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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新规范文1
一、非审慎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
此次美国金融危机是由次级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次贷) 危机引发的,因此,对此次金融危机的考察必须首先从次贷着手。在美国,根据抵押贷款主体信用条件的评级好坏可将抵押贷款分为三类:一是优质抵押贷款,二是次优抵押贷款,三是次级抵押贷款。次贷一般是向信用分数低于620 分、还款能力差、负债较重的购房人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①美国次贷能够形成并发生危机,一方面是因为从2001 年开始次级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放款额急速增长,其占美国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放款额的比重从2001 年的8. 6 %上升到2006 年的20 % , ②次级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在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另一方面是因为次贷领域审慎原则的缺失,不仅金融机构在经营次贷业务时没有遵循审慎原则,而且监管部门也没有遵循审慎原则,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实施审慎规制和监管。
审慎意为谨慎从事以避免风险和不良后果。随着经济金融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金融业市场的失灵会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不仅如此,相比其他行业,金融业具有战略的重要性和公众信心的维系性等特征。这些都要求金融业坚持审慎原则,即金融机构要审慎经营,监管部门要审慎规制和监管。基于这一认识,巴塞尔委员会在1997 年并于2006 年修订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 ③中多次对审慎原则给予强调。《核心原则》第7 项原则规定,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以识别、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在这项总的规定之下《, 核心原则》对信用风险作出了多项具体规定。例如《, 核心原则》第8 项原则规定,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 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和程序。对于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 核心原则》第13 项原则规定,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准确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各项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规定具体的限额和(或) 具体的资本要求。《核心原则》第16 项原则规定,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的有效系统,其中包括经董事会批准由高级管理层予以实施的明确战略。需要指出的是《, 核心原则》高度浓缩了巴塞尔委员会和许多发达国家在银行监管领域的优秀成果,集中体现了散见于以往巴塞尔委员会文件中的原则精神,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监管原则架构,且在制定和修订的过程中吸收了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参与,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此,我们可以以《核心原则》为据审视美国次贷业务经营的非审慎性。
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从源头上看主要是由信用风险造成的,即是由于交易对方———次贷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造成的。那么,美国的银行等信贷机构是否严格执行了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的审慎政策和程序呢? 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 (1) 按常理和常规,银行发放住房按揭抵押贷款首先必须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未来的收入状况,以此确定是否放贷和贷款额度。但大部分次贷是所谓的“忍者贷款”———无收入、工作和资产但只要有脉搏的人无需任何证明都可以申请的贷款。由于房价的不断上涨,信贷机构为了逐利而不惜降低借贷标准,忽视了住房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即借款人自身的偿付能力,这就为信贷机构从事次贷业务埋下了信用风险的巨大隐患。(2) 在次贷危机之前,美国的信贷机构发放次贷时没有按照审慎信用风险管理的要求,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借款人甚至在抵押贷款发起人的隐形支持下提供虚假信息获取贷款。这使得次贷业务中的欺诈现象得以蔓延,信贷机构无疑面临着巨大的潜在信用风险。(3) 在次贷危机之前,在美国的银行等信贷机构的经营中,传统的次优抵押贷款的质量也逐渐沦落到次贷水平。次优抵押贷款的传统定义是个人证明材料不足抵押的贷款,但后来却演变成证明材料很少或没有证明材料甚至可以是“说谎者的贷款”。④次优抵押贷款的实际经营状况意味着潜在的巨大信用风险不仅存在于次贷业务中,而且也存在于信贷机构从事的次优抵押贷款业务中。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欺诈案件从2001 年的4 996 件急剧上升到2005 年的25 989 件。⑤ (4) 美国次贷中“第二按揭”的做法进一步加剧了信贷机构在房价下跌时面临的信用风险。第二按揭又称第二抵押,是指同一房屋在已被登记抵押贷款后又设立新抵押,后设立的贷款抵押被称为第二抵押。第二抵押在法律上居附属地位,因为之前登记的抵押贷款的信贷机构在借款人违约时对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美国的次贷抵押多数是以第二抵押或其他再融资的抵押的形式存在,而非房屋净值贷款抵押,因此,第二抵押的实际担保额便是房屋未来的升值额度。⑥但是,一旦被抵押房屋的市场价值降至第二抵押设立时的市场价值,第二抵押就会名存实亡。上述这些做法无疑都是不审慎的。
在美国次贷业务的经营中,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的交织对次贷危机的爆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美国的信贷机构之所以大量从事高风险的次贷业务,并不是因为其对次贷的风险状况一无所知,而是因为其将借款的偿还寄希望于抵押物而非借款者的偿付能力。受2000 年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和“9 ·11 事件”的影响,美国经济结束了近十年的持续增长,出现衰退迹象,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美联储) 为刺激经济增长而连续降息。在这一背景之下,大量过剩的流动性资金进入民用房地产市场,使得美国房价一路上涨。美国联邦房地产企业监管办公室提供的数据显示,从2001 年开始至2006 年第一季度,美国房价一直保持着6 %—9 %的涨幅。⑦基于对房价不断上升的预期判断,信贷机构在发放住房按揭抵押贷款时并不关注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而是关注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的价值,因此放松甚至忽略了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识别、计量。而信贷机构对次贷抵押物———房屋———的市场风险是否有充分的认识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住房按揭抵押贷款的还款期限一般在20 年以上,在如此长的还款期内,房屋的市场价格免不了会发生波动,这是市场风险的正常体现。根据审慎经营原则,银行不仅应注意考察放贷之时抵押物的价值,还应考虑在还款期间抵押物市场价值的波动,而次贷危机前美国信贷机构并没有对未来房价下跌时的市场风险给予应有的关注。信贷机构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置若罔闻的另一重要原因在于次贷资产的证券化。信贷机构发放次贷之后便将贷款资产转售给“房地美”和“房利美”等独立的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再由这些机构打包出售给投资者。借助次贷资产的证券化,信贷机构把次贷风险从自己的账本上转移到资本市场,借款人日后的违约似乎不会对从事次贷业务的信贷机构造成任何损失,但风险并没有消失,这为后来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埋下了祸根。事实证明,信贷机构这种独善其身的做法难以善终,因为无论是银行流动性的维持还是长期投资收益的保障都依赖于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总体发展状况。
缺乏对利率风险的关注与识别也是导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自2001 年开始美联储为刺激经济增长持续降息,使美国联邦基准利率在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11 月间的整整三年时间内维持在1 % —2 %的超低水平。美国的银行等信贷机构正是在利率处于历史性低位的背景下大量从事次贷业务,因此,次贷借款人一开始还贷压力较小,没有暴露信用风险。但自2004 年开始,面对通货膨胀的压力和经济过热的势头,美联储开始不断加息,尤其是2004 年至2006 年连续17 次加息,将联邦基准利率迅速抬高至5. 25 % ,使得住房按揭抵押贷款的还贷压力不断加大。⑧不仅如此,次贷合同的特殊还款利率设计也加剧了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美国的抵押贷款一般可分为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和可变利率抵押贷款。所谓可变利率抵押贷款是指贷款利率可以定期根据指标利率调整的抵押贷款。可变利率抵押贷款的利息与优惠放款利率相挂钩,并根据联邦基准利率水平定期进行调整。此外,还有混合可变利率抵押贷款,此类贷款一般在经过一段固定利率期间后进入可变利率期间。⑨美国次贷大多属于可变利率抵押贷款,到2006 年有超过80 %的次贷采用混合可变利率。⑩这样的还款利率设计潜伏着巨大的利率风险,因为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并不会因利率上调而立即加大,而是在过渡期(一般为两年) 后才逐渐显现。混合可变利率不但没有起到防范和降低利率风险的作用,反而潜在的帮助了信贷机构吸引大量的次贷业务,实际上增加了信贷机构的潜在信用风险。更有甚者,美国的抵押贷款机构还设计出比可变利率抵押贷款风险更大的利率可调抵押贷款期权,这种金融产品允许借款人在一段时间内非全息还款,且无需借款人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抵押贷款的利率在开始两年低于市场利率,然后在利率调整时采用市场利率。美国抵押贷款银行协会的调查显示,2004 - 2005 年度超过20 %的利率可调抵押贷款期权的价值低于其证券化融资的筹集金额,因而利率变动极易产生违约风险。lv 尽管《核心原则》第16 项原则要求银行建立全面和适当的利率风险计量体系,对模型和假设进行定期验证,同时银行应定期进行适当的压力测试,评估对利率变动造成的损失的承受能力,但事实证明美国的银行等信贷机构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来利率上调的影响,银行对利率风险的识别和检测也没有做到《核心原则》所要求的审慎。
美国次贷之所以大行其道,也在于政府监管部门缺乏审慎规制和监管。在美国,作为银行主要监管者的美联储的特殊职能决定了金融规制和监管中的审慎要求极易受到宏观经济政策的侵蚀。美联储不仅是银行业的主要规制和监管者,而且是承担货币政策职能的中央银行。规制和监管责任与货币政策职能存在内在冲突,这在经济衰退时表现得尤为尖锐和突出。因为此时,美联储为了实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通常会鼓励信贷机构发放更多的贷款。lw信贷机构发放次贷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不乏追求自身利益,但若美联储及时适当收紧货币政策抑制信贷机构的房贷冲动,危机可能就不会像今天这样严重。一方面美联储在长时间内保持超低的利率水平,刺激了信贷机构发放次贷;另一方面,信贷机构的经营特点又决定了其不可能持有过多的现金。因此,流动性过剩也促使信贷机构将业务向次贷等领域延伸。审慎规制和监管与审慎经营是有机的统一体,规制和监管是否审慎主要看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要求是否达到审慎标准,以及是否保证审慎经营标准在实际中得到落实。美联储为实现扩张性货币政策,通过降息等手段向市场投放流动性资金,而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其显然不可能严格限制银行的放贷业务,也不可能对其中的风险进行审慎规制和监管。这种做法实际上为银行等信贷机构违背审慎原则大量从事次贷业务提供了隐形支持。
总之,如果资产价格处于不切实际的高位,就必然会下跌;如果利率处于不切实际的低位,就必然会上升;如果信贷机构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处于不切实际的高位时违反审慎原则不顾借款人状况以不切实际的低利率发放贷款,而又缺乏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慎规制和监管,那就必然会铸成大错。
二、对投资银行的非审慎规制和监管
“投资银行”无疑是这场美国金融危机中最为显目的一词。伴随着贝尔斯登公司与雷曼兄弟公司的倒闭,美林证券公司被美国银行(Bank - American Corporation) 收购,高盛公司和摩根士丹利公司被迫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无一幸免。从一定意义上讲,投资银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扮演了“主力军”的角色,也成为金融机构中被指责的核心对象。投资银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的角色也暴露出了现行金融规制和监管体系的重大缺陷。
传统的金融监管一般将金融机构分为银行、证券和保险三类,而这里的银行一般是指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虽然使用“银行”一词,但监管部门一般将其纳入证券业而对其实施监管。美国著名金融投资专家库恩在概括何为投资银行时,基于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将投资银行概括为从狭义到广义的四类。库恩认为,广义上的投资银行是指从事所有资本市场的活动,从证券承销、公司财务到并购,从管理基金到管理风险资本等活动的金融机构。库恩特别指出,那些业务范围仅局限于帮助客户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买进证券的金融机构不能称为投资银行,而只能称作“证券公司”或“证券经纪公司”。lx从投资银行的发展历史可以知道,投资银行最早经营的业务与证券公司基本相同,即主要是从事证券承销的中介业务,依靠佣金、手续费作为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也是将投资银行纳入证券业监管范围的主要依据所在。但现今的美国投资银行的业务早已超出中介业务的范围,其更多的是直接作为主体参与金融产品的交易,而非仅仅是作为实体经济机构的人参与金融交易,其主要收入也不再是依赖佣金等中介费用,而是直接参与金融市场的投资所得,这也是投资银行高速发展的“秘诀”之一。
投资银行本身不能吸纳公众存款,投资银行直接投资金融市场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利用短期票据市场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滚动借债模式所筹集的资金。由于这种滚动借债模式规模庞大,只有环环相扣,一个环节也不能出错,投资银行才能保证庞大机构运营所需资金,俨然变成了一种借短债、放长贷的银行。ly同时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银行经营的直接融资业务逐渐成为实体经济部门的主要融资手段。因此,投资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传统商业银行在金融业中的重要角色。然而,对投资银行的规制和监管并没有像投资银行的发展一样与时俱进。
实际上作为银行业监管公认标准的巴塞尔委员会2004 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 也没有将独立的投资银行纳入其调整范畴。一方面根据《新资本协议》第1 部分“适用范围”的规定,只有银行集团或金融控股公司之下的投资银行业务才受《新资本协议》的约束; lz另一方面《, 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在于要求银行满足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通过将银行杠杆率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来防范过高的经营风险,但投资银行在逐渐代替传统商业银行成为融资主角的同时其杠杆率也在急剧上升。仅从2003 年至2007 年,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的杠杆率从20 倍左右上升到30 多倍,而这还不算结构式投资工具的杠杆效应,如果算上这些杠杆率,华尔街投资银行的杠杆率可高达50 倍—60 倍! 如果投资银行套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算法,他们的资本充足率约在1 % - 2 %之间。l{ 由此可见,投资银行在其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受到及时有效的审慎规制和监管,投资银行的业务范围早已超出传统的证券中介服务,但对它的规制和监管仍停留在证券业领域之内;投资银行在其业务拓展的过程中伴随着潜在金融风险的加剧,而监管的标准并没有相应的改进与提高。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非审慎规制和监管正是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加剧的根源之一。
如今伴随着华尔街五大投资银行的倒闭与转型,投资银行的业务将主要在金融控股公司之下经营,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投资银行规制和监管上的缺陷就因此而消失。这是因为《新资本协议》对投资银行审慎规制和监管的缺失主要在于监管方式的选择上,而投资银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扮演的角色也揭示了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重大缺陷。《新资本协议》是以机构种类为标准来确定其适用范围的,即以国际活跃银行为中心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此类银行上级的金融控股公司和下级的国内银行、证券公司。这种以机构种类为标准来确定适用范围的做法的实质是弃功能监管而采机构监管。机构监管是根据金融机构的种类来确定监管的范围,例如,银行由银行监管部门依据银行法进行监管,证券公司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据证券法进行监管。功能监管是指监管的范围应当根据业务行为加以划分,例如,所有证券业务都应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据证券法加以监管,而不论机构的形式如何。l| 在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之下,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被严格限定在特定的领域之内,金融监管采取机构监管模式恰好可以发挥机构监管专业性强的特点,保证对不同金融机构有效监管的落实。但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传统的机构监管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应新的金融监管的要求,功能监管的优势得到彰显。
《新资本协议》以机构种类为标准来确定适用范围,这表明《新资本协议》延续的仍是机构监管的理念和思路。美国现行的伞形监管模式虽然将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结合运用,l} 但其伞形监管模式是针对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而言的,对于独立的投资银行的监管仍延续着机构监管模式。美国金融监管的实践也表明,美联储无权对独立的投资银行的业务进行检查《新资本协议》以机构种类为标准来确定适用范围的缺陷,还表现在机构监管模式在不断创新的金融衍生产品面前无法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规制和监管。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当形式上具有不同业务种类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在经济功能上有相互替代的可能时,机构监管模式下的监管就很容易被金融机构规避和操纵,l~而这正是在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凸显之前对投资银行审慎规制和监管的缺失所在。
三、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非审慎规制和监管
此次金融危机中使用最频繁的词语除“投资银行”之外,就是信用违约掉期等金融衍生产品的名称。这些金融衍生产品在次贷危机转化为金融危机的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人们将信用违约掉期称为是华尔街金融创新“毒丸”。金融衍生产品之所以对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加剧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其原因就在于因非审慎规制和监管而导致的金融衍生产品的滥用。在此次金融危机中,金融衍生产品各式各样,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次贷证券化过程中的衍生产品。
《新资本协议》在三大支柱中都涉及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有关规定。第一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其将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规定在信用风险领域,即在确定信用风险时对资产证券化有特别的规定要求。第二大支柱即监管审查,其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审查有特别的规定。第三大支柱即市场纪律,其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标准化方法与内部评级法的信息披露有具体的规定。尽管如此《, 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规定本身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重大缺陷。这是因为《新资本协议》的标准化方法与内部评级法对于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暴露使用的是一刀切的单一方法,并没有区分初级证券化与再证券化的不同风险状况。如果仅凭初级证券化产品就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暴露,实际上是低估了再证券化产品风险的暴露。而此次金融危机中风险迅速扩散的媒介主要不是初级证券化产品,反而恰恰是信用违约掉期、担保债务权证这样的再证券化产品。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房贷机构将其住房抵押贷款的收益权打包出售给一个具有风险隔离功能的特定目的机构,并由这一机构公开发行以此为基础资产支持的偏债性抵押贷款券———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发行募集的资金用于支付购买抵押贷款的价款,而投资者相应获得主要由住房抵押贷款利息构成的收益。mu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便是初级证券化产品,但次贷的证券化过程并未就此结束。一般来说,中间级段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mv 信用评级相对较低(风险较高) ,但发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金融机构为提高这些资产的收益,于是以中间级段住房抵押贷款支付债券为基础进行再证券化。以中间级段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为基础发行的债券被称为担保债务权证。担保债务权证与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的主要区别是:担保债务权证的资产已经不再是次贷,而是中间级段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和其他债券。mw由此可以看出,初级证券化中的现金流直接源于实体经济之中,而再证券化产品的收益却是以其他证券化产品的现金流为基础,而且这些作为再证券化产品基础的证券化产品往往都是一系列组合,因此,再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一般很难了解其投资产品的真正风险状态。像担保债务权证这样由各种信用等级的证券化资产组合而成的金融产品极其复杂,以至于最聪明的投资者也无法确定其风险。mx更为复杂的是,华尔街的金融创新步伐并未因为担保债务权证的出现而止步,以各种担保债务权证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也被广泛推向市场,这些以担保债务权证为基础的证券化产品被称为担保债务权证平方,以此类推还有担保债务权证立方等更为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这些过于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实际到最后连其设计者都无法确定其风险状况,那么投资者与监管者又如何确定其风险状况? 无法确定风险的投资是盲目的,并最终导致损失,而监管者无法确定风险状况便导致监管的失效与潜在系统风险的蔓延。因此,鉴别金融衍生产品的具体风险暴露程度,并采取适当的规制和监管措施是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监管的重点所在。
巴塞尔委员会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后就已经认识到了在资产证券化方面规定的缺失,正准备对《新资本协议》框架进行修订,以便对复杂的再证券化信用产品规定更高的资本要求。my但需要注意的是,提高资本要求本身并不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所在,有效防范和抵御风险的关键在于确定具体的资本要求。在监管者还无法确定像担保债务权证这样复杂金融衍生产品的具体风险状况时,其又如何确定具体的资本要求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呢? 解决这一监管难题需要我们对金融的作用进行重新认识,并依此反思现行的金融监管理念。具体到资产证券化而言,资产证券化最为重要的要求是风险的实质转移《, 新资本协议》也特别强调资产证券化中风险的实质转移,并以此为依据确定资本要求。但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设
计者与投资者对具体风险状况都没有明确的认识,何谈风险的实质转移? 华尔街金融大鳄们设计出结构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是为了更好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至于经济发展是否需要这样复杂的衍生产品来防范与规避风险,则不在他们的思考范围之内。但监管者显然不能与金融机构保持同样的思维,虽然当今还无法准确确定某一具体金融产品为经济服务的程度,但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监管者对风险难以确定的金融产品应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并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信用违约掉期,又称信用违约保险,也是一种再证券化的金融衍生产品。信用违约掉期的雏形是由摩根大通银行于1994 年设计出的,最初的目的是将因贷款而发生的坏账风险转移给第三方,这样银行就无需为贷款坏账拨备巨额的准备金,具体方式就是银行通过支付给第三方一定的保费后便由第三方承担债券的坏账风险。mz信用违约掉期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有显著的区别,在信用违约掉期中风险虽然转移给了第三方但资产本身并没有转移,这种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是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典型代表。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一种或多种信用衍生产品或担保来使全部或部分信用风险或潜在的风险转移给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其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的区别在于是否使用信用衍生产品或担保来转移风险。m{《新资本协议》已经注意到了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区别,并且在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规定上进行了区分。例如,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标准化方法对担保与信用衍生产品规定了风险暴露的特别资本要求;资产证券化的内部评级法对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做了分别说明,以确定哪些寸头属于“高档次”,并按此处理。但《新资本协议》关于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这些特殊规定能否发挥实效呢?此次金融危机当中全球最大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的遭遇即对此提供了注脚。m| 信用违约掉期是一种以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但像美国国际集团这样的保险公司经营类似的保险业务并不受《新资本协议》的约束,因为《新资本协议》在其适用范围中明确规定,本协议所指的金融业务不包括保险业务,金融企业也不包括保险公司。信用违约掉期说起来像是一种保险,但实际操作上更像期权。m}因此,将信用违约掉期定性为非保险业务进而由证券监管部门对其监管是适当的。问题是目前当保险公司参与信用违约掉期交易并承担信用违约掉期的债券风险后,其根本无需依据《新资本协议》有关合成型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特殊规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新资本协议》这方面的规定受其适用范围的限制,其防范风险的措施自然很难起到实际的效果。信用违约掉期使得《新资本协议》有关合成型资产证券化的规定暴露出的以下两个问题: (1) 资产证券化的深入发展意味着其涉及金融领域与金融机构的多样化,面对日益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与结构,巴塞尔委员会应注意保持涉及该领域有关规则之间的一致。(2)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转移风险,但金融监管的核心不是转移风险,而是防范与抵御风险。《新资本协议》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规则却只强调风险的转移,而未重视对风险本身的防范与抵御。这一设计理念实质是只强调被监管部门(银行) 的稳健,而忽视其他金融机构的安全,实质上是分业监管思维惯性的结果,没有发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功能。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之前主动放松了对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制和监管,尤其是格林斯潘主持美联储期间更为突出。早在1998 年春季,当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激增表示担忧时,格林斯潘则表示,出台新的监管措施有扰乱资本市场的风险。m~ 正是受到格林斯潘等人影响,加之华尔街金融大鳄的推动,美国国会于2000 年通过了《商品期货现代化法》,彻底解除了对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在内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制和监管。美国国会通过该法案正是基于对市场自我约束的考虑,认为投资者的自我选择可以有效地约束金融机构,无需政府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金融衍生产品进行规制和监管。nu 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金融衍生产品一直没有被人们真正认识,这不仅是因为衍生产品本身过于复杂,缺乏透明度,同时也因为投资者不被允许调查最初借款人即抵押贷款借款人的信用状况。nv 以担保债务权证为例,其现金流量是基于最初借款人的偿付能力,但如果投资者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基本信息都无法全面了解,市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自我约束又从何谈起?
四、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启示
美国金融业远比我国金融业发达,其金融业的发展比我们起步早、走得远。虽然发达的美国金融业暴露出的有些问题在我国还不具备发生的条件,但我国金融业终究要走向远方,因而美国金融危机在金融法制上留下的教训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前车之鉴,值得认真总结和汲取:
第一,金融业的经营与监管部门的规制和监管都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并应注意维护宏观经济政策和环境的健康。金融问题的出现主要原因在于不良的宏观经济环境和不健全的金融监管。信贷机构的非审慎经营与监管部门的非审慎规制和监管是美国金融危机的源头,而以美联储的货币政策为代表的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的不当适用则为美国的金融风险埋下了祸根。就我国来说,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在强调审慎经营与审慎规制和监管,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这也是我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没有受到金融重创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当前的金融规制和监管中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突出问题,如房地产泡沫与房地产贷款风险问题。房地产泡沫巨大在我国的许
多地区是不争的事实,银行为泡沫中的房地产提供贷款无疑面临巨大的风险。例证之一就是一些城市随着房价的下跌,出现了断供的现象,并有演变为中国版次贷危机之虞。这反映出银行在房地产价格急剧上涨过程中对于房价逆转导致的泡沫破裂缺乏应有的审慎处置,监管部门也没有及时采取诸如提高房贷首付比率之类的风险防控和抑制泡沫的措施,出现了非审慎经营与非审慎规制和监管。同时,房地产泡沫与房地产贷款风险问题也折射出宏观经济政策与金融审慎规制和监管相协调的重要性。随着我国宏观调控效果的显现,特别是美国金融危机超预期地加剧对我国影响的凸显,我国经济由当初防止过热转向防止下滑和衰退。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泡沫尚未挤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就不得不采取饮鸩止渴性质的托市行动,金融审慎经营与审慎规制和监管又不得不屈从于宏观经济的需要。金融业的机体健康和安全稳健取决于其所置身的宏观经济环境。如果宏观经济环境不良,宏观经济政策缺失,那么金融审慎经营与审慎规制和监管免不了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的“绑架”而无法有效贯彻,长期下去会养痈为患,酿成大错,最终贻害金融和实体经济自身。因此,在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消退后,继续挤出房地产泡沫并保持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已成为我国防范金融风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加强审慎经营与审慎规制和监管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但最为重要的是需要对审慎规制和监管有恰当的认识。在我国,不少人对金融规制和监管的正当性还存在模糊认识,甚至否定其必要性。例如,有人将效率与规制和监管对立起来,借口规制和监管会压抑金融机构的效率而全部或部分地抹杀规制和监管及其作用。nw然而,没有必要的审慎规制和监管,市场失灵及其对社会效率所造成的巨大损害就无法得到防范和制止,规制和监管正是由于市场没有达到或妨碍达到帕累托效应———效率最大化———而应运而生。审慎规制和监管发轫的这一理念基础本身赋予了规制和监管以效率的内涵和尺度。审慎规制和监管与效率及竞争没有实质冲突,审慎规制和监管通过加强竞争并使之在市场上更加有效,增进社会的总福利。还有人将金融自由化与削弱甚至取消规制和监管简单地等同起来,认为金融自由化就需要取消或放松审慎规制和监管。nx实际上,金融自由化所放松或取消的主要侧重于影响市场结构的规制措施和影响经营行为的规制措施,如分业经营的限制措施、准入限制措施、借贷利率或收费的限制、贷款规模限制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等。在此,放松规制不仅不能要求放松或取消影响审慎监管的规制措施,而且需要加强这类措施,因此,金融自由化与审慎规制和监管并行不悖。如果我们在认识上不把金融法看做规制和监管之法,反而将其当作金融业发展的桎梏或障碍,那么金融业的审慎经营与监管部门的审慎规制和监管就会失去科学根据和精神支柱。
第二,在金融创新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应及时树立功能监管理念,确立功能监管的机构模式。此次美国金融危机暴露出的对投资银行审慎规制和监管的缺失,显示出机构监管理念在金融创新面前的重大缺陷。我国金融业正在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在我国现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仍以机构监管理念为标准,对不同金融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不过根据国务院2008 年7 月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2 条“主要职责”第7 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这表明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功能监管的理念,而这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如前所述,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标准的结合,但对投资银行等独立金融机构的监管仍延续机构监管模式。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之所以还能适应金融监管的需求,主要是因为我国的金融创新步伐和程度较之美国有很大的差距,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并没有充分暴露。然而,伴随我国混业经营的开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成熟,金融创新的步伐必将不断加快,机构监管模式的缺陷也将不断显现。因此,我们必须及时树立功能监管理念并建立功能监管模式,才能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防止监管真空的出现。确定功能监管模式需要对现行监管部门的设置进行调整,功能监管涉及对具体金融业务性质的认定问题,在多个监管部门并存的情况下确定功能监管必将引发不同机构之间的冲突。我国曾尝试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但其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改革现有监管部门的设置是我国今后实现功能监管的重要保障。
第三,金融业发展与金融产品创新必须以审慎规制和监管为保障。此次美国金融危机暴露出的对金融衍生产品审慎规制和监管的缺失,表明在缺乏审慎规制和监管之下金融业的发展存在重大隐患。防范金融风险仅仅依靠市场自律已被证实是远远不够的,金融业的安全稳健须以审慎金融规制和监管为条件,金融创新产品须得到全面及时的审慎规制和监管。为此,我国应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事前实行市场准入审查制度,事中进行市场跟踪监测,金融机构应将金融衍生产品及其风险对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在此方面,我国应当一方面完善已有的规定,另一方面弥补立法漏洞。我国现行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则主要体现在部门规章和大量的通知、文件之中,这些规则法律效力较低并缺乏稳定性,因此,对金融产品创新进行有效的规制和监管必须在高位阶的法律中加以系统规定。同时,我国应弥补现行立法的漏洞,以满足对已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审慎规制和监管的需要。例如,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两大支柱———净额结算制度和担保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需要弥补。我国金融法制的上述缺陷在我国国内并没有造成严重问题,这主要在于我国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严格限制,但伴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参与国际市场交易的增多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亟须完善相关法律以改进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审慎规制和监管。
①⑤参见辛乔利、孙兆东:《次贷危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年版,第112 —115 页。
②参见王自强:《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直接动因与作用效果———来自美国的经验证据》,科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139 页。
③参见吴晓鹏《: 未来三年:金融海啸或第二波?》《, 21 世纪经济报道》2008 年12 月23 日。
④ Se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October2006 , http :/ WWW. bis.org/ publ/ bcbs129. pdf .
⑥See Lauren E. Willis , Decisionmaking and t he Limit s of Disclosure : t he Problem of Predatory Lending Price , Maryland Law Review 2006.
⑦See OFECO , OFHEO Seasonally - Adjusted House Prices Index for USA ( 1991Q2 - 2008Q2) , http :/ / WWW. of heo. gov/ media/pdf/ 2q08hpi. pdf .
⑧mw参见余永定:《美国次贷危机:背景、原因与发展》《, 当代亚太》2008 年第5 期。
⑨参见徐凡《: 美国次优抵押贷款危机的回顾与展望》《, 国际金融研究》2007 年第9 期。
⑩See Prentiss Cox , Foreclosure Reform Amid Mortgage Lending Turmoil : A Public Purpose Approach , Houston Law Review Sum2mer , 2008.
vl参见巴曙松、王淼《: 加拿大银行业受次贷危机冲击较小的原因分析》《, 福建金融》2008 年第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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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l{参见吴莹等《: 投资银行之殇》《, 财经》2008 年第20 期。
lz参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年版,第6 页。
l|See Heidi Mandanis Schooner , Regulating Risk not Function , University of Cincinnati Law Review , Winter , 1998.
l}伞形监管模式是在金融集团的业务可以根据功能进行划分并由不同功能监管者分别监管的基础上,在金融集团层次上安排一个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集团进行全面监管并指导、协调各功能监管者履行监管职责。参见韩龙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151 页。
l~参见杨惠《: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交错:美国GLB 法案的经验》《, 财经科学》2007 年第5 期。
mu参见曹远征《: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次级债风波的分析与启示》《, 国际金融研究》2007 年第11 期。
mv在实践中,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后产生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和股权级,三者的比例分别约为80 %、10 %和10 %。参见余永定:《美国次贷危机:背景、原因与发展》《, 当代亚太》2008 年第5 期。
Mx See Aaron Unterman , Exporting Risk : Global implications of t he securitization of U. S. housing debt , Hastings Business Law Jour2nal , Winter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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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 .
m}参见彭昕《: CDS :潘朵拉的盒子》《, 金融实务》2008 年第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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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vSee Aaron Unterman , Exporting Risk : Global implications of t he securitization of U. S. housing debt , Hastings Business Law Jour2nal , Winter , 2008.
nw参见孙光焰《: 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市场化》《,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 年第2 期;孙奉军《: 安全与效率之辨》《, 国
金融监管新规范文2
据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的版本做了一些修改,更严谨、更有操作性,但打破刚兑、实行净值化管理、消除多层嵌套等内容没有松动。“资管新规的核心是打破刚兑和去杠杆,监管大方向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整体来看,即将的资管新规一方面强调了统一规制,实现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同一类型的资管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另一方面,在净值型管理、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第三方独立托管等方面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强调穿透式监管。
民生银行研究院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峰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作为大资管领域的纲领性文件,资管新规主要针对目前行业发展不规范,大量存在的监管套利、产品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从更高层面上对资管行业进行系统性规范,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风险的积聚堆积,防止风险集中爆发。
金融监管新规范文3
关键词:《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征求意见稿》;国有五大行;实证分析
Abstract:In May 2011,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draft new“Supervision of Bank Capital Adequacy”and has handed out to all banks. The new“Supervision of Bank Capital Adequacy”contains capital management and measurement of BaselⅡand Basel Ⅲ,which implies that our country begin to implement new supervision standard 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 Our research results demonstrate that new standard will reduce capital adequacy of five biggest state-owned banks. Commercial banks can deal with the new situation by increasing capital,reducing risk weighted assets and improving risk management.
Key Words:Supervision of Bank Capital Adequacy (draft),five biggest state-owned banks,empirical research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8-0073-04
2011年5月,银监会出台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和经营产生深刻影响。本文主要以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为分析对象,研究资本充足率监管新规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和基本内容
(一)出台背景
全球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部门开始反思现有监管体系的缺陷和不足,不断改进、完善监管框架,促使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保持金融系统稳定。国际清算银行吸取金融危机教训,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推出全球金融监管新框架――《巴塞尔协议Ⅲ》。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2007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监管需要,不能对银行经营管理形成有效监管,不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性,有必要进行全面的改革。我国为适应全球金融监管新趋势,根据《巴塞尔协议Ⅲ》,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出台了《征求意见稿》,以期逐步形成我国新监管标准体系。《征求意见稿》充分吸纳了《巴塞尔协议Ⅲ》的精神以及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顺应全球金融监管新趋势,对于我国银行规范经营以及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形成正面激励。
(二)基本内容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明确了银行管理层的资本管理职能;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为实现宏观审慎监管需求,增加了超额资本要求;在风险覆盖方面,增加了操作风险,逐步推进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进程;在资本定义方面,将银行资本进一步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二级资本等,增加了资本扣除项和调整项,提升了资本质量和标准;风险计量方面,新监管办法为银行可供选择的风险计量方法更加多样,使得银行能够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选择风险计量方法,以更好地反映银行的风险状况。总而言之,《征求意见稿》较2007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呈现了显著的变化。
早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就已经有关于修订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的预测和猜想,因而现今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基本在市场预料之中,只是银监会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微调,主要是提高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征求意见稿》作为我国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有一定适应时间。为此,银监会为监管新规预留了实施过渡期,以减少对银行业经营发展的冲击。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征求意见稿》比《巴塞尔协议Ⅲ》还略显严格,加之还将实施其他方面的新监管标准,这种全新的监管体系正负面效应到底有多大还无法准确计量,需接受实践检验。
二、《征求意见稿》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提高了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要求,调整了资本组成和加权风险资产的计量方法,尤其是权重法下部分信用风险敞口的权重进行了较大调整,增加了操作风险的计量,这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产生较大影响。
(一)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现状
根据银监会统计,2011年一季度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1.8%,较上年末下降0.4个百分点;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8%,较上年末下降0.3%。2010年,我国银行业经历了大规模融资后,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有一定提升,但是随着信贷规模增长以及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拨备的增加,2011年一季度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水平又出现了下降。
2011年一季度,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1.77%、11.40%、12.38%、12.45%、12.05%,较上年末有一定下滑,但仍符合现行监管要求。相比较而言,中行、建行、交行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于同业平均水平,而工行、农行则低于同业平均水平。
(二)《征求意见稿》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静态分析
静态分析主要是以2011年一季度各银行财务数据为基础,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要求,重新调整了资本充足率公式中资本项和加权风险资产项,增加操作风险计量,以反映监管新规可能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所产生的影响。
1. 静态分析的提前假设。
假设1:五大行使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敞口①。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征求意见稿》对于权重法的调整主要体现在降低了非个人零售信贷权重,提高了同业资产、贷款承诺、公共事业实体贷款的权重。本文将上述四项信用风险敞口作为信用风险资产的主要调整项目。
假设2:五大行采用标准替代法计量操作风险。《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资本所需覆盖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根据对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的国际大型银行跟踪测算,操作风险所占用资本仅次于信用风险,其分配的资本约占总资本的6%―13%,均值为9%。我国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替代标准法以及高级法,本文采用替代标准法计算银行操作风险。
2. 测算结果表明,《征求意见稿》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产生较大影响。权重法下信用风险系数调整可降低五大行的资本充足率0.5个百分点。操作风险占有资本与国际银行相似,占比约为9%―10%,从而使银行资本充足率平均下降0.65个百分点。
综合看,五大行资本充足率以及核心资本充足率将在2011年一季度水平上下降100BP―130BP,五大行都无法满足监管新规标准。如果要达标,预计五大行的资本缺口约为2000亿元。《征求意见稿》极大提高了系统性重要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上调至9.5%②。由于信用风险系数的调整以及操作风险资产的加入,致使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大幅提升,进而降低核心资本充足率。测算结果显示,五大行调整后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均无法达标,其资本缺口约为1600亿元。
总体看,《征求意见稿》如果真正实施,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形成较大冲击,尤其是核心资本将出现较大缺口,这就需要监管部门给足银行过渡期限,通过内外部融资和业务调整,逐步实现新监管标准条件下的合规。
(三)国有五大行资本充足率前景展望
在此,我们假设我国系统性重要银行将在2012年底按照《征求意见稿》达标。在此基础上,测算结果显示,因2011年的次级债融资以及银行留存收益的贡献,2011年国有五大行资本充足率将会上升到12.35%左右。但是由于2012年实施《征求意见稿》,国有五大行仍无法满足监管新规的标准,届时会形成约1500亿元的资本缺口。2013年,国有五大行资本充足率将有进一步提升,平均约为9.82%,实现合规。另外也可看出,五大行中农行、交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稍逊一些,而建设银行是五家银行中资本充足率状况最好的。
三、银行对于监管新规的应对措施
监管新规虽尚未落实,但是各家银行应积极评估新规的影响、提前制定应对方案和措施,主要是通过补充资本、降低风险权重等举措。
(一)通过内外部融资补充资本
1. 股权融资。目前,国有五大行都已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上市,这为其拓展了股票市场融资途径。2010年,我国上市银行刚刚完成一轮股市融资,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16家银行通过股票市场共融资约3590亿元,其中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分别融资450亿元、1503亿元、600亿元、617亿元以及450亿元。五大行在进行股票融资时,基本都采用了A+H两市场融资的策略,降低对内地市场所形成的资金压力。从2011年各银行的融资计划看,股权融资上没有明确规划,有可能会在2012年进行。
2. 债务融资。债务融资主要包括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2010年工行和中行分别发行250亿元和400亿元可转债。2011年各银行继续加大次级债发行力度。根据已披露的计划,次级债务融资量为2200亿元,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将分别发行380亿元、500亿、320亿、800亿和200亿元。银行发行的债务工具占银行间债券发行量10%以下,银行债务融资规划应尽量安排合理,以减少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值得注意的是,由于2011年持续提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及基准利率,使得发行利率有了明显上涨,增幅约为100BP。
3. 提高留存收益。2010年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实现净利5390亿元,占整个银行业利润的60%,但五大行的派息率明显下滑,均降至40%以下,这表明银行留存更多利润以解决资金需求。预计未来2―3年银行为提高资本充足率,有可能进一步降低派息率。各银行积极提高自身盈利能力,更多依赖内源渠道解决融资问题,有利于降低市场资金压力。
(二)降低加权风险资产
1. 优化业务结构。新监管标准要求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此条件下传统粗放经营模式将给银行带来极大的资本需求负担,这就要求银行转变利润增长方式,实施更加精细化的资本管理,准确科学地计量各类风险,提高风险定价水平,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加快各种资源的整合,走资本节约型发展道路。目前,股份制银行已开始二次转型,而以工行为代表的国有大型银行也公开强调要走资本节约型发展道路。
中间业务具有收入稳定、资本消耗小等优势,银行需要积极发展中间业务。近年,我国银行中间业务发展较快,非利息收入占比呈现稳步上升趋势,2011年一季度五大行非利息收入占比平均为25.77%,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该比例分别为24.7%、21.09%、35.9%、25.64%、21.51%,但是与发达国家银行的50%还有一定距离。
2. 发展表外业务。在更严格的资本约束下,表内资产规模扩张难度加大,为此银行将不断通过金融创新发展表外业务,实现部分表内资产表外化。这方面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银行理财产品、衍生工具的发展和应用,据统计,2011年上半年我国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规模约为8万亿元。表外业务将给银行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同时相应的风险管理也值得关注,过高的杠杆率将影响银行业经营稳定性。
3. 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征求意见稿》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都有一般标准方法以及基于模型计量的高级方法。风险高级方法能够更精细地计量风险,更准确地反映银行整体风险承担情况。以信用风险为例,相关研究表明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的加权风险资产要低于权重法,进而有利于降低资本充足率。因而,银行需要提高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进而降低监管新规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三)强化资本管理水平
优化资本管理程序和流程,提高资本管理水平,根据业务需要和监管规则,合理配置资本,提高资本需求预测能力,及早制定资本补充计划。国有五大行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已进行了部分股权和债务融资,有利于避免与其他银行同时融资,从而对市场产生过度负面影响。
注:
①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及内部评级法计算信用风险资产,由于数据有限,本文仅假设银行使用权重法。根据相关研究机构研究表明,采用内部评级法不仅不会降低银行资本充足率,反而能够提高资本充足率,此研究结果有待验证。目前,我国五大银行已基本具备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条件。
②《征求意见稿》指出,系统性重要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5%,由于我国尚未有一级资本融资工具,此处将一级资本充足率视同为核心资本充足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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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光远.史上最严巴塞尔协议促银行业转型[J].中国外资,2010,(10):13-15.
金融监管新规范文4
导引混业经营的新趋势。我国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活动受制于这一原则只能在各自经营业务范围内进行,但逃避监管,以获取竞争优势始终是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活动的主要动力之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加剧,各金融机构为提高竞争力、拓展生存空间,必然将通过业务创新规避或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走向混业经营。金融创新的原动力不足。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动因主要是为了增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争取利润最大化,而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由于历史原因,产权不明晰,没有完全独立,四大国有银行至今尚未真正建立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约束奖惩机制不健全,经营好坏一个样,缺乏利益上的驱动,责任感不强,而且国有金融机构能够依靠垄断经营赚取丰厚利润又无倒闭的风险,这种缺乏利益的刺激和竞争的压力,是无法进行金融创新的。金融创新的外部条件不成熟。金融创新的发生至少需要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金融管制的放松。只有放松管制,才能使金融创新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创新才有可能。二是公平竞争的市场。垄断是创新的天敌,没有竞争便没有创新的外在压力。而我国在这两个方面都不够理想,我国金融体系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使其缺乏金融创新的外部压力。尽管经过多年改革,我国的金融环境已较为宽松,但同西方相比,还存在着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如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一方面限制了竞争,同时又限制了金融创新种类的扩大。金融工具品种少,投资不方便。目前表现为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以往我国金融机构推出的业务创新大部分集中于负债类领域,这与金融机构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竞争相对激烈是一致的。他们竞相推出创新工具,拓展创新业务,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而在贷款领域由于是卖方市场,竞争相对较弱,各金融机构缺乏创新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因此创新相对较少。金融法规不健全,秩序不规范。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模式是先实践后监管,已出台的一些金融管理制度滞后于金融实践,这种做法故然有其优点,但也给违规者以可乘之机,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例如金融机构盲目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差,证券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将大量银行资金引入股市,挪用股民保证金等违规操作,扰乱了金融秩序,不利于金融监管。
1.培育竞争性的市场,激活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的进入一方面会挤占国内金融机构的部分业务空间,另一方面也会带来很多先进的经营管理思想和方法,促进国内金融机构的竞争。我们要做好外资银行全面进入的各项准备,迎接挑战,在竞争中壮大自己。培育竞争性的金融市场,还要对所有金融机构一视同仁,使得国有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在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参与竞争,要允许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兼并重组,不断壮大非国有金融机构,形成更多有实力的竞争主体,加大国有金融机构参与竞争的压力,促进各类金融机构共同发展。2.加强金融创新的力度,大力发展金融技术创新。首先要大力发展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市场利率是自由交易的货币市场上众多买卖双方对资金供求状况的平衡以及对宏观当局调控信号的价格反应,它是宏观管理当局实现其宏观金融调控的重要目标。其次,要继续坚持发展资本市场,改进传统的间接融资方式,设计新的贷款品种,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技术创新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创新产品的经济效益。扩大直接融资渠道,尤其要发展债券市场,提高企业债券发行比重,建立共同投资基金,发展一批交易成本低、获利高、风险小的金融工具,如金融期权、远期利率协议、可转让的商业票据等,满足市场多方面的融资需要和规避风险的要求。3.完善金融法规的建设,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创新与监管是一对双胞胎,在金融创新的同时要注意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利用法律手段,保障金融业的规范发展,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切实解决当前的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为金融创新提供一个有安全保障的法律环境。首先,要按照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分业监管体制和相应的制度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业务合规、风险控制到市场退出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其次,要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实现由合规监管为主向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实现由“分割式”监管向法人整体风险监管的转变,实现由“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的转变,实现监管重心从具体业务监管向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监管的转变,实现监管方式从定性监管为主向定性监管与定量监管相结合的转变;三是,要健全金融风险监控预警与处理机制和建立对监管部门的监督机制;四是,要逐步与国际监管接轨,不断提升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
本文作者:许剑峰工作单位: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监管新规范文5
作为配套政策,7月20日晚,央行《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执行通知”);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资管新规的大方向和主要精神没有改变,要保持政策执行的稳定和定力的决心没有变,但是政策后受中美贸易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市场环境也发生较大改变,执行过程中也出现过严的现象,因此监管从实际出发对细节做了一些明确。”一位知情人士表示,这个过程中监管和市场做了诸多沟通,在大环境面前既要保持定力又要把握节奏和力度,将有利于改革的推行。事实上,改革总是在与市场博弈中艰难前行,勇敢的改革者需要灵活应对变化的局面。
《21世纪经济报道》发现,央行对原有指导意见的并未有新的“放松”,而是在原有框架进行执行的细化,以及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一些问题。
国内股市
1、证监会:下半年,证监会稽查部门将继续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方针,努力实现稽查执法转型升级,提升执法主动性针对性,发挥集团作战优势,用科技创新驱动效能提升,继续坚决打击严重影响资本市场改革创新、扰乱市场平稳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2、据经济观察网,沪深两市交易所向下辖部分上市公司调查上市公司对美贸易的销售情况。一位沪市化工企业上市公司高管称,上上周上交所就要求填写相关表格,第二天提交。
3、继银保监会和央行之后,证监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细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发言人表示,《资管业务新规》部分指标在对标《指导意见》后,较现行监管规定略有放宽。
金融监管新规范文6
从属于国际结算银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盏管委员会是一个国际性的金融组织,其最显著的贡献就是制定了为各国银行监管部门所认可和使用的巴塞尔协议Ⅰ以及巴塞尔协议Ⅱ和目前的巴塞尔协议Ⅲ。
诞生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而1999年形成的巴塞尔协议Ⅱ则提出了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的新资本监管框架。金融危机之后。根据G20达成的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共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去年12月开始启动了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并最终形成了巴塞尔协议Ⅲ。新的协议主要是针对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一项综合银行监管指标体系,目前各方达成一致的还是银行资本充足率,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这意味着,银行将必须把最低核心一级资本比率提高到7%。
――级资本的限制性定义。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做出了更加严格的界定,即一级资本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并要求银行在2017年底前满足更严格的资本定义。
――过渡期安排。为了减缓市场对巴塞尔协议Ⅲ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忧虑,监管机构给出了8年的缓冲时间来让银行逐步适用新规则,其中,在全球各商业银行达到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要求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在达到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方面,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同时,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1月1日起将协议列入法律当中,并且要求从当日起各成员国的商业银行必须满足其最低要求。
相比于原有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Ⅲ有了许多的突破。一方面,资本充足率要求明显的提高,其中银行一级资本率比原来提高了2%。核心一级资本率比原来高出3倍多。虽然在巴塞尔新规下银行可以将核心资本比率降低到7%以下,但可能会面临分红、派息以及股权回购等方面的限制,特别是一旦银行的资本金比率降低至4.5%以下,将面临严厉的监管制裁。可能由国家监管机构出面干预。另一方面,巴塞尔协议Ⅲ第一次提出了资本缓冲资金的规定,该规定将从2016年1月开始启用。并于2019年1月完全生效。
虽然各国对于巴塞尔协议Ⅲ都投了赞成票,但由于各国银行的生态状况不一样,新规所产生的影响会有很大的差别。
为了减少自身的负债数额。美国、加拿大等国银行在金融危机中都已经添加了新的管理资产的基金。不过,即便是经过了2009年的压力测试。美国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目前也只有4%,而且摩根士丹利的分析报告指出。如果按照一级资本的最新定义。包括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在内的7家美国银行也将面临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局面。依据花旗银行和美洲银行2009年年报分析,其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1.67%和9.25%,但若在新的定义实施之后,二者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可能会低于6%。
与美国银行业相比,欧洲的商业银行在一级资本充足率上更加捉襟见肘,其中受冲击最大的应该是某些欧洲大型银行,如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等都将陷入资本充足率不能满足新规定的麻烦。正是如此,欧洲银行业未来10年可能必须筹集数千亿美元计的新资本,而且德意志银行日前已经宣布增发总计100亿欧元股票的计划。资料显示,虽然德意志银行的增资安排是为了将部分所筹资金用于增持德国邮政银行的股份,但为了满足巴塞尔协议的新要求,德行肯定会调整后者的资本结构,使其符合银行资本新规的要求。由于德意志银行本次的增资计划是其历年来规模最大的增资计划,也是欧洲今年以来最大的银行增资案,因此,有分析人士预计。更多的欧洲银行将追随德意志银行公布各自的增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