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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文化的关系范文1
工业是强国之本,文化是民族之魂。工业文化是伴随着工业化进程而形成的、渗透到工业发展中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对推动工业由大变强具有基础性、长期性、关键性的影响。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推进工业文化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工业文化发展的战略意义
我国在推进工业化的探索实践中,孕育了大庆、“两弹一星”、载人航天等工业文化典型,形成了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爱国敬业等中国特色的工业精神,涌现了一大批彰显工业文化力量的优秀企业,也留下了一大批承载工业文化的物质财富,为工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精神动力。
当前,我国已经跃居世界第一制造大国,但工业大而不强的问题仍然突出,这与工业文化发展相对滞后密切相关,集中表现为创新不足、专注不深、诚信不够、实业精神弱化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工业的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工业文化在工业化进程中衍生、积淀和升华,时刻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模式、社会行为及价值取向,是工业进步最直接、最根本的思想源泉,是制造强国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是打造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内容。在着力推进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的关键时期,既需要技术发展的刚性推动,也需要文化力量的柔性支撑。大力发展工业文化,是提升中国工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塑造中工业新形象的战略选择,是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为主线,大力弘扬中国工业精神,夯实工业文化发展基础,不断壮大工业文化产业,培育有中国特色的工业文化,提升国家工业形象和全民工业文化素养,推动工业大国向工业强国转变。
(二)基本原则。坚持传承创新。充分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广泛借鉴世界工业文化精髓,在保护中发展、在传承中创新,推动新时期我国工业文化的全面发展。
坚持融合提升。发挥硬实力的载体作用,推动软实力的延伸与拓展,促进其相互渗透与融合,最大限度地发挥综合优势与最佳效能。
坚持协同推进。凝聚发展工业文化的社会共识,整合工业文化各类资源,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培育和发展工业文化产业,建设各类主体共同参与工业文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坚持重点突破。聚焦突出问题,重点抓好工业设计、工业遗产、工业旅游、企业征信以及质量品牌、企业文化建设等领域工作,形成竞争新优势。
(三)主要目标。传承和培育中国特色工业精神,树立工业发展新理念,提高全民工业文化素养,打造经济增长新动能。通过5-10年时间,涌现一批体现时代精神的大国工匠和优秀企业;工业产品的文化元素充分展现,工业文化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中国制造的品质内涵和美誉度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发扬中国工业精神。弘扬工匠精神。培育一批尊崇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产业工人,引导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奖励机制,树立“大国工匠”标杆,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使工匠精神成为生产者的行为准则和消费者的价值取向。引导企业“十年磨一剑”,长期专注于产品的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将工匠精神融入现代工业生产与管理实践。
践行创新精神。提高工业企业创新意识,鼓励企业通过“众创”等新型方式激发创新活力,建设一批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把创新的理念融入企业的核心价值观。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成果展示、技术沙龙等丰富多彩的创新活动,树立一批创新典型,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激情和活力。
倡导诚信精神。传承“言必信、行必果”的诚信精神,推进工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间企业信息共享,发展工业征信服务,适时失信企业名单,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让诚信担当成为自觉行动。
培育企业家精神。倡导实业兴国的发展理念,树立开放、合作、共赢的博怀,强化创业兴业的价值导向。通过创业训练营、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等活动,培育一批敢于担当、勇于作为、把握时代脉搏、具有全球视野的企业家队伍。
(二)夯实工业文化发展基础。强化工业文化理论支撑。鼓励开展工业文化基础研究,形成工业文化理论体系。开展工业文化对工业软实力提升和制造强国建设支撑作用的研究。探索建立工业文化发展指数,对我国工业文化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统筹利用各类工业文化资源。开展工业文化资源调查,梳理和挖掘工业遗产、工业旅游、工艺美术、工业精神及专业人才等资源,建立工业文化资源库。加强各类资源的统筹协调,推动资源的保护和开放共享,创新使用模式。
健全政策标准体系。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推动形成支持工业文化发展的产业、财税、人才等政策体系。发挥行业组织和企业的积极作用,完善基础制度和标准体系,建立科学的工业遗产等级评估标准。
(三)发展工业文化产业。推动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强化创新设计引领,推动工业设计从产品设计向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转变。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与设计机构协同发展,壮大工业设计产业。建设开放共享、专业高效的创新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设计集群。鼓励发展体现中国实力和文化魅力的设计产品和设计服务。
法治和文化的关系范文2
法治与文明的对接
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治的观念、制度的总和是法治传统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传统必须在现代文明中受到洗礼获得重生。有的法治适应了社会文明的需要,实现了自身的现代化;有的法治不具备文明的条件,在自然演变中被人为改变,在外力的冲击和作用下,在反复博弈中向文明方向迈进。
法治与文明的内在联系决定了法治文明的地位和意义。法治的公开性、法治的目的性、法治的普遍性、法治的层次性、法治的确定性、法治的可诉性、法治的合理性、法治的权威性等诸多因素都需要文明尺度的评价,同时文明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推进。当法治和文明相得益彰时,必将推动社会全面发展;当法治与文明背离时,必定会阻碍社会的进步进程。
法治与思维的联姻
法治与思维联姻的成果是法治思维。法治是化解社会冲突的正途,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力量。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的思维定式,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法治思维不可能自发地形成或者突然发挥作用,必须通过法治宣传教育逐渐养成。
法治思维在法治价值判断中,特别重视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要形成法治思维,必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不断进行法律实践,努力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做守法的模范,牢固树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权力制约意识。
法治思维的特征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摒弃关系思维、特权思维、人治思维等与法治思维相悖的思维定式,以信念、决心、行动,努力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努力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努力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努力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法治与方式的结合
法治与方式的结合生成了法治方式。以法治方式解决现实中的难题是实践中凸显出的最有效的途径,侧重法治价值对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引和规范作用。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以改革破除利益藩篱,以法治减少社会震荡,是适应新常态、推动现代化进程的基本保障。
法治方式更为重要的是要排除传统思维模式下形成的处理问题方式。在传统的处理问题方式中,遇事找关系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第一选择。人们通过“关系”进行资源之间的互换很常见,致使法治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尤为突出的是,法治机制在实际应用中,一些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由此出现了“法不责众”的消极心理,最终导致社会失序、法治权威受损。
法治方式有其更宽泛的外延,“依法办事、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就是法治方式的范畴。在作出决策、处理问题时,要先找法律依据。具体而言,有法律依据的,要研究法律规定,看制定的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法律依据时,要学习上位法、宪法中是否有原则规定。有原则规定的,一定要按照法律原则办理;没有原则规定的,也要按照法律的基本原理进行比照处理,做到符合法治精神。
法治和文化的关系范文3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有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时代的呼唤。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基本现代化的迫切要求
现代化不仅包括经济的现代化,而且包括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的现代化,最根本的是人的现代化。一方面,以文化促发展、以文化促进现代化,是实现现代化的有效途径,自觉服从国家法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是全体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全民族文明素质,乃至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软实力的基本表现。另一方面,发展更科学,社会更和谐,文化更繁荣,生态更文明,人民更幸福,无不需要法治的保障服务和引导规范,都迫切要求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迫切要求广大政法干警培养司法良知,提高司法能力,不断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迫切要求全体公民自觉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正确对待处理个人与国家、与社会及他人之间的关系。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要求
通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法治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更在于已经制定的良好法律能否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能否得到社会普遍的遵守。法治文化问题之重心就在于解决我国公民的法治文化认同问题,培养以领导干部、公务员为重点的全体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彻底消除“文化”层面的法治与“制度”层面的法治之间存在的裂缝。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提供坚实的精神支柱和强大的内在动力,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
——加强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然深化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法治心理的延伸升华。“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普法,为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形成奠定了较为厚实的基础。在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确立的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与时俱进。遵循由低级到高级、由表层到深层的规律,以全面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更高层次的目标定位,才能更好地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坚实的精神支柱和强大的内在动力。发挥法治文化观念引导、规范养成、激励约束的独特作用,建立规则约束,塑造社会信任,培养社会理性,凝聚社会共识,更是提升新时期法制宣传工作针对性、实效性的必然选择。
全面构建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要求全体公民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习惯的真正养成,这正是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所在,正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使命所在。当前,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着力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体系,进一步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主动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指导职能,建立健全“党委统—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优化完善“积极参与、优势互补、有序运行”的工作格局。主动加强与宣传、文化及新闻出版、广电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合作,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强化考核措施,充分调动各有关单位、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强大社会合力。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调动律师、公证、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条线工作力量,搭建科学、高效、可操作的法律服务平台,为全省实施“文化建设工程”提供快捷方便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营造良好文化法治环境,实现法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着力凸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公益性特征,运用项目规划、示范引导、督查考核等多种方式,推动各地因地制宜,特色化、多元化建设各种各类法治文化阵地,有效推动法治文化阵地的规模化、系列化、形象化,市、县两级全部建成法制宣传教育中心,集中研发、推广、展示法治文化成果。建立法治文化服务需求反馈机制,拓展服务领域,丰富品种内容,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提供优质均等便捷的法治文化公共服务。运用完善激励机制、加大扶持力度等方法,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大公益性投入,推动法治文化作品创作专业化、制作精细化、形式多样化,有效提升法治文化资源的针对性、趣味性、生动性。运用责任分解、指标量化、监测评估等手段,激发各类媒体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的社会责任感,畅通拓展法治文化渠道。
着力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播体系,主动融入省“文化建设工程”,按照主题鲜明、格调高雅、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建设不同类型、不同特色、不同规模、开放式、互动型的法治文化阵地。使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覆盖每个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依托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农家书屋、社区文化中心等,逐步完善基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公共设施体系。充分运用大众传媒和传播手段,形成“舆论全覆盖、媒体全联动”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播态势,使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和要求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积极组织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活动,丰富优秀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品的宣传、展演和展示工作,不断提升扩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引导力和影响面。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江苏法治文化标识”,充分体现时代特征、江苏特色和人民意愿,兼具先进性、引领性和标志性,力求把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要求具体化、形象化、生动化。
法治和文化的关系范文4
关键词:检察文化;检察文化价值;检察文化模式;检察理念与知识体系;检察管理文化;检察公众文化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5?0082?06
一、检察文化研究与建设中存在的
问题
(一) 检察文化理论研究方面的问题
1. 描述性的检察文化内涵定义
当前,检察文化的内涵多从文化学的视角出发,以描述性定义为主。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质表现的总和,是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体现检察制度的基本属性,传承、吸收中外优秀法律文化,是本质上的统一性与表征上的多样性的有机结合,具有导向、凝聚、约束、激励等价值功能。[1]检察文化是指融注在检察人心底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检察机关的组织、制度、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检察干警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是有关检察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2]这些定义体现了检察文化内涵的多元性,将检察文化描述为“价值观念(标准)、规范制度、行为方式、思维方式、法治精神、法律语言、文学作品”及有关的“物质表现”。笔者认为,描述性的定义难以体现检察文化的根本属性,不能很好地界定检察文化,容易把检察文化分解成上述看起来分离的各个部分,而不是从整
体上把握检察文化,从而也导致了下述对检察文化构成把握的不足。
2. 经验化的检察文化构成多元“线型”结构模式划分
关于检察文化构成,即检察文化的组成部分,存在多种不同的分类,但其划分标准或理论依据显现不足。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认为检察文化包括检察理念文化、检察组织文化、检察设施文化、检察行为文化、检察制度文化、检察语体文化;[2]或者认为检察文化包括表层的检察形式文化、中层的检察制度文化和深层的检察精神文化;[3]或者认为检察文化包括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环境文化四个层 次;[4]或者认为检察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认知(精神、理念)文化。[5]上述对检察文化组成部分的划分主要依据作者的个人经验,欠缺理论方法;以检察文化的多个下位概念依次“线型”地排开罗列来界分检察文化的组成部分,欠缺逻辑性和严谨性。这些概念本身就难以界定,相互之间还存在内容上的重合,显得极不严谨。比如,对检察行为文化的界定存在很大困难。因为,现代的文化定义倾向于更明确地区分现实的行为和构成行为原因的抽象的价值、信念以及世界观。换一种说法,文化不是可以观察的行为,而是共享的理想、价值和信念,人们用它们来解释经验,生成行为,而且文化也反映在人们的行为之中。[6](36)又如,检察组织文化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行政体制、运作机制和管理方法所具有的内涵”,“同时,检察组织文化也有隐性的一面,例如,检察机构沿革与建制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检察机构的性质与职能,检察机构的制度与管理……”[2]。这一界定很不清晰,似乎检察组织文化属于有关检察组织的制度文化的内容,而与管理学理论与实践中提及的“组织文化”①存在明显差别。再如,从逻辑上而言,理念文化和制度文化难以界分清晰,制度文化包括制度的理念,又与理念文化发生重合。总之,这种经验化的多元“线型”结构模式缺乏划分的理论依据支撑。
3. 单纯性的检察文化性质界定
关于检察文化的性质,多强调检察文化的法律属性,普遍认为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权运作制度的总和;[5]是检察制度的法律文化性格,而正义本位必须凸显为检察文化的性格。[7]或者认为,检察文化在从属关系上是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 分;[1]是社会中存在的与检察法律制度相关的价值观念、制度规范、程序规则和行为方式总和。[2]上述对检察文化性质的界定,虽然使得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工作本身紧密联系起来,避免了将检察文化单纯化地沦为机关娱乐文化,但对一些检察文化实践现象欠缺解释力。比如,其无法解释检察文化实践中形成的管理文化。又如,在社会公众之中形成的有关检察活动的认识、态度、观念、评价等,也无法用单纯的法律文化性质去解释。因此,检察文化不能单纯地理解为法律文化的分支或组成部分。
(二) 检察文化建设实践的泛化和简单化
检察文化建设实践存在两个趋势:要么把从物质到精神、从有形到无形等方方面面的东西均视为检察文化,无所不包,导致实践无从入手;要么把检察文化简化为单纯的文化活动,诸如读书、下棋、打球以及各类文体竞赛等。[8]许多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建设演变成了一种纯粹的形式,简单地等同为引入文化概念(比如,提炼出一些院训、精神和理念,但仅是形式层面的,没有明确的和深刻的含义,没有层次化和体系化),营造文化环境(比如,在办公楼悬挂名言,建立图书室,绿化美化庭院等等),强化文化关怀(比如,更多地关心干警家属,从优待警),丰富文化载体(比如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等等一些简单行为。这些行为只是较低水平的文化建设和文化育检。这种检察文化建设实践的泛化与简单化源于上述对检察文化的内涵、构成和性质以及检察文化实践径路研究的欠缺。
法治和文化的关系范文5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法治;法治观
发展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也是当代中国的主题,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此,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的社会发展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新诠释,是一种全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表明我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认识,已经从一般的经济技术层面上升到了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高度。” 作为一种“着眼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的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揭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道路,是指导我们推进发展的根本方法”。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发展并解决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无疑将会起到导航灯的重要作用。在当前依法治国已经被确立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依法治国也已经被明文载入宪法的背景下,科学发展观对于我们科学地理解和把握法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无疑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战略目标上来讲,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是由人治逐步过度到法治,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领域实现依法治国。这一伟大的战略目标既需要相应理论作为指导,更需要相应的观念与之配合或为之服务。然而,就目前来看,人们对法治还存在很多观念上的误区,这不仅使我们对法治的理解发生了易位,严重曲解了法治的内涵与意义,且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实现法治化的进程。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探讨能够理性指导我国法制建设的科学法治观,便成为本文的主旨。
一、法治观及其意义
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学说理论、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法治这一概念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如“法治主义”、“法律主治”、“以法治国”、“依法治国”、“rule by law”、“government by law”等等。尽管法治作为一种理论学说自它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具有各种不同的表达方式且颇受人们的争议,但通常认为,现代法治具有或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内涵:(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一点上,它是与人治和德治相对应的;(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人人平等地依法办事是法治的精髓;(3)无论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4)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5)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效益等的完善结合,是一个融会多重意义的综合概念和社会理想。 以法治的上述社会内涵为基点,所谓法治观,实际上就是法治观念的简称,它是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是人们对法治的态度、信念亦即对法治价值、法治要素、法官等的认识、评价、反映以及要求等的泛称,是法治所有社会内涵在人们心目中的映射与回应。法治观的核心是法治的实质价值观与法律权威观。前者主要是指人们关于正义、自由及平等的看法,后者则重在指人们对法律的感知和信仰。
法治观对于法治社会的形成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作为人们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对法治的实现具有直接的影响。首先,法治观是制度创设与政策变迁的前提。一个国家在法治状态下的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归根到底是生产关系的体现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然而,这种体现为生产关系并为商品经济发展所推动甚至决定的法律制度要成为现实,就必须首先要以法治观念的形式通过人们的头脑。“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 “就个别人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 就此而言,如果人们不先形成科学的法治观念,就不可能创制科学的法律制度;同样,如果人们不先经过科学法治观念的洗脑,也不可能通过政策迁或制度创新,把一种法律制度提升到一个新的、更为科学的高度。
其次,法治观还可以起到一种特殊的作用,即弥补法律的缺陷。历史上一直存在人治与法治之争,人治论者反对法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由就是:法律是僵化、死板且不可能周详、全面和完备无遗的,而人治则可以避免法治的这一缺陷。例如,柏拉图就认为,治国的最佳方略在于贤人治国,而最好的贤人就是了解善或代表知识的哲学家,“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象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 “法律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为善德、何为正义的规定,也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运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因此,最高理想的方法并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贤主名君以最高权威。” 一言以蔽之,尚法不如尚智,尚智不如尚学。 现代的不少法学家们也发现了法律的各种缺陷,如僵化性、保守性等等。但法治论者却并未因此就否定法治,他们在承认法律具有上述这些弊病的同时认为,要克服这些缺陷与弊端,最理性的方法绝不是实行人治,而是力行法治,因为人治所造成的危害要远远大于法律上述弊病和缺陷所带来的危害。法治论者指出,一方面,立法者在科学法制观念的引导下,可以不断地制定、修改和矫正法律,为人的自由的实现设定更为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司法者与执法者(亦即法律的操作者)可以遵从法律的精神,公正地处理相关的纠纷,解决法律所规定的不周详之处,近代英美等国家所创行的判例法或衡平法就是依据法治观念来克服法律过于僵化、保守等弊病的科学、有效机制之一。
法治观对法律制度、法治状态的制约首先并主要是通过成熟、健全的公民心态对法律制度、法治状态的制约来实现的。正如欧内斯特•比埃里所指出的:“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 “民众对法律、尤其是宪法的冷漠和麻木,最终会导致在冷冰冰的世界里窒息宪法和法律,使宪法和法律成为漠不关心的牺牲品。因而,当人们在谈到法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那我们就可以料定法治的不幸遭遇。” 法律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众的信任:对立法者的信任,对法官、检察官、警察、狱政人员的信任,对法律制度的信任等等。没有这些信任,人们就不会产生对法律的巨大热情,也不可能会把法律奉作神圣的东西并忠诚于法律,从而也不会形成一个法治的社会。
法治和文化的关系范文6
关键词:法治;后现代主义;理性;人性;信仰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7-0314-02
导语――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
人类总是对未来怀着美好的憧憬和希望,正是这些美好的憧憬和希望鼓舞着我们不断地进行追问和探索。在西方,自希腊时代柏拉图的“理想国”理论起,历经伟大的罗马和辉煌的中世纪文明,直至近现代的资本主义经济进步和文化繁荣,先哲们一直在探求实现善治之道。在以中华文明为代表的东方,我们的祖先也早就开始了对治国方略的探讨,并由此而有先秦诸子的争鸣,直至不断地革新。虽然人类历史饱经磨难和辛酸,人们却从未放弃过对善治的希冀和探求。正是这些眼泪和鲜血激励着今天的人们,共同为限制强权、消除不义、实现公正而谋取治理之道。
1 扭曲发展亵渎法治的灵魂,不泯希望插上理想的翅膀
后现代主义文艺的商品化倾向是与当代社会的高度商品化和高度媒介化相呼应的。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手机等通讯工具的普遍使用,进入信息时代以后,以电视、广告、摇滚乐为代表,凭借高科技电子声光媒介手段而出现的文艺新样式占据了传统文艺市场,形成了一个利润极为可观的“文化产业”,一批批以愉悦性精神解脱为目标的短暂性“消费文化”扩张和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文艺的商品化使文艺不再成为人类精神产物,在更大程度上进入了物质生产领域,好莱坞的电影、流行歌曲、商品广告等产业化的文艺作品是工业产品而绝非精神产品这一点应该是全人类的共识。
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对后现代主义商品化和反艺术两种极化运动的相互关系有过下面这段描述:“现代科技成果使人陶醉于流光溢彩的声色享受而沾沾自喜;非审美的反艺术则因揭示繁荣后面的矛盾而发人猛醒。以技术为中介的现代资本主义统治的特色是理性精心设计的反理性,而反艺术的非审美倾向却是在反理性形态中包含着理性。然而反艺术的最终结局却往往逃避不了被技术社会同化的命运,常被市场吸收和改造而变得毫无锋芒,反抗本身成为一种滑稽的自嘲。”这正是在多重对立的极化运动中矛盾发展的后现代主义文艺的真实面貌,这种发展对文学艺术存在的合理性构成威胁,文学艺术在商品化的蓬勃生机和反艺术的生存危机中一步步走向消亡。
当我们还沉浸在后现代主义普遍流行的奢靡财富里时,它也在悄然使得西方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受到冲击并趋于崩溃。如果没有健康发展的精神文明建设,如果没有完善规范的社会秩序,如果没有条分理析的法律体系,一个社会纵然拥有再丰富的物质基础也是没有发展前途的,这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决定的。
可因为后现代主义也试图建立起与现代社会混乱的精神价值观相适应的精神文明体系,我们不能完全提出它是没有前途的片面观点,至少在今日的美国它已经成为艺术的象征,后现代主义完成了毁灭传统价值观的第一步,它宣布了腐朽没落的文化是可以在后工业化社会合理存在的,也许这种文化是人类绝望情绪的真实反映,也许在破坏后的精神废墟上能诞生新的文明,也许我们就能翻开最黑暗的一页,迎向新文明的曙光。
2 文化冲击点燃理性火把,心存信仰吹响人性集结
文化问题,往往会引起国人无限自豪。中华五千年优秀文化历史,伴随着数不清的岁月风雨同舟走到今天。现代文化的多元主体性和自由个性不断自我调适和重建,离不开先哲们及其追随者对人类感知方式坚持不懈地探索和符号建构。
在正常的文明社会中,文化系统是有着相对独立自由的组织逻辑的“流运动体”,所谓主流是社会自组织复杂性机制“自然”选择的结果。而在权力总体化社会(就是“极权”社会),政治全能,文化并非相对独立的社会系统。因此文化中的所谓主流就是因为政治全能选择机制而成为主流的。
但随着现实社会的进步,人文思想认识的改变,主流文化已满足不了当今人们对生活的需求,所以出现了我们所说的“非主流”。非主流文化的出现,其实就是针对主流文化。它以随意的搭配形象风靡全球,并运用非主流文化的优点弥补主流文化的不足。
人类在进步,教育让人脱离了蒙昧,信仰却在不断的缺失。亲情,友情,爱情,利益,名誉,尊严,甚至自我在价值的权衡间可以完全的放弃,纵观历史,有许许多多的人都做到了这一点的,承受了所有的不公正,挑战所谓的权威。每个新学说的诞生,每个新时代的来临,每个新思想被公众的接受,其实都是有一批默默无闻的人为之奋斗终生,都只为坚守着深深植根于心的那份最为崇高至上的信仰。
“理性是基础,时间是尺度,发展是方向,价值是最终衡量决断的标准。”
理性具有丰富的内涵,也可能包含着相互对立的理论指向和变革。特别是近代以来,韦伯对形式合理性法律的经典表述,已经昭示了现代法律制度的内在矛盾。从那时开始,如何克服工具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弊端和缺陷,就成为所有有远见的法律思想家无法回避并且试图努力超越的难题。
我们可约略概括东西方社会因于人性之善恶的判断不同所导致的社会与国家治道的差别,即传统中国社会圣人道德乌托邦:西方社会俗人法治现实邦。因为传统中国治道模式表现为将人人塑造成圣人,并以人类行为无法再提升的至高规范的道德为标准。而这一标准无法让人人实现。但是西方社会,首先把人摆在世俗的层面,人具有自私性与恶,但是这种欲人的生活在社会行动中有一最低底线,即不能违背法律。而任何一个俗人是否成为圣人,则在法律上面留下了无限的道德提升空间,因而这一社会是符合日常生活饯行的,是可行的,也是人性的。因此,对人性的善恶判定不同,实乃影响社会之治道,也是一个社会选择人治与礼治抑或选择法治与制序的原因之一。
3 法治魂来把人治情苦难化解、人治情更将法治魂弘扬
法治的优势,首先来自于对人性的深刻观察和法律的透彻了悟。在社会资源有限和人类需求无限的矛盾世界里,法律从人是自身利益最佳判断者和利益最大化追求者的“经济人”假设出发设立规则,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法律鼓励善、引导善,却不强制善。因为法律的主要功能是抑制恶、法律主要正视与面对的是人性的灰暗面与社会的消极面。因而法律恪守的是人的道德底线,法律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既然法治最后胜出,就好比战争的胜者虽然获胜仍不免要付出胜利的代价,那么,法治就要为自己的胜利付出代价,并且这些代价是法治内在的因素。例如,规则的平等适用往往忽视对象个体的差异性,规则的相对稳定往往忽视社会形势的变化,因而人们说:“法律的威严不可侵犯,但却抹煞了对人性的追求。”也有人说:“法律从制定时起就已经过时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在的利益未必符合社会利益。只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成人员不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就必定不会存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在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符合性。
相反的,人治认为贤明的统治者在给每个人分配权利资源、财产和荣誉时,可能理性地实现正义。例如,英国衡平法的创立就是基于人对人的考量,衡平法法官以公正、良心审判。可以说衡平制本身就是人治。人治论者相信,贤明政治决策可以不受僵化规则的约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而在当事人存在个体差异时就可以因人而异,在具体环境不同时就可以因地制宜,在时势不同时就可以“与时俱进”。也许这也是理想法治国的最高境界,但是根据哈耶克“分立的个人知识”的观点,“我们所必须利用的关于各种具体情况的知识,从未以集中的或完整的形式存在,而只是以不全面而且时常矛盾的形式为各自独立的个人所掌握。”即便是英明神武的万代明君也有他不知道的、尚未掌握的治理国家的知识与技能,因而将治理国家的希望寄于个人的知识则不是一个合理的“知识运用”。
以现时法治话语论,法治一般与人治对称,前者倍受宠爱,后者屡遭贬斥,宛如善恶分明的孪生兄弟。然而法治的发展,实际上是为了纠正人治的失败,同时人治在很大程度上针对法治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由此,若固执于事事皆依法治,则违背了法治的初衷。法治与人治的结合当是不同层次的结合,人治的范围必须受法治的划定。
法治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一个法的神圣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在法的神圣性(也就是法的宗教性)被强化的同时,法的价值蕴含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正如伯尔曼所说的,“所有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与原则具有普遍性。”实际上,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本身都促成对其自身神圣性的信念。它以各种方式要求人们的服从,不但付诸他们物质的、客观的、有限的和合理的利益,而且还向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的信仰呼吁。
4 坚毅探求 光荣荆棘路 臻于至善 绚烂彼岸花
虽然我们一直在追求法治与自由的和谐,但从抽象意义上或许很难对“集体本位的刚性法治”和“个人本位的柔性法治”作优劣比较,然若将其放置于中国乃至东方文化传统中,甚或是现今社会秩序越来越更加规范的全球大发展进程中,则“柔性秩序”科学建构的不完善,使得必要法律维护迫在眉睫,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法律意义。然而,法治情感的培育和法治精神的形成又实在不是一蹴而就或者短时期就能见效的,它需要长期地、一点一滴地生成、积累。在法治化的过程中,物质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相对而言是比较容易构建或引进的,但它们若要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价值,则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精神、意识和观念,予以奠基和支撑。因此,培养全体社会公众的法治情感和心态,使之成为普遍的社会民情,这是法治化进程中非常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可以肯定,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和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它不是真正的法治。
对此,梁治平先生曾对我国法治现实的真实情况作过如下分析:“我们的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许多门类,它们被设计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建构一个现代社会奠定基础,同时,它们也代表了一种精神价值,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逐渐形成的传统。问题在于,这恰好不是我们的传统。这里不但没有融入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经验,反倒常常与我们‘固有的’文化价值相悖。于是,当我们最后不得不接受这套法律制度的时候,立即就陷入到无可解脱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如何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了对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能信任这法律。因为它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尊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
由此可见,中国的法治之路的确还相当遥远,它艰辛而漫长。法治社会的建立绝不仅限于其物质层面的制度建设,绝不仅限于其技术性“硬件”系统的完备周详。法治社会的有效建立,最为基础、也最为关键的,乃是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是作为其内在灵魂的“软件”系统的开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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