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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范文1
自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界关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及如何监管才更有效的质疑声四起。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研究,涉及不同的参与主体,包括: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同其他监管行为一样,金融监管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其中最突出的是委托—问题。
国外较早利用信息经济学对金融监管进行研究的是Stiglitz和Weiss(1981),他们将信息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引入信贷市场的分析,对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1]。Kane(1981)提出一种“辩证”分析监管的框架,利用“规避管制”理论和动态博弈模型,论证了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他的研究表明,金融监管当局提供监管的激励不足是引起监管低效的主要原因[2]。Boot和Thakor(1993)以及Walsh(1995)等也通过实证得出了类似的结论[3,4]。Laffont 和Tirole(1993)在其《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A Theory of Incentives in Procurement and Regulation)一书中,系统地将激励问题引入监管问题的分析,成为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分析监管问题的典范[5]。Dewatripont和Tirole(1994)的《银行审慎监管》(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着作中运用的也是信息经济学和契约理论的分析工具 [6]。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存在着社会公众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多层委托关系(如图1)。不难看出,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委托问题仍然是这些多层关系中的核心问题。
国内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研究金融监管问题相对较晚,但相关研究成果却不少。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1.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郭根龙、冯宗宪(1999)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如何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 [7];谢平、陆磊(2003) 就金融监管部门的腐败行为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通过建立监管当局与被监管对象的跨时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监管腐败的一般特征胁迫与共谋[8];刘晓星、何建敏(2004) 对我国金融监管运行机制进行了博弈分析[9];李明扬(2006)的研究表明,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强化了银行的道德风险,解决的办法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管约束[10];张仰谦、叶民强(2007) 在引入声誉机制的基础上用博弈论方法分析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间的寻租行为[11];王春梅(2009)指出金融市场各方主体间存在着目标上的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实施准入监管的过程成为一个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博弈的过程[12];吴桐、徐荣贞(2010)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对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与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进行分析[13]。
2.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①之间相互博弈。王定元(2001)认为,伴随中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资本市场投资主体的违规投资行为普遍存在,这是监管者与投资者博弈的结果[14];蒋海、刘少波(2004)认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金融监管者的目标会偏离,导致监管者提供有效监管的激励不足和监管的低效率[15];饶育蕾、王颖(2011)通过建立监管条件下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的多方博弈模型,分析信息结构对冲突、监管行为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16]。
3.监管机构内部博弈。王振富、冯涛(1999)针对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的金融目标多重性和矛盾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博弈分散有限的监管力量、金融监管双方存在着同谋行为等问题进行了分析[17];陆磊(2000) 分析了信息非对称和利益集团对金融市场和消费者利益的负面影响[18];李成、马国校和李佳(2009) 应用进化博弈理论透视中国人民银行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协调行为,发现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处于低效率状态,监管各方在博弈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现象[19]。
4.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博弈(金融监管治理)。江曙霞、郑亚伍(2012)针对监管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分别就政府部门与金融监管人员在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下的委托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激励机制设计有借鉴意义的建议[20]。
纵观以上文献可以看出,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在金融监管领域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问题(委托-问题)。本文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委托关系的角度出发,结合博弈双方不同风险偏好,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有效性进行研究。不同于以往从整个金融系统角度出发的研究对微观个体的关注不够,本文从金融机构个体的角度出发,尝试研究微观个体风险偏好和经营效率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影响。力求避免从整个系统角度出发研究监管有效性而可能存在的不足,即顾及了整体的系统性风险,但提出的对策却过于宏观,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3年第5期2013年第5期(总第185期)江曙霞,夏徐斌:风险偏好、监管强度与金融监管有效性基于委托理论的博弈分析
二、金融监管机制模型
(一)基本模型设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同时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21]。即监管机构不仅要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要保持金融系统必要的活力和竞争力。
借鉴巴塞尔监管委员会的原则,引入变量q,表示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健性的比值,即q=竞争力指标值/稳定性指标值②,q值同金融监管效率的关系如图2所示。
在金融机构发展的初级阶段,机构的活力和竞争力都远远不够,在保证金融机构必要稳健性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会给监管当局带来更多的收益。当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并且慢慢走向成熟之后,稳健性对于机构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此时提高稳健性会给监管机构带来更多的收益。金融监管当局所做的工作,无非是在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同阶段,平衡好机构的竞争力和稳健性。
设定1:委托人(监管机构)希望人(金融机构)按照委托人的利益选择一个q值。监管机构收益为S(q),且监管收益最初随着q值的增加而增加,在金融机构竞争力与稳定性最佳平衡点q*达到最大,之后随着q值的增加而减少。在q*左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竞争力不够;在q*右边,S′<0,S″<0,此时金融机构的问题是稳健性不足。本文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指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维持金融机构最优状态的有效性,表现为实际q值同q*的偏离程度。偏离程度小,金融监管有效性高,监管收益大;反之,金融监管有效性低,监管收益小。
设定2:
金融机构没有固定成本,成本存在不同类型θ∈Θ={θ-,},>θ-,θ为金融机构的单位成本,体现金融机构效率的高低,低效率对应,高效率对应θ-。虽然单位成本只有高低两种类型,但是它的具体值是变化的,并且随着q值从大到小呈现出从无穷大逐渐降低最后收敛于一个固定值的趋势。不同类型出现的概率为v和1-v,成本函数为C(q,θ)={(v,1-v)θ-q,q}。该函数表明,金融机构要注重平衡自身的竞争力和稳健性。如果竞争力很高,θ逐渐收敛于一个固定值,但稳健性过低,则q值会很高,总成本C(q,θ)会很高;如果稳健性好,但竞争力太低,金融机构效率太差,θ值很高,总成本同样会很高。
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知道自己的类型θ,但是监管机构不知道;非风险中性金融机构决策前不确定自己的类型,但是知道自己的类型概率分布为{(v,1-v)高效率,低效率},监管机构同样也不知道,因此信息是不对称的③。
设定3:
契约变量Ν={(q,t)q∈R+,t∈R+},t为监管机构从监管收益(部分源于激励机制实施而节约的监管成本)中拿出的用于激励金融机构的支付,这同传统的监管机制有所区别。这里监管部门的角色定位不仅仅是监管,同时还有激励。从监管实践中也可以看出,传统的监管理念已经很难做到有效监管。
(二)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契约
在完全信息下,最优契约等同委托人自己执行
(三)可行契约设计
在不对称信息下,高效率的金融机构可能模仿低效率的金融机构从而获利,这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失灵,金融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因此,设计一种契约,使得高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q-*,t-*},低效率的金融机构选择契约{*,t-*}。这个契约必须满足以下激励相容约束:t--θ-q-≥t--θ-,t--≥t--q-。
即高效率金融机构不会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同样低效率金融机构也不会模仿高效率金融机构的行为。从以上激励相容约束可以推导出:θ-(-q-)≥(-q-),因为≥θ-,则q->。
(四)信息租金
在完全信息下,所有的金融机构只能获得零收益,即金融机构相应的收益水平U-*和*分别满足:U-*=t-*-θ-q-*=0和 *=t-*-*=0。但是,在不完全信息下,情况有所变化。考虑一组契约,{(q-,t-);(,t-)}是激励可行的,则高效率金融机构模仿低效率金融机构获得的收益水平为:t--θ-=t--+Δθ=+Δθ。
Δθ称为信息租金,这种收益源于人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优势。下面,将用U-=t--θ-q-和=t--分别表示每种类型的信息租金。
三、低监管强度下最优契约分析
所谓低监管强度,是指监管机构监管力度小,缺乏相应的审核和惩罚机制,或者是虽然有审核和惩罚机制,但是执行不力,形同虚设。下面分析在这种背景下,不同风险偏好的参与者(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行为。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范文2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既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又是金融业内部创造性活动的结果,是一种变革和进步。金融创新冲破与现代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管制,运用现代先进技术,创造出许多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增强了金融对经济的渗透力和推动力。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市场创新以及金融管理与技术的创新等[1]。
金融监管是国家根据维持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通过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进行稽核、检查、组织与协调,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督、审查,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发展。
表面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是一种商业决策行为,其动机是利润最大化,当金融环境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就要设法突破原有限制,打破原有均衡状态,以追求最大利润;金融监管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控制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抑制金融创新的泛滥,将其限定于可控范围内,维持金融体系的平衡稳定发展。而本质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阻碍,也是金融创新的诱因,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又使金融监管不断完善。二者存在一定的均衡关系,它们在矛盾中相互促进,在“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中不断地促进者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推动着金融业的变革和进步。
根据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动态博弈关系,抽象得到金融发展水平在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下不断提高过程图如图1示。
图1
图1显示: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创新不断发展,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金融风险伴随金融创新而产生并不断扩大,金融监管开始出台应对金融风险的相关措施,金融创新受到抑制。在监管的抑制作用下,金融机构利益下降,曲线变的平缓,为获取最大利润,突破当前的金融监管,开始新的金融创新,曲线又继续上升。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在这样动态博弈中,共同推进着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product life cycle),简称PLC,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Raymond Vernon)于1966年在其《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贸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弗农认为:产品生命是指市上的营销生命,产品和人的生命一样,要经历形成、成长、成熟、衰退这样的周期。
产品生命周期模型是在政治,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方法,其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成长、成熟、衰退四个周期,比较直观地将一般事物的整个生命周期表现出来(图2示),为企业/行业日常生产管理活动提供了很大便利。
图2
如图2示:导入期涵盖产品从设计投产直到投入市场进入测试阶段,此时产品刚研发并投入市场,消费者对产品不甚了解,除少量追求新奇的消费者需求外,大众需求未大幅度增长,产品的销售增长率处于较低水平,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平缓上升;在成长期,经过导入期一段时间的销售,产品效果评价很好,消费者逐渐接受并购买产品,需求量和销售额迅速上升,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陡峭上升;经过成长期之后,随着购买产品的人数增多,市场需求趋于饱和,产品销量水平处于稳定状态,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维持平稳状态。随着科技的发展及消费习惯的改变,市场环境也发生变化,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产品的销售量和利润持续下降,产品进入衰退期,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向下,销售水平很快降低直至为零。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金融体系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周期
金融创新一般表现为:金融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市场以及管理与技术创新等,以余额宝、p2p贷款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股票市场上的伞形信托、HOMS系统等都是典型的金融创新的代表。金融监管一般表现为:以应对金融创新风险,维持金融市场为目的的相关政策、法规、管理条例等,央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是金融监管的具体体现。
产品生产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衰退的过程,其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以其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工具,政策法规等为基础的,而金融工具与政策法规同产品一样,具有研发,投入市场等特点,其从产生到发展也经历了很长的市场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应用到金融系统中,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
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金融系统中,构建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模型如图3示:
图3
由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对立统一关系可见,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因现有监管政策无法使其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利用现有的技术条件,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或工具等,以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实现其利润目标而进行的一次创新活动。而金融监管是为控制金融创新产生的风险而采取恰当的措施,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以抑制金融创新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二者之间的周期关系存在着期限错配的关系。
当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之后,金融风险逐渐暴露,金融监管机构为控制风险便开始金融相关措施的研发,即金融创新的成熟期应对着金融监管的导入期。而当金融监管通过一段时间的导入,成长,正式相关监管条例、政策法规(进入成熟期)时,金融环境发生了改变,金融创新由于受到抑制进入衰退期。金融创新的成熟期的开始,与金融监管的导入期同步;金融监管的成熟期的开始,也标志着金融创新成熟期的结束。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中的应用与产品中应用不同的是,在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并逐步完善(进入成熟期)后,当前金融环境改变,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降低,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提高,金融创新产品在管制下,利润下降,金融机构在利益驱动下,会开始新的创新尝试,金融创新进入下周期。故此时,金融创新的衰退期与金融监管的成熟期、衰退期即不再考虑(图中虚线表示)。
(二)金融体系整体周期
从图3中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当金融监管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抑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风险在合理范围内时,金融环境发生改变,金融机构在当前监管的控制下无法达到利润最大化,金融机构设法进行新的金融创新,以突破当前监管,实现利润最大化,在现有的金融水平条件下,新的金融创新周期开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不断地进行着“创新-监管-再创新-在监管”的博弈,在博弈中,促进着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二者所有周期的连续,构成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整体轮廓,将图3与图1 结合,得到金融体系整体周期模型如图4示:
图4
三、金融监管滞后性分析
从图4中我们直观地看到,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在博弈中促进着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周期性差异。金融创新的成熟期往往维持较长一段时间,在金融监管进入成熟期之前,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高风险一直存在,金融监管的滞后性成为金融发展进程中的大问题。
从图4中取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两个周期,对二者之间周期性差异及金融监管的滞后性问题作具体分析如图5示:
图5
在金融创新周期中,用T表示整个周期,由图可以看出T=t1+t2。t1=AB是金融创新的导入期和成长期,在此阶段是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并将产品初步投入市场的过程,t2=BC是金融创新的成熟期,此阶段新的金融产品经过成长期的发展,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利润达到最大化,标志着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
在金融监管周期中,用R表示整个周期,R=r1+r2。在r1=AB阶段,由于金融创新处于导入期与成长期,创新产品或工具还未取得较高市场地位,风险系数较低,金融监管机构未采取相关措施,将这一时期称为金融监管未知期;r2=BC表示金融监管导入期和成长期,在此阶段,由于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其市场份额扩大,风险系数上升,金融监管部门开始研发并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由于导入期与成长期是监管措施起草并出台的过程,为便于分析,将导入期和成长期合称为金融监管研发期。
图中直观显示,在BC段,金融监管尚未发展成熟,相关监管措施并未完善,仍处于研发阶段,而金融创新已进入成熟期,金融创新产品已被市场广泛接受。而此时监管缺失,金融创新产品、工具等均在高风险下进行推广,金融系统极具不稳定性,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在AB段,金融创新已经开始,而金融监管由于风险未知,未采取相关行动,监管处于未知状态。AB与BC段便是监管滞后性的具体体现。
从图形几何关系上,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周期对应关系为:
t1=r1,即金融创新导入期+成长期=金融监管无知期。
t2=r2,即金融创新成熟期=金融监管研发期。
金融监管滞后期=t1+t2=r1+r2
以上分析结果表明,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在金融创新产品、工具刚刚开始导入市场时,由于其刚研发,投入市场,还未被市场广泛接受,其风险具有的隐蔽性。金融监管无法嗅到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且因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份额较低,相关监管部门并未足够重视,未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反应滞后;
第二,在金融创新产品被市场广泛接受后,监管部门意识到其风险,着手相关政策的制定、相关措施的出台、相关法案的起草,修订,但针对此创新产品、工具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形成,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耗费较长时间。由于准备时间的存在,造成金融监管的行动滞后。
四、政策建议
研究发现,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反应滞后与行动滞后。由于金融创新产品、工具刚投入市场,风险隐蔽,监管部门对风险未知或风险误判,从而造成反应滞后;金融监管监管措施的研发,各部门的协调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形成行动的滞后。减弱甚至消除监管的滞后性,控制金融创新在合理范围内,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应分别从反应滞后、行动滞后两个方面着手。
(一)反应滞后应对策略
首先,监管部门应系统认识金融系统的周期性发展规律,掌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周期性差异,了解金融监管的滞后性的根源。改变过去的事后监管思维,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机制,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情况及进程有实时准确的掌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充分发挥大数据时代的优势进行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实现大量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实现与金融机构的技术同步,避免因技术差异引起的监管的滞后.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的交叉性越来越强,分业监管模式下的各监管机构间的职责模糊,监管部门间应加强沟通,对各行业的创新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明确各责任机构职责以减弱监管的反应滞后性。
最后,尽管过于严厉的金融监管会抑制金融创新的进行,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但金融监管并非严厉管制,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监督与管理,在处理金融创新与风险的问题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多发挥监督,监测的职能,以达到在不阻碍金融创新的同时,了解金融创新的实时动向,以缩短反应时间,减少金融监管的反应滞后。
(二)行动滞后应对策略
首先,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当前金融市场现状,市场信息进行细致分析,对其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对外实行信息公布,对反馈信息进行及时整理总结,以准确掌握当前金融市场情况。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范文3
论文摘要:本文结合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阐述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的完善,探讨了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风险在本质上是一种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指的是经济主体在从事资金融通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而金融监管是指政府及其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相关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的产生与金融风险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首先,金融风险使全社会增强了金融风险意识,金融风险又证明了我国金融改革是艰巨且复杂的。同时,金融风险使中央银行的监管意识大大增强,监管理念不断更新,在监管意识和手段上有较大进步。通过全过程有效的金融监管,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促进金融机构作出合理规划,对于经营业务及风险度和处理办法进行充分考虑,以减少风险;对日常业务经营的监管可以规范金融机构业务经营,限制金融机构不必要的冒险。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
(一)银行监管权责不明确。
实现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要有一个监管责任和目标明确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充足的、能独立自主运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很不健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大监管机构虽然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互相之间仍然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上配合不力,从而降低了整个监管效率。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自为政,难以统筹安排监管任务,这种做法会使得监管力量分散,不利于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持续的监管。
(二)我国监管理念存在滞后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些滞后,例如,在我国有这样一种普遍观念,认为金融风险仅仅是金融业内部的问题,其实,金融监管仅是促进金融稳定各项安排的一个组成部分,监管本身不宜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倒闭。在缺乏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外部条件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很难完成的。又如,许多人一提金融监管就等于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全部归于监管机构,而事实上,监管机构更多思考的是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职责是制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的行为准则,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和管理。
(三)我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力度偏弱。
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另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是由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直接过度进入到一个社会主义体制的国家,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官本位思想没有从根本上消失,使得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很多方面存在漏洞,在金融业体现的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我国监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在监管过程中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有的甚至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另外我国有些监管法规不够清晰明确,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很强,我国应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以法律武器加强金融监管。
三、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提高监管效率。
国务院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央行制定和执行的货币政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部职能。该局将设立专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在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管理局将从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的角度出发,对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种金融产品交易进行全面监管。此外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将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执行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务的监管职能;将证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督,将保监会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领导之下,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可以依据国外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具体国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以防范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二)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其自身的缺点,就是稳定性和灵活性不足。但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完善反过来会对其他法律法规提出新的要求,如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赋予了新的内容。首先,在金融服务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建设现代化支付体系,推动信贷证信体系的建立,努力建设与金融体系相适应的金融基础设施。其次,在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致力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树货币政策微观基础,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最后,在金融稳定领域,中国人民银行正积极推进金融生态改善,促进对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击,推动建立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处置体系。为此,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密切参与和关注《企业破产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反洗钱法》、《刑法》等法律的起草、修改工作,积极推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等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
注释: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范文4
【关键词】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 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缺失与危机爆发
危机爆发的始作俑者。发达国家是金融危机策源地。当前的全球性金融风险、金融危机是各国政府和经济学家密切关注的问题。回顾金融危机的发展过程,金融危机从来没有远离我们而去,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不断发生。对此,发达国家应承担监管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处在全球经济体系的边缘地带或者末梢环节,没有能力也不可能承担主要的监管责任。“城门失火殃及鱼池”,发展中国家往往是全球金融危机的受害者,发达国家只要管好自己的城门,全球性金融危机就减少爆发的机会。美国的GDP占全球1/4左右,美国拥有全球最大的金融中心,美国在全球金融监管中应承担更主要的责任。之所以把2008年的金融危机和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相提并论,其原因就在于这两次全球金融危机都是起源于美国。如果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把自己的金融管好,金融风险就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就有了基本保证。
对金融危机的反思。第一,全球金融危机为何在美国爆发?原因有很多,但其中有一些与金融监管密切相关的问题值得重视:首先,适合混业经营的监管体制缺失。美国认为1929年的金融危机爆发是混业经营造成的,金融危机以后,美国实行分业经营。20世纪70、80年代以后,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美国又向混业经营过渡,到世纪之交美国重新实行混业经营。但其后不到十年,美国爆发了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因此,混业经营与金融风险、金融危机是否存在内在联系?但为什么在一直实行混业经营的欧洲大陆国家,德国、瑞士等并没有发生危机?显然,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出现了问题,其监管体制无法适应金融混业的需要,混业经营的监管体制缺失。其次,脱离金融监管的金融创新。传统的金融创新都是逃避管制的产物,金融自由化以后这些金融创新更是远离金融监管。脱离了金融监管的创新最后必然成为风险之源、危机之源。
第二,金融监管是否南辕北辙?“我们是否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丁志杰教授对当前金融监管的状况表示了担忧。在过去30多年里,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方面的监管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成为监管的核心。随着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全球银行业并没有越来越稳定,反而产生越来越大的破坏性。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人们对过去的金融监管开始反思,重新认识到系统性风险的存在以及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如何确定金融监管立足点和理念?如果从理论层面来看就是外部性。金融业是高负债行业,它的破产以及发生危机会影响到所有的民众,所以需要监管;与此同时,也应关注金融业存在多米诺骨牌的效应,所以需要政府的救助。然而,在监管和救助间不断地恶性循环,至今尚未解决。由此是否可以推断立足点可能出现错误,例如一直在防止过度冒险,而对于发展包容性金融等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好。
第三,加强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有专家认为,在欧洲,新的金融监管并不会帮助金融机构应对金融危机,新的监管需要更高的资本要求,如果马上实施则有可能加剧风险。因此,重要的问题在于:要加强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与内部监管。值得注意的是,现在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甚至连普通的金融风险都不愿意承担,其风险敞口(Risk Exposure)非常之低。当前重要的问题是,要找到一个有效的方法去配置金融体系的亏损以及资本市场的亏损,同时应尽快建立一个新的、稳健的、平衡的金融体系。
第四,多管齐下缓解金融危机。首先,推行巴塞尔协议Ⅲ的执行。虽然现在仍存在经济衰退的风险,但可以此建立更好的监管系统。现在全球经济前所未有地整合了,而没有很好的监管。而监管过度,银行就不会给其他公司贷款,经济增长就不会持续。所以必须要有监管者和银行、银行和企业间的对话。在实行新的监管措施时,必须考虑新的银行系统的能力,必须要有放贷的能力,特别是对于小型企业放贷的能力,这样才能让全球经济进一步恢复。其次,要关注所有的金融机构。人们强调对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SIIF)的监管力度不够,实际上一些非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也造成了很大问题。雷曼兄弟造成了全球的金融问题,但它并非SIIF。所以,不能只关注SIIF,要考虑到所有的金融机构。再次,建立全球审计系统至关重要。现在已经有很多的变化,例如巴塞尔协议Ⅲ的实行,但缺少全球审计系统。美国有自己的标准,其他国家也有自己的标准,统一的标准应该是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工作重点之一。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危机与金融创新的关系。创新是一国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的突破将改变中国、改变整个世界,也将改变人们的生活。如果监管不利就会影响到创新,金融机构必须创新,否则就会被淘汰。2007~2008年的金融危机与金融衍生品密切相关,巴菲特曾把金融衍生品称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尽管他的公司也投资了很多金融衍生品,巴菲特的评论对银行、金融机构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寻求创新与风险的平衡点。中小企业是中国经济成长的一个重要关注点,中国GDP增长的50%以上来自中小企业的贡献,但中小企业可获得银行贷款的比例只有20%~30%。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在银行融资无法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可能要更多地用第三方平台。这就面临着风险与创新的平衡问题,需要找到二者的平衡点。如果要使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融资渠道,就一定要创新。创新就要面对风险,为了控制风险,需要注重两个方面。
一是风险的透明化。其实中小企业可利用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来融资,但这些机构都没有加入国家的征信系统。应将其纳入征信系统以清楚把握风险,使风险变得透明。此举可使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融资渠道,也有利于有效监管。二是业务模式的科技化。可利用科技和互联网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互联网行业透明度高,客户行为资料众多,可使用在风险管理方面。在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问题的同时,也使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达成平衡。
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及其进展
一是把握推进金融改革的新动力。国际金融危机改变了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同时也促使全球金融监管规则不断改进。当前国际社会对于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等问题已达成共识,注重加强对资本、流动性、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影子银行”的监管。所有这一切,都为中国借鉴国际标准、推进金融改革提供了新的动力。
二是采用比发达国家更强的金融业约束。本轮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的金融业取得飞速发展,货币供应量(M2)已超过90万亿,银行业资产超过100万亿。在中国金融深化的同时也要注意到风险的存在,一定要注意风险的暴露要远远滞后于风险的累积,一旦风险累积到不可逆转的时候,危机就会爆发,因此要居安思危。
三是对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借鉴需要谨慎。当前金融业的改革举步维艰,特别是在美国金融改革出现巨大的阻力。这是因为美国的金融业是服务全球的,华尔街对全球提供金融服务,它的作用可能比其他国家更重要。罗纳得·麦金农教授认为美国能够在世界上获得廉价的资金,而且美国获得资金时没有任何成本。实际上可将这种状况归结为美元的国际地位,华尔街对全球金融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华尔街的成功在全球有很强的示范效应,每个国家都希望自己有一条像华尔街那样的街,也希望有像伦敦金融城这样的小镇。显然,对于危机爆发以来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借鉴需谨慎,中国与其没有可比性。
中国银行业的挑战与监管改革
推进中国银行业监管改革。现在中国和一些新兴市场国家面临中等收入陷阱问题。因此,一个良好的金融体系对于中等收入国家的经济增长非常重要。要让更多的消费者在市场上消费,同时支持更多的公司发展,这都要求处理好实体经济与金融市场之间的关系。利率对于实体经济很重要,但金融市场如何与实体经济挂钩值得探讨。有时候需要通过杠杆的方式来增加数量,这时监管就要谨慎,尤其在纠正市场中潜在问题时,监管非常重要。
构建中国银行业监管新体系。第一,构建监管新体系的基本点。在构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体系、制定银行业新监管标准的过程中,中国银监会既遵循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要求,又不简单移植和照搬,始终注意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国际统一的要求与中国具体国情的关系,针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实际制定监管政策;二是处理好金融业发展与实体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进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三是处理好银行业维护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实施灵活性之间的关系,维护好银行业的公平竞争。第二,构建银行业审慎监管体系。针对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隐患,为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必然要求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全面构建中国银行业的审慎监管体系。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关系范文5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 金融风险管理 金融监管 资本市场
一、引言
上世纪80年代,拉美的债务危机对西方银行产生了巨大冲击,使得银行监管理念更加重视资本充足状况,此后的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实施了《巴塞尔协议》,为有效进行银行监管提供了依据,这促进了银行业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及银行体系的稳定。
不过,随着风险管理方法和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旧资本协议的静态规则已经无法完成当前风险管理的要求。因此,近十几年来,巴塞尔协议经历了几次大的修订过程,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通过。这项协议将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上调至6%,核心资本充足率的实际要求则达到了8.5%-11%。此外,该协议还提出了杠杆比率、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和流动杠杆比率的要求,以增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新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的新标准,对于指导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有重要意义。次贷危机以来,国际金融风险蔓延的趋势加剧,这使得参照国际先进的金融系统的规则与标准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基于对新旧巴塞尔协议的分析,结合中国金融市场的现状,对制定拥有中国特色的金融风险管理标准及监管体系提出了几点思路。
二、对新旧巴塞尔协议的简要评价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中国金融系统与国际接轨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实际上,为抵御国际经济一体化带来的金融风险,我国的金融风险管理亟需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改革。相对于旧巴塞尔协议,新巴塞尔协议增加了监管和风险控制的范围,引入了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推动了金融风险防范的标准化。
信息不对称和监管机制不完善是中国金融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新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的新标准,对于指导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有重要意义,也促进了中国金融风险管理的发展。
三、中国金融风险的现状与问题
2007次贷危机以来,我国的经济走势的不确定性增强。在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出台后,我国经济过热的现象出现,通货膨胀困扰了我国经济。与此同时,国民经济面临着流动性过剩的问题,大量的资金相机进入了股市、房市,造成这些行业的泡沫,经济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加大。实际上,金融市场爆发危机往往源自于经济体系的失衡,具体而言,国际收支、资本市场和借贷市场的失衡都可能导致金融危机。
当前,中国金融业风险的制度性特征表现为金融风险的复杂性、隐蔽性、边界的模糊性及信用风险观念错位,由于涉及了制度上存在的缺陷,我国金融业存在着以下四个问题:一是银行资产质量恶化问题,部分银行的不良贷款比重较高。当前,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的企业改革缺乏突破性进展,政府对银行经营干预较大导致银行不良贷款比重较大,背后隐藏着巨大潜在风险。二是股份公司不规范因素太多,投机性较大。非流通的国家和法人股的控股性质及其对股市供求关系的控制使公司偏离了个人股东支持,机构或个人大利用高股价进行大量投机,影响了股票市场的发展。三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中国的非银行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其中,信托公司资产质量下降,不良资产逐步增加。证券公司的恶性竞争和对证券经营市场的垄断局面影响了市场效率,而保险公司中不规范的套取社会资金也积累了较多的风险。四是资本市场信息的不透明。由于资本市场交易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市场交易和宏观经济信息,信息混乱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混乱。
四、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风险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后危机时代,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的金融风险管理实际上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在我国金融风险管理过程中要结合国情,制定一些基本原则,并相应采取一些方法。
首先,就基本原则而言,后危机时代,我国实际上面临了更大的金融风险。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增强,为抵御潜在的国际金融风险,我们要借鉴新巴塞尔协议的国际监管标准和风险防范机制,确立我国金融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要坚持人才优化,要吸引人才进入金融市场领域工作,努力培养我国的金融人才队伍。二是要坚持渐进发展原则,要循序渐进。三是要进行行为监控,健全的制度才是金融安全的前提保证。四是目标一致原则,要对核心员工进行鼓励,构建合理激励制度。五是要坚持利益协调,避免不必要的利益冲突的活动。六是要坚持审计规范,不能因为长期合作关系忽略贷款审计程序。七是要坚持会计明晰原则,对金融交易进行披露并增加透明度。总之,要借助现代风险管理工具,积极建立经受考验的金融系统。
在管理机制方面,一是要尽快建立信用等级评估机制,对上市公司进行信用等级的评估,并公开信用评级,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有所参考。二是要加强金融监管审核机制。三是政府要逐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四是要借鉴发展市场约束机制,通过市场约束将鼓励上市公司有效配置融得的资金,控制市场风险,顺应金融信息化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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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防范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创新的涵义
20世纪20年代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认为创新是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包括新产品的开发、新生产方式或者技术的采用、新市场的开拓、新资源的开发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组织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经济发展中的创新。对于金融创新,本文的界定为:金融业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具体是指金融管理当局或金融机构为追求宏观效益或微观利益而对其机构设置、业务品种、市场结构及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的创造性变革和开发活动。金融创新的具体内涵包括: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
二、金融创新风险的形成原因
1.金融创新通过影响货币供应量而使通货膨胀成为可能。商业银行的新型负债账户、可转让存单、证券化贷款等金融创新创造了新的货币供给。而现代金融业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从而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创新通过电子化交易、创新的工具等扩大了货币乘数。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银行控制货币供应量、调控信贷规模的难度。
2.金融创新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一方面,导致金融监管的领域扩大,对象增多。除了对于传统机构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对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准金融机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业务规模的扩大,表外风险随时都能转化为真实的风险,对于表外业务的监管难度也在增加。
3.金融创新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金融创新使得各种金融机构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大量的金融创新工具为投机活动提供了诸多“冲击市场”的手段。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市场、资本流动的国际化,使局部的金融风险能够迅速转化为全局的金融风险。
三、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配套措施
1.完善和加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当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和引导金融创新。
(1)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当局应变合规性监管为合规性和风险监管并重,在鼓励法人内部风险监控的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提高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水平。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模式。将金融监管的重心放在构建各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公平竞争、稳健发展的外部环境上来,更多地运用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备付金率、呆坏账比例等指标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
(2)金融创新方式应以原创型为主。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有的金融创新多为引进吸纳型创新,技术原创型创新不够,致使已有的创新科技含量低,运用效果差。在确定面向新世纪的金融创新主攻方向时,我们应选择技术原创型创新为突破口。其依据是:第一,技术原创型创新代表着当今国际主流,以此为突破口,可以发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优势,保持金融技术上的高起点。如果总是跟在别国后面亦步亦趋,模仿仿制,就会失去先机、受制于人,而且失去金融创新产品先期投放市场的巨大效益,造成亏损风险。第二,在我国还存在比较严格的金融管制的情况下,技术原创型创新受金融管制的程度相对较小,因此比较可行。
2.进一步完善金融创新的环境。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制与监管状况构成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要外部环境,金融创新同法制与监管有着密切的关系。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在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各种要素和条件的分解与组合,创造出新颖的、更富有效率的金融工具、交易种类、服务项目和金融管理方式,决不能把违法违规行为与金融创新混为一谈。其次,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服从金融监管,同时金融监管也应有明确的边界,不应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只要商业银行没有违反管理条例和法律条文,其创新活动就要受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在前,而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在后,在此期间有一个时间差,为了保证管理的有效性,一是要加大对已经出台法律的执法力度,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必纠。二是对目前尚缺、配套条件难以一步到位的个别条款,要通过补充条款予以过渡,规定一定时间必须到位,同时要对金融创新之后所涉及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订,以适应金融创新有序发展的需要。:
3.充实监管人员,提高综合素质。一是将政治素质高、懂法律、精通金融业务的员工充实到监管岗位上;二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出一大批懂得国际金融、了解金融风险、洞悉金融创新业务的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三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人员对于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监测、风险处置过程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并改进监管手段、鼓励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以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应对金融业务的创新。
4.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融创新具有国际化特征,一国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通常是鞭长莫及,这就要求各通过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各国监管机构与国际性金融组织的合作与协调,能够有效的降低金融创新风险。金融创新监管的国际监管可以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监管;二是国际性组织对其成员国所进行的风险监管出发,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国际性的金融创新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创新既有效率,又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刘志新:试析金融创新的风险表现与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3,(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