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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主要特征范文1
[关键词]治理;善治;公共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020-01
一、治理的内容
管理是指政治统治者的地位保护盒阶级压迫功能逐渐淡化,代之以将行政权力主要运用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利等方面的政治意志执行过程。政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管理则是这一意志的执行。对于什么是治理,许多机构和学者都作出了自己的界定。比较典型的是全球治理协会和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全球治理协会的定义是:治理是个人与机构、官方和私人治理其共同事物的总和,多种多样互相冲突的利益集团可以借此走到一起,找到合法的办法。它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可以是对立的或各异的利益彼此时应,也可以是人们同意或接受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安排。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定义是:治理是运用政治权威管理和控制国家资源,以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体而言,治理是有许多不具备明确的等级关系的个人和组织进行合作以解决冲突的工作方式,它灵活的反映着多样活的规章制度甚至个人态度,以上定义非常典型地反映了治理理论的主要特征,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自我调节的协作方式。即国家、组织、个人之间通过谈判实现自动协调目的的方式。
2 多样化的行动者。国家责任范围逐渐缩小而公民享受更多的责任,包括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以及广大公众都可以参与治理。
3 互动过程。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依靠互相依赖的权利和资源关系实现互相促进和支持,形成协作性的合伙伙伴关系。
4 国家的主导角色。国家在制度设计和战略制定方面具有根本性作用,这是其他机构不能代替的,国家的作用充分体现在其宏观调控和组织协作上。
二、善治的内容
善治是指一种良好的治理。这是治理理念和相关机制建立并运用到实践中所导致的良好的绩效。它应该是社会治理发展的目标。善治只要是指治理能够收获到良好的技校,这种绩效表现在治理的政治效果、管理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方面。整治效果主要是通过治理达到了公民与公共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公民的责任精神得到提升,公民对公共事务有着广泛的参与,社区团结性达到非常高的水平。管理效果是通过多元角度的参与和互动,社区和组织的治理取得良好的管理效果,形成了共同治理的机制,提供了最大效率的公共服务。经济效果主要是指通过治理直线了社区和组织资源最大化的利用,并确定了良好的经济收益,给社区居民带来了更好地福利。而社会效果则包括文化观念、环境保护、社区安全、邻里照顾等方面都产生良好的小郭,社区成为安全、幸福和文明的居住地。就一个国家而言,职责意味着国家实现有效的制度构建、公民创造力得到激活、政治文明程度高,意味着国家不仅在经济上去的稳定而快捷的增长,而且在综合效益上公民生活质量得到了不断提升,社会和自然都实现了和谐共进的目标。
三、公共治理的内容
社区治理的主要特征范文2
论文摘要:城市社区治理是实现和谐社区的基本途径。如何搞好社区治理,是当前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深入发展,社区治理主体也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社区业主是构成社区的基本元素,在社区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当今的业主与以往的居民并不相同,对他们的管理、组织等遇到了新问题。所以应根据新情况,给社区业主一个合理的角色定位并使业主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社区治理。
近年来,我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已初具规模。城市社区建设这一概念是在我国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被提出来的,“努力促进新的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形成,配合人们在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进步,重塑‘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1](p2)在新形势下,对社区的管理不能沿袭以往的方法,由此产生了社区治理这一理念。社区治理强调的是治理主体多元化,这就把社区业主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一、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发展趋势
“治理”这一提法有其独立的丰富内涵:“作为社会——控制论系统的治理,政策结果不是中央政府行为的产物,中央可以通过一种法律,但是在随后执行的过程中,它要与地方政府、保健机构、自愿部门、私人部门等发生互动关系,相应,后面这些制度间相互间也要发生互动。中央政府的凌驾地位不存在了,政治体系日益分化,我们生活在‘没有中心的社会’,即以多个中心为特征的多中心国家中。政府的任务是使社会——政治活动具有能动性,鼓励出现多种多样的解决问题和分配服务的安排。这种新的互动模式种类众多,例如自我管制和相互管制,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合作管理以及有企业家精神的合资企业。社会——控制论研究方法强调了处于中心的行动者进行管理时所受的限制,声称不再有单一的权威,替代它的是:每个政策领域特有的多种行动者;这些社会——政治——行政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共同的目标;界限模糊的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以及自愿行动部门;行动、干预以及控制方式的多样化和新出现的方式。治理成了互动式的社会——政治管理方式的结果。[2](p92-94)近年来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改革浪潮对政府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要求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不再是单一的政府管理。“公共管理不完全等于‘政府管理’,而意味着一种新治理。传统意义上的公共行政强调的是政府行政或政府管理(governmentadministrationorgovernmentmanagement)。而公共管理中的管理者,不一定完全是政府,私人部门、非营利部门、非政府组织等都是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治理(governance),即由众多行动者组成的一个关系网络,和众多行动者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3](p12)治理理论与新公共管理理念相结合,形成了公共治理理论。公共治理的主要特征有:“1.政府理念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2.公共治理主体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3.公共治理的研究对象有了巨大的扩展;4.公共治理机制和手段的巨大变革。”[4](p91-92)社区治理的理念来源于公共治理理念,以往是政府作为单一的社区管理主体,而现在由于政府理念的转变,使得治理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使除政府以外的非政府组织、企业、社区部门和社区居民都可以成为社区治理的主体。不同主体在对社区事务的管理中发挥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相互合作,共同为社区建设出力。如果这一套治理体系能够良好运作,必然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这一新治理模式起步晚,在实际操作中还要一边摸索一边前进,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治理主体之间职责界限模糊,甚至对自身的角色定位认识不清。在这里要重点讨论的,是社区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二、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一)社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的比较。
我们现在所说的社区业主,主要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商品化之后购买房屋全部产权的购房者。旧城改造是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重要部分,拆除旧房屋建造新房屋则是旧城改造的主要内容。新建的住房大都是商品住宅小区,城市里的社区基本上就是以这些商品住宅小区为主。小区业主与以往的社区居民相比,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以往的社区居民所居住的房屋大都是单位福利分房性质,居住在一起的居民一般是在同一单位工作,彼此非常熟悉;现在的小区是商品化住房,业主购房都是个体行为,业主之间互相不认识。
2.以往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机构对社区进行管理,而现在这些机构已经淡化,应运而生的业主委员会担负起了管理社区业主的责任。
3.以往社区的公共服务由单位统一提供,现在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公司根据其工作内容和性质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可见,从传统社区向住宅小区的转变,不仅是人们的居住条件、居住环境发生了变化,更是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方式的转变。以前实行的以“单位制”为主的管理模式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新的社区形式作为新的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是符合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
(二)存在的问题。
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对社区业主提出了要求。社区业主作为跟社区部门、物业公司具有平等地位的治理主体,理应很好地发挥自己在社区中的作用。但在实际生活中,社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矛盾很大,此类新闻也是屡见不鲜。
从上面总结的社区业主与以往社区居民的不同点中可以看出,现在的社区业主之间没有工作上的联系,加之当今社会竞争激烈、压力大、生活节奏快,人们总是很忙,人情淡漠,对于自己所居住的社区的其他成员更是不会主动去结识交往,这就造成了社区业主之间联系不紧密,缺乏把自己当成社区治理主体的觉悟。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建立是社区自治发展的标志,但由于起步较晚,发展时间短,很多方面还不成熟,而且业主委员会是民间性组织,号召力似乎不强,许多业主对于委员会的职能性质都不了解,支持委员会的工作就更无从谈起了。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也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目前社区里的矛盾问题,最集中的就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往往是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收取了较高的物业管理费之后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于是拒绝缴纳以后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则认为他们收取的管理费都不足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了,这样一来,后果一般是物业公司不再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社区环境变得越来越恶劣,业主深受其害。
(三)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
矛盾问题已经不容忽视了,那么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究竟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既然前面已经提出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毫无疑问,业主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与物业公司及其他社区部门有着平等的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发挥出业主应有的作用,这促使我们对社区业主的角色定位进行反思。
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化是社区治理理论的组成部分,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一段磨合期,在此期间可能会产生很多以往没有遇到过的新问题。“综观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发展与演变,可以将其概括为三种模式或三个阶段:1.行政型社区——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2.合作型社区——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结合型的治理模式。3.自治型社区——社区主导与政府支持型的治理模式。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由第二个阶段向第三个阶段的发展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5](p136-137)在这个发展演变的过程中,社区业主对自身的主体地位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在以往的社区管理模式中,社区居民是被管理者,是接受政府管理的一群人,人们在思想上已经形成了对管理者的依赖。现在的社区没有了所谓的上级管理者,更多的是靠自己进行管理。而靠自己进行管理,又没有明确的管理方法和标准,于是更多的人选择不管理,对公共事务不闻不问,至于私人的事情,自己管自己的,别人也无权过问。这样一来就导致了社区业主对社区事务的普遍不关心,即使出现了会影响到自身利益的问题,只要他人也遇到同样的问题,就不会主动去寻求解决方法,从众心理在这里起到了很大作用。还有就是单位制解体,尽管凸显了人们的自主性和个性,但也会造成人与人之间联系的不紧密,住在同一个社区的人们缺乏内聚力,对社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也就不足为奇了。业主委员会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得不到业主们的理解和支持,当然其根源还是前面提到的社区业主之间缺乏内聚力。同时,其他社区治理主体的职责界限模糊,对自己应负的责任认识不清,责任意识不强,也是导致很多问题无法妥善解决的原因。
问题的产生也许是在磨合期间无法避免的,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就成为了过渡的关键。既然现在社区业主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为社区治理主体的作用,那就应该在实践中将其定位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在实践的过程中努力将业主群体往治理主体的方向引导,并让其认识到社区事务与自身利益有着密切关联性。
三、努力引导社区业主发挥其治理水平
将社区业主放在一个还不能够达到治理主体水平,但正在向着治理主体前进的位置,这就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业主向治理主体引导。
(一)强化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中的作用。
我国传统的管理模式是由上级机构管理社区居民,而且人们的思想方式受其影响很深。既然这样,完全可以顺应这一思维方式,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强化其作用。业主委员会虽然是民间性组织,也不是对社区的业主进行上对下的管理,但它是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所做的工作都是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可以强调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功能,委员会是通过民主程序推选出来的业主代表组成的,跟大家是同样平等的身份,这就不会出现以前管理模式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隔阂。业主们有什么困难,遇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向委员会反映,委员会帮助业主解决问题。在这一点上,业主委员会可以填补在没有了传统管理者之后人们心理上的缺失,业主们通过委员会解决了困难与问题,自然会感激业主委员会,在心理上对其产生认同后,要拥护委员会就是顺理成章的了。所以,业主委员会必须强化自身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当业主们还对自己的治理主体地位认识不清时,业主委员会就应该站出来,代表广大业主发挥治理主体的作用。
要做到这一点,首先社区中要选出大家都信赖的、人际关系较好的、热心为大家服务的业主代表来组成业主委员会,组成之后要建立一套业主委员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切忌三分钟热情,要切实把每项工作都落到实处,并一直坚持下去。其次要加强业主委员会与广大业主的联系,获得业主的支持。这一点在实际操作上有很大困难,由于前面已经说过的一些原因,很多人都对所居住社区的公共事务漠不关心。还是必须依靠业主委员会自身勤做工作,不能只是在产生问题和发生矛盾时,委员会才能证明其是存在的,必须在日常生活中时时处处体现出业主委员会的存在。
(二)加强社区业主间的内聚力。
社区业主的内聚力不强,是业主不团结,对社区公共事务不关心的根源。如果在这方面有所强化,许多问题解决起来会更容易。由于工作、生活上的差异,社区业主也许很难在同一时间聚集到一起,这也给他们的沟通造成了一定困难。加强业主之间的联系,可以先从老人和孩子着手。退休在家,平时无事可做的老人们完全可以加强联系和沟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老人们参加一些有益身体健康的活动,加深对其他人的了解和熟悉,老人之间互相来往多了,会影响整个家庭与其他家庭的来往,慢慢地就可以把业主们联系起来。孩子们也是,平时经常在一起玩,家庭之间的联系自然就会越来越紧密。社区业主之间的联系紧密了,内聚力自然就会加强。业主们对社区公共事务就不会再抱着漠不关心的态度,而是真正感觉到自己是这个社区的一分子,社区的大小事务都与自己息息相关,也乐意参与到社区的管理中来,负起自己那份责任,这样,社区业主达到社区治理主体的水平就指日可待了。要加强社区业主的内聚力,要做的还有很多,而且这肯定是一个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
(二)业主应加强与物业公司的互动。
物业公司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是当前的主流。尽管物业公司是企业,但由于其主要业务是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如垃圾清理、安全保卫、绿化维护、车辆管理等,收取的物业管理费也在业主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所以物业公司是为社区业主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是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当前普遍存在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很大部分还是由于物业公司自身不完善,提供的实际服务与承诺时的标准不相符,收取费用与提供的服务不相符等。由于物业管理的质量与业主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特别是经济上的联系,使得业主与公司之间的问题十分复杂且敏感,一旦出了问题,双方都不愿意承担责任,致使本来也许并不严重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原本可以协商解决的矛盾也变得不可能解决了。当前我国的物业公司发展较快,但良莠不齐的现象也很突出。社区要找到一家负责任讲信用的物业公司并不容易。撇开客观因素,业主自己应该做到的,是重视最初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拟订的标准执行,如果物业公司日后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合同上规定的标准,业主应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业主应时常监督物业公司的运作,及时沟通,出了问题立刻解决,尽量不要拖延,以保证问题能尽早得到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互动加强了,一些潜在的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就能够被消除,双方都深入了解对方,就可以更好地合作。物业公司与业主都是社区治理的主体,所以就应该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做好自己应该做的,出现矛盾问题尽快通过协商解决。当然,企业性质的物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在经济利益与提供的服务之间找到平衡点也非易事,所以业主们在监督物业公司工作上必须付出更多,而一个有威信和号召力的业主委员会就可以替业主们担负起监督物业公司工作的责任,这也证明了社区里建立一个有威信有号召力、负责任,能真正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
(四)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
政府是传统的社区管理主体,在当今治理主体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政府的作用仍然很大,特别是在我国。政府应该为社区建设提供一些外部支持,“社区的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政府必须协助社区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特别是要解决区内居民的就业问题。为了将社区内党政组织、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这三类组织统一调动起来,使之为整个社区的利益和目标而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担当起协调者的角色,理顺城市社区各行各业之间的关系”。[6](p135)社区其他治理主体都是通过政府授权才可能成为治理主体的,所以政府在社区工作上起到的总领性作用是无可取代的。政府为社区建设提供外部支持,相当于减轻了业主的负担,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看清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的责任。政府还应在政策和法律制定上为社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大环境。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应该有法可依,一些社区部门目前还没有法律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些部门的发展,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有利于社区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法律,这同样也有助于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
综上所述,社区业主作为社区治理主体之一,在当前还不能很好地发挥作为治理主体的作用。因此,应该在实践中逐步采取措施,引导社区业主认清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确自己担负的责任,强化其责任意识,使其主动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促进社区建设快速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严浩.我国城市社区发展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滕世华.公共治理视野中的公共物品供给[J].中国行政管理,2004,(7).
社区治理的主要特征范文3
关键词:水库工程 社区文化变迁 制度文化 行为文化 观念文化
1.引言
在2011年1月中央1号文件后,我们国家水利工程建设发展更为强势。一大批水利枢纽工程的开展,使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不再处于弱势,但是,水库工程开发运营忽视社区文化变迁从而产生的社区矛盾日益突出,而文化已经成为国家、项目治理的主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基于此,本文以港口湾水库为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为工程本身的后续运营提供控制社区文化良性变迁的建议,也能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新的个案。
2.水库工程对社区文化变迁影响的概念框架――基于现有文献和相关理论
2 . 1社区文化变迁的分析维度及其影响因素
2.1.1社区文化变迁的分析维度
基于现有文献和相关理论,结合本文的研究实际将社区文化变迁变量按三个方面展开: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观念文化,各个调查分析变量所对应的测度变量如下,这些为后续的概念框架和变量体系建立提供基础。
(1)制度文化对应的测度变量:组织方式;关系网络承载体、婚姻制度;教育制度、家庭制度;行为准则;礼俗。
(2)行为文化对应的测度变量:人际关系;语言、习俗;民俗、风俗;群体(社团)活动;生活方式。
(3)观念文化对应的测度变量:价值观(家庭观念、消费观念);态度;思维方式、;伦理道德、审美情趣。
2.1.2生物物理驱动力维度上的社区文化变迁影响因素
基于现有文献和相关理论,结合本文的研究实际,生态环境剔除生物因素,大致可以从地形地势、土地资源、气候、水文、土壤这5方面展开,各个调查分析变量所对应的测度变量如下,这些为后续的概念框架和变量体系建立提供基础。
(1)地形地势对应的测度变量:水域。
(2)土地资源对应的测度变量:土地利用的性质、方式及格局。
(3)气候对应的测度变量:气温、降雨量。
(4)水文对应的测度变量:水位水深、流速流量。
(5)土壤对应的测度变量:土壤类型、土壤肥力。
2.1.3人文社会驱动力维度上的社区文化变迁影响因素
基于现有文献和相关理论,结合本文的研究实际,伴随水库工程建设、运行所产生的配套政策可归纳为就业政策、经济政策和安置政策。各个调查分析变量所对应的测度变量如下,这些为后续的概念框架和变量体系建立提供基础。
(1)就业政策对应的测度变量:拓宽就业渠道;生产技能和再就业培训。
(2)经济政策对应的测度变量:征地补偿;税收优惠;后期扶持。
(3)安置政策对应的测度变量:产业安置;距离安置;群体安置。
2 . 2概念框架
基于上述内容,结合文献综述和相关理论基础,形成本文的概念框架图2-1。概念框架的形成有助于研究思路的确定和实行,后续假设的提出及验证也是参照该概念框架进行的。
3.研究设计
3.1个案研究方式与个案研究对象的确定
本文选用个案研究方式来确定个案研究对象。该方法在应用过程中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来搜集有效、完整的资料。重点是对单一对象进行详细深层次的研究过程。个案选择的基本原则是要求研究者事先确定某一特定案例能够出现典型的结果。本文依照此原则,选取港口湾水库工程来作分析。港口湾水库位于安徽省宁国市,坝址辐射1120平方公里的流域面积。水库总库容9.41亿立方米,属于大型水库工程项目Ⅱ类。其主要作用是防洪,同时兼有发电、灌溉和城市供水的社会服务性,以及水产养殖和旅游开发等的社会增值性。受港口湾水库影响的社区区域分为库区与坝下游两大板块:库区为受港口湾水库直接淹没及移民迁建和生态环境改变影响的区域,包括宁国市竹峰、青龙、方塘和甲路4个街道及乡镇。由于坝下游社区变迁原因复杂,本研究仅选取库区周边的社区作为研究社区。
3.2数据收集与处理
课题组组织了3人的社区(村)调查团队,同时为了厘清水库工程开发建设对社区文化的影响机理和过程,课题组组织了7组共14人的家庭入户结构性访谈问卷组。
要解答水库工程与社区文化变迁之间的关系,需要运用因果类的数据分析方法。基于笔者对大量文献总结发现:一、结构方程模型既能得出各指标间的路径关系和系数,这与我们假设验证的目标一致;二、结构方程模型能进行潜变量研究,而本文研究变量大多需要依靠问卷,这个特点使得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综上,本文选取结构方程模型为本文进行假设验证。
基于先做的小样本调查与分析,对问卷做了合理调整,在正式调查中,共发放问卷235份,211份为有效问卷,有效回收率为89.7%。回收问卷利用SPSS22软件进行分析,得出主要特征的统计以及问卷的信度与效度。问卷样本主要特征统计分析显示,问卷调查对象具有随机以及合理性,信度与效度均符合要求。
4.港口湾水库对社区文化变迁的实际影响
4 . 1路径图构建
依据前文的概念框架和问卷调查,最终确定的路径图为图4-1。“sc1-3”分别代表民间组织、家庭制度和婚姻制度,“bc1-5”分别代表人际关系、习俗、语言、休闲方式和群体(社团)活动,“cc1-4”分别代表消费观念、代际观念、婚姻观念和,“sp1-3”分别代表产业安置、距离安置和群体安置。
4 . 2测量模型分析
在对初始模型进行修正后,删除了指标bc5:群体(社团)活动,得出本文模型的最终验证性因素分析模型图4-2,“sc”代表制度文化,“bc”代表行为文化,“cc”代表观念文化,“sp”代表安置政策。
4.3结构方程模型分析
在初始结构方程模型的基础上,结合模型适配度检验,对模型进行了多步模型修正,得到最终的结构方程模型图4-3。
由图得出:
①制度文化:经济政策显著正向影响了制度文化(路径系数为0.952,显著性为0.001以下);安置政策显著正向影响了制度文化(路径系数为0.052,显著性为0.05以下);就业政策显著正向影响了制度文化(路径系数为0.048,显著性为0.05以下)。其中,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的路径系数过小,经济政策对制度文化的影响最大。
②行为文化:水域面积变化显著正向影响了行为文化(路径系数为0.162,显著性为0.05以下);耕地面积变化显著正向影响了行为文化(路径系数为0.239,显著性为0.05以下)。耕地面积变化对行为文化的影响程度较大。
③观念文化:水域面积变化显著正向影响了观念文化(路径系数为0.323,显著性为0.001以下);耕地面积变化显著正向影响了观念文化(路径系数为0.156,显著性为0.05以下)。水域面积变化对观念文化的影响程度较大。
5.港口湾水库正向引导社区文化变迁的对策分析
本文针对结构方程模型中影响程度较大的以及可以后续改进的方面提出港口湾水库正向引导社区文化变迁的对策。
经济政策:直接的经济补偿对于社区居民来说有一定程度的作用,现有的后期扶持从2007年开始投入20年。但是这种经济补偿是无法有延续性的,如果政府将后期扶持政策与渔业、旅游业个体经营优惠政策、创业优惠政策相结合,将激发社区居民主动得从失地状态转变过来。此外,后期扶持政策中也可以涉及社区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建造图书馆、休闲广场、学校等为社区居民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也为社区家长减少孩子上学压力。
就业政策:很多社区居民的文化教育程度不高,当不能依靠农业种植谋生时,即使他们想要寻求其他就业途径,也会因自身文化水平不够和技能缺乏而无法作出新的选择。虽然社区周边企业种类由于港口湾水库是水源地这一原因而有所限制,但是依旧存在不少可以向当地社区居民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业,例如香菇种植业、生物科技等,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得对社区居民提供就业技能培训。
土地资源:不同的社区有其不同的地理特征,作为各村的村委会应该依靠各村地理优势发展各自的产业经济。有社区离城镇较近则可以从商业经济上发展,繁荣该村的零售、饮食等。有社区在港口湾水库边缘地带,这样的社区依旧有小部分良好的土地资源,村委会可以组织社区居民开垦土地种植蔬菜、砍伐毛竹来增加社区居民收入。
参考文献:
社区治理的主要特征范文4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平台,是经理革命的进一步深化,也是解决现代企业两权分离问题的有效措施。公司治理评价是公司治理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随着公司治理实践的深入而逐步得到发展。一般而言,公司治理评价的萌芽起源于1950年杰克逊・马丁德尔提出的董事会业绩分析,而对公司治理的某些方面进行评价则始于20世纪70年代。
公司治理评价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到公司治理行为的各个方面,主要有董事会治理、经理层治理、股权结构、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并且随着公司治理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1976年9月,英国学者米勒(Robert K.Muiler)从能力、道德、代表性、独立性、准备程度、实践经验、发展潜力、任职经历、任职时间保证程度、任职资格、特殊服务能力等11个方面对董事人员素质进行评价,根据评分将所评董事分为优秀、合格、不及格三个层次。1978年6月,英国学者迈斯维希(Edward Mcsweency)编制了一套管理人员评价计分卡,用来评价包括CEO在内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1990年12月,美国学者托马斯(C.C.Thomas)对董事会应具备的技能和素质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因此,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动态性的优化过程。
自21世纪以来,公司治理评价的研究在我国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我国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在国外公司治理评价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于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的内外部环境,对我国企业公司治理评价的内容、方式与策略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有效地促进了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的实施与改进。
2002年,北京连城国际理财顾问公司推出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考核指标体系,涉及经营效果、独立董事会制度、信息披露、诚信与过失、决策效果五个方面,主要从董事会的有效性的角度对公司治理进行评价。2002年,福建省结合我国现阶段公司治理的现状,初步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所有权、控制权结构及影响、股东权利、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构成及运作、激励约束机制、公司经营状况和关联行为、公开信息披露等方面。
2003年4月, 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从股东权益、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六个维度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在业内被称为南开治理指数。南开治理指数充分考虑了我国上市公司面临的治理环境特点,侧重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强调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上市公司独立性、董事会独立性以及监事会参与治理等, 从股东权利与控股股东、 董事与董事会、监事与监事会、经理层、信息披露以及利益相关者等六个纬度全面评价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状况。
2005年,岳中志、蒲勇健将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度水平指标体系分为四个要素:融资结构、股权结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其中,融资结构要素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两个指标,股权结构包括机构持股比例与个人持股比例两个指标,激励机制包括经营者年薪与经营者股票期权比例两个指标,而约束机制包括董事会监督约束度和监事会监督约束度两个指标。
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公司治理评价的研究与国外的相关性研究成果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特征,与我国公司治理环境相适应,有利于我国公司治理评价的实施与开展。然而,由于公司治理评价是一个动态性的机制,因此,在新的公司治理环境下,新的评价体系的设计同样具有前沿性的应用价值。
二、我国企业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构建
我国企业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构建不仅需要基于我国企业公司治理实践的基础性平台,并承接于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研究的既有成果,同时更要充分借鉴于国际著名公司治理评价机构的前沿性评价思想与方法,才能实现我国企业公司治理评价的根本性目标。 近年来, 我国市场机制的发展日臻完善,企业运营环境与国际企业运营环境日渐融合, 因此,国际性公司治理评价机构的成熟性经验也愈益适合我国企业的治理评价行为。目前, 国际著名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主要有标准普尔评价体系、 戴米诺评价体系、里昂评价体系与穆迪公司评价体系,其基本内容与特征如表1所示:
一般而言,公司治理模式的界定也是公司治理评价体系设计的前提性条件之一。在国际范围内,公司治理分为两种模式,即外部控制模式和内部控制模式。外部控制模式也称为英美模式,主要特征是,股权分散在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手中,通过富有流动性的资本市场对公司经理进行监督。内部模式也称为德日模式,主要特征是,股权集中在银行和相互持股的企业手中,通过公司内部的直接控制机制对管理层实施监督。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企业国际竞争的加剧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内部控制模式逐渐显露出诸多弊端。由于不能够有效协调许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内部控制型公司很难制定长期的战略发展目标,公司往往片面地追求规模的增长,从而导致竞争力的衰落和盈利能力的下降。
由于我国市场机制的非成熟性、以及我国企业成长路经的特殊性,很难对现阶段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的模式做出准确的界定。我国企业的股权既不是分散在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手中,也没有集中在银行和相互持股的企业手中,而是形成国有股份“一股独大”的局面。同时,管理层的监管既不是来自于市场机制的自发性监督,也非来自于公司内部机制的直接监督,而是来自于行政性的稽核与审查。因此,我国企业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设计要兼顾内部治理模式与外部治理模式的诸多特征。
根据以上的分析,在已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本研究将我国企业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分为四个要素:股权结构、股东权利保护、治理结构与公司业绩。每个要素包括若干个指标,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具体内容如表2所示:
三、实证检验
本文将我国企业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分解为4个因子(潜变量)和16个指标(观察变量),因此,可以采用验证性因子分析(Certification factor analysis)来验证模型的收敛性,同时验证因子负荷的显著性、因子相关系数的显著性、指标误差方差的显著性,以及模型的整体拟合性,从而实现对研究模型的检验。
本文采用李克特7点量表制对16个观察指标进行数据收集,样本单位为我国境内的企业。 本次数据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问卷160份,回收率为80%, 满足数据调查回收率不低于20%的要求。在回收的问卷中, 选择数据质量较高的问卷112份,从而使样本数与指标数之比为7:1, 满足验证性因子分析的基本要求。数据收集自2010年3月1日起, 至2010年4月1日止,共31天。
采用了SPSS11.5和LISREL8.7进行验证性因子分析,得因子负荷列表如表3所示:
得模型拟合指数列表如表4所示:
四、结论
根据检验结果可知,模型拟合效果较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我国企业公司治理评价的基础。同时,在因子负荷参数列表中,指标X5、X6、X10、X11与X16的因子负荷值缺乏显著性。结合于我国企业公司治理的现实性实践,可以发现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存在如下突出性问题:
第一,股东大会与临时性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对治理机制的促进作用,即股东大会对于股东权利的维护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事实上,在我国企业的股东大会或临时性股东大会的召开过程中,很少有首席执行官出席。
第二,董事会缺乏应有的均衡性,从而失去对经理层的有效监控。在我国现阶段公司治理机制中,董事会独立性仍然难以保证,董事会成员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不完善,董事与独立董事在责任履行时缺乏必要的主动性,同时,执行董事、控股股东董事、大股东董事与独立董事之间缺乏应有的均衡性,从而进一步约束了董事会职能的发挥。
第三,我国企业普遍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从而很难创建良好的社会效应。一般而言,在我国企业的现阶段公司治理中,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即公司员工、供应商、顾客、社区与银行并未对公司治理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推进,从而导致大部分企业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没有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参考文献:
[1]彭成武:《中国公司治理评价体系设计》,《新疆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2]岳中志、蒲勇健:《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度水平指标体系及评价模型》,《管理世界》2005年第5期。
[3]李维安、程新生:《公司治理评价及其数据库建设》,《中国会计评论》2005年第2期。
[4]蒲勇健、许光超:《竞争条件下基于实物期权的R&D投资决策分析》,《科技管理研究》2009年第6期。
社区治理的主要特征范文5
关键词:水土流失 防治措施
1.水土流失成因
影响土壤侵蚀的因素错综复杂,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是自然环境诸因素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结果。人类不合理的社会经济活动则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加剧土壤侵蚀的主要因素。
1.1自然因素
影响水土流失的主要自然因素是降水、地形、地质、土壤类型和植被等,其中地形、地质、土壤类型和植被等方面是潜在因素,而降水是主要动力因素。
1.2人为因素
自然因素是水土流失发生的潜在因素,而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则是产生水土流失的主导因素。人为破坏植被、陡坡开荒、开山采矿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破坏水土资源的行为,都是造成水土流失的主要因素。而且呈现出随着人口不断增强的趋势。长期以来,人为违背自然规律的不合理活动是诱发和加速水土流失的主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人口增长过快及人为破坏,形成了两个难以逆转的恶性循环。一是“越穷越垦、越垦越穷”的恶性循环。人口增长快,环境人口容量严重超载,不断破坏植被开垦荒地,过度利用自然资源,导致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耕地(主要是坡耕地)比例过大,农业经营粗放,生产水平很低,天然草场超载放牧,退化严重,不能发挥生态防护效益,造成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恶化。二是“越穷积累越少,积累越少越穷”的恶性循环。另外,滥挖、滥伐等人为破坏活动和近年来生产建设项目不注意水土资源、自然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保护,人为造成新增水土流失。
2.水土流失危害
水土资源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条件,而严重的水土导致自然生态平衡失调,生态环境逆向演替,土壤肥力衰退,自然灾害频发,农林牧业产量降低。水土流失不仅成为制约当地经济持续发展的主要原因,而且还严重威胁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妨碍社会的进步,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耕地减少,土地退化,沙尘暴频繁发生,泥沙淤积,影响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剧洪涝灾害,恶化生态环境,是造成山区区域经济落后、人民生活贫困的主要原因,也是制约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2.1水土资源损失严重
作为人类生存基本条件的水土资源的严重流失,使当地有限的水资源不能合理利用,加剧干旱程度;地表活土流失导致土地贫瘠,生产力严重下降,造成沟头延伸和沟岸扩张,沟壑面积扩大。严重的水土流失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剧了当地群众的贫困程度。
2.2加剧自然灾害的发生
由于植被破坏、径流改变,土壤乃至地质结构受到影响,一遇暴雨,极易形成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造成山洪灾害。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除了冲毁房屋、道路、电力通讯等设施外,也将破坏农田、水塘、水凼、水库等水利设施,严重的还会影响航运,使河道断流。
2.3淤塞河流、淤积水库等沟道工程
大量泥沙淤积下游河道水库,缩短水库使用寿命,严重影响行洪调洪、蓄水灌溉等综合效益的发挥,对工程安全构成了威胁。水库由于淤积防洪能力降低成为病险水库,保灌面积不到设计灌溉面积的1/3,有些水库已完全丧失了蓄水灌溉能力,只能采取“空库迎汛”的运行方式,造成汛期有水不敢蓄,汛后想蓄又无水的状况。
3.水土流失综合防治
3.1预防措施
预防措施分为三项措施。一是宣传措施,通过大力宣传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社会各界水土保持法律意识;二是政策措施,针对当地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存在的突出矛盾,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制定地方配套规范性文件;三是监管措施,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督执法队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三同时制度,及时治理人为因素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3.2管护措施
管护措施其内容包括管理措施和看护措施,管理措施是为了调动全社会治理小流域的积极性,提高治理效果和水平所采取的项目管理措施;看护措施主要是为维护和保护治理成果而采取的措施,分为自管、专管、监管措施。对属于个人所有或承包的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设施,主要以自管为主,村集体所有水保设施,主要以村级管护员专管为主,对国有水保公共设施主要以职能部门监管为主。
3.3群众参与,部门协作和资源整合
要鼓励流域群众参与,发挥乡土知识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作用,使水土保持科学技术能够和当地的乡土知识建立起高度的兼容性。各县(级)政府对流域综合治理要高度重视,一个流域或者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小流域“综合”治理管理,就必须建立相应的多部门协作机制。培养和提高当地群众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有效地保护和巩固水土保持项目的成果,在实现流域群众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
3.4植物措施
植物防护措施配置上要求土地整治与造林种草措施相结合,对树种选择要适地适树,并结合生活及美化要求。在具体布设上,注意乔、灌、草的合理搭配,绿化和美化的有机结合,实行近灌远乔,形成综合性保水保土的防护体系。造林树种的选择: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土壤立地条件选择树木花草种类。
(1)“二退二还”:①退大坡度耕地为林地;②在低山丘陵的耕地基本上都是毁林开发的;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水土流失;对此在短期内必须采取“二退二还”的退耕还林治理对策。
(2)“二防二治”。对已发生库淤、湖淤的水库、湖泊采取清淤、治污,并在库区、湖区周围营造水源涵养林,由此达到防淤、防污的目的。
(3)生物措施。进行农田防护林、护沟林及封禁治理,行成生态自我修复,使活立木蓄积量≥400m3/km2,提高森林涵养水源调节小气候的能力。
3.5工程措施
3.5.1分级截流泄洪
在山丘自然林与耕地交界处,即坡岗地上部建截流沟,截住山水,防止山水冲刷耕地;在岗坡地中部和岗坡地下部,也都分别开挖截流沟,中部截流沟防止坡面水土流失,坡下建截流沟,既防止坡面水土流失又防止洪水倒灌。
3.5.2小塘坝工程
在山与山之间的沟谷里,修建小塘坝蓄积地表水,既可以蓄洪调洪,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又可以综合利用水资源发展灌溉农业。
4.结语
水土保持工在当代利在千秋,只有搞好水土保持,把预防、治理和生态自我修复有机的结合在一起,才能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保持生物群落所依赖的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促使整个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使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呈现一片蓝天、绿地和碧水,进而夯实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基础。
参考文献:
社区治理的主要特征范文6
关键词:校园暴力;霸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一系列恶性校园暴力事件接踵发生,中国校园暴力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之一。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加速与道德建设的相对滞后,在近几年中“校园暴力”逐步体现出4个基本的发展趋势:第一,随着校园安全的加强,校外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基本被杜绝(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北京市初高中基本都实现了封闭性管理,在上课时间外人如不经登记基本上无法进入校园。各个初高中学校的领导对于校园中的人身伤害事件都保持着高度的警惕与关注),因此,校园暴力多发生在熟人之间,这与日本近似而不同于以陌生人间冲突为主要特征的美国校园暴力[1]。第二,由于学校对于校园内的突发安全情况控制较严,冲动性暴力行为逐步发展为团伙性的、计划性的、学校周边地区的暴力行为。尤其是未成年人之间运用互联网等现代通信工具组织、合谋现象较为普遍。第三,侵财案件高发,而且通常表现为未成年人之间、熟人之间恃强凌弱的长期性敲诈勒索。第四,未成年侵害者懂法、知法而不守法的现象突出。校园暴力不再是一些学者想象中“法律意识淡薄”的产物,而是知道法律漏洞之后的理。比如一访谈对象表示“我们打人的时候都知道轻重,避着能打出事的地方,扇几个耳光,踢几脚,警察根本不管,家长找到学校也最多就是道个歉、做个检查”。简单而言就是“不打死、不打残、不就没事”。从中可以看出,中国社会中的校园暴力正显现出西方国家校园暴力中“霸凌”现象的某些特征。主要为实力存在明显差距的同龄人之间,强者通过长时间、多频次地对弱者施加肢体、言语、心理等多角度的暴力侵害,以达到羞辱、排挤、控制弱者,给弱者造成身体、心理等多方面持续性严重伤害的行为。它的暴力程度虽然未必严重,但是其对受害者人格尊严、精神状态以及校园风气的危害性极大。然而,我国当前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尚未对这一变化予以充分重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国有关管理部门对于校园暴力普遍存在着反应迟缓、处置偏轻、应对不力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也许是执法者素质不高,执行不力;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相应的制度建设并没有跟上快速变化的社会事实,从而造成了在“校园暴力”现象中,较为普遍的法律缺位。
一、对未成人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性估计不足带来的刑事责任缺位
我国的立法部门与管理部门对未成年施暴者的主观恶性认识不足,习惯性地认为校园暴力是理性不足的孩子们的嬉闹、打闹,其发生原因是施暴者的认识错误。因此以教育而非惩戒为主的应对方式。但是就世界范围而言,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明显较高[2],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大多数的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与12~13岁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都是在刑法调整范围之外[3]。显然,这种几十年来一贯的立法与执法思路,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现实。早在十余年前,据有关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就较20世纪90年代提前了2~3岁,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120%,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280%[4]。10~13岁的低龄犯罪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70%[5]。未成年人在今天的社会氛围之下,其发育之快、成熟之快以及堕落之快、习得残忍之快,已非几十年前生活于单纯、封闭环境中的父辈可比。在现实生活中,12~13岁的未成年人大部分已经理解了刑罚的性质、功能与后果[6]。一些青少年凶徒之所以施暴,往往并不是对法律无知,而是深知法律对其很难有严格的约束[7]。
二、对校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估计不足带来的保护缺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青少年犯罪做出了严格的限定。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立法思路实际上是以物理后果作为判断危害性的主要依据。这种思路不仅在刑法上有所体现,而且也是民事、行政法律中常见的思维惯性。然而这种思路明显将侵害不同类型客体的“校园暴力”进行了混淆,这导致了以侮辱人格、压抑被侵害人心理的校园“霸凌”行为往往由于其物理危害较低而处于无法可治的空白状态。所谓“霸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汉语词汇,而是音译自英语中的“bullying”。挪威学者DanOlweus认为,霸凌就是一个学生长时间并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8]。与当前中国近似的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的美国,霸凌行为并非如现在般是一个饱受社会关注的话题,而被作为一般的暴力行为看待。甚至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学生们在校园中需要经历挫折磨难来使自己变得坚强,彼此间发生的暴力冲突是校园生活中习以为常的现象。然而事实证明这种观点对无论是霸凌者还是受害者都造成了严重损害。就受害者而言,霸凌行为使其长期处于恐惧、抑郁、痛苦、焦虑、沮丧的精神状态,严重的可导致受害者终身性的精神疾病[9]。受害者因惧怕霸凌而逃避校园生活、干扰正常学习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甚至有受害者因不堪忍受而自杀[10]。而霸凌者同样受害颇深,霸凌行为可导致其潜在形成暴力倾向及犯罪心理(有些霸凌行为本身即已构成犯罪)。根据Olweus的研究,霸凌者成年后的犯罪率极高,高于普通人约37%,其他诸如酗酒等个人问题也更为普遍[11]。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有关机构与研究者对霸凌行为的关注都相对匮乏,立法机关忽略了霸凌行为的危害性已远远超出一般暴力行为的范畴。相当多的人单纯将霸凌行为视为校园暴力的一种,用对待一般校园暴力的观念眼光和手段措施来对待霸凌行为[12],而忽视了霸凌者的施暴原因远非很多教育工作者认为的年少无知、误入歧途等因素。霸凌者主观上抱有的侮辱、炫耀及足以比肩成年犯罪者的主观恶性,远非一般暴力行为者所持有的愤怒心态可比。而此类行为却通常由于物理伤害轻微而逃脱法律惩罚,甚至只被作为孩子间的小打小闹,对其解决手段仅仅局限于当面制止或口头批评,根本无法达到对受害人的保护。在已经发生的多起校园“霸凌”事件中,被害人常常处在心理几近崩溃,但是刑法无法追责,民法赔偿偏低的不利局面。在司法实践当中,尽管有关管理部门对于受害者的心理重建、转学等事宜进行多方面的帮助,但这些成本往往并不由加害者承担。侵害方往往仅就医疗费、营养费进行补偿,其精神赔偿通常极为有限。除了极个别的人身伤害事件之外,“校园暴力”对于未成年人最严重的伤害往往就是难以愈合的心理阴影,然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层面,对于未成年人精神与心理健康这一最易受损且最难恢复的权益却处于保护缺失的状态。
三、对校园暴力治理资源投入不足带来的纠治缺位
一方面,虽然我国高度重视校园暴力,但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治理机构与治理经费。相比较而言,美、日等西方国家都设有专门的反校园暴力机构,并拨付经费。美国教育部专门设立有安全无毒校园办公室,年投入经费在500万美元左右。日本教育行政部门也组织实施了专门的干预计划并拨有相应的预算。另一方面,我国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主要以监外执行、社区矫治为主,而相应的机制尚有待完善。以四川省为例,现在全省仅一所少管所,容量为2000人。除了犯有重伤、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之外,大多数未成年罪犯尤其是对于在校未成年罪犯,都以缓刑和监外执行为主。这种制度设计,主要是从未成年罪犯的个人发展的角度来考虑,而并未侧重于防范校园暴力。事实上,尽管有部分的未成年人罪犯的确改过自新,但有相当比例的人仍然会重新犯罪。值得指出的是,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尚待完善,一些社区、派出所对于未成年人罪犯的监督与帮扶流于形式,甚至基本上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尤其是对于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更是近几年基层法律工作的难点。
四、应构建全方位的法律责任体系以防范校园暴力
刑事责任、保护功能与纠正制度的缺位,让法律治理“校园暴力”常常面临“管不了、护不住、治不好”的尴尬境地。除非有极端恶性的事件发生,法律基本上难以有效约束校园中的未成年侵害者。这让中国校园中“轻暴力重侮辱”的霸凌现象成了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难以解决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恰恰造成了常为人所忽视却极为严重的普遍性后果。在社会现实快速变化的情况下,有必要呼吁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调整。一方面应考虑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2~3年,或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以当事人的恶性补足其年龄,从而使得部分未成年人不能凭借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逃避正义。另一方面,则应在司法实践中纠正有关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片面从轻的工作惯性[13]。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需对“霸凌”现象进行针对性的立法,以填补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法律空白,针对性地惩治校园暴力中的霸凌行为,以确保未成年人的人格与人身利益得到有效的救济。
参考文献:
[1]宋雁慧.中日校园暴力防治措施的比较研究[J].中小学管理,200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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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建议[D].西南政法大学,2011.
[5]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N].法制日报,200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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