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范文1
>> 浅析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监管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十一五”期间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监管的建议 浅析美国金融机构监管缺位及对我国的启示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正当性分析 基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监管难点 浅析金融电子化对我国金融机构监管的影响及要求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及在我国的应用 反规避制度正当性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高等教育公平的内涵及正当性思考 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申请人界定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之文献综述 非金融支付机构异地经营的监管盲点及政策建议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中的金融监管问题 浅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金融监管问题 对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的若干建议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正当性及特殊性 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监管问题探讨 我国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及防范 我国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的现状及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探讨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4]吴成居.论规范管理预付消费卡[J].福建金融,2012,(05):13-17
[5]徐.浅论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2011-09-09
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范文2
【关键词】反洗钱 监管 问题及建议
一、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县支行反洗钱人员知识储备不足
目前,县支行人员趋老龄化,新生力量补充缓慢,合同制员工培训不到位,老干部职工知识更新差,而反洗钱不仅涉及银行业,也涉及到保险、证券、期货等其他金融领域,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掌握金融领域的其他业务以及相关的经济、法律、贸易知识,现有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素质难以满足这种要求,专业技能不足,在识别复杂交易行为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影响了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检测分析。
(二)县支行反洗钱监管专职人员缺乏
目前,县支行国库会计股担负着反洗钱、国库、会计、支付结算、人民币管理等多项工作,兼岗现象普遍存在,一人多岗。所谓设置的反洗钱专职人员,同时兼顾其他多项业务岗位工作,这样,多项工作由一人来做,精力和时间都有所制约,影响了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做好、做细、做深的要求。
(三)金融机构配合度差
金融机构因人员紧张也未配备专职反洗钱岗位人员,反洗钱信息的采集、筛选、排除及报告工作均由兼职人员负责,普遍存在兼岗现象,加之金融机构条线队伍中反洗钱管理模式各不相同,且经常变动,导致反洗钱兼职人员知识储备不足,职业素养不高,开展反洗钱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金融机构虽有反洗钱意识,但不积极、不主动,反洗钱工作往往疲于应付,缺乏责任感,主要体现在机构人员变动不报备,资料报送不认真、不及时,支行举办的反洗钱集中宣传活动个别机构不参与,支行组织的反洗钱培训,金融机构不够重视,以业务忙、人手不够为由不参加或少人参加,参与度不高。
(四)非现场监管数据准确性差、利用价值低
非现场监管是反洗钱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非现场监管数据的收集是非现场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但在实际操作中,数据收集准确性差、利用价值不高不利于基层人民银行依法行政职能的有效发挥。主要原因有:一是报表统计、核实难度大。由于报表中部分填写要素,主要依靠手工登记汇总,统计环节涉及金融机构各个部门及大量的基层网点,程序繁琐、业务量大,使数据的统计、核实难度随之增加,影响数据准确性。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变动频繁。该特征以保险业金融机构表现最为明显,反洗钱人员平均年龄在30岁左右,平均从业年限只有5年,人员年变动率在35%左右,从业经验缺乏和高变动率影响了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的质量。三是统计时限紧张。一些机构为汇总需要,一般要求下属机构于季度或年度末26日前上报数据,时间不到季度底或年底,使统计数据不精准,不完全。
二、加强县支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队伍建设,加大反洗钱业务培训力度
有计划地为县支行招录懂金融、法律、计算机、外语等专业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不断优化人员年龄、知识结构,逐步解决人员紧缺问题。建议上级行有针对性地制定县支行反洗钱业务培训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法,既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常规业务培训,又进行反洗钱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增强工作人员洞察黑钱的敏锐力和监测分析能力,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二)健全激励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反洗X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反洗钱工作不能为它带来收益,甚至会影响其收益的实现。因此,除了通过法律法规要求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外,央行还有必要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机制,对全面、及时、准确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成功堵截洗钱行为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调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从而健全其反洗钱运行机制,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全面提升辖区反洗钱监管水平。
(三)强化金融机构反洗钱整体意识
金融机构应当将反洗钱工作融入日常各项业务之中,提高金融机构的整体反洗钱意识,明确其反洗钱工作的义务及职责,加强所有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频率和强度,使其了解最新的反洗钱监管政策、内控要求、新方法、洗钱风险变动情况等信息,从而能胜任所在岗位的反洗钱工作要求,确保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稳定性,避免由于人员变动影响反洗钱的工作质量。
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范文3
关键词:金融机构 电子支付服务 风险 市场准入
一、引言
随着银行业务水平的提升,以及现代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快速发展给客户带来了极强的便利性。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金融机构、客户在享受电子支付服务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同时,电子支付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大,而我国对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中的监管问题还始终处于近乎空白的状态。例如,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方面,而针对第三方支付、支付平台内部交易模式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
2006年,我国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尽管在该制度中提供了有关点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实践过程中,与《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存在冲突,此后我国关于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的监管的政策,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本文针对此方面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电子支付服务中的风险分析
(一)技术风险
金融机构电子支付服务中,技术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技术利用不当造成的风险,二是所使用的技术水平落后,电子支付技术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按照类型划分,技术风险可以分为另种,一种是安全风险,另一种为技术选择风险。
(二)业务风险
业务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支付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资金风险。
(三)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表现为电子支付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以及电子业务快速发展中,与管理水平低产生的不协调问题和风险,还有在电子支付复杂性监管中可能产生的监管风险。
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业务性质的不同,业务种类的不同,以及管理和监管的差异,造成不同金融机构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也是不同的,我国金融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容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强化监管政策和意见,才能将风险转化为最低。
三、电子支付服务中的监管政策与建议
(一)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设立最低资本金限制,强化支付中的安全技术,建立保险与保证金问题,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中关于最低资本金的限制,早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就已经开始列出,但是有关执行的细节和程度问题,并没有详细的确定;而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监管方面,自始至终还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关于安全技术,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完善安全基础技术建设,保障客户电子支付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以及电子支付交易活动的真实有效性,这是十分可取的,但是在准入控制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和借鉴欧盟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利用我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针对我国电子支付做出相关严格规范和控制;对金融机构设立保证金机制,发展电子支付保险。由于当前我国电子支付金融机构之前的竞争十分激烈,造成我国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发展不规范,恶性竞争严重,电子支付的风险不断增大,对此建议对我国金融机构采用政策引导并购,利用国有控股策略,促进合理、稳健和有序发展。
(二)业务范围的监管
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监管包含对业务运营风险的监管,对客户业务的管理,对机构管理高层的监管,以及对业务操作员工的监管,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
对业务运营中的风险监管,要借鉴并完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针对金融机构高层管理的监管,可借鉴国内外先进国家相关监管的经验,例如美国、新加坡等,金融机构董事会制定监管政策,设立技术监管总监,使监管过程规范化和合理化;强化内部操作人员监管,禁止个人操作,形成相互联系和牵制的合作机制,健全准入控制;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对客户资料进行保护,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完善金融机构市场推出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电子支付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三)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针对电子支付服务的监管采用的“银监会+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的管理组织模式,由于监管中涉及到非金融机构,我国在此类中的监管政策是不健全,发挥银监会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管十分重要。
这就要首先要加强对电子支付的技术监管,更新金融机构业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和控制,防止电脑犯罪;构建定期监管机制,强化监管在每个时间段内的进行;同时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国内外金融合作,利用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防范电子支付跨国风险,强化对国外竞争者的监管,促进国内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
(四)电子货币
构建规范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货币发行权问题,针对有关电子货币中可能产生的金融机构破产规定、金融机构作为电子活动发行方的风险、金融机构电子货币发行权资质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明文规定,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关于电子货币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五)法律问题
弥补我国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监管中的空白,例如加强对电子证据、网上税务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构建,针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作明文规定;完善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关于消费者隐私、消费者资料保密等相关立法的构建。
参考文献:
[1]黄晓艳,胡祥培.我国电子现金发行的组织模式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3
[2]郑茂.电子支票在我国的发展模式[[J].武汉金融.2012
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范文4
关键词:同业业务 同业拆借 市场监管
2013年12月7日,人民银行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同业存单正式推出。同业存单的推出增加了金融机构同业负债的管理工具,也有利于规范近年来迅猛发展的金融机构同业业务。2012年以来,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其带来的市场剧烈波动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以辽宁省为例,对此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的新特点
同业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及其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借款等1。新形势下,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发展呈现以下新特点。
(一)不稳定性增强
近年来,同业业务由于资金使用效率高、盈利空间大、资本消耗低、无拨备要求等优势,受到银行机构的普遍青睐而得以迅猛发展。以辽宁省为例,2012年末,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负债方余额较2010年末增长了92%,高于同期各项存款增速63个百分点;同业业务资产方余额较2010年末增长了67.9%,高于同期各项贷款增速近30个百分点。
但由于同业业务有别于一般存款业务,其游离于实体经济,流转于金融市场,乘数效应显著,具有一定的虚拟特性,极易受市场事件、预期因素及政策环境影响骤升骤降。2013年以来,金融机构去杠杆,同业业务萎缩。2013年9月末,辽宁省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负债方余额较2012年末缩减了7.3%;同业业务资产方余额较2012年末萎缩了11.8%。特别是,同业负债期限主要以3个月以内的短期为主,不稳定性较强,使得同业负债占比较高的金融机构较易在同业负债批量到期而市场整体资金紧张时出现困难,如2013年6月债市风暴中某股份制商业银行首先出现违约。
(二)业务衍生形式多元化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商业银行之间及其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行为都可以称为同业业务,既包括无担保的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同业借款,也包括票据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从辽宁省的情况来看,同业往来(包括同业存放和同业拆借,下同)和买入返售分别是同业业务负债方和资产方的主要形式。在负债方,2012年末,同业往来占金融机构全部资金来源的7.15%,卖出回购占2.92%。在资产方,2012年末,同业往来占全部资金运用的5.35%,买入返售占7.79%。同业往来中同业存放占绝大部分。从负债方看,2012年末,辽宁省金融机构同业存放占同业往来的93.8%,同业拆借占5.84%。从资产方看,2012年末,存放同业余额占同业往来的85.39%,拆放同业余额占比为9.27%。这主要是由于同业拆借有明确严格的监管规定,为规避监管,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拆借之外的同业业务形式。
笔者发现,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系统内以“协议存款”的方式通过“存放同业”科目将闲置资金上存,之后通过“调出调剂”来运用资金。另外,金融机构通过同业拆借进行的同业业务也不全是监管范畴内的同业拆借,比如,辽宁辖内某城商行同业拆借项下开展的业务实际上是同业代付2。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规定,同业代付记录在同业拆借项下,但实际监管上并不适用《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三)功能发生本质性改变
同业业务逐渐由清算工具演变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在同业存款利率放开之前,同业存款主要期限为活期,用途是清算,同业存款利率放开以后,特别是近几年,非清算性质的同业存款大幅增加,其清算功能逐渐弱化,资产负债管理功能进一步突出。
以辽宁省为例,2012年末,满足清算需要的活期同业存款余额较2011年末下降2.4%,2013年9月末较2012年末又进一步下降70.9%。同时,作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工具的定期同业存款急剧增长。2012年全年定期同业存款累计发生额较2010年增长了270.4%。同业业务中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渠道,与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并列成为许多银行的三大主营业务。2012年,辽宁省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增量中同业业务占比为15.64%,较2010年提高了24个百分点;资金运用增量中同业业务达到22.90%,较2010年提高了22个百分点。
(四)机构主体分层化明显
以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部分跨区域经营的城商行为主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经营较为活跃,创新性强,属于相对风险偏好型,其主要通过在同业市场吸收资金进行高盈利性运作,同业业务以负债方吸收资金为主。全国性大型银行资金相对充裕,区域性中小型银行资金运用渠道相对单一,这两类机构是同业市场资金的主要供给方,同业业务以资产方运用为主。
以辽宁省为例,2012年,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3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99.13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206.54亿元;中资区域性中小型银行4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16.33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149.12亿元。两类金融机构合计资产方增加额是负债方的3.1倍。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5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768.61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249.29亿元,负债方增加额是资产方的3.1倍。2013年前9个月,辽宁省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119.22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215.21亿元;中资区域性中小型银行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79.99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111.22亿元。辽宁省中资全国性中小型银行同业往来负债方增加额为252.72亿元,同业往来资产方增加额为-422.05亿元。
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放大了市场波动
目前,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利润主要来源:一是借短放长的利差,二是巨大的同业业务发生额和较高的流动频率。前者势必形成资产负债的大量期限错配,后者在金融机构相同的考核周期下,同质化的资金需求和不稳定的资金供给极易引发市场共同的乐观和紧张气氛,特别是大量关键期限同业资产到期的资金紧张时期,如果发生违约事件就会迅速在同业中引发恐慌情绪,并蔓延传导,放大市场资金波动和价格波动,增加系统的不稳定性。
(二)游离于市场监管
现有法规对同业拆借制定了较为详尽的监管办法及实施细则,但对同业借款、同业存放、调入调出调剂等资金往来的规定较为简单,甚至模糊。金融机构为规避监管,基本上采取同业存放、同业代付等性质相同但形式不同的业务方式来取代同业拆解,规避监管。近些年,辽宁省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占同业业务量不到10%,没有同业借款发生,目的就是规避人民银行的监管。
(三)规避了信贷调控
目前,同业业务不仅是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成为银行将表内信贷资产转移出表外,规避信贷调控的重要手段。据对辽宁省城商行的检查,途径有以下几类:
1.票据买入返售
部分城商行通过票据买断转贴现,与贷存比较低的农信社和农商行合作,将应归于贷款项的票据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下。
2.信托计划
个别城商行通过自营资金对接银信合作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将信贷资产转移至资产负债表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项下。通过上述腾挪,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被掩盖为银行与金融同业之间的金融资产投资关系,不占用信贷规模,降低了风险资产规模,又能够绕开存贷比监管和信贷政策导向的约束。
3.资管计划
个别城商行通过同业存放资金对接银证合作的资管计划,将融出资金转移至资产负债表的“应收款项类投资”项下。
(四)脱离了市场监督
市场的监督主要取决于信息的透明。《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解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对同业存放等同业业务没有相关规定,目前金融机构间同业存放普遍采取网下交易。从辽宁省的情况看,九成以上同业往来采取网下交易。大量的网下交易容易产生期限不透明、信用不透明、机构不透明,给银行运作、市场监管和金融系统稳定都带来隐患。
政策建议
(一)修订《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将金融机构间同业存放、同业代付、同业借款等无担保的资金融通业务全部纳入同业拆借监管范围,完善监管制度,杜绝变相拆借行为的发生。同时,纳入同业拆解监管领域后,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交易,有利于同业市场的透明、监管及交易主体之间市场行为的发现。
(二)完善对同业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
按照现行的监管规定,同业资产的风险权重为20%-25%,同业往来资产无拨备要求,同业存款大部分无准备金要求,这些监管规定无法全面衡量同业资产负债业务风险,刺激了同业业务冲动发展。建议修改监管标准,促使金融机构在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发展同业业务。
(三)改革商业银行考核机制
目前,利益驱动下的商业银行考核模式既包括时点考核,也包括规模考核。时点考核人为设置了易引发市场波动的关键时点,规模考核加剧了同业业务规模过度虚拟性的特征。建议改时点考核为日均考核,规模考核为单位指标的盈利水平考核。
(四)丰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
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模式主要是资产带动负债下的发展,这种同业资产发展的模式使得市场资金紧张成为常态。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主动负债管理应该成为商业银行日益重视的资产负债管理内容。同业存单的推出,为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提供了标准化的主动负债工具。建议加强对标准化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监管,进一步丰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
注:
1.《2013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 同业代付是指受托代付行根据代付申请行的委托,在规定的代付起息日,向代付申请行指定的企业支付相关款项,代付申请行在约定的代付到期日归还代付行有关款项的业务。
3.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辽宁辖内的分支机构。
4.包括鞍山、抚顺、丹东、营口、阜新、辽阳、盘锦、葫芦岛、铁岭、朝阳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营口银行除外)。
5.包括招商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进出口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盛京银行、大连银行、锦州银行、营口银行、哈尔滨商业银行、吉林银行。
作者单位:赵 越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货币信贷处
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范文5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所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和证券业金融机构。所指“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是针对金融机构并可能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支付危机,指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出现资金硬性流动性缺口导致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使金融机构间债务链断裂引发信用危机;二是挤兑存款,主要指受内部或外部因素影响,市场对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丧失信心,出现大批银行客户在短时间内大量提现或转移存款的行为;三是针对金融机构的暴力盗抢事件;四是金融机构内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事件,使金融机构流动性受到严重影响;五是其他可能引发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
各金融机构应成立本系统或本单位突发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在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要坚持统一领导、
多方协作的原则;坚持内紧外松、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将风险防范和处置关口前移的原则;坚持对防碍金融稳定、破坏金融秩序的人和事严肃处理、从重打击的原则;坚持快速、高效、稳妥和低成本处置的原则。
四、职责要求
(一)*市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对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决定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和处置方案;领导、协调相关部门进行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及时将突发事件引发的金融风险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接收、整理、上报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信息;制定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和处置方案;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筹备召开紧急会议;实施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指导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突发风险应急、处置机制。
(二)相关部门职责
人民银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要求,对辖区金融稳定状况实施监测和评估,与银监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及时了解并掌握银监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积极参与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对发生支付风险的金融机构提出动用存款准备金和金融稳定再贷款的申请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审批。
银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对高风险行(社)定期进行风险监管,及时将监管情况报告市政府、市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与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风险控制措施;积极参与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
公安部门:及时掌握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制定维护社会稳定的相应措施;若发生暴力盗抢等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到现场维护秩序,控制事态发展;针对破坏金融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从快、从严打击。
宣传部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一旦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正面宣传和引导,防止恐慌情绪蔓延,维护社会稳定。
金融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从根本上防止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及上级业务领导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妥善处置风险。
五、预案的启动
(一)实行严格的报告制度
1.基本要求:一旦发生前述重大金融突发事件,金融机构应迅速、准确将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发生前述一、二、四、五类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如发生三类事件,应立即报告),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立即启动本预案。
2.报告程序:(1)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突发事件发生的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领导机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3)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向成都分行维护金融稳定部门汇报;(3)*银监分局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四川银监局。
3.报告的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金融机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发展态势、已经采取的或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等。
(二)及时制定处置方案
市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发生的性质、种类,迅速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协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予以实施。
1.发生支付危机。应在接到报告后8小时内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该金融机构进行自救,协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救助。
2.发生挤兑风波。应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该金融机构进行自救,协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救助。同时协调宣传、公安、新闻等部门做好正面宣传和引导,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3.针对金融机构的暴力盗抢事件。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协调公安部门阻止犯罪行为,并在1小时内制定出处置方案,促进公安部门迅速展开侦破。
4.金融机构内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事件。应在接到报告后8小时内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该金融机构进行自救,协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救助。同时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对违法行为实施从快、从严打击。
5.其他可能引发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应在接到报告后8小时内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该金融机构进行自救,同时协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予以救助,组织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三)处置方案的实施
在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公安、新闻、宣传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防止因道德风险和职责不落实而发生相互推诿,导致处置不力等问题。
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范文6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化金融体制日益形成。近年来,金融体制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外资金融机构数量增加较快,这些发展都向保持我国金融体制稳定和国内资金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我们要尽快健全和完善对各种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法&明文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为统一管理我国各种金融机构打下了基础。但目前,在人民银行内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存在着审批与检查相脱节的现象,参与金融机构审批的部门有银行司、非银行司、保险司、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而对金融机构的检查工作由稽核局承担,这导致了多头管理、相互扯皮、人浮于事等不正常现象。从美国近年来的经验看,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日益向集中统一方向发展,即使是多层次的监管体制,也要加强高层次的政策协调和集中。由此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审批与检查一体化的政策。具体办法是将目前的稽核局支解,将其相应的职能分解到相应的银行司、非银行司、保险司、外资司等,这样有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益。
二、突出监管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现有监管力量的作用
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基本上仍处于’合规性检查(的阶段,而且目前的现场检查)国内称’稽核。随意性较强,缺乏系统性和规范化,这些现象当然与我国金融法规不健全,银行机构刚刚开始向商业银行转换机制等多种原因分不开,但与我们的监管队伍的数量不够,业务素质较低有着更直接的关系。为充分发挥现有监管力量的作用,应突出监管重点。例如,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的特点,在建立统一集中的监管体制的同时,监管人员的配置应相对分散,特别是现场检查人员可主要放在省级分行+在经济活动频繁、金融机构较集中的市、地区分行设置较强的检查处室,但这些分行的监管机构应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业务受总行监管部门和分行的双重领导。在此基础上,建议建立合规性检查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并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新监管体系。
三、建立日常报表分析、非实地检查、实地检查等多种监管手段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银行的监管主要还停留在日常报表分析上,虽然人民银行也曾对几家银行进行过实地检查,但检查的深度不够,而且也缺乏经常性和程序性。今后要继续推广计算机并要求当地人民银行对每一家银行落实专门的人员进行日常报表分析,对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及时安排非实地检查或有侧重点的实地检查。此外,还要使非实地检查正常化,比如规定人民银行每年对所有的银行进行一次全面的非实地检查,若发现有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即可进行有侧重点的实地检查。
四、充实监管队伍,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
借目前中央银行职能转换时机,让原来从事计划、外管的部分人员经过考核、培训后,转到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同时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建议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类似于职称的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如设立助理检查员、检查员和监督检查员三级,对每个级别的检查员的职责和能力都作明确的规定,并在总行研究生部和一些院校建立检查员进修培训基地。各级检查员一般每年要在各培训基地参加三周左右的培训课程。同时,建立正常晋升制度,新招聘的人员一般经过二至五年的助理检查员工作,经考核合格者可升为检查员,检查员一般要求有金融、经济或会计大学本科的学历并且要能够独立负责对一家银行的检查工作,大约再经过,-.年的工作经考核合格后可升为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员除独立担任检查工作外,还要有组织和安排对较大银行进行检查的能力。
五、树立监管工作的权威性
在我国,金融监管归中央银行领导,因此,树立监管工作的权威性,也即是树立中央银行的权威性。建议中央银行分支机构仅受总行或上级分行领导,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其次增加中央银行的财务独立性。中央银行的经费独立于财政,可以搞自收自支,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和工资费用可以由向辖区内商业银行征收检查费来解决、借鉴美国货币监管局的经验,评估费的征收以银行资产为基准,制定百分比,按照各银行资产的大小,百分比逐渐递增、在香港,韩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中央银行职员的整个福利待遇比商业银行同类职员的待遇一般都要高,而在我国则正好相反,造成人行人才的大量流失、目前,人民银行系统除总行外都已实行。行员制%,事实证明其效果是较好的、建议总行也实行。行员制、因为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不同于一般的政府部门,其工作性质技术性强,不宜仅按行政级别来划分等级,而应主要按业务技能,职称,学历等标准来制定行员的级别,以吸引大量的优秀人才,改变目前人民银行总行大量人才流失的局面。
六,完善监管程序,建立上诉制度
被监管银行若对各级监管机构的处理不服可以逐级上诉&若他们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裁定不服,则可以向有关法院上诉、这样一方面从外部监督我国银行监管人员公平执法,认真工作另一方面又可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七,改善监管的硬件设备
建议借鉴美国货币监理局的。电子通信系统%,大量推广计算机,建立。中国人民银行电子监管系统,并给外出检查人员配备可随时使用的手提微机,可通过普通电话线与人民银行的。电子监管系统%联网、这样可大大提高监管的效率。
八、加强对引进外资银行的监管
一(坚持引进外资银行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目前正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所需的资金是大量的,应通过引进外资银行,拓宽引进外资的渠道,并吸引外国公司到我国进行投资和经济活动,同时也支持我国公司进行跨国经营活动,加速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