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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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保障

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1

[关键词]党校 教育 人才 智力 保障

[中图分类号]C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7-0017-01

在建设学习型政党进程中,党校任务光荣、使命神圣、责任重大,具有突出的阵地作用。几年来,梅河口市委党校牢记使命,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基础设施,提升办学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才智力支撑。

一、整合资源抓硬件,打造功能完备的教育培训基地

(一)坚持党委办党校,高度重视阵地建设

在吉林省整合撤并县级党校的大环境下,梅河口市委主要领导在常委会议上明确提出,市委党校不但要保留,而且还要全力办好,提出强化、升级的具体要求。在党校领导班子建设上,始终坚持由市委副书记担任党校校长。在党委换届过程中,组织部门始终坚持提名把常务副校长列为市委委员,多年来都是必进人选。在财政资金保障上,建立了干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每年财政投入100万元,全部用于党校主体班次培训,不足部分由市管党费应急补充,为党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资金保障。

(二)沟通联系帮党校,全力改造教学场所

每年干部培训轮训结束,市委组织部门都要牵头在党校开展联谊活动,加强沟通,联系情感,引导学员们关注党校的长远发展。2012年,梅河口市建设局将党校教学楼改造纳入全市“暖房子”建设工程,投资80万元对教学楼进行整体维修改造,对操场进行了硬化。市财政局积极帮助争取省财政县级党校建设专项资金40万元,对教学楼和食堂进一步整修,党校硬件设施实现了质的飞跃。市林业局对校园环境进行了绿化改造,通过多部门帮助,党校整体面貌焕然一新。

(三)率先垂范爱党校,自己动手改善条件

组织部门把肯吃苦、坐得住、善管理、素质好的干部选配到党校班子中,班子成员团结配合,领导干部身先士卒,引导广大教职员工形成了以校为家、校荣我荣的共识。在党校改造过程中,凡是能自己动手做的事,绝不多花单位一分钱,节省下来的资金全部用于改善党校的办学条件。

二、集中精力抓培训,建立广泛稳定的教育培训体系

(一)设定主体班次,把党校办成培训干部的“主阵地”

注重对干部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明确要求各类培训都要充分利用党校主渠道,对于部门办班,实行申报制度,由组织部门统一把关。把非党积极分子、乡科级正副职干部、后备干部、部门中层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列为党校的主体班次,每年必须到党校轮训一次。

(二)突出本地特色,把党校办成党员创业的“大课堂”

创建了以农村实用人才为对象,以农村实用技术为内容的新型培训模式,为新农村建设培养急需人才。结合“党员创业帮带工程”,将常规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和党员创业培训有机结合,对有创业意愿的党员进行创业培训,实行跟踪管理,选树创业典型,建立创业示范基地,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三)吸引各界培训,把党校办成社会教育的“示范窗”

按照各类规范面试考场的格局要求,在党校专门设立固定的专业化面试考场,从而使梅河口市的领导干部公选、后备干部选拔、大学生村官和公益岗位招聘等面试,都放在党校进行,极大地提升了党校知名度。

另外,公安、妇联、工会、共青团等部门积极与党校联系,先后建立了公安干警、基层妇女干部、工会干部和青年干部培训基地,每年都利用培训基地举办了10期以上培训班、人员达1000人以上。

三、创新思路抓管理,构建实际管用的教育培训机制

(一)实行专兼结合,分类储备教师

采取有效措施,壮大师资队伍,提高师资水平,优化师资结构。通过选派教师参加省委党校短期培训,抽调人员参与全市中心工作等措施,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在解决师资层次问题上,我们坚持“不求所有,但为我用”思想,精心选聘省和通化市委党校专家来梅河口市授课,聘请市级党政班子成员和优秀乡科级干部担任兼职教师。

(二)充实教学内容,科学设置课程

在“以干部需求为导向、以岗位实用为目标”的教学理念指导下,每年年初,组织部门都深入机关和乡镇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及时了解培训需求动向。在此基础上,根据全市重点和中心工作,结合培训对象的工作特点和上级党校的课程安排,有针对性地确定全年的培训内容,以满足不同层次学员的需要,确保因需而学、学以致用。

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2

一、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人力资源的流动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能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而且使劳动力的有序流动成为可能,使人力资源的分配趋向更合理化、科学化、正规化。如果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就会影响人力资源的流动,就象我们国家现在这种状况,有的单位尤其是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不愿从有社会保障的单位流向没有社会保障的单位,而且很多人要想方设法进到事业单位,这就使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拥挤,而有的企业单位就可能缺乏人力资源;况且劳动者的流动也有很大的风险,一旦出现意外,可能造成劳动者失业甚至失去收入的来源。因此,劳动者轻易不会去流动。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劳动者的流动。

2、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控制和提高人口质量

众所周知,我国人口众多,因此,也是劳动力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可是由于发展的不平衡性,我国的城乡之间的差距很大,这也包括着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和个素质的差异。所以,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我们要从提高人力资源的素质出发,提高人口质量,另外,必须控制人口的数量,人口的数量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人力资源的质量又决定了我国企业的管理和发展,因此,要从根本上促进我国人力资源的开发,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基础。

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承的。只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给劳动者提供稳定的生活的保障,当劳动者或其家人遇到生、老、病、死、失业等意外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能给劳动者提供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而不会对劳动者及其家庭造成员造成影响,更不会对劳动者本人造成影响。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帮助劳动者提供抵抗风险的能力,避免因基本生活保障缺乏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的积极作用,在实际中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开发。

3、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实践经验证明,人们只有在身心稳定的环境中,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为人们创造了这样的环境。在我国古时就有这样的说法: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当然这是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期盼,但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一种体现,古时尚能如此,而况现在社会乎。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为劳动者提供最后的生活屏障,不管劳动者所在的单位发生了什么情况,也不管劳动者家庭有什么变化,最终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样能极大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这些劳动者能轻装上阵,尽其所能开创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既是政府的责任,又是政府的义务。纵观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在政府的主导作用下,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特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1、科学规划

我国的特点是城乡发展极不平衡,参与社会保障的人数也是这样的特点。有资料显示,我国参与社会保障的城镇人口仅点总参保人数的30%,因此,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还很有限,这种状况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并存的格局十分不利,有很大一部分的企业不能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如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部分三资企业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并没有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力有限也制约了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普及,只能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另外,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要根据我国的特点进行,在保证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并最终完善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制度。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3

关键词:双重劳动力市场 非正规就业 社会保障 互制 互促

一、问题的界定

(一)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从整体上看被划分为二元双层的结构:一元是城市劳动力市场,另一元是农村劳动力市场;在这个二元市场中,每一元又分为两层:城市劳动力市场分为正规部门(一级市场)和非正规部门(次级市场),农村劳动力市场分为传统部门的劳动力市场(四级市场)和非农产业部门(三级市场)[1]。本文研究的是城市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一级市场和次级市场对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影响。

(二)劳动力市场中的一级市场和次级市场分别对应着正规就业部门和非正规就业部门,正规部门工资较高、工作条件优越、就业条件稳定、安全性好、生产管理过程规范、升迁机会较多;非正规部门工资低、工作条件差、工作不稳定、安全性低、管理差、升迁机会少。从产业分布来看,这些非正规部门主要分布在第三产业的传统服务业和建筑业;从所有制结构来看,它们主要分布在个体、私营经济中;从企业技术水平来看,这些部门主要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2]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把非正规就业称作“灵活就业”。所谓“灵活就业”,就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完全按照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化工厂制度基础上的就业规则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3]从我国灵活就业者的身份看,可以分为四类:一是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二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三是个体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他们多从事临时工、季节工等劳务活和建筑、装修、安装劳动,或保安、保洁、绿化管理、饮食摊点、家政服务及其他服务性行业;四是部分富有创新性和挑战性的白领职位,如自由撰稿人、网站管理员等。本文所要研究的是主要由前三类人组成的次级劳动力市场,因为第四类人虽也属于灵活就业人员,但是具有人数较少、经济收入较高、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及能力等特点,使得他们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处于劣势的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低技能就业的成员。

二、我国双重劳动力市场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双重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所作的《关于我国灵活就业情况的统计分析》中指出:截至2003年底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总量约为4700万人,约占城镇就业人员总量的18%左右。有专家预测在未来的发展中,该数量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另据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工资处的《北京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查报告》显示:从被调查的349户非公有制企业的用工状况看,企业从业人员中属于企业正式城镇职工的只占50.46%,非正式职工占49.56%,具有临时工性质的人员,大致为正式工的95%。[4]

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经济上的原因[5]:

1.体制上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迁移。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农民工始终游离于城市居民可以享受的各种保障制度以外,农民的身份制约着他们进入正规劳动力市场,只能以准入门槛相对较低、雇佣形式较灵活的非正规就业形式就业。城市劳动力市场的这种体制性分割是我国城乡劳动力市场体制性分割的延伸。

2.经济上的原因。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大量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受雇于个体、私营企业,非正规就业发展迅速;此外,产业结构升级中的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的倾向使正规部门减少了对劳动力的吸纳,而我国非正规部门劳动密集的特点正好满足了技能水平相对低的劳动力的就业。

(二)非正规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现状及原因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低,大多未纳入法定社会保险。根据中国统计公告,2001年城镇就业者为23940万人,而年末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只有10630万人,仅占城镇就业者的44.4%,由于正规就业参保率高,由此说明在非正规的灵活就业群体中大多数人并未参加养老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就更少[6]。

非正规就业群体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一是由于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我国长期实行的是正规部门就业与社会保障直接相连的就业政策,法律只对从业于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从业于企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劳动者享有相关社会保障权益作出了规定,而忽略了改革开放中形成的非正规部门中的就业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二是由于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就业岗位严重不足,灵活就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双方中明显居于弱势;三是由我国非正规就业的载体所决定的,当前我国的非正规就业大部分是在个体和私营企业中进行的,用工规范并不健全;四是由于非正规就业者本身的维权意识较弱,他们在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时并不要求享有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就业的不稳定性使其对参加社会保障缺乏兴趣。此外外,从非正规部门的企业角度来看,社会保险费用的费率对于有些企业来说偏高,使得它们没有能力参加社会保险。

三、双重劳动力市场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互制关系

我国目前双重劳动力市场的格局与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之间产生了一种互制的关系:

(一)双重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1.大量非正规就业者的存在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都是基于正规单位和正规就业形式设计的,费用的征缴、待遇的支付等各个方面都不适合非正规就业者;2.大量的下岗职工对社会保障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大批下岗职工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后从事灵活就业,面临着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对于这部分参保后又断保,而自身没有足够愿望或能力续保的人,如何对其社会保险权益进行维护,是社会保障的管理部门必须解决的问题;此外,由于灵活就业群体的就业状态和收入底数难以掌握,加大了家庭经济状况和就业状况调查的难度,为城市低保、失业保险和就业扶持等相关保障工作增加了难度;3.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现状给社会保险基金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缴费人数的减少加剧了现行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基金缺口,如果不适时将这些占就业人口相当比例的灵活就业者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在日益加剧的人口老龄化浪潮面前将更易陷入危机;4.一级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者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的不对等,损害了社会保

障制度的公平性,使社会保障制度消除贫困和维护社会和谐的目标无法实现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游离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将加剧我国的贫富差距,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制约了双重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双重劳动力市场的存在有效的缓解了城乡就业压力,促进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有利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机会,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多元化需求,有利于就业的市场导向机制的形成,适应了经济多层次和多形式的发展,起到了平抑失业率、减轻经济周期的影响、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的作用。然而,由于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现状,制约了次级劳动力市场的进一步健康和有序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在一级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分割性与歧视性有许多不良后果1.加剧了我国双重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分割和对立,使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更加困难,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2.导致劳动力一旦从正规就业转入非正规就业,就会失去正规就业者享有的社会保障,劳动力流动的成本加大,大量劳动力滞留在一级劳动力市场,从而出现供给过剩和失业现象,从根本上说,这几年我国出现的失业高峰就是一级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增大的结果;3.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无法享有社会保障权益,造成了双重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的不平等的地位,使双方实际上无法进行公平竞争,阻碍了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四、如何实现由“互制”向“互促”的转化

从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国家的经验看来,社会保障制度与双重劳动力市场之间应是一种良性的互促关系:一方面,双重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增加了就业人数,在社会保险缴费增加的同时,降低了失业保险金和低保的支出,减轻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危机,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另一方面,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双重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者都纳入了保障系统,保证了他们参与社会竞争机会的公平,通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解除后顾之忧来维护劳动者竞争过程的公平,并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着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有利于劳动力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自由流动,促进了双重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之下,实现双重劳动力市场与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由“互制”向“互促”的转化,使它们能够协调一致、共同发展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采用多管齐下的方针:

(一)转变观念:1.政府方面。要清醒地认识到非正规就业不仅是我国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劳动者就业的突出特点,也将是一种长远发展趋势,有效解决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不仅可以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其就业。改变传统的社会保险必须依托用人单位的观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解决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同时,转变重生活保障、轻就业扶持的观念,改变在过去的几年里,对下岗职工的政策侧重于生活保障,而对于通过政府补贴(特别是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来扶持和促进他们再就业的政策措施不到位的现象,2.用人单位方面。要转变由于缺乏硬性约束,就可以不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观念,转变单纯将为员工缴费看作是企业负担的观念,而应认识到这本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另外,享有社会保险权益的员工免除了后顾之忧,更敢于对自己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了生产率,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广大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以储蓄作为防范风险的唯一方式,更加愿意当期消费,也促进了企业的生产。从长远看,对企业的发展是有益的;3.员工个人方面。由于次级劳动力市场上的供给过量,处于劣势的劳动者只求有一份谋生的工作,而不敢提出或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本应享有的社会保险权益,这使得用人单位更不会主动提出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用。灵活就业人员自身要树立维权意识,在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寻求解决渠道。

(二)国家应尽快出台规范次级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硬性约束,保障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用人单位之间的公平竞争,并颁发全国性的政策,保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外,政府应制定对灵活就业群体的优惠扶持政策,对下岗职工和其他生活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采取政府补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的办法推动他们参保、续保,促进其就业;同时积极探索有利于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的优惠政策。

(三)在制度的制定上,要考虑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不固定、工作岗位和地区不固定等特点,对非正规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年限、缴费方式及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如非正规就业者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缴费基数,其缴费年限可以适当缩短一些,缴费费率可比正规就业部门的从业者低一些,在享受保险给付时,需达到规定的连续缴费年限(非全日制劳动者应按累计工作小时数计算并折合),该缴费年限可以低于正规就业的缴费年限,其享有的统筹部分可以是正规就业者享有的统筹部分的一定比例。[7]另外,应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作出不同的规定。

(四)改进管理方法,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能力 1.管理的方法要进一步改进完善。要充分考虑到次级劳动力市场上就业者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不稳定、很多劳动者无用人单位依托的情况,将过去管理服务只面向用人单位的做法改为既面向用人单位、也面向劳动者个人; 2.加快信息网络建设,为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技术的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日益增多、工作岗位变换日益频繁的情况给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的变动、接续和管理的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要尽快搭建社会保障的信息平台,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逐步实现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在地市间、省市间乃至全国范围内的联网与信息共享,为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提供技术基础; 3.改进服务手段。在有条件的地区,职业介绍所、人才交流中心等都可作为社会保险的代办机构,为灵活就业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代办机构发展缓慢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优化服务的角度着眼,如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4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部分单位法制观念不强,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筹集,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收回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确保所属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要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清欠责任书,督促和帮助欠费单位制定还欠计划。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还欠计划的落实,欠费企业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补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力度,对拒缴、瞒报、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前述“三部委”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单位欠费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争取各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宣传部门要组织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的宣传工作,提高单位和职工依法缴费意识;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及时扣缴、划转欠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单位欠费情况,对欠费单位不予核准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扩大经营范围;各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和人事部门,不得批准欠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晋级、评选先进和实行年薪制。对于有缴费能力但拒绝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各级工会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评定模范或先进,市社控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小汽车或其他社控商品。

    请人民法院加大对欠费单位的执法力度,对涉及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依法从速处理。

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5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我们的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上来。

    二、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对外来劳动力宏观调控的力度,结合目前我市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检查,坚决杜绝私招乱雇行为。

    三、加强与相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的协作,注意灾区民工的动向。自1998年12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外埠劳务基地有组织的招用外地务工人员,不得招用零散外埠劳动力。对特殊需要的,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四、切实加强对民工有序流动和春运工作的领导。市劳动局成立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为市、区(县)劳动局的主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各区(县)劳动局及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较多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办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外地民工留京过节的工作。各区(县)劳动局及用人单位于12月31日之前将领导机构组成情况报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

    五、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按50%的比例安排外地民工留京过春节。对在京过节的民工,市、区(县)劳动局将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六、在1999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各级劳动部门暂停办理外地务工人员手续;各用人单位暂停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外埠劳务基地暂停向北京输送劳动力。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此期间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或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报市劳动局批准。

    七、建立值班和民工流动信息的通报制度。自12月1日起至1999年春运结束前,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于每月的10日、25日分别上报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一次工作简报;1999年春运期间每周四上报一次工作动态情况。

    八、春运期间,市劳动局将组织相关区劳动局和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对本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外地民工流动情况和崇文门三角地等外地人员非法聚集地进行监测。

    九、春运期间,市、区(县)劳动部门要加大对私招乱雇外地务工人员、侵害外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及其他扰乱北京市劳动力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

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6

关键词:法治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225-02

党的十报告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格局的基础上,增加了“法治保障”这一新内容。“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中国社会管理创新将由典型试验、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方向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价值

法治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软实力,是公民实现公权和私权的第一保障,是最基本的执政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以法治予以保障。

1.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条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既处于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社会结构由单一党政系统发展到公权力、企业和公民社会系统并存。面临这些新挑战,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我们不断破解社会公正、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制度、保障性困扰、机制性束缚,实现“三个转变”:管理目标由“为民做主”向“人民民主”根本转变;管理主体由“政府大包大揽”向多元社会主体协同治理根本转变;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向依法治理、综合施策根本转变。转变的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推动力,就是法治建设。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更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分配社会利益、规范社会行为、构建社会新秩序。因此,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的手段规范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保证其正确的方向和持久的生命力。

2.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当前我们面临的很多社会问题和矛盾,绝大部分是由于受现有体制机制、传统习惯、部门利益甚至是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法律法规没有得以实施而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采取积极措施,创新制度机制,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形成法治秩序基本建立、公民权利有效保障、公权机关依法办事、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这是社会管理创新题中应有之义。

3.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追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利益诉求越来越具体,对完善法律体系的期待越来越高。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找准突破口,在法治原则和现有法律框架内大胆探索,打破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运用新的理念、知识、技术,创新方法手段,不断总结经验,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并通过法定途径上升为法律法规,以社会管理创新“点”的突破,推动法律体系“面”的逐步完善,实现“良法”之下的“善治”。

二、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存在的障碍

中国有关社会管理法治建设还比较滞后,有些领域甚至存在法律空白。法律上的缺失,正在成为阻碍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的重要因素。

1.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观念有待加强。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法治是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最强动力,唯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效果和长期的效益。但是,当前我们社会管理理念还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至上”理念淡薄。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律权威,尊重公民权利、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能够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自觉做守法护法的模范。 二是“民主管理”理念不强。社会管理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社会管理创新为了人民群众,也要依靠人民群众,政府的决策和举措都要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使社会效果更贴近其出发点和归宿点。三是“公平正义”理念难以确立。要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规定的行为模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平。

2.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中国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不高。流动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帮教、虚拟社会管控“、两新组织”管理等方面社会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一些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烙印的法律法规,不能反映当前公民的利益诉求,这些都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所急需解决的法制建设问题。要针对这些问题,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推动。

3.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资源需要整合。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决策法治化的载体、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的建设、社会矛盾纠纷防范调处法治化的平台等都存在单打独斗、互不衔接的问题。以依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整合行政资源,整合社会资源,整合政法资源,壮大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加快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公民共同治理的大格局,促进政府管理功能与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机融合,不断增强各类管理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能力。强化共管共治,推动群防群治,积极引导社会自治,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动员组织群众依法理性参与社会管理,努力形成社会管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以法治保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新时期的社会管理只有发挥法治建设独特优势,在法治底线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和创新,才能更好地步入法治轨道。

1.发挥法治导向功能,全面推进社会管理新型理念的创新。充分发挥法治的导向作用,在法治的大平台、大背景下谋划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才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当前,全体公民必须确立“崇尚法治、法律至上”、“依法管理、综合施政”、“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公平优先、权利优先”等社会管理理念,大力改进和转变部门职能,着力推动部门工作向社会领域延伸,在转变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在创新社会管理中促进职能转变,加快从行政主导的管理模式向法治主导的管理模式转变,从根本上改变重部门责任、轻社会责任,重业务管理、轻社会管理,重行政审批、轻引导监管的现象。

2.发挥法治调控功能,有序推进社会管理源头机制的创新。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而是矛盾纠纷可控、得到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的社会。因此,从源头预防、排除、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显得至关重要。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诉求表达机制。完善政务公开、民主决策制度,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加强和改进制度,用群众工作统揽工作,让群众话有处说、冤有处诉、问题有处反映,同时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有序理性表达诉求;针对社会管理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分析排查,建立矛盾纠纷滚动排查、矛盾纠纷情报信息预警等机制。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按照“见微知著、抢得先机、争取主动、防止激化”的要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二是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构建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深化、拓展大调解机制,着力构筑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加强行业调解、社会组织调解工作,善于运用教育、对话、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积极抓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司法全程全员全面调解、涉法涉诉化解、预防处置等配套机制建设,推进大调解不断取得新成效。三是进一步推进大调解法治化建设。大调解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要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和社会公信力,必须走法治化道路。要切实在法律的框架内调解纠纷,原则问题不和稀泥,做到依法调解。要推进大调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受理、分流、督办及处置等工作制度,完善各级调解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程序,健全矛盾纠纷受理登记、首问负责、联动联调、定期回访、调处督办、责任查究、培训管理、考核奖惩、统计报告等各类运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细化调解流程,对调解的范围、程序、时限、方式、质量等作出严格要求,使调处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从程序到实体都受到严格规范和约束,确保大调解权威公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