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管理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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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管理方法

金融公司管理方法范文1

关键词:汽车金融服务;消费信贷;信用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6.4;F832;F2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5.2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5-56-02

一、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与现状

汽车金融服务主要指与汽车产业相关的金融服务,是在汽车研发设计、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中,由金融机构参与的设计资金融通的基本框架,是一条从资金供给者到资金需求者的资金流通渠道。汽车金融服务主要包括资金筹集、信贷运用、抵押贴现、金融租赁、汽车保险以及售后服务、投资活动等。

汽车金融是汽车产业与金融的结合,它通过资源的资本化、资产的资本化、知识产权的资本化、未来价值的资本化实现产业与金融的融合,促进其互动发展,从而实现价值的增值。

我国的汽车金融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从1998年10月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以来,虽然汽车消费信贷急剧上升,但在中国通过贷款方式销售的汽车仅占整车销售的不到20%,远低于欧美国家60%-80%的比例。由此可见,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市场发展空间十分巨大。

为规范汽车金融机构的运作,我国相继颁布了《汽车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这为我国汽车金融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条件。中国的汽车消费信贷也开始向专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

2004年8月,中国首家银监会批准的汽车金融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在沪开业,这标志着中国汽车金融服务业开始向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时期转换。截至2009年底,中国汽车金融公司主要有10家,其中3家为中外合资,7家为外商独资。

不同于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经营范围仅限于与汽车产业消费相关的金融服务,因此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监控能力要好于银行。同时,由于汽车金融公司往往从属于汽车集团,其与整车厂商的配合以及对经销商的掌控能力比银行更强,这一方面也利于控制贷款风险。现阶段,汽车金融公司相对银行机构的不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金有限且融资渠道不畅;二是资金成本相对较高。

二、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的信用风险因素分析

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的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即源自受信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源自授信者(汽车金融公司)的操作风险和因外部宏观环境变化而导致的市场风险,本文主要分析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或交易方不能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义务而造成损失的潜在可能性。针对个人消费信贷,受信者可因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不能按期还款而造成授信者损失的可能性。针对经销商企业贷款,受信者可能因为市场环境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企业亏损、资金周转不灵、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最终不能按时偿还债务。

造成我国汽车金融信用风险成因有着诸多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外部环境因素

是指由于信贷机构外部经济因素变化而给其造成的信贷资金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经济有周期性的运行规律。在经济繁荣时期,社会经济运行良好,汽车市场火爆,生产增加,销售扩大,经销商经营利润增长,个人消费者收入普遍提高,此时的汽车消费信贷信用风险也会随之降低;而在经济萧条时期,经济发展速度减慢,经销商库存积压,销量急剧下降,公司利润降低甚至亏损,个人消费者的收入减少,由此将造成的汽车消费信贷信用风险增大。

2、内部经营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对借款人资信调查不够带来的风险。一方面,缺乏完整有效的征信系统。国外发达国家针对汽车信贷,有一个发达完善的经销商集团信息网络,可以在公共平台真实、全面、系统地调查借款人的综合信息,这种征信系统平台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另一方面,缺乏专业权威的信用评估与资信调查机构。虽然在实际中的每个汽车金融公司都会对贷款申请者进行信用分级,但是不同金融机构会有不同的信用分级标准,业内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去评估贷款申请者的信用状况。

3、法律风险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汽车金融业稳健经营的重要保障,也是汽车金融机构盈利的基础。目前,我国颁布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但上述条款层次依旧不高,覆盖面不够全面,且缺乏可操作的保障措施,尚需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汽车金融服务业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对策

1、借鉴国外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先进经验

目前,国外在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体系,不仅使汽车金融业务降低了风险,同时也扩大了汽车消费的信贷规模,从而促进了汽车行业的销售增长。例如,美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保证信贷双方信息的对称性。英美等国家具有了完备的担保制度,包括以企业全部财产作为担保的浮动担保制度和以企业债权作为质押标的的担保制度,大大降低了经销商贷款风险。英美法等国家为了防范风险,要求在贷款合同期间个人消费者必须购买全额保险,当地建立了完善的抵押贷款保险体系。另外,国外有十分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以及先进的风险评估系统与控制措施,这在促进社会进步和防范信贷封面中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2、采取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

本文主要针对经销商融资的贷前审查的风险管理办法进行说明。

(1)申请人资格审查。在汽车金融公司申请贷款的经销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a.申请人须依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法注册;b.申请人拥有稳定合法收入或合法资产用以还付贷款本金和利息;c.申请人及其高层管理人无违法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d.申请人能够按照大众金融要求提供担保品;e.申请人能够按照要求支付首付;f.申请人的负债率低于80%;g.申请人须满足银监会的其他相关要求。除此之外,在经销商融资业务中,申请人一般情况下须满足以下5点中的3点:a.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必须大于或等于500万人民币;b.汽车年销售量大于200;c.在最近三年里公司没有出现连续的亏损;d.在最近三年里年销售量没有出现持续下降趋势且平均销售量大于或等于该地区行业平均水平;e.在过去三年里的销售收入没有出现持续下降趋势。

(2)贷款额度控制。依照我国颁布的《汽车金融管理办法》,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汽车金融公司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汽车金融公司资本净额的50%;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3)担保(抵押)品评估。汽车金融公司需要根据申请人资质要求一定金额的有形抵押,形式包括并不限于现金存款、现金质押、房地产抵押、其他至少具有同等价值的有形等价抵押品(如汽车金融公司对融资车辆的车辆文件或钥匙的管理也能作为替代解决方案)。针对房地产等物产抵押品,汽车金融公司需要至少一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检查抵押品(物产)是否持续存在,抵押品(物产)相应的几张相片,对抵押品(物产)的有效可用性的评估,以及要求一份专业评估报告来评估抵押品(物产)的市场价值。

(4)所有者结构。申请人须提供有关公司股东、资本结构、审批权、管理层机构及可预见的变动等信息。有关利润转移或控股协议方面的合同需要考虑,同时还需要绘制整个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借款人的股东和其他涉及的人员,例如法定代表人的私人金融状况信息,必须提供进行核查。

(5)近期外部信息。汽车金融公司需要通过查询人民银行贷款卡等外部信息作为一个准则,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负债额,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和担保信息等,以了解相关当事方真实的融资情况。

(6)市场及行业评估。需将申请人与类似公司的框架结构(如员工人数、产业分工、销售量等)、类似产品、地理位置评估(如物流连接)、区域内/国内重要性、年度销售目标、公司形象、媒体报道等进行比较,以评价该申请人未来发展潜力和竞争力。

(7)经济形势分析。基于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数据进行的信用分析主要关注所有者权益状况、流动性水平、盈利能力、资产情况及本金偿付能力。评估时需参考财报年内申请人的发展趋势。如果申请人已经使用较长时间的汽车融资,则需要基于最近半年的数据对其单车融资还款周转(平均融资期限)进行评估,并与未付车辆周转情况和其库存车周转情况进行比较。

(8)管理层及商业关系。汽车金融公司在对贷款人做信贷审核的过程中需要通过和主要股东、经理人和重要位置员工的沟通,获得主观印象,从而评述申请人的管理层在技术层面和商业层面是否胜任。

(9)公司未来发展评估。下阶段发展前景:包括产业分析、显著的变动、产品的推出、系统投资、融资形式、共承项目(包括计划工程)评估等。

金融公司管理方法范文2

我国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

市场规模仍将保持较快发展,市场渗透率进一步提高

首先,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汽车市场规模为汽车消费金融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2009年我国首次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产销国,至2012年我国汽车销量达到1931万辆,超过同期美国和日本的总和。根据西方工业化国家发展经验,随着汽车产销市场和流通体制的逐渐成熟,汽车消费金融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汽车消费金融渗透率仍然较低。据资料显示,国外汽车消费金融的渗透率平均在50%以上,而我国汽车消费金融的渗透率仅为20%左右(见图1),未来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其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消费观念转变为汽车消费金融发展提供动力保障。2012年我国人均GDP已超过6000美元,实际购买力提升以及城市化进程推进促使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加快,以汽车消费为代表的耐用品消费时代已初现端倪,同时开放式环境影响下的居民消费观念开始转变,信贷消费模式逐渐流行,汽车消费金融的渗透率将进一步提高。

最后,以扩大消费为导向的经济发展战略有望为汽车消费金融发展带来新的政策红利。党的十报告定调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加快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随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要求的落实,汽车消费金融有望在新形势下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业务重点将向二三线城市及中西部城市转移

2010年以来,一方面,为缓解汽车保有量过多引发的交通压力,北京、上海、广州、贵阳等城市陆续汽车限购令,表明部分城市的汽车消费市场已接近饱和。另一方面,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汽车保有量仍较低。根据世界银行统计,2010年我国每千人汽车保有量仅为47辆,远低于170辆的世界平均水平。在区域经济轮动发展格局下,二三线城市和中西部城市经济发展速度与城市化进程加快,市场潜力较大,一些汽车厂商也已开始主动调整销售策略,抢抓战略机遇。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区域布局调整,汽车消费金融的发展重点也将逐渐进行战略性转移。

专业化经营趋势进一步增强

随着市场主体多元化,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被打破,市场竞争程度加剧,保持专业化、特色化的服务模式是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首先是逐渐摆脱单纯经营汽车消费贷款的模式,更加注重汽车消费金融与汽车产业链的有机融合,强调全链条金融支持和一站式整体服务。其次是管理方法将更加成熟,信息化、自动化、流程化管理手段的应用将使业务办理效率得到提高。最后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将更加注重产品差异化定价,强调收益对成本和风险的有效覆盖。

年轻消费群体有望成为推动市场发展的重要引擎

年轻消费群体的消费观念较为灵活,对汽车消费金融的接受度较高。根据西班牙毕尔巴鄂比斯开银行2011年在中国大陆开展的一次实地调研显示,在采用了汽车消费金融的消费群体中,40岁以下消费者占80%。同时,年轻消费群体更加崇尚品牌和注重生活品质,对新车型和高档车的需求较高,而这类产品一般与汽车消费金融需求正相关。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理念转变,汽车消费年轻化趋势日益明显,具有年轻化、高学历、高收入特征的新一代消费群体将成为开启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的重要力量。

我国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的总体格局

竞争主体形成“三分天下”的格局

目前,四大商业银行在汽车消费金融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但市场份额逐渐被汽车金融公司和股份制银行蚕食,已经形成“三分天下”的竞争格局。商业银行具有融资成本较低、服务网络完善、支付结算手段先进等优势,但汽车金融公司也具有商业银行不具备的优势,如与汽车产业关联度强、经营管理较专业等,近几年汽车金融公司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部分商业银行汽车消费分期贷款业务特点如表1所示。

四大商业银行在汽车消费金融市场占据主导地位。从传统汽车消费金融来看,四大行市场占有率接近50%。2004年以前,四大行凭借先发优势,几乎占据全部市场份额。此后,汽车金融公司和外资银行陆续进入汽车消费金融市场,蚕食部分市场份额。目前,四大行凭借其历史优势和品牌效应仍占据市场主导地位,2011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传统汽车消费贷款余额超过1000亿元,市场占有率接近50%。从汽车信用卡分期来看,四大行占据绝对优势地位。2003年,信用卡分期业务由招商银行最早推出,2008年信用卡分期购车作为分期业务中的一种新型业务开始迅速兴起,并逐渐成为汽车贷款最重要的渠道。尽管缺乏银行系统的数据支撑,但是从我们调研的情况看,北京、广东、安徽等地区的信用卡分期业务主要集中在四大商业银行。特别是建行在很多地区扮演“领头羊”角色。根据建行公告,2012年全国每千辆乘用车中有36辆是通过建行信用卡分期购买。

股份制商业银行逐渐成为汽车高端市场重要竞争主体。2005年,在国内四大行传统汽车消费金融业务遭遇低谷期后,股份制商业银行意识到汽车消费金融的发展潜力和空间,明确将此作为战略业务的拓展方向。例如,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和中信银行成立汽车金融部,抢先发力,占领市场先机。截至2010年底,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余额达到134亿元,占6%的市场份额,年增41亿元,规模已非常可观。中信银行成立专业部门推进汽车金融业务发展,2010年新增汽车消费金融余额达到20亿元。2011年底,股份制银行在汽车消费金融市场所占份额超过20%。根据我们的调研,中信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的汽车贷款业务主要集中于高端市场,已占领北京高端市场大部分份额。

汽车金融公司异军突起。自从2004年银监会批准设立汽车金融公司以来,它们借助汽车厂商的强大背景,以及整合产品销售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具有的先天优势,提供的贷款规模快速增加,2010年汽车金融公司的汽车贷款余额几乎翻番。根据央行上海总部统计数据,2010年上海市新增个人汽车消费贷款212亿元,其中汽车金融公司新增贷款占到67%。2011年底,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为22%,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

业务发展模式呈现差异化

基于我们对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的调研,发现各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模式差异化特征明显。目前主要有传统的消费贷款、信用卡分期和汽车金融公司的“一站式”服务三种模式。

传统消费贷款模式。我们将银行发展汽车消费金融的传统消费贷款模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指定用途的汽车贷款。近年来,大多数银行传统汽车贷款业务不断萎缩,通过查阅各家上市银行年报发现,仅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和平安银行公布个人汽车贷款数据,2009年以来各行贷款余额增速下降明显,甚至出现负增长。以宁波银行为例,2007年末,汽车贷款余额仅1.2亿元,经过两年大幅增长,2010年底达到45.9亿元,但2012年6月底降为36.4亿元。据了解,目前多数银行已不再推广这种方式。另一类是不指定用途的综合消费贷款。该业务由于不定用途,贷款者可用于购车,但估计总量较少。

信用卡分期模式。2008年,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开始起步。由于其相对于传统消费信贷方便、快捷,已成为客户贷款购车首选,以及商业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的主体业务。目前市场上主要商业银行,尤其是各国有银行对于传统汽车消费金融业务均不作为主要业务来发展,传统汽车消费金融处于清收、收缩状态。而新兴的信用卡分期购车业务已成为各商业银行重点发展对象。

汽车金融公司提供“一站式”服务。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开展汽车贷款,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即购车者可以在4S店一次性完成购车、按揭、保险等所有手续。相比银行业发展汽车消费金融,汽车金融公司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方面可适当降低客户购车贷款成本。由于它们可以凭借汽车厂商的强大背景,把利润空间延伸到维修、售后服务等环节。另一方面可以较好控制风险。在销售过程中与购车者保持密切联系,信贷风险更易控制。但是,由于汽车金融公司的资本金有限,融资渠道较窄,资金问题成为制约其信贷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普遍偏高,而且受制于资金周转的问题,贷款期限相对较短,与银行相比优势减弱。

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竞争日趋白热化

担保方式日趋简单。根据有无抵押、是否引入担保公司,汽车贷款抵押模式可分为四类:纯信用贷款、本车抵押、抵押+担保公司、抵押+第三方担保。目前大多数银行仍要求抵押,但建行、招行多数产品不需要抵押,而更看重客户现金流、资信和职业状况。这两家银行通过简化担保方式降低市场准入条件,换取了大量市场份额。

更加注重流程创新。办理时间和流程长短对于汽车贷款业务至关重要。各家银行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进行流程创新。建行针对汽车分期开发了“汽车分期申请远程处理系统”,由商户销售人员在终端操作,可直接向银行审批部门上传分期申请,快速反馈客户是否可以办理分期业务,极大地加快了业务申请速度,提高了竞争力。

费率不断降低。部分银行主动降低手续费率,甚至实行零费率。2012年6月至年底,建行联合一汽大众奥迪、一汽马自达、北京现代等22个知名汽车品牌在全国推出“建行购车分期总动员”促销活动,覆盖了全国38家分行、5000多家合作经销商,持卡人分期购车最优可享零手续费。

针对业务特性采取单独的授信政策。建设银行在发展汽车分期业务时,采用免抵押、免担保的发展模式,在取得客户的身份证材料、收入证明、房产证材料下即可办理汽车分期业务,同时额度可提至150万元,手续极为简便。

合理利用外部资源发展汽车分期业务。建设银行在北京目前与银联商务有限公司携手发展汽车分期业务。据了解,2011年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为建设银行推荐汽车分期客户超过5000名,为其贡献中间业务收入近5000余万元。

优化产品功能,树立分期品牌。招商银行专门组建了汽车分期业务的营销和业务管理团队,成功打造了“零利息、免担保、手续便捷、最快4小时完成审批流程”的品牌,在同业中独领;建行、中行等在发展商户分期时明确商户的类型,在官网和其他媒体上宣传时作为独立的主题进行营销推广,打造业务品牌。

我国汽车消费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业务渠道难以建立。和其他业务相比,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金融业务,就必须采取与汽车经销商合作的方式建立稳定的业务渠道。然而,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汽车金融消费渗透率低,商业银行营销一家汽车经销商能够获得的业务资源很少,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审批链条较长,申请手续繁琐。商业银行在办理汽车消费金融业务时,为了有效控制风险,需要进行双人贷前调查,见客访谈,必要时还要家访。而客户最关注的是审批时间的长短,审批链条过长,受理时间过长是制约汽车消费金融业务的关键因素。

产品种类创新能力不足。近年来,围绕汽车分期的竞争焦点及客户日益多元化、个性化的金融需求,各家银行都在纷纷加快产品创新服务步伐。而在严格遵守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汽车分期业务种类的创新效率较低,响应速度无法跟上市场形势的变化,产品种类同质化的问题比较突出,还缺乏有独特定位的品牌产品和有吸引力的服务功能。

人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汽车分期业务的营销、操作和支持等岗位人员紧张的状况较为普遍,或没有汽车分期业务的营销团队,或营销人员并不是专职人员并兼其他各种业务,且没有经过相关培训,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促进我国汽车消费金融发展的若干建议

紧紧抓住汽车消费市场结构调整的重要机遇,从战略上重视汽车分期消费业务开展

“十二五”期间我国汽车消费进入稳定增长期和结构调整期。从总量上看,2009年和2010年的高速增长,使得消费需求快速释放,2011年和2012年进入调整阶段。但我国汽车人均保有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较低,汽车潜在需求仍然很大。根据发达国家经验,我国汽车消费将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稳定增长阶段。从结构上看,一线城市需求数量有所下降,但质量更趋高端,整体上仍有一定空间。二三线城市尚处于普及阶段,未来3~5年内需求仍然旺盛,将成为新的增长点。2012年奥迪公司在中国计划开业的89家4S店中,七成布局在二三线城市,更有17家店落户四线城市。而宝马、奔驰也加速实施“下沉战略”。这表明一线豪华品牌越来越重视中小城市。商业银行将汽车消费分期业务作为拓展中间业务和信用卡业务,实现经营转型的重要抓手,从业务发展战略上予以高度重视。在信贷规模上应专项下达信用卡业务专项规模,同时在费用投入、科技支持、岗位人员等方面要重点倾斜,专门扶持,以促进分期业务加快发展。

细分市场和客户,合理、灵活确定信用额度

从区域市场看,我国一线城市乘用车普及率迅速提高,居民主要需求为置换型和改善性需求。特别是北上广等城市已实施限购,首次购车者也往往追求一步到位。这样一线城市购车需求转向中高端车型,在消费贷款的需求上最注重的是额度和效率,对利率敏感程度相对较低。而在二、三线城市,购车费在居民收入中的比重较高,仍属于奢侈品,居民主要购车需求基本为代步需求。购车者在贷款需求上最看重的仍然是利率。商业银行在确定贷款额度和相关授权时,应结合区域特点灵活确定,不宜一刀切。

简化和优化审批和制卡环节,以“短流程”应对“短消费”

汽车消费本身是一种即时消费。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信贷效率必须匹配购车环节,以“短流程”适应“短消费”,而不是相反。在审批环节,要建立专业化的审批团队,同时要合理确定审批权限,坚持一级办、一级审,缩短审批时间和流程。在制卡环节,通过批量预定、增加制卡点和柜台无卡受理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金融公司管理方法范文3

关键词: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3-0038-03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从原有的偏重工商公司,扩展到金融、保险、农业、石油等众多领域,覆盖了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公司年金等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是我国公司会计准则在国际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跨越和突破。新会计准则体系比以往更强调了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而不是仅仅简单关注公司损益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司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有力地维护社会各方及广大公众的利益。

在新颁布的准则中,有两个专门针对保险公司的会计准则,与此同时保监会及时明确了“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实现“会计报表层面的切换”,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管理流程层面的切换”和“会计账目层面的切换”,使保险业成为全国第一个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行业。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完善中的保险监管体系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

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前,国内保险业会计标准存在四套会计标准体系,即《金融公司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制度》、未成体系的16个公司会计准则,以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适用的香港会计准则(类似国际会计准则)。这几套会计标准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不仅使保险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会计数据缺乏可比性,即使在行业内部,各家公司依据不同的规定对保费收入、承保、偿付能力等进行计算,也无法进行准确的横向比较。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打破了行业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规范了保险会计处理,使公司会计数据的可比性得到了提高。

新会计准则中的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分别对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做了明确的规范,体现了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流程,其重大突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新准则对保险合同的定义引入了保险风险的概念,并以此作为判断和确定原保险合同的依据;其次,规定了不同种类的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因保险合同性质而不同;第三,提出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概念;第四,权责发生制成为确认分出业务形成的资产负债及收入费用的标准,需单独列示再保险业务状况,而不得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相应的会计科目。

保险公司的业务性质不同于产品制造业和商品零售业,与银行业也不尽相同,其显著不同在于:一是保险产品的成本发生在后,收入发生在前;二是保险公司负债的主要项目是各种责任准备金,而各种准备金具有金额上的不确定性。新会计准则系统地把握了保险会计的特点,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进行了规范,推动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规范公司治理,将财务会计信息以成本效益的观念传递到公司各个层面,为保险公司经营预测、计划、决策、执行、评价、考核等管理流程提供数据支持。

二、新会计准则对保险经营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公司可能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全方位的核算规定,与原有会计标准产生较大的差异,要求公司相应改变财务管理方法,以适应全新的会计核算体系要求。同时,实施新准则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对公司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内控流程实施提出更高要求,对财务人员的素质层次也提出更高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需要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的管理

会计账户、报表结构的调整直接导致了财务信息系统及其有关功能的调整,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计量、减值准备的提取等不仅增加了公司盈利的波动性和财务判断的难度,更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支撑。全面预算管理、财务分析和战略绩效跟踪等管理信息系统均需要根据会计核算内容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此来保证管理决策支持信息与会计报告信息之间的可比性。

(二)引入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

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要求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据此,提转差不再可能被用来调节利润,这一概念的出现,将保险精算推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大幅提高专业水平才能把握工作局面,财务工作必须从管理后端走到业务前端去做好规划和指导工作,必须从传统的仅关注核算向更多的关注风险管理转变。

(三)需要改变以利润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控制体系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公司预算管理的内外环境、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需要重新考虑预算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对公司经营指导的有效性和激励作用,需要更加关注对现金流、资产质量、经营风险的管理,修订业绩评价指标,使公司由关注利润表转变为更加关注资产负债表,公司以利润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控制体系需要进行改变。

(四)新会计准则对再保险系统及流程影响很大

新会计准则关于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能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消,也就是说,不能只核算分保部分的保费和损失,必须同时分别核算原保险合同的未到期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中未结算的应收(应付)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应收(应付)未决赔款准备金。

(五)需要改变投资的管理方式

新准则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按照管理目的分为交易性或准备持有至到期或者持有待售,相应的计量方法也采用公有价值或摊余成本,同时将公司的投资经营风险在会计核算中进行充分地揭示和反映,要求不同的投资品种及投资项目的不同情况用不同的会计准则来进行规范和核算,增加了职业判断的难度,对公司的投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建立投资管理的内控制度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六)新会计准则关于披露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关于披露的要求更为严格具体,增加了很多新的报表科目,并对以前的某些科目进行了重新分类及定义,同时增加了大量的附注披露要求。这些也对提供披露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对公司的财务反映带来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系统,从人事、组织和制度及监管上对财务信息披露系统进行完善。

新会计准则的推出为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科学决策和稳健经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也为保险监管工作提供了更具有价值的财务信息。今后一段时期的财会工作管理要提升整个行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保险经营主体的内部管理逐渐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公司管理模式转变;强化对目前容易产生财务风险的关键环节的监管,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新会计准则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准则与现行监管规则可能冲突

由于大多数监管规则都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的,因此新会计准则的执行会导致一些现行的监管规则变得难以执行。比如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一些比例限制,都是以该项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来计算的。新会计准则改变了投资资产的核算模式和计量属性,也改变了总资产的金额,因此有一些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则就变得不合时宜,需要考虑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差异进行调整。

(二)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适应新准则的需要

新会计准则由于其极强的专业性和高度的复杂性,即使是会计专业人员理解和执行起来也十分困难。对监管人员来说,理解和监管的难度更大。如何能保证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恰当地理解和运用新会计准则,本身就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监管人员对新会计准则不熟悉或者不适应,可能导致检查和出台的新的监管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一致,造成法规冲突,或者削弱了监管规则的预期效果。

(三)新准则对于偿付能力监管提出新要求

偿付能力报表的科目和部分披露内容都是建立在旧会计准则和报表科目之上,由于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不同项目的核算基础,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会受到一定影响,最明显的是金融资产部分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在计算实际偿付能力时,有关金融资产的认可价值是否应该也与公允价值挂钩。在此情况之下,保险监管部门能否实施有效监管,使用于评估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管会计标准与公认会计原则的一致性不断增强,是新会计准则实施对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的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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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网络金融 监管状况 防范措施

一、研究背景

当下我国网络金融行业已处于全面快速发展阶段,它引发了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技术革命,对于这一新兴业态,我们当然是持鼓励创新的态度。但是,如何提升网络金融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确保整个网络金融行业平稳有序前进已经成为摆在监管当局面前的迫切使命。2016年8月4-7日,第二届中国国际互联网+金融博览会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开幕,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展示和交流的重要平台,他包含网络金融博览会和高峰论坛会两部分。此次在供给侧改革下的网络金融发展的高峰论坛,邀请到了政府主管机构、知名媒体、财经专家、行业企业人等相关行内人士,共同讨论供给侧改革下的网络金融的发展,以及在全新的监管环境下,网络金融公司的生存与进步之法。新华网常务副总裁魏紫川在开幕致辞中表示,浙江省网络金融产业排名数一数二,杭州也因此成为全国网络金融的三大中心之一,在这样一个对网络金融敞开怀抱的地区举办这样一个论坛,展现了网络金融蓬勃的生机,但是由于过快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定是各个方面存在的矛盾与问题,监管制度落后,风险难以控制等种种缺陷成为了当下网络金融业发展的绊脚石。

其实早在2015年,网络金融行业就在国内呈现指数式的增长。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对平台之前常见的一些缺陷不足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鼓励发展守法公正的企业,强烈打击违规营私企业。聚宝珠市场总监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网络金融行业仍在快速发展中,即使是在越来越规范的监管保障下,金融平台也要约束自身,规范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而我国现存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其监管体系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之处,对此,本文从全方面探讨了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状况并且对于某些缺陷提出了相对应的防范措施。

二、现状分析

本文认为,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亟待完善与规范;网络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监管过度;网络金融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一)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亟待完善与规范

我国的网络金融行业各式各样,但是它的立法工作又比较落后,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监管的决策产生影响。第一,我国还未出台特地针对网络金融管制的法律条令,现行的《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均对像P2P及众筹等网络业务设计的相关领域有所约束与禁止,但是现有的这些法律并没有针对网络金融的执行标准。第二,网络金融确立的是分类监管,而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条令未对网络信用风险管理、市场交易主体、网络金融的交易边界、主体的准入退出等做出相应法律规章,这就使得在现实的网络金融监管操作中缺少应有的明文条款。第三,我国金融安全监管立法主要是质量较低的条例或者规章以下的文件,高等级的立法十分少,一些重要领域不符合要求,金融安全面临巨大挑战;一些立法质量不高,制定后完全无法使用,更有甚者立法完全是一个摆设;一些立法更多在意的是如何维护秩序、管理等方面,未能它的监管给予同等考虑,不利于提升国家整体,不利于构建新型网络金融;一些法律拟定周期较长,耗费时间大,大部分明显已经不适应网络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金融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边界模糊,普遍看中事发前的审查与审批工作、轻视事件当中的监管,随意滥用现存社会管理方法,拥有的权利过大,而其制约能力匮乏,大大增加了守法成本,执法威严及有效性不足,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及时遏制;对于金融安全监管有关争议以及各种新劣势,现存法律制度在实施上面临条文制约,法律条文主体功能得不到重视。

(二)网络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监管过度

监管当局面临的一个十分具有考验性的难题在于如何控制好网络金融监管和改革创新之间的相互关系。《意见》明确了不同类管理的基本结构,确定了适度监管的基础,但从目前央行、保监会最新制定的相关法制体系来看,它仅仅拘泥于监管,为了监管而监管,以至于我国网络金融圈在某些方面监管过于严格。就拿第三方支付来说,7月31日,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开设账户、限额规定、密码验证,密码修改等方面全盘否定了之前第三方支付程序,转账的条件过分严格,金额更是加上了限制条件。而这,在我看来,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网络金融改革创新,更有可能影响整个网络金融业的前程。

(三)网络金融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网络金融带来的新型技术为监管当局现行的监管手段带来了巨大的难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网络金融在现有的交易程序设计、交易产品设计等方面实际具有较高的技术,现有的监管体系很难进行的从真正意义上下手监管。其次是网络金融以网络作为交易的平台,一般是是远程式和虚拟化交易,这就使得监管当局在获取证据方面面临技术性窘境。再次,网络金融实质上形成的是混合经营的模式,而目前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仍旧是单独监管的体系,因而上形成了监管模式与经营模式的不协调,无法相互配合,监管难度大大增加。此外,在网络金融热中,互联网公司利用平台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地毯式宣传,宣传时金融产品的风险向来被减弱甚至是遗忘。一位消费者谈到,互联网公司擅长饥饿营销,在这种状况下,大部分消费者已经不关心不在乎购买的产品是否具有风险,而是只要拥有了就好。例如,前段时间百度和华夏基金合作发行的百发,其盈利额远高于其他理财产品,而且还高呼其只赚不赔。不用说无疑是百度公司自掏腰包对消费者的补贴,而这恰是法律所禁止的。然而在现有的监管法令下,证监会监测该类理财产品销售的环节均由销售公司完成,网络公司只负责流量导入,认为该理财产品的销售并未出现违规行为。交银施罗德副总经理谢卫表示,目前存在非常多的网络金融公司严重缺乏网络金融风险管理意识,在宣传时隐藏风险、违规虚增收益,通过红包、补贴、返现等方式虚增收益,或采取抽奖、送实物等形式诱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的秩序,引发无序竞争。而通过这种打球的方式,网络金融产品避开了监管,并且线上线下统一规则不同。

三、防范措施

在防范措施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监管方法。譬如美国,他们根据网络银行的特点,补充了新的法律条令,使得原有的监管规则适用于网络化的电子环境。在执照申请、监管政策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方面,网络金融与传统的金融规则相似,但在监管措施方面采取审慎宽松的政策,强调网络和交易安全,维护网络金融经营稳健和对银行客户的保护。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优化互联网金融交易环境;开拓创新监管手段,与信息技术融为一体;把握监管力度同时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一)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

(1)加快制定网络金融监管基本法律的步伐。从整个网络金融系统的规章制度建设上入手,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实现和其他各行业一样的有法可依。同时,加速对现存不适用于网络金融发展的法制体系的修改与废止,建立高等级的网络金融法立法,结合网络金融的不透明以及不存在实物交易的特点,积极启动相关的立法工作,明确网络金融的主要行为,推动网络金融立法的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更要加快对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的保护机制,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应有的利益。

(2)优化网络金融执法体制与机制。改革与完善网络金融执法体制,建立专门从事以及专门管理防范信息化犯罪的相关队伍,落实相应的特别组织机构。对于现存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盘的更改,建立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各类业务的实施流程;加强要害部门的管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有效利用市场各种各样的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果;最重要的是形成网络金融使用者自觉自律等社会治理机制,开创网络社会多种治理格局。调整执法程序,使其规范化,明确裁量准则,强化执法监督监管,并通过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执法不公等现象。

(二)优化网络金融交易环境

由于网络金融交易极易出现信用缺失和道德风险,因此,必须优化互联网金融交易环境。一是监管当局要重视整个网络金融的市场诚信建设,在其系统内要形成自觉守法经营的交易环境;二是要依靠大数据技术建立和健全个人以及企业的信用体系,为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双方提供信息及技术支持,确保交易的可信度;三是要依照法律大力打击网络金融的欺诈犯罪行为,建造一个良好的、透明的网络金融交易的环境。

(三)开拓创新监管手段,与信息技术融为一体

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络金融在监管层面上应该充分发挥现代网络技术优势,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监管层面所具有的作用。一是运用大数据、云处理等网络技术整个跟踪互联网金融系统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以及新风险,并建立特别的与之相关的金融管理体系;二是要逐步建立和健全网络金融产品评估体系,监管部门现应深挖和分析网络金融数据,针对网络金融产品使用者的信用形成特有的信用评价体系,并针对产品本身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建立预防机制,充分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三是要逐步解决现存的"内忧外患"问题,设置纠纷解决前期程序、投诉处理制度,一定要做好赔偿和善后工作。同时也要优化个人征信体系、个人信用体系、电子签名等相关领域的基础法律,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如支付技术、客户识别技术、身份验证技术等,为网络金融系统的使用者提供指导以及为网络金融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现有法律在网络化环境下的实用效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利用好现存立法资源;通过执法方式的改革与技术创新,建立实时监测,推动过程的监管,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做到里应外合。

(四)把握监管力度同时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银监会、保监会、央行等相关的监管部门在出台相关的监管细则时,建议牢牢把握适度监管的原则,并且我认为应该着重达到以下几点目标:一是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理念开展各种各样满足人们需求,并且依法合法的金融创新活动,充分发挥人人受惠的益处,激发整个网络金融市场活力;二是要防范高风险,完善信息披露,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好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并坚决打击以网络金融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注重保护消费者的金钱以及资料安全。同时,加强网络社会自觉守法意识的宣传与教育。以多种形式开展信息化法律宣传教育,提倡诚信上网、文明上网、合法经营、规范执法,规避选择性执法现象。最后,应该要尽快启动制定《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法制建设实施纲要》这个条文。网络金融安全法制的建设覆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相关问题复杂,需要看重大局,细致规划,适应时展的需求,一步一步实施,切不可急求结果。

【参考文献】

[1] 赖娟.我国金融系统性风险及其防范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1.

[2] 商瑾.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3] 李响玲.论新趋势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D].华东政法大学,2012.

金融公司管理方法范文5

2013年,余额宝横空出世,因高收益、低门槛、便捷性等优势广受欢迎。截至2013年9月30日,余额宝资产余额达到556.53亿元,余额宝的大热,带动互联网金融进入飞速发展的阶段。P2P网络贷款、众筹融资蓬勃发展,苏宁、京东等电商大佬进军互联网金融;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运营商获得第三方支付运营牌照,腾讯、新浪、百度等互联网巨头也不甘示弱,加入了互联网金融队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火如荼,让互联网金融成为学术界和金融界关注的焦点。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背后,也暗藏着风险隐患。本文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界定和对当前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各类风险,并给出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关于互联网金融,学术界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Frank Allen, el at(2002)将电子金融定义为利用电子通信和电子计算来提供金融服务创造金融市场的方式,是互联网金融一种初期模式[1]。谢平、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模式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模式,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理论的无金融中介的状态[2]。谢清河(2013)将互联网金融分为狭义互联网金融和广义互联网金融[3]。前者指基于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主机,通过Internet或通信网络,借助具备金融数据和业务流程的软件平台,用户终端为操作平面的金融模式,后者还包括与前者相关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监管等外部环境。张晶(2014)把互联网金融描述为一种信息时代的金融模式,该模式借助互联网对金融业务流程进行重组,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该模式包括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的延伸和互联网与金融融合产生的新状态[4]。

本文借鉴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概念的理解,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互联网是渠道,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指金融服务、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有机融合生成的一种新型资金融通模式,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等)为提高效率借助互联网提供线上服务,也包括基于互联网的新生金融模式,即互联网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提供金融服务,例如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和众筹融资等。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基于互联网服务平台的新生金融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其发展现状

本文研究的互联网金融为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不包括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线上延伸。当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除了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外,主要包括支付模式、融资模式、理财模式这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

(一)支付模式

支付模式,即第三方支付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其中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①。徐显峰(2011)则给出了具体的说明,认为第三方支付的核心在于交易服务平台,这些平台是在实力和信誉方面具有优势的独立机构且与银行签约,当用户进行商品交易时,这些机构协助用户完成资金的转移[5]。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第三方支付是指非传统金融机构借助通信、互联网和信息安全技术,协助商品买卖双方,实现资金转移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王维东(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模式和第三方移动支付模式[6]。其中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指用户使用台式电脑、便携式电脑等设备,通过互联网实现货币资金的转移支付;第三方移动支付指借助无线电通信技术,通过移动终端实现非语音方式的货币资金转移支付。

据Enfodesk易观智库统计显示,2013年全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7.9万亿,比上年增长43.2个百分点,其中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突破59666亿元,比上年增长56.9%,与2011―2012年的增速相比有所下降;第三方移动支付增长却是爆发式的,2013年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高达13010亿元,比上年增长800.3%,是2012年增速的8.45倍(见图1)。

相比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的高速增长,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市场份额占比基本保持稳定。2013年第三方支付市场中银联商务、支付宝和财付通依然位居前三,交易份额占比依次为42.51%,20.37%和6.69%,占据约70%的市场份额。在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中,支付宝占比46.57%,财付通占比19.29%,银联在线占比13.75%,相比2012年,三者占有率均小幅下降,但市场占有率依然高度集中;第三方移动支付市场格局变化很大,支付宝的市场占有率更高,达到69.9%,拉卡拉挤进三强,占比17.8%,财付通位居第三,占比3.3%,银联位于第五位,仅占1.5%(见图2)。总体上,2013年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的扩张速度趋缓,进入了稳定增长期,未来的增长关键是与金融深度合作下的业务拓展。

(二)融资模式

王曙光、张春霞(2014)对于互联网融资模式的界定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市场中充当中介,来满足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7]。邱冬阳、肖瑶(2014)认为互联网融资模式是一种金融脱媒现象,该融资模式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进行资金供求者之间的匹配,实现资金融通[8]。综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互联网融资模式本质上也是一种直接融资,与资本市场上直接融资的区别在于互联网融资模式需要借助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目前我国最具代表性的互联网融资模式有阿里小贷、P2P网贷和众筹融资。

阿里小贷通过将阿里巴巴B2B、B2C和C2C平台上累积的客户信息,转化为客户的信用评级,来实现了量化放贷,具有金额小,放贷便捷等特点。目前阿里小贷的业务涉及B2B会员的阿里贷款,B2C、C2C的淘宝贷款和航旅商家的保理业务三个方面。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年报显示,从2010年第一家阿里小贷公司成立到2013年末,阿里小贷累计放贷65万户,累计发放贷款额已达1500亿元,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不良贷款率仅为1.12%。阿里小贷的成功,弥补了当前金融体系在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人方面的漏洞,也吸引了其他电商平台加入互联网小额贷款行业。

P2P网贷(Peer to peer lending,人人贷)最具典型性,是个人借助网络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完成资金融通的互联网融资模式。融资过程中P2P公司充当服务中介,考察借款人资信状况,撮合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根据贷款规模不同,我国目前的P2P网贷模式分为无担保线上模式、有担保线上模式、线下认证模式和非典型P2P网贷模式四类。在无担保线上模式,P2P公司是单纯的中介,提供资金借贷信息,不进行担保,代表公司有拍拍贷。在有担保的线上模式中,P2P公司要考察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贷款催收,借款人违约情况下还要先行垫付贷款人本金和利息,国内大多数P2P公司都采取此类模式。线下认证模式,主要是为了应对我国目前不完善的征信体系,降低违约风险,典型代表为合力贷,要求贷款金额高于限额的借款人进行现场审核;非典型P2P网贷模式是我国特有的P2P网贷模式,主要也是线下进行,资金借贷双方不具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与P2P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P2P公司将债权转化为各种理财产品供贷款人选择,宜信是此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2013年末P2P公司数增至523家,比上年增长253.4%,P2P贷款规模为897.1亿元,比上年增长292.4%(见图3)。预计未来几年,P2P公司数和贷款规模增长率仍将保持在200%以上,网贷行业持续高速发展,网贷行业的竞争也将更加残酷。

众筹模式(Crowd funding),本质上是一种股权融资,但是没有股权的转让,是小微企业或个人借助互联网和SNS展示所运营项目或所从事活动的投资价值,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起步较晚,2011年,我国第一家众筹网站――点名时间上线,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报显示,目前我国已经拥有约21家众筹融资平台,多服务于文化产业的发展。2011年文化项目不足10个,2013年末文化项目已接近150个,增长率为1400%;2011年文化项目融资额为6.2万元,2013年融资额已达到1278.9万元,增长约205倍,众筹融资模式正处于一个飞速发展期。

(三)理财模式

袁博(2013)等认为互联网理财模式是一种投资理财的新模式,即借助互联网进行投资理财活动[9]。王曙光、张春霞(2014)给出了一个更具体的界定,认为理财式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包括基金、保险、国债等理财产品的销售和交易。本文综合以上观点,认为互联网理财模式是借助互联网平台销售理财产品,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传统理财产品的线上销售,另一种是与互联网特点融合生成的新型理财产品的销售。第一种互联网理财模式中,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并进行相应代销业务;第二种互联网理财模式中,理财产品与互联网平台有实质结合,余额宝就是此类理财产品的典型代表。余额宝是天弘基金公司的理财产品增利宝与支付宝支付平台融合的产物,截至2013年第四季度末,余额宝期末净资产为1853.4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率233.03%。余额宝的火爆,催生了更多的理财产品问世。2014年,苏宁云商、腾讯和华夏基金依次推出“零钱宝”、“微信理财通”,互联网理财的发展方兴未艾。

(四)信息服务模式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模式,刘英、罗明雄(2013)给出的解释是为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销售提供信息服务[10]。王曙光、张春霞(2014)则认为该模式主要是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的搜索和比价服务,协助投资者完成最佳理财。本文认为,在该模式中,互联网平台作为中介,提供信息服务,来促使互联网理财产品交易的完成。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比较有代表性的有融360,搜索服务涉及贷款、信用卡和理财三方面,核心业务为贷款业务。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显示,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已经超出现有监管界限,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已涉及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在央行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业蕴藏着巨大风险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现实状况也证实了风险的存在。近年来,P2P网贷公司跑路事件频发,北京“网金宝”、深圳科讯网先后销声匿迹。预计北京网金宝涉案资金约1000万,深圳科讯网约2000万,且涉案资金在不断增长。互联网金融究竟暗藏什么风险?本文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监管缺失风险、技术安全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监管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风险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二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的缺失。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在野蛮疯长的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进。近几年,我国虽然依次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但此类法律法规多为宣示性条款,一部完整的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仍旧没有出台。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互联网金融法律定位,业务经营边界模糊,客户隐私保护缺失,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不明晰,这又进一步成为互联网金融乱象滋生的温床。除了监管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也未成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不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关运作提出监管意见;银监会发出《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而小贷公司,却归属当地政府监管。监管主体不清的同时,我国也缺少相应的监管措施。我国现存的监管措施是针对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融合的新产物,结合互联网和金融双重特征的监管措施十分稀少。

(二)技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技术安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平台因非法入侵而瘫痪、进而用户信息遭窃,导致损失巨大的风险。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技术安全漏洞,导致用户交易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泄漏,国内第三方支付巨头支付宝于2013年3月就曾发生过用户支付宝交易信息、个人账户、手机号等信息意外泄漏的技术安全事件;二是P2P网贷平台受到恶意攻击,出现瘫痪,仅2014年1月,我国先后出现了3次P2P网贷平台遭受恶意攻击的事件,涉及人人贷、好贷网和拍拍贷等多个P2P网贷平台;三是大数据和云计算,大数据时代数据聚集增大了数据泄漏的危害性,一旦数据遭恶意泄漏和篡改,将会对个人隐私、权益甚至是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三)其他风险

本文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与传统金融业类似的风险归于其他风险,主要有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内部系统缺陷、人员疏忽或外部事件(黑客恶意攻击)造成损失的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容易受到黑客攻击造成资金损失,也容易因内部人员出现资金盗骗现象;二是P2P网贷平台自身建设存在漏洞,造成信息泄漏,导致损失,以及网贷多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相比较商业银行的借贷者其资信状况较差,审核过程简便更暗藏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公司在一定时间内获取足够资金来满足流动性需求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由于不用缴付客户备付金,在赎回时需要垫付资金,如果短时间大规模赎回,支付平台将面临流动性风险;二是P2P网贷平台和小额贷款公司因为资产负债不匹配,产生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相比,缺少存款准备金、风险资产拨备覆盖,又缺少应对流动性不足的经验,流动性风险对其危害更大。

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在交易中因对方违约,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如下:一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目前多投资于货币基金,在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能够取得高收益,如果流动性状况逆转则面临信用风险;二是部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资金也流入房地产市场,同样房地产市场一旦进入低迷,也会引发信用风险;三是有些理财产品存在暗中运用后进投资者的投入支付前面投资者的收益的操作,提高了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

市场风险是指因基础变量(如利率、汇率)变动引起的金融资产或负债价值变动的不确定性。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体现两方面:一是投资者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因为市场基础变量的变动,产生损失;二是互联网金融公司持有的资产和负债因为价格变动产生损失。

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之下,暗藏着各种风险,怎样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本文从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推动行业自律和保护参与者四个角度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我国法律法规的建设,明显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快立法的进程。本文认为相应的法律法规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包括对不同种类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和进入退出机制进行详细说明;二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风控体系进行立法,确定监管原则与界限;三是相应技术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出台,互联网金融涉及多个技术环节,需要启动技术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对各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相应的检测,责令不符合规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整改;四是制定相关法律,保护互联网金融用户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被恶意窃取后相关责任方的责任与义务。

(二)加强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由于监管主体不明晰等原因,游离在监管的边缘,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明确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监管主体,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结算体系的建设者,可以联合证监会、保监会完成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及与平台融合的理财产品的销售进行监管,P2P网贷平台具有跨地域的特性,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监管,而众筹融资属于股权融资,应由证监会监管。二是要建立以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为监管主体。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进行辅助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三是监管措施要与大数据分析、云计算等互联网信息技术相结合。四是与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借鉴其先进的监管策略。

(三)推动行业自律

由于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出台的滞后性,加之我国已经成立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能最及时对互联网金融形成一定约束力的就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本文认为,需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我国已经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与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的合作,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秩序和共同利益,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二是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为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提供一个大致的行业规范和标准。三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要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和交流,促进信息与技术的共享,提高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四是任用金融与互联网复合型人才,降低操作风险发生的概率。第五,互联网金融企业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便于资金供求者选择合适的投融资渠道,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

(四)保护参与者

金融公司管理方法范文6

就像摩尔定律之于IT产业一样,管理学上也有一条无法获得严格证明但却被人们普遍接受的经验法则―二八定律。意思是说,80%的收益,往往是由20%的有效投入和业务单位贡献的;而余下的20%的收益,则来自另外80%投入的贡献。这一似乎是玩笑的规则,帮助人们部分解开了长期包裹着利润的谜团。就银行经营而言,“二八定律”可不是玩笑,而是非常严肃的事情。

2002年初,花旗银行上海分行决定对低于一定标准的小额储蓄实行收费。当时国内舆论一片哗然。在喧哗与骚动之后,人们开始逐渐形成了基于“二八定律”的客户分层的现实认知。加入WTO之初,国内银行业面临的竞争压力是全方位的。成本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国内银行业亟待解决的难题,是管理的薄弱环节。为了破解这个难题,在我国银行领域,众多先行者都在尝试借鉴各种成本管理方法进行商业银行的成本管理。深圳市商业银行的领导积极探索,希望解决银行经营中的这个传统难题。深圳市商业银行看到用友金融软件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成就和在金融行业的众多成功经验,遂决定与用友金融软件共赴信息化之旅,应用用友金融公司推出的基于银行业解决方案的全成本管理解决方案,为金融业的成本管理开辟一条成功之路。

全成本管理

当其他银行的信息化大部分还局限在业务层面上时,深圳市商业银行就通过“全成本管理项目”把管理系统信息化提上日程。管理改革是最难的工作。业务在前台,管理于后台。深圳商行不否认银行要先信息化业务系统这个步骤。因为对于银行来说,这就是其生产系统,是利润中心,必须首先得到武装。事实上,这个拥有45家营业网点的银行,继1998年推出AS/400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后,又先后推出了卡系统、OA系统、信贷管理系统等七八个信息化前台。正是这些技术平台的推动,使银行内部管理系统信息化紧锣密鼓地被提上日程。全成本管理系统方案由以下产品构成:产品成本、项目成本、人力成本、成本报表、量本利分析、前置系统。这些子路径虽然名目繁多,但是彼此关系并不复杂地平行工作。与社会上流行的概念不同的是,深圳市商业银行的成本管理内涵更丰富:它以银行成本为切入点,囊括了银行管理的方方面面。

在这个系统中,成本数据的采集将从最基层做起,延伸到全行各职能部门及网点和每一位员工。这样做既保证了成本数据的准确性,也在无形中要求银行内部的每一位员工都参与到成本管理中来,改变了“成本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事”这一传统。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传统成本管理,只是观察一般意义上的一个月花多少钱。究竟这些钱是被哪些产品消耗的、哪些是人员的花费,是一种模糊概念。而全成本管理正是要变模糊为精确。只有全员参与,才能做到真正的成本控制。“全成本管理”为银行费用控制提供了依据,为业务主管对产品决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全成本管理”的职能体现了以客户为本的经营理念和为银行内部引入内部转移价格理念。

深圳商行认为“集中”正是该行所面对的最迫切问题。只有数据的集中分析,将全辖组织机构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各种成本查询,形成管理会计报告,才能发现空白点、混乱点并加以填补、改正。

解决之道

企业的成本并非一个简单静态的成本核算,而是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实行全过程的控制。比如从人的角度、客户的角度、不同部门的角度和不同项目的角度去看待这些成本,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此外,还可以从成本的发生过程去分析、控制成本,也可以从支行和总行的角度去分析哪些是可控成本、哪些是不可控成本。加入WTO后,国内银行面临着内外两方面的难题:对外是转向以客户为中心,对内则面临提升管理、提高绩效的压力。管理软件历来是用友的强项,这也是用友金融进军银行业信息化市场的切入点,全成本又是银行加强内部管理的一个热点。这套软件能够帮助银行分清自己的黄金客户,帮助它们分析每个客户的投入产出比。从管理的角度,这套软件还可以帮助进行人员和业务部门的分析与考核。这套银行业解决方案的出发点是提升内部管理水平,软件可以囊括所有的后台发生成本。至于银行业务中的另一大块成本―利息,这部分信息主要是通过与业务部门接口采集过来的,可以从发生过程等不同角度进行分析。目前这一系统在深圳商行已经实现了信息的实时采集,可以按照任意时间段来进行数据分析。国内管理软件厂商最大的优势来自于对本土市场的透彻了解。国外管理软件厂商提供的系统和模板与国内银行业并不完全一致,很多功能现阶段根本用不着,且价格昂贵。因此,与国外管理软件厂商相比,国内软件企业产品的有效性价比更佳。

应用效果――三全

深圳商行全成本管理系统的应用,为该行的费用控制提供了最有效的依据,为产品决策提供了科学的定价方法。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成本管理方法,它为银行的成本管理带来了三个重要转变:

全环节―由传统的单一部门管理成本转向全行共同管理成本;

全方位―由狭义成本管理转向全面成本管理;

全过程―由事后成本核算转向经营过程中的全过程成本管理。

全成本系统带动全员参与成本管理。在全成本系统中,成本数据的采集从最基层做起,延伸到商业银行各职能机构及各网点的每一位员工。这样做既保证了成本数据的准确性,也在无形中要求银行内部的每一位员工都参与到成本管理当中来。改变了“成本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这一传统观念。只有全员都参与到成本管理当中来才可以做到真正的成本控制。

全成本系统体现了集中式的成本管理模式。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进行成本计算,全行成本统一核算,体现了全行一盘棋的管理思想,也理清了全行上级组织机构和下级组织机构、平级组织机构之间的成本交叉关系。另外,上级行既可以只对本行的成本数据查看各种成本报表,也可以实时将全辖组织机构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各种成本查询,充分体现了全成本系统中成本分散采集、集中管理的管理理念。

全成本系统体现了以客户为本的经营理念。银行的竞争就是对客户的竞争,资源的有限性要求银行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能为商业银行回报更多价值的客户资源上。这就要求银行要知道哪些客户为银行回报的利润多,哪些金融服务为客户创造了更多的价值。全成本管理解决方案提供的对客户进行成本核算及对客户进行投入产出分析的工具,为银行找出黄金客户提供了最有效的工具,体现了以客户服务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全成本系统引入了内部转移价格的理念。在银行的运营过程中,服务部门同经营部门之间、经营部门同经营部门之间,存在着大量的相互服务。随着管理的深化,商业银行的内部业绩考核必然要求管理软件对这种内部相互服务进行核算。用友金融在全成本系统中引入了内部转移价格的概念,通过多种灵活的内部定价方式为商业银行内部的多种相互服务计价,从而为商业银行的内部考核提供了坚实的依据。

点评

中外金融机构竞争的大幕已经在中国市场部分拉开,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各专业银行已逐步向商业银行转轨,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