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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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保障

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1

关键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人力资源开发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1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社会保障制度中还有一些不健全的地方,这对我国经济的增长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据相关研究表明,人力资源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探讨了社会保障制度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意义,旨在为相关研究者提供借鉴。

一、 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人力资源开发的意义

1. 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

中国是人口大国,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我国要想实现更快的发展就必须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有效的控制人口。在“养儿防老”的观念的驱使下,农村人口数量失控了。社会的保障制度健全了,才能给广大农民安全感。从而摒弃传统的观念控制人口。从理论上将,人口质量讲的就是人力资本,而人力资本是需要靠投资来产生的,包括教育、医疗、保健这些方面。显然,这些投资需要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来支撑。所以说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对促进人力资源的开发具有重要作用。

2. 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健全的保障制度对人力资源的流动有帮助,能够使其找到适合个人发展的职位。劳动者不用因为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自身收入的变化而担忧,社会保障可以让劳动者放心的去工作。极大的调动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坚实健全的社会保障下发挥出更大的潜力,从而创造出更大的生产效率。

3. 有利于保障国民基础教育

现代社会中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前提就是基础教育。基础教育对人力资源的其他要素也造成了制约和影响。如果基础教育实施的不高,人口文化的素质不高,不仅会影响到人口质量的提高,还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化建设需要高素质的人才,而高素质劳动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基础文化教育,要走新型的工业化道路必然要调整工业结构,转移农业中的剩余劳动力或是发展九年义务教育都需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1. 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限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还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无法提供为全体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我国目前还处在发展中的阶段,人口众多。和发达国家相比,综合经济实力也有很大的提高空间。在扩宽社会保障的范围,提高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时要考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承受能力。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基础上完善社会保障。现在社会保障的地区现象以及所有制现象还比较严重,我们应该打破这些现象,加快改革的步伐,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这些劳动风险较大的企业也纳入到社会保障里。同时,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更需要的到社会保障,要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来建立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2. 加强保障基金管理,真正实现社会保障功能

尽管我国的社保基金规模不小,但对于我国的庞大的人口数量和所需保障的人数而言,还必须要进一步的扩大资金规模。不规范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会导致的基金的流失,这种现象会对社会保障的功能造成严重的影响,使传统的“养儿防老”这种观念得不到转变,国民的基础教育难以得到保障。社会保障的基金缺口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所以必须要大力的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让社会保障基金中有更多的的资金可以用来发挥其“保障”功能。确保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制定严格的制度来监督企事业社会保障税费的征缴,防止偷税和漏税现象的发生。还可以通过发行社会保障彩票或特种债券的方法来扩宽资金来源的渠道。明确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的责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此来扩宽资金的来源渠道,要努力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3. 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很多问题都无法可依。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一定的权威性,还只能算是政府的行政条例。因此新的制度推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所以各级政府必须要努力的加强制定《社会保障法》以及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使社会保障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如今我国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的一步一步的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使社会保障法规化,用法律来规定社会保障的原则、待遇条件、运用范围等等,用法律的手段来为社会保障的实施保驾护航,从而保障社会保障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总结

总而言之,对于我国这个人口大国来说,只有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充分的调动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的发挥出人口多的优势,把这种优势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范林榜,黄燕,祁晓玲.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人力资源开发[J].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3).

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2

一、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人力资源的流动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能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而且使劳动力的有序流动成为可能,使人力资源的分配趋向更合理化、科学化、正规化。如果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就会影响人力资源的流动,就象我们国家现在这种状况,有的单位尤其是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不愿从有社会保障的单位流向没有社会保障的单位,而且很多人要想方设法进到事业单位,这就使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拥挤,而有的企业单位就可能缺乏人力资源;况且劳动者的流动也有很大的风险,一旦出现意外,可能造成劳动者失业甚至失去收入的来源。因此,劳动者轻易不会去流动。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免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劳动者的流动。

2、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控制和提高人口质量

众所周知,我国人口众多,因此,也是劳动力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可是由于发展的不平衡性,我国的城乡之间的差距很大,这也包括着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和个素质的差异。所以,在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我们要从提高人力资源的素质出发,提高人口质量,另外,必须控制人口的数量,人口的数量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人力资源的质量又决定了我国企业的管理和发展,因此,要从根本上促进我国人力资源的开发,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基础。

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承的。只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给劳动者提供稳定的生活的保障,当劳动者或其家人遇到生、老、病、死、失业等意外时,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能给劳动者提供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保障,而不会对劳动者及其家庭造成员造成影响,更不会对劳动者本人造成影响。因此,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帮助劳动者提供抵抗风险的能力,避免因基本生活保障缺乏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的积极作用,在实际中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开发。

3、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实践经验证明,人们只有在身心稳定的环境中,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为人们创造了这样的环境。在我国古时就有这样的说法: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当然这是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期盼,但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一种体现,古时尚能如此,而况现在社会乎。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为劳动者提供最后的生活屏障,不管劳动者所在的单位发生了什么情况,也不管劳动者家庭有什么变化,最终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样能极大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这些劳动者能轻装上阵,尽其所能开创属于自己的一片天地。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既是政府的责任,又是政府的义务。纵观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在政府的主导作用下,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的特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

1、科学规划

我国的特点是城乡发展极不平衡,参与社会保障的人数也是这样的特点。有资料显示,我国参与社会保障的城镇人口仅点总参保人数的30%,因此,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还很有限,这种状况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并存的格局十分不利,有很大一部分的企业不能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如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部分三资企业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并没有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力有限也制约了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普及,只能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另外,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要根据我国的特点进行,在保证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并最终完善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制度。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

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3

摘要: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实际上是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过程中,如何实现从传统的土地保障向现代化社会保障制度转换的问题。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而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本身也是人力资源质量提高战略和人力资源市场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农民工保障需求非均衡性问题依然存在,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安排存在一定的不协调性,因此,本文尝试从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协调性改革这一角度进行对策探讨。

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开发

一、构建科学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财政投入制度

构建科学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财政投入机制是避免输入地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财政责任缺位的重要举措。由于农民工多不是本地居民,地方政府大多不愿意承担其社会保障责任。从一些地方政策实践来看,地方政府不仅没有承担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补助和兜底责任,相反,甚至还从农民工有限的社会保险缴费中获得收益。有些地区虽未将农民工社会保险打入另册,但在政策中允许退保,实际上不仅没有为农民工社会保险承担财政责任,反倒侵占了农民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社会统筹权益。加大财政对农民工工作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使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采取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对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从制度上逐步解决他们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问题,使他们逐渐融入城市生活,实现由农民向市民的嬗变。

二、消除劳动用工的制度性歧视

社会公平是以社会成员收益分配和生活状况的公平性为标志,是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内容。社会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首先,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逐步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这是保障农民工的“起点公平”,使其具有公平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并能够消除贫困、疾病、灾祸带来的社会不公平的前提和基础。鉴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主体内容是与就业相关联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保障等项目,因此,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改变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现状,最为关键和基础性的应对之策在于:要树立就业优先的原则,彻底改变重城镇、轻农村,重市民、轻农民的就业观念和相关政策,把农业内部、农村区域和农民进城就业一并纳入国家就业计划,分类实施。

其次,农民工社会保障项目的实施要有助于农民工及子女人力资本积累和提升,要有助于转移就业能力的增强,要有助于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农民工转移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保障缺失是农村劳动力实现永久性乡城迁移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为了实现社会保障过程公平、降低农民工市民化成本,要进一步清理和废止对农民工的各项歧视和限制政策,坚决制止向农民工的收费和变相收费。尽快出台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重点解决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廉租房安排、子女在城市公立学校的平等入学权利等问题。

三、深化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改革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滞后为我国农民工实现永久性乡城迁移设置了诸多障碍,把城乡人口进行制度性分割的户籍制度形成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尽管改革开放30 多年以来的制度变迁,特别是2002 年以来的二元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有所松动,但户籍制度改革在我国二元经济体制变革中仍属于薄弱环节,至今仍处于政策的局部调整与修改阶段,依附于户籍制度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居住权利、子女教育等城乡福利差异还严重存在,因此,上述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而产生的城乡福利差异使农民工的迁移成本上升,降低了迁移的预期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民工参保产生了负激励,延缓了社会保障制度一元化进程。

改革户籍制度必须首先剥离户口附加利益。要打破城乡身份、户籍限制,消除城乡不同户籍在就业、教育、社保等方面的权利差异,走城乡一体的城镇化道路。一方面,在制定政策时不能再把它和户籍制度捆绑在一起;另一方面,对已经捆绑在一起的制度中,应该想办法把它从户籍制度中分离出来,让户籍制度仅仅承担一个人口管理的职能,而不让它承担更多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享受。

加快建立居住证制度,为暂时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方便。与摆脱贫穷为根本动因的第一代农民工相比,20 世纪80 年代出生的第二代农民工到城市务工经商的目的,是为改变生活方式和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是为了融入城市的主流社会。因此在城镇化的进程中,要充分考虑在城镇长期居住的农村流动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需求,促进农村居民有序进城落户,积极探索户籍、土地、就业、住房、社会保障联动的改革措施。近些年来,尽管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很高,实际上立刻并彻底废除户籍制度是不可行的,只能用渐进的方式逐步完善这个制度。建议逐步在大中城市建立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对流入城市的农村居民给定一个居住时间限定,如在城市居住达到规定年限后,流动人口取得“流动人口居住证”视为城镇居民。给予他们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基本权利,同时保留流出地农村居民的一部分权利,主要是对土地的权利,为流动人口保障消除身份上的障碍。取得“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农村居民不论流动到哪个城市工作,都可以参加城镇社会保障,时间累加计算。即便是中断工作期间,也视为城镇居民一样,可以自行缴费,达到一定的退休年龄,即可以拿到养老保障金。

四、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立法滞后是制约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社会保险法》已经实施,尽管该法首次以人大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总体框架,并对城乡居民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保险项目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涉及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内容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些内容对各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作用不强。在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与国家层面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以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为契机,构建比较完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要继续全面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制订与社会保险法配套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特别是要制定农民工人力资源开发促进等方面的法律;各地区要着手制订或完善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工资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修订)、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课题名称:

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4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部分单位法制观念不强,拖欠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筹集,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就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收回欠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领导,确保所属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要建立目标责任制,签订清欠责任书,督促和帮助欠费单位制定还欠计划。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还欠计划的落实,欠费企业要在今年年底前基本补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力度,对拒缴、瞒报、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直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前述“三部委”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单位欠费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争取各有关部门的帮助和支持。宣传部门要组织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的宣传工作,提高单位和职工依法缴费意识;各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及时扣缴、划转欠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单位欠费情况,对欠费单位不予核准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扩大经营范围;各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和人事部门,不得批准欠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晋级、评选先进和实行年薪制。对于有缴费能力但拒绝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各级工会组织对其法定代表人不得评定模范或先进,市社控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小汽车或其他社控商品。

    请人民法院加大对欠费单位的执法力度,对涉及社会保险费的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依法从速处理。

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5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我们的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上来。

    二、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对外来劳动力宏观调控的力度,结合目前我市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检查,坚决杜绝私招乱雇行为。

    三、加强与相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的协作,注意灾区民工的动向。自1998年12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外埠劳务基地有组织的招用外地务工人员,不得招用零散外埠劳动力。对特殊需要的,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四、切实加强对民工有序流动和春运工作的领导。市劳动局成立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为市、区(县)劳动局的主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各区(县)劳动局及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较多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办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外地民工留京过节的工作。各区(县)劳动局及用人单位于12月31日之前将领导机构组成情况报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

    五、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按50%的比例安排外地民工留京过春节。对在京过节的民工,市、区(县)劳动局将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六、在1999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各级劳动部门暂停办理外地务工人员手续;各用人单位暂停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外埠劳务基地暂停向北京输送劳动力。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此期间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或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报市劳动局批准。

    七、建立值班和民工流动信息的通报制度。自12月1日起至1999年春运结束前,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于每月的10日、25日分别上报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一次工作简报;1999年春运期间每周四上报一次工作动态情况。

    八、春运期间,市劳动局将组织相关区劳动局和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对本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外地民工流动情况和崇文门三角地等外地人员非法聚集地进行监测。

    九、春运期间,市、区(县)劳动部门要加大对私招乱雇外地务工人员、侵害外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及其他扰乱北京市劳动力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

社会治理法治保障范文6

关键词:法治保障;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0-0225-02

党的十报告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格局的基础上,增加了“法治保障”这一新内容。“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中国社会管理创新将由典型试验、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方向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价值

法治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软实力,是公民实现公权和私权的第一保障,是最基本的执政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以法治予以保障。

1.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条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既处于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社会结构由单一党政系统发展到公权力、企业和公民社会系统并存。面临这些新挑战,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我们不断破解社会公正、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制度、保障性困扰、机制性束缚,实现“三个转变”:管理目标由“为民做主”向“人民民主”根本转变;管理主体由“政府大包大揽”向多元社会主体协同治理根本转变;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向依法治理、综合施策根本转变。转变的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推动力,就是法治建设。法治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更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分配社会利益、规范社会行为、构建社会新秩序。因此,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的手段规范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保证其正确的方向和持久的生命力。

2.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当前我们面临的很多社会问题和矛盾,绝大部分是由于受现有体制机制、传统习惯、部门利益甚至是特殊利益集团的影响,法律法规没有得以实施而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采取积极措施,创新制度机制,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形成法治秩序基本建立、公民权利有效保障、公权机关依法办事、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这是社会管理创新题中应有之义。

3.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追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利益诉求越来越具体,对完善法律体系的期待越来越高。要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找准突破口,在法治原则和现有法律框架内大胆探索,打破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运用新的理念、知识、技术,创新方法手段,不断总结经验,将成熟的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并通过法定途径上升为法律法规,以社会管理创新“点”的突破,推动法律体系“面”的逐步完善,实现“良法”之下的“善治”。

二、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存在的障碍

中国有关社会管理法治建设还比较滞后,有些领域甚至存在法律空白。法律上的缺失,正在成为阻碍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的重要因素。

1.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观念有待加强。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法治是推动社会和谐进步的最强动力,唯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治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效果和长期的效益。但是,当前我们社会管理理念还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至上”理念淡薄。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树立法律权威,尊重公民权利、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能够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自觉做守法护法的模范。 二是“民主管理”理念不强。社会管理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社会管理创新为了人民群众,也要依靠人民群众,政府的决策和举措都要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使社会效果更贴近其出发点和归宿点。三是“公平正义”理念难以确立。要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规定的行为模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平。

2.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中国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不高。流动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帮教、虚拟社会管控“、两新组织”管理等方面社会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一些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烙印的法律法规,不能反映当前公民的利益诉求,这些都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所急需解决的法制建设问题。要针对这些问题,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需要进一步推动。

3.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资源需要整合。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决策法治化的载体、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化的建设、社会矛盾纠纷防范调处法治化的平台等都存在单打独斗、互不衔接的问题。以依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整合行政资源,整合社会资源,整合政法资源,壮大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加快形成政府、社会、企业、公民共同治理的大格局,促进政府管理功能与社会治理机制的有机融合,不断增强各类管理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能力。强化共管共治,推动群防群治,积极引导社会自治,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动员组织群众依法理性参与社会管理,努力形成社会管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三、以法治保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新时期的社会管理只有发挥法治建设独特优势,在法治底线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和创新,才能更好地步入法治轨道。

1.发挥法治导向功能,全面推进社会管理新型理念的创新。充分发挥法治的导向作用,在法治的大平台、大背景下谋划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才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当前,全体公民必须确立“崇尚法治、法律至上”、“依法管理、综合施政”、“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公平优先、权利优先”等社会管理理念,大力改进和转变部门职能,着力推动部门工作向社会领域延伸,在转变职能中创新社会管理,在创新社会管理中促进职能转变,加快从行政主导的管理模式向法治主导的管理模式转变,从根本上改变重部门责任、轻社会责任,重业务管理、轻社会管理,重行政审批、轻引导监管的现象。

2.发挥法治调控功能,有序推进社会管理源头机制的创新。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和纠纷的社会,而是矛盾纠纷可控、得到妥善处理、及时化解的社会。因此,从源头预防、排除、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显得至关重要。一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诉求表达机制。完善政务公开、民主决策制度,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加强和改进制度,用群众工作统揽工作,让群众话有处说、冤有处诉、问题有处反映,同时教育和引导群众依法有序理性表达诉求;针对社会管理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分析排查,建立矛盾纠纷滚动排查、矛盾纠纷情报信息预警等机制。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按照“见微知著、抢得先机、争取主动、防止激化”的要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二是进一步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构建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深化、拓展大调解机制,着力构筑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机制,加强行业调解、社会组织调解工作,善于运用教育、对话、协商、谈判等方式解决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积极抓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司法全程全员全面调解、涉法涉诉化解、预防处置等配套机制建设,推进大调解不断取得新成效。三是进一步推进大调解法治化建设。大调解是一项崭新的事业,要保持其旺盛的生命力和社会公信力,必须走法治化道路。要切实在法律的框架内调解纠纷,原则问题不和稀泥,做到依法调解。要推进大调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受理、分流、督办及处置等工作制度,完善各级调解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程序,健全矛盾纠纷受理登记、首问负责、联动联调、定期回访、调处督办、责任查究、培训管理、考核奖惩、统计报告等各类运作制度,规范调解程序,细化调解流程,对调解的范围、程序、时限、方式、质量等作出严格要求,使调处工作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从程序到实体都受到严格规范和约束,确保大调解权威公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