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方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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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方针

残疾人教育方针范文1

一、甘南州特殊教育现状

甘南藏族自治州地处青藏高原与黄土高原过渡的甘、青、川三省结合部,管辖夏河、碌曲、玛曲、迭部、舟曲、临潭、卓尼七县及合作市,总面积4.5万平方公里,总人口73.07万,其中藏族占总人口的54.2%。残疾人口5.04万,占全州总人数的6.89%,而我国残疾人总人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6.34%,可见甘南州残疾人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鉴于我州残疾人数比例高,农牧区生源居住分散,残障儿童接受正规特殊教育面小,与内地差距大,辍学人数多,农牧区残疾儿童上学难,家庭、社会对特殊人群关注不够等现状,严重制约了特殊弱势人群素质提高和发展。经摸底统计,全州9---13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人数336人(包括聋、盲、智障、多重残疾等)仍然无法随班就读,无法接受正常教育,使家庭因残致贫,相应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鉴于此,在甘南州委州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关怀和支持下,于2009年开始筹建甘南州特殊教育学校,并于2011年10月交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甘南州特殊教育学校是一所九年义务教育加三年职业教育的综合类寄宿制学校。学校座落在合作藏中南侧,占地面积16亩,教学楼建筑面积2035.5平方米,现有教职工25人。学校于2013年5月6日招生开学,现有听障、智障两类残疾学生,注册学生共计91人,在校学生73人(其中听障44人,培智29人,男生33人,女生40人,少数民族学生63人),18人为送教上门学生,学生年龄6—18岁。目前我校现有培智4个班,听障一至四年级4个班,共有8个教学班级。学生在校均为免费,面向全州招生,校内食宿,实行全封闭管理。学校将本着争创一流,创新加强“三语”(汉语、手语、藏语)教学,突出甘南民族地区特点,加强康复训练和技能培训,加大办学力度和办学规模,努力办成特色与规模双具的特殊教育学校。使学生真正学有所用,学有所为,达到让学生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立足社会,服务社会的教育目的。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积极发展特教职业教育,力争学生掌握一技之长,自食其力,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使他们成为身残志坚,自立有为的一代新人。

二、加强学校管理突出办学特色

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一个学校的发展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管理的水平。特殊教育学校的管理,就是通过一定机构和制度,采用一定的措施和方法,带领和引导师生员工,充分利用校内外的资源和条件,有效实现工作目标的组织活动。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学校建设和管理的特殊性,尤其像甘南州在特殊教育方面没有现成的办学经验和管理经验,只能学习省内外兄弟学校办学经验,结合本地区生源和学校实际,就地取材,发挥现有资源。立足学生实际,拓宽办学渠道,改善教学条件,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加强特殊教育“三语”教学。秉着“满怀信心地对于残障儿童全面实施高期望教育,努力提高学生平等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的办学理念。突出办学特色,扩大办学规模,使学校更快更好的发展,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一)掌握特点遵循原则

1.充分掌握特殊教育学校管理的特点。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必须充分掌握特殊教育学校管理的特点和原则。无论是普通学校,还是特殊教育学校,都以教书育人为最高宗旨,是培养人造就人的地方,对学校管理而言两者具有多方面共性,以满足学生,家长及社会等来自不同方面的要求和希望。特殊人群是有一定的生理缺陷(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多重残疾等),使他们在感知、记忆、思维等认识活动方面,情绪与行为问题方面,其中包括生活等方面,表现出某种程度的特殊性。正是这种特殊性直接或间接地带来了在教师、教材、教法课程设置、教学仪器设备、校园文化、学生评价与校园建设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和特殊考虑,进而决定了特殊教育学校管理与普校管理的“同”中有“异”,即特殊教育学校管理的特点所在。

2.正确树立管理理念。应充分彰显平等、关爱、参与、共享的理念,应尊重差异,维护每个学生的价值和尊严。应时刻牢记为了学生服务理念。在此基础上,努力营造平等、博爱、团结、和谐、稳定、自强、自立的校园文化。

3.合理安排课程设置。在教学方法、课程设置,以及对教师素质要求等方面,有其独特性。在开发学生潜能的同时,关注其缺陷补偿,更强调因材施教和个别化教育,对课程设置和教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不仅从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潜能实际出发,而且更要重视学生能力培养。

(二)优化结构强化队伍

1.只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才有高质量的学校教育。教师管理也是特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特校进行各项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保障,是教师成长的重要条件。

2.优化教师队伍。特教队伍构成的复杂性是特教不同于普教的一个重要方面,特校不仅需要教授各门文化课的专业教师,还需要医护人员为特殊人群身心障碍矫正,达到医教结合,学生康复训练专业技术人员及生活指导教师;特校教师不仅要懂得学生缺陷补偿的知识技能,更要发现学生智能强项,取长补短,注重差异。

3.完善考核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强特校教师的考核与评价,必须健全完善的考核制度和评价体系。由于甘南州特殊教育起步迟,发展慢,基础薄,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专业能力,已经成为了值得关注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4.强化培训注重转型。对师资队伍进行职业前职业后全面系统的培训,要采取“引进来走出去”的模式,得到完整的、合理的、系统的、高质量特教专业教育,是特教教师专业化的核心的问题。加强校本培训,注重非特教专业教师的转型,充分掌握特教理论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三)强化教育教学管理

1.充分了解和认识教育教学管理任务与要求。特校是特殊教育活动实施的主要场所和机构,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实现教育教学目的和任务的重要途径。学校的各项工作利于教育教学开展和管理任务,才能实现教学管理目标。首先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就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提高特殊群体学生综合素质为根本宗旨,培养提高生活技能为目的;其次拥有科学的教学理念和掌握先进的教育教学手段,树立以人为本、整体优化的理念,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再次建立健全各项教育教学制度,严抓落实。严格的教育教学制度是实现特教教学管理科学化和教学任务规范化的基础。

2.加强教学过程管理:首先制定切实可行教育教学计划;计划应注重因材施教分层次体系,要及时检查并及时反馈,发现问题要及时纠偏。其次加强教育管理,稳定教学程序。特殊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职能就是稳定程序,正常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特校教学管理是对各项教学活动的合理组织、指挥、调设和监督,建立稳定协调有活力的教学程序,以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再次加强学生课堂常规管理。由于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在进行教育教学与康复训练等各项活动中,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常规管理和生活适应教育,坚持过程与效果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缺陷补偿与潜能开发。在学生缺陷补偿的同时,还要注意发展学生各方面的潜能,要从缺陷、智力方面进行结合管理,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四)注重学生养成教育

《残疾人教育条列》中指出管理学生基本目标是实施残疾人接受全面教育,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和需求,全面提高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特校学生管理是组织指导学生,按照教育方针规定的教育目标,为残障学生在今后能自立和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学生进行各种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活动的过程。

1.加强特教学生管理的意义。首先科学有效的管理学生有助于学生个体健康成长。众所周知残疾人群的问题行为出现的频率往往比普通人群要多,表现得更为复杂多样,管理的任务更艰巨。要从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学习生活特点实际需求出发,不仅构建一个适合特殊人群发展的校园环境,而且更注重创建平等、接纳、尊重、公平等有利于特殊人群健康成长的心理环境。只要有科学有效的管理,才能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其次科学有效的学生管理有助于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秩序。科学有效的学生管理能够引导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行为习惯。从而提高教育教学及康复训练活动的效果和效率。再次科学有效的学生管理有助于家庭、社会的和谐发展。残疾人也是构成社会的重要成员,他不仅影响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家庭幸福和睦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帮助学生建立是非观念、法制观念、树立良好的道德行为,提高特殊人群道德认识水平,可以有效减少学生攻击性、冲动型、暴力性、无知型等各种危害于他人及社会的行为,从而为社会、学校和家庭的安全和谐作出贡献。

2.注重学生能力教育。首先加强养成教育。特殊教育学校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而且还应教会为人处世。因此,必需加强生活常规管理,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学习各种教育法规、学校管理制度)。通过实际训练,加强经常性检查,开展评比树立典范,使学生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激发学生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性,树立榜样学习楷模,从而提高学生管理的效果。其次强化生活技能。根据学生个体差异,应加强学生自信、自理、自立、自强的生活技能教育和文化知识学习,使特殊学生能够适应家庭、学校、社会生活。再次充分发挥学生组织(班委会、兴趣小组、少先队、学生会等)重要力量管理学生,体现学生参与管理学生,学生教育学生的特点,有利于增强学生的自信心、自理能力,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生活能力。只有具备基本的生活技能和较高的文化素养,才能融入社会,才能使学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享受生活、实现人生的价值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甘南藏区特殊教育发展方向

甘南州特殊教育学校是甘南藏区唯一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同时也填补了甘南教育无特殊教育学校的空白,它将肩负着甘南藏区残疾人群接受正规教育的历史使命。将秉着“依靠地方,立足学生,拓宽渠道,改善条件,深化改革,创新三语,强化技能,突出特色”的办学理念,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因为学校性质是九年义务教育加三年职业教育,故加强特校职业教育,拓宽办学思路,扩大办学规模,开拓残疾人就业空间,立足社会,服务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甘南藏区民族类学生居多,在语言交流、生活习惯、、思想观念等因素的制约下,更多需要特殊教育的学生到外地就读的可能性较小,发展平台小,就业空间窄,素质提高慢。因此巩固提高甘南藏区残疾群体的生活技能和文化培养,只能依托本地区实际,大力发展具有甘南藏区民族特点的特殊教育职业技能。因地制宜、就地消化、办出特色,发挥效益,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办好甘南藏区特殊教育职业技能教育,首先要建立一支素质过硬,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其次要建立健全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再次要有完整实训设备和实习基地。根据学生个体差异和社会需求,可开设特殊教育职业技能学习班(美容美发班、盲人按摩班、唐卡绘画班、民族工艺雕刻班、藏餐厨艺班、民族服饰设计班、藏医针灸班、电器维修班、汽车美容班、动漫设计班、音体美特长班、手语导游班等)。办好特校职业技能教育,不仅提高残疾群体从业能力,而且为更高学府深造创造条件,更能增大就业空间和生活平台。

残疾人教育方针范文2

[关键词]聋哑儿童 健康教育

[中图分类号]G7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4-0161-01

21世纪社会高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儿童的健康教育,儿童教育也因为人们的理念的转变而快速发展,可是往往却容易忽视在儿童群体中较为特殊的群落的健康教育——聋哑儿童的健康教育。现如今,我们往往谈起“健康”这个词,一般含有双重意义,不仅指的是身体健康,同时也指代心理健康。一个健康的儿童,不仅仅包含身体健康,还需要有良好的心理条件。对于一个身体素质良好的健康儿童来说,做好心理健康教育也不一定是一件简单的事,那么对于身体有障碍的聋哑儿童来说,更加难上加难。

一、聋哑儿童健康教育的必要性

聋哑儿童教育主要是针对聋哑的心理状态特点进行的有阶段、有计划、有步骤的教育方式,不能操之过急,要循序渐进,慢慢提升聋哑儿童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使他们能够适应社会,能够适应与其他正常儿童一起的生活。聋哑儿童的身体缺陷往往会给他们带来一定的心理负担,因为听力障碍和语言障碍,在与其他正常儿童一起生活时一般会遭到特殊待遇,这使得他们的性格会相对孤僻、多疑,同时为了谋求关注,往往喜欢在负面表现自己,养成不讲卫生、不讲文明礼貌、懒于梳洗等坏习惯。因此,对于聋哑儿童的教育,不仅仅只是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一个措施,展现社会主义教育的全面性和优越性,更重要的意义是对于聋哑儿童自身,良好的针对性教育能够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能够开发他们的智能,增强生活信心和生活能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社会的公平竞争中,聋哑儿童的健康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全面教育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二、聋哑儿童健康教育的方式

聋哑儿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教育方式不能够完全按照正常儿童的方式来实施,根据我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应该对聋哑儿童实行“从小培养,反复训练,因人而异,循序渐进”的教育方针,用低起步、慢进度的教育程序来逐渐养成聋哑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通过近年来对聋哑儿童健康教育的实施,对于聋哑儿童健康教育方式概括起来为:

第一,需要根据聋哑儿童的自身特点,来设计针对性的健康教育训练。主要表现为,学校在编排教学内容的时候,对于低年级年龄小的儿童,主要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重点培育聋哑儿童的自理劳动习惯,对于高年级年龄较大的学生来说,他们已经有了一定的生活认知能力,这时候需要将文化教育与劳动科技等科目同时进行教育,不仅可以让他们及时改掉自己的坏毛病,还为他们日后的学习打好文化基础。

第二,需要建立良好的学习环境。好的学习环境能够使学习效率提升百倍,这不仅仅只针对正常儿童,对聋哑儿童也适用。环境对聋哑儿童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也是不容小视的,良好的生活环境有利于聋哑儿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三,需要严格管理,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内外活动。当他们接受教育的时候,教育者不能因为同情心理而有所放松,需要严格约束他们的行为,同时还需要给他们创造丰富的课内外活动,这是聋哑儿童健康教育的重点,能够让他们建立健康的心理,能够正确认识自身的缺陷。

三、影响聋哑儿童心理健康的因素

聋哑儿童是可以接受教育的,这是大家早就认识到的一个观念。在开展聋哑儿童健康教育的路上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为什么聋哑儿童的健康教育难以顺利进行呢?甚至出现有些聋哑儿童拒绝教育这样的情况,其实原因是因为聋哑儿童的心理行为出现了问题,一个心理素质良好的聋哑儿童,是能够很好地接受教育的。

影响聋哑儿童心理健康的因素有很多。首先,聋哑儿童自身的自卑心理让他们对外界产生了抵触情绪。因为他们有语言障碍和听力障碍,导致他们不愿意去交流。其次,家长和社会对聋哑儿童的不同态度也容易影响到他们的心理健康。家长的冷漠,社会的冷漠往往会深深打击到他们幼小的心灵,而有些家长怀着负罪心理对孩子过分溺爱,这些都是造成他们心理不健康的原因。最后,聋哑儿童的心理健康状态极其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比如有些不尽责的老师,对聋哑儿童的教育没有那么尽心,聋哑儿童长期生活于其中的学校和班级的氛围对聋哑儿童的影响也是极大的,人们的一举一动,都有可能对聋哑儿童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

四、加强聋哑儿童心理教育对策

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教育疏导是加强聋哑儿童心理教育的有力对策。充满温情的人文主义社会环境能够给聋哑儿童创建一个相对公平的平台,社会教育是搞好健康教育的重要保障。在实践过程中,设立聋哑儿童家长学校,疏导家长的不良情绪有利于配合学校对聋哑儿童的全面管教;有社会义工或者热心人士不定期与他们交流,给予生活上的帮助和鼓励,有利于树立他们对社会生活的信心,等等,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对策。

对于教育者来说,需要做到如下几点:1.教学过程中努力营造爱的氛围,增强聋哑儿童的信任感;2.为聋哑儿童创设自由活动的空间,与聋哑儿童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3.摆正表扬与批评的关系,要针对他们自身的特点给予最正确而又最合理的是非评判依据。

总的来说,聋哑儿童的健康教育不仅仅只是家长、聋哑学校以及教育者的责任,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需要社会里的每一个人对他们多一点关心,少一点冷漠,努力为他们营造一个温暖的社会环境。

残疾人教育方针范文3

关键词:德育教学;特殊教育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3)04-262-01

特殊教育也是基础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特殊学生的德育教学也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基础教育,德育作为基础教育的一门重要学科,必须推行和实施素质教育。素质教育中,心理素质在人的整个素质结构中居核心地位,对人的德育的形成和发展起着直接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在德育教学中,明确心理素质培养的意义,把握心理素质培养的途径,是提高德育实效,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前提。在德育教学中,必须十分重视培养学生的心理素质,掌握实施心理素质培养的途径,才能真正提高人才的质量,如何做好德育工作应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加强德育教育工作,注重对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

德育工作放在学校教育工作的首位,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学习教育理论,转变思想,破除陈旧的教学观念,把着眼点转移到以提高全民族素质上来。从未来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去看待德育工作的重要性,克服传统教学上重智育,轻德育,忽视美育和劳动教育的弊端,探索新时期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多渠道,多层次地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德育教育工作效果如何,不仅依赖于学校教育的严格要求和具体措施,也依赖于社会、学校和家庭要求的一致性。因此,必须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使各种渠道都发挥作用,才能形成思想品德教育和心理素质培养的合力,学校的教育是最重要的,但家庭是学生无形的学校,家长是的启蒙老师,对学生的影响起着重要作用。

二、创造一个有利于培养健康心理的环境氛围

聋哑学生由于有自卑、猜疑的心理特点,对别人对他的态度和评价格外敏感,甚至对别人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脸上的细微情绪变化都非常注意,反映格外强烈。因此,要使聋哑学生健康成长,老师在教育中应该和颜悦色、循循善诱、表里如一、以身作则。老师要尊重自己的教育对象,要体谅学生各方面的困难,注意减轻学生的心理负荷,不论学生怎样都要真正把聋哑人放到“人”的位置上,不能有任何歧视瞧不起的心态。

老师在平常的教育过程中禁忌讽刺挖苦学生,也不宜说反话,对于正常的学生来说不讽刺、挖苦,不体罚和变相体罚,这都是师德的基本要求,对聋哑学生更要注意,不能忽视这一点,更不能用粗暴的简单的处理方法。另外,教育者要注意检点自己的言行,不要随便开玩笑,给孩子们起绰号,什么疯子、傻子、哑巴等等。虽然他们听不到,但反映出来的是你对残疾人教育的态度,随便说笑聋哑人,极容易让别的学生仿效而产生不良后果,又有损教育者的威信。

三、挖掘德育课中,心理素质因素,有步骤、分层次进行心理素质的培养

学生绝大部分是独生子女,家长视他们为掌上明珠,骄纵溺爱,他们要什么给什么,要怎样就怎样,加上家庭生活环境中又缺乏同龄伙伴,逐渐养成了惟我独尊,我行我素的不良习惯,一切以“我”为中心,滋长了只顾自己,不顾别人的不合群心态,刚入学时,对学校的一切都感到非常陌生无法适应学校的集体生活,不合群的心态养成了他们孤僻的性格,长大了走上社会就不容易与他人和睦相处,影响身心的健康发展。从小对学生进行合群心理的培养,进行人际交往的教育,不仅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心理氛围,使学生在愉快的心境下接受教育,而且有利于良好班集体的形成,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发展。

自我意识是一个人对自己的看法和评价等,自我意识的培养,是德育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学生的成长,实际上就是自我意识的健康成长。学生由于缺乏正确的自我意识,自信心不强,一旦受到挫折就产生不稳定情绪,甚至产生自卑感。比如有些后进生,由于不能正确认识自己,总是认为自己是个失败者,一旦别人曲解他的时候,他们就会感到不满而受到了压抑,长期以往恶性循环,成绩急剧下降,造成心灵扭曲。因此,良好的自我意识是取得学习成绩、心理健康发展的保证。只要我们在思想品德教学中,辅以心理健康的教育内容,帮助学生树立自信心和自尊心,学会自己评价自己,从而找到一种克服自卑感,发展自我的途径。

注意加强学生的德育教育,这对他们的心理健康培养显得极为重要。加之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学生活动的天地日趋扩大,接触的东西越来越多,社会家庭对他们的要求越来越高,学生不可避免地面临各种挑战,由于学生心理承受能力差,面对纷至沓来的困难和挫折,无所适从,因此,萎靡不正,失去进取心和勇气,如不及时加以疏导,就会背上沉重的包袱,变成有心理障碍的人。

综上所述,心理素质培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探索特殊学生心理健康之路才刚刚起步,需要来自社会、家庭以及各个方面的大力支持,任重而道远。但是,只要我们从观念上牢牢树立起全面提高学生心理素质的思想意识,并且在德育教学中有目的、有计划地一步一步走下去,与特殊学生以心交心、以心换心,我相信特殊学校德育教学中的心理素质培养一定会开花结果的越来越好。

残疾人教育方针范文4

关键词:美国;职业教育;质量保障;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G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5)06-0082-06

一、美国现行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是指涉及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效力组成的结构严密、体例协调、门类齐全、层次明晰、职责分明的整体法律体系。美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从横向上可分为成文法与非成文法两类:成文法主要包括宪法和法规,非成文法是指判例法;从纵向上可分为联邦、州、学区等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不同渊源和形式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根据美国各种法律等级效力的不同,与美国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大致可分成五种类别。

第一,法律效力最高的联邦宪法。美国宪法中没有具体谈到教育问题,但宪法“第十修正案”的“保留条款”明确指出:“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和人民保留之。”因此,美国教育一直被认为是各州的责任,致使美国50个州形成了不同的教育系统,确立了分权的教育模式。但联邦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和税收政策等对各州职业教育的发展起着合理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第二,各州制定的州宪法。现今,美国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与教育相关的法律。有些州宪法还设置了专门管理教育的州教育委员会。各州的教育法一般收录在各州的《学校法典》中,所包括的范围大致有:公立的学前教育、小学、中学、初级学院、特殊儿童的教育、广泛的中学后的技术及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没有学分的社区服务活动等。州的法律一般也涵盖学院和大学教育系统。

第三,立法机构制定的相关法规。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法规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其效力高于州宪法并对全国适用。州法规不能与联邦法律相抵触,也不能违背州宪法,其表现形式或是专门的教育法典,或是州宪法的一部分。近年来,美国国会加大了对教育的管理力度,制定了一些对职业教育产生深远影响的法规,如1994年颁布的《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法案等,其中大部分法律都是通过控制拨付联邦经费的方式对州教育施加压力。

第四,政府机关或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如美国教育部、州教育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如1982年颁布的《美国职业训练合作法》规定政府重点资助有关全局的、福利性的、紧急的培训,但对培训机构的具体运作则很少干预。

第五,由法院通过的判例法。判例法是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法律,但不能与成文法相抵触。判例法一般由法院通过,法院的判决作为先例,可作为后续案件判决的依据,或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给予权威解释,这是美国法律的重要来源。判例法一般不涉及学术、课程等方面的实体内容,只涉及学生和教师的宪法权利,如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法定手续等方面的权利。在美国司法系统中,判例法的作用和地位等同于甚至超过成文法。

美国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众多,既有由国会颁布的联邦宪法和法律、由各州立法机关和公共机关颁布的州宪法和法律法规,又有由法院产生的判例法。这些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相互配合,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美国完整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一)有关教师的相关法律

美国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教师法,但是在大部分的法律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了教师资格认证、聘任、工资及教师培训与教育等具体内容,有力地保证了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建设。

完善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是教师质量的重要保证。美国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始于1825年,至今已经成为世界上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虽然美国各州情况不同,但各州法律对申请初任教师资格的规定大致相似,如必须签署忠诚宣誓书、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考试等等。在第二阶段合格师资认证方面,各州特别重视教学资历,一般必须具有2~3年的教学资历才能参加第二次认证。另外,为保证教师更好地适应教育的发展,美国大部分州都取消了永久性的教师资格证书,这些措施的实行有效地推进了教师的可持续发展。1987年5月,全美教师资格审定委员会成立,并开始推行统一的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不仅为教师在各州、各校之间的流动扫除了障碍,使教师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成为可能,而且为职业教育的均衡发展和全美职业教育整体质量的提高提供了可能。

提高教师的工资水平,是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一种有效手段,并且也能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进入教育教学领域。在美国,95%以上的学区实行单一教师工资体制,即中小学教师不分男女、种族,统一根据受教育程度和教龄确定工资标准并发放工资。教师工资晋升的依据是教师的学历和在职进修情况以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年限。另外,随着美国的社会结构发生变化,一些州和学区也开始以教师的能力、职务、教学绩效等为标准进行工资制度改革。

美国中小学教师的聘任工作主要由地方学区教育委员会负责。应聘者必须向学区递交申请书及相应的书面材料,经考核合格后,由选拔委员会向学区委员会推荐,并由学区委员会集体决定是否聘任,并签订聘约。同时,在各州法律中对教师的保护也有规定,除非教师触犯州的解约条款,否则学区教育委员会不得随意解聘或不续聘教师。严格的教师聘任程序对提高教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在法律法规中对教师解约条款进行具体阐述,不仅有利于教师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师的法律地位。

关于教师培训,美国较早就在法律文件中进行了规定,如1917年国会通过《史密斯―休斯法》,规定“联邦政府和州分别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委员会,负责职业教育的调查研究等事宜,并为职业教育和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提供资金和培训”。此法案的颁布保障了职业教育教师接受培训的权利。

教师教育是提高教师质量的必然途径。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是美国联邦政府干预教师教育的开端。1965年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法》,旨在提高教学质量,专项拨款给学区,支持学区自己开展教师继续教育,使得学区教师专业发展在历史上首次摆脱高等教育机构的帮助。1992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修正案第五款涉及教师教育问题,要求高等教育机构更多地关注教师培养方案与基础教育改革的需要,鼓励和资助各州、公立学校、其他后中等教育机构雇用、培训教师,并为教师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降低了从事其他职业工作的人进入教育领域的难度,为职业教育的师资来源拓宽了渠道。

(二)有关职业学校教育的相关法律

进入19世纪后,美国培养职业技术人才的学校发展起来。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休斯法》明确提出:在重视文化科学的中学兼设职业性学科的称为综合中学,仅设职业学科的工科中学、家政中学、商业中学和农业中学称为职业中学。综合中学和职业中学的兴起促进了美国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综合中学现在仍然是美国进行中等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

美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始于南北战争之后。1862年,联邦政府通过了《莫雷尔法》,规定“按各州在国会中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多少分配给各州以国有土地,各州应当将这类土地的出售或投资所得收入,在5年内至少建立一所‘讲授与农业和机械工艺有关的知识’的学院,并且每年必须向内政部长及其他同类学院书面报告发展成果及经费使用情况”。此法案开创了在美国高等教育中发展职业教育的先河,也开始了联邦政府以资助的方式指导和控制职业教育的历史。之后一系列法案的颁布,如1906年的《亚当斯法案》、1914年的《农业扩张法案》、1936年的《乔治―迪恩法案》、1991年的《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1994年的《学校与就业机会法》及各州的法律法规等都保障了美国社区学院的发展。在职业学校建设过程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特殊的历史背景,制定合理的办学目标和理念,确立一定的培养目标,既是推动职业学校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发展职业教育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三)有关教育投入的相关法律

美国职业教育的立法基本上都涉及经费资助问题,并且都以大量的篇幅规定资助的项目及拨付经费的多少,以及如何分配、申请、使用、监督等内容。1862年,美国总统林肯签署了《莫雷尔法案》,建立起联邦政府拨款资助职业教育的制度,在以后的每次职业教育立法过程中,联邦政府拨款的数额日益增加,资助范围日益扩大。1917年,美国国会通过《史密斯―休斯法》,规定由联邦政府拨款资助中学设立职业教育课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为中等教育程度的职业教育体制提供财政基础。1940年颁布的《国防职业教育法》规定用1亿美元的专款用于举办军事工业方面的职业技术培训。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强调联邦政府要提供1 500万美元的年度拨款。政府明确规定拨款的用途,同时合理调控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如1968年颁布的《职业教育修正案》对拨款的用途从教研培训、残疾人教育、合作职业教育、销售、家政职业教育、专业发展等10个具体方面按财政年度逐一进行了详细规定。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美国逐渐加大了财政投资力度,如1991年通过了《帕金斯职业和应用技术教育法案》,该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将每年向各州和地方政府提供总额达16亿美元的资金,帮助其发展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法律法规政策通过财政拨款,保障了职业教育的公平性,如2006年颁布的《伯金斯职业与技术教育法案》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关于预留及州拨款的规定,要求州教育部长对于每个财政年所拨款项应该预留0.13%用于资助边远地区,预留1.50%用于印第安土著人的职业教育项目。

美国不仅不断加大职业教育投资比重,而且在一系列法案中明确规定了投资的主体、方向与目的。另外设立了监管部门,保证资金的落实,在职业教育的发展中起着引导、支持、鼓励和保障的作用。

(四)有关就业的政策法律法规

美国注重建立职业教育与就业的联系。1994年12月颁布的《美国联邦教育部战略发展规划》要求“每个州创建一种全面的学校与就业机会相联系的体系”。同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其宗旨是使学生能顺利向“工作世界”过渡。该法鼓励学校在提供学术教育的同时,教给学生具体的工作技能。规定企业负责延伸的学习活动,如提供合作学习课程,向高中学生提供实习岗位以及实地工作指导等,学校和企业必须一起工作以创造合作关系,加强就业与学校教育之间的沟通。

通过建立就业与学校教育的联系,能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培养满足岗位需求、适应职业需要的高素质操作技能型人才。

(五)有关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

美国较早就重视企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在1937年颁布的《国家学徒训练法》就开始注重促进劳资双方与州政府的合作,建立学徒训练制度。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进行了具体规定:“开展工读课程,要求大学阶段的学生一部分时间参与校园学习,另一部分时间参加有薪专职工作,二者交替轮换。”该法案规定要为工读课程提供财政资助,并且要求各州的职业教育部门与企业相互合作。该法案的颁布促进了政、企、校三方的合作,通过财政拨款推动了校企合作的顺利进行。另外,1976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八条独立设立了合作教育基金,从此,联邦政府对合作教育的资助有了独立的法律条文,进一步保障了校企合作。1982年颁布的《职业培训协作法》明确规定,职业训练计划由州和地方政府制定,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成人职业训练课程的制定、修改及实施。此法有助于扩大校企合作的对象,保障职业教育与培训的生源,提高职业教育工作者的技术能力。

1983年颁布的《就业培训法》旨在为低收入、无业和没有技术而又面临严重就业困难的青年和失业工人提供职业培训,其实施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私有企业共同支持、发展和管理。将职业培训的权力下放给地方私人企业,联邦政府只起协调、指导和资助作用。通过下放权力,不仅有利于激发企业的积极性,而且在联邦政府协调指导、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又能调动企业培训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培养适合职业岗位的技术工人。

在众多职业教育法规的保证下,企业把职业教育作为“企业行为”看待,企业内有相应的生产岗位供学生生产实践,有规范的培训车间供学生教学实践,有完整的培训计划和充足的培训经费,更有合格的培训教师和带教师傅。美国通过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并不断扩大企业在职业教育及培训等方面的权利,不仅有利于激发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而且可以通过工学结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和职业岗位需求的操作技能型人才。

(六)扩大职业教育对象的法律法规

根据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的调查,每年大约有一千一百多万人接受职业教育。美国政府认为,随着经济和技术的迅速发展,进行职业教育是必须和必要的,职业教育与工作和生活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在美国扩大职业教育对象,实现职业教育的全民化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1890年,联邦政府颁布实施了《莫雷尔第二法案》,专门加强了对招收黑人学生的赠地学院的支持。这部法案明确规定,拒绝向任何存在种族和肤色歧视的学校提供资金援助。此举不仅保证了不同种族接受职业教育机会的均等,而且进一步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发展。1944年颁布的《退伍士兵权利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向退伍士兵提供退役以后再继续接受免费教育或技术训练的机会(接受教育训练的时间总共不能超过4年),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学习用具和生活补贴,使更多退伍军人能接受职业教育。1958年颁布的《国防教育法》规定为那些已经离开学校,不能胜任职业工作的当地居民开办职业技术训练课程;为适应国防建设的要求,加强对国防建设领域所急需的实用技术人才的培养,对在职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通过为当地居民和企业员工提供职业技术培训,提高产业工人的职业技能水平。

1963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明确指出,职业教育不能仅仅满足于让学生接受特定的职业技术训练,还要使职业教育的对象从在校学生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阶层,满足他们在工作以后接受职业教育的要求。

1984年颁布的《伯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则打开了全民职业教育之门,取消了对接受补助学生的年龄限制,扩大了联邦政府拨款补助的对象,尤其增加了对残障人士、单亲父母、学习困难者及受刑罚人的补助,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平等性。1990年颁布的《卡尔―伯金斯法案》第一次提出职业教育要面向所有的人。

扩大职业教育的对象,不仅是实现职业教育大众化、人人化目标的过程,而且对象不只局限于毕业生,还涉及再就业的产业工人和退伍军人等有着职业经验的人群,生源的多样化势必影响职业教育的质量,并推动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

(七)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协作的法律

加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沟通协作,是培养集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于一体的高素质型人才、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自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颁布以来,美国国会颁布的职业教育系列法案,将职业训练纳入正规教育的规定,使学生能够掌握系统的科学知识,适应现代化科技发展的需要。但与此同时,职业教育“专业化”发展的问题也相应地产生,即教育与实际脱节,妨碍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横向联系沟通,也限制了学生的自由发展空间。上世纪70年代的“生计教育”改革就是针对此问题的重要变革。1974年颁布的《生计教育法》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融为一体,并成为70年代以后美国职业教育改革与立法所强调的重点;1988年颁布的《美国经济竞争力强化教育、训练法》强调职业教育训练与基础教育的一体化;1990年颁布的《卡尔―伯金斯法案》强调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整合,学术能力与职业能力的一体化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与学术能力是今后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发展方向,也是培养能满足企业和岗位需求的人才的必然要求。

(八)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并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

美国政府于1938年制定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法律法规,对职业培训、标准、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并经过多次修改日臻完善,为职业资格管理创造了条件。1990颁布的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职业教育的资格证书和资格鉴定制度。1993年颁布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提出了新世纪国家六项教育目标,规定成立国家技能标准委员会,其职能就是推动技能标准、职业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应用,建立评估和证书制度。

美国对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是由政府和专业工程师协会共同承担的。对职业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考试等均由政府负责;专业工程师协会只负责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拟定、专业课程评估等工作,并对专业工程师的技能进行监督,专业工程师出现质量事故,由协会查实并告知所在州政府,建议吊销或中止该专业工程师的职业资格。通过政府和专业工程协会对职业资格证书进行共同管理,既规范了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又保证了证书认可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九)职业教育的法制监督方面

美国也形成了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监督机制,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在1917年颁布的《史密斯―休斯法案》中规定:“凡经查明分配给任何一州的拨款未按本法案规定的目的和条件使用时,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可给予扣发”。联邦政府还建立了各种顾问委员会,对职业教育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保证了各项职业教育法规的顺利实施。美国对职业教育的法律监督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由教育利益集团参与监督法规制定和执行;二是由法院对职业教育行政管理实行监督和调节。联邦职业教育审议会也对职业教育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监督与调节。

二、对我国职业教育质量保障法律体系建设的启示

(一)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在职业教育的发展过程中,重视立法的作用,通过联邦宪法、州宪法,联邦法规、政府机关或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及判例法,以五个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保障职业教育的质量,推动了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美国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仅能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而且能更快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并能及时提供必要的保障。而我国立法主体单一,法律建设进程较为缓慢,缺乏单行法律,并且各省在落实《职业教育法》时缺乏创新性和灵活性。因此,我国应实现立法主体多元化,健全和完善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的层次分明、内容完备、协调统一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通过法制建设,加强各省颁布的法规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教育投入规定的具体性

美国在职业教育立法的过程中,重视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在各项法律法规中,不仅明确规定了投资金额,而且通过具体投资比重,合理引导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如1984年颁布的《伯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要求“预留3.5%的资金用于促进职业教育中的性别平等,以及8.5%的资金为单亲家长和失业的主妇提供帮助”。此法案保证了职业教育的公平性和全民性。另外,美国的法律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投资主体,即除了联邦和州政府的拨款外,企业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培训费用。而我国教育投入金额虽然也有明确规定,但落实情况不是非常理想;在投资比重的分配上,缺乏明确的规定,导向性不强。另外,虽然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投资中的责任,但缺乏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因此,我国在各项政策法规中,应明确投资比重,引导职业教育有序发展,制定相应配套的制度和惩罚措施。

(三)加强监督制度的建设

完善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包括完备的监督制度,美国在职业教育立法过程中,也特别注重监督制度的完善,在各项法律法规中,要求成立监督机关,并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措施。如《史密斯―休斯法案》第十六条规定:凡经查明分配给任何一州的拨款未按本法案规定的目的和条件使用时,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可给予扣发。而我国由于缺乏完备的监督体系和惩罚措施,导致虽然有比较完善的教育执法制度和较健全的执法机构,但整体的执行效果并不佳。我国应建立起一个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把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专门机关的监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紧密配合,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督网络。

(四)明确规定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为了保证和吸引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充分发挥重要作用,美国在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如1982年颁布的《职业培训协作法》明确规定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成人职业训练课程的制定、修改及实施;1983年颁布的《就业培训法》将职业培训的权力下放给地方私人企业,联邦只起协调指导和资助作用。对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不仅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而且通过企业参与课程设置、职业培训,能培养满足企业需求的高技能型人才。而我国的职业教育立法中,虽然也有对校企合作的规定,但整体较为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们应该在各项法规中明确校企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加大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吸引更多的企业在职业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美国在各项法律法规中对职业资格认证有明确的规定。如1990颁布的新《职业教育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职业教育的资格证书和资格鉴定制度。我国也下发了一系列关于职业资格认证等相关法律法规,如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参与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参与制定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虽然对资格认证的主体、标准等有所规定,但认证主体和评价主体缺乏企业的参与,缺乏具体监察环节的规定和具体的监察机关部门。因此,我国在完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时,应扩大认证主体,如在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职业资格认证的指导性纲领,同时对在行业内部和市场上具有较高影响力的职业资格认证进行国家性的认可,并在政策上促进用人单位将职业资格认证与人事聘用、考核、薪酬等结合起来。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提高对进入职业岗位的产业工人的技能要求,是推动职业教育发展、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保障认证主体的多元化,并建立严格的资格认证程序、制定具体的资格认证标准,对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同样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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