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范文1

自2009年国务院颁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以来,文化产业已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在我国经济实力与国际影响力逐渐壮大的今天,如何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成为业界共同追求的目标。

当然,从现实驶向美好的愿景并非一路通途,人才匮乏、原创力不够、融资难、缺少品牌号召力等各种瓶颈都在制约着文化产业向纵深发展。而对于音乐、图书、影视、动漫等以版权为核心的行业来说,防不胜防的盗版侵权行为更是阻碍发展的一大顽疾,尤其是网络数字技术的更新换代,让侵权者也随之“推陈出新”,不再依赖于街边贩卖盗版图书和光盘,可以利用简单的数字复制大幅侵蚀互联网世界。低廉的成本、高额的暴利、对用户的“免费”诱惑,使得盗版在竞争中拥有巨大的“优势”,不断蚕食着正版的市场空间。长此以往,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整个民族的创新力都将如千里之堤般溃于蚁穴。

面对如此形势,国家及时采取多项有力举措,打击盗版的力度逐年增加。2010年10月至今,国务院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据悉,仅去年一年,专项行动就查办案件32万多件,涉案金额88.9亿元,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与之相呼应的是,许多权利人也开始拿起法律的武器,向盗版宣战。

但是,在各种维权行动和侵权案件中,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相继暴露:一些法条的处罚力度较低,难以对侵权者实施高压打击;一些法条过于陈旧,无法适用新技术环境下类型多样的侵权行为。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与时俱进地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是民心所向,势在必行。

事实上,我国政府也正在加紧修法的步伐,目前著作权法、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和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值得一提的是,去年3月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法第一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其坚持开门修法的做法也开创了我国立法工作的先河。

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范文2

一、现阶段广告新闻的发展形态

现阶段广告新闻渗透形态主要表现为渗透方式和混合方式,从而使观众眼花缭乱,受到广告的熏陶和诱导,明明是看新闻,却不经意间看了诱导力极强的广告。其发展形态有以新闻形式发展广告,运用新闻专业术语来做广告,主要出现在新闻栏目里和新闻报纸里,这样容易借助媒体力量大范围大面积地实现广告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借助于新闻实现其广告的不断传播成为现阶段广告发行商最主要的发展手段之一。这就意味着广告新闻渗透性发展极快极强,很多情况下混乱了新闻舆论界,使受众很容易认为广告就是新闻,反而无从辨认真正的新闻,不利于媒体的正常发展。作为事业单位为主体的新闻媒体单位,如果公信力变低或者没有公信力,危害性很大。例如,广告与新闻媒体结合,会在很多新闻栏目中出现与新闻相似的广告,或者新闻报纸很多版面出现广告的大面积传播,这样,降低公众对新闻媒体单位的信赖度,受不法广告诱导失利的受众从此很大程度上不信任新闻媒体的信息,不仅从舆论层面上有损于新闻媒体单位的利益,同时也对国家新闻媒介的公信力有所影响。

二、现阶段产生广告新闻化趋势发展的动因

(一)受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转型时期的影响,促使媒体不断产业化发展

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发展时期,社会形态的不断变化发展促使新闻业商业产业化发展程度逐步提高。产业化并不仅仅表现在媒体这一行业,同时其他行业也出现产业化发展新趋势,主要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强大而引起的。例如文化产业化、高校扩招等等各行各业商业化气息加重等,都体现出产业化发展加强的趋势,媒体行业也不例外,或多或少受到商业化发展的影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促使各行各业渐趋商业化。然而,商业化发展必然引起激烈的市场竞争,从而不可避免地出现媒体商业化发展新现象。

(二)眼前利益蒙蔽了媒体的双眼,给广告投机商以可行之机

广告新闻因为披上了新闻的外衣,对受众的吸引度强于一般的电视或市面上的条幅广告,在广告效益上出现很高的广告发展效益。从广告企业或广告主方面来考虑,广告宣传渠道广泛化,广告信息发展面广,利益最终会实现最大化,广告效益发展最终也会实现最大化,这是广告商家所共同期待的。受收益方面的利诱和吸引,广告商会更加热衷于运用新闻作为广告的宣传媒介,实现广告的大范围宣传和发展,这种发展也就成为广告新闻化现象产生的主要动因。同时,传播广告新闻,给媒体也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短期内较大的经济收益促使新闻媒体单位接受了这种不成规定制度的合作模式,从而使广告新闻化发展不断发生。

(三)不完善的法律法规导致这种现象产生

不健全的新闻媒体行业行为法制和相关法律条款的不明确化同时也是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又一诱因之一。这种诱因导致不少媒体大胆与广告商通力合作,促使这种现象产生激烈的市场化和竞争化发展。虽然我国现行《广告法》也有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还有其它法律法规也对此有类似规定,但都因为缺乏有效监督、广告审查制度的缺陷等原因而没有有效执行。

三、广告新闻化发展所造成的危害

(一)对广大受众进行误导,从而损害受众利益

随着广告的增加,广大消费者发现,并不是所有广告宣传的商品都货真价实,受众的感情被欺骗,广告效果便越来越差。于是很多广告主便选择用新闻的手段来宣传信息,以此替代传统的广告。因为新闻具有公开、客观真实、权威等特点。消费者更容易相信其宣传的所谓“新闻事实”。由此,这种隐晦的广告宣传渠道更容易弄虚作假,从而更多地使受众上当受骗,损害受众的利益。

(二)降低媒体公信力

降低媒体公信度,不利于媒体的长远发展。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具有绝对的权威性。但如果任凭这种广告新闻化的现象泛滥,久而久之,受众上当多了,就会对新闻媒体产生信任危机,从而降低新闻媒体在受众中的公信力。

(三)导致企业的重点工作出现偏离现象

对于企业等盈利机构而言,应该把重点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之上,如果产品质量优越,当然会受到消费者青睐,不怕没有销路。反之,质量没有保证,广告再好,也是徒劳,甚至会带来不少负面影响,不利于产品的优化升级。

四、广告新闻化的解决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提高媒体的社会责任感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严格的监督机制,对媒体和广告主实行纵深化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严格相关规章制度,优化行业发展机制,从而提高媒体的社会责任感。

(二)运用质量竞争意识引导广告主实现正确投资

质量是商品能够实现优胜劣汰的重要衡量手段,广告主应正确认识到质量是实现金牌广告的主要发展途径,只有这样,扭转广告主的投资意识,正规化实现其投资行为,为行业发展开拓正规的竞争渠道,从而降低广告新闻化现象的发生。

(三)提高受众的利益自我保护意识

受众在消费行为中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甄别能力,不断认清新闻广告方面的危害,从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实现对虚假广告信息的强烈反击,从而从源头上杜绝广告新闻化显现的产生。

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范文3

一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

1.文化产业增速保持平稳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2009年文化产业增加值8400亿元,比2008年增长10%,约占GDP比重2.5%。2010年文化产业增加值为11052亿元,比2009年增长18%,约占GDP比重2.75%。2011年,我国文化产业总产值超过39000亿元,占GDP比重将首次超过3%,文化产业平稳增长。同时,文化部正式了《“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文化部门管理的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平均增长速度高于20%,2015年比2010年至少翻一番的目标,实现倍增。

2.中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逐步提升

研究表明,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国际化发展步伐不断加快,扩大了中国文化的国际影响力。2000~2009年,中国文化影响力从世界排名第十位上升至第七位。中国的软实力名列全球第三,取得的成绩令人欣喜。以电影和出版业为例,战略中国电影“走出去”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10年共有47部中国电影销售到海外,销售收入达到35.17亿,较2009年增长27%,2011年中国电影海外票房和销售收入达20.46亿元,海外票房比2010年有所减少;出版业的“走出去”战略成绩令人欣喜:201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排名的销售量超过2500万册的十本书中,我国占了三种。这是历届排名中所没有的。全国版权贸易逆差比例进一步缩小,2010年,版权贸易引进品种与输出品种比例降至2.9∶1,而2002年为15∶1,2008年为6.5∶1。与此同时,当前我国文化产业与世界范围内先进国家的文化产业发展水平仍然存在着差距。

二中国文化产业的差距

1.市场化水平低,产业结构不合理

以电影行业为例,中国每年可生产近400部电影,平均制作成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只有少数预算超过上亿元人民币的大制作影片,一般能够取得一两亿的国内票房,这些就可称之为“大片”。中国电影市场尚有很大的潜力和发展空间,2009年的电影总票房约60亿,2011年达131亿元,增速明显。从细分行业看,我国文化产业间的联动效应初见成效。诸如以小说提材拍成影视作品的热卖,因影视作品热映促使相关衍生产品的热卖。以原创系列动画《喜洋洋与灰太狼》为例,以其为题材改编的电影亦达近亿元票房,而相关图书销量达500万册,品牌价值估值达10亿。但是类似有影响力的品牌在我国文化产业界内还属凤毛麟角,相对于日美知名卡通形象品牌效应还有一定的差距,带动相关产业的规模相对还有提升空间。文化产业结构不合理方面,一是传统文化产业比重大,新兴的文化产业比重偏小,新闻、出版发行及版权、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从业人员及其产值占比较大,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等新兴产业相应比例较小;二是文化产业的在区域发展布局上存在着东强西弱的格局,全国文化产业发展呈现三个梯度。

2.行业创新能力不足

我国文化产业面临着内容创新不足、形式创新不够、业态创新的能力不够强大,创意人才群体较弱等创新能力相对不足的问题。以电影行业为例,好莱坞式的商业大片带给国人宏大的场面、跌宕的剧情、突破想象空间的故事情节等,诸如《哈利波特》系列、《阿凡达》、《盗梦空间》等无不展现着国外编剧或原作者的想象力与渲染力。相对而言,我国电影市场的大片更喜欢古装系列,想象力与渲染力比较简单。早在2006年,中国十部委推出大力发展中国动漫产业的规划,争取在五到十年内,跻身于世界动漫大国。从早期的《大闹天宫》、《黑猫警长》发展到现在,制作技术可谓一代超越一代,然而故事的讲述能力不仅没有进步,反而因为对形式的侧重而有所退步。动漫产业立足于自己的的文化背景下才能有所突破性发展,受制于我国创意人才思想的开放性不足,我国动漫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与国际化因素欠缺。内容创意的不足带来的便是市场受欢迎程度受限与经济效益低下。电视行业中的同质化与“山寨化”更是数不胜数,各类选秀类节目的创意多是模仿甚至直接照搬国外选秀模式和场景。而婚恋类、魔术类、K歌类、竞技娱乐类、就业类、真人秀类节目的同质化现象此起彼伏,业界中能够引领创新新业态的电视台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品牌,收视率与广告收入得到保障,跟风而起者则成为了同质竞争的受害者,极大地浪费了相对紧缺的电视资源。

3.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传播渠道不畅通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文化产业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尚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文化产业法律法规体系。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文化产业出现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条块化分割管理现象严重,依然存在着对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路径依赖。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和国家广电总局三个部门各管一摊,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晰,这种不合理的格局导致难以形成统一的文化市场体系,不利于文化企业的竞争。目前,我国文化传播渠道主要有四条,即出版物发行(含图书和报刊)、广电传输网络(含有线和无线)、电影院线和文艺演出院线。在图书发行渠道上,缺乏全国统一的完整体系,广电传输网络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用户网以省为单位封闭运行,不能互联互通。渠道不畅已成为制约文化产业发展的瓶颈。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需要把文化传播渠道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特别是要打破地区封锁,不能人为地阻隔文化传播。

4.文化贸易逆差依然很大,对国家软实力的贡献有待提高

尽管中国文化产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但目前的贸易逆差仍然较大,以演艺产品为例,中国引进和派出的文艺演出每场收入比约为10∶1,中国全部海外商业演出的年收入不到1亿美元,不及国外一个著名马戏团一年的海外演出收入。从总体上看,文化贸易仍远远落后于国家对外贸易的总体增幅,并且存在巨大的逆差,贸易逆差额约为10∶1。当“流氓兔”、“哈利波特”等成为国内街知巷闻的名词时,却很少有中国影片能在西方国家的主流影院上映,很少有中国动画片能为世界儿童所熟知。在走出国门的进程中,缺少优秀的文化产品将直接影响中国文化的影响力。文化产业发展水平相对欠缺严重影响着我国文化产业的软实力,进而影响着国家的软实力。

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广播电视 文化产业 管理难点 知识产权 法制建设

1. 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的概念和功用

1.1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的概念

所谓的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就是指国家对广播电视文化产业领域相关资源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包括相关方针政策和制订、技术标准的制订、广播电视产业基地设施的建设、广播电视文化产业发表规划的制订等。

1.2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的功能与作用

1.2.1保证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具有指导和监督广播电视文化项目的功能,通过广播电视文化产业可以能将杜绝和减少不良广播电视项目,保证广播电视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价值观念。

1.2.2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2011年,我国文化产业总产值预计超过1.4万亿元,占GDP比重超过3%①,由此可见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上升。加强对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的管理能够促进广播广播电视文化产业朝着健康和公益性的方向发展,同时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1.2.3丰富群众的精神生活

在欣赏精神产品所选择的媒体中,有62.5%通过广播、93.6%通过电视、34.2%通过纸质出版物、40.7%通过网络。②由此可见广播电视等媒体在满足我国广大群众精神生活需求方面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广播电视文化管理的管理能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健康与丰富,从而有效起到丰富群众精神生活的作用。

2. 当前我国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存在的难点及原因

2.1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目前我国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体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弊端:

2.1.1过分强调“”作用

一直以来我们党都把广播电视媒介定位于“党和人民的喉舌”,因此我们党和政府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监管措施非常严格,下大力气来保证各级电台、电视台作用。过分强调广播电视媒体“”作用,会束缚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节目的创新,阻碍收视率的提高,进而影响电台、电视台广告、赞助等收入,从而影响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

2.1.2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晰

广播电视文化产业所涉及的部门很多,广播电视总局、文化部、宣传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都有对广播电视部门及文化产业进行监督与监管的权力。并且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各管理部门对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的管理范围和职责。从而导致多头管理、推诿扯皮现象非常严重,制约着我国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的有序发展。

2.1.3广播电视文化产业属性不清

长久以来,我国广播电视文化部门属于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又积极把广播电视行业当成产业来运作,。目前广播电视行业“事业性质、企业运作、政事不分”的模式会导致广电单位借用国家权力来垄断市场,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1.4管办不分

根据我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我国的各级电台、电视台均由相应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一定级别的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广播电视部门管办不分、管理与经营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非常严重。这严重扰乱了广播电视文化行业的市场秩序,也不利于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的顺利改革。

2.2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

广播电视文化产业是对知识版权保护有很高要求的一个产业。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所做的工作很不到位。例如城市大街上随处可见贩卖盗版电视节目光盘的小商小贩,刚上映的电视节目很快就会被网友上传到相关视频网站上等。除此之外,各电视台娱乐节目想到抄袭现象非常严重,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首创电视台的知识版权,例如湖南卫视成功举办“超级女生”选秀节目后,各地电视台蜂拥而上,争相举办此类节目以提高本台的收视率,获得更多的广告收益;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相亲节目红火以后,各级电视台也争相举办此类节目等。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导致侵犯知识产的权犯法成本太小;二是多头管理,导致各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而不作为;三是侵犯知识产权查处难度大。如果这一问题不尽快得到妥善解决,将会进一步的扰乱广播电视文化产业市场,同时会严重打击文化创新人员的积极性,促使他们也会以更为“简便”的方式来“创造”文化,最终导致我们广播电视文化产业失去前进的动力和创新的智力支撑,甚至会对我国的文化产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2.3法制建设不完善

我国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的法制建设非常落后,至今为止也没有出台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广播电视文化产业各利润群体之间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对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经营主体的行为也没有进行法制上的规范,这就导致我国广电总局等部门频发下发通知来规范广播电视文化产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但是这些行政文件或法规并没有很强大的约束力,使广播电视产业各经营主体违反规定的成本太小,从而起不到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秩序的作用。例如《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条款的广播电视机构分别给予责任整改、警告或(并)处2-3万元罚款的处罚,处罚由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执行。由些可见广播电视机构的违法成本有多少小,2-3万元的罚款成本,一些收视率较高的节日,只需要十几秒钟的广告就可以收回。并且处罚部门是当地广电影视行政管理部门,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大都参与到本地电台、电视台的经营管理中,为了自身利益,他们往往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来默许电台、电视台来插播广告。

3. 健全我国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体系的基本对策

3.1创新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不健全是我国文化产业管理中的最大问题,它是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中其它问题的根源,因此要想解决我国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管理中的问题,创新其管理体制是首要任务。

3.1.1政治性与文化性并重

为了保证先进文化的顺利传播、抵御不良文化的冲击,维护我们党的统治必须保证广播新闻机构的政治性,不能弱化它们“”作用。但是在保证广播电视机构政治性的前提下,也要关注其文化性,让政治和文化并驾齐驱。只有这样广播电视节目才能对普通民众形成强大的吸引力,也才能更广泛的传播党的执政理念和先进文化,才能加强广播电视机构的“喉舌”作用。

3.1.2解决多头管理问题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大部制的改革思路,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可以借此机会尝试运用“大部制”模式来解决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的多头管理问题。目前最为可行的办法是把广播电视总局与新闻出版总署合并,并以此为基础合并文化部、教育部、信息产业部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成立传媒产业部或传媒产业总局来对广播电视等文化产业进行专门的规划、领导和监管。

3.1.3明确广播电视机构的属性

笔者认为把广播电视行业定位成国有企业更能促进我国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国有企业的设置可以尝试两种方式,一是国有独资企业,二是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以当前经济发展趋势看,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模式最适合我国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要求。简单说来就是把当前属性为事业单位的广播电视机构改制为国有企业,然后进行集团化跨界重组。

3.1.4实行管办分离

要在现有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创新动作模式来提升广播电视机构的活力,从而促进广播电视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牡丹江传媒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很值得借鉴,它的党委会管宣传、董事会管经营、监事会监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人员完全分离,既保证了宣传任务,又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又不影响传媒按市场规律和传播规律自主运营,不失为我国广播电视实行管办分离、政企分开的典型样式。

3.2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首先要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建设,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惩罚力度,大幅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其次要加强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知识产权所属人的维权意识。再次,法院要提高处理侵犯知识产品案件的效率。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广播电视文化产品的传播不需要物流,传播速度非常快,如果法院审核时间过长,当有审理结果时即使处罚了相关责任人,也不会真正起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3.3推进完善专门的法制建设

一方面国家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广播电视机构的经营行为,从法律层面对广播电视文化产品的开发、传播、转让、出口、引进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同时要加大对广播电视机构违法的处罚力度,除了提高罚款外,可以充分运用市场准入制度来约束它们。例如可以规定引进境外电视剧的比例不能超过10%,如果某一电视台某一年度走出了这一比例,要取消其下一年或将来几年内的引进境外电视剧的资格。这样电台、电视台等机构的违法成本会大大增加,必定会起到规范广播电视文化产业市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2010年中国广播影视发展报告[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58-67.

[2]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22.

[3]蔡帼芬.国际传播与媒体研究[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2:12-15.

[4]邵培仁.媒介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00-120.

[5]叶乐阳.试论我国大众传媒产业特征[J].广西社会科学,2011(5):110-112.

[6][8]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主办.广播电影电视决策参考[R].2010(1):45.

注 释:

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文化产业 融资 资本市场

近年来,中国文化产业从探索、起步,开始进入加速发展的新时期,凸显出成长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巨大潜力。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了有关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在精神导向、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等多个层面作出重要安排,注重培育主流文化,重振国民精神,部署“文化兴国”战略。由此可见,文化产业是战略性、先导性产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和突破口,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其发展需要金融产业的支持。在提供金融资金投资机会的同时,文化产业也促进金融产业进行机构改革和产品创新,二者在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催生出文化金融产业。文化金融产业是当今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文化金融产业,可以提高两个行业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然而,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宏大背景下,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个难题:融资难。如何破解文化产业融资困局、增加融资渠道、加大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力度,进而成为文化大国?这必将成为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着力点。

当前文化产业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文化企业自身的特点不利于融资

文化企业有“轻资产”性质,其资产大多以版权、著作权、专利、品牌等无形资产的形式存在,能用作抵押的固定资产较少。文化产品大多属于人们基本生活需要满足之后才会考虑的消费品,所以其具有较大的需求价格弹性和需求收入弹性,容易受到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文化产品能否成功极大地受到文化市场认可程度的影响。另外,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缺乏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文化企业的产品经常面临被盗版的危险。一旦产品遭盗版,不仅文化企业的收益无法保证,而且增加了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影响企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其收益不可预见性高、风险较大。我国多数银行对于知识产权、创意产品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往往缺乏经验,我国此类评估机构又缺乏或者实力较弱,所以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很多银行都直接规避此类贷款。

二、文化产业融资政策不完善,政策滞后

随着国家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国内绝大多数文化企业是由国有或事业单位转变的,市场化意识和商业模式创新不够,造成文化产业小而散、竞争无序、缺乏品牌意识,导致跟风严重、内容同质化泛滥。缺少独特的文化商业模式,大多数文化企业资产规模小,极易受市场波动的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差,投资风险较大。近年来,我国出台多个涉及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在财税、金融、准入、土地等多方面优惠,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但国家财政对文化产业的投入以按项目补贴为主要方式,很难体现激励奖惩,弱化了财政投入的杠杆效应,国家针对文化产业的扶大扶强政策推动了产业迅速发展,但由于资金有限,能够得到资金支持的企业所占的比例非常低,特别是中小文化企业根本无法从中受益。且现行的金融体制法规十分滞后,对于银行、投资机构来说,缺少与文化产业相配套的金融体制法规,甚至出现与当前的文化产业政策相冲突的金融体制,不能引导资金流向文化产业,成为文化产业融资的障碍。

三、文化产业与金融业无法很好地对接

目前,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努力寻找投资的机会,资本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大多文化企业达不到要求,而文化产业又很难获得充足的发展资金。文化产业融资难不是由于资金的绝对缺乏,而是缺少一个文化产业、金融机构、投资方普遍认可的标准,从而无法对文化资产、项目进行合理评估。在文化产业寻求投融资的过程中,保险、咨询、管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本应是必不可少的。信用保险、担保、再保险的作用在文化产业领域尚未得到有效发挥。现有金融产品主要是针对传统产业开发的,重视企业的有形资产,而文化企业资产多以无形资产形式存在,无法达到贷款对于资产抵押和风险控制的要求。文化产业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外部市场难以取得其运作的公开信息。文化资产具有不可见、权属关系复杂、预期收益不确定性等特点,金融业无法将其作为贷款的质押物,从而阻碍了文化产业的融资。

解决文化产业融资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文化企业自身建设,完善文化产业融资的法制环境,培养专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我国是一个文化资源极其丰富的国家,发展文化产业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文化企业应利用我国丰厚的文化底蕴,在塑造清晰、独特、积极的企业文化的同时,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更多层次的文化产品,打造龙头骨干文化企业,改变传统文化产业模式,向个性化、差异化发展,创造不同消费群体的文化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培育有影响力的国际商业模式,将文化产业的商业模式打造成像美国的好莱坞、迪士尼,拥有独特而且难以复制的商业模式,创造文化产业强大的品牌价值和盈利能力,进而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市场的资金向国内文化产业投资,使国内文化产业走出国门,实现低成本扩张,能在世界文化产业中占有一席之地。另外应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文化企业运行的良好法律环境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应着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各类对文化产品侵权案件的处理力度,从而降低文化产业投融资环境的风险程度,提高文化产业的收益预期。同时构建信用融资担保体系,政府、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文化产业融资信用担保基金,建立健全和培育擅长于文化产业商业运作模式的专业产权评估机构。

二、建立和完善文化产业的融资政策,合理定位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角色

由于文化产业特有的投融资特征,融资难亟待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划引导。政府投资不但要注重量的增加,更应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首先,应逐步改变原来的按项目补贴的投资方式,对于那些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的文化创意项目,应予以更多的政策倾斜,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强化政府投资的引导性。其次,在投资方式上,要改变直接投入或补贴的传统方式,大力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灵活运用各种税收减免政策,或者直接有针对性地减免相关文化企业的税收,或者对一些支持文化产业的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等进行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以提高各类金融机构支持文化企业融资的积极性。最后,可以由政府部门牵头,吸引民间资本共同设立针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性银行。

三、适当降低资本市场准入门槛,鼓励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多种直接融资方式,设计适合文化产业特征的金融产品

资本市场对于文化企业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融资,其对打造行业龙头、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和资源优化配置、风险投资的进出以及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建立本应为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一个平台,但是创业板市场对于上市企业的资质要求相对于大多数的文化企业来讲还是过高。因此,可考虑适当降低其对企业规模、营业收入等的财务性要求,增加对企业成长性、科技含量等方面的考量,助推一些高成长性、高科技含量的创意文化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据统计,我国文化产业80%的融资来源于银行贷款。而作为文化产业主要融资渠道的商业银行,却因为金融产品创新不足、缺乏经验而放弃了很多高收益的投资机会。银行业应从自身角度出发,积极转变经营方式、提升管理理念。要在完善金融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积极稳妥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文化企业无形资产或未来现金流证券化,提高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信用创造能力,更好地为文化产业发展及其结构升级提供资金支持。要根据不同机构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将资产分割为风险收益不同的证券,促进实力雄厚的企业整合产业资源。要引入风险投资,采取投资组合管理方式来分散文化企业固有的高风险特征。要加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大型文化创意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融资。同时,积极探索开发各种知识产权、收益权质押等融资工具,设计多元化、多层次的信贷产品,拓宽对文化产业的信贷范围。在利息率设计上,政府可以针对不同的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贴息、减息、补息等优惠,以鼓励银行资金向文化产业倾斜。

参考文献:

[1]杨朝峰.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金融政策研究[J].科技与法律,Vol.100,No.6.2012.

文化产业相关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电影审查;分级制;电影产业

中图分类号:J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4)03-0148-01

一、电影分级制度

世界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以电影分级制最为普及,文化产业相对发达,电影产业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比如美、日、韩、英以及我国港台地区,都采用电影分级制度。参照国情、业界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等各方面,针对不同年龄、不同阶层观众,每个国家或地区都进行了合理的级别划分,以适应观影群体,达到保护观影者尤其是保护未成年利益的目的。电影分级制自身的确有着很多优点,诸如促进电影创作生产的丰富与类型化的发展;有利于保证电影人艺术创作的自由;有利于拓展电影制片业发掘题材的发展空间;促进市场规范的繁荣发展;推动电影产业化进程等。

二、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

所谓电影审查制度是指:电影监管部门按着相关的审查标准对于各类电影片的影片内容、艺术和技术等方面进行把关,“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2002年《电影管理条例》的实施,即明确了我国施行电影审查制度。条例对于电影审查主题、内容、标准、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属于事先审查制,具有统一的审查机构,明确的审查标准和严格的审查程序。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和约束了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等方面的行为,保证了我国电影作品出品的质量和合法性,该制度的运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一些固有缺陷。我国现行电影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大致表现为:电影审查时间长,影响影片档期;约束电影人艺术自由,造成艺术折扣等。这些问题长久以来都没有得到主管部门有效的解决,对于新时期我国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现如今电影受众精神文化生活多样性的需求满足都带来了不少不良影响。

三、电影分级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但是否认可分级制,就一定要推行?需要考虑的问题还有很多。电影分级制的确有着很多优势,但是从理论层面到实践层面的过渡还有着很大的距离,还需要做出更多的努力,中国复杂的国情决定现阶段电影分级制并不适宜推行,下面将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分级制的可行性:

(一)我国基本国情。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间的文化传统、生活习惯各方面差异都比较大。中国现阶段人民贫富差距大,从地域来看,东西差异大,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并不均衡。如果要推行电影分级制度,需要考量均衡的因素还有很多。

(二)法制环境。我国的法律法规一直处于不断健全和完善的努力过程中,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关于知识产权方面,尤其是电影相关的专门立法和规章制度并不完善。虽然国家主管部门对此重视起来,但是相较于美国、日本等这些文化产业尤其是电影产业已经发展成熟的国家来说,还有很大可以发展的空间。如果现阶段一定要推行电影分级制,首要的工作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当然还要保证强有力的执法,显然,现阶段还达不到要求的条件。

(三)文化传统和教育环境。我国和美国等一些欧美国家的文化传统不同,同时存在着很大的文化差异。美国向来崇尚民主自由,中国则盛行的是一种中庸之道。欧美等实行电影分级制的国家的教育水平相对较高,而在我国初级教育才逐渐普及开来,并不能达到全民教育普及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