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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义范文1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
社会治理的基本内涵是对于社会服务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领导、决策与规制。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社会治理包括社会管理和社会自治两重基本形式。全球治理委员会对社会治理进行了较为权威的定义:“治理是各种机构或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多方面的总和,调解不同利益主体并相互合作实现目标的持续过程。既包括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达成的非正式的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要求,这些要求体现了我国对治理主体从依靠党委政府到协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多元化的要求,对治理对象从不同方面到不同层次利益的广泛化的要求,以及对治理手段多样化的要求,这是社会治理理念在中国的本土化和具体化。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目标,随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对此可以进行如下的解读: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应该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的,不可以逾越法律的范围。所谓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也就是创新社会治理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社会治理必须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来。法律应该保障社会治理创新,这样才能保证创新社会治理的权威性、合法性以及持续性。
二、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自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进入了高速转型时期,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情况。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大众对公共事务有着越来越高的关注度与参与度,这是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的社会化的结果。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变化,过去高度集中和高度组织化的“政府统管一切”的社会管理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因此创新社会治理模式已经势在必行。如何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我们可以从法治和社会组织两个方面入手破解。社会治理的创新,是在法治的前提下的创新,即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必须以社会组织作为突破点,在法律体系内,依法组建成立社会组织并鼓励其参加各类社会治理活动,以协调社会、市场与政府三者间的关系。
(一)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重要参与主体
由于我国现代化建设起步时间较晚,人口众多,所以政府仍然是目前最主要和最有力的社会治理主体。但是这也导致了我国政府职能的无限扩张,造成了政府部门机构臃肿,服务质量不高,社会治理效率低下等负面影响。反观社会组织,虽然不同的社会组织的作用和目标都各不相同,但是其建立和运作的最主要的目标就是弥补市场的失灵和政府的不足,许多公共事务如果可以通过社会组织来处理,往往能以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发展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本身的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要求“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并且强调了社会组织对于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运作制度的要求表明发展社会组织本身就是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要条件,要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就必须将社会组织也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中。
无论是政府的社会治理还是社会的社会治理都是在法治的前提下进行的。建设有限政府不仅仅是出于发展社会组织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也是法治本身的要求;社会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地发挥其社会治理的作用,既需要法律给予制度上的保障,也不得逾越出法治的围墙。
三、发展社会组织对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意义
现代治理理论要求,实施有效的管理所需要的资源是分散在各中社会主体之中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力量应该是互相协作的关系,多方社会力量应该通过多种管理手段进行合作,共同履行社会治理的义务,唯有这样才能最大的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社会治理依然过分倚重政府的力量,并且存在政府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理念有误的问题。有一些政府部门或行政官员对于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的认识存在偏差,依然存在着 “社会管理”和“大政府”的社会管理观念。社会管理强调的是以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管理行为,其运作的核心是政府权力,行政手段的运用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而社会治理则区别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管理理念是服务与公正,它要求社会不同主体与力量之间协商合作,一方面要激活私营部门与公民社会的活力与自主性,一方面又要保证其对公众负责。
政府是传统管理体制中唯一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主体,而社会治理模式下社会责任的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包括政府、社会和公民,缺少了民众的参与和认同,社会组织就难以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治理中。要实现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离不开公民意识的培养。在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还政于民的过程中,能否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加强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领域的合作管理,能否实现真正的善治,关键在于公民是否自愿合作并对社会治理模式产生自觉认同。社会组织发展的基础是公民精神,所以当民众意识到自己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公共利益与自己密切相关,自己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来。公民意识是发展社会组织的必要条件,而社会组织则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条件。发展社会组织可以为公民精神的培养提供土壤,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是实现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法治化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更加重视社会自治[J].人民论坛,2011,(6).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义范文2
一、税收执法在税收法治进程中的定位
税收法治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方面,是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所以,可以肯定地说,税收法治化是未来税务部门税收征管面临的重要问题。众所周知,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的核心原则,也是税收法治必须遵守的根本准则。税收法定原则侧重的是税法的形式正义,依赖的是税收立法,也就是税收法律文本本身;而税收公平侧重的是税法的实质正义,依赖的是税法的实施,关键在于税法规范的执行。简言之,税收法治在于制定“形实兼备”的税收“良法”,并通过这些“良法”的实施而达到“善治”。也就是说,税收立法与税收执法同样构成税收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不可偏废。
一般而言,税收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税收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税收法律的活动,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纳税服务等六大方面的内容。税收执法法治则有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方面税收法治化要求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税收法律和经依法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实施“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行为;另一方面面对纷繁复杂、新情况层出不穷的现代税收实践,税收法治还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符合比例原则、程序正义等标准,并着力简政放权,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服务和便利。由此可见,税收执法在税收法治化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值得指出的是,我国当前税收立法尚不规范,有的税收政策的正当性颇受质疑(如2015年1月停止的将高于市场成交价实际操作中的各县区政府指导价定义为非普通住宅参考条件规定,有时造成高价买好房少交税或不交税而低价买差房却多交税,几年来成为媒体、县长信箱、税收接访的话题),但这不意味着税收执法活动可以脱离于此、向无法则“逃逸”。中国税收法治建设是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工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未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更具权威性、民主性的法律以供税务机关执行是大势所趋。鉴于目前税收执法的现实条件,税务机关应当坚持动态的、发展着的法治观念,在严格执行现行税收法律规范并尽量依照法治标准完善自身工作的同时,迅速跟进税收立法的最新动向和税收法治的最新要求,以形成时刻与法治同行、与时代并进、与民意共鸣的税收执法局面。
二、基层税务部门执法法治化困境
税收执法法治化是税收征管现代化、法治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所涉意义重大。虽然法治已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与根本途径,但是税收执法要实现法治化,在理念、规范基础、权力行使、执法考核等方面面临着诸多困境,基层税务部门执法更是如此,亟待破解困境以实现为民征税、为民管税。
(一)税收法治观念淡薄,执法法治化理念未形成。税收法治理念是税收执法的向导、途径与方法,税收法治觉悟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税收执法法治化程度。整体而言,“人治”流弊太深以致税收执法各有关主体依法治税理念淡薄,导致我国税收执法法治化困难重重。就税收执法内部而言,一些基层税收执法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个别人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有些税收执法人员素质不能适应依法治税的需要,尤其是基层税务部门知识结构单一、执法业务能力不强以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选择执法现象时有发生(如个别地方基层税务干部对小微企业、再就业等政策立法意图领会不清,政策精神吃不透,有令不行、自设门槛),甚至存在只重税收任务而轻征管秩序的偏见。此外,许多基层税务部门由于人手不足,聘请了一些税收执法协助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执法能力也是影响税收执法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因素。就税收执法外部而言,一些基层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干预税收执法,造成税收执法不严,比如擅自越权制定违反国家税法的政策文件,对一些企业实行地方保护,或对某种纳税项目实行行业保护。税收执法协作部门在配合税务机关执法时存在消极应付、敷衍了事的现象,当协助执行单位与被执行人有利害关系时,就无故推诿、拖延执行。有些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有意或无意不遵守税收法律,社会整体税法遵从度亟待提高。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义范文3
本文阐述了法律信仰的内涵及价值,论述了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过程中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探讨了法律信仰建立的途径。要调整立法结构,建立值得信赖的地方法律体系;培养公职人员正确的守法观念;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产品;拓宽渠道,创新非政府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途径。提升社会主体的法律素养及综合素质。
【关键词】
国际化大都市;城市治理;法律信仰;培养
“十二五”期间,西安的首要目标是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把西安建成为国际化的大都市,意味着一场深刻的思想和社会变革,不仅涉及城市物质环境的建设,还涉及到社会价值观念、政策法规、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根本性转变。当前,在城市治理过程多种思想并存:以作为超越法孕育出的西方法治观念与目前的国情不相适应,传统道德和伦理体系又缺乏刚性的约束力。这种文化多元的结果就会产生城市治理上理念的冲突,如何把这种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使它有序而不失控,多元而不失调将是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一个重大课题。纵观香港、新加坡等国际化大都市的城市治理过程,法治发挥了关键作用,在这些城市里已具有普遍的法律信仰。我们认为,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应先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提高西安城市的法治化治理水平。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及价值
所谓法律信仰是基于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是长期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是人类把握社会法律现象的特殊方式,是社会法文化系统中各种主观因素的有机整合和高度提炼。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
法律信仰包含着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理性推崇,寄托着公民对法律的全部理想情感,是社会主体对其利益体现出的追求、对欲望的合理期待,这是法律信仰与的本质区别。社会主体在不断接受法律的治理与保障的过程中,感受到法律的内涵和外延是与自己本质利益是一致的。他们感到法律是自己利益的确认者和维护者,以及在利益受到损害时的救济者。正是由于上述信念的不断强化与累积,从而上升为一种精神信仰。因此,对法律的信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体理性的自觉。
法律信仰的实质不是对具体法律规范的信仰,而是对深层次的社会结构和人类有序生活过程的信仰。这就要求社会主体普遍信仰的法律够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为宗旨充分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和权利要求。在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的基础上,达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良好秩序。从而真正树立起广大民众对法律的信心,达到信任法律,进而信仰法律。这既是构建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确立和培养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前提。
二、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过程中培养法律信仰的重要性
一座城市的精神面貌是与这个城市的发展状况、整个国家发展达到的社会阶段密切相关的。以严谨、高效、透明的法治环境著称于世的香港,前行政长官曾荫权在立法会发表施政报告时曾说:“法治是香港社会的基础和核心价值。特区政府一定坚决捍卫法治,尊重司法独立,保障市民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义。”提高城市化治理水平则是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基础和保障。而一座城市要实现法治化,就必须有大多数的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主体的尊重、认可和接受,也就没有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治就会论为人治。
西安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的报告中指出,“今后五年西安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为目标,以造福西安人民为根本目的,实施优势产业支撑、先进文化引领、社会管理创新、生态环境提升、民生持续改善、国际化水平大幅提高六大战略,努力开创西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与当今一些比较典型的国际化大都市相比,西安在城市硬件建设上得到了大幅度提升,但是在软件环境尤其是法治化程度仍存在一定差距。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提高城市法治化治理水平已经成为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基本保障,对于培育城市竞争力、提升城市品质意义重大。
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提高城市法治化治理水平,就是要在城市治理过程中通过各种切实有效的方法使他们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的情感,进而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仰,以唤起社会主体的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即将法律信仰内化为一种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信仰,从而加速完成西安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历史使命。
三、国际化大都市视域下法律信仰建立的途径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多年的立法活动,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我们进行城市治理法治化提供了运行的基本模式和框架。然而现实是社会主体仍与法律之间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内在紧张关系,表现出对法律的冷漠、规避或排斥,而不是对法律的热情、认同和参与,外在的法规则与内在的法律信仰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落差与断裂。针对当前的现实环境,西安要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也应以在社会主体中建立普遍的法律信仰为前提,以提高城市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作为保障。当前实施的途径有:
1、调整立法结构,建立值得信赖的地方法律体系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义范文4
高校学生工作需要融入法治理念,这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内在要求。本文从法治层面梳理分析当前高校学生工作中所存在的法治缺失问题,基于法治基本原理及规则并结合工作实际,尝试提出加强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建设的方案。
关键词:
法治;高校;学生工作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在中国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虽然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形成,法治这个词虽然被提及的很多,但是能真正深层次的剖析法治内涵、深刻领悟法治思想,对国人来说,却是少数。国内,关于法治文化的著作还是颇丰的,但大都涉及到国家层面。对于高校法治文化,国内研究起步晚,成果不多。目前有部分学者、高校教师对高校法治文化有过相关问题的研究,大都着眼于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的观点。就国内而言,法治校园建设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高校行政法治理论”、“通过法制宣传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高校法治文化的培育”、“高校法治文化建设对策研究”等方面。真正的利用法治理念去重构高校学生工作方式方法的研究实践还比较少。作为高校运行体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加强学生工作的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高校学生工作严重缺失“法制”
(一)高校学生工作人员缺乏充分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
目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普遍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法治意识也比较单薄。从高校学生工作的人员构成来看,这些人群主要为管理专业或者教育专业出身,其在管理及教育等问题上是具有专业性的,但是对于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是有缺陷的。受传统的高校学生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的影响,一些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还不够完善,大多数学生工作人员对高校学生工作性质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行政管理”的层面——即上传下达学校和学院的有关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据了解,部分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对于行为依据的文件性质无法做出正确区分,不清楚法律与政策的区别,这不利于工作人员对于自身工作价值的定位。结果往往会导致学生工作的落实以领导的个人意志为主导,学生工作者追求领导和同事的满意和认可,而非真正有利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一旦出现了法律问题,由于他们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对事件认识不清,理不清头绪,无法正确有效地解决问题。更严重的是,有些学生工作者在既不能从根本上合理地解决原有问题的同时,反而制造了新的更大的问题。例如,某高校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在查寝时发现有外来的同学留宿在一个寝室,在未充分了解事情原委的情况下,就对原本住在该寝室一名学生给予了记过处分,引起了该名学生的强烈不满。但是研究生管理人员仍只使用批评教育的方式处理事件,忽视了学生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忽略了在作出处分时应向学生告知理由和依据的程序。这就是高校学生工作人员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导致的学生工作上的重大失误。
(二)欠缺体系化的法治运行方式
在我国当前的高校学生工作中,整个工作队伍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没有形成体系化的法治运行方式。这就导致了当前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的很多工作无法落实到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具体实施层面上缺乏制度基础,工作难以实现价值最大化。在国家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情况是需要运用法律知识,从法律层面去应对去解决的。高校学生工作针对的主体是学生,是具备相当自我认知能力的大学生,而在我国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学生工作管理实践当中,“领导决定一切”,“学生必须绝对服从老师的命令”成为一种主流的管理方式。对学生的合法权益很少甚至根本不加以考虑。学生工作人员在处理学生问题事件时,首先想到的就是以命令、强制要求的方式去管控学生。从没考虑是否应该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去解决学生之间的问题和矛盾。只有当问题无法调解,事态严重时,才想到诉诸法律,求教于法律专家。亟需从制度层面构建起成体系化的法治运行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处理相关问题。
(三)相关法律问题日益复杂多样
大学存在着教育活动以外的其他社会生活关系,因此大学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复杂多样。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党团建设、勤工助学、就业指导、奖贷困补等等。与此同时,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贷款制度、学费制度等也因适应时展而兴起。学校与学生,学生与教师,学生与学生,教师与教师,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因相关行为触犯行政法规或刑事法律所产生的相关法律关系都日益增多且复杂起来。这些关系都需要相应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法规调整。而且,很多时候一件行为事件中往往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例如学生之间打架斗殴的暴力行为,其既涉及到教育行政管理关系,也涉及到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等相关法律关系和规范。也就是说,它们一方面体现着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另一方面还体现着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以及刑事法律上的法律关系。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介入必要性
高校与中小学教育不同,它面对的是更为成熟的学生群体,这些人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人际交往、社会适应性的养成、就业成才等等,都需要学生工作者的参与和投入,因此也就对高校学生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有的学生工作管理模式仍属于一般事务型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上传下达与学生相关的事项,对于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和个体差异关注较少。在学生工作中,管理人员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反了学校相关规定的学生做出处罚时,往往是以学生工作人员个人的主观意见去考量的。或者即便不是个人的主观意见,是依据学院的一项规章制度做出处理时,该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治精神也是有待检验的。显然,目前大部分的学生工作管理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当程序,至少可以说,高校还尚未形成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手段处理学生管理问题的意识。例如如果要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是否应该召开专门委员会听证?在了解事情原委时,是否学生管理部门应该制定一定的调查程序并开展调查?学生是否享有辩解和申诉的权利以及具体的程序是什么?如果要实施处罚,如何实施等?以及现有的相关规定和处理程序是否符合法治精神?这些均是高校学生工作中法治原则的重要衡量指标。权利可以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也可以给人类社会造成深重的灾难。如中国古代不乏将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的明君,也确实存在把国家搞得民不聊生的昏君。帝王手中的权利都是无上的,区别就在于权利是否得到了合理的使用。因此,在高校学生工作中,权利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就尤为重要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介入意味着高校学生管理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使高校学生管理行为减少人治的主观成分,增添法治的理性要素。
三、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建设的基本途径
(一)高校学生工作者法律素养普遍亟待提高
高校学生管理的直接管理者就是从事学生管理的工作者。在高校学生工作中,需要管理队伍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如前所述,当前,我国高校学生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并不高,更不谈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处理问题。高校可以利用其自身优势资源,如可以从法学院选派教师制定一些针对性课程对工作人员,进行一些法学理论的相关培训,让这些工作者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提升自身法律素养,在工作中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管理者法律素养的提高是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进程中最为基础的一环,管理终其根本是人,只有提升管理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才可以推行法治化建设。高校学生工作者法律素养的提升也为更好地推动学生工作法治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建立成体系的法治化工作运行体系,立足实践,不断完善工作方法
高校学生工作包含很多内容,涉及的工作多样且复杂。这样一个庞大复杂的工作需要法治化运行体系。尽管高校是为众人称羡的“象牙塔”但它并不是脱离社会的存在,社会的发展进步也深刻的影响着校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学生有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去选择和接受不同的思想文化。因而,社会上的各种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都会对当代大学生产生巨大的影响,当代大学生价值观念也就呈现出多元性的特征。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成为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平台,互联网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乃至思想观念起到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科技的发达使校园与社会的距离进一步缩短,在高校学生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也更多。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出现的,这就需要工作者立足实践,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完善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者法律素养、构建成体系的法治化运行体系这些都为立足实践完善工作方法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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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义范文5
论文摘要: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学生管理引发的法律纠纷是多方面的,对学生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高校学生管理问题,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各种合法权益,依法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积极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法治化.
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定》充分体现了学校以育人为本、育人以德育为先的原则,确立了一系列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新规则,这将推进高校学生管理进一步法治化和民主化。回顾近年来发生的高校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冲突和纠纷案件,一方面隐含着高校学生管理与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与矛盾,另一方面它也表明高校学生法制意识、维权意识的日益高涨与成熟。如何正确解决和处理高校学生管理与法律法规冲突的问题,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加快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已成为高校管理者面对的现实新课题。
一、深刻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实际上就是高校与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目前,国内外学者对此还没有达成共识,归纳起来,主要有宪法关系说、民事关系说、行政关系说、特别权力关系说及综合说等观点。笔者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包含着两重内容:
其一,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高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或者说接受国家的委托,对学生教育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我国《高等教育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规定,以及《学位管理条例》对高校授予学位的规定等,体现了这种性质。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种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是一种纵向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
其二,学校与学生双方还形成了一种属于或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格局的变化,学生自费上学、自主就业,后勤服务社会化等等,体现了高校更多的是在为学生提供服务,这一切使得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已经表现出来。尽管由于公办学校的性质和我国人民群众收人水平的限制,现在乃至将来一段时期,学校的收费还不能全部满足培养学生的支出,“合同”双方“对价”不完全相等,但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存在的。在这种关系中,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性质,主要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当然,在学校特殊环境下,民事关系的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对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明显属于“格式合同”的性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学校规定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行政法律关系,还是类似服务合同的民事关系,作为一方的主体学生始终处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如何把握这两种关系,如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学生管理法治化需要注意的问题。当然,在现实的学生管理过程中,有时是很难判定哪些事项属于行政管理性质的行为,哪些属于民事性质的行为。但是,从理论上,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二者是能够分清,也应该分清的。这对于确认学生管理的指导原则具有实际意义。
二、正确把握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纠纷及其成因
高校学生管理引发的法律纠纷主要指学生管理制度、校纪校规及其执行过程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高校管理中对学生的侵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二是侵犯学生的名誉权,三是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四是侵犯学生的公正评价权,如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及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对学生侵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第一,教育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自古以来,中国教育一直十分突出教师的主导与主体地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师对学生无所不管,其尊严神圣不可冒犯,学生权利被漠视,甚至被抹杀。在传统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教育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上存在一些误区。如有人认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就是用法规治学校,再由学校用法规治老师和学生。也有人片面认识法律的功能,认为法律可用可不用;对自己有利就用,没有利就不用;口头表态用,实际操作不用。这样,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都以学校和管理者为主体,以学校和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这就势必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害。
第二,教育行政规章和学校的某些学生管理规定违背法治精神已经凸现出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我国法制建设进程迈上了新的台阶。从教育立法来看,针对教育事业我国先后出台多项教育法律和200多件行政法规、规章,但是仍然出现学生管理部门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搜查学生宿舍、学校禁止学生谈恋爱、在巡夜中曝光学生个人隐私以及各种名义的校内罚款等种种现象,还包括“女博士因生育被劝退学”案件引发的法律冲突,引发人们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权限的讨论。从这些案件和纠纷中,学校的规定和做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冲突不断凸现出来。
第三,高校内部缺乏规范管理。高校管理中的一些重要环节,由于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及应有的保障制约机制而出现脱节,造成内部行为矛盾,导致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损。以1999年田某诉北京某高校一案为例,校方败诉的根本原因在于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超出了教育部的规定和对原告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并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
第四,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之间的冲突矛盾日趋加大。高校对学生的自主管理权《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等权利。学校的这些权利有助于学校实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职能,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但是,高校对学生的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都直接针对的是学生的受教育权利,而受教育权又是我国宪法和教育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在发生多起学校败诉的纠纷中,有的学校权利随意扩大,采用类推、比照条例和随意扩大自主管理权,导致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第五,学校管理程序存在瑕疵。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均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从学生状告学校侵权诉讼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存在程序瑕疵,是高校在行使管理自时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如,学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罚时,应包括学生的解释和申诉程序、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专门委员会听证并作出处罚建议的程序、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具体实施处罚的程序等,缺乏其中的一项程序,就有可能造成对学生的侵权,从而成为学生状告学校的理由。
三、加快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问题,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各种合法权益,依法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积极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这不仅是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客观要求。法治是时代的呼唤,是社会的需要。高校作为社会的一个组织系统,自然不能游离于法治的触角之外,高校的学生工作理应置于法治之内。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善高校学生工作的法律秩序,进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构建,是高校学生工作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
(一)树立依法治校理念,融入人文关怀精神
高校学生管理必须坚持法治理念。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高校的管理进人了法治化的时代。1999年教育部在正式文件中提出了要“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由此在中华大地掀起了一股依法治校的热潮。然而,不少从事高校学生管理的人员往往囿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旧的行为方式的惯性以及缺乏应有的理论指导,在学生学籍管理乃至后勤服务管理方面,仍然习惯于用政策、道德以及行政手段来治理学校,由此造成了学生与校方的对立和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尽快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才能够摆脱困境。法律有规定的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也应该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超越法律范围,限制学生的权利,或者处罚(分)学生,不管主观愿望如何,都是不允许的。特别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与乱用。在这方面,我们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有的学校,对学生的处罚(分)制度公开不够,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对什么样的情况给予何种处理,缺乏详细的规定,人为因素太重;处罚(分)学生时,并未履行严格的程序,对学生的异议权没有给予足够的保障;还有的个别学校设定了许多对学生罚款处罚。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这种做法是很值得非议的。所有这些,都说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说明强化法治观念、坚持法治原则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高校学生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而对于如何以人为本、维护学生的权益重视不够。高校在推行法治的同时,不仅要关心国家、学校的利益以及教师的利益,更要关心学生的利益,要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权利价值,关心学生的权利实现,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励学生的权利追求。在学校“立法”—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时,特别是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制度时,应该进行认真的研究,注意听取学生的意见,某些问题可以实行类似听证的做法,使制度科学化、合理化,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学校的各种规章应该公示,要使得学生了解和掌握。学生管理必须体现民主、平等的精神,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善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坚持做到有管有放、有宽有严,确保学生应有的法律权利和正当的利益,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最佳条件。
(二)建立学生参与机制,完善利益表达制度
高校学生管理必须坚持民主思想。作为学生工作的主要对象,学生利益和学校的利益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情况下又往往存在某些矛盾。思想教育工作要实现指导和帮助学生成长成才的目的,就必须让学生能够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反映他们的利益,调动他们民主参与的热情,从而增加他们对学生工作的认可度,减少矛盾,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效果。实行扩招政策以来,高校规模迅速膨胀,为了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秩序,制定了诸多规章制度。囿于管理者习惯思维的局限性,这些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往往缺乏学生的参与,导致带有明显的“泛道德主义”倾向。这些规章往往特别强调高校的公共利益,忽视学生个人利益,并以公共利益为借口过多地要求学生奉献服从,以致在规章施行过程中,遭到学生的反对和抵制。规章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只有与社会相协调时才能成为一种有用的规则。要达到与社会发展的契合,规章必须是各方主体不同利益的有效充分的平衡。学生作为高校的管理相对人,其自身利益与学校利益在总体上是相一致的,但在具体领域也存在着许多差异。因此,高校中和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必须体现学生的利益,表达他们的意志,否则就很难得到他们的认可和支持,导致实行成本大大提高。为此,我们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利益表达制度,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合理的见解和反映自身的利益,使高校不同利益之间在公平程序中得到有效博弈,从而增添规章的正当性和学生的认可度。比如高校学生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制度,高校通过这两个制度促使学生的参与,有利于体现学生的意志,寻找学生利益和学校利益的优化点,减少规章实行的摩擦和阻力。同时,建立这种制度就能够使学生与学校管理者增加沟通,减少矛盾,同时也为决策者提取信息资源提供了一条捷径,可大大缩短信息交流的管道,提高管理的效率。
(三)规范学生管理程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相对人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在高校的管理工作中应坚持正当程序原则,通过正当程序控制管理过程,规范权力的运行秩序,使权力的行使遵循符合法治精神的规范步骤和方式,避免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偶然性和随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为此,高校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的程序机制,以保证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平等得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得以保障和维护。处罚(分)学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例如在高校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罚时,就必须建立一套完整严格的程序,包括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学生的申诉程序、专门委员会的听证程序等等。
(四)强化司法审查原则,保障高校依法治校
依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校大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众多权利。高校一方面有权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另一方面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并给予学生充分的法律救济。
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义范文6
论文摘要:马尔库塞的力作《单向度的人》所表现的“和谐”与“人的美学还原”思想,启示当代高校教师管理,应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运用“刚柔相济”的教师管理模式建设和谐校园,通过回归教师身份、构建多元的考评和多层次的激励机制,为教师构建多元发展平台,实现教师的全面发展。
《单向度的人》一文是当代美国著名的德裔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马尔库塞的一部力作。所谓“单向度的人”,即丧失否定、批判和超越能力的人[1]。马尔库塞从关怀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病态和人的单向度性。他对人类现实和未来给予了深切关注,从一个侧面阐释了做一个“真正的人”以及建设一个符合人性的社会的意义。尽管《单向度的人》一文有其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但其中所展现的思想火花对现实高校教师管理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单向度的人》一文的思想火花
1.“和谐”思想
在《单向度的人》一文中,马尔库塞借用弗洛伊德的相关理论认为,人的本能由“爱本能”和“攻击本能”两部分组成,两种本能的能量总和不变,此消彼长,当“爱本能”遭到压抑,“攻击本能”便得以发展。他强调,社会的和谐能防止和阻止人类在科技进步和物质增长的同时逐步物化,把人类从物化的世界中解放出来,实现人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平衡,真正实现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其理想是建立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宁静生存的真正和谐”。
2.“人的美学还原”思想
马尔库塞的“美学还原”主要包括技术的还原、人的还原和自然的还原等三方面的内容。“人的美学还原”思想是人的“生命化”还原,是一种对人的意识的唤醒,意味着人的自由和解放。马尔库塞“人的美学还原”思想主要包括:人的“感受力”的恢复、“反省能力”的恢复和“审美能力”的恢复。人的“感受力”的恢复,使人真正获得认识自我、社会和自然环境的能力,为人的潜能的进一步发挥打下基础。“反省能力”的恢复,培育了人的否定能力。马尔库塞认为,人类正是借助这些否定性,体验着、把握着和介入着世界。“审美能力”的恢复,在于相信人的基于感性之上的对于最好东西的追赴[2]。
二、“和谐”思想对高校教师管理的启示
马尔库塞认为,当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关系及其结构,不能使用现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让人性充分发挥出来并使人的本能的需求得到满足,这个社会就是不和谐的。对高校来说,和谐就是能够有效地利用其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来满足自身及其成员发展的需要。
教师是高校管理的核心,其教师管理制度、管理层与教师间的关系,是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高校教师管理中时有把需要公正透明的“刚”性程序进行模糊处理,而将需要以人为本的“柔”性操作演变成死板教条的情况,容易导致不和谐问题的产生。“刚柔相济”的教师管理模式是和谐校园建设中完成高校教师管理目标的有效途径。法治理性能够约束人的“攻击本能”,柔性管理能够激发人的“爱本能”。离开法治化管理,学校运行将流于无序,离开柔性管理,学校发展将缺少活力,两者相辅相成。
1.法治理性支撑和谐校园建设
高校教师管理法治化是一个综合性的、长期艰巨的过程,但要构建和谐校园必须完成这种转型。为此,我们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明确法律关系,健全教育法制保障体系。只有理顺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才能维持健康的校园秩序,维护管理双方的利益。第二,在高校教师管理文化中注入法治的精神,以教师权利保障为核心,以制定合法完备的教师管理规章为前提,以公正的制度实施为重点,形成浓厚的校园民主法治氛围。第三,在高校教师管理行为中通过制定合法、完备的教师管理规章、公正透明的教师管理程序和健全完善的失当管理行为救济机制,从而有效地体现法治的要求。第四,以充分发挥教代会监督作用为主线,切实推行问责制,以权利制约权力,并在制约权力的过程中突显法治的权威[3]。
2.柔性管理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高校教师的劳动主要以个体为主,其教学科研的劳动过程可控性较弱,劳动时间的弹性较大,教学过程更多的是能力和品质的培养与转化,科研则需要潜心的攻关,因此更渴望有一个灵活的组织和自主的工作环境。目前多数高校在教师管理上依然采用程式化的刚性管理方式,更多地强调学校组织的权威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教师主体及其能动性的调动,制约了教师工作积极性的发挥,也压抑了高校自身个性特色的生成。比如,在教学管理过程中,有些高校过分强调教学进度和教学评价的标准化,用比较单一的模式规定教师的教育教学方式与方法,重视形式上的整齐划一,使教师的劳动特点和教学个性未能充分显现。在教学管理方式上,格式化的检查和数字化的考核评估,甚至把不宜量化的工作也作量化处理,硬性的量化指标使具有丰富性与多样性的教育教学活动变成呆板和缺乏活力的机械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教师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柔性管理是针对刚性管理而言的。管理者不再只是靠制度管人,而是针对高校教师的心理特征和劳动特点,高度重视教师的情感因素,放大人的“爱本能”,依靠激励、感召、启发和诱导等方法,通过潜移默化的方式,提高教师工作的自觉性和创造性,实现提高办学质量的管理目标。柔性管理的途径很多,可以结合高校自身的特点不断推陈出新。从行为决策上来说,建立和完善保证教师充分参与学校管理的各种决策和咨询机构。从执行形式上来说,要摒弃僵化呆板的公式化程序,多进行换位思考,在规则范围内采取灵活多样的变通方式完成管理目标。从领导方式上来说,重视领导者的人格因素、才能因素和感情因素等非权力因素的影响力,创造一个适宜的组织环境。从价值导向上来说,应融合全体教师的智慧,建设富有自身特色的校园文化,树立学校组织共同的价值观,并将其内化为教师的意识追求。
三、“人的美学还原”思想对高校教师管理的启示
1.回归高校教师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为“感受力的恢复”打开通道
我国古代和近代的高校教师曾是“自由职业者”,但随着20世纪50年代的院校调整,高校教师成为单位制度下的“国家干部”。单位制高度强调计划性,对社会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进行控制,大学的人员编制管理就是其中表现之一。各大学单位之间只存在纵向的行政隶属关系,大学之间在人才交流上缺乏横向联系。单位制度束缚下的大学教师被陷入一种现代的“人身所有制”,这种温情脉脉但又随时能让人窒息的氛围,不仅限制了教师作为主体意义上的“人”的多种价值和特性,同时也抹杀了大学组织对个体发展的积极意义,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进而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和消耗,使大学陷入低能的运转状态之中[4]。
适时取消现行的人员编制制度,回归高校教师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可以使教师更深切地感知现实社会的脉搏,感受自我的价值存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能,可以使大学按需取舍人才,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2.构建多元的考核评估机制,为“反省能力的恢复”创造条件
高校担负着引领社会发展和开拓创新的使命,为将知识水平和个性迥异的大学生培养成才,教师的教学工作要随对象和时间的不同而调整变化,其科研工作更需要创造性的才干。教学工作本质上具有不可比性,标准的量化考核很难全面体现教师工作的真实情况,教师的科研活动常因各种因素呈现高峰或低谷,不是短期或年年可见成效的。若以固定的标准和指标来考核与衡量,容易助长部分教师的浮躁心态和短视行为,不利于产生真正有创造性的成果,也会减弱那些必须进行长期攻关才能出成果的研究者的信心。
反省能力的恢复,培养了人的否定能力,为创造性地发挥教师的能力提供了土壤。根据教师的不同特点,构建灵活多样的考核评估机制,设置多种类型的考核模块,供教师自由选择,同时实行多种评估形式的结合(如美国有学生、专业协会和教师协会的教学评估),这种立体的视角更能激发教师的创造性。
3.构建多层次的激励机制,推进“审美能力的恢复”
人的多样性和个体在成长过程中的多面性需要激励手段的多元化,可通过公平的分配、职位晋升、荣誉和学术休假等手段激励教师的积极性。同时,作为教学机构,高校在奖励科研之外,还应对教学给予更多的激励。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士、英国和芬兰等国都设有国家基金用于奖励教学人员。从激励的角度来说,对处于过渡期的教师而言,工作自主和个体成长有助于其确定事业的方向;对处于发展期的教师,个体成长和业务成就较有激励作用;对处于稳定期的教师,适宜以工作自主和业务成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激励。多层次的激励,肯定了不同发展阶段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投入,更有助于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以追寻更高更远的人生理想。
“我们能否共同生存又保持各自不同的特点,关键在于我们能否互相承认彼此都是主体”[5]。实行“刚柔相济”的教师管理模式,有利于把学校组织的单一性和教师的个性与校园文化的多样性结合起来,努力为教师构建一个多元和宽容的发展平台,最大限度地释放教师的工作激情和才干,更好地服务和回报社会,实现个人和学校的价值最大化。马尔库塞的“和谐”与“人的美学还原”思想有助于我们实现教师管理的理想目标。
参考文献:
[1](美)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M].刘继,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2]丁国旗.文化危机与美学还原——一种对马尔库塞思想的读解[J].福建论坛,2005(1).
[3]丁建芬.和谐校园建设中高校管理法治化的问题及其对策[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