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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1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融资;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是我国路网建设的核心,是衡量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对区域间的客流、物流、资金流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交通部计划到2020年,高速公路里程达到10万公里左右。传统的国家财政支出以及银行贷款融资渠道已无法满足未来巨大的融资需求,而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在高速公路融资上作用越来越重要。
一、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含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主要是债券)来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从本质来说,资产证券化是属于一种以项目的收益为基础融资的项目融资方式。其内涵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的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其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二、资产证券化的形式
资产证券化的形式虽然很多,但其基本的组织结构只有3种。
(l)转手证券。转手证券的发起人先将抵押贷款进行组合,并将其转移给一个独立的信托机构或其他实体;投资者所拥有的是对整个抵押贷款组合所产生的收益不可分割的所有权。转手证券的持有者按比例获得减去服务费用后的抵押贷款组合所产生的本息收入。
(2)资产担保证券。资产担保证券通常要求SPV为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一般不低于证券票面额10%的抵押,超额抵押部分的资产必须交给独立的受托人,如果SPV违约,不能按期偿还投资者,受托人可将这部分作为担保的资产组合变现并支付给投资者,从而克服转手证券现金流不确定的弊端,降低投资者持有过手证券的风险。
(3)转付证券。转付结构证券根据投资者对风险、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对抵押贷款组合产生的现金流进行了重新安排和分配,使本金与利息的偿付机制发生了变化。
三、资产证券化的原理
1.现金流分析原理
这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资产证券化是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可预见性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特征之一,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所“证券化”的不是资产本身,而是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
2.破产隔离原理
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所特有的技术,也区别于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在构建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时,证券化结构能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对特殊目的载体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从而不会影响对证券持有人的按时偿付,这就是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机制。
3.信用增级原理
利用信用增级原理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特征。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发行成本,SPV必须对整个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通过信用增级,使证券的信用质量和现金流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求。
四、资产证券化特点
与传统的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方式(银行货款、股票和债券等)相比,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具有鲜明的特征:
1.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
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信用水平来融资的。资金的供给者是否向需求者提供资金或贷款,主要依据是资金需求者作为一个整体的资产负债、利润和现金流量情况,而对于该资金需求者的某些特定资产的质量关注较少。在对资金需求者发放抵押贷款时,资金的供给者才可能会更多地关注抵押资产的情况,但是此时它关注的只是资产本身的控制和处置问题,资产抵押只是对资金需求者信用水平的补充。而资产证券化则是凭借原始权益人部份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来融资的。此时资产池,即资产组合)本身的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水平比较彻底地分离开了。资金的供给者在决定是否提供资金(即购买资产支撑证券)时,主要依据的是组成资产池的资产的质量、未来现金流量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以及交易结构的严谨性和有效性。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始权益人本身的信用水平则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
2.资产证券化是结构性融资方式
结构性融资有时就特指资产证券化融资。通过资产证券化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保证“破产隔离”的实现,即把资产池的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信用水平分隔开来,保证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资产池中的资产不被列入破产清算资产:使原始权益人得以用出售资产的方式融资,从而不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确保融资活动能够充分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使原始权益人能够通过信用提高机构来提高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级别,改善其发行条件,保证顺利发行。
3.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方式
根据1997年1月生效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25号《转让和经营金融资产及债务清理的会计处理》的规定,鉴于被证券化的资产已经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过户给特设目的机构(SPV),原始权益人也已放弃对这些资产的控制权,允许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确认收益或损失。这就从法律上确认了实际上早已适用的以表外方式处理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原则,构成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又一特点。
4.资产证券化是低成本融资方式
虽然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不可避免地要支付许多费用,例如托管费用、服务费用、承销费用及律师费用等,但是资产证券化的总的融资成本低于传统融资方式。因为:第一,资产证券化运用成熟的交易结构和信用提高手段,改善了证券的发行条件。由于资产支撑证券有较高的信用等级,不必用折价销售或提高利率等手段来吸引投资者,一般情况下,资产支撑证券都能以高于或等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并且支付的利息率比原始权益人发行的其它可比证券低得多,因此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原始权益人的融资成本。第二,资产证券化支出费用的项目虽然很多,但各项费用与交易总额的比率很低。
五、资产证券化应用于高速公路融资应注意的问题
1.在债券产品设计上要考虑高速公路行业的特点
由于用于证券化高速公路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入通常与市场利率的变化无关。因此,以高速公路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的债券的利率宜采取固定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不随市场利率变化而变化,而与债券的信用评级相关。同时,由于高速公路项目投入资金大、资金回收期长,因此发行的资产证券化的债券宜采用长期债券。特别是债券发行前几年,所投资的项目尚不能产生现金回报,所以债券应该在发行若干年后才开始偿还本息。
2.SPV应选择实力强信誊好的金融机构担任
在资产证券化工作中,SPV是一个关键的环节,它的独立性与否直接影响证券化的成败,是一个以资产证券化为惟一目的的独立的实体,可以由原始权益人设立,也可以由信托或金融机构担任。这是确保资产证券化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3.从风险防范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标的资产
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会面临各种不同的风险,尤其是标的资产本身的风险因素,包括信用风险、现金流量风险、破产追索风险、市场存量风险、市场信心风险等。这些风险因素直接关系到证券化成本的大小以及相应收益的高低紧密,从而影响到证券化的成功实施。因此,需要从衡量标的资产风险大小的角度,对拟进行证券化的高速公路资产加以分析和比较,找出最适合进行证券化的标的资产,以确保将资产证券化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4.切实做好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工作
信用增级在证券化中非常关键,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信用提高,大大提高原有权益人的信用级别,从而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实际上是利用权益与风险的有效组合,通过多层次的证券信用升级,把信用风险从原资产拥有者分散到担保人和投资者身上。
5.尽快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体系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是一种“舶来品”,必须加快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尽快制定《不动产证券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快修订《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构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框架;另一方面要加大会计准则、税务制度、抵押权规定、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改革的力度,清除资产证券化的实务操作障碍,以便为高速公路资产证券化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周国光等.中国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探索[J].经济问题探索,2009,6.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2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金融工具 创新 机遇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As s et s Backed Secu-r i t i zat on, 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证券,并据以融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始权益人将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转移给特别目的载体(Speci al Pur-pos e Vehi cl e, SPV), SPV以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用发行收入购买基础资产,最终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偿还投资者。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从工具角度定义证券化:创立主要由一组不连续的应收款或其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支持的证券,它可以为固定的或循环的,并可根据条款在一定的时期内变现,同时附加其他一些权利或资产来保证上述支持或按时向持券人分配收益。
从技术角度定义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是这样一个过程,首先将各个贷款及其他债务工具打包,据之发行证券,对其进行信用升级后卖给第三方投资者。这样那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就转变成了具有流动性的可交易的证券,从而易于被投资者接受。
在资产证券化开始阶段,政府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1968年,由GNMA(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担保的抵押支持证券发行,是世界上第一支资产证券化证券。此后FNMA(联邦国民抵押协会)及HLMC(联邦住房抵押公司)都相继发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1977年所罗门兄弟和美洲银行发行了首例私人机构抵押支持证券。但是在开始阶段私人机构抵押支持证券的发展遇到不少困难与障碍,直到政府在立法上进行了有关调整,有力地支持了私人机构抵押支持证券的发展。
1.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资产证券化三大基本原理是: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信用增级原理。资产重组是资产证券化的必经步骤,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对资产的重新组合,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和组合,着重于从收益层面分析现金流;风险隔离原理则关注对资产实施风险隔离后对现金流的影响;信用增级原理是考虑如何提高被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使之能最大限度地支持证券的发行和销售。
(1)资产重组原理
资产重组是资产所有者或资产持有者为实现发行证券的目标,根据资产重组原理,运用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其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的行为。比如,不良资产的剥离、优质资产的注入、债权的转让等,都是典型的资产重组的行为。资产重组原理包括:最佳化原理――通过资产的重新配置,使其收益水平达到最佳,从而使以其为基础资产的证券收益水平同样达到最好,给投资者最大的利益回报。均衡原理――寻找这样的一种利益平衡,使得原始资产持有者、策略投资者和将来证券持有者的利益都得到保护,以利于证券的发行和未来表现。成本最低原理――遵循低成本运作的原则,能降低资产重组的开支,从而保护了资产持有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优化配置原理――根据“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某种资产连续追加投入产生的边际收益总是递减的,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其收益达到最佳状态。同样的道理,当产出保持不变,资产组合的变化已经不能导致成本的进一步降低时,该资产组合即为最佳组合。
(2)风险隔离原理
收益与风险总是形影相随,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在这个意义上,当某项资产的收益转移时,风险也随之转移。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如何解决基础资产与其他资产的风险分割和转移问题,并且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是风险隔离原理的核心思想。
具体来说,风险隔离是设立类似“防火墙”的机制,使得被转移出去的资产,不再受原持有人经营风险的影响,比如,当原资产持有人遭遇破产清算时,因证券化而转移出去的资产不在其债权人追溯的范围。
通过重组和风险隔离的资产,组成了对投资者有吸引力的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销售给不同的投资者,这种创新的融资模式,大大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
(3) 信用增级原理
现在,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理解资产证券化的意图:某位先生需要借钱,他必须要表达的是:自己能偿还债务的能力;债权人得到什么好处。于是,他开始讲自己拥有稳定收入的故事,问题是,要使别人相信他的话,单靠他自己讲是不行的,他必须拿出实际的证据来,这种证据有:他实际收入来源的证据、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比如银行)出具的关于他的资产的证明,这样,别人才会考虑借钱给他,以获得他所承诺的好处。这个证明自己潜在偿还能力的过程,就是一种信用增级。
信用增级能增加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如果资产证券化过程不进行信用增级,证券的投资者可能面临这样的风险:即基础资产的收益的预期并没有能实现,从而影响到对证券投资者的本息的支付,于是,投资者会要求额外的风险收益,表现在对收益率诉求的提高,或要求发行折价等,因此提高了证券发行的成本。
二、中国的资产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意义
资产证券化的真正意义在于它的创新性,资本证券化是间接融资的直接化,打通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间的通道,构建了金融体系中银行信用与市场信用之间的转化机制。花旗银行前董事局主席 John Reed 说,资产证券化是高效率的公众资本市场对债务融资中的低效率、高成本的金融中介的替代。具体说来,资产证券化的在中国的实践意义表现在:
(1)为中国企业开辟了全新的融资途径
长期以来,中国企业过分依赖于银行的间接融资,大量资质良好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银行必要的信用评级,被挡在银行的门外,不得不求助于民间资本,这种融资需求之大,已达万亿级的规模,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就是很好的例证。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这样的融资机会,企业不管大小,只要拥有能产生预期现金流的资产,通过资产转移和信用增级的技术处理,就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融得资金。
(2)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产品
相比股票的高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于有基础资产的支持,并经过了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投资风险明显要低得多;而比之国债,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的收益更高,所以,它是介于股票和国债之间的一个相对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是机构投资者分散风险的理想的投资组合对象。
(3)能够增加资产的流动性
银行持有的房产抵押贷款是中长期的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而企业持有的物业或大型装备,也有同样的特性。资产证券化使得这些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能提前变现,从而降低了银行或企业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并解决了可能出现的短期资金窘迫问题。
(4)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基础设施关系民生,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比如高速公路、桥梁、码头等,资产证券化能以这些设施的未来收益现金流作为支持,通过证券化技术的处理,把基础设施资产变现,使得政府的投资能迅速回笼,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2.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中国最早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追溯到1992年海南三亚地产投资券,此后,珠海高速公路证券化、中远应收款证券化、中集集团应收款证券化项目分别成功实施,涵盖了目前主要的证券化模式:房地产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收费和企业应收款,为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
(1)海南三亚地产投资券
1992年,海南三亚房地产建设总公司将丹亚小区800亩土地作为发行的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作为支付投资者的收益来源,发行2亿元的地产投资券,类似于美国证券化市场的REITS,而今天 REITS 已成为极具生命力的证券化产品,在北美、欧洲、亚洲地区得到了迅速发展。
(2)珠海高速高速公路证券化
1996年8月珠海市政府在开曼群岛注册了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根据美国证券法律144a规则,发行了资产担保证券(ABS)。中国国际金融公司负责了该案子的策划,著名投行摩根・斯坦利负责了债券在海外的承销。
(3)中远应收款证券化
1997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COSCO)以北美航运应收款为基础资产,通过私募形式在美国发行总额为3亿美元的浮动利率债券。该证券化项目有3个方面的好处:规避了公司美元资产的汇兑损失;缩短了应收款的期限,提高了资金效率,并转嫁了坏帐风险;符合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对外的美元债权在海外进行证券化,不会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影响。
(4)中集集团应收款证券化
2000年3月8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 8000 万美元的贸易应收款项目协议,规定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的应收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SPV),再由该公司在国际票据市场发行总额不超过8000万美元的商业票据。
三、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突破方向
在中国,国有大型企业是不用担心融资问题的,由于有国家信用的显性/隐形担保,通常国有大型企业都是银行的优质客户,尽管相当部分投向国企的信用贷款风险高企,但银行没有必要担心,一旦出现坏帐,政府不会不管;对大型的民营企业,银行也不用担心,因为这种企业是地方政府财政支柱和“脸面”,和政府关系密切,也是银行重点服务的对象。
国有四大商业银行更不用担心融资,中国大部分的存贷款业务都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小型地方银行相比,显得流动性过剩,2006年由于股市的迅速膨胀,吸引了部分银行存款流向股市。央行07年1月15日的1月金融数据显示,1月人民币新增贷款5676亿元,储蓄存款进入股市的迹象依旧明显,当月新增储蓄存款仅仅249亿元,同比少增6716亿元(减少幅度达 96.4%),而1月份新增中长期贷款2500亿元,同比多增432亿元,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同比多增209亿元;新增短期贷款及票据融资3115亿元,同比少增340亿元。可见,即使是储蓄增长律急剧萎缩,但银行的中长期贷款仍以21%的同比速度增长,银行的资金面仍非常充裕。
从基础资产的转移是否实现“真实销售”的角度,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表内模式”、“表外模式”。首先,必须考虑到我国现行的法律、会计、税收等环节的约束,而这些约束不可能指望政府在短期之内可以很快予以调整;其次,采用何种模式还与证券化的主体(发起人)本身的特点相匹配。
1.表内模式
表内模式是指发起人不需要将资产出售给SPV,资产仍旧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由发起人自己发行证券。这种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把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予以隔离,证券化的资产仍属于的破产追索的财产。在中国,这种模式并没有太大的前途,首先发行债券的主体的资格要求较高,其次,所发证券没有经过信用增级,融资成本较高。
2.表外模式
这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发起人将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独立的SPV,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基础资产剔除,真正地实现了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
然而,这种模式在中国存在较大的实践障碍,如法律、会计、税收等多方面约束,我们在上面的分析已经阐述,但这种模式是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方向,随着政府陆续出台了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范文件,在实践中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中小型企业、中小型银行和基础设施管理公司都适合这种模式的资产证券化。
参考文献: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3
关键词:租赁公司 租赁资产证券化 创新 对策
在金融市场上证券化属于创新型融资工具,当前也成为市场中主要的融资工具。证券化项目中包含租赁资产证券化,属于租赁公司新型融资创新手段。实行租赁资产证券化不仅可对传统融资方式进行改变,而且经过大量实践证实该模式对于公司现金流的增加有着重要作用。我国租赁市场由于有较单一的资金来源渠道,资产流动性差,因此采用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可有效对上述问题进行解决。本文首先阐述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念与原理,而后从多个方面探讨租赁公司创新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对策。
一、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概念与原理
(一)租赁资产证券化概念
租赁资产证券化即融资租赁公司对一系列租期、性能或者用途相似且可形成稳定性好与规模较大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更多指代的是租赁债权,进行结构性重组使其成为可出售并流通于金融市场上证券的过程。其资金流动方向主要如下:租赁债权方租赁公司向SPV(租赁债权证券化机构)出售具有较差流动性的租赁债权,而后获取销售资金。然后SPV抵押债权,对租赁债券予以发行,中介机构转而开展销售,主要对象为投资者,而后从投资者获取最终销售租赁证券资金。究其本质,租赁资产证券化即租赁公司在现金流(可预期)支撑下对证券予以发行而后融资的过程,其操作核心为信用增级、现金流剥离以及风险隔离。
(二)原理
1、隔离风险原理
资产证券化主要支持为资产现金流,因此可预期的现金流为前提条件。重新组合资产,分割与重组资产收益,将与租赁资产证券化现金流要求相符的资产剥离于租赁公司整体资产中,形成基础资产以开展证券化。
2、组合资产原理
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主要建立在该基础之上。该原理即结合大数定律,汇集特征相同的租赁资产形成资产池,不会将单个租赁资产的特征消除,但是资产池中租赁资产类型多样,可对单笔租赁资产风险予以抑制,对整体收益进行整合。在运作租赁资产证券化时该原理不仅在重新分割与组合债务、债权关系时有所体现,同时也可对债务、债权中包含的收益要素以及风险予以重组与分离,确保重新配置与定价的效果,增加各方收益。
3、配置资源原理
即优化重组各类资源,在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属于推动力。对于资金供求双方而言,配置提供结合途径,可将资金利用效益与配置效率提升。对于租赁公司而言,可通过该原理真实出售租赁资产,促使资产流动性得到提升,对自有资本结构予以改善,更好开展资产负债管理工作。
二、我国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创新的对策
(一)强化管理水平
租赁公司需对原有思想予以解放,实行现代化管理制度。管理层要对先进企业文化理念进行吸收,将陈旧思想摒弃,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确保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以及政企分开。而后对自身责任主体地位充分明确,强化学习,促使管理水平得到持续提升。对财务组织予以积极优化,提升财务制度的规范性,将财务管理战略地位凸显出来,使财务部门有更大责任与权力。租赁公司要基于长远发展角度,引进优秀人才,并注重提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与业务能力,并提供继续教育机会,增强财务工作质量与透明度,充分满足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二)对会计准则与政策法规予以完善
其一,对设立SPV的法律依据进行明确,使其可发行债券,但同时也要限制其业务经营范围,赋予独立性,对SPV自身破产风险予以最大化减少或者消除。其二,将债券转让相关规定放宽,承认标准化合同中债权人可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进行自由转让,亦或允许债券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同时豁免资产证券化环境下债券转让牟利或者消除转让债券过程中不可牟利的规定。其三,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支持,特别规定资产证券化中与税收缴纳有关的环节,例如资产销售等,对资产证券化中产生的各项税额予以减免,例如营业税、SPV实体层所得税、利息预提税以及印花税等。在试行期可将SPV营业税减免,对所得税进行豁免防止重复征税,降低购买租赁资产证券投资者的所得税征税税率或者豁免交易印花税,促使资产证券化交易成本逐渐减少,将发行空间与获利空间扩大,有效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其四,对关联于信用增级以及破产风险隔离的相应法规予以修正,对当前法规体系下存在的信用增级手段比如超额抵押的使用与破产隔离基础资产的矛盾予以有效解决,促使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更加畅通无阻。其五,制定与我国实际相符的资产真实销售标准,对相应会计处理方法予以制定,例如融资与销售以及交易后留存权益与资产负债等会计处理。改革会计制度,并使其接轨于国际财会制度,对租赁资产证券化融资会计处理准则予以制定,以有效补充整套会计准则。同时,应制定明确的规则与框架为租赁资产市场证券化开展会计处理提供便利;对相应会计准则进行完善,加大监管租赁资产市场证券化的力度,促使租赁公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有序、科学地对相应问题予以解决。
(三)加快发展中介机构
1、对租赁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予以完善
为提升资产证券化对租赁企业融资问题予以解决的有效性,需确保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级别较高,告知投资者投资价值,以对各方资本予以广泛调动。促使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得以提升的关键在于引入外部力量,即第三方对发行证券进行信用担保,促使信用得以增级。因此,我国需加快租赁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速度,遵循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以及多形式的组建原则,不仅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还应对民间投资者进行鼓励与引进,使其积极参与,促进商业担保模式的快速发展。强化监督管理租赁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加强行业自律。无论出资方式如何,各个担保机构都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担保法》的规范规定有效运作,并对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实行公司制,对产权予以明晰,开展市场化运作。各级政府对于具体担保业务不可指派,不能对具体业务的开展与决策进行干预。
2、构建与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相适应的SPV
一方面,设立的SPV应有政府背景。当前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才开展不就,若设立的SPV政府可参与,并在资产支持证券融资中充当中介结构角色,可加快我国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构建该类型的SPV优势如下:一是政府可对SPV发展条件予以强化,主要借助政府自身影响力、法案以及宏观调控手段等;二是SPV成立拥有政府背景可对SPV资信水平进行强化或提升,促使资产证券资信评级更高,使投资者信心倍增,进而为资产证券化市场吸引更多投资者。在成立SPV这一特殊金融机构时,政府表态不仅可对公众对SPV的评价进行引导,还会对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与行为产生影响。此外,若SPV机构有足够高的资信水平,可在较大程度上减少资产证券化的各项费用支持,包含SPV运营费、评级费、保险费以及担保费等。另一方面,构建信托型SPV。当前趋势为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从法律角度而言构建信托型SPV具有可行性。例如对规定券商予以明确就可开展信托业务,使受托人具有法律地位就可促使专项资产管理以信托型SPV的身份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起作用。
(四)控制信用风险
1、控制承租人信用风险
租赁公司需对承租人企业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审查信誉状况与还租能力,并结合审查结果明确还租方式、额度以及期限。可构建完善的监控系统,跟踪承租人,当其财务状况恶化时及时对欠租进行催付。
2、控制发行人信用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为发起人,应构建风险管理体系与内控体系,并按照相关法规、程序实行资产证券化。对资产证券化参与人员予以严格监督,避免出现内部欺诈事件,有效控制与评估风险。
3、控制第三方信用风险
首先选取的信托机构SPV应该实力强且信用高,选择服务商时则要注重其市场形象与操作经验。在对会计事务所与律师予以选择时应选取口碑好与声望高的,为后期草拟赔偿协议、意见书、保证书以及陈述书提供保障。
总之,资产证券化促使租赁、银行、信托以及证券加快融合速度,促使市场流动性更强,同时也使得金融市场产品种类多样化,以有效创新我国金融市场。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获得较大发展,投资者在选取投资品种时多了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一种,可对租赁企业资本结构予以有效改善,减少经营风险,确保融资租赁成本低,并加快租赁市场向金融市场的融入速度。
参考文献:
[1]郭智涛.我国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创新探讨[J].投资与合作,2014(2)
[2]孙健虎,杨小渊.东疆保税港区开展飞机租凭资产证券化的探析[J].环渤海经济t望,2013(2)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4
关键词:中小银行;资产证券化;联合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4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8)09-0041-04
一、资产证券化――银行融资途径的新选择
源于二十世纪70年代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得到迅速而广泛的发展,并于二十世纪90年代进入
亚洲市场。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宣布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5 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期41.77亿元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 和中国建设银行30亿元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交易,标志着中国规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境内正式开展。试点的成功,说明我国已经初步具备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进入新阶段。以2007年9月11日浦发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发行为标志,资产证券化第二批试点正式拉开了帷幕。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手段,改变了银行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银行大量的表内业务转化为表外业务,扩大银行中间业务,减轻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同时促进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换,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和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银行还可以解决短存长贷带来的日益严重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的问题,降低利率风险。在不摊薄股东权益的前提下,对优化银行资源配置、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分散经营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融资成本等具有重要作用。另外,实行资产证券化对提高商业银行负债和资产业务效率,提高资金流动性和利用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对于流动性日益趋紧的中小银行来说更是凸显了现实意义。笔者以为,目前困扰中小银行上市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探索解决。
二、资产证券化方式的选择――多银行联合资产证券化
面对国有大银行在改制上市后实力进一步增强、外资银行在中国快速发展的局面,中小银行看到了自身在产品、管理、系统等方面与国有大银行、外资银行之间的差距。中小银行可通过联合突破自身业务在资本约束、地域限制、网点数目等方面的束缚,从而增强竞争力。2007年12月招商银行与30余家城商行、农商行聚首昆明,共谋“合作共赢、创新发展”大计;兴业银行也在上海成立了银行合作服务中心,与120多家城商行、农商行、农村信用社签约,形成全面合作关系;深圳平安银行则联合国内22家中外资银行,成立了跨区域中小银行银团联合会。由此看来,中小银行间的合作将成为一种趋势。中小银行既然可以在业务上进行合作,那么在融资经营方面同样也可以进行合作,这就为中小银行联合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提供了合作上的可能。
中小银行联合资产证券化是将它们所拥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预期现金流的资产如信贷资产、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符合证券化要求的资产,通过资产重组转变成为可在资本市场出售或流通的证券而融资的过程。以国开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它是以信贷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融资,它的信贷资产数额达到41.77亿元,能够通过规模效应降低融资成本。但从我国中小银行的现状来看,中小银行资产规模相对偏小,单个中小银行的可证券化资产往往不具备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要求,因此规模效应不明显,很难操作。所以,要以资产证券化融资代替上市融资,除少数几个中小银行因实力雄厚、可证券化资产规模大而能够独立完成外,其他中小银行必须走联合之路。
笔者以为,几个中小银行合作,联合实施资产证券化,既可以解决单个中小银行资产池规模小的问题,又可以发挥资产证券化的低成本优势和规模效应,使各中小合作银行共享融资成果。由此,本文借助资产证券化原理,设计一个基于多个中小银行合作的联合融资模式,试图为解决中小银行上市融资难的问题提出一个新思路。
三、多个中小银行联合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模式设计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复杂的融资模式,是以基础资产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其基本原理包括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和信用增级原理。利用资产重组原理组建资产池,通过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设立利用风险隔离原理实现破产隔离,利用信用增级原理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以下笔者按照资产证券化基本原理,对多个中小银行联合实行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框架设计。
(一)构造资产池
选择基础资产组建规模化资产池是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一般说来,现金流稳定、同质性高、信用质量好且有关统计数据容易获得的资产适宜实行资产证券化,而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的资产组成的资产池可以降低资产池的集中度,从而降低证券化的信用风险。
各中小银行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各自的证券化基础资产后,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该资产并通过“真实出售(true sale)”将其出售给SPV。SPV要对各银行的证券化基础资产进行审计、确认和筛选,以保证进入资产池的资产具有较高的安全性,然后将资产重组成规模化资产池。SPV将出售资金汇入指定的托管账户,扣除费用后按照各个参与银行的出资比例以及所达成的协议将融得的资金支付给各银行,实现中小银行的联合融资目的,如图1所示。
(二)SPV的设立
设立SPV目的是将中小银行与证券化资产真实隔离,即实现“破产隔离(Bankrupt Remoteness)”,使得资产池中的资产免受或减轻中小银行破产的影响。破产隔离使资产池的质量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影响,从而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降低融资成本。SPV作为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的创新点,因而本文以此为重点,主要分析在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以何种模式设立SPV,以及以相应模式设立SPV进行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
1. 常规模式。目前设立SPV的常规模式主要有信托型SPV(SPT)和公司型SPV(SPC)。现分别根据这两种类型的SPV对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1)信托型SPV(SPT)。信托型SPV(SPT)以信托方式设立SPV,各中小合作银行将拟证券化资产转让给SPT,成立信托关系,SPT将资产重组成规模化资产池并对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与评级。然后SPT作为证券发行人发行对证券化基础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收益凭证。根据《信托法》规定,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基础资产委托于SPT后资产所有权就属于SPT,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效应,如图2所示。
就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现有信托法律来看,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组织结构中,设立SPV的法律基础相对坚实,实施难度降低,客观上推动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但是还没有针对金融资产证券化问题出台专门的证券化法律文件,SPT在处理各银行的证券化资产过程中,往往受到诸多法律规则的局限。为了隔离风险,避免不同的风险相互转移、影响,也不允许受托人把受托的不同资产放在一起,否则受托人就很难对各个中小银行的委托资产进行组合形成规模化资产池。因此,当前以信托形式设立SPV实施中小银行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尚有一定难度,需要解决诸多重要相关问题才能实施。
(2)公司型SPV(SPC)。在信托型SPV结构中,受托人无法对不同的信托资产进行重组,而公司型SPV在证券化资产的选择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公司型SPV的突出特点是,它可以将一个或一组发起人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而不管这些资产是否彼此相关,因此可以扩大资产池规模,并摊薄较高的证券发行费用。在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SPC作为各银行共同发起成立的专业化的服务公司,通过购买各个银行的拟证券化资产进行资产组合形成规模化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如图3所示。由于SPC对资产池的买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可以自由处理,这样SPC比SPT在对基础资产的管理上更加主动。因此,在常规模式中以公司型方式设立SPV是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最佳方式。
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及《证券法》的限制,现阶段通过SPC实施中小银行联合资产证券化存在法律障碍,还不能具体实施。一旦相应法规出台,这将是中小银行融资的最佳途径。
2. 突破模式。通过对以SPT和SPC两种方式设立SPV实施中小银行联合资产证券化的分析可知,基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SPT与SPC都难以突破法律障碍,要达到中小银行的融资目的必须寻求突破模式,因此笔者设计了三种突破模式来对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进行设计。
首先以假设银行1、银行2和银行3三银行进行合作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为例,来说明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突破模式一与突破模式二。
突破模式一,三银行共同达成协议以银行3作为联合资产证券化发起人,银行1与银行2将各自的拟证券化资产出售给银行3,由银行3对三银行的拟证券化资产进行重组形成规模资产池,并以此为支撑发行金融债券①,如图4所示。对银行3来说此为表内资产证券化。此突破模式的优点是基本上不存在法律制度方面上的障碍,在技术方面要求较低,因而具有可实施性。缺点是银行3由于实施的是表内资产证券化不能实现破产隔离,无法保证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安全性。
突破模式二,银行1、银行2和银行3协议,银行1与银行2将各自的拟证券化资产出售给银行3,由银行3作为联合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将各银行的拟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给信托型SPV,SPV将证券化基础资产重组形成规模化资产池并以此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各合作银行以此达到联合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目的,如图5所示,此为表外资产证券化。此突破模式的优点是基本上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碍,而且作为发起人的银行3能够完全实现破产隔离,可以保证基础资产的安全性。此模式的主要运作过程与我国已成功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商业银行的运作过程类似,因而可实施性较强。
突破模式三,离岸模式,即国内资产国外证券化。设计思路如下:在境外设立一家SPV,为合作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服务,各银行将拟证券化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该境外SPV。境外SPV对资产进行重组形成规模化资产池,然后寻求境外担保机构为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担保,邀请境外评级机构对该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并与境外证券承销商合作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证券,如图6所示,此为表外资产证券化。此模式的优点是除能够实现破产隔离、保证基础资产的安全性外,还可以规避国内的法律制约从而可以顺利实施,并可降低融资成本②。另外,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和资产证券化技术能够为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保障。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各合作银行的证券化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转移到国外,因而会产生汇率风险。另外,我国对证券化业务的外汇管制比较严格,除非得到政府的扶持否则将很难顺利实施。
笔者认为,中小合作银行以上述突破模式设立SPV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框架下最具实施可能性。选择何种运作模式主要看能否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以降低融资成本,是否有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需求等等。另外,还要结合资本市场发展水平,证券化的技术、制度、法规和市场环境等因素采取符合中小银行实际情况的模式。
(三)信用增级
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此证券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使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同时要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等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级具体方法较多,主要通过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来实现,还可采用优先\次级结构、金融担保和保险等方式,另外也可采用信用评级的手段来确定信用增级水平,等等,采用何种方法根据各中小银行自身情况而定。
四、结语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发展,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将会逐步体现出来,它将会是一种更富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作为一项复杂的金融创新业务,资产证券化以其对各方的好处吸引着银行、大型企业等参与者,但是风险也同样存在其中。资产证券化中,信贷风险与信用风险通过信用增级与资产重组大大降低,已不是主要风险。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市场环境导致我国在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有其特殊的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提前还款风险、法律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因此,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艰难的探索过程中,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完善法律制度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防止因风险扩散而影响融资效率与成本。目前国内有关实施资产证券化尤其是有关SPV设立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成熟,因而在具体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而本文所讨论的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在国内更无具体实施案例,但可以为解决中小银行上市融资困难的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以供探讨。
注:
①为方便预测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估算基础资产的风险,三银行的拟证券化资产应尽量是同质性较高的资产,在还款方式、担保等特征上尽量相似,否则在重组资产池时将很难操作。
②境外SPV一般设立在百慕大、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可减轻税收负担、降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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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5
【关键词】发起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会计确认与计量
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67号)在这次印发的指导意见里,提出:“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2013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会,对于近期资本市场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其中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进一步推进以证券公司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资产证券化。此前,3月15日,中国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是把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量的一项或多项资产集中起来,从而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特定的结构安排,把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组合,据此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从而进行融资的过程。实施资产证券化,为发起者带来了传统筹资方法所没有的益处,包括,增强发起者资产的流动性,获得低成本融资,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等等,并且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扩展,其所有具有的功能将愈加明显。但是,其健康有效的实施和运行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会计确认的有序和规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其中,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是核心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是这样定义的:将企业(也就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不能够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在一定时期内可预见的能够产生的未来收入,构造并转变成为在资本市场上可以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特定的过程中,发起人的存量资产被卖给一个特设交易载体(SPV)或中介机构,然后SPv或中介机构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获取资金”。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是这样描述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财政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界定:“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2.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流程
发起人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发起人向SPV提供资产组合信用提升完善证券化结构,进行内部评级进行证券发行评级设计证券发行条件,安排证券销售资产支持证券进入二级市场积累现金流,对资产池实施投资管理到期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对剩余现金进行最终分配。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中确认与计量所涉及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中的发行人的会计信息是否能和准确地得以记录和反映,是该项业务能否健康实施的一个必要前提。会计的基本职能即是反映和监督,会计信息如不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质,势必将为风险的潜藏和积累留下空间,从而可能引发巨大的系统风险。
而从国际经验来看,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会计确认与会计计量是核心问题。
1.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1984年12月,FASB在SFAC NO.5中明确指出:“确认是这样一个过程,即:将某一个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等之类记入或列入某一个体财务报表”。确认包括初始、后续和终止确认。随后,它进一步提出了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的信息必须满足四个标准:符合要素定义、具有相关的计量属性予以充分可靠计量、信息是相关的、信息是可靠的。这四个标准明确了项目进入财务报表的初始确认的条件,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确认问题主要是发起人将准备证券化的资产转与SPV时,是否以真实销售(true sale)的方式处理。如果采用这种形式,那么出售的资产将可以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实现表外融资。会计上的“真实销售”,要求资产已经被隔离并远离转让人或债权人或其破产清算人之手。实际上在这里的核心问题就是关于终止确认的问题,因为真实销售和终止确认是同步实现的。如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则应属“担保融资”,基础资产不应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所谓终止确认(Derecognize),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它们的某部分从企业的资产负债中剔除。是否或者说能否准确、恰当地判断和进行“终止确认”,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正是由于能够成功地将不一定满足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按照终止确认处理,才使得发起人在增强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改善了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结构,催生了从事更大规模资产证券化的热情,更严重的是容易导致发起人在最初取得资产时对资产的信用质量不予充分重视,这些问题资产为次贷危机与金融危机爆发提供了土壤。
2.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我们知道,所谓的会计计量,其实质就是要将交易或者事项量化于财务报表中,会计计量选择了什么样的方法,决定了会计报表项目的金额,因此直接影响了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会计计量的要求是,要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并相应的确定报表项目的金额。所说的会计计量属性,该准则规定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的关键问题是转让资产终止确认时如何准确地计量以及在确认新的资产和负债时,应如何进行计量。这个问题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一个核心和关键所在。
三、发起人对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处理
1.国际间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Standards Board,简称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FASB)归纳和总结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三种方法:
(1)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把金融工具及其风险与报酬视作一个整体,这一整体是不可分割的。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如果希望将证券化交易作为销售来处理,则需转让相关资产组合的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此时方可确认相关的损益。如没有转让相关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则该项交易作为一项担保融资处理。
(2)金融合成分析法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的方式从简单日趋复杂,而金融和成分析法则能体现“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关键之处是在决定资产的归属时采用了控制权的归属这一标准。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有没有放弃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通过这一实质来判断资产转让交易是否能够作为销售来确认。总产控制权放弃或者转移的判断标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给出了确定的答案,即:转让资产与转让人是否已经分离,转让资产是否在转让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即使转让人破产,对此亦应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受让人是否获得了无条件地将转让资产或资产中的获利权进行抵押或再转让的权利。
(3)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是“没有后续涉入”。如果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存在对拟证券化资产的后续涉入,则与后续涉入相关的那部资产不能终止确认,而应该作为担保融资来处理,甚至不考虑后续涉入的程度。同样,没有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作为销售处理,终止确认。
2.我国现行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处理
2005年5月,财政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发起人资产确认是这样规定的,即如果发起人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予以转移时,终止确认信贷资产,相应的,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收到对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计入利润表。终止确认也就是讲信贷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判定标准,该规定给出的标准是95%或者以上。也就是说,发起人转移了信贷资产的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视作销售处理,终止确认,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2006年2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于基础资产的确认(包括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给出了统一的处理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规定,如果金融资产已经转移并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相应规定,或者企业收取该项金融资产所附着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经终止,则应终止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中规定,如果企业已经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所附着的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则应终止确认,否则不能终止确认。对于风险和报酬的是否转移的判断标准,改准则提出考虑转移之前及转移之后该项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间分布的波动以及使其面临的风险。
结合该准则其他条款的规定即:
终止确认的情形:(1)发起人转移了几乎基础资产所有权上所有的风险和收益。(2)发起人放弃控制该基础资产。
不能终止确认的情形:(1)发起人保留了几乎基础资产所有权上的所有的风险与收益(视作抵押融资)。(2)发起人对该基础资产仍然具有控制权,后续涉入基础资产部分(根据后续涉入的程度)。
3.国际间现行对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处理
①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会计计量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依据的计量属性为历史成本。在终止确认基础资产时,发起人应将收到的对价作为收入,价款与基础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计入利润。在不作为终止确认处理时,因为视同担保融资,相应的融资价款也就作为了一项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中。
②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会计计量
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主要是有两个问题需要处理好,一个是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保留的留存利益进行准确的区分和计量,第二是准确计量终止确认资产的损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40号“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偿还会计”(FAS140)规定,留存利益按照账面价值计量,按照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对新产生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初始计量。
③后续涉入法下会计计量
根据后续涉入法,首先应将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配,其分配的依据是公允价值。对于未终止确认的部分,依据其分配到的账面价值继续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相应的,终止确认部分,依据其分配到的账面价值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收到价款的与其差额部分,应确认为转让损益。
4.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处理
我国对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处理主要的依据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及后续出台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其处理方法是:
如发起人转移了基础资产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该基础资产应当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收到的对价与转让的基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如果发起人转让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时取得了新的资产或者承担了新的负债,则对取得的新资产或者承担的新负债以转让日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应该作为前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如果发起人保留基础资产上所附着的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则应视同抵押融资,基础资产应当继续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相应的,所收到的对价也应作为一项负债来处理;
如果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已经移出,则按照转移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的方法处理。如果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仍然保留,且存在终止和未终止的部分,原始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终止和未终止部分,分摊的依据是其公允价值在两者之间的比例,终止确认部分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未终止部分继续在报表中确认。
四、现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问题与建议
1.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移出与担保融资的界定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其基础资产是否从资产负债表中转移,也就是准确界定其基础资产属“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是能否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真实反映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质的关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给出的标准是:发起人已经将信贷资产的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几乎所有”的界定,该规定指出是95%以上。对于95%的标准,其计算依据与方法应予以更清晰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于金融资产的转移通过“风险与报酬的转移”、“控制权转移”以及“继续涉入程度”等进行规范。但其中同样予以发起人主观判断的空间过大,必然给操纵报表留出余地。例如,其中“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同时,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于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较之以往的信贷资产等有了较大的扩展,“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因此,现有的制度规范能否达到使发起人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准确规范的会计核算和反映这一目标是很值得商榷的。
2.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中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准确运用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大量引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例如,按照转让日的公允价值来确认发起人在转让信贷资产时所取得的新的资产或者承担的新的负债。而企业会计准则中,包括金融工具确认及金融资产转移等准则也都大量引用了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现行条件下,发起人获取公允价值并恰当运用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理由是:
首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缺乏成熟及有效的市场环境,公允价值的计量也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法规、成熟的资本市场等外部条件的支撑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我国的市场经济处在经济转型阶段,且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而且在我国目前的欠规范也尚不发达金融市场中,投资者缺乏理性的投资行为,经常在短期内使得金融市场上股债券以及期货期权的价格发生大幅度的上下波动,公允价值在缺乏参考标准时,资本市场的真正信息就很难反映。同时,信息质量低但成本过高,公允价值的估价技术也比较复杂,例如一般的会计人员就很难掌握股票期权定价模型,其改进空间仍然很大。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完善,市场环境处于不完全竞争的状况,此时要准确的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就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尤其是如果要通过聘请外部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运用现值技术进行估计评定才能确定其公允价值时。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对于当前企业拓宽筹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无疑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但是作为一项金融工具,其复杂性以及可能带来的诸多影响,使得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显得尤为重要,而其中更大的主观判断的空间也使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中国证监会本年度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必将使得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得以更充分有效的推广和应用。业内人士估计2013年至2015年,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将达到200亿、600亿、和1000亿。巨大的市场规模,快速发展的业务品类必然要求规范统一的业务规则,配套的会计规范则是必不可少,发行人准确核算资产证券化业务是健康规范发展的前提,否则必将蕴含潜在的风险,导致类似次贷危机的发生。那么,政策制定者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应该尽快推出简明适用的会计实务操作的规范和指南。同时,包括增信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专业和诚信也是保证准确会计核算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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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范文6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信用度提高政府支持
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一种金融创新,它以完善的创新设计安排突破了法律、会计、税务的监管障碍,促进了金融市场向非中介化方向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尚处于试点阶段。本文拟从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出发,来探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提高问题。通过分析本文认为资产证券化顺利发展的关键在于信用提高,而在试点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提高需要政府支持。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
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使之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从而融资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证券化(即股票、企业债券融资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以整个企业的信用为基础进行融资,而前者仅是以企业的部分资产为基础进行融资。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以企业的部分资产为基础进行融资,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使这部分资产与企业的其他资产隔离开来,使投资者的收益完全来自于这部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而不受到企业整体信用状况和风险的影响。这就需要通过设计一定的交易结构来实现,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本质上是一种结构融资。
资产证券化与一般的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破产隔离。特设交易实体购买资产组合是一种真实销售,在法律上不再与发起人的信用相联系,是一种有限或无追索权的销售活动。实现了破产隔离,即证券化资产组合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清算资产,从而有效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规避风险。证券化汇集了大量的、权益分散于不同债务人的资产,从而降低了资产组合中的系统风险;通过资产的真实销售,证券化将集中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转移和分散到资本市场;通过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将不同信用等级的证券分配给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
信用提高。信用提高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状况与发起人、特设交易实体的信用状况分离开来,从而使本身信用等级不高的组织通过信用提高,也有可能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用提高的重要性
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本质决定了被剥离资产能够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所在。从资产证券化的理论流程来看,其实质就是发起人把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即归根到底是一种发债行为。投资者所购证券的质地、价格、收益等就成为这一行为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于是风险因素便是制约被剥离资产能够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关键因素。
资产证券化最大的风险就在于证券化的资产价值和实际价值的差异。万一借款人还不了款,将把资产进行拍卖还给债权人,但资产拍卖时很可能会缩水,这就可能会使投资人遭受巨大的损失。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实施信用提高,通过信用提高既使得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摆脱发起人的资信,以低成本发行,同时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在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阶段客观上尤其要注重做好信用提高。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
对于资本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而言,由于我国对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较为严格,大多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一旦其经济状况下降,或者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无法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就会被排除在正常的社会融资体系之外。资产证券化为他们提供了新型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对于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而言,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健全和完善,缺乏多种多样的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不同偏好的投资需求。面对不确定的市场环境,即使在存款利率很低的情况下,居民也不得不将其大部分金融资产以银行存款的形式保存。投资者急需一种风险明确、收益稳定、能满足不同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的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相当于一般证券风险小,相对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又有收益高的性质,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
对于国内商业银行而言,随着房地产贷款的迅速增加,银行的长期贷款迅速增加,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快速下降,同时,货币市场基金的迅速增长以及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会加快分流国内商业银行的存款,这些潜在的危机使得国内商业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尤为渴求。
我国资产证券化信用提高的风险分析
结合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关注的风险来说,投资者关注的风险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打包的资产
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分类标准,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其中,无论是住房抵押贷款,还是信贷资产中的优良资产,都承担了商业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可以是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首选目标,投资者也是乐于持有这些证券化产品的。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商业银行实际上是不情愿将这些优良的资产证券化的,而是希望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将手中大量的不良资产分散转移给众多的投资者。从对资产证券化多年来的讨论看,更被看作是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就我国国情而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既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也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产物,而且评估难度大,即使是经过专业机构公正评判,也很难准确预测将来数年产生的稳定现金流。可以想象,要投资者对这些拟证券化的不良资产进行研判和做出最终的投资决策,其困难无疑是巨大的,而这也正是证券化所具有的特定的风险与收益重组与分担机制的本质。进一步说,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要具有很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需要具备相当高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成为商业银行风险转移之后的最后接棒者。而事实上我国的投资者还不够成熟,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无法理性面对,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二)打包资产的评级与定价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原理,无论是相对优质的住房贷款,还是劣质的不良资产,要想实现真实出售、资产隔离或破产隔离,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这些资产进行打包定价,然后出售转移给SPV。有些情况下,还需引入信用提高,借以提高证券化后资产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而无论是打包资产的定价,还是信用提高,都需要有一个相对完善有效的市场环境和足够多的具有权威公信力的资产评估或信用评级机构。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信用评级报告是该产品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现阶段这些市场中介机构的发育还很不成熟。就信用评级而言,存在制度不完善、运作不规范、透明度不高、标准不统一、市场秩序混乱、公正独立性不够、投资者认可程度不高等缺陷。
培育一个成熟的评估、评级市场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有强大游说能力和处于垄断地位的商业银行是否会利用市场环境不成熟、信息不对称等有利条件谋求不当得利,使投资者置于价格博弈中的不利地位,确实值得投资者关注。否则,投资者自身利益很难得到保证。
(三)投资者能否及时取得现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