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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1
【关键词】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直接行政;间接行政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65-02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的构建思路
在大部制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框架下,未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模式应当是一个政府主导与政府服务相结合,直接行政与间接行政相结合的模式。
直接行政指的是政府直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处理、行政查处、行政服务等行政行为。而间接行政指的是政府引导、管理、监督中介机构、行业协会、非政府机关,由后者对行政相对人展开一系列管理或者服务活动,政府发挥间接行政的职能。
政府主导作用指的是不论是直接行政或是间接行政,政府都必须在这一行政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在直接行政中,指的是政府展开一系列强有力的管理活动,推动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在间接行政中,体现为政府要加强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非政府机关的引导、管理和监督,在“放权”的同时又要保证该权力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非政府机关得到有效的实施,切实起到更好保护与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作用。而政府服务作用指的是不论是直接行政或是间接行政,政府都要将行政管理的重点转移到为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这一宗旨上,致力于构建服务型政府。
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的具体内容
(一)与其他机构、组织建立协作机制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与专业性,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审查、授权或其他管理活动时往往会遇到涉及各种专业领域的难题,此时需要大量不同学科的学者和专家给予理论和技术支持,建议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在加强局内人才队伍建设的同时,与国内其他机构、组织建立固定、长期的协作机制。
具体设计如下:
首先,在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内部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负责与相关非政府机构、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将相关非政府机构、组织负责人列为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该相关非政府机构、组织为知识产权总局的协作对象。
其次,具体协作方式可灵活多样,如与全国各重点高校、各领域科研机构、著名律师事务所、各大知识产权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由科研组织、大学承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实务中遇到的前沿性疑难问题的课题研究,并向知识产权总局汇报研究成果;或建立知识产权总局与其他机构、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知识产权总局的会议,并在会议上提出意见与建议,加强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
该协作机制一方面可以完善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体制,另一方面有利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更好地展开审查、授权等一系列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行政管理活动,亦有利于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体现了政府服务的职能。
(二)完善知识产权审议机制
目前,我国重大经济科技决策过程中知识产权审议机制尚不健全,使得一些重大经济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度较高、重大科研项目低水平重复研究、重大并购活动中自主知识产权流失等,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些问题彰显了建立国家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的核心工作就是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之初进行全面客观的知识产权分析,从而降低我国重大经济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避免引起知识产权纠纷。审议的对象主要是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行为①。审议对象的特性,决定了进行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的主体应该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审议的内容包括该项目或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侵权的可能性,从知识产权角度评估所涉项目的投资价值和科技价值等②。当然,审议结果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仅为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的作用。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理解,审议行为的法律性质应该是行政指导行为。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建立了地方知识产权审议机制,但对于该机制,建议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尽快出台专门规范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的单行法律或行政法规或规章;二是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发挥知识产权宏观管理职能,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审议机制;三是国家知识产权总局推动国家层面与各地方的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相互配合与统一运作。
该机制从审议的主体来看,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直接行政,通过审议活动来加强对政府参与的重大经济科研项目的管理。从审议结论的作用与审议行为的性质来看,审议活动具有为重大经济科研项目提供行政服务的作用,使项目管理者更好地把握项目的实施,促进其发挥更大的经济价值,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服务职能。
(三)保障我国知识产权“走出去”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2
知识产权顾问合同
聘请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聘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需要,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乙方指派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的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甲方同意前述指派,并认可乙方可能出现的临时委派其他人配合指派人完成第2条所述工作之情形及/或指派的人因故(如疾病、开庭冲突、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的其他指定人暂时替代处理较急的事务。但乙方更换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
第2条 甲方的服务范围
日常法律范围:
2.1 就甲方日常涉及的法律问题口头或书面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 审查、修改甲方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及法律建议;
2.3 应甲方要求,对甲方签署的各种法律文书进行见证;
2.4 协助甲方参与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2.5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代为收领法律文件;
2.6 受甲方委托,保管甲方要求乙方妥善保管的法律文件;
2.7 就甲方已经、面临和/或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2.8 受甲方委托,向侵害、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提出交涉及索赔;
2.9 协助甲方完善内部管理的有关法律事务,提出法律建议;(如企业用工保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等)
2.10 甲方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及/或行政处罚案件,须另行约定;
2.11 甲方在经济活动发生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收购、破产、上市、融资、房地产开发、土地转让、投资、设立新公司、合并/分立、参股公司、股权转让、及其它类型的重大项目以及法律顾问工作量一次性达4小时以上的专项法律事务,不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须另行约定;
2.12 乙方的服务范围中,不包括各类合同、协议书、规章制度的撰写、草拟;
2.13 本合同中,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之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2.14 本条所列2.10条至2.13条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并向乙方经办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给予优惠。
商标服务范围:
2.15 就甲方日常商标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16 审查、修改各项有关商标法律文书(国内外),国内外商标的申请、变更、转让、无效等事务;
2.17 就甲方有关商标侵权问题(国内外)包括指控他人侵权或被他人指控侵权、或对市场侵权假冒行为提出进行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8 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国内外)商标权纠纷包括申请被驳回、被他人异议、被他人提出撤销注册或对他人提出异议、撤销他人商标注册等法律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发表律师意见、提出解决方案;
2.19 就甲方有关商标战略进行整体策划提出律师意见、出具建议函;
2.20 甲方有关商标的创意、(国内外)商标的使用、商标的管理、商标的保护、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的市场运作等提出口头建议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21 本条所列2.17至2.20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同乙方办理委托手续(另签委托合同),同时,甲方须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专利服务范围
2.22 就企业的专利战略、组织构架、人员安排和工作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23 就合作伙伴的或竞争对手的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文献监视和检索;
2.24 国内外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技术领域包括:电子、电工、通讯、计算机技术、机械、医药、农药、兽药、化工、材料、生物和生化以及环境保护等;
2.25 复审请求及无效宣告请求;
2.26 关于专利纠纷与侵权的法律服务,包括咨询、市场监视、专利权的海关备案、调查取证、庭外调解、申请行政调处及提起诉讼等;
2.27 出具是否具有专利性和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法律意见书;
2.28 接受委托就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和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9 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的中介谈判、合同起草及摸底调查;
2.30 为企业大型投资、合资、引进技术和设备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改造项目提供法律意见书,等;
2.31 关于专利保护的其它事务。
2.32 本条所列2.23至2.31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软件服务范围
2.33 就甲方日常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方面的问题(国内外)做口头或书面解答,提出法律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4 计算机软件登记和著作权登记;
2.35 就甲方有关计算机软件程序和著作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品牌战略实施提供专业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2.36 就软件开发、检索、转让、授权许可的谈判、合同起草、修改及摸底调查、纠纷调解、侵权取证、行政查处乃至法律诉讼提供解决方案和行动;
2.37 本条所列2.34至2.36项法律事务的具体个案实施,如果委托乙方,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或另签委托合同),另行向乙方支付费,乙方则在收费上给予优惠。
第3条 工作方式
3.1 乙方担任甲方常年知识产权顾问的人应按甲、乙双方事前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工作。乙方因故不能工作,应事先通知甲方。甲方随时有事交办,如无特殊情况,指派顾问应及时予以受理。
3.2 乙方应按甲方法定代表人和其指定的联系人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本合同中,甲方指定为顾问的联络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转交文件和资料等。
第4条 知识产权顾问费及办案费用
4.1 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知识产权顾问费每年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元整)。支付期限为: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付清顾问服务费。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本票/汇票/电汇
4.2 指派顾问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办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a、各种政府、法院、行业官方及法定中介机构所收取的费用;
b、_________市区以外发生的差旅、食宿、车船及一切杂费;
c、办理甲方事务而产生的一切交际费用;
d、调查取证购买样品,录音录(照)像,检索查询,公证及技术鉴定费等。
第5条 甲方的义务
5.1 为使乙方能正确完成甲方委托的事项,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并承担诚信责任;
5.2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顾问费和乙方实际支出的办案费用;
5.3 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的事宜提供所需的便利条件;如必要的资料、文件、交通及其它方便;
5.4 体谅乙方的职业操守的约束,不强求乙方出具有违其职业操守的法律文件,甲方应尊重指派人依据法律独立、不受干扰地作出专业判断的权利。
第6条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在最有效的时间内,勤勉尽责、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事宜,并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2 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处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有权了解该等资讯的其他人员以外(如法官、检查官、警官、税务官员等),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6.3 乙方不得违背职业纪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与甲方有严重利益的另一方亦从事相同的法律服务。
6.4 指派人仅接受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联络人的委托办理甲方法律事务,不得随意接受甲方其他员工的委托或咨询,并提供不利于甲方的法律意见。
第7条 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为开放式的,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欲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没有书面通知的,视为同意续签合同,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8条 合同的变更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双方再行协商,签订变更协议,未经书面变更的任何内容,不对甲、乙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第9条 其他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亦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可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适用该会之《仲裁规则》。
9.2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3
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正式的《国家知识产权策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展现与说明维护知识产权的努力。《纲要》就如何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等策略重点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提出要强化知识产权的执法及管理体制。
《纲要》第26点提出充分发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机构等中介组织在版权市场化中的作用。为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部署,有效推动2011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别出台了《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2011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指出:1、充分发挥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和版权中介机构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其市场行为,支持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为其发展创造条件;2、推动建立版权争议调解机制,基本形成司法和行政有机衔接的版权争议民事调解机制。
笔者将就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实务关注议题进行概述,亦对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运作模式酌予说明。
(一)缘起
于2003年下半年起,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开始向国内多家卡拉OK歌厅发函索取MTV放映费。同时华纳唱片公司率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北京唐人街餐饮娱乐公司停止放映其MTV作品,并赔偿30万元人民币。经北京二中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放映原告的MTV作品,并应赔偿原告两万三千元人民币以补偿原告所受经济损失。
以此判决为引,从2004年3月开始,包括华纳、环球、索尼在内的近50家唱片公司及其公司向国内近两万家KTV业者提讼,要求业者停止使用未经授权歌曲的侵权行为,并支付唱片公司赔偿金。直至2005年下半年,众多KTV业者陆续被判赔偿唱片公司数万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2006年7月19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当时尚在筹备中)联合向国家版权局上报《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国家版权局受理后于2006年8月21日至9月20日经由官方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于2006年9月21日召开由权利人、卡拉OK业者、娱乐业协会等相关具有代表性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经汇整各方意见后,国家版权局于2006年11月9日正式公告,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规模和水平的不同,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标准》还决定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行使收费权,并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进行试点工作。
《标准》正式公告后,卡拉OK经营行业反应强烈,全国不少城市的娱乐业协会表示反对该收费标准。围绕上述事件背景,各界开展关于卡拉OK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相关问题探讨。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凸显问题
1、制定标准的主体、程序不合法。
《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来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来支付报酬。《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费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定,但使用费收取标准本质上应属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而成立的合意,亦即属民事私权行为,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单方制定,除显失公平外,亦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另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而这次《标准》的制定却是由国家版权局通过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并召开座谈会的方式来制定,显然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明文规定。
2、收费主体欠缺收费资格
当时处在筹备阶段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虽已获得国家版权局批准,但尚未获得民政部门的审批,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在未完成社团登记的情况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尚不具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主体资格。因此《标准》公告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行使收费权于法不符。
3、收费标准解释含意过于笼统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1)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2)权利的种类;(3)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标准》公告12元/包房/天的收费标准无解释标准或理由何在,其中虽有按区域或地域因素可适当下调的规定,但仍笼统不够具体明确。
(三)使用费争议解决的建议
1、修法明文纳入协商约定的规定
在上述卡拉OK使用费争议事件中,代表卡拉OK业者之一的广州文化娱乐协会拒绝缴费,主要理由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制订使用费标准时,未先听取卡拉OK业者意见,单方制订标准后即上报国家版权局。为杜绝此类争议再次发生,应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制订使用费标准时,需与利用人协商约定,以落实著作权为私权的本质。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
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4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在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础上,设立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为实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撑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的国家科技计划。支撑计划主要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的任务,以重大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为重点,结合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装备开发,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制定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负责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支撑计划的管理原则:
(一)需求牵引,突出重点。支撑计划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支持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二)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支撑计划中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有企业参与。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基地建设。
(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实行各方面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关键技术是指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或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兴产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共性技术是指在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能够广泛共享应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普遍推动作用的技术。公益技术是指基本不具备明确的市场竞争属性,主要服务于国家安全、社会发展、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环境改善等公共利益的技术。
第六条支撑计划管理包括需求征集、项目凝炼、综合咨询、立项决策、可行性论证、项目批复、实施与过程管理、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环节。
第七条支撑计划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构成。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为三至五年。
第八条支撑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组织
第九条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单位包括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或服务工作。
第十条科技部对支撑计划实施的总体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支撑计划的总体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支撑计划发展纲要;
(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三)建立备选项目库,审定项目立项建议,择优确定项目组织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批复立项;
(四)编制年度计划;
(五)指导并督促支撑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评估,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组织项目评估验收和绩效考评;
(七)汇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组织单位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委、局)和其他具备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负责项目的任务分解,组织课题招投标及评估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三)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四)组织项目及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组织课题验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六)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推动支撑计划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转化,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对课题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相关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对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
(三)按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十三条建立支撑计划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财务、法律、企业等各方面战略专家的作用,对支撑计划宏观战略及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战略咨询。
第十四条在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支撑计划的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和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负责。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课题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被咨询单位有合作成果;
(四)与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课题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五条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过程管理等工作,对服务质量及工作结果的公正性负责。从事评估、招投标等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须按照《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立项
第十六条支撑计划项目根据支持的方向和作用,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按项目、课题两个层次组织实施。
重大项目主要支持解决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形成重大战略产品、支撑国家重大工程建设或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等符合国家战略需求的,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作用大、影响度高,需要在国家层面协调推动的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支持着眼于公益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具有较强应用前景的项目;支持服务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支撑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区域性重大工程建设的项目。
第十七条科技部根据国家目标及战略重点,公开征集科技需求与项目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行业性大型企业集团、支柱产业的行业协会等单位,根据支撑计划定位和支持重点,汇总提出科技需求及项目建议,正式行文同时通过科技部门户网站上报。科技部对征集的需求及项目建议进行初审,列入支撑计划备选项目库。同时,科技部在支撑计划网站上开设固定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征集渠道,向社会广泛征集科技需求。
第十八条提出的科技需求和项目建议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为实施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装备开发,以及重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所必需的重大关键技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制约问题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等;
(二)项目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够完成,并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或相关技术标准;
(三)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企业提供的科技需求,在完成时本企业能够直接应用或进行成果转化;部门、地方提出的科技需求,部门、地方能够提供成果应用及转化的资金、政策等相关条件;
(四)项目前期基础条件较好,组织保障到位,能够带动人才、基地发展,实施机制合理,产学研结合;
(五)根据项目的目标、任务提出项目概算建议。
第十九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科技厅(委、局),以及行业协会在征集、汇总企业科技需求时,不得漏报、拒报符合支撑计划条件的企业科技需求。
第二十条科技部根据《纲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备选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综合咨询。结合项目所属行业、实施地点、成果应用等特点,确定立项项目和项目组织单位。
第二十一条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具体目标、任务分解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项目实施运行机制等。任务分解及课题设立要避免重复、分散;对于具有产品目标和产业化前景的课题,应由企业牵头或必须有企业参与,建立产学研结合的实施机制。
第二十二条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和课题的条件:
(一)属行业龙头企业、企业集团或企业联盟、转制院所、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企业技术需求与项目和课题的目标一致;
(三)企业在相关任务领域具有领先的创新能力和技术基础;
(四)企业承担的任务,在完成时有能力在本企业进行应用和转化;
(五)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常设企业技术开发机构或稳定的科研队伍和人才,能够为项目或课题实施提供任务书确定的资金及其它条件;
(六)通过项目或课题的实施,能够与其他企业和大学、科研机构建立紧密的技术创新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能将项目或课题成果进行技术转让或服务,促进全行业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
第二十三条科技部通过评审、评估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四条项目组织单位根据论证意见,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委托,或者按《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招投标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及集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系统外的单位承担项目任务的财政资金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论证,将根据论证意见完善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后的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实施计划报科技部。
第二十五条科技部审核批复项目立项。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意见,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定密保密工作;项目组织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支撑计划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性,以及承担单位的性质,实行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不同支持方式和实施机制。
(一)具有明确产品导向并能形成产业化规模,或者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和课题,根据项目和课题的不同特点,主要由企业和转制院所牵头承担,产学研联合实施。其中,由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和课题,以企业投入为主,企业资金投入不低于总预算的50%;财政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形成多主体联合投入及统一管理的机制。无偿资助限于支持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任务。
(二)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项目和课题,主要由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牵头承担,积极吸纳企业参与,财政资金予以积极支持和引导,并调动社会各方面资金,实现多元化投入。
(三)公益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项目和课题,以无偿资助为主。
第二十八条建立支撑计划应急反应机制。对影响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突发性事件,如果具有紧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部可商有关部门、地方直接论证立项,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应将专利查新作为重要内容,并提交相关知识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可行性和水平等分析报告,把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取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十条支撑计划把形成技术标准作为重要目标之一,优先支持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具有重要影响和保障作用的,对能够形成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性公益性技术标准、产业共性技术标准、前沿交叉领域的技术标准等重要技术标准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含有技术标准研究的项目,在立项时要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说明,并将形成技术标准研究成果作为项目、课题的重要考核目标之一。
第三十一条支撑计划把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作为项目论证和考核的重要指标。优先支持国家研究实验基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承担支撑计划任务;优先支持形成面向企业开放和共享的公共科技资源有效利用的机制;鼓励通过支撑计划项目的实施带动国家科技创新及产业化基地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积极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课题的立项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严禁同一项目、课题在不同的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立项。对于重复申报和课题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或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申报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五年内不得承担支撑计划项目和课题。
第四章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项目组织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课题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支撑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科技部;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六条加强对项目、课题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实施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评估,项目组织单位负责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项目或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独立的评估监督。评估意见作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
(三)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支撑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和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或课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活动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支撑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课题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工作经费,取消其参与支撑计划的资格。
第四十三条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责任人、专家、科技服务机构等在实施支撑计划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验收及绩效考评
第四十四条支撑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包括课题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项目组织单位应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组织课题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在课题验收完成90%以上后,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课题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根据项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四十七条验收工作可采取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经科技部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9~13名专家组成,从科技计划专家库的相同及相关领域中随机选取。
第四十八条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或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提出成果或产品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四十九条支撑计划项目和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课题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项目批复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五十条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项目、课题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项目、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五十一条课题验收结论由项目组织单位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项目验收结论由科技部书面通知项目组织单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二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和课题,科技部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内承担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支撑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重大项目要进行中期绩效考评。绩效考评可与验收、中期评估工作结合,同步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绩效考评分级组织实施,科技部负责项目的绩效考评,项目组织单位负责课题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具体工作可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科技服务机构进行。
第五十五条探索建立对项目和课题成果的后评价机制。在项目和课题验收一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知识产权与成果
第五十六条加强支撑计划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支撑计划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十七条鼓励支撑计划成果的转让和转化。课题任务书中应包括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明确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对具有重大推广意义的成果,通过协调、利用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式,给予继续支持。
第五十八条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和课题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如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参与支撑计划。
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5
【关键词】知识产权 物联网技术 信息服务 信息化建设
1 物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定义与意义
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是指“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获得和保护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全局性谋划和采取的重要信息手段。”就物联网产业而言,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可以理解为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背景框架下,有效地运用和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对产业发展进行综合规划和运转设计,以保证国家、产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信息化建设综合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谋划。根据权利主体不同,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可以划分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行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三个类别。
1.1 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
当前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基本还停留在权利保护层面,自主知识产权严重缺乏,更没有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规划,面对国外的专利布局和专利收费只能俯首称臣。由于物联网新一轮的技术革命起点,我国与其他欧美发达国家一样基本处于同等发展水平,我国企业拥有难得的抢占知识产权高地的时机。
1.2 行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
从物联网行业的角度出发,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的实施一方面有利于提升行业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共同应对外部的知识产权挑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行业内的协调管理,优化配置知识产权资源。
1.3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
这一层面的信息化建设是高度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地位提升的一种信息化建设模式。如前所述,在物联网这一全新时代的到来之际,美、日、欧等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将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上升到国家信息化建设层面。其中尤以美国最为典型,美国政府一向重视知识产权的激励和保护,引导建立市场驱动的技术创新,同时致力于推进知识产权标准国际化,并将知识产权与对外贸易挂钩。这一信息化建设的选择对物联网产业的发展影响重大,以IBM公司为例,其将“智慧地球”作为一个公司的信息化建设,目前已成为全球服务器市场拥有专利最多的企业。而日本也从过去的“贸易立国”、“技术立国”发展成为了“知识产权立国”。当然,我国也逐渐重视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设定,如《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实施推进计划》对物联网产业的发展就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2 物联网环境下的专利知识产权及其保护现状
本文从专利技术的视角出发,参考国外常用的专利衡量方法,最终选择专利情报分析法进行整体发展评价,并将关注物联网有效专利的评估,从专利申请量、法律状态、有效专利存量、专利比例等指标出发对我国当前物联网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作出判断。考虑到操作性和针对性,数据的获取选择了上海市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物联网专题数据库给出的物联网专利数据。
2.1 在华中外物联网专利的状况分析
2.1.1 物联网专利申请数量与类型分析
我国早自1985年开始就有了与物联网相关的专利申请,但一直到2005年专利数量申请增长均较为缓慢,这是与物联网产业发展起步较晚相关的,不过从1995到2005年,国外在华物联网相关专利的申请量开始明显高于国内的专利申请量。而自2005年开始我国物联网国内专利申请量开始攀升,增长率高达56.7%,随后每年的专利申请增长率均突破了百分之三十,表现出了上佳的成长状态。同时,外国在华专利申请量自2006年达到峰值2068件(当年我国国内的为2433件)后,便出现了一定的回落,但仍然保持在一千件以上。整体上专利申请趋势不断上升,国内物联网专利技术大幅增加,外国在华物联网专利申请出现一定的回落。
事实上,虽然整体上我国物联网专利的申请数量具有一定优势,但是通过分析中外在华专利种类。我国物联网专利的类型分布主要集中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分别占56.5%、41.3%,而外国在华专利的类型几乎全部为发明专利,占98.9%,极少量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从整体上看,我国近四成的物联网发明专利为外国提出,主要为日本、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其中尤以日本和美国为最,在华申请的外国物联网专利中近四成由日本企业提出,近三成由美国企业提出。这组数据体现出外国物联网的发展已经不断往中国渗透,并在我国的专利中占了接近半壁的江山。
2.1.2 对在华物联网专利的申请主体的分析
在华申请物联网专利前十名机构,其中申请数量最多的为韩国的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我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紧随其后,而第三名韩国的东部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华为公司相差无几。十家机构中韩国2家、日本占了4家,美国荷兰各占1家,且这些机构均为企业,可见其占领中国市场的信息化建设意图十分明显。我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申请了211、196件专利,居中国物联网专利申请人排名第二和第四,但与第一名韩国的三星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华为的申请量仅为三星的63%,情况并不乐观。
我们产学研的结合以及学研单位的专利转化亦十分关键。在对国内在华申请的申请人的分布的研究后发现,物联网专利申请人主要集中在广东、北京、上海、江苏,其中以广东最高达8381件、北京6707件、上海5455件,江苏5305件, 有12个省市或地区的专利申请量达一千件,物联网专利申请量过百件的省市或地区达26个,整体上发展趋势良好。
2.1.3 在华有效物联网专利存量及寿命
专利申请量可以反映物联网产业的发展阶段,体现相关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而有效专利,即处于维持状态的专利则可以反映出物联网专利的质量和应用价值。对当前有效专利进行分析,有利于了解和掌握产业技术状况,并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的制定方向。有效专利的数量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由专利续展和新的被授权的专利构成有效专利群,同时又有部分专利因期限届满、欠费终止、放弃权利等原因从有效专利群中脱离。因此在对物联网有效专利的统计中,受目前数据的限制及算法的局限性,只能进行粗略估算。截止2012年底,我国物联网有效专利的数量达33939件,其中外国在华有效专利优势明显,其有效专利几乎集中在发明专利上,约占有效专利的67.2%。相比之下我国在有效外观设计专利上优势明显,是外国在华有效量的34.6倍,不过即便如此外观设计的专利寿命仍不及外国。国外在华申请的外观设计的有效率为100%,而我国有10.6%的外观设计因未缴年费而终止。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醒我们:一方面我国物联网相关专利的利用率和转化率仍有待提高;另一方面在全国争相发展物联网的过程中可能存在片面追求数量的专利泡沫。
2.1.4 在华中外物联网专利技术比较优势分析
物联网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专利技术优势,因此技术优势分析至关重要。本文运用显性技术比较优势(Revealed Technological Comparative
Advantages ,RTCA)来判断我国在物联网领域的技术比较优势,以及外国在华专利的技术比较优势。
计算公式为:RTCAi= (Ni/∑ Ni)/ (Ti/ ∑ Ti)
即用某个地区在某个领域(i) 内的专利申请数量(Ni) 与某个地区在所有领域内的专利申请数量(∑Ni) 的比值,除以同一领域内我国所有专利申请数量(Ti) 与我国的专利申请总量(∑Ti) 的比值计算,最终得到RTCA值。据此,当该指数等于零时,说明某地区在某个技术领域没有专利;当指数等于l,则表明无比较优势或无专业化;当该指数大于1,则具有比较优势。为清楚的认识中外在华物联网技术优势的比较,本文选择了技术集中的五大分类进行RTCA指数的计算,借鉴日本贸易振兴会(JERTO)的出口产品显性比较优势指数4等级分法 进行分析。据此分析可见,在物联网专利技术领域我国在作业和运输(1.11)、物理(1.08)、机械工程(1.12)和照明加热、化学和冶金(1.05)领域有一定技术比较优势。而在电学领域(0.92)相比国外在华专利(1.2)则具有一定的技术比较劣势。国外在华申请的专利中仅电学(1.2)领域有一定的比较优势,物理(0.79)、作业和运输(0.69)、机械工程和照明加热(0.7)领域具有较强的比较劣势。由此可见,我国在物联网领域的技术创新虽有一定的优势,但优势并不明显。
2.2 分析的基本结论和主要启示
2.2.1 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增长明显,但利用率和转化率尚有待提高
从前文所列历年专利申请的数量来看,国家对物联网的政策支持效果已初步显现,专利申请量增长趋势良好。同时外国在华物联网专利申请增长速度减缓,技术溢出效应较低。但我国应进一步提升有效专利数量,尤其是高质量的发明专利。
2.2.2 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专利信息化建设上差距明显
外国企业掌握着大量有效发明专利,且集中在核心技术领域展开布局,体现出清晰的专利信息化建设的运用。而我国企业这方面稍有逊色,除华为、中兴等企业外,其他企业主体的创新能力和专利意识并不强。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国外专利注重以市场为导向,应用价值高,一旦大量专利短时间内转化进入市场,则必然对我国物联网的产业构成巨大威胁。
2.2.3 我国企业具备一定的技术比较优势,及时展开信息化建设布局为时不晚
如前文所述,我国在作业和运输(1.11)、物理(1.08)、机械工程(1.12)和照明加热、化学和冶金(1.05)领域有一定技术比较优势,因此现阶段我们也不必妄自菲薄,如果能及时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布局,扬长避短,在今后的国际竞争中也会占据优势。
3 发展物联网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的路径
3.1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层面
2008年我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纲要》,提出将我国建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这是我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信息化建设,并且会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指导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而在物联网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关键阶段,国家相关部门更应结合物联网的知识产权现状,贯彻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纲要,从国家层面为我国物联网的发展保驾护航。
3.1.1 引导和规范专利申请
建议国家相关部门重视提高物联网知识产权的质量和创新效率,制定有助于提升专利质量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例如在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条件中注重专利质量的评价,避免单纯以数量为评价标准,引导物联网技术创新主体从注重知识产权数量向关注知识产权质量转变,提高专利资助效能。引导和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加强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监管,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形成专利竞争优势。
3.1.2 加快国家物联网知识产权布局
目前是物联网发展和知识产权竞争的关键阶段,提早布局对中国物联网产业意义重大,否则必将重蹈覆辙,受制于人。建议首先制定国家层面的专门的物联网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开展专利布局试点,为在未来的发展中抢占物联网技术制高点作准备。其次,从资金、政策方面给予专门支持,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物联网知识产权专利申报、审批、授权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如减免相关费用、缩短审批时限、延长授权时间等;建立物联网知识产权海外专利布局专项资金,鼓励并扶持国内物联网产业面向全球竞争。
3.1.3 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
由于产学研结合不紧密,资本对接断层,政策中及考核指标的数量化倾向等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专利实施率一直不高,2011年我国再超美国成为专利申请第一大国,但我国专利技术实施率仅为0.29%。而国外在华持有专利者通常均出自其专利策略并,谋划将在未来充分运用专利。
3.1.4 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产业的发展需要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同样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驾护航。建议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依法打击侵权的长效机制,并推动出台加强物联网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意见,推进物联网知识产保护能力提升工作。
3.2 行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层面
3.2.1 构筑专利信息服务实时预警应急机制
专利信息是一个巨大的技术动态、法律保护状态的集合,其应当作为行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依据。因此,建议成立物联网行业内专门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专利情报的分析,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负责全行业的信息,及时公开物联网技术领域最新发展动态,获取全国各省市以及世界范围内的技术发展趋势、专利布局状况、市场动向、竞争对手分布等信息。密切关注国外主要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技术领域、专利信息化建设等情况,指导国内相关主体进行应对并提供物联网产业阶段性发展的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意见,为相关主体的发展提供信息化建设引导。
3.2.2 加快建立专利池以推动联盟有效合作
目前全国已有多家物联网产业联盟,如中关村物联网产业联盟,中国传感(物联)网技术产业联盟,武汉物联网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陕西(西安)物联网产业联盟,上海电子标签与物联网产学研联盟等等。但事实上,产业联盟当前在物联网的发展中并未凸显出其应有的优势,各创新主体依然各自行事,多数联盟有形同虚设之嫌。因此有必要推动产业联盟的有效合作,形成良性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联盟在产业发展中的优势效应。
3.2.3 建立健全行业知识产权自律机制
物联网行业协会应当努力凝聚物联网企业知识产权力量,整合专利资源,减少行业内的纠纷和知识产权争议,加强各主体的自律能力。防止搭便车、恶意抢注、诋毁竞争对手、进行低价竞争的等行为的发生,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3 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层面
3.3.1 增强物联网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是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推进的一个起点,试想如果连意识都没有,那就更没有信息化建设可言了。事实上,知识产权意识的具备不仅可以支配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行为,同时还能提高制度运行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防范约束企业的违法行为。企业应当意识到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是重要的竞争资源。企业必须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善于运用法律规则扩大自己的权利。
3.3.2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和经费保障
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第一步就是企业成立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应部门,增加专利人员配备,对于小企业来讲,至少也应具备相关人员。而该部门承担的职责则侧重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范和专利信息化建设的部署,即在企业内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和教育工作,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不收侵犯,及时预警,防范法律风险。
3.3.3 转变物联网技术创新的动力机制
当前我国物联网基本靠政府在驱动,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归功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绩效指标引导。事实上,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侧重市场导向,企业专利的实施率高。我国物联网企业的如果不转为市场驱动,必然在为来的发展中缺乏后劲,难以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
3.3.4 推进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的实施
当前,我国物联企业主要是创业型企业,99%是中小企业,尤其缺乏像华为、中兴这样的大企业。而中小企业发展基础薄弱、缺乏核心技术、资金力量不足,所以其发展在未来必然存在瓶颈。因此,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选择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模式和成长方式尤为重要,这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来讲也十分关键。建议可以选择如下几种信息化建设路径:第一,利基信息化建设,面对国内大型企业和外国跨国公司在华的强大专利优势,中小企业可以对市场空白的某个领域充分运用有限的资源,寻求最佳的方式节约成本进行技术创新,并对已有专利的整合利用。或者结合市场选择对技术进行局部改进和创新获得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识产权,逐渐形成之久竞争优势。第二,联盟信息化建设,中小企业应积极参与物联网知识产权产业联盟,联合其他企业共同开发获得知识产权,降低单独研发的成本和风险。第三,资本运作信息化建设,中小企业本身缺乏知识产权并且很难在短期内掌握核心技术,因此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兼并便能在很短的时间内高效获得知识产权。
注释
将显性技术比较优势指数分为5等级:指数在2.5以上,技术比较优势极强;在1.25-2.5之间,技术优势较强;在1-1.25之间,有一定技术比较优势;在0.8-l之间,具有较弱的技术比较劣势;在0.8以下,具有较强的技术比较劣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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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6
但是,中国电子企业的“宿命”也随之而来。一方面,中国大型电子企业起步晚,底子薄,技术创新能力低,没有规避侵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往往会被美国电子企业指控侵权,加之中国大型电子企业品牌化深入,创新能力也逐步在提升,此类案件往往会在国内外产生巨大的影响;另一方面,随着国家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电子企业出口贸易明显增加,但是产品出口增多,随之而来却是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数量也不断上升。
电子企业在知识产权的纷争,专利纷争最为集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在2011年遭受 “337调查”案件中,九成以上涉及专利侵权;2012年上半年, 29起“337调查”案件中,涉及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的共有26起,占89.6%,其中专利侵权占比近9成。 2011年,知名企业海尔集团公司向美出口的蓝光播放器及其相关组件成为“337调查”的目标、福建冠捷电子有限公司出口美国的集成电路芯片也被列入“337调查”之列。
根据“337调查”的规则,放弃应诉即意味着败诉,35%选择不应诉的中国企业,涉讼产品从此失去了美国市场。面对“专利侵权”诉讼,中国电子企业一定要化被动为主动,捍卫自己的权益。
应对专利侵权,化被动为主动
谈及专利对企业的重要性,苹果前CEO乔布斯曾在自传中如此说道:“如有必要,我会用我最后一口气,用尽苹果公司在银行里400亿美元的最后1美分,来纠正这件事。 我要毁掉安卓,因为它是偷来的产品。为此,我不惜发动热核战争。”
一个专利,可以为企业带来几百万、几亿甚至数十亿的市场利益;一个专利“侵权”的技术,也可以让企业损失几百万、几亿甚至几十亿的市场利益。无可否认,专利已经是一个企业能否在市场占有一席之地的关键所在。
“毫无疑问,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营销工具。”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管理合伙人王宁玲如是说道,“越来越多的中国电子企业在美国受到专利侵权诉讼,这说明中国电子正在威胁美国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面对专利侵权,中国电子企业千万不要泄气败退。败退就意味着你在这片市场上,很难再站住脚了。多年与美国竞争对手交手后,中国电子企业也正在成熟中,有些企业虽然已经懂得应诉,但却不得其法,往往徒劳无用。
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Patrick J.Coyne建议中国电子企业,在应对专利侵权纠纷时,一定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做好应诉的准备。一旦企业败诉,就意味着企业可能面临产品禁令,更多的则是高额赔偿。
《美国发明法案》还不为多数中国电子企业所熟知。在2012年9月16日更新条例后,对中国电子企业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中国电子企业可以主动利用新程序,在面临专利侵权诉讼时,攻击对方的专利有效性。
Patrick J.Coyne分析道,中国电子企业在面临专利侵权时,可以运用授权后的无效程序、双方复审程序、专利复查的程序等新程序,在美国专利局申请专利无效。根据旧有程序的成功率估计,新法案下的授权后的无效程序和双方复审程序的成功概率可达到70%~80%。相比之下,在专利诉讼中提出专利无效诉求的成功率却只有20%。
学会自我保护,规避风险
中国电子企业在应对诉讼时,化被动为主动是不得以之举。但是在进入市场前,中国电子企业就要学会主动保护。一方面,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专利,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回避被诉。
一部分中国电子企业在学习中成长。 王宁玲律师以目前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的一些国内企业为例,指出两个主要趋势。 第一,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度明显提高,第二,对知识产权的应用能力明显提高。这些企业在长期与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中,正在学会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利益。
“如果事先可以做好准备工作,诉讼抗辩的企业远远不需要付出昂贵的代价。”王宁玲律师希望之前那些经历过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可以给同行同业带来警示,盲目进入市场,会为企业带来风险。
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印庆余律师一直建议中国电子企业在进入美国市场前,一定要做好市场调查。了解市场的情况,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在可能侵权的情况下,可以做好规避的工作,确保自己的产品可以自由使用和出售。
如果发现有些专利确实存在对你产品的阻碍作用,需考虑一些主动的方式处理这些障碍。有时候最简单的方法是自己重新设计一个产品,绕开侵权障碍。第二个办法就是获取这个专利的许可。第三个办法是通过专利诉讼,或者专利局的授权后程序,挑战专利的有效性。
中国电子企业已经在“开窍”,在进入市场前,也开始做“许可”和“不侵权意见书”,但往往是个“半调子”。王宁玲律师就曾遇到过一家企业,在进入美国市场前,获得了技术许可,但是,在许可合同中,没有明确知识产权改进的所属权,这就存在问题了。很多中国电子企业拿到了许可,发展了专利技术,却白白为他人作嫁衣,自己无利可赚。
不得不说,中国电子企业目前在知识领域还像是一个刚刚启蒙的孩子,在很多方面,都是似懂非懂,懵懵懂懂,所以在面临知识产权的问题时总是被动。而一旦被动,企业就失去了先机。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一直以来,就举办不同形式的讲座,希望可以逐步培养中国电子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应用能力,学会打“主动战”,更好地保护好企业的利益。
重视“专利价值”,获取更多利益
既然专利涉及企业利益,就需要加以重视。在进入市场前,做好专利申请,做好防范工作,才能在诉讼时加重自己手持的筹码。但是,中国电子企业是否有看到自己手持产品中存在的专利价值呢?
Patrick J.Coyne律师谈到,目前许多中国电子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产品的专利价值,他举例说:“在中国有许多手机部件加工企业,有很多手机部件,都有很多不错的技术,但是大部分企业都没有试图去把这些技术专利化,没有想到把这些技术合理垄断保护起来。”
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中国电子企业在响应政府的政策之下,更要懂得用知识产权保护起自己的技术。如果毫无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意识,那么除了可能遭到诉讼之外,自己企业花费大量投入而发明的技术,却也只是徒劳无利。目前存在很多这样的情况,中国企业虽然耗费巨资在技术发展上,得到的利益回报却不理想。
一方面,中国电子企业发展创新技术,推动企业重视自身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一方面,企业要扎实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方位推行知识产权管理,将技术专利化,这样,专利产品才会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
王宁玲律师指出,专利的主要价值在于其对相关产品和服务市场的影响。现在,在电子市场还有一个趋势,苹果、三星和谷歌这些大型电子企业的专利并不是纯粹的技术运作,更多地利用专利保护企业自身的市场和产品,专利的价值由此越发突出。
2011年,Google收购了摩托罗拉,从摩托罗拉获得了1.7万件专利和7000件待审专利。谷歌Android业务发展总监约翰·拉格林表示谷歌收购了摩托罗拉主要是为了获取专利,以化解竞争对手对Android阵营的攻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