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管理方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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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方针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范文1

一、知识产权标准化极易引发垄断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作为一种崭新的经济形态,以科学技术这种无形资本为第一生产要素,是“以生产物质产品为主导的工业社会范式转变到以生产知识信息为目的和以知识进行生产为主导的知识社会新范式”。从而对信息和知识的控制成为国际竞争的核心。

与全球化、信息化相对应的是产品技术性和专门化的不断提高,技术核准作为对产品大规模生产起着指导性作用的平均尺度,在现代经济中愈发凸现其重要性,对于知识与信息的控制权的争夺因而也空前激烈,谁争得了这种控制权,谁就能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传统意义上,技术标准作为公共领域内的一项技术,本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是一个平均判断的尺度,具有统一性和方便性,是大量技术的集合。但在新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就可以控制标准中所采用的技术。两者一经结合极有可能导致垄断,窒息市场竞争带来的活力。此时决定国际竞争成败的关键不再是土地、资本和劳力等有形资本,而是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由知识产权标准化引发垄断已屡见不鲜。在全球移动通信行业内以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而著称的高通公司,在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提出了作为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三大标准之一的CDMA2000,并将涉及到该标准的1400多项技术全部申请为专利,基本上掌握了CDMA2000控制权,凡使用CDMA2000技术标准的企业都要使用高通公司的专利,必须获得高通公司的专利许可,缴纳专利费。高通公司凭借技术标准的优势,占据了CDMA芯片市场90%的市场份额,获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

正是由于掌握技术标准能够控制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跨国公司纷纷便不惜投入巨大的经费和人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标准化管理和运作机制。一方面,他们竭力推行自己的技术,使之成为技术标准,当这种技术标准扩展至整个行业通用时,再利用其知识产权对整个行业加以控制,技术标准之间的竞争已经成为企业间技术竞争的最高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已取得技术标准控制的企业,为谋取高额利润,打击和减少竞争对手,以尽可能长期保持市场优势,出现了向使用技术标准的企业收取高额的掠夺性许可费、技术标准拥有者之间通过合谋协议来控制市场价格以及强制标准使用者搭售商品等滥用技术标准的垄断行为。

当然,知识产权标准引发垄断是有条件的,只有符合“行为人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实质性要件,“在企业变成一头垄断的野猪时,防止它到处乱撞时”,才产生垄断。

必须指出,只有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才可引发垄断。一般来说,技术标准可分为三类:1.企业在市场的激烈竞争中经过优胜劣汰生存下来之后形成的“事实上的标准(de factostandard)”:2.由民间的标准化团体或企业联合体设定的标准:3,由公共机关设定的“公的标准(de iure stan-dard)”。其中,“事实上的标准”和企业联合体设定的标准极易引发反竞争行为,而“公的标准”一般都是一种立法行为,制定这种标准的主体是国家,极少存在垄断问题,因此,目前国际关注的焦点集中于前两种类型标准。

二、对知识产权标准化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大量“公的标准”由政府制定,向社会开放并无偿使用。但高新行业的技术标准一般都南大企业或企业联盟制定,形成“事实标准”。我国企业界曾掀起轩然大波的“6c”、“3c”联盟、思科集团及英特尔公司等等即是这种情况。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其发展的最大动力来自于对自我利益的追求,一旦利用专利、商业秘密、著作权等控制了技术标准中的关键技术,便极有可能成为限制和排除竞争、不当追逐私利的重要手段,出现所谓“一流企业做标准,二流企业做技术,三流企业做产品”,现在全球范围内掀起的争相制定技术标准的正是源于此,这对于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起到了极大的破坏作用。

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企业在反垄断方面经验的欠缺滥用技术标准,大搞知识产权标准化垄断行为,收取极高额许可费用、不允许我国企业进入该行业,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由于我国“世界制造工厂”的规模效应和较低的人力资本的成本优势,对外贸易发展很快,不断扩大了所占的市场份额。跨国公司滥用技术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我国企业出口,以长期保持它们的市场垄断地位。这成为我国企业向国际市场进军的主要障碍之一。DVD行业的6c联盟、3c联盟联合向我国DVD企业收取高额专利费、美国思科公司华为公司侵权以及英特尔公司深圳东进公司侵权等,都表明,我国企业已经是各个行业技术标准的受害者,正频频落人国外企业设置的标准策略的“陷阱”中。

当前,我国对于技术标准的理念落后,对此引发的垄断行为的规制更是滞后。国内企业对国外企业“技术标准”极为陌生,当受到国外企业技术标准打压时,普遍存有畏惧心理,往往无奈地满足他们的苛刻要求。6c联盟、3c联盟联合向我国DVD企业收取的高额专利费中,其实很多都是无效专利,白白缴纳了很多本不应缴纳的费用。如何对滥用技术标准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已经成为一个急迫而关键的议题。我国必须加强技术标准反垄断问题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立法,加强知识产权标准化垄断行为的规制。

三、发达国家的规制措施及借鉴

美国、日本以及欧盟反垄断立法较为完善,相关的法学理论也较为成熟,对于利用技术标准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方面,有很多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一)美国

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对微软公司利用其在OS(Operating System)市场的“事实上的标准”实施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提起了诉讼,决定对其“滥用技术标准”的行为使用反托拉斯法予以规制。这表明,在美国如果某个企业或企业联盟利用知识产权化的技术标准实施垄断行为,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实施排他的企业已处于垄断地位,并拥有能够支配市场的经济势力;第二,该企业所实施的排他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就可以适用

谢尔曼法进行规制,而不论该企业所拥有技术标准的知识产权是否合法,这就从法律上缩小和限定了维护“事实上的标准”的知识产权的排他权适用范围,以恢复该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当然,美国从维护本国企业利益出发,对构成垄断行为的企业一般都只采取弱化其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制措施,而很少考虑实施分割企业的结构规制措施。在立法方面,1995年美国针对协调、统一标准的行为中出现的技术知识产权化趋势发表了“知识产权的指导方针”,1999年10月美国司法部和联邦交易委员会共同发表了“关于竞争者问的协调行为的指导方针”,这一指导方针同样适用于设定技术标准的协调行为。

(二)日本

目前,日本规制滥用技术标准的立法主要存在于公正交易委员会的三个指导方针中,一是1993年的“关于共同开发的禁止垄断法上的指导方针”,在属于不可缺设备这样的情况下拒绝标准拥有者以外的企业加入将被视为违反禁止垄断法。二是1995年的“关于事业者团体的活动的禁止垄断法上的指导方针”,就企业联盟设定的技术标准是否可构成禁止垄断法上的问题作了说明。三是1999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颁布的《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协议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根据经济全球化和日本国内放松管制的新情况,对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禁止垄断法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指导意见,对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划定了特定的保护范围,一旦权利人行使权利时超越了正当的界限并且对市场竞争构成了实质性限制时,就应该适用禁止垄断法。

(三)欧盟

在欧盟,反垄断的重任由竞争法担当,欧洲委员会对企业或企业联盟利用技术标准实施合谋协议和排他行为,主要依据欧盟竞争法第81条和第82条进行规制。

欧盟2004年5月1日始生效的《技术转让竞争规则》,共10条。第1条对“协议”、“技术转让协议”、“专利”、“知识产权”等术语进行了界定。第2条到第8条是“白色清单”条款、“黑色清单”条款以及“灰色清单”条款。其中“白色清单”条款,列举了一般不影响竞争、不妨碍获得豁免的许可合同条件;“黑色清单”条款,规定凡包含了本条列举的限制性条款的许可合同,皆不予豁免,而且不适用合同无效的可分性规则、以防当事人规避法律;“灰色清单”和通知异议程序条款,规定既不在基本豁免和白色清单之内,又不在黑色清单之内的限制性许可合同条件,尤其是本条列举的合同条款,其当事人可将许可合同事项通知欧共体委员会,如后者在四个月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已获得豁免。第9条是“过渡期”的条款。第10条规定了规则的有效期。

可以说,对企业或企业联盟利用技术标准实施的合谋协议和排他行为,欧洲委员会主要依据欧盟竞争法第3条、第81条和第82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展开规制。在规制中,遵循“去弊存利”的方针,清除相应的技术标准中存在的反竞争的要求。

(四)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从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国对利用技术标准限制竞争和排除竞争的行为积极进行规制来看,对于企业及企业联盟确立知识产权化的技术标准引发的反竞争行为问题主要是适用反垄断法,通过对反垄断法修改和补充解释,来干预与技术标准融为一体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从而规范技术标准拥有人的行为,以达到恢复市场竞争秩序的目的。

(1)在规制目的上,我国应借鉴美国与日本的做法,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入手,明确指出反垄断法在涉及到技术标准的知识产权许可行为的适用,并非对知识产权本身的否定,而是为了确保合法的权利不被滥用、确保正常的竞争不被非法限制,最终目的仍在于维护有效竞争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2)在立法目的上,应当将国家利益放在首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与国际接轨时,应扬长避短,通过健全法律体系,防止“知识产权”异化为“知识霸权”!反思与整合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寻求适度与合理的保护,为的是争得最大的发展空间,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四、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思考

1.修改现行反垄断性质的法律规范

必须指出,尽管我国尚未建立基本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但并不等于我们不能进行反垄断斗争。事实上,即使反垄断基本法出台,也不可能指望它就企业及企业联盟确立知识产权化的技术标准引发的反竞争行为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制。因此,从目前起直至具体的反垄断操作规范出台,那些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中的反垄断性质的法律规范仍将成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主要法律依据。考虑到这一现实情况,有必要对相关条款作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2.出台包含相关基本规定的《反垄断法》

我国应当尽快出台比较完整的、作为法典的《反垄断法》。这个法典应该为企业及企业联盟确立知识产权化的技术标准引发的反竞争行为问题提供总括性的法律依据,厘清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进而再考虑如何借鉴他国经验制定适用于专利许可权滥用的具体操作规范。具体而言,不仅应当设专条明确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领域,而且还应当在同条另款指出滥用知识产权以限制竞争的行为仍适用反垄断法。

3.制定操作性较强的专门规范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范文2

    日前,在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召开的全省“十大标志性工程”骨干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上,湖南省副省长甘霖强调,推进知识产权工作要政府牵头,多方联动。

    甘霖指出,从政府角度看,推进知识产权战略,作好知识产权工作,政府需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为创造知识产权搭建一个平台,加大培养和集聚各类人才的力度,引导科技人员把科研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变“成果人”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今后,研发经费的投入要向发明专利倾斜,对科技成果的评审,也要适当增加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的比重。同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省内重大技术申请国际专利。

    二是为保护知识产权建立一个机制。重点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强化行政执法手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大幅度提高执法保护的水平和效率;支持和鼓励建立知识产权自律和维权性组织,逐步健全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监督体系和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善于规避他人权利、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长效机制;实行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方针,扩大部门间联合执法和跨地区联合执法的范围和效能,从源头上切断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途径;结合世界知识产权日和“保护知识产权活动周”活动,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采取综合性措施,严肃查处和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大力维护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

    三是为应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一个体系。首先,政府将在资金和税收方面制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优惠政策和优惠条件,扩大知识产权交易业务,逐步形成知识产权咨询、申请、评估、投资和交易的服务体系。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排忧解难,特别是要在充分了解本行业、本技术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制定和调整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范文3

第一条 合作宗旨

按照《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宗旨,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特色,在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水平,打破地区保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产业及技术转移,增进地区间投资增长,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自愿参与。各方自愿合作,参与本协议全部或部分合作项目。

(二)开放公平。各方在合作框架中享有发展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坚持非排他性和非歧视性,打破地区封锁,促进区域开放。

(三)互动互补。充分发挥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集成与互补。

(四)依法行政。坚持一国两制方针和依法行政原则,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第三条 合作要求

(一)各方应主动创造合作条件,落实合作措施,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

(二)加强沟通协调,促进优势互补,协商解决相互关联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动泛珠三角区域提升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第四条 合作内容

(一)政策研讨。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和人才优势,加强调研及学术交流与合作,实时研究政府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共性问题、难点和热点问题及战略性问题,探索有效的解决渠道和措施,提高政府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宣传与培训。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力度,加强培训课程和教材等方面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培养满足区域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人才,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

(三)中介与信息服务。消除地区障碍,加强规范和管理,统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标准和从业纪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及服务质量;加强中介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和繁荣发展;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众服务领域的合作,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切实提高信息服务和公众信息利用水平。

(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定期交流与考察学习机制,及时交流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成功经验,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区域技术创新水平。

(五)知识产权保护。九省(区)间打破地方保护,加强区域内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统一、有效、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整体提高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六)专利技术转移与产业化。建立区域专利技术转移促进机制,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区域间的合作与转移,充分发展各方的产业优势,促进产业优势互补,构建区域产业发展链条,提高泛珠三角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合作机制

为保证有效开展合作,各方同意建立以下合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由协议各方省(区)级知识产权协调机构及相关专利、商标、版权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研究决定合作重大事宜,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会议由协议各方轮流召集和主持,每届会议确定下届会议的主办方、时间和地点。会议设会议主席,由当年主持会议的省(区)知识产权负责人担任。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各省(区)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联络员应加强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畅通各成员单位信息交流渠道,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合作项目的顺利完成。

(三)建立专题工作小组制度。根据每年联席会议确定的合作项目,成立相应的专题工作小组,开展具体的专项合作工作。专题工作小组成员由协议各方指定,对具体合作项目及相关事宜制订合作计划,提出工作措施,落实合作事项,并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合作项目落实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视合作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九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广州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范文4

【关键词】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管理方法

科研机构主要指,由国家或是政府建立和用经费资助的各类科学研发机构,其中根据2014年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来看,目前我国的科研机构主要有四种类型:创新研究院、卓越创新中心、大科学研究中心和特色研究所。科研机构作为科学知识创新和科学技术更新的有效手段,对我国的科学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的开发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加强科研机构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是现阶段科学领域中急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我国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上进行管理的现状与存在问题,对加强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提出具体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科研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模式及存在问题

现阶段我国科研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主要是设置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实行了两种管理模式,即挂靠式和独立式。在挂靠管理模式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以一个独立的部门或者机构存在,而是依靠在科技主管部门中,且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办公室及科研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主要的管理内容是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及鉴定,同时兼顾知识产权的管理。而独立管理模式,是对知识产权设立一个专职的管理机构,并挑选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通过开展一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培训才能持证上岗,在机构内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经费。

在这两种知识产权的管理模式中,虽然能够有效地对科研领域中的技术成果和智力成果进行统一管理,但同时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第一,我国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中的意识不够,并呈现出要求重量、轻视质量,重视申请、忽略利用的趋势。因为科学论文和专利数量的多少是评定科研人员是否能够升职、加薪和评选的基本点,也是查看科研机构实力的重要参考资料,所以产生了一部分科研人员将市场中没有太大科学价值、没有科学性的成果申报也揽入到机构专利中的情况。第二,缺乏相应的专业管理人才,因为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从属于科技处,而科技处的工作内容繁重又复杂,往往忽略了知识产权的管理,造成了知识产权管理仅仅局限在成果管理工作的层面,难以实现整体与全过程的管理。除此之外,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缺失,也影响了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加强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策略

针对以上我国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多方面问题,下文将做出以下对策:

(一)提高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提高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首先要加强科研机构领导阶层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并能够把知识产权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放在科研机构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好各个方面的运行工作,才能使得知识产权机构的所有管理人员合理管理、严格保护及充分创造知识产权,有效地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知识产权形成一体化,为提升科研机构的创造、革新与竞争能力提供最有效的保障。其次,知识产权管理的成本经费要挂科研机构的经费支出成本之下,科研机构也可以适当地举办一些形式丰富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培训及管理活动,并安排一定数量的财会人员对知识产权管理经费的支出与收纳作具体统计,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为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体系。要想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真正取得实效,必须要健全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把其视为一项专门的政策、机制运行在整个科研机构的管理体系中。科研机构还可以创建知识产权的管理政策,以此进一步巩固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的运行,还可以相应的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奖励、评价及鉴定机制。与此同时,还可以逐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体系,通过不断研究与实践,真正地将其推广到国家所有的科研机构中,只有如此,才能推动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全方位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和研发质量。

(三)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在逐步建立好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体系后,科研机构必须要把知识产权战略贯彻落实在科学体系中,以利于知识产权管理能够依据相应的方针政策。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战略还得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及特点进行不断变化与创新,提高科研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各方面的能力等,才能使科研机构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达到最高层次和最佳状态。

三、结束语

根据我国现阶段科研机构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的存在问题,即知识产权管理中的意识不够、缺乏相应的专业管理人才及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缺失,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如提高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管理意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体系和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还需加强科研机构内部人员的合作意识、责任心及科学理念,如此才能真正提高科研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才可以推动我国科学技术在世界领域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学琴,陈雅.基于共享理念的科研机构网络知识产权管理研究[J].图书馆,2014(03):28-30.

[2]张熠.欧盟联合研究中心(JRC)知识产权管理概况及对中国农业科研机构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5(10):162-164.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范文5

一种制度的有效建立和贯彻,依赖于一定的条件。这是考虑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传统知识所不能回避的问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因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当人们考虑将该制度延伸到传统知识领域时,不得不回答后者与知识产权既有客体间是否具有共性的问题。

一、障碍

我们认为,这两者是否同质固然应该予以考查。但是,更需要注意到,即使传统知识和既有知识产权客体相同,也不能证明它就应该在知识产权范围内受到保护。因为,知识产权制度从来就不是,现在也不是保护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的唯一工具。例如,科学发现一般并不受知识产权保护;所谓“公有领域”之中的智力的成果实际上也不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其实,用知识产权保护新的客体时需要解决的更关键的前提条件是客体的确定性和主体的确定性。这两者是成功协调利益关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就客体而言,众多的概念虽然都各有道理,但都无法准确在界定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传统知识到底包括哪些传统成果,它和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文明成就的界限何在。而这种边界的极度模糊性必然使得通过财产权制度来理清权利义务关系的目标落空。

至于主体,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仅就学者们提出的各种建议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几种:国家、民族、社区和个人等。而事实上,任何一个主体都很难被确认为某一区域内传统知识的唯一的所有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有关部门起草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国家应当然地被规定为唯一的主体,我们认为这种具有浓厚国有制色彩的构想是需要审慎对待的。

二、作用

我们无意否定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的价值。相反,正是由于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客体之间的深刻的内在联系,使得知识产权法成为传统知识综合保护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原则上,传统知识中任何一项可以被特定化,能够确定具体主体的成果,如果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都能够直接地为知识产权法所保护。例如,民间舞蹈可以受到邻接权的保护;传统标记、地理名称可以受到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传统医药、工艺可受到商业秘密法的保护;等等。知识产权法对传统知识的保护还常常以一种间接的方式表现出来。即当地人合法地利用它进行再创作时,有关成果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知识所有者虽然并非知识产权权利人,但是,其利益在以下方面 得到了间接的肯定:文化渊源的确定、完整性的尊重、文化影响力的增加,以及特定情 形下分享经济利益的机会,等等。当然,对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所有人利益的局限性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

三、实践

事实上,传统知识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它的保护需要依赖综合的手段,既需要法律的调整,也需要政策扶持。略加分析就不难发现,许多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传统知识的保护问题。例如,人权保护、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旅游管理及文化市场管理等法律制度。

另外,还有一些专门法律对保护传统知识也具有重要意义。例如,1997年5月20日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2000年9月1日实施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等。

从性质上来说,上述诸种法律多属于公法,其作用方式主要是通过国家支配公共资源,维护、促进传统知识成就的存续和繁荣。

尤其不能忽视的是,传统知识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在这个领域中的国际合作是不可或缺的。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各国以及相关的国际组织进行了大量开拓性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例如,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制定的《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1992年6月5日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1995年联合国的专门工作组发表的《保护土著人遗产的原则和方针草案》、2001年11月3日在联合国 粮农组织大会通过的《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条约》,等等。

知识产权管理方针范文6

[关键词]奖励机制 专利技术转化 创新活力

中图分类号:F244.3 文献标识码:F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4028401

一、知识产权战略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初见成效

试点单位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工作与科研开发、项目建设、成果转化的密切关联。在知识产权的战略部署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内容,将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作为科技创新、保持活力的必要保障。试点单位基本是从三个方面来加强管理的,第一,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新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定了科研成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管理条款,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第二,强化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随着各项新技术的开发运用,以及保护技术成果的意识增强,试点企事业单位与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按月发放保密津贴。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制定了详细的保密奖罚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技术人员行为,兼顾了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第三,将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纳入知识产权战略部署的重要环节。通过长期学习,试点单位的自我宣传、培训意识也逐步增强,将专利宣传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对内聘请专家授课、订阅知识产权刊物、开办网络交流平台,对外增派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省、市、开发区举办的各种专利知识产权培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试点单位创新活力增强,实现专利数量、质量双提升

专利数量的多少是技术创新能力大小的体现,也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弱的体现。2011年,西安市专利申请量达27717件,创历史新高,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量增幅达65.84%,跃居十五个副省级城市首位,发明专利申请量居副省级城市第二。西安市企业专利申请量达16921件,创历年来最高,较上一年增长62.50%,占西安市专利申请量的61.05%;其中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为6526件,较上年增长了89.21%。截至2011年底,全省企业有效发明前十名中七家为西安市在地企业。试点期间,经过西安市知识产权局的重点培育和支持,试点单位领导高度重视核心技术创新,组织相关领导和技术人员对于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有市场前景的优势技术,开展专利战略研究,采取重点专利申请,加大保护力度。试点单位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充分发挥了其龙头带动作用,用专利武装技术,走在了行业前列。

三、专利成果转化程度不断提高,专利技术应用广泛

专利只有经过成果转化,才能服务于经济和民生。以项目扶持、资金引导等的多种方式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帮助试点单位将专利技术产业化,努力促进专利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挥好知识产权服务社会经济的作用。

专利技术的应用不但能使生产技术得到革新,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生产效率,同时也利用先进的生产方法提升了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本次试点单位的专利产品被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国防军工、生物医疗、能源交通等多个领域,服务国防,造福百姓。

四、知识产权资金投入加大,奖励机制逐步健全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加速发展,重视、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经济竞争的决定性因素。为了推动试点单位保持创造活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各种相关政策鼓励发明创造。在西安市营造的良好创新氛围下,试点单位积极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制定专利奖励办法,鼓励新产品、新材料的研发,新工艺,新的生产技术的应用。

五、专利信息应用广泛,政府扶持带动作用凸显

两年来,市知识产权局积极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助推知识产权“一个战略”和“七项工程”的实施,把加快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激发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质量作为重点,通过实施“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专项”和“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能力建设”计划项目,投入资金145万元,深入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以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为核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服务体系建设,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通过市、区(县)知识产权联动、政府部门与科技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联动,共同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