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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范文1
本文阐述了法律信仰的内涵及价值,论述了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过程中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探讨了法律信仰建立的途径。要调整立法结构,建立值得信赖的地方法律体系;培养公职人员正确的守法观念;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产品;拓宽渠道,创新非政府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途径。提升社会主体的法律素养及综合素质。
【关键词】
国际化大都市;城市治理;法律信仰;培养
“十二五”期间,西安的首要目标是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把西安建成为国际化的大都市,意味着一场深刻的思想和社会变革,不仅涉及城市物质环境的建设,还涉及到社会价值观念、政策法规、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根本性转变。当前,在城市治理过程多种思想并存:以作为超越法孕育出的西方法治观念与目前的国情不相适应,传统道德和伦理体系又缺乏刚性的约束力。这种文化多元的结果就会产生城市治理上理念的冲突,如何把这种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它有序而不失控,多元而不失调将是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一个重大课题。纵观香港、新加坡等国际化大都市的城市治理过程,法治发挥了关键作用,在这些城市里已具有普遍的法律信仰。我们认为,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应先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提高西安城市的法治化治理水平。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及价值
所谓法律信仰是基于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是长期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是人类把握社会法律现象的特殊方式,是社会法文化系统中各种主观因素的有机整合和高度提炼。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
法律信仰包含着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理性推崇,寄托着公民对法律的全部理想情感,是社会主体对其利益体现出的追求、对欲望的合理期待,这是法律信仰与的本质区别。社会主体在不断接受法律的治理与保障的过程中,感受到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是与自己本质利益是一致的。他们感到法律是自己利益的确认者和维护者,以及在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者。正是由于上述信念的不断强化与累积,从而上升为一种精神信仰。因此,对法律的信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体理性的自觉。
法律信仰的实质不是对具体法律规范的信仰,而是对深层次的社会结构和人类有序生活过程的信仰。这就要求社会主体普遍信仰的法律够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为宗旨充分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和权利要求。在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的基础上,达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良好秩序。从而真正树立起广大民众对法律的信心,达到信任法律,进而信仰法律。这既是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确立和培养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前提。
二、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过程中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一座城市的精神面貌是与这个城市的发展状况、整个国家发展达到的社会阶段密切相关的。以严谨、高效、透明的法治环境著称于世的香港,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在立法会发表施政报告时曾说:“法治是香港社会的基础和核心价值。特区政府一定坚决捍卫法治,尊重司法独立,保障市民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义。”提高城市化治理水平则是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基础和保障。而一座城市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大多数的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主体的尊重、认可和接受,也就没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治就会论为人治。
西安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的报告中指出,“今后五年西安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为目标,以造福西安人民为根本目的,实施优势产业支撑、先进文化引领、社会管理创新、生态环境提升、民生持续改善、国际化水平大幅提高六大战略,努力开创西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与当今一些比较典型的国际化大都市相比,西安在城市硬件建设上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但是在软件环境尤其是法治化程度仍存在一定差距。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提高城市法治化治理水平已经成为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基本保障,对于培育城市竞争力、提升城市品质意义重大。
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提高城市法治化治理水平,就是要在城市治理过程中通过各种切实有效的方法使他们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的情感,进而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仰,以唤起社会主体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即将法律信仰内化为一种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信仰,从而加速完成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历史使命。
三、国际化大都市视域下法律信仰建立的途径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多年的立法活动,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我们进行城市治理法治化提供了运行的基本模式和框架。然而现实是社会主体仍与法律之间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关系,表现出对法律的冷漠、规避或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认同和参与,外在的法规则与内在的法律信仰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落差与断裂。针对当前的现实环境,西安要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也应以在社会主体中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为前提,以提高城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作为保障。当前实施的途径有:
1、调整立法结构,建立值得信赖的地方法律体系
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范文2
“十二五”期间,上海正处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呈现多样多发的态势,使城市管理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新挑战、新压力。上海城管执法系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以建设“法治城管”为抓手,不断创新执法思路理念、方法手段和制度机制,不断完善城市管理法制保障,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有效维护了国际大都市的城市环境、管理秩序和文明形象,有力促进了城市运行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一、正确认识城市管理面临的新挑战
近年来,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深入推进,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社会心态复杂化的现象日益凸显,在治理无序设摊、违法搭建、黑车、群租等城市公共管理领域,容易诱发社会矛盾的触点增多、燃点降低,给城市正常运行和社会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目前城市管理领域主要存在五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城市公共管理的一些重点领域、重要环节还存在立法相对滞后、法律法规缺失的问题,例如在国家层面至今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专门法律法规,城管执法部门通过“借法执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导致工作实践中“执法体制不顺、执法职责不清、执法规范不明、执法监督不力”等问题日益突出。另外,一些城市管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比较原则,操作性还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治理违法建筑、非法小广告、无序设摊等执法效能。
(二)执法程序不规范
对照新颁布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以及《上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畅、执法程序不完善、执法行为不规范、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执法随意性较强、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够高等问题,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需要进一步提升。2010年4月13日,松江九亭城管协管员与当事人发生摩擦,引发社会,不仅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三)执法力量不匹配
由于大量外来人口导入,上海人口总量呈集聚和不断扩大趋势,2?300多万常住人口、近1?000万外来常住人口以及大量流动人口给城市正常运行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特别是在城郊结合部、大型居住社区,大量外来人员以及本地部分下岗失业人员通过无证占道设摊、兜售小商品、运营黑车等谋生,导致城市管理任务日益艰巨繁重。但由于受到基层城管分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限制,目前嘉定、奉贤、松江、闵行、浦东等区部分城镇城管执法队员配置还不足10人,而城镇常住人口有二三十万,现有执法力量难以实现有效的管理和服务,往往出现“小马拉大车”局面,导致城郊结合部地区成为城市环境、社会治安问题的高发地区。
(四)执法协作不紧密
城市管理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司法部门的协同配合,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目前,在城市运行管理中,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力量整合、联勤联动的效应还未充分发挥;在打击非法收运地沟油、食品加工黑窝点等涉及广大市民群众身心健康问题的违法活动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不畅通,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如何有效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增强执法威慑力,还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改进。
(五)执法环境不理想
近年来,城管执法队员在依法查处违法搭建、非法小广告、无序设摊、非法收运地沟油等工作实践中,由于触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暴力抗法现象逐渐增多,一些地区的相对人甚至向“家族式、团伙化、地域化”等黑恶势力发展,公开对抗正常执法,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城管执法队员。2008年至2011年,全市城管执法系统共发生暴力抗法6?100余起,2?600多名执法队员受伤,其中90多名执法队员受重伤。2010年1月,虹口区一名市容协管员在地铁口劝阻违章设摊,被一小贩刺死。另外,一些新闻媒体对城管执法工作缺乏客观公正报道,有些甚至是完全失实的负面报道,导致城管形象“妖魔化”;一些市民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不理解、不支持。
二、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规体系
现代法治文明社会,城市管理的核心是依法管理。随着上海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市民群众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城市管理的任务越来越艰巨繁重、复杂多样。如何保持城市环境的整洁有序、城市运行的平稳安全、市民生活的和谐安定,关键要有一整套严格、具体、周密、完备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作支撑和保障。
(一)完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
为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门法律缺失问题,从高阶位的法律层面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效能,2010年下半年,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在市人大法工委、城建环保委、市政府法制办等指导帮助下,正式启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草案)》调研起草工作。历经近两年的努力,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于2012年4月19日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并于7月15日正式施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健全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明确了城管执法体制、执法权限、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等规范,将有力地促进城管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有效地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水平。另外,还应按照城市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快修订完善治理违法建筑、地沟油、非法小广告等法规规章,使城市管理法律体系更具完整性、协调性、现实性和操作性,切实解决好城市管理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
(二)完善城市管理制度规范
新颁布实施的《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对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提升城管执法效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这两部法律法规,上海市城管执法局注重建章立制、强化制度管理,研究制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16个配套性文件,细化完善了执法程序、执法规范、队伍管理等制度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具操作性,确保城市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深入推进城管执法规范化
面对当前社会管理特别是城市管理领域存在思想舆论统一难、各方利益协调难、矛盾纠纷化解难、流动人口管理难等新情况,政府部门原有的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政策措施管理城市的办法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努力实现由单一的行政手段向综合运作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的转变,必须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坚持规范履职、文明执法,善于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手段解决城市管理难题顽症,把城市管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一)严格规范执法主体
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理顺了市、区县、街镇三级执法管理体系,明确了区县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完成了区县城管监察大队的更名以及“三定”工作,确保执法主体符合法定条件。针对城郊结合部、大型居住社区城管执法力量严重不足、相关部门聘用的大批协管员违规执法等问题,一方面增加城管执法编制,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全市各郊区县、大型居住社区将增加1?200多个城管编制,重点调整充实一线执法力量,确保执法力量与城市管理的任务相匹配,确保执法人员身份资格符合法定要求。另一方面清理整顿协管员队伍,严格协管员管理考核,坚决避免协管员违规参与执法,避免协管员穿着仿冒城管执法制服,维护好城管执法队伍社会形象。
(二)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以及《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界定执法权责、优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规范执法行为,着重建立健全五方面程序规范:即严格规范调查取证行为,避免钓鱼执法事件发生;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不公正不公平;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避免乱作为不作为;严格规范扣押物品保管和处置,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严格规范执法信息公开内容和流程,避免执法不公开不透明。通过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保障行政执法过程公正、透明、可监管,提升执法公信力,做到取信于民。
(三)严格规范执法行为
制定《上海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上海城管执法督察考核办法》等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城管执法队员必须遵守“着装、仪容、举止、用语、执勤、办案、廉政”等七方面的行为规范,严格要求队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做到“五在先”(敬礼在先、亮证在先、告知在先、劝导在先、教育在先),逐步实现执法工作由“简单驱散型”、“单纯处罚型”向“劝导教育型”、“综合服务型”的转变。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责任追究保证金、政风行风评议、公众满意度测评等规章制度,对日常执法督察发现、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的“不作为、不规范、不文明”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过错责任,从而推动广大城管执法队员自觉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整体提升了城管队伍文明规范执法的水平。
(四)着力提升执法效能
针对当前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的特点,城市管理要在法治的框架体系下,不断创新执法理念、方式和机制,统筹兼顾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统筹兼顾城市秩序与城市活力、城市形象与民生保障的关系,最大限度维护城市安全有序,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针对无序设摊管理难题,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积极探索、以人为本、化堵为疏、标本兼治,逐渐走出了一条“民意主导+执法管理”的治理新路,有效化解了执法冲突和社会矛盾。对居民确有需求的早点、蔬菜、修配、小百货等摊点,充分挖掘利用中小道路、待建工地、社区活动场所等资源进行疏导,既为社区居民提供了生活便利,又从源头上解决了马路设摊乱象,也促进了社会就业与民生改善。全市现有各类设摊疏导点1?000余处,共疏导摊位6万余个,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另外,积极探索和推行了“首违不罚”、“特殊对象物品不暂扣”、“困难群体人性化疏导”等工作机制,提升了柔性管理、文明执法的水平,实现了执法效果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社会协同机制
城市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既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更要整合资源、合力推进。面对上海城市管理任务日益艰巨、管理手段较为单一、执法力量相对不足等实际情况,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度创新,积极探索城市管理联勤联动新模式新机制,努力实现从“部门单打独斗”向“部门协同、公众参与”转变,充分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形成执法管理合力,共同提升城市长效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联勤联动机制
认真总结、固化迎博办博期间城市管理“条块结合、多方协同”的工作经验,推动全市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积极主动融入区县、街镇的“大联动”、“大联勤”工作体系之中,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和城市管理水平。闵行、嘉定、长宁、杨浦、徐汇等区探索构建了“管理力量大整合、社会服务大集中、信息采集大平台、矛盾隐患大排查、社会治安大联防、行政执法大联动”的联动机制,发挥了条块资源优化组合效应,实现了执法管理效能倍增,有效破解了违法搭建、非法收运地沟油、偷乱倒渣土、非法小广告等一大批社会管理难题顽症,确保了城市平稳有序运行,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健全“两法”衔接机制
打击非法收运和处置地沟油、非法食品加工黑作坊、无证行医、散发张贴非法小广告、兜售假冒侵权商品等违法行为,仅仅依靠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嘉定、宝山等区探索构建“两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卫生、食药监、工商、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检察院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在整合执法资源、加强执法保障、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准确有效打击违法行为、增强执法威慑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应在全市各区县总结推广嘉定、宝山两区的试点经验,建立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十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方向,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二、主要目标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健全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逐渐强化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使决策的能力,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就我县当下的发展形势,需重点学习宣传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防灾减灾工作,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为重点,加强宪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廉政法制文化建设。
(三)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推进各部门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依法治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轻松撰写职场应用文工作转正申请职场考勤请假工资表收入证明工作计划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围绕发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营管理薄弱环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继续加强法制教育,干部职工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结合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全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法用法活动。
(二)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从根本上提高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学法用法遵法的好习惯。
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范文4
1对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立法不足
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作为宣言性立法,缺乏实践性和可诉性;而《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又给高校过于广阔的空间,导致在对学生进行处理时偏向于主观判断而缺乏法律依据。同时高校中存在的法制不统一的情况也严重影响了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规范性,这种随意既会造成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的不规范,同时也浪费了管理资源。
2在违纪学生的处理中未能保证全程法制化
首先是一些管理者没有充分重视起事前预警的作用,对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做的不到位,以至于出现了违法违纪事件。其次是在处理违纪的学生时,没有接受监督并且及时听取申辩,导致处理结果不够公正,很多高校的思政管理者在观念上仍然未能转变,没有倾听学生的声音,调查事件中不能保证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处理的过程也没有公开并接受监督,所以很难保证公正和公平。并且在处理结束后也没有及时地对学生进行疏导、教育和关怀,可能会导致部分被处分的学生产生消极心理,变得自卑甚至产生厌世情绪或者报复心理,使得事态进一步扩大化。
二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制化的对策
1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领域,在管理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内容违法、制定程序不规范、解释混乱等。想要真正建立健全教育法制就要从以下四个原则出发:保持教育法制内部的一致性、稳定性、统一性以及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原则。首先是完善教育法体系,符合立法的规律以及时代的要求,保持内容和形式的一致,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有法可依,同时做好教育立法的协调和领导工作。对于学校内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律规范的坚决修改或废除,合法的可以作为法律法规的延伸而存在;这些规范性文件要秉承科学严谨的态度,严肃执行,不可朝令夕改,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行动制定一个规范。其次是完善教育法的监督,来消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包括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使其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2优化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法制
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帮助我们形成健康的思想政治品德,高校的法制环境对于学生的影响也是巨大的,一个强调公平与秩序的法治环境可以更好地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并发挥出自身的创造性;而健全的制度可以更好的树立起法律的权威,通过依法管理学生来营造出一种“法律至上”的氛围,当学生对法治有了肯定的态度后,自然就会信任法律、遵守法律,这在无形中增强了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提升了其法律意识。这就要求高校从客观环境和精神环境两方面积极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客观环境来说是要提高管理以及综合治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来保持校园环境的安全、稳定以及和谐;从精神环境来说就是要建设良好的校风,提升校园文化品位,更好地维护大学生的权益并且保证大学生思想政治管理教育工作顺利进行下去,只有这两方面都做好了,才能真正建立起适合国家未来人才培养的育人环境。同时高校还应该积极的加强法治的宣传与教育,对教师进行法律法规方面的岗前培训,通过讲解学生管理案例来提高教师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水平;对于学生可以通过开设选修课程,例如《教育法概论》或是《教育行政法》,还可以通过校园网或者报纸、宣传栏等进行宣传;还可以采用座谈会或者知识竞赛等形式来加强师生、生生之间的交流与学习。
3对思想政治教育管理
队伍进行管理法治理念方、面的教育教育者自身也是需要教育的,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都影响了其思想政治教育管理的法制化水平。首先,要让管理者对各项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都有所了解并且熟练运用。其次,是让管理者认识到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和工具,更是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再次是大学生思想政治管理者需要转变管理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真正做到依法管理。最后,是在工作中要严格依法管理,不能因为自己的主观情感而侵犯学生的权利,在对学生进行各种评选中要保持公平、公正、公开,对于学生的管理要以教育为先,严格管理的同时慎用处分。学生不仅仅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活动中的教育管理对象,更是整个高校的主体,学校应该改变以往重管理而轻服务的模式,真正做到一切为了学生;而学生也不应该继续沉默下去,当自身权力受到侵害时,应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应该充分尊重学生,为他们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服务,将教育管理的重心向学生主体方向进行转移,从而更好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从而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以学生为本”这种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既是时代的进步所要求的,也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必然结果。
4加强大学生法纪方面的教育
时展推动了素质教育的深化和改革,这是一种科学的人才培养模式,受到良好素质教育的大学生也应该拥有法律素质,守法、懂法并且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人才培养方面来说,加强学生的法律素质也会对其道德素质和政治素质产生积极影响。大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但是在大学时期很可能会因为受到社会上一些不正确的观念的误导而影响价值观和人生观,这时候如果高校因势利导,及时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就能更好地保证他们健康成才。同时很多学生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也会让他们受到了侵害却无法解决,我们对大学生进行各种知识教育的同时,也必须加强法律素质的培养,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办事能力。
三结束语
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范文5
环境保护税(EnvironmentalTaxation),西方学者称之为生态税(EcologicalTaxation)、绿色税(GreenTax),我国有学者简称为“环境税”。目前学界对“环境保护税”这一概念的释义莫衷一是,笔者将关于“环境保护税”、“环境税”、“生态税”、“绿色税”等相关定义归纳如下。(1)环境保护税指“为实现一定生态保护目标而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及破坏程度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2)环境保护税指“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或征收的各种税”H¨。(3)环境保护税“包括排放污染物税,以及为了保护特定的环境资源而征收的税收,以及政府采取的一些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措施的税收手段”。(4)环境保护税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程度及其对环境污染的损害程度进行税款征收或减免的税收制度’’。(5)环境保护税指“国家为了调控环境污染的区域范围、程度,而对那些给环境造成污染的主体征收的一种税种”。学者之间由于研究视角不一,对环境保护税这一概念解析也不完全一致,从而导致目前学界未形成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概念。对此,有学者提出,“在财税领域的引入并强化法学分析的维度和视角,对于财税政策和决策研究至关重要”。环境保护税既是财税法学中“税制结构”下的一个经济学概念,同时又是税法学中税收法律制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0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学和经济学双重研究方法为基础,侧重税收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以税收立法目的、立法原则、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等法学基本范畴对环境保护税进行阐述。故,环境保护税是指为促进纳税人承担环境保护义务,实现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双重目标,国家根据一定法律程序,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征收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环境保护税内容包括:其一,专门性的环境污染税,即国家为了限制污染,向污染者征收的一种专门税收,其用途限于环境治理;其二,资源税,即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者征收的一种专门税收,其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其三,其他与自然环境、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如消费税、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
二、新形势下我国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第一,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政治因素。《决定》指出,当前深化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规范的现代增值税制度,进一步发挥消费税调节功能,加快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开征环境保护税,加强和改进税收优惠政策设定,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可见开征环境保护税具备现实的紧迫性,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要尽快将现行排污费等环境污染费改革为环境保护税,从而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向前发展。
第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经济因素。党的十以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社会、学界普遍关注的议题。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内容,即是由不可持续性发展转变为可持续性发展、由粗放型经济转变为集约型经济、由高碳经济型转变为低碳经济型、由忽略环境型转变为环境友好型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与生态环境保护是辩证统一的,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更关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积极发挥环境保护税的引导功能,有助于淘汰污染严重、资源浪费、经济效益低下的落后产业,有助于推动企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工艺和节能技术的采用,有助于环保产业、绿色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从而加快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第三,建设法治中国、实现财税法治化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法律因素。当今,税收法定主义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最高法——宪法的认可,在其宪法文本中专门对税收法治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有关下列事项的准则各种性质的赋税的征税基础、税率和征收方式”;《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如同对待其他议案一样,提出修正案或对修正案表示赞同”;《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凡作出(不论直接或间接地)以下规定的法案或修正案,(1)制定或增加任何税收,或者废除、削减或豁免任何现行税收者”;“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约旦等国宪法均有类似规定”。除此之外,多数法治国家或者地区、若干发展中国家先后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保护税法律。财税法治化包含形式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和实质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前者强调税收应当有法律依据,后者关注税收法律规范的合宪性、正义性等法律价值。故,从法律价值的角度看,通过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税收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协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为我国财税法治化奠定法治先例。
第四,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社会因素。税收政策作为财政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这一路径来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其一,改革现行财税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主要包括改革消费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与环境相关的税种。此外,可以开征必要的环境保护税新税种,如能源税、大气污染税(主要是碳税和二氧化氯税)、水污染税、垃圾税等。其二,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让环境污染者履行其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自行承担污染成本,并通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调动行为人的环保积极性,从而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开征环境保护税能够筹集大量税收收入以用于生态环境建设,以实现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双重目标。
三、我国环境保护税费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1.我国环境保护税费制度的现状及不足第一,现行税收体系中未规定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由此导致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缺乏明确性和规范性。国家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目的是将其作为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有效财税手段。相比环境直接管制措施,环境保护税具备公平、高效、方便、简洁的优势,为当今世界绝大多数法治国家所采用。我国目前并未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于其他税目中,未能建立较为完善的专门以促进生态保护为目标的各税种要素相互配合与协调发展的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第二,与自然环境、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在制度设计上缺陷重重。(1)目前我国环保相关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普遍较低,未能发挥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一些属于限制消费、对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的稀缺资源,其税目税率却不高,如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过低,甚至一些产品未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4(2)增值税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目减免计算方法过于繁多,在税收征管监督不力的情况下,多重减免方式易导致税收流失。(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卜三条、第三十四条对企业所给予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虽然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所规定的取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异常苛刻、优惠期限过短、优惠形式单一,且大多限于对排放的废物利用采取直接减免等优惠形式,而对绿色产业设备的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或免税政策难以落实。除此之外,资源税存在一定缺陷.对此有学者认为,消费税在税收功能定位上体现出“单一征收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等瑕疵。第三,我国目前排污收费制度已不符合社会变迁之需要,存在诸多弊病。其一,排污收费制度立法价值存在错误的利益导向,使得一些污染企业和个人认为,只要交纳相应排污费后,就可以无所顾忌地排放未经处理过的废物。其二,排污收费制度的立法依据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该规范性文件仅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且排污收费体系极不规范,这降低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力度,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其三,排污费征收范围过于狭窄。缴费主体仅限于企业,使得大量的非企业排污主体被排除在外。在收费项目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项目仅包括污水、废气、超标噪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5类113项污染源收费,而未将国际通行的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生活废水以及流动污染源纳入收费范围,且未将间接污染纳入排污收费制度之中。其四,违法法律责任与违法收益不匹配。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一概处以罚款1至3倍,但在现实执法中,由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导致处罚不公。即使相对于3倍的环境污染处罚,企业的违法所得收益仍远远高于其处罚,造成大量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宁可认罚也不愿采取切实措施以治理污染。最后,排污费征管难度大。由于排污费征收立法层次低以及征收手段缺乏强制执行力,导致大量排污企业存在拖欠排污费的现象。
2.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困境首先,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难度大,尤其体现在新税种的确立上。笔者认为,构建环境保护税体系必须着眼于当前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这一新形势之下。简言之,开征环境保护税,即将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造成负面影响的一切生产经营行为均纳入其征收范围。故此次改革,尤其是环境保护税这一新税种的设立,涉及领域广泛,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巨大,制度设计难度大,环境保护任务艰巨。其次,环境保护税税制设计及征收难度大,尤其表现为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与社会变迁的契合。目前,学者在讨论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时,多从一般均衡模型这一理论层面设计次优环境保护税率。但是,我们看到环境保护税在实际征收中还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者利润与实际负担能力、环境治理成本等外部因素。故,笔者认为,通过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税税率设计来实现环境保护税税制的优化,在确保环境保护收入、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减低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最后,我国缺乏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先进经验。当前,我国税法理论研究多停留在税收征管机制的完善,以求实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信息化和规范化,较少关注国外对税收款项的市场化运作。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对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多采取基金方式,其做法是环境保护税由税务部门统一开征,再纳入生态基金或专用基金,并全部用于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方面的开支。
四、新形势下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之构建
首先,提高环境法治化水平。将环境保护税与生态建设纳入法治范畴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决定》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由此可见,加快环境治理法制建设,提高环境法治化水平,是构建环境保护税的逻辑前提和制度保障。1979年9月,我国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随后,我国先后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原法》、《渔业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30余部有关环境、资源、能源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对控制污染排放和环境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面临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迫切需要将环境保护税与生态建设纳入环境法治之中。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环境保护税法治建设。其一,加强立法,制定《环境保护税法》,以构建独立、统一的环境保护税收法律体系。《环境保护税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环境保护税税收法律关系、环境保护税法的基本原则、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环境保护税法》应当分别确立自然资源税法律制度、二氧化碳税法律制度、二氧化硫税法律制度、垃圾税法律制度、生态补偿税法律制度等其他税法律制度。其二,修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相互协调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笔者认为,主要修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等规范性文件。其三,废除与环境法治化不符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以费代税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加快改进我国现行税制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1)改进消费税,发挥其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提高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力度。一是适当提高生态环境危害较大的稀缺资源的税目税率,如提高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二是适时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把高污染、高能耗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以充分发挥其保护环境的作用;三是改进消费税计税方式,采用与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价外税”形式,以加强我国市民的税收法律意识。(2)改进资源税,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以实现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目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可以扩大到与自然资源使用与保护息息相关的非矿藏资源,同时提高不可再生资源的单位税额,从而增加资源税税负。(3)简化《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如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扩大优惠期限、增加优惠形式,从而推动企业淘汰污染严重、资源浪费、经济效益低下的落后产业,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绿色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
再次,开征独立的环境保护税。我国现行的排污费制度,已远远不符合当前国际环境法治化的要求,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开征独立环境保护税的国际形势下,开征独立环境保护税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必然趋势。具体而言,我国独立的环境保护税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保护税税制要素设计。一是征税对象及税目。目前世界主要国家的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为大气污染、废水、固体污染物、垃圾、噪声等5大类。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征费范围为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等5类。故应将部分排污费直接改制为排污税,同时开征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适时、适度地将居民生活废水废物纳入征税范围。二是纳税义务人。污染排放税由污染行为者承担,其中主要以企业为主。污染产品税、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以使用该污染产品者承担。三是税基。污染排放税和碳税依据实际排放量计税,污染产品税依据税目从价计征。四是税率。环境保护税税率既要体现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又要对于同一类产品依据环境友好程度区别设计税率。按照税收财政学普遍共识,环境保护税率的最低水平应当维持污染行为所导致的环境治理的边际成本。五是税收优惠政策。对采用先进技术或技术改造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对居民垃圾税实行“阶梯价格”,即对居民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计量收取和超定额累进制。(2)税收征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可见,防治环境污染的主要责任在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笔者认为,为兼顾效率与规范,环境保护税统一由国税局征管,再按一定合理比例返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范文6
同志们:
今天,我们举办宣讲《治安管理处罚法》工作会议,这是我市开展送法入家进户的又一次重要活动。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开展送法进基层活动是一种有效的普法形式,已越来越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取得的效果是明显的,对提高全体市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踊跃担负起社会普法责任的在座各位宣讲人员表示衷心地感谢!借此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把握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相伴而行。从党的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思想的确立,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直至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不断重视和加强法治建设的进程。按照上级的有关部署,我市从“一五”普法的启蒙教育开始,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经过这十多年的努力,我市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蓬勃开展,法治建设的整体水平获得了显著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可以说我市的依法治市和普法教育工作已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市的依法治市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我们的一些行政管理体制还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个别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仍然时有发生;法制教育的整体发展还不平衡,尤其在农村普法工作还比较薄弱,普法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地去研究解决。进入新时期,我们面临的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步入了新的阶段,要求我们在更大范围和领域内全面深入地推进法治化建设,为优化我市投资和发展的软硬件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新时期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建设高度政治文明的一件大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参与到全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实践中去,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培育和塑造全社会的法治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普法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深入持久开展。
二、肯定成绩,明确任务,开创学习宣讲活动的新局面
自去年我市组建法制宣讲队伍以来,我市各单位密切配合,全体宣讲人员联系实际认真备课、认真宣讲,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宣讲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有效地促进了全市干部群众学法用法活动的深入开展,受到各级领导的好评,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当前,我市基层基础还不够扎实,群防群治队伍素质有待于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有待于增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不高。我们的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因此,我们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就是想通过利用社会法律人才资源,扩大干部群众参与程度和社会的影响力,更为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我们法制宣讲人员要明确任务:一是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工作,为全市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等普法重点对象宣讲法制理论和法律知识,尤其要在继续提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及依法管理各项事务的水平和能力上下功夫;二是积极参与全市重大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活动;三是参与本市法制宣传教育的调查研究工作,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四是积极参加大众传媒的法制宣传工作,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多种媒体,直接向广大市民传播法律知识,释疑解难有关法律问题。宣讲人员所肩负的任务既光荣又很艰巨,在实际宣传教育中,要切实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围绕中心的原则,就是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保证和促进全市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二是紧贴民众的原则,就是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出发,多选择一些百姓应学应知应会、百姓热切关注的涉法问题,真正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三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就是要改变说教的老面孔,通过身边人、身边事的法制教育,帮助群众树立权利义务观念,做到宣传教育生动活泼、直观明了、易讲易读易懂,使普法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不断开创法制宣讲活动的新局面。
三、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扎实宣传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维护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管理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武器。开展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教育,有利于群众提高治安防范意识和守法意识,营造浓厚的治安管理法制氛围;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对平安建设的知晓率、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支持和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平安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这次宣讲是今年法制宣讲活动的第一讲,意义重大,大家务必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认识宣传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扎实开展好此次宣讲活动。对这次宣讲活动,我再强调四点:
一是突出重点。这次宣讲活动重点是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和内容,特别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扰乱社 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民财产等等的行为。要让群众知道什么行为能做,什么行为不能做,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要让群众知道什么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增强群众打击违法活动的积极性,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二是面向基层。我市农村人口所占人口比率高,广大农村群众和农村干部法律意识还相对薄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了解少,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经常发生,甚至引发犯罪。因此,这次宣讲活动要以基层、农村为主。各基层机关、单位要切实重视起来,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此次宣讲活动的顺利开展。一方面,要以正面宣传为方针,以贴近群众、生活、实际“三贴近”为要求,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宣传的途径和空间,在农村广泛宣传。另一方面,要认真制定宣讲计划,组织好宣讲活动。尽量动员更多的村(居)民参加,组织专场外来员工和流动人员参加学习教育。要促进村“两委”带头学《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在基层营造一个学法、懂法、护法的良好氛围。
三是讲究方法。此次宣讲活动要结合实际,改进方法,注重提高社会效果。各位宣讲员要认真备课,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讲活动,结合一些日常生活中较为典型的治安事件进行讲解,要做到简单易懂,使听众乐于接受,易于接受。在宣讲活动中,要注意克服那种单纯的我说你听的做法,充分发挥听众的积极性,激发其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实现学与用相结合,为促进我市依法治市工作的开展打下更加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