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的监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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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机构的监管范文1

【关键词】 金融机构 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始于2007年爆发的次贷危机让全球各国陷入了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前所未有的经济困境。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既有宏观方面国际货币流动性泛滥,也有微观方面各金融机构的投机操纵,但其中还有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管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由于监管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助长了金融机构的投机之风。

一、美国金融机构监管缺位的表现

从这次危机中可以发现,虽然美国金融机构监管制度比较完善,但监管缺位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1.金融监管真空现象严重

美国金融监管真空现象严重,直接导致了金融监管效率低下,增加了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如美国证券监督委员会(SEC)对证券业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然而他并不管理证券经营机构的具体业务也不管理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只要求投资银行、上市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提供连续的年度财务报告,监督其信息披露,并且只监管证券经纪业务。因此,投资银行可以实行高杠杆的经营政策,同时肆无忌惮的创新出花样繁多的金融产品。对速发展的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美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SEC仅掌握部分自愿登记的对冲基金情况。

2.金融交叉监管现象严重

与此同时,由于受分业监管制的影响,重复监管的现象比较严重。以房地产金融机构房地美、房利美为例,就同时由联邦住房监督署和证券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管。重复监管的最终结果可能就是没有监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美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效率,也直接导致了次贷危机的爆发。

3.金融监管制度宽松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虽然比较灵活,但却比较宽松。美国监管机构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住房类金融机构,其资本要求都非常低,从而导致这些金融机构杠杆系数居高不下,从而导致近影更显急剧上升。以对“两房”的监管为例,监管部门对其监管要求非常低,对其资本金要求远远低于商业银行。从房地美、房利美危机爆发前夕的资本充足情况来看,两者完全符合监管要求,而且资本金均大幅超过监管部门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金融危机后各国应对政策及其风险

1.各国的应对政策

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与全球其他遭受经济打击的国家包括中国都采取了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如降低利率或发行债券等,来刺激经济。同时也采取了宽松的信贷政策,财政向银行提供担保、贷款和注资,甚至采取了进一步的监管宽容政策,如放松会计标准和市场定价模式。

2.扩展货币及财政政策的风险

这些宽松的政策虽然在短期可以经济救火,可是却忽视了长期的风险,有可能造成又一波的金融风暴。极度宽松的货币和财政政策导致一些人急于捕捉积极复苏信号,认为经济复苏在即,可是却忽视了危机的原凶,给经济的持续复苏带来很大的不稳定性。监管宽松的政策使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没有彻底清除。一旦经济恢复暂缓或恶化,则银行体系的不良资产就会侵占银行资本金,增加破产风险。

三、改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与美国的许多金融机构相比,中国的金融机构具备许多优势:如流动性风险低;拥有庞大的外汇;银行杠杆率低。但是,中国仍然需要把建立和完善审慎监管体制。

1.建立审慎监管机构

建立审慎监管机构,必须要考虑宏观金融联系,考虑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同时,作为提供无限流动性的提供者和保证经济金融体系稳定的捍卫者的当局,必须是最终贷款人。而且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审慎监管机构必能有效地进行国际协调。在中国,可以根据现有的“一行三会”框架,协调建立一个高效的审慎监管体制。

2.广泛运用压力测试方法

从日常的监管来看,可以广泛运用压力测试方法设想“不可能发生的事”的冲击。用基于较长时间框架和风险情况来确定金融机构人员的薪酬,也可以学习公司治理中对职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降低金融机构人员道德风险的可能性。用全面风险管理系统应对综合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跨部门分析风险,尽可能利用私营部门的现有信息或业务平台。

3.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

从监管的程序来看,要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包括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社会化信用评估体系、中小企业社会抵押、担保体系。评级机构在次贷危机中担任了推波助澜的不光彩角色。然而信用评级体系是债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应该借此机会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体系,增强国内信用评估机构的信用评级能力。同时,还应该完善中小企业社会抵押、担保体系,这样既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也有利于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风险评估、贷款的难度,达到双赢的局面。

4.实行更加严格的资本管制

从监管的内容上来看,应该实行更加严格的资本管制、更严格地限制杠杆操作,建立内在稳定措施,以防止资产泡沫的形成及其周期性。更加重视对流动风险和资金风险的监管。建立更科学的机制以监管大型、复杂性的跨境金融机构。拓宽金融监管范围,以确保所有系统性重要机构都得到适当的监督和管制。提高金融衍生产品和复杂金融工具的透明度,降低系统性风险。但是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造成“过犹不及”的局面。

5.其他建议

当然,要建立和完善中国审慎的监管体制,还涉及更多的法律、宏观经济和文化等因素。中国可以以此次金融危机为契机,避免美国的覆辙,建立和完善适应未来金融业发展趋势的审慎监管体制,防范下一次危机的到来。

参考文献:

[1] 杨蕾.美金融监管改革问责评级“寡头”[J].金融博览.2010/

金融机构的监管范文2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现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性为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一般经营企业管理,而第三方支付本身具有支付结算和信用中介的双重职能,尽管不能定性为金融机构,但其职能与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支付服务无本质上的差别,一般性的监管无法全面监控其运行风险,目前,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只是针对第三方支付的信息安全进行管理,暂时停留在纯技术层面。2010年6月央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其监管范围,因此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工作理论上形成以央行为中心,信息产业管理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

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运行流程监管方面。将整个监管过程分为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三个阶段,目前在市场准入层面已经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可以说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提高了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准入门槛,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整体质量,降低了支付风险;市场运作层面,现阶段主要工作集中在对沉淀资金的管理和反洗钱风险这两个方面的监管,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约束;市场退出层面也是整个监管流程中最后的阶段,目前在制度层面还欠缺相应的办法来进行具体的市场推出操作,是监管工作的一大盲点。

二、目前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的问题

针对目前我国在监管机构、法律制度、监管流程三个层次的监管现状,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兴起时间较短

第三方支付相对来说还属于一项新兴产业,央行从2010年起开始关注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问题,可以说对其监管起步较晚,存在问题多。现有监管制度和相应法律依据的不论在出台速度和完整性方面还不能做到与第三方支付的新变化和新发展完全同步,监管过程中缺少法律、法规依据,造成了一些制度方面的空白,为监管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不便。

(二)是技术层面监督措施匮乏

在我国第三方支付主要通过互联网和手机等非金融机构的电子化信息平成,而实施的监管主要偏重于对人员、市场等具体操作行为方面,缺乏对电子化信息、电子化流程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掌握的大量使用者资料的监管,另外第三方支付本身介于网络运营和金融业务交叉监管特殊地带的这一特点也使得对其在监管职责及监管内容上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

(三)对沉淀资金的管理

目前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都采用的是延迟净额结算,即支付与结算并不在同一时间进行,两者有一定时滞,从而造成了大量沉淀资金的产生。这一时间段内,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使用者的资金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停留一段时间,形成了大量的沉淀资金,央行规定该资金为客户备付金,其所有权属于客户,第三方使用机构是否挪用、如何管理该笔资金都没有明确的监管,所以沉淀资金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存在巨大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这笔暂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在存在期间所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即利息的归属权尽管在2011年央行制定并公布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此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在这部分资金的归属权问题现阶段依旧产生存在诸多争执。

(四)反洗钱工作方面

由于第三方大都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支付机构和他们的客户很少见面,交易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权限监督网上交易者款项的真正用途,这都给资金的非法流动提供了可能性,公安部侦破的江苏苏州“乐天堂”网络赌博案,就涉及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另外第三方支付与结算不同步进行的特殊性及涉及的金额大、笔数多、客户身份复杂等固有特点,也造成了反洗钱工作开展难度大的问题,现阶段央行在第三方支付的反洗钱监管工作中所投入的人力及物力资源还远远不能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可能发生的反洗钱风险水平相匹配,以上原因都使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潜在的洗钱案件高发区。

(五)信用卡套现的风险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套现行为指的是通过虚假交易,使用信用卡支付后,款项进入支付平台的账户,再通过账户转移到商业银行,然后从银行提现,整个过程并没有涉及到真实的货币交易行为。持有信用卡的用户甚至可以在除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参与的情况下通过自买自卖的方式实现信用卡的套现。尽管央行已经三令五申强调禁止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但由于监管措施和方法的缺失,这种情况还依旧存在,也使得对信用卡套现的监管变的越来越难。

(六)市场退出机制规定不明确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推出机制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取消该支付机构的法人资格,使其推出市场的事实或行为。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与传统的银行业推出机制不同,它不仅涉及资金清算等金融资产的转移或损失,还会涉及到平台在多年网上支付业务中累积的大量资料信息。在推出市场过程中,这些信息也将被重新整理和转移,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推出机制加以约束.如果出现被不法分子盗用的情况,后果不堪设想。

三、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的相关建议。

(一)随着第三方支付的日益发展,央行应该加大在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关注力度,针对在立法工作中的欠缺问题,加大立法力度。第三方支付较之传统的支付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借助网络等平成的支付,但其本身仍然是支付活动,因此还受到原有结算法律的规范,但原有支付结算法律在电子化支付方面的不足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尽快通过对现有法律的调整和修订,使第三方支付尽快融入现有法律体系当中。

(二)在监管的技术层面,信息系统安全方面,应当尽快出台明确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系统安全的规定,逐步完善第三方支付的信息系统安全评估机制,对不符合信息系统安全的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停止其第三方支付运营资格,达到有力保护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的身份信息和资金安全的目的。监管责任方面,针对第三方支付介于网络运营和金融业务监管交叉地带的这一特点,加强网络运营监管部门和金融业务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明确双方职责和责任,尽快摆脱第三方支付监管责任和范围不明确这一局面。

(三)对沉淀资金的管理方面,首先央行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对暂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结构的用户资金安全进行检查,杜绝挪用用户资金的违法行为。同时建立科学可行的纰漏制度,及时将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沉淀资金管理方面的信息纰漏给广大第三方支付使用者,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其次应该注意沉淀资金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存放期间所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出台规定,明确所产生的货币时间价值的归属权问题。

(四)在反洗钱方面,尽管央行已有相关规定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接受反洗钱监管部门的监管,并及时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汇报可疑交易。但是网上支付其交易量大,监管困难等固有特点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尽快出台对第三方支付交易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监督检查办法,借鉴原有征信体制,建立相对应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交易信用和交易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征信机制,都是今后在反洗钱方面乃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重点工作。,其次,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人力、物力投入,使之尽快与第三方支付业务所可能产生的反洗钱风险水平相匹配也是当前这一领域的重点工作。

(五)信用卡套现问题,如同在反洗钱方面给出的建议,建立第三方支付交易内容的监控机制后,信用卡套现问题也能一并得到有力解决,降低信用卡套现风险。

(六)针对市场退出机制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尽早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具有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的竞争性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退出过程中,产生的例如大量个人用户信息资料、沉淀资金的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也应引起重视,并一并通过第三方退出机制管理办法的出台一并得到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曹红梅.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的问题与建议[J].大庆社会科学,2011(02):107-109.

金融机构的监管范文3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问题;国外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的不断分工细化,信息技术与金融服务共有的网络效应加强了两者之间的融合。传统的支付服务一般由银行承担,如现金服务、票据交换服务、直接转账服务等,而新兴的非金融机构介入到支付服务体系,借助技术与业务融合趋势及其专业优势,逐步由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发展到金融信息服务处理业务,进而发展为直接从事支付清算业务。这种有效延伸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的推广,这个领域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本文主要就如何规避这些风险,规范非金融机构经营进行分析研究。

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发展现状

(一)非金融机构市场交易额规模飞速增长。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网络应用的不断成熟,电子商务产业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第三方支付业务更是快速发展。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统计,从2004年以来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规模迅速增长,交易规模由2004年的72亿元上涨到2008年的2,743亿元,相比2007年的976亿元,增长181%。(图1)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数量逐步增加,风格逐渐成形,综合型领军。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2010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调查显示,截止到2010年6月底,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数量达到320家。这些企业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业务种类覆盖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付等各种业态。其中,在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市场份额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为支付宝、财付通、中国银联电子支付。艾瑞将第三方支付企业划分成以下七种类型:综合型、资源型、创新型、特色型、行业型、外资型和微小型。目前的市场中综合型企业,如支付宝、财付通这样的企业占主要市场份额。(图2)(注:2008年中国第三方网上交易额突破2,743亿元)

(三)第三方支付的广阔前景。自2005年以来,第三方支付交易额年年保持翻番增长。其支付领域主要集中于网络购物、电信缴费等。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其支付领域逐步扩展到了航空票、信用卡还款、股票基金等领域。根据艾瑞咨询公司推出的《2008~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统计显示,目前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额占网上支付(包括所有通过网络进行的支付,如个人/企业的网上银行支付、银行与银行之间的网上支付等)交易额不足0.1%,与传统网上支付方式相比,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额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三、国外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管

国际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较早、较快的一些国家,政府对这类市场的监管逐步从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美国将类似机构(包括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自2000年以来,美国已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颁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服务的法律。欧盟在2007年了《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要求具有资质的机构有序、规范从事支付服务。主要做法包括:

(一)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美国已实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强调以发放执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从事货币服务的非银行机构。要求所有从事货币汇业务的机构都必须登记注册,获得许可并接受监督检查。欧盟2000年的《电子货币指令》和2007年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规定,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英国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欧盟就从事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的机构先后制定了《电子货币指令》和《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并于2009年再次对《电子货币指令》进行修订。这些法律强调欧盟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只有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

(二)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从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业务经验等方面做出了要求。欧盟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对支付机构的资本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及相关法律除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外,还对这类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与自有资金构成、业务活动和投资限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建立检查、报告制度。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明确规定,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应当接受现场检查;变更股权结构必须得到批准。这类机构必须维护客户资金的安全、具有足够的流动性,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这类机构还应符合有关反洗钱的监管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等。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应采取合规性检查等必要措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通过资产担保等方式保护客户利益。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对货币汇兑机构提出了担保和净资产的要求,以保护公众的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规定这类机构的投资方式必须得到许可,投资种类和比例应符合相关要求。欧盟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要求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和类似保证。2009年再次修订的《电子货币指令》强调支付机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或类似保证;电子货币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时,用于活期存款及具备足够流动性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倍。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并且电子货币机构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流动资产为客户预付价值提供担保,且客户预付价值总额不得高于其自有资金的8倍。

(五)加强机构的终止、撤销和退出管理。美国的《统一货币服务法》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终止、撤销业务许可或要求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退出该业务领域。欧盟的《境内市场支付服务指令》没有对支付机构的设立与撤销做出规定,但明确规定可以就若干情形撤销对支付机构的支付清算业务许可。

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相关问题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显现。

四、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中的主要问题

(一)超出范围经营。非金融机构在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多数为电子商务、计算机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服务、智能IC卡技术的研发及推广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开发、电子数据处理服务等。从经营范围的表述来看,未经许可的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并不具有合法性。

(二)关联关系复杂。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采取发行与渠道建设和后台系统分离方式开展支付清算业务。

(三)沉淀资金使用备受关注。由于缺乏具体管理措施,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时产生的沉淀资金已经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这类机构使用沉淀资金的情况包括:委托贷款给关联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直接进入资本投资等。而且新兴支付手段的大量沉淀资金带来的风险,也增大了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信用卡网上套现一度成为热门话题,且虚拟货币对实体货币的正常运行也造成一定冲击。

(四)业务制度建设不规范。非金融机构制定的支付清算业务制度办法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等参差不齐。许多非金融机构尤其是资金较小、技术较差和能力缺乏的机构既不重视规章制度建设,也不知道如何开展制度建设。

(五)核心技术认定缺少规范。非金融机构对技术安全认证的重要性普遍认识不足,甚至不了解支付清算业务技术的适用性和安全性要求。许多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清算业务时并未取得权威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的技术安全认证。

五、结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我国在非金融机构监管中要借鉴和改进的地方

2010年6月22日,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实行业务许可证制度,还规定了支付机构在规范经营、资金安全、系统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随着《办法》的出台,我国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也将逐渐完善,而其中还有很多要改进的地方,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对非金融机构监管的经验,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出台相关细节监管法规。《办法》的有效执行仍需后续出台相关细节的监管法规,例如支付企业的资金沉淀问题。《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而付款者肯定会使用多家银行账户,这时就要求支付企业要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不断进行划算和结账,会增加成本和费用,影响效率;此外,还有对外资企业的从业资格、及支付公司在具体行业的从业范围和资质等都需要考量。

(二)完善对整个行业准入,以及对非金融机构从事支付服务的终止、撤销和退出管理。

(三)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完善和规范业务制度,对从事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的核心技术要有权威部门或者专业机构的技术安全认证。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经济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潘松.中外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业务监管比较[J].金融电子化,2009.12.

金融机构的监管范文4

对此,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中国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严弘认为我国金融多头监管的形式必须有所改变,最理想的状态是有一个统一的金融稳定监管机构。

《中国经济周刊》:针对我国金融监管现状,改革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严弘:从整体的金融监管角度看,我们国家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监管体系。从前的监管制度设计,更多地借鉴了美国模式。我曾在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工作过,SEC主要负责监管交易所、投行和基金。

SEC属于国会的金融委员会,只能监管个股交易,无法监管股指期货交易,而美国的股指期货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其隶属于国会的农业委员会。

理想状态是有一个统一的金融稳定监管机构,可以下分不同部门。而按照我国现有的“一行三会”体制,尽管目前国务院有协调机制,但实际要进行协调监管仍比较困难。这种分头监管会产生许多问题,比如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就涉及到银监会、地方金融办,甚至还因为牵扯到公募和私募基金(包括对冲基金),这一监管甚至会涉及证监会。

《中国经济周刊》:对于大型金融机构,如大型国有银行的监管是否也有改革的必要?

严弘:比如正在实施的利率市场化,就是打破大银行“铁饭碗”的重要步骤。我国对大银行的考核机制是放贷量的多少,这导致银行就喜欢放贷给大国企,而大国企则用这钱去做影子银行。

利率市场化能够促使大银行不坐享其成,而去真正寻找市场的机会,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特别是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的主力——中小微企业。

因此需要对大银行体系的考核机制进行改革,不应该只追求放贷的数量,而是应该追求贷款的实际收益和客户满意度,促使大银行通过分支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

对金融体系监管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市场风险分散机制来化解系统性风险。

从金融监管的管理层来说,要做聪明的监管者,就必须深入理解监管的产品。金融的最重要作用是服务于实体经济,监管部门应该考虑到新的业态是否会对将来经济发展有贡献,能否填补目前金融服务的空白。

监管部门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应该考虑如何维护小额存款储户的利益,而不是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比如在美国,其监管的理念是首先要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公募基金等机构的监管就非常严格。

《中国经济周刊》:未来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还将如何继续?

严弘:利率市场化改革不只是要一个可浮动的存贷利率体系,更重要的是要有一个真正由市场主导的、能反映出市场上需求变化的资金价值发现机制。

总体来说,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已有很大进步。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已迈出三大步,即债券及货币市场利率放松、外币存贷款利率放松和本币存贷款利率放松。我们的存贷利率体系,经过最近一次改革,现在贷款利率上已经是完全放开了,只是存款利率还有一点点未放开。

金融机构的监管范文5

1、普遍存在着重应用、轻安全管理的现象。没有把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内控制度不建全或不能严格执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技术人员、业务操作人员的自律,安全管理制度滞后于业务发展,缺乏具体的先进安全设备和安全技术,缺乏智能化监督安全软件,计算机安全管理队伍力量薄弱。

2、科技人员严重不足,管理缺乏有效性。随着各项业务普遍使用计算机应用系统,科技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科技人员长期处在高度紧张的日常工作当中,很少有机会学习新知识、新业务,仅靠一名科技人员来专管计算机工作,行使科技管理职能,往往顾此失彼,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同时,科技人员又兼任计算机安全员,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同为一人,所有工作也一手清,计算机安全管理无从谈起。

3、制度建设不到位,缺乏针对性。基层金融机构虽然也制定了计算机管理制度,但为了应付检查,互相抄袭的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应用系统制定的制度少,往往执行起来难,制度与管理工作脱节。

4、系统资料档案不全、管理不规范。存储资料的管理不到位,部分应用系统的用户使用权限未进行有效的管理,出现人员交接而不更换操作代码及口令的现象,同时由于基层人员少,岗位设置与人员产生矛盾,没有相互制约。个别重要业务应用系统有串岗、混岗现象,随时可能出现安全风险。

5、设备配备不完善。由于种种原因,基层金融机构的计算机设备档次较底,设备老化,大部分办公用机无备用电源,出现过因UPS掉电或停电后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造成文件或数据丢失的现象。

6、计算机病毒防范意识差,措施不力。主要表现在:预防不力,管理混乱,没有建立一整套病毒预防措施及制度。病毒检测、诊断、杀除心有余而力不足,主要是查杀毒软件更新不及时、跟不上病毒发展的步伐。

面对金融电子化的快速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新情况,我们应充分认识面临的严峻挑战,把防范金融计算机犯罪作为基层金融机构履行职能、开展业务的重要安全保障。一方面要继续做好科技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对现有的技术设施、技术手段全面检查,切实提高计算机安全防范水平,全面防范科技设施引入的风险,构筑金融计算机安全“防护堤”。

1、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从管理层到技术人员、业务人员都要高度认识计算机犯罪对基层金融机构信誉和资金危害性的认识,把防范计算机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部署计算机安全防范工作,提高防范能力。组织业务人员转变观念,自觉加强计算机及网络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利用和发挥科技功能,强化内部管理,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务安全、快速发展。

2、加强制度建设。基层行要建立健全计算机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有章可循,操作规程应具有科学性、超前性、可操作性。要严格按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做到有章必循。各业务部门制订相关的业务操作规范,对原来已有的制度,可以根据计算机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修改后实施。建立、完善各种业务应用系统管理维护制度,如各种计算机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制度、密钥管理制度等。并坚持严格纪律、严格管理、严格分工的原则,做到重要业务应用系统的人员不准串岗、不准混岗。终端操作员离开终端必须退出登录画面,避免其它人员非法进入。专职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要具体负责计算机安全策略的实施,负责整个系统的安全维护、对整个系统授权、修改、特权、口令、违章报告、报警记录处理,负责日志审阅。对接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更应加强安全管理;要建立全方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护体系,以动态防护为主、静态杀毒为辅,在系统执行拷贝、运行、改名、创建、收发电子邮件等操作前,自动检测文件是否感染病毒,发现病毒自动消除或由用户选择处理。定期实施静态杀毒,对计算机和大量软盘进行杀毒处理。

3、加强人员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计算机犯罪不一定具有很高明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但是能发现和利用计算机或监控系统中的一些弱点,因此人事管理是防范金融机构计算机犯罪的重要环节。要对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查、考核、教育和培训,建立和不断完善要害岗位人员管理制度,努力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教育,教育员工努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在管理中要分工明确,严格规章制度,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科技人员、计算机机安全人员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对计算机安全员、科技人员、操作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同时,每台计算机的任何使用都需要有超级用户给予授权,以便能控制谁使用机器和机器的使用目的。

金融机构的监管范文6

【 关键词 】金融监管机构;不足;调整策略

一、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要作用

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行为的监管行为,能够对那些不公平的金融行为进行很好的管理控制,进而为金融行业提供一个公平、健康的秩序,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而金融行业的发展变化与国家经济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换句话讲,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能够尽量避免国家经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发展。总而言之,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国家的发展进步有极大的积极作用。

二、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

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仍有很大的不足,阻碍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执行,下面简要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几点不足之处。

2.1、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金融监管机构是对所有金融行为的监督管理,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并不是所有的金融行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金融行为没有明确的规范,甚至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金融行为,都没有很好的条文规定。例如,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公司退出市场行为的规范很不明确,致使金融监管机构操作起来存在很大的难度,导致金融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另外,金融行业也是在不断发展的,但我国的法律规范却没能和金融发展很好的同步。现在,电子商业的发展非常迅速,在金融交易中的比例越来越重要,但法律法规还没有更好的完善对于这些新兴的金融行为的条文规定。

2.2、金融监管机构机制存在问题。由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发展时间较短,所以,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我国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沟通不够。各个机构的分工形式非常不错,机构间也有沟通会议,但是对于会议没有明确的规范,这样的沟通是不够的,阻碍了解我国金融行业的情况,不利于各个机构工作的良好开展。其次,金融监管机构理念仍然是传统理念,导致对于金融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现在,金融行业发展迅速,监管机构面临的情况是瞬息万变。但由于监管理念的落后,导致了监管机构不能很好的发现金融行业内存在的风险或者潜在风险。可以说,这样的金融监管是不到位的。

2.3、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没有好的从业人员,再好的政策也不能被很好的实施。在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很多监管人员对于业务的熟练程度不够,整体的专业素质不高。目前,我国的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的储备量、金融风险的认识判断水平不能满足对于金融监管的要求。而且,很多监管人员从业时间不长,经验不足,这对于金融监管的影响同样不小。另外,随着金融行业的飞速发展,金融行业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形。而我国很多的监管人员不能跟上金融行业的发展脚步,业务水平呈现出大幅度的落后。显然,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阻碍了金融监管的良好执行。

三、金融监管机构不足的调整策略

3.1、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条文。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必须得到完善,才能促进金融监管的执行。首先,对于一些没有法律规定的金融行为,或者随着时展而产生的新兴的金融行为,必须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文规范。而对于一些有规范的金融行为,也应该随着金融行业发展,不断的去修改完善其中的法律条文细节,使规范更加细致准确。同时,对于那些市场影响巨大的金融行为,必须要不断的去加强其法律规范,务求考虑到这些金融行为的所有情况,从而保证金融不会出现大范围的波动,影响经济的发展。

3.2、完善金融监管机构的机制。首先,要加强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对此,国家可以制定相应的条文规范,规定在金融机构开展机构会议时,不同监管机构的职责是什么,规定它们应该分析报告金融行业的哪些方面,从而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全面沟通,实现不同金融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同时,还要改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加大对于金融监管的力度。从而对发展迅速的金融行业进行及时的监督管理,尽可能的去避免金融风险的出现。另外,也要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的部门构造,数据收集、数据分析、风险监管等各个部门分工要明确,职能要分配清楚,这样能够很大程度的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3.3、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监管人员素质的提高是刻不容缓的。首先,要改善监管人员对于金融监管的理念,让他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重要性,这样他们就会更有责任感的去工作。其次,要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对于金融风险的分析判断更加准确及时,从而提高其处理金融风险能力。也要促使其不断的更新金融监管知识,对于新的金融行为有很好的分析了解。另外,可以实行老人带新人的制度,在保证金融监管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提高新人的实践能力,保证高能力金融监管人员的连续性。当然了,应该鼓励监管人员自主学习,不断的充实自己,掌握更多的知识。例如,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的金融监管人员应该能够掌握新技术的应用方法,尽量做到对新科技的熟练应用。总而言之,我们应该尽可能的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四、总结

国家要意识到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要看清楚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机构机制问题和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应该制定相应的策略去解决问题,保证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工作的正常执行,这样才能保证金融发展的健康稳定,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能产生很积极的效应。最后,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金融监管工作不仅仅需要国家安全金融监管机构的正常工作,也需要多方面对于金融行业监督管理的配合,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我国金融行业。(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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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晔.我国政府在金融监管中面临的职能定位困境及其对策分析[D].湖南大学.2011.

[3] 李荣飞,于晓燕.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制度设计[J].时代金融.2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