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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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1

互联网金融是伴同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而发生的,依靠于互联网电子平台,以第3方支付、P二P网络贷款、网络众筹等为主要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作为1种新兴业态在短时代内开辟出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显示出超强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业态包含网络支付结算、网络借贷、理财中介、网络信息服务、虚拟货泉、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平台(网上银行、网上保险以及网上证券)等。目前,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第3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类、以P二P平台为代表的网络融资类和网络投资理财中介类模式。第3方支付平台所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业务是互联网金融业态中起步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完美的模式,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及挪动终端对于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第3方平台。依据艾瑞咨询的统计,二0一五年第1季度我国第3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范围到达了二四三0八.八亿元,比二0一四年同期增长了二九.八%。[一]P二P网络平台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将闲置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网络融资模式。依据谢平的定义,P二P网络贷款平台需要依法注册,其特征是通过互联网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包含信息沟通、信誉评价等在内的媒介服务。[二]P二P平台最近几年来发展异样迅猛。依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二0一五年六月底,P二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二0二八家,比二0一四年底新增了二八.七六%。二0一五年上半年P二P网贷平台的成交总额到达了三00六.一九亿元。[三]网络投资理财类指网络投资中介机构应用其互联网门户以及挪动终端,将对于第3方支付的在途资金、支付工具吸存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以到达保值增值目的。我国最有代表性的网络投资理财产品是余额宝,截至二0一五年二季度末,余额宝范围为六一三三.八一亿元。[四]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可以归纳为:虚拟化、直接性、高效性、资源同享性、普惠性以及风险性。[五]互联网金融主要应用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虚拟的交易场所,通过平台进行的交易、支付、结算,使用的是电子货泉或者虚拟货泉,即虚拟的运营方式。直接性表现为投融资双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完成交易,不需通过银行等中介,既给投融资双方带来了便利,又降低了融资本钱。高效性体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提供服务时突破了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力。资源同享性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同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特征。普惠性则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客户以个人、小微企业为主的普惠金融的特征。传统商业银行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因为信息不对于称对于个人和小微企业存在必定的金融排挤行动,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面对于的客户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全社会同享。风险性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包括信誉风险、操风格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在内的业务风险、技术风险和其他风险。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征及来源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

互联网金融风险既拥有与传统金融相同的共性风险,如信誉风险、操风格险等,又拥有互联网金融特性抉择的特有风险,如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从概念上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进程中,因为环境因素、轨制因素和其他因素致使的资金、财产、信用遭遇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主要可以归纳为下面几种类型:[五]一.运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主要包含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进程中发生的信誉风险、管理风险和操风格险。信誉风险主要是网络交易主体因为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呈现问题未按请求履约而构成的履约风险。管理风险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流程管理方面存在缺点以及失误致使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操风格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不良而引起的经营风险。操风格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管理漏洞、轨制缺点或者人员素质不高,致使的因为互联网企业的员工操作或者是消费者失误而引起的风险,比较常见的是由对于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不熟练或者背反内节制度操作而致使的金融损失。市场风险则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于称而引起的因为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二.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发生以及发展起来的,而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的某些缺点不可防止地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系统性的安全风险。如网络的安全隐患、身份认证局限、交易信息泄漏、程序设计漏洞,和软件设计缺点、黑客侵入、计算机病毒分散等均可能致使互联网金融虚拟交易中信息丢失,从而给交易主体带来风险。三.法律以及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业态,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金融立法以及监管条例,也没有统1的行业自律组织制订相应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以及交易行动呈现问题时,没法可依、无据可循,这致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况。目前,除了了第3方支付平台以外,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坎较低,大量的互联网企业介入到金融领域中来,机构数量大幅增添,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风险。以P二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依据网贷之家的讲演显示:二0一五年上半年新增添的问题平台到达四一九家,是二0一四年同期的七.五倍。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可以概括为拥有强传染性、虚拟性、时效性以及繁杂性。[六]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作为运营平台,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与信誉网络联动,1旦某个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网络节点产生风险都会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这类传染性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能够突破业态的限制、突破时空的界线,可能带来极大的损失,乃至致使金融危机的产生。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特征抉择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以及分散也是在网长进行的,拥有虚拟以及隐秘性,增添了防范以及治理的难题。同时,虚拟化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交易对于象、交易进程隐约,增添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于称。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于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请求高,系统的任何漏洞、安全隐患以及人为的操作不当均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因素一般为不容易觉察的,拥有超繁杂性的特征。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短期内迅速发展,几近渗入到经济的每一个角落,介入的消费者范围也迅速膨胀。1旦互联网金融的某个领域呈现问题,就可能致使整个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因而,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进行深刻探究,有益于咱们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第1,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瓶颈,滋长了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环境。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我国还处于早期阶段,已经有的办法、文件只是局限于激励或者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树立。比如,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

来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以及退出机制,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门坎低,企业鱼龙混杂,行业无序发展,对于于破产或者跑路的企业也没有适合的市场退出机制,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乱健康发展;因为没有树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表露轨制及相干法规,导致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于称,致使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信誉风险时有产生,大大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2,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法规的缺失诱发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分业监管的情势不合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的1站式服务方式,因此,除了了第3方支付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经营牌照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1直处于监管空白的状况,没有外部束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以及收益的选择方面,更重视收益,而忽视风险,表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忽视风险内控体系的建设,将经营的重点集中在拓展市场份额、增添企业盈利方面,从而诱发了金融风险。第3,互联网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症结在于其对于于大数据的信息处理以及利用能力,而在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展开业务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包含信息安全风险、操风格险等在内的安全隐患。另外,跟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越来越剧烈,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技术实力、人员素质、经营战略以及管理能力都将影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以及驾驭风险的能力。第4,我国的信誉体系不健全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缘由之1。传统金融机构节制信誉风险主要依赖的是典质、质押以及保证等担保措施,而互联网金融企业良多融资行动是树立在小额、信誉、扩散基础上的,在我国信誉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没法准确地了解融资者的信誉情况,从而终究致使金融风险的发生。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应针对于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色以及来源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采用下列的治理对于策:[七]

(1)完美法律法规,构建行业监管体系

首先,要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干的法律法规,包含明确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主体行动的立法、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方面的立法、网络交易标准以及规则的立法、制约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表露的立法。同时,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树立起行业自律组织,树立起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互相配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坎,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要制订统1的行业自律准则,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使行业自律的内部束缚与监管的外部束缚相互配合,到达防范以及治理风险的目的。二0一五年七月一八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0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互联网监管的5大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立异监管”,同时明确了监管主体,即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支付结算业务;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相干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终究实现规范发展仍是1个长时间的进程。此外,值患上注意的是,《发展意见》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依然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而互联网金融自身拥有多元化的发展特征,分业监管是不是能够有效地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还拥有必定的不肯定性。

(2)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的建设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条件以及基础。首先,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亟须改善,要加大对于硬件的建设以及保护、对于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对于信息系统的维护,也包含提高软件的设计能力,如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走访、身份认证和分级授权登陆等技术,要通过完美密钥管理来防范信息技术系统。第2,我国要努力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以防范因为技术引进带来的阴碍国家金融安全的风险。第3,在宏观层面上要树立起立异的金融安全评估机制,制订高规格的信息安全标准。

(3)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

要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运营以及管理进行监控,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树立完美的组织机构以及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制订详细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应从下列几方面着手:1是监管机构应答互联网金融树立动态监控机制以及大数据监控模式,监管机构应针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动态数据树立风险分析模型以及程序,主动分析被监管机构的运行状况,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2是树立消费者监督管理机制,以施展互联网金融介入者的主观能动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最关切以及注重的问题,通过树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服务中心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应通过消费者服务中心按期向用户表露相干业务与产品动态。消费者中心应设立投诉中心,来匡助消费者维权。3是要施展舆论监督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2

狭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网络作为中介的资金流通活动;广义上讲,互联网金融还包含了提供网上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和相关法规。随着金融行业和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行业的主要形态。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形式主要有:网上银行、网络第三方电子支付、网络小额信贷、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典型的产品包括支付宝、余额宝、P2P网络信贷、花呗等。互联网金融对银行的运营方式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银行业务的拓展、客户的多样化、服务平台的变化及内部管理系统的完善等方面。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年代,金融创新无时无刻都在发生,其涉及的范围体现在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创新、服务体制创新和机构创新。互联网金融使金融服务成本极大降低,范围、水平快速提高,极高的运行效率使其成为了人们的首要选择。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化、国际化、专业化的特点,而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仍不完善,这种新兴的金融体制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提出了挑战。

2 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风险

我国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的结合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新型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在日益更新,为我国金融行业注入了发展的动力。然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创新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影响到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体系的运行,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1 操作风险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仍处在发展初期,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高效、规范的操作流程,相关规制也没有发展成熟,极易在操作过程中发生失误,造成经济损失。而网络交易的特殊方式,使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剧,增大了确认交易方身份、信用的难度。

2.2 技术风险

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技术漏洞成为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问题。互联网金融服务需要通过计算机程序、软件、操作来合作完成,在处理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会出现计算机技术性风险和安全风险。

2.3 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仍属于新兴金融,其相关法规仍不完善。尽管我国已出台了证券法、银行法、网上银行支付管理办法等法规来维护互联网金融的运行,但不全面的规制使网络违法行为仍得不到有效管理和约束。

2.4 信息风险

在享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客户需要输入其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支付密码等个人信息,而不需要使用网银盾牌,信息密码确认等传统银行的身份核对方式,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同时,不法网站利用病毒,伪造网页等方式盗取客户信息,伪造客户身份进行犯罪等行为,给客户带来经济损失,加剧了信息风险。

3 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的管理办法

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出现的问题,我国可以将以下方法作为管理风险的措施,以维护互联网金融体制的发展。

3.1 操作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操作为依托,需要参与人员拥有专业的计算机操作知识和经验。如果交易人员对操作方法了解不足,就容易引起资金损失,出现流动性不足、交易金额错误、结算中断等问题;同时,操作失误会使互联网金融创新承担更多风险,不利于其高效的发展。

因此,金融机构应该坚持有效的信息披露,扩大范围,增加内容,以确保内外部共同监管的实现;另外,金融机构应做好其交易系统的安保工作,形成良好的信誉体系;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训练,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3.2 技术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创新将计算机通信系统作为运营的基本工具,如果其出现问题,会对互联网金融的整体运行造成影响。内部问题包括:计算机系统漏洞、网络系统失防、加密技术及密码管理失误;外部问题包括:网络黑客侵入、计算机病毒等。这些问题会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给交易方带来经济损失;另外,中国自主研发的互联网金融设备仍不成熟,硬件和技术大多从国外引进,容易出现选择失误,导致系统性混乱。

为了管理技术风险,我国应减少对国外硬件和技术的依赖,增加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投入,提高整体自主研究水平,形成适合于中国互联网金融体系发展的系统;同时,金融机构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提出科学、有效的技术认定标准,防止技术风险的发生。

3.3 法律及信息风险管理

尽管我国已有法律来规范金融体系的运行,但这些法律并没有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而更新、完善,因此出现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规范漏洞,交易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未明确,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发展。

我国应弥补互联网金融相关法规的不足,建立明确的市场准入、经营、退出标准,监管资金流动,全面统筹、管理交易系统。我国可以将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规作为参考,结合本国情况,制定适合本国发展的法规,保护消费者隐私,保证电子合约的合法性,促进公开操作,形成分工合理、权责分离的互联网金融体系。

4 互联网金融创新管理的协调办法

为解决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中的问题,需要参与各方加强沟通和协调,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

4.1 协调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强劲,各国都在尽力拓宽本国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但新型的金融创新发展未成熟,隐含着很多金融问题和风险,需要监管和引导。但过度的管控会对新技术的创新形成阻碍,限制我国的金融创新实力,减少国际竞争力。因此,我国应建立统一的互联网监管标准,在适宜的范围内进行监管活动,时刻关注互联网金融风险,增加互联网金融创新投入,争取在国际市场上占领先机。

4.2 协调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利益关系

互联网金融创新缩短了交易时间,但却激化了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利益冲突。监管者应全面统筹、平衡消费者和金融机构间的利益。一方面,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维持其对于金融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维护金融机构的利益,支持创新活动。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和谐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消费者虽然是金融市场的最大参与方,但在交易活动中处于弱势。因此,监管机构应该将消费者的利益置于首位,同时,大力促进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和改革,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4.3 协调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

我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但是新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缺乏直系监管机构。随着互联网金融交易产品、服务范围的不断扩大,我国现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出现了监管重叠、各部门信息协调不足等问题,无法对互联网金融实行高效管理,影响了监管效果。单纯的分业监管已经无法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要求,因此,监管者应该协调分业监管和混合监管的关系,全面统筹,实现二者结合的综合监管。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发展 分析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大幅度攀升,互联网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性进展,依托于互联网,绝大多数现代信息科技给人类现有的金融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这些现代信息科技包括:搜索引擎、移动支付、社交网络和云计算等等。一般来说,我们应该将互联网作为平台,为金融服务商提供各式各样的金融服务,并且绝大部分金融活动注重和强调把电脑网络作为相应的技术支持。这些金融服务涉及的领域包括:保险、银行和证券等等。从某种程度上说,为了达到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努力推动传统金融和电子商务实现优势互补。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在社会经济领域内,电子通讯手段和信息技术取得了较为广泛的运用,这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新兴经济的发展速度。与此同时,在我国现有的经济金融活动之中,互联网金融起到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目前看来,结合世界各国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趋势,网络银行、网络信贷和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十分重要的表现形式。相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来说,互联网金融具有一定的优势。这些优势主要表现为:业务竞争自由化、业务交易“平民化”、业务运行网络化和业务经营信息化等等。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运营成本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顺利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方面的业务,对工作人员的数量没有具体的要求,更没必要设立大量的经营网点。毫无疑问,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而言,互联网金融没必要具备十分巨大的资金规模。从某种程度上说,通过科学、合理地运用互联网相关方面的软件,互联网金融能够十分有效地集中处理高度分散的个人、企业信息,并且对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门别类。在此基础之上,互联网金融能够提供一定的交易和资金融资服务。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互联网金融已经摆脱了空间、物理地束缚,将业务链条进行较好地压缩和限制,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业实现自由、全面、可持续发展。

三、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在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全面、系统地探讨之后,接下来,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围绕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谈谈自己的三点看法和意见,希望能够实现互联网金融发展分析的预期目标。

(一)互联网金融法规缺位

实践证明,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实际需求,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互联网金融法规缺位的现象,我们应该全面、系统地掌握和了解现有的法律法规,充分利用一切有利因素,不断努力完善和补充相关方面的制度办法。更进一步说,只有不断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规,才能给互联网金融逐步迈向跨领域经营、深层次发展腾出足够的发展空间,才能给互联网金融的有序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显现

最近几年来,在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信贷机构应运而生,逐步转化成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点研究对象。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互联网金融缺少科学、合理地规范、积极地引导作用,暴露出了不少难点问题,有待进一步妥善处理和解决。例如:相当一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没有参与公开、公平地竞争,存在一定的恶意性;一些网络信贷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诈骗;资金管理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与此同时,相当一部分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重点关注余额宝这项业务,慢慢地进入客户理财相关方面的金融领域。值得肯定的是,类似产品越来越丰富,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业务逐渐遭遇着法律和政策的双重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

从目前看来,世界各国已经着手建立和完善相关方面的监管框架,不断强调创新和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相当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来说,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到位,没有具体落到实处,注重创新,根本没有过多地限制和束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四、促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在较为详细地阐述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的基础之上,接下来,我们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困惑,提出一系列促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希望能够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分析的实践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支持。

(一)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绝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应该充分考虑到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对现有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进行较为系统、全面的探讨和了解,最大限度地提高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的法律级别,及时出台相关方面的配套管理办法,不断完善和改进现有的法律法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另外,根据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和立法修订比较慢的实际情况,参考同一领域国内外的优秀成果,不断加强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值得肯定的是,在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之中,我们应该采取一定的方式,较好地填补监管和规范空白,最大限度地促使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

(二)提升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

为了最大限度地提升客户资信审核的准确度,为了大幅度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我们应该不断完善信用评级服务市场,不断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对信息不对称的难点问题进行较好地解决和处理。另外,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为了大幅度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规避风险的能力,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对目标群体进行教育和指导,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互联网金融信息的行为,采用十分有力的措施,尽量避免出现非法集资、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不容置疑,加强风险控制,不断完善和改进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努力构建计算机网络安全系统,最大限度地强化互联网金融操作的流程和规范,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的有序进行。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毫无疑义,充分考虑到各种类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特征,不断完善和改进监管制度,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势在必行。对于网络银行来说,既要努力将传统商业银行监管方式的实际效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又要充分结合网络银行特征,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监管制度,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另外,全力以赴打造相应的CA安全认证中心,不断强化网络金融犯罪、客户认证、电子货币流通与发行等方面的了解和认识,及时出台相关领域的配套规则。这些领域包括:征信管理、电子签名、反洗钱、票据管理等等。对于绝大部分网络信贷来说,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采用一定的形式,对网络信贷机构的地位和身份进行相应地确认,在各自的监管范围之内,科学、合理地划入与网络信贷机构相近的结构和组织,并且对其有关方面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些方面包括:监督管理、组织形式、风险防范、经营模式和资格条件等等。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发展分析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从某种程度上说,只有充分考虑到实体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和改进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才能为互联网金融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才能加快推动互联网金融的长久、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紧密联系互联网金融发展分析的实际情况,探讨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指出了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希望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分析取得预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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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 网络银行 监管风险 防范对策

网络银行,就是平常我们在银行柜面开通的网银。它依托信息和互联网技术,通过网络平台向用户提供开销户、查询、转账、信贷、投资理财等各种金融服务。它是“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有效应用,而相较于传统银行,网络银行更加方便快捷,用户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金融服务。随着众多网络银行的陆续开业,在线金融已经慢慢改变了传统银行的业态,我国对此监管的不足日益暴露。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问题无疑是一项新的挑战。

一、网络银行风险概述

第一,网络银行风险的内涵。网络银行风险是指在使用网络银行时发生损失或者丧失收益的可能性。一般情况下是由外部环境的改变,如银行跟不上的技术和有限的风险监管能力而引起;偶尔也会因为网络银行的系统错误,造成客户损失。与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的风险范畴较广,更倾向于外在因素,如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二,网络银行风险产生的原因。网络银行面向客户端前的每一个人,风险所产生的原因极其复杂,很难一一列举,如风险管理水平不高、市场变幻莫测、经纪起伏不定、人为攻击、技术欠缺、利益纠纷。由于网络银行业务依托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开展,这就解决了其风险成因的独特性。

二、网络银行风险管理的难题

当前国内网络银行好比电子商务,它的发展进程相当迅速,随之呈现出一系列自发性特点。为此,网络银行管理部门不得不专门针对这些现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但是这些仅有的办法依然不足以应对当前的网络银行风险,以至于长期以来我国在这方面一直未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目前,我国负责网络银行的监管部门为信息产业部、业务主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主管部,到21世纪初,新闻出版署和公安部门也加入进来,然而其最主要负责新闻方面、信息技术方面。总的来说网络银行的主管部门仍为人民银行。由于网络银行没有出台专门的管理规则或条例,各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缺陷,以至于其监管活动存在着较多的难题,下面作一些简单的介绍。

首先,当前国内银行所实行的监管体制为分业监管体制,该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竞争力,即使从一开始对网络银行进行严格监管,使得整体金融体系的风险得到控制,但是随着网络银行自身的发展,仍然会产生一定的风险系数。

其次,监管规范、统一的问题也会影响到网络银行的发展。由于国内银行数量多、范围广,各个银行的发展参差不齐,尽管官方监管机制具有“公平性”,但在实际执行时,过分的统一会打击一些网络银行的自主创新,抑制他们的积极性与热情。与此同时,也给一些网络银行带来了更高的竞争成本,从而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甚至成为前进的绊脚石。

最后,如果想尽快推进网络银行的发展,而立即对网络银行做出标准的规章和统一的规范,则会引发另一系列问题。在匆忙改变一个社会形态和经济现状时,一定会产生高昂的社会监管成本,同时如果不历经一定的过渡期,人员不经过规范的培训,那么必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还会导致无效监管、制定的标准没有可操作性等。这样,网络银行就会错失良好的发展机会,甚至出现“有法而不能依”的局面。

三、网络银行风险防范对策

网络银行风险监管中的问题,我们必须将它一一解决。在笔者有限的知识下,提出以下途径,希望能为网络业务的正常开展提供一些思路。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网络银行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一种,要促使网络银行健康发展,首先要加强整个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整个大环境变好一定会降低风险的发生。互联网金融布局宽、范围广,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咨询、个人理财等在内的众多金融业,这需要分业监管和综合监管双管齐下,确保互联网金融各行业有条不紊地发展。互联网金融不像传统金融业仅仅服务于当地及周边居民,而是打破了地域限制,面向全国甚至海外用户,这对监管部门又是新的挑战;建议向有较高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的国家和机构学习,尽快完善监管机制。

(二)提高操作层面的风险防范

第一,提高管理内部的风险防范。对网络银行系统最了解的是银行内部的员工,所以网络银行安全问题也应主要由他们来防范和控制。银行内部需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网络银行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以保证网络银行业务的健康运作。在这之前需要建立高质量的银行内部组织机构,还需要对可能出现的网银风险进行正确评估。风险评估是对风险防范的最有效依据。

第二,提高客户操作的风险防范。如今几乎每个银行都推出了网络银行,客户端前大量的用户,不是每一个人都能熟练操作,这也逐渐引起了银行内部的重视。所以银行应对办理网银交易的客户进行正规的操作流程指导,并定期组织培训工作。

(三)加强技术层面的风险控制

网络银行业务的运营及交易在网络平台上开展,所以技术安全尤其重要。目前,网络银行交易系统可以利用认证技术、加密技术、安全电子交易协议、虚拟专用网技术、实时监控技术、大数据技术以及黑客防范技术等相关网络安全技术,保障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性。但是不管技术有多么完善,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总会对风控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做好前期防范后期解决与反思的问题。例如,按时定期检测银行网络入侵,定时检查电子信息传输系统,实施网银业务的连续性。另外,要加强对客户端用户的风险教育工作,使其具备一定的安全风险知识。笔者建议一旦发生网络银行技术风险事故时,客户端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以改变一些客户的侥幸心理,实现客户端与网络银行双方共同抵御风险的目的。

四、结论与展望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普遍和流行,迅速替代了很多实体业务。网络银行的方便快捷被人们所接纳,不用出门、不用排队就能享受金融服务,尤其深受年轻人的喜爱。如今网络银行的交易量和交易额巨大,随着网络购物的流行以及虚拟眼镜的推出,不难预测未来也将是网络金融的天下,届时电子市场和虚拟货币交易一定会成为主导。而纯数字的交易替代实体的现金交易,可想而知面临的风险也是巨大的,对此,银行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只要我们做好充分的准备,有效抵御各类金融风险,将使得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时刻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也会推动各行业的经济快速有序地发展。

(作者单位为重庆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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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优化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1

引言

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在金融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伴随着诸多不容小觑的安全隐患。因此,互联网金融的顺利发展必须依托监管工作的合作,充分重视和加强其监管工作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优化升级。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和监管的重要性分析

1.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形式呈现多样化,但总体而言就是将信息技术作为重要的应用手段,对传统业务处理方法进行替代。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发展主要是针对这一技术的应用,使得工作效率产生较大提升。并且互联网金融化的形式在发展模式上进行了诸多改革,其中应用范围较广的有互联网贷款以及互联网股权筹资,还有互联网支付以及金融产品的销售等方面[1]。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分析

在当今网络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在便捷性这一特点上发挥着明显优势,但便捷性又可以理解为是给网络安全设置了一个较低的门槛。在网络安全风险的不断升级下,只有充分完成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由于将高风险性的资金融通和开放性的互联网环境进行结合,涉众性的风险会因此增多,互联网的风险传染性也会更大。这就需要对网络金融的监管层面进行加强,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有效发展[2]。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和优化策略探究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分析

从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来看,诸多问题正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不能得到明确界定,使得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以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形式存在,就会存在着相应风险;并且互联网金融在法律方面的规范存在漏洞,其制度的约束力较弱,在行业自律方面也存在着相对缺失的情况。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潜伏性相对较大,在技术层面的操作隐患也是如此。互联网金融的信用信息审核以及风险管理都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操作支持,这就与正规的金融机构相比存在更大的技术性风险。如果信息安全隐患较大,一旦受到了黑客的攻击,就会造成互联网系统瘫痪,窃取资金的风险也随之加大[3]。

另外,互联网金融在实际发展过程中也会面临着洗钱的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交易是通过虚拟平台进行操作的,在虚拟环境中交易可以不留下痕迹,这样就对金融机构的客户辨识工作造成某种程度上的阻碍,因此一些非法网络交易问题较为突出。再加上目前监管方面力度薄弱,一些监管的法规建设没有及时跟进,如果这些漏洞隐患没有得到及时填补,互联网金融将会在接下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合理的秩序,后果堪忧。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优化策略探究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策略实施需要从多方面考虑。首先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体系建设进行完善,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对象以及范围等方面进行明确。然后再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加以系统梳理,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在业务上加强监管力度。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自律作用,在信息的披露以及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等方面进行深化,从而实施统一性监管。

再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完善十分关键,这就需要在创新和监管中间寻找平衡点,即既能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行鼓励,允许其试错性;又要在对其监管的力度上进行加强,发现违规违法的行为要能进行制止并按照规定加以处理,使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监管同时得到重视[4]。

另外,监管部门间的联系应得到有效加强。相互协调能力是部门合作效率的基本保障,也是对虚拟平台交易风险进行多方位最大化防治的先决条件。并且政府和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需要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以及预警机制的建立层面进行加强,还应充分发挥国际监管的协调作用。

同时,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加强,需构建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机制,对其网络交易权益进行有效保证。维权的渠道应以多样化形式呈现,让消费者的自身权益得到高效维护,使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投诉以及纠纷的处理效率得到不断提升。只有令这些方面得到充分有效的落实,才能真正保证互联网金融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三、结语

总而言之,面对当今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所伴随着的诸多不稳定因素,有关部门应从多方面加强重视,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高效监管策略。此次主要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就此提出几点优化策略,希望能对实际工作的开展起到一定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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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意见建议

截至2013年9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6.0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4%。互联网与金融“双向融合”而成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将冲击现行金融体系,深化金融行业变革,促进传统金融向信息化金融快步迈进。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美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早,目前已形成了涵盖互联网银行(SFNB)、互联网保险(INSWEB)、互联网基金(Pay-pal)、电子券商(E-TRADE)和网络贷款公司(包括P2P、众筹)等类别齐全且成熟的网络金融体系,并且形成了比较系统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1995年,全球第一家无任何分支机构的纯网络银行在美国诞生,开启了网络金融时代。截至目前,成立于2007年的P2P借贷机构Lending Club拥有投资者4.5万名,美国P2P借贷规模2013年预计将达到50亿美元;eBay旗下公司PayPal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网上支付公司;嘉信理财(Charles Schwab)活跃账户总数超过700万,管理资产总额超过10000亿美元;最大的众筹公司Kickstarter已为超过10万个项目成功融资5亿多美元。美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谨慎宽松的政策,发展初期不过分干预,只是通过补充新法律法规,与传统的监管规则结合,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必要的法律约束,以保证其安全稳健发展。同时,数量庞大的以营利为目的、市场化运作、第三方独立运行的征信机构为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信用基础。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在传统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专门针对网络金融业务及其风险的管制规则,逐步建立起以立法为核心的监管模式。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局、联邦保险公司、互济贷款监管署、国民信贷联盟协会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等,这些部门单独或联合颁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制度共同构成了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框架,美国联邦监管法案划定各自的职责分工。

(二)欧洲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欧洲监管当局则致力于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坚持适度审慎和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欧盟各成员国采取一致性的监管原则,建立“起始国”规则,加强联合监管和合作,提高监管效率。以德国为例,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依赖于既有的法律法规,同时实行适应互联网金融业务之特别风险的审慎监管战略,设立最低准入标准。德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跨境交易,二是安全问题,三是服务技术能力,四是信誉和法律风险。对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欧盟曾将其定位为“电子货币机构”,欧盟各成员国也可以自主向其颁发银行牌照。从2011年4月30日起,欧盟将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认定为“信贷机构”,按信贷准入监管标准进行管理。

(三)英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英国互联网金融最典型的就是P2P模式,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公司Zopa即诞生于伦敦。英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行业自律先行、监管随后跟进”的方针。一是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2011年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自律协会,2012年成立了众筹协会,设定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级、反洗钱和反欺诈措施等,有效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规范运营、良性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二是监管政策比较宽泛,许多监管措施刚起步。初期阶段暂未设立专门政府监管机构或出台适用法律,而是以行业自律规则为基础进行管理。但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监管也被提上议事日程。三是政府介入扶持。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联合出台政策,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税收减免。四是征信体系齐备。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互联网金融圈征信体系,完全市场化运作,其数据系统庞大、可靠、专业,互联网金融公司可以较低成本购买客户信用信息,有效防范了商业欺诈等风险。针对以P2P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监管粗放的现象,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计划于明年4月起将P2P纳入政府监管。

(四)澳洲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澳大利亚拥有目前世界上比较成功的纯网络银行UBank和高度发达的网上第三方支付体系。早在2000年互联网支付刚刚起步的时候,澳大利亚就开始关注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监管问题,目前已形成了较成熟的监管体系。澳大利亚将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视为“授权存款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分别由审慎监管局和证券与投资委员会颁发牌照,例如PayPal获得了澳大利亚监管部门颁发的“授权存款机构牌照”和“金融服务机构牌照”。除机构准入和日常监管外,澳大利亚还借助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维护客户权益,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为进行不断的规范。

(五)日本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在金融混业监管和金融自由化模式下,日本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乐天公司是日本第一大电商,也是比较典型和成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2003年乐天收购了一家证券公司,2005年开始重点打造金融业务,目前其金融服务已涵盖证券、信用卡、银行、保险、预付卡等众多领域。日本另一家互联网金融综合集团是SBI,其依托互联网打造了证券、银行、保险、外汇交易、盘后交易等多个平台,形成了独有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实现了通过互联网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早在2008年,日本金融厅就着手研究出台电子货币支付和代收代付等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了专门法律进行规范,保护消费者利益。此外,日本还出台了信用管理和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驾护航。

通过比较上述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可以发现几个共同特点:一是政府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给予相对宽松,积极扶持的政策,但随着业务壮大,风险聚集,监管当局加大了监管力度,拓展监管手段,逐渐将监管的重点转移到与传统业务不同的具有互联网特性的主要服务产品和服务形式上来。二是监管当局将互联网金融定性为金融业务,对申请开办此项业务的机构实行准入许可证管理。并制定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标准,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求和监管规则。三是建立了规范、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推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防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四是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管理,实时出台专项技术风险管控的文件和法规,加强多部门多层次的合作,消除互联网开放性、虚拟性对金融业务的负面影响。五是监管当局以维护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为立足点,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行和发展,对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求透明、公平、规范,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实践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从大概念上讲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正规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的新型业务,实质上应为金融电子化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超级网银等传统银行业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以及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开设的网上销售及服务平台。另外,随着电子商务影响力日益扩大,各家银行也纷纷“触电”,发起设立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例如工商银行的“金融超市”、建设银行的“善融商务”、交通银行的“交博汇”和平安银行的“网上商城”等,虽然规模都不大,但也已成为一种趋势。第二类是实际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务。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支付结算业务类,包括“支付宝”、“财付通”依托自有网上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综合性支付平台和“快钱”、“拉卡拉”等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12年全年,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04亿笔,交易金额达6.9万亿元,互联网支付企业的支付量约占整个支付总量的0.5%,虽然从金额上看占比很小,但是从交易笔数上看,互联网支付的交易指令已经占到整体的40%,互联网支付表现出单笔量很小,但海量长尾的特征明显,未来发展空间巨大。二是融资业务类,主要包括P2P人人贷、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和新出现的众筹网。P2P人人贷目前主要有单纯中介的无担保线上型和“网络中介+担保人+联合追款人”的有担保线上型两种,同时也存在一些债权转让和民间借贷性质的融资平台。截至目前,我国P2P网贷企业已经超过500家(11月初),而2010年全国总共只有10家,在不到3年时间内,数量增长了50倍左右,贷款总额超过600亿元。目前,我国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数目众多,比较混乱,比较有影响力的有阿里小贷等。据统计,2012年我国约有150家在线众筹金融公司,年交易额约为50亿元人民币,规模还不大,但大都存在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三是投资理财及保险类,典型代表为金融产品与互联网特点相结合而形成的投资理财产品或保险产品。2013年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货币基金短短四个月开户数超过2900万户,销售额突破1000亿;“百度理财”也以其低门槛、高收益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中安在线”等网络保险公司也发展较快。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异军突起,已成为金融创新和未来发展的趋势,对推进我国的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提高了社会资金运用和配置效率。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全新的投融资模式,能够按照市场化规则,更快速、更准确地引导资金投向,实现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的有效匹配,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资源运用效率,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二是提升了金融服务水平。互联网金融充分体现了不同于传统金融的信息透明、低成本、跨区域、高效率和充分个性化的特征优势,规避了金融机构实体网络柜台服务偏弱和经营时间错位的弊端,让消费者享受到互联网金融更加便捷、更加丰富、更加人性的金融服务,同时也赢得更多的客户。三是开辟了融资新通道,成为现有金融体系融资的有益补充。互联网金融以信息数据为基础,以网络系统为平台,以客户需求为目标,以资金配置为手段,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断助推金融创新,彻底摆脱传统的以“三查制度”“抵押担保”为基础的借贷模式,顺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四是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限制,降低了运行成本,解决了门槛低的问题,能够覆盖和服务于偏远地区和低收入人群,同时也较好地填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有益探索。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已获得蓬勃发展,但仍属于初级阶段,在业务规模、业务种类、用户数量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还有一定的差距。总体而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粗放式发展和野蛮生长的状态,随着业务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和风险隐患,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风险隐患。

一是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行业自律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没有形成体系,其金融主体的资格和经营范围都不明确,整个行业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约束。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虽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基本形成了由央行支付司监管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的格局,但依然存在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松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第三方支付衍生的各种金融业务,没有形成完备的准则和有效的监管。对于发展较快的P2P贷款平台和各类网络贷款公司,由于归类为网上民间借贷中介而未纳入监管体系,没有明确的准入和运营规则,整个行业自由发展、极度混乱,一些P2P机构已经严重偏离了金融中介的定位,实际上已经转化成线下违规甚至非法集资的网上版本,这些所谓的民间融资最终风险将由政府来兜底。以承诺高回报而推出的理财产品,由于互联网公司与基金公司产品发行主体不明,风险责任不清,缺乏制度和监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另外,国内现有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企业的监管要求,准备金、存货比、备付率等乃至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规定对互联网金融适用性较弱甚至根本无用。法律缺失和监管空白也导致一些发展较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做大作强,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健康发展。

二是资金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管。第三方网络平台在金融互联网中起着资金周转的作用,大量支付清算资金会形成一定比例的资金沉淀。这些沉淀资金会滞留一段时间,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则和监管,会被互联网企业挪用,甚至开发衍生金融产品,如有问题,必将引发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风险。网络信贷平台公司通过非标准化或标准化的金融产品来归集并使用资金,由于缺乏银行同业往来和央行最终贷款人的支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资金借贷双方较为严重的期限错配。例如我国大部分P2P机构都是通过“拆标”方式将来自不同投资者不同期限的资金集中借给融资者,一旦融资者违约,造成资金链条断裂,便会引发信用风险。另外,网络借贷门栏低,利率高,有的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网络融资公司在信贷资金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导致信贷违约风险增加。近年来,P2P网贷案件频发,倒闭不断,给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以“余额宝”货币基金和“百度理财”等形式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筹集的大量资金,存在着用高额回报诱导客户之嫌。在目前我国实体经济效益不佳,股市疲软,债市下跌的情况下,理财资金的投向、回报有着诸多不确定性,特别是有游离于规范和监管之外,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极高。

三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严重不到位。目前互联网金融跨区域,虚拟化交易行为,使得交易主体无法到现场确认交易各方合法身份。交易信息又通过互联网传输,有可能被非法盗取或篡改,在社会信用环境缺失,无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由信息安全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损失将时有发生。在互联网金融运行中,消费者在权益分配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信用信息交换困难,交易违约成本低,且缺乏法治环境情况下,一旦出现风险,消费者将率先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承担者。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放缓的当下,互联网金融产品高调推出,有的年化收益率超过20%甚至达到50%,这种击鼓传花式资金募集的最后风险一定程度上也都由消费者来埋单。此外,网络安全漏洞、个人隐私泄漏等等事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大量存在,且日趋严重。

四是同质化严重,尚未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互联网企业在介入金融途径多走规避金融准入高门槛、严监管之路,以非金融做金融,模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选择综合金融业务发展,寻求最大边际效应,使得现行监管体系无法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实施有效监管;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研发,推介和提供以及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趋于雷同。关键环节同质化严重,恶意竞争较突出,未能依托自身特点、市场需求和客户偏好开发出具有较强功能的特有产品和服务,实现差异化发展,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长此以往,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也容易导致全局性风险。

五是影响金融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无序发展、体外发展阶段。由于发展较快,资金量大,已对央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较高流动性的巨量网络货币,有着类似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变货币乘数和货币流通速度,从而有可能对金融调控政策的传导和结果产生影响。P2P网络借贷多依赖于客户的信用数据,行为数据和经营数据等信用状况,在经济繁荣时,客户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较为乐观,融资相对容易,所获得资金有可能投向国家限制的“三高一剩企业”或夕阳行业,势必增大央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另外,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完成支付交易,资金流动大多难以监控,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交易双方绕过监督,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虚拟账户,实施虚假交易,将非法资金合法转移,加大了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建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刚刚起步,因此应坚持原则性监管,协调好规范发展与支持创新之间的关系。要从防范风险过度聚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既着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谨防重大风险,又要掌握好监管尺度和重点,避免行政管控过急、过严,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经验及我国互联网金融实践,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重点抓好五个方面。

(一)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一是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加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立法工作。要加快对现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以适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不失时机地出台诸如《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条例》,《网络理财条例》等保障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涉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赋予相应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风险。二是协调相关部委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出台和优化类似个人信息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以及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方面的具体准则和要求,构建高效的防火墙,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防控风险能力。三是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范围,建立既有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即建立以“一行三会”监管部门为主,商务部、科技部、工信部、法制办、税务总局等部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实施监管,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就能达到规范在前、有效监控、规避风险的效果。

(二)明确金融主体,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准入监管

依据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互联网金融应属金融业务,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即为金融机构,应纳入金融体系管理。而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行业建立起了一套较为规范的监管准入制度。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要借鉴传统金融准入制度,结合其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准入规则,加强监管工作。一是加强机构准入监管。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发起设立的标准和条件,可以允许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和一般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共同组建等形式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为鼓励创新设定的标准和条件不宜过高。二是加强业务准入的监管。实施有限牌照制度,按照风险承担能力限制经营业务种类,严格新业务开展报备和资格准入审查。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要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对其销售和后期资金运作进行规范,防止隐瞒产品风险、过度夸大受益、改变资金用途等欺骗消费者行为。目前业务准入应以备案制为主,审批制为辅,但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三是加强平台准入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因此必须明确平台的安全标准,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当前开展的网贷、第三方支付和基金理财等三大业务的风险权重,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有效设置安全防火墙,确保平台运行安全。四是加强资格准入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务,其从业者要有资格要求,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资格准入管理。可借鉴传统金融高管人员资格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互联网行业要求,制定互联网金融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加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的管理,推行市场化原则,试行公开招聘制度,建立高管人员黑名单数据库,防范互联网金融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

(三)分合有序,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日常监管对防控风险意义重大。因此,一是要按照职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的主体。针对互联网金融跨度大、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的特点,建立以监管部门为主,相关科技、信息、商务、法律以及有关金融机构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相应职责,梳理监管范围,建立运行机制,落实问责制度,实施有效监管。同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和完善以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约束以及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三道防线”。二是在传统金融监管架构内实施延伸监管。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而运作的各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一行三会”监管部门应在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实施监管,并责成相关金融机构作为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和风险损失的主要承担者。三是协调银证保监管合作,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监管。对于以第三方平台为主的网络支付,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和管理部门,应承担第三方网络支付的主要监管责任,而从网络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保险、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人行为主,证监、保监甚至银监共同履行监管职能。对于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由于具有跨地区、信息模糊、风险隐蔽等特征,有的甚至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行为,应以银监部门牵头监管为主,借助人行的支付清算、账户管理和征信系统等方面的信息优势配合。众筹融资从实质上看应归于股权融资,可由证监部门牵头监管,银监等部门配合。

(四)探索补偿渠道,严防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

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风险补偿的途径和制度。一是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行为,建立制度保障和补偿渠道。要借鉴传统金融制约金融机构粗放扩张、投资冲动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管理,制定相应的流动性比率、存贷比、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等管理比例和指标。实施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制度,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和日常风险管理。二是计提相关保障资金,建立资金补偿机制。要按金融机构要求,制定互联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接受央行准备金的管理和调控。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在央行开户,并交纳一定比例的结算备付金。P2P网贷等业务要按比例提取呆账准备,实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如国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互联网金融机构还须按要求购置存款保险。要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人民银行再贷款制度,畅通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的资金渠道。三是多途径筹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由互联网金融机构、股东、财政部门、第三方担保机构联合出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互联网金融机构可按比例在营业收入中提取补偿基金;互联网金融机构股东可在年度股金分红中按一定比例扣划补偿基金;财政部门可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上缴税收中按比例返回补偿基金;第三方担保机构则可在保费收入中支出一定比例的补偿基金。通过多方筹集补偿基金,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防控系统风险。另外,还可以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破产程序和赔偿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损失。

(五)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增大政府扶持力度

一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和央行征信系统建设,降低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虚拟性带来的风险。要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和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规范工作。建立起按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数据平台,有偿开展信用报告、网络查询等服务。加强信用等级评估、信用咨信认证和信用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普惠性特点,财政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对互联网金融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在传统金融机构征收的基础上给予较大幅度的减免和优惠。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以此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力发展草根金融和普惠金融。三是政府应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较快,风险大于传统金融等实际,进一步引导舆论宣传,加强金融市场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工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加强金融法制和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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