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概念与内涵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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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概念与内涵

社会治理概念与内涵范文1

关键词:社会化网络;品牌治理;治理规范;治理方式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6006802

1引言

随着品牌价值内涵及来源的探讨逐步深入,学科间理论的融合,品牌价值研究从消费者视角及利益相关者视角共同肯定了品牌消费者及更为广泛的品牌利益相关者在品牌价值创造中的作用,社会化网络环境凸显品牌利益相关者在品牌建设中的影响力。然而由于品牌治理相关理论研究开展时间尚短,企业品牌建设实践中的品牌治理行为也未提炼成为系统的品牌治理理论,因此,根据社会化网络的特征,从现有零散的研究中进一步解构品牌治理概念及其构成要素对于品牌治理的研究与实践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主要概念内涵确定

2.1社会化网络

伴随互联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渗透,不同学科的学者从各个角度对社会化网络、社会网络、社交网络、社交媒体等概念及内涵进行解读,综合前人的研究成果,本文将社会化网络界定为借助社交媒体等互联网平台搭建起网络虚拟社会,同时由此实现真实社交联系的扩大化与虚拟社交关系的真实化后形成的新型社会关系集合。即社会化网络是强联结与弱联结、虚拟社交与真实人际关系共同融合所呈现的社交关系形态。

2.2品牌治理

目前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品牌治理定义分别是“品牌治理是对品牌及利益相关者进行管理”,以及“品牌治理是对利益相关者参与品牌共创的机制和制度进行设计,保障品牌控制权共享基础上各方的权、责、利对等”。王彦勇融合以上两种观点,认为品牌治理是在利益相关者参与品牌共建条件下,通过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保障合作过程有效、公正与合理运行的制度安排。本文结合社会化网络的特征,将品牌治理视为对品牌、利益相关者及网络关系而进行的多层面、全过程的品牌价值共创管理。

3品牌治理构成要素分析

从品牌所有者企业的视角出发,本文将品牌治理概念的结构按思想基础、制度规范、治理对象及范围,以及关系处理方式这四个层面,将品牌治理划分为:品牌治理文化、品牌治理规范、网络关系、治理方式。

3.1品牌治理文化

品牌治理中的治理文化是指企业具有品牌共创的意识,以及企业具有促进和维护内外部品牌合作的理念和行为导向。品牌治理文化代表着企业具备品牌价值共创所需的素质和基础。

企业的品牌共创意识,意味着企业认可内外部合作者在本品牌价值创造中的贡献作用,将合作者作为品牌价值的重要来源,将品牌合作作为品牌价值创造的重要方式。企业具有促进和维护内外部品牌合作的传统,意味着企业以开放的心态开展合作,倡导构建品牌共建合作网络,在品牌共建的合作中吸收不同观点进行合作创新,并在遇到问题时积极处理分歧,降低合作成本。因而合作的文化是品牌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品牌治理开展的成功与否至关重要。

3.2品牌治理规范

治理规范是围绕品牌开展的,对品牌共建网络及其他品牌利益相关者进行关系处理所依据的准则。关系治理理论研究认为,得到明确规定的制度和无形规则均能有效协调成员关系。品牌治理规范中,明确的制度主要作用于在品牌价值共创过程中联系紧密、合作关系相对稳固以及范围相对明确的品牌共建网络成员及组织间,本文以品牌治理中的关系处理内容为依据,结合网络治理机制的划分,将已被制度化的品牌治理规范归纳为:品牌共建合作者遴选规范、激励约束规范、决策协调规范和利益分配规范。而根据关系治理理论研究成果,处于隐性状态的无形规则以信任机制和声誉机制为主,它们在品牌价值共创依赖的多边网络和相对松散的关系网络中作用明显。

3.3网络关系

依据“网络特征优势”理论的思想,将品牌共建网络结构称为网络关系,综合Granovetter提出的节点间交互频率标准和Yang提出的社会关系亲疏远近标准,将品牌共建网络成员的网络关系分为强网络关系和弱网络关系。社会网络理论表明,强关系依存于联系紧密但范围较狭窄、涉及节点较少的关系网络,而弱关系则形成松散的社会网络,在参与者数量和网络所涉及的信息量范围方面具有优势。

品牌共建网络成员间通过互动积累关系资本形成强关系,使得节点之间相互了解程度、合作方式和节点状态都相对稳定。这种情感契约有助于形成成员间高度的内聚性与行动协调性。而弱网络关系成员各自所在主要领域存在差异,彼此间交互频率较低、品牌合作基础均较弱,与强网络关系成员相比,在未经干预的自然状态下难以集中于品牌建设。但从弱网络关系的整体结构角度出发,根据Granovetter的阐述,弱网络关系具有网络规模、网络范围和网络异质性方面的优势,因此经有效引导能为品牌价值共创提供数量、类型和途径丰富的资源及信息传递,能够通过提供不同于源自强网络关系的异质性资源和信息,从而贡献于品牌价值共创。

3.4治理方式

社会治理概念与内涵范文2

关键词:治理;公共管理;政府改革

“治理”(governance)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物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但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乃至整个世界开始发生根本性变化。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社会,越来越强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使世界形势更加复杂。时代的大变迁对政府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此同时,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官僚制却日益显示出运作僵化和反应迟钝的弊端。20世纪90年代,西方政治学和经济学家纷纷赋予治理这一概念以丰富而崭新的内涵,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即治理理论应运而生,被认为是替代传统政府统治理论的新思想,并逐渐地在社会科学各领域中广泛运用。

一、治理理论的内涵

1989年世界银行在概括当时非洲的情形时,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一词,以后各国学者又对“治理”这一概念做了许多新的界定。

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罗西瑙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等文章中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另一位权威人物格里・斯托克认为治理是公共机构与自愿社团的相互依存,意味着政府并不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来自公民社会的机构和行为者对传统的政府权威提出了挑战,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来由国家承担的责任。

我国学者从20世纪90年代起也开始关注并研究治理理论。毛寿龙在《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中将Governance译为治道,认为“治道变革指的是西方政府如何适应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需要来界定自己的角色,进行市场化变革,并把市场制度的基本观念引进公共领域,建设开放而有效的公共领域”。1俞可平则认为治理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

由于目前治理理论发展的还不成熟,各国学者对治理概念的理解也有差异,因此对于治理尚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从治理概念的基本涵义来看,治理包含以下一些基本特征:第一,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就可以成为不同层次上和范围内的权力中心;第二,强调在国家与社会合作的过程中,公私机构之间的界限和责任存在模糊性,两者相互依存和互动,不再坚持国家职能的专属性和排他性;第三,重视管理对象的参与,他们与政府在特定的领域中进行合作,分担其行政管理责任,自我管理的主动性不断强化;第四,主张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不仅仅局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还存在许多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采用和推广这些新措施来不断提高效率,有效控制和引导公共事务。

与政府统治相比,治理的内涵更加丰富,不仅承认我们的政府愈来愈复杂,而且提醒我们注意责任的转移,要求那些属于第三种势力的志愿社团组织为解决集体关切的问题做出贡献,标志着统治这个领域正在发生变化和与过去的决裂。即使我们使用“政府治理”这一概念,其治理主体也不仅仅只是政府组织,还包括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如政党、非政府组织、公民等。正是由于治理与统治之间存在着这些不同,才使得治理理论能够弥补传统政府统治的不足,对政府改革的理论和实践产生重要影响。

二、治理理论对我国政府改革的启示

由于实际国情不同,我国政府改革不应该也不可能照搬别国的模式或理论,只能学习和借鉴他们的一些有效机制、合理因素。治理理论作为21世纪国际前沿的理论之一,对于我国政府改革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1.从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

过去普遍认为我们的政府是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实际上它管了许多不应该也无力管好的事情,从而产生了政府失灵。因此,我国政府改革必须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使政府的职能和精力集中于提供只能并且必须由政府供应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在一些竞争性物品和服务的生产与供给上,要实现政企分开,打破政府垄断,引入市场机制,允许私营部门和第三部门的参与,这正是治理理论所积极倡导的。就政府与社会关系而言,政府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共领域而不能是合法的私人领域,不能侵犯社会的自主和自由,而要建立与社会的合作关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和优势

“治理主义主张政府要找到管理市场和社会的合理界限,通过多元化的制度和组织结构安排,在市场的确能够发挥作用和优势的领域”,1确定首先由市场组织来提供服务,满足利益要求,并承担相关的责任。通过政府政策性的间接支持和引导,使市场功能与政府职能彼此协调,打破政府垄断局面,进而将市场的供求机制和企业精神引入政府部门,使政府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实现与市场机制的最佳结合,这是政府改革的根本途径和思路。

3.培育社会公众的自我管理意识

如果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政府的管理运行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能达到善政,而无法达到善治。随着生活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公民社会正在兴起和发展。为了使之在公共管理中发挥更为突出的作用,政府需要大力培育社会公众的自我管理意识,使每一位公民学会成为自己的治理者,学会与他人协作来解决问题或满足需求。政府要提供组织上和制度上的支持,积极推进基层民主管理,通过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不断完善,提高公民自我管理的主动性。

4.为第三部门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随着社会自治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日益成为公共管理的重要主体,与政府的关系极为密切。我国第三部门的运行机制尚不健全,资金匮乏,缺乏独立自主性。政府应积极为第三部门的独立发展和自主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建立约束机制,保证其行为符合公益目标。为了使第三部门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性,可以制定鼓励向第三部门捐助的法律和政策,扩大其吸收社会资源的能力。通过政府机构改革,使之彻底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有更广阔的活动空间。同时利用政府政治社会化的优势地位,加深公民对第三部门的认识和信任,使社会自组织体系充满活力。

三、结束语

治理理论兴起于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之下,为世界各国行政改革和公共管理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越来越多的国家不再试图明确划分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的界限,而是强调通过多方合作,共同分享公共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虽然治理理论还很不成熟,基本概念也比较模糊,没有统一的定论,但它打破了社会科学中长期存在的两分法传统思维方式,如市场与计划、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民族国家与国际社会,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多方主体的对话与协作。当今世界流行的口号是“少一些统治,多一些治理”,作为民主的一种新的现实形式,治理带给我国公共管理和政府改革很大的启示。

参考文献:

[1] 黄健荣等.公共管理新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 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 毛寿龙.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5] 孙柏瑛.当代政府治理变革中的制度设计与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2,(1).

社会治理概念与内涵范文3

【关键词】财务治理;财务管理学;财权配置;财务文化

一、界定内涵: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概念约定

近年来,我国的财务学者们从不同的研究目的出发,对财务治理的内涵的界定提出了不同的见解。程宏伟(2002)认为,财务治理是财务治理主体对企业财力的统治和支配,即关于企业财权的安排,它决定财务运营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所采取的财务政策;杨淑娥(2002)则把财务治理理解为通过财权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从而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安排;饶晓秋(2003)提出,财务治理的实质是一种财务权限划分,从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财务管理体制;林钟高(2003)指出,财务治理是一组联系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结构关系网络,其根本目的在于试图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以达到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均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以上这些有关财务治理的定义,虽然都从不同角度对财务治理的内涵进行了阐述,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认识偏差。他们要么从制度安排的角度将“财务治理”与“公司治理”等同,要么将“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混为一谈,或者只强调财权配置的重要地位而忽视其他方面,因而无法全面准确地理解财务治理的内涵。

综上所述,对于财务治理内涵的理解,笔者比较倾向于衣龙新(2005)的概括,即财务治理就是基于财务资本结构等制度安排,对企业财权进行合理配置,在强调以股东为主导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等机制,实现公司财务决策科学化的一系列制度、机制、行为的安排、设计和规范。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就是既肯定了财务治理是一种制度安排,又强调了财务治理是对财权的合理配置,同时还突出了财务治理是为了形成有效的财务激励约束机制。

我国绝大多数财务管理学教材都认为,财务管理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管理,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就是表明财务管理是一项管理活动,其直接对象是企业的资金运动和企业的价值。

从以上对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概念约定可以看出,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区别主要在于,财务治理是一种制衡机制,其目标是协调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财务管理则是一种运行机制,其目标在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说,财务治理规定了整个企业财务运作的基本网络框架,财务管理则是在这个既定的框架下驾驭企业财务奔向目标。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同时也存在许多共同点,那就是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理论基础具有同源性(都以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为基础);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对象具有同质性(都涉及到财权问题);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具有体系上的统一性(同属财务范畴且都是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因素);财务治理决定了财务管理的框架和轨道,财务治理的模式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财务管理的模式特征。

二、财务管理学目前存在的缺憾:基于财务治理的考量

“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这一概念特征决定了财务管理学的研究应从财务的二重性:经济属性(财务活动)与社会属性(财务关系)相结合来进行考察。但现实情况是,传统财务管理学仅从数量层面来对财务的经济属性进行分析和论述,而对财务的社会属性——财务关系的处理这一财务管理的本质问题却一带而过。而财务管理作为一种综合管理,企业内部各种权利的制衡、责任的分担以及利益的划分,最终将以财务的形式体现。但这些问题的解决,光靠加强日常财务管理是不够的,应注重公司各利益相关者财务权利和责任的明晰界定和有效行使,以及在公司治理中的财务行为规范等财务治理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当人们过于注重研究财务管理学的具体内容时,却忽视了一个对推进公司财务理论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这就是从财务治理的角度把握财务管理学的特征。

从财务治理的角度来观察,笔者认为,传统财务管理学存在以下的缺憾:第一,把企业财务行为视为一种把非经济动机排除在外的纯经济行为,较少关注制度与财务文化等社会因素对财务行为和财务效率的影响,而是把影响财务行为的制度看作是一既定的前提而加以认同,致使制度无法纳入财务行为的解析框架,对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也缺乏深入的分析,从而使财务管理学的构建日趋保守乃至封闭。第二,没有进行相关财务治理影响分析,因而产生对“财权配置”问题的轻视及与此相关的“内部人控制财务”,导致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财务监控的弱化及其财务利益的受损,致使理论与实践相背离。第三,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作为理论前提,必然形成对经济属性(财务活动)的过度关注而轻视其社会属性(财务关系),从而加剧财务冲突和财务道德的失落。

三、财务管理学再造:基于财务治理的创新

公司财务理论构建于特定的企业假设基础之上,企业的不同界定和企业特征的现实变迁都会对公司财务理论产生决定性影响。现有的公司财务理论构建于传统的企业特性之上,从总体上属于价值管理理论。诚然,企业作为系列契约的联结现象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我们同样不能忽视一个更为重要的事实,即企业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这种联结以及实现这种联结的契约本身,而是在于形成这种联结之后的企业财务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财务关系。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出现和现代企业理论对成本、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研究,由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便成为当前公司财务理论的主要议题。现实表明,单纯从各自的学科出发独立研究财务管理或财务治理问题,已经不能满足学科发展和现实经济的需要。因此,财务管理学需要拓宽研究视野和丰富理论内涵,就必须与财务治理进行交叉性融合研究。

(一)财务管理目标的重新界定与企业财权的有效配置

合理界定和选择财务目标,建立和完善财务的导向机制,是保证财务治理和财务管理高效运行并实施有效对接的前提。近年来,财务管理目标的定位经过了企业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发展阶段。但就我国目前的企业组织形式主流为非上市公司、资本市场的弱势有效、法治建设处于起步期、商业伦理有所缺失、公司治理结构不太完善等现实背景下,新《企业财务通则》将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界定为“企业价值最大化”,既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其资源供给者创造财富的受托经济责任,也是当代财务管理学教材普遍接受的观点,具有较强的理论逻辑性和实践有用性。但也应清醒地看到,这些过分强调股东或企业价值的财务管理目标,势必会将非价值性的社会责任排除在财务管理目标之外。结合我国公司法改革局限于“股东至上”的逻辑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权被弱化的现状,以及企业是在复杂的、充满竞争的关系网络中开展经营活动的现实,笔者认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应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终极目标。这一目标不仅有利于协调各利益相关者的矛盾,而且还使企业的经济性目标和社会性目标得以有机结合,保证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的经济性目标就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由企业的本质所决定的,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并不总是与宏观社会的要求保持绝对的一致性。于是,国家往往利用法律手段来强制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但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在许多场合无法完全进行硬性规定。这就需要企业的社会性目标,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追求社会效益的最优化,这是由企业所处的社会环境决定的。任何企业都不可能独立于社会而存在,若过分强调企业的经济性目标而忽视社会性目标,将会失去社会的支持,从而使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举步维艰。特别是随着SA8000在全球范围的推广和实施,企业重视社会责任、推动社会责任以及落实社会责任便有了最佳保证。这一坚持多边主义的理财目标,是与公司财务治理的思想和目标相适应的。按照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企业财权配置不能只考虑股东和经理层的利益,每个利益相关者在企业财权配置中都有权享有相应的财务权利,有不同的财务利益诉求。此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相机财务治理,也应在财务管理学再造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重视制度因素在财务管理学中的地位

内生于公司财务行为的制度因素可按财务活动的关系分为财务本体性制度和财务关联性制度。但目前在我国的财务管理学中,只是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税法等财务本体性制度散见于筹资、投资、收益分配和资产重组及清算等财务活动中,而对在性质上并不是财务性的却会对公司财务行为及利益相关者的财务网络起约束和限制作用的财务关联性制度(如产权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伦理道德等)闭口不谈,这不仅背离现实而且还会把财务管理学引入歧途。财务管理学的再造,除继续重视和完善财务本体性制度对公司财务行为的规范约束,还应当重视财务关联性制度与企业财务行为之间关联性研究,这是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引入财务关联性制度的研究,将有利于摆脱现有财务管理学“就财务论财务”的思维偏差,使财务管理学再造更具动态调整性和环境适应性。超级秘书网

(三)注重激励和监督机制构建的研究

财务管理学如果只关注具体的资金运动而忽视在这一过程中的激励与监督问题,势必会导致资本运营的效率低下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受损。因此,财务管理学再造就必须注重激励和监督机制构建的研究。目前的财务管理学中在阐述企业财务活动时,本能地运用了诸如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会计法等财务本体性制度来约束与制衡管理者,而对于内部控制这一影响企业命运的制度安排却没有片言只语,这与企业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本质要求极不相称。2008年6月28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这为企业内部控制的内容融入财务管理学再造提供了绝好的契机。公司的成本问题,仅仅靠制衡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恰当的激励机制能够通过委托人设计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促使人采取适当的行为,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近年来,以财务治理的观点考察薪酬对公司财务业绩的敏感性渐成潮流。因此,许多学者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应采用股票期权激励制度。但股票期权的应用是有条件的,需要有比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资本市场和透明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的法律框架等,而这些条件我国目前并不完全具备。我们在财务管理学的再造中,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必须紧密结合中国的国情,关注中国特殊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不能掉进“国际大厨房陷阱”而食洋不化。

(四)关注财务文化对解决财务冲突和财务败德行为的作用

目前的财务管理学较为强调和崇尚“工具理性”,致使社会责任和道德品质等人类的一些基本价值在现代企业理财中倍受蹂躏而变得支离破碎,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财务关系也日趋恶化,使企业无法实现全面、健康的可持续发展。财务管理学关注资本、成本、利润等本是应有之义,但影响和决定这些物化因素的人及其行为也不应该忽视,因为这有利于解决财务冲突和财务败德行为。企业财务文化是一种“内隐文化”,是企业为了实现财务目标而一贯倡导、逐步形成、不断充实并为全体成员所自觉遵循的理财价值标准、道德规范、工作态度、行为取向和生活观念,以及由这些因素融会、凝聚而形成的整体财务管理精神风貌。财务准则有形而财务文化无形,但财务文化对企业的影响却无处不在。鉴于财务文化对企业竞争力所具有的原生性决定作用以及它所蕴涵的更为深刻的企业本质特征,要求人们在财务管理学再造过程中必须高度关注这一问题。财务管理学再造关于企业财务文化研究,其最终成果是要拿出具有中国企业特色、与中国企业协调发展的财务文化发展战略模式,从而更好地指导企业财务管理实践。

【主要参考文献】

[1]申书海,李连清.试论公司财务治理和财务管理的关系与对接.会计研究,2006,(10).

[2]伍中信.现代公司财务治理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会计研究,2005,(10).

[3]李心合.利益相关者财务论——新制度主义与财务学的互动和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4]衣龙新.公司财务治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5]林钟高,王锴,章铁生.财务治理——结构、机制与行为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社会治理概念与内涵范文4

[关键词]治理;善治;公共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020-01

一、治理的内容

管理是指政治统治者的地位保护盒阶级压迫功能逐渐淡化,代之以将行政权力主要运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利等方面的政治意志执行过程。政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管理则是这一意志的执行。对于什么是治理,许多机构和学者都作出了自己的界定。比较典型的是全球治理协会和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全球治理协会的定义是:治理是个人与机构、官方和私人治理其共同事物的总和,多种多样互相冲突的利益集团可以借此走到一起,找到合法的办法。它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可以是对立的或各异的利益彼此时应,也可以是人们同意或接受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安排。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是:治理是运用政治权威管理和控制国家资源,以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体而言,治理是有许多不具备明确的等级关系的个人和组织进行合作以解决冲突的工作方式,它灵活的反映着多样活的规章制度甚至个人态度,以上定义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治理理论的主要特征,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自我调节的协作方式。即国家、组织、个人之间通过谈判实现自动协调目的的方式。

2 多样化的行动者。国家责任范围逐渐缩小而公民享受更多的责任,包括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以及广大公众都可以参与治理。

3 互动过程。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依靠互相依赖的权利和资源关系实现互相促进和支持,形成协作性的合伙伙伴关系。

4 国家的主导角色。国家在制度设计和战略制定方面具有根本性作用,这是其他机构不能代替的,国家的作用充分体现在其宏观调控和组织协作上。

二、善治的内容

善治是指一种良好的治理。这是治理理念和相关机制建立并运用到实践中所导致的良好的绩效。它应该是社会治理发展的目标。善治只要是指治理能够收获到良好的技校,这种绩效表现在治理的政治效果、管理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方面。整治效果主要是通过治理达到了公民与公共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公民的责任精神得到提升,公民对公共事务有着广泛的参与,社区团结性达到非常高的水平。管理效果是通过多元角度的参与和互动,社区和组织的治理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形成了共同治理的机制,提供了最大效率的公共服务。经济效果主要是指通过治理直线了社区和组织资源最大化的利用,并确定了良好的经济收益,给社区居民带来了更好地福利。而社会效果则包括文化观念、环境保护、社区安全、邻里照顾等方面都产生良好的小郭,社区成为安全、幸福和文明的居住地。就一个国家而言,职责意味着国家实现有效的制度构建、公民创造力得到激活、政治文明程度高,意味着国家不仅在经济上去的稳定而快捷的增长,而且在综合效益上公民生活质量得到了不断提升,社会和自然都实现了和谐共进的目标。

三、公共治理的内容

社会治理概念与内涵范文5

关键词:关系治理;维度;影响因素;合同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2)09—0133—05

The Essence of Relational Governance and Its Application in Related Research

DONG Wei—weia, ZHUANG Gui—Junb

(a.School of Management; b.The Key Lab of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for Process Control and Efficiency Engineering,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Xi′an 710049)

Abstract: Based on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y of relational governance, this paper firstly analyzes the connotation and the essence of the relational governance, and then generalizes related researches which include: the concept of relation governance and its extension; antecedent variable, the consequence variable and their intermediary role. Finally, the limitations and future research directions are proposed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existing studies.

Key words: relational governance; dimension; affected factors; contract mechanism

一、关系治理的涵义与本质解析

(一)关系治理的涵义

在对关系治理定义之前,很多学者首先对治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Williamson 和Ouchi认为治理(Governance)是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交易的方式”[1]。Palay则更精确地描述了这一概念,将其定义为“开始、谈判、监督、修改和终止合同所发生的制度规则的一种简单的表述” [2]。治理的目的是选择一种合适的方式来减少或者消除由于权力的不平衡而引发的不和谐行为,以促进渠道管理成员间的合作。关系契约理论根据交易是分散交易还是关系交易将治理的形式分为合同治理和关系治理[3,4]。

从理论上来讲,关系治理本质上介于运用价格机制进行市场治理(Market)以及通过企业内部垂直一体化进行层级治理(Hierarchy)两种极端跨组织治理之间的治理模式[5],主要是指交易双方使用关系规范或者对关系连续性的预期来抑制投机行为[6]。关系治理不完全依赖于市场力量及命令的权力等来协调交易关系,而更多是依赖于双方的合作,也就意味着相互独立但密切相关的企业会运用关系减少他们的活动范围并关注少数核心竞争力。

从目前现有的文献看,对关系治理的概念进行修正及层次拓展的代表性研究有:

(1)Heide 和John认为关系治理是建立在共同目标上的,渠道合作方通过信任、承诺、合作以及联合解决问题等关系规范和联合行动的机制来保护专有资产,维持合作关系的治理方式[7]。

(2)Zaheer和Venkatraman首先提出了关系治理是一种“组织间战略”的观点[8],它代表一个组织的积极和持续的意图,以及通过使用治理机制来管理的组织活动及长期意愿[6,9],涉及到结构和过程的结合,能够更全面地描述关系的复杂性和动态性。

(3)彭正银认为,组织之间的关系治理是由社会关系嵌入的,有关企业或组织间的制度安排,是环境变化与组织变迁的结构性反映。关系治理是运用相互依赖、合作等非正式机制来解决环境适应、协调与保证交易等问题,而不是靠权威、官僚规则、标准或法律力量[10]。

(4)罗珉从界面规则角度来研究组织间的关系治理,认为组织间关系治理就是处理组织间各结点关系,解决各结点企业在专业分工与协作需要之间的各种矛盾,实现组织间关系整体控制、协作与沟通的制度性规则[11]。

(5)庄贵军认为关系治理就是利用关系规范机制进行的控制,作为一种介于企业内部控制(层级型治理)与通过市场交易而不控制(市场型治理)之间的控制,它更多地依赖彼此的默契、互信、承诺和感情等关系规范来防止渠道合作中可能会发生的投机行为[12]。

对上述概念进行总结:关系型治理是渠道成员之间的双边治理,就是关系双方以法律制度与伦理规范为准绳,通过双边的价值认同、有效沟通、专用资产投资来构建信任与承诺关系,以法律和共同确定的行为规范进行行为的他律与自律,在限制投机行为的同时,依据双方达成的价值与规范共识对合作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处理,增强渠道关系对环境的适应性,降低渠道交易成本和提高渠道交易效率。

(二)关系治理的本质解析

在上述及相关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关系治理的本质进行解析,有以下几点认识:

社会治理概念与内涵范文6

关键词 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机制;生态环境建设;环境税费

作者简介 刘世强,南昌航空大学学院讲师,江西财经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生,江西南昌330063

中图分类号 X17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2728(2009)11-0022-03

生态补偿是当前环境保护领域最热门的词汇之一,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对于建立系统的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框架都具有迫切的需求。我国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矿区恢复等实践探索中逐步演化并发展,但是总体上仍然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迄今为止,在理论界及政策制定领域对生态补偿的内涵仍没有统一认识,甚至有许多错误的理解,形成生态环境建设就是生态补偿、政府用于生态环境建设的财政支出都属于生态补偿、环境税费属于生态补偿的手段、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偿机制同义等认识上的误区,进而导致生态补偿政策因与传统环境保护政策与手段没有明确的政策边界而纠缠在一起难以贯彻实施,影响生态补偿政策目标的实现。生态补偿体现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公平理念,其产生的直接原因不是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而是针对现有环境政策无法解决的因生态保护或环境破坏而引起的利益矛盾问题。生态补偿的本质在于通过生态补偿实现对利益受损者所受损失的弥补,最终达到一种平衡;生态补偿是对现有环境政策体系的完善,而不是替代,更不是全盘否定。要准确理解生态补偿的内涵,有必要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生态补偿到底应该补偿谁

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生态补偿概念界定中的核心问题――对谁补偿的认识存在明显分岐,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方向性的理解和认识。第一种理解认为生态补偿就是对自然主体即生态环境本身的补偿,是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生态补偿的基本内涵应集中体现为通过一系列经济手段和法规、行政措施,对已在人类活动影响下丧失自我反馈与恢复能力的生态系统进行物质、能量的反哺和调节机能的修复。第二种理解认为生态补偿是对包括居民、农户、企业和区域政府在内的社会主体的补偿,是一种利益协调机制和激励手段,通过借助一定的经济补偿手段在生态服务消费者和提供者之间进行利益调节和再分配。第三种理解是对前两种观点的折衷,认为生态补偿是一个包含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的概念,是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与治理,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对因保护环境而丧失发展机会的社会群体进行经济补偿,既包括对自然的补偿,又包括对人的补偿。

第一种理解从物的角度分析生态补偿的原因和目的,进而认为生态补偿是对自然生态环境的补偿。毫无疑问,人类过度利用自然导致的生态系统破坏、生态环境恶化是生态补偿产生的背景之一,生态补偿的最终目的是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但生态补偿并不是直接对自然生态进行建设和修复,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补偿具有本质的区别。生态补偿的终极结果是维护和促进自然资本或生态服务功能增殖,但是其政策机理是调节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政策直接作用于人,而不是直接作用于物,如森林、水源等生态要素。如果把生态补偿理解为对自然生态的补偿则与生态建设与污染治理同义,生态补偿将失去应有的政策含义和存在的价值,成为可有可无的概念;生态补偿不是对生态环境建设污染治理的替代。第二种理解是从人的角度来分析生态补偿产生的背景、原因,从而确定生态补偿应是对社会主体的补偿。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是以资源损耗过巨和生态环境恶化为代价的,造成财富在不同的环境经济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严重不公,尤其是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少数人获取巨大经济利益,而当地众多居民却承受环境破坏的恶果,可能导致,极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应通过生态补偿政策使享有财富的一端承担环境破坏的责任,使生态保护者和生态环境恶化受害者的利益和损失得到应有的补偿,从而使权利与责任对等,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因此把生态补偿的补偿对象定位于对社会主体的补偿是科学合理的,既对生态保护者和环境破坏者产生激励和约束,又与传统的生态建设与污染治理政策相区别。第三种理解认为生态补偿是通过社会属性的生态补偿实现自然属性的生态补偿,通过经济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实现生态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是生态目的与经济手段的统一。这种理解表面看似乎很正确,但实际上是赋予生态补偿两种不同的本质属性,生态环境建设仍被纳人生态补偿内涵的范畴之中,结果必然会造成思维上的混乱、政策上的偏离,生态补偿成了无所不包的环保利器。同时也把生态补偿的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混淆起来,生态补偿的直接目的就是调整利益关系,自然生态自我补偿功能的恢复只是生态补偿的最终目的而不是直接目的。退一步讲,在人类社会中人的任何行为都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体,当然任何一项针对自然的生态环境建设都不可避免地涉及某些群体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都同时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生态环境建设也不例外。但我们不能据此认为生态环境建设本身就是生态补偿。

因此,应当明确生态补偿是对社会主体的补偿,是对因环境保护或环境破坏而利益受损的农户、城市居民、企业及地方政府给予资金、技术和政策上的补偿,而不是对自然主体的补偿,生态建设、环境工程及污染治理本身都不属于生态补偿概念及政策范畴之内。

二、生态环境建设的公共财政支出是否属于生态补偿

生态环境作为公共物品主要应由政府提供并无太多争议,而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却因此多把公共物品理论视作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之一,进而认为政府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财政投入自然属于生态补偿。这显然存在逻辑上的问题,把公共物品理论当作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并不合适,生态补偿并不是解决生态环境由谁提供的问题,而是解决环境利益上的公平性问题。

目前我国生态补偿的主导方式是政府的公共财政支付,但并不等于所有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公共支付都属于生态补偿。判断一项公共财政支付是否具有生态补偿的属性,关键还在于其是否符合生态补偿的内涵,即是否包含对不同利益相关者利益调整的性质,是否对因环境保护或环境破坏而利益受损者实施了补偿。符合则属于生态补偿;反之

则不属于生态补偿,只是体现了政府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应尽的责任。如中央政府针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退耕还林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重要生态功能区、江河源头保护区建设中因承担额外环境责任而遭受利益损失的居民、企业和当地政府而给予的公共财政支出属于生态补偿。而中央对三北防护林工程的财政投入因不包含对利益受损者的补偿而不属于生态补偿。

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生态补偿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中的补偿主体与补偿客体应是不同的。如果受益者与受损者属于同一主体,自己补偿自己,则不属于生态补偿。如地方政府对在当地植树造林及建设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的财政支出则属于自我补偿类型而不应纳人生态补偿范畴。因此,不能简单地说政府用于生态环境建设的财政支出都属于生态补偿,应以生态补偿是调整环境经济不同利益相关者利益这一本质属性作为判断的标准。

三、环境税费是否属于生态补偿

在2007年9月举行的第十二届“绿色中国论坛”上,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对环境经济政策的概念作出界定,阐述其政策框架具体包括七个方面:绿色税收、环境收费、绿色信贷、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绿色贸易和绿色保险。但在目前生态补偿的研究及实践中,绿色税收、环境收费等环境税费政策被纳入生态补偿概念之中,认为目前国内外实施的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如排污收费、环境税、生态税、矿产资源开发税、退耕还林、还草等项目都属于生态补偿的范畴,是运用财政、税费、市场等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尽管有学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在征收排污费方面的工作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规,因此在我们的研究中将生态补偿的重点主要放在生态服务领域”,但其本质上仍是认为排污收费属于生态补偿。只是不作为目前的重点而已。

毫无疑问,生态补偿是我国环境经济政策中的一部分,与其他环境经济政策应有明确的政策边界;环境税费和生态补偿应是两种独立的具有不同运行机制的环境经济政策。环境税费强调的是通过征收一定的费用以内化社会主体经济行为的环境成本,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社会主体尤其是企业的成本,最终通过价格机制引起产品消费和生产的减少或增加而减弱对自然生态的影响和破坏;环境税费制度有专门的征收目的、原则、功能、征收对象与范围、征收方式、理论依据,在我国已实施运行并不断完善。而生态补偿则是强调通过对因保护环境或环境破坏而遭受损失利益进行补偿,缓解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实现对环境保护的激励和对环境破坏的制约;生态补偿在我国还处于探索之中,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运行机制,更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另外在资金流向方面,环境税费更多的体现为资金流人政府财政,其在支付方面具有多元性,可以用于相应的生态补偿,但并没有硬性约束,从目前我国环境税费的使用来看,用于生态补偿的比例非常小;而生态补偿则强调的是对环境经济利益受损者的资金支付,其资金来源是多渠道的,可能部分来自环境税费。因此尽管环境税费可以成为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之一,但其本身并不是生态补偿。

四、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偿机制是否同义

生态补偿和生态补偿机制概念在现实中被广泛运用。然而学界对生态补偿的概念界定较多而对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却鲜提及,且没有明确区分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偿机制,很多情况把生态补偿和生态补偿机制视为同义而合为一体。甚至出现相同作者在两篇文章中分别界定的生态补偿和生态补偿机制实为同一含义的事实,其认为无论是生态补偿或是生态补偿机制都是外部性内部化、具有经济激励作用的制度安排。也有不少学者认为生态补偿包括生态学意义、经济学意义两个方面的内涵,经济学意义上生态补偿就是生态补偿机制。实际上仍然是将生态补偿混同于生态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