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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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基础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范文1

一、国内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60年代末的美国,目前已被世界多数国家所应用,且发展潜力巨大。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始于90年代初。1992年,海南三亚市丹洲小区将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2亿元地产投资证券。1996年,珠海市政府以交通工具注册费和高速公路过桥费为支撑,在美国成功发行了两批共2亿美元的债券。1997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以其北美航运收入为支撑,以私募形式在美国发行了3亿美元的浮息票据。1999年为化解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由财政部注入资本金各100亿元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和处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并允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2000年3月,荷兰银行集团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000万美元的应收赃款证券化项目协议。2000年4月,中国建设银行获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开始进行居民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这家开发银行分别试点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产品,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我国有数以万亿计的银行信贷资产及其他可证券化资产,不但为我国银行信贷资产提供了证券化方向,也为中国企业大型项目,如基础设施(交通、码头等)项目贷款、能源项目贷款、公用事业项目贷款、大型制造企业贸易应收款等提供了崭新的融资模式。国内大量的企业,虽然本身的资信程度不一定能达到较高评级企业债所要求的发行标准,但自身有很多优良资产,以资产为基础,可以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这种渠道比发行企业债和上市融资更实用,而且发行规模也不会受太多的限制。中国证监会批准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第一单“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2005年9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挂牌交易,实际发行额度为32亿元,远远超过了此前20亿元的发行额度,而市场上的认购数量达到实际发行额度的10倍之多,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融资得到了市场的认同和追捧。在美国,截至2005年底资产证券化产品余额和发行额分别为3.15万亿美元和1.79万亿美元,分别占当年债券余额的41.2%和债券发行总量的39.4%。从某种意义上说,非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创新产品,涉及的范围更加广阔。它可以为那些受限于《公司法》和目前按照企业债管理办法、人行规定“负债不超过40%”而不能发债的企业,提供一个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我国未来每年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额度也将超过2.000亿元。资产证券化将成为中国未来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前景十分广阔。

二、基础设施项目采用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

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在成立项目公司后,资产证券化有其不同于传统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独到的优势。就资产证券化与股权融资比较而言,基础设施项目(公司)采用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本金一般占总投资额的50%,35%,此外股权融资还将涉及项目公司的管理提出较高的要求。因此,采取股权融资能解决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的部分资金,但不能作为唯一的融资渠道。就资产证券化与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比较而言,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在建设期间没有盈利,因此也不可能达到上市或发行债券的条件。而基础设施项目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独到的优势:

(一)从信用体制上看,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信用体制创新,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把市场信用的资产组合功能与中介信用的投资者组合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了两种传统信用制度的优势为一体,打通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通道,构建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机制,形成了体制上的优势,降低了信用交易成本。

(二)从融资成本上看,由于基础设施企业长期采用单一的银行贷款方式融资,负债水平一直较高,使企业负债融资成本上升。基础设施项目在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后,由于有资本担保公司的介入,提高了资产证券的信用等级,融资企业便可以适当降低利息率,不需花费过多的发行费用,从而减少了融资成本的支出。资产证券化具有一定的融资成本优势。资产证券化将具有流动性的资产从公司整体风险中隔离出来,并进行信用增级,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要求低于发行股票与企业债券,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也低于债券融资;而且资产证券化融资虽然涉及的中介机构较多,但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较低,信用增级的担保费用也较低,减少了酬金、差价等中间费用,加上资产支持证券具有的分级结构也可以降低利息支出,因此,基础设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将比较低。

(三)从对企业的控制权上看,由于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对控制权要求相对比较高。资产证券化融资原始权益人出售的只是资产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收入流,ABS投资者只对特殊目的机构(SPV)的经营活动存在限制,因此不会改变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对原始权益人不够成投资关系,对企业没有直接的约束权利。因此,并不会导致发起人企业的股权分散和股东收益摊薄,不会失去本企业经营决策权。

(四)从再融资能力上看,资产证券化融资采用表外处理,使得基础设施企业即能筹集所需资金,又不会增加负债,可以改善企业的负债水平,增强自身再次融资的能力。

(五)从融资风险上看。一方面是“破产隔离”,资产证券化割断了项目原始收益人自身的风险和项目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证券的收益仅仅与项目未来现金收入有关,而与原始权益人风险无关,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另一方面,金融风险主要来源于信息的不对称。因此,有效的减少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就能减少“逆向选择”的发生,进一步化解金融风险。资产证券化正是将具有高度信息不对称性的非证券资产转化为高透明的证券资产的金融技术。实施资产证券化后,发行和持有人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减弱,使风险变成一种可以换取高收益的可选择性特征,有效避免了非证券资产中信息劣势方

被动承受风险的局面。

三、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优越性得到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其可行性:

(一)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动因

目前,处于经济上升阶段的中国,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需求强烈,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单纯依靠政府的财政支出,以政府为中心对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营运,不仅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与此同时,国内大量的储蓄和国外发达国家寻求利润的资金,是目前基础设施建设潜在的巨大资金来源。所以,为基础设施融资的一条可行的途径就是利用多种金融工具,充分吸收市场的资金。

(二)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选择

一般说来,只要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带来现金收入的资产都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能带来现金流入量的资产形式包括房地产的未来租金收入、飞机、汽车等设备的未来运营收入、航空、港口及基础设施的未来运费收入、收费公路及其他公用设施收费收入等等。在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时,一般应选择未来现金流量稳定、可靠,风险小的资产。原始权益人可以对自己拥有的资产进行清理、估算考核,并将这些资产汇聚组合,形成一个资产池。

(三)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比较多的是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基础设施行业应该根据本行业的特点,进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

1、信托模式。即基础设施企业将资产收益权转让给SPV,由SPV作为证券发行人,发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按份权利的信托收益凭证。在该种方式之中,信托法律关系的委托人为基础设施企业,受托人为SPV,信托财产为证券化资产的集合,即资产池中的资产集合,受益人则为信托收益凭证的持有人。

2、债券模式。即通过基础设施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基础发行债券为新项目融资。由于发行基础设施债券,我们已经有一定的经验,因此,采用发行债券模式的资产证券化也是一条易于成功的途径。

(四)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前景

一种新的金融创新工具能否顺利推出,关键看需求。资本市场的需求者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另一类是个人投资者。

1、我国的机构投资者状况。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规模大、期限长、技术复杂,因此,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群体一般为机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投资基金等。(1)养老基金。我国的养老基金应该成为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之一。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覆盖面的扩大,养老基金收缴率将越来越高,滚存结余会越来越多,资金的再投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从国外的情况看,养老基金的投资领域很广,我国已允许社保基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随着养老制度的完善和养老金的增加,国家还将放宽对养老基金投资的限制,满足新的养老体制下养老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因此,安全、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证券将是其又一良好的投资途径。(2)保险资金。我国保险业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迅猛,保费收入快速增长,表明保险业集中了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但是,我国保险业虽然发展速度较快,却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比重还比较小。因此,保险业的发展将集聚更多的社会资本,这就需要加强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互动,为保险资金提供更多的投资空间。开展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后,保险公司将可通过基础设施项目的证券化产品投资基础设施,稳定、可靠的基础设施行业回报将为其投资提供新的领域。(3)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自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得到迅速发展。基金的发展壮大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的提高,随着中国投资者投资意识的增强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必将进一步发展,对证券的投资需求必将扩大,投资基金管理人将会在债券、股票和资产支持证券中选择投资对象。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需求是可以预计的。

2、我国的个人投资者状况。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的个人投资者属于风险厌恶型,个人投资者对于投资产品的风险一收益特征尚缺乏有效识别能力,大部分个人投资者在投资时更为注重资金的安全性,偏爱储蓄型投资产品,居民储蓄一直居高不下,而目前可供我国个人投资者投资的投资工具仅有国债、股票、基金、企业债券和部分外汇等,迫切需要创新的投资工具,具有较高安全系数且年收益率将高过同期年储蓄利率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证券恰好为个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良好的选择空间。个人投资者将是基础设施项目支持证券的巨大潜在投资者。

四、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是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更是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金融产品。因此,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将面临一些现实的问题。

(一)市场环境不成熟。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仍然处于开拓时期,还不成熟,市场投资者受到很多限制。基础设施行业在资本市场所占的份额也较少。在这种背景下,投资者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必然还存在一个认识过程。

(二)运作经验不成熟。目前我国金融中介机构规模都比较小,与国际金融机构相差甚远。基础设施项目资金量大、技术性强,因此能担任基础设施项目SPV的机构较少。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SPV管理人,在运作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仍会遇到很多困难。

(三)中介机构不成熟。中介机构如资信评估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发挥增加投资者信心、为市场提供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估业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评估机构的体制和组织形式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评级机构的运作很不规范,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可以说,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必然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程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就基础设施项目而言,专业性较强,投资者更依赖于中介机构的评级,如果中介机构不成熟,不能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准确、合理的评级,将会影响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推行。

(四)风险意识不成熟。资产证券化本来是对那些不能立即兑现但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的未来收益的资产进行重新组合设计,并将其

转化为可以发行的证券的过程。因此,适合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是能够带来未来现金流入,而且达到一定的信用质量标准的资产。然而,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从开始时就成为化解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工具,这与资产证券化的初衷是相悖的,也是对资产证券化产品风险意识的淡薄。因此,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将资产证券化视为可以用来盘活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而绝不是仅用来盘活质量低劣资产的手段。

(五)法律依据不成熟。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性、有效性应由相应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资产证券化中的市场主体较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确定也需要以法律为标准。而目前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性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仍未制定,因此法律依据还不太成熟。

五、推进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对策

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得到明确的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进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

(一)制定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办法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我们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基础,以建行及国家开发银行两个试点先运转起来。在这个试点的过程中,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会陆续出台。为了推进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我们也可以制定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办法,从政策上引导金融机构为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服务与创新。

(二)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

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推行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行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就目前情况看,服务于基础设施项目的SPV可以由熟悉基础设施业务的全国性大银行和其他资金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来发起设立。此外,在基础设施项目收益资产证券化中不像信贷资产那样有能与资产支持证券相配比的还本付息期限,而是收入流与债务流不~致,故要在准确预测项目未来收益现金流的基础上通过精确的计算设定证券的期限和回报率。因为证券期限和回报率的设计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发行的成功。这就对SPV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在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充分调研,对证券存续期内的各种风险进行合理的预测,以及充分考虑投资者接受程度、SPV自身是否可操作空间的基础上设定合理回报率。因此,成立有资金实力和金融技术实力的SPV至关重要。

(三)完善基础设施项目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规范评级机构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资产定价问题,而基础设施项目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准确合理地对其进行评级对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定价至关重要。如果信用评级较高投资者乐于接受,可以相应降低融资成本,反之则必须提高利率从而加大融资成本,所以信用评级的高低也是与双方利益直接相关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需要整合现有的信用评级资源,建立具有一定权威的,了解基础设施项目的信用评级机构,确保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有效,才能得到投资者的认同。

(四)尝试以基础设施项目担保发行基础设施债券

近期,银监会已发文明确,不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企业债券担保。虽然2005年以后出现无担保企业债券,但从短期来看,由于银行担保费率远低于市场对无银行担保企业债所要求的风险溢价补偿,有担保的企业债券有利于降低发行成本。因此,基础设施项目应提高自身的融资能力,如以项目的收益权担保,发行基础设施企业债券。这种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不失为基础设施市场化融资的一个尝试。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范文2

关键词:银行 资产证券化 会计处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实现了大规模的迅速流动,效率就是金钱,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运而生,清晰银行业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关键。

一、资产证券化概况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其实质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转变为可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为发起人转移风险、创造信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在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多年的实践中, 已产生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问题的一系列财务会计准则,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下,探索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推进金融市场建设具有积极意义。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并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共发行了130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框架和风险防范机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公布,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多个参与机构的会计处理问题的规范扫清了障碍。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多,发展最为迅速。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众多的参与主体中,银行作为发起人参与了证券化交易的构造、spe的设立,对转让资产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并以服务人的身份对基础资产提供服务等,下面将从发起人的角度分析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国目前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国际上的会计处理分为: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国早期采用的是风险报酬分析法,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确认风险报酬的实质性转让越来越困难,我国开始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资产转移是否终止确认,应该首先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根据其不同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是公允价值计量。发起人通过转让资产,获得了现金和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础资产上的权利或负债,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我国采纳了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标准。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对于发行人获得的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对于资产转移中因为未放弃控制权等原因未终止确认的资产,仍以账面价值予以计量。

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范围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可见我国对于spv的合并要求与其他子公司是没有区别。另外,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规定作出披露。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在《信托公告》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设为信托财产的贷款合同编号;上述贷款的笔数、本金余额;上述贷款借款人所在地区、行业分布情况,包括贷款笔数及占比、本金余额及占比信息。

三、国家开发银行首例abs浅析

国家开发银行“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当期计划发行总量为57.2988亿元,其中优先a,b档及次级档证券分别为42.9741 亿元10.02729亿元4.29714亿元,加权平均年限分别为1.79年3.35年,4.29年 其中优先a,b两档债券固定面值,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行,次级档通过定向方式发行。

首先,判断金融资产是否转移。从“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说明书中我们可以判断,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涉及到的金融资产符合cas23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形:

1、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 在信托财产交付日(2006年4月28日),国家开发银行向spe交付57亿信贷资产;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

2、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国家开发银行将作为本次证券化过

程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履行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即有权收取贷款本息。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国家开发银行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将收取到的贷款本息划付至信托财产资金账户。该账户即为spe的独立账户也即实质上的最终收款方。

其次,判断金融资产转移的类型。cas23将金融资产转移分为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两大类。“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案例中,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截止4月28日(资产交付日)的57.2988亿元,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为此次的实际发行额57.2988亿元,这里由于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不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故不存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以上分析表示,国家开发银行此次证券化操作记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0。此次转移为整体转移。

最后,相关会计处理。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因此在信贷资产转移日国家开发银行应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存放同业 xxx(公允价值)

贷:金融资产 xxx(账面价值)

金融资产转移收益 xxx(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在信贷资产转移后,国家开发银行行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已确认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范文3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在过去十多年里经历了徘徊、间续发展的历程,尤其是经历了美国次贷危机后,曾一度处于停滞的状态。但是,近年来,国家为了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盘活存量资金,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资产证券化在国家经济工作中又一次次被提上议事日程。例如,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要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试点工作,风险较大的资产不纳入试点范围。2015年5月13日,国务院总理再次在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新增5000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继续完善制度、简化程序,鼓励一次注册、自主分期发行;规范信息披露,支持证券化产品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且强调重点支持棚改、水利、中西部铁路等领域建设。这意味着资产证券化将在中国迎来快速发展的新时代,也意味着资产证券化从金融领域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扩散。因此,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的应用研究变得更有意义了。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支持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资产证券化网所的《2013年中国资产证券化年度报告》显示,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集中在信贷支持产品和券商类产品两个方面。自2005年证券化试点以来至2013年年底,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总规模达到1408.66亿元,其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026.65亿元,所占比重为72.88%;券商证券化产品为382.01亿元,所占比重为27.12%。由此可见,我国资产证券化品种还是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为主。例如从已有的发行情况来看,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国内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正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2012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2013年发行的首只券商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东证资管—阿里巴巴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有根据中国资产证券化网站所公布的消息,可知农业银行第二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014年第二期农银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日前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但是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通过以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后所产生的收益作为基础资产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案例却为数不多,根据已有的资料显示,相关的案例有,2005年发行的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06年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为数不多的几个。但是由于当时的政策因素,并加上美国次贷危机所带来的“蝴蝶效应”,使通过资产证券化而进行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也一度停滞。不过后来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以及政府的扶持,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再度兴起,比如,2013年发行的淮北矿业铁路专用线收益权资管计划以及宏源证券高速公路收费权资管计划等。不过总体而言,根据中国资产证券化网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底,已发行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证券化项目共7个。由此可见,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资产证券化项目在未来一段时间将存在较强的市场需求;而且,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平台问题近期受到监管层高度关注,原有的融资方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所以我国应该积极开拓通过资产证券化支持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这一市场,使资产支持证券成为填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融资缺口的重要工具,从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分析

1、资产证券化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基础设施一般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包括建筑业、水、电和煤气业、运输业以及通讯业等。基础设施建设一般都是大工程项目,所需资金量较大。比如,根据长沙市政府工作报告可知,目前长沙市已建好的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和在建的1号线一期工程估算总投资额为221.71亿元,其中资本金为95.33亿元,其来源于市政府的财政资金安排65.63亿元和市土地出让获得的收益29.7亿元;资本金以外的126.38亿元拟通过国内银行贷款的方式筹措。另外,地铁4号线一期还拟引入社会资金85亿元。从长沙市地铁修建的资金来源来看,主要是通过传统的融资方式,且向银行贷款的资金所占比重偏大。通过向银行借款,可能会面临银行惜贷的困境,而且融资成本较高,因此进行证券化融资不失为一个较好的融资渠道。通过推行资产证券化不但可以有效降低融资门槛,实现多形式、多渠道融资,而且还有利于盘活项目资产,有效提高项目整体建设效率[3]。

2、基础设施项目预期稳定的现金流

为实行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必须要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而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好后,一般都会产生稳定的现金流。比如,高速公路预期的现金流来源于各高速公路收费站的过路费收入;电力行业预期的现金流则来源于各家庭、企业、单位等所缴纳的电费收入;等等。这些由资产证券化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相对比较稳定,而且在信用增级技术的作用下,资产证券化产品比较受投资者青睐,从而可以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3、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政策支持国家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使资产证券化发展迎来了春风,也促使一些行业跃跃欲试,积极开发各类资产证券化品种。从相关新闻网站可以知道,201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表示,要进一步扩大资产证券化试点,并强调要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上,将有效信贷向经济增长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倾斜,特别是用于三农、小微企业、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等建设等。另外,“金十条”更是提出“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这些政策的扶持为各行业发展开拓了多元化的融资渠道,推动了行业的盛兴,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四、资产证券化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中的应用分析

本文以长沙市地铁7号线建设为例,分析资产证券化在长沙市地铁项目融资中的应用。在本次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中,假设主要的参与主体为以下相关单位: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即项目的发起人;长沙市轨道交通7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是直接承担项目债务和风险、负责项目的投资和管理的法人实体;中国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为受托机构,担当SPV的职责,并兼证券发行人;机构投资者购买相关的证券产品;项目产品购买者;还有其他的相关参与主体———政府、信用评级机构、施工单位等。结构图中的实线表示主体行为,虚线表示资金流向。首先,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与长沙市轨道交通7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由后者负责长沙市地铁7号线的建设管理事项;然后,长沙市轨道交通7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勘查、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参与工程建设。修建长沙市地铁7号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方面:政府的财政补贴,国内银团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募集资金。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流程如图所示:首先,由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作为项目发起人,将项目资产(地铁的运营权)通过真实出售,转让给中国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其次,为了提升资产池的质量,中国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会聘请信用增级机构采用信用增级技术提高资产池的信用等级,还会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池进行信用评级;然后,中国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比如,信托收益凭证;再次,中国信用投资有限公司聘请投资银行承销证券;最后,由承销团将信托收益凭证出售给广大的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购买证券所支付的价款则作为修建长沙市地铁7号线的资金来源之一。那么机构投资者购买证券的收益则来源于地铁7号线修建好后运营使用过程中所获得的票款收入,即广大乘客所支付的乘坐地铁费。项目运营使用后,当预期所产生的现金流(票款收入)足以支付所有的投入成本(包括支付给投资者的收益)后,在期限届满后,地铁的运营权则会移交给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

参考文献:

[1]根据中国政府网《支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整理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范文4

关键词 不良资产;证券化;制约因素;对策建议

一、浙江辖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展情况

据统计,截至目前,已有浙商银行、杭州银行等6家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发行规模超过100亿元,涉及600多笔贷款。所选取基础资产主要为优质中小企业贷款,以信用和保证贷款为主,并采用风险自留方式进行内部增级,优先级产品的利率介于5%到6%间。相关产品均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交易,投资者主要为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商业银行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是主要投资者,占比80%以上。

二、当前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难题

从国际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比较成熟的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支持体系都比较完备,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设计多样,投资者构成较为广泛,对盘活不良资产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我国实际看,现阶段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着政策制度、技术管理、市场条件、信用环境及道德风险等诸多制约,亟待破解。

(一)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及各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极其复杂,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体系调整这些法律关系,保障各个环节良性运转,有可能导致风险失控。尽管相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起到一定指导作用,但层级偏低,更未对不良资产证券化问题做出任何规定。调研中,很多机构都要求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立法。

(二)现有监管规定存在一定制度障碍。一是信托公司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SPV(特殊目的载体),但不允许批量接收不良资产。按照现行规定做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通过信托公司作为SPV,实现真实出售和风险隔离,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规定,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因此,信托公司虽然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机构,但无法批量受让不良资产。另外,该文件规定,资产管理公司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因而信托公司也无法从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受让不良资产。综上,信托公司无法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SPV。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具有不良资产管理专业优势,但不允许作为不良贷款服务机构。一般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较为优质,对贷款管理能力要求不高,基本委托发起机构作为贷款服务机构。不良贷款的有效管理、清收、处置需很强专业能力,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贷款服务机构相比发起机构更有优势。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贷款服务机构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担任,而资产管理公司不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三是投资者资格准入上存在一定限制,不利于投资者多元化。如,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

(三)道德风险较难防范。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对基础资产池拥有信息优势,在相关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导致贷款人将重心放在规模扩张上,放松贷款审查标准或将贷款投向高风险领域。

(四)配套支持政策和操作手续亟待优化。一是抵押权属变更不顺畅。不良信贷资产往往有抵押物作为增信措施,且大多为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或房屋抵押,但抵押权批量变更登记存在登记系统限制或登记机关不予操作的情况。此外,在信托公司受让不良资产时,大多数抵押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由银行变更为信托公司的登记,信托公司在此情况下能否对抵押物行使权利,法院的观点也不一致。二是税收负担重。财政部、国税总局对SPV的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并给予了一定优惠,但只是暂时政策。三是评估定价难。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提出更高要求,但目前国内公信力强、认可度高的评级机构不足,外部信用增级机构和信用增级工具有限。

(五)交易市场和投资者主体发展不足。一是投资者主体单一。目前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仅在银行间市场发售,商业银行持有比例超过70%,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参与程度不足,个人投资者和大多数非金融企业无法参与其中,风险仍然在银行体系内部集聚。二是产品缺乏流动性。受投资者主体单一、银行间市场缺乏流动性支持机制、产品禁止再证券化等因素制约,投资者基本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利于市场发展。

三、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相关对策建议

(一)推动立法保障。建议出台专门法律法规指导资产证券化业务常态化发展,规范证券化过程中的SPV设立、破产隔离、真实出售、贷款担保、资产池管理、会计处理等关键问题,融合各部门现行的监管规定,明确监管职责,为各部门制定具体操作细则以及实现资产支持证券的跨市场交易确立规范统一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规范信息披露,建立良好市场约束机制。

(二)推动完善发展环境。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解决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受让不良资产、参与贷款服务等方面存在的政策障碍。协调抵押登记机关优化抵押变更登记流程,允许不良资产涉及抵押物的批量变更登记。推动税务部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减少流转环节的税费。

(三)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发展。一是促进业务发展由外部推动向内生推动转变,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吸收国际经验和教训,夯实内部制度建设,着手培养熟悉证券化操作和不良资产管理的业务团队。二是大力发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评估、贷款服务、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

(四)推动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不良资产证券化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要加强司法、财政税收、抵押登记、金融监管等各部门工作联动,立足于优化经济金融发展环境,推进配套环境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鼓励更多投资经验丰富、风险管控能力强的非银行机构投资者参与。

作者介绍

林祖松,2005年7月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到浙江银监局工作,先后在非银机构监管处、国有银行监管一处、非现场监管一处(其间在银监会挂职锻炼10个月)工作,2011年9至今担任政策法规处业务创新监管科科长(2014年4-11月在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挂职部门总经理助理)。获得中国银监会党委授予中国银监会系统“监管标兵”、浙江银监局系统“监管标兵”等荣誉称号。

参考文献

[1]姚卫巍.3万亿资产证券化启航.证券市场周刊.2013(32)

[2]韩鑫韬,古曼.韩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启示.中国金融.2013(21)

[3]刘元根.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发展探讨.经济研究导刊. 2013(5)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范文5

关键词:商业地产;实物特性;租金收益权;企业财富;效应

2014年,中信证券使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售后返租”了自有物业大楼并回笼大笔现金。此外,其还帮助面临电商经营模式冲击而进行转型的苏宁集团进行了类似操作,达到了“沉睡盘活”、改善企业财务状况的效果,并为苏宁发展自身实体店提供了一种可供尝试的“资金-商业地产-证券化”循环模式。

一、文献回顾

1、我国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分类与REITs综述

以银行信贷为主的各类债权无疑是我国资产证券化资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此外,非金融企业未来收益权作为另一类主要证券化资产,其发展也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和辨析(徐昕、郭翊,2008;吴越,2013)。对于苏宁、中信物业资产这类较为新颖的证券化实践,有学者(张悦,2014)因其基础资产异于前述两类资产特性,考虑将其单独归为一类。相对于前两类证券化研究而言,该基础资产特性及影响分析较少,值得进一步展开。对于一些金融从业者,苏宁、中信物业证券化行为的另一个理解角度则来自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作为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证券的重要手段(郭臣英、黄汉江,2004;李智,2007等),传统RE-ITs与该类资产证券化确有相似之处,特别当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涉及物业不动产或相关债权时。然而严格来说,资产证券化与REITs这两种相对独立的证券化手段,其区别体现在资产选取范围和实际证券化操作的各个方面,本文也将对这些方面进行一定的梳理。

2、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影响研究综述

资产证券化的影响效应从一开始就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早期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监督成本减少、流动性增进(Kehoe、Levine,1993)、监督成本减少(StevenL.S.1994)等积极方面,我国学者张伟、周丹、王恩裕(2006)将这些大多涉及原始权益人的影响统称为财富效应。后来受到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人们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影响也有了进一步的反思,如流动性脆弱(Allen和Carletti,2007)等。这些负面效应更为宏观,若仅从对微观发起者的影响角度看,与正面财富效应多存在对应关系,因此可以将证券化风险对企业收益的减弱作用当作负面的财富效应。在具体资产证券化研究中,基础资产选择和资产未来现金流期权定价两个方向也涉及到基础资产的微观影响。对于基础资产选择,微观影响分析帮助选择合适证券化基础资产和证券化方式,以定性分析为主。其中,张旭、郭晓音、任丽明、李存金(2014)在军工企业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的分析具有较为普遍的借鉴价值;而罗斌、曾祥(2006)、靳晓东(2012)等则考虑建立模型或选择指标体系来发起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对于证券化定价方面,基础资产影响分析主要指(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受外在各种因素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期权定价思想(Findley和Capozza,1977)是证券化定价中比较重要的一类方法,即将影响现金流稳定性的(外部)因素看作随机过程进行考虑。一些重要的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影响因素有交易成本(Dunn和Spatt,1985)、借款人异质性(Stanton,1995)。与信贷(债券)定价不确定性主要考虑外部因素不同,物业资产价值及租金本身的变动性就可以被看作随机过程。王志诚(2004),仪垂林、刘玉华(2005)在(不动产)抵押贷款定价的期权思想使用正说明了这一问题。综上,本文将在分析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的基础上,侧重分析存在不确定性的商业地产基础资产、租金特性,以及对资产证券化、企业可能产生的新影响、新效应。

二、物业地产证券模式与REITs的异同分析

1、苏宁云创(一期)证券化模式分析

本节以苏宁资产证券化(一期)为例进行分析,因为其证券化中的具体细节最多借鉴了REITs的形式,这一方面可能与其更为迫切的发行、增信有关,另一方面可能来自中信物业资产证券化发起模式的探索。苏宁物业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被称为私募股权REITs,是由于其在资产证券化前的物业处理上借鉴模仿了股权类REITs。具体而言,苏宁通过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当于REITs)进行交易(见图1左上部分),获得这11家门店的控制权,并将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从物业等固定资产变为债权收益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份额;之后苏宁再通过认购私募投资基金全部份额的方式来实现对这11家门店的间接控制,为进一步证券化做好准备。在不考虑增信措施及其带来的收益情况下,该专项计划基础资产为债权收益权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而实际主要涉物业租金及本身价值收益。从REITs涉及资产角度而论,可以看作债权、股权均有的混合型REITs或股权类REITs。实际上,标的资产分为债权和私募基金股权,主要为资产证券化产品分级增信使用。虽然苏宁等物业资产证券化具有REITs属性,然而仍与真实REITs具有许多差别。一是发起主体不一样。前者为资产拥有企业;而后者为REITs本身。二是发起目的不一样。REITs资产证券化发起者的主要目的为盘活固定资产和融资;而传统REITs为通过专业化的管理人员“集合”中小投资者资金并进行房地产业投资。三是基金经营方式不一样。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规定了整个证券化流程,其基金可决策性极小;而REITs无论是股权还是债权型,其经营都是对物业投资动态调整的过程。四是投资标的范围不同。资产证券化投资标的主要固定为被证券化物业;而后者范围并不确定,由REITs实际经营决定。

2、资产证券化与REITs分类及异同对比分析

在商业地产证券化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对资产证券化与REITs模式的异同进行分析。由于金融机构证券化基础资产以信贷为主不涉及地产,这里实际考虑非金融企业的证券化与REITs的异同。实际上,REITs的投资涉及地产及相关债权,由证券化基础资产是否涉及地产物业可以较好分析二者的关系。

三、商业地产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分析

1、商业地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辨析及影响分析

商业地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性质较为特殊,区别于一般债权、收益权资产。在该证券化中,商业地产整体作为基础资产,资产期末价值与各期资产租金收益构成整体地产价值,其中租金部分与收益权又有相似性。事实上,该租金收入与收益权仍有区别。资产证券化的收益权一般来自于企业相关基础资产、产品第三方使用的真实租金、费用,如物业对外租金、水电企业相关水电费;而对商业地产证券化租金来说,其原本是发起企业自有物业的隐性租金成本。由于资产证券化导致基础资产的转移,使得该隐性租金由发起企业向证券化投资者支付。由于商业地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性质,其风险特征将产生如下几方面影响:一是发起企业(如中信、苏宁)物业为自用性质,企业经营风险对资产租金收益的影响更为显著。二是在商业资产较为优质的情况下,资产本身特性通过资产剩余价值能起到较好的企业风险隔离效果。就具体机制来说,由于物业资产能较好变现,避免了发起者违约情况下物业不得不再次租赁以回收租金的缓慢做法。三是相对于仅依赖于收益权的证券化产品而言,商业地产证券化同时体现了基础资产价值与租金价值,无疑使该类证券化产品未来现金流更加稳健。

2、实物地产证券化影响的简单模型分析

这里主要考虑影响资产价格的收益率及相应波动率因素,假定租金与资产价值保持一致变化。资产价格方面,仿照股票价格行为经典模型———几何布朗运动,建立物业资产价格所服从的过程。

四、结论与展望

1、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我国最新出现的优质物业地产证券化在借鉴传统REITs的基础上,达到了物业地产证券化的目的。但与传统的REITs相比,商业地产证券化在发起者、发起意图、运作方式及基础资产方面仍有显著的区别。与以往类型的基础资产证券化相比,优质物业地产本身价值及租金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稳定性具有促进作用,同时改善了企业的融资效果和财富效应。模型指出,资产价格的预期增长和波动对这一效应具有影响,特别是前者能极大地促进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财富收益。

2、展望

目前,优质物业地产方面的证券化模式无疑为许多相似企业提供了融资参考。同时,也为人们对使用实物资产进行证券化提供了启示。但仍有两个严苛的标准阻碍了更多实物资产的入选。一是实物资产的保值、增值性,即资产价值不能随着时间而快速损耗;二是实物资产的变现难易度,这是指一些大型特殊项目无法像商业地产快速、高价变现。由此可见,优质商业地产在未来较长时期将会是实物资产证券化的主流发起资产。

参考文献

[1]徐昕、郭翊“:基础资产”选择过程中的法律瓶颈———对于“债权”与“收益权”的法律评析[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4).

[2]吴越:基于内含期权法的中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定价研究[D].复旦大学,2013.

[3]张悦:我国资产证券化现有模式分析[J].时代金融,2014(9).

[4]郭臣英、黄汉江: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制约因素与对策[J].江苏商论,2004(3).

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范文6

[关键词]资产;盘活;证券化;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2-0065-02

1资产证券化概述

1.1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ABS)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许多学者都有过论述。目前国内使用较为广泛的定义是: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集中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动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这种证券化是一种存量资产的证券化,通过证券化企业盘活了存量资源,取得了发展资金,降低了经营风险。

资产证券化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证券化的“资产”是指那些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见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这些资产还应具有某种同质性,即具有一定的共同特征;第二,“证券化”指一种技术,这种技术可以被称为一种加工或转换技术,即通过这种技术可以对原有资产中的权益进行加工转换,然后传递给投资者。即将适合证券化的资产转换成证券的过程。第三,这些资产担保证券是有资产收入支持的、并可以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和交易。资产担保证券的收益来自于该项资产组合产生的收益,是一种具有稳定收益的证券类凭证。投资者购买到这些资产担保证券后,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和交易。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不仅包括资产负债表下的资产,还包括预期未来收益。

1.2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资产证券化有四项基本原理,即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第一,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构成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资产证券化表面上看是以资产为支撑的,而实际是以资产预期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的,没有预期的现金流就无法进行资产证券化;第二,资产重组是运用一定方式和手段对资产进行重新分割和组合,将基础资产从整体资产中“剥离”出来,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然后进行证券化操作,通过资产重组可以选择出适合证券化的资产,并汇集组成一个资产池;第三,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技术操作把基础资产的风险和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开来,进而提高资产证券化的效率,以及最大化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参与各方的收益。风险隔离机制是资产证券化特有的一项技术,也是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的优势所在;第四,信用增级是通过额外信用的引入,来分散证券化资产的整体风险,继而相应分散投资者的风险,提高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级别的多种金融手段的总称。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必须经过信用机构的评级,其评估重点是基础资产能否及时提供足额的现金流,以保证证券的定期支付能力。

2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2.1资产证券化为企业创造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

资产证券化在股票和债券等传统的融资渠道之外,为企业提供了又一重要的融资平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工具可以为企业的融资难题提供有益的帮助,是拓宽融资渠道的有效补充。企业资产证券化既是对企业已有存量资产的优化配置,又能在不增加企业负债或资产的前提下实现融资计划,而且企业资产证券化特有的交易结构和技术实现了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破产隔离。

2.2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成本

证券化资产结构重组后,实现了其信用风险与公司的整体风险相隔离;同时通过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降低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水平,从而降低了融资成本。

2.3增加了证券资产的流动性

通过资产证券化,企业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成现金流,有效地解决了企业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能够快速地将证券化资产转化为现金,并将其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资产中移出,可以实现表外融资,扩大了原始权益人的借款能力,原始权益人能够较容易地从事其他投资机会。另外,资产证券化获得的现金流还可以用来偿还债务,降低资产负债率和利息费用,合理优化资本结构,增加股东财富。

2.4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当前,我国境内投资渠道还十分有限,大量资金集中在有限的投资市场,容易造成资产泡沫,不利于了国内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资产证券化无疑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的同时,增加了投资者收益。

3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及运作流程

3.1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特殊目的主体(SPV)、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承销商、服务机构和受托人等。①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是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权益人,也是基础资产的转出方。②特殊目的主体(SPV),特殊目的主体是资产支持证券的真正发行人,设立特殊目的主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其他资产的风险隔离。③信用增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对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额外的信用支持,即信用增级,以提高资产支撑证券的评级,保护投资者利益,并为此承担资产证券化交易活动中的风险。④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负责对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以增强投资机构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⑤证券承销商。证券承销商负责销售特定目的主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⑥服务机构。服务机构主要对资产池的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管理。⑦受托人。受托人是投资者利益的代表,受托管理基础资产以及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偿付。

3.2企业资产证券化具体流程

在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多家参与主体,每个主体发挥不同的左右,在经过一系列的操作后,最终完成证券化。典型的资产证券化运作一般包括七个步骤:第一,原始权益人选择拟证券化的基础产,通过捆绑组合形成资产池;第二,设立特殊目的的载体SPV;第三,原始权益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SPV;第四,信用增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第五,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第六,证券承销商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设计,在此基础上发行上市;第七,服务机构负责现金流管理及偿付有关费用。

4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及探讨

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企业释放资本,增加收益,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改善资本结构,且资产证券化具有低融资成本、低风险的优势,因此企业对于资产证券化有很强的需求。但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较晚,企业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试点阶段,发展还不成熟,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因此目前在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还是十分有限。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中采取了两条路线:①以银监会为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包括CLD和MBS/RMBS;②以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主要是SAMP(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法律和实践中都比较成熟,但是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证监会还处于一事一批的阶段,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资产证券化。

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可以用来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是大型公共设施、大型公司应收款等,这些资产在我国都有较大规模,有一定的统计规律,统计资料较完备,现金流相对稳定,信用级别比较高,所以比较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而作为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如版权、专利权、电视转播权、有钱勘探资料等,虽然也具备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但把此类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还存在诸多障碍,如权利人及其法律关系复杂,知识产权难以独立带来收益,及其固有的时间性、地域性、可复制性、不稳定性等特点,都导致对投资者吸引力降低,因此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尚不存在实施条件。

5结论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融资困境,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深度和广度都十分不足,金融创新进程缓慢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效率,不利于金融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促进作用。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大力推动实施资产证券化工作,重点做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逐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程序,使其真正成为解决我国企业资金瓶颈的重要渠道。

参考文献:

[1]傅美兰浅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模式选择[J].金融财经,2008(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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