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理财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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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理财计划

集合资产理财计划范文1

一、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我国金融领域理财业务发展迅速,理财机构类型多样,产品种类繁多,投资渠道逐步扩大,市场规模增长迅速,机构合作日趋紧密。

(一)理财机构类型多样

目前,开展理财业务的既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有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此外,还有部分带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财务管理性质的企业、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和个人也涉足理财业务。

(二)理财产品种类繁多

商业银行于2004年开始推出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化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开展面向特定客户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和面向非特定投资者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从1995年开始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面向特定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面向非特定投资者的集合资产管理和针对特定资产的专项资产管理三类。基金管理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专营机构,基金类型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保险公司于1999年开始推出具有理财功能的投资型产品,包括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

(三)理财资金投资渠道逐步扩大

商业银行的人民币理财,可以直接投资货币市场,还可通过投资信托计划间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非上市股权等;外汇理财主要投资外汇市场、国际金融衍生晶、短期外币债券、国际资金拆借等。信托公司的理财投资渠道最为广泛,包括信贷资产、股票、基金、债券、非上市股权、房地产、基础设施、实业等。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理财主要投资于资本市场,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保险公司理财的投资渠道因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扩大而有所变化,最初保险资金仅可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1999年,保险资金获准购买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l0月,保险资金获准直接进入股票市场;2005年12月,保险资金获准试点,可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创业投资企业;2006年l0月,保险资金获准投资商业银行股权;2008年5月,保险资金获准进入银行问债券市场。

(四)理财市场规模增长迅速

2007年,商业银行全年累计发行理财产品2654个,约为2006年的3倍,募集资金8000多亿元。2008年商业银行累计发行理财产品6028个,募集资金约合23055亿元。据不完全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信托理财业务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纳人中国人民银行监测体系的主要信托公司共发行信托产品2330个,同比增加804只;募集资金5637亿元,同比增加l723亿元。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逐渐从定向资产管理向集合资产管理发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成为主要盈利点。2008年,证券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约合226亿元。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产品总体呈增长态势,截至2007年年底,共有基金产品346只,基金净值达3.28万亿元,比2006年增长3倍;截至2008年年底,共有基金产品444只,受市场波动影响,基金净值降至1.95万亿元。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保费收入2007年大幅增长;2008年整体增速依然较快,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保费收入分别为3798.87亿元、l450.53亿元、425.03亿元,分别占寿险保费收入的51.77%、19.77%、5.79%。

(五)机构合作日趋紧密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行业金融机构日益紧密合作,共同开发跨行业的理财产品。一是银信合作发展迅速。2006年5月16日,民生银行和平安信托合作推出“人民币非凡理财产品――T1、T2计划”,开启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先河。2008年,银信合作理财产晶328个,分别占商业银行全年发行理财产品数量的55.74%和信托公司全年发行信托产品的83.05%。二是银保合作继续加强。商业银行成为保险公司理财产品的重要销售渠道。2008年,银保业务保费收入比上年增长106.53%。

(六)监管制度不断改进

在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制定本行业的理财产品监管规则,对产品审批、发行、份额、保底承诺、资金托管、业务隔离、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和业务推广等进行监管。在完善规则的基础上,监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要求金融机构认真评估风险,加强风险控制,强化风险提示,建立客户评估机制,健全产品设计机制,规范产品宣传和信息披露,在促进理财产品健康发展、防范理财产品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理财产品发展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监管规则存在一定差异

当前,各类理财产品监管规则存在一定差异。在产品审批方面,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全部投资连结险产品进行审批,而银监会只对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进行审批,其余则采用备案制。在发行起点方面,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证券公司向单个客户募集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10万元(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则可自行确定理财产晶的最低金额(其中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在保底承诺方面,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进行保底承诺,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则不允许进行保底承诺。在产品份额方面,参与信托公司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不得超过50个,而对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则没有此类限制。在产品推广和信息披露方面,基金公司可以采用公募方式,商业银行也可对理财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但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被禁止对其理财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在产品流通方面,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的部分理财产品可以在交易场所进行公开交易,但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没有流通渠道。在理财资金托管方面,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必须选择专门的托管行,而对商业银行则无特殊要求。

(二)部分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够充分

部分金融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还不够充分,例如只是简单指出客户需要承担失去其他投资机会的流动性风险,而没有详细说明投资资产面临的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有些金融机构在推广理财产品过程中过分强调较高的投资收益率,而复杂的产品说明书又使客户难以了解相关风险,一旦产品收益率低于预期,容易导致投资者产生不满情绪。一些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投诉登记和处理制度,客户与金融机构的矛盾容易激化。

(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难度加大

目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创造的信用已对社会信用总量产生较大影响,但其募集的资金总量、期限及其投向,既未作为银行的间接信用得到反映,也没有作为资本市场直接信用予以揭示。特别是在股票市场,厅情上涨时期,大量理财产品投资于新股申购,导致商业银行流动资金大幅波动,增加了流动性管理难度。

(四)国际金融危机加大了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2008年,国际金融市场持续动荡,大宗商品和金融资产价格大幅波动,国内资本市场深度调整,理财产品的浮动亏损额和亏损面均有所扩大。挂钩国际大宗商品和金融资产的多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收益面临较大不确定性,部分产品以零收益提前清算,QDⅡ的发行规模和收益大幅下滑。国内资本市场低迷,股票型理财产品出现零收益、负收益,“打新股”类产品几近消失。受经济增速下滑的影响,信贷类理财产品的发行自2008年9月起连续回落,收益水平也在年末出现大幅下滑。客户质疑金融机构瞒报风险、误导客户、涉嫌欺诈以及索赔事件增多,对金融机构声誉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三、促进理财产品进一步健康发展

理财产品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应采取综合措施为理财产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理财产品进一步健康发展。

(一)大力发展理财产品,发挥理财产品的积极作用

作为金融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理财产品对改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机构盈利能力和优化资源配置具有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长,投资理财需求逐步增强,理财产品成为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拓展投资渠道的有效途径。长期以来,中国商业银行以存贷差为主要利润来源,发展理财产品有助于金融机构拓展经营空间,改善盈利结构。发展理财业务可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改变中国金融资源配置主要依靠银行信贷的局面,优化资源配置。此外,金融机构境外理财业务的发展有利于将储蓄存款转化为外汇资产投资境外,拓宽资金流出渠道,缓解高储蓄率和高外汇储备带来的风险,改善国际收支状况。

(二)改进监管理念和规则,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监管部门应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合理把握监管力度,改进监管手段,协调和完善监管规则。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精神,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理财产品创新中的作用和活力。加强支付体系、法律体系、信用环境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为理财产品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进一步拓宽资金投资渠道,促进理财产品多样化

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有步骤发展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丰富金融市场投资产品,有序开发利率、汇率衍生产品,拓宽理财产品投资渠道。继续推进QDII产晶发展,引导企业、居民境外投资。鼓励金融机构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基础,加强自主创新,细化客户需求,改善理财产品结构,促进理财产品多样化。

集合资产理财计划范文2

关键词:A股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私募;对冲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2-0030-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2.07

说到私募基金,势必要先提起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在各国各地区有不同的称谓,美国称之为“共同基金(Mutual Fund)”,英国和香港地区称之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台湾地区称之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等。但总体而言,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没有太多的异议,一般都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通过资产组合进行的证券投资方式”[1]。关于基金的分类,按组织形式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按基金规模可变动情况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按基金的投资标的可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诸如此类的划分,其中并未有“私募基金”这一类别。因此“私募基金”这一词汇,似乎是中国内地的首创。因此,如果要分析私募基金,还是需要从“私募”这一词汇来进行分析。

一、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定义及特征

A股私募基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基金,其生存特征与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存在形式的海外私募基金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私募的定义

所谓“私募”,内地一般把私募(Private Placement)对应于公募(Public Offering),即在证券发行方法上的差别。比如,在股票公开发行方式中,目前我国A股股份公司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两大类,即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而如果是定向发行,则是向某些特定对象直接洽谈发行条件和其他事宜。这种方式称之为“私募发行”或“私下发行”。证券的发行可以有公募和私募之分,而作为投资品种之一的基金发行如果也延用这一标准,势必也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二)A股私募基金

如果把私募发行的基金定性为私募基金,那么国际私募基金市场的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比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包括风险投资基金)等都可列入这一范围。事实上,从目前流行的私募基金的定义来看,夏斌、陈道富(2002)认为,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非公开宣传地向少数或有专门投资经验、不需政府特别保护的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货币基金并以基金方式运作的集合投资制度[2]。而韩志国、段强(2002)则认为,所谓的私募基金,又可以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在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3]。这两个定义都指出了私募基金与一般的公募基金的本质区别在于私募发行,而对于基金的种类并未作一定的要求,可以是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是证券投资基金。甚至于某些学者把内地的私募基金与海外的对冲基金相对应,利用对冲基金的特点和发展历史来研究内地的私募基金的发展①。

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并以股权或者准股权方式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投资基金。按照所投资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资金用途,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包括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和Pre-IPO资本(Bridge Finance)等②。而对冲基金(Hedge Fund)虽然也是私募发行,是典型的只向富有的个人和/或有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开放的一种私人投资合伙企业,这种合伙企业由负责监督该基金投资活动的总合伙人来经营。但是这种基金在其投资策略方面拥有大量的自,并且会利用明显的杠杆作用既做多头又做空头,经常会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头寸(约翰・马歇尔,2003)[4]。由此可见,虽然对冲基金也具有私下发行的特点,但是其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对冲,即具有杠杆对冲交易和进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特征。事实上,从对冲(Hedge)的定义来看,对冲还可解释为“规避”和“避险”,可以指在一项金融工具(通常是衍生工具)中持有头寸以便抵消与在另一项金融工具头寸有关的风险行为,也可以是能够抵消与另一项有关风险的金融工具头寸。所以对冲基金的交易行为有对冲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属性,并不等同于我们一般所认为的A股私募基金。

当然,与王霞(2006)的观点相一致,许多学者可能认为对冲基金的概念现在已经不完全只针对采用对冲交易的基金[5]。比如Hedge Fund Center(对冲基金中心)给对冲基金下的定义是:“A hedge fund is a private investment limited partnership that invests in a variety of securities. There are two types of partners in a hedge fund, a general partner and limited partners. The term hedge fund is misleading in that a hedge fund does not necessarily have to hedge. The term “hedge fund” now means any type of private investment partnership”。此定义指出,“对冲基金”这一术语现在指的是私人投资合伙制这种形式,但是并不表示“对冲基金”最早的含义就是指这种形式,只能是说明对冲基金这一组织形式也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事实上,即使如此,我们内地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绝大部分也并非采用了有限合伙的形式。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对冲基金也存在着各种投资类型,但总体而言,绝大部分对冲基金都或多或少地采用了杠杆工具这一模式。除了个别类型的对冲基金不太使用杠杆工具,有达到80%的对冲基金使用杠杆工具。如果考虑衍生工具的交易的话,这个比例还更高。因此,对冲基金的特征还是在于私募、合伙制和对冲交易,与我们内地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并不相同。

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在A股市场的私募基金既不具备对冲基金的属性,又不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那样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特点,而是一种具有A股市场特色的把私募发行和证券投资两个方面结合起来的综合体,是一种比较狭义的概念。在这一点上,笔者认同于夏斌(2001)对我国A股市场中私募基金的定义,即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6]。总体上来说,目前俗称的私募基金,即是“私募”加“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比较简单的模式。

(三)私募基金的典型特征

既然我们所说的私募基金是私募发行和证券投资基金两个方面的综合体,从特征而言势必需要将私募基金与公募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较。从定义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一是发行,私募和公募的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不同,进一步可以引申到信息披露和监管的要求不同。二是虽然投资对象较为一致,两者都是进行证券投资的投资基金,但是对投资对象的限制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三是集合投资的组织方式也不尽相同,证券投资基金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但目前A股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上都是契约型基金;而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就较为多样化,既有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财务管理、财务顾问公司旗下的代客理财模式,有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募集发行的契约形式(即所谓的信托投资计划,也称阳光私募基金),又有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专营的券商集合理财形式,更有特定投资人共同出资入股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模式。我国A股私募基金与全球私募基金有所不同,既非对冲和杠杆交易相结合的对冲基金模式,也非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模式,而是私募与证券投资相结合的模式。因此,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发展模式与海外也有所不同。

二、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夏斌(2001)曾从经验出发,从北京市、上海市和深圳市三个城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中选择了企业名称中含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字样的五类企业为样本进行了私募基金的抽样调查、实地调查和电话访谈。显然,夏斌(2001)认为在私募基金中,各类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或财务顾问公司占了比较大的比重。事实上,夏斌也是从这五类企业样本的调查结果中来对当时A股私募基金的规模等数据进行了分析。不过,从1990年至今,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和组织形式也经历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变化,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五类企业。笔者将主要的A股私募基金类型分为民间灰色私募和官方合规私募两大类。

(一)民间灰色私募

A股私募基金本身就是从民间灰色私募起源发展而来的,最早只是个人的私下委托进行股票投资和其他理财活动,慢慢地延伸到公司型的代客理财协议。不过灰色并不代表该种私募基金的运作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除了违规的“老鼠仓”以外,一般的民间代客理财业务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但也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支持。

1.个人私下委托

个人私下委托是指最为原始的亲朋好友之间的委托理财业务,相互之间的委托理财约定往往采用口头协定,也有部分签订了书面协议。个人私下委托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委托人”或“投资人”自己开户,“受托人”或“管理人”对其帐户进行操作的模型;另一类则是“受托人”或“管理人”接受“委托人”或“投资人”的资金进行操作,期末按交割单等凭证进行业绩结算。不论采用何种类型的操作方式,个人私下委托平时并不收取管理费,一般采用到期结算分成的模式。这一类型对资金量的要求也不高,而且委托人与管理人之间往往有直接的交往联系,相互具有一定的信任度。慢慢地,这种个人私下委托也逐步推广到公司型的代客理财和理财工作室等类型。

2.公司型的代客理财业务

这类公司型的代客理财业务即是指夏斌(2001)所认为的“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五类企业可能从事的代客理财业务。据夏斌的调查,其中52%的公司坦然承认在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代客理财的客户数量多少与公司的注册资本基本呈现正相关关系,即注册资本大的公司,客户数量多;注册资本少的公司,客户数量少。同时根据调查的理财规模结果分析当时我国代客理财的规模可能在7000亿元左右,而且绝大部分私募资金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当然,在这些公司型的代客理财公司中,委托人为企业投资者的占了绝大部分比重,达到69.3%。

对于管理费的提取主要有三种方法:保底分红、固定比例收取和佣金收取。一般受托方会对委托方要求最低投资期限,委托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以上不等,以一年以上居多。而且绝大部分代客理财公司会对资金运作进行定期披露,在注册资本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受托公司中,85.7%的公司能够做到定期披露信息。

这种模式相比个人私下委托公开程度更高,而且公司化运作让委托方的信任感更强。而后逐步推广到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甚至于目前较为常见的阳光私募,也是成立相应的投资管理公司,再通过信托平台进行运作的。

3.违规私募

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等(2007)把“老鼠仓”也作为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别。其大致的操作方式为:委托方和操作方在第三方的介入签订协议,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出资,操作方负责操作,但没有提款的权利,以保证资金的安全,证券公司方负责监督操作。例如当“老鼠仓”内的资金损失超过一定比例,或者是接近操作方出资量,证券公司会通知委托方,由委托方和操作方协商,或是就此平仓,损失由操作方承担,或是操作方增资继续操作。协议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所得分配方式一般有纯保底、纯分成和保底分成三种。

宋国青教授推测,庄家或者替庄家操盘的人,可以做一个“老鼠仓”,私人资金先进先撤,最终被套住的是“机构”和部分散户,而“机构”是其中的主力①。显然,“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这种行为。因此可以确切地说,“老鼠仓”这种所谓合伙型私募基金明显是违规违法行为。而我们一般所认为的私募基金不论内地证券市场还是海外证券市场,并不是明显地出现这种违法违规特征。因此,像“老鼠仓”这样的委托理财协议并非本文所要涉及的对象。

(二)官方合规私募

就像民间灰色私募并不代表违法违规一样,官方合规私募也不代表该种类有着法律法规十分明确的支持。但是相比民间灰色私募而言,像工作室模式、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业务,尤其是后两者,至少得到了管理层的认可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1.工作室模式

工作室模式(又称理财工作室)可以说是较早的也是比较常见的公开运作的私募基金经营模式。一般比较有名气的股评人士往往会有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工作室,许多工作室挂靠在相应的证券咨询机构和证券公司名下,一部分工作室会进行代客理财的操作。这种模式在客户和受托的证券咨询机构或证券公司之间一般有着明确的公开契约或合同协议,因此具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进入工作室的资金门槛也有一定的要求,但总体上要求不高,许多工作室招收会员并对会员按资金量的大小进行分级,并针对不同级别会员收取相应的会员费。但更多的工作室则主要通过对客户指导操作,利用与开户的券商营业部的协议,从客户交易佣金中收取返佣分成。理财工作室慢慢发展,就形成了类似资产管理的直接委托理财的方式,从而形成一种类似的所谓私募基金的管理形式(杨义群、刘建和等,2002)[7]。

2.阳光私募

阳光私募即信托型私募基金,又称信托投资计划,是内地私募基金与信托投资公司相结合的产物,是目前比较规范的私募基金运作形式,运作方式基本上与公募基金相类似。这一私募模式目前是A股私募基金的运作主流。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资金信托投资计划的合法性,而且规定所有的信托投资计划都只能非公开募集。因此从性质上而言阳光私募应该属于合法的私募基金模式。但2010年登记结算中心通过限制信托投资计划开设账户的方式对阳光私募新产品的推出进行了限制。

目前的阳光私募的运作模式与公募基金差别不是很大,也主要从事股票二级市场的运作,有少部分的信托投资计划也投资于非股权资产。但是在募集资金的形式上与公募基金向非特定投资者募集有着本质的差别。一是在委托人的收益上,一般为非保底型。如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推出的信托投资计划,投资者一般没有投资收益保障,投资顾问也不承担额外的风险。二是对委托人的最低投资金额进行了相应的限制,一般为100万元人民币。当然,具体的最低投资资金额需要以信托投资计划说明书为准。三是一般都对信托投资计划的存续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12个月或18个月等,也需要相应的信托投资计划说明书为依据。四是具有清盘的风险。对于公募基金一般清盘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是封闭式基金到期一般也是采用“封转开”的操作。如像规模下降、净值亏损严重或者其他触及契约清盘条款的原因都有可能导致阳光私募的清盘。根据上海朝阳永续私募数据库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0年10月末,已结束的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接近300只。五是操作方式上不存在委托方自行开户、受托方操作和委托方把资金打入受托方帐户等模式,信托投资计划的投资资金一般由相关银行托管。

3.券商集合理财

除了阳光私募这样操作较为公开化、运作较为规范化的私募基金以外,象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从募集资金模式上也应该列入私募基金的范畴。

券商集合理财实际上就是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相关法规明确认可的非公开募集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投资计划。2004年10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并根据此前其的《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试点阶段,仅允许创新活动试点证券公司试行办理此项业务。而券商此前已开展的集合性资产管理业务须按照《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经证监会审核批准的第一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①,广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号)是规范清理之后成立的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②。光大证券、长江证券、东方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和招商证券等均是当年第一批递交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的券商。

券商集合理财的运作模式与公募基金较为相似,非公开募集的方式也越来越公开化,但是与基金运作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如管理人资格需要经过申请批准;最初推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各证券公司一般都采取了公司投入自有资金的做法;契约中有准保底协议,即计划资产下跌一定比例时不影响投资者本金;对投资者最低投入资金有限制。证券公司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底线,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低于100万元,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而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制的最低投入资金额为10万元。

4.基金专户理财

基金专户理财是指公募基金为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是基金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接受特定客户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运用这些委托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其投资运作根据投资人需要定制,同时在收费上,允许基金公司收取不超过20%的业绩报酬。2007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及《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两者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证监会最初仅允许一对一的专户理财,即基金公司不能以多个客户资产集合的方式开展专户理财,待条件成熟时再择机推出一对多的专户理财业务①。目前,基金专户理财也在同时运作相应的一对多的专户理财业务。

基金专户理财与公募基金运作差异较大,而与券商集合理财、阳光私募等私募基金比较类似。一是管理人资格有限制。《试点办法》中对可以进行基金专户理财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二是对投资者最低投入资金有限制。《试点办法》规定,为单一客户办理专户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针对特定客户。与公募基金非特定客户不同,基金专户理财针对的是特定客户,在试点阶段只开展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三、A股私募基金的差异性特征总结

总体来看,如果对内地A股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投资者人数、投资者资格和管理人资格等方面进行总结,内地A股私募基金与海外的对冲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是就组织形式而言主要为契约型和公司型,契约形私募基金主要有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公司型私募基金主要有“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等注册企业的代客理财业务,这些注册企业一般也都是有限责任公司,而非合伙制企业。当然,如果准确地说,公司型的私募基金除了公司股东出资那部分资金,代客理财的资金也应该类似于契约型的组织形式。因此,A股私募基金在组织形式上实际仍然以契约型模式为主。同时,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私募基金品种由官方认可,可认为是合法私募基金。而“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和其他的公司型私募基金或委托理财产品,并没有官方背景,可归类为非合法私募基金或民间私募基金②。

二是除了基金专户理财目前规定只能针对单一客户以外,其他各品种的私募基金并没有明确的投资者人数的限制。

三是投资者资格方面,比较正规的私募基金像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均对投资者最低的投入金额进行了限制。如一般的阳光私募最低的投入金额为100~120万不等,需要关注具体的契约要求。证券公司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底线,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低于100万元,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低于10万元。基金单一客户的专户理财最低投入金额为5000万元。但是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由于信息不公开的原因,不明确是否具有最低投入金额的限制。

四是在管理人资格方面,像工作室模式、个人私下委托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并没有明确的管理人资格要求,而且前两者的协议也一般为口头协议居多。阳光私募对管理人资格也并没有十分明确的限制,不过信托计划较为公开,为吸引投资者参与,管理人一般均为业内人士。而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由监管层批准。

五是收益分配方式比较多样,一般以到期结算分成或征收管理费居多,也有如工作室模式那样以佣金返还为主。到期结算分成则一般有纯保底、纯分成和保底分成三种。对于公开性较强的阳光私募、券商集合理财和基金专户理财等,一般为收取管理费或准保底协议。如最初推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各证券公司一般都采取了公司投入自有资金的做法,同时在契约中有准保底协议,即计划资产下跌一定比例时先损失自有资金而 不影响投资者本金。值得注意的是,保底分成与当前的部分法律法规是有一定冲突的。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经营现金信托或其它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业务中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第11条规定,受托人应根据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受托投资管理公司中约定的方式为委托人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因此,对于保底分成这一收益分配方式而言,尤其是保底收益率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情况,有高息揽存的嫌疑。因此,除券商集合理财品种契约中具有明确的准保底协议以外,有明显保底收益率承诺的保底分成收益分配一般以口头协议居多,并不受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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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霞.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前景和当前问题研究[R].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6.

集合资产理财计划范文3

在经历了近3个月的发行空白期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再次开闸放行。上周一,招商证券“基金宝二期”集合理财产品在杭州开售。

伴随着股市的火爆,不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业绩也是可圈可点的。

理财专家表示,购买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关键要看投资者的资产配置。

券商理财特点

按照证监会新的集合理财办法规定,券商可以用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性投资理财计划,如果集合理财出现亏损,可以先由券商的这部分资金来对其他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进行补偿。也就是说,在运作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哪家集合理财参与的自有资金越多,哪家的稳妥性就相对越高。比如,集合理财产品中,有的券商自身认购比例为3%,有的为10%,相对来说,后者理财计划的本金和收益会更有保障。因此,同样情况下,投资者应尽量选择券商自有资金参与比率较高的集合理财计划。

招商证券“基金宝”是一种以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为主要投资标的的集合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产品在国外叫做基金中的基金。

券商集合理财就是集合客户的资产,由券商进行投资和管理,与基金相似,但属于私募性质,并且产品投资门槛较高,一般为5万元或10万元。

第一,收益高:目前市场上存在一批业绩较好的基金,其年收益率(含分红)可以达到10-15%。招商证券运用自主开发、业内领先的基金评价系统,能够准确挑选出这些基金。经过严密的测算,“基金宝”三年累计收益率超过15%的概率达到91.2%。

第二,风险低:基金经理对股票进行优选,“基金宝”再对基金进行优选,能够最大程度上避免投资于业绩差的基金。“基金宝”同时投资于许多支基金,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分散投资于单支基金的风险。管理人还以5%的自有资金参与,风险首先由管理人承担。经测算,投资者保本概率达到99.8%。

第三,费用省:“基金宝”的管理费率为0.6%,而同类股票型基金的管理费率约为1.5%;“基金宝”的托管费率为0.2%,也低于股票型基金的0.25%。“基金宝”的信息披露费,审计费、验资费和律师费全由管理人支付。

第四,信誉好:管理人招商证券背靠招商局集团百年品牌,股东实力雄厚。管理人是国内最早获得创新试点资格的八家券商之一,是国内证券行业综合实力始终排名前十的大型券商。管理人理财能力突出,2004年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居证券行业首位。

按投资范围划分,集合理财分为限定性集合理财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新股发行、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投资基金等信用度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等风险类产品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管理方和投资者约定,一般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股票等风险性、高收益产品。因此,追求收益的投资者可以选择非限定型的集合理财产品,注重稳妥的投资者则可以选择限定性集合理财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以投资基金为主的FOF产品逐渐增多。除招商证券“基金宝”外,2006年发行的光大阳光2号、国信“金理财”经典组合等都采用这种投资策略。而在即将推出的许多集合理财新品中,其投向也纷纷瞄准了基金。

此外,“打新股”也成为普遍采用的一种策略,比如招商证券“现金牛”和国都1号都以“打新股”为主要策略,近期收益率稳定在6%左右。

同时,多数产品还承诺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参与,当委托投资者的本金出现亏损或未达保障收益时,券商以自有份额资产进行补偿。因此,在运作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参与的自有资金越多,资金安全性就越有保障。

长期投资打算

与基金不同的是,有些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还设置了业绩提成条款。

国泰君安杭州营业部分析师夏永军说,业绩提成条款是一种激励机制,有些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管理人采用累计提取业绩报酬的方式。如某集合理财产品年收益率在2.25%-7%之间,管理费计提就可达到30%。之后业绩报酬按级累进,收益率越高,管理费计提越高。

投资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最好在推广期认购,并做好持有到期的打算,否则,获得的收益可能还不抵高昂的费用。

证券界人士分析说,可能会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券商集合理财的销售渠道将增加。由现在的只由发行券商和托管银行销售增加为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券商代为销售;二是在资金托管上,除了可以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外,还可以选择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为托管机构;三是规范化程度更高。

集合理财产品在运作过程中,无法通过交易、转让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资,如果需要变现只能等到该产品进入开放期。虽然很多券商在发行时承诺“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期内随时赎回”,但他们所说的开放期是指理财产品达到一定收益或持有一定时间之后,假如其收益一直达不到目标,“随时赎回”就成了一张空头支票。

另外,集合理财的中途退出要交纳手续费,如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理财计划规定退出费率最高 1.0 %,持有 2.5 年以上方免收退出费,这就要求投资者必须对所购买集合理财产品的灵活性做必要的了解,一般应做好两年以上的投资准备。

集合资产理财计划范文4

那么,在通胀高企的背景下,“小集合”或许会为您未来的理财生活带来不小的收获。

抗通胀的首选产品

普益平台最新统计显示,从2010年至目前的127种非限定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年收益率为负收益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达31种,年收益率超过10%的品种达39种。

从2010年9月17日至2011年1月17日区间排在回报率榜首的是“申银万国宝鼎一期”集合理财产品,其回报率达到10.04%。“申银万国宝鼎一期”在2010年内创下了23.4%的收益率,在去年非限定性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收益率排行榜中名列第三。 此外,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旗下的多个产品也进入了收益榜前列。其中,“东方红先锋1号”产品在2010年的收益率为27.52%。东方红先锋系列的另外两只小集合先锋2号和先锋3号收益率分别为17%和23%。

普益财富报告指出,从2010年的情况来看,占据收益榜前列的均为小集合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这主要是因为去年市场整体走势并不理想,资金规模越大的产品,由于需要配置的投资标的越分散,控制风险和获取绝对收益的难度也就越大。而今年市场或将维持震荡走势,因此“船小好掉头”的小集合产品,可能仍将有不错的表现,更可能是抗通胀的首选。

具体而言,投资者在选择小集合时可参考券商过往业绩,并结合自身投资偏好,如喜欢激进风格并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可选择股票型产品、混合类或FOF产品;如偏好稳健和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则可选择债券类或货币类产品。

自有资金比例需关注

“小集合”作为券商集合理财的一种,其中会有券商自有资金。《金融理财》建议,稳健型投资者可考虑选择券商自有资金比例相对较高的产品。

因为集合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时,一般先由券商的自有资金来对其他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进行补偿,自有资金比例越高,投资者的资金也就相对越安全。该比例一般在5%左右即可。

与此同时,投资者还需留意各家券商的网站。目前,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属于私募性质,不能进行广告宣传,同时此类产品的发行渠道相对较少,一般只有券商本身和一家托管银行,而且募集期都较短。

《金融理财》分析判断,如果下一步市场状况好转,部分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今年继续“拉大”与基金产品的收益差距或将成为现实。而在风险控制方面,由于当前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管理者在操作时主要还是求稳心理,因此,相比某些风格激进的基金经理可能还要更稳妥。

例如,按50万的资金投资组合计算,在股票市场基金或最多投资四五只股票,但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可以投资十多只股票,风险相对分散,而且,在行情不好的时候还可以空仓。

管理人“实力”最重要

伴随着市场的成熟,“小集合”将为越来越多投资者所关注。投资者在选购“小集合”产品时尤其应注意管理人的风控能力,谨防只看业绩这一条线。

由于“小集合”产品更适合风险承受能力强,对流动性要求不高的投资者。再加上“小集合”产品面世时间尚短,不少公司旗下仅一款“小集合”产品,仅看一只产品的业绩很难判断出管理人的真实能力。

我们建议,投资者购买“小集合”产品时,应关注管理人长期以来运作集合理财产品的表现,除了获利能力外,管理人的风控能力也尤其需要考虑。风控能力最直接体现在产品的波动率上,波动率小的产品相对而言较为稳妥。尤其要挑选在市场上涨时涨得多,下跌时又能跌得比较少的“黄金产品”。

同时,虽然过往产品的业绩不能代表未来,但如果管理人运作的所有产品业绩都能够维持在行业的中上游,说明管理人整个团队的实力都比较优秀。而如果管理人旗下产品业绩参差不齐,则单个投资经理的投资能力是决定产品业绩的关键,风险相对较大。

费用收取细比较

尽管券商“小集合”产品的客户定位更高端,但由于该业务仍在推广过程中,考虑到市场的接受度,目前“小集合”产品的收费与普通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相比差别不大。“小集合”产品的收费大致由管理费、托管费、参与费、退出费和业绩报酬五方面组成,各个管理人的收费略有不同。目前部分券商旗下“小集合”产品的费率甚至低于普通产品,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可挑选“物美价廉”的产品。

以东海证券为例,在其它费用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小集合”产品――“东海精选1号”对于业绩报酬的收取就规定,当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10%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当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大于10%时,管理人对超过10%以上的部分提取15%作为业绩报酬。

同时,该公司旗下的传统集合理财产品――“东风5号”有关的业绩报酬条款则为,当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退出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8%时,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当委托人退出集合计划时,退出集合计划单位年化收益率R大于8%时,管理人对超过8%以上的部分提取20%作为业绩报酬。

小贴士

多角透视券商集合理财

按投资范围来划分,券商集合理财通常被分为限定性集合理财和非限定性集合理财: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新股发行、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投资基金等信用度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等风险类产品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管理方和投资者约定,一般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股票等风险性、高收益产品。

因此,追求收益的投资者可以选择非限定型的集合理财产品,注重稳妥的投资者则可以选择限定性集合理财产品。

无疑,券商集合理财与基金业务存在一定的竞争。那么,该项业务与基金业务相比,到底有哪些优势与劣势呢?

优势所在:

①投资对象不同。基金目前的投资被限定在上市交易的证券上,而券商集合理财没有太多限制,甚至可以投资证券基金,在产品设计上有更大余地。

②集合理财取得客户同意后可能进行关联交易,而基金则不然。

③券商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理财计划,用以弥补计划客户的本金损失。

劣势所在:

①基金公司先入为主,具有更强的市场影响力。

②基金公司具有丰富的产品设计、产品运作、风险控制经验,设施人员比较齐备。

③与券商相比,投资者对基金有更高的信任度。

④基金公司的业务单一,透明度更高,风险更小。

集合资产理财计划范文5

券商发行操盘的“基金”

据章飚介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全国性综合类券商之一。2005年10月11日,发起设立“君得利一号货币增强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007年11月,设立发起“君得益优选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两个计划的业绩都远超各自比较基准,并获得多项大奖。

2009年,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发行更是大大提速,单只产品的发行规模少则20亿元,多则高达68亿元,甚至一度超过了同期发行的开放式基金产品规模。章飚将业务激增归结为此类产品操作策略的灵活机动。“2008年大盘一路暴跌,公募基金由于仓位限制不能清仓,只能陪股市一路走跌。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向公众定额募集,并由证券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负责对集合资产进行投资运作,仓位可灵活自由配置,投资定位非常清晰,和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逐渐受到中高端客户认可。”其实,这就是券商发行操盘的“基金”,但是比公私募基金更灵活,更能反映市场变化。

门槛、风险都不低

投资离不开风险,尤其是集合理财产品。章飚解释说,与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相比,配置灵活是把双刃剑。“投资比例0--95%可投资于诸多基金无法涉足的领域,品种更多,但市场下跌时遭受损失的风险也随之加大。此外,券商理财产品退出机制稍显麻烦,不能在证券市场灵活交易,一般只能在开放期内办理一定手续退出。”

集合资产理财计划范文6

募集规模、“打新”渠道

市场上现有26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原则规定募集份额不超过35亿份。目前,券商集合理财的“打新”渠道有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两种方式。信托产品目前有684只,其中与证券投资挂钩的产品有315只。信托产品资产规模一般都超过2000万元,但最多销售份数不能超过200份,“打新”渠道和券商一样,包括网上和网下申购两种方式。基金系“打新”产品一般指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其规模一般都在2亿份以上,“打新”渠道也是通过网上和网下同时进行。银行系“打新”理财产品主要与券商、信托合作展开,“打新”渠道主要通过网上申购。

最低投资额、存续期

目前,投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最低资金需求在5万元或10万元,投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投资者如中途退出集合计划,一般要在成立3个月后方可办理。信托产品因为规定最多销售份数不能超过200份,一般要求客户认购资金在50万~100万元以上,目前存续期一般在一年以上。银行“打新”理财产品一般起步为5万元,存续期一般为3-12个月不等(最近,银行新推出天/周/月等时间定期赎回型的“打新产品”,如中信银行“新股只只打”等)。而债券型基金入门费用最低,最低申购金额仅为1000元,可以随时办理日常的申购赎回。

收益、产品费率

券商集合理财因拥有网上和网下申购能力,目前,3个月净值增长率一般在1.58%~42%之间。收费项目包括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其中管理费一般按前一日集合计划的每份资产净值计提。管理费年费率为0.3%~1.5%不等,但部分券商集合理财还设有业绩分成条款。

信托产品年收益率一般为3.24%~30%不等。优点在于它对信托受益权和提前转让权的收费极低,且个人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信托到期后延续投资还免收信托费用。目前,管理费一般与业绩挂钩,一般按信托资产的0.5%提取,如当年收益率低于3.5%免收管理费,但超过预定收益后超出部分要按50%的比例收取管理费。

银行产品年化收益率大多集中在8%~20%(毛利率)之间。每家银行收费标准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只收取固定管理费,如兴业银行2007年第四期“特别理财A+3计划”等。第二类是在收益之中提成,如2007年中信理财之新股只只打计划1号产品,管理费为新股申购收益的20%,按次收取。第三类是“认购费+提成”模式,如恒丰银行的2007年“恒裕理财”T计划新股申购1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