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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范文1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集中显现。城市社区治理任务更加繁重,亟需政府部门厘清思路,完善措施,深化城市社区治理,以期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
一、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政府部门为城市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机构搭建、政策法规的制定等工作倾注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使社区的软硬件设施得以完善充实,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诸多社会问题的集中显现,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职能定位混乱的问题愈加凸显,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治理理念偏离
政府对城市社区治理理念的偏离是导致职能定位不准的关键。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权力渗透于社会管理的各个角落,权力边界界定模糊,行政管理范围涵盖范围过大,一味强调管理职能的重要性,忽略了服务职能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二)治理职能执行不到位
政府在发挥社区治理职能的过程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该管的没有管好”。对非政府组织和专业性机构的培养、扶持和监督的力量不到位,没有很好的发挥其调解基层矛盾、化解社会冲突、规避不法行为和帮助弱势群体的作用。二是“该做的没有做实”。非政府组织、团体和相关工作机构大多是非营利性的,一般是通过企业、慈善组织、热心人士的捐助维持其正常运转。政府在这方面缺乏应有的制度设计和财政投入。三是“该理顺的关系没有理顺”。 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非政府组织的职责分工不明确,既重叠交叉又相互掣肘。比如: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了本应由社区自行组织和开展的公益、文化娱乐、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等活动,制约和限制了社区组织自我发展、自我完善和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由于政府的影响和干预,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受到制约,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和环境。
(三)治理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区治理过程中问题的不断显现,相关法律制度与社区治理工作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原有法律制度缺乏前瞻性设计,距离依法治理社区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惯性影响,社区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相关职能部门对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考核力度不够,工作浮于表面。同时,社区依法治理缺乏系统性设计,没有形成政府、社区和非政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集中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治理理念没有及时转变
当前,我国发展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并存,面临我国“基本国情”和“主要矛盾”两个没有改变的现实情况,政府部门传统的重硬件建设、轻服务治理,重强制指令、轻协调指导的治理理念没有根本转变。行政权力对社区干预的范畴越来越广泛,社区组织自身力量不断削弱,体制机制日趋僵化,导致社区居民缺乏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参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在指令性管理理念没有向服务性指导理念转变的大背景下,政府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其职能的无序化、行政化、碎片化成为了必然。
(二)治理主体发展不健全
社区是一个多元化组织体系,仅靠政府传统的一元化社区治理体系,已经不能应对社区治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首先,我国社区中的社团主要是“挂靠制”,其民间性、自愿性和独立性受到很大限制;其次,社团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其自身发展的制度环境和体制环境没有得到很好的营造。第三,街道办事处与社团组织工作职能的交叉重叠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街道办事处的行政管理范围没有得到厘清,社团成了街道办事处的下属机构和办事单位,社区成员多元化诉求难以得到有效回应和解决。第四,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对社区建设发展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
(三)社区治理模式单一
政府主要依靠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开展社区治理,没有形成经济、文化、法律、技术手段并用的综合治理模式。在面对多元利益诉求的情况下,收集、整理、反馈手段单一,运用互联网、微博、博客、微信等新兴媒体进行治理信息处置回应的力度不强,系统化处置利益诉求的效果难以对接多元化诉求。同时,过多的采取了强制性手段,运用教育、调解、疏导等手段处理矛盾的能力和措施不够。
三、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中职能定位的几点思考
政府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职能定位不明晰,治理理念滞后,治理措施僵化,基层矛盾不能及时化解,基层民生问题不能及时回应解决,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在治理城市社区中的职能进行定位。
(一)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转变治理理念
深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强化政府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核心地位,更加有效的地整合各类资源,向社区提供更高质量的社会服务。加大政府在制度层面服务社区的工作力度,制定符合我国城市社区发展趋势的规划设计,确立社区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支持社区各类活动的开展,促进社区各类资源的开放融合,调动社区成员的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
(二)明确社区各要素的职能
首先要做好“减法”。把街道办事处的部分社区管理权限进行剥离,把福利保障和群众自治工作调整给居民委员会或中介组织承担,街道办事处则主要负责执法和行政管理。其次要做好“加法”。街道办事处要梳理本应由自身承担,但却分配给基层自治组织的行政权,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强化社区基础设施、环境整治、安全维护和弱势群体救助等方面的工作。社区组织应发挥政府和社区居民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最后要做好“乘法”。在治理实践中,政府部门、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各方力量,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最终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最大限度的放大社区治理的综合效能。
(三)完善社区治理法律法规体系
社区治理的稳步推进,必须紧紧依靠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要以民生建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建立健全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突出宪法的核心指导地位,以服务型政府理念为先导,精心调研现有社区治理的法律法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断加以完善,使之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完善社区治理主体的立法,搭建包括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在内的完整法律体系,确保各类社区治理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规范执法程序,为各类社区治理主体行使职权提供程序规则,确保程序合法。畅通社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渠道,打通社区治理的“最后一公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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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范文2
摘要:本文从我国政社关系发展历程出发,结合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治理理论的观点,提出“新型合作互动的网状模式”这一理想架构。通过分析当前现状向理想模式转变的困境,得出“政社职能分开”是理顺当前政社关系,实现理想模式之关键节点。并以社区为例,探讨政社职能分开的具体问题,尝试性地提出解决策略。以期促进政社分开进程,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关键词 :政社关系;政府职能;政社分开政社关系,即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从静态上讲,政社关系主要包括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政府对社会事务的影响、社会对政府决策的影响三个方面。政社关系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方面,政府具有内在扩张的本能,而社会自主力量的成长易对政府形成约束,二者之间难以达到良性平衡,因此处于长期博弈状态。另一方面,政社关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因素的影响,随环境变化而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十报告提出“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厘清政社关系现状,针对政社分开过程中面临的关键问题分析原因,并探讨解决对策。
一、我国政社关系发展历程概述
有学者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概况为五种类型:公民制衡国家、公民对抗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政府与社会之间,伴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变,二者之间力量消涨,职能转化,政社关系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改革开放之前(20世纪50年代-70年代),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社完全合一。政府以单位制为主导,组织控制“单位人”,以街居制为补充,管理无单位居民。政社合一的关系形态下,管理主体一元化,政府全能;管理方式单线化,采取以单位制为依托的垂直式管理;管理手段简单化,仅采取单一的行政管理手段。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社会紧密贴合,社会管理的权力完全集中于政府。
改革开放后(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成为重要的调控机制。基于“市场的发展,使政府管理所面临的是一个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社会”这一理论假设,二元制的政社关系被提出,即政府与社会相互独立,互不干涉。政社二分的意识产生,并在实践上进行探索,1980 年,全国性社团猛增至1600 个, 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但是,一方面政府不知如何放权;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发育滞后,力量弱小;加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初期力量不足,决定其难以满足社会公共产品的需要,无法解决其自身产生的消极社会效应。因此,政社关系呈现出“社会依附,政府支配”的特点。
21世纪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管理体制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经济方面,市场经济发育愈发成熟,力量逐步增强。政治方面,居委会、社团、行业组织的相关法律陆续颁布,创造出良性的政治环境;社会方面,公民意识大幅度提升,我国社会组织较之改革开放初期,已具备一定的自治能力。社会组织虽仍受桎梏,但亦开始独立承担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我国政社关系呈现出“以政府为核心,政社逐步分离”的特点。我国政社关系形态演变,如下图所 示:
纵观政社关系发展至今的数种形态,不难发现,随着社会环境变化,社会管理主体从一元化向二元化、多元化方向发展;社会管理方式呈现多样化。但总体上,我国政社关系仍呈现出“强政府,弱社会”的形态,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这与我国长期强国家、弱社会的国情分不开。
二、政社关系的理想架构-新型合作互动的网状模式
与传统的公共行政不同,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出现,倡导社会组织功能边界的分化,治理主体、治理机制的多元化。分别从两种理论出发,我国学者提出过数种理想模式的设想。根据治理理论的观点,治理的目的是有效地反应公共利益的诉求,实现公共利益。治理理论下,理想的政社关系是“政府在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中,起关键性作用,而非支配性作用”。根据新公共理论的观点,理想的政社关系模式是建立一个以共同目标为纽带、以多个权力中心为特征、合作互动的模式。其实质就是使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从过去的“政府垄断”专为政府、私营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体共同参与的过程。
从我国现实环境来看,我国社会发展的本土化因素不容易忽视。一方面,社会组织从接近真空的状态中发展起来,从计划行政体系中脱胎而出,发展初期依赖行政推动,几乎是城市基层政府用行政力量塑造着社会,社会力量仍不足以独立应对;另一方面,中国人重政府,轻社会的传统观念短期难以改变。
联系我国实际,结合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治理理论的观点,我们认为“新型合作互动的网状模式”是我国政社关系的理想模式,它是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最大目标,以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为多元主体互动合作为基础的,权力分散,权责统一,多元协商,方式灵活的关系模式。
权力结构上,社会管理的权力应分散于社会的各主体,公共权力的运行应具有动态性:从自上而下的权力的实施,到多元互动的权力的运用。管理机制上,依靠多元主体的合作网络的权威,而不是依靠政府的权威,打破单一中心论。运行方式上,多元主体应提升主体意识,主动提供服务,发现问题,共同推动公共议题的进展与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成熟的公民社会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在合作网络中,应当作为社会组织发展的坚强后盾,为其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实现理想模式的关键结点-政社职能分开
政社关系的发展是一个受环境变化影响的渐进过程。以社区为例,要完成当下的政社关系向理想模式的转变,面临如下困境:
1.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2003年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突破了82年以来几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局限,将简单的机构改革深化到运行机制的创新上。十六大提出了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行政职能定位,明确街道承担的职能以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为主, 居委会的职能则是居民自治。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可能一步到位,两级城市基层组织的定位与职能划分亦较为笼统,使体制改革的优势无法体现,使得二者在互动过程中必然相互制约。
2.政社分开的动力不足
对政府而言,对政社分开的积极性缺乏。一方面,基层政府存在大包大揽的惯性。政社职能边界模糊,不知如何放权;出于维稳的压力,亦不敢放权。另一方面,近年来机关精简整编,部分机关通过“官办”社区的形式,弥补行政人员不足,延伸相关职能,使得机关与社区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社区而言,由于政府与社区职能界定尚且模糊,社区在脱离政府管制后,面临自我定位的困境,对政社分开亦缺乏积极性。
学界多对政社职能进行宏观探讨,即政府职能转变、政社职能分开的应然性分析。对于政社职能如何转变的探讨却相对模糊。而造成困境的关键恰在于政社职能划分不明晰。政社职能划分面临如下几个具体问题:
①政府与社区履职方式混淆。政府将监管责任和具体落实责任一肩挑。形成一肩挑的原因在于部门利益的制约使政府具有主观偏好与政社职能划分的路径依赖。②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NGO、社区等社会组织力量普遍薄弱,实际能承担的社会职能难以界定。在此现状下,政府哪些职能应该外放,职能应该如何外放,社会应以何种方式承接,都成为政社职能分开面临的现实问题。
③社区经费的依赖性。政府表面上将微观领域的管理和服务职能转移给了社区,但由于没有费随事转,反而加重了社区负担。看似精简了政府的机构和职能,但实际只缩小了政府的组织边界,政府的功能边界没有改变甚至仍在扩大。
四、政社职能分开的对策探究-以社区为例
基于群众自治发展来说,政府职能在于启动社区建设,规划或参与规划社区组织体系的建立。在实践中,政府职能的度的把握是关键。我们尝试性地提出对策以解决政社职能分开面临的问题:
1.以法制和契约规范政府与社区组织间的关系
政府与社区组织在承认双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形成了双向约束机制,避免行政专横和职权滥用,提升二者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
2.独立社区财政体系,多元社区经费来源
社区建立自主独立的财政体系,增加社区建设经费渠道,减少社区与政府在人、财、物方面的牵涉。有利于二者职能明确划分,促进政社分开进程。
3.优化社会环境,关注NGO 组织培育与发展
在新型互动网状模式的建构中,要求主体多元,各方参与的互动性。NGO组织的发展,是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力量提升、政社之间有效互动的要求,为政社职能的具体划分提供了可能。
4.提升公民社会意识,发展社区自主管理
把政府的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分开,把部门职能与一般社会职能分开,培养社区自我管理组织,提高社区自律水平,提升公民社会意识与自主意识,将大部分公共事务还给社区进行管理。
5.构建合理的协商程序和规则
社区参与能力的平等协商能否顺利展开,关键是协商程序和规则的合理设计。首先,建立一个能够产生广泛代表性的协商主体遴选机制; 其次,保证各方协商能力实质平等,因为协商的意义于在合理化方案,要保证各方基于平等的信息资源和论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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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范文3
[关键词]城市社区治理;挑战;创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113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2
近年来,随着单位制的解体,相对传统的社会群体整合机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使城市社区成为基础性的治理单位。同时,在社会转型不断深入的现阶段,各种问题、矛盾集中于城市社区,传统的治理模式难以满足需求,社区治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因此,相关人员需要探究新型治理模式,以便在更好的解决城市社区问题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城市社区的作用,推进社会稳步发展。
1 社区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区治理是将社区作为载体,政府、居民共同管理社区事项的互动,是一种为不同主体提供各种服务,且各活动相互作用的管理模式。“社区治理通过对相应制度的合理安排,能满足适度开发、调试公共资源系统的需求。”因此,社区治理的实施能够有效弥补政府治理社会时能力不足的问题。
2 城市社区治理面临的挑战
2.1 社区治理行政色彩浓厚
通常情况下,城市社区的建设是在政府的引导下进行的,所以社区除了自治以外,还承担了许多政府转移的职能,导致社区治理行政色彩过于浓厚。城市社区治理权力多来自上级需求,社区各组织具有行政化的特征,比如,经济来源的行政化、工作模式的行政化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是代表居民利益的自组织。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居民委员会多承担“政府代言人”的职责,通常根据政府的需求开展基础性公共服务,并未进行明确分工,未给居民谋取效益。居民选举也常常流于形式,加之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工作角色的错位,造成社区长期处在“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忙于行政性事务的状态,基本无暇顾及居民的需求、效益。
从另一方面来看,因行政色彩的浓厚,使社区治理出现角色错位、迷失的现象,表现为:从政策上看,国家主张城市社区自治,减少政府的过多干预,但实际的社区治理中,政府却又不可控的参与到社区治理中。因而在社区治理现实中,所产生的矛盾、问题和主要来源于社区权力、结构的冲突。
2.2 社区治理主体关系的困境
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等是最为关键的主体,主体之间存在工作职责不明确、角色混乱等情况,间接加大了社区治理的难度。居民委员会是一个集行政管理、社区服务于一体的组织,能为社区居民提供相对优质的公共服务,但通常不会主动作为,回应社区居民的诉求。近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改善,住房逐渐趋向于商品化,物业公司开始进入城市社区。物业公司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标的组织机构,主要工作是为业主提供房屋保养、设施维修、保安等服务。物业公司作为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新型组织机构,和业主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然而,由于经济效益的驱使、监管机制的缺乏,物业公司通常因权力的不对称而凌驾于居民、业主之上,导致利益纠纷事件频繁发生。而导致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是社区治理各主体间权责不明确,最终造成角色定位处于混乱状态,主体之间缺乏信任,加大了社区治理的难度。
从另一方面来讲,居民委员会的行政化、业主委员会等机构力量薄弱,相应工作的实施均在物业公司的帮助下进行,而物业公司的经营目标又决定了他们的工作成效,导致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情况严重时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还会升级。城市社区各主体不具备完善的监管机制、制衡机制,代表业力的委员会力量薄弱,无法制约物业公司,做不到真正维护业益,最终导致社区居民委员会忙于行政事务性工作,降低了服务效益;而市场化运营的物业公司,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不顾及业主的需求,降低该组织机构的服务质量。
2.3 社区居民参与度低
社区作为城市的基础组成单位,也是整合基层、城市生活的共同体,也应当是表达居民需求、反映居民生活状况的单位,而这些都是建立在城市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基础之上的。由此可见,社区居民参与是保证社区问题有效治理的关键。居民作为城市社区治理的主要成员,通过监督作用的发挥、社区活动的参与,使社区治理成为社会基本单元。但从实际工作上看,因受传统组织参与形式的影响,社区居民缺乏参与性、责任意识差,未对社区产生强烈的归属感,大部分居民处于被动参与社区活动的状态。同时,个别居民还认为是否参与社区活动,其本质是一样的,都无法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在社区重大决策中不主动行使发言权。目前,社区居民参与较多的社区活动主要是文体性的健身活动,如广场舞等,参与人群为老年人、妇女,大多数居民在社区治理中缺乏真正的决策性参与,所具备的监督作用有限,造成社区治理长时间处于“失语”状态,阻碍了城市社区的发展。
3 城市社区治理路径创新
3.1 明确城市社区主体职权
政府需创新城市社区治理机制,完善治理流程,明确社区治理参与主体的职权、关系。在现代城市发展的过程中,要想创新治理机制,最为主要的任务是政府转变对基层社区的治理理念,给予社区治理针对性的指导,将权力归还于社区居民。在城市社区的治理过程中,明确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主体关系、工作职权和角色,强化居民委员会对业主、物业公司的监管作用。同时,还需适当扶持居民自治组织,以便于充分发挥居民的作用。
3.2 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
目前,物业公司普遍存在不公开收支、居民上缴物业费未用到社区硬件维护方面等现象。并且,物业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不认真处理居民、社区反映的问题。比如:居民上缴物业费后,物业公司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常见的有社区卫生、治安l件差等,即便居民一再催促物业公司处理,也得不到物业公司的积极回应,总体服务质量低。针对这种情况,需加大对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收费等程序实施公开、透明制度,强化社区居民的监管作用,便于在法律帮助下更好的维护居民权益。
3.3 构建社区参与平台,提高居民参与积极性
社区居民参与度是评估社区建设水平的关键。目前,城市社区居民主要从以下途径参与社区活动:在居民委员会引导下参与、在社区党支部引导下参与、通过社区网站或是微信公众号参与、通过社区民间组织参与、通过听证会的开展参与等。由此可见,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途径越来越多,并且在不断进行创新。但从城市社区的实际参与情况上看,居民参与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在于大多数城市社区活动缺乏针对性,并不是针对社区居民关心的问题而开展的活动。因此,除构建相对科学、合理、多样化的社区参与平台外,还要提高居民参与的积极性,重点是在参与内容上进行创新,在满足居民需求的前提下,激发居民的兴趣,提高其参与自主性,并根据社区居民构成的特点开展活动,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进而达到有效治理。例如,基于物业公司和业主矛盾较突出的问题,组织双方代表召开恳谈会,让物业公司明确了解居民的需求,让居民了解物业公司的实际困难,双方协调、共同解决问题;在卫生环境差的社区,多组织“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集体活动,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共同改善社区的居住环境;为老年人多组织休闲、娱乐性的活动;为小朋友多组织学习知识的活动等。
3.4 再造社区组织,提高运行效率
在全面发展城市社区组织的基础上,保证社区组织真正服务于居民、彻底治理社区问题是创新治理制度的又一主题。新公共管理理论中提出的“政府再造”理论中的“再造”是对社会公共组织、公共体制的转变,以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创新能力。并且,还可通过对组织目标的改变,权力结构、组织激励的变革来完成该转型。该理论同样适用于城市社区的组织再造。
从城市社区的组织再造上讲,其主导思想是将激励机制、管理制度纳入社区治理中,使以公益活动、社区服务等为主要业务的组织机构更好的借鉴先进的管理模式,增强组织发展能力。曾有学者基于社区再造的基础提出了构建企业化的社区,也有学者在再造理论基础上,提出程度不同的管理模式,如绩效导向模式、居民自治模式等,这对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治理内容的创新具有建设性的意义。而与此同时,社区居民的参与行为也可以进行再造,现在很多地方的社区对活动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行为尝试采取积分制或是银行储蓄制管理模式,这都是很有益的创新。
3.5 将社区社会资本管理进行公开
社会资本理论认为,处于统一机构的人通过互动、接触,能建立期望、义务,形成信任关系,能动员社会关系,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而社区社会资本的缺失是当前社区急需解决的问题,以预防社区发展、资本之间形成恶性循环。社区居民是社区治理的主要人员,而社区又是组织居民生活时所形成的主要场所,社区资本主要体现在居民对自身生活环境、社区服务人员工作状况的认可和相关活动的参与上。而将社区资本运作进行公开作为城市社区治理路径的创新,不但能有效解决社区问题,还能帮助社区治理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提高社区居民生活的质量。
4 结 语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社区作为社会的基础“细胞”,其治理效果与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本文通过对城市社区治理情况的分析,发现社区治理普遍存在主体关系不明确、行政化色彩浓厚等问题,影响着社区治理的效果。因此,相关人员需加大城市社区治理的创新力度,明确社区主体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角色;居民委员会要认真处理行政权、自治权关系,加大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功能;重视居民委员会的管理方式、管理机构的改革力度,增强社区居民活动参与性等。此外,物业公司还应从社区居民的需求出发,构建相对合适的治理机构,将社区治理作为维护基层秩序的基础,并将社区的社会资本管理进行公开,在发挥居民作用的情况下,进一步治理社区,推动基层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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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范文4
关键词:社区治理;创新;服务型社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社会流动性加速,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体集聚到了社区。社区不仅成为城乡居民生活的家园,同时也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在深化改革的同时,社区作为最基层的治理单位,同样交织着各种各样的利益矛盾冲突,要成功有效的化解各种复杂利益矛盾冲突, 我们必须以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区为目标,创新社区治理模式,构建服务型社区。
一、当前我国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社区治理着重强调的是政府的管理职能,是一种行政管理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的时期,人们的社会生活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步走向多元化以后,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与多元化需求之间的矛盾日渐显现。
1、社区治理中的行政化倾向明显
社区建设的出发点之一,就是为了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相适应,把由"单位制"解体所剥离的社会职能与政府职能交由社区承接,逐步使"小政府、大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得以实现。概括起来,社区建设在体制上的成就,可以说是基本形成了一种政府推动,街道主持,居委会操作,各方参与,社区共建的管理模式。然而社区建设实际上只是考虑将政府职能的重心从单位转移到社区,而没有把它视为更广泛意义上的利用和组织社区内全社会的力量来自行解决社区发展问题。居委会未能作为重要的社区组织来发展和利用,而被作为行政体制的附着物和街道办事处的再派出机构,承接政府管理重心下移的名目繁多的行政工作以及各类评比考核工作。
2、社区治理的居民参与程度不高
由于社区居民可能来自不同领域不同社会阶层,陌生的人文环境使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参与社区的热情都会有所减弱。同时,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也缺乏相关制度的支撑。政治程序建设的滞后使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缺乏规制和引导,公民政治参与达不到应有的目的而降低了参与积极性。社区治理中的精英化决策也造成了居民社区治理参与程度的不高。观念上的误区导致社区管理者没有真正把吸收公民参与决策看成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作为优化决策、民主行政的必由之路来对待,在他们眼里,公众只是被管理的对象,只能绝对接受和服从政府的行政决策而不能参与。
3、社区治理的主体多元化程度不高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垄断的行政资源,向市场转移相对比较丰富,向社会转移则相对比较滞后。社会组织发展滞后导致社会资源不能很好地利用,民间组织总量不足、规模偏小,影响力不大,普遍缺乏组织和独立运转的能力。在政府职能转移中,不少社会性的职能转移到了街道,而没有转移到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中去,有时候,出于对行政资源垄断的考虑以及"官本位"思想的束缚,使得一些非盈利性的社区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想参与社区治理却得不到政府的鼓励,有时候政府出于各方考虑甚至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设置一些障碍,这使得社区治理主体只是由单一的政府所主导,从而导致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程度不够高。
二、创新社区治理,构建服务社区的路径
服务型社区是按照以人为本的现代治理理念构建的社区管理制度的总和,是以服务居民为核心的社区治理模式。创新社区治理、建设服务型社区,就是要改革过去强政府、弱社会范式的弊端,再借鉴弱政府、强社会范式中合理的价值内核,通过广泛吸引居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构建政府、居民、社会协同治理的新型的以服务为导向的社区治理结构。
1、创新社区治理,构建服务型社区,服务是基础
创新社区治理,构建服务型社区,服务是社区工作的基础。社区是我国基层的社区治理单元,社区的治理工作应该就是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推进,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使得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对我们的社区提供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社区工作者首先应对自身的工作有一个准确的定位,转变治理思维。社区工作者应该是一个服务者的身份,并要摒弃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治理理念,以人为本,以社区居民为本,不断通过改进自己的服务来满足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高要求。构建服务型社区,还要我们的社区工作者增强社区服务意识。构建服务型社区的各项工作都要体现出为居民服务的意识,这是创新社区治理,构建服务型社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社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我们可以从理论和实践出发,定期组织思想意识以及业务方面的培训,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并依据理论进行服务实践,不断提高其服务居民的意识和能力。
2、创新社区治理,构建服务型社区,必须坚持创新
创新社区治理,构建服务型社区,可以从社区服务机制、社区服务产品、社区服务供给方式三方面进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对社区服务机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要求社区变"管理"为"治理",突出居民在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同时,需要变自上而下的命令式治理模式为政府、居民、社会等其他组织协同治理模式,突出强调政府在治理中的服务角色。在社区服务产品创新方面,应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拓宽社区服务的领域,并依据公民的需求,为其提供新的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产品。在社区服务供给方式创新方面,变政府主导的单一供给主体为政府、社会等其他组织的多元供给主体,同时,鼓励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产业,并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创新的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
3、创新社区治理,构建服务型社区,重在多元参与
在服务型社区中,居民既是社区治理的主体,也是社区治理的客体,在治理过程中,必须以居民的利益为核心,反映居民的意愿。由此,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必须要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广泛开辟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新渠道,并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激励措施,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便利。同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加强与社会非正式组织如NGO、NPO、等其他组织的合作,强调"小政府,大社会"理念,变无限责任政府为有限责任政府。建立社区志愿者服务长效机制,引入激励机制,制定志愿者服务回报机制,吸引社会各界人才加入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参与到社区服务与治理中来。通过吸引居民、非政府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参与到社区治理、服务型社区的建设,使社区治理从单一的政府治理格局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居民、非政府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多元参与治理格局。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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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漪.关于我国社区参与的制度创新和政策举措[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9).
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范文5
关键词:社区;危机;应急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9月27日
社区作为现代城市公共治理系统末梢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城市应急管理系统的重要功能单元。社区的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越来越凸显,危机管理过程中社区功能的发挥,直接延伸和扩展着城市政府的危机应对能力。
一、我国社区在危机管理中现状描述
目前,“减灾社区”和“安全社区”的这两个概念已被引入国内。安全社区是指针对所有人、环境和条件的积极的安全预防项目,具有包括政府、卫生服务机构、志愿者组织、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工作网络的地方社区。我国的城市区划结构一般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市―市辖区―街道结构;另一种是市―街道结构,在这两种结构中,街道俨然已经成为连接国家与社会的交点。
我国城市中的许多街道办都有自己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而街道行政办公室是街道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当危机事件爆发时,协调消防队、派出所、市容、环境卫生作业队、工商、食品、安监、人防、居委会等部门。街道办虽然有自己的应急领导小组,但日常的预警机制还不完善,针对常见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地震等,以及公共卫生疫情如非典、流感等一般都是在接到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后才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反应滞后不及时。
随着公共安全知识的普及,相应的应急知识也得到了极大的宣传,许多社区会不定期的开展应急宣传教育以及培训,有条件的社区也会定期开展有关危机事件演练。但是从培训人员来看,一般都是长期居住在社区,年纪在50岁以上的居民,社区的危机知识宣传教育方式主要是以张贴宣传兰为主,也会不定期发放应急知识小册子。宣讲内容主要有常见心肺复苏知识、常见的意外伤害救护、急性中毒救护、灾害逃生与救护、心理救助知识等。
社区在应急保障方面还不够完善,首先是社区应急救援队伍还不够壮大,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其次是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不足,除了常见的灭火器材以及一般防汛器材外,没有更多的物资储备,在应对危机时往往不能保证物资的自我有效供给。在应急场所方面,一般社区都会设有紧急避险场所,主要是社区内的绿地公园、广场、操场,这是发生地震、火灾、爆炸时公众的应急避险场所。针对一些小规模的突发危机事件,社区应急领导小组还可以有效应对,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预案机制,在面对一些大灾大难时,社区的应急处置效果还不是很理想。
二、社区在危机管理中的功能和定位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突发事件层出不穷,单纯依靠政府体制内的管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应对危机的需求,但是突发的公共危机事件又与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所以应对危机时在政府主导下,应该更多的由社区、公众自身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社区是政府进行危机管理的最基层组织,它是城市管理的末梢组织,是防治危机的重要基层组织自治力量,它不仅可以减弱行政执行的控制,而且可以灵活协调各方面力量,更贴近社会公众的生活,是一种多元的、灵活的社会自治机制。
社区紧贴基层群众的生活。它不仅掌握社区物质层面的状况,如地理位置、面积、土地、建筑物状况等,对社区内的经济活动、社会风气、常见的犯罪活动等信息能够清晰的掌握,可以分析出社区的潜在危机和风险,从而消除各种危机隐患。在资源动员方面,社区也有一定的优势,社区能调动的资源包括社区居民、社区内的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社区内的医疗服务、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等资源。社区内人与人的交往比较密切,在以人情、感情、互惠、信任基础上建立的社区能够有效地对社区资源进行整合。
三、社区应急管理能力缺陷及原因解析
(一)参与主体单一。在传统的行政区―社区模式下,社区运行的行政趋势太明显,社区组织的条块分割严重,大大阻碍了群众的参与热情,社区管理行政化,缺乏基层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危机事件中的主体往往是政府或公共部门这样的正式组织,一些非营利组织、私营部门、工商企业以及以公众个体组成的家庭小单元还都没有广泛的参与到应急体系中来。除政府之外的危机参与主体仅限于个体的零散行为,社区居民自我组织程度不高。
(二)危机意识淡薄。公众的危机预防意识不强,大多还是停留在以治为主的阶段,比较看重危机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对于危机事件的预防没有引起相应的重视。根据有关调查数据显示,近50%的民众在火灾发生时不懂得如何逃生自救,从已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来看,8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民众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所致。受我国传统的行政思想大政府小社会的影响,社区居民对政府形成严重的依赖,很多居民都是坐以待毙等待救援,而没有预防危机意识,同时也缺乏应对危机的技能。
(三)缺乏相应的体制机制建设。对于公共服务的供给,经常会出现搭便车的现象,为了防止搭便车现象的出现,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条例加以规范。在社区层面也应同样如此,但是当前社区普遍缺乏相应的应急规划,取而代之的是上级的单项的危机防范和应对文件。在危机应对工程中相关人力物力的协调主要是通过科室人员的工作经验来实现,应急预警和评估依靠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转达。所涉及的危机应对中的各主体处于各自行动的状态,缺乏协同应对危机的制度条例。
四、提升社区应急管理能力路径分析
(一)加强危机文化教育,培养社区公众的危机意识。动员社区公众广泛参与危机事件的前提是培养公众的危机意识。通过各种渠道的宣传教育,逐步树立起公众的危机意识,加大对安全教育的重视,通过各种各样的社区活动开展社区应急文化教育。危机意识的植入需要一个完整的系统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活动及个人自我教育。在社区内主要利用社区活动室、宣传栏、应急手册等向社区居民宣传教育。同时,也可以邀请一些民间救援组织的志愿者、红十字会、消防队、NGO成员进入社区,开展培训教育。在学校教育方面,要编纂有关的应急教材,发放一些应急小册子,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应急演练。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培育社区居民的危机意识。
(二)完善应急法律法规建设。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案三制的应急管理体系,但是在社区层面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首先,完善应急基本法,通过公法来为社区应急管理提供稳定的制度背景和制度保证;其次,通过部门法的修订,强化社区应急管理各主体之间的权责,明确对他们的监督与制约,为各主体在应对危机时的协同治理提供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
(三)充分调动社区内各种资源,扩大参与主体。要加强社区与居民的互动,加强邻里之间的互动,社区要搭建平台,在危机发生时能够使社区、居民和政府有效互动,使每个居民能发自内心地为社区的危机防治贡献力量。培养居民的自治能力与危机参与热情。在日常生活中,社区危机领导小组就应培养居民的危机防范知识,加大公民之间的情感联系和互动,使每个居民都产生社区共同体的意识。同时,社区掌握着大量的危机应对时所需的社会资源,如果能充分调动使用这些人力、物力、财力,一定能更有效地应对危机。
(四)建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现阶段的社区应急管理模式在应对危机中存在一定的条块分割和主体间协作能力不强的问题。在构建城市社区危机管理的多元主体协同机制时,要重视资源与信息共享,要吸收居民、志愿者、企业以及第三部门组织、做到群防群治。很多社区都是在危机发生时临时来成立指挥领导小组,这就使得应急决策被延误。在多元主体系统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一个起综合协调作用的指挥机构,该机构应该是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基础上,其他各个主体权责利明确分工,共同参与到危机管理中来。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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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黎熙元,陈福平.社区论辩:转型期中国城市社区的形态转变[J].社会学研究,2008.2.
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定位范文6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从全国范围来看,建立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一定要做好民族地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济落后、市场机制发展缓慢、供给脱节是民族地区当前面临的显著困境,必须重新定位,确立内源式发展与外源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策略。
关键词 :民族地区 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基金项目:甘肃行政学院一般项目(项目编号:GXYB1501)
我国广大民族地区由于受特殊的自然环境和落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尤为欠缺,城乡间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严重失衡。民族地区面临着最为艰巨繁重的公共文化建设任务。只有民族地区在整体上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才能有助于整体推动我国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战略进程,从根本上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一、民族地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现实困境
我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特殊的自然环境和落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尤为欠缺,城乡间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严重失衡。在这部分地区进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着诸多突出问题:
首先,作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往往也是一些经济发展贫困落后的地区,也是扶贫攻坚的重点地区,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的任务亦相当艰巨,当地的区域公共文化事业受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制约明显,一直处于经济欠发达—群众精神文化贫困的境遇,而精神文化的贫困又导致经济发展缺乏文化支撑引导,使得民族地区经济和文化协调发展的战略构想大多只能停留在美好期待当中。我国集中连片特困区包括14个连片特困区,其中有9个是少数民族地区,这些地区很多县市的财政都不能自给,公共文化事业的经费更存在严重短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更是落后。
其次,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市场发育迟缓。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市场经济的新认识,但是对于我国大多数民族地区来说,市场主体的欠缺和不完善使得公共文化服务和公共产品更多地依靠与政府主导,但是这种单中心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不论在供给数量还是供给效率上都无法满足当地群众的文化需求,公共文化服务的生产与供给更多地是“一条腿走路”,导致严重的非均衡性,由此也导致很多地区文化的保护与发展也受到严重的制约,影响文化传承和文化多样性的维系。
第三,广大民族地区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在需求和供给之间脱节,没有形成一致对接的问题还比较严重,缺乏对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的精准把握,导致当地群众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主体参与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缺乏一定内生力量。这种传统公共文化服务模式因此而造成农民主体性地位的忽视及公共文化服务目标的难以落实,容易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陷入肤浅的表面化和简单的形式化。
二、民族地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定位
当前,面对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非均衡性和非均等性的现实态势以及民族传统文化多样性保护与传承的历史使命乃至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内生发展的诉求,都要求我们必须重新思考和定位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基本理路,即在与全国其他地区一些共性的要求之下,积极寻求突破经济欠发达—文化贫困的怪圈,探索多元的公共文化治理新思维和新模式。
一是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一种文化政策和一种文化制度,它的提出本身就是政府公共文化治理的制度设计和政策体制创新。建立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国家层面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落实到特定或具体的民族区域内,应体现出与特定现实情境相契合的个性塑造特征。作为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现代国家,任何文化政策与制度制定、实施都应在宏观的框架内寻求具体针对不同民族、不同区域的群众在特定情境下形成的文化需求语系和文化利益诉求重心。因此,我国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制度设计和政策选择就是要以维护当地群众文化权利、回应当地群众文化需求为宗旨实现制度创新。现实中,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必然要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策略应当因地制宜,寻求契合当地民族文化传统与风俗习惯的路径。
二是民族地区的殊异性以及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富集而公共文化服务缺失的矛盾要求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必须根据当地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地制宜地选择发展理路。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亟待将外部的政府推动行为和内部的社区自主行为结合起来,形成交互理性的多元共治格局,以实现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有效供给和农民选择的丰富化,满足农牧民的精神文化需求,切实维护农牧民的文化权利。
三、民族地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我国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总体上应实行的是内源式发展与外源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策略,需在理清和界定内源要素和外源要素的基础上,分别从公共文化服务的组织形式、文化需求表达机制、绩效考核以及公共文化要素这五个层面分别进行设计。
(一)建立多元合作治理的组织形式。我国民族地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多元合作治理的组织形式,政府依旧是主导力量,承担职责主要是:有效公共文化服务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者、公共文化建设资金的提供者、提高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企业主体的确立就要求文化企业或提供文化服务的其他企业要根据市场规律运作文化服务,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第三部门及社区组织在这个多元合作的组织体系中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全程循环的需求表达机制。需求表达机制是民族地区建立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中心内容,它体现着公共服务的精神内涵,可以提高当地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决策的参与程度,更好地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结合。民族地区基层政府必须逐步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的科学发展。在公共文化服务组织体系中要针对不同的参与主体,采取可行的措施,使各参与主体更加充分地发挥其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参与功能。
(三)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核评估工作。现代公共文化服务需要现代、科学的绩效评估。一是科学设计评估指标和权重;其次是提高评估主体的能力。要根据不同的供给主体,不同的公共文化服务和内容设置具体的绩效考核框架并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全过程系统评估,这有助于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树立服务意识,加快职能转变也有助于政府及其文化部门树立责任意识,提高公共文化供需水平和决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