证券交易法》,并成立了联邦证券监管委员会。为了配合实施《证券交易法》和联邦证券监管委员会的有效监管,各银行都依法成立了证券监察部,具体负责对本银行证券经营业务活动的监督。

德国金融监管在内部控制上最突出的特点是“四只眼原则”(也称双人原则)。也就是业务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在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颁布的《对经营金融交易的信用机构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中“,详尽地层示了这种”分而治之“的原则。在《基本要求》关于操作程序的监督与牵制中规定:各项交易活动必须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包括四个层次:一是一线交易,二是后线结算,三是会计审核,四是监控。最低要求是一线交易与其它职能部门要分开,即使是交易管理人员也必须遵守这个原则。在一个职能部门中,相关但不同的工作要有不同的人员做,以确保相互的业务监督牵制。使用自动数据处理系统时,要有相应的程序来保证实施监督数据处理系统中输入人员要与交易、后线结算分开,会计审核要与业务监控人员分开。任何数据内容的修改,由处理系统自动记录在案。为控制与交易业务相关的风险,每个业务部门必须建立一个用于测量和监控风险头寸和分析潜在亏损风险大小并对其进行控制和管理的系统。风险控制人员要与一线交易人员分开,头寸权限由管理人员授予,交易产生的风险要及时得到监控,要有一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风险控制和管理工具,并且他本人不介入每天的前线交易。

四、美国分业监管下的内控制度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十分注重银行业的内部控制工作,其对内部控制定义为:内部控制是组织计划和在业务中采用所有协调方法和手段,旨在保证资产的安全、检查其会计资料的精确性和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喜励坚持既定的管理政策。这一定义大大扩展了为部控制的范畴,它把内部控制的职能延伸到与会计和财务部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职能中。其内部控制不仅仅是对人员、风险、从业范围、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监督管理,而且是一个包含了预算控制、标准成本、定期经营报告、统计分析等在内的内部控制与稽核相统一的系统。因此,银行稽核取能的发挥是评价其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尺度。

1993年5月11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批准了执行“1991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第十二条中的内容。要求银行就其内部控制和守法情况以及经稽核过的财务报表档案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储等管理机构报告,这些银行应设立由独立的外部董事组成的稽核委员会。大银行和稽核委员会中至少有两名成员要具备商业和金融方面的管理经验,并且这些成员不能是该银行大客户中的雇主或雇员。

美联储要求银行内部的稽核审计人员负责监督银行在会计、经营和管理等方面是否健全和适当,以确保这些方面都正常运转,使银行资产免遭损失;同时,内部稽核还负有帮助制定新的政策和程序的义务,还应督促银行遵守法律法规,对现行的监控政策及程序有效性作出评价。为达到这一要求,美联储对银行内部稽核进行检查时。着重从内部稽核的独立性,内部稽核员是否称职、内部稽核的充足性和有效性几个方面入手,强化了内部稽核的功能。从其工作程序、业绩,尤其是专业人员素质这些非常细致入微的指标检查中,促进了银行业极其重视风险的内部控制,因为,一旦美联储认为某银行内部稽核报告不可信,那么,该银行的内部稽核工作在联储的综合评级中将处于极低等级,这对该银行的经营发展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迫使银行重视内部控制,由此来实现金融监管的精神实质,把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五、我国银行建立内控制度的基本要求

从我国目前银行业内部控制的现状来看,笔者认为应在内部控制制度的确立上体现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实施内部控制,首先必须在制度上有保障,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应结合自己的营业特点,在各个岗位、各个部门、各个环节上建立严格而具体的内部按制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由于金融机构的工作特点建立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相互核查制度也应构成内部控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每一环节在完成自身业务的同时,也是在进行对上一环节的检查,这样可以减少工作差错,防弊堵漏,及时纠正错误。

(二)部门岗位职责的适当分离,这是内部控制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合理的职能分工和责任分离能够使各部门,各岗位工作人员各尽其职,同时,由于一项任务不可能由某一个人从头至尾地完成,保证了各个工作环节相对的独立性和安全性,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这也符合巴塞尔有效核心监管原则第14余“职能分离”的要求。因此,金融机构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应当对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如实行对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交易业务授权审批与具体经办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信用的受理发放与审查管理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技术人员与业务经办人员及会计人员相分离等。

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范文5

90年代后期,各国金融危机频发,金融稳定引起全球性的广泛关注,维护金融稳定成为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法定职责。尤其是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保障金融体系的总体稳定更是日益成为各国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能。在英国,根据《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和英格兰银行与财政部、金融服务局的备忘录,英格兰银行负有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职责。为此,英格兰银行内部新设了金融稳定委员会和金融市场稳定局,明确了英格兰银行在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方面的主要职责,即负责维持货币体系的稳定;维持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稳定;负责货币稳定;就国内和国际市场中影响金融稳定的迹象提出警告,并就金融部门相关事件对货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估。欧洲央行作为一个跨国家的中央银行,也被要求履行维护金融稳定的相应职责,主要是: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负责对欧盟各国金融稳定监测的报告(包括年度、季度报告以及资料的更新)进行分析;在经济金融的许多领域建立协调指导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的机制;负责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和金融危机处置。瑞典中央银行则肩负着价格稳定和金融稳定的双重职责,金融稳定被定义为整个支付系统的安全有效运行。在美国,根据《联邦银行储备法案》,成立于1913年的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肩负着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两大重任,《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则更进一步使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惟一家联邦机构。依赖于1997年的新《日本银行法》之规定,1998年日本银行还专门成立了金融检查局,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及与此相关的金融稳定工作。我国在2003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赋予了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这是我国法律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出金融稳定的概念,突出了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了金融稳定局,之后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等相继设立了金融稳定处,2006年上海总部设立了金融稳定部。

金融稳定的制度安排设计

金融稳定既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诸多方面、环节、单位和部门,没有统一、固定的模式,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当前,金融稳定工作面临宏、微观两个层面的困难和问题。宏观层面上存在体制性缺陷,主要问题是《中国人民银行法》未就央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作出应有的制度安排,现行法律虽赋予我国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新职能,但对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手段等未作进一步规定。微观层面上则存在三大难点:其一,在金融风险的判断上,因微观主体风险因素不确定,加之缺乏应有的法律手段,金融机构往往不主动如实报送经营情况,基本数据收集困难重重,风险监测未能正常开展,导致金融稳定部门对那些局部风险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的个案难以准确判断和把握;其二,在金融风险处置中,一方面因为目前缺乏通畅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弱;另一方面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同时因目标和职责的差异,在对现行金融体制及其运行规则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的判断上,其它监管部门与人民银行的行动方向未必一致,导致金融稳定部门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难于尽早发现、及时化解。其三,在金融稳定评估方面,金融稳定监测评估数据库尚处在探索建立阶段,未形成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监测指标体系,目前监测内容仅局限于关注个体风险和局部风险,分析、评估和判断区域金融稳定状况并开展金融风险预警和控制存在操作困难。

鉴于上述原因,研究建立中国的金融稳定制度,目前要通过修改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或制定单行法律法规的方式,尽快研究建立金融稳定监测制度、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金融稳定评估制度、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

金融稳定监测制度

实务中,信息不对称已成为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由于金融产品购买人(存款人、投资者)无法了解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的真实情况,金融稳定监测未能获取真实、准确数据及相关情况,已在金融领域留下了不良的后遗症:其一,难于有效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其二,倒逼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问题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其三,监管当局无法及时预警、处置金融风险,最后导致危机总爆发。因此,研究建立金融稳定监测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总体稳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建议从人员、经费和工作制度等方面全国统一规范、统一部署。目前可从三个方面研究建立金融稳定监测制度。

监管信息共享制度。目前,应当根据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尽快研究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议通过政务信息电子网络系统的平台,设立监管信息数据库,由各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随时提供设密权共享;或由人民银行与各监管机构之间通过纸质材料定期交换。

金融统计制度。目前,应当对现行统计制度加以完善,实施大金融统计制度。建议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统计系统,将银、证、保各业均纳入金融统计范畴,逐步实现银、证、保各金融机构业务系统与人民银行统计系统联机联网,建立一个统一全国的金融基础数据时序库。而金融稳定等职能部门可各开设一个数据接口,真正实现信息共享。

日常监测制度。考虑到金融业潜在的风险仅靠“数字―数字”的监测模式未能及时发现,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监测。建议按照监测对象不同分别建立定点监测机制、当地法人或非法人金融机构监测机制、多方协作机制等制度。同时,收集、汇总通过上述各项监测制度所获取的原始数据与信息,形成金融稳定监测基础数据库,并研究逐步建立中国金融稳定指标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金融稳定评估。对可能存在的重要风险部位和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因素发出风险提示,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基于上述分析,特提出金融稳定监测制度建议框架如表。

金融稳定评估制度

金融稳定评估是金融稳定监测的必然延伸,也是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种重要方式。金融稳定部门要研究如何做到当金融业或金融机构出现“亚健康”状态时就能够发出预警,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金融稳定评估应当在金融稳定监测基础上进行,应当逐步研究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实际的金融稳定评估指标体系,目前可先从三个方面着手建立。一是宏观经济金融层面的指标,如通货膨胀指标或通货紧缩状况指标、反映经济增长方式及其转变状况的指标、社会资金配置方式及其结构变化趋势的指标、隐性财政赤字金融化状况的指标、利率和汇率市场化状况及发展趋势的指标、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溢出效应指标、金融体系流动性状况指标等;二是金融业稳定状况的指标,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完善的指标、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状况的指标、问题金融机构波及面指标、银证保各业经营风险指标、审慎监管状况指标等;三是金融生态环境完善指标,如支付结算体系安全指标、社会信用状况指标、司法环境状况指标、非法金融活动状况指标等。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有为数不少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被宣布关闭或破产。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应有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基本上采取清理整顿的方式处置问题金融机构,个别采用接管,对于资不抵债的问题金融机构几乎都采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方式。因此,在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时,不仅困难重重,而且不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并对金融体系以及社会稳定造成相当程度的损害。对此,我国在构建金融安全网中,应当研究建立及时校正机制,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维护社会金融稳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涉及对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由于各国国情、管理制度不一,对问题金融机构的界定标准不尽相同。何谓问题机构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但从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来看,无外乎救助、接管、合并或收购、关闭、破产等五种方式。目前,我国应当尽快研究制定金融机构救助法、破产法、重组法(含收购、合并等方式),修改补充完善撤销条例。

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为出发点,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之间互相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出台为标志,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模式得以突破,金融机构之间联合与竞争的法律理念得以实现,综合经营再次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中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已经开始与国际趋势接轨,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期。在此背景下,基于我国目前实施“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在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减少监管冲突,提高监管效率,研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势在必行。

在金融稳定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方面,实务中少数省(市)已探索建立了相应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可供选择形式有:模式一,1+3机制,即人民银行与银、证、保三家监管机构联合组成监管信息交流协作机制;模式二,1+1+3+其他,即以政府为领导,人民银行与银、证、保三家监管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参加的监管信息共享和金融风险处置协作机制。鉴于金融风险的处置离不开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模式二更加符合我国实际。对于中央一级,则可考

虑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监管机构为常任成员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投资者保护制度

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范文6

回首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世界金融发展历史,其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创新风起云涌,新的机构、新的工具、新的市场、新的交易方式和管理方法不断推陈出新,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内生推动力量。但与此同时,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全球性、地区性的金融危机和银行危机此伏彼起,金融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如何兼顾安全与效率,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研究课题。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始终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一方面两者具有统一性:金融监管能支持和引导创新,能消除创新的负面效应,金融创新则包含和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创新;另一方面两者又是对立的: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则可能抑制金融创新的效率。这种矛盾的发展过程,在现实中表现为两者之间的一种博弈。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能否达到均衡,与监管当局对待金融创新的态度和监管方式密切相关。哪一个阶段金融监管支持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和银行业就会取得快速的发展;哪一阶段金融监管抑制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和银行业的发展就明显偏缓。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也是这样。

一、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乏力:来自监管的滞后约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机构发生了重大变革,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陆续建立,并在90年代后期开始引入了外资银行;在业务交易方面,除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创办了个人消费信贷、中间业务、同业拆借、银行债券和外汇交易活动等等。这些实际上都是金融创新。通过这些创新,我国银行业的金融资产品种逐步走向了多样化,不断满足居民、企业和金融机构追求利益和规避风险的需要。

但这只是自我从纵向上比较的结果,若同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横向比较,就不难发现我国的金融创新水平还是十分低下的。

(1)目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工具已发展到1200种,外国银行大部分已从传统银行业务转向现代银行业务,但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和创新产品都非常之少,传统的存、贷款和结算业务仍然是中国金融服务业的业务主体。

(2)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不断上升,已普遍超过25%,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仅为1.15%、0.9%、3.94%和1.08%。

(3)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已基本形成表外业务同表内资产负债业务各占一半的发展格局,不少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已超过总收入的一半以上。而我国银行业的表外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的结算和业务上,其总量不足银行业务总量的5%。

(4)我国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规模非常有限,1999年末在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仅为2%,而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占比达到20%以上。

(5)我国外汇市场仅开设美元、港币和日元兑人民币的即期交易,而且只开上午场。西方国家的外汇市场则是全天候、全球性的市场,绝大多数货币都可进行交易,开有即期、远期、期货、期权等多种交易方式。

关于中国金融创新落后的原因,一些学者已进行分析,如受到体制制约、环境制约、管理制约、技术制约和观念制约;由于市场机制问题、管理体制问题,金融主体创新的意识不强等等,这些方面对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确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从深的层次分析,则是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滞后,导致了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乏力,制约了银行体系向更高级阶段发展。

其一,现行的合规性监管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所谓合规性监管,就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上,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要求金融机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违规则要受到严厉处罚,处罚对象包括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这种合规性监管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安全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特别是由于处罚时掌握政策及把握尺度的差异,同时各金融机构在理解法规和执行时的差异,导致这种监管方式极大地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其二,仍然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金融管制的放松是金融创新至少需要的两个金融环境之一。从我国来看,在诸多方面仍存在严格的金融管制,这种管制压缩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首先,在业务范围上,实施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抑制性金融监管政策。其次,利率水平还没有市场化,银行存贷款利率基本上是由中央银行确定的。第三,外汇管制十分明显。此外,由于政策把握力度不准,将强化监管等同于加强管制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其三,缺乏创新的消极监管约束了金融创新的发展。所谓消极型监管,就是注重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训斥、处分、处罚,而不是对金融机构的合法有益的经营行为进行表扬、奖励;对金融机构各种超出现行规定的创新行为不是结合实际地进行具体分析,加以疏通和引导,而是不加研究地予以堵截和取缔。

其四,金融监管对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监管激励是金融监管当局通过保护产权和推动相关制度措施来推动创新。如制订金融创新专利保护法律,维护金融创新成果的独立性;制订创新的相关条例,明确金融创新的有关程序和有关优惠政策;制订金融安全条例,引导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过程中安全与效率的关系。我国目前这些都是不完善的。

其五,被动的事后监管突出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监管部门总是在出了金融风险以后再去充当“消防队”,而不是在风险发生前,积极主动加强监管去控制风险。这种情况之下,金融创新的风险效应无疑被放大了,引致监管部门“急刹车”,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大规模的整治和规范,从而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创新活动。

其六,忽视效率的单一目标监管创造不出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是金融创新需要的第二个方面的金融环境,金融市场的竞争有助于培育创新的主体——熊·彼特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家。但是在我国,四家国有银行仍然处于垄断地位。而且近年来,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更加突出了金融安全,安全已几乎成了金融监管的惟一目标,在防止金融机构之间恶性竞争的同时,一些合理的、有助于增进金融体系效率的竞争也遭到人为的遏制。

其七,监管当局自身能力不足,难以充当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按照新制度经济学(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的观点,创新的首要步骤是形成“第一行动集团”。由监管当局担当“第一行动集团”是可行的。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创新能力却相对不足,由其主导的金融创新供给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创新需求,而且带有明显的政府“偏好”,降低了金融创新的市场针对性。

二、加速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

(一)金融创新:中国银行业竞争力提升的主要途径从国外银行业的发展看,80年代以来,传统的银行业务已逐步进入衰退期,通过创新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提供新的金融服务,已成为国际银行业增强竞争实力、稳定和开拓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银行业虽然尚未进入衰退期,但目前传统存贷款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利润比重已在逐年下降,必须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随着我国加入WTO,银行业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因此,中资银行只有加速金融创新,才能增强中资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而立于不败之地。

(二)金融创新:新世纪中国金融发展的动力之源

从世界各国金融业的发展来考察,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是改革推动;其二就是创新推动。我国银行业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发展,主要归功于体制转换和改革政策的推动。但是,在新的世纪里,金融发展中改革政策因素、体制转换因素的推动力将逐渐减弱,中国金融发展必须依靠新的动力——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内生推动力量,通过金融体系内部各种要素重组或创造性变革所出现的金融创新,可以不断地创立更为合理的金融制度、更为先进的组织管理形式、更为全面和优良的金融业务、更为丰富的金融工具和更多类型的金融机构,由此推动整体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

(三)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与发展方向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金融业效率的同时对安全却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要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对银行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而将其负面作用降至最低,主观方面要求我们从增强金融创新的规范性入手,在创新来临之前,确立正确的创新原则和方向。

1.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1)收益与风险对称原则。金融创新必须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实现风险与收益均衡的条件下,既规范稳健,又灵活大胆地进行。

(2)满足金融需求原则。金融创新是为满足现实的金融需求,没有需求的创新是毫无价值的。

(3)国际通用性原则。随着中国加入WTO,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考虑到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2.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发展方向。

其一: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的创新方向。金融与经济存在不可分离的依存关系,金融产业的基本功能就是满足实质经济运行中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服务性需求,脱离了实质经济运行,金融创新也就失去了实质性意义。因此,必须以开发和强化金融产业基本功能为立足点,以满足实质经济运行中的金融需求为出发点,坚持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才能使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具有坚实的基础和真实的动力,才能使创新具有实质性意义。

其二:追赶国际领先水平的创新方向。戈德·史密斯和爱德华·肖等人认为,各种类型国家的金融发展大致沿着一条道路前进,只不过在不同的时间序列上处于不同的阶段。按照这种观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业会逐步向发达国家靠拢,但是很缓慢。而金融创新的出现,改变了这种状况,它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有了一条相对的捷径。只要发展加强追赶发达国家水平的原创性创新,加快对发达先进金融领域的吸纳性创新,就能使发展中国家金融产生跳跃性的发展,从而缩短赶超发达国家水平的时间。

开放趋势下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与监管制度创新(下)

2002-01-14

根据上述两个基本方向,从现阶段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看,我国银行业应在以下领域尽快取得突破和发展。

网络银行。网络银行是运用信息技术及现代通信技术打破传统的银行组织界限,以网络为基础进行银行业务活动。它通过构建电子的“虚拟银行”,让人们从网络渠道取得、利用金融信息资源,从而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以及对客户服务的效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网上银行业务,不仅可以突破传统银行服务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而且可利用这次难得的发展机遇,降低业务成本,巩固和扩大客户群体与市场份额。

金融控股公司。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拥有若干家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独立金融子公司控制权的金融集团。其优点是:控股母公司能运用组合理论、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子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因而金融控股集团在整体上可视作全能型银行,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提高自身整体竞争力,应对外资银行混业经营的挑战。

中间业务。随着商业银行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技术密集型的转变,投资理财、信息咨询、资产重组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中间业务将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主流,也是商业银行竞争的“聚焦点”和经营利润的增长点,特别是外资银行进入后,将在这一领域形成严峻的挑战,中资银行如不加速金融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在与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中将会迅速败下阵来,丧失这一新的利润增长点。

消费信贷。消费信贷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发达国家信贷消费在消费中的占比一般达40%以上,消费信贷在银行贷款中的占比在20%左右,形式多样;而我国目前仅有2%左右,形式非常单一,必须通过创新来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

国际金融业务。随着金融经济时代的来临,金融已逐渐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证、款项划拨及各类国际融资业务时都处于劣势,无论是清算服务还是结算业务,其速度和质量均不如外资银行。如不加速创新,迎头赶上,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将丧失这一规模不断壮大的业务领域。

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是近年来世界各大商业银行积极创新和发展的业务领域,它的兴起是银行业开始向规模化、全面化发展的重要标志。我国银行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对加快经济改革步伐,促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有重要意义。

三、监管制度创新构想:提供促进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安排

(一)监管制度创新的原则

1.效率与安全相结合的原则。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要将安全与效率同时兼顾,不能重此轻彼。

2.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设计规范的监管标准是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前提,但是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对不同的机构按单一的标准进行规范,则很可能会给一些经营情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形成桎梏。

3.短期性与长期性相结合的原则。既应注重在短期内维护金融安全,又要注意在长期内盯住发达国家的金融水平,鼓励追赶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

4.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又要针对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加强监管,保持金融稳定。

5.适度监管的原则。监管过严即金融管制会抑制金融创新,阻碍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如果对金融创新活动不加监管,则会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危害金融安全,反过来也阻碍金融创新和金融业发展。因此,从促进创新的角度来看,把握适度的监管是极其重要的。所谓适度监管,如下图所示,就是使监管的收益——成本之差尽可能最大化的监管区域。

(二)适应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需要的监管制度创新构想

1.加快监管理念创新步伐,建立适合和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

(1)在监管目标模式上,由合规性监管向目标导向型监管转变。金融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即监管者规定明确的目标,但不规定具体的做法,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为。目标导向型监管是实现由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向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转变的必然选择。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易于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在监管内容上,由全面监管向重点监管转变,突出加强对资产风险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即由支付风险监管向资产风险监管转变,由传统业务监管向中间业务等创新业务监管转变。

(3)在监管方式上,由直接的监管检查向间接的考评监督转变,由普处向监测考评转变。变简单的检查和处罚为间接的监测监督和评价,变单纯的行政制裁为自发的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变一味的经济和行政处罚为将机构升降格、业务种类增减、高管人员准入退出等方面结合起来实施综合治理。通过这种诱导式、监测式监管,变较为直接和严厉的金融管制为间接和相对宽松的市场化监管,给商业银行一定的自主创新空间。

(4)在监管程序上,由风险事后控制监管向风险过程控制监管转变,建立实时监管制度。实时监管与事后监管的区别在于实时监管是对金融业务处理全过程的监管,不仅重视结果,更重视过程。实施实时监管有利于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支持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

(5)在监管组织架构上,由单向被动式监管向双向互动式和联动式监管转变。加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进行沟通和交流,促使监管人员对商业银行作出更切合实际的评价,有利于被监管者充分了解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标准,从而抵消和抑制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

2.逐步改革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创新创造空间。打破“渐进式改革”的常规,实行“跨越式改革”,目标定位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走势上,实施统一的监管,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这不仅符合未来混业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且即使是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实施统一监管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和加强对各种类型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管。

3.建立并启动经营绩效考评和差别监管体系,逐步构造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发展、加速创新的激励机制。一是建立金融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二是建立商业银行业绩综合考评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汰劣扶优的市场化监管机制。三是扶优限劣,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

4.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一是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二是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由中央银行《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三是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