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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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施金融监管

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文1

关键词:新时期背景 提高 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行业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关键性作用,新时期背景下要求金融行业人士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断的提高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金融行业需要不断的加强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才能够有效的避免金融风险,使金融行业能够有序的进行,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新时期提高金融监管改革力度的必要性

(一)新时期发展的趋势

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要求不断的完善金融监管改革,以适应全球化发展的需求,国家之间的联系越来也紧密,其他国家如果发生金融危机,势必会给我国带来一定的影响,部门国际企业与银行开展了合作,金融机构的范围也随之变大,给金融监管改革带来一定的难度,新时期背景下要求应完善金融监管改革力度,提高金融机构监管的效率[1]。

(二)互联网信息化的发展

互联网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已被广泛应用在各个领域,金融业也不例外,通过互联网的融合,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但互联网本身的缺陷也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金融机构之间的服务逐渐趋同化,金融机构现都是运用互联网开展服务,实现了网络在线交易,但是资金的流动性比较强,不易监管。

(三)金融机构混业现象

金融机构存在混业的现象,加快了金融监管改革,混业自身也有一定的优势,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风险,节约了资金成本,但混业经营也会存在不同的问题,只有加强金融监管改革,才可能够有效的避免问题的发生[2]。

(四)完善金融市场

金融监管可以通过中央银行以及人民银行等部门来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引导,实施金融监管可以及时发现金融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的解决。金融监管对于完善金融市场具有决定性作用,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越来越大,协调好它们之间的联系任务艰巨,还有金融机构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只有通过提高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才可以创造出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

二、新时期金融监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机制不健全

金融行业中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内部控制力度较弱,不能够通过内部控制加强监管,由于机制不完善,无法将制度落实到位,部分制度的制定也只是空谈,在建立部分机制时无法结合实际情况。另外审计部门以及会计部门职责分布不明确,无法对金融机构进行内部监管,使金融监管工作无法得到开展。缺乏高素质的金融监管人员,工作人员的职责意识不强。另外,金融监管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在金融监管中还没有完整的金融法律法规,不能够为金融监管提供法律性依据,限制了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3]。

(二)金融监管无法有效协调

金融机构部门没有适应时代的发展,无法运用互联网进行监管,使监管部门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金融行业的信息数据库至关重要,关系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对于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来说,要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具有一定的难度,信息数据库主要还是以银行信贷业务为核心,实现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统一难度较大。在金融机构中各个部门的信息无法得到有效的整合,信息的传播较慢,信息较为分散,不能达到资源共享,即使各个部门颁发了相关的政策,因无法有效的协调,不能将政策落实到位。部门监管的标准不一致,比如银行存款比率指标取消后,到了季节末尾银行的冲时点将会逐步消减,而人民y行将非机构类金融资金存款归类到了一般性质的资金存款中,银行监管部门没有对资金存款进行监管,无法有效的掌握银行存款的动态变化。

(三)金融监管形式较为单一

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监管工作只注重了经济利益而忽视了金融的风险,给金融行业带来了不必要的影响,金融监管形式比较单一,监管手段不足,在财务资金方面不能有效的进行管理,无法对工作每个环节进行监控,导致不能及时发现风险,也无法运用措施进行处理,无法有效的规避金融风险,没有对监管形式进行改革,监管形式单一无法针对性的解决不同的问题,给金融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4]。

(四)监管系统有待改善

现今金融机构是“一行三会”的模式,缺乏完整的监管系统,没有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创建监管系统,监管系统不能得到有效的利用,也无法有效的识别金融风险,缺乏宏观政策的指导,使金融行业大都缺乏监管系统,另外当前的监管模式没有考虑到金融消费者以及投资者的权益,缺乏维护权益者监管机构,也没有为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监管系统的不足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给金融行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五)监管标准没有符合新时期的标准

金融监管机制还存在着很多不足,很多金融机构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监管,无法做好金融监管工作,不能够对金融监管进行科学合理地管理,金融机构如果不按照监管标准实行金融监管,将会不利于金融监管改革的进程,增加了金融的风险,无法提高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

三、提高金融监管改革力度的有效策略

(一)完善监管机制

金融机构应转变监管理念,不断的完善监管改革机制,才可以有效的规避金融风险,给金融行业减小不必要的损失,确保金融行业能够有序进行。在建立监管机制时应根据实际的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方案,监管加强内部控制,将制度落实到位,明确部门之间的岗位职责,提高人员的职责意识,对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培训相关金融监管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确保每个工作人员都能够接受到培训,金融行业也应引进高素质人才,能够组建高素质的金融监管人才,为使金融监管改革工作能够有效的开展。传统的监管模式已不能够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不能够满足金融的需求,需要完善监管机制,不断的创新监管机制,为金融监管提供良好的氛围,还应为金融监管工作增加法律法规,为金融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性依据,提高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5]。

(二)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的形式不断的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使监管部门之间能够实现资源共享,为金融行业建立信息数据库,以便于更好的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加强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的协调工作,使他们之间能够达到信息整合,实现统一发展。应协调好金融机构部门之间的工作,使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能够进行有效的传播,统一信息,只有这样才能够贯彻落实好相关政策。规范部门监管的标准,不能将非机构类金融资金存款归类到一般性质的资金存款中,成立监管小组,对资金存款的转移情况及其变化要实时监管,掌握银行存款的数据动态变化,提高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6]。

(三)完善监管形式

完善监管形式,使单一的监管形式向多元化方式转变,金融行业正在逐步实现混业经营,必须改变传统的单一监管模式,能够促进金融机构协调发展。通过完善监管形式,能够实时掌握金融机构工作运转的动态变化,进而可以了解整个金融行业的信息,在发展的过程中能够做到预防风险。成立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对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统一实行监控,加强监管的力度,得到准确有效的数据信息,应加强网络监测的能力,运用网络监测系统来进行管理,运用网络监测中的数据库,为金融监管工作提供准确有效的数据,能够提前做好金融风险的预防工作,避免了金融风险给金融行业造成损失,为监管工作有效的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明确宏观调控的指导作用

加强宏观调控能够有效的规避金融风险,中央银行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机构,在分析金融风险的过程中能够通过经济货币来判断金融风险,中央银行的职能作用较为明显,能够更好的对风险进行监管,中央银行对于促进金融稳定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还可以稳定市场的变化,另外中央银行具有宏观管理的作用,能够全方位的保障金融机构的稳定。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指导作用,才能够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7]。

四、结语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金融监管的重要性,提高金融改革的力度适应了社会的发展,能够最大化的满足金融行业的需求,金融改革的过程中面临着很多困境,针对存在的不足之处应当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措施,完善监管机制,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监管形式,明确宏观调控的指导作用,只有不断的改善金融监管机制,才可提高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原晶.新时期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分析[J].时代金融(中旬),2014,(10):16-17.

[2]李晓鹏.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3):37-40.

[3]陈雪雁.强化金融监管力度 遏制“影子银行”蔓延[J].黑河学刊,2012,(5):81-83.

[4]董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路径探析[J].征信,2015,(5):87-89.

[5]黄辰,谭雨薇.金融危机反思与改革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15,(4):308-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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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是促进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

1.完善金融监管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1)完善金融监管是全球一体化的重要体现。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一体化的的发展,一国的金融市场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跨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日益增多,跨国界的金融集团不断涌现和发展壮大;大的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当部分是国际业务。一国的银行或金融市场发生问题会传染和影响其他国家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体系,上个世纪末出现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8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如何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保持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金融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

(2)完善金融监管是中国金融进入全面开放时期。中国金融监管来自两方面考验与挑战,一是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进入中国,中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融为一体,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二是金融混业经营成为发展趋势,而中国目前仍然实行严格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模式。因此,借鉴国际各国金融监管经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其它国家监管机构的协调,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保证金融安全运行,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2.创新是完善金融监管的“催化剂”。金融行业的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传统金融领域及金融产品间的界限日渐模糊。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而传统的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很难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出现了很大的监管漏洞。美国对华尔街投资银行就缺乏必要和有力的监管,对衍生工具市场更是监管不到位,导致衍生工具泛滥,脱离了实体经济,引发了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各国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作出相应改变。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监管机构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监管手段以及机构设置都面临挑战,如何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保持公正有效的监管体系是各国面对的主要问题。在金融监管体制上,统一监管是否是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是当前引起争论好讨论的重要问题。同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本国金融发展与稳定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摆在各国面前的重要任务。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是促进我国金融安全根本途径

1.建设一支监管专业队伍,在明确责任分工,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防止监管的真空。科学发展战略,无法实现银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的综合方法,以及对人类与网络两个世界一体化的监管体系的运营和维系,也无法研究信息资产风险价值化体系、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标准体系和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法规体系。没有专门的信息资产监管专业机构,就不可能实现信息资产风险监管计划、管理和监控,就不可能实现实时掌控银行信息化系统的运行情况和各种风险情况。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和相互交叉,在实施分业监管的条件下,为最大程度避免监管的重叠与真空,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相互传染和扩散,各监管部门之间以及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之间,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特别是要提前向有关部门进行预警和提示,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必要时要集体做出决定和采取联合行动。

2.改进风险监管法规,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努力,加快立法进程。以银行业监管为例,未来一段时间应在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存款保险等方面推动中国的银行业监管立法。在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规划性,增强系统性,提高针对性,强化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我们应当重视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实践,采用国际最佳做法,充分利用国际社会的银行监管和立法经验,加强和改善我国银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同时,我们应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出发,加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和有效监督,创造一个真正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的金融市场。

3.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金融监管理念。金融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金融业实际,把握金融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首先,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以下三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协调。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后,要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规范性监管转变。其次,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可是金融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因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开发出来,所以抑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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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全球化;新要求;缺陷;金融监管

一、金融全球化

1.概念。金融全球化不仅是一个金融活动越过民族国家藩篱的过程,还是一个风险发生机制相互联系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深化的有明显阶段性的自然历史过程。有学者提出:“全球化或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内容和最新特点就是金融全球化”,此观点将经济全球化比喻成经济金融化,并指出“经济金融化”是指金融关系在经济关系中不断扩散和渗透,金融作为经济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提高,金融政策逐渐成为经济政策核心的一种趋势和过程。

2.金融全球化的特征。一是金融国际化。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录是金融国际化走向制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1991年世贸组织成员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则是金融国际化的重要里程碑。目前,世贸组织的一百多个成员作出了在金融服务部门开放市场的承诺,全球金融化市场的开放程度将会进一步提高。二是金融自由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放松法律对金融的管制为特征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在主要的发达国家不断深化,并带动了拉美和亚洲的主要新兴发展中国家先后走上了方式不尽相同的金融自由化道路。三是金融监管规则统一化。金融监管规则统一化的标志就是巴塞尔协议体系的建立,不仅确定了跨国银行的监管原则、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还确定了对金融业全程监管的核心原则。最近更是提出了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及执行程序的评价,通过有效的信息披露来促进银行运行的安全、高效的新的监管协议。四是金融政策协调国际化。在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各国所执行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国际收支平衡的调节和国际储备的管理营运,都会对其余的国家产生较大影响。五是金融市场一体化。由于电讯技术的发展,遍布世界各地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遍布全球的金融中心和金融机构正在形成一个全时区、全方位的一体化金融市场。六是金融信息全球化。这是指随着金融中介、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管者在进行决策时不能仅仅依据国内的经济和金融信息,必须广泛的考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信息。

二、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1.概念。金融监管是指对金融业的监督和管理,是金融监管机构依据监管法律或其他规范,利用其职权对监管对象(包括被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行为)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2.重要性。(1)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金融市场失灵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金融监管则是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金融监管是为了降低金融市场的成本,维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众对金融的信心,这是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3)信息的不确定性、不完备性和不对称性。信息的不完备和不对称式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原因之一。金融体系中更加突出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备现象,导致即使主观上医院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也有可能随时因信息问题而陷入困境。(4)潜在的金融风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曾发生多起恶性金融事件(举例如下),在现在这个金融全球化的时代,金融风险仍然潜在,必须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风险。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98年,1991年问题初现,1995年期下属公司原糖走私案发,1996年出现债务危机和群众集资款支付危机,1997年1月4日被关闭,中央银行成立专案组。广东恩平市关闭20家城乡信用社事件。在1995年上半年建行恩平市支行因帐外高息存款出现严重金融风波,建行总行为此调集26亿元保障支付,1997年春节前后农村信用社爆发支付危机,社会秩序混乱。1998年7月,建行恩平市支行被撤销,农行恩平市支行停业整顿,20家城乡信用社行政关闭,损失国家资金68亿元。广西北海城市信用社整体关闭事件。1986年成立首家城市信用社,后增至12家,95~98年,城市信用社普遍出现经营困难,直至出现严重的行业性支付危机。98年10月关闭了12家,并吊销了2家金融营业许可证,城市信用社全部退出当地金融市场。

三、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新要求及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1.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外资银行具有很强的国际性,金融交易技术复杂,实行混业经营;国内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交叉融合趋势也日益增强。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以防止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这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新要求。

2.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央行如何对这些不熟悉的业务进行监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3.《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有专门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公布该国所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国际协定等。这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法律依据和监管程序不很透明提出了改进的要求。

4.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高科技的广泛应用在提高金融业整体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毛病有:监管方式单一,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缺乏监管的激励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监管力度不够。

1.目前,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尽管负责监管的人数不少,各种监管制度和规定的条文也很清楚,由于监管渠道单一必然带来信息不畅通的弊病,监管效果并不理想。

2.中国人民银行不仅承担着金融监管的任务还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宗旨上把促进经济发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央银行的多重目标常常相互冲突,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目标相混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受到各级政府的干预,在多重目标中举措不定,缺乏独立执行监管政策的条件。

3.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当前说假话成风的环境中,法不治众,导致央行监管局以及下属的各分行、支行监管处的人不会在监管过程中严格执法。

四、金融全球化给我国的启示

1.设立专门机构,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体系。根据目前国际上通常做法,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不外乎这么四种情况:其一是中央银行兼行金融监管职能,对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其二是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一一金融监管委员会,由其独立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对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管;其三是设立多个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分别实施监管;其四是中央银行兼行金融监管职能,但仅仅实施对银行业的监管,而保险业、证券业则另设专门机构实施监管。其中第二种模式,既能有效行使金融监管职能,又不会出现监管机构独立性、协调性弱化的问题。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组成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由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对我国金融业行使集中统一全面的监管。

2.明确监管目标,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总的来讲,金融监管的一般目标主要有两个,即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为了防止债权人利益受损,国家需要通过金融监督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就维护金融稳定而言,一方面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内在的风险;另一方面金融风险本身又具有较强的连带性和易传播性。为了控制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以维护金融稳定,国家需要对金融业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这两个目标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但从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机构并购的不断发展以及金融自由化趋势的进一步发展,使金融风险大大增加,因而目前我国基本上应将维护金融稳定放在首位,同时也要兼顾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3.改进监管方式,使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检查有机结合。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方式来看,虽然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都被运用着,都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非现场监测的作用更加有限。由于受到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监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科学、规范化的非现场监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等先进作业工具,发挥其网络监测作用;尽快实现由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转化,健全非现场监测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协调一致,真正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监测的基本依据,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

4.尽快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参照国际惯例,尽快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考虑组建隶属国务院的中国存款保险公司。其初始资金由财政部出一部分,其余部分由参保银行支付。鉴于我国己逐渐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应建立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在内参加的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要建立充分、合理、公正、透明的法律规范制度,并严格执行。

5.加强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的职责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从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来看,主要集中于市场准入监管方面,市场运作监管较弱,市场退出监管几乎是空白,而且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健全。

参考文献

[1]曾筱青.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叶陈刚,贺祖泽.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目标[J].金融与保险.2006(5)

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文4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难点分析

各监管部门的利益

各监管部门在监管政策上的协调之所以缺乏动力,其根本原因在于监管者的利益所在。各金融监管机构除了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规范经营和防范金融风险外,还有促进国内金融机构发展的职能。这与中国现有的金融管理体制是一脉相承的。以2003年中国银监会的成立为标志,中国金融业正式步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在这种监管格局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各自实施对银行业、证券基金业及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从监管经济学的理论来讲,监管者是存在监管利益的,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直接决定了该监管机构的权力大小以及权力范围。

监管机构一方面通过完善制度来规范业内机构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尽量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鼓励被监管对象积极创新业务,拓展业务范围。监管单位竞相出台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管理办法,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监管竞争。尤其在业务交叉领域,容易导致相同业务的监管规则各异,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推动,势必影响到各监管机构之间的权力之争。监管职能如何划分、利益如何分配,则取决于各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改革主导者之间的博弈结果。如果不存在协调机制,由于监管部门拥有对监管对象的人事决定权、经营监管权,完全可以独自决定行业的政策、发展规划等事务。因此,各监管部门觉得一旦把这些事务的决定权提交到监管联席会议上去讨论,会削弱自身的权力。另外,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关系犹如“父子”关系,在监管者看来,家庭内的事务完全可以在内部解决。事实上,这种解决的一个代价就是忽视了监管成本,没有考虑到监管效率。而且,监管者只要保证自己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能够达到监管目标,至于那些监管真空地带,由于没有明确是否属于自身的监管责任,也就不必付出多余的人力物力。

缺乏系统的正式制度安排

举凡建立协调机制,无论从国际间来看(如G20、G8、上合组织、金砖四国)还是从一国内部(如美国和英国的监管部门间协调),其共同的特点都是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安排,具体包括:一是协调机制建立的目标明确;二是协调机制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或者是形成一定共识且能够在框架内一致实施;三是协调机制本身对成员具有一定约束或者激励;四是协调机制的形式确定以后,会明确要求参与各方的级别;五是机制本身要有持续的推动力才能保证逐步达到效率。

中国从2004年开始提出要建设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来,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实际上,当初提出的联席会议制度在形式上比较松散,也不具备议事和决议权力,尤其是在该机制本身的制度没有得到明确和完善的情况下,监管不协调是显而易见的。这些制度层面的原因在于:

协调机制的目标不够具体。2004年签署的《三大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提出了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人”理念,原则性地提出“在监管政策、标准和方式等方面认真研究、协调配合、加强管理”。这种原则性的目标,实质上只是提出各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协调配合,而没有直指协调的最终目的。在今天看来,协调的目的应该是从中国整体的宏观经济金融稳健运行出发,应该是着眼于宏观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风险管理。因为分业监管的现状基本上可以解决各个机构的监管问题,即使没有协调,对各自机构的监管仍然处于正常运行之中。而一旦涉及到宏观审慎监管问题,恰恰就是现有监管体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如果对金融机构的微观监管与宏观监管结合起来,并且将这种监管责任落实到相应部门,并且对监管者采取相应的约束机制,这样一来监管者必然产生内在的与其他监管部门协调配合的要求。

联席会议的级别注定无法取得协调效果。联席会议推行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各部门之间在监管工作中的问题。按照常理,这种工作应该提交到国务院层面才可能达到实际效果。要想在未达到国务院之前就能够取得协调效果,除非赋予其决议的权力,并且这种决议能够得到各部门的贯彻执行。要实现这个目标,首先需要制度上的保证,明确在处理监管空白领域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等问题上必须经过联席会议讨论。这种制度可以通过立法形式,或者国务院通知形式加以确定。但是,光有这种法律或者通知的硬性规定还不够,因为即使规定在处理这些监管问题必须通过联席会议,但是还得保障联席会议能够取得最终决议。如果光有形式,但形成不了决议,最终只会导致这种联席会议制度流产。

如果要提高这种联席会议制度的效力,仅仅依靠三个监管部门形成的组织架构还不够。从国际组织经验来看,这种联席会议也好,联合论坛也好,一次或者几次的多边磋商很可能无法取得任何共识。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最简单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将多方(多边)磋商持续下去。中国联席会议召开的次数屈指可数,且都因为没有取得明显成果而偃旗息鼓,其重要原因在于三大监管机构的行政级别相同,相互之间没有约束。

因此,协调机制的最终解决还得从层级结构上提升一个层次,从国务院层面来讨论监管的协调配合、来划分各自的监管权力和范围,配合中央银行的监管协调机制,以期取得监管合力。

联席会议本身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制度本身的激励约束机制是成员积极参与并能够一致行动的动力,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自身的行为,以达到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协调机制,或者协调组织,如果不能够具备强制的法律效力,那就必须要有吸引成员参加的制度设计。从经济人理性的角度分析,如果监管部门参加协调的效用大于不参加协调的效用,那么它就具有参与一致行动的激励。如果其效用与不参加协调没有区别,或者是小于参加协调的效用,那就使其缺乏参加协调机制的动力。以G20这个国际组织为例,之所以各个成员国家会积极参与,那就是因为一旦该组织形成了决议,并在框架内运行,如果其中的一个成员没有参加,没有在决议形成的过程中发出自己的主张和利益所求,那很有可能会使得本国的利益受损。

因此,在协调会议决议产生效力的假设前提下,激励约束机制将是成员积极参与并推动协调机制建设的有力推手。

监管成本软约束和监管效率考核缺失

金融监管各自为政、互不配合所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是监管成本的增加,监管资源的浪费,以及金融机构监管负担的加重,最终导致监管效率的下降。造成这个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成本软约束和监管效率考核缺失。由于中国没有监管成本的约束,各监管部门经常对同一机构进行重复监管,而不去采用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报告和监管数据(当然,这也与监管报告与监管数据不透明有关)。另外,对监管部门的行为没有效率评价机制,其监管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存在监管漏洞,也缺乏评价机制,这都造成了监管空白的出现。

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议

从当前监管不协调的原因分析得出,打破各部门的利益划分、合理分配监管权力、提高监管协调机制的级别、强化监管成本的约束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评价,是完善中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着力方向。

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的协调机制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目标,不仅仅是维护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风险防范,更是为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因此,建设中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需要从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机制入手。

明确协调机制建设以强化宏观审慎监管为目标。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深化,金融风险的传递呈现出新的特点,主要是跨市场、跨地域、速度快、范围广。这种背景下,金融监管的视角开始从单个金融机构监管转移到宏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机构监管相比,更加注重系统性风险的产生以及其传导的途径。

宏观审慎监管更需要监管协调。各经济体监管标准的差异往往被金融机构所利用来进行套利,从而促使资本流入那些规则最松、限制最少的业务,这不但会对监管相对严格的金融机构竞争力有负面影响,也不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尽可能地统一监管标准,降低监管套利空间,减少各监管部门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竞争,对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构建金融监管中的市场化约束机制

金融监管的实施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政府监管,也就是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经营进行的行政监管。其二是市场化监管,对金融业而言,是指通过市场上利益相关者的行为选择来影响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一种市场调节机制,主要依靠利益相关者受利益最大化的根本驱动来实现。

构建市场化约束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利益,从而减少金融监管协调中由于部门利益而造成的障碍。在政府监管权力的调整中,应当将市场化约束提升高度,重视市场化约束的作用。

通过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政府监管当局制定引导性和指导性的市场化规则并采用这些规则对金融运行实施监管或提供必要的基础制度条件,以引导市场参与者采取“用脚投票”或者理性选择金融服务提供者,从而实现对金融机构及其市场行为实施监督与约束的目的。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的激励约束机制

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一个根本问题在于一个监管部门能够在采取同其他监管协调配合的情况下获取正向激励,而对于不采取协调配合的部门则实施负向激励。

激励约束机制是以目标责任制为前提、以绩效考核制度为手段、以激励约束制度为核心的一整套激励约束管理制度。在激励约束体系中,目标责任制是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实施的前提和依据。这就要求明确对金融监管协调的目标,以维护宏观金融稳健运行。在这个目标下,各个监管部门与中央政府是一种委托关系,是国家来实施金融监管的职能,并维护经济金融宏观稳健运行。在这样一个模型下,就必须考虑两个问题,第一是有一个详细、有效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绩效评价。第二是对监管部门的激励约束要有具体的手段,并且确定实施的主体。这就要成立一个机构(或组织),代替国家实施对监管部门的评价。至于激励约束的手段,则只需要将评价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透明度,自然形成全社会对监管部门的激励约束。

强化监管成本约束机制

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文5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监管改进;监管机构;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5-0008-06

在整体金融市场比较宽松的情况下,次级贷款引发的局部金融风险迅速向整个金融体系蔓延,造成了对整个经济的巨大冲击。国内外对次贷危机研究较多,主要集中在次贷危机的起因分析与评论及次贷危机发生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机构和各国的金融当局IMF、巴塞尔委员会、美联储、中国人民银行纷纷针对次贷发表了各种报告,为研究提供了很多的资料和观点。虽然金融监管在此次危机中承担的责任未有定论,但是为了防止危机进一步拖垮经济,发达国家政府迫不及待地改革金融监管。美国提出了《现代化金融监管结构蓝图》,2008年4月11日在华盛顿召开的七国集团(G7)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重点讨论了监管机制改革。与之相配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8年4月16日了更加严格的银行运行监管规则大纲,计划加强巴塞尔协议II(即新资本协议)的某些规定。如同以往的金融监管改革,各国彼此影响,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在发达国家中率先开始。

一、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进的趋势

(一)组建超级监管机构的风潮

在次贷危机发生后,2007年10月美国财政部公告对美国金融监管结构进行审查,并由此发动一场关于评估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以提高效率的讨论,并提出了相关的9个监管问题供公众讨论,受到了广泛热评。人们认为现行监管体系中包含太多的机构,各自权限互有重叠,而监管体系中还存在许多盲点和漏洞,监管体系的低效将继续削弱美国金融服务业的竞争优势。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长保尔森公布了长达218页的《现代化金融监管结构蓝图》,该计划减少监管机构,将监管权力集中,赋予美联储更大的权力,使其成为超级监管机构,同时该计划将原由5个机构负责的日常银行监管事务归由一个机构负责,形成该机构超级的监管权力以此理顺政府监管机构与华尔街的关系。这是自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美国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在欧盟内部,意大利针对欧盟内部金融机构在不同国家间的监管套利,建议修改具有4个层次协调机构的莱姆法路西框架,建议设立一个欧盟层面上的超级金融监管机构,取代目前各成员国监管机构间的协作模式。尽管组建超级监管机构的计划遭到很多利益相关者的反对,但是它代表了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一个重要意图。

(二)加强监管合作

尽管各利益相关方对美国《现代化金融监管结构蓝图》中提出的以超级监管机构集中监管权力的做法遭到了反对,但是对提高监管统一性的意图是一致的,为此提出了监管合作来替代蓝图中的合并计划,例如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主席卢肯指出,目前的监管体系通过进一步的合作与交流,也能达到蓝图中所描述的合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后所可能达到的效率。

跨国间的合作也在加强,英国《金融时报》披露,英国和美国已达成协议,两国政府将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进行合作,并建立一个联合工作组,就如何监管银行系统提出建议。欧盟财政部长及央行官员在2008年4月4日的欧洲财长会议上达成谅解备忘录,原则上同意加强各成员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通过继续加强各成员国监管机构间的协作,逐步实现各国监管规则趋同,从而提高对欧盟金融市场的监管。

(三)规则监管重新被重视

20世纪80年代,包括英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出大量规则,以期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监管,而且努力使监管规则标准化,以便于国际协调。监管规则日益庞大和复杂,规则间的衔接和协调日益变得困难,甚至可能出现规则间的矛盾和冲突;过分强调规则也容易使监管者仅关注于规则的字面解释,而忽略了规则背后所隐藏的监管的初衷。由此,2006年,以英国金融服务管理署(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为代表的一些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方法出现了重大变化,从基于规则的监管转向基于原则的监管。2006年英国强调原则监管后,英国经济开始了新一轮扩张。2007年,英国全年实际GDP增长3.1%,略高于上年的2.9%。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FSA的原则监管在促进金融业发展,从而推动经济发展中的功效,但是原则监管由此得到推崇。但是危机以后FSA发生了转变,加强监管的措施更多倾向规则监管,如新组织一批监管专家对高风险机构进行日常审查,以确认他们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FSA的高级管理人员更多地参与直接监管和接触高风险机构;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加强,特别是对高风险机构;强化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能力的评估。为了加强金融规则监管力度,金融服务管理局计划招聘100多名管理人员,加强对主要银行日常经营的监管。

美国也在危机后加强规则监管,保尔森提交的方案建议向抵押贷款放款人发牌,以及为他们设立全国性发放准则,并建议联储向非银行的金融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这相当于设立了一个统一的规则,要求各方在此规则下开展经营活动。

二、金融监管改进的实质

(一)以超级监管机构克服监管套利

1.以超级监管机构减少差别从而减少套利机会。在次贷危机的形成中,监管缺乏统一性与金融机构业务的综合性矛盾给市场提供了过多的监管套利机会,使监管被动放松。以银行为例,在很多国家银行经营范围突破了原有的存、贷和结算三项传统银行业务,广泛涉足证券、保险和房地产业,如图1所示,银行变成了不同程度的多种经营的金融机构。同时,许多国家监管机构并没有发生改变,沿袭了分业的传统。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采用了分业多头监管模式,各机构的监管职责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一定的交叉。例如美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包括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各州银行委员。这种监管方式在美国的金融现代化法案实施后也没有相应调整。又如,法国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包括银行金融管制委员会、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委员会、银行业委员会、全国信用和证券理事会。在分业多头监管下,监管功能重迭,银行常常有两个以上的监管机构可以选择,金融机构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甚至制造机会为自己谋取比较有利

的监管,即“Regulation Shopping”,从而实现监管套利。超级监管机构设计,意图使监管机构减少,从而监管机构之间的差别减少(如果是大一统的监管机构就无差别),差别减少从而使套利机会(regulationshopping)减少。

由于国与国之间的政治、文化差异大,监管差异必然存在,哪个市场的监管宽松就会吸引银行进入,伦敦正是凭借着宽松的监管环境吸引了众多的金融机构“入驻”。欧盟成员国关于建立统一的超级的欧盟金融监管机构旨在减少欧盟内部国与国之间的差异,从而减少套利机会,增加欧洲整体的监管力度。

2.超级监管机构形成超级监管权力以防止监管套利。超级监管机构的实质是赋予它超级的监管权力,特别是行政监督权力和直接市场干预,使监管措施富有层次。在经济平稳时期,金融监管机构通常采用标准化监管方法和内部模型法监管,Basle Ⅰ和Basle Ⅱ都以这两种方法来进行监管,所以监管机构的行政权力不易体现。但是,危机发生后,这两种方法受到质疑,人们认为对所有的金融机构都采用这两种方式并不适合,而且没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达到监管标准就能避免出现问题。行政命令式的监管重新被美国政府采取以阻止次贷危机影响扩散,如2007年12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冻结次贷利率,部分贷款利率将冻结5年。由于行政命令具有执行简洁、一刀切的特点,不给金融机构以套利机会[,尽管它被认为是非市场手段,对银行发展不利(James Barth,2008),但它能够迅速有效地阻止危机发展的特性,作为监管的一种手段在监管改进中被重视。美国《现代化金融监管结构蓝图》的实质就是计划由政府行政机构特别授权给美联储更大的权力,使作为私人机构的美联储易于采取政府机构一般的行政命令式的监管手段。另一方面,在次贷危机中,融资市场流动性降低促使美联储、欧洲中央银行和英格兰银行等中央银行采取前所未有的干预措施,以缓解银行间货币市场的压力,IMF在其报告中认定了这种干预的成功性。从而使直接的市场干预得到了认同。

(二)以加强监管合作克服监管本位主义

次贷危机与以往的全面爆发的危机不同,它的爆发形式是链条式的,从局部到全面的爆发。发放次级贷款的银行是第一环,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次贷打包卖给投资银行以转移风险。而那些投资银行再通过资产分类、信用增强等技术,将抵押贷款资产包装成不同风险等级的结构性衍生产品转卖给其它投资者。由于这些衍生证券设计复杂,透明度较低,其投资价值并不为投资者所真正了解,其中的风险隐患较为突出。但在整个过程中,各监管机构只关注自己的监管领域,以自身本位利益至上,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次贷相关衍生产品转移其风险,最后造成了风险向整个金融体系和其他国家扩散。根据巴塞尔委员会从1992年以来八次提出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报告,其原则就是控制资产证券化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只要证券化资产已经出售或风险已经转移,就不应在金融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范围内。所以,次贷危机中倒闭与损失最大的是证券行业,而不是次级贷款发起的源头――商业银行。根据IMF统计,如图2所示,在金融产品中,损失最大的并非是源头产品――次级贷款,而是ABS CDO。同时,美国以外的国家因投资于证券化资产遭受了重大损失。欧洲受次贷危机的冲击,损失超过1200亿美元,几乎与美国本土的损失相抵。这些结果与监管中的本位利益至上不无关系。其次,金融监管机构努力做好自己的业绩而忽视系统性风险。早在2004年初,美联储已经注意到贷款机构放松贷款标准进行贷款活动的行为,但为了追求经济的发展,鼓励消费,联储仍较为支持包括可调整利率房贷产品在内的另类贷款、次优贷款产品的开发与使用。

尽管建立超级监管机构的设想从理论上一劳永逸地解决监管机构的监管本位主义,但由于组建超级监管机构的方式触及了现有各方的利益,例如在欧盟,意大利提出的组建欧盟统一监管机构的提议遭英国和德国的强烈反对。英国担心伦敦作为全球金融中心的地位可能会因为来自欧盟的过多干预而损害,德国则担心本国金融行业会受制于欧盟。为了防止危机扩散,以减低系统性风险为目标,加强监管合作方式来克服监管本位更易推行。

(三)以倚重规则监管克服监管宽容

在现代金融业中,监管机构在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中权衡选择以期达到最佳的监管效果。原则监管中监管者对监管过程不再拘泥于合规的控制,而是事前为金融机构制定出良好的经营原则,鼓励金融机构自身采用合适的方法来遵守良好的原则,监管者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结果进行检查,根据结果决定是否要对金融机构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若将金融机构运营看作是一套系统,监管者不再控制输入因子(input)和运行过程(progress),而是关注于输出结果(outcome)。只要输出结果符合良好经营原则,监管者对输入因子到输出结果之间的传导机制的构建和运行是不加以干预的。但若输出的结果违背了良好经营原则,监管者必须能及时观测出结果偏离状况,并据此对金融机构提出更高的规则要求甚至是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在经济发展平稳的情况下,原则监管的效果显著,因为基于原则监管方法下,行业自律规则和标准发挥更大的作用,使整个金融业更富有效率,但是次贷危机发生后,由于各国对金融监管的目标发生了改变,从原来的侧重经济发展、侧重在金融市场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变为侧重抵御风险,侧重平稳。原则监管下,过程不被严格监管的做法被认为是监管缺位。在整个金融体系寻求稳定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标准不仅更加细致而且执行更加严格,金融机构自律作用减小,虽然专家指出,这种反危机措施伤及了金融机构的主动性,可能是有害的,但原则监管在危机到来后显得更为危险。

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进对中国金融改革的启示

在本次危机中,尽管中国的金融业受到直接的冲击较小,但是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改进是其对本国金融监管的深刻总结,对我国有着多重启示。世界银行主计官兼副行长法耶泽尔・乔杜里表示,在次贷危机全面爆发的背景下,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到当前国际社会对于金融监管改革的讨论,并从中获得借鉴。在分析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改进中,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监管制度的移植与本土化

1.探索本土模式而放弃对西方模式的追求。发达国家的监管已经走过了四个时期,即金融自由化发展时期(20世纪30年代以前)、广泛的金融监管时期(20世纪30~70年代)、从管制到自由化的回归时期(20世纪70~90年代)、安全与效率并重时期(20世纪90年代)。目前出现的金融监管改革实际上是第五个时期演进的过程。一方面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说明,即使人们认为的“成熟”的金融监管体系本身也在一直变动,甚至是剧烈变动。完

美的金融监管模式并不真实存在,所以必须彻底摆脱“胚胎隐喻”的桎梏。同时,以银行为例,我国的金融制度与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异,如表1所示,中国银行业的经营范围远小于其他发达国家,中国目前尚不可能一劳永逸地找到一个发达国家的范例来照抄。不追求任何一个西方国家的监管模式,根据我国自身的历史背景、政治、文化因素,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制度是目前监管发展的方向。

2.移植制度的选择。沃森(Watson,1978)认为过去的绝大多数法律改革是一些移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也移植了很多发达国家的制度和国际标准,而且将继续移植。例如,中国银监会也就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监管文件,了第二轮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在2010年底正式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国内商业银行最迟到2013年底也要全部实施新资本协议。但是,以银行业为例,如表1所示,James Barth对118个国家的调查中发现,发达国家之间的金融制度、监管制度有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在实践上证明各种金融制度的效率在不同的国家存在差异。最有效的金融制度都带有该国本土特色的差异,这些差异为我国的金融制度发展提供了丰富的金融监管制度和标准资源,我国可以认真研究各种金融制度在市场中的不同表现,借鉴不同发达国家的制度或国际标准来监管金融体系。

3.监管制度的本土化。法律移植并不必然符合市场经济需要,它不能替代社会生活中所需要的大量习惯惯例。所以在重视借鉴他国经验时,要同时开拓适合本国国情的监管工具与监管指标。例如,在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中,对在次贷危机中已经显示出薄弱性的国际标准应当审慎接受,同时针对我国的金融机构和评估机构的特点,大力开发符合我国本土金融资源实际情况的监管模式与监管工具。

(二)分权明晰、高度合作的金融监管机构

1.分权的必然性。我国从大一统的金融管制体系逐渐演化成分行业的监管方式,分业监管破除了监管垄断带来的大一统、的弊端,使监管更加专业富有效率。在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大背景下,分业监管是我国金融改革的一大成果,在我国重新建立超级的大一统的监管体系不太现实。分业监管实质上是按照行业来划分监管权力,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是最富有效率的监管方法,但发达国家的监管历史表明,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金融产品不断增多,金融机构复杂化程度不断提高,分业监管能使政府按行业设立新的监管机构或监管部门,有效实现对新产品、新机构的监管。

2.高度合作的模式选择。如何协调我国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避免监管套利,另一方面又减少监管机构间的摩擦,使监管目标得以顺利实现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虽然我国的监管机构都属于政府机构,合作的基础较好,但是,当监管发生重叠时,同一级的监管机构究竟以谁为主无法可依。例如,我国的企业年金由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监管,而且这种共同监管将随着我国分业经营逐渐走向混业经营而增多。如果依靠我国一行三会的自觉合作,没有专门协调机构,由于各监管机构存在着工作绩效的竞争关系,很有可能发生表面的合作但实质的不合作。所以,应当在监管机构分权明晰的情况下,有专门的合作协调机构,以达到高度合作的目的。

人民银行担任专门的监管合作协调机构具有一定的可行性。根据我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具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应借鉴美国扩大联储体系权力的做法,扩大人民银行的职能,使之不仅成为货币政策的制定者而且使其具有超过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协调监管机构间的关系。同时,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的组成部分,而其他的三个金融行业监管机构是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关系上也是成立的。但是,人民银行本身也为监管机构,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黄金市场,也有其监管本位利益,从而使其无法真正起到合作协调者的作用。为此,为了使其成为监管协调机构,应当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权力分解出去,同时通过赋予其超过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力,使之成为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三)规则监管在我国的实施

如何实施金融监管范文6

历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点回顾

据梳理,最早的一次全国金融会议于1997年11月17日至19日召开。时逢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国内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高企,中国国有银行体系被市场广泛认为已陷入技术性破产。数据显示,截至1996年6月底,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8400亿元,占比达24.75%。第一次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商业化步伐。会后,国务院陆续出台诸多改革措施:中央财政定向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四大国有银行资本金;将13939亿元银行不良资产剥离给新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取消贷款规模,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重要改革措施。同时,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随之展开,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负责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人民银行K径砸行业、信托业的监管;另外对人民银行自身机构进行了改革,原有的省分行被撤销,改成9个大区行,货币政策独立性得以加强。

2002年2月5日至7日,第二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时任国务院总理对下阶段金融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加强金融监管与国有银行改革的思路进一步得到深化,最终组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导中国银行业的重组上市。在银行改革方面,快速推进新一轮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在股份制改革与海外上市项目的实施上得到了一系列关键政策支持。在金融监管方面,撤消中央金融工委,成立银监会,并成立国有银行改革领导小组,酝酿、统筹、部署国有银行改革方案,会议还做出了改革农信社的决定,为此后农信社改革的全面铺开确立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指导方针。

2007年1月19日至20日的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近几年来的金融工作,分析当前金融形势,统一思想认识,全面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金融工作。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整体改制、国家开发银行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成立中国外汇投资公司运作部分外汇储备在此次会议上得到明确。时任国务院总理在此次会议上强调,我国金融改革发展面临新的形势,金融业处在一个重要转折期,也处在一个重要发展期。指出,继续深化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改革,努力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关键是继续完善公司治理,加快转变经营机制,深化分支机构和基层改革。央行提出,要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优化金融结构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继续推进工、中、建3家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快经营机制转变。在此次会议上,国开行被明确定调为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并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不得从事零售业务。权威人士透露,此次会议明确了国开行将坚持的三项原则,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政策性银行改革是已经讨论了多年的话题。此次会议强调,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开行改革。此次会议还明确,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要实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这为政策性业务的发展确定了方向。

在外汇储备领域,会议表示要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积极探索和拓展外汇储备使用渠道和方式;在资本市场领域,强调构建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同时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在监管体制上,提出要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配合。与预期一致的是,此次会议并没有决定成立一家“超级监管机构”。

最近一次全国金融会议召开于2012年1月6日至7日,时任国务院总理对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作出部署:一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优质金融服务。金融行业要大力提升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覆盖面,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重点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自主创新,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二是深化金融机构改革。着力加强公司治理,形成有效的决策、制衡机制,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股权多元化,切实打破垄断,放宽准入,鼓励、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明确划分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行分账管理、分类核算。国家开发银行要坚持和深化商业化改革;三是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银行业要建立全面审慎的风险监管体系。证券业要完善市场制度,强化行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险业要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四是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当前我国政府债务总体安全、可控。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妥善处理存量债务,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构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五是加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建设,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促进股票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坚决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积极培育保险市场;六是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七是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资源配置能力和金融安全保障水平。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提高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水平。深化内地与港澳台金融合作,支持香港巩固和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八是加强金融基础建设,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快制定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完善登记、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要求金融部门和金融机构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做好金融工作。一要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提高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二要优化信贷结构,加强对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对企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三要深化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抓紧完善发行、退市和分红制度,加强股市监管,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协调健康发展,提振股市信心。四要敏锐观察和跟踪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做好应对预案,切实防范经济金融风险。

在2009 年“四万亿”刺激政策实施后,政府融资平台大量成立,地方债务风险逐渐积累。不过业内人士认为,在2012年提出防范化解地方债风险至今,相应风险已经得到较好控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称,地方债风险化解采取了两方面措施:一是加强对地方政府负债的管理,按新《预算法》及43号文规定,融资平台应剥离融资功能,不再新增政府债务;二是摸清存量债务,通过债务置换将银行、信托贷款置换为低利率的地方债,大大减轻地方政府债务压力。“但部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面临压力,目前地方政府和社会合作模式快速发展,是一个有益的探索,但政府债务和商业化融资间的界限有所模糊,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关注。”陈道富表示。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来,金融业混业发展加速,但监管体制仍主要是分业监管。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认为,“目前新的金融工具如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合作、投Y连接保险产品、互联网金融等在中国不断涌现,混业经营大势所趋,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的不断发展,这对现行分业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首先,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其次,分业监管易产生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再次,分业监管易导致重复监管,增加监管成本。同时,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很难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和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需要,难以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2015年发生的股市波动,2016年险资大肆举牌上市公司事件,都说明目前金融监管的脆弱性和各监管部门协调性很差。”陈道富也指出,“这些年金融交叉、融合已经越来越明显,机构、业务、交易结构、资金都在融合,虽然实行分业监管,但是通过各种通道业务、平台合作等不断绕开监管。”国研中心研究员魏加宁更是直言:“我们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最大结构性风险,就是一边力推混业经营,一边坚持分业监管不变。”

事实上,在近两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这一改革要点就已被列入。“抓紧研究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这在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而在2016年,经济工作会议则再次表示“要深入研究并积极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革。”曹凤岐指出,进一步改革与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非常必要”。

在此背景下,市场预期如若今年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是重要议题。“现在关注点都在金融监管上,金融监管肯定会涉及,包括宏观调控的协调。”陈道富表示。

对于如何调整监管框架,曹凤岐说:“目前基本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恢复由央行‘大一统’监管的格局。即撤销‘三会’合并到央行中去,由央行进行统一的金融监管;第二种意见是合并‘三会’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与央行共同监管,即‘双峰’监管模式。我们认为可以合并‘三会’,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综合金融管理,负责统一制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规划。中国金监会对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统一监管。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金监会的作用,建议在金监会下设立三个委员会,一是成立金融审慎监管委员会,将原来‘一行三会’的宏观与微观审慎性监管职责转到该委员会,该委员会更多的负责起宏观审慎性监管职能。二是成立投资者保护委员会,负责业务运作与投资者保护,该委员会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审查,对投资者进行提示与告知,协助投资者投诉的仲裁甚至诉讼。三是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原来在中国人民银行下属有一个金融稳定局,可考虑将其合并到金融稳定委员会中,负责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同时制订金融监管的各项法规和政策。中央银行仍然承担部分金融监管职能。即中央银行除了制订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宏观经济与金融调控外,还负责监管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形成金监会为主与中央银行分工协作,共同进行金融监管的格局。”

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表示,“双峰监管”可能比较适合我国未来经济、金融发展。一方面通过宏观审慎体系,央行加上银监会管理的一些系统性重要性银行,确保货币政策供应目标、传导渠道能够实现;另外将“一行三会”针对微观监管部分,强化成一体,共同在这些部门中去协调处理以前出现的监管盲点。

防风险有望成为重要议题

除金融监管外,多位受访人士认为防风险也将成为重要议题。“宏观层面,风险肯定是最核心的问题。”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所长助理杨涛称,“这涉及如银行体系潜在风险、资本市场潜在风险、地方债风险等诸多方面。”除此之外,很多业内人士认为,金融如何服务实体经济、金融去杠杆、货币政策有效性及利率传导机制、金融对外开放均可能成为会议内容。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曹文炼2016年9月表示,“十三五”时期和即将召开的中央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关注的焦点,可能是研究如何深入参与和推动全球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全球金融治理的改革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